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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7 15:57:06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1篇

关键词: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组成;可靠性;措施

1 大唐石门电厂2台机组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如前所述,逻辑系统是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心脏”,以#2机组为例,其功能主要分为两大部分——FSS(公共逻辑)、BCS(油逻辑、煤逻辑)

1.1 FSS(公共逻辑)

防止炉膛内燃料和空气混合物产生的不安全工况。必要时,切除燃料系统。监视锅炉和和汽轮发电机组的运行工况并在检测到危害人员和设备安全的工况时,发出MFT信号,停运已投运的锅炉燃烧设备和有关辅机,快速切除进入锅炉的燃料。在DCS系统故障时运行人员应有手动危急跳闸手段。

在允许重新点火和投入燃料之前,吹扫程序可安全地清除所有存在于炉膛和烟道内的可燃物。在MFT动作后,维持锅炉进风量,以便清除炉膛内的可燃物。还可自动记忆、显示首次及其余跳闸原因。

公共逻辑只处理除煤逻辑、油层燃烧设备以外的有关逻辑。它并不对每一层油或煤发出具体的设备操作指令,而是对其发出原则性指令,如“油层点火允许”、“煤层点火允许”等。同时,还对涉及锅炉总体的保护逻辑发出有关指令,如“炉膛吹扫允许”、“MFT跳闸”等。因此,公共逻辑是FSSS的核心,它的控制保护对象是炉膛,而不是辅助设备。

1.2 BCS(油逻辑、煤逻辑)

通过CRT/键盘、轨迹球,完成对设备的主要操作。应对油枪等设备、磨煤机、给煤机的启/停和跳闸进行子功能组顺序控制和监视。

这部分逻辑实际上负责油点火系统和制粉系统的程序控制,但并非独立的程控系统。它和公共逻辑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在未得到FSS的许可条件前,严禁向炉膛投入燃烧或点火能量。在收到MFT信号时,按指令协调同FSS快速切断至炉膛的所有燃料。

这部分逻辑一方面向高层的公共逻辑提供油点火系统、制粉系统的工作状态并接受公共逻辑的原则性指令,一方面根据公共逻辑的原则性指令及油、制粉系统逻辑组态进行各种“允许”、“禁止”、“启动”、“停止”的逻辑运算,发出相应指令到各个具体设备,如油枪、角阀、磨煤机、磨出口挡板、给煤机等等。

此外,煤逻辑不仅仅和炉膛防爆有关,还与给煤机、磨煤机的正常工作要求密切相关。

2 防止FSSS拒动、误动

分散控制系统(DCS)经过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今的三十多年之应用、发展,在火力发电机组的应用中为电力生产的安全、经济运行作出了很大贡献。DCS系统的模块化设计、冗余的控制器配置及电源、通信网络的冗余设计,灵活的逻辑组态功能,“控制分散——使危险分散,操作管理集中”的设计思想,使溶入DCS的FSSS可靠性大为增强。

但在设计、安装、操作、管理和维护等各生产实践环节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使得FSSS拒动或误动。如何坚决防止FSSS拒动、尽量减少误动,进一步提高FSSS可靠性,仍是相关技术人员必须深入思考的课题。

以下结合大唐石门电厂的一些实例进行提高FSSS可靠性,防止FSSS拒动、误动措施的探讨,希望能够提供有益的借鉴。

2.1 保持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

2010年5月26日,因#1号机组MCS系统现场控制站内PD6000电源的过流保护动作,送风、吸风等相关调整无法操作,导致MFT动作,首出“炉膛压力低”。虽然导致过流保护动作的直接原因无法最终确定,但不能排除现场控制站机柜内环境不佳,电源模件等处粉尘积累所至。

必须按照《火力发电厂分散控制系统运行检修导则》之3.1章节要求,保持良好密封性及温度和湿度,定期清洗更换机柜之滤网,及时封堵电缆空洞,满足防尘要求。

2.2 加强FSSS运行维护管理

须将FSSS系统的所有设备看成一个整体全面管理,DCS系统和现场设备之运行维护,皆不可偏废。

2.2.1 严格执行《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定期试验和校验制度》定期对火焰探头进行检查清理,对炉膛负压取样管路进行定期吹扫

