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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8 15:43:43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1篇

一、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型

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也称为控制风险导向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将风险分析、评价与控制融入传统审计方法之中,进而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的一种审计取证模式。

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可以解决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披露和其他具体认定层次的错报,发现经济交易和事项本身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发生的错报,发现企业管理当局由于本身的认知和技术水平造成的错报,以及企业管理当局局部和个别人员舞弊和造假造成的错报,从而将审计风险控制在比较满意的水平。

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

风险导向审计也称为经营风险导向审计,是指以被审计单位的战略经营风险为导向,通过“战略分析――流程分析――经营业绩评价――财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的基本思路,将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和经营风险联系起来,从而提出了审计师从源头分析和发现会计报表错报的观念。

2003年10月国际审计和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了国际审计准则第315号(ISA315):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将传统风险导向审计下的审计风险模型修改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明确规定了审计工作以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作为新的起点和导向。

三、两个模型的比较

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审计理念和审计技术方法的不同,后者是对前者的改进,其主要区别如下:

(一)审计起点不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由于固有风险难以评估,审计的起点往往为企业的内部控制。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通过综合评估经营控制风险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其审计起点为企业的战略系统及其业务流程。假如企业的业务流程不重要或风险控制很有效,则将实质性测试集中在例外事项上。这种新模式的优点是将审计的重心前移到风险评估,这将有利于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因此主要针对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此外,注册会计师轻易全面把握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有利于节省审计成本,克服因缺乏全面性观点而导致的审计风险。

(二)风险评估识别以分析性复核程序为中心。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注重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以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对于信息的再加工程度不高,分析性程序主要用在报表分析上。分析性复核程序已成为现代风险审计方法最重要的程序,为适应分析性程序功能扩大的要求,分析性程序开始走向多样化:在数据分析上,不但对财务数据进行分析,也要对非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在分析工具上,借鉴现代治理方法,把战略分析、绩效分析、财务分析以及前景分析等分析工具运用到风险评估之中,使风险因素不再唯一,变一元风险评估为多元风险评估,使得出的风险评估结果更加可靠。

(三)风险评估方式由直接评估转变为间接评估。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的风险评估是一种直接的方式,即直接评估重大错报的概率。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从经营风险评估入手,间接地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因为经营风险越高,审计风险也越大,也就是治理舞弊的可能性越大;并且从经营风险中能更有效地发现财务报表潜在的重大错报,因为财务报表是经营的反映,假如经营风险未能在报表中得到体现,则财务报表很可能失真。此外,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估也只有从经营风险入手,才能进行正确的评估。

(四)审计程序实施具有个性化。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审计程序是标准化形式,对不同的被审计单位都使用标准相同的审计程序,其缺陷是没有充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思想,使注册会计师无法突破客户预先设置或防范的措施,难以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评估及识别的审计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相结合,针对不同客户以及客户不同的风险领域实施个性化的审计程序。

(五)审计证据的内涵扩大。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式下,审计重心向风险评估转移,审计证据也由内部向外部转移。因此,注册会计师必须充分了解企业整体经营环境,由此评估客户的经营及审计风险,同时必须从外部取得大量的外部证据来证实风险评估的恰当性。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结论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仅包括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获取的证据,还包括了解企业及其环境获取的证据。

(六)扩充了内部控制要素。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发现、纠正错误与防止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要素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方法下的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循,由治理当局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的三要素扩充为五要素,即控制环境、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和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的监督。

(七)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要求。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审计结果主要依靠风险评估,要求把握现代治理知识和行业知识(包括市场、研发、生产等方面),这对注册会计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是复合型人才,不但要把握一般常用分析工具,还要接受现代治理知识和行业专业知识培训。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2篇

综观民间审计的发展历程可知,审计的产生和发展与舞弊密切相关,查找舞弊一直是审计的主要目标,注册会计师审计也不例外。无论是英国民间审计阶段还是美国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和现代财务报表审计阶段,无不把舞弊审计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内容,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舞弊审计的重要程度的认识不同而已。在民间审计的早期,由于企业的规模比较小和组织结构相对简单,投资者直接从事主要的管理工作,财务报表使用者群体比较小,舞弊审计的需求相对不足,当民间审计发展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企业舞弊现象十分突出,绝大多数舞弊行为会直接产生财务后果,从而影响财务报表,审计期望差距被逐渐拉大,因而舞弊审计重新受到关注和重视。为此,美国还专门成立了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并建立了相应的考试制度,可见美国对舞弊审计是十分重视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监管力度还很不够,导致舞弊现象十分严重。针对这种情况,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我国积极开展舞弊审计特别是舞弊专门审计是十分必要的。为了有效地开展舞弊专门审计,笔者认为,首先要正确认识舞弊审计和一般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然后才能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

