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新税法税务筹划

新税法税务筹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4-01-16 16:12:31

新税法税务筹划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1篇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依据自己从事的主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我判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主业的转换来选择一项合适的税种进行纳税。

下面将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的选择和主业的定位以达到纳税最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应该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并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试从现金流量角度计算平衡点,得出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税务筹划,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1)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中营业税项目耗费的购进材料不含税进价为a,含税进价为a(1+t1)。提供营业税项目而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为b,含税价款为b(1+t1)。假设进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t1,营业税税率为t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t3和t4,所得税税率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营业税项目分离出去的话,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联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据以上的推导,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此处设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为3%,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策划原理:当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的业务分离出去;当增值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于增值税项目合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锅炉生产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元,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耗用材料(不含税)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锅炉厂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和3%,所得税率为25%。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安装调试属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该例中营业税增值率为1000%远远高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因此该企业应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缴纳营业税较为合适。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独立核算并统一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17%=47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476-340=136(万元)。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2200×5%=11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136+110)÷5000×100%=4.9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8个百分点,税额降低了510-246=264(万元)。如果考虑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话,按混合销售纳税的税负总额=510+510×(7%+3%)- 510 ×(7%+3%)×25%=548.25。将营业税项目分离后的税负总额=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缴纳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548.25-236.95=311.3。可见,在营业税项目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实行分离纳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

(2)当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与一般纳税人有着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销售额为基数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或者4%统一改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应纳的增值税为含税价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即为含税价款乘以2.91%。在营业税项目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其税率也划分为3%、5%、20%三个档次。可以看到,混合销售下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2.91%,均小于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在混合销售时,应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中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处,假设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中营业税项目含税销售额为M,营业税税率为t1,城建税税率为t2。教育费附加率为t3,所得税税率为t4。那么,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合并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3%/(1+3%)+ M×3%/(1+3%)×(t2+t3)×(1-t4),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据具体的税率来具体分析,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主业是营业税规定的行业,包括适用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实行浮动税率最高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其运营主业的同时经营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副业。在这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中,营业税纳税人主要考虑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负大小,是划归为营业税合并纳税还是单独分离缴纳增值税。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同样也需要利用表1中计算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是,营业税纳税人要考虑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并且营业税纳税人对税负均衡点增值率的考虑方向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考虑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实质上筹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即当混合销售的非主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时,纳税人应选择缴纳营业税的方案来缴税,反之则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做法。

案例分析:

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又从事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应税项目耗费的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率为7%和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筹划方案如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业将该增值税应税项目合并缴纳营业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单独分离出来缴纳增值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万元)。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为企业节省税负62.4175万元。当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时,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的税负较小。

二、混合销售行税务筹划划其他途径分析

(一)利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将建筑业劳务与建筑业货物分开核算与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并负责该商业公司贸易大楼的安装,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价值为20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5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7.95-11.62=6.33万元。

(二)将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剥离出去,降低税基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将上述的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比如在销售货物中向买方收取的运费,可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但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讨论了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下,企业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几个方面,包括根据何种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流转税,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异同来进行相互转换,目的是为了选择使企业税负最小的纳税方案以节省开支。当然,税务筹划的最终的目的不仅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利用税收的具体政策来进行筹划。以上所提出的筹划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筹划方案都要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慎重权衡以后才可付诸实施。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才可以起到为企业谋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龙、张建良:《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09年第20期。

[3]赵祝琴:《浅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4]吴卫红、刘建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涛:《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2篇

【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3篇

【关键词】 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

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在我国的有效开展,提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2003年7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了《美国财务报告采用原则基础会计》的研究报告,提出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既不是“规则导向”模式,也不能是“纯原则导向”模式,而应是“原则基础会计准则”模式,即目标导向法。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亦可出于同样的考虑,采用与该理论一致的模式,即首先确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导向,在此基础上,辅之以确保目标实现的操作原则和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适用方法。

