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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10 07:02:29

搬迁申请书

搬迁申请书第1篇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简称房屋拆迁争议),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已领取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或其他设施拆迁争议的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争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房屋或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的裁决机关;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杭州市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

三、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争议,可按本办法申请行政裁决,也可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因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向裁决机关递交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递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三)拆迁依据;(四)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五)争议内容;(六)拆迁争议的协商过程和协商结果;(七)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被拆迁房屋及人口情况;(三)争议内容;(四)裁决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请人应当就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和有关材料。提供的证据和有关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一)房屋拆迁许可证;(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四)经批准的拆迁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资料:(一)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权源文件;(二)户籍资料;(三)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四)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五)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争议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二)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裁定的;(三)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四)超过经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拆迁的;(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明显不全或不符,且申请人拒绝补正的;(六)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七)拆除自有房屋,与使用人之间的争议;(八)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争议。

    裁决机关受理一方当事人的房屋拆迁争议申请后,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终止裁决。

    八、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及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争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答辩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九、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规定作出裁决。

    十、调解以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裁决机关应当在调解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会议通知。裁决机关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解会。

    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视作撤回房屋拆迁争议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裁决继续进行。

    十一、调解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读会场纪律和调解工作要求;(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五)质证证据,核实资料;(六)主持人依据拆迁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调解意见;(七)询问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调解意见,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者终止调解。

    十二、当事人在主持人的调解下,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裁决机关递交终止裁决申请,裁决机关终止裁决。

    当事人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终止调解的,裁决机关向有关当事人发出《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

    当事人不能在《催促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依法作出房屋拆迁争议裁决。

    十三、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争议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十四、对房屋用途、面积和常住户口人数的异议,裁决机关可以依据有权机关提供的有效文件确认。

    当事人对评估金额有异议,应当先由原评估机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裁决机关委托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重新评估。

    对房屋结构及其他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法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部门鉴定。

    重新评估和鉴定的结果经裁决机关审查认可,作为裁决的依据。

    当事人要求复核、鉴定或者重新评估,必须书面申请,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

    十五、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在裁决过程中因发现新的事实需要查证或者需要争议当事人补充证据,经裁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裁决机关应当将中止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六、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的,必须制作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拆迁审批基本情况;(三)争议的内容、争议各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四)调解的过程和结果;(五)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六)裁决的依据;(七)裁决的具体内容;(八)诉权;(九)裁决机关;(十)裁决时间。

    因被拆迁人拒绝评估造成无法确定被拆迁房屋面积和价值的,可裁决搬迁的具体期限,并就补偿安置事项作出原则性裁决。

    十七、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等有关文书应加盖裁决机关公章或者裁决机关拆迁争议裁决专用章。

    十八、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以下方式送达:(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公告送达。

    送达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十九、争议当事人对房屋拆迁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给予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机关可以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拆迁人必须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决机关对拆迁补偿安置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手续。

    实施强制拆迁前,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十一、裁决机关承办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搬迁申请书第2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搬迁评估工作,加快企业退城搬迁步伐,保障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市评估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搬迁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选定办法

(一)评估机构准入审核

1.书面申请。凡自愿参加企业搬迁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向市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2.诚信审查。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评估师应到评估标的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廉洁信息,表明未发生廉洁问题,市征收办进行诚信审查。

3.核准入库。经市征收办对照规定条件对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准入审核,通过审核的机构和评估人员进入备案库。

4.公布名录。年初,市征收办面向社会公布当年度从事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及涉及设备搬迁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设备搬迁评估机构名录。

(二)国有土地上企业搬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1.采用协议收购形式实施的,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属地镇街和搬迁企业共同从备案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采用征收程序实施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从备案库中选择3-5家自愿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供搬迁企业选择,选定后由市征收办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三)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集体土地企业搬迁的评估机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共同从备案库中选择。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

二、明确评估流程

1.确定退城搬迁企业后依法选定相关评估机构(原则上一家企业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并签订评估委托协议,明确有关评估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

2.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评估机构,明确企业搬迁评估技术路线、基准日和时间要求等评估要素。

