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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俗习惯的变化赏析八篇

时间:2023-11-10 10:19:49

风俗习惯的变化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1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

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2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一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

[1] [2] 

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3篇

【关键词】民俗风俗;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稳定性;民族性;文化性

1 中华建筑具有丰富多彩的文化背景

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建筑具有不同的特点,建筑是表现人们精神文化的主要产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艺术表现的风格也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可以体现出某个时期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的社会发展水平,建筑艺术也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生活水平、模式、情趣的写真照,建筑能综合的反映出当时社会的艺术特色、设计水平以及技术的发展情况[1]。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的发展都为中国文化填充了别样的色彩,历史悠久的文化传承有壮族的陶瓷文化、苗族的图腾文化、四川的山区文化等,每个地区的文化都能体现出我国各民族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智慧打造属于自己地区的文化特质。

2 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形式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在各民族乃至各地区之间的民族风俗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在自然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下,各民族之间的民族特点有着鲜明的对比,但是,众多不同的民族特点又有着共同的民族形式,如,民俗风俗的稳定性、民族性、敏感性、地域性、社会性、群众性、文化性、历史性等[2]。

2.1 稳定性

民俗风俗是一个民族的习惯,同时也是民族历史留下来的文化产物,很难改变这种习惯,而且民俗风俗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文化的源远流长是很难被磨灭的。因此,只要民族以及形成民俗风俗习惯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以及自然根源继续存在,那么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也会在这个社会中存在。而且,一旦民俗风俗形成,就会跟随着历史的根源继续流行下去,民俗风俗的形成是建立在民族共同情感的基础上,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迁,但是,人们的这种民俗风俗的习惯却是一成不变的,已经深深的定格到民族群众的心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2.2 民族性

民俗风俗的形式,是对该民族的生活生产方式的一种刻画形式,同时也体现出民族的信仰,反映出民族的群众心理素质、感情境界,是民族发展历史以及文化的一种传统理念,充分体现出各民族的不同民族性质[3]。

2.3 敏感性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各有差别,有的表现在生活上,有的表现在政治上,也有的表现在社会上等,民俗风俗习惯的表现方式也是一个民族较为敏感的方向,因此,要学会尊重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习惯。

2.4 地域性

我国地域辽阔,地域之间的地理变化有着很大的差异,同时,我国还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这个地理变化较大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间居住地区的气候、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以及经济情况都是有着很大的差异,而且,也有很多民族虽然同属于一个民族,但是由于地域环境的差异,其民俗风俗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就比如我国最大的民族“汉族”,汉族生活的地区较多,而且每个地区的地理条件和经济状况也各有差别。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根据地域性形成的差别主要分为不同民族之间的民俗风俗差异和同一民族不同地区的民族风俗差异。

2.5 社会性和群众性

民族的民俗风俗是民族群众的共同感情,同时也是代代相传的一种习惯,已经深入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以及各个行业的生产和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已经渗入民族群众的心理。因此,民俗风俗具有共同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2.6 文化性

民俗风俗是民族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出民族文化的道德价值观,并且是经过该民族很长时间积累下的精神财富,民俗风俗深入到民族的各个行业,如餐饮、教学、建筑、婚礼、节日、服装等,尤其是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

2.7 历史性

民俗风俗是历史文化的一种表现,从很多方面都能反映出民族的历史传统观念以及文化,尤其是在很多民族的节日是古代传承下来的。如,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回族的开斋节、苗族的龙船节等。

3 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的结合

各民族的民俗风俗不是不劳而获的,是经过各民族人民在生活中用劳动获得的成果,形成的民俗风俗在传统文化中具有深刻的涵义,因此,民族的民俗风俗的传承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要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做出努力,保留住正在淡化的优秀的民俗风俗,将它们继续传承下去。各个民族乃至各个地区之间的民俗风俗习惯是反映出各个人群的生活、爱好、饮食等习惯。在历史的长河中,可以看到有很多的建筑设计以及一些其他方向的优秀传统设计和相关的历史文化都反映出当地民族的风土人情,同时还对创造适用地区性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以及维持大自然的生态平衡等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另外,民俗风俗对民族的凝聚力和社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和谐发展,这是民族的一种习惯,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民族风俗不仅是一种民族文化、民族凝聚力、民族发展的表现,还能将这种民俗风俗应用到实际的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文化和民族艺术的品味,而且通过实用功能还能将民族文化用自己的表述形象流传下去,尤其是在建筑艺术设计上表现的更为突出。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艺术设计有机的结合,可以在建筑艺术设计中充分体现出民族风俗的特点,充分反映出当地民族文化的特点,虽然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建筑艺术设计也不断在提高,但是,不管社会如何的发展,建筑设计提高到什么程度,在任何地区的建筑设计都要体现出当地文化,要求建筑艺术设计必须本土化的特征,这是当今社会建筑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俗风俗传承具有人性化的特征,各民族的民俗风俗造就了中华民族文化,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传承下去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发扬中华传统文化的一种表现。对于现代的建筑艺术设计者来说,既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特征,又需要用自己的建筑艺术设计将民俗风俗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并且要不断的发扬优秀的民俗风俗,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将具有民俗风俗内涵的建筑艺术作品呈现出来,有助于建筑设计工作的良好进行和建筑设计行业的良好发展。

