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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概念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21 10:16:10

城市治理概念

城市治理概念第1篇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道德  伦理责任

                       一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高潮。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高潮。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 [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高潮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二

城市治理概念第2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治理现代化

“社区”这一概念来源于斐迪南・滕尼斯的《社区与社会》。但是“社区”一词是我国费孝通先生带领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生,翻译滕尼斯的著作时,首创的。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处于制造业的极速发展时期,因此加剧了全社会的人口流动,大批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集聚,引起了诸多“城市病”,由此,社区研究被引入城市。在工业化、城市化的推动下,传统的社区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走向是相逆的[1],传统的社区管理方式也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因此,社区也从管理转变为治理。

一、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背景及发展阶段

(一)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从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同时又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也就是现代化的过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亨廷顿归纳了现代化的九个特征:现代化是革命的过程,是复杂的过程,是系统的过程,是全球的过程,是长期的过程,是有阶段的过程,是趋同的过程,是不可逆的过程,是一个进步的过程。[2]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城市的社会管理结构也随之发生很大变化,以前的“单位人”正逐渐成为“社会人”,城市中原有的 “单位制”和“街居制”相继失灵,社区也就应运而生,社区的治理成为了城市治理的主要内容。[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治理特别是城市基层治理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而城市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元,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也将成为必然。

(二)城市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阶段。1950年代,“社区发展”在联合国的倡导和推动下,成为全球性的概念和课题,旨在促进当地的社会进步与发展,后逐渐强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关注居民及其他社区成员的社区参与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社区发展是在政府的推动下一步步发展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政策,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借鉴西方的社区发展理念。虽然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发展理念与我国的社区建设有所不同,但其根本目的都是相通的,扶贫助困,缩小贫富差距,使民众能够共享现代化的成果。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接管大城市,废除保甲制,随后,各城市逐步成立防护队、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等名目不同的居民组织。由于基层管理需要,1954年,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其性质为城市基层居民群众自治组织,使得城市政权延伸到街道,也使得城市社区得以进行社会控制。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统一了街道组织形态,也就出现了街道办事处。但是,从1958年到1978年期间,由于“运动”、“”的影响,使得街道社区完全单位化,削弱了城市社区的功能。

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这就重新确立了街道办事处的性质。1986年,我国民政部提倡在城市基层开展社区服务,“社区”被正式纳入到城市管理的范畴。1989年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颁布了《居委会组织法》,其中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90年代起,我国开始加强对社区的建设。1991年,崔乃夫部长明确指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应该着重抓好社区建设。1995年,上海市推进了街道体制改革和街道管理体制转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1998年,国务院正式认可“社区建设”概念,使我国社区建设在制度上有了保证。1999年,开展“全国社区建设试验区”的试点工作。2005年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全国社区建设工作会议闭幕式上作了题为“建设和谐社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的讲话,由此开启了和谐社区建设新的篇章。随着改革的深入,各个城市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社区体制改革和街道体制改革。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区治理,其实就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工程。2014年,强调,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提出,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2016年4月,顾朝曦副部长强调,要以推进城乡社区治理现代化为着眼点,进一步创新社区治理体制;要以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为切入点,进一步增强社区服务功能。这些都标志着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正走向现代化道路。

城市治理概念第3篇

[关键词]:农村;农民;城市化;文明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期,也是关键期。对“农村城市化”有什么样的理解,必将会直接而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性质、方向、量化、道路抉择等)。所以,辨清我国“农村城市化”概念将直接关系到甚至是我国农村城市化建设成败、成效的关键。当然,我们完全可以在实践中摸索探讨,但是,没有(先进)理论指导的实践将会是苍白的。国外一些国家在农村城市化建设中所走的弯路就是一个明证。因此,要明“择”必先清“辨”。对我国“农村城市化”概念内涵理解的灵活化,将可以使我们对我国农村城市化的探索、实践的灵活化,而且会更符合实际、更为有效。

一、我国农村城市化之“辨”

对“农村城市化”一词,早在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著名经济学家刘振邦曾提出了激烈的批评意见。刘振邦是一位长期研究世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经济学家。他说,农村城市化是一个非常危险而又极不科学的提法。彻头彻尾、彻里彻外谓之“化”,如果农村彻头彻尾、彻里彻外变成城市了,农村也就消失了,生态也就不平衡了。因此,这样的提法会把农村的发展引向歧途,是和人类的发展背道而驰的。他说:“农村城市化这个提法最初出自于50年代的西方,二战结束后,当时西方城乡生活水平差距很大,为了消灭这种差别,一些国家盲目提出了农村城市化这样的口号,并把它当成一种模式,企图以此来把农村的生活水平提高到和城市同等的程度。在此影响下,许多西方国家比如日本大量发展中小城市,结果农业用地越来越少,生态出现了严重不平衡,日本政府认为这是他们经济发展史上所走的一段最大的弯路。法国在农村城市化的引导下,耕地每年减少1%以上,农村荒芜。这种现象迅速引起了西方国家的重视,到了70年代,就彻底否定了农村城市化的提法。现在,在西方任何一份报刊杂志和经济学理论中,都不再提农村城市化,而取而代之的是城乡一体化,实际上就是产销一体化,也就是说,城里需要什么食品,农村就生产什么,加工什么。比如,城里需要奶制品,农民就养奶牛,而养奶牛产前、产中、产后可分出若干行业,产业多起来了,农民自然就从粮食生产上转移出去了,而不一定非得造个城才能让农民转移出去。”[1]

刘振邦这一提点可谓振聋发聩,犹如及时雨般浇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城市化建设热潮。的确,农村城市化的提法是很危险,如果对农村城市化没能真正理解而盲目进行的话。但是,错误或危险并不在于农村城市化及其提法本身,相反,农村城市化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传统意义上的农村的存在和发展,是基于人类的需求和文明程度基础上的,因此,随着人类需求的重点转换和多样化以及文明程度的提高,农村和农民的转型或(相对于现代农村或农民上的)终结,也是可想而知的。

首先,农村城市化,根本上就是农村、农民的发展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村、农民的文明化问题。一部分学者提出,应该将农村城市化改为农村城镇化。他们认为这既充分重视了城市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经验,又切实地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往我国形成的城市体系,大城市多,中小城市少,城乡脱节,缺少小城镇中介,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力受限制。在农村城镇化体系中,既有少量农村流动人口通过社会流动进入大中城市,又以建设中小城市和县镇、乡镇为重点,使城乡更好地结合起来,起到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2]其实,文明化是一个极富弹性的概念,既有历史文明的积淀,又有现代文明的演进。按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农村城市化的实质在于城乡对立转为城乡融合,逐步缩小以至最后消灭城乡差别使城乡居民共同享受人类创造的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事实上,还应包括政治文明。因此,从这个大角度上看,农村城市化就决非如城镇化等,城镇化只是农村城市化的一个内容、层次、过程、方法或模式。适合本国国情的农村城市化是一个远大目标,是一个发展方向,是一个科学诉求,是一个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极为丰富、深刻而复杂的体系(或工程)。其中,农村城镇化或城乡一体化等都只是农村城市化体系中的一部分,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一环,是农村城市化的各种形式或内容中的一种或一个层次,不能以偏概全。否则,农村城市化建设迟早会陷入深刻的迷茫之中,到时又须经历一番痛苦的思维方式革命或实践方法的洗礼,方能重新站起来,如此,农村城市化的成本未免就太大了。

农村城市化有内涵上的深广性,有层次上的逐升性,有过程(时间)上的递进性,有形式上的多样性等。这是农村城市化之作为文明化的本质所决定了的,是人类文明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和必然趋势。因而,农村城市化建设围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这三大文明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必然展开的是农村、农民在经济上、政治上和精神(思想观念等)上的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漫长过程。初级阶段上的农村城市化或许可以是通过政府推动下的暴风骤雨式或一夜暴富式的,显得迅速而卓有成效,但是,关键在于中高级阶段的“化”即对初级阶段成果的巩固和发展(暂且不论这初级阶段中某些过激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如今所谓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县域经济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农业产业化、产业集群化、工业化等等,主要是把农村城市化建设的焦点放在农村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上(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做政治保障,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做精神推动力。重点突出先后性,过程显示互动性,这未尝不失为一种科学而合理的选择。然而,我们在实际中的做法却常常偏离于我们之前的这种科学而合理的认识。思维的直线性,一刀切,是我们的惯性,所谓政治文明的保障作用或者是精神文明的推动力作用,常常被逼至角落,看着外面一片喧嚣杂乱而偷偷哭泣。农民的思想观念甚至是政府自身的发展观念、理念或思想观念常常被忽视,农民的意愿不名一文。农民只是棋子,哪是主体?!