2011年3月6日,#2机组因煤质变化,使得炉膛内严重结焦,掉焦引起了炉压反正,并引起了局部灭火,煤粉的继续进入引起了局部爆燃。取样管堵塞、不畅及炉压缓冲罐(压力平衡装置)使“炉正压大”保护拒动。#2机组炉FSSS“炉膛正压大”保护拒动。

后热工专业制定了炉压取样清理定期工作的作业指导书,规范了定期吹扫工作方法。

但是,目前各机组每个月都要经总工批准后,解除“炉膛正/负压大MFT”保护对取样管路进行2次吹扫。解除“炉膛正/负压大MFT”保护解除又过于频繁。

在2012年机组检修中,引入了自动吹扫气源、加装不锈钢膜合压力表监视等,以保证负压取样管路的清洁,且无须过于频繁解除保护。

2.2.2 硬件维护

应定期对FSSS的DCS卡件投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长周期运行的模件应按照重要程度适时更换。定期检查DCS电源回路和重要控制回路接线螺丝有无松动和过热现象,现场导线应无擦痕、磨损迹象,电源熔断器容量正确,DI通道熔断器无开路,冗余系统处于正常的工作和热备用状态。

大小修期间应对冗余设备进行切换试验,以确保备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保护用测点、压力开关、机柜内电源端子排和重要保护端子排应有明显标识。在机柜内应张贴重要保护端子接线简图以及电源开关用途标志名牌。

2.3 不得擅自取消、退出FSSS保护或改动保护定值

应严格执行《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定期试验和校验制度》以及《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热工保护管理制度》中关于FSSS系统(含保护装置和检测设备等)的定期检查、校验、维护制度和保护退停审批、限期恢复制度。

2.3.1 单项保护的投/退

各机组FSSS柜内原设计有单项保护的投/退硬开关,根据《DL 5000-2000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12.6.1—7“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之要求,已经和发电部确定:FSSS机柜柜门平时上锁;须单项保护的投/退时,热工人员开门,运行监护进行投/退操作。

此外,#1机组已经从操作员站画面取消了制粉系统保护的投/退软开关,由工程师站方可投/退。

2.3.2 故障处理原则如下:

FSSS(系统、包括一次检测设备)若发生故障,必须开具工作票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迅速处理。

锅炉炉膛压力、全炉膛灭火、汽包水位等重要保护装置在机组运行中严禁随意退出,当其故障被迫退出运行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在8小时内恢复。

4 结束语

从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以DCS为主体的FSSS系统复杂,故障的离散性大。

从DCS系统硬、软件,到测量元件、电缆、及执行机构,以及外部环境,还有人为的因素,系统中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导致FSSS系统部分功能失效或引发系统故障、锅炉灭火甚至机组跳闸。而拒动更危险,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损坏主设备损坏。

因此必须从“人、机、料、法、环”各方面加强对FSSS及其热控设备的全方位管理,以防止FSSS拒动、减少误动。

参考文献

[1] 热工控制设计简明手册.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5

[2]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1993

[3] 大型机组热控装置故障与预防.刘俭

[4] 京能热电#2机组DCS升级、完善.梁远,王奇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2篇

[关键词]行政权行政法逻辑起点科学界定

Executivepower: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Summary]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afoundationstoneinthescientifictheorymansionofanadministrativelaw,Ifaccountforthebasicconceptionof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isinsufficient,thetheorymansionofthewholeadministrativelawwillcollapse.Itisprerequisitesof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odistinguish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researchstartingpoint,theoreticalfoundation,ideaofconstitutionalgovernmentandbasictheory,andProbinginto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willofferthestandardfordefiningthelogicstartingpoint,andallcharacteristicsthattheexecutivepowerreflectsaretotallycompetentattheimportanttask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therefore,itisexecutivepowerthatcandefinedasthescientificdefinitionofthe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