4 民俗风俗与现代建筑艺术设计结合的意义

作为世界三大建筑艺术体系之一的中国传统建筑艺术为中华民族建造了一座又一座优秀的具有民俗风俗文化内涵的建筑。建筑不仅仅是艺术的表现形式,从生活上讲建筑是生活实用的一种物质价值,是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传统建筑艺术用它艺术造型、艺术装饰以及独特的建筑结构体系等充分的反映出中华传统文化的内涵,中华传统文化是由各民族的民俗风俗搭建而成,而将各民族的民俗风俗结合到建筑艺术设计中,实现民族风俗的传承之外,还对现代建筑艺术设计进行创新。

结论:

建筑设计实际上是一门艺术工程,除了需要在设计中满足建筑的使用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建筑的艺术要求。而在建筑设计中,通过将民俗风俗与建筑设计进行良好的结合,使建筑设计能够融入到当地的文化中,有助于实现建筑与当地文化的良好融合,也有助于建筑的良好使用,有助于促进建筑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张得亚,方拥班,张一兵.东西民俗文化差异对建筑的影响[J]. 中外建筑. 2009(05).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4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文化传统 刑事司法 影响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on Criminal Justice

Abstract: The current norms of criminal law and activities of criminal justice have created conditions for the influence of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on criminal justice. Moreover, viewed from the present judicial situation,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have exerted an actual influence on criminal justice by influencing judicial personnel, deputies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environ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in areas inhabited by ethnic minorities.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negative as well as positive, so corresponding measures shall be made to modify its negative aspects.

Key Words: ethnic minorities; custom; cultural tradition; criminal justice; influence

每个少数民族都有其自身独有的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在少数民族地区,这种文化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而且,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来,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必须予以关注的重要因素,为此,本文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影响的基础

(一)实证的基础

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就仅仅成为一部抽象的规范,必须通过刑事司法活动才能将其内容与精神体现出来,刑事司法活动是一种将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内容是用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价值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因而,它要求司法人员将法律规范的内容全面的体现出来,尤为重要的是,应当体现法律规范的精神。由于司法活动必须由司法工作者来完成,而司法人员自身就是一种文化的综合产物,他自身判断事物的标准就是多种文化的综合反映,而且,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他的判断标准还不断发生细微的改变。因此,司法人员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事实,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对刑事司法产生影响。

(二)法律的基础

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这决定了它不可能对所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进行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易言之,它只是提供了判断是非的基本标准,这就为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司法活动提供了法律的基础。对于刑事法律法律而言,也不例外,而且,对于特定地区的文化影响刑事司法,现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也提供了现实的法律规定。

1、刑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我国现行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同时,现行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另外,刑法总则与分则中还有许多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内容作为特定法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显然,这些规定都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考察具体的对象。此时,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具体对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可罚性的判断,刑事司法人员自身的文化修养与文化背景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就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而言,就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先进文化的调和状态下来适用刑法的规定,从而对特定判断对象的性质、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作出较为准确的结论。

2、刑事诉讼法规定提供的基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分别规定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作出判决的条件,其核心内容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不能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或者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终止诉讼或者作出无罪判决。对事实的判断所依据的是刑法,而对证据的判断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由于推定与司法认知在事实与证据的判断中具有重要作用,而推定与司法认知则是与由司法人员的文化修养所决定的,同时,其文化修养又取决于他的生活经历、所属民族的文化传统,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事实与证据所作的判断,从实质上而言,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义。从而,刑事诉讼法也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影响刑事司法提供了基础。

