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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证明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13 18:57:12

关系证明

关系证明第1篇

我单位 同志,身份证号码 ,个人电脑号 ,因 原因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提示;1、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好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如:合同期满、自动离职、旷工除名、破产遣散等。开除、除名、辞退、提前解约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写清楚。

2、失业人员从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失业手册(临时合同工带上用工审批表)或流动人员就业证(农民合同工带上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手续。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范文二

兹有______同志与我单位签订_____号劳动合同,自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在我单位从事_________工作,现因_____________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特此证明

本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有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这个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作用,怕你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新公司也决定录用你的话,你应该放心了,因为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只是为了证明你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具有劳动关系,没有其他的作用,仅此而已。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模板三

_________同志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门职工,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从______年___月___日于以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部

关系证明第2篇

一、逻辑起点: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之内涵界定

(一)生态文明的基本意蕴

生态文明概念的最早使用是在前苏联学术界,即出现于《莫斯科大学学报.科学共产主义》1984 年第2 期文章《在成熟社会主义条件下培养个人生态文明的途径》中,该文提出培养生态文明是共产主义教育的内容和结果之一。1987 年,著名生态学家叶谦吉先生在中国学术界首次明确使用生态文明概念。党的十七大将生态文明作为一项治国理念提出后,生态文明逐渐成为学界理论关注的焦点。虽然目前对生态文明的探讨已渐次深入,但学界对于生态文明的概念并无一致的看法。有的学者从文明的演替过程来定义生态文明;有的学者则以生态文明的特征或构成要素来对其进行定义;还有学者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定义生态文明:广义的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该概念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仅要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也要求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狭义的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方面,即人类在处理与自然的关系时所达到的文明程度,是指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互动的状态。

笔者赞成从广义和狭义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生态文明的内涵,但认为不宜将生态文明的外延做过于宽泛的理解。理由如下:一是,文明的表征有两个向度,仅仅从文明的演替过程或构成要素来定义生态文明均有失偏颇。从词义上来考察,文明与蒙昧、野蛮相对应,是指社会进步和开化的状态。所谓文明,是人类在脱离愚昧走向开化的过程中改造世界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因此,文明既要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又要从历史的横坐标反映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与整体风貌。二是,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生态文明范围的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将人与社会的和谐纳入生态文明的范围是将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混同于生态文明本身。在人参与的社会系统中,主要存在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个子系统,生态文明作为一个具有实践指向的概念,其本质和核心价值取向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虽然,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需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但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是生态文明的实践路径而非生态文明本身。其次,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生态文明的概念,会导致保护与恢复自然以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平衡与稳定的实践指向性的迷失,也会造成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理论出现重复论证的逻辑困惑。

可见,生态文明是一个历时性与共时性相统一的概念。从历时性角度来看, 生态文明是在解构工业文明的范式中产生的一种新的文明类型,是人类社会在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和开化的结果。从共时性角度上讲,生态文明又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一起,共同构成现代文明的整体框架。笔者认为,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界和谐共处、良性发展的状态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一种更高的文明形态,作为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其本质和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是对生态文明在现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准确界定的逻辑起点。

自生态文明的概念提出时起,关于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关系的争议就从未停止。有人认为生态文明是比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更高一级的概念,是其他三种文明的总称;有人坚持生态文明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也有人主张生态文明是与其他三种文明相并列的概念;还有人认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既有相对独立的一面,又有相互交融的一面。在笔者看来,从共时性的角度来考察,将生态文明看成是其他文明总称的观点无限扩大了生态文明概念的范围;而主张生态文明是内含于其他三种文明之中的观点则否定了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文明形态的独立性。在现代社会之前,人类已经出现了一些关涉生态文明的观念和制度,虽然这些零星观念和制度在当时难以构成社会文明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但对社会结构或文明结构的认识必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当前人与自然的紧张对立决定了生态文明在现代社会文明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与此同时,生态文明的独立性并不拒绝它与其他三种文明之间的交融性:生态文明是政治文明建设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政治文明又因其具有决策性、调控性、督导性、执行力强、影响面广等特性而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因此,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与其他三种文明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不是相反,而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关系。