一、舞弊审计的含义

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按照舞弊人员在公司中的级别可将舞弊分为管理舞弊和员工舞弊,前者主要是管理者通过误导性或严重歪曲事实的财务报告欺骗会计报告使用者,后者是指内部员工以欺骗手段获取公司钱财的行为;舞弊按对象又可分为财务报告舞弊和侵占资产舞弊。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以及认识上的时滞性,关于舞弊审计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美国以及国际审计准则只是指出审计人员对于舞弊审计的责任,并指出其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并未提及舞弊审计的确切概念。2002年10月15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准则第99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关注》中指出,注册会计师在例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应当关注舞弊发生的可能性,舞弊审计的实施是为了形成财务报表是否公允的审计意见。也就是说,这时的舞弊审计是财务报表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并不会专门为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舞弊以及舞弊的后果发表审计意见,只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充分关注舞弊,并声称注册会计师并无责任专门对舞弊实施审计。我们把这种形式的舞弊审计称为舞弊关注审计。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和美国的审计准则类似,与之相关的舞弊审计也属于舞弊关注审计。按照现行审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没有提出要求让注册会计师查找舞弊。但在当今企业舞弊手段十分高明和串通舞弊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仅仅关注舞弊而不对舞弊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这样的报表也不可能是合法和公允的。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仅实施舞弊关注审计是不够的!有时会自欺欺人,这就需要实施舞弊专门审计。舞弊专门审计需要注册会计师对舞弊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开展相对详细的舞弊调查以确认舞弊事实并出具审计意见。

二、舞弊专门审计的特点

只有正确认识舞弊审计的特点才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设计舞弊审计程序,舞弊审计的特点应该从与财务审计的区别中去识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曾在1998年的《SAS82号通知》中列举了舞弊审计和财务审计的主要区别,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审计目标上

财务审计是通过审计证据来支持注册会计师关于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审计意见;而舞弊审计的目标是通过证据判断舞弊是否存在以及谁是舞弊者。

(二)在审计原因上

财务审计通常是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舞弊审计是通过具备一定的职业素质的人充分的预测后,确定舞弊已经、正在或将要发生。

(三)对于管理者价值上的区别

财务审计是对管理者提供给第三者的财务信息提出信用保障;舞弊审计是断定舞弊是否存在以及谁是责任者。

(四)证据来源上的区别

财务数据是财务审计证据的主体;舞弊审计的证据往往更为宽泛,不仅仅来源于财务数据,还包括内部文件审查、公共文件审查和会见当事人等非财务证据。

(五)证据充分性上的区别

财务审计在大多数情况下,依赖审计师有说服力的证据;舞弊审计中审计师必须获取充分的证据保证自己所做的舞弊结论免受指责。

舞弊审计需要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它更多的是一种直觉判断过程,不能仅仅依赖于准则或书本知识来实施。这也是笔者强烈呼吁开展舞弊专门审计的原因。所以舞弊审计是一门艺术而不是科学,它不能采用单一固定的思维模式,需要寻找例外和古怪的事项。

三、舞弊专门审计程序的设计

舞弊审计程序的选择要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也应该选用财务报表审计中规定的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八大程序。要选择正确和适当的审计程序,首先必须了解舞弊及其审计的一般规律。

(一)舞弊三角理论

根据美国舞弊会计学家W.Steve.Albercht于1995年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认为舞弊是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的综合结果。审计师在进行舞弊审计时应当充分考虑三角的三个顶点。

 

1.舞弊事件在企业不是呈指数增长,但它造成的损失却是呈指数增长。

2.管理舞弊最主要的计谋是与“使利润平滑”或达到某种预期,而员工舞弊最普遍的计谋是与各种支出相关。

3.会计类型的舞弊更多的是缺乏控制而不是控制不严。

4.会计舞弊常常是偶然被发现的,而不是通过财务审计的目的或审计计划发现的。

5.舞弊审计和财务审计相比,更多的需要直觉和推理。

6.舞弊审计需要更多地放在例外事项上,而不是错误与舞弊。

7.预防舞弊要有适当的控制,重视舞弊环境。

8.舞弊审计重视细节,任何证据都不能因为其太小而被忽视,而财务审计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和遵循重要性原则。

9.注册会计师判断舞弊基本推理方式是“疑罪从有”而不是“疑罪从无”,注册会计师要大胆怀疑存在舞弊,然后通过收集证据证实舞弊的存在。

(二)舞弊审计的一般规律

1.了解舞弊环境。舞弊环境是舞弊生存的土壤,虽然舞弊环境的存在并不一定说明舞弊行为一定会发生,但它增加了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要重视对舞弊环境的了解。美国管理顾问波罗格纳对舞弊环境线索做了以下总结:管理方式上是独裁式的舞弊时可能性比较高;以利润为中心绩效考核方式舞弊的可能性也比较大;以金钱为主要激励方式比其他方式的舞弊可能性大;以经济的、政治的、自我为中心的价值观和信仰比更重视社会的、精神的和团队意识的价值观和信仰更容易发生舞弊。审计师一般要实施检查文件或记录以及询问程序来对舞弊环境进行了解。比如,通过检查企业章程、阅读会议记录了解组织管理方式以及绩效考核办法;通过询问了解企业文化,了解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和信仰等。

2.了解舞弊预警信号,评估舞弊风险,证实舞弊。舞弊预警信号有很多,对其分类也众说纷纭。以美国“四大”之一的Coopers&Lybrand为例,该公司列举了29个舞弊风险预警信号,以提醒审计人员注意可能存在舞弊。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黄京菁博士将舞弊预警信号分为三大类:管理层、组织层预警信号,与客户交往中的预警信号以及会计中的线索。这种分类比较易于理解,更为详细,可以帮助审计师查找舞弊。

(1)在信号当中包括高管人员有舞弊或其他违规等不良记录;董事会频繁改组高管人员的报酬以财务业绩为基础,重大决策由少数关键人物左右,对倡导正直诚信的文化氛围缺乏兴趣;组织结构过于复杂;内部审计机构缺失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行业萧条等。