二、影响的途径

刑事司法是一个由司法人员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总是表现为一定的时间特征与地域特征,而且,也是刑事司法人员自身文化修养的全面体现。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对刑事司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一)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本文所指的刑事司法环境主要是指刑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与时间,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通过以下因素影响刑事司法环境:

1、通过影响当地民族群众的总体民族意识,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特征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犯罪观与刑罚观,它的主要内容为:认为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小;认为不符合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行为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或者刑事可罚性较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往往持“重刑”的思想观念。这种在特定少数民族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地域性法律文化,成为当地公民判断是非依据的核心,在面对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少数民族公民认为,符合该法律文化要求的刑事司法活动才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如果刑事司法活动未能体现该法律文化的要求,则,当地的公民会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与不信任。这一因素迫使刑事司法活动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因为,完全脱离当地传统文化的刑事司法活动可能会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产生剧烈冲突,这不仅不能实现刑事法律规范意欲实现的价值取向,而且,还可能导致剧烈的民族冲突①。

2、通过对人民代表的意见来影响刑事司法。应当指出,目前的司法机构设置体制,决定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对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裁判享有监督的权力;同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都需要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任命。因此,刑事司法活动当然应当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在少数民族地区,相当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少数民族公民,他们深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在人民代表大会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人民代表往往立足于自身的思想意识来看待刑事司法,而他的思想意识是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熏陶下形成的。因此,当刑事司法活动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传统文化时,人民代表就会提出质询,甚至会要求公开纠正。基于功利的原因,在从事具体的刑事司法活动时,为了避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代表提出异议,司法人员会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文化,对案件作出能被人民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的处理。

3、通过特定时期的民族关系要求来影响刑事司法。各民族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否和睦,不仅对某一个民族有影响,而且对所有的民族都有影响,同时,这种影响还会漫延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因此,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与进步,是各种社会活动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刑事司法活动也不例外。在少数民族聚居以及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司法人员从事刑事司法活动时,当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状况,就成为司法人员研究司法机关必须考虑的因素。在民族关系和睦的时期,刑事司法活动可以重点考虑如何实现刑事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而在民族关系需要进一步缓和的时期,则应当重点考虑该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它给刑事司法活动提出了考虑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传统文化的现实要求。

(二)影响刑事司法人员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规范都需要由司法人员来实施,司法人员所受的文化熏陶决定了他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及思想内容。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司法人员长期生活在这里,在文化修养方面,他们必然会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在刑事司法方面,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影响了司法人员的犯罪观与刑罚观。

1、罪观的影响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司法人员形成了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特征的思想观念,它支配着司法人员对特定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判断。一般而言,在对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时,司法人员的判断标准是由其文化修养与生活经历共同锻造的,因而,其判断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特征,相应地,对于那些悖于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反之,对于那些符合当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对于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冲突,当其他民族公民侵犯本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当本民族公民侵犯本其他民族公民的权利时,司法人员往往认为它具有较弱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其为犯罪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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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观的影响

刑罚观是关于刑罚设置与运用的思想观念,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它决定了刑事司法人员对具体行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由于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因而,在少数民族地区,基于刑事司法人员判断特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受到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影响,司法人员判断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可罚性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风俗习惯的影响。对于那些悖于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高,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重;反之,对于那些能够被少数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给予适度同情的犯罪行为,在确定其是否应当遭受刑事处罚时,决定对其适用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同时,在决定对该类危害行为适用刑事处罚时,给予它的刑罚也往往较轻。

三、影响的后果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传统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刑事司法人员的刑事司法活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对于界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常不被(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价值取向的引导,本类司法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符合(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行为,被确定不给予(给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三)悖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被确定的刑事处罚较重。

(四)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某些陋习,但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受到的刑事处罚较轻。

(五)从总体上来看,在少数民族地区,对刑事犯罪的量刑偏重。

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在实践的刑事司法中,产生了以下后果:

(一)积极作用

1、有助于抚慰特定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刑事司法中,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一方面,它使特定少数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得到满足,从而更有利于其保持自己的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这样,有利于多民族的共存,进一步促使民族文化在相互交流中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从而维护国家的稳定,同时,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全国的政治、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条件。

2、有利于刑事裁判迅速被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公众接受。司法人员立足于现行刑事法律规范,参考特定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作出的刑事裁判,由于其比较符合当地公众的心理特征,一方面,较容易为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由于刑事裁判包含了多种文化因素,在当地公众接受它的同时,也必然会促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与社会发展文化要求之间的融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不断改良,既保留其优秀的文化内涵,又对其中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因素予以适当改良。

