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一是应税个体工商户家底很难弄清,纳税户数难于掌握。尽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管理的出发点不尽相同,标准不尽一致,但一定范围内工商登记户数常常大于税务登记户数。二是生产经营规模难于掌握,“双定”定额的真实性差。因缺乏有效的税收监控手段和办法,“双定”难度越来越大,“双定”定额相对于经济发展呈现出总体下降趋势。
2、税收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个体税收因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庞大、税源零星分散、交易频繁、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不建立帐务或帐务不健全(含不公开真实帐务)、不懂法律,或善于利用法律、税收法制不健全千方百计偷、逃税款等特点,税收征管难度极大,相对于企业税收而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多,单位税收收入耗费的税收征收成本高,征管效益差。
3、征管力量薄弱,税收流失严重。一方面,国税、地税分设,行政管理人员增加,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更加分散化,征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税收征管的力度(及时性、有效性)更加弱化,无法形成征管优势,税收流失更加严重。另一方面,受部门利益驱使,在个体税收本身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国税、地税工作不协调对个体税收流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征管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基本上放弃了部分个体税收征管,特别是集贸市场税收中的临时经营户的税收征管。
4、税收政策性强,实践中具体操作难度大。理论上,征与不征、征多与征少都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事关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但在实际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操作难度较大。一是税收优惠往往具备一定的条件限制,“应税”与“非税”临界点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明显划分,优惠对象把握困难。二是随着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税收优惠对象变更频繁,税务部门难于应对。三税收优惠的执行,增加了对非税收优惠对象依法征收的难度。
5、发票使用、管理水平低,税控设备开发、应用水平差,税收征管还未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税务部门对现行普通发票的运用、管理水平较低,发票使用还没有涵盖所有的社会经济领域及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假发票泛滥成灾,行政事业费收据不断侵蚀发票应用领域,对填开发票的比对力度不够,“以票管税”的制衡机制尚未建立。因设备成本高、技术水平低、推广使用缺乏良性制约机制等原因,拒绝安装、安装与使用相分离(税务机关没使用税控设备数据)、纳税人人为调控税控设备数据,制约了税控设备的功能,有效的税收征管制衡机制的建立任重道远。
6、税收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挤税”现象严重。一是由于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发展的形势估计不足,轻视了对个体税收的征管,为“费大于税”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创造了机会。二是从全国来看,个体税收的征管力度总体上是受税收收入任务、税收征管效益调控的,征管力度难以到位,“费大于税”的状况没能得到改善。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支出中,经营场所租赁费支出普遍大于缴纳税收数额在1——10以上。相当部分地方,个体工商户就是缴纳的工商管理费、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费等,都大于所缴纳的税收数额。
7、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企业与个体之间、地区间个体工商户税负呈现“畸轻畸重”。长期以来,税收工作始终坚持的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个体税收在实践中一直被作为国家总体税收的补充。一个地区个体税收征管的力度主要由该地区税收收入任务的大小和税源的多寡所左右。各级税务部门采取“抓大(企业税收)放小(个体)税收”的组织收入策略,个体税收征管得不到应有的强化和改观,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得不到提高,个体税收流失严重。由此造成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涉税犯罪企业除外)税收负担大于个体税收负担、落后地区个体税收负担高于发达地区个体税收负担”的不正常现象,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经济主体长期在不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税收调节收入、调节分配的职能被严重削弱。
8、重实体、轻程序,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受到制约。受税收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征管难度较大和征收成本相对较高的影响,并基于如下两点考虑,各地基层税收征收机关及其征收人员对个体税收的征管没有完全按《征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讲究过程(即“程序”),只讲究结果(即税款的实际征收)。由此造成个体税收征管资料建设和税款征收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生产经营相分离,且相当比例的征管资料是从征收税款的逆向形成;征管资料的建立不是为税收征管服务,而是为应付上级检查服务。
9、税收工作的社会参与性不强,综合征管效果不佳。由于税收法制建设的滞后,“依法诚信纳税”缺乏激励制约机制,涉税相关职能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负的职责缺乏“刚性”的约束。由此造成,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主要靠部门的孤军奋战,难于形成社会综合征管合力。
10、《征管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对税务违章打击不力,个体税收纳税秩序整顿乏力。由于资产评估、资产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在各地发展不平衡,《征管法》中规定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大打折扣。一方面,受税收成本和效益的影响,税务机关极不愿意使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税务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因受相关部门配合的制约,对严重税务违章、违法行为往往不能依法从快、从重地给予有效打击。由此造成个体税收秩序长期得不到根本改善。
11、个体税收征管发展目标不明确,税收征管措施散、乱,个体税收征管水平难以提高。由于重视不够,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缺乏综合性、系统性、长远性规划,征管发展目标不明确,不是采取“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征管手段,而是采取“能收多少,就收多少”短期税收征管行为。一是税收宣传、征收、管理、稽查相分离,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二是面对不同类别、不同特点的个体工商业户,征管手段和办法简单、单一,缺乏力度。三是纳税秩序整顿、规范不衔接,个体税收征管陷入“混乱—整顿—再混乱—再整顿”的恶性循环怪圈。
12、税收考核体系科学性、实用性不强,个体税收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现行个体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对个体经济的发展估计不足,对个体税收的重视不够。脱胎于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意识,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经济地位的认识长期停留在“居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之上,受“以组织收入为中心”指导思想的影响和各种经济成份税收征管投入与产出比的比较,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的认识没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财、物的分配上基本上一直是向企业税收征管倾斜。
2、税收法制建设滞后,部门协调配合差。受落后的税收观念的长期影响,社会对依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认识一直存在偏颇,相对于国外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严重滞后。其一,现行社会法制体系尚未构建起依法诚信纳税的激励机制,个体工商业户缺乏依法纳税积极性。其二、税收征管征管手段缺乏有效、完备的法律支持,依法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以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对于税务部门是苍白无力的。其三,涉税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应尽的有限义务没有硬性的约束机制,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支持也是极其有限的。
3、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税收征管办法滞后。一方面,受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的影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加之个体经济发展迅猛,以至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越累越多。二是由于各级税务部门对个体税收重视力度不够,对个体税税收征管发展目标缺乏长远的科学规划,加之对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律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研究,在如何与时俱进推进个体税收征管方面缺乏有效的探索,落后的、粗放式的个体税收征管办法早已不能适应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
4、缺乏竞争激励机制,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无论是过去的“大学毕业管国营、中专毕业管集体、高中以下管个体”征管力量配置办法,还是现在各地流行的“一等干部搞稽查、二等干部管企业、三等干部管个体”观念,都不利于树立、激发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工作自豪感。个体税收征管人员长期面对繁重、枯燥的个体税收工作热情不高、主动性不强,普遍产生“疲劳”、厌倦情绪,税收征管缺乏创新性。
三、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对策构想
1、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税收观,与时俱进提高对个体税收的认识。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统筹企业税收与个体税收征管,正确处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的关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人、财、物的安排上给予个体税收征管重点倾斜,迅速改变税收征管中相对的“一手(企业税收)硬、一手(个体税收)软”的格局,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促进多种经济成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2、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坚持属地管征原则,对分支机构,包括仓库、代办处等都要严格列入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将街道、门牌号标示出的纳税户名称、行业、征管情况录入微机管理,定期巡回核对,以堵塞漏征漏管户现象的产生。二是区别对待,对个体户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生产经营规模等综合情况,将个体工商户进行分类。依据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地采取有效的征管办法和措施,掌握税收征管的主动权。
3、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一是积极推进《发票管理办法》向《发票法》的转换,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管理上混乱问题。二是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努力缩小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严格规范行政性收费与经营的范围,切实解决行政事业费收据对发票使用范围的大量侵蚀。三是通过对发票管理的立法,加大对各种发票违章、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发票违章、违法的成本,有效遏制当前利用发票进行大肆偷税漏税的猖獗势头。四是采取有奖发票等措施,倡导、鼓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积极索取发票,以利于税务部门不断扩大和提高利用发票对个体税收进行有效监控的范围和质量。五是与时俱进提高发票的科技含量,增大制作假发票的难度。六是借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验,加大对开具发票与取得发票之间的比对力度,严厉打击“头大尾小”犯罪行为。
