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30 15:09:03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1篇

国家出台“双减”政策后,大量教育培训机构生存发展面临重重困难。

一、培训机构生存艰难。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XX街道目前已有XX家教培机构,行业竞争压力较大。近期国家出台了“双减”政策,再加上受到疫情影响,所有教培机构全部关闭,处于举步维艰的境地。XX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培训机构目前面临多种困难,主要是收入减少、场地租金压力和人工成本,现在收取的学费也按照比例退还了,但是房租依然要付,老师虽暂停工作,但是为了安定老师不流动,每月工资和社保还是正常支付,生存压力很大”。该负责人对未来的前景也不乐观,“国家政策出台后,学科类培训受到很大限制,一些老师都在观望,担心今后课时会锐减,收入也将大幅减少,有的已经开始考虑跳槽,想考进公办学校。而且疫情还在继续,后续的影响还很难预测”。

二、机构转型存在困难。随着国家“双减”政策的出台,所有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都面临转型的问题,但转型为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或线上教育培训并非易事。XX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转为艺术类培训或者进行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培训,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涉及到新的领域原来的老师是否能胜任,而且大家都转型做非学科类教育培训,面临的竞争压力会更大。而且如果开设线上培训,之前老师没有接触过线上教育,不适应线上教学的环境和风格,原来的课程是不可能直接移植到线上环境的”。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2篇

(大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1.自贸区将会给双方带来贸易便利

中韩双方建立自贸区以后,双方会加强海关方面的合作,实现通关的便利化。加强海关合作是建立自贸区的必然结果。2014年6月中韩两国签署协议,决定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互相认证安排。中韩两国实行AEO认证以来,双方海关给予AEO企业降低进口产品查验率的优惠政策,简化进口单证的审核查验,大大增加了认证企业的通关效率,加开了货物流通的速度,节省了人力财力。

中韩自贸区正式开通后,双方将会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进一步推进中韩贸易的便利化。2014年7月,中国央行和韩国央行签署了在首尔开展人民币清算安排的备忘录,韩国人民币清算业务建立,将会促进两国企业和金融机构使用人民币实施跨境交易,加强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和自由化,清除两地使用各自货币的不便,降低贸易和投资结算风险,减少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

双方在自贸区建设谈判中达成协议,自贸区政策实施后,双方90%以上的货物将实现零关税,贸易壁垒将会大大减少,进入到对方市场的产品的价格将会大大下降,两国人民将会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到对方生产的产品,代购也将会彻底从中韩两国之间消失。

2.自贸区建设对中韩主要行业影响

2.1农业方面在中国存在天然的自然优势。广阔的土地和农业资源,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使得中国在农业方面存在绝对是竞争优势。两国距离近,交通便利,中国廉价的农产品能快速运达韩国,自贸区协议实施后,便利的海关政策,优惠的税费,会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历史上,由于韩国对自己农产品竞争力较弱这一现象进行贸易保护主义,阻碍中国农产品进一步拓展韩国市场,但是,随着中韩FTA协议实施,这一现象将会得到改善,双方贸易摩擦将会减少,这些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便利化都会起到促进作用。中国农产品低价进入韩国市场,使韩国人民可以吃到优质低价的食物,提高了国民的生活质量,韩国可以把资金和技术优势发挥到自己优势的农业机械行业,消除自己国内市场狭小的劣势。中韩双方都可以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各有所专。

2.2 钢铁产业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产业之一。由于中国近些年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建筑业和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铁产出国,韩国政府上世纪60年代开始就大力扶持钢铁产业,现阶段韩国的钢铁产量一直稳居世界前10位。中国因为自身钢铁产量比较大,所以对外依赖性就比较小,只是进口一些特殊性钢材,所以钢材进口关税比较高,韩国是汽车大国,对钢材需求量比较大,自身钢铁资源不丰富,所以对进口钢材需求量比较大,进口关税就相对很低。如果中韩FTA实施,双方对国内钢铁进口免税,这将对中国产生很大影响,韩国高质量的钢铁会对中国企业产生很大的吸引力,中国从韩国进口的钢铁量将会大大增加,因为韩国钢材进口关税率变化不大,因此对韩国从中国的钢材进口量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2.3中韩双方除了在货物贸易方面达成协议,服务贸易方面也取得了不少共识。旅游业是朝阳产业,其地位在国际贸易中会越来越重要,中韩两国互为最大游客来源国,2013年中国赴韩旅游人数392.6万,占韩国外来游客人数的1/3,韩国来华旅游人数396.9万,占中国外来游客的1/6,双方加强旅游业方面的合作是必然要求。2014年7月主席访问韩国,并提出双方2015年和2016年互办旅游年,实施公务护照互免签证,普通护照短期旅行免签政策,到2016年争取两国来往人数达到1000万人次。如果这一措施得以实现,两国之间的旅游将变得更加便利,会加大对彼此国家人民的吸引力。会有越来越多的游客到对方国家旅游。

3.中韩实现贸易便利化面临的挑战

合作出发点导致中韩双方合作侧重点不同,双方在经济发展和政策方向各有打算,双方建立自贸区的动机很明显,对中国来说,韩国有先进的技术、丰富的资金以及管理经验,中国与韩国合作就是为了获得这些,同时扩大自己优势产业的输出。韩国目的就是在中国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和原材料,一旦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自贸区很可能名存实亡。建立自贸区还有一个自相矛盾的现象,自贸区的建设目的就是为了扩大对方市场的占有额,一旦达到了这个目的又会担心自己会太依赖对方,成为对方经济的附庸。中韩在农业贸易这方面就存在很大的矛盾,韩国担心进口过多的中国农产品,会造成韩国在农业上对中国的依赖,以后双方政策有所变化,就会受制于中国,中国又担心太依靠韩国市场,以后出现政策调整情况,就会担心产品无路可销。