3、增强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生命力。刑事法律规范一旦制定出来,在形式意义上,其内容就相对确定下来,在社会生活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形式意义上的内容予以适用,既不一定能体现其公平、公正的精神,又可能使刑事法律规范逐步僵化,从而丧失其生命力。在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中既考虑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又考虑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可以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精神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保证其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较长时期地适用。

(二)消极作用

1、导致刑事司法的地区不均衡性。

从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特点可见,与其他区域相比较,这些区域的司法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使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在地域上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性。这将导致两方面的负作用:1)使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受到破坏,统一性是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要求与特征,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而言,它是促使刑事法律规范精神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影响,从而使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相应地,统一的刑事法律规范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域性,这使刑事法律规范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2)阻碍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形成符合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的法律意识,因为,对法律现象的感知是公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因素。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而,人们的法律意识中也必然包含了这一方面的因素,当他们用这种法律意识去评价法律事件与行为时,就难于得出准确的结论,也难以保障他不实施自以为合法而实质上违法的行为。

2、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这一宪法原则的贯彻。在少数民族区域,特定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得到了刑事司法的充分重视,这一现状也表达了对其他民族的内俗习惯与文化传统重视程度相对较低的意味,它将使各民族之间产生隔阂,不利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贯彻。

四、修正措施

鉴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时,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为此,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将尊重、吸收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依照刑事法律规范司法、体现法律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弱化其消极作用,强化其积极作用。为此,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提出如下修正原则:

(一)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以体现刑事法律规范的公平、公正、平等精神为前提,如果吸收某一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会妨碍法律精神的发挥,则不应对之加以考虑。为满足这一原则的要求,应对司法人员加强法理学的培训,使他们能迅速掌握法律精神。

(二)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吸收,应立足于民族平等、团结原则的要求,对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加以综合考虑,避免因只采用某一民族的风俗习惯而导致其他民族心理不平衡的情况发生。

(三)刑事司法中加以吸收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应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对于那些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应加以摒弃,更不能将之作为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罗康隆著《族际关系论》,贵州民族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一版。

[2] 邱兴隆著《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6月第一版。

[3]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群众出版社1988年7月第一版。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5篇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

风俗者天下之大事。

风气之变必以渐也。

良心的法则,我们自诩为出自天性,其实却源于风俗。

无论在哪里,只要风俗与时尚腐败了,语言也会腐败,它模仿公众的骄奢淫逸。

教化可以美风俗。

我虽然从小就熟悉风俗,我却以为把它破坏了倒比遵守它还体面些。

治天下,以正风俗得贤才为本。

移风易俗,民以殷富,国以富强。

文可以变风俗,学可以究天人。

风俗弊坏,由于无教。

人之寿夭在元气,国之长短在风俗。

最理想的生活方式,就是一方面轻蔑一个时代的风俗习惯,另一方面又丝毫不破坏风俗习惯。

离家三里远,别是一家风。

性近如一家,习远如千里。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6篇

【关键词】民族文化;地域风情;风俗习惯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228-01

民族及地域风俗习惯是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活方式,其中蕴含着其民族及地域发展的特色文化,反映着一个群体的共同心理感情,是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交流沟通的纽带。

加强校园民族及地域文化教育,有利于消除不同民族学生间的偏见与猜疑心理,让更多的学生去认可、接受不同民族及地域的风俗习惯,促进同学间良好关系的发展,建立深厚友谊。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也是民族团结的传播者,在大学校园里接受相关方面的教育,对于创建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出问题

大学生生长在不同的环境中,自小受到本民族及地域文化的熏陶,对本民族及地域风情有着深厚感情,对其特色文化、、服饰及饮食习惯有着本能的向往,但在国家经济空前繁荣的背景下,传统的民族文化、习俗风情或多或少的逐渐被同化、庸俗化,甚至有消失的现象,特别是在当今教育条件下,许多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减少了深入接触特色文化及风俗的机会,能把家乡的文化艺术带入大学校园的就更少。

在大学校园里,激发学生学习民族及地域优秀传统文化的动力与热情,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目标,促进校园文化多元化发展,实现民族及地域传统文化在大学校园里良好传承,加强校园民族及地域风情文化教育很有必要。

