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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的措施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24 15:00:14

保护自然的措施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1篇

    一、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保护的界定

    每当大的经济危机来临之时,就会出现贸易保护主义与贸易自由主义之争。其实,完全的贸易保护主义和完全的贸易自由主义都是不存在的。这其实是两个端点,现实中各国的贸易政策都是在两端之间的某一个点上。

    不可否认,贸易自由化仍然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但随着世界经济增长加快,各国经济增长的地区差异显著扩大。特别是发达国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增长中的不同表现,使得贸易保护主义赖以存在的环境并没有改变,所以贸易保护主义不会消失,相反会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为了共同的利益,各国仍然会一如既往地参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而为了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贸易保护也会随时成为各国的政策选择。因此,贸易自由化将与贸易保护相互交织,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常态。

    可以说,保护实际是政府运用权力,用“有形的手”对经济进行干预。至于政府如何干预,在国际贸易中体现的是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关系。①WTO的目的就是要使每个成员都遵守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和公平竞争为核心的基本原则,在得益于国际分工与国际市场的同时,每个成员也都按照WTO的规定对国内市场尽力进行保护,维护和扩大国内市场的占有份额。可见,WTO的目标是实现自由贸易,WTO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成员方的政府干预权力。同时,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出于对成员方发展现状和经济安全的考虑也提供了保护性的贸易工具。WTO的透明度原则便是要求贸易政策都必须表现为法律。一方面是鼓励更自由的贸易,通过谈判削减贸易壁垒,要求无差别待遇、透明度,要求明确政府管理贸易的规则。另一方面,各成员政府仍具有管制贸易的权力,承认关税的合法存在,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征收附加关税,以及对幼稚产业的特别保护;对于尚未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可限制某些国内短缺的物资出口;可以对进出口产品设置技术、安全和质量标准,对达不到标准和规格的产品禁止进出口等。从WTO的谈判和规则及其成员的贸易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的对立统一,市场经济和政府干预的对立统一。

    由此可见,贸易保护与贸易保护主义不可等同。贸易保护是一个中性概念。贸易保护是指WTO成员在WTO规则允许的保护范围内,在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下对本国经济利益或产业利益实施的保护。而贸易保护主义则是指超越了WTO规则允许的保护范围,不符合相应的前提条件对本国经济利益或产业利益施加的保护,这样的保护由于超越规则而会给其他成员方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在经济衰退的背景下,不少国家和地区为了保护本地市场和就业,常以WTO中某些模糊性规则打“擦边球”,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指责一些新兴经济体的国内汇率机制,声称低估汇率是贸易保护主义,质疑和挑战贸易伙伴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发展、资源配置管理等政策措施,甚至用劳工、低碳等标准对进口产品设限,意在借此推行西方人权价值观和经济发展模式。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在海外市场遭遇了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产品召回或通报等各种形式的贸易限制措施。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重点,每年涉案损失300多亿美元。2009年我国出口占全球的9.6%,而遭受的反倾销案件却占全球的40%左右。反倾销和反补贴“双反”调查成为个别国家对华调查的主要形式,2009年国外对华启动的13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12起伴随反倾销调查。涉华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增多,2009年占国外对华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总数的25.4%。②2004年以来,国外将我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机制的案件,涉及集成电路、汽车、原材料等领域的产业政策以及金融、关税政策。可见,金融危机催生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措施的滋生和泛滥,也暴露了WTO在限制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WTO有关贸易保护的规定

    目前,WTO法律条文中可用于保护本国产业的条款日趋减少,保护力度越来越小,保护期限越来越短,所需条件越来越苛刻。③因而,此次经济危机期间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主要是成员方利用WTO法律条款中存在的漏洞,滥用WTO规则来实现保护目的。现主要围绕几种常见的WTO框架下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加以分析:

    1.关税

    GATT和WTO均承认以关税保护国内市场是合法的,理由是关税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依WTO有关条款规定,各成员方通过谈判确立的关税减让幅度需列入减让表中,不得随意提高,从而使谈判达到的税率成为有关成员方的最高税率,此为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在逐步减少贸易壁垒的过程中,使各成员方仍能够通过关税实现对本国产业的合法保护,从而使各国实行某种程度的保护贸易政策变为合法。虽然WTO一直致力于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逐步降低关税水平,但是,一些成员方的实际关税水平远低于承诺的关税水平,这就为成员方营造了可以操作关税的空间。因此,缩小成员方实际关税水平与承诺关税水平之间的差距将有利于加强WTO规则的效果和推动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2.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

    GATT/WTO有关技术性壁垒、环境保护、卫生检疫措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体现在GATT1994第20条(b)项和(g)项,以及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中。依据WTO相关规定,各成员方国内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不能以限制贸易为目的,需适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基本原则。近年来,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在环保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优势,常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制定和实施较 高的技术和环保标准,以削弱发展中国家凭借低廉的劳动力成本而获得的竞争优势,阻碍其他国家商品自由进入该国市场。由于新兴经济体国家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责任认证的企业比较少,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在商品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方面设置了多种贸易技术壁垒,特别是各种技术认证制度差异性大、认证难度和成本费用高,已成为欧美国家贸易保护的主要形式,为新兴经济体国家进入其市场设置诸多障碍。此外,发达国家还设置“绿色铁幕”打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它们先是将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大部分转移到中等发展中国家,现在又用“碳关税”来逼迫发展中国家高价购买发达国家掌握的环保减排技术,以符合发达国家制定的环保标准。

    3.WTO例外条款

    考虑到WTO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WTO在几乎每个贸易自由化原则和规则后面都设置了一些例外。常见的包括: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国际收支例外、发展中国家保障幼稚产业规定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等例外条款。依据WTO相关规定,设置国际收支例外条款是为了保障国家的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设置一般例外条款是为了保护公共健康、保护环境以确保国内法律规章的遵守;设置安全例外条款是为了保护特定的国家安全利益。WTO成员有权根据上述例外条款确定自己所要保护的特定公共政策目标,并为避免这类目标受损而采取贸易措施,WTO对这种权利予以承认;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只需要例外条款的援用方提出初步证据并表明其措施要实现的保护目标是例外条款所明文规定的即可。总之,WTO例外条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规则体系,而且内容相互交叉,它是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相互协调的结果,是解决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利益冲突必不可少的手段。然而,例外条款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也往往被一些国家利用以逃避其应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当某些贸易保护措施违反WTO规则时,措施国就使用WTO规则中的例外条款来寻求对保护措施的支持和对本国利益的保护,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