[Keyword]ExecutivepowerLogicstartingpointofadministrativelawScientificdefinition

学科的逻辑起点,或者称为学科的开端、学科的出发点,是我们进行研究中必须关注的问题,是决定该学科理论体系的研究起点,同时也是区别于不同理论体系的标准。[1]选择科学合理的逻辑起点,也是构建科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论原则。行政法逻辑起点是行政法科学理论大厦的基石,关系到行政法基础理论以及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科学性、严密性。如果作为行政法理论的逻辑起点的基本概念根据不足,行政法的根基必然不牢固,一旦这种概念被,整个行政法理论大厦就会倒塌。由于我国的行政法理论研究尚处于完善阶段,特别是构建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目标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正处于艰难复杂的攻坚阶段,所以,对此问题的研究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足够的理解,但这一问题急需解决,否则就会影响到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乃至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期有助于行政法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行政法逻辑起点范畴的界定

关于“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提法,我们可以在很多文章中看到他们的身影,但是,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以下试列举一些与行政法逻辑起点相关、有代表性的观点:

罗豪才教授认为: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学术界也加强了对行政法律关系的研究,并且把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2]

叶必丰教授认为: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省的行政法著作,往往以行政权或分权体制为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3](P7)

刘春萍博士认为:前苏联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国家管理”,而俄罗斯现在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执行权”,从而实现了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俄罗斯行政法学界“在理论上认定执行权是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构建的基点,规范执行权也必定成为其行政法发展的基本方向性内容。”但是现在还很难看出俄罗斯行政法模式是“综合控权观”还是“平衡论”。[4]

袁曙宏教授、宋功德博士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政府、社会、市场”,而市场经济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可以被归结为“市场、社会、政府”。[5](P338-341)

曾祥华博士认为:人权是行政法的逻辑起点。[6]

以上几位学者虽然都不是直接地、明确地讨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问题,但是都提出一个共同的概念,即“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对于讨论这一相同的主题——“究竟何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在概念上至今鲜有人讨论,更不用说达成清晰、一致的认识,以致各自从不同的视角、根据对“逻辑起点”名词的不同理解应用到不同的场合,提出各自不同的观点和主张。这就难免造成各有所指,无法沟通、交流和融汇的“乱局”。因此,科学界定“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范畴的涵义,就为研究和讨论提供沟通与对话的平台。如果这一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无法讨论这一共同话题。笔者以为,科学界定“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一范畴,可以从区分相似或密切联系的概念、范畴入手,以明晰“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内涵和外延。

(一)区分行政法的“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范畴

研究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研究起点是我们着手研究、开始认识某一事物的起点。由于不可能一开始就认识事物本质,只能从外在表现着手,所以研究起点应是事物内在矛盾的外在表现,是一把钥匙,通过它才能由表及里发现事物的内在矛盾和本质。逻辑起点是对理论体系进行叙述的起点,是理论体系的开端,是理论体系建立的基础,是理论和实践中“一切矛盾的胚芽”,并贯穿于理论和实践过程的始终。因而,马克思明确提出“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资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寻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他在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说:“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7](P103)第一条道路指研究方法,从客观现象或称感性的具体(包括研究起点)发现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第二条道路指叙述方法或称逻辑方法,它是从本质到现象、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从简单到复杂的演绎过程,以逻辑起点为基础说明具体的、复杂的现象。因而,研究起点与逻辑起点是有原则区别而又密切联系的概念。“两条道路”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发展过程,如下图所示:

研究起点逻辑起点

感性的具体理性的抽象理性的具体(再现)

区分行政法“研究起点”和“逻辑起点”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起点是行政法研究基本职能,是我们认识行政法现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逻辑起点则是探求行政法本质问题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性逻辑假设,是决定一切行政法矛盾的根源。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法时,不能把行政法“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当成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否则其定不能担任演绎行政法逻辑体系的重任。

(二)区分行政法的“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法基础理论”范畴

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还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础”及“基础理论”这三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①],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因此弄明确“逻辑起点”的内涵和外延还必须明晰这三者的内在区别和联系。

笔者以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点和归宿的,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又是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之一,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它们等同观之。参照系统论的视角,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所构成。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或称“基本理论”。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范畴。因而,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8]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基础”的理论。而且,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理论基础”又是以某最基础的范畴为基点和归宿来阐述;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也应是建构在这一“逻辑起点”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起点”的范畴。所以,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理论基础”和“基础理论”是三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我们不能将他们混为一谈。