(2)与客户交往中的预警信号包括与事务所高度紧张或过于密切;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某些重大问题有不同解释或模棱两可;员工透露存在管理舞弊的信息;某些员工拒绝接触或回答审计师;管理人员对审计人员的态度发生重大转变等。

(3)会计中的线索包括收入和费用的比例严重失调;资金紧张;经营业绩与预测惊人地一致;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每年为负值;对外报告的信息是建立在高度主观的估计和判断之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过非标准审计报告等。

在此阶段,审计人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实地观察客户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场所或设施、检查文件、记录或内部控制手册、阅读管理层编制的相关管理报告、重新执行控制程序等手段,以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当然,舞弊审计程序与传统的财务审计程序并没有多大的区别,只是执行程序的着眼点不同以及执行时间不同而已。由于舞弊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不同以及舞弊本身的特性,如果中规中矩地实施这些程序经常会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笔者根据在实践过程中的经验介绍一些有助于发现舞弊事实的延伸性程序(或称专门程序)。这些延伸性程序的实施需要审计人员丰富的想象能力和立体思维。这些延伸性程序包括:对那些平时认为风险程度较低的账户或交易进行实质性程序;对不同地理位置的多个组成部分实施审计程序;突击实施审计程序;运用不同的选样方法等。例如:审计人员在监盘完现金盘点以后再选择一个特定时点进行亲自盘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分析性程序在发现管理层舞弊的过程中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实施阶段,分析性程序的运用不是硬性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根据有关情况选择实施。但在舞弊审计中除非有特殊情况,都应该采用分析性程序。因为管理层可以操纵某些财务信息或非财务信息,但是不可能操纵全部业务信息,由于不同信息之间往往存在内在的联系,因此,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分析程序识别异常的交易、事项、金额、比率或趋势等。分析性程序可以是在舞弊审计的初期,也可以是在舞弊审计的末期,在初期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发现舞弊线索,而在末期可以帮助审计人员确定是否还存在其他未被发现的舞弊。由于分析性程序通常需要运用高度集合的数据,它的结果仅能提供一个关于是否存在舞弊的基本信息,审计人员往往还需要将分析性程序的结果与所获取的其它信息一起考虑,这些信息可以证实或否定舞弊的存在。

四、舞弊专门审计报告的出具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3篇

一、新旧准则总则部分简单对照

1、旧准则:一共四条,阐述较为简单。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参照本准则办理。

2、新准则:一共6条,阐述更加具体准确。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需实施的审计程序,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第四条,依据会计记录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会计记录以获取审计证据。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获取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第五条,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包括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新准则格式方面的变化

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中包括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项内容。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包括五部分,分别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其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被单列为一要素,新增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不再采取一般原则这种含糊不清的叫法。征求意见稿对获取证据的审计程序也做了必要的补充,与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

《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协调一致。

三、新准则内容方面的变化

1、适用范围。原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但总则中明确说明,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以参照执行。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指明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而且附则第3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将范围明确为审计业务,不包括会计咨询、服务,定位更加准确。这与审计业务的特征要求相符合。

2、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原准则除了在总则里简单介绍了充分性与适当性的定义外,在一般准则部分仅仅说明判断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项目的重要程度、审计经验、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类型及获取途径五个因素,并没有具体指出如何判断充分性和适当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明确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新准则进一步规范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具体原则,相关性有3个,可靠性有5个。新准则的规定更具有指导性。

3、获取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原准则在一般准则部分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说明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有关主要事项,其实就是解释获取证据去证明哪些认定。但在原准则中,账户报表层次是合在一起的5个认定: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或分摊、表达与披露,有一定的迷惑性。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则参考2004年12月15日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500――审计证据》的规定,将认定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表达与披露进行了区分,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5个类别:发生、完整性、准确性、截止、分类;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存在、权利和义务、完整性、计价和分摊;对列报与披露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4个类别: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完整性、分类和可理解性、准确性和计价。将认定按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内容加以区分,可以更有效的指导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4、审计程序。原准则将审计程序称做取证方法,并在准则第三部分简单介绍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6种方法的定义。新准则征求意见稿则对审计工作做了更为详细的说明,它指出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得支持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这些程序是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做出的。其中,还强调了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价,这与审计风险模型的变化是相对应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在审计过程中,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包括评估财务报表总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对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将紧紧围绕其展开,最终保证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

此外,具体程序也细化为八个,分别为: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并明确指出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时间可能受财务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生成和储存方式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保存某些信息以供查阅,或在可获得该信息的期间执行审计程序。

5、其他。除了以上主体内容的变化外,新旧准则中还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区别,如控制测试的应用前提,原是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规定的,但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也援引相关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控制测试是必要的:(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支持评估结果;(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以获取内部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这就使得新准则的指导性更为明确,更具参考价值。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4篇

深圳市审计局在我国内地最早开展绩效审计,自2002年以来逐年增加绩效审计项目数量和扩大绩效审计范围,以促进政府投资效益。深圳市政府绩效审计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仅2003年,深圳市政府公开披露的对海上田园、特区污水处理厂、市经济合作发展基金和深圳市福利公益金四个项目的绩效审计报告,所披露的“窟窿”就高达二三十亿元。深圳市政府绩效审计已成为我国大力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典范。香港与深圳咫尺相邻,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衡工量值审计,从小到大,由少至多,80年代已形成规范。至今,香港衡工量值审计在香港审计署总工作量中已占到三分之二以上。英国是近代审计的发源地,也是最早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国家之一,在审计理论、审计体制、审计程序等方面发展得比较成熟。香港衡工量值审计参照英国价值为本审计,又吸收了德、美等国的先进经验,形成一套适合当地政治、社会环境的绩效审计模式,很值得我国借鉴。