一、正确定位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有效开展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关键问题,是正确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首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在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着定位过窄和过宽两种错误认识。 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对此,笔者认为,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使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降低了,但如果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存在错误,无疑是南辕北辙。因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理财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既要算“小账”更要算“大账”。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将避税纳入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因此,将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认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是企业定义其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选择。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派生目标是涉税零风险

如果说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一个目标,那么,实现涉税零风险就是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第二个目标。也是税后利润最大化这一税收筹划根本目标的派生目标。涉税零风险指企业受到稽查以后,税务机关做出无任何问题的结论书。即,税务稽查无任何问题。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通常会面临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稽查: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举报稽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为了实现日常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制度,尤其要着重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创造平稳、有序的内部税收筹划环境,以备顺利通过稽查部门的日常检查;为了实现专项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有必要根据历次接受专项稽查的经验,按“专项”有针对性的准备齐全各项备查资料,特别是对于涉及某项减免税的一系列申请、审批文件,更要严格、规范的建档保存,做到经得起稽查;为了实现举报稽查涉税零风险目标,企业除了要在日常税收筹划中注意保持合法、谨慎的工作作风外,还要在遭遇举报稽查时保持冷静的自查态度,并且要与税务稽查部门充分沟通,力争规避涉税风险。必要时,企业还要做好抗辩以及提请复议乃至诉讼的准备,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着税收风险较高的问题,所以税收筹划需要把规避税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纳入进来。这使得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标更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二、 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在:第一,企业的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

(二)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即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可行性原则

税收筹划工作要根据纳税人的客观条件来进行量体裁衣。另外,税收筹划的可行性还应该具体表现为“程序流畅”,即在税收筹划方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无论是会计凭证的获取、会计账项的调整,还是纳税申报表的最终完成,都应该是顺利、流畅的,不应该因为受到阻碍而无法进行或付出额外代价。

(四)有效性原则

对纳税人有关交易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不是为了筹划而筹划,当税收目标与企业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的作为首要选择,这样也易于被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

三、 确定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一)搜集和准备有关资料

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纳税义务人,必须准备相关资料以备参考。特别是最新税收法规资料、最新会计准则、会计法规资料、政府机关其他相关政策;最新专业刊物;生效期内的内部资料等。

(二)制定税收筹划计划

税收筹划者或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和情况制定尽可能详细的、考虑各种因素的纳税计划。税收筹划者应该首先制定供自己参考的内参计划。包括将来要向纳税人提供的内容和只作为自己参考的内容如: 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税务计算4.各因素变动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税收筹划计划的选择和实施

一项税务事项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个,税收筹划者为一个纳税人或一项税务事件,制定出的税收筹划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个,这样,在方案制定出来以后,就要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最优方案。筛选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选择节税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财务利益的筹划方案;2. 选择节税成本更低的筹划方案;3.选择执行更便利的筹划方案。

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的适用建议

(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构成要素为基础,进行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的税收筹划意义

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是新企业所得税最基本、最固定的构成部分。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建立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不大,或者虽然生产经营规模大,但经营业务单一、会计基础好,则可以采用以企业所得税税法构成要素为基础的企业新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二)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企业筹资、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的意义

对于筹资活动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这首先是从企业选用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比例)开始的。企业筹资主要面临权益筹资和负债筹资两种方式。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

对于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面临扩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种方式的选择。如果企业选择扩大投资方式,则面临是建厂房买设备,还是收购一家近几年账面亏损企业的选择,如果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又可分为购买和租赁两种。采用购买投资方式的好处,是折旧可抵减账面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是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对于租赁,经营性租赁方式的好处是租金抵税。而且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不足的是无折旧抵减。融资性租赁方式虽然可以抵减折旧,但财务负担较大。企业应权衡以上几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2. 适用性分析

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基础好,有进行财务管理预测、决策的能力,则可以建立以企业理财活动为内容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体系。

(三)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新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1.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税收筹划意义

新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第一,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二,在计算费用损失时,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时间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第三,部分涉税事项的处理方法的差异。第四,税务处理规定不准扣除项目差异。第五,税收法规对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做了限制性规定差异。第六,对部分应税收入的规定差异。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间存在着上述差异,因此,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的过程即是在会计核算基础上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这无疑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筹划思路和操作空间。

2. 适用性分析

对于所有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可以建立以确认和处理差异事项为思路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这种思路简单、易于操作,可以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结合进行,从而减少基础工作量,提高筹划效率,且受限因素少,适合于任何查账征收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黄黎明. 税收理论的最新发展. 涉外税收,2004,(02):77-78.