(二)司法文明的基本内涵

近年来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司法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公开、文明已成为民众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在实践层面,不少地方法院对司法文明进行了一些探索性实践,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理论层面,与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相比,学者们对作为法治文明之关键的司法文明关注较少。综合性研究缺乏,理论研究尚欠深入,直到近些年学界对司法文明的关注才逐渐升温。

与理论研究的深度欠缺相对应,学者们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并未展开充分探讨。源于司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的认识,一般认为,司法文明就是指由人类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及其各种表现形式的总和。该定义从文明的共时性视角揭示了司法文明的基本内容,但仅以此来界定司法文明难以全面反映司法文明的丰富内涵。表征司法文明的另一个向度是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所谓文者不野,明者不昧,从文明的历时性视角来看,与人类曾采取的同态复仇等私力救济方式相比,司法作为一种和平解决社会冲突的方式,其产生本身就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成就。而且,司法发展的过程同样也是一个不断摆脱野蛮走向文明进步的过程,这个过程意味着司法运行将更加接近正义、公正,也意味着司法主体对司法规律的认识更为理性、科学。司法文明从历史的纵坐标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程度,因此,对司法文明基本内涵的界定应当涵括表征文明的历时性向度。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文明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遵循司法规律,使司法摆脱愚昧和野蛮而不断走向开化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从范围上讲,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进而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从内容上讲,司法文明主要通过科学的司法理念、先进的司法制度、文明的司法行为等方面来体现。科学的司法理念是指人们对司法规律以及司法本质产生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诸如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民主、法律至上等思想观念;所谓司法制度的文明是指司法活动有完备系统的法律加以规范,有制度健全、配置合理、职能明确的司法机构和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司法运作程序;而司法行为的文明是指司法人员的司法行为及其语言、态度、服装、形象和思维方式等都符合先进的司法理念。

当生态文明逐渐成为一个时髦的用语并彰显其普世性之时,司法文明也逐渐吸引了更多关注,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概念的相继提出并非偶然,二者间存在着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融的关系。

二、辩证关系: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之差异性与同一性

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表征与载体当无疑问,学界也已经认识到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关键的法治文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然而,在谈到法治文明时,人们将更多的目光聚焦于立法构建和执法健全,却对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明显缺乏深刻认识。从共时性的视度来看,司法文明和生态文明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辩证关系。

(一)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同处于现代社会文明整体框架之下,但二者分属于社会文明的不同组成部分,从而表现出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分别表征两个不同领域的文明实践成果。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更高文明形态。而司法文明是特定国家机关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所积累的物质、精神成果的总和。它反映的是特定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

第二,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有着不同的价值考量。作为对工业文明的解构和超越,生态文明以生态整体论、生态价值论和生态道德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标准。与工业文明时代奉行的主客二分的形而上学机械自然观不同,生态整体论认为,人不是自然的主宰,而始终是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存在,人与自然之间是互惠共生、协调发展的关系。工业文明时代奉行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的,认为人是唯一的价值和目的中心;而作为生态文明理论基础的生态价值论则承认自然本身的价值,认为应当以人类整体利益为中心,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人类实践的终极价值尺度,奉行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工业文明时代认为人不需要对自然讲道德,人之外的生物体不能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而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态道德观则认为自然界自身的内在价值不依赖人而独立自存,人类应当对自然讲道德,应将人类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张到其他生物体。

现代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为司法文明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指司法人员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正和正义的原则。它既指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科学合理的步骤、方式审判案件,即程序公正,也包括认定事实的相对客观性及适用法律的正确性等审判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二是司法效率。司法效率一方面意味着对诉讼成本的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意味着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就及时性而言,虽然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但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现实要求,没有公正的效率是缺乏灵魂的躯体,而没有效率的公正是缺乏躯体的灵魂。三是保障人权。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是对人的基本权利和价值的尊重。于法律而言,保障人权的过程也就是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不断转化过程,而司法在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的转化过程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司法是人权保障的基本手段。四是司法理性。司法理性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司法主体始终恪守一整套合理、固定、便于操作的运行范式和程序,使司法具有可靠而明晰的预测性。理性的司法是司法现代化的一个标尺。

生态文明和司法文明差异性的根源在于:生态文明反映的是自然生态的价值诉求,指向的目标是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而司法文明指引的是司法运作这一特定社会活动,它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和平化解,导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和谐。