    4.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指当外国进口对一国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时,该国政府所采取的减轻乃至消除该类负面影响的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④它是WTO所允许和规范的,也为各国所广泛适用。如果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或完全保护贸易条件下,WTO贸易救济措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在完全自由贸易条件下,政府根本不需要对贸易活动进行干预,只要有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就足够了;在完全贸易保护的条件下也不需要WTO贸易救济措施,因为这种条件下政府可以用最简单的国家垄断对外贸易或封闭市场来限制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都是多余的。但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实施的多是有保护的自由贸易政策,即总的贸易政策是实行自由贸易,但是在必要的条件下也不放弃用合法、适度、有限的保护措施维护本国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WTO贸易救济措施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⑤WTO贸易救济措施从立法到实践,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国际贸易的扭曲和无序,防止某种产品出口增长过快或者不公平竞争,避免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特别是竞争力较弱的敏感性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各项措施实施的约束以防止成员方滥用这些措施。

    WTO有关贸易救济措施方面的规定主要由GATT1994第6条、第16条和第19条、《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组成。遗憾的是,以上各个协议似乎并没有办法杜绝这些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正是这些措施的被滥用,使得它们已经不仅仅是贸易救济措施,而成为一些国家政府用来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WTO贸易救济措施一旦被滥用,就成了一种贸易保护的工具;在全球贸易中WTO贸易救济措施如果不能受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延缓WTO宗旨中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了WTO贸易救济措施以后,政府可以利用这些措施限制进口,因为这些措施既不违背国际通行规则,又不必需要得到WTO有关专门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单独实施;同时,在保障措施中,WTO有允许出口国在认为对方的行为损害了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报复措施,即反过来对实施保障一方的某些产品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这种既允许一方紧急限制进口,又允许另一方反报复的制度,有时会引发贸易争端、甚至将矛盾激化到大打贸易战的地步。

    三、WTO约束贸易保护主义的局限性

    经济危机对WTO规则的有效性提供了检验的机会。WTO现有的贸易保护法律规则中存在着一些弹性过大和内容模糊的“灰色地带”。这些规则不仅为成员方出台本质上体现贸易保护主义但表面上却难以界定的贸易保护措施提供了方便,而且也为WTO成员以各种方式滥用这些规则提供了可能,使WTO及其成员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屡陷困境,在经济困难时期对抗贸易保护主义显得力不从心。

    (一)WTO规则的制定受大国主导

    发达国家对贸易制度的控制主要是通过WTO来进行的。WTO规则的制定是各成员讨价还价的结果。在多边贸易谈判的背后,强国因实力原因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弱国则处于不利地位,发达成员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贸易谈判中牵制和胁迫发展中成员,使它们处于被动、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在谈判中,议题大多是由发达国家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则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并且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愿确立了新规则。遵循共同的国际规则是各国实施贸易自由化的成本。当前贸易自由化规则大多由发达国家主导,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国内规则的特点,发达国家无需承担过多的制度变迁成本;同时主导地位可以使其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贸易规则,最大限度地将自身优势转化为市场效益,保护其劣势产业,获得额外收益。

    (二)WTO规则的不明确性和灵活性

    以反倾销措施为例,从WTO反倾销规则的内容看,对倾销和损害的衡量标准基本上采纳了美国的主张,使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设计弹性过大,导致操作的主观性过强。如:裁定进口倾销的存在是实施反倾销的第一个要件,WTO《反倾销协定》将倾销定义为将产品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到另一国家。在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两者的比较过程中,由于规则缺乏严谨和显失公允,导致倾销幅度被人为地扩大。首先,对出口价格确定的方 式之一是调查当局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的价格。如何确定“合理的基础”?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调查当局很大的自由度。其次,确定正常价值的三种方法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一是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用于出口国国内销售时的可比价格标准。对于此标准中的“同类产品”如何界定,《反倾销协定》中没有作出客观明确的界定。如果将其理解为类似产品,则将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如果将其理解为完全相同,则会因一些细微的差异导致不存在相同产品,造成操作的困难。不同的判定将导致完全不同的倾销裁定结果,使倾销幅度常常凭空产生,而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的经济行为。二是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任何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标准。由于担心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也可能存在倾销现象,以此为正常价值确定标准将会导致倾销幅度偏低,不符合进口国的反倾销贸易保护偏好,同时,这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还需要得到第三国的支持,而因涉及商业秘密,第三国常不配合调查。因此,欧美等国的反倾销调查当局很少采用此方法,更倾向于使用更具灵活性的结构价格。三是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即结构价格标准。由于《反倾销协定》对涉及成本的计算和分摊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反倾销当局在认定结构价格时常会掺入水分,人为地提高正常价值的标准,对于出口商是极其不公平的。

    另依某些国家反倾销法的规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是基于与非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即类比国或替代国的产品或要素价格作出裁定的。而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反倾销当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随意性强,缺乏可预见性。因为,选择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忽视了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国家之间在比较优势、生产方式和规模及贸易制度等方面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产品价格和成本必然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否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比较优势,不具备经济学上的合理性。

    再如保障措施,由于保障措施实施起来需要满足的实体和程序要件较为严格,并且需要进行贸易补偿的谈判,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成协议,可能会导致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方的贸易报复,因此,在采取保障措施之前,除了需对贸易及国内产业保护等方面的考虑之外,还需综合考虑本国与他国间的经贸关系、采取措施所要付出的代价、甚至需从国际政治的角度来考虑采用保障措施的得失平衡,相对于反倾销措施来说,WTO成员使用保障措施还是比较慎重的,只有成员方认为采用保障措施得到的利益更大时,才会援引这一手段。然而,从动态角度分析,1995年至今,与所有的WTO内部贸易纠纷的发展比较,保障措施纠纷总体上是呈上升趋势的,这显示出了保障措施正逐渐成为受各成员方青睐的贸易救济手段。原则上讲,由于发展中国家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数产业缺乏竞争力,因而遭受进口剧增带来的冲击的可能性更大,然而,在实践中,保障措施的主要受益者和使用者却是发达国家。这是因为:一方面,保障条款的引用取决于实施保障措施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许多弱小国家自身缺乏完整的工业体系,许多产业还没有建立起来,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原有产业的保护。因此,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更能随心所欲地采取保障措施。一些国家违法实施保障措施不仅有其政治经济原因,WTO《保障措施协定》本身的一些缺陷也成为滥用保障措施的法律方面的原因,使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有机可乘,即使最终败诉也是得大于失。虽然《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实体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审查、通知、磋商和监督机制,并将非歧视原则适用于保障措施,这对保障措施的滥用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但是,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并未杜绝,相反愈演愈烈。从WTO保障措施规则本身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根据GATT第19条第1款,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决定进口国是否发动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但是,《保障措施协定》没有对增加的具体量化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有些国家就利用这一漏洞进行任意解释。其次,WTO《保障措施协定》规定,只有当进口产品大量增加并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对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由于各成员方产业状况不同,使得损害的判断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统一的标准。缺乏量化标准给主管当局判定严重损害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再次,与针对不公平竞争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进口成员方在对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时,必然会影响出口国的正当利益,所以保障措施常涉及补偿和报复问题。贸易补偿的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意味着补偿依赖磋商,磋商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而磋商双方的诚意和合作又是磋商成功的基础,当某个成员方企图滥用保障措施时,通过磋商达成补偿协议的可能性就很小了。所以,尽管通过磋商达成补偿是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效的途径,但由于缺乏强制力,对滥用保障措施的行为是起不到遏制作用的。此外,《保障措施协定》并未彻底禁止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如果成员在加入WTO时同意承担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则可专门对该国的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与WTO《保障措施协定》所允许的一般保障措施相比,特保措施具有选择性和随意性的特点。特保措施的随意性体现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专门针对中国的“市场扰乱”标准,“市场扰乱”只要求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不如《保障措施协定》要求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格,这无疑降低了提起特保措施申请和采取特保措施的门槛。总之,条文意义上的特保条款启动门槛低,界定模糊、程序简陋、透明度差,其所有内容几乎都体现了对非歧视性原则的背离。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如果一个成员出现违规,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引发贸易争端,则该成员可先通过双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则提交WTO,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进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所有WTO成员来说,都提供了妥善解决贸易争端和抑制违规保护的重要途径。它是一种保护成员方合法权益的手段,也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⑦例如,WTO对美国三项重要的反倾销立法做出的不利裁决:要求美国废止《1916年反倾销法》;要求美国废除& ldquo;伯德修正案”;不支持美国反倾销中的“归零法”。虽然美国执行上述裁决扭扭捏捏,但慑于法律的权威,美国还是做出了相应的改变。总体来讲,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WTO成员的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滥用贸易保护的措施等。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年的实践中已暴露出了许多缺陷,而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则使其中一些不完善之处更加凸显。例如:WTO成员由于受国内某一产业集团压力明知实行保障措施违反WTO法,但是由于受这一措施影响的成员从磋商、投诉、到专家组、上诉机构作出裁决和确定合理的执行期限,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而WTO贸易救济措施的目的不是惩罚违反WTO法的成员,而是使WTO成员措施符合WTO法,这样,利用WTO争端解决时限长这一特点,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方为国内产业赢得了一定的调整时间,而自身又不对受措施影响的成员进行补偿,即使败诉,只是修改自己国内法律或措施而已。此外,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报复制度的不足都使WTO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充分地发挥协调解决成员方贸易纠纷的作用。