(三)处理好理念、“行政法逻辑起点”及“行政法理论基础”三者的关系

理念、“行政法逻辑起点”及“行政法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基础理论体系必须思考的问题,三者之间又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并形成一定的层次性和位阶性,处理好三者关系直接关系到行政法基础理论体系逻辑的缜密性和科学性。笔者认为:

1.“行政法逻辑起点”是理念逻辑的自然延伸,但不等同于理念。“行政和行政法主要由其所在时代的宪法决定”,“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等至理名言反映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影响。正如台湾地区学者林纪东和城仲模等也认为,行政法是民主和法治的产物。行政法学的基础是民主和法治精神或理念。他们同时认为,“民主和法治精神最初是在宪法中得到体现的,因而也可以说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3](P7)但是这不代表的某些理念和精神就可以代替“行政法逻辑起点”的地位。正如当代德国行政法大师毛雷尔所言,“行政是的组成部分,这并不意味着在之外没有其他自己的内容。行政——正如本身那样——也是由其所在时代的社会、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状况决定的。不仅行政的现实状况及其发展,而且对行政的期望和研究都是如此。行政必须对时代的要求作出反应,并且借助当时的技术条件。除此之外,还存在为行政所特有、独立于时代的任务和结构。行政和行政法与对其起决定作用的是并存并且与所在环境相协调的制度。”[9](P13)可见一方面的理念和精神对“行政法逻辑起点”产生影响,指导行政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法自身也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自身也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行政法科学理论体系也需要一个逻辑阐述的起点,这就是“行政法逻辑起点”。

2.“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但又不等同于“行政法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在我国行政法学发展过程中被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并且形成理论争鸣、“百花齐放”的态势,但是往往学者在阐述“行政法理论基础”时总是和“行政法逻辑起点”混用,因此明确两者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前文已提到“行政法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一部分,是其中最基础的理论。作为“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子系统其理论逻辑的展开也必须有个起点范畴,而这个起点范畴也应该和“行政法逻辑起点”是一致的,准确的说就是同一个逻辑起点,因此说“行政法理论基础”是“行政法逻辑起点”逻辑的自然延伸。同时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逻辑起点不可能是“行政法理论基础”本身,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和“行政法逻辑起点”也不是一回事。用图示即:

“行政法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逻辑起点≠“行政法理论基础”

举一个具体例子就是我们可以将“平衡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但是不可以将“平衡论”说成是“行政法逻辑起点”。

至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一范畴作一科学的界定:所谓行政法逻辑起点,指的是行政法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最基本的、可以统帅和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范畴或概念。

二、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条件

科学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畴作为基本元素构成的思想体系。相对于行政法整个理论体系而言,究竟什么样的概念、范畴才是行政法理论的逻辑起点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逻辑起点”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体现什么样的特征才能称的上是“行政法逻辑起点”?即确立“行政法逻辑起点”的选择标准。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研究对象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

恩格斯在阐述马克思的科学理论体系和科学研究方法时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10](P122)这就是说,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的范畴,必须是一个反映研究对象历史开端的抽象范畴,即这个范畴必须既逻辑的起点,也是历史的起点,即是逻辑和历史的统一。也就是说,反映事物发展的“思想进程”必须与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相统一。“这是因为客观世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从最简单的关系开始,逐步走向复杂的。而思维中作为逻辑起点的最抽象范畴正是最简单的范畴”[11](P54)。因此,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应该是反映行政法发展进程“历史开端”的一个最抽象最简单的范畴。[②]

2.具有一定高度的浓缩性和抽象性

最基本的概念和范畴必须具有一定的浓缩性和抽象性。列宁是这样表述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萌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的总和中、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7](P307)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研究开始于商品这一概念、范畴,而不是从直接的感性、具体的个别的东西开始,这正是作为哲学科学的辩证法的特点,也是一切科学理论体系的特点。

