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30 10:36:00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1篇

【关键词】土地;农田;灌排

就现阶段的发展来说,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并不是特别的完善,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深化和加强,将其中的漏洞和隐患有效的解决,这样才能得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我国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当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现有的成果已经产生了较大的积极影响,面对未来的需求需要一定的深化工作。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的过程中,国家应予以大力的扶持。本文就此进行一定的讨论。

一、设计标准

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的过程中,首先要有一个严格的设计标准。有些地区在进行规划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制定严格的标准,因此较多的环节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对于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而言,虽然是在农田当中进行,但现阶段的农田都是非常规范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规范化的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农田的产量和质量。在设计标注方面,本文认为,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如临夏州是以旱作物种植为主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在水源有保障的情况下灌溉设计保证率一般取75%~80%,若水源保证率低于该值,则以水源保证率为参考取值。这样不仅在规划的过程中能够减少工作的时间,同时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对农田整体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影响。

二、灌溉渠道系统设计

(一)输配水系统

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当中,灌溉渠道系统设计是一个核心的环节,其中输配水系统是重点系统。在这个环节,科研人员和技术人员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经过不断的探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对于输配水而言,在实际的工作中,通常分为干、支、斗、农渠四级。在各级渠道上根据需要修建渠系建筑物,包括分水闸、桥梁、涵洞和量水建筑物等。各建筑物设计均要进行必要的水力计算和结构计算,结构断面较小时可适当简化。由此可见,对于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的整体工作来说,需要在输配水系统方面进行一定的努力,从客观的角度来说,农田水利灌排系统是由多个重要的系统组成的,因此需要将每一个系统进行一定的优化,这样才能对整体的规划起到较大的积极影响。

(二)渠道断面设计

对于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来说,渠道断面设计也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方面。渠道断面设计贯穿于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的每一个环节。主要原因在于,渠道断面设计能够将每一个数值都精确地计算出来,在农田水利灌排系统当中,很多人认为由于是与农田相关,因此很多的环节只是需要在某些范围以内完成即可,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渠道断面设计工作得到了很大的深化和加强,对整体的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精确化的计算数值能够将系统的优势发挥的更加充分。断面尺寸确定后校核其平均流速,应满足不冲不淤要求。如临夏地区土地整理项目中干支渠流量较大时一般采用弧底梯形断面,灌溉渠道流量较小时均设计为U型断面。弧底梯形和U型断面优点是水流条件好,施工方便,运行安全可靠。

(三)渠道防渗工程设计

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来说,防渗一直都是一个非常焦点的话题。从开发农田以来,防渗工作一直都为人所担忧。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的工作之后,防渗工作更加是重中之重。渠道防渗工程设计对于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来说是一重非常重要的保障,如果防渗工作出现丝毫的问题,将会对整体的规划工作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在渠道防渗工程设计当中,材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防渗材料的运用应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量力而行和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可选用土料、砌石、塑膜材料、沥青混凝土、混凝土等材料。临夏地区土地整理项目中渠道干、支、斗渠大多采用混凝土预制块衬砌,其特点是结构轻巧,施工方便,在多地区许多水利工程中使用多年效果良好。

三、管道配水系统设计

(一)灌溉管道系统组成及配置

从客观的角度来说,灌溉管道系统组成及配置是重要的部分,每一个环节都要严谨的对待。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灌溉管道系统组成及配置方面,灌溉管道系统可根据地形、水源和用户用水情况,采用环状管网或树枝状管网。各用水单位应设置独立的配水口,配水口的位置、给水栓的型号和规格尺寸,必须与相应的灌溉方法和移动管道连接方式一致。由此可见,在将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将灌溉管道系统组成及配置放在重点部分来对待,这样才能得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效果。