其次,作为农村城市化的主体——农民的文明化是农村城市化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点和关键点。秦润新曾给农村城市化下过这样一个很好的定义:农村城市化是指在农村地区生产力结构、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人口的收入水平及结构、生产方式、思想观念、人口素质等方面与城市文明逐渐接近,趋向同一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城乡差别缩小的自然历史过程;是城乡融合并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化的自然历史过程。[3]定义全面而深刻,突出了农民的文明化发展。现实中,农民存在着与现代城市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愚昧的文化心态。科学而准确地了解农民,是我国农村城市化步入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否则,极易造成规划的失败。社会学家罗吉斯在谈到美国的农村人口往城市迁移时说:“这些农民进入城市没有任何心理准备。他们根本无法应付他们面临的新环境。他们不识字——他们本来的生活不需要识字。”但“城市就是一本书”,如果新进城的农民不掌握城市所需的职业技能,很难被雇用,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只是农民进了城,不一定就实现了城市化了。城市化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多因素、多层次、多变量的综合概念。其中包括职业构成和居住环境的变化,也包括生活方式、职业技能、行为规范、文化心态、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变化。在城市化的整个过程中,人自身的城市化是更为重要也是更为困难的。[2]另外,农民的乡土情结非常重,要注意尊重农民自身的意愿,不要强迫农民放弃土地、转业或进城等。观念的转变以及丢掉由于无知而对城市(对未来)的畏惧、就业技能和素质的提高等等,都需要时间,搞农村试点的科学性根据便在于此。变革性突进与改良性渐进要进行有机结合,强调农民这个农村城市化永恒的主体,必须通过科学规划,逐步引导,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强调自愿性,不想走的可以留下继续进行农业生产。各省市、地区在积极推进农村城市化的探索实践中,要谨防无视现实、无视农民意愿和现实状况,一味求快、求政绩的攀比行为,否则极易使农村城市化建设陷入困境,甚至引发各种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我国农村城市化的顺利进行。

再次,农村城市化未必是发展越迅速越完善就越好,也未必非得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才算是真正的城市化。好比如,一个人之称为人,并不需要所谓什么统一的标准,符合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即可。譬如,某君行为怪异,与众不同,便被戏称为“外星人”,其实,事常出人意料,或许该君也在思忖那些人才是真正的“外星人”呢!非要给农村城市化设立一个所谓“最基本的标准”的话,必曰文明化,就如有理性之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条件、标准一样。城市文明则是人类文明的最主要载体和凝聚体。各国各地都有自己的具体国情、“地情”,未必每个农村都必须被建设成为与城市一样模式的才可称为“城市化”,这明显也不可能。人类对农业的必然需求等因素,导致农村、农民的必然存在,但是未来这种“农村”、“农民”的存在也可以如有工业必有工厂和工人一样的存在概念,而未必真得如现在所谓的农村。“农民”也可以转变为农业工作者,他们跟城市居民一样,是一个不象现在这样的处处受歧视和限制的群体,他们也是人类文明平等的承载者和传承者。

农村城市化——主要包括形式上的城市化(农村变成城市、城市扩建、人口集中等)和内容上的城市化(城市各种文明资源,包括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资源,也即软资源和硬资源的充分享受与“化”,由原来愚昧、落后的农民升华为理想状态意义上的比较文明的城市居民。)这里面内容非常丰富,有表现在政治身份上的城市居民化,通过各种制度安排,以与城市居民一样能够享受城市各种政治资源(当前最突出的是户口改革);有经济上实现了非农化或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等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上的转换,以为农村、农民政治上的城市化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生活方式上也实现了城市化——一种较浅层的城市之文明化;素质上(包括思维方式、思维品质、思想道德观念和文化价值观念等)的城市化——真正的内涵上的城市之文明化。

二、我国农村城市化之“择”

通过辨清农村城市化概念内涵,并从中得出发展目标和方向后,我们对我国的农村城市化建设的道路、模式、方法上便更有了针对性。追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即文明化,是农村城市化的必然本质和必然要求,但“化”的水平、程度的不断提高定然需要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任重道远。每一个历史阶段,三个文明化之作为农村城市化建设中的重心或每个文明化自身的重心定然不同,需要逐次推进。甚至每个文明在农村城市化过程中的作用或相互作用都会各有差异。当前我国农村城市化虽然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但是毕竟还是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必然要围绕着文明化的目标,着重于先发展农村经济,以经济的发展、物质的充裕保证农村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起步和发展;而农民和政府的精神文明化和政治文明化则主要起辅助作用。各地区对农村城市化建设(的方法、模式、道路和目标等)因地制宜的创新,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但不可盲目攀比冒进。不仅农村城市化的模式、方法和道路可以多样化,而且农村城市化的形式甚至是内容上也必然多样化。

当前,农村经济产业化、工业化是主要动力,政策制度改革是关键,而人的思想观念、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等是辅助条件。政策制度在当前农村城市化中起决定作用,这些政策主要是指改革开放政策及由此产生的其他相关政策,诸如土地政策、户籍政策、产业政策、及区划、社会保险政策等等。[4]不经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即使经济上完全实现了非农化、生活方式上也完全实现了城市化的地区,仍然在制度上属于农村社区,在公共政策上也实行农村政策,市政设施、城市面貌及各项社会事业与城市其它区域相比,都存在很大的差距,使得经济和社会的变迁成果不能转换为城市化的成果,延缓了城市化的进程。[5]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来讲,直到现在,已有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陕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北京、上海两市也已下发了本市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实施意见,放宽了条件限制。公安部表示,为推动改革政策的顺利实施,上述地区的公安机关主动配合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调整相关配套的经济社会政策。中国还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人才交流和人口的合理有序转移;完善暂住户口登记,放宽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子女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限制,放宽对投资、兴办实业和购房人员的落户政策,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政策,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

另外,由于我国农村及其人口过于众多,农民不离土不离乡的生活方式将长久地存在,要使中国农村、农民的城市化、文明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农村土地、矿藏、特色风景和人力资源等多样化资源进行整合发展的“就地多元化”是合理而必然的选择。这需要作为外力的城市对农村的耦合和推动以及农村内部推动相结合,农村城市化与农村社会保障、教育改革等并行,共同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共同提高农村、农民城市化或文明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著名经济学家刘振邦说——“农村城市化”是一个危险的提法[N].新华日报,1995-12-7.

[2]辛秋水.“农村城市化理论研讨会”综述[J].江淮论坛,1994(5).

[3]秦润新.农村城市化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城市治理概念第4篇

一、所有权概念的探讨

所有权是一个富有魅力的法学概念[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所有权实实在在地关乎每个法律主体所拥有和控制的其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所有权是产生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也是其他财产权的结果。准确把握所有权概念,完善所有权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

马克思在研究了罗马法以后认为“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2]王利明教授认为罗马法中有“所有权”一词的,即“dominium”,而且被认为是现代大陆法系所有权观念的源泉。[3]这是因为在罗马帝国时代,简单的商品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由这种简单的商品生产经济基础所决定,罗马法确立了绝对的、自由的、独立的所有权概念和制度,这是简单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也认为罗马法上有所有权概念:在罗马人中,所有权的早期称谓是“mancipium”,“proprietas”(所有权)则是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而“dominium”则更古老,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也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力或对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4]罗马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是“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5]现在,所有权概念肇始于罗马法成为通说。

2.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概念

日耳曼法的产生,虽在罗马法之后,但因为是农业社会的法律规定,所以反映着前资本主义的精神,没有成文法典,只有习惯的聚集,法律的内容也大都是支配、服从义务拘束的关系,不过可以说是富于团体本位的思想。[6]日耳曼法并未将所有权看作是抽象的支配权,而是基于各种物的利用形态来分别认可各种权利,即以利用为中心建立了物权体系。[7]日耳曼法基于各种具体的事实关系,根据各种对物的利用形态来确认各种对物的权利,物的形态不同,对物的支配形态也不同。例如动产与不动产属于完全不同的权利,其效力和保护方法在法律上是不同的,[8]甚至对不动产的占有也不象罗马法那样应以所有之意思为要件,而只是以现实的持有为要件,这样在同一不动产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用益物权,而该数个物权都是从事实上的利用关系出发加以确认的。在日耳曼法上,甚至在永久的所有权之外,还有所谓负担的所有权和不能处分的所有权。[9]因此,日耳曼法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

3.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概念

(1)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中,所有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10]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一般都有对所有权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为对物享有的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的一切干涉”;《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限制内对其所有物有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也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人有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11]当然,我国《民法通则》也不例外,其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说,大陆法系“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权,具有完整性和弹力性的特点。

(2)英美法系的所有权概念

英美法系由于属于判例法,因此从概念本身的逻辑看,并无严格的“所有权”概念,亦未形成固定的人和物两种观念。但与大陆法系相比而言[12],英美法上的定义要实际一点。在英文中,与财产对应的是property,它既指财产权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客体,比如某一物品或某一权利。1933年出版的一部美国社会科学中的property条目中是这样表述:“property是一些字母的和谐悦耳的排列组合。它用作代表人们在共和国中持有的诸种权利之普遍术语。一块硬币,一支长矛,一幅锦绣,一道修道院之誓愿,一头公牛,一名奴隶,一笔赠与的生活费,一片田园,一件首次抵押物,一个铁路系统,一张交易的清单和一次合同权利都可以用这一普遍性术语来表达。”[13]与所有权对应的英文词应该是ownership,朗文英语词典的解释是:拥有某物的事实(thefactofowningsomething);而own(所有)这个动词是这样解释的:合法地拥有某物(tohavesomethingwhenitislegallyyours.)[14]

梅因说过,“欧洲大陆上的‘财产史’是罗马法的动产法消灭封建化的土地法的历史。英美土地法虽然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有益因素,但仍未形成大陆法系中相应的物权制度。可以说,英美法系上”所有权一词纯粹是作为占有的对应词,其意义并不比产权包含更多的含义,所有者比单纯的占有者地位要高一些,但在恢复占有的诉讼中,所有权并无任何技术性的意义“:”至于物的利用,则很少会发生所有权的问题。基于物的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多人分享,因而将所有权归诸其中的任何人都是不合适的。“[15]因而所有权在英美法上并不代表任何特别的意义,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由于抽象物不受有体物和所有权的束缚,可以进行人为创造和设计,所以英美法系财产法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4.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概念

我国奴隶社会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即由国王代表国家对全社会的财产包括视为财产的奴隶,行使所有权。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奴隶社会存在着抽象的国家所有制。但实际情况是,国王为了实现对国家的统治,不得不将土地分封给大小官吏和贵族。故在我国奴隶社会既确认了君主代表国家,对土地、奴隶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又在事实上承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

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之西方国家更长,且封建统治者重刑轻民,所有权观念不是很发达,人们普遍重视所有权的归属关系,而于所有权各项权能与本权相分离却较少涉及。即便如此,我国封建制法已将财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且因为我国是农业国家,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级为重视。与我国奴隶社会类似,我国封建社会也存在抽象的国家所有制,但其本质仍是私有制。在我国封建社会,一个人是否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所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与其地位和身份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所有权概念与罗马法所有权概念是不同的,而累似于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化三改造”于1956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至此,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当然也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维护、管理国家财产,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及法律确保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我国也通过法律确立财产的所有权。如,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中的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也通过法律巩固了国家所有权[16].