一、香港政府绩效审计介绍

香港的政府绩效审计是参照英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而来的,英国称绩效审计为“现金价值审计”(Valve for Money Auditing),内地译为“价值为本审计”的,而香港则译为“衡工量值”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现在特区政府实行高官问责制的行政架构中,审计署署长仍然是由行政长官直接领导的主要官员之一。香港审计署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审核账目是否妥善地工作;另一类是衡工量值审计工作。前者审核账目是否妥善地工作,即传统的财务审计,工作量约占审计署整体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后者就任何决策局、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公共机构或账目须受审核的机构,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即政府绩效审计,提交两份报告书,工作量约占三分之二。审计署按照每年预先制定的工作程序表,以有组织的方法进行衡工量值审计。一项完整的审计分策划、调查、报告三个阶段,依次为选择审计项目,以适当方法和步骤实施审计,撰写、确定审计报告。衡工量值审计结果每年向立法会报告两次,分别为4月和10月。

报告书提交立法会后,会交付立法会下设机构――政府账目委员会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进行审议。账委会专门负责研究审计署署长提交的关于政府账目和衡工量值的审计报告,并须在审计报告书提交立法会之后的三个月内审议研究完毕,就某些事项做出结论及建议,向立法会提交报告。而政府有关部门则必须在此后的三个月内向立法会提交复文,就账委会报告提及的事项做出改进或准备改进的答复。 账委会与审计署有共同的目标,他们在承担职责和完成任务上是相辅相成的。账委会同审计署经常沟通与协商,也会向审计署署长提供衡工量值审计项目方面的建议。账委会依据审计报告所提事项举行公开聆讯,进行审议研究并撰写报告书,审计署则通过账委会的结论与建议提高审计结果的效益。两者以不同的角度和方式,对公共开支的合规和有效进行监督,向立法会及公众做出交代。

审计署和账委会的报告书向立法会提交之日,也是对香港媒体和市民公开之时,他们可以从各种渠道了解到报告书的内容。新闻媒体及时表达往往推动了社会的舆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改进工作起到了督促作用。

二、深圳市政府绩效审计概述

深圳市政府绩效审计,名称采用的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86年第12届国际会议上提出的“绩效审计” (Performance Auditing),是目前国际统一的称谓,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特点。然而,绩效审计的称谓不尽相同,在世界各国,甚至我国国内并未做到完全统一。“效益审计”就是我国另一普遍使用的绩效审计的名称。

深圳市政府绩效审计,是根据2001年公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进行的。《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各部门进行绩效审计,每年向本级政府提出绩效审计报告,并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

2002年深圳市审计局首次开展了政府绩效审计,并在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提交了2002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深圳市审计局选择市属医院医疗设备的采购及使用和管理作为第一个绩效审计项目并非偶然。深圳市审计人员是考虑了项目的重要性和实用性,初次进行绩效审计的自身能力,及有相关单位的接受和支持,最终从涉及交通、环保、城管、医疗和农业的五个备选项目中选定了医疗设备。

项目确定之后,审计人员尽量收集该项审计的背景资料,包括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运作机制、制度规定和管理状况等,还从财政局取得了有关投资、拨款的全部资料。与主管部门商讨,建立了该项绩效审计的考核指标,并编制了取证表格,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计划,制定了审计方案。这项审计并没有集中许多人力,而是重在确定审计组骨干人员。2002年8月至11月,4名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深圳市人民医院等12家市属医院及卫生局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审计组先选点进行制度测试,试用考核指标。根据实际发现的问题,适当修正审计目标和评价标准,调整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步骤。在审计过程中,注意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审计工作,设计审计取证表格,对所有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取证,获取并核实数据。对审计中确定的重点设备和部门,加强现场观测和实地调查,同时注意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以各种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现场工作完成后,对审计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汇总、综合和分析,从中找出影响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问题和制度执行上的薄弱环节。经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专家交换意见,初步形成审计结果。

市属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及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结果,分基本评价、主要问题、审计建议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四部分整理成文,再汇总其他绩效审计项目完成情况,一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形成《深圳市2002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首先由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初审报告。委员会对审计局的绩效审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审计的程序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全面,结论具有指导意义,工作富有成效。人大常委会结合初审报告,对绩效审计揭示的问题进行了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函告政府及有关部门加以整改。绩效审计结果引起了人大常委会的热烈讨论,绩效审计报告和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结果被媒体广泛报道。

三、深圳与香港政府绩效审计的比较分析

(一)审计体制的比较分析

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根本保证。目前,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审计体制大致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立法型,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第二种是司法型,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第三种是独立型,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第四种是行政型,审计机关属于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政府财政,独立于行政部门符合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需要,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审计机关都属于议会,立法型审计体制成为主流。即使属于行政部门的审计机关,也越来越多地在为立法机构服务。

香港审计署隶属特别行政区政府,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署长是行政长官任命的政府主要官员之一,香港审计体制属行政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审计署署长直接向立法会提交审计报告,不必经过行政长官及其他政府官员的审定和批准;审计署独立工作,依法安排和执行审计业务,无须听命于任何机构或个人;审计署署长在提交报告时享有很大的自由,可以揭示对于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情况和涉及的财政问题;审计署署长职位不属于公务员编制,他的被撤职或被退职须尽快向立法会报告说明,其薪酬由行政长官指定,不纳入审计署个人薪金账目。这些规定,使属于行政系列的审计署有了相当的超脱和独立,能够在衡工量值审计中不负使命,积极地发现和揭示政府的财政问题,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运用。