4、坚持依法治税,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乱纪行为。正确面对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税收流失严重、整个税收环境严重不公平的客观实际,从实现税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违章、违法行为打击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是必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逐步依法提高对个体税收的监控水平,严格依法治税。二是要与时俱进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在赋予税务干部查处偷抗税案件时的搜查权、拘留权的同时,提高违章、违法处罚标准,以增大涉税违章、违法成本。三是加大查处、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行为。发扬“三铁”(铁石心肠、铁的纪律、铁面无私)精神,从机制上克服“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落后作法,提高税法的威慑力,努力扭转、规范税收秩序,营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5、加快税收法制建设,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提供法治支持和保障。一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法律原则,科学界定税务机关、纳税人及涉税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依法诚信纳税机制。二是深化税制改革,优化税种结构,努力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制订水平,建立起结构科学、功能互补、征管效率高的税种结构体系,增强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
6、长期与短期相结合,密切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着力构建个体税收征管长效制约机制。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借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相关的“四小票”管理机制,建立起包含所有普通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发票的管理水平,提高发票对个体工商业户依法纳税的监控水平。二是密切与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逐步扩大诸如税控加油机、税控收款机、出租车计价器等税控设备的应用领域,配合发票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长效制约机制。
7、树立开放治税、综合治税理念,全面推进个体税收管理,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坚持“以法治税”与“以德治税”相结合,与时俱进采取多种有效方式逐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行为。一是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中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这些党员在“守法生产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方面的典型示范作用;充分估计这些党组织在宣传“守法生产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方面的促进作用。二是积极主动介入各级商会、专业(行业)协会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对个体经济的影响力,发挥这些组织在倡导“守法生产经营、依法诚信纳税”方面的促进作用,推进行业自律。三是充分利用纳税人积极寻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税务的发展趋势,积极构建起“纳税人—税务—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制衡机制,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推进依法治税。
8、加强综合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对个体税收主管人员,尤其是基层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培训的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采取集中学习、辅导讲座、岗位练兵、以熟带生、参观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除税收、涉税所有相关法律、财务会计外,还应包括政治经济理论、语言表达、公务经济文书写作、公共礼仪、税收文化等内容的培训,与时俱进提高受训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搞好个体税收征管的本领。要优化税务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培训的投入力度,确保培训工作的真正开展。培训工作应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机制化,始终保持税务人员素质的与时俱进。
9、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是要严格执行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定期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既包括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之间的“小轮岗”,也包括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与企业税收征管人员之间的“大轮岗”。二是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破除“唯学历论”、“唯成份论”(干部或工人),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踏实、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体税收征管人员,要及时给予提拔、使用;三是营造“爱岗敬业、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争当先进、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在奖先、评优时应向个体税收征管人员倾斜,不断增强其工作的成就感、自豪感。
10、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调查研究,努力推进征管创新,与时俱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将个体税收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围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综合运用各种征管手段,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同时,讲求征管
一、对我县国税征管工作的回顾。
1994年税制改革和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按照上级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全县国税系统不断总结自身经验,虚心借鉴外地经验,积极进行征管改革,为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行税制要求的税收征管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了不懈的实践和探索,税收征管水平明显提高。
(一)新型征管体制初步建立。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立足我县实际,大力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基本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初步建立了纳税服务体系,税款征收的集中度显著提高。计算机广泛用于税收征管,实现了征管过程由手工操作向计算机操作的转变。推进了税收管理的专业化,管理效能明显增强。推进了稽查转型,税务稽查“外查偷骗,内促征管”的职能进一步发挥。基本形成了“依托信息化,集中征收,属地管理,一级稽查”的征管格局。积极推行机构改革,适度、合理收缩征管机构,规范机构,重组征管业务,调整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税收征管查既相互分离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组织体系初步建立。
(二)依法征管机制基本形成。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全县国税部门的工作之魂、立身之本、执法之基,依法治税力度不断加大。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和行政许可法,建立完善和落实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征纳行为。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监督为重点,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严格过错责任追究,2001年以来,全局共有134人(次)受到责任追究,处罚金额达7442元。下大力纠正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严厉查处部分税干涉税违法违纪的行为。坚持组织收入的法制原则,实行税收收入与征管质量双重考核,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无税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日益成为全系统的共识和统一行动,“寅吃卯粮”的现象得到根本遏制。坚持推进稽查转型,加强专项检查,2001年以来,共查补税款581万元,查处涉税案件1291件,立案18件,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不断增强。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整顿基层执法队伍,加强对干部的法制教育,认真开展税收宣传,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政府依法管税,社会各界依法协税护税的税收法制环境正在形成。
(三)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针对一段时期以来出现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状况,近几年来,坚持把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质量作为工作主线之一。推进基本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征管查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和规程。狠抓征管基础资料的清理和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实用性明显提高。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户籍管理得到加强。推行纳税人分片分类管理,改进对卷烟、电力、煤炭、加油站、集贸市场、重点行业等重点管理对象的征管办法,建立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监控制度,纳入县局监控的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3户,20万元以上的3户,30万元以上的1户,100万元以上的3户,增强了管理效果。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改进发票管理,推行剪贴式发票、分离式发票,强化以票控税,较好地堵塞了增值税及其他税收的管理漏洞。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国、地税、工商的工作联系制度,拓展国、地税局联合办税范围,与公安、银行、金库保持着良好的协作关系,征管的整体合力不断增强。
(四)征管信息化建设明显加快。坚持“科技兴税”,确立了“遵循一体化、整体跟进、注重应用、努力创新”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方针以及基本原则、主要工作内容,大力实施管理与科技“双轮驱动”。在建成了从总局到县级局的四级广域网和县局局域网的基础上,建成塘头、许家坝两个农村分局局域网,实现了城乡网络一体化,人均拥有微机达到0.62台,全体税干的微机操作技能大大提高。今年上半年,我局还完成了独立域名的申请和网站建设工作,增强了网站管理的灵活性、便捷性、实时性。推进金税工程建设,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履盖到应纳入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有效运行。应用了税务稽查案件管理软件。积极全面推行应用城综版征管软件,实行数据集中,减少基层分局的工作量,确保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在运用税收征管“分类序时管理办法”基础上,推行了“分类序时管理办法”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征管档案管理科技化。从去年起,按省、地局的要求,加快了信息资源整合步伐,实行了增值税的“一窗式”管理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在此基础上我局还实行了“大一窗式”管理,正在积极推行纳税人信息资料“一户式”储存,数据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提高。