[2] 方卫平,税收筹划.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320.

[3]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税法.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3-4.

[4] 刘军, 郭庆旺. 世界性税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52-254.

[5] 朱洪仁. 国际税收筹划.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60-262.

[6] 杨斌. 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税务与经济,2003,(06):76-78.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4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不断改革及完善,企业已被推向了全面税收约束环境下的市场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努力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低税负、高效益的经营理财方案。本文从纳税筹划的概念出发,阐述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分析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方式,并提出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积极开展税务筹划,是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条合法途径和最佳选择,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筹划可以减轻企业沉重的税负,节约大量资金,也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使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因为详细的税收策划,不仅仅是对企业有关涉税事宜的筹划,更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是由纳税筹划方案统一体现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和运作,都是贯穿在整个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顺畅无阻的配合才能实现。

3、税务筹划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税务筹划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进税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动税收法制化的进程。

4、税务筹划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税收一方面是国家利用法律手段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过程,同时也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投资方向、筹资途径、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产品结构、投资区域等方面,来实现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因此,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顺应了国家对社会资源配置的引导,优化了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新企业税法下企业税务筹划方式

新税法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建立了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税法法律制度,适应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新税法的颁布,使得旧税法法律下的很多纳税筹划途径失效,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纳税筹划方式。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收入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结算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以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较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①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它可以合同约定的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当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时,可以选择赊销或分期付款的结算方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②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对于以先销售后付款为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1、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①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②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2、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3、广告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按统一比例15%进行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不能无限制地任意扣除广告费用。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一样可以将超过扣除的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扣除,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必再考虑多委托广告公司宣传而减少企业自己宣传的途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行性,自主选择宣传方式。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取得符合标准的广告费支出凭证,据实在税前列支。

4、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时,要严格区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企业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当注意不能将会议费、差旅费等计入业务招待费。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因此,企业在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时,一是要取得业务招待费的确实记录;二是要准确把握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的限度。

5、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及与就企业所得税的比较,企业应注意到除了扣除比例有所变化外,还应该注意公益性捐赠扣除的基础不同。原所得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在存在纳税调整项目时,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进行考虑利用公益性捐赠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正确计算扣除的基础,进而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金额。

6、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我们可以从折旧方法上来考虑纳税筹划。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针对企业具体的盈利情况及其所处时期,选择不同的折旧方式,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抵税的作用。具体可分盈利企业、处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期的企业、亏损企业来区别对待。

7、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适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由于“销货成本=期初存货+本期存货-期末存货”,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大小恰好与销货成本高低成反方向变动。由此可见,存货的计价方法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关系,它的选择应立足于使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

(三)新企业所得税下亏损弥补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十八条规定,由于货币存在时间价值,企业在进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时,应当尽快将可弥补的亏损额在盈利年度弥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都具有一定的弹性,为了实现税前利润弥补即将过期的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增大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尽管企业采取的这些措施可能招致企业以后年度产生新的亏损,但在法定弥补期限内弥补即将过期的待弥补亏损,就能避免税前弥补亏损额因过期而不能税前弥补的问题出现。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过渡期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新所得税法公布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享受低税率的企业如果有新业务需要设立新公司的,可以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来做税务申报业务,或者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低税率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分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低税率优惠。由于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低税率企业在弥补亏损的设计上,尽量利用高税率年份的盈利余额弥补低税率年份的亏损以节税。

对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对于在过渡期内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算。如果2008年度尚未盈利的,则当年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5篇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意义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又称税收策划,是指在符合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取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力。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其应有权利。