(二)灌溉管道系统设计

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工作的时候,必须对灌溉管道系统设计进行一定的努力,值得注意的是,灌溉管道系统设计必须与实际的情况相结合。有些地区在进行灌溉管道系统设计工作的时候,只是看到了其它地区的成就,但是没有顾忌到其它的方面。因此出现了很多的问题。灌溉管道系统设计必须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样才能在设计方面,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效果,而且管道转角不应小于90°。输水管道的强度可按下列负荷组合情况进行计算:填土和运输工具对放空管道的压力。

总结

本文对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进行了一定的讨论,从现有的成果来说,已经对广大的农民朋友产生了很大的积极影响。在前景方面,也是非常广阔的。对于未来的社会而言,土地整理项目中的农田水利灌排系统规划需要进一步的深化和加强才能得到理想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必须将每一个地区的优势良好的发挥出来,同时要结合国家的扶持政策才能有一个较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康静.农田水利工程在土地整理项目中的作用[J].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08(04).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2篇

第一条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

案。

第九条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

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

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3篇

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

近年来,全国实施了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存在规划时间短、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造成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等方面不够理想,特别是规划项目安排上存在着时期安排不当及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1]。本文主要针对土地整理项目的选址及其可行性进行探讨。

1土地整理的概念和内涵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工程技术等方面的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其内涵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整理本质是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二是土地整理强调利用与保护的相互结合;三是土地整理追求生态、经济、社会三效益的协调统一;四是土地整理表现为一个持续的动态发展过程[2]。

2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土地整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或群众在土地整理上认识不完全一致;二是有关土地整理项目申报、选址、立项等相关人员对土地整理的目的认识不够全面;三是有关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工作做得不够扎实。

3土地整理项目选址应注意的问题

3.1土地整理的要求和原则

土地整理选址立项所选项目区应满足的要求:一是项目区土壤和地形适宜于作物生长发育,适宜于田间机械作业,适宜于灌排工程布设,适宜于防风固沙;二是项目区及周边地区能逐步将25°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20°以下的坡耕地应因地制宜实现梯田化或退耕;三是能充分应用生物、工程与农艺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四是能与农业经营机制完善联系起来,逐步做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五是村庄整理要考虑适应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2-3]。

土地整理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必须遵守各项基本原则:一是以农地整理为主原则;二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三是具有较好的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原则;四是能发挥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五是公众参与积极性高,可与相关部门相协调的原则;六是示范项目要具有典型性、特色性、代表性,可与建设“小康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示范村相结合的原则。

3.2土地整理的其他相关问题

目前,土地整理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是土地整理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及生态保护问题;二是土地整理与农村城镇化问题(农村村民向中心村、镇集中);三是土地整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长远发展的问题;四是土地整理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问题;五是土地整理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完善问题;六是土地整理与土地权属管理问题。

3.3土地整理项目区范围界限的划定

土地整理项目选址时应认真考察和调查研究以下具体问题:一是具有较好的水利资源,能否解决项目区灌溉排水问题;二是项目区的干部群众是否积极性高,公众参与、出工投劳、共同投资的意愿是否强;三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能否与村镇规划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划协调一致;四是按照整理潜力大小、综合效益好坏、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全盘考虑选定项目地址,成熟一个上一个。应首先根据土地整理的要求、原则和相关问题及选址时要考虑的具体问题,初步确定土地整理项目地址,然后根据该项目所在地址及周边有关具体情况等,最后确定土地整理项目区的范围界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划定方法:一是以村、乡(镇)等行政(土地)界线为界;二是以流域界线(分水岭)为界;三是以现有基础设施工程(路、沟、渠等骨干工程)的中心线或边线为界;四是以人工建筑(房屋、围墙、堤坝、桥涵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边缘为界;五是以天然障碍(河流、塘库、林带等障碍物)的边沿为界;六是以地形特征(山脚线、山谷线、山脊线、陡坎线等地貌线)为界;七是以满足特殊(地块)要求的界线为界;八是以若干种方法(含上述方法或其他方法)划定的界线为界[4]。