(五)纳税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转变管理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由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加强了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办税服务内容和标准。建立了纳税服务考核评估体系。积极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大力推广文明办税、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服务、首问责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全程办税服务、
“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及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资料,提高了办税效率,减轻了纳税人负担。把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和日常税收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增强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减少了征管工作阻力。依法指导、监督、规范税务的健康发展。
加强征管工作,保证了国税收入的持续较快增长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在我县的有效执行。全县国税收入1995年至2003年累计达1.6亿元;今年1—9月,已入库税收1029万元,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加强征管工作,也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及其他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树立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1999年至2001年,被县委、政府和地委行暑被授予“文明单位”,2001年至2003年被县委、政府和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被授予“红旗文明单位”,2002—2003年被地区国税局评为“先进领导班子”,塘头分局被省局评为“文明单位”,还有1名同志被省国税局评为“优秀税务工作者”。
这些成绩是在地局、县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取得的,也是全县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团结拼搏,强基固本,创新务实的结果。
在充分肯定税收征管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执法随意性在一些地方、一些干部和基层执法人员中仍然存在,收人情税,办人情案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税收征管在总体上仍然是粗放型,管理基础不扎实,规范化不够,精细度不高。税源管理薄弱,税源情况不够清楚,征管手段不够有力,监控管理不够到位,管理责任不够落实,税收流失的情况依然存在,实际征收数与法定征收数存在明显差距,欠税数额大。三是有些部门和岗位职责不明不清,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功能内耗的现象仍有发生,影响了征管效能。四是信息化应用水平较低,征管数据集中、共享、分析和利用程度不高,从“操作型”向“管理决策型”转变的任务十分艰巨。五是纳税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项目、内容需要不断拓展,服务手段、方法需要不断优化。六是队伍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干部的法制观念、大局观念、协作观念、责任观念、效率观念和学习精神、进取精神、务实精神、创新能力、业务技能都亟需增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县税收征管水平的全面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真领会、贯彻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精神实质。
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不断更新管理理念,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结合我县国税工作实际,贯彻这一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是税收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必然选择。
首先,这是落实中央和国务院决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最近,总理批示又指出:“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要加强依法治税、依法征管,确保税收稳定增长。同时,要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实施,税收改革的推进,必然对依法治税,强化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税制改革要拓宽税基,意味着征管对象和范围必然要拓展,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只有认真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才能使税收工作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性要求,才能确保税制的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及调节经济和分配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
其次,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税务机关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要求税收工作本身的科学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税收征管条件的变化,不断探索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工作规律,更新管理理念,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证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正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在税收工作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不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运行机制不高效、征管基础不扎实、管理不科学不精细的问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就不高,既会影响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又会影响税收工作自身的发展。
再次,这是落实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保证。加强税收征管,全面提高征管水平是税收工作主题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税收工作基本目标的重要方面,是“四个必须”工作要求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重要举措。只有贯彻好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才能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要求更好地落到实处。版权所有
(二)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正确认识征管工作在税收工作中的定位。
税收征管是我们基层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载体,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的唯一手段,是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保证,是税收全部业务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税收工作永恒的主题。税收征管的目的和使命是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
(三)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落实税收征管模式。
第一,必须明确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是提高征纳双方的税法遵从度。优化服务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要以征管法规定的纳税咨询服务、文明服务为基础。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根本的服务。服务必须服从执法的要求,在执法中体现服务,而不是为服务而服务,不能片面强调优化服务而忽视必要的管理。
第二,在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时必须做到“人机结合”。信息化建设是强化税收管理的必由之路,必须坚持管理与科技“双轮驱动”。但信息化建设终究只是税收管理的手段,其目的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时,一定要充分发挥税务干部加强管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做到“人机结合”,坚定不移地走“科技兴税”和“人才强税”的道路。
第三,“重点稽查”强调的是税务稽查在充分发挥打击作用时必须突出重点。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必须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在办案时,要突出重点,在办案的深度、处罚的力度上下功夫,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增强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同时,不能片面强调税务稽查是“重中之重”,不能轻视忽视事前、事中的日常性检查、经常性管理。
第四,“强化管理”必须突出税源管理,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管理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必须贯穿于税收征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同时,也是强调管理系列必须把税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核心,直接承担税源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好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要切实强化管理就必须大力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的实效性。
(四)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牢牢把握“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这一主题及其内涵。
做好管理基础工作是当前落实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提高税收工作水平的关键。而完善的征管体制是夯实管理基础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现阶段我局完善征管体制要着重在优化业务流程,理顺部门职责,细化岗位职责,强化考核追究,加强部门配合方面下功夫。夯实管理基础要从更新管理理念入手,以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出发点,全面加强征管,突出税源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程度。
(五)贯彻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六个观念”,把握“四个标准”。