税收筹划已不是一个新名词,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在许多地方,税收筹划已成为税务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和发展方向。广大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欲望非常强烈,纳税人有权在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安排自己的涉税活动来合理避税或减轻自身税负,采取措施以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当前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能力不足。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不重视,没有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透彻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认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就是成功的税收筹划,因而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如财务会计信息虚假失真、做假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以及非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等等,使税收筹划变成不合理的避税,甚至变成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等。

2.优惠政策享受不足。目前我国确实有许多优惠政策能够帮助企业合法节税,但是问题是企业享受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格认定手续比较多。根据规定,税务部门须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格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实际操作中,认定手续及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比较繁琐,企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二是享受优惠的企业比例不高。符合规定的企业理应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现实经济中,许多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未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致使其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

3.企业高素质税收筹划人才缺乏。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税收筹划知识训练,而一些企业筹划人员又缺乏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因而导致企业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思想落后,筹划意识缺乏,相关知识欠缺,不少企业甚至基于自身原因,根本没有将税收筹划纳入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中去。

4.税企之间沟通不够。一是由于受传统的税企征纳对立观念影响,一些企业对税务机关不信任、不合作,害怕、逃避税务管理。许多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内部秘密,不能让税务机关插手,其操作过程甚至不希望让税务机关知道。二是税务机关咨询引导力度不够,受一些传统的征管观念影响,税务部门单方面追求实现税收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认为加强管理、严防杜绝是唯一手段,忽略了咨询、引导等纳税服务,严重影响了征纳双方的沟通理解。

三、关于加强税收筹划管理工作的思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税收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企业的角度看,税收筹划是在经营中寻求企业行为与政府政策意图的最佳结合点,成功的税收筹划往往既能使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对政府、企业都有利。

1.树立税收筹划意识。在西方国家,企业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不仅被政府认可,而且在会计主体中应用十分普遍,甚至已成为一种谋生的职业。但在我国,由于企业管理人员在自身素质和税收认识上的局限性,致使税收筹划意识淡薄,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因此我们必须首先认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2.财务规范化是税收筹划的前提。账簿、凭证、报表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载体,任何形式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借助它才能实现。因此,一项正确、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规范、健全的会计账簿,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企业账证不健全,税务机关在征收其所得税时只能采取核定征收,那么,即便企业当年严重亏损,并聘请经济专家精心筹划,也不得不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所得税额缴纳所得税。同样,如果一个企业财务不规范,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白条”列支,即便交易是真实的,因事后无法查证,必然不准予税前扣除,只得被调增所得额,多缴所得税,同时还会因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这样,再好的税收筹划也无济于事。

3.加强引导咨询,帮助企业合法筹划。在税务筹划尚处于初级阶段时期,作为税务机关,更加需要加强面向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深化政策宣传服务,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做好税收筹划宣传和辅导,帮助企业掌握税收筹划与偷、逃税的区别以及税收筹划涉及的具体税收政策法规,提醒企业在正确树立依法纳税理念的前提下,谨慎选择税收筹划方案,并保证自身的税收筹划活动不断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要求,在合法依规的基础上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

4.强化科学管理,增强监管力度。税务机关要按照“优化服务”和“加强监管”的要求,采取科学的方式,强化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监管。一是完善税务机构内部监管职能。设置专门的税收筹划监管指导部门,明确具体职责,专注纳税人税收筹划管理,构建机制健全、运作高效、覆盖全面的税收筹划监管指导体系,将筹划管理与纳税服务、尊重纳税人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相结合,防范非法节税行为的出现。二是加强税收筹划管理和日管工作的结合。税收筹划管理本质也是企业节税的一种方式,加强税收筹划监管要充分运用税务信息监控网络,结合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巡查等日管工作,加强监督,细化管理,切实提高税收筹划监管工作的质效。

参考文献: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6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会计 纳税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以获得“节税”( 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