4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分析

4.1规划方案的拟订与可行性分析

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订好项目的规划方案及作好可行性分析是一项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整个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操作是否可行,并对后续工作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规划方案的拟订与可行性分析要注意以下方面[1]:一是一定要与项目(区)概况及特点紧密联系;二是一定要与项目(区)的资源和潜力调查分析紧密结合;三是一定要与项目区及周边地带的主干工程和主要基础设施及项目所在行政区有关部门对其计划安排互相协调;四是一定要与公众参与的意见互相统一;五是一定要注重合理布置田间沟、渠、路、林和村主干工程总体布局方案;六是一定要注重科学划分整个项目区和确定田块大小及土地平整单元;七是一定要做出2种(以上)方案的比较;八是一定要进行投资规模和综合效益的比较。

4.2项目投资规模和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效益分析是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区总面积)是投资规模的依据,但不能以项目规模大小来定投资规模的大小,投资规模的大小应以项目区的农用地(耕地)整理和村庄整理的面积的大小作为主要依据,投资规模估算应以骨干工程(含土地平整)数量和农民住房拆迁为主要内容,投资规模估算的文件依据和采用的定额应综合考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及水利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标准,主要材料的估算和人工费用的计算应以通用价和当地市场调查价格相结合的方法,效益分析要注意综合效益的分析,各项目对社会、生态、经济三效益的作用,应根据项目特征,突出主次不一样,社会效益应突出是否体现满足农民愿望和当地的需要以及示范和带动等作用;生态效益应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上进行分析;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农用地(耕地)面积、改造(改良)原有土地和其他方面调整的新增收入。效益计算应按当地市场预测实事求是地进行概算,可采用静态或动态的分析方法估算投资回收期[4]。

5参考文献

[1]郧文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

[2]高向军.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4篇

【论文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选址立项;可行性研究

近年来,全国实施了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存在规划时间短、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造成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等方面不够理想,特别是规划项目安排上存在着时期安排不当及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1]。本文主要针对土地整理项目的选址及其可行性进行探讨。

1土地整理的概念和内涵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工程技术等方面的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其内涵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整理本质是不断提高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能力;二是土地整理强调利用与保护的相互结合;三是土地整理追求生态、经济、社会三效益的协调统一;四是土地整理表现为一个持续的动态发展过程[2]。www.133229.cOM

2土地整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土地整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或群众在土地整理上认识不完全一致;二是有关土地整理项目申报、选址、立项等相关人员对土地整理的目的认识不够全面;三是有关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工作做得不够扎实。

3土地整理项目选址应注意的问题

3.1土地整理的要求和原则

土地整理选址立项所选项目区应满足的要求:一是项目区土壤和地形适宜于作物生长发育,适宜于田间机械作业,适宜于灌排工程布设,适宜于防风固沙;二是项目区及周边地区能逐步将25°以上的陡坡地退耕还林、还草,20°以下的坡耕地应因地制宜实现梯田化或退耕;三是能充分应用生物、工程与农艺等方面的科学技术;四是能与农业经营机制完善联系起来,逐步做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五是村庄整理要考虑适应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2-3]。

土地整理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必须遵守各项基本原则:一是以农地整理为主原则;二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三是具有较好的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原则;四是能发挥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五是公众参与积极性高,可与相关部门相协调的原则;六是示范项目要具有典型性、特色性、代表性,可与建设“小康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示范村相结合的原则。

3.2土地整理的其他相关问题

目前,土地整理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的相关问题主要有:一是土地整理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及生态保护问题;二是土地整理与农村城镇化问题(农村村民向中心村、镇集中);三是土地整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长远发展的问题;四是土地整理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问题;五是土地整理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完善问题;六是土地整理与土地权属管理问题。