3.市审计局、财政局确定评价审核机构,评价审核机构全程跟踪审核。

4.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组织评估工作人员会同属地镇街、村等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现场勘察调查,并拍摄有关影像资料,做好实地调查记录。

5.评估机构负责汇总梳理调查情况,供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土地等权属确认。

6.评估机构根据权属确认结果和现场勘察资料,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和确定的评估要素,对企业房地产和设备搬迁进行初步估价。

7.评估机构提供初步初评报告经评价机构初步评价审核后报市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审核。

8.评估机构根据市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审核情况修改初评报告,与搬迁企业进行评估核对,向搬迁企业解释答疑有关评估情况,并将企业意见及时反馈市审计局。

9.市审计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办、监察局进行评价。

10.评估机构根据评价情况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送达市土地储备中心、搬迁企业和属地镇街。

11.评估业务完成后,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三、明确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评估政策及相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原则从事各项评估活动。

2.评估单位不得为了承接业务,私自与委托单位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一气,故意抬高或压低收费标准,不得恶性竞争,以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以及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否则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备案库除名。

3.从事企业搬迁房地产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从事企业设备搬迁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企业搬迁土地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必须通过市征收办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过市征收办的备案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企业搬迁相关的评估工作。

4.评估报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5.不得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市备案库除名。

6.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评估职业道德,对委托方所提供的相关评估资料必须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泄露评估机密信息,一经发现,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市备案库除名。

7.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委托的评价机构必须全程参与企业搬迁的评估工作,对各个评估环节及时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与事实严重不符等违规行为的,立即中止该机构评估工作。

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设备搬迁评估机构与企业搬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明确考核办法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对评估机构的考核采用项目评估质量、评估纪律和组织协调能力、评估业务综合能力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分为评估准备工作、现场评估工作、评估质量、评估纪律、评估档案等五个阶段。

市征收办牵头组织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征收办、市监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属地镇街等有关单位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一项目、一考核”,在评估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80-89分的为“合格”,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择优推荐评估机构参加评估项目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征收(拆迁)网向社会公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在报请市征收办后从我市备案库除名,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库的申请。

搬迁申请书第3篇

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义务,且该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大多数被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列为县建设行政主管向县申请强制拆迁的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提交下列资料:县建设行政主管向县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七)听证记录和集体的结论意见。

三、审理原则和

应遵循依法、慎重、的原则,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理。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专人报告情况、集体、票决的决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表》上加盖“县行政强制拆迁审批专用章”

四、审理时限

将申请资料上报,申请应在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5日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理委员会应在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理结果通知拆迁人。

五、强制

(一)由县建设行政主管主要行政人签发《行政强制拆迁公告》限定搬迁期限。

(二)由县建设行政主管制定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方案。

(三)由县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会。

(四)由县建设行政主管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五)强制拆迁时应对过程证据保全和公证。

(六)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法制办。申请以书面向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报告,并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档案资料。

搬迁申请书第4篇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的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时,当事人双方都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当事人在申请裁决时,如果有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还应当进行听证。其中规定,听证会通知书需提前7日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或者听证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会或者中途擅自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规定》明确指出,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行行政强制拆迁。据介绍,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级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房产、规划、土地、信访等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人大、政协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规定》中特别强调,如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搬迁申请书第5篇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被申请人不具备裁决的主体资格——不是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西安市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政府工作部门是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行政职权。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与法相悖。

第三裁决缺少法定的依据——《评估报告》和《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补偿标准不合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连必须依据的《评估报告》都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更无从谈起。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所以,假设可以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申请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被申请人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拆迁安置裁决书》市征裁字(2012)1号,载明“如该户选择货币安置也可以按政策予以货币补偿”,按什么政策?补偿多少?申请人如何选择?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搬迁申请书第6篇

为认真做好我县的移民搬迁扶贫工作,确保2009年度移民搬迁扶贫工作任务的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移民搬迁扶贫,努力改变深山区、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贫困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不断增强移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

二、工作目标、原则

工作目标:围绕“整体搬得出,长期稳得住,逐步富得起”的总体目标,年内完成移民搬迁1432人(具体计划见附表),力争在12月31日前搬进新居。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原则。

