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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案例赏析八篇

时间:2024-03-15 10:41:38

房屋设计案例

房屋设计案例第1篇

案例一:两期房屋相通,但不属于同期建设的“幢”的划分

案例资料:项目规划分两期,一期地下室建设过程中报批二期建设,在二期设计中因为了增加地下车库的有效利用率,改变了一期建设方案,取消了地下室分割墙。规划按照两幢批准规划,且在验收时分别按照设计中的一期、二期进行验收,如图1所示。

该种情况下“幢”的划分应当首先考虑独立的概念,虽为两期建设,但在使用上并不独立,如果仅考虑两期建设而按照规划审批界限将房屋分成两幢,则该部分房屋不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要求“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因此笔者认为该类房屋应当按照一幢处理,分别标注建成年份。该种情况类似于房屋的改扩建,其“幢”的认定是一定的,但建成年份是不同的。

案例二:地下室相连的多幢房屋的“幢”的划分

案例资料:一新建住宅小区,地面2个单幢塔楼式住宅单元,住宅塔楼单元楼电梯均通往地下车库,规划批准资料为1号楼25层,2号楼地下一层,地上25层,1、2号楼住宅部分户型基本一致,如图2所示,建筑施工图纸依照规划的“幢”出图,分幢方案如下。

方案一:按照规划分幢,即1号塔楼为一幢,2号塔楼及地下室为一幢。问题是1、2号塔楼虽同户型,但分摊面积2号塔楼将比1号塔楼少很多,原因在于地下室部分面积较大,分摊所得的幢共用比例也将很大,这种方案将导致两幢同户型房屋分摊面积相差很大,因此笔者认为该种方案值得商榷。

方案二:两幢房屋与地下部分合成一幢处理。该种方案的依据为幢的“独立”特性。该种方法将不会导致同种户型面积相差较大,表面上看应很符合常理,但将这种情况进行扩展,若地面为10幢塔楼单元,均合并处理将会给实际的操作过程造成很大的麻烦。

方案三:1、2号塔楼单独处理,地下室部分单独分幢。该种方案避免了两幢房屋的分摊系数相差太大的问题,同样也减免了合并处理工作的麻烦,但这样可能会被认为这几幢房屋分别相连,构成非独立性,不符合“幢”的定义。笔者认为从建筑结构来讲地下室与住宅部分结构不一致,因此均为相对独立。

案例三:关于裙楼式结构房屋的“幢”的划分

案例资料:规划批准为商业裙楼、塔楼A、塔楼B、塔楼C,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按照四幢出具设计图纸,验收分别按照四幢进行验收,裙楼部分相通,如图3所示。

方案一:按照规划核准分别按四幢处理,不符合“幢”的定义中独立性的要求,同时塔楼部分的1、2层竖直通道的公共部分很难处理。

方案二:3个塔楼与裙楼商业部分合成一幢处理,体现了房屋的独立性,同时简化了该幢房屋的分摊处理。

延伸:如裙楼部分利用结构的伸缩缝,造成商业裙楼的可分性,如图4所示。

该类房屋因为裙楼部分是从结构上独立的,在使用上也是独立的,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应分为两幢,塔楼A、塔楼B及下部裙楼为一幢,塔楼C及下部裙楼为一幢。

案例四:利用连廊或架空通廊相连的多幢房屋“幢”的划分

案例资料:商业步行街共有七幢单体建筑,但各房屋为商业服务需要,均用连廊在二层部分连接规划为一整体,规划1至7号楼,设计为单独七幢,验收为1至7号楼,如图5所示。

笔者认为该图七幢房屋相互在建筑结构上,在使用上均是独立的,因此按照“幢”的定义,该图七幢房屋应单独划分为“幢”。

综上所述,“幢”的划分应首先在“幢”定义的“独立”上下功夫,“独立”包含了使用上的独立,即产权的独立,也包括建筑结构上的独立。根据以上几种案例,笔者认为“幢”的划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产权权属登记的独立,即同一相通相连的房屋,不能因“幢”的划分而失去功能或效能,而导致不符合产权登记单元的要求。

第二,房屋建筑结构的相对独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结构上能够独立并且能够分别独立使用的毗邻房屋,可分别分幢;设计上为多个独立的楼房,以伸缩缝或分隔墙连在一起的,可独立分幢;设计上为多个独立的楼房,利用裙楼相连接,且裙楼部分相通,独立楼房与裙房应为一幢。

第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独立,不能因“幢”的划分造成房屋建筑面积发生较大的变化。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建筑的设计水平不断提高,而同时,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率,各种新型的房屋结构形式及造型将不断涌现。房产测量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认真体会“幢”的定义,提高业务素质,才能适应这一发展。

参考文献:

房屋设计案例第2篇

乙方:

丙方: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第五章、房屋的分配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土地竟买:

第八章、工程前期:

第九章、工程营造:

第十章、房屋销售:

第十一章、竣工材料报批: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第十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四章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合同管理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第一章、总则