3.3土地整理项目区范围界限的划定

土地整理项目选址时应认真考察和调查研究以下具体问题:一是具有较好的水利资源,能否解决项目区灌溉排水问题;二是项目区的干部群众是否积极性高,公众参与、出工投劳、共同投资的意愿是否强;三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能否与村镇规划及有关部门相关规划协调一致;四是按照整理潜力大小、综合效益好坏、实施难易程度等因素,全盘考虑选定项目地址,成熟一个上一个。应首先根据土地整理的要求、原则和相关问题及选址时要考虑的具体问题,初步确定土地整理项目地址,然后根据该项目所在地址及周边有关具体情况等,最后确定土地整理项目区的范围界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划定方法:一是以村、乡(镇)等行政(土地)界线为界;二是以流域界线(分水岭)为界;三是以现有基础设施工程(路、沟、渠等骨干工程)的中心线或边线为界;四是以人工建筑(房屋、围墙、堤坝、桥涵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边缘为界;五是以天然障碍(河流、塘库、林带等障碍物)的边沿为界;六是以地形特征(山脚线、山谷线、山脊线、陡坎线等地貌线)为界;七是以满足特殊(地块)要求的界线为界;八是以若干种方法(含上述方法或其他方法)划定的界线为界[4]。

4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分析

4.1规划方案的拟订与可行性分析

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订好项目的规划方案及作好可行性分析是一项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整个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科学合理、操作是否可行,并对后续工作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规划方案的拟订与可行性分析要注意以下方面[1]:一是一定要与项目(区)概况及特点紧密联系;二是一定要与项目(区)的资源和潜力调查分析紧密结合;三是一定要与项目区及周边地带的主干工程和主要基础设施及项目所在行政区有关部门对其计划安排互相协调;四是一定要与公众参与的意见互相统一;五是一定要注重合理布置田间沟、渠、路、林和村主干工程总体布局方案;六是一定要注重科学划分整个项目区和确定田块大小及土地平整单元;七是一定要做出2种(以上)方案的比较;八是一定要进行投资规模和综合效益的比较。

4.2项目投资规模和效益分析

土地整理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效益分析是土地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区总面积)是投资规模的依据,但不能以项目规模大小来定投资规模的大小,投资规模的大小应以项目区的农用地(耕地)整理和村庄整理的面积的大小作为主要依据,投资规模估算应以骨干工程(含土地平整)数量和农民住房拆迁为主要内容,投资规模估算的文件依据和采用的定额应综合考虑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及水利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标准,主要材料的估算和人工费用的计算应以通用价和当地市场调查价格相结合的方法,效益分析要注意综合效益的分析,各项目对社会、生态、经济三效益的作用,应根据项目特征,突出主次不一样,社会效益应突出是否体现满足农民愿望和当地的需要以及示范和带动等作用;生态效益应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上进行分析;经济效益主要考虑新增农用地(耕地)面积、改造(改良)原有土地和其他方面调整的新增收入。效益计算应按当地市场预测实事求是地进行概算,可采用静态或动态的分析方法估算投资回收期[4]。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5篇

【关键字】:三维计算机图像、可视化、土地整治规划 智能辅助规划、三维可视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关于土地规划、农田整治、城乡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的土地整治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部分现场实地情况在测量图上难以清晰表达,项目点偏远等情况,为提高改进土地整治规划的质量效率,可以采用三维可视化布设,探索智能辅助规划。以下本篇就结合目前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项目,来初步探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的应用。

1土地整治规划中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意义

在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中,采用信息技术进行三维可视化布设,然后再利用智能辅助规划,采用面向对象的方法,来表达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的知识,从而利用不仅可以增强土地整治规划操作的可视化与标准化,还可以提升工作效率。三维土地整理规划中,不仅可以为我们构建一个三维场景,而且三维地形还将在三维地理场景的基础上体现出土地平整工程、土地整理要素、土方量计算等数据信息【2】,提高了土地整理工作的效率,较之二维环境有大大的优势。

2土地整治规划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作用

在广东省目前进行的土地整治规划相关项目中,其手段主要还是采用现场调查方法即利用地形图、项目现状图等纸质资料,调查目标需求,这种传统的土地整治规划不能完全满足各个部门的实际需求。传统的实测地形图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详细反应地物地貌。但对于没有去过现场或对实地情况不了解的规划师进行规划布设,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相应规划图时,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就能对现在实际情况提供直观、理性的感知,以下就来介绍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优势。