两国之间贸易失衡是影响双方贸易便利化的一大因素。自1992年双方建交以来,中国对韩国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逆差额一直处于上涨趋势,这种现象成为困扰双方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一大障碍。中国的对韩政策是扩大出口,鼓励进口,中国对韩国的进口额一直处于高速增长阶段,韩国一直对中国存有戒心,对本国市场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实施贸易壁垒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入,导致双方经常发生贸易摩擦,中国始终处于贸易逆差状态,而且是中国最大的逆差来源国。贸易逆差长时间且大金额的存在制约着双方贸易的平衡,中国不得不拿出更多的外汇储备来支持双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4.中韩自贸区建设的展望

建立并维持良好的政治关系。两个国家经济关系,很大程度上受政治关系影响,只有建立了良好的政治关系,双方才能互信友好,双方的经济往来才能良好持久的进行。东亚国家政治关系复杂,民族矛盾尖锐,很容易出现国家关系紧张的情况,从而引起经济关系的严寒,所以中韩双方一定要搞好政治关系。双方政府应积极引导两国人民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了解,减少彼此之间的误解,消除以前因为历史原因而进行的脱离实际宣传所造成的不好影响。充分发挥官、产、学等方面的力量,睦邻友好,保持双方政治关系的稳定,为良好的经济关系奠定基础,为中韩自贸区政策推行保驾护航。

应该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韩自贸协议已经达成,但对协议内容应该进行详细明确的解释,面对违反协议的现象应如何处理,应该成立专门的争端解决部门,负责协议内容的解读,争端裁决,以及判定的执行。部门由中韩双方成员组成,对自贸协议的各个条款进行解释,根据协议内容对各种违反协议现象制定合理的判罚标准,对做出的判罚有权进行强制执行,不成立专门的检查部门,对判罚的公平性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贸易争端做出高效合理的解决。如果中韩双方增强政治互信,双方政府创造出睦邻友好的政治关系,积极引导双方人民沟通交流,增强互信,双方减少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减少贸易壁垒,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些将会为中韩自贸协议的健康顺利推行扫平障碍,对中韩贸易便利化作出积极影响。

参考文献

[1]王岩.FTA框架下中韩货物贸易结构与经济效益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14(4).

[2]胡渊.多边化区域主义背景下中韩自贸区前景分析[J]亚太经济,2014(2).

[3]王姗姗.优先构建中韩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合理性分析[J]商业研究,2014(4).

[4]孟繁华.中韩贸易发展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2014(7).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3篇

关键词: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175-02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把构建中国东盟自贸区推上了议事日程。2004年1月双边开始下调农产品关税―即实施“早期收获计划”,自此,自贸区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随着双方《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投资协议》等的陆续签署,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全面建成,双边的平均关税降到0.1%,并对超过90%的产品实行零关税。经过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双边贸易在近年来实现快速增长,2015年双边贸易总额达到4 721.6亿美元,东盟成为中国第四大出口市场,第二大进口来源地。

一、中国―东盟双边贸易发展现状

(一)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

中国―东盟自搭建自贸区建设以来,通过不断削减成员国之间的关税,保持紧密的经贸合作关系,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中国―东盟双边进出口总额从2004年的1 058.8亿美元扩大到2015年的4 721.6亿美元,短短十二年间,双边贸易规模增长了3倍;在2014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同比增长速度达8.23%,较我国整体对外贸易增速高出5.93个百分点,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1.2%。

(二)各成员国的贸易发展不平衡

东盟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的差异,有经济发展水平高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如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也有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缅甸、老挝、柬埔寨等。正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差异导致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贸易发展不均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的进出口贸易主要集中在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等;而对柬埔寨、老挝、文莱的双边贸易量非常小。在2015年,中国对马来西亚的进出口贸易量达到972.9亿美元,约占中国对东盟进出口量的21%,中国成为马来西亚的第二大出口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而贸易量最小的文莱为15.1亿美元,仅占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量的0.3%。东盟各成员国内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在自贸区贸易中各取得贸易利益的不同不利于成员国之间经济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协调,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自贸区的进一步建设。

(三)服务贸易发展落后于货物贸易

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内服务市场的逐步开放,双边在旅游、交通运输、电信、金融等服务行业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中国―东盟的服务贸易起点仍然很低,仍落后于货物贸易的发展,2015年双边的服务贸易总额只占货物贸易总额的10%。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在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共同的制约因素就是双边的服务贸易逆差都很严重,据商务部数据显示,中国―东盟双边贸易的主要逆差来源于旅游、运输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保险服务领域等。但随着中国及东盟成员国逐步意识到服务贸易的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活力和相关贸易政策措施的不断完善,中国―东盟的双边服务贸易将成为未来强劲增长点。

二、加快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势互补

近年来,中国的劳动力优势逐渐减弱,据波士顿制造业成本指数显示,中国的制造业成本指数已高于大部分东盟国家,这也是发达国家陆续从中国撤离加工制造企业转而投向东盟国家的直接原因。市场的合理分工需要双边的共同努力和大力合作,中国应抓住机遇,将不再具有劳动力优势的产业部门转移至东盟国家,一方面有利于中国制造业的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东盟国家可以利用本身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基础工业,积累资源。同时,东盟国家应瞄准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为其剩余产品找到可靠、稳定的出口方向。