    (四)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局限性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制定了专门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通过对WTO各成员贸易政策的定期审议,为WTO成员在相互监督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措施方面搭建了一个长期的平台。目前,WTO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已经散发了几份全球贸易措施监督报告,在国际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不可否认,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强化了WTO在应对金融和经济危机及抵制保护主义方面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的WTO规则并没有授予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危机形势下启动贸易措施监督机制,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集体监督的权力,因此少数WTO成员对贸易政策机制此举的合法性表示质疑。⑧虽然2009年4月2日的G20伦敦峰会认可了WTO通过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启动的这一贸易政策监督机制,并呼吁WTO每季度公开一份贸易措施监督报告,但是G20作为只有部分国家参与的高峰会议并没有授予和承认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新功能的权力。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每季度贸易措施监督报告的合法性仍值得怀疑。这种资格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其出具的贸易政策监督报告的效力。因此,WTO贸易政策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以在抵制贸易保护主义问题上发挥其应有的重要的监督和预警作用。

    四、WTO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的完善建议

    诚然,作为自由贸易倡导机构的WTO为避免在经济危机期间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贸易保护主义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如:监督G20国家不使用贸易保护主义工具;启动贸易措施特殊监督机制;发挥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大效用;以及极力促成多哈回合谈判的尽快结束等。但是,应该看到,WTO在应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中的作用是有限的。WTO只能抑制原有的贸易保护主义,提醒和防止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但不能解决贸易保护主义的孳生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情况下,金融危机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带有全球性,WTO也是孤掌难鸣;在复杂形势下,WTO难于判断贸易保护做法的违规性质。贸易保护主义在WTO规则漏洞中利用正当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表明在WTO规则下贸易保护仍然有机可乘。因此,有必要探寻加强WTO对贸易保护主义的约束机制的路径。

    (一)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规则急需完善

    由于政府理性存在局限性,WTO成员在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时候,可能由于政治、经济及法律原因,出现干预失灵的状态。以贸易救济领域为例,政府失灵体现在WTO成员利用现存WTO贸易救济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不恰当地采用贸易救济措施,对外国产品的进口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受到严重阻碍。这反映了WTO追求公平及贸易自由化的价值取向与WTO成员国国内法追求贸易保护主义价值取向的差异。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成员应在多哈回合中,积极参与贸易救济规则的修改与完善的谈判,增加条款本身的透明度,进一步明确和澄清贸易救济规则,严格贸易救济纪律,避免由于规则的选择性过强,以及缺乏明确性所导致的对贸易救济措施滥用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在具体的条款中,反倾销规则中要添加倾销幅度的具体计算方法,禁止“归零法”的使用。为防止成员滥用反倾销手段,就必须对现行的认定损害和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实质性”的含义,强化“因果关系”的要求。对于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也要施以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其认定、实施程序给予更加详细的规定。

    (二)应加强WTO实施机制的作用

    为了增强WTO的约束力,要赋予WTO明确的监督各国贸易政策的职权,充分发挥并运用WTO贸易政策监控的“雷达”作用。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贸易监督报告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扩大对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措施的审议范围,加强对这些贸易措施的影响和合法性的评价。

    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首先,鉴于当前已有成员方就其他成员方的贸易保护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可以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解释活动澄清在某些WTO贸易保护规则中的“灰色地带”,以明确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外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成员方滥用WTO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其次,应加强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遵守。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裁决进入遵守和执行阶段,WTO成员和公众自然地将目光聚焦于败诉方对胜诉方是否给予了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补偿措施。在WTO规则下,如果败诉方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遵守相关的裁决,胜诉方就有机会要求采取补偿措施。但是,这种补偿措施一般不采用货币支付方式,而是要求败诉方采取额外的市场准入措施,纠正其没有履行其WTO义务的错误。如果双方不能就这类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采取措施中止对败诉方的有关义务,作为一种被称之为“报复”或“交叉报复”的回应。但是,报复本质上损抑WTO体制旨在一般促进而不是限制国际贸易的宗旨。因为胜诉方的报复和败诉方的违反措施都属于贸易限制性措施。另外,报复措施是否能有效和充分地代替补偿是很值得质疑的,尤其在胜诉方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而败诉方是一个强大的贸易伙伴的情况下。对此,非洲集团建议:对一个在案件中败诉的国家的报复权利应扩展到所有的成员,而不仅仅是胜诉方,即所谓的“集体报复”。⑨再次,应采 取措施减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进入障碍。发展中国家因普遍缺乏厚实的贸易政策基础设施,不能充分应对WTO协定增长的数量和复杂性,缺乏如何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和如何推动案件程序的法律技能的知识,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难以承受不断增长的案件费用,因此,有的成员方建议,WTO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为充分和有效的法律和专家援助,并对发展中国家免除或减少诉讼费用,以使其充分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尽管WTO规则及实施机制尚未完善,难以成为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速效药”,但WTO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秩序、公平及可预见性,未来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仍需要多边规则的引导和规范。在当前的形势下,加强WTO的规则和纪律,进行更加公平与开放的贸易,将是应对金融危机蔓延、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注释:

    ①北京WTO事务中心.北京WTO事务中心年度研究报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

    ②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2010-11-08].WWW·cacs·gov·cn·

    ③任勤.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问题研究[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75.