(二)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同一性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排斥二者之间的交融性,它们均属于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构成部分,二者更多地表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交融、相互促进的同一性关系。

1.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

首先,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层面来看,自然对人的先在性决定了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的基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揭示了自然对人的先在性: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人起源于自然界并且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对自然界具有根本的依赖性。自然对于人类的先在性决定了以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旨归的生态文明是整个社会文明体系存在的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决定了生态环境状况,生态文明是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离不开生态文明,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不可能有充分的物质享受、政治享受和精神享受。没有生态安全,人类自身就会陷入不可逆转的生存危机。司法文明作为社会文明体系中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必然也要以生态文明为基础。

其次,从保障人权的司法实践层面来看,生态文明是实现基本人权的前提。人权状况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功能是保障人权,当司法失去人权保障和人道主义精神时,也就意味着国家法律与规范及其所维系的社会道德的某种意义上的沦落。自然条件无疑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个基本前提,生态文明尊重自然和生命,强调人类的功利和幸福不能超越自然界所允许的范围,这有利于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生存和居住环境,进而为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奠定自然条件。因此,生态文明是司法文明以及整个社会文明的基本条件。

2.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文明的内涵

作为表征社会进步的文明一词,其具体的内涵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司法文明作为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其传承与创新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在生态文明理念导向下,现代司法文明的内涵亦得以拓展。

首先,生态文明拓展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内涵。生态文明的价值目标是生态公正,即以公正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实现生态利益享有和责任承担的一致性,它要求人类行为要符合生态平衡原理、生态利益均衡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公正包括种际公平、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三个维度。种际公平是指人与自然的正义,即人类应肯定自然界自身的价值、敬畏生命、尊重自然规律,在生态系统中正当行使自己利用自然的权利并承担呵护自然的相应义务,实现人类自身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代内公平强调同一时空下现实生活着的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分配或生态责任担当的对应性;代际公平强调人类在世代更替过程中对生态利益的享有应保持公平,当代人在满足自己生态需求的同时也给后代人留下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空间。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要求。生态文明理念下的司法公正不仅仅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而且也表现在公正地对待众生万物和尊重自然生命的内在价值;不仅表现为司法活动的代内公正,而且内涵着司法活动的代际公正理念。生态公正得以在创新和规范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推进新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生态和环境司法活动中集中体现。因此,生态文明的理念使传统司法公正观的内涵得以深化,从而使司法文明的内涵得以拓展。

其次,生态文明扩大了司法文明的目标范围。司法文明的整体目标在司法结果上体现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是通过司法活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适用而实现的。社会效果则通过司法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并使司法的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是实现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正如霍姆斯所言,掂量社会利益这一义务是法官不可逃避也无法逃避的。而现代司法除了需要掂量传统的社会公共利益,还必须增加对生态公共利益的考量。在生态文明的视域下,司法所追求的良好社会效果必然包含了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在结果上是环境友好的这一新的要求和内容。换言之,生态合理性将成为现代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生态价值的考量和生态利益的衡平将成为司法衡平的新内容。也只有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司法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才能达致司法文明的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3.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

虽然生态文明的核心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我们不可能希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内部真正彻底地处理好这种关系。因为,人的类本质是社会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实质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投射。换言之,处理好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文明目标的实践途径是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只有将生态文明理念有效地融入其他社会文明的体系和实现过程中,生态文明才不仅仅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8]司法使静态的、高悬于社会之上的规范体系转化为动态的、在社会中产生实际效果的制度力量。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的司法文明,通过将生态价值观、生态整体观及环境伦理观转化为具有生态合理性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规范和具体的司法行为,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司法的基本特征和司法文明的价值标准决定了司法文明是维护和推进生态文明的基本方式。其一,中立、被动、独立等司法特性使生态文明理念之确认将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社会大众对法治和法治文明理念的认识往往不是来自于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习,而通常是在司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感知的,司法将其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用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呈现。司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司法是以其特有的规则和法律推理方式展开,排除一切非正当因素的干扰。司法的种种特性服务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对公正的需求,从而提高了公众对司法所承载的文明理念的接受程度。其二,司法的理性精神和裁判的权威性是维护、巩固生态文明的保障。生态文明的实践过程实质上也是多元利益的表达和协调的过程,以理性的方式来协调冲突、平息纷争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标尺。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为理性精神,以程序技术为依托的司法理性则表达了司法职业特有的实践态度、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从而使恪守理性的司法避免了随心所欲的恣意,也保持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理性的司法其独特的规则与技巧,调和着社会冲突,弥合着关系裂缝,并以裁判的权威性保证了执行的力度。其三,司法的专门化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独特功能。司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色彩使司法专门化成为司法文明进步的另一个表征。环境司法的专门化表现在设置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和环境司法规范以及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的方面,环境司法的专门化适应了环境纠纷的特殊性,从而有利于发挥环境司法对生态文明的保障功能。