(二)加速贸易自由化,减少贸易摩擦

在推动自贸区的建设过程中,虽然各成员方都积极降低关税、开放市场,推动自由化进程,但为了保护本国的比较优势,各成员方的贸易壁垒仍然存在,贸易保护主义从未消失,同时也阻碍了双边贸易的发展。2015年2月,马来西亚对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的热轧卷材、格子花纹卷材和酸洗涂油卷材做出反倾销终裁,供应热轧卷材的日照钢铁轧钢有限公司被征收12.19%的反倾销税;而印尼所有出口格子花纹卷材的企业均被征收高达25.4%的反倾销税。贸易保护主义带来的贸易摩擦不利于各成员国双边贸易的顺利发展,严重的情况甚至上升到政治高度,这样的结果只会两败俱伤,阻碍自贸区的发展。加速推进贸易自由化,减少贸易摩擦是实现中国―东盟自贸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当然作为涉案的当事方也应该严格审视自身问题,吃透贸易双方的合同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减少贸易摩擦的发生。

(三)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

服务贸易得以迅速发展必须有健全的服务管理体制做保障,目前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虽然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但在执行上仅仅限于成员国内愿意开放的服务部分降低市场进入标准,在执行上随意性大,操作性不强,存在体制上的漏洞;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相关部门应积极磋商,完善服务贸易相关的制度措施,让更加有效力的管理制度保障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同时,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应站在比较优势的角度上有目标有方向地发展双边的服务贸易,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东盟成员国由于国内资金投入不足和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要适应经济的快速增长必须大量地吸引外资企业投入国内的生成领域,如通讯、运输等,这就成为中国向东盟投资的机遇;而中国由于具备巨大的消费者市场,同时也处在产业结构升级关键阶段,东盟国家可以瞄准消费者实时需求,大力发展旅游、商业服务等。

参考文献:

[1] 王峰,梁楚云,盛少钦.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逆差:结构、原因与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12,(3):121-128.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4篇

3月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代表布什政府向国会提交了《2006年贸易政策报告和2007年贸易政策日程》报告。报告从美国政府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区域和双边贸易安排等方面,全面总结和回顾了美国2006年贸易政策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2007年美国贸易政策日程,呼吁继续坚持贸易自由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孤立主义。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对2006年美国贸易政策的回顾和总结

(一)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

报告认为,美国政府2006年不遗余力地推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在农业、非农和服务业等领域达成协议。布什政府将多哈回合视为解决世界贫困、促进全球经济繁荣的历史性机遇,并希望多哈回合谈判在2007年实现突破并尽早结束。

在经历了长时间的谈判停滞后,美国政府于2005年10月在农业领域提出了一系列雄心勃勃的报价,包括大幅度削减关税、减少出口补贴、允许对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措施加以限制等。但报告认为,2005年12月香港贸易部长级会议上,众多世贸组织成员未能作出积极反应,在农业、非农、服务业均未能做出具有实质意义的减让。美国在2006年利用一切机会试图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有所突破,但世贸组织主要成员对美国的建议反应冷淡,最终使谈判陷入僵局并于7月无限期中止。

报告指出,美国政府为推动多哈回合谈判重启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一系列外交努力,向各方表明多哈回合谈判最终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全面的和平衡的,必须能给美国的农民、企业、消费者带来新的经济利益和机会,从而才能换来美国政府在农产品补贴、关税等方面的减让。美国政府决心抓住历史机遇,推动达成一个全面的多边贸易协定,但如果最终的协定是不平衡的,美国政府只能毫不犹豫地离开谈判桌。

(二)双边和区域贸易安排

报告认为,2006年美国政府在双边和区域贸易安排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安排已成为美国参与多边贸易体系的有力补充。

1、 自由贸易协定

报告认为,美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促进了美国经济的蓬勃发展,为美国出口商开辟了新市场,为美国消费者创造了新财富,更增强了美国在世界经济的领导地位。与美国签署自贸协定并生效的国家在全球GDP中只占7.2%,但它们吸纳了美国42%的出口。

2006年,美国启动了与韩国、马来西亚的自贸协定谈判;与秘鲁、哥伦比亚签署了自贸协定,与巴拿马完成了自贸协定谈判;中美洲自贸协定在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国生效;美国-巴林自贸协定生效;美国-阿曼的自贸协定已经获得美国国会批准。

自2006年2月起美国与韩国启动了自贸协定谈判,这将为两国带来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这也将是15年来美国最具商业意义的自贸协定。2006年美韩双向货物与服务贸易额已达950亿美元,这一总额还将随着自贸协定的签署而继续攀升。美韩自贸协定将不但深化两国长达50年历史的经济、战略伙伴关系,还将使韩国成为美国在东北亚地区第一个自贸协定伙伴国,从而增强美国与经济飞速发展的亚洲各国的经贸纽带。

美国与马来西亚自贸协定将扩大两国相互间的市场准入,增强两国彼此的出口竞争力。中美洲自贸协定已经使美国出口到这些国家的几乎所有产品均获得免关税待遇。与秘鲁、哥伦比亚的自贸协定将有利于这些国家发展经济,降低生产,从而减少流入美国的麻醉品并减少由此引发的犯罪和暴力。与巴拿马的自贸协定将有助于美国维护与巴拿马运河有关的贸易安全。与巴林和阿曼的自贸协定反映了美国政府希望中东地区国家通过贸易合作反对孤立主义、和平解决政治争议的意愿。

2、 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

2006年,美国分别与卢旺达、毛里求斯、柬埔寨、东盟、黎巴嫩签署了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与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启动了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的谈判;与印尼、菲律宾签署了相关的谅解备忘录。通过这些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美国进一步加强了与有关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关系。