    ④苑涛.WTO贸易救济措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2.

    ⑤高维新.贸易救济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19.

    ⑥Yvan Decreux, Chris Milner and Nicolas Péridy, 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Free Trade Agreement(FTA)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Korea, Report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Final Report, May 2010, pp. 55-56.

    ⑦薛荣久.WTO如何反对贸易保护主义[N].中国经济时报,2009-5-25.

    ⑧毛燕琼.WTO:全球抵制贸易保护主义的最佳平台[J].国际贸易研究,2010(3):46-50.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2篇

关键词 滨海公路;建设施工;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6-0078-02

1 项目概况

根据2010年《广西滨海公路实施方案修编》,滨海公路主线起于东兴,经万尾(金滩)、江平、江山、防城港市(针鱼岭)、公车、白沙、龙门(亚公山南面)、樟木环及勒沟作业区、钦州港区、犀牛脚、西场、高德、北海(冠头岭、银滩、关井)、营盘、铁山港、闸口,止于山口,主线全长314.2km。

2 环境保护和岛屿保护

2.1 环境保护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当地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环境保护规定,噪声、粉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三级标准,废气、废水(液),废弃物按规定处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并避免当地及海域环境受到污染,杜绝环境污染事故,保护海洋生物和海洋植物。

2.2 环境保护措施

2.2.1 环境保护措施综述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施工结束后立即清理整治场地,恢复原有土地功能;

2)加强施工人员保护野生动物的教育,提高施工人员保护意识,认真贯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严禁乱捕乱猎野生保护动物;

3)严格限定划定施工范围,并按照该界限在施工场地周围和施工便道两侧设置隔离网,确保施工人员不会越界施工;

4)为保护施工人员健康,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施工;

5)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便道在早、中、晚来回洒水,缩短扬尘污染的时段和污染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起尘量。同时对施工便道进行定期养护、清扫,保证其良好的路况;

(2)运送散装含尘物料的车辆,用篷布覆盖,以防物料飞扬。运送车辆严禁超载,不得沿途撒漏。

6)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合理科学的布局施工现场,施工营地、料场、材料制备场地尽量远离环境保护目标;

(2)施工现场场界噪音白天<75分贝,夜间施工现场场界噪音<55分贝。

7)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措施

生活污水通过一体化处理装置集中处理。

8)节能措施

(1)工地水、电管理必须按照生活、生产分开计量的原则,合理布局;

(2)优化施工方案和场地布置,尽量减少施工临时用地。

2.2.2 施工作业区水土保持

1)施工区内水土保持措施

施工区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都要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以达到防治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每个施工场地周边开挖排水沟。

2)施工便道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各条道路的不同情况布置相应的植物措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道路、改善环境和安全运输的目的。

3)植被保护措施

在水土保持区域内采取必要的植物措施,在边坡、便道等水土保持区域种植适合当地生长的树种和草皮,控制水土流失。

2.2.3 野生动物、稀有植物保护

遵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保护施工区域内的野生动物,避免野生动物受到伤害。施工海域有白海豚出没,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要建立专用白海豚观测站,在白海豚出没时停止施工作业。

2.3 岛屿保护措施

桥址处有几处岛屿,在施工过程中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边岛屿。

主桥基础结构与抄墩等岛屿相连,施工过程中会造成岛屿破坏,另外,施工过程临时施工场地也要占用部分岛屿,这会使桥位附近的岛屿植被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恢复。

2.4 红树林保护

本项目是广西规划的滨海公路重要路段之一,从广西茅尾海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七十二泾片通过,本项目主要涉及七十二泾片保护区。湿地红树林保护区示意图见图1

图1 湿地红树林保护区

红树林被称为“海上森林”, 素有“护岸卫士、造陆先锋、鸟类天堂、鱼虾粮仓”的美誉,具有防风消浪、促淤保滩、固岸护堤、净化海水和空气等功能,是不可多得的湿地生态系统,是海洋生物资源的宝库,龙门大桥沿岸分布有小片珍稀红树林植物。

由于红树林的珍稀性,施工时应特别注意采取措施加强对红树林的保护,避免燃油、机油、机械油污等流入,造成对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抵御海潮、风浪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

1)本工程区域红树林湿地保护范围

(1)红树林自然区域;

(2)已在沿海潮间带生长的红树林;

(3)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

(4)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及各种野生动物。

本保护范围内红树林是指分布在潮间带以红树科植物为主体的常绿灌木或乔木组成的潮滩湿地木本植物群落。

2)红树林湿地保护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项目施工人员保护红树林的意识;

(2)与当地林业部门协商,组织职工进行植树造林,增加红树林植被;

(3)惩罚毁坏林木者,减少红树林破坏程度。

3)红树林湿地区域内施工三项禁止

(1)禁止非法砍伐红树林;

(2)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毁巢,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3)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用地。因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或者征收红树林地的,应当提交申请报告书,按照审批权限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

2.5 白海豚专项保护措施

大风江大桥施工区域可能出现中华白海豚,因此在施工前需做好白海豚保护预案。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禁止捕捉、杀害中华白海豚;

3)禁止油污和有毒物质泄漏到海水中,大型机械设备要有有效措施防止机油外漏。

3 结论

广西滨海公路建设施工要实现与生态环境同步发展,必须通过科学、严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项目从规划设计开始就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执行决策层的环保责任制

本项目在规划明确提出“车在海边走,人于画中游”的“近海、贴海、见海”观赏性旅游道路的主题思想,使全体建设者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2)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

通过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和义务,做到层层落实、管理、分工负责。形成从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科研“五位一体”的环保管理模式。

3)组织开展环保培训工作

通过学习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法规、条例,明确工作原则,使环保理念深入人心。

总之,广西滨海公路建设须采取环保措施合理、科学、可操作,才能达到公路建设与自然和谐发展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3篇

项行军

 浙江绍兴 311800

摘要:风景园林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养护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自然学科。园林施工处于园林工程的中期,重点强调施工的进度和质量,并影响到后期的

整体效果。园林施工是一项短期的工程,而养护管理则是相对长期、周期性的工程。园林施工与养护管理两者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关

系。本文重点分析了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的特点,以促进我国风景园林工程施工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风景园林 施工管理;养护措施

1、工程施工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园林施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

园林施工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重点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要合理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园林施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

有树木、草地等植被进行合理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对原有土壤要进行适当的修复。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在