那么,作为理论体系逻辑起点的范畴为什么不能是具体范畴呢?这是因为具体范畴是“多样性的统一”,是具有多方面规定和内容丰富的范畴,而这正是理论研究叙述所要获得的最后结果。马克思曾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李嘉图“在正确抽象方面做得不够”[12](P497),“他缺乏抽象力,他在考察商品价值时无法忘掉利润这个从竞争领域来到他面前的事实。”[13](P211)同时,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范畴是“最抽象”的范畴,这并不是指无限抽象的范畴。也就是说,对这个范畴既不能抽象不足,也不能抽象过限。“抽象不足”是指没有把那些非本质的、个别的、偶然的以及现象的因素舍弃干净而使起点范畴“过于”丰富。“抽象过限”是指把应当保留的规定也舍弃掉了,使起点范畴过于抽象。因此,我们研究行政法时,不能把某个历史阶段的理论研究的现实起点(如“控权”)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那样就是抽象不足;也不能将一般法学研究乃至哲学抽象出来的逻辑起点(如“人权”)“生搬硬套”,那样就是抽象过限。

3.排他的确定性

行政法逻辑起点“排他的确定性”具体有以下几层意思:

(1)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唯一的,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元概念”,只有是唯一的才能称为是“起点”,因此只能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和范畴,而不是一对或一组范畴,更不是一个理论。

(2)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是行政法学科的范畴,而不能同时担任其他学科或者部门法的逻辑起点;比如“行政”是行政管理学的逻辑起点,它就不宜再担任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否则,“行政”就应该是包罗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整个理论的逻辑起点,研究行政法逻辑起点将成为没有必要。[③]

(3)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概念必须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是排他的和明确的。担任“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等角色的概念就不宜再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4.理论体系的统领性和建构性

科学理论有其严密的逻辑体系,在建立这种理论体系时,必须根据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科学地安排各个概念、范畴、命题的排列顺序和联系方式。因此,就会遇到一个逻辑起点问题,即需要寻求一个最基本的范畴或命题为起点,合乎逻辑地推出其它范畴、命题和结论。正如列宁所肯定的黑格尔的一个思想:认识运动的特征是“它从一些简单的规定性开始,而在这些规定性之后的规定性就愈来愈丰富,愈来愈具体。”[13](P107~108)在“行政法逻辑起点”这个范畴或命题的基础上,所有的其他行政法范畴、命题和结论都能按照一定层次有系统地组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整个行政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都可以从逻辑上加以推演和证明,因此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必须具有统领和建构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能力。

5.形成性(Sozialgestaltung)

行政乃是一种具有整体性,且不断向未来形成,而为一系列有目的的社会形成。[14](P539~540)行政所面对的事件,则是社会不断涌现并形成的问题,并非是固定在过去的点或线,而是不断在形成中的“线”或“面”,其间具有继续性与关联性,须赖行政各部门的连结,使能妥善解决此等问题。因此,行政法研究对象的变动性决定研究逻辑起点必须能够涵盖这种变动,符合丰富的实践情况,从而能给政府的活动和运行开拓了很宽阔的空间,甚至开放地接受国际上的先进的经验、有益的经验推动政府向前发展;相反不具有形成性的行政法范畴肯定是无法担当“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角色。

6.合宪性

行政法与宪法同为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行政法必须最大限度地表达的基本理念。因此,对行政法逻辑起点的探讨同样需要自觉地溶入现代的基本理念。虽然学者们对“”一语的诠释各有差异,但对的最低标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却是公认的。[15]在探求我国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时,也应当坚持这一基本标准。否则,一旦脱离了理念的指引,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讨论对行政法及宪法的发展都将难有作为。另一方面,前文也讨论过合宪性不是要求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就是理念,更准确地说应要求其是理念在行政法上体现和阐述。

三、以行政权为行政法逻辑起点使行政法由抽象上升到具体

在明确了行政法逻辑起点范畴本身涵义、选择标准的前提之下,就可以以此为参考点来对上述“诸观点”进行整合。据此,笔者认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应当是行政权,而不能是其他概念和范畴。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直接管理或主动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16](P17)笔者认为,行政权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所应具备的所有条件,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是能够成立的。