我们认为,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其权能在时间、空间上均可与之分离的抽象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所有权的功能决定所有权的概念,而所有权的功能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在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法律的真实生命不是逻辑,而是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现实”。[17]从这样的所有权功能出发,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的概念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中的有益成分,突破一些固有的误区,以适应市场经济灵活变动、不断创新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我国对所有权概念的理解误区

我国多年通行的所有权概念,是一种用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来解释所有权本身的定义方式。法定概念如此,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理论界复如此,将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之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陷入认识和实践的一些误区。目前理论界对所有权的认识似有以下误区:

(一)误区之一:将所有权视为其权能的简单相加,不理解所有权的支配力何以得超越任何抑或各种所有权的具体权能。

例如在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讨论中,有一种“委托经营区观点”,该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中应当增加一项“委托经营权能”。以便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建立委托经营关系,由国家将这项权能交给企业,成为企业地一项法定权利。“这种观点把所有权视为其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忽视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着利益的支配力之真谛”[18].把所有权理解为所有权权能的简单相加实际上是把所有权庸俗化了。所谓所有权的权能[19],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效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只是实现所有权的手段,或称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的权能体现为不同的作用,每一种权能都意味着所有人或所有人授权他人实施一类或一系列行为的可能性。通常在学理上,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划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也有的把所有权的权能划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积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20]各国的法典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一般都以列举的方式把所有权归结为对物进行支配的几项权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采用的就是这样一种列举的方法。

但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就财产的支配角度把所有权概括为几项权能,但所有权都不等于几项权能的简单相加。[21]“列举主义,不但以所有权之本体与所有权之作用(所有权之权能)混为一谈,且亦涉于繁难,盖举所有权之作用(即所有者之权能)纲罗之而无遗漏乃一至难之事”[22].“所有权就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而非物之利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总和,于法律限制内有自由利用之单一的内容,其情形有如人格的自由权,非得为任何事之权能得集合,乃于一定限制内得为所欲为之单一权利”[23]事实上,罗马法学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所有主的权利是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换句话说,人们不可能在定义中列举所有主有权做什么,实际上所有主可以对物行使所有可能行使的权利;物潜在的用途是不确定的,而且在经济—社会运动中是变化无穷的,在某一特定时刻也是无法想象的。”[24]因此,所有权并不是其各项权能简单相加,所有权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全可以自由发挥想象力,实现自己所拥有的诸项权能。同样的道理,所有权的几种典型权能的简单相加,并不能涵盖所有权的全部意义。

(二)误区之二:将综合行使所有权一般权能甚至个别权能的主体视为所有权主体,不能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主体与所有权权能之间错综复杂的分分合合。

一种情况是,我国在法人财产权的讨论中,关于公司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提出过如下存在误区的观点:(1)公司是唯一所有权主体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现代公司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发展为公司被经营者控制。股权从所有权演变为债权,以致公司成了唯一的所有权主体,股东只关心股息和红利。公司不再受股东控制。(2)股东与公司双重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并不否定股东的所有权,而是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公司为股东所有的双重所有权结构。这些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认为股东的所有权不可能被经营者剥夺,现代公司仍为股东所有及控制。所谓的“两权分离”,只是在事实上剥夺了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和所有权。[25]

既然股东(出资者)因其对公司或企业投资而享有所有者权益,可以对公司或企业施以控制,公司或企业法人就不能对其支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法人固然可以根据出资人之间的契约依法取得独立人格,但是基于此独立人格而剥夺股东的所有权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公司或企业归根到底是处于股东或出资者的监督、控制之下的。很多学者将法人所有和法人独立财产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是不能等同的。法人独立财产仅仅表示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并不表示法人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这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没有关系。股东投资后,财产由全体股东按份共有。股东对公司财产实行按份共有并设定用益物权,由公司行使,也就是董事会行使。法人所有权的弊端在于法人所有权就等同于董事会所有权,而董事会所有权等同于大股东所有权,最终就等同于董事长、经理人的所有权,这非常不利于对小股东的保护。

国外法律也没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如德国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权和其他不动产物权,而不是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再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不存在法人所有权的;公司在其活动中取得、行使权利,设定及履行义务,都应当是股东(出资者)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则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这一制度也说明了股东(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的所有者地位。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践中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的人不可能直接经营国有企业,通过部委和各级政府层层委托以后,每个部门都认为自己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人或者是实际上的所有者,所有权被各个部门分割,实际上已经架空了真正的所有者,也无法形成各级之间的合理约束。这样,由于把行使部分所有权权能的主体误读为所有权主体,使得本来是统一所有的国有资产,事实上又具有非常具体、零碎的隶属关系。

(三)误区之三:从抽象单个自然人的角度理解所有权主体,无法理解政权作为一个公权力体系如何享有并行使所有权。

现有的所有权理论多侧重从抽象单个自然人的角度理解所有权主体,对政权作为一个公权力体系如何享有并行使所有权不太了解。其实,政权在法律上可以作为所有权主体享有并行使所有权。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政权能取得法律人格,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机关法人。政权基于法律人格享有和行使所有权,符合人格—财产权的一般逻辑。

1.政权享有并行使所有权是承担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2.“政权”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是阶级的工具;二是指政权机关。[26]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统一管理国家的各种社会行政事务的机关。[27]政府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各国历史的发展,在不同阶段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但是,有一点则是共同的,政府具有执行和体现国家政治统治的基本职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28]“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9]笔者认为,政府管理尽管具有执行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点,但所有政府管理,其根本的目标都不可能离开国家的利益。所以,政府职能是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统一,二者不可偏废。而其中实现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政府管理现代国有企业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实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本质也是政府管理现代国有企业的法律本质。

2.政权在历史上就享有所有权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政权作为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作为所有权的主体。梅因对财产早期史曾做过有价值的研究。他发现:团体共同所有权是古代正常状态的所有权,“没有人能够违背团体意志而被保留在共同所有制中”:“如果把我们的注意力仅限于个人所有的所有权,则就先天地极少可能对早期的财产史获得任何线索。”[30]另外,中世纪的城市已经享有相当的自治权了。11、12世纪以后,随着西欧各地手工业和商业的普遍恢复和发展,城市开始兴起,并获得自治权,由市民代表所组成的市议会不仅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行使立法权,经常颁布法令。这些法令主要涉及城市建设(如道路、下水道和桥梁的修建等)、城市管理(如财政、金融、商业、手工业、学校和粮食供应等)以及城市治安的维护等问题。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包括城市共和国和城市公社。市议会是最高管理机构,它由选举产生。中世纪欧洲城市按享有自治权的程度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城市共和国,这种城市不仅有自,还控制着郊区农业区域,类似古代城邦国家;城市公社,享有完全自治权,但不控制郊区;只有不完全自治权的城市,这种城市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大贵族派代表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31]至资本主义时期,随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政权作为所有权主体地位愈显明显。即资本主义政权在法律上真正作为一个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共同体,以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团体名义占有、管理财产。马克思指出:“国家本身的抽象只是近代的特点,因为私人生活的抽象只是近代的特点。政治国家的抽象是现代的产物。”[32]政权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也得到了保证,如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的取得和让渡应遵循补偿原则。

[注释]

[1]经济学对产权的概念探讨的比较多,与法学上的所有权概念有很大的相关性。关于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的论述,可参见谢次昌、王修经《关于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3]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20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6页

[5]同上注,194页

[6]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页。

[7]我妻荣著:《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3页。

[8]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35页。

[9]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49页。

[10]马骏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96页

[11]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53页

[12]两大法系财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绝对的所有权。大陆法系以对有体物的绝对所有为基础,使各种利用权处于依附地位。而英美法系却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准,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参见马骏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98页

[13]W.H.HamiltonandI.Tilled,Encyclopaediaofthesocialsiences纽约1933

[14]《朗文当代英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朗文出版公司1995年版,1015页

[15][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79页

[16]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80—82条。

[17]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第35页。

[18]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41页

[19]有的民法教科书用“所有权的内容”涵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权能。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124页。

[20]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53页

[21]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22]曹杰著:《中国民法物权论》,第36页。

[23]史尚宽《物权法论》,第54页

[24][意]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4页

[25]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42页

[26]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609页

[27]参见《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3页。

[28]参见夏书章著:《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页。

[30][英]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8页

城市治理概念第5篇

关键词:世界城市 国际商贸中心城市 北京

世界发达城市的发展经验表明,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是世界城市的重要支撑条件,作为世界城市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能够对世界城市的建设发挥先导性带动作用。2010年,北京市政府明确提出将加快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并指出今后一段时间,将把打造国际商贸中心作为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重要举措及未来一个时期北京商务工作的重要战略任务。要推动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步伐,将北京建成国际商贸中心城市,首要的是对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而从世界城市的视域出发进行解读将更准确且更具有全局性。

一、世界城市的概念及内涵

世界城市,又称全球城市或国际大都会,英文写作Global City或World City,有时也写作Alpha City或World Center。早在1889年,德国学者哥瑟(Goethe)就曾使用世界城市一词来描述当时的罗马和巴黎,而其概念最早在1915年由英国城市和规划大师杰德斯・格迪斯(Patrick Geddes)在《进化中的城市》中明确提出。格迪斯所界定的世界城市主要就是从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角度给出的,指的是:“世界最重要的商务活动绝大部分都须在其中进行的那些城市”。此后,国际上许多著名的学者也都对世界城市提出了自己的认识。英国地理学家、规划师彼德・霍尔(Peter Hall)认为,世界城市专指那些已对全世界或大多数国家产生全球性经济、政治、文化影响的国际一流大城市;全球化和城市社会学研究的领军人物沙森(Saskia Sassen)于1991年发表著作《世界城市:纽约、伦敦和东京》,通过对全球领先的生产公司的分析来判断世界城市,定义世界城市为发达的金融和商业服务中心,并指出伦敦、纽约和东京组成的三角结构是世界城市体系的核心。这三个城市也是目前公认的三大世界城市;城市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信息时代的三部曲”特别是第一部《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指出,世界城市应该被界定为“流动空间”日益网络化的过程,而不是传统意义上所指的某些特定的地方。

而提出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战略的同时,中共北京市委十届七次全会工作报告配发的名词解释中明确:世界城市是国际大都市的高端形态,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二、世界城市相关指标研究