1在土地整治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不仅可以满足土地整理管理需要,而且在先进技术手段的支撑下还可以提高现场土地调查评价工作的质量效率。

2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其移动终端还将整合GPS技术、移动GIS技术【3】,可以实施调查土地整理现场,提高调查工作效率,使现场调查工作更高效、主动。

3土地整治规划中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对提高规划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进一步优化规划具有很强的辅助。同时也促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整治规划项目的掌控管理,促进先进技术手段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3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上的应用

1需求分析

三维辅助规划系统是基于GIS和三维虚拟现实技术上的平台,针对土地资源的内容,不仅可以缓解传统土地整治规划中定位难、纪录难、测量难的问题,还将提高工作效率。在土地整治规划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能有效的提高实际操作层面的应用,为现场调查、规划、审核等。

2系统设计

根据土地整治规划项目的现场情况,我们将利用基于GPS和GIS的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以GPS设备作为移动终端利用GPS中的定位、导航以及GIS数字地图功能,通过土地规划区域地理位置的变化,实地电子图件的实时传输,使人们可以通过系统就来了解现场的实时情况。下图1就是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结构图:

图1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结构图

3技术实现

GPS定位技术:在系统的GPS现场定位和位置配准中,我们采用自动模式和手工模式来获取GPS位置信息。然后将GPS定位的结果在WGS84坐标系中转换出来。首先要将WGS84的大地坐标(L,B)转换成对应WGS84椭球的高斯平面坐标(X84、Y84),其次就是在平面坐标转换中,将高斯平面坐标(X84、Y84)转换到本地高斯平面坐标系统中。

现场调查数据:在土地整治规划中,当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前,就要先将

与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图件、数据导入到系统中。然后还要将AutoCad数据转换成图形以及属性相链接的GIS格式,以方便调查现场可以实时进行图形信息以及属性信息的互动查询。

电子簿: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土地整治规划中,系统中还设计了电子手簿功能,方便人们通过电子手簿,就可以及时记录调查现场情况,还可以方便地进行调查过程中文字记录、标注,还可以将其叠加到地图上,方便今后使用查询。

编辑功能: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还将实现编辑功能,就是可以在现场对草图进行添加、编辑、删除操作,人们可以在设计阶段使用编辑功能记录相关信息,辅助今后的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而且设计师还可以对项目以及整个单体工程位置、边界进行绘制,更加真实的记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

4现场拍照实现

在土地整治规划中,对于现场调查过程中,还会常常需要对现场以及有关实物进行拍照,然后取得影像资料存档保存,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其中也提供了现场照片与实物关联的功能,给土地整治工作中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如下图1中所示:

图1现场拍照关联功能

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对于现场拍照与实物关联的应用,我们可以先建立影像与地物的对应关系,然后再将影像和地物关联起来,在系统的电子手簿图层中,专门设立一个字段来保存照片路径,从而使用户在现场拍照之后,实现照片与属性的相关联。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传输给客户终端,还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土地整治项目区的状况,大大提高了现场调查的质量。

结论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视,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中,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而且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平台,对建设我国数字化城市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石若明.朱海勇.陈灿.基于规则库的三维土地整治规划[J].农业工程学报.2011,(09)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6篇

一、规划的编制

(一)指导思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以内涵挖潜为重点,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提高土地开发整理的水平,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主要任务: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方向,提出重点区域、工程和项目等,拟定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内容:

1.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分析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潜力;

3.确定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和任务;

4.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的规模、布局、项目等;

5.分析评价土地开发整理的预期投资和效益;

6.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部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制定全国土地开发整理的方针和政策,提出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省、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提出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区域平衡的原则、方向和途径,确定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重点是划分土地开发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项目的依据。