园林施工中,要注意土壤表面和养料的补充和修复,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

长条件。

(3)树木栽植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周期。树木的成活和生长普遍具有

一定的周期,因此,在园林施工中要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

2、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园林施工中需要注意的很多,既要注意施工工期、植物的成活率等问

题,还要严格保证园林施工符合设计整体效果的要求。在园林施工过程中

需要注意的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否则会得不偿失。

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息地的保持,

以及新的生息环境的建立,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同

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还要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以便跟踪调查

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

并且再生能力较差,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和创建。

(2)、要保护城市中含有丰富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的自然保留地或半

自然保留地。在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中,一方面要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

需要,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园林施工中,常

常会遇到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等地理环

境,这些地方在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很大潜力。园林施工中并不是简单

的照图施工,而是要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

地方,一定要在与建设规划部门、技术人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最终确定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3)、要注意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

境。天然湖泊、水塘、洼地、沼泽等都属于湿地生态系统,许多生物长期

生存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如果一旦失去生存空间,必然会导致野生动植

物的死亡,甚至是物种的灭亡。由于人类长期对自然过度的开发与利用,

而缺乏必要的修复与保护,人类已将面临着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园林施工

中要充分考虑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需要,尽量保护日渐减少的湿地生态系

统,为野生动植物保留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3、风景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注意要点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绝对不容忽视。园林中的植物栽植

只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人们常说“三分栽,七分

管”,由此可见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的重要性了。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

特点各不相同,要是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就必须

为植物创造适应其生存需求的外部环境,园林施工中必须培养植物的养护

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灌溉: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的,

而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或地表水分消耗过大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灌溉的方

式满足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大小是根据植物的具体缺

水情况而定的。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是不同的,灌溉是园林施工中

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施肥:由于园林中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不同,以及各种植物对于

肥料的需求也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时,一定要进行适

当、合理的施肥工作。肥料是保证植物快速生长的必要条件,如果施肥工

作没有认真进行,有可能导致植物的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

象。施肥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必要保证。

(3)排水: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

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

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

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4)病虫害防治:园林中的植物大部分是在外地或国外引进的,其中

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一旦遭受病虫侵扰,必然导致植物的死亡,

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发生,病虫

害防治工作并不是发现问题后才展开的,那样往往是“亡羊补牢,悔之晚

矣”,而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

原则。

4、风景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有机结合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

求都较高。园林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最为重要

的两个因素为: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园林施工中只有将这

两点机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园林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施工中保护措施

与养护意识结合时,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其一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

展现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园林施工就是把园林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

体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深入领会设计者的设计

意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是设计图纸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园

林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生态保护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现

场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加强园林施工地区的生态保护。虽然设

计者的设计意图有所改变,会对园林的整体效果有一定而影响,但是只要

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做的全面、到位,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和生长需求,也会

一定程度上对其起到改观作用。其二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

工的全过程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

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

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

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

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参考文献:

[1]曹林娣.中国园林文化[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4篇

关键词:版权;技术措施;权利限制;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5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124-03

汤因比说:“一切力量——也包括进步的科学技术所产生的力量——在伦理上都是中性的。因使用方法不同,它可以成为善的东西,也可以成为恶的东西。”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本意在于更有效地保护版权,但是,以“技术对抗技术”为核心的技术措施,使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控制范围急速膨胀,导致公有领域被进一步压缩,权利限制制度受到严峻挑战。因此,世界各国在建立了技术措施保护制度之后,纷纷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进行必要的限制。

一、技术措施滥用的危害

网络思想家莱斯格认为,技术措施是一种能够“在网络空间中取代法律成为保护知识产权主要武器”的代码①。利用这种强有力的武器,权利人对作品进行控制的能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一)私权的膨胀

技术措施内在的私力救济性质,更多地倾向于保护版权人的权益。各国对于技术措施的时间限制、对象限定、种类区分等都相对宽泛,权利人当然不会放过这个扩张自己权益的机会。一方面,技术措施不加区别地将思想与表达一并保护起来,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筑起“技术屏障”,使版权法的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基本原理形同虚设,无边界地扩张版权保护范围。另一方面,任何作品版权均有一定期限限制,而技术手段本身是没有期限的,权利人采用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也变相地使得版权获得永久性的保护。

(二)对利益平衡理念的破坏

版权法的价值所在是各方利益平衡,因此在网络时代到来后为版权人设立了技术措施救济手段。然而,版权人滥用技术措施违背这种利益平衡理念。首先,权利人滥用技术措施将严重侵蚀合理使用制度。基于合理使用,公众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权利人滥用控制使用过的技术措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对用户的合理使用进行事实上限制。其次,权利人滥用技术措施将使得版权法中的“公共领域”荡然无存。由于技术措施并不具有区分的能力,对作品采用技术措施保护与否完全取决于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无限期的特点,可对应当进入公共领域的超期作品进行保护;或者对公共信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原本就属于公共领域范畴的作品实施技术保护措施。

二、各国技术措施限制制度的立法比较

技术措施制度的立法,是世界各国应对技术发展所造成的利益失衡采取的手段,是各种利益团体博弈的结果。对技术措施的限制在各国立法中有不同表现,体现了各国不同的立法宗旨。

(一)美国:分门别类,区别对待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大国,对版权的保护向来采取积极的态度,对技术措施采用了相对严格的保护手段。美国《千禧年数字法案(DMCA)》第1201条规定了技术措施的两个方面即保护和限制,明确将技术措施按功能分为控制访问和控制使用两种类型②,并将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分为直接规避与协助规避两类,对两种技术措施采取不同的保护标准。

同时,在1201条的(d)至(j)款为针对技术措施的限制条款其列举了8种行为方式,其中的第(1)条为定期例外制定机制,规定以三年为一周期,要求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会同商务部通信与信息助理秘书长,向国会汇报并评估例外机制的执行情况,遵照行政程序规则确定规避技术措施属于非侵权使用的类型并予公告。

(二)欧盟:统一部署,各有特色

与美国《DMCA》相比,欧盟的《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并未对技术措施进行统一的分类,而是笼统地规定侵权行为,如制造可以规避技术措施的设备和产品。就限制性措施而言,《版权指令》则一方面鼓励权利人采取自愿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例外规则。

以德国2003年修订的《规范信息社会版权法》为例,在第95条a(1)款有关规避行为的界定中排除了“无意的规避行为”,而对比美国《DCMA》,除例外行为之外,只要是未经授权行为都受到法律禁止。而对于技术措施的限制方面,德国《版权法》颇具特色地对版权人设定了“技术措施标识义务”,即:(1)受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或者其他客体应当明确标识相关措施的特征;(2)权利人有说明自己的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与通信地址的义务③。