   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

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

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

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 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 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小结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7篇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设计流程;税收法律法规;人员素质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25-01

在我国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结果。企业通过事先进行纳税筹划使该经营活动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能给企业带来很多的好处,但筹划不好也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损失。企业进行好纳税筹划是至关重要的,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前、中、后需要全方面考虑。

首先,了解在我国进行纳税筹划还存在有哪些局限性,以便于更好的制定相关法规及提高筹划的效率和效果。纳税筹划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税收法规与会计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筹划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纳税筹划人员的筹划水平不高;征纳双方所处的低位不同。

其次,在了解了纳税筹划的局限性后就该明了该如何改进才能为有的放矢的进行筹划为企业真正节约税务成本。这些改进措施主要有:研究掌握税制变化规律;把握好筹划与避税、偷税的界限;纳税筹划要树立超前意识;要有长远的眼光;树立经济效益最大化概念。

其三,纳税筹划的目的:企业要明白自己为什么进行纳税筹划。(1)直接减轻税负;(2)涉税零风险;(3)获得资金时间价值;(4)实现财务目标。

纳税筹划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综合性很强的纳税运作技巧,它存在于企业的经济业务之中,离开企业经济业务谈纳税筹划就好比空中楼阁,根本谈不上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纳税筹划是一项事前行为。企业在经济业务发生前就应该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或经济业务各环节的纳税问题并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框架及具体的方案设计思路。整体纳税筹划框架设计是以精通财务及税法为前提,整合财务、税务及相关经营管理流程,以税务检测防范涉税风险。

通常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检测企业自身纳税安全状况:(1)企业在筹建阶段考虑到哪些税是否进行过税负测算·很多企业在实际中只管先注册什么都不考虑,事后到经济业务发生了,税务局让交税了又委屈到让交的税好多。(2)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考核过其纳税筹划能力·对很多小企业来说不可能会去请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财务人员又不多,但只要企业存在就存在缴纳税的问题,那么财务人员本身如果具有纳税筹划的能力将可以为企业带来不小的收益。(3)是否知道从事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将可以为企业节约不少的税务成本。(4)是否对采购人员索要发票事项进行专门培训·基础工作做的扎实更有利于纳税筹划。(5)对外签订合同中付款方式、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考虑过对纳税的影响·即合同的纳税筹划。(6)租赁办公场所或以法人名义贷款购房而由单位使用时是否考虑过纳税事项·流转税、所得税、房产税的筹划。(7)新业务发生时是否咨询过财务人员或税务专家·特别是重大战略决策更需要财税专家的参与。(8)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是否在30日内完整得到·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法规将更加有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9)税务机关在通知查账时是否知道查账的重点·这点就需要看平时和税务机关相处是否很融洽了,如果融洽也会节省不少的税,这是实务工作经验,每位财税工作者都体会过的。(10)是否聘请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监测·企业如果出现三条时就说明你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安全的隐患,出现六条时,则说明你的企业有重大隐患,必须要请专家进行进一步纳税方案设计。

纳税筹划方案是纳税设计的成果,纳税设计依赖于一套科学的设计思想。纳税设计思想作为一种行动指南,对筹划方案设计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纳税筹划设计思想可以概括为管理思想、创新思想、合同思想。纳税筹划就是要达到合法纳税、科学纳税的目的。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引起纳税活动复杂性,因此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纳税方案,然后就需要分析,优化选择。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关键途径是从不同角度考察税负点,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突破思路是寻找关键契入点,纳税筹划方案设计的定位思路如更需要纳税筹划方案涉及到企业——新办或正在办的企业、财税核算比较薄弱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中的关键结合点即纳税筹划=业务流程+税收政策+筹划方法+会计处理。纳税筹划方案设计基本步骤:(1)对企业基本情况与需求分析进行调查,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基本情况;(2)企业相关财税政策盘点归类,根据企业业务流程的涉税点对企业现行纳税情况进行评估;(3)全面分析企业各项涉税事项或者需要筹划事项的各种税负分布点;(4)确立筹划目标,设计多种筹划方案具体包括可筹划的涉税事项、法律依据、现金净流入量;(5)筛选纳税筹划方案:对每一个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税收政策风险、企业风险)等分析,可操作性分析,逐一排序,确定最终方案;(6)执行筹划方案,实施跟踪管理,作出绩效评价(修正)。