观念落后是阻碍全县国税事业发展,包括影响征管质量和效率提高的主观原因之一,必须不断更新观念,牢固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的“六个观念”,打牢做好新时期征管工作的思想基础。一是大局观念。增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各项要求和总局统一部署的自觉性、坚定性,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加强部门和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征管工作合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法治观念。始终把依法治税作为税务部门的立身之本、执法之基、工作之魂,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创新观念。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进征管工作的强大动力,大力提倡、鼓励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手段,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不断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动新发展。四是效率观念。强化成本效益意识,优化征管机制,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增强管理的重点性、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以尽可能少的投入获得尽量多的税收。五是服务观念。真正把纳税人视为“客户”,依法强化征管、诚信优质服务,做到管理与服务并举并重、有机结合,在管理中优化服务,以优化服务促强化管理。六是责任观念。强化敬业精神、进取精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加强和改进责任追究,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尽职尽责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到实处。版权所有
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做好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必须把握检验税收征管水平的“四项标准”:一是执法规范。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诚信执法,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征收率高。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和服务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要保持国税收入增长的弹性系数大于1,宏观税负水平逐步得到提高。三是成本降低。既要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又要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四是社会满意。有效发挥税收作用,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税务形象日益改善。
三、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认真落实加强征管的主要任务。
要按照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完善征管体制,夯实管理基础”这个主题,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需要,结合我局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努力完成加强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
(一)以规范内部执法行为为重点,强化依法征管。
第一,完善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要认真总结执法责任制推行以来的经验,结合部门职责的调整、工作流程的优化、岗位职责的细化、综合征管软件的应用,对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追究制进行修订完善,认真加以落实。特别是要对执法责任制和岗责体系进行统一整合,避免各自为政,互不一致而成为“两张皮”。要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评议考核办法,增强执法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严格执法过错追究,既要坚决追究违规操作、违纪违法者的责任,也要严肃追究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者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办法,有效解决权、责、利不对称的问题,做到有罚有奖,奖优罚劣。
第二,坚持组织收入的指导思想,保持税收收入快速均衡入库。要坚持“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无税禁收,税收征管质量好)、“大”(努力扩大组织收入总量,税收收入有台阶性、标志性增长)、
“快”(收入进度快于时间进度,收入增长幅度高于gdp增长幅度)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依法征收的各项措施,坚决禁止、防止和抵制各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减免缓税的行为,坚决反对、制止和杜绝不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为,确保在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前提下,保持全县国税收入的快速增长势头和均衡入库态势。
第三,加大培训力度,正确实施各项税务行政许可。要进一步加大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力度,使每个执法人员都全面充分地领会、掌握和正确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及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制度规定。根据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加强征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检查。简化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手续,强化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后续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办事效率。
第四,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推进征管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各项税收实体法,深入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程序法。结合我县实际认真制定完善和落实与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
(二)以规范机构职能,细化岗位职责为契机,以加强部门协作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征管组织体系。
第一、认真制定和实施机构设置方案。严格按照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的要求,根据具体征管条件,在不违背上级的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制定机构设置方案。办税服务厅直接面向纳税人,承担着税款征收和纳税服务等重要职责。办税服务厅及其窗口的设置,要根据我局的税源状况、征管业务量和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需求合理布局,办税服务厅窗口的设置要本着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尽可能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可分设申报纳税、发票管理(负责发售发票、代开发票等工作)、综合服务(负责税务登记、政策咨询、受理文书等工作)三类窗口,也可分设申报纳税和综合服务(包括发票管理)两类窗口,也可只设一类综合窗口。
第二,要科学界定部门职责。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和审核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处理逾期申报和缴款、计划会计统计等。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咨询辅导、税务登记与认定、核定申报方式与定额、发票管理、交叉稽核、减免缓退税审批、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日常检查等。稽查职能主要包括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等。救济职能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等。特别要明确区分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职责。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征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询问、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的日常管理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职能在征管各部门的划分界定不是法定或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征管条件和加强征管工作的需要,由税务机关作出的一种内部的行政性授权和赋予,可以也应该根据征管条件的变化和征管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当前,税收管理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一窗式”、“一站式”、“点对点”等管理服务方式普遍推行,必然要求原来在后台由管理部门承担的部分业务移至前台,由征收部门承担,同时,税收信息化的推进也要求以信息流、业务流为导向,对原来的职能进行优化重组,而信息技术在征管业务过程中的应用也为此提供了可能。因此,在征管工作需要和征管条件都发生了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按照习惯思维方式,固守以往部门职责界定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落伍的、教条式的思维和做法。而实事求是的、科学的、明智的思维和做法是,只要有利于强化征管、有利于优化服务、有利于协调配合,就要坚决打破传统思维方式的束缚,坚决突破人为设置的部门界限,对部门职责进行调整。比如,除了认证、比对等原来由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应调整界定为办税服务厅或计征职责外,凡是在办税服务厅可以即时办理的涉税事项如办理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和其他一些审核审批事项,均应调整界定为办税服务厅或计征职责。对此,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都要强化全局观念,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加以贯彻。
第三,进一步规范细化岗位职责。结合规范机构设置和科学调整征管部门职能,以推行整合版综合征管软件为契机,按照科学、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征管业务流程,细化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作业标准,严格责任追究,将征管各环节的工作内容逐一分解到具体的工作岗位,把征管责任真正落实到岗到人,做到征管工作事事都有合理的归属,征管人员人人都承担应负的责任。
第四,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和改进征管查协调配合。征收、管理、稽查都是整个征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整个征管链条中缺一不可的重要环节,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任何一个部分、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不协调,都会影响征管整体功能的发挥,强化科学管理是对征管查的共同要求。要增强大征管的意识,从整个征管全局的角度来对待和处理征管查的业务衔接、协调配合问题,进一步完善协调运转制度,明确协作责任,加强配合主动性,实现在共享征管信息、提供稽查案源、发现管理薄弱环节等方面的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的衔接支持作用,切实加强和改进征管查的协调配合,防止和避免推诿扯皮、运转不畅、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发生,做到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合作,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同时,要又加强和改进征管查各部门内部岗位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五,建立长效机制,密切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积极主动与地税部门配合,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拓展国、地税部门协作配合的范围。健全和落实例会制度及切实可行的联合办税制度、征管业务工作协调制度,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行联合稽查,加强信息资料交换,按月交换收入报表,努力在国、地税局联合办税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三)以加强申报审核比对和税收分析预测为重点,提高征收水平。
第一,强化申报窗口审核分析工作。申报征收是加强税收征管的第一道重要环节,是防止税收流失的前沿关口。要严格申报窗口审核比对的职责,并作为重要内容体现和落实到岗位职责及考核中去。受理申报征收的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承担的责任,认真对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在增值税申报纳税审核中,要认真进行表表、表票、表卡之间的比对,认真审核销项税额,注意比对ic卡记录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是否一致;认真审核进项抵扣额,比对防伪税控认证数与申报表填列的专用发票抵扣额是否一致,比对货运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发票清单(软盘)总额与申报表填列的抵扣额是否一致。