(三)澳大利亚:利益保护,网开一面

2001年生效的澳大利亚《著作权法修订与数字议程法案(简称数字议程)》,其中就技术措施的规定是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澳大利亚的版权贸易以进口为主,处于本国利益考虑,其立法思路有别于欧美国家:一方面没有禁止破坏或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以商业性的规避行为为调整对象,对于私人行为则网开一面。澳大利亚的《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进行笼统界定,其禁止的规避行为,限于直接规避行为之前的协助规避行为,并采取严格的限制,因此,其就技术措施限制制度的规定则相对简单。主要有:(1)为执行法律或维护国家安全目的;(2)基于法律特定条款的规避行为;(3)基于特定目的制造或进口相关设备。

(四)分析小结

通过上述比较可知,各国对技术措施的立法与限制,在内容和程度上均存在一定区别。作为版权进口国,澳大利亚对技术措施采取严格限制的立场,倾向于寻求对公众权利的最大限度的保留。而作为版权出口强国,美国则更倾向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虽制定了限制和例外制度,但其本身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依然相对广泛。相对而言,欧盟对于技术措施的保护制度基本处于两者之间。从我国以版权进口为主的国情看来,应更多地保护公众的利益,对技术措施保护进行必要限制。

三、我国《版权法》现状和完善建议

2001年修订的《版权法》第47条第(6)款,增加关于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条款;到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对相应规定加以完善。但是,对技术措施的简单规定,以及对技术措施的适用不加限制,相关规定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从整个制度设置上看更倾向权利人的利益,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应从限制的角度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明确技术措施的认定条件

对技术措施的限制,首先应明确技术措施的认定条件,以此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版权人可以采取的技术措施多种多样,本文认为,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有效性。即版权人能够有效地将技术措施保护的作品和外界隔离。二是应事先采用,且是防御性质。技术措施的性质应当是防御性的,并且事先即已完成技术措施,其基本性质应当是一种自我保护。三是保护客体合法。技术措施保护的客体应当是享有合法有效版权的作品。若采取技术措施加以保护的对象是超过保护期限或本来就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这样的技术措施也不应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它限制了公共利益或者公众行使其他权利,与版权法的立法意图想违背。

(二)以利益平衡为原则,采取有限度的保护

现行版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技术措施的相关规定,仅仅禁止直接规避行为,而不涉及明确制造、流通规避装置和提供规避服务等协助规避行为。而从我国版权贸易现状看,可借鉴澳大利亚的应对方法,低标准的保护水平更能达到利益平衡,因此,应当明确禁止直接规避行为,而对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的协助规避行为则网开一面。另一方面,包括合理使用在内的版权限制制度不受控制使用技术措施的影响,版权人应当提供合理使用者破解控制使用技术措施的技术。

(三)进一步细化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条款

现行相关法律对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只是简单地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处理方式在执法和司法程序中引发争议。鉴于前文国际立法经验,我国版权法的例外条款应包括:第一,为实施合理使用行为而规避技术措施;第二,为编写出版教科书而使用他人作品的;第三,为善意的反向工程、加密解密研究;为保护未成年人;第四,为防止个人隐私遭受侵害。除了以上五个方面之外,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相应的调整制度,定期评估技术措施与公共利益的协调性,并据此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为技术措施保护设定期限限制

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技术措施永无期限的特点,本文认为,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应当设定期限限制,以作品的最低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为技术措施的保护期限。同时,借鉴德国版权法的“技术措施标识义务”,以利于消费者在选择作品时做出正确的决定。

总之,在新的利益平衡博弈中,我们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体系,减少技术发展对公共利益所带来的冲击。

注释:

① 姚鹤徽、王太平.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之批判、反思与正确定位[J].知识产权,2009,(19)114:23.

②周作斌.著作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及相关问题探讨[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5,(04):68.

③ [德]M.雷炳德著.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45-746.

参考文献:

[1] 孙雷.由RealDVD案谈技术措施保护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2010,20(115):87-92.

[2] 陈奇伟、孙玉芸.微软“黑屏”计划引起的版权滥用及法律适用思考[J].企业经济,2010,(09):171-175.

[3] 王涛.论数字化时代下著作权制度对技术措施的保护[J].知识经济,2009,(22):22-23.

[4] 李丕赋、吴雅峰.寻求利益的平衡点——著作权发上技术措施认定的法律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8,(06):56-60.

[5] 周蜜.规避版权保护措施与反规避立法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8:13-25.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5篇

关键词:高保护价值森林;森林保护;经营原则;经营模式

1 高保护价值森林保护与经营原则

1.1 可持续发展原则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子孙满足其需求的能力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认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将改变自然生态系统,但是对自然的保护也很重要。同时,森林的利用对实现社会目标,如脱贫等,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目标必须保持协调。高保护价值森林概念是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新理念,作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产物,其首要原则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具有高保护价值的森林对地球系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而且由于人类活动的破坏,已经成为非常稀缺的资源,这些森林是否能得到保存,关系到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能否维持良好的运转。

1.2 预防原则

高保护价值森林具有特殊的、至关重要的环境、生物多样性、社会和经济价值,如果不能确定某项经营活动是否会对高保护价值带来负面影响,那么应该假定存在负面影响,直到收集到的信息能够证明其不存在为止。对高保护价值森要具有损害的经营活动,在制定措施时应强调其危害性,不可在高保护价值森林内实施;对目前尚无法确定,但可能对森林高保护价值森林产生的影响的经营活动,则假定该经营活动会产生不利影响而对其进行限制或调整,因为某些经营活动对高保护价值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逆的。

1.3 适应性经营原则

高保护价值森林的保护与经营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对高保护价值森林定期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监测结果判断已经进行的保护与经营措施是否维持或提高了森林的高保护价值,进而不断调整有利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的适应性保护特征方面的经营措施,提高高保护价值森林在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服务等方面的高保护价值。

2 高保护价值森林经营模式

2.1 社区共管森林经营模式

社区共管经营模式是一种运用于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管理模式,它强调的是当地社区和保护区对社区和保护区的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的整个过程[1]。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护区同当地社区共同制定自然资源管理计划,共同促进社区自然资源的管理;二是当地社区参与和协助保护区进行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工作,并使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成为保护区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森林共管可以:①减少对实施法律的需求,因为违法活动减少,选派代表参加或共同承担制定政策的任务;②除了自然保护区外,还需要注意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③改善自然保护和资源管理[3]。在保证森林管理不会导致森林恶化或是社区内权益分配不均的前提下,社区共管对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发挥着巨大是作用。

2.2 参与式林业经营模式

在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中,有很多参与性与共管性的内容。“参与”一般是指一个共同活动的过程,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活动的所有共同利益者都对所进行的相关活动发挥自己的影响,并分担对整个活动的控制和管理。参与式林业经营不仅是一种技术、管理举措,而更重要的是一种理念,它强调的是一种协调适应弹性经营。该经营模式关键是林业机构的转变,重要的是社会各利益方的参与,适合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小区)的经营和社区林业的经营。