1.1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2.3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4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2.5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2.6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2.7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2.8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3.1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2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3.3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4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5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3.6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3.7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3.8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3.9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3.10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4.1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4.2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4.3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4.4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4.5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4.6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共3页,当前第1页123

6.1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7.4项办理。

6.2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7.5项办理。

6.3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7.8项办理。

6.4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7.6项办理。

6.5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6.6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6.7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6.8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6.9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6.10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6.11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7.1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0×]×号,20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7.2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7.3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7.4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5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7.6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7.7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7.8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7.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7.10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7.11 应价超过7.3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7.12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7.13 竟买不成的,除4.9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8.1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8.2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房屋设计案例第3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技术

1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优化技术概述

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优化技术主要是指在保证房屋建筑质量的条件下,在尽量降低成本的条件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完成房屋建筑的结构设计。对房屋建筑结构进行优化设计,一般分为主体结构的优化和子结构的优化。从部分结构设计优化方面来分,又分为上部屋顶结构设计、中部主体结构设计和下部基础结构设计。此外还包括建筑结构选型、建筑结构受力设计、建筑结构的布置设计等内容。总之,要以房屋建筑的主体性结构为主,在保证设计满足房屋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同时,要注重工程造价,这对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不能盲目追求结构设计的优化,要在合理的资金投入范围内,既满足房屋建筑的实际居住需求,又兼顾房屋的美观程度。在优化过程中,要对房屋建筑结构进行科学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

2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优化技术的意义

在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中,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是关键。在保证安全与质量的基础上,对建筑结构进行整体分析、考量,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找出结构设计上的不合理之处,或者在结构设计上寻求创新,采取有效、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不仅能够使房屋建筑的结构更加科学、合理,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降低施工成本,降低了整个工程的造价,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

3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的优化技术应用具体分析

3.1房屋建筑基础结构的优化设计

在房屋建筑结构优化设计中,首先就是地基的优化设计。地基结构设计是整个结构设计的基础,这是保证建筑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与施工的关键。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相关政策制度对地基结构设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性能,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需要相关设计人员认真考察建筑区域的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地基结构设计方法,对此进行优化设计,力求选择造价最低、性能最好、结构设计最优的方案进行施工。

3.2案例分析

对于地基基础结构的优化设计,首先,要科学地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如果是桩基础,桩基类型要根据施工场地的具体地质条件来选择,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同时,尽量降低造价。对于桩端持力层进行仔细分析、比较,最后确定最佳的方案。3.2.1案例1某工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化工路北侧、东山路西侧,方位示意见图1,根据相邻地块已施工完基础项目的判断,采用管桩的造价比冲孔桩的造价高。因此,前期慎重桩基选型极为重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1)根据地质提供的资料初步计算,判断管桩和冲孔桩的经济性。地质土层分别为:①杂填土,厚度1.5~3.60m;②粉质黏土,厚度0.60~6.50m;③淤泥,厚度4.50~10.20m;④含碎石粉质黏土,厚度0.80~5.10m;⑤粉质黏土,厚度1.20~14.40m;⑥淤泥质土,厚度2.20~7.80m;⑦卵石,厚度0.90~6.10m;⑧全风化花岗岩,厚度1.30~8.30m;⑨砂土状强风化花岗岩,厚度1.90~29.60m;⑩以下为碎块状强风化岩及中风化岩。2)采用PHC500-125AB管桩(承载力特征值2400),根据项目部提供的造价大概为145元/m,由于存在卵石层,管桩无法穿透,后期补桩30根,而且淤泥层厚度超8m,违反省标规定,因此,必须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固化土层。见表1。2)采用800灌注桩(施工方式不讨论),持力层为中风化层,并使用后注浆工艺,且参考其他项目承载力特征值取5000,见表2~3。4)由于现场地面有较多的杂填土,地面上存在较厚的淤泥,管桩走机需采用地面处理,按工程部提供的数据,现场换土的平均深度为2.5m,挖方的价格为70元/m3,砖碴回填为40元/m3,以5#的施工范围(1500m2)计算,总费用为42万元。5)从工期考虑,管桩施工日期为8月17日~11月12日,将近90天,灌注桩按照平均3天一根,5台机,大概需要70天,时间也相近。综上所述,152-65-27.4-42=17.6万元,虽然管桩比灌注桩便宜,但是管桩在施工前,需要对场地进行处理,施工工期反而比灌注桩长了,考虑整个工程的贷款利息,采用灌注桩反而节约成本。3.2.2案例2天津市某项目对于高层地库顶板结构方案问题进行了优化处理,减少地库土建投资约15元/m2,造价经济,施工方便,效果美观。1)天津地区一般做法。目前地下车库设计中一般选用两种楼盖形式:梁板楼盖和无梁楼盖。梁板楼盖体系简单,计算软件模拟度高,天津地区建筑结构楼面采用梁板结构较多。2)本项目结构优化做法。地下车库一般顶板荷载较大,抗侧力要求较低,设备管道较多,无梁楼盖较之传统的梁板结构体系具有建筑效果好、有效降低地下室层高、方便设备安装等优点,非常适合采用无梁楼盖作为地下车库顶板。本项目施工图开始前,选取标准5跨8.1×8.1(m)网格进行计算,我们对采用两种结构方案的地库顶板结构做了详尽对比,见表4。3)成果。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若采用无梁楼盖方案,则采用350mm板厚+700mm柱帽的无梁楼盖结构最为经济。在有消防车荷载作用下,梁板结构较无梁楼盖结构节省10元/m2,在无消防车荷载作用下,梁板结构较无梁楼盖结构造价高出10元/m2。但有消防车荷载的地库所占面积比例较小,且采用无梁楼盖方案,地库层高可由3700减至3500,可减少土方开挖、降低竖向构件等成本,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分析,如果地库层高减少200mm,则可减少地库土建投资约15元/m2。天津地区由于地下车库内采暖与通风排烟管道较多,且因严寒天气给水、中水及采暖管路均需做保温,管路较多及保温厚度等因素对车库的层高影响较大,通常天津地区地下车库层高在3600mm以上,本项目无梁楼盖方案层高为3500mm,在天津地区已达到较高水平。采用350mm板厚+350mm柱帽的无梁楼盖方案,造价上较经济,施工也较方便。施工完工后建筑效果较为美观。