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也是筹划方案成败的关键。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服务意识、大量的知识信息、逻辑思辨的能力。

掌握一定的纳税筹划技术及方法往往更能事半功倍。这些纳税筹划技术有:免税技术、减税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劈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延期纳税技术、退税技术等,纳税筹划方法有:临界点法、增值率法、抵扣率法、成本利润率法、增值税类型选择法、采购对象法、业务转换法等。

综上所述,其实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这些还远远不够,但这是做好具体筹划的前期工作,筹划本身就是具有事前的,但除了事前筹划,事中、事后的监督跟踪和分析评价也是至关重要的,为企业整体良好运行提高切实保障。随着纳税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纳税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企业只要有纳税筹划活动,就存在纳税筹划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防范措施,为纳税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参考文献

新税法税务筹划第8篇

房地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业务涉及物业、基建、建材、商业、广告等多方面,涉税种类的多样化使得房地产企业必须精心进行税收筹划,否则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2002年,我国开始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作为税务工作的重点之一,使得房地产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税收环境。最近几年,我国政府更是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2013年3月,新国五条出台,提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个人所得部分征收20%的税收,这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基础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论来源于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从税收筹划的含义入手,探讨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有助于正确把握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本研究提供理论支撑。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产生于本土的词汇,最早提出税收筹划概念的学者是英国的汤姆林爵士。他指出,纳税人不仅仅有履行纳税的义务,在纳税的过程中,还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在不违反税法规定之前提下,纳税人有权利通过合理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政府对此没有权力强迫任何一个纳税人多纳税。虽然汤姆林爵士并没有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但此观点的提出为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后不久,荷兰财政文献研究局(IBFD)就对税收筹划进行了界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实现缴纳最低限额税款的目标,对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的过程。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国外学者对税收筹划概念的界定越来越准确,美国学者W.B.梅格斯在其专著《会计学》中,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企业为了降低税负,在不违反税法基本规定的前提之下,对各项涉税活动进行精心安排,使得纳税时间延迟或少缴税。

就国内而言,当前对税收筹划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著名税收研究学者盖地教授在其专著《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中指出,税收筹划就是在遵守我国基本税收法律与政策的前提之下,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对企业设立、重组、投资方式、经营方向以及管理理念进行事先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收益之目的。综合而言,从国内外学者对税收筹划概念的研究来看,都认为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涉税活动,与偷税、漏税等涉税违法活动相比,具有较大的区别。一方面,税收筹划遵守了相关的税收法律与政策,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故意欺骗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发生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而偷税、漏税却是事后行为,发生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后。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

当前影响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正是在不同的税法环境和会计环境之下,使得我国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时,必须注意外部环境的变化。

1.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主要突出了两大方面的变化:第一,税前扣除项目增多;第二,取消了一些旧的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这两大内容的变化,使得房地产企业不能继续沿用原有的税收筹划方案,必须重新进行税收项目的选择与安排。房地产企业如何在收入相同的情形下,尽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计税基础,是房地产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

2.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取消了原有的存货发出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开始向加权平均法和先进先出法转变。此种计价方法的转变,将对房地产企业的毛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波动。不仅如此,在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市场背景之下,原有的后进先出方法可以减免或抵扣一定的税收,而改变此种计价方法之后,如果房地产企业没有采取正确的应对方法,必然会使其税负增加。由于房地产企业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具有建设周期长的特点,一旦取消或限制存货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对房地产企业税金和利润空间产生影响。