2007年美国贸易政策工作重点

美国政府2007年的目标是维持贸易自由化势头,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消除贸易保护主义,在全球贸易体制中保持领导地位。美国政府将与国会两党密切合作,确保总统贸易促进授权能够获得延期。

报告认为,扩展美国国际贸易的途径很多,综合的多边贸易协定以及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安排都将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利益。

(一)在亚洲,美国将通过APEC机制深化与泛太平洋经济体的经济纽带,长期目标是建立亚洲-太平洋地区自由贸易区。美国将与日本及其他亚洲主要贸易伙伴加强双边合作,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

(二)在中东,美国政府将继续以建立中东自贸区为目标,一方面与有关国家进行自贸协定谈判,另一方面积极推动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的谈判,并推动有关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

(三)在服务贸易方面,美国将通过世贸组织框架内的谈判,以及双边自贸协定和其他区域安排继续追求服务贸易自由化。报告认为,服务贸易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而言是双赢结局,如果全球服务贸易障碍得以全部清除,美国每年有望增加4600亿美元收入。

(四)在国际投资领域,美国将继续通过自贸协定谈判以及与巴基斯坦、加蓬、卢旺达、沙特等国的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或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进一步清除针对美国对外投资的各种障碍。

(五)在自贸协定方面,美国政府将与国会密切合作,以争取国会尽早批准美国与秘鲁、哥伦比亚、巴拿马的自贸协定。美国政府将尽快完成与韩国和马来西亚自贸协定的谈判,并努力确保这些自贸协定能满足国会对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美中双边贸易关系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5篇

关键词:反补贴;对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29-02

一、反补贴定义

根据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补贴是指一成员国政府或者任一公共机构向一个企业、产业或者一组产业或企业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金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从其领土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根据WTO规则,当某种受补贴的产品对进口方产生损害时,进口方的国家机关可提出申请,依法对该受补贴产品进行调查,为抵消补贴带来的影响可对产生的损害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这也就是说,反补贴的目的是抵消受补贴产品所带来的不对等利益,是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不平衡采取的应对措施。因此,反补贴措施,是一种国际贸易救济措施,旨在消除一国政府采取的阻碍国际贸易中公平竞争的措施。

二、我国的反补贴现状及原因

根据《2012年中国贸易发展报告》,中国遭遇的反补贴数量已跃居世界第一,2007-2011年均是反补贴最大目标国。这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进出口,某些企业甚至丧失了整个海外市场。现阶段反补贴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双反”并用

通常情况下,反倾销是美、欧排挤中国产品的利器,但自从2006年铜版纸案开始,美国在反补贴基础上,对同一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开始,反补贴与反倾销同时使用于同一案件,已经成为美国、欧洲的新的贸易保护手段。从2006年11月铜版纸案开始,到2012年10月美国对中国发起了32起反补贴调查,都采取了反补贴与反倾销相结合的调查方式,对同一案件同时发起反补贴与反倾销调查。“双反”并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双反”并用,在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双反”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功效。其次,同时发起“双反”调查,历时长,一旦做出肯定性初裁,将暂停所有商品的输入、提货或关税通关,中国企业就可能遭受损失。即使以后做出否定性终裁,中国企业的损失也难以弥补。第三,“双反”提起程序简便,没有什么条件限制。

(二)我国应对不利

面对外国的反补贴调查,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但除了极少数案例外,我国对反补贴调查应对不利。这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策略方面的原因。

1.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对外贸易法》为指导、以《反补贴条例》为核心,包括诸多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反补贴立法体系。我国存在不少不规范的补贴政策,成为外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理由。现有的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变质”的出口退税政策。本来出口退税不是优惠政策和补贴,是国际上通行的鼓励出口的政策和措施,但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已经“变质”。出口退税中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时有发生,退税款拖欠问题严重。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征少退多构成禁止性的补贴。因此,必须对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第二,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存在结构性的产业政策、出口补贴政策和进口替代政策以及区域性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不符,容易引起外国的反补贴调查。第三,研发补贴、落后地区的补贴、环保补贴制度缺失。《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成员国可以对基础性研究给予资助;根据世贸组织确定的GNP和失业率标准,对本国落后地区给予补贴,为使已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要求政府也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根据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对发展中国家是否可适用不可诉补贴问题,应当进行谈判。因此,在谈判结束之前,中国仍可适当增加不可诉补贴的力度和范围。

2.策略方面的原因

反补贴案件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密切配合和协调,需要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反补贴案件应对不利的原因有:第一,反补贴预警机制和联动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商务部已经建立了包括全口径预警监测系统、驻外经商参处信息系统在内的贸易预警机制。但这些预警机制未能及时、迅速、准确的向企业输送外国反补贴讯息。第二,企业应诉不积极。反补贴应诉时间长、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有些企业不愿意应诉。已经应诉的企业只是消极应诉,而且填写反补贴调查登记表不认真,没有提出翔实的应诉材料。第三,政府消极防御,很少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由于反补贴调查关系到出口国的贸易政策,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为了给国内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出于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考量,调查机关不会轻易发起反补贴调查,不会采取反补贴措施。第四,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没有有效的整合资源,有力的配合。反补贴过程中,政府提供信息,没有与行业协会进行信息交流反馈,与企业交流不畅。企业没有尽力收集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信息,及时向政府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反映诉求。第五,忽视了驻外商会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驻外商会没有及时的向我国反馈信息,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缺乏交流沟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反补贴的对策

(一)法律制度层面

1.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可能构成禁止性的补贴。修改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可以缩减退税范围与比例,减少了反补贴案件范围,又符合国家“调结构、转方式”的要求。要做到:第一,调整出口退税政策,逐步减少退税的范围,只对WTO规则允许范围内出口退税。第二,建立稳定透明的退税制度,防止骗税行为,保证及时、足额退税。