搬迁原则:实行整体搬迁的原则。在确定搬迁范围和对象时,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从地质灾害频发区和距离常年通汽车公路5公里以上的居住点中选择确定,同时优先搬迁居住在地质灾害频发区和生存条件相对恶劣的深山区、库区的农户,优先安排可能实现一次性整体搬迁的村组和历年尚未完成整体搬迁的迁出点的困难群众,不能达到整体搬迁的迁出点原则上不予安排搬迁计划,确保整体搬迁达到70%以上,努力实现整体搬迁。具体搬迁对象的确定按会府发〔2004〕26号文件规定,逐个进行审核,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建(购)房搬迁的不予列入移民搬迁对象。

安置原则:实行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以集中、有土安置为主,分散、无土安置为辅。对列入移民搬迁范围内的部分特困户允许在县城、乡镇集镇或其他适宜生存发展的地方购二手房分散安置。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2009年移民搬迁扶贫的建房补助标准为3500元,其中省安排每人3000人,市财政配套每人400元,县财政配套每人10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移民建房,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分批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移民户。就近避灾农户建房补助标准为4000元/户,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发放。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政府负责解决。

四、审批程序

移民搬迁对象必须通过以下程序审批:

1、凡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由户主提出搬迁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和《移民搬迁户承诺书》;

2、移民户主与所在乡(镇)签订搬迁协议;

3、对搬迁对象和搬迁户家庭人口进行张榜公布;

4、填写“会昌县移民扶贫搬迁户审批表”;

5、审批表经乡(镇)、村及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审核批准。

五、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1—3月份)

(1)自愿搬迁的移民群众,向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搬迁申请;

(2)乡(镇)制定移民搬迁方案,上报搬迁对象名单;

(3)县扶贫办做好初步的调查摸底工作,审定移民搬迁对象,下达移民搬迁计划。

2、规划设计、签订协议阶段(4月份)

(1)乡(镇)落实好移民安置点,并搞好规划设计;

(2)县对各移民安置点进行验收后,正式确定移民集中安置点;

(3)组织有关移民户到移民安置点看点;

(4)乡(镇)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

3、移民建房、发放房款阶段(5月至10月)

(1)乡(镇)组织对移民集中安置点搞好“三通一平”;

(2)组织移民户集中安置建房,乡(镇)帮助解决建房时的困难和问题,并进行质量监督;

(3)县扶贫办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建房补助款;

(4)完善移民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4、整体搬迁、拆除旧房阶段(11月份)

(1)乡(镇)政府协助国土部门发放移民新宅基地使用证,收回原居住地宅基地使用证;

(2)乡(镇)政府要督促移民户按时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3)对劳动力不足造成搬迁困难的移民户,乡(镇)要组织力量协助搬迁。

5、完善资料、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

(1)按省、市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移民搬迁档案资料,做好所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对全县移民安置、建房、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和旧房拆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评。

附件:会昌县2009年移民搬迁扶贫计划表

主题词:扶贫 移民搬迁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市扶贫办,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室。

会昌县扶贫办

2009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会昌县2009年移民搬迁扶贫计划表

乡(镇)计划人数乡(镇)计划人数

筠门岭162人永 隆100人

周 田100人富 城100人

清 溪80人庄 埠90人

文武坝50人白 鹅60人

右 水100人庄 口60人

高 排100人西 江50人

搬迁申请书第7篇

__乡333户农房重建于__年1月10日全部开工建设,6户建房特困户于__年1月26日完成建房并搬迁入住,22户建房困难户于__年3月24日全部完成建房并搬迁入住,333户农房重建于__年10月28日全部完成主体工程,12月10日全部搬迁入住,12月30日全部竣工验收,按时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的__年12月31日前农房重建全面完成并全部实现搬迁入住的目标任务。

__乡严格按照《__县“4·20”__强烈地震灾后农村居民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和《__县__地震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自主过渡补助金、维修加固补助金等补助资金,各项补助资金均已于__年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发放到户,无挤占、截留、挪用现象。