生态文明与司法文明的差异性表征着二者在社会文明体系中各自的独特地位,而两者的同一性则表明这两个概念的相继提出不仅仅是巧合,现代司法文明应当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

三、绿色司法:现代司法文明的生态化回应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表征的是人们对理想状态的向往,法治是将这一向往由朦胧转向清晰和现实的必由之路。在法治文明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将目光更多地关注于立法和执法,却对司法文明于生态文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无视生态利益的机械司法时有发生,司法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司法对于法律原意的解释不仅旨在发现隐含之义,而且在于填补其未曾虑及,也不可能虑及,但却应当虑及之处。因此,在资源瓶颈和环境容量日益制约着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今天,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司法应当虑及之处。换言之,因应当下社会生活的需求,司法不仅应该传承司法公平、人权、效率、民主等基本价值,还应对生态文明做出积极回应。绿色司法就是现代司法积极回应生态文明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生态化司法观念的转变,并通过对司法制度的创新和司法行为的引导,充分发挥出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之独特功能的现代司法。

(一)增注生态文明的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活动的理性的思想或观念,它贯穿于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反映了法官的法律信仰或信念、法律实践、法律文化及价值取向,影响着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最终决定了司法公正。司法文明要有助于生态文明的推进,首先需要在司法理念上进行哥白尼革命,将生态整体观、生态价值观、环境伦理观及可持续的发展观、生产观和适度的消费观嵌入司法文明的理论体系。推动司法理念的生态化转变,增加司法对生态价值的考量,重视利益衡平方法的运用,维护生态利益。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模式中,受传统政治思维的影响,环保法律经常处于休眠状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的功能没有真正发挥。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环保法治的顶层设计中,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前者一直处于次要地位,从先发展,后治理到边发展、边治理,发展经济始终是第一位的,排在优先顺位;而环境保护则是第二性的,且往往被视为发展经济的掣肘因素。受政府对经济利益盲目追求的影响并迫于政府的压力,司法部门特别是地方司法部门的生态意识淡薄,生态和司法的关联性被人为遮蔽。司法不仅未能对某些无视生态效益的短视行为进行矫正甚至成了这种短视行为的帮凶。因此,司法文明由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进,首先要从司法理念的进步开始。把握社会文明的未来发展方向,生态整体主义的世界观是人类面对生态环境恶化挑战的重要生存智慧,也是我们走向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关键。人类已经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从认为自然仅仅具有工具价值逐渐过渡到从生命的固有本性上来认识生物存在的内在价值;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向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转变。因此,司法文明的理念更新必然要增注生态文明的价值考量。

(二)创新绿色文明的司法制度

制度是理念的具体贯彻,又是行为的先导。建设司法文明其核心和关键在于司法制度建设,司法制度的文明需要围绕司法权的配置建构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同时要根据社会形势对司法权的要求,完善司法权的运行结构,实现司法权结构的合理化。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司法制度能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1.推广生态司法模式