(一)GaWC的《世界级城市名册》

1998年,全球化与世界级城市研究小组与网络(Globalization and World Cities Study Group and Network,缩写为GaWC)在英国英格兰莱斯特郡拉夫堡的拉夫堡大学尝试利用“关系数据(relational data)”为世界城市进行定义、分类及评级,并于GaWC5号调查学报中了《世界级城市名册》,通过研究会计、广告、银行/金融及法律等4项“高级生产业”的连通性为城市排名,确认了世界城市的3个级别和若干子类别。2004年,排名引入了一些新指标,但城市经济指标的重要性仍然高于政治和文化因素。2010年版排名认定,“阿尔法++级世界城市”为伦敦和纽约,“阿尔法+级世界城市”包括香港、巴黎、新加坡、东京、上海、芝加哥、迪拜、悉尼。

(二)全球城市指数

2008年,全球管理咨询公司科尔尼公司、芝加哥全球事务委员会以及《对外政策》杂志基于沙森等人的研究推出了全球城市指数,通过商业活动(30%权重)、人才资源(30%权重)、信息流通度(15%权重)、文化体验(15%权重)和政治参与(10%权重)等5项指标对全球6个商业城市地区进行综合评估和排名。在2012年的排名中,纽约一如既往拔得头筹,伦敦、巴黎、东京和香港紧随其后。

(三)全球城市竞争力指数

2012年,全球知名经济期刊之一,英国《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杂志信息部(EIU)“全球最具竞争力城市指数”报告,以城市8类竞争力和31项单独指数对全球120个城市进行了评估,排列了最有竞争力的世界城市排行榜。8项指标包括:经济竞争力、有形资本、金融成熟度、体制效用、社会和文化特色、人力资本、环境和自然灾害、全球吸引力。其中纽约、伦敦、新加坡城分列前三,香港第四,经济实力于全部范畴中比重最高。巴黎、东京、苏黎世、华盛顿特区、芝加哥、波士顿分别居于六至十名。

(四)全球城市实力指数

2011年,日本森纪念财团(Mori Memorial Foundation)颁布“全球城市实力指数”排名,排名基于6个方面:经济、研究与开发、文化与交流、宜居、环境、空间与可达性。前四名分别是纽约、伦敦、巴黎、东京。

三、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是世界城市的核心内涵

通过世界城市的概念与指标研究可以看出,在世界城市的认定上,学者们对于几座城市的认识比较一致,即纽约、伦敦、东京或加上巴黎,而对于其他世界城市的认定分歧较大。而无论如何认定,世界城市作为全球城市体系中最高级别的城市,全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核心节点,其经济指标均占据最大权重,高于政治及文化因素。换言之,世界城市的本质特征是其全球经济控制能力。也就是说世界城市不仅要在全球政治、文化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同时也必须在全球的经济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在这个意义上看,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是世界城市在商贸流通方面的一个关于功能形态的核心内涵。从目前公认的三大世界城市――纽约、伦敦和东京来看,其商贸服务业均为城市的核心产业。纽约、伦敦和东京城市服务业占GDP 的比重均超过80%。东京都的零售额是全日本的12.6% ,零售店铺达到11.4 万家,占全日本的9.2%,分别是第二大城市大阪府的1.78倍和1.39倍。而伦敦批发零售业是第三大产业,其中零售业增加值占英联邦20%的份额,全英国有14%的零售企业和19%的批发企业位于伦敦。这些世界城市对全球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政治影响力都因为有现代商贸业在城市经济中的坚固地位而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由此可见,世界城市也必然是国际的金融贸易的中心,是全球商贸流通网络化的关键节点,即国际商贸中心城市。

四、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概念与内涵

在国际商贸中心城市作为世界城市的核心内涵的基础上,要界定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概念,分析其特征,就应基于世界城市的概念与特征进行解析。从世界城市的视域来看,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应该是在国际和区域的交流和合作中,在商品贸易、要素流动以及服务贸易方面能够起到关键性、中心性作用的枢纽,它往往体现为一个城市。“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指城市商业随辐射能力的增强,能够超出国内界限在世界范围形成较大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聚集众多国际性商贸活动,包括金融保险业务、批零业务、物流运输业务、信息咨询业务和国际大型会展会议业务等。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形成是城市交换功能的国际化,集中体现了城市商贸设施、服务功能和整体环境能够服务于国际交往和国际性商贸活动 。”从这一概念中,可以总结出三层含义:首先,就城市本身而言,其自身的商贸业必须十分发达,才足以成为国际的商贸中心;其次,作为商贸中心,该城市必须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经济的集散作用十分突出;第三,作为世界城市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国际商贸中心不仅能够集聚、汇流包括商流、物流、信息流等多种要素,而且能够对周边城市或地区产生巨大的辐射力。

因此,在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上,应该注意兼有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的基础条件。供给条件,主要指城市内部基础条件完善,商贸设施齐全,这样才能够承载众多国际性商贸活动包括金融保险业务、批零业务、物流运输业务、信息咨询业务和国际大型会展会议业务等。需求方面则主要指其辐射功能不断增强,市场范围覆盖国外市场的比例不断增加,从而完成城市交换功能的国际化,成为国际商贸的交往中心。由此也可以总结出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两项基本条件,即;经济实力雄厚,配套服务完善。一方面,国际商贸中心城市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支撑;另一方面,还需要高度发达的第三产业以保障物资的高效流通。

五、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基本特征

通过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概念,可以总结出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所具备的三项主要特征。

(一)区位优势良好

区位优势主要是指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是决定地区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从各个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地理位置来看,大多位于沿海地区或陆路的交通要冲,交通运输手段便利且交通营运成本低廉,这就为其商品贸易、要素流动和服务贸易创造了天生的优势。按照市场布局的“中心地理论”,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域由运输成本和生产成本决定,因此,在具有了低廉的运输成本的优势之后,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辐射范围自然大幅度提升。

历史上,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经济迅速发展,发达国家完成工业化发展阶段之后,急需借助城市平台扩大对外贸易,这些具有天然优势的城市的重点功能也就逐渐向商贸服务转型,从而形成了第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如伦敦、巴黎、纽约等。

(二)商贸实力强劲

商贸中心的产业体系主要包括商品流通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旅游业和房地产业等,这是由其大流通、大贸易的格局决定的。国际商贸中心城市以商品贸易、要素流动以及服务贸易为主要内容,能够依托优越的商贸环境聚集丰富的人才、资本和技术等要素资源,对国内外知名的商贸企业和品牌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从而成为区域内的“发展极”,当然,这必须由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基础作为保障。

2011年9月,美国《大西洋月刊》杂志评出了“世界经济实力最强的25座城市”。排名世界第一的是日本首都东京,经济产值1.2万亿美元,经济实力得分0.992,金融中心得分697分,创新排名世界第一;美国第一大城市纽约排名世界第二,经济产值1.1万亿美元,经济实力得分0.984,金融中心得分770分,创新排名第四;英国首都伦敦排名世界第三,经济产值0.452万亿美元,经济实力得分0.935,金融中心得分772分,创新排名第八。正是这样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起了这三座城市作为世界贸易中心城市的角色,而如果丧失了这些因素,城市的地位也就可能随之消长变化,导致商贸中心的转移。

(三)国际化水平高

国际商贸中心城市是世界城市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其经济高度服务化,聚集世界高端的跨国企业总部,能够吸引丰富的国际投资,是国际商贸流通交易中心、国际商品消费中心、国际商品展示中心、跨国公司聚集中心、国际商贸文化中心,在国际事务的交往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从三大世界城市来看,纽约是国际航运中心、购物天堂、全球总部城市、艺术品交易中心、世界级金融中心;伦敦是国际航运中心、购物天堂、全球总部城市、艺术品交易中心、文化创意和设计之都、世界级金融中心;东京是著名购物天堂、美食之都、全球总部城市、亚洲金融中心。由此可以看出,世界城市不一定是制造中心,但必须是商贸中心。北京要建设世界城市,也必须首先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城市。

参考文献:

[1]黄国雄.北京建设国际商贸中心城市的分析比较[A].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第5期

[2]王成荣.基于世界城市目标的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研究[A].商业时代,2010年;12期

城市治理概念第6篇

一直以来,首都文化研究有两种基本视角,一种是以城市文化视角进行研究;另一种是以城市-乡村共生体文化视角进行研究。而沿着这两种不同视角,研究者们对首都文化的概念与内涵界定以及首都文化未来发展功能产生分歧。而这种分歧的焦点是首都文化功能未来发展是以高速的城市信息化、现代化为基础,还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文化为基础。尽管相关文献已经提供丰富的理论源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首都文化以城市-乡村共生体的文化视角并不占主流,但它却打破了以城市文化解释首都文化的单一模式,这为首都文化的深化研究提供了理论资源。

[关键词]

首都文化;城市文化;乡村文化;文化功能

一直以来,提及“首都文化”这一概念,人们头脑中随即浮想出大都市的画面。要对“首都文化”进行解读,也都以“城市文化”为基础。产生这种观念的主要原因是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近四十年来经历了经济、社会、文化快速变革的“大转型”的现代化建设(波兰尼,2007)。人们在头脑中已经形成根深蒂固的认识:提及现代必然想到城市,提及最现代化的城市必然想到首都,而提到首都文化会立即想起大都市文化。而这一认识也成为许多学者阐释什么为“首都文化”的前提条件。那么,在京津冀一体化以及新型副中心文化建设的背景下,“首都文化”显然打破了首都文化等同于大城市文化的观念认识。因此,本文通过对首都文化研究的视角、概念、内涵、功能以及首都文化功能发展的目的等五个方面的文献梳理,系统地把握首都文化研究的领域与范畴。对在当今社会背景下,研究者认识和把握首都文化提供切实的理论资源。