4结论

综上所述,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应用优化技术,是我国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与具体要求。建筑设计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设计能力,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用合理的优化技术,对建筑结构进行优化设计,不断提高设计水平,促进建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凌云.探讨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中优化技术的应用[J].中国房地产业,2016,31(15):91-92.

房屋设计案例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第八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确认、储存,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经对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拆迁人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核和批准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十三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六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拆迁有所有权纠纷或因其他原因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除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土地行政理管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本条例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条例所称的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未拆除的,依法。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评估价格应当公示。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四章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对符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

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调产安置和迁建安置地点的确定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拆迁住宅用房,应当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拆迁时符合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可以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低限安置标准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外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但未按规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的,其原有宅基地住宅用房不予补偿安置,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依法。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比例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补偿金额再增加一定比例的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应当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日内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或迁建用地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或临时过渡补贴费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贴费;实行调产安置或迁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三十九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并按当地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十条对被拆迁人实行迁建安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应当根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结合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

(二)拆迁人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三)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

(四)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学校、医院、宗教场所、军事设施、文物古迹等非住宅用房的,其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三)未按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依法裁决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四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提供的安置用房因拆迁人的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

(五)提供的迁建用地未取得合法批准文件的;

(六)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估;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拆迁公告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拆迁实施方案予以核准的;

(三)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四)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中拆迁住宅用房再增加补偿资金的具体比例、临时过渡补贴费、搬家补贴费、装饰补偿费和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其他县(市)、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因公益建设、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设计案例第5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章、总则

根据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的青国土资房(预)告字[20××]×号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预告的规定,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定于20××年×月×日公开拍卖×宗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本协议本协议当事人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联合参加青岛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宁夏路×号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本协议当事人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除外)、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分得房屋的销售由本协议当事人自行负责。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 ”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项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 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副经理主持。合作项目所涉事项由项目部协商一致确定,达不成一致的,按每方缴纳竟买保证金数额比例予以表决,其重要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见办理,一般事项按占竟买保证金数额过半数方的意见办理。重要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划分,届时由工程部另行确定。

经理的职责:组织和协调项目部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部的例会。

副经理的职责: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综合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综合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工程前期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前期部设经理 人。

综合部的职责:

综合部经理的职责:

工程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部设经理 人。

工程部的职责:

工程部经理的职责:

销售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销售部设经理 人,销售部经理的人选由项目部决定。

销售部的职责:

销售部经理的职责:

财务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财务部设经理 人。

财务部的职责: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由 人组成, 其中甲方派员 人,乙方派员 人,丙方派员 人。工程予决算部设经理 人。

工程予决算部的职责:

工程予决算部经理的职责:

第三章、费用的分担

合作项目的配套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本项的配套费用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外的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绿化、建筑小品、配电室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程款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如本合同当事人是按整楼座取得房屋的,房屋工程价款、税费由各自负担。

本项的工程款是指建设和安装房屋基础外墙以内所发生的全部工程款和相关税费。

合作项目发生的竟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出土出让金、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项目部及下设各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所发生的费用,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和售楼处经理的工资,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项目部下设各部实行费用包干,超资不补,节余作为奖励由各部自行支配。各部下设各部的具体费用数额,届时由项目部确定。

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部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除销售部经理外,其他销售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销售工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派出方负担。

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比例予以分摊。

项目部及下设部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 在分房方案确定前,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予以分摊。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计财务制度

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资金的支出由项目部书面决定后,由财务部实施。

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财务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五章 房屋的分配