所谓生态司法模式是指在案件的裁决和执行中充分考虑资源的社会性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法定范围里积极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选择对生态利益保护和资源节约最优的判决和执行方式,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生态司法模式属于司法能动性的表现,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司法是通过处理案件来实施法律的过程,司法公正的终极价值要求司法恪守消极被动的特性。但司法的被动性并不意味着司法只是对法律条文的机械执行,相反,法律法规不是一些纯粹抽象的僵硬条文,法定范围里的能动司法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和法律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正在尝试生态司法模式。福建省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确立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林业刑事审判理念,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作为刑罚执行的辅助方式,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这种复植补种案件审判模式即属于生态司法模式。该模式破解了以往被告人刑满释放后,被毁山林仍是荒山、林木所有人得不到实际赔偿的一判三输难题,实现了法律效果和司法效果的统一。可见,生态司法模式意味着在司法过程中,自觉遵循生态规律,审视司法对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并使生态损害尽可能地得以恢复。

2.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或地方设置专门的审判机关,或者现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置专门的审判机构或组织对环境案件进行专项审理。环境损害的认定、环境生态功能的评估、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确定等都与传统的诉讼存在很大的差异,环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案件的审理必须走专门化的道路。专门化环保审判模式以环保审判的贵阳模式为代表,其专业化具体表现为:审判机构专门化;审判程序专门化;证据判断专门化;判决方式专门化;判决执行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适应了环境案件的客观需求,是现代法治发展和司法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3.培养生态型的法官队伍

关系证明第3篇

国与美国法律推定、证明制度的关系,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具体差异。

其一,我国与美国在相关问题的层次性上存在差别。美国证据法中将证明责任分为两个层次,包括提出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从影响证明责任的程度上,法律推定可分为影响提出证据责任的法律推定和影响说服责任的法律推定;在证明标准方面,也有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等多层次标准。这些多层次的概念对于区分不同主体、不同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法律推定对证明责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证明责任问题只有“公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简单的规定;对于证明标准问题,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普遍适用的标准。显然,我国单一的、不区分层次的刑事证明概念,无法为不同主体、不同问题上区别不同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提供前提,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定位上存在同样的问题。

其二,美国法律中相关规则较为明确,而我国显然缺乏这种明确的规定。比如对证明责任中的说服责任,美国证据规则中将证明被告人有罪,以及犯罪本体要件的说服责任赋予公诉方承担,法律推定不能影响这部分说服责任的分配;对于积极辩护的说服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转移给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中的提出证据责任,在美国法中是法律推定影响证明责任的核心部分;控辩双方都可承担此种责任,而且在法律推定影响证明责任时经常发生转变。对于证明标准问题,如果法律推定转移提出证据责任,辩方承担该责任一般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如果法律推定转移积极辩护的说服责任,辩护方承担该责任的标准通常也是优势证据标准,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更高的标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仅仅规定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此证明责任是完整的还是部分证明责任,是提出证据责任还是说服责任,与公诉方承担的证明责任有何不同,证明标准是否有区别等问题都没有规定;另外,我国法律中对被告人提出的辩护理由应当由谁证明,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推定是否存在、效力如何,更是语焉不详。在实践中,则存在“举证责任”、“说明责任”、“没有提出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举证证实”等多种表述,显示出实践中对法律推定影响证明制度问题认识的模糊性和混乱性。

最后,分析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涉及的主体也有所不同。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法律推定引起证明责任转移,是在控辩双方之间转移,通常是在控方承担一定证明责任后,根据法律推定将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方,而辩方在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后,可以将其再次转移给控方,法官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能成为证明责任转移的承担主体。而根据前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由法律推定引起的证明责任转移,需要司法机关承担查证义务,法院也可能成为查证主体之一。这意味着分析我国法律推定与证明制度的关系,还要着重分析法官在该过程中的定位与作用。

关系证明第4篇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关系证明第5篇

【关键词】政治文明 人大制度 政治体制 改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创新发展,越来越体现出其自身的制度优越性,为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应该进一步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价值和宗旨,积极地摒弃人大制度中的不合理成分,使其更加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