一、首都文化研究的两种基本视角

关于首都文化的研究,人们偏好于“城市—现代”的分析框架。只是囿于学者们生活阅历、学科背景和使用习惯不同,对其使用目的会存有一定的差异。学者倾向于把首都文化放置在“城市—现代”的思维框架下进行解读和诠释,是因为人们把首都文化限定在这样一个城市区域框架内,一方面对其形态、流变过程都有较清晰透彻的了解,易于把握;另一方面“城市代表着人类不再依赖自然界的恩赐,自我构建的现代美好形式新型秩序,代表着人们对美好未来的企盼”(乔尔•可特金,2006)。而首都内在本质所要求的“首善之区”满足着这种企盼,这就容易使首都被看作是反映现代城市标准的重要力量(雷震宇,2012)。首都是现代的、城市的愿景符合多数人的心理。当然,这种想法仅代表一部分学者的观点。在学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首都文化应该是一个系统文化,既应包含城市文化也应涵盖乡村文化。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第一,首都文化置于“城市—现代”分析框架内,如此分析范式很易让首都文化排除掉传统与乡村文化,最终把首都文化引入到自我发展的矛盾上来。尽管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相比,已经超越了后者无论是开放性、多样性、聚散性和扩散性(陈丽旭,2002),但在盖伊•博德(2008)看来以现今城市为代表的现代社会确实是一个缺乏凝聚力与自身自相矛盾的独立王国。它正导致着其内部的文化危机。列斐伏尔(2008)阐释到在以现代城市工业为基础的社会发展模式下,伴随着城市中已经出现的危机,同样历史悠久的全世界的农业文明也已出现危机。第二,用“城市—现代”的视角作为首都文化研究的框架势必有其局限,这也将直接导致首都文化功能的实践性在今天如何得以发挥陷入到功利与实用性上,以此得出的结论自然是有偏差的或者成为脱离“人”自身发展的文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把代表传统文化的乡村文化纳入到首都文化中就显现出了很强的必要性。卡洪(2008)认为,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以机械理性为特征的现代性已经渗入到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诸层面。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则是人们对待城市的文化方式,被单向度的现代工业的理念牢牢地束缚(卡尔•芬格胡特,2007)。人们对于个人自身发展理念已经被现代的工业理念所束缚。正是,在这两种基本视角下,首都文化的概念、内涵、功能在学者之间又产生了不同的认识。

二、首都文化的概念与内涵

就从“首都”的含义而言,它并非完全指代一座城市。从宏观上讲,首都包含地理范围内的整个行政区域,即含有被管辖的城市也包括其农村。从微观上讲,它仅指一个具有丰富象征意义的国家政权中枢(彭兴业,2001)。对于“首都文化”,由于首都的宏观与微观的不同界定,以及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首都特征,首都文化概念是一个针对不同历史时间、不同国家地域、体制、国情而抽象出来,且反映出不同国家的文化特质。所以首都文化也并非一个稳固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学者通过概念描述的方法,对首都文化进行阐释。刘易斯•芒福德(2008)曾对欧洲巴洛克时期的首都文化进行了如下描述:“法律、秩序、统一”是欧洲巴洛克时期的文化理想,也是当时欧洲各国的首都文化观念,而这一观念又与整个欧洲社会的观念相互作用,突出了首都文化对城市社会的塑造。杰弗里•迈耶(1998)也对首都华盛顿做出这样的文化描述:“华盛顿作为一个摒弃神权观念的全新地方,旨在建立民主社会而精心设计的首都,它向全世界昭示了一种全新的秩序———国玺永存的新秩序。”与此相对的是,他也对晚清帝国首都文化进行了描述:“把北京作为首都的清帝国,却仍以首都作为‘天子’的中心,以神权维持国家的秩序,并以首都的中心地位,把这种文化观念输出到帝国的地方区域。”但不得不说明,直至今日,北京做首都的“神权秩序”观念经过历史变迁与历次运动,其文化内涵已经发生转变,正如贝淡宁(2012)所说:“现在北京这座城市,作为首都文化的内质更多的是包含着一种政治倾向与政治热情。”显然,对于国外的学者来说,“首都文化”被作为一种描述性的概念,其首都文化功能在概念的描述中被体现。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尽管这些学者没有直接强调首都与城市的对等性,但其观念中已经渗透了“首都相当于城市”的。与外国学者对“首都文化”进行概念描述性相比,国内研究学者一方面把首都文化的研究更多地聚焦于作为首都北京的文化界定上来;另一方面,他们却也吸收了国外学者以城市文化看待首都文化的逻辑。因此,在这部分学者眼中认为北京作为首都,首都文化自然强调的是北京的城市性与北京的城市文化。那么在对首都文化的概念与内涵解读中,北京的城市文化也就成为主要的对象。孟固(1997)指出,首都北京在经过数千年的演变,是集政治、经济、文化为一体的综合型特大城市。对于北京来讲,它只应该作为一种城市来看待,首都的文化应该反映现代的城市文化(李建平,2013)。沈望舒(2009)在《从首善到人文的心路趋向———浅述构建首都文化特质的着眼点》一文中支持了这种观点,他说“首都文化”彰显的是“首善精神”,而首善精神是首都的城市精神,是北京文化的特质。在此基础上,“首都文化”就成为城市文化,其首都文化的概念被描述为:首都文化源于全国政治文化中心这一城市地位的客观现实,彰显地域文化与荟萃全国文化的综合优势;它塑造中华文化、东方文化代表者形象,体现拥抱国家与世界的精神境界;它突出海纳百川的气势和用良田沃土吸容八方建设者的环境条件,表达宽广真诚的心态;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它能构筑起属地民众和机构的凝聚力、归属感(沈望舒,2004)。当然,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首都文化不完全等同于北京城市文化。执此观念的学者可以分为三类:(1)首都文化是一种具有北京特色的地域性文化。北京除了作为首善之区之外,北京更是作为首都的一种地方性概念。首都文化就是其历史情况、风俗情况、地域情况下所反映出来的地域性特征(萧放,2012)。这里真正地把首都文化置于历史的时间与地域的空间之中。(2)首都文化是以北京文化精神为基础的民族文化。今天北京文化是一个巨大且复杂的文化系统,它是全国文化的汇集,又包括本地历史的文化精神。而首都文化是各区域文化展示交流的中心,是各种文化向北京集聚的一种表达。因此,首都文化只是北京文化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李建平,2013)。(3)北京文化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地方性文化;另一个为首都文化。首都文化与北京地方性文化二者交叉前行,在不同时代北京文化融入不同统治者所构建的首都文化精神之中,体现不同样式。因此,两种文化是相互交融,且彼此穿插的(阎崇年,2004)。可无论是以城市视角研究首都文化,还是以非城市视角研究首都文化,其“首都文化”的内涵,也是通过物质行为与精神观念两个层次来表达的。从物质行为层面看,郭勉愈(2005)认为大院是首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北京文化的核心内容。因为,“建国以后,就社会、政治地位所蕴含的文化能量而言,以干部、知识分子为主体,居住在大院中的新北京人,构成了北京最重要、最活跃的阶层,成为首都城市文化的主角”。彭庆生(2008)认为北京的胡同承袭着首都的文化精神。毕竟“北京是中国的政治中心、中国的文化教育中心、中国的宗教文化中心、中国各民族文化交融的中心、中国各地域文化交融的中心、中外文化交融的中心,许多文化在胡同中得以体现。当然,地名作为文化的“镜象”(牛汝辰,1993),作为物质世界的象征手段,北京的各大地名与胡同名,也呈现着首都文化海纳百川的姿态。“北京地名中的这部分独具乡土风味的地名,为北京的地域文化增添了另一种意趣(张燕来,2008)。除了大院、胡同等,首都的节日仪式也是首都物质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也是中华民族的首善之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与北京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更是一个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最为重要的是,首都的节日仪式与娱乐在现代语境中被转换成政治社会的表达方式,政府行为与民间社会在节日中得以协调,在节日中传达一种政治意识(萧放,2012)。从精神观念层面上看,首都文化的研究较为多样。孔震(2013)认为北京的旗人文化的尚礼、规矩构建了老北京人的价值基础与信仰,是老北京人的文化之根。首都文化正是从这种文化中生发出来的。但这只承认了首都文化的历史渊源。许多学者指出首都文化精神更应该是一种政治的观念反映,更应强调政府的意志。陈荣荣(2005)认为政府在首都文化生活中最关键的作用就是铸造首都之魂。李建盛(2012)认为首都文化是首都精神的映射,其核心为北京精神,即“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王一川,2012)。在此基础上,要具有“政治敏感,民族大局感”“民主法制观念的意识”(王晓燕、刘志方,2009)。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首都文化精神“使人实现现代化”(沈望舒,2007),让首都文化的“文明价值与世界城市对接”(沈望舒,2010);(李建盛,2013)。