1.行政权与行政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行政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因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而有所不同。在长期的奴隶社会及封建社会王权专制统治时期,既无民主可言,也无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因而自然没有行政法产生的土壤。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行政权才从国家的整体统治权中分立出来,成为与立法权、司法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正是由于行政权的独立化及广泛运用,才使得对行政权的规范成为普遍的社会需求,于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应运而生,可见行政权的独立化标志着行政法的产生,行政权与行政法产生的起点具有同步性。[④]

2.行政权是行政法理论体系中是具有高度浓缩性和抽象性的概念。行政权是一个高度概括的概念范畴,它是行政主体一方拥有的宪法赋予的权力来源,所有行政行为正是行使行政权的外化表现,也是行政行为拥有效力的根本。行政权也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具体形式的高度抽象和浓缩。

3.行政权具有排他的确定性。行政权作为单一的概念符合逻辑起点要求的唯一范畴的要求,有别于“行政权力——公民权利”、“公共利益——私人利益”、“行政——行政权——行政相对人权利”等将一对或一组概念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其次,行政权作为行政法理论体系特有的概念也排除了与其他学科或部门法共享逻辑起点的尴尬局面;再次,行政权内涵和外延的相对明确性也排除了与“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法基本原则”等概念的混淆。

4.行政权可以统领和建构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上的每一个原理、原则几乎都可以在行政权上找到它的起因和归属。例如,行政主体就是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权运行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责任可以认为是行政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总之,行政法所涉及的所有问题,无一不与行政权的存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有学者说“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学的基础和中心范畴”[⑤].

5.行政权符合逻辑起点“形成性”要求。综观西方国家行政法的发展、演变史,不难看出,作为行政法规制对象的行政权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生长过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初的自由法治国时期,由于整个社会崇尚“干预越少的政府就越好”的理念,因而政府仅仅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行政权作用局限在国防、外交、税收、治安等传统领域,对于广阔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政府则不能随意过问。然而,完全自发的市场竞争机制也会失灵,因而,自二十世纪初期以来,行政权呈现出强劲的扩张势头,特别是在现代福利国家,公民“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活动都可能与行政权发生关系。然而,过度的行政干预又引发了人们对“政府万能”的怀疑,于是,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一场新的公共行政改革在各国消然兴起。伴随而来的是,行政权的范围、功能及作用形式又将发生新的变化。有学者将近代意义上的行政权自产生伊始到当前为止的发展历程划分为限权、授权、控权与分权等四个阶段[17](P67),这正反映了以行政权为逻辑起点的行政法理论发展沿革。

6.行政权是符合逻辑起点“合宪性”要求。行政权衔接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纽带,正是由于遵循的最低标准——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自由理念的需要,行政权才从公共权力中分离出来;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法才有被独立研究的可能。因此说作为“承上启下”的行政权理所当然应成为行政法逻辑起点。

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权概念既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的逻辑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的起点,又以此为开端,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涵和外延、本质和功能等问题;既为行政法诸现象的阐释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前提,又为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依据,因而能够且应当作为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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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上述罗毫才教授有关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论述其实就是主张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另有学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大厦“的基点……所有的行政法现象都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此外还有学者认为“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础必须是统一的”(参见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载《法学评论(双月刊)》1997年第5期(总第85期)),可见这些学者都是将行政法理论基础与行政法的逻辑起点相混淆。

[②]按照这个标准,诸如“人权”、“公共利益”、“平衡论”、“公共服务”等属于行政法应然层面上的范畴就无法担任“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角色,因为行政法在其发展史绝大部分时间里并不与这些目标保持一致。

[③]行政法学原先确实是从行政管理学中分离出去的学科,因此研究行政法学不能不从行政谈起,“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的法”,但是“行政”只是行政法的“研究起点”并不是“逻辑起点”。行政法从行政管理学中分离出的那一天,行政法学就有了自己独立的理论体系,它的逻辑起点具有自身的特点,这也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体现。

[④]值得关注的是,正是由于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行政权的客观存在是行政法产生的历史起点,因而很多行政法教科书的体例安排都是以行政权为中心的,如王连昌主编的《行政法》即是典型的代表,书中还写到:“哪里有行政权,哪里才会有行政法。”(见王连昌主编:《行政法学》[M],,1997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页),这也是对行政权与行政法“历史起点”同步性的概括。