2.3 自然演替模式

生态区位重要和生物多样性程度高的森林应以封禁保护为主,不宜施以过多的人为干扰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力实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因高保护价值森林包含生物多样性价值富集的森林区域,因此,自然演替的经营模式适用于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中的森林。

2.4 近自然经营模式

近自然经营法是在研究原始天然林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信息交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人工技术措施,在尽量依靠自然的力量经营森林的前提下,通过构建或恢复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结构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各类森林生态系统的综合生产力。该种经营模式适合提供重要生态服务价值森林的经营。2.5 景观美化模式

景观美化经营模式指的是在美学原理指导下,通过一定方式提高森林景观的多样性、独特性和美感,同时还包括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稳定的一切具体措施,如造林景观规划、抚育景观规划,以及森林更新景观规划等[5]。此种经营模式主要是为了发挥森林的游憩功能和培育潜在的森林观赏价值,适合用于具有景观价值森林的经营。

参考文献

1 温亚利.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6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 环境保护绿色生态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公路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时期。环境保护成了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公路建设中,我们只有保护建设环境的责任,不能也无权恣意消费。良好的生态和独特的资源是自然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也是最大的资本。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设计良好的公路能同时满足人、车、路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富有行车诱导性,将人、车、路、环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使公路本身形成一个行车迅速、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还要创造一个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公路的绿色文化全新概念,强调公路是景观、文化、旅游资源,与沿线风土、历史和时空相适应,与时代感相适应,与运动中人的感知和静态中人的观察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反映当地风土人情,在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改建公路仍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必要的重复改造,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也加大了不必要的土地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所以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探讨。

(一)公路建设必须着眼于高起点。过去由于资金短缺和对远景交通发展规划不足,公路等级和技术指标采用较低,不论是线型、纵面、横向宽度还是路面结构,都只能缓解短期之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运输对道路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但公路建设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输业的要求,在旧路改造中还存在着短期效应的现象。对公路发展缺乏预见性,往往采用低限指标,以致刚改造的公路通车不久,很快就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不得不进行新的改建。所以公路改建必须要着眼于高起点,线型上要满足发展要求,红线范围满足拓宽要求,无论在断面上一次改造,还是分期改造,都应将环境保护与植被恢复措施考虑周到,并付诸实施。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绕避村镇,靠村不进村,以保证道路畅通,减少干扰及污染,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废弃公路的合理处置。旧路改建必然要废弃一部分原有旧路,在本着尽量利用原有线位、提高路线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开辟部分新路是必要的,而处理好废弃的旧路也是必要的。对于改造成高等级的公路,废弃旧路可视其价值的多少作为辅道,否则应因地制宜进行旧路还田或者绿化,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项工作应在公路改建中完成,旧路路堤可作为新路的取土场,或者平整周围地表的土方来源。废旧油皮及其他不适宜于还田绿化的废弃物,运走集中处理,以便有效地保护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新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要经过工可研、设计、施工三个主要环节,对环保认识不足都可能在公路建成后,对路线周围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工可研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可研阶段在投资费用估算、经济费用及效益分析上的考虑,基本建立在实地踏勘和调查上,但是目前在论证项目可行性时,对自然环境论述较少,大多局限于一些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在满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许多大填大挖的方案很少考虑自然环境及植被保护。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公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估势在必行,工可研阶段应该把环保与效益分析等论证放在同等程度 ,尽可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指导后期的测设、施工。测试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公路测设是在工可研的指导下,具体确定路线的布局。线位的具体设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建成后的使用情况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所以公路测设在满足技术等级要求前提下,不但要考虑线形指标,还要考虑环境保护,尽可能地优化方案,力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少破坏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无论永久性占地、还是临时性占地,都应有合理的环保设计。对于在建设中破坏的植被应提供恢复措施设计,防护工程应优先考虑植物防护。这样,虽然初期投资可能大一些,但从长远看,无论对公路本身的发展还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都十分有益。

三、采取的措施

(一)公路设计阶段环保措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正确处理造价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视大型结构物设计与自然景观的协调。路线走向应尽量减少避免穿越对地球生态至关重要的湿地、林区等。保护原有地质结构的稳定性。公路建设破坏了山区或丘陵本来的自然稳定性,由于开挖导致应力释放引起坡度滑动。目前的设计很少考虑应力释放,只简单地考虑土质的自然休止角,只做一些较粗的地质勘探,出现滑坡后治理的费用远远超过先期避免滑坡所投入的费用。重视排水、防护设计。公路排水设计不畅,不但对公路本身造成损坏,并且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公路运营阶段仍然存在水淹耕地、冲刷原地表的现象。

公路设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它融贯于公路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的始终。随着时间和沿线环境的变迁,公路的影响因素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动态设计的概念,运用先进的技术,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需随时间、空间的推移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经过反复的调整及技术经济比较,才能设计出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公路方案。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7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 预防保护 措施

我国水土保持法中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水土保持策略,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思想,也是我国长期水土保持工作经验的总结。然而在目前的国土资源利用机制下,实现预防保护之路仍很漫长。现就如何做好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作进行探讨。

1、保护原生态植被

1.1在综合治理中注重保护原生态植被

原生态植被,是在大自然长期进化中形成的,与土壤基质、天然降雨形成了自然和谐的关系。若区域降水增加,则植被生长旺盛,演化进化加快,植被保护地表功能增强;若区域降水较少,则植被生长放缓,甚至停止演化进化,较少耗水,仍然能很好地保护地表基质。因此,在对某区域进行综合治理规划设计时,若因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低于该区域的土壤允许流失量,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促进原生态植被自然修复、演替、进化,而不应再采取人工植树种草措施。

1.2在开发建设中尽量避让或保护原生态植被,依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原生态植被是自然界长期进化形成的,一旦破坏则极难恢复,甚至不可能恢复。如黄河源区砾质丘陵草甸草原,草甸生长在沙砾基质上,是一种自然原生态植被。这种植被一旦被破坏一小块,出露的沙砾在太阳照射下,温度可升至60~70℃,周围的植被会被烤死,出露的沙砾面积会迅速扩展,毁坏草地。原生态植被,尤其是河源区、饮用水源区的原生态植被,长期演化形成不易,开发建设中必须避让和保护。

2、用经济杠杆保护土壤植被生态环境

2.1推行土壤植被资源有偿使用

土壤植被生态资源利用的不经济性,助长了人们对其的过度开发利用,甚至是恶性开发利用2-3年。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项目内土石方挖填尽量平衡,但是实际中都是就近取土石,就近弃土渣。如此不珍惜土壤植被资源的行为,只是因为项目内部土石方平衡费用高,就地取、弃土石成本低。如果针对施工单位就近取土石的行为征收一定的土壤植被费(税),使其成本高于工程内部挖填土石方平衡运输费用,则施工者必定会充分利用工程内部土壤植被资源,尽量实现内部挖填土石方平衡。这就会减少土石方开挖和废弃的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土壤植被资源。