三、首都文化功能与文化功能发展

不同学者都对首都文化概念进行了细致描述,首都文化到底是否一定属于城市文化,或者属于地域性文化,再或者是城市-乡村文化的共生体,对于这些并没有共识。但无论从何角度出发,首都文化功能的研究并没以城市文化、地域性文化或城市-乡村文化共同体的空间要素为条件,而是以如下三个层面对首都文化功能进行阐释。其一,国家记忆与文化传承。首都文化具有历史性,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它都保存了建筑、民俗、老字号等文艺形式(郑师渠,2004)。同时,首都文化具有很强的意向,它通过景物相连构成一组国家记忆的符号链条。这种记忆,把景物与文化在心灵上联系在一起,让人们记忆(张法,2004)。其二,联接地方与协调区域。在思考首都文化时,应该注意考察首都文化,不能孤立地看问题。应该把首都文化置于是全国文化和全球文化的中心点上来看(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首都发展研究中心,1996)。并且在一国众多中心城市中,首都城市有着某种意义的最高性和唯一性的地位主导。主导的功能是文化影响和文化辐射的功能。政治文化、制度文化、经济文化皆在其中(沈望舒,2007)。首都文化的政治性较强,是整合民族的国家的文化政治功能(彭兴业,2002)。其三,行为规范与社会秩序。首都作为首善之区,其文化自身就充满着文化自觉,他让人们理性地看待自身行为,这种自觉功能对于规范社会秩序有着一定的效用(许嘉璐,2004)。相较其他城市,外国留学生评价最高的地区是北京。这一原因则是首都文化的自觉性与市民行为举止在其文化规范中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人们在此氛围中自律、自觉(李春雨,2006)。但随着北京的快速发展,首都文化的功能发展已经不可能逃离空间要素。毕竟“首都文化”作为一种研究形式,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系统性的研究(张宝秀,2012)。那么文化功能应以何种路径进行发展,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是纽约、东京那样打造成为一种信息城市,制造成一种无信息的隔阂,还是如巴黎那样打造一种学术性为底蕴的都市城市(peterhall,2009)。亦或是沿着“田园城市”理论的“人本关怀”逻辑思路,以乡村丰富首都文化,拓展首都的文化功能。从国外的研究上看,关于首都文化的发展路径研究是沿着两条脉络进行的。一条是,把首都作为城市进行看待,而首都文化就成为城市文化。雅各布森把华盛顿放置于纽约、费城、旧金山等大城市的共同特征下进行分析,认为城市文化在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吸取着各个方面的先进文化知识,而这些知识被行业精英所率先吸收,并融入到行业文化中,进一步渗透到城市文化内(雅各布森,2006)。另一条是,把首都作为城市与乡村的联合体进行看待,那么在此之上的首都文化就发展为城市与乡村的联合文化。霍华德的田园城市思想,即是这种发端,霍华德(2000)指出作为首都伦敦的未来,它应该是由中心城市与卫星城市共同构成,并把自然的风光与城市相结合起来。而“田园城市”只是形式上的设计。在这种观念后,其实霍华德强调的达到“社会城市”的特点,而这种社会城市强调的是“人本”的理念,人利用田园城市达到城与乡、人与人平等的目的,最终构建出这种文化观念。国内对首都文化的功能发展路径研究,也是沿着西方研究思路的两条主线。一方面,认为首都文化的功能就是城市文化功能的继续扩大化。在这种城市背景下,戚本超、周达(2006)指出首都文化承载功能“首都北京的文化职能就是强调北京作为一个历史名城,继承着京都文化”。郭梅(2014)认为北京的文化有着巨大的开发利用价值,因此首都文化的功能除了文化功能外,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李晓江、徐颖(2015)进一步指出“当北京发展成为世界城市之时,首都的文化功能更应该体现在和谐与生态”等理念上。另一方面,关于首都文化以整合乡村文化发挥功能的研究较少,仅有张彦敏(2013)认为:“北京乡村文化建设与北京的区县文化建设应更好的结合起来从而面对今天我国首都文化的功能发展”。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发现,对于首都文化与乡村文化之间整合的研究,在今天社会下,成果并不丰富,这给我们留下了充足的研究空间。我们还可看到,今天乡村蕴含着丰富巨大的文化宝藏,乡村文化已经重新唤起了人们对失去的乡土认同和文化自信(高小康,2010)。毕竟城市本身就是“把人类与巨大的自然力量联系起来的手段,是一个促使宇宙,世界安定与人和谐的方式”(凯文•林奇,2011)。

四、研究评述与思考

以上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基于历史或是现实、国外或是国内的视角来探讨首都文化的概念、内涵、功能与发展路径,都为首都文化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与经验借鉴。但通过系统的文献梳理与分析,不难发现,对于我国来讲“首都文化”到底是地域文化、还是北京城市文化,其本身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概念。尽管从文献综述上可以发现一部分研究已经做到了城市与乡村的多视角考察首都文化问题。但归根结底,国内学者们还是把我国的首都文化作为北京的城市文化进行研究。然而,这就造成这样一个问题,即当前学界把首都文化的研究陷入城市文化研究上来,不仅忽略首都传统文化内容,也忽视了首都乡村文化内容,这造成呈现出的首都文化的功能研究缺少全面性与整体性。导致以“城市-乡村”相结合的文化视角研究首都文化并没有得到共识。而之所以缺少这种共识的主要问题,就是在许多学者眼中,“城市—乡村”框架自身的矛盾性。而这里涉及两对概念即“城市与乡村”“传统与现代”是否矛盾、是否存在内在关联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学者在建构乡村与城市、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关系的同时,指明了城市与乡村在文化上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由传统与现代文化导致的。滕尼斯(2000)指出:“乡村文化作为一种‘共同体’文化形态,共同体是‘传统’的它相当于农村。‘城市社会’文化形态是现代文化形态。都市社会是崭新的现代的,它相当于大都市。”衣俊卿(2005)针对我国也指出:“中国以农业作为传统,农业追求的是天的状态。追求的是‘天人合一’。因此,在中国人视野中,习惯于对整体的知觉把握和经验认识,没有培养起来对事物内在结构的理性分析与把握,尤其对于乡村农民来说,由于中国大部分人生活在乡村,乡村文化影响正是受传统农业文化的延续。因此必须借助工业文明建立起技术理性、科学思维、分析精神和主体意识、参与精神。让城市以工业文明下的理性化与科学精神,改变他们的思想与文化状态,完成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如此二元结构似乎很合理。可事实上,在中国社会中,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真是二元悖反的吗?事实恰恰相反,中国文明产生于农业社会,道德、民俗、信仰产生于乡土之中(冯友兰,2012)。乡村对于中国,犹言城市对于西方,因为西方文明起源于城市,其道德、信仰由城市而塑造(温铁军,2015)。谁忽视了乡土文明与都市文明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就很难理解各自的内在含义(刘钊,2012)。为了说明此点,费孝通在《乡土重建》中就明确说道:“在中国的土地上,两种文化体系发生着冲撞,但不能割裂来看问题”。尽管中国的文化正脱离原有的农业文化环境向工业文化转换,而农业文化的观念基础是“知足”精神,工业文化的观念基础是“无厌求得”,是两个根本不同的价值体系。反映在经济上,就是乡村经济的自给自足,与城市经济的“大工业”生产对乡村的剥削。城乡之间应该是有机循环的,从而在经济上解决“黎民不饥不寒的状态”,在文化上走向相互融合。毕竟如施坚雅(2007)曾指出传统中国社会的城市样态那样,“中国城市的宇宙论是由取自‘大传统’核心思想的要素构成,并借于农村的小传统所丰富。”城与乡一直存在着联系。朱媛媛、曾菊新(2013)更是以武汉为例,认为城乡文化在空间上是可以整合的,并用定量的方式,证明着城乡文化融合的程度。显然,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并非二元对立,它们尽管充斥着矛盾,但也充满着融合的可能,它们存在着互相依靠的基础(肖小霞、德频,2003)。那么,在以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为表征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它们之间是否也存在着某种关系?纵观历史,传统与现代可以说是一种时间上的连续。没有传统作为依托,现代化难以成功。新秩序在旧秩序的基础上有序地形成,完全脱离旧秩序而产生的新秩序更是不会长久。因此,现代之前必定有一个传统作为基础,现代化之后又为未来形成新的传统。毕竟现代化在实质上是传统的制度和观念在科学和技术进步的条件下对现代社会变化需要做的功能适应(何星亮,2003)。而对于传统来讲,传统又是尚未被规定的东西,它永远处在制作之中,永远向未来打开无穷的可能性,因而传统首先就意味着未来可能出现的东西,而不是过去已经存在的东西(许明,2010)。正如郑杭生(2008)所指出的那样:“并非在传统之后才有了现代”。恰恰相反,我们是因为有了现代而发生传统———现代人所说的传统是为现代而生的,因为唯有现代才能赋予传统,只有通过现代,才能获得自身的规定,而且唯有当传统与现代相联系和应对时,它才能被我们思考与把握。既然传统与现代之间并非截然对立,那么对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来讲,它们之间并非完全矛盾。因为,现代性脱离不了各个社会的文化传统(金耀基、周宪,2003)。“不同文化需求,满足人们不同部分。传统的文化价值固然属于价值理性,可以说是根植于人性的内在要求;而现代化的文化要素虽然不少,是属于工具理性范畴的,但科技与物质生活素质的改善又何尝不是根植于人性的需求”(陈来,2009)。在以现代文化为主导的今天,传统文化在扮演生命力方面是不可或缺的,它使记忆连贯,告诉先人如何处理同样的生存困境,它强调历史与现实的连续性,以此作为新的文明秩序的必要条件(贝尔,2012)。最为关键的是,正如陈来在二者文化融合中所强调的那样“文化的现代化不是以决裂传统为途径,其关键可能在配置合理的文化元素和获得一个良性的结构,使多元文化系统的合成指向较为理想的方向,而不是强求系统中每一个元素都指向同一方向”(陈来,2009)。在这里对“乡村与城市”“传统与现代”的强调,并非要对这两组概念进行详细说明,而是要对首都文化研究框架的逻辑前提进行强调,指明对未来首都文化研究的方向。一直以来,关于首都文化的研究已经陷入了城市研究与现展研究之中,城市与现代已然成为首都文化研究的主流视角。但事实上,对于首都文化的研究应该“兼顾城与乡的文化、传统与现代的文化”。不能一味地崇尚“城市”“现代”,也不能一味的地奉“传统”“乡村”为圭臬,而是理清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整体、全面地把握“首都文化”这一研究主题。当然,关于城与乡之间,传统与现代之间关系的解释与梳理,也为我们建立起一个新的首都文化结构缔造了基础。在这个结构中,“乡村文化”的价值地位和其他文化元素相互作用,使得整个首都文化系统不再表现为过渡的现代化和泛城市化特征,而更多表现为对人的关怀、对未来的展望。

作者:任超 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市情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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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概念第7篇