(四)编制原则:

1.保护、改善生态环境;

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3.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复垦为重点;

4.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

6.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跨行政区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由涉及区域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致,重点确定近期规划。近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五年。

(六)编制程序:

1.准备工作:根据需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落实编制经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技术培训等;

2.调查分析:在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现有资料,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的基础上,对现状、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明确存在的问题;

3.拟定规划方案: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并结合资金投入和有关政策,综合平衡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相关规划指标分解等,拟定两个以上供选方案,经可行性论证和评价后,提出规划推荐方案;

4.协调论证:通过规划协调会、论证会等方式,主要就规划目标、重点区域布局、开发整理分区、重点工程安排、实施政策和措施等进行协调论证,县级规划还应征求公众意见;

5.规划评审和报批:通过有关专家参加的规划评审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根据规划评审意见修改和完善规划后,按照本意见要求报批。

规划编制、评审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本意见。

(七)规划成果: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省级和地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般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潜力分布图,土地开发整理分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布等规划图。图件比例尺一般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一致。

3.规划附件:包括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工作报告等。

上述成果包括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提交的文档、图件的电子数据。有条件的,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的审批

(八)审批权限:地方各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九)审批程序:申请报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评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由负责编制该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规划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2.申报: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由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审批。上报材料包括规划文本及说明、专题报告、规划图件。

3.审查: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规划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4.批复: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提出批准、原则批准的意见,并正式行文批复。

凡属批准的规划,负责审批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做好规划备案工作。凡属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规划,负责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布规划前应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报批准机关备案。

(十)审查标准:审查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标准:

1.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要求;

2.土地开发整理目标、方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可行;

3.土地开发整理部署和安排明确,指标分解和重点区域布局合理,工程、项目安排切合实际;

4.土地开发整理投资分析和预期效益评价依据充分;

5.上下级规划之间以及相关规划之间协调、衔接较好;

6.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7.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符合制图要求;

8.规划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十一)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批准后,编制规划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布。

(十二)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规划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布局、重点工程和项目安排改变的,由编制该规划的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三、规划的实施

(十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活动,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十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国家投资的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亡应当安排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中,并有利于重大工程的实施。

(十五)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审查。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7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第8篇

耕地保护是国土资源部门实施资源保护的核心任务。在保护耕地工作上,**市历来十分重视,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连续10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但同时,也面临很大的压力,一方面建设占用耕地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经过多年来的开发复垦,土地后备资源日趋不足,开发复垦的难度越来越大,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所开发的耕地质量却相对不高。

现在,国家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战略决策,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实现统筹城乡发展。具体说就是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以县(市)、区政府为实施主体,统筹规划,整村推进,整合资金,集聚集约,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

一、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意义重大

实施农村土地整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改变农村面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通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实现新增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可以为城市建设提供更多的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集中经营,确保农民增收,保持农村特色。

二、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依靠各级政府主导,统筹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二)国土搭台原则。以土地整理政策、资金和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新农村建设。

(三)规划先行原则。土地整治工作以编制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田、水、路、林、村、房综合考虑,统筹规划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用地,科学合理布局。

(四)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的申报、实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让农民提前知情和全程参与,在征求农民意见时,要有80%以上的农民签字同意。项目实施要确保农民受益,项目建成后要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五)整村推进原则。在规划的基础上,土地整治项目要以村或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做到整治一个,改造一方,造福一方。

(六)整合资源的原则。把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小水利、以工代赈、农村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合起来集中使用,综合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益。

三、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基本做法

(一)项目实施

1、做好项目立项是龙头

在做好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项目建议书,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规划设计、预算编制,明确具体项目内容,明确投资额、新增耕地面积、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目标,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申报的数量、分布和全市资金安排计划等,择优选择项目,报市土地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年度开工项目。

项目立项后,将整个项目分解为土地整理项目、宅基地整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若干子项目,并以土地整理项目为统筹,其它项目同步推进的方式,按各类子项目的原审批渠道、原资金用途、原实施办法进行申报审批,实现整个项目统一推进。