二、分析原理

1.学校教育未能承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责任。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的中小学教育也是应试教育,对与升学率无关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不重视,没有把传承民族文化列入学校教育的目标,内容也少有传授民族文化这方面的,有时甚至把民族文化看作是不需要的东西,或多或少有所贬抑。

2.社会生活大众化,民族及地域文化意识逐渐淡化。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大学生的消费观逐渐面向大众化、现代化发展,日常服饰及饮食习惯也在发生着改变,在大学校园中,大多不具备对民族习惯坚守的条件,有些学生甚至对本民族及地域文化产生了自卑感,认为是落后的文化,思想上行动上有抵制,渐渐抛弃了传统的民族歌舞,生活习惯。

3.学生对本民族及地区以外的文化习俗存在偏见。少数民族及不同地域文化在大学校园中宣传过少,多数学生学生对少数民族文化内涵,风俗习惯了解甚少,在生活中往往是避而远之的现象,这极大地阻碍了同学问友谊的发展。

三、解决措施

1.组建民族及地域文化社团、联合会,培养学生学习对不同文化的兴趣。学生在社团文化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角色,组建民族社团,让更多的民族文化爱好者集聚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学校也要加强对社团的引导,鼓励学生学习民族及地域文化的精髓,推究出新,培养大批优秀文化人才。让传统文化具有时代意义,更鲜活、更直接的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

2.适当的开设民族及地域文化习俗介绍选修课。在大学教师队伍中,不免有来自不同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的老师们,聘请相关老师及社会民族艺术培训老师,对不同文化内涵进行讲解,让更多的风情习俗走进校园,让学生更多的接受不同文化习俗,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日常习惯,促进各民族及地域文化在校园中传播。

3.组织以民族及地域学生团结交流为主题的文艺活动。每逢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学校可组织大型文艺演出,给学生施展才华的机会,歌舞升屏,欢聚一堂,让学生在欢乐的气氛中,领略不同文化特有的魅力,给全体师生别开生面的精神会餐。

4.号召学生参加帮助民族长辈、学生志愿者活动。大学生志愿者活动旨在传播社会博爱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号召志愿者学生走进民族社区,慰问民族孤寡老人,给他们送上精神辅助以及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担当民族友好使者。走访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学生,询问他们在校园中的生活学习情况,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7篇

关键词 法制 习惯法 冲突

作者简介:麦麦提图尔贡・图尔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专业。

一、 什么是习惯法

(一)何为习惯法

习惯法产生久远,习惯法是法律产生的基础,没有习惯法就没有法律,并且习惯法历来成为诸多法学学者研究的重要对象。但是对于习惯法的含义究竟应该怎么样界定,法学界并没有给出定论,有关习惯法的概念应以众说纷纭,如萨维尼认为习惯法来自于习惯,而法又产生于习惯法,曾经有人说,国家本没有法律,法律来自生活,来自生活中大量的风俗习惯,这就说明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就是习惯,而习惯是来自生活,法律只不过是将生活中习惯、风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一个特定社会从其初生时代和在其原始状态就已经采用的一些惯例,一般是一些在大体上最能适合于促进其物质和道德福利的惯例:如果它们能保持其完整性,以至新的社会需要培养出新的惯行,则这个社会几乎可以肯定是向上发展的”美国有一位学者曾经将法律按照变化趋势分为:习惯法、官僚法与法律秩序,这位学者名叫昂格尔,在他看来,法律是可以反复适用,并且这种反复性还表现在它可以在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无差别地适用,可以说法律就是一种固化的思维模式,并且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法律总是能够满足不同诉求,人们也总是按照这样的模式去安排自己的生活与工作,对于他人,每个人都也期待别人也能够和自己坚持同样的调准与模式。

(二) 少数民族习惯法

习惯法的种类诸多,举不胜举,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则以少数民族习惯法为主,也即少数民族习惯法占据了习惯法的半壁江山。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某个少数民族地区的立法机关,从本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本土文化出发,在坚持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制定的适合本民族的条例,它的存在就是为了有效地调整民族地区复杂的社会关系,具有和一般法律相同的效力,但是这并不影响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定法的性质。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来自民族学的概念,主要是西方的民族学传入中国,而法律社会学学派的代表人埃利希随之提出了“活的法(Living Law )”的概念,他认为法应该是活生生的生活的反应,而不是写在纸上,刻在石头上的,法律不是神秘的,必须是公开的,需要社会群体知晓,同时,生活中的法不全都是可以被放在法律条文中的。这样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法的范围。法律是针对社会绝大多数群体反复适用的规则,这是国家法的特点,而民族习惯法是针对个体的多元化而存在的,这就是所谓的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多元主义的关系。