施工图通过审批后,由项目部确定分房方案。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部根据本协议当事人缴纳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将房屋划分为若干份,通过抓阉的方式分配房屋。任何一方拒绝抓阉的,视为拒绝抓阉一方接收本协议其他当事人抓阉分配后剩余的房屋。

第六章、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

竟买保证金的缴纳日期按项办理。

拍卖机构佣金的缴纳日期按项办理。

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日期按项办理。

竟买土地不成的,其竟买保证金的退还按项办理。

工程前期向有关部门所缴纳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在项目报批前由本协议当事人支付。

合作项目各项税收的缴纳按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各自缴纳。

项目部及下设部租用的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缴纳。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工程款日期。

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设计费日期。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届时由项目部确定具体的支付监理费日期。

其他费用的支付,届时由项目部根据合作项目的进度另行确定。

第七章、土地竟买:

本次拍卖会及本协议当事人共同拟竟买的地块的简介:

根据《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号,20××年×月×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将在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巫峡路9-11号)五楼拍卖厅举行青岛市储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会。本协议当事人决定参加上述×号拍卖地块的竟买。

1号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设计主要指标

1. 地块位置:

2. 地块总面积:

3. 土地用途:

4. 土地面积:

5. 容积率:

6. 建筑密度:

7. 绿地率:

8. 规划建筑面积:

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竟买×号地块的楼面地价的竟买应价不超过人民币 元/平方米。

竟买保证金人民币 元,甲方支付 元,乙方支付 元,丙方支付 元。前述保证金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支付给出资最多的一方,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拍卖机构的佣金,在拍卖机构规定日期的×日前向出资最多的一方支付,由其代本协议其他当事人缴纳。本协议当事人按竟买保证金的比例分摊拍卖佣金。分房方案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照每方分得房屋的确权面积具实结算。

土地竟买的有关手续,由出资最多的一方负责办理。竟买不成的,应在拍卖机构退还保证金到帐后×日内退还本协议当事人。

每方派员一名参加拍卖会,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派员负责举牌。竟买成交的,由负责举牌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

拍卖成交后,本协议当事人最迟应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截止日期的×日前备齐土地出让金,并通过出资最多的一方转交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出资最多的一方代本协议当事人签订。

拍卖成交后至《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任何一方毁约导致其他方将竞得土地再行拍卖的,违约方应支付前次委托方和本协议当事人的佣金,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违约方负责补足差额。

应价超过项约定的,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有权予以追认,也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选择终止本协议的,负责举牌的一方,应在拍卖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支付的保证金。

除竟买不成的,任何一方已支付的竟买保证金和佣金不再退还。

竟买不成的,除项外,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自动失效。

第八章、工程前期:

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部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部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工程前期部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筑设计单位招标(或确定建筑设计单位),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或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费用,本协议当事人应在缴纳费用的×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九章、工程营造

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应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未经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参加合作项目工程的招标和施工。

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通过招标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部决定,由财务部统一支付。届时由工程部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部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

工程的签证、隐蔽记录等工程资料由工程部保存。

工程的施工和管理由工程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由专人负责。……

第十章、 房屋销售:

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分得的房屋由本协议当事人独自派员销售。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与购房的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各自出具收款收据。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和销售部经理的工资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房屋的销售采用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的起草由合作项目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后方能上岗。

本协议当事人选派的销售人员应服从销售部经理的管理。

第十一章、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部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二章、工程保修:

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 %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三章、物业管理

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四章、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竟买土地被有关部门收回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房屋设计案例第6篇

关键词: 结构优化设计;基本要求;设计方案;高层建筑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根据现在建筑发展形势上来看,高层建筑在所占于建筑类型中的比例是会越来越多。理论上来讲,当土地的面积基本固定,而随着现在社会人口的不断增长速度过快,这样就必然要求人类居住位置的发展。从现在的建筑水平上来讲,建筑高层和超高层住宅都是以后整个建筑行业的重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在全国各地。所以,高层建筑结构优化设计的关键性要就显得更加的重要。所谓结构优化设计,也就是指工程结构在满足约束的条件下应按预定目标求出最优方案的设计方法。如何做好结构优化: 首先,就要选择合理的结构方案,才能决定整个设计的好坏成败。因此对于建筑设计方案而言,结构设计并不是唯一的,不同的方案都是会导致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的差别很大。其次,在进行正确的结构计算,一体化计算机结构设计的程序应用与完善,帮助结构工程师可以更轻松的进行计算分析,才能使结构设计更加的经济以及合理。

1 高层结构设计的基本要求

1) 为了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住宅是实行商品化后,就为住户的耐用消费品,才能使用的寿命长是区别其他消费品的最大特点。所以结构耐久性与安全性是住宅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结构体系的选择以及材料的选用,都是有利于抗风与抗震,以及使用寿命期间改造维修的可能性。