2.清理和整合现有的补贴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出口补贴法律制度很多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明确禁止的。现存的补贴主要集中在出口导向型外资企业,特别是为招商引资,在城市开发区、高新区存在与“出口实绩”相挂钩的优惠措施,结构性产业政策,如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应尽快取消。另外,目前我国制定的一些区域开发政策,比如,西部大开发政策,中部崛起政策,对这些地区的税收、财政、金融、公共设施、交通运输费用等给予了各种优惠,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时,要及时清理和整合与反补贴规则不符的措施,避免制定具有明显专项性的补贴政策。

3.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

建立和完善不可诉补贴的范围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允许的。增加不可诉补贴的范围可以减少反补贴案件的范围,发生反补贴案件时可作为应诉反补贴案件的理由。同时,可以合法地发挥补贴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我国可以建立并完善科研与开发补贴制度,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适应第三次产业革命的需要。我国可以建立环保补贴制度。环境保护是全人类关注的问题。现在,环保要求已经成为新的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建立和完善环保补贴可以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能力,减轻企业负担,实现技术改造,打破“绿色壁垒”,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建立和完善非专项性的不可诉的补贴。非专项性补贴是向所有企业和产业提供的补贴,不是专门给某一企业或产业的补贴,是不可诉的。建立和完善不可诉的补贴的范围,要通过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哪些补贴是不可诉的补贴。另外,还可以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安排,使某些行业的补贴合法化。美国、日本通过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互惠条款,使某些出口收益大的行业获得了反补贴的豁免例外。

(二)策略层面

1.完善反补贴预警机制与联动机制

政府在反补贴案件处理中发挥着组织协调作用,反补贴案件调查还需要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政府要完善预警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收集和反馈外国相关行业的经营信息和反补贴讯息,当国外相关产品的行情发生变动时,及时提醒企业,告知行业协会,快速提供向行业协会和企业提供最新讯息。重视企业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的作用,形成企业预警信息交流平台。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总结反补贴经验教训,加强对重点行业,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较多的国家的信息采集和检测。企业、行业协会要同政府协调一致,联合行动,真正发挥联动应对机制的功效。

2.积极应诉

反补贴案件发生后,政府要协调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应诉。政府应当向企业、行业协会介绍案情和相关的法律,消除企业的消极应诉心理和侥幸心理。为了解决部分企业反补贴应诉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大的疑虑,政府应当给应诉的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要认真填写调查案卷,对争议问题切实调查取证,审查各项数据是否符合事实,不能不做调查研究就采纳调查国提供的数据。对于反补贴国家提出的有疑问的证据,一定要认真调研。提供反补贴应诉要求的信息。聘请有反补贴经验的专职律师。反补贴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不应诉会引起连锁反应,企业反补贴应诉面临的突出困难是我国反补贴专职律师缺乏,聘请外国优秀律师应诉,可以有效应对反补贴案件的需要。联合有利益关系的进口商和反补贴调查国的国内产品的消费者。我国的出口产品在反补贴调查国拥有包括进口经营者、批发、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广泛的利益群体。中国的产品给调查国的经营者带来了实惠。他们都不希望我国的产品被提起反补贴调查。应对反补贴诉讼,可以联合这些利益共同体。

3.主动发起反补贴调查

我国对外国主动发起的反补贴调查很少。这固然有经济、政治、国际关系的考虑,但是,贸易救济措施是维护我国国内产业合法利益,回击美国、欧洲贸易保护政策的有力工具。现在,国际经济正处于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由于国内外的原因,针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还会增多。一味消极的防御于事无补。我国应该主动出击,运用世贸组织的反补贴措施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针对外国产品可能存在的补贴行为发起反补贴调查。发起反补贴或者反倾销调查时,借鉴美国的做法,可以同时发起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同时为我国反补贴诉讼积累实践经验。出口企业认为外国可能存在世贸组织禁止的补贴政策时,要主动提出向商务部发出申请,商务部应予鼓励,积极提供服务和帮助。行业协会发现外国政府存在禁止性的补贴政策时,可以建议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程序。商务部发现外国政府对我国某类产品存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禁止的补贴时,可以建议国内企业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

4.发挥驻外商会的作用

驻外商会熟悉反补贴调查国的市场情况,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反补贴调查国的补贴调查情况。可以为政府、企业和国内行业协会提供反补贴预警讯息,在反补贴和应诉中同样可以发挥着重要作用。驻外商会可以与外国经营者和协会交流信息,增进相互理解,减少反补贴案件的发生。我国的驻外商会数量少,与外国经营者和商会交流少。涉外商会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大都与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缺乏独立性。为了更好地发挥商会的作用,我国要重视国际商会的建设,鼓励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建立商会,加强涉外商会与进口国政府和外国同行业经营者交流与合作。

5.熟悉游戏规则,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熟悉国际贸易中反补贴的游戏规则是有效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前提。反补贴的游戏规则包括《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处理补贴与反补贴争端案例的研究。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更应该研究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找出这些程序的共性,了解、掌握反补贴机构所做裁决蕴含的法理与法律依据,找出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差距,弥补法律漏洞,减少反补贴的风险。对我国经常遭受反补贴的国内立法加以修改完善。对企业在反补贴应诉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为企业应诉反补贴提供指导。

除要熟悉反补贴的程序规则,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应当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内产业安全和本国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WTO协议的规定,一成员国可将其他成员国实施的与WTO协定不符的行为诉诸争端解决机构。如果国外调查机关的裁决存在程序上或者法律上的错误、瑕疵,或者对其他成员国有不公平的做法,违反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或者成员方同意的其他协定的,该成员方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可以援用上述权利。