政治文明建设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战略性的选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军事斗争过程中的宝贵经验以及结合中国基本国情的综合产物。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地实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和当家作主的强烈愿望。这一切都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具有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七大着重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和核心在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必须首先要增加民主方式、加强民主管理、保障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等等,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改革开放所带来的利益。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伴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这就要求我国必须与时俱进地完善和加强现有的人民参政议政制度,以顺应时展的潮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有效途径,是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相并列的国家重要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多层次、多角度保障了人民民主的实现。第一,国家各个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由与其级别相对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直接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并且各个机关的职务行为直接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就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合理的监督体制,有效地制约了各个机关的权力滥用,为民主政治的实现提供了监督制度方面的保障。第二,国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的投票和选举民主产生,而所选出的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并且直接反映了人民群众现实生活中的迫切需要。第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处理和决定重大问题的时候也是以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和分析,充分体现了民主精神,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利益。这种多角度和多维度的制度设计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愿望的实现,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基本国情,具有最大限度的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体现出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根本特征。国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等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工人和农民是国家公民的主要构成部门,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包括工人和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享有基本的民主政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等。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和智力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其自身潜力和主观能动性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完善人大制度与推进政治文明的辩证发展

政治文明是人大制度的价值取向。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历史证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程度和这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程度和中国现代政治文明程度是成正相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状况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政治文化的发展进程。政治文明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其主要包括政治行为文明、政治制度文明以及政治意识形态文明三大方面。这三大组成部分是对立统一和相辅相成的,其中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构成要素,深刻影响和制约着其他两个方面的内容。由此可见,政治文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建设目标和重要价值取向。

正确处理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这一层面上来讲,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这种领导地位是通过对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指导和领导来完成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各个机关在思想上、组织上与党保持一致,进而保证沿着社会主义道路正确发展和前行。然而,党的领导方式、领导性质以及领导职能等与国家机关的工作方式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同,因此,党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不可以代替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相关的国家权力。

党的意志在本质上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的相关政策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即国家法律,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等能够得到国家立法的全方位保护,进而得到更深层次地贯彻落实,这也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方式。在人事调动或者分配问题方面,党组织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等国家权力机关积极推荐合适人选,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审批和决定。党组织既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者,又是各方面人才的推荐者,与人民代表大会共同实践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

党的活动范围必须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应该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和政府机关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和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重要体现,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维护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权益。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也是党的重要任务,只有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和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

人大制度与推进政治文明进程的问题分析

首先,人大代表的民主意识还有待提升。人大代表是联系国家权力机关和基层人民群众的基本纽带,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但是,现阶段我国人大代表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制度渠道尚未完善,制约了人大代表获取真实的基层民众需求的工作积极性。因此,通过人大代表行使建议权的方式来监督和促进政府部门解决基层人民群众生活困难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其次,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尚不完善。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与直接选举相比,间接选举所选出的代表的民意代表度有所降低。因此,如何在高层充分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成为了人大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关键。

再次,人大制度的权威尚未完全建立。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偏远地区和县、乡级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往往只是附属机构,很难真正起到限制和制约地方政府权力的角色和作用。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各级地方人大立法权、选举权和罢免权等,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权力并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条文指导。因此,很多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往往采用消极应对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来处理相关事务,这严重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群众心中的地位和权威性。

推进政治文明进程中完善人大制度的基本策略

人民代表大会是重要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着选举权、立法权、监督权等一系列的国家权力,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应该重点加强人大运行过程中的政治透明度,使人大所开展的工作能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应该进一步落实相关立法工作,为各级人大的具体运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上的指引。

关系证明第6篇

黄先生与妻子章某于201 3年3月17日登记离婚,十天后的3月27日,章某向黄先生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黄先生对被告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被告是否应当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章某已经出具借条给原告黄先生,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对于大额借款在原告仅提供借条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且案情也越来越复杂,存在高利贷、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尚欠的利息作为借款出具借条等各种各样的情形,出现了职业放贷人这一行业,虚假诉讼也逐年增加。因此,应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

一、借款合同并未生效。民间借贷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既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又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借款实际交付了,借款合同才生效。本案中借款金额较大,原告只提供了借条这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并没有提交借款的来源、借款的交付方式和交付地点等这样一些证据,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故借款合同并未生效。

二、款项是否交付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借款合同的订立和款项交付是两项不同的事实,债权人对自己主张的两项事实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有些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又作出了合理解释,双方当事人都主张是现金交付,这时除了借条又没有其它凭证的,一般可视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贷事实存在。而对于一些大额借款,出借人只有借条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对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当地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进行举证,以此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金额大小的界定,法官会鉴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个案具体情况裁量。本案原告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但没有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经过的证据,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系证明第7篇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产线的负责人。三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鉴于我曾带领部分员工,为公司拖欠加班费之事,与公司主要领导发生过激烈争执,不仅不愿意与我续约,还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导致因找不到工作而已经失业的我,虽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两年,但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谢 芳