2、加强组织协调是关键

市成立以市委主要领导为顾问,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农委、建委、财政局、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环保局、水利局、广电局、科技局、卫生局、规划局、商务局、旅游局、团市委以及供电公司、电信公司、自来水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是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全部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的计划申报工作;组织进行规划设计工作;组织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工作;负责对乡(镇)、村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及职责划分工作;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管理;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变更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协调部门的配套工作;组织整理后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需履行的职责是负责安排项目计划立项,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和评审;对项目的设计进行审查;对项目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及指标验收确认,报省国土资源厅复核和批复;对全市的土地整理资金进行调剂和平衡。

财政部门需履行的职责是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资金,按项目统一拨付和使用;对项目资金使用全程监管。

规划部门需履行的职责是负责编制村级土地整治综合规划。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 治规划、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涉及到土地综合整治、新农村建设的,都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3、确保项目资金是重点

项目实施经费从市级补助资金、各县政府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等多渠道解决。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包括从市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安排的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和市级支农整合的资金。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整合市级各项支农资金,各县、区政府要以分解后的各子项目为载体,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等各级各类支农惠农资金,加大投入。

(1)补助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农户拆旧建新部分,宅基地整理新增耕地每亩补助7万元,新增耕地面积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复为准。该项资金的使用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各部门的支农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权和分配渠道不变、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配套跟进。县(市)项目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配套资金补齐;各区项目资金由市统筹解决。农房拆迁补偿不低于当地拆迁补偿标准,对自愿放弃新宅基地、同时拆除旧房的农户今后不再安排宅基地,除按当地拆迁标准给予补偿外,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2)工作经费。乡镇和村的工作补助经费,从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中列支,控制在市补助资金总额的3%以内,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专项用于新村建设大比例尺基础图测绘、村庄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地质勘探等以及其它管理性支出。

(3)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实施的县(市)、区政府严格按有关规定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部门监督。

(4)新增指标分配。通过土地及宅基地整理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综合年度用地计划统筹安排用于城镇建设。为鼓励县(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项目指标分配方法可按资金投入适当提高分配比例。

4、实施“五个统一”是要求

(1)统一提供宅基地。由规划部门本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确定新村选址和建设规模,明确建筑标准。新村规划应注重营造村容村貌、挖掘乡村文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乡(镇)、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拆除旧房的农民,统一分配宅基地,按照审批的规划实施项目。

(2)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招投标局本着“有效最低价”中标原则,采取“乡划定、县把关、市招标”的方式,统一对新村中道路、电网、上下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基础设施,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中标的施工单位统一建设。各县(市)应把对口支农资金的申报、整合与项目挂钩,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方式做好衔接,此项工作要求将作为今后项目申报必备条件之一。

(3)统一配建公共设施。统一配建学校、医疗卫生、敬老院、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和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改善农民的居住和出行条件,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

(4)统一整理宅基地。旧村拆迁后,旧村宅基地要统一整理成耕地,置换成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缓解建设发展用地紧张的矛盾。

(5)统一推进规模种植。整个项目整理后的大片耕地,要统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业效益;要结合招商引资,引进实力强、规模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让农民就近进入企业工作,提高耕地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

5、做好项目验收是保障

(1)项目工程验收。土地综合整理实行综合验收制,由各县(市)、区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施工、村镇有关人员依据项目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程验收。对于重大配套工程,可组织单项工程验收。

(2)县(市)、区工程验收合格后,申请市领导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及相关技术专业人员进行项目验收,核查两个指标情况,同时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检查。

(3)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和批复新增耕地及建设用地置换指标。

四、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向农民广泛宣传实施土地及宅基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重大意义和有关政策,积极与广大农民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提高基层组织的战斗力。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各类矛盾,组织编制好好新村建设规划,具体落实项目实施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在新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村级班子在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项目所在村级班子要健全,有威信,有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