6.加强律师事务所的参与,培养优秀反补贴律师队伍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熟悉法律和反补贴实践情况,积累了一定的反补贴经验,在反补贴预警机制中可以发挥建设性作用。反补贴案件涉及面广,法律专业性强。出口企业对反补贴规则不了解,难以独立进行诉讼。于是,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参与诉讼。我国反补贴经验缺乏,国内熟悉反补贴游戏规则的律师甚少,难以满足反补贴案件增多的需求。从长远来看,我国必须着力培养一大批熟悉世界贸易规则的、具有反补贴专业素养的律师队伍,适应反补贴申诉和应诉案件不断增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永杰.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甘瑛.WTO补贴与反补贴法律与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6篇

关键词:基础设施 融资 创新

目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占到一国GDP的3%-5%,因此我国要在现有的城镇投融资框架下获得足够的资金,单独依靠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进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不现实的,因此PPP项目融资就成为提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必然选择。利用民间资本市场可以极大地弥补公共资金的不足,满足城镇居民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需求。对政府而言,利用这些财政投融资方式,能够引导投资者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减轻财政负担,大大加快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对投资者(尤其是私人投资者)而言,也增加了一种投资获利的渠道,是进入城市建设和经营领域的有效途径。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

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通常采用PPP即公私合作的项目融资方式,公私合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指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基于某个公共项目结成伙伴关系,通过双方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收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从这个角度说,PPP本质上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围绕某一公共项目的合作关系,泛指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一系列模式的总称,是一个概念范畴,如BOT、BOOT、DBFT、DBFO、TOT、Privatization 等。而狭义PPP 指的是一种具体的融资模式,即政府以公共资本参与或政府担保的形式与民营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一)公私合作的模式

在PPP融资模式下,政府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中标的私营部门组成特殊项目公司(SPC),由SPC 负责筹资、建设和经营。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在SPC内相互协调、共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通常来说,政府部门提供部分资金或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直接协议,向其做出承诺,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政府和SPC 签订的合同支付本金和利息;项目经营期满后将无偿交给政府。在公私合营PPP模式下,政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私营部门进行补贴、税收优惠或贴息贷款,目的在于确保社会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能获得一定的回报,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积极性,满足私营部门在确定风险可承受程度的前提下的收益最大化;同时保证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物品的价格承受能力。

(二)PPP项目存在的风险

在PPP融资模式中,公共部门和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对合作项目所带来的各种风险进行细致的识别、量化、管理,并在合作各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优化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风险的管理和分配。风险的承担应由对风险比较了解且有能力处理风险,又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的或能在风险获得一定补偿的人来承担。

在看到PPP融资存在优点的同时,也要看到政府与私营投资者目标利益的冲突,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代表,而私营企业是以经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项目实施的过程看,契约双方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合同条款的模糊性、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时间差等许多因素都为私营企业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能性。

私营企业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人,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投机行为: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如在私人企业在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时候,它清楚地了解自己公司的实际运行情况,而政府却不能完全掌握合作企业的信息。因为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双向选择中,一对多的关系加大了政府筛选信息的难度,而且面对激烈的竞争,签约者可能为了争取合同而做出欺骗行为,而根本没有真正履行合约的意愿和能力。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的对他人不利的行为。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人不可能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后果。通常情况下,私营企业与政府先签订合同,然后进行项目的融资、建设及公共产品的提供,私营企业在这些过程中究竟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便成为其私人信息。他们有可能采取其他的手段来捞取不正当利益,如建设过程中的偷工减料、降低服务的水平等,这些手段往往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特别是在惩罚与监督不力的情况下,私营企业更有可能做出有利于自身的投机行为。

PPP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

对不具有竞争性的准经营性PPP项目,政府的政策性补偿或贴息贷款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将贷款或政策性补助资金,直接委托给政府代建中心进行运作,政府代建中心及SPV公司共同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根据SPV协议分别对项目的子项目进行建设,私营投资者利用自有资金,代建中心利用政策性资金进行建设,待工程建设完毕,根据转让协议,代建公司将建设好的子项目或完整的项目以协议转让的形式交由SPV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这样就减少了政府对私营融资公司的担保风险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难的问题,这种投融资建设模式的优点在于:对项目的补贴可以在项目协议的转让金额中实现;有效减少了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投资商对建设资金的虚报、建设过程监管难的问题。通过代建制的实施,既可保证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又可以减少私营投资商在建设方面偷工减料等投机的行为,减少了政府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见图1)。

结论

PPP项目融资及管理机制的创新,可以减少公私合作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及逆向选择问题,减少政府对在建项目担保风险,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透明度,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PPP融资机制的改进,避免了以往私营投资者在建设中出现的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1.吴庆玲.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管理,2007(2)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7篇

内容摘要: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自2005年启动就受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欢迎,我国实施的CDM项目数量与产生的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位。而哥本哈根气候会议的召开为全球气候合作与CDM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因此,我国应充分预测在后哥本哈根时代我国在气候政治格局中的地位与角色,并相应改革现行的CDM发展策略。

关键词:后哥本哈根时代 CDM 发展对策

CDM国际合作的发展现状

(一)CDM项目发展迅速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2月1日,有63个国家2029个CDM项目在EB进行注册,预计可产生的年均减排量达到341912719吨二氧化碳当量。

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7年全球CDM额度一级市场交易额为74.2亿美元,中国占比高达73%,而到了2008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84%,这意味着中国企业每年从中获益超过50亿美元。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曾在2009年6月发表报告,预测表示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而此市场中,中国已经成为碳减排的最大供给国和最大的CDM东道国。