(2)《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增加的一项规定,单从字面上看,该条准则似乎是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而出台的会计规范,事实上并非如此,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因此,它并非专门针对房地产企业而制定的规范,但此条准则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却较为显著。该规定的出台有助于企业对房地产企业所持有的房地产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分类。此条准则还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确认都作出了明确的说明。从实际效果来看,如果房地产企业不能正确运用此项规定,将使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增加。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房地产业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较多的利润。因房地产企业无论在收入还是支出方面,所涉及的金额都较为巨大,加之其涉及的税收项目种类繁多,很多房地产企业往往意图通过偷税或漏税的方式来达到节税之目的,使得税收筹划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房地产企业大多是大型企业,在涉税过程中纳税金额较大,这使得有些房地产企业往往存在偷税或漏税的思想,认为进行税收筹划并不能给企业减轻多少税负,而偷税或漏税却能够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节税空间。为此,有些房地产企业设置两套账本,做假账。对外一套账本,专门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对企业内部又是一套账本,以记录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税收筹划意识的薄弱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严重的税收风险,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不仅仅需要补缴税款,还面临高额的罚款,更为重要的是,这将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的信誉,对于房地产企业未来的发展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进行税收筹划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税收筹划组织机构的不健全也是影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因素,分析当前的房地产企业组织内部建设,可以发现极少有房地产企业会专门设置税务部门,以负责整个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一般而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都是交由财务部门负责。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程度不会低于财务工作,此项工作不仅仅要以企业财务管理为基础,还需要相关的人员对税收法律和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在我国税收法律和政策繁多的背景之下,不同区域的涉税项目计算有较大差别,这无疑对税收筹划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完全依靠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来解决税收筹划问题,显然难以达到实际的目标,需要设立企业税务部门,专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三)税收筹划内部管理缺乏

房地产企业业务的多样化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复杂性与系统性,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内部要形成良好的内部管理体系,特别是各部门之间,要有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才能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正常开展。然而,当前房地产企业有些部门之间的内部合作脱节,比如公司销售部在与客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之时,由于销售人员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没有依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使得财务部门在核算时,往往出现较多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税收筹划工作;比如我国税法针对打折销售和买房送装修两种销售方式规定的计税方式有所不同,其中打折销售的计税方式是依据打折后的金额计算,而买房子送装修是依据购房款加上装修款的合计金额计税。因此,只有在房地产企业内部加强管理,使得税收筹划人员全面掌握企业各个环节的经营情况,才能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作出正确的方案选择。

三、解决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对策

在国家越来越重视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之下,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将越来越严格,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涉税环境也越来越复杂。由此,房地产企业必须正视当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笔者认为,房地产企业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解决当前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也会越来越完善,如果房地产企业还是想通过偷税或漏税等违法手段来达到节税的目的,显然难以实现。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建议国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力度,展示税收筹划成功的案例,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对于税收筹划与漏税、偷税的区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让房地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理念,将其纳入日常的财务管理过程之中,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二)设立专门的税收筹划组织,强化税收筹划管理

针对当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组织缺失的现状,建立专门的税收筹划组织进行税收筹划尤为必要。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将税收筹划组织作为一个单设的机构,专门负责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建议房地产企业在风险管理部下面专设税收筹划部门,设置主管或经理一名,负责领导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制定各项总的税收筹划方案或措施。在主管或经理下面配置3―5名税收筹划专员,负责企业具体税收筹划事项的执行。

在建立了专门的税收筹划组织之后,就需要充分发挥税收筹划部门的作用,这需要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一方面,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税收筹划部门能够准确掌握房地产企业各个环节的经营信息,进而设计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另一方面,还必须提高税收筹划工作者在房地产公司的地位,给予其良好的职业晋升通道,为其参与公司战略管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税收法律和政策研究

为了适应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会及时调整相应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从这个层面上讲,税收法律和政策将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之下,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变动很大。因此,房地产企业只有加强对相关税收法律和政策的研究,及时系统地了解税收法律和政策的变化,才能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不断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税收筹划风险。建议房地产企业在设置税收筹划专员的同时,设置税收研究专员,以加强房地产企业对税收法律和政策的研究。

优秀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