另外,立法会专门成立政府账目委员会这个常设委员会,处理审计报告即处理审计报告所提事项,实际上同审计署一样,也是对政府公共开支的合法有效进行审查。而由于账委会是立法机构的组成部分,负有对政府权力制衡和执法监督的职责,因此更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由具有专业背景的议员组成的账委会,在研究审议审计报告时,会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正确、合理做出判断,因此也是对审计工作本身的监督。

深圳市审计局作为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下的一个地方审计机关,谈审计体制问题显然是不太合适的,但深圳作为我国最早也是发展最快的经济特区,拥有独立立法权,深圳市审计体制具有其独特特点。深圳市审计局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同时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其中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其特色在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下设计划预算委员会。计划预算委员会担当着同香港立法会政府账目委员会同样的职责,审议绩效审计报告,并就此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在绩效审计方面,计划预算委员会与审计机关有共同的目标,通过审议和提出建议,提高了审计机关的作用。

这一做法对我国整体政府审计同样具有借鉴作用。我国审计体制属行政型,审计署在政府领导下,向国务院总理负责,这是我国行政、经济权利主要集中在政府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尽管我国要求审计体制按照立法型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都比较强烈,人大的监督作用在日益增强,人大制度也正在逐步改革当中,人大与政府在权力上进行分解、制衡势在必行。然而,任何政治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在人大常委会下设计划预算委员会,由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绩效审计报告,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过渡阶段。

(二)审计程序与方法的比较分析

衡工量值审计基本上依循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并参照英国国家审计署的工作方法。 衡工量值审计按照策划、调查和报告三阶段进行的具体过程源自于英国。英国国家审计署的绩效审计计划按四个步骤执行:调查了解审计对象概况;记录整理资料;各业务部门编制五年期滚动式战略计划;综合、调整各业务部门计划后编制总体计划。审计实施一是初步研究,确定调查的必要性;二是全面调查,深入地检查并收集有关证据;三是编制工作底稿,用以反映完成的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依据。审计报告要求简练清楚,从组织报告大纲开始,再撰写报告初稿,务必正确、完整、客观公正;然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经修正和审定,并附上被审计单位的回应,提交议会,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可交出版方面公开发表。这是一套较为成熟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与美国、澳大利亚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绩效审计实施准则大致相同。

从深圳市2002年对医疗设备实施绩效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看,深圳市政府绩效审计大致可以分为立项、实施和报告三个阶段。其中立项阶段重视建立考核指标,编制审计计划;实施阶段,注重深入调查,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大量采用座谈、询问、观察等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报告阶段,注重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专家交换意见,审计结果分基本评价、主要问题、审计建议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四部分,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形成“绩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深圳市绩效审计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与香港衡工量值审计的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之处,基本符合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然而其不足也体现出来,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即使在深圳也只是处于初步试点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受部门领导的主观态度决定,还没有形成正规完善的法律条文,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程序、审计方法以及审计报告的编制都没有制度化。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5篇

在审计计划阶段,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外部环境的了解,其内容包括:1.市场经营环境。主要了解企业性质、经营业务,以及其他宏观因素,包括总体经济情况、银行利率变动、通货膨胀、全国乃至全球市场力量的变化等。2.企业所在行业的状况。包括行业的市场供求与竞争、生产经营的季节性和周期性、行业的关键指标、国民经济的统计数据、能源的供应与成本,以及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等。3.法律与监管环境。主要包括特定行业惯例和适用的会计准则、国家税收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贸易政策,以及环保要求等。4.社会舆论环境。社会舆论影响公众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接受程度并影响企业如何应对风险,如企业的声誉等。在这一阶段,审计人员主要采用网站信息的阅读、询问、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大量的有用信息,并运用同业分析、横向纵向分析等方法识别企业的异常交易或事项,及时找准风险点。

(二)内部条件分析

审计人员对企业外部宏观环境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后,下一步是深入了解企业的业务流程及内部条件,分析企业内部活动的相互关系。1.了解企业的主体活动及性质。主要包括企业的内部治理、产权结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财务报告制度等。如有必要,审计人员还可以取得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财务报表,包括以前年度已审的和未审的年度财务报告等。2.企业战略分析。企业战略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指针和方向,要了解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服务以及融资等目标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重大投资项目的计划、有关协议和合同、任期经营目标及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等资料对企业的战略及其风险进行评估。3.企业内部控制分析。检查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制度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关键经营环节;企业各机构、岗位是否合理设置及其职权划分是否合理,是否坚持不相容职务的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职责分明、相互制约和监督;是否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4.企业财务业绩的了解和评价。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领导人员是否面临某些关键财务指标的压力,例如,被审计领导为了达到奖金红利目标,或者获得股票期权而操控财务报表。其评价重点包括关键业绩指标、预算,以及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制度等。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会计资料、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计划等资料,对企业财务业绩水平进行评价。5.了解被审计领导的个人情况。审计人员除取得被审计领导的个人述职报告外,还应向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等发送审计调查的征询函,了解被审计领导的相关情况,包括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情况、企业改制重组、对外投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及大额资金运作情况和廉洁从业情况等内容;审计人员要广泛约谈被审计单位的不同层次人员,了解被审计领导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掌握被审计领导的可疑情况或违法违纪的线索以关注异常的交易或事项。