2) 为了更加舒适性的要求。建筑设计要为住户的起居舒适性的要求提供条件,例如,多种户型要灵活分隔室内的空间,人居的热光声环境等各种要求,给居住的人创造一个舒适的环境。结构方案还要考虑到住户在日后改变分隔空间的可能性,当使用剪力墙结构时候,应使用大开间的布置。

3)经济上的要求。结构设计时要按照房屋的建造地点、层数多少、平立面体形,在耐久性与安全性以及舒适性要求下应使用经济又合理的结构体系,在构件设计中必须要精打细算,要严格执行规范构造要求,注意避免那些没必要的铺张浪费。尤其是在地基基础设计中要加的注意此方案的经济比较,因为地基基础的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对房屋造价非常重要。

2 高层建筑中的优化设计方案

1) 高层建筑结构时间性折减系数。房屋的框架结构与顶盖等结构设计中,因为填充墙体存在使结构实际所表现刚度大于设计的计算刚度,计算周期也就会大于实际周期,所以当算出结构剪力偏小时,会使房屋的出现结构不安全,而应该对房屋结构计算周期适当的进行折减,这样就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但是对于房屋框架结构,计算的周期不宜折减或折减系数取小。

2) 高层结构的优化设计。在以前很多混凝土结构设计中,大部分都没有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设计耐久性,也就是确保高层建成之后,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可以满足用户正常使用要求。但是很多的设计都无法达到,所以就造成此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考虑到建筑结构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遭受条件和使用环境变化最终造成房屋结构损伤,引起房屋可靠度指数下降。对于那些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来说,低造价与省材料设计都是没有满意的结构设计,但随着现代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在实际工程中,有时在其他使用要求或技术指标上升为设计主要矛盾时,设计者们就会放弃对经济的单纯追求。所以当选以高层混凝土结构优化为设计的主要目的时,就要根据设计所要面对的关键性问题,分清主次,选多目标或单目标来实施优化,达到满意的效果。

3) 房屋结构抗震性设计。在工程图纸设计过程中,房屋结构按抗震设防分类,房屋抗震等级可根据房屋高度、烈度以及结构类型按国家《抗震规范》确定。地震震力振型组合数据对建筑应当不考虑耦联扭转计算; 当振型数大于3 的时候,应取3 的整数倍计算,但数据不能大于建筑物层数; 当房屋层数不大于2 时,振型数则可取房屋层数。对于不规则房屋的结构,应考虑扭耦联转,对高层房屋建筑来说,振型数应取不小于9; 房屋结构层数多或房屋结构刚度突变系数大的话,振型数则应多取,例如结构中含多塔结构或顶部有小塔楼和转换层等,振型数应取不小于12 的数,但其大小仍不能大于房屋总层数3 倍,除非其含有弹性定义的楼板,而且采取总刚性分析的时候,振型数才能够取的更大。

4) 地下室的层数处理。多层房屋框架结构房屋一般都设置地下室结构。由于隔墙较少,故常采用的是板筏基础。设计计算时将上部结构与地下层数结合在一起,并在图纸中按实际的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如此一来,计算基础底板以及地基纵向荷载可一次设计完成。同时通过侧层移刚度性系数比较,可以调整和判断房屋相应嵌固位置,适当加固构造措施,保证楼板最小配筋率和厚度。当房屋结构纵向不规则时,要验算其最薄弱层。

5) 合理使用高强钢筋与高强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总造价一般都包括框架结构材料、施工和基础的物料费用等,其中用钢量以及构筑件截面积对房屋造价影响较大,故在建筑设计中合理使用高强混凝土与高强度钢筋可有效降低用钢量,节约建筑成本。若高层建筑设计位于厚软的地基上,那么由于坐落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合理使用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来优化构件的截面积,减轻结构重量,将会显著降低工程造价及基础设施施工难度,取得较好经济效果。对于震区的高层楼房来说,地震力作用的大小与建筑物的自重相关,人为地减轻建筑物的自重,降低结构在地震的荷载,可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在设计中高效地使用高强钢筋及高强混凝土,能快速有效的缩小梁墙板柱等构件截面积,达到建筑造价目的。

6) 框架梁以及柱箍筋间距。房屋柱箍筋和框架梁等加密区的最大箍筋以及最小箍筋直径间距应该符合规定。依据规定,工程上取柱箍筋与梁的加密区最大间距为100 mm 左右,非加密区箍筋最大的间距为200 mm 左右。通常在柱箍筋和内定梁加密区间距为100 mm 左右,以此为计算依据算出加密区箍筋面积,工程师要依据规范确定肢数与箍筋直径。而在程序内定的条件下,当房屋的框架梁跨中有较大的其他荷载或次梁存在而又只有两肢箍筋情况下,非加密区箍筋间距应采取200 mm 左右,使房屋梁非加密区的配箍充足,故建议内定梁箍筋改为梁非加密区取200 mm。既可保证梁箍筋加密区抗剪切能力,同时又增加梁非加密区抗剪的承载能力,使梁强抗剪性能更加充分体现出来。总之,高层住宅建筑的最终目的是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以及舒适性,而优化设计也是长远的话题。

参考文献:

[1] 陈阳显. 浅析高层建筑中混凝土结构的优化设计[J]. 价值工程,2010( 27) : 89-92.