第二,提高收入统计分析与预测水平。完善和落实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指标体系及工作制度,确保收入核算统计数据资料的及时性、实用性和准确性。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预测模型和税收定期分析档案,改进收入预测方法,及时掌握收入增减变化趋势,适时采取应对措施,增强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性。加强税收收入与经济指标之间的对比分析,对不同地段、产业、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分析各主要税种、税目收入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弹性关系,进而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寻求提高征收水平的突破口。切实加强减免税的申报与统计工作,准确掌握减免税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第三,加强欠税管理。要大力清缴陈欠,通过多种渠道,及时掌握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等信息,定期公告欠税情况,尽可能地将欠税及时清缴入库,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严格控制新欠,规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加强与银行、国库的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现不缴库或缴库不足的,要立即到欠税户实地了解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有意逃税或失踪逃逸等问题,针对问题采取催缴及查处措施。
第四,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拓宽申报和缴库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积极拓展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根据我局的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继续完善和大力推广上门申报、约时定点申报、银行网点通存通缴等多种申报缴税方式。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开展邮寄申报、网上申报、电话语音申报的申报缴税方式,结合推行整合版征管软件,逐步整合各种申报软件和缴款方式。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实施税库银联网,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下的税款电子缴库办法和申报缴款同步入库模式,推广使用支票、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提高征收效率。
(四)以健全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为重点,加强税源管理
第一,建立规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征管的基础和核心是税源管理,对税源的管理必须精细,做到管理内容、管理信息、管理方法的精细化。只有精细,才能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实践证明,精细出效能、精细出成果、精细出收入。要精细,就要管理到户。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是通过精细化管理来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措施。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并不是旧征管模式下的专管员制度的简单回归,而是在不断加强和改进征管过程中的一种扬弃,即扬专管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弃过去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个人说了算,权力不受制约的弊端。通过这种扬弃,有效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税源不清,情况不明等问题,使税源管理得到有效的强化。要纠正狭义地将管户理解为下户,又片面地认为只有稽查部门才能下户,人为地将管事与管户割裂开来的认识。要正确认识管事与管户的关系,管事离不开管户,不然就没有针对性;管户必须从具体事务入手,不然就会失去工作内容。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就是要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的结合起来,按户管理具体涉税事务,做到管理到户,责任到人,在管户的过程中落实管事的要求,在管事的过程中强化对税源的管理。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分片分行业管理税源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纳税户的税源管理工作,一般不承办征收税款、不得审批减免缓税和进行处罚等事务。税收管理员要根据管户数量和税源情况,综合应用案头分析、下户实地了解纳税户情况、提供纳税服务、开展纳税评估、进行必要的日常检查等管理手段,全面掌握管户尤其是重点纳税户的税源情况及纳税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促使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我局要在省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加以具体化,明确税收管理员岗责、管户范围、工作内容、管理方式、工作标准、下户规程、廉政规定和轮岗规定等。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分别规定数据资料采集项目,建立分户资料查询系统,建立下户工作计划制度和报告制度,制作下户工作手册。比较重要的检查实行两人下户。
第二,认真模清纳税户底数,加强户籍管理。除了要坚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合作外,重点是做好自身的工作。在认真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同时,还要注重实地检查,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摸清纳税户底数。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坚持在属地管理的前提下实施分类分片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税源、纳税人及信用等级、分布情况和加强管理的需要,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类分片管理的方法和标准,把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切实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单位、管理岗位、管理人员。
第四,强化重点税源的管理监控分析。税源管理必须突出重点,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电力、卷烟、煤炭、加油站、集贸市场等重点行业和对大企业、个体大户的管理,征管力量要向重点行业、大企业、个体大户倾斜,切实加强日常监控分析,不断提高对重点税源的管理水平。
第五、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的目的是分析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要把大力开展纳税评估作为强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手段,纳入岗责体系。要制定纳税评估制度,充分利用纳税人当期和历史申报纳税信息、税收管理员采集信息、行业税负信息等,具体分析纳税人分税种纳税情况与相关指标的对应关系,发现和掌握规律,建立科学、实用、可操作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警戒值,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减少税收流失。
第六,改进普通发票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办法,继续推行普通发票代开监控管理系统,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行为。完善和推广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积极推行有奖发票。严格发票售新验旧管理,不仅要审验领用存数量,而且要与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对,强化以票管税。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完成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任务。
(五)加大稽查力度,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
第一,突出查处重点。坚持推进税务稽查由数量收入型向质量效率型转变,把推进稽查转型的要求落实到重点查处、严厉打击各种重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行动中去。当前,要以查处骗抵税款、骗取退税、假帐偷税等三类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肃处罚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发挥稽查“外查偷骗”的职能。
第二,抓好专项检查。既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又要从我县实际出发,对税收秩序较为混乱、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行业或区域,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稽查部门与管理部门要齐心协力,加强配合,保证专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力争做到查一个行业就规范一个行业的税收秩序,查一个区域就解决一个区域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时,相关行业和区域的a类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和受表彰的纳税人不得免检。
第三,加强案例分析和曝光。对稽查查处案件认真进行案例分析,掌握案件分布情况、作案手段和涉税违法活动的新动向,积累查案经验,确定稽查打击重点,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查找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稽查“内促征管”的职能。选择一些有典型意义或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扩大宣传效应,教育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第四,健全稽查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和落实稽查工作规程、稽查质量考核办法、涉税案件移送程序及相关责任、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继续推行和完善稽查主协查、首查责任、集体审理、案件复查、分级督办、阳光稽查、案源登记、稽查人员轮岗交流等制度,既确保案件查处的“稳、准、狠”,又强化对稽查办案的监督制约。
第五,强化稽查局查案职责。实行一级稽查后,其工作职责就是查办案件和组织专项检查,要强化职责意识,增强主动性,认真制定查案和专项检查计划,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扭转稽查局查案不力的状况。
(六)以推行应用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为重点,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第一,确保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顺利推行。根据征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需要,按照省局的要求,积极在我局推广应用总局的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并努力争取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县上线运行。完成这项工作任务,将使我县国税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全新的台阶,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要统一思想,加紧工作,精心组织,确保综合征管软件整合版顺利上线。
一要深入做好宣传发动。要通过做好细微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让全县国税干部明白这一道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局党组的决策上来,发扬团结拼搏,连续作战的精神,齐心协力,排除万难,力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局要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推综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推综工作;要搭建必要的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实施推综工作。