二、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紧张关系

( 一)紧张关系的性质

我们日常所说的冲突是指两个事物之间相互对立,互相排斥的关系与矛盾。比如说,在很多少数民族的婚姻习惯中,大量的习俗与我们目前的婚姻法存在诸多冲突,表面看来是法律与习惯的差异,实则是民族的宗教信仰等因素导致的差异性。换言之,不同民族有自己特有的法文化,各民族的文化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在全国具有普适性的婚姻法并不能完完全全地适用我们那些少数民族地区,比如说维吾尔族地区。

(二)发生紧张关系的原因

中华法律文化是五十六个民族分别创造和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法律文化。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是我们中华文化的重要的一部分,而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更是中华法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维吾尔族的婚姻习惯中看到。因此,法律与习惯的冲突,归根结底是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宗教信仰之间的差异性所导致的。也就是说,法的不同源于生活的不同,也即,法律是生活的调节器。

(三)紧张关系的表现

1.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不同的民族会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理事情的一些约定成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习俗被传承下来,直到根深蒂固与每个人心中,成为一种民族信仰与精神。一旦形成民族信仰,就会产生民族习惯,反应这个民族自身的利益,目的在于保护该民族的利益,维护本民族的秩序,保障民族内部井然有序。而国家法是能够适用全国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会存在差异性,绝对无条件适用,而民族习惯法只是针对某一民族的特定区域适用,并不能适用该民族以外的区域。这就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殊性与国家法的普遍性之前的关系。

2.产生方面的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所谓国家法,是指制定主体是国家,并且该制定活动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不同的统治阶级会存在不同的国家制定法,只有维护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才能长久地存在,也就是说,法律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既然是国家统治的工具,那制定者只能是统治者先制定好,之后再适用于社会群体,也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活动。相比较而言,民俗乡规则不同,一个地区的民俗总是来自于底层老百姓的生活,只有老百姓在实践中反复适用、不断深化,这个民俗乡规才会被上升为法,也即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活动。这是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又一重要的区别。 三、加强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动

习惯法源于生活,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长期形成的一种规范,它具有很浓的传统气息,也具有极强的观念性;这一点不同与国家制定法,法律的组成不仅包括习惯法,还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总是随着日益增加的社会问题产生的,他不是人们观念中长期形成的,它是需要立法者将某些规则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样的差异性导致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在价值追求方面截然不同,尤其是当代法治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们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必须把国家制定法放在一个最重要的地位,维护制定法的尊严与权威;所有的地方法规都不得与宪法、基本法律相冲突,否则为无效。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和谐互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习惯法从来不否认它是社会力量的产物,而立法却是所有法律渊源中率先声称自己可以独立变化,并足以推动社会与政治的变革。”其实,许多习惯法秩序中也包含了自觉能动的成份,例如成文化的习惯法就是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共同体自觉促动的产物。“一个从长期来看是基于历史演进自发而成的秩序,在形成当初的短期内实际上都打有人的印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理性设计而成在中国,真正管用的是国家制定法之外存在的“另一种法”,国家制定法之外的活生生的秩序似乎更能牢牢地扎根于民众,更能有效地作用着这个社会,这种传统基础是决定着所谓“习惯法”一而再、再而三引起学者关注的原因,也就是说挥不去的传统回归,使对习惯法的推崇有向传统回归和回复的因素。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良性互动的途径