房屋设计案例第7篇

房产投资是借助房产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房产投资的形式比较多,如房产出租获取租金收入、以房产出资获取分红收入、房产转让获取价差收益等。

房产投资中涉及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对企业存量财产中的房屋,其计征方式有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从租计征是指房产税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从价计征是指年房产税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即房屋原值乘以1-20%~30%)的1.2%缴纳。从价计征方式下,房产税的缴纳只和房产原值有关,房产原值既定、房产税也是恒定的;从租计征方式下,房产税与租金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即房屋租金增加,房产税也随之增加。如自用的房产、提供仓储服务的房产是从价计征,而出租的房产是从租计征。营业税是对企业房产转让价差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业房产转让增值额征收,而企业所得税是对房产转让所得征收。在相关的房产投资方案比选中,不同方案的税收成本差距较大。而一些相关的税收筹划是基于税负率较低的原则进行方案比选。这种做法忽视了企业的不同的方案税后收入绝对值的比较。税负率低方案不一定是最佳方案,利用税后收入比选各个方案更为准确、可靠,本文运用税后收入较高的原则进行方案的比选。

二、房产投资联营与房屋出租的选择

按照税法规定,满足持股时间要求的企业以房产出资获取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红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由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以房产出租获取租金收入则需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防止企业为减少税收成本“真出租、假投资”。国税函(1993)368号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国税函发[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即房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视同房产出租计算房产税和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房产投资时即可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取得投资利润,也可以房产出租而取得固定的租金。从税负角度看,那种投资方案对企业更有利呢?

设房产原值为Y、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房屋的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80%。投资者如将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预计分红收入为A;如以房产出租,预计租金收入为X。

在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的情况下房产税从价计征,税后利润分红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分红收入也不征收营业税。其税后收入=A-Y×(1-20%)×1.2%=A-0.96%×Y,如果按照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70%计算,其税后收入=A-Y×(1-30%)×1.2%=A-0.84%×Y。房产如出租则税后租金收入=(X-X×5%×(1+7%+3%)-X×12%)×(1-25%)。

实际决策时企业可以根据上述两个公式,将企业预计的租金收入和分红收入带入公式,即可计算出两种方案的税后收入。如当预计租金收入为140万元,预计共担风险的分红收入为141万元,房产原值为5600万元,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80%。房产联营投资、共担风险的税后收入为141-5600×(1-20%)×1.2%=87.24万元,房产出租的税后收入为(140-140×5%×(1+7%+3%)-140×12%)×(1-25%)=86.625万元。由此可见,房产共担风险、联营投资的方案税后收入较大,故应选择。李荣锦(2012)在房地产企业房屋纳税筹划分析中对该类方案比选中采用低税负率的方案,有些不妥。如上例方案比选中,房产共担风险、联营投资的税负为53.76万元,税负率为38.13%,房产出租的税负为53.375万元,税负率为34.85%。低税负率选择法下,房屋出租方案因税负率低当选。然而,低税负率并不必然导致高税后收入,因此利用税后收入进行比选方案比选更符合企业的决策目标,能够减少决策失误。

三、出租仓库与仓储服务的选择

出租仓库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5%的税率缴纳,房产税则是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征收。

仓储服务是按照服务业-仓储业税目5%税率计算征收,处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仓储业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按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仓储服务)税目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房产税是按照房产计税余值的1.2%计算。

一般来说,企业库房对外出租取得收入既可以采取仓库出租的方案,也可以采取提供仓储服务的方案,而且两种方案的收入基本相当,此时,税负因素往往决定企业决策。

设仓库原值为Y、仓库的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80%,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既可以出租仓库也可以提供仓储服务,租金收入或者仓储收入都是X,如提供仓储服务则新增的成本为B。出租仓库的税后收入为(X-X×5%×(1+7%+3%)-X×12%)×(1-25%)。为了方便两种方案的比选,以下提供仓储服务的税后收入均指扣除仓储新增成本的出租仓库的税后收入。如果新增成本较小,可以不予考虑。

如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企业提供仓储服务,其仓储服务税后收入=(X-X×5%×(1+7%+3%)-Y×(1-20%)×1.2%-B)×(1-25%)。当新增成本忽略不计(即B等于零)时,计算出两个方案的税后收入相同的平衡点为8%(即当X/Y=8%时,两个方案的税后收入相等)。

如果提供仓储服务企业是营改增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则仓储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如企业提供仓储服务的进项税额较小忽略不计,仓储服务的税后收入= (X/(1+6%)-Y×(1-20%)×1.2%-(X/(1+6%))×3%×(7%+3%)-B)×(1-25%)。从而计算出B为零时的平衡点为8.54%。