一、所有权概念的探讨 所有权是一个富有魅力的法学概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所有权实实在在地关乎每个法律主体所拥有和控制的其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所有权是产生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也是其他财产权的结果。准确把握所有权概念,完善所有权制度,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罗马法中的所有权概念 马克思在研究了罗马法以后认为“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的权利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随心所欲地处理什物的权利。”王利明教授认为罗马法中有“所有权”一词的,即“dominium”,而且被认为是现代大陆法系所有权观念的源泉。这是因为在罗马帝国时代,简单的商品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的高度。由这种简单的商品生产经济基础所决定,罗马法确立了绝对的、自由的、独立的所有权概念和制度,这是简单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意大利罗马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也认为罗马法上有所有权概念:在罗马人中,所有权的早期称谓是“mancipium”,“proprietas”(所有权)则是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而“dominium”则更古老,但不那么具有技术性,而且它也被用来指“家父”的一般权力或对任何主体权利的拥有。罗马法对所有权的定义是“对物最一般的实际主宰或潜在主宰”。现在,所有权概念肇始于罗马法成为通说。 2.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概念 日耳曼法的产生,虽在罗马法之后,但因为是农业社会的法律规定,所以反映着前资本主义的精神,没有成文法典,只有习惯的聚集,法律的内容也大都是支配、服从义务拘束的关系,不过可以说是富于团体本位的思想。日耳曼法并未将所有权看作是抽象的支配权,而是基于各种物的利用形态来分别认可各种权利,即以利用为中心建立了物权体系。日耳曼法基于各种具体的事实关系,根据各种对物的利用形态来确认各种对物的权利,物的形态不同,对物的支配形态也不同。例如动产与不动产属于完全不同的权利,其效力和保护方法在法律上是不同的,甚至对不动产的占有也不象罗马法那样应以所有之意思为要件,而只是以现实的持有为要件,这样在同一不动产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用益物权,而该数个物权都是从事实上的利用关系出发加以确认的。在日耳曼法上,甚至在永久的所有权之外,还有所谓负担的所有权和不能处分的所有权。因此,日耳曼法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形成近代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 3.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概念 (1)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 在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中,所有权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一般都有对所有权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为对物享有的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得自由处分其物,并得排除他人对物的一切干涉”;《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限制内对其所有物有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条也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且在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前提下,所有人有对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当然,我国《民法通则》也不例外,其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说,大陆法系“所有权”是一种抽象的支配权,具有完整性和弹力性的特点。 (2)英美法系的所有权概念 英美法系由于属于判例法,因此从概念本身的逻辑看,并无严格的“所有权”概念,亦未形成固定的人和物两种观念。但与大陆法系相比而言[12],英美法上的定义要实际一点。在英文中,与财产对应的是property,它既指财产权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客体,比如某一物品或某一权利。1933年出版的一部美国社会科学中的property 条目中是这样表述:“property是一些字母的和谐悦耳的排列组合。它用作代表人们在共和国中持有的诸种权利之普遍术语。一块硬币,一支长矛,一幅锦绣,一道修道院之誓愿,一头公牛,一名奴隶,一笔赠与的生活费,一片田园,一件首次抵押物,一个铁路系统,一张交易的清单和一次合同权利都可以用这一普遍性术语来表达。”[13]与所有权对应的英文词应该是ownership,朗文英语词典的解释是:拥有某物的事实(the fact of owning something);而own(所有)这个动词是这样解释的:合法 地拥有某物(to have something when it is legally yours.)[14] 梅因说过,“欧洲大陆上的‘财产史’是罗马法的动产法消灭封建化的土地法的历史。英美土地法虽然吸收、借鉴了罗马法的有益因素,但仍未形成大陆法系中相应的物权制度。可以说,英美法系上”所有权一词纯粹是作为占有的对应词,其意义并不比产权包含更多的含义,所有者比单纯的占有者地位要高一些,但在恢复占有的诉讼中,所有权并无任何技术性的意义“:”至于物的利用,则很少会发生所有权的问题。基于物的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多人分享,因而将所有权归诸其中的任何人都是不合适的。“[15]因而所有权在英美法上并不代表任何特别的意义,只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由于抽象物不受有体物和所有权的束缚,可以进行人为创造和设计,所以英美法系财产法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4.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概念 我国奴隶社会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即由国王代表国家对全社会的财产包括视为财产的奴隶,行使所有权。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奴隶社会存在着抽象的国家所有制。但实际情况是,国王为了实现对国家的统治,不得不将土地分封给大小官吏和贵族。故在我国奴隶社会既确认了君主代表国家,对土地、奴隶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时,又在事实上承认了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 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之西方国家更长,且封建统治者重刑轻民,所有权观念不是很发达,人们普遍重视所有权的归属关系,而于所有权各项权能与本权相分离却较少涉及。即便如此,我国封建制法已将财产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且因为我国是农业国家,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立法级为重视。与我国奴隶社会类似,我国封建社会也存在抽象的国家所有制,但其本质仍是私有制。在我国封建社会,一个人是否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以及所拥有土地数量的多少,与其地位和身份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所有权概念与罗马法所有权概念是不同的,而累似于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一化三改造”于1956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至此,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当然也是国家财产的所有者。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维护、管理国家财产,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及法律确保国有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我国也通过法律确立财产的所有权。如,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其中的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也通过法律巩固了国家所有权[16]. 我们认为,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其权能在时间、空间上均可与之分离的抽象的完全的、绝对的支配物的权利。所有权的功能决定所有权的概念,而所有权的功能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在于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及充分利用。“法律的真实生命不是逻辑,而是它所要调整的社会现实”。[17]从这样的所有权功能出发,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的概念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财产权概念中的有益成分,突破一些固有的误区,以适应市场经济灵活变动、不断创新的资源配置方式。 二、我国对所有权概念的理解误区 我国多年通行的所有权概念,是一种用列举所有权的权能来解释所有权本身的定义方式。法定概念如此,如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理论界复如此,将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之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陷入认识和实践的一些误区。目前理论界对所有权的认识似有以下误区: (一)误区之一:将所有权视为其权能的简单相加,不理解所有权的支配力何以得超越任何抑或各种所有权的具体权能。 例如在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讨论中,有一种“委托经营区观点”,该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中应当增加一项“委托经营权能”。以便通过法律强制性地建立委托经营关系,由国家将这项权能交给企业,成为企业地一项法定权利。“这种观点把所有权视为其各项权能的简单相加,忽视了所有权是一种包含着利益的支配力之真谛”[18].把所有权理解为所有权权能的简单相加实际上是把所有权庸俗化了。所谓所有权的权能[19],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效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或内容只是实现所有权的手段,或称所有权的作用。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为所有权的不同作用,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的权能 体现为不同的作用,每一种权能都意味着所有人或所有人授权他人实施一类或一系列行为的可能性。通常在学理上,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划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也有的把所有权的权能划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积极权能;排除他人干涉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20]各国的法典在给所有权下定义时一般都以列举的方式把所有权归结为对物进行支配的几项权能。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采用的就是这样一种列举的方法。 但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就财产的支配角度把所有权概括为几项权能,但所有权都不等于几项权能的简单相加。[21]“列举主义,不但以所有权之本体与所有权之作用(所有权之权能)混为一谈,且亦涉于繁难,盖举所有权之作用(即所有者之权能)纲罗之而无遗漏乃一至难之事”[22].“所有权就标的物有统一支配力,而非物之利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的总和,于法律限制内有自由利用之单一的内容,其情形有如人格的自由权,非得为任何事之权能得集合,乃于一定限制内得为所欲为之单一权利”[23]事实上,罗马法学家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所有主的权利是不可能以列举的方式加以确定的,换句话说,人们不可能在定义中列举所有主有权做什么,实际上所有主可以对物行使所有可能行使的权利;物潜在的用途是不确定的,而且在经济—社会运动中是变化无穷的,在某一特定时刻也是无法想象的。”[24]因此,所有权并不是其各项权能简单相加,所有权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全可以自由发挥想象力,实现自己所拥有的诸项权能。同样的道理,所有权的几种典型权能的简单相加,并不能涵盖所有权的全部意义。 (二)误区之二:将综合行使所有权一般权能甚至个别权能的主体视为所有权主体,不能理解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主体与所有权权能之间错综复杂的分分合合。 一种情况是,我国在法人财产权的讨论中,关于公司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提出过如下存在误区的观点:(1)公司是唯一所有权主体的观点。该观点认为,现代公司由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发展为公司被经营者控制。股权从所有权演变为债权,以致公司成了唯一的所有权主体,股东只关心股息和红利。公司不再受股东控制。(2)股东与公司双重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并不否定股东的所有权,而是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为公司所有,公司为股东所有的双重所有权结构。这些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认为股东的所有权不可能被经营者剥夺,现代公司仍为股东所有及控制。所谓的“两权分离”,只是在事实上剥夺了股东对公司的支配权和所有权。[25] 既然股东(出资者)因其对公司或企业投资而享有所有者权益,可以对公司或企业施以控制,公司或企业法人就不能对其支配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法人固然可以根据出资人之间的契约依法取得独立人格,但是基于此独立人格而剥夺股东的所有权是难以自圆其说的,公司或企业归根到底是处于股东或出资者的监督、控制之下的。很多学者将法人所有和法人独立财产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是不能等同的。法人独立财产仅仅表示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分开的,并不表示法人拥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这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也没有关系。股东投资后,财产由全体股东按份共有。股东对公司财产实行按份共有并设定用益物权,由公司行使,也就是董事会行使。法人所有权的弊端在于法人所有权就等同于董事会所有权,而董事会所有权等同于大股东所有权,最终就等同于董事长、经理人的所有权,这非常不利于对小股东的保护。 国外法律也没有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的规定,如德国遵循“一物一权”原则,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权和其他不动产物权,而不是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再如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不存在法人所有权的;公司在其活动中取得、行使权利,设定及履行义务,都应当是股东(出资者)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则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这一制度也说明了股东(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的所有者地位。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践中国务院作为国有资产的人不可能直接经营国有企业,通过部委和各级政府层层委托以后,每个部门都认为自己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人或者是实际上的所有者,所有权被各个部门分割,实际上已经架空了真正的 所有者,也无法形成各级之间的合理约束。这样,由于把行使部分所有权权能的主体误读为所有权主体,使得本来是统一所有的国有资产,事实上又具有非常具体、零碎的隶属关系。 (三)误区之三:从抽象单个自然人的角度理解所有权主体,无法理解政权作为一个公权力体系如何享有并行使所有权。 现有的所有权理论多侧重从抽象单个自然人的角度理解所有权主体,对政权作为一个公权力体系如何享有并行使所有权不太了解。其实,政权在法律上可以作为所有权主体享有并行使所有权。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政权能取得法律人格,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机关法人。政权基于法律人格享有和行使所有权,符合人格—财产权的一般逻辑。 1.政权享有并行使所有权是承担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2.“政权”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有两个含义:一是指政治上的统治权力,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二是指政权机关。[26]任何国家的政府,都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统一管理国家的各种社会行政事务的机关。[27]政府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各国历史的发展,在不同阶段承担着不同的职能。但是,有一点则是共同的,政府具有执行和体现国家政治统治的基本职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28]“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9]笔者认为,政府管理尽管具有执行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等特点,但所有政府管理,其根本的目标都不可能离开国家的利益。所以,政府职能是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统一,二者不可偏废。而其中实现国家财产所有权,是政府管理现代国有企业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此,实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本质也是政府管理现代国有企业的法律本质。 2.政权在历史上就享有所有权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政权作为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的一种重要形式可以作为所有权的主体。梅因对财产早期史曾做过有价值的研究。他发现:团体共同所有权是古代正常状态的所有权,“没有人能够违背团体意志而被保留在共同所有制中”:“如果把我们的注意力仅限于个人所有的所有权,则就先天地极少可能对早期的财产史获得任何线索。”[30]另外,中世纪的城市已经享有相当的自治权了。11、12世纪以后,随着西欧各地手工业和商业的普遍恢复和发展,城市开始兴起,并获得自治权,由市民代表所组成的市议会不仅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行使立法权,经常颁布法令。这些法令主要涉及城市建设(如道路、下水道和桥梁的修建等)、城市管理(如财政、金融、商业、手工业、学校和粮食供应等)以及城市治安的维护等问题。获得完全自治权的城市,包括城市共和国和城市公社。市议会是最高管理机构,它由选举产生。中世纪欧洲城市按享有自治权的程度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城市共和国,这种城市不仅有自主权,还控制着郊区农业区域,类似古代城邦国家;城市公社,享有完全自治权,但不控制郊区;只有不完全自治权的城市,这种城市由国王或所属区域的大贵族派代表和城市代表共同管理。[31]至资本主义时期,随其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政权作为所有权主体地位愈显明显。即资本主义政权在法律上真正作为一个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共同体,以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团体名义占有、管理财产。马克思指出:“国家本身的抽象只是近代的特点,因为私人生活的抽象只是近代的特点。政治国家的抽象是现代的产物。”[32]政权在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也得到了保证,如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的取得和让渡应遵循补偿原则。 [注释] 经济学对产权的概念探讨的比较多,与法学上的所有权概念有很大的相关性。关于所有权与产权的关系的论述,可参见谢次昌、王修经《关于产权的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2页。 参见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第20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6页 同上注,194页 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1页。 我妻荣著:《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3页。 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944年版,第35页。 李宜琛著:《日耳曼法概念》,商务印书馆1 944年版,第49页。 马骏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96页 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53页 [12] 两大法系财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绝对的所有权。大陆法系以对有体物的绝对所有为基础,使各种利用权处于依附地位。而英美法系却是以抽象物(即所有权以外的具体的财产权利)为基准,对各种具体财产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参见马骏驹、梅夏英:《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1期,98页 [13] W.H.Hamilton and I.Tilled,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iences 纽约 1933 [14]《朗文当代英语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朗文出版公司1995年版,1015页 [15] [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第79页 [16] 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80—82条。 [17] 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研究》,第35页。 [18] 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41页 [19] 有的民法教科书用“所有权的内容”涵盖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权能。参见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124页。 [20] 林嘉主编《外国民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53页 [21]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22] 曹杰著:《中国民法物权论》,第36页。 [23] 史尚宽《物权法论》,第54页 [24] [意]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194页 [25] 史际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法律规定刍议》,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6期,42页 [26]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609页 [27] 参见《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3页。 [28] 参见夏书章著:《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9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页。 [30] [英]梅因著:《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48页 [31] 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第一版,第133页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4、381、284页。