[⑤]杨海坤:《中国行政法基础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版,第8页。此外,还有学者将行政权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点”,是“行政法一切特殊性的根源”,行政主体、行政作用、行政责任、行政救济等众多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的研究无不与行政权的存在息息相关。参见陈端洪:《中国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33页。

参考文献:

[1]陈江华。浅议法哲学的逻辑起点[J].法学杂志。2005(1)

[2]罗豪才。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继承与超越[J].法学家。2003(5)

[3]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春萍。“执行权”取代“国家管理”: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换[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2003(2)。

[5]袁曙宏,宋功德。WTO与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6]曾祥华。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8]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J].法律科学。1999(2)

[9][德]哈特穆特·毛雷尔,高家伟译。行政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1]张全新。形成科学理论的思维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13]转引自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

[14]翁岳生。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5]杨海坤,章志远。我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之述评与展望[J].岳麓法学评论,2004年号。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3篇

关键字:资金融通;辩证逻辑;商榷

引言

林宝清教授在《金融研究》04年第9期发表的《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以下简称林文)一文中详尽阐述了在研究保险功能等问题时应注意的一些逻辑起点问题,强调建立共同的逻辑平台是研究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具有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文中所提出的四个议题也颇有兴趣。但仔细拜读后发现林文在一些问题上的观点和阐述有待商榷。

一、保险的属概念和保险的种概念

正如林文中所指出的,在对保险理论演绎推理时首先应当对保险概念的属种关系进行严格的界定,明确是从保险的属概念还是种概念范畴来阐明保险形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于保险属概念来说都是种概念。但是在研究保险功能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按照形式逻辑的要求,坚持从保险属概念的定义出发,来演和推理保险的功能”,从而得出“保险种概念的功能应多于保险属概念的功能”这一结论呢?

这首先要解决应该采用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来分析的问题。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作为思维科学在认识领域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存在着眼界水平的差异,形式逻辑是一门工具性的科学,在反映事物确定的特性和简单的关系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遵守形式逻辑的要求仅仅是认识的初步,要反映现实的矛盾,要反映充满矛盾和运动着的客观世界,要把握具体真理,仅靠形式逻辑这一思维形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辩证逻辑。辩证逻辑体现着认识的更高深的阶段。

辩证逻辑要求我们,在认识概念时,要从抽象概念阶段上升到具体概念阶段。在抽象概念阶段,外延与内涵之间呈反比关系,概念所概括的对象范围越大,它所概括对象的内涵就越少,也就是说,作为种概念的财产/人身保险比作为属概念的保险具有更多的属性;但是在具体概念阶段,其情形恰恰相反,概念所概括对象的范围越广,它所反映对象内部本质就越丰富,内涵就越深刻,即保险应当比财产/人身保险具有更多的属性。因为具体概念是从质和量、内涵和外延的对立统一中来反映对象的,因此它克服了抽象概念单纯从量上和形式上考察的局限性。

综上分析,对于保险属概念与保险种概念的探讨,建立在辩证逻辑的基础上似乎更为合理,保险属概念的功能应当涵盖保险种概念财产/人身保险的功能。并由此可知,我们说储蓄寿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那么,保险也就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

二、保险金融说与保险非金融说

在这个问题上我赞同林文的观点,即保险非金融。但对此结论的某些论证过程存有异议。原文中存在两点值得商榷之处:1.“寿险相对于保险来说是种概念,它是保险与储蓄的嫁接。而在保险的性质中不存在任何的储蓄因素。”2.“保险既非金融,那么,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呢?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显然仍应归结到应当运用形式逻辑还是辩证逻辑的问题上去。寿险是保险的一种,在对寿险及保险概念的认识上升到具体概念阶段后,应当认识到,寿险所具有的属性包含在保险的属性当中。这一点已在前文中作了具体阐述,不再赘述。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保险虽不是金融,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首先,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应该具有完全相同的内涵和外延,这一点恐怕没有人会质疑。根据逻辑学的知识,这一命题的逆否命题也为真,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只要有一点不同,这两个概念就不相同。保险和金融显然有种种功能上的区别,所以保险不等同于金融。但是概念的不同不能推出其外延的互不相容。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苹果和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苹果有“甜”这个属性,梨也具有。显然不能因为他们概念的不同而否定他们在所有属性上的共同点。其次,保险和金融不单单是概念的不同,它们本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层次。普遍认为银行、保险、证券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而且从学科划分上来说金融是二级学科而保险是三级学科,金融较保险而言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划分必然是因为保险具有金融的某些特点,单从逻辑意义上讲,由保险不是金融推出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属性这一论证过程也是值得商榷的。