(二)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分布的不均衡

在EB进行了注册的2029个项目中,其中79.35%的项目和85.75%的减排量集中在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和韩国这六个发展中大国,而其他100多个发展中国家或者参与较少,或者根本没有实施CDM项目(见表1)。从地区分布上来看,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占总注册量的75.11%,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占22.38%,而最不发达的非洲只占有CDM市场的1.87%的份额,体现出CDM项目在发展中国家不均衡的发展态势(见表2)。

哥本哈根会议对CDM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哥本哈根会议结果

目前所有的CDM项目运作都是以《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合作框架为基础的,但《京都议定书》的法定约束期将于2012年底到期,因此国际社会期望哥本哈根会议能对全球2012年后的减排作出规定,对 CDM的未来发展指明方向,但2009年12月19日在哥本哈根签订的《哥本哈根协议》只是一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关键内容比较简单,协议要点如下:

继续《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双轨制,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中期目标设定为将工业化以来温度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将在2016年考虑重新审查是否有必要将升温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内。发达国家承诺到2050年至少减排80%的中期目标,但是短期减排承诺将在以后再决定。发达国家共同承诺将在2010-2012年给发展中国家总共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资金支持,以支持其减排和适应的能力建设。到2020年,发达国家支持通过多种力量共同提供每年1000亿美元支持的目标。

(二)哥本哈根会议对CDM发展的影响

1.增加了CDM发展的不确定性且发展前景不明朗。目前现有的CDM各项制度政策都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制定的,因此CDM的业主、买家、中介机构都期望哥本哈根会议能有清晰的谈判成果,但会议最终未确定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这使得《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首个承诺期结束即2012年后,运用市场手段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前景趋于不明朗,即将于两年后到期的《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协议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状况,而众多指望着新减排协议的各方都在犹豫是否要持续,给原本处于观望中的CDM项目沉重一击。

2.降低了东道国发展CDM项目的收益。由于哥本哈根会议没能最终达成碳排放的框架协议,导致碳交易价格持续下跌:CERs期货价格在2008年6-7月保持在20欧元/吨以上,而2009年全球市场一路走低,最低时交易价为每吨碳7-8欧元左右,2009年12月的价格一直在10欧元/吨左右徘徊。过低的碳交易价格,对于卖家前期的投入和预期要获得的收益来说都是不利的。

3.以“基础四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将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虽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基础四国”捍卫了双轨制的谈判机制,但同时也在国际压力下做出了资源减排的承诺:中国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前宣布,将使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南非承诺到2020年削减34%的预期排放增加量;印度承诺到2020年碳密度比2005年降低20%至25%;巴西则承诺至2020年在BAU基础上减排42%。

通过哥本哈根会议上各阵营间的气候政治博弈过程可以看出,随着“基础四国”等新兴经济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在全球气候政治格局中的角色正在发生悄然转变,正在渐渐的脱离典型意义的发展中国家阵营,在国际气候谈判中面临着发达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双重压力,在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中将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

后哥本哈根时代中国发展CDM的策略

(一)做好承担更大国际责任的准备并占据道德高地及话语权

从长期来看,中国必然要承担起更大的国际减排责任,中国应清楚地认清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在国际气候政治中的角色定位,提前做好角色转变的思想认识准备和进行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调整。

中国的决策层对气候变化的危害和中国在国际气候政治中的国家定位更加清晰,那么中国到底在这个问题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就会更清晰,就能够在国际气候政治话语权上占据主动,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上作出前瞻性的规划。从中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前夕做出的自主减排承诺来看,中国的领导人已经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通过会前高调的减排承诺占据了国际气候政治的道德高地,在事关“拯救人类共同家园”这一大业、人类的未来命运问题上,展现了大国的责任与勇气,为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掌握了话语权、主动权,同时提出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与主张,力促全球减排国际规则的制定与通过,以实现各国在全球合作中的双赢。

(二)对外谈判坚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和 “双轨制”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双轨制”原则区分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不同的历史和现实的责任,发达国家理应率先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拥有的可持续发展权力,也规定了不得因此制造任何绿色贸易壁垒。这两个原则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与公平及其发展权至关重要,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2010年召开的墨西哥气候大会及其制定各种国际减排协议时,中国仍然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双轨制”的原则,实行发达国家量化的强制的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实行国内适当减缓行动,而且要以发达国家提供“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为条件;在国内执行自愿减排承诺的同时,争取国际社会对中国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的认可,推迟、减缓中国承担国际强制减排义务的时间和额度,为中国自主开发节能减排技术赢得时间,利用这一时间差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向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改变现有的CDM项目审批政策

严格来讲,中国目前在EB注册的CDM项目绝大部分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技术转让,所谓的“技术转让”只是技术载体――设备的转移,只能等同于技术和产品贸易,远远没有实现“发展中国家通过做CDM项目可以获得先进技术”的预期目标。从CDM项目类型来看,主要是非二氧化碳类CDM项目,如N2O、HFC-23、煤层气等,此类项目从技术含量的角度来考虑,技术含量低,且不具推广价值,对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贡献非常有限;对国内节能减排能够产生较大协同效应的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类CDM项目“技术转让”水平很低,即使有,也只是少量设备输入。而从长远的战略角度考虑,中国迟早要从碳减排量的净输出国转变为净购买国,诸如氢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和其他化工类。CDM项目目前来看能产生出售CERs的收益,未来很可能成为我国减排的巨大包袱。因此我国的CDM项目主管部门调整现有的CDM审批政策,加强对项目采用技术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贡献的评估、审批,引进更多技术含量高、推广效果好的CDM项目。