如果该企业为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仓储服务的税后收入= (X/(1+3%)-Y×(1-20%)×1.2%-(X/(1+3%))×3%×(7%+3%)-B)×(1-25%) 。从而计算出B为零时的平衡点为6.7%。

如果企业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房产原值的70%。企业提供仓储服务的房产税计算应相应调整,通过计算列表入下:

企业决策时,房产的计税余值为房产原值的比例和B值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如有其他税费也可按照实际情况将表中的模型进行修正。税后收入平衡点确定以后,企业可以计算企业预计出租的租金收入与房产原值的比例。如果该比例大于平衡点,提供仓储服务可以锁定房产税,仓储服务方案税后收入较大,应选该方案。反之,应当选择仓库出租方案。企业也以根据上述模型直接计算税后租金收入或者税后仓储服务收入,选择税后收入较大的方案。

企业在确定房屋租金收入时要注意房租收入和其他收入和代收款项分别确认和核算,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供热费、出租露天停车场、出租设备或者物品、出租场地收入等收入不属于房屋出租收入,将这些收入分别签订合同,将会降低计税租金收入和房产税,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房屋的装修也影响到了房产税,与装修好的房屋相比,未装修的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要低一些,房产税也要低一些。出租方也可以通过设立的物业公司将房屋装修后向承租方收取物业费,也可建议承租方直接委托第三方装修,这样房产税较低。

四、房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决策

房产转让的相关税收政策如下: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房产转让税负较重,其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率超过20%房产转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房产转让时,转让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如下:财税〔2002〕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7]77号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以房产投资入股时,投资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投资后转让股权时,房产评估增值和股权转让收入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政策的导向是鼓励企业房产投资、不鼓励房产炒作。因此企业将房产单纯转让的税负较重、而将股权对外转让或者将房产投资入股基本没有税收成本。企业在相关房产转让决策时,将拥有房产的公司的股权转让或者将房产投资入股到被投资企业或者将房产剥离成立新的公司然后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方案税收成本较小。企业决策时可以根据上述税收政策进行测算税后收入进行方案的优选。另外,房产转让过程中,房屋的转让价格越高、相关的税费就越多。而装修好的房子的售价要高于未装修的房产,因此转让方装修房屋税负较重,受让方或其委托第三方装修房屋,其税负较小。

总之,房产投资策中从税负因素考虑,对于房产投资联营或者房屋出租的方案中直接计算税收收入选择收入较高的方案。房屋出租或者提供仓储服务决策中,根据租金收入占房产原值的比例和税后收入平衡点进行比较或者直接用税后收入的模型进行方案比选可以实现低纳税成本目标。使用股权转让或者房产投资入股或者房产剥离形成新的公司然后转让股权方案优于房屋直接转让方案。以上方案比选均可按先关税后政策采用税后收入较高的原则进行比选,正确考虑房产投资决策中的税负因素。

[本文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科研项目“所得税税前扣除研究”(编号:2012003)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房屋设计案例第8篇

【关键字】房屋结构;设计;建筑结构;优化

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均需要依据工程实际及周边环境,合理进行布局设计,安排具体施工办法,通过合理施工控制与竣工验收实现工程质量及功能。一般而言,质量良好,性能完善的房屋建筑,属于建筑设计人员将建筑功能价值与建筑美学价值的整合与统一成果。房屋结构设计,以实现房屋建筑结构功能、美观及应用价值为目标。采取建筑结构优化设计方法,是在房屋设计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实现房屋现实需求。本文结合某工程实际,探究建筑机构设计优化重要性及其具体办法。

一、工程概况

本建筑工程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属于商业住宅建筑,其建筑面积为32680O,地上设计32层,地下设计2层,建筑主体商业部分层高设计为4.9m,住宅部分层高设计为3.0m,建筑总高度为98m。该工程建筑基础持力层属于稍密卵石层,设计为平板式桩筏基础,建筑结构体系应用剪力墙结构。为确保该房屋建筑结构设计质量,提出应用房屋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法,对该建筑工程进行设计优化,以实现建筑工程质量及功能,实现其整体效益。

二、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优化所依托的理论基础

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其行为本身属于技术含量高,专业性突出的活动。设计工作人员在执行房屋结构设计任务时,需要综合考虑房屋建筑地质水文、周边环境、建筑功能需求及其各项性能指标,包括建筑工程的功能指标、美学价值指标。功能指标,即建筑工程作为人们生活办公的场所,其应具备的基础性应用功能,建筑审美指标,指的是建筑结构外形表现,给人一种结构协调,外观美感的视觉享受。在房屋建筑设计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房屋性质所要求的基础性能,考虑其结构搭配与外观表现。在这种房屋结构设计理念下,要求设计工作人员,从多种建筑结构设计方案中选择出最佳方案,通过方案优化,完成房屋结构设计综合目标。换一种角度而言,通过科学化方法进行表述,则为:结合数学知识与相关建筑学知识,在多种设计方案中选择出与整体设计目标相符,最适宜的设计方案。