谢 芳: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为员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将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形。公司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没有为你办理相关手续,甚至在你一再要求之下仍不予理睬,明显与之相违。

关系证明第8篇

关键词:“三步走”;战略;符合;量变;质变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发展的两种状态。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和飞跃。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是: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事物的发展就是量变、质变、新的量变,循环往复前进。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量变中有部分质变,质变中有量的扩张。

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质变是由量变的积累引起的,没有一定的量变的准备,质变就不可能发生。因此,革命和建设都需要经过长期的量的积累过程,都必须分阶段、有步骤的进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三步走”战略,即第一步,从1981年到1990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是从1991年到20世纪末,实现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番,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是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再继续前进。这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由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的过程,是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原理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同时也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实践证明,“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是科学的。

下面,我们从“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所经历的过程看从量变到质变,从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很早就把实现中国现代化作为重要目标提了出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梦寐以求的夙愿。新中国成立前夕,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了把我国由农业国变为工业国,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构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在20世纪内,分两步把我国建设成为“四个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构想,并设想用100年时间赶上和超过世界上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现工业、农业、运输业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的任务,1956年又把这一任务列入党的所通过的中。经过多年的实践,在逐步提高了对科学技术在发展国民经济、实现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以后,1964年在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宣布:“从第三个五年计划开始,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可以按两步来考虑:第一步,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把它作为在20世纪内奋斗的目标。1975年,当人们对“”中在阶级斗争名义下人为制造的无止无休的争斗十分不满、对中国的前途感到渺茫的时候,在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这一目标,极大的振奋了全国人民的精神,鼓舞了人民的斗志。但由于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等重大问题缺乏始终一贯的科学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开始进一步思考如何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研究四个现代化的进程问题。这时距20世纪末只剩20余年时间。邓小平在此期间访问美国、日本,加深了对现代化的认识。因此他提出,实事求是问题涉及四个现代化。1973年3月,他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现在搞建设,也要适合中国情况,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的现代化,必须从中国的特点出发”邓小平关于“中国式的现代化”的新提法,意味着他已经开始思考20世纪末中国的现代化究竟可以到达什么水平的问题。同年10月,他在谈到实现现代化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修改原来关于现代化的具体目标。他说:“我们开了大口,本世纪末实现四个现代化。后来改了个口,叫中国式的现代化,就是把标准放低一点。特别是国民生产总值,按人口平均来说不会很高。”同年12月,他第一次使用了“小康”的概念。1980年1月,他把到20世纪末的20年分为两个10年,初步提出分“两步走”达到“小康水平”的战略构想。这个战略构想,后来在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党的十二大的报告中得到肯定。党的十二大正式提出分两步走,20世纪末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实现小康社会的经济发展战略,并确定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一系列的正确方针。

20世纪末,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以后,再往前发展的战略是什么?在党的十二大召开前夕,邓小平曾指出,如果能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就取得了一个新的起点,再花30年到50年的时间,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我们不是说赶上,更不是说超过,而是接近。之所以只能是接近,因为量变的积累还不够。1987年2月,邓小平更切合实际的把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改为,到20世纪中叶我们建成中等发达水平的社会主义国家。1987年4月,他在会见西班牙客人时,第一次使用“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这样的提法,明确了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根据邓小平的思想,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把邓小平“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构想确定下来,指出,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大体分“三步走”:第一步,从1981年到1990年使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从1990年到二十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翻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然后,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前进。

我国在提前实现了“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之后,为了把第二步战略和第三步战略很好的衔接起来,根据邓小平关于分阶段、有步骤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战略思想,党的十五大把“三步走”战略的第三步进一步具体化,,提出了三个阶段性目标;21世纪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过十年的努力,到建党100周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21世纪中叶建国100周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使“三步走”的战略和步骤更加具体明确。

“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把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具体化为切实可行的步骤,展现了美好的前景,统一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成为全国人民为共同理想而奋斗的行动纲领,意义重大。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将雄辩地向世人证明中国社会主义是成功的,社会主义是优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