__乡333户重建户均建立“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并按照评定申请、评定照片(排危前)、检建情况登记表、检查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登记表、自愿申请排危承诺书、排危通知书、排危及建房安全责任书、重建质量和安全承诺书、投亲靠友(租房)协议书、自主过渡申请表、生活救助申请表及人口构成资料,自选户型(效果)图、检查整改通知书、排危照片、场平照片、验槽照片、基础照片、地圈梁照片、一、二、三层主体、现浇照片、风貌照片、验收照片、验收资料顺序统一装订,经市县两级检查,得到了充分肯定。全乡重建资金、物质发放均要求重建户本人携带有效证件领取,农户签字、按手印等手续完善,资金、物质发放台账等档案资料规范齐全。

__年7月以来,__乡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认真进行自查了整改:

(一)部分重建户进度慢的问题

截至__年9月19日,松江村4组杜勇、5组陈洪富户仍未完成房屋主体,如果按照当时的进度,两户无法完成时间节点任务。

整改情况:一方面,加强对该两户的思想工作,鼓励他们克服困难,早日完成建房搬迁入住;另一方面,根据建房进度和实际需要,组织村组干部和党员服务队进行帮扶。加强与建西路项目方的协调联系,把建西路对重建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村组干部多次到两户住处了解遇到的实际困难,积极出谋划策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两户联系标砖、钢筋、水泥等建材,帮助陈洪富户联系协调铲车;在国庆节前后和12月,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40余人次帮助两户建房,在12月底前实现了搬迁入住。

(二)风貌塑造上存在差距

部分重建户房屋附属工[:请记住我站域名/]程建设较慢,外观形象有待提升。

整改情况:加强宣传动员,引导重建户改善房屋外观形象,着力风貌提升,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目前,多数重建户完善了风貌建设,风貌提升工程正在实施。

(三)档案管理方面的问题

搬迁申请书第8篇

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坚持“政府推动、村民参与、整合项目、多元投资”的原则,坚持以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为重点,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通过实施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挖掘盘活闲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使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目标任务:年完成全县11个乡镇35个自然村2974亩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任务。完成全县实施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空心村内废弃房屋拆除任务。

二、实施步骤

(一)项目选择与申报。

1、各乡镇对辖区内年以来实施的以工代赈、移民搬迁、扶贫搬迁、灾后重建、地质灾害点搬迁等项目整村整组搬迁以后形成的废弃旧村调查摸底,逐村、逐组、逐项目建立台帐,汇总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存在空心村的村委会向乡镇提出复垦整理申请,编制可行性报告。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乡镇申报的空心村进行踏勘,将符合本年度实施的项目汇总后上报县政府审定。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300亩以下由县国土局批准立项),并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所在乡镇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

(三)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拆迁。

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清理由各乡镇负责,村组组织实施;集体房屋由所有者自行拆除,群众自有房屋由户主自行拆除;房前屋后零星树木指标由乡镇申请,县林业局及时审批,群众自行采伐;电力、电视、通讯杆线由所属单位自行拆迁。

(四)项目组织实施。

土地平整复垦由乡镇负责,项目村具体实施。县政府对工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计算,30-100亩之间(不含100亩),每亩补助500元;100-500亩之间(不含500亩),每亩补助800元;50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0元。乡镇要建立空心村复垦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移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拨付补助资金,完成地上附着物拆迁土地复垦开工拨付30%,全部工程竣工再拨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下余的20%。县国土资源局对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行业指导。县水利局对复垦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工程质量监理。

(五)项目工程配套。

农田水利、林网配套工程由相关部门整合支农项目统筹安排。发展计划、农发和水利部门整合项目实施水利设施配套工程;林业部门结合植树造林绿化完成林网工程。

(六)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和项目工程竣工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并提出验收申请。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县农业、水利、环保、财政、林业等单位,逐个对项目进行初验,填写《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表》。县农业部门对土壤肥力质量检测并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3、初验合格的项目,报市国土资源局复验,通过市国土资源局复验的项目,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工作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发展计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农发、电力、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东南镇、东风镇等有关乡镇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空心村土地复垦整理主要责任在乡镇,主体在村,各乡镇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组织专门班子,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配合协作,全力支持此项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空心村复垦规划的编制和项目管理工作;林业局办理项目区林木采伐指标,并抓好田间林网建设;发展计划、农发、水利部门要整合项目,切实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的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