三要认真拟定工作方案。要以明年1月1日全系统顺利上线为目标,拟定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责方案、技术方案等在内的分步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要安排到天。同时,要以部门职责、业务流程为基础,修改完善岗责体系。工作方案必须要有风险防范预案。
四要务必抓好关键环节。为确保推综顺利和如期上线,必须抓好两个环节的工作十分关键。一是数据准备。要按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清理、收集、核对、录入数据。数据准备工作要责任到人,环环审核,最大限度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是干部培训。要拟定分级培训计划,确保每一位基层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明了工作职责,掌握相关技能和操作技能,达到工作标准。
五要做到安排科学,注重珍惜民力。在推综工作任务既定的情况下,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十分注意爱惜和珍惜民力,做到安排科学,有张有驰,防止重复劳动,以利连续作战;深入一线,了解实际情况,集思广益,避免决策失误;关心职工,及时排忧解难,严格纪律,保证步调一致。
六要大力弘扬表彰先进。要注意发现推综工作中身边的好人好事,进行适时表扬宣传,充分调动税干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巩固、完善金税工程和推进信息整合。加强系统安全管理,增强网络功能,继续确保已建成的增值税管理各子系统的稳定和高质量运行。巩固和完善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继续完成增值税管理各子系统的信息联通、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推行应用,消除管理漏洞。
第三,加强信息数据管理应用,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制度。积极推行纳税人信息“一户式”储存,建立信息分类采集共享制度,静态数据由税源管理部门统一采集传输给各部门通用,动态数据由各部门分别采集传输给其他部门通用。采集上报征管数据时,必须对统计口径、逻辑勾稽关系等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核后再上报,要把采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纳入岗位职责和目标管理考核。依托整合版征管软件,实现征管信息数据集中存储、共享和处理,重视对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
(七)以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和优化办税服务为重点,提高服务水平。
第一,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税收宣传辅导。既要按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更要做好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规范税法公告制度,采取免费发放税收资料、召开政策会、送政策上门、举办辅导班等形式,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及办税程序。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纳税先进典型,教育广大纳税人;曝光典型案件,震慑不法分子,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引导纳税遵从。
第二,拓展办税服务窗口功能。凡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项,均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行“一窗式”服务。按照功能与职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办税服务厅职责,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或通用窗口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承诺限时办理。建立办税服务厅各窗口之间以及与征管之间的业务联系、信息传递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拓展服务领域。不断建立健全依法、诚信、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服务体系,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考核评估体系,不断拓展、延伸纳税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要在不断完善和推行纳税信誉等级、服务承诺、文明办税、全程纳税服务等服务方式的同时,努力创新服务手段。如进一步完善“思南国税”
网站,发挥其在税法宣传、咨询辅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行“一对一”、“点对点”等个性化服务,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清理简化审批程序和资料报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深入贯彻,进一步全面清理和合理精简权限之内的各类重复设置、手续繁琐、不规范、不科学的税务行政审批程序和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要在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对经过首次审批后的常规审批事项、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的审批事项等,在审批环节和手续上适当合理地加以简化。本着合法、有效、实用的原则,对权限范围内规定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税务表、证、单、书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该简并的简并,减轻纳税人负担。
(八)以提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为重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第一,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税务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学习教育。不断改进和创新思想道德教育,密切联系干部思想、工作、生活实际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强化干部的爱岗敬业精神、大局责任意识、廉政勤政意识及现代税收管理意识。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增强培训实效。做好我局人才资源开发建设规划,实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着眼于提高干部实际征管业务工作能力,培养多面手,按岗位、人员分门别类,大力开展以征管稽查、税收法律、财务会计、稽核审计、信息化应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岗位培训,以适应加强税收征管的需要。大力提倡干部在岗自学,鼓励干部参加律师、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继续组织人员参加专门人才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各级各类人才库、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教育培训质量考核评估体系,在我县建立起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
第三,深化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激励机制。牢固树立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观,进一步完善和大力推行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定期考核及干部双向选择、轮岗交流、末位待岗自费学习等办法。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完成各级后备干部集中补充调整工作,构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人尽其才、能上能下、有奖有罚、有效激励、充满活力的评价和用人机制。完善和落实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办法,稳步推行能级制和绩效挂钩管理,加强绩效考核,按岗位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确定岗位补贴,实行按个人能级等次竞争上岗,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解决干重干轻、干多干少、干好干差一个样的问题。
第四,落实治本控源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和征管重点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落实“两权”监督制约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依法征管各项工作制度,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强化审计监督,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
第五
家界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及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积极推行机关“四化”建设,服务基层服务征管。坚持统筹机关建设与基层建设协调发展,按照机关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人性化的要求,制定好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通过机关“四化”建设,使局机关各类政务事务活动基础扎实,有章可循,行为规范,职责明确,运转协调,使机关干部增强为基层服务、为征管服务的意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务实创新精神落实税收征管工作任务。
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狠抓落实,把加强征管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好、完成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全县国税干部要充分认识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紧迫性。要防止和克服认为税收征管只是征管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事的片面认识。把加强征管作为县局班子、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分局共同的大事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抓;征管业务部门要直接抓,其他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配合抓,形成领导、部门和全体干部都重视征管、研究征管,群策群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和格局,形成征管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立足大局,协调配合。牢固树立征管工作全局“一盘棋”的思想,自觉服从服务于征管全局需要,认真落实征管工作制度、工作规程和工作要求,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换位思考,主动配合,各尽所能,恪尽职守,齐心协力地推进税收征管工作,坚决杜绝推卸责任、推诿扯皮、功能内耗、影响征管质量和效率的狭隘行为。
(三)增强责任意识,真抓实干。全体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感,积极主动、尽心竭力、尽职尽责,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把加强征管工作的主要任务逐条逐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措施,把目标分解到单位、任务细化到岗位、责任明确到人头,一件一件落到实处。局班子成员要通过蹲点调研、专题调研,切实加强对基层征管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督促。
(四)联系实际,突出重点。认真领会上级加强征管工作的精神要求和决策意图,客观分析本单位征管工作现状,把上级的统一部署同自身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密切结合起来,把长期以来困扰征管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重点和关键,在上级统一部署的框架内,形成既体现上级总体要求,又切合自身实际的具体明晰的征管工作思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关键词: 征收管理 税收收入 分析
一、关于“税收超经济增长”