(三)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审计人员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结合指标分析,识别和评估企业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考虑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确定审计重点。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审计人员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考虑识别的风险是否重大,是否属于舞弊;交易的复杂程度;风险是否涉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财务信息计量的主观程度;风险是否涉及异常或超出正常业务范围的重大交易;二是考虑识别的风险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三是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相联系。

(四)编制审计方案

完成上述步骤后,审计组应当根据前期调查结果,对重大错报风险的估计水平做出合理的专业判断,以编制审计方案。在审计方案的编制中,审计组应对重要的事项制定具体的审计策略,配备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其目的在于:一是合理分配审计资源。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选择不同知识结构的审计人员;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问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取证评价;二是选用非常规审计程序。如果审计组长期对一家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很可能会对某个审计流程非常了解,在此种情形下,审计人员很可能无法突破被审计单位预先设置的障碍。因此,在某些情形下,审计人员应当对企业高风险领域执行非常规的审计程序,并注重企业经营状况与关键业绩指标的印证分析,以克服传统审计流程的缺陷,尽量避免遭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欺骗。

(五)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步骤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包括:1.控制测试。控制测试不是必经程序,只有当审计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时期望内部控制有效,或者是仅靠实质性程序不能为某项认定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时,审计人员才会实施控制测试。在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时,审计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获取证据:内部控制在审计期间的不同时点是如何运行的?内部控制是否得到一贯遵守?内部控制由谁执行及以何种方式进行?如果结果表明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运行有效,审计人员可适当减少审计抽查的工作量,否则要执行较为详细的审计程序。2.实质性程序。实施实质性程序是为了直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程序包括对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其评价内容有:业务活动的合规、合法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账表数据的真实性;企业资产的存在性与所有权;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有关资产、负债的计价;企业财务报表的表达与披露等。在这一阶段,审计人员可能需要广泛运用分析程序,分析程序是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财务比率或趋势的分析,以发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及其风险。审计人员对于那些不能合理解释的重大差异,其潜在的审计风险很高,审计人员对此应特别关注,建议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重点审计。3.风险再评估及审计方案的调整。在完成审计工作前应当对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评价,如果获取的信息与风险评估时所依据的信息有重大差异,审计人员应当考虑修正风险评估的结果,并据以修改原审计方案中关键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同时,审计人员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舞弊或错误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而应当考虑其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六)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6篇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问题;对策;山西临汾;尧都区

中图分类号 F23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9-0345-01

农村财务审计是农经部门的重要职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作为村经济管理活动中的一种监督手段,对保护农村集体“三资”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起着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1-3]。

1 财务审计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减少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通过审计可以揭露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便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二是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通过审计可以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特别是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是向群众明确展示对村班子一届来的财务收支状况,让群众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三是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促使村干部按照农村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公开程序,确保账目规范、合法、合规、合理。四是有利于加强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责任,防止漏管、失管和滥管[4-5]。

2 尧都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主要做法

尧都区位于山西省南部,是临汾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它拥有农业人口44.4万人。2012年,全区农村经济总收入为119.5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 912元。全区共有16个乡镇、1个农村办事处、372个行政村。尧都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重点包括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重点推进村、村集体经济收支业务较多的村、108国道占地涉及的村以及3年来为开展过审计的村等。审计内容包括农村财务管理、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各项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通过审计,尧都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有了一个大的改观,特别是全区各乡镇全面实施农村会计委托制以来:一是规范了会计核算,统一了会计科目、记账方法、收付款凭证及账簿设置,彻底解决了村级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业务水平低、会计核算随意的问题,使全区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财务收支行为进一步规范。二是乡镇农经站会计定期向各村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村级财务管理透明度,切实维护了群众参与财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依法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既消除了群众对干部的猜疑,又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为村级各项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宽松环境。三是结合全区农村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推行,规范了账务处理程序,使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准确、及时,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等。

3 存在的问题

村级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6-8]:一是制度执行上,少部分村审批制度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大额开支未附有关会议记录。二是非生产性支出部分存在不合理开支。如请客送礼、招待费、手机费、交通燃油费等。三是自制票据不规范。主要有原始凭证资料不全,如发放工资只有人员名单,无领款人签字或只有手印;具体开支事项未注明事由。四是部分村级民主理财组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主要表现为少数部分村无民主理财组,有少数部分村民主理财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有的形同虚设,理财组审核章有村干部掌管等。五是部分重大工程项目未经正规招投标程序,无预算、无决算或只有口头协议,工程干着,工程款不停地支着,并且大部分都是大额现金支出。

4 对策

4.1 认识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作用与地位

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原则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在“三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持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严格执行尧农税办《尧都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的文件精神:各乡镇必须在农村财经监督管理站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资金时,必须坚持村级审批、乡级审核、分级核算;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补助和村集体组织日常管理必需的办公经费;乡镇农经监督管理站负责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护集体资金的安全完整,严禁平调、挪用集体资金等,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内,常抓不懈。

4.2 下大功夫落实农经各项制度

严格执行尧区发《关于在全区全面推行农村会计委托制度的实施意见》《尧都区农村会计委托实施办法》《尧都区加强与完善农村财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尧都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尧都区农村会计委托制业务操作流程》和《尧都区村级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把全区农村财经监督管理34项制度和村级财务管理15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在此次普审中查出的重大经济问题,根据有关政策予以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4.3 加大乡、村两级审核力度