风俗习惯的变化第8篇

在拿到民俗文化课题的一手资料以后,我首先通过网络和相关书籍、报刊和杂志查询柯桥区民俗文化方面的文献资料。了解到柯桥区原指山阴、会稽两地,流传下来的大概有七大类百余项民俗习惯,这些民俗项目可以概括为以下七大类:岁时类、礼仪类、社会类、娱乐类、信仰类等。这七大类民俗文化中绝大多数是积极的和正能量的,诸如祈福、崇贤、家风等等。这些对家族和睦、社会和谐,扬风正气,针贬时弊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有些甚至成为享誉国内外的民俗节目。例如三月三修褉,五月五赛龙舟,黄酒开酿节,祭大禹等等,这些名俗习惯或者节日都与党和国家弘扬的正能量相吻合,部分节日甚至上升到了国家的活动层面。在通过网络、文献等资料查阅以后,我又对柯桥区目前给我列举的18项民俗文化进行了分类、归档和整理,筛选了出比较有代表性的民俗文化进行详细了解和调研,同时进行了大量的人物专访。以期发掘出详尽的资料。柯桥区文广局绍兴区级的民俗文化项目有社戏、舜王庙秒会、水龙会、古城村迎会,腊月风情节、绍兴祝福、脚划船俗、绍兴端午习俗、吃讲茶、绍兴就婚俗、绍兴丧俗、绍兴寿庆、绍兴上梁仪式、绍兴黄酒开酿节、绍兴酒俗、绍兴开宕习俗、兜会习俗、火着饭习俗、柯桥龙华胜会、共计十八种。在实地走访和调研的过程中,了解到在现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往往是对一些房屋建筑的拆除比较关注,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渐行渐远的民俗文化却往往持冷漠的态度,使得这些民俗文化往往处于自生自灭的尴尬境地。除了一些具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独特项目以外,和人们日常生活结合的比较紧密的一些岁时节令的民俗项目在各个地区自发的传承下来,但是由于区域不同,传承方式各异,也体现了“三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特点,部分民俗由于生活方式改变,正在逐步的失传。总的来说,目前柯桥区的民俗文化在保护和传承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价值观积极向上的民俗活动应该没有采用正确的解读方式,加大力度进行宣传和推广;二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民俗活动赖以生存的场所和氛围正在逐步减少;三是由于疏于管理和必要的引导,原来在农村约定俗称的民风习俗,在乡村改造回迁以后由于落户的村落比较多,民俗习惯有一定的差异,这就使得在民俗习惯的传承方面带来了一些变化。例如在舜王庙会实地走访的过程中,通过舜王庙庙会的传承人董永忠老先生介绍的和查询的相关材料了解到,舜王庙庙会活动目前也有一些消亡的痕迹,目前虽然有当地政府部门主导,每年也都还会举行一些庙会活动,但是由于当地居民大量外迁,相应的人群越来越少,举办活动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根据舜王庙会的传承人董老先生口述,舜王庙庙会的举办周期大约有6天的实践,参加的表演人数在在兴盛时期大约有400多人,通过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走进各个村落之间进行表演,是的舜王庙庙会不断地深入人心,而庙会举办的资金大多也就是各村经济实力比较强的村民自发共同出资举办,但是由于居民大量的外迁,庙会活动赖以生存的物质和文化环境也就逐步丧失,赞助人群不断减少的同时,表演的规模和参加的人数也就大不如前,再者由于这项民俗活动需要大量的传承人和参演人员,由于缺乏场所和资金的等赖以生存的环境,面临着后继无人的尴尬境地。

针对柯桥区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过程中的问题,结合自身的调查研究,针对民俗的保护河传承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

1.需要适时出台编制相关文献和书籍,从相对良性的角度来引导民俗文化在民众生活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发展,来获得民众的认可,与此同时,也要对民俗文化进行筛选,用其自身的正气和正能量来引导民众过健康的民俗节气。2.加强政府层面的宣传和引导,把民俗习惯、优秀的传统文化、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像祭祖、修族谱等这些传统的具有追思和怀念的民俗活动,宣扬的是忠孝节义,这与当代我们宣传的对党和国家要忠心,对于父母长辈要孝顺等核心价值观都是不谋而合的,这些民俗活动从正面的角度利用报纸、自媒体、网络电视等加强引导和宣传。3.在城市化进程中,针对回迁居民尽量给定当地安置,这样能够较大程度的保持当地的民俗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的稳定以及保护和传承。4.柯桥区的地方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把民俗文化活动和文化表演融入到民俗活动中去,例如在鲁镇的活动中加入旧婚俗,在柯岩风景区人流量较大的时间加入开宕习俗表演和祝福表演。5.可以尝试针对目前柯桥区存在的民俗文化项目分类整理,打包申请省级甚至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把柯桥的民俗文化作为一项地方特色推广出去。总的来说,通过暑期的学习和调查,认识到民俗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来源,其博大精深的内涵,值得深思和挖掘。同时民俗文化作为接地气直接来源于民众生活的活动,这种文化最能够扎根于民众,也具有极强的保护而后传承的必要性。由于目前还是在了解调查初期,很多观点尚不成熟,需要在后续的研究过程中进一步深化。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