(四)提高低碳技术的自我研发能力

中国若要向国际社会兑现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承诺,就必须转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而这需要大量的低碳技术作为支撑。2010年4月15日,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外公布了《2010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迈向低碳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未来》,报告称中国实现未来低碳经济的目标,至少需要60多种技术支持。而在60多种技术里面其中42种技术中国目前不掌握核心技术。也就是说,对中国而言,70%的减排核心技术需要“进口”。虽然《公约》与“巴厘路线图计划”规定了附件1中的发达国家应采用各种手段来促进技术转让,包括提供资金支持使发展中国家获得切实有效的技术,但是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转让的实际行动和措施都比较有限,而且这些技术都掌握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手中,企业有其自主的利益诉求,不可能无偿提供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邹骥估算,如果“不惜一切代价减排的减排情景”(即采用高昂的技术,如电动汽车、第四代核电以及碳捕获和储存)测算,到2050年,减排的投资成本会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6%,这将制约中国经济的的发展,因此中国必须加大对低碳技术的自我研发投入,加快形成国际科技界所认可的研究成果,为中国的气候变化行动和参与气候变化的外交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持,进而提高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话语权。

(五)构建完善的碳金融体系

在CDM交易市场上,中国是最大的CDM项目东道国和最大的CERs供应国,但CERs的定价机制控制在欧美买家手里,谁掌握了碳交易的定价权,谁就会在全球碳贸易中占据优势并掌握主动。因此在我国建立以碳排放交易市场为核心的碳金融体系,争夺碳排放权产品的定价权既是我国作为碳排放权供应方的迫切需要,更是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的必然选择。

我国在2008年相继成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三家碳排放交易市场,但从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技术、交易规模和对市场影响上都无法与国际知名的碳排放交易所相比,还是处在试点运行、探索发展阶段。因此要从国家战略高度将三个交易所的优势进行整合,形成合力共同建设我国的碳市场,推动与国际碳交易的接轨。在此基础之上,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研发与推广,从金融的角度介入CDM项目的开发和咨询、前期项目融资、汇款和资金管理,乃至作为我国CERs的卖方人,打造我国CDM项目的“卖方金融产业链”,扭转我国相关企业直接面对国外专业机构的不利局面。总之,通过构建以多层次碳交易市场为核心的碳金融体系,改变中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获取国家最大的战略权益。

参考文献:

1.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网站cdm.unfccc.int

对双减政策的建议第8篇

周刊473期《政策传闻几多真假》一文谈了近期围绕着房产、股市中的真真假假的传闻,导致投资者摸不着头脑,处于迷茫状态。

关于市场被传闻牵着鼻子,传闻绑架投资者的现象,在投资市场上已长期存在,相信有经验的投资者都已经见怪不怪了。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个人以为,其原因在于管理部门与中小投资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老百姓对股市、房市的看法,对政策的意见,甚至于对上市公司、黑庄、黑嘴的违规、违法的检举、揭发,找不到有效的渠道。同样,管理层对推出政策解释,对投资者建议的反馈,也无法做到及时快速。这样的双向沟通渠道的缺乏,导致了股民对后市的把握不定,对政策和管理层的怨言满天,从而造成了信心危机。

我觉得,无论是房市,还是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下沟通渠道,对于政策的制定和有效落实是十分有益的。建议相关部门,除了尽快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之外,还可建立官方网站、有关报刊媒体等,定期传达信息。同时,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交流平台,通过解答问题、信息、政策解释等方法,让投资者了解管理层对股市的看法和意见,以及政策出台的目的。相信这种双向交流机制的存在,会使传闻大幅减少。

上海 徐晋方

不给不良中介留机会

在目前房市低迷的状况下,一部分中介关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理财周刊》473期《四招防范中介关门后遗症》一文对我们读者来说,作用非常大。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买卖房产的人,很容易被中介牵着鼻子走。因而一旦中介破产关门,势必受到牵连导致财产损失。所以,对读者来说,掌握一点知识和化解招数,是避免损失的有效措施。

不过,防范中介关门造成损失,固然是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要做的分内之事,但我以为。只有依靠法律制度,才最有保障。房产中介服务行业膨大,人数众多,因此对这个行业进行约束和规范十分有必要。虽然现已出台了一些管理条例,但我觉得还不够,特别是对中介关门可能给买卖双方造成的损失,并没有制度性的保障。例如,文章中建议的有关资金交第三方监管问题,转变为有制度规范,对房产中介强制性的要求就更高了。又比如,针对房产中介关门倒闭产生的后遗症,如果实施了国家对房产中介保证金制度,或许能够将买卖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

不给不良中介留机会,最好的办法唯有通过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南京 程集

差别化信贷政策不能放松

近期,有关商业银行放松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传闻成为社会焦点。

民众之所以关注这个传闻,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正处于调控关键时期。如果商业银行在这个时候突然改变态度,甚至暗渡陈仓违规放贷,那么,楼市调控的预期效果到底能不能实现?就不得而知了。

银行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调控的效果。去年,房价之所以再次出现暴涨行情,除了刚性需求爆发这个主因之外,与银行在二套房政策执行力度减小有着直接关系,因为银行把关不严,以至于投机性购房比重大幅上升,炒作风行,房价不暴涨也难。

再说传闻出来之后,住建部、银监会、国资委等部门纷纷出来辟谣。北京、上海也出台了二套房标准的地方细则,以便于各商业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实施操作。其实,制度早就有了,二套房政策自2007年三季度颁布之后,主管部门一直强调要求严格执行。但由于商业银行的不配合,使得政策效果大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