城市治理概念第8篇

【关键词】:概念性规划;城市规划;特性;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城市概念规划是一种运用哲学规划观完成的规划,是在辨证思维中定格一个城市的发展趋势,应用在城市发展中,同时也融入了城市规划学、地理学、美学、艺术、建筑学等多学科的思想。其具有很多特征与优势且有很大作用。

一、概念规划的涵义

在中国,业内对于“概念规划”有多种理解。王蒙徽等认为:概念规划不是规划层次中某一层次,而是在任何一个层次均可进行的规划。它侧重于发展方向和各学科的综合平衡,而不是作出详细的规划设计。赵燕青认为:概念规划是一个横跨空间与经济的规划,其内容涉及部分经济发展目标也包含规划大纲阶段的很重要工作。针对“概念规划”这一新的形式,城市规划的学术研究界展开了很多探究与讨论,而且形成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概念规划在某种意义上可取代城市总体规划;另一种观点在国内占主导地位,他们认为概念规划独立于城市规划的体系,指导着总体规划或者是总体规划的前期研究概念规划。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总体规划运用死板、标准单一、适应能力差的状况,推动城市规划实现革命性的变革。虽然上述表述各不相同,但也有共同之处,就是:概念规划不可以与现行已规范化的规划体系的某一具体层次相对应,它具有区域的基本观念。概念规划是一种类型的城市与区域规划,尤其注重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它主要研究城市与区域的发展方向、空间总体结构、城市功能定位等大政方针问题,强调对全局的把握,是涉及到空间、经济、环境等综合性城市与区域规划。

二、概念规划的特征与优势

1、更具想象空间和创造性思维,更具前瞻性。

2、讲究结构上、整体上的谋划,抓主要矛盾。

3、运用模糊辨证,允许存在偏差。

4、便于规划的科学分工和组织协调,少数规划人员即可完成。

5、快速灵活,成本低,效率高,便于及时编制,及时修订,及时更新,应用广泛。

6、近两年开展的概念规划中的发展战略研究,具有长远性、整体性、综合性的特点

三、概念规划的内容

由于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背景,城市与区域规划编制内容也有明显区别。在德国,侧重于区域间的平衡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在美国,表现为注重资源开发、区域经济发展、交通、住房和环境的规划;在日本,则侧重于开发资源,复兴经济;在法国,以国土整治为特色,以土地均衡发展为目标,促进落后地区发展,解决现实问题;在俄国,以发展重工业基地为重点,以部门专业规划为主,组建地域生产综合体。

四、概念规划的作用

有城市规划机构所作的概念规划,业界都把规划看成是城市建设的“龙头”。20世纪60年代以来,城市概念规划在新加坡、英国、香港等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被广泛采用。我国计划经济发展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传统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模式即: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这套城市规划模式对于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这个模式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的发展速度,传统的城市规划对城市管理和发展的制约作用愈发突现,难以满足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更为简洁有效的规划模式,而城市概念规划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规划类型,以其更加灵活、滚动、富有弹性、淡化时间期限等特性, 在中国的现实需要下应运而生,因此具有很强的适应性。20世纪90年代末期,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新形势,城市规划学界借鉴国外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开始探讨一种独立于传统规划的,以城市整体发展策略和土地空间开发的政策纲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规划,即城市发展“城市概念规划”。“城市概念规划”简称“概念规划”在目前国内属于刚起步的规划学术类型,它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等诸多方面在业界都尚未形成共识,还存在很多值得深入探讨的方面。

五、概念规划对象及研究方式

概念规划的对象涵盖从宏观到微观多个层面的内容,可以是公园、港口、校园、城市中的一个地区或者整个城市。从城市规划这个角度看,目前国内普遍考虑概念规划为战略层面的宏观规划。因而,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性质的规划,其称谓目前也存在多种形式,如“城市总体概念规划”、“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战略性空间规划”、“城市空间战略规划研究”等。 “概念规划”中的“概念”,主要是指规划中那些整体性的认识和观念。可以说, 所谓“概念”表明的是规划的工作深度和研究把握的层面。从已经正式出版的文献中大致可以得出“概念规划”基本概念特征:概念规划是一种注重规划理念而非详细的规划设计,可为任何层次的规划提供思路和发展框架。它是在不断循环的规划过程中解决城市发展的现实问题和探索实现目标的途径。

城市概念规划在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进行简化、区分轻重缓急的基础上,选取对城市发展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基本研究、宏观研究、微观研究。

基本研究指规划目标的自然地理基础、历史文化特征、经济发展历程、经济结构特点以及重大问题的研究。

比如丽江是一个特色十分鲜明的历史文化名城,是世界文化遗产,其城市特色就主要表现在:自然风光、人文古城、田园景色、纳西家园等。因此,丽江未来城市发展的基本理念为:在保护中谋求发展、在发展中坚守特色。

宏观研究指城市定位问题研究,也就是以基本研究中的结果为基础,在国家发展战略与政策的大背景下,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进行综合的宏观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城市发展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最终确定城市的功能定位。为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的长期发展战略奠定基础。

比如丽江城市的功能定位应为:保存完美的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世界高级旅游城区,云南西北部的区域化旅游中心,丽江地区以生态、旅游、文化产业为支柱的新型经济基地。从丽江古城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综合性要求来看,在经济结构上,丽江应以旅游业、生态产业和特色农业为主导产业。在旅游方面,应大力弘扬民族文化特色,开发新型旅游产品。在农业方面,要结合自身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抓住生物多样性的优势,积极发展新型农业。

微观研究指深入城市发展的各个部分和层面问题的研究。既包括对基本研究和战略研究中某个重点问题的深入研究,也包括城市发展中的一些专门规划问题的研究。

六、总结

城市规划中的概念规划并非规划层次系列中的某一个层次,而是在当中任何一个层次均能进行。但是,由于概念规划侧重于各学科和发展方向的综合平衡,而不是作出详细周密的规划设计,因此概念规划多出现于社区的、城市的和局部某些地带的规划范围。总的来说概念规划强调对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进行简化,区分轻重缓急,注重长远的效益和整体效益,对城市发展中具有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中、专题的研究。如从国家、区域的角度对城市的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探讨,从经济、社会与环境的角度提出城市发展的综合指标体系和发展战略等,以适应城市迅速发展变化和决策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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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冉,谭婧婧,时静. 浅谈城市概念规划[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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