各行政村要结合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根据法定程序建立素质高、办事公道、群众拥护的民主理财小组,并通过乡镇培训负责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核;乡镇农经站要严把财务收支审核关,对手续齐全,规范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加盖审核章,否则要加盖“不予报销”印章,退回报账员,并及时做好记录备案。乡镇农经站实行“农经站长负责制”,对于业务处理不及时、工作监管不到位等造成的工作失误要追究乡镇农经站长的责任。

4.4 区财政要加大农经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是保证1年1次的大型农经知识培训,确保党的各项农经政策、法规、制度及正常业务内容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农经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是保证乡镇农经站工作正常运转。乡镇农经站是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推进器”,是农村上访告状的“灭火器”,是遏制农村腐败,优化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机构,区、乡镇财政应落实好乡镇农经站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保障经费,在充分调动农经管理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同时,充分发挥乡镇农经站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9]。

5 参考文献

[1] 徐岩松,吴绍华,郭申.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4):398.

[2] 薄华.加强农村财务审计规范农村财务管理[J].农业经济,2008(7):10.

[3] 杜斌兰,许泊.肃州镇规范村级财务核算的做法与成效[J].甘肃农业,2009(3):72-73.

[4] 岳桂云,宋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策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7):137-138.

[5] 徐玉清.村级财务审计工作刍议[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9,24(2):126-128.

[6] 任国瑞.新农村建设中村级财务问题思考——安徽省枞阳县周潭镇联合施湾村财务调查[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3):11-12.

[7] 朱朝晖,陈建萍.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模式创新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6):35-39.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7篇

[关键词]财务审计 绩效审计 比较 结合

绩效设计和财务审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关系。本文将详细地探讨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之间有什么区别,并且分析该如何将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进行有效地结合,从而使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工作更加到位。

一、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区别

1.要素差异。从审查的目的来看,财务审计评价和审查的是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允性,而绩效审计评价和审查的是经济活动的效果性、效益性和经济性;从审查对象来看,财务审计的审查对象是财务收支活动而绩效审计的对象是政府机关及其附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从审计方法和技术来看,财务审计运用的是审阅、查询、观察、函证等方法,而绩效审计运用的是调查、分析、统计、采访等方法;从审计功能来看,财务审计具有防护性和鉴证性,而绩效审计具有建设性;从审计程序来看,财务审计的程序分为准备、实施和报告阶段,绩效审计的程序除了财务审计的三个程序之外,还有一个后续审计阶段;从审计标准来看,财务审计的审计标准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认的会计准则,而绩效审计的标准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公认的管理实务和规章制度;最后,从时间导向方面来看,财务审计注重历史,而绩效审计注重未来。

2.审计理念。财务审计是对过程和问题的导向性审计,财务审计通过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现象来维护既定的制度,从而提高绩效。绩效审计则是对结果和绩效的导向性审计,绩效审计通过研究实际结果和预期目标之间的差异来找出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从而加强管理和完善制度,以实现高的绩效。当违反规章制度时,财务审计会对个人和单位作出法律惩罚,但是在绩效审计中,如果违法规章制度之后,绩效提高了,那么就不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反而会被认为是一种创新。

3.切入点和侧重点。财务审计的切入点是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流,看被审计单位的资金流入有没有违背相关的法律制度审查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揭露制度和管理漏洞来提高经济效益。而绩效审计的切入点是业务流程,看被审计单位有没有正确地执行决策,通过审查效益结果来揭露监督实效、执行不力和决策失误等问题。财务审计的侧重点是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资料;而绩效审计的侧重点是审查制度规定、审计环境和决策制定等。

4.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财务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是要熟练地掌握审计知识,要精通财会知识,要熟悉财经法纪,要有一定的审计技术,并且必须做到思维缜密和作风严谨。绩效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是既要具备财会知识,又要熟悉工程计量、经济、计算机和统计知识,对政府的工作环境要熟悉,对政府的工作业绩能够提出中肯建议,还必须具有开阔视野和创新能力,对问题能够进行系统的分析。可以看出,绩效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要远远高于财务审计对审计人员的要求。

二、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有效结合

1.结合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在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审计环境和不同的规章制度,因此,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结合原则不能够一概而论,而应该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地分析。

2.结合范围。在我国,财务审计的范围要远远超出绩效审计的范围,一般说来,如果经济活动涉及到投入产出,那么就可以对其进行绩效审计。绩效审计的侧重点是公众比较关注的一些领域,比如专项资金审计、公共工程审计、公共支出审计和财政预算的支出审计,对这些方面展开审计活动,能够为国家节约一部分资金,同时也可以提高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

3.结合方式。在我国,绩效审计还做得不是很到位,还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对于违法比较严重的单位来说,应该将穿行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对于违法现象比较少的单位来说,应该主要进行绩效审计,然后再辅以财务审计;如果一些单位之前进行过绩效审计,那么就可以直接采取绩效审计。

4.具体实施办法。在将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进行结合时,要合理地选择审计项目,对公共工程项目、公共预算的支出项目和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要将绩效审计需求考虑在内,这样就可以大大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要对绩效审计进行中长期计划,使得绩效审计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在编制计划时,要有重点、有针对性,并且合理地安排人力资源,避免将任务进行重复安排,此外,还要保存好审计资料。在制定审计准则时,应该将政府的审计准则分为绩效审计准则和财务审计准则,然后制定各自的报告准则、作业准则和审计内容,对政府部门实行绩效审计,需要建立科学系统的绩效审计体系。