①税收收入由经济、政策、征管三大因素决定。在经济因素中gdp增长会使税收增长,跟gdp直接相关的税收收入,理论上与gdp将保持同步增长。在计算经济因素对收入的影响时,一般按同步增长关系把税基增长速度直接作为税收增长速度。计算结果就是经济增长应该带来税收的增长。经济结构的变动有可能使税收超gdp增长。在gdp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高税率的经济发展快,税收就多,反之就少。另外,一些和核算gdp有关联的指标变化对gdp的影响与对税收的影响是不一致的。如近几年来,宏观经济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一直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再加上近几年出现的增值率下降的影响,第三产业总产出或销售收入的增长比gdp的增速快得多。这就促使以销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营业税快速增长。在进出口环节,gdp中包含“净出口”指标,但对税收收入来说,出口和进口的高速增长,分别使出口退税和海关两税相应增长,但净出口指标因出口慢于进口而出现了连年下降的趋势。这一快一慢,对税收超gdp增长也起了不可小视的作用。另有利润规模以及股票交易量的超速增长,也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速大大超过gdp增长。还有一些财产行为税类收入超速增长对税收增收锦上添花,但与经济的相关度并不大。这些经济范畴的变化也会影响税收与gdp的关系。
在政策因素中,新出台的增加收入的税收政策也是使税收超过gdp增长的因素。政策因素对税收的影响是可以测算的。每个特定的政策措施对收入的影响都有计算的数据。出台的税收政策,既有增收的因素,也有减收的因素。
在税收增量中,除去以上两因素的影响就是征管因素的作用。征管水平如何影响税收收入和税收增量以及对“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二、对征管因素影响的分析
②这种分解法可得出几个基本结论:一是经济增长是税收增收的决定性因素。在四年的税收增收中有一半以上都来自经济发展因素,经济增长是税收增收的基础。二是政策因素对增收作用明显,但各年份之间差异较大。四年中增收的近1/5来自政策因素,但其中1999年这项因素对增收的作用为零。三是征管因素始终是促使税收增收的因素,在每年的税收增收额中都有征管因素的作用。这几年,征管因素在征收总额中占据重要位置,增收总额的1/4强来自加强征管因素。四是各因素对增收的影响是不稳定的。我们用标准差来表现各因素的不稳定性,标准差大的说明波动幅度大。三因素所占比重的标准差分别为:16.5、11.73和13.51.经济因素的波动幅度最大,征管因素次之,政策因素最小。但因三因素所占比重水平是不同的,高的为55.2%,低的为11.73%.考虑到比重水平,用标准差系数来表现三因素所占比重的波动程度,分别为:0.299、0.611和0.528.从中可以看到,经济因素对增收的作用最为稳定。政策因素对增收影响的波动程度最大,其中1999年政策因素影响为零。征管因素对增收的影响程度仅次于政策因素,在增收中所占比重高达44.9%,低则仅有12.8%.
三、对征管因素的进一步分析
(一)两种性质的征管因素
根据征管对税收的作用,可以把征管因素分成两类:一是持久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收入有持久性影响。比如类似“金税工程”这类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增值税的征管水平出现了质的提高。这类税收征管整体水平的提高会产生持久的增收效果。二是一次性征管因素,仅在有这类措施时才对收入有影响。如清理欠税收入或查补收入,就是比较典型的一次性征管因素。这类因素今年有明年不一定有,或者今年多明年少,不具有持久性。
(二)两种概念的衡量指标
征管因素对税收总量和增量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
持久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总量和增量的影响是有别的。当持久性征管因素稳定时,它对税收总量有作用,而对税收增量没有影响。当持久性征管因素上升时,既对税收总量有影响,又使税收增量扩大。比如征管力度稳定,会保持本年的征管状况不低于上年,这种情况保障了本年收入总量与税基之间稳定的关系,但对增量没有影响。一般情况下,持久性征管因素不会使本年增量变为负值。增量为零,是征管水平稳定的量化表现。
一次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总量和增量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一次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不具有持续性。当年收入不能建立在去年的基数上。只有在本年因一次性征管因素增加的税收总量超过去年的情况下,才会使本年税收增量扩大。假设2001年清理欠税200亿元,2002年清欠300亿元,征管因素产生100亿元的税收增量。如果这类因素使本年收入与上年持平,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贡献是零;如果本年收入低于上年,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的贡献是负影响。如本年查补收入80亿元,而上年90亿元,那么对本年来说一次性征管因素减收10亿元,在税收增量中起负作用。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征管因素难以保证使本年增量扩大。增量为负是一次性因素影响收入经常的表现,也是正常的表现。
(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通常说的“税收增收”是以逐年环比计算得出的。2001年税收增收650亿元,即指2001年征管因素作用使税收比2000年增加650亿元。
每年因征管因素的增收都是在上年基础上的增收。从1998年以来,每年征管因素带来的税收增量与1998年相比应该是多少,则是另外一种计算方法:定基的分析。把对比的基期固定在1997年,每年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影响是以前各年的累积数。以1997年为基期,1998年至2001年四年中征管因素带来的增收额分别为:450亿元、863亿元、1163亿元和1813亿元,与之对应的税收增量分别为:1003亿元、1220亿元、2349亿元和2511亿元。定基比较最后一年的税收增量也正是四年中各年环比增量的累积数(见表2)。
不论用哪种方法分析,具有累积作用的征管力度影响跟国债对经济的影响原理是一样的,只有持续地增加才是有效果的。如果去年发行国债1500亿元,今年发行同样规模的国债,对今年经济没有刺激作用。今年发行2000亿元,超过去年的500亿元才会起作用。出口也属类似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征管因素与经济因素对税收增收的作用是不同的。经济因素之所以每年都能使全国税收增收,是因为经济本身是逐年增长的。而征管水平逐年提高是有困难的。
四、关于征收率
(一)征收率是反映征管水平的量化指标
征收率是税收收入与应征税收的比值,是表明税收征管水平的指标。通常讲的征收率是实际收入数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之比。这里的征收率是宏观指标,是通过纳税能力估算方法,运用宏观经济指标与税收收入的内在联系,从理论上测算经济变动带来的潜在税收规模。① 拿实际收入数与理论估算的潜在税收规模对比的结果,可以充分反映征管力度实际达到的水平。如果征收率为70%,说明在百元潜在应征税收中有70元转化成实际税收收入,转化程度为70%.如果征收率为80%或90%,说明征管水平高,相应的80%或90%的潜在税收实现有效转化。征收率越高反映出的征管水平越高。
(二) 征收率是反映两类征管因素的综合指标
征收率是持久性和一次性两类征管因素的综合反映。其中持久性征管因素表现为征收率稳定在某个较高的水平上,而一次性征管因素只增加征收率的波动幅度,不能最终提高征收率(见图1)。
征收率曲线是持久性征管因素曲线和一次性征管因素曲线两条曲线叠加的结果。可以看到持久性征管因素曲线是一条上升的折线,一次性征管因素曲线是一条围绕零值波动的曲线。征收率曲线则是一条在波动中上升的曲线。把各个时点的征收率曲线取直,得到期望征收率曲线,一条平滑的曲线。
综合起来看,用征收率来代表征管水平的高低,征收率的变动分别影响着税收总量和增量。如果本年征收率与上年持平,税收增长反映的是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这时,征管因素对本年收入总量是起作用的,但对增量的影响为零。只有征管力度加大,表现为征收率提高才能增加税收收入。把反映征管因素的征收率与税收总量与增量之间建立起一定的量化关系,如果纳税能力每年增长10%,按照一般的规律,在征收率逐步提高但提高幅度越来越小的假定下,模拟结果显示征管因素在税收增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小(见表3)。
(三)征收率的提高是有规律的
从发达国家征收率变动的轨迹上看,征收率的提高有其自身规律性。其规律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征收率的提高是一项艰难、缓慢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经历了近百年,才将税收整体征收率从过去的某个水平上提高到90%左右。征收率的提高决非朝夕之功,也很难在短期有大的跳跃。设想一下,如果他们在百年里提高了40个百分点,每年平均只能提高0.4个百分点左右,况且至今还有不少经济相当发达的国家征收率仍然处于80%的水平。因此,征收率的提高是一项长期战略目标。
第二,征收率的提高有阶段性,各阶段的稳定性也不同。征收率的提高是在波动中提高的,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即有快速上升期,慢升期和平稳零增长阶段。在各个阶段又有其特点:在快速上升期,征收率快速上升,征管因素是促进税收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慢升期,征收率提高趋于缓慢,征管因素是维持税收总水平的重要保障,但已不是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进入平稳零增长阶段,征管因素已不再是增收的因素。
在快速上升期,征收率波动最大,这时一次性征管因素和持久性征管因素波动都很大,因此导致征收率在较大的波动幅度中快速上升,但上升始终是主流趋势(见图2中的a段);在慢升期,征收率提高趋于缓慢,波动也相对减小(见图2中的b段);进入平稳零增长阶段,征收率已不再提高,而是以微小的波动围绕着平均水平运行(见图2中的c段)。征收率曲线是一次性征管因素曲线和持久性征管因素曲线叠加的曲线。其中持久性征管因素代表了征管水平持续上升的主调,一次性征管因素增加征收率的波动性。
第三,征收率提高的上限不是100%,而是当代世界征收管理的先进水平,比如90%;征收率的下限也不是0,而是公民自动遵从税法的最低水平,比如20%.即使税务部门不强调征管,公民也总能按某个较低的守法程度纳税,只是这个征收率可能很低,但慑于税法的严肃性,征收率不可能为零。
从图中可以看到,期望征收率曲线不是从零点开始的,也达不到100%的上限。
五、税收负担、税收弹性与税收流失
③税务部门不可能在税收政策框架外征税。而只要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征管力度越高越有利于公平竞争。
征收率提高导致宏观税负上升,税收与经济的增长弹性大于1,税收超经济增长。
④发达国家一般超过80%的水平,发展中国家平均只能达到70%左右的水平
⑥。理论的税收流失就是上面直接以法定税率为参照物,绝对地计算。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距对应的潜在税收就是理论税收流失。这种计算作为完整理论体系的构成部分是必要的,但对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不具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现实的税收流失是考虑到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考虑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发展过程和目前各国的实际水平,把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处的阶段应有的征收率作为对比的参照,这个差距对应的潜在税收视为现实的税收流失。当我们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时,应把70%征收率作为对比基准;当我国生产力水平处于从发展中国家向中等发达国家过渡和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时,就以80%作对比参照。相应地计算现实的税收流失,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遏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水平的战略。通过提高征管水平,提高征收率,来增加税收收入。
迄今为止,我国的税收专家在测算税收流失时都以征收率100%为标准,这实际是对理论税收流失的估算,但往往被直接换算成今年就应该征回多少等等的现实目标。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的税务当局能100%地依法征回所有应征税款。
当前迫切需要做的是尽快以宏观经济数据作为突破口,完成我国纳税能力估算和征收率计算工作,为准确计算现实的税收流失、治理税收流失问题提供量化的决策依据。
六、几点启示
(一)1998年以来,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长功不可没
1998年以来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的作用很大,这反映出新时期税收征管法制环境逐步改善,征管手段全面加强,税务队伍素质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了飞跃性提高。
(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征管力度仍有空间
影响征管水平的因素逐步向好,给提高征管水平创造了条件,提高征收率仍有不小的空间。但随着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进一步提高征管力度的空间不断缩小。加强征管对维持税收收入规模意义重大,但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会越来越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定的征管水平对维持税收收入总规模至关重要,但随着征收率提高幅度越来越小,对当年税收增收的影响越来越小。经过新税制实施以来百万税务大军的不懈努力,税务部门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征收率已经提升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在重大征管因素出现之前,持续大幅度提高征收率的可能性已很小。但随着我国市场化、法制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来数年乃至十几年内加强征管力度的空间仍然存在,强化征管仍然是组织收入、实现税收收入增长的强有力的手段。
(三)最终经济因素将成为税收的决定性因素,征管因素不再是增收的手段