房屋结构设计中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指的是建筑结构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理念更新,选择应用具备先进性与科学性的设计筛选方案,优选出各方面达到最佳效果的一种设计方法。建筑工程其内部结构错综复杂,所涉及的系统较多,为实现建筑工程结构完美协调,发挥最佳功能优势,需要重视并应用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法。一般而言,建筑结构优化,主要以房屋顶部、房屋、房屋细节结构设计优化为中心,依据实际需求,合理优化布局,在优化结构过程中,实现建筑工程的整体效益。建筑设计要求,房屋平面结构表现应平整,尽量降低平面建造质量与房屋刚性结构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彰显出建筑工程对称美感,确保在出现较大水平作用力状况下,建筑结构不会出现扭曲及不安全状况。在确保房屋建筑基础功能前提下,需要采取竖直贯通方式的承重结构,以提高建筑工程承受竖直作用力的承受能力。依据渐变规律,进行房屋竖向刚性程度指标设计,防止出现刚性结构角度突变。

三、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的现实意义分析

在房屋结构设计过程中,综合应用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方式,有助于实现建筑工程现实应用功能、外观美感与整体经济效益,通过结构设计优化,还可以实现建筑成本节约,加强建筑生态环境保护,简而言之,采取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有助于实现房屋建筑整体效益。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建筑商在进行房屋建筑设计施工中,要求确保建筑工程基础应用能力的基础性,最大限度降低房屋建筑设计成本,降低施工成本,从而降低建筑投资。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合理稳定,满足用户不同层次需求,是实现建筑工程整体效益的基础性保障。

社会实践证明,与传统的建筑结构设计方式相比,建筑结构设计方案优化,能够降低房屋30%左右的成本,且通过结构优化,可以更好实现建筑工程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建筑材料的充分利用,更好协调建筑单元,发挥建筑功能优势;通过创新设计,在保证建筑安全性基础上,实现更高标准,通过结构优化,实现最佳效益。

四、基于工程实例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策略

该建筑工程位于广东省揭阳市,属于商业与住宅建筑,为实现更好效果,决定对该建筑工程进行结构设计优化,其结构设计优化具体策略如下:

(一)结构模型设计

房屋建筑整体设计优化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分别为变量的选择与确定、确定函数与条件衡量。其中,变量的选择与确定,指的是对设计方案存在着重要影响因素的参数值,作为变量为设计人员所选择应用。如该建筑工程的目标参数主要包括建筑价格参数,预期损失参数,工程控制参数、房屋结构可靠性参数等。在房屋结构设计中,设计人员选择变化幅度较小的参数作为重要参考指标,会降低建筑结构设计难度系数。在结构设计众多相似函数中,需要选择出与房屋横截面尺寸及钢筋尺寸面积函数最适应函数,选择该函数并分析函数性质,通过函数优化,降低房屋建筑成本。条件衡量,重点表现为房屋结构设计约束指标,具体而言为建筑房屋尺寸、架构刚性、受力限度、结构确定性、变形限度、组建规格等。在进行结构设计优化过程中,设计人员结合该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工程约束性条件,确保该工程条件满足相关要求,实现设计结果最优化。

(二)合理选择计算方法

房屋结构设计中会应用到较多计算程序,而建筑结构优化的过程,则属于建筑工程复杂变量、约束性条件及其他设计条件的计算过程。在进行数据验算过程中,多将约束性条件进行转变,设置为不附带约束条件问题,从而确保计算精度,减少计算时间。如该工程筏基础优化数学模型为:

Min A=F(XAi,YAj)

S、T,P≤f

Pmax≤1.2f

其中,XAi与YAj代表自变量,p代表基础底面平均压力设计值,f代表地基承载力设计值,采取渐进搜索法进行模型求解,实现结构优化。

(三)选择应用最优程序

在房屋结构模型设计后,科学选择计算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模型程序最优化处理。最优设计程序,需要表现出功能完善,运转高效,其程序多是由多个分程序相组合构成的综合程序,从而发挥作用。

(四)分析统计数据,确定最佳方案

在完成数据计算后,设计人员需要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并获取不同建筑结构设计方案之间存在的异同,通过综合分析与综合衡量,最终确定出符合工程实际的最佳方案。在统计数据分析过程中,要求设计人员多层思考,综合考虑细节,科学处理工程技术与工程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五、结语

为实现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出对房屋建筑进行结构设计优化。结合工程实例,从房屋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优化所依托的理论基础出发,探究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的现实意义,社会实践证明,通过建筑结构设计优化,有助于实现建筑工程整体效益,研究其结构设计优化具体策略,通过结构模型设计、合理选择计算方法、选择应用最优程序、分析统计数据确定最佳方案,实现建筑结构设计优化,实现建筑工程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尹英华.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9).

[2]闫新红,王雄飞.浅谈房屋结构设计中的建筑结构设计优化[J].房地产导刊,2014,(2):4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