在审计程序上,如果单纯地实施绩效审计,那么就要充分收集以往财务审计中的审计证据;如果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同时进行,那么除了要收集财务资料以外,还要搜集各种调查表、决策和各种制度规定。

在审计方法和技术方面,绩效审计可以沿用财务审计的一些方法,比如分析、计算、观察和审阅,对于具体的问题,审计人员应该做具体的分析。在审计人员方面,应该加强对绩效审计人员的培训,使绩效审计人员的知识更加全面。

三、总结

在我国,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是并存的,财务审计在审计活动中占据主要的地位。在未来,我国要不断地加强绩效审计,使得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目前,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独立之间的结合只是一种过渡的表现,审计人员需要在两者进行结合的过程中找出绩效审计的有效方法和经验。

参考文献:

[1]范开诚.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的比较研究[J].审计月刊,2009(07)

[2]宋迎春.美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9(01)

[3]朱晓华.试论财政资金绩效审计问题[J].创新,2009(03)

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的区别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国际(涉外)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或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前期的纳税评估初评和疑点的提供,与所属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络和承办协调会以及资料和数据的汇总工作。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步骤和时间安排开展工作。

第四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国税局、地税局应成立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国税局、地税局在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第五条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从各地上报的跨省经营的涉外企业中确定。

(二)跨市(含州、盟,下同)和县(含县级市、区和旗,下同)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分别由省级和市级税务局根据所辖涉外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第六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与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二)对涉外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提出备选纳税人名单,双方共同研究确定审计对象。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的确定,应报经联合税务审计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案头准备

第七条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完成以下工作:对汇缴机构的纳税评估初评;《规程》所规定的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起草被审计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报告并上报总局,报告应包括纳税人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案头准备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等内容。

(二)总局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下文部署联合税务审计的具体工作和进度安排。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在收到总局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对营业机构的案头准备和相关报告工作。

在案头准备阶段,应注意结合联合税务审计要点提示,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提高案头分析的质量。

案头准备阶段结束后,应分别向总局和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报送案头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注册资本、核算方式、经营范围等)、财务管理及内控水平分析(包括收支内控、发票管理、资金运转和流向等)、税务登记和纳税情况、审计所属期经营状况、案头分析情况(主要为财务报表重要指标分析)、案头分析发现的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以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收到各地案头分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完毕案头分析情况,拟定重点审计项目,并向总局报告。

(五)总局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重点审计项目,部署现场实施阶段的工作。

(六)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接到总局现场实施阶段的部署后,应根据确定的重点审计项目,组织编制审计计划。

(七)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汇缴机构发出《税务审计通知书》,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通知书》中,应注明委托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期进行税务审计事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授权分别向营业机构下发《税务审计通知书》。

第八条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象确定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案头准备: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需要收集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充分使用现有的税收征管信息资料。需要纳税人额外提供资料的,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商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不得重复收集资料。

(二)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职责范围合理分工,按照《规程》要求采用分析性复核、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等方法,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

(三)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各自情况编制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调查问卷,经双方汇总整理后,共同向纳税人发放和回收。根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由国、地税双方共同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四)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确定重点审计项目,并按照《规程》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保证现场实施阶段的进度协调一致。

(五)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填制《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纳税人。

第四章现场实施

第九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程》的要求,分别完成对所属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确定性审计等程序。

(二)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税务审计报告》,在规定时限内层报总局,并抄送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审计报告》进行汇总,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问题,形成总的《税务审计报告》,并结合审计终结的需要编制《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见附件),一并层报总局。

(四)总局根据现场审计结果,通过下文或召开工作协调会等形式,确定税务审计结论,部署审计终结阶段的工作。

第十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现场实施:

(一)国、地税双方应共同派员调取或现场查阅纳税人账簿资料。

(二)在确定性审计中,国、地税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完成共同需要的审计项目工作底稿。所形成的工作底稿应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传递给另一方。

(三)现场实施阶段结束后,国、地税双方应及时汇总情况、交换意见、核实结果,确保相关数据口径一致,问题定性公正、准确。双方按分工对所辖税种进行汇总整理,按照《规程》要求编制《审计汇总表》,并形成《税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审计终结

第十一条对于跨省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对于现场实施阶段遗漏或需进一步确认的问题,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

(二)根据总局部署,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就发现的问题形成《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各营业机构确认。

(三)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纳税人确认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已填制好的《联合税务审计汇总表》及相关工作底稿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

(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总各地《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整理相应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制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送交汇缴机构确认。

(五)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体的《初审意见通知书》和汇缴机构回复意见,研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抄送各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汇缴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汇缴机构和各营业机构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十二条对于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计终结:

(一)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制作《初审意见通知书》,并共同派员送达纳税人确认。

(二)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国税局、地税局应共同研究,分别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送达纳税人,并按入库级次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三)审计终结阶段结束后,国税局、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联合向总局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案头准备情况、现场实施情况、审计结论和处理结果以及对此次联合税务审计的体会、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六章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避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必要时,联合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可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税务审计中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逃、骗税嫌疑的,应在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案头分析疑点、税务审计相关案卷副本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联合税务审计结束后,汇缴机构和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国、地税双方应按照《规程》要求按户归档,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跨市、县的联合税务审计,由省级局或市级局主办,比照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可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