历史地看,征管水平的提高是有限度的,征收率也是有上限的。当征管水平提高到几乎无法提高的程度时,征管因素将不再是税收增收的手段。税收收入增长将逐步趋向于单纯依靠经济因素。税制稳定的基本要求表现为税收政策相对稳定。长期看,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朝令夕改,尤其不可能经常性地采取开征新税种、提高已有税种的税率、扩大税目覆盖面等措施。税收收入增长将逐步趋向于单纯依靠经济因素变动,包括经济规模扩张和经济效益和效率的提高等。在这种情况,征管水平相对稳定,税收与经济的增长弹性应围绕在1附近上下小幅波动,税收收入不再超经济增长。2002年8月间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赴加拿大“税收预测与纳税能力估算”考察团所做的报告中强调了,在具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征管体系的加拿大已经不再把税收征管作为增加税收的因素。因此,征管因素不能作为增加税收收入的长期措施。
(四)深化对经济与税收关系的认识,建立宏观和微观税收评估系统
要全面、系统、量化地反映征管对税收的影响,必须首先全面、系统、量化地分析经济对税收的影响。由于过去长期习惯于罗列式简单分析,当系统分析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时,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分析实践上都显粗糙和简单。欲使税收增长建立在牢固的经济基础之上,就必须加强对税收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税收分析的任务相应加重。在此基础上,建立宏观和微观税收评估系统。通过宏观评估系统,总体上把握税源变动状况、应征税收规模和征管力度评价。通过微观评估系统,掌握微观税源动向、企业应纳税额变动规律和纳税遵从程度,提供微观税负的行业标准。应用两套评估系统,量化地认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找出各地区征管水平差异,增加税收收入管理的科技含量,落实“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思想,全面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① 参见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② 参见刘新利《税收分析概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出版。
③ 参见张 伟《论税收增长与宏观税负提高》,(《中国税收报告》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④ 虽然目前我国税务管理中也有类似的征收率指标,因在具体计算中没有以税源为基础,而是以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中的应征税收为计算起点,可靠性较低。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1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标。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就是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益影响。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税源因素、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财税管理体制因素和税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与产出水平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实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
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studa.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 发展 ,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 科学 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 计算 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 网络 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 金融 、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 法律 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 企业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 经济 全面 发展 ,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 会计 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 计算 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 网络 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 科学 、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 现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 金融 、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 文献 :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一、农业税收制度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税收是由工商税、关税、农业税三大块组成的。农(牧)业税,习惯上称农业五税,即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牧业税(有的地方无牧业税,习惯上又叫农业四税),统称农业税收。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相比较,其特点是由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法律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第一,各税之间内在联系较少,有较强的独立性。第二,新旧税种并存,税制的严重老化与新税制的不完善同时并存。第三,征收实物与征收货币金并存。第四,税制建设与完善不是主要由经济政治因素决定,而是更多受社会(农业税负担)与历史(习惯)影响。第五,农业税收强制性较差,用以保证农业税收强制性的法律、法令不严格。第六,农业税收的固定性不强,课税范围、课税对象与课税额度之间的量的关系固定性较差。第七,征收进度有明显季节性,征收手段在较大程度上靠行政性催交或大检查的方法完成。第八,农业税收是县乡二级财政主体财源,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
二、现行农业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收政策不健全。首先体现在“农业税条例”上。1958年颁布执行以来,39年间农村经济几经沧桑,农业生产由高度集中转向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格局有了很大变化,农业生产条件和耕地数量质量变化较大,随着人口流动性大、土地增减变化也大,但税费没有调整,在地区之间、作物之间、纳税人之间存在税负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各地普遍存在“有税无地、有地无税”的情况,保持一定不变,几十年的农业税计税面积、产量和计税价格已很难继续执行和掌握,税负问题畸重畸轻。契税条例颁布47年以来,条款陈旧已严重地不适合。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低,减免过多过乱。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由于收购概念不确定,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不明确,征收较混乱,存在不少问题。《税收征管法》第84条规定农业税征收参照执行,但“税收征管法农业税收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征收政策缺少了一个坚强后盾。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条件中在控制税源、代扣代缴业务、控制减免方面缺少较明确具体的硬性规定。
2.征收方式不规范。首先,农业税收征管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征税。征管方式的行政化是农业税收征管的历史沿袭,有其合理的方面,也有不规范一面。其次,征管方式欠精细、欠科学,如重突击入库,轻日管;重大税源,轻小税源;重查补征收,轻税源调查控制等。第三,各种征收方法间缺少有机联系和制约,如农业特产税有评产征收、检查征收、查帐征收、代扣代缴等。一个地方一个品种,采取多种方法并举,若不是第一道生产环节控制的话,就很难避免漏征或重征。
3.管理体制不科学。首先,国家对农业四税只控制立法权和大的政策制订,收入除了耕地占用税定额上交中央外,其余全部为县(乡)固定收入,这给调动地方积极性有好处,但在下放的同时,没有更多手段控制行政干预的措施。其实,农业税收与其它地方税的关系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应使农业四税与地方其它税收更加兼容,以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
4.征管基础体系不健全。在这方面农税比工商税落后较多。健全的农业税收征管基础体系,从制度方面讲,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税源调查统计,包括纳税申报、税收测算、会计核算等;(2)税收征管机构的合理设置与税法宣传;(3)税收稽查。三个方面的内容共同形成了税收基础工作链条式的体系,缺一不可。但是,现在农税基础工作恰恰是最薄弱的环节。农业四税中无一税种有较完善的税源统计、税收稽查体系。正因如此,靠行政命令收税,出现摊派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现行农业税存在上述问题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是历史原因,上面四个方面问题都有一个过多强调遵循历史的习惯,保持“不变”、“稳定”的原因。其次是社会原因,主要是农民负担问题,也就是说非税因素的负担过重使农业税收改革错过了良机,为了农业这个大局农业税收许多看上去势在必行的改革也不能进行。第三是体制原因,原来农业税收一直是由财政管理,现在有些在移交地税,有的还在财政一起,体制上的分离,使农税与税务成了两套系统。第四是工作上的原因,重收入轻制度建设,重保障轻改革,重“人民战争”轻科学规范管理。
三、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农业税改革的基本思路:一是要适应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农业税收委托乡镇政府、村委或协作组织等征收,实现专管员直接征收向委托部门代扣为主转变,由专管员直接管户向管事、监督与服务转变,逐步建立起法治规范、效能的农税征管新模式。二是要适应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农税工作要由地税直接负责,并将工商税收征管模式间接有区别引到农税管理上,从宏观管理向微观管理转化。三是适应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以县为主导,乡、村为依托,乡、村、户三级管理体系,专管员、协税员、重点稽查管理的形式。对农业特产税集中连片种植的实行“以亩计征”,即:区分品种、种植年限、土地类别等因素,按树龄确定每类品种亩均应纳税产量,计税价格根据每年的市场收购价格情况一年一定,或一年二定。零星分散的品种,实行“以株计征”,即:区分品种和树龄(树径)确定每株应纳税额。改革的重点是:(1)建设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税法规体系。(2)逐渐地改革征管方式,从单一的查征收缴向征管精细化转变,以依法治税为前提,以勤征细管为重点,以现代化征管为辅助,采取集中纳税、申报纳税、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3)强化农业税政策的刚性,一是要尽快出台与《征管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二是逐步建立单独的税务登记与票证(税票与发票等)管理办法;三是有相应的控制行政干预税收的措施。(4)管理体制改革,包括机构职能理顺、税收与征管关系等。
四、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1.要处理好组织收入与执行政策的关系。组织农业税收入与执行农业税政策是统一的。农业税收政策是组织农业税收收入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政策规定来组织征收。实行分税制后,农业税收成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地方对农业税收工作十分重视,征收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这一方面有利于农业税收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税收面对千家万户,税源不容易掌握,征收难度很大,也容易出现只追求收入,不讲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组织农业税收入,必须把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持农村的稳定放在首位,严格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当前主要需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要解决不按政策规定,不问有无税源、税源多少,按人头或地亩平均分摊农业特产税的问题。二是要解决违反农业税稳定负担政策,加大农业税征收任务,提高农业税负担的问题。三是要解决收税不开税票、打白条的问题。四是要解决借农业税名义,搭车收费、税费混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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