三、保险功能说与保险公司功能说

将保险功能与保险公司功能区别开来讨论是有必要的。林文将保险的功能总结为“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积蓄保险基金和监督危险”四点,保险公司的功能总结为“组织经济补偿、掌管保险基金、防灾防损、吸收储蓄和融通资金”五点。仔细阅读不难发现,保险公司的前四项功能均能与保险的功能对应,唯独“融通资金”一项不能与保险功能形成对应。在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前提下,却将资金融通划为保险公司的基本功能,这一点值得商榷。

保险是保险公司的核心产品和服务。保险公司缘何能融通资金?因为积聚了大量保险费。保险费的积聚是保险发挥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的前提,保险公司只需保留一部分保险资金满足一段时间赔偿和给付需求而将大量保险资金进行投资也是保险公司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保险资金的积聚和投资是紧密联系的过程,是由保险本质决定的基本功能,因此,将保险从融通资金这一功能上剥离是不太妥当的。同时,保险公司将其核心产品所不具有的功能列为自身的基本功能也是令人费解的。

四、结语

面对关于保险的林林总总的说法,林文及时地提出从研究保险的逻辑起点入手,建立共同的逻辑讨论平台无疑为当前理论界的探讨起到了基础性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对于保险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林教授提出这个问题的用意和初衷无可非议。我对于原文提出的“保险功能内源说与保险功能外源说”等观点十分赞同。但在一些问题上特别是在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问题上我认为还有商榷的必要,因而在此提出。逻辑是认识真理的工具,对于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都应采用符合逻辑的分析方法,建立共同的逻辑平台才能使学术争论处于同一个起点、具有共同的基础。常以正确的逻辑来规范当前对于保险的讨论对于保险理论研究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林宝清.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金融研究,2004年第九期.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4篇

[关键词]逻辑史;中国逻辑;希腊逻辑;印度逻辑

逻辑史研究是总结和推进逻辑学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可以说,当今逻辑科学中的核心与重要问题都能够在逻辑史中找到它们的源头和根据。

自1962年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William Kneale&Martha Kneale)合著的单卷本《逻辑学的发展》、安东·杜米特留(A.Dumitriu)四卷本《逻辑史》出版以后,至今没有见到更新的通史性的逻辑史著作问世。“逻辑学、逻辑史、逻辑哲学以及诸如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认知心理学、论证理论和思想史等与逻辑密切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深刻体会到了更为深入和详细的逻辑史著作的缺少所带来的不便”(序言)。

由国际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英国伦敦皇家学院计算机系教授多夫·嘉贝(Dov Gabbay)和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哲学系教授约翰·伍茨(John Woods)共同主编的十一卷本的《逻辑史手册》已于2004年由世界著名的出版公司荷兰爱思唯尔开始陆续出版发行。目前,出版了第一卷、第三卷和第七卷,其他各卷将陆续出版。该手册一经面世,便受到了国际逻辑学界的普遍关注。被誉为是“第一部由大卷本著成的系列逻辑史著作”。从该手册内容的设计与编排上,我们可以追踪到逻辑史研究的最新和最前沿的动态,也可以从中体认到逻辑学发展的一些基本趋势。

一、《逻辑史手册》的主要内容

经过伍茨教授的允许,根据2007年1月最新修订的写作大纲,我们先将《逻辑史手册》各卷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卷为《希腊、印度和阿拉伯逻辑》,共8章,主要介绍了亚里士多德以前的逻辑、亚里士多德逻辑及其模态逻辑、印度逻辑、麦加拉与斯多葛逻辑。

第二卷为《中世纪与文艺复兴的逻辑》,共13章,该卷以历史发展的前后时间为序,介绍了中世纪重要的逻辑学家,