2.2加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这一规定为加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之前,依据《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是标准较低,很难起到调节土壤植被使用不经济性的作用;二是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很多开发建设项目拒绝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3、实施生态保护工程

在生态脆弱区、预防保护区,当地要增加政策性经济补偿,减少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并逐步实现生态移民和生态自然修复。工程建设期间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设计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环境监测与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依据工程环境影响程度、范围、影响要素,对需要监测的环境要素,提出监测点位布设、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及数据处理等要求。

3.1生态自然修复工程

生态自然修复工程是利用大自然生态平衡、进化演替的功能,在适当的人工保护下,逐步恢复某一区域生态系统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自然生态系统功能的综合措施。一些生态比较良好的区域,如三江源区、黄河一级支流三川河上游次生林区、六盘山子午岭边缘次生林区等,应当实施生态自然修复工程。这些区域植被虽然良好,但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已经使生态系统出现了退化现象,土地沙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强度和面积都在增加。国家应当在类似区域限制人类活动,开展轮封轮牧、禁牧养草、退耕还林草、生态移民,最终实施生态自然修复。一些生态脆弱区,人口稀少,干旱少雨,人工治理难度大、工程量大,一时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还不能顾及到,国家可采取生态移民后,限制人类活动扰动,实施生态自然修复工程。

3.2退耕还林草工程

退耕还林草工程自1999年开始试点实施以来,工程进展总体顺利,成效显著,加快了国土绿化进程,增加了林草植被,减轻了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程度,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重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退耕还林(草)对农户的直补政策(粮食和生活费补助)已成为退耕农户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国家在西部地区实施以天然林保护、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和陡坡耕地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草)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试点示范,通过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将退耕还林草政策在我国生态脆弱地区、预防保护区逐步实现规范化、常态化。

4、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和管护巡查

4.1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水土保持法对土壤植被资源保护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大型生产建设活动重主体工程建设、轻水土植被资源保护与重建,小型生产建设活动基本没有水土资源保护与重建的事实是存在的。因此,还需要强化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规范全社会的开发利用行为。目前,实行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督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正是保证开发建设活动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重要举措。

4.2加强水土保持管护巡查

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往往是落后、贫困地区。为此,一方面要通过生态移民将贫困居民移出生态脆弱区,以减少人为因素对水土植被资源的干扰;另一方面,要对江河源区、饮用水源区、生态自然修复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加强管护巡查,建立专职管护队伍巡查保护区;树立保护区警示牌,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查处破坏水土植被资源的违法行为。

5、结束语

本文中主要针对水土保持的预防性措施进行了探讨,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因,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利用先进的技术对水土流失问题进行有效预防,一方面,促进城市的良好发展,另外一方面为人们建立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文达.城市水土流失的特点及防治措施[J]. 山西水土保持科技. 2009(01)

保护自然的措施第8篇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公路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时期。环境保护成了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公路建设中,我们只有保护建设环境的责任,不能也无权恣意消费。良好的生态和独特的资源是自然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也是最大的资本。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设计良好的公路能同时满足人、车、路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富有行车诱导性,将人、车、路、环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使公路本身形成一个行车迅速、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还要创造一个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公路的绿色文化全新概念,强调公路是景观、文化、旅游资源,与沿线风土、历史和时空相适应,与时代感相适应,与运动中人的感知和静态中人的观察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反映当地风土人情,在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改建公路仍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必要的重复改造,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也加大了不必要的土地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所以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探讨。 

    (一)公路建设必须着眼于高起点。过去由于资金短缺和对远景交通发展规划不足,公路等级和技术指标采用较低,不论是线型、纵面、横向宽度还是路面结构,都只能缓解短期之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运输对道路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但公路建设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输业的要求,在旧路改造中还存在着短期效应的现象。对公路发展缺乏预见性,往往采用低限指标,以致刚改造的公路通车不久,很快就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不得不进行新的改建。所以公路改建必须要着眼于高起点,线型上要满足发展要求,红线范围满足拓宽要求,无论在断面上一次改造,还是分期改造,都应将环境保护与植被恢复措施考虑周到,并付诸实施。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绕避村镇,靠村不进村,以保证道路畅通,减少干扰及污染,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废弃公路的合理处置。旧路改建必然要废弃一部分原有旧路,在本着尽量利用原有线位、提高路线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开辟部分新路是必要的,而处理好废弃的旧路也是必要的。对于改造成高等级的公路,废弃旧路可视其价值的多少作为辅道,否则应因地制宜进行旧路还田或者绿化,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项工作应在公路改建中完成,旧路路堤可作为新路的取土场,或者平整周围地表的土方来源。废旧油皮及其他不适宜于还田绿化的废弃物,运走集中处理,以便有效地保护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新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公路建设必须要经过工可研、设计、施工三个主要环节,对环保认识不足都可能在公路建成后,对路线周围造成难以想象的破坏,必须要引起高度重视。工可研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作为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可研阶段在投资费用估算、经济费用及效益分析上的考虑,基本建立在实地踏勘和调查上,但是目前在论证项目可行性时,对自然环境论述较少,大多局限于一些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在满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许多大填大挖的方案很少考虑自然环境及植被保护。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公路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估势在必行,工可研阶段应该把环保与效益分析等论证放在同等程度 ,尽可能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指导后期的测设、施工。测试阶段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公路测设是在工可研的指导下,具体确定路线的布局。线位的具体设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路建成后的使用情况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所以公路测设在满足技术等级要求前提下,不但要考虑线形指标,还要考虑环境保护,尽可能地优化方案,力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少破坏自然环境,减少水土流失,无论永久性占地、还是临时性占地,都应有合理的环保设计。对于在建设中破坏的植被应提供恢复措施设计,防护工程应优先考虑植物防护。这样,虽然初期投资可能大一些,但从长远看,无论对公路本身的发展还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都十分有益。

    三、采取的措施 

    (一)公路设计阶段环保措施。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阶段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进行环境保护设计和采取环保措施提供依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设计。正确处理造价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重视大型结构物设计与自然景观的协调。路线走向应尽量减少避免穿越对地球生态至关重要的湿地、林区等。保护原有地质结构的稳定性。公路建设破坏了山区或丘陵本来的自然稳定性,由于开挖导致应力释放引起坡度滑动。目前的设计很少考虑应力释放,只简单地考虑土质的自然休止角,只做一些较粗的地质勘探,出现滑坡后治理的费用远远超过先期避免滑坡所投入的费用。重视排水、防护设计。公路排水设计不畅,不但对公路本身造成损坏,并且对环境造成破坏,在公路运营阶段仍然存在水淹耕地、冲刷原地表的现象。 

    公路设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它融贯于公路规划、设计、施工过程的始终。随着时间和沿线环境的变迁,公路的影响因素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动态设计的概念,运用先进的技术,结合施工现场的情况,需随时间、空间的推移不断地进行补充和完善,经过反复的调整及技术经济比较,才能设计出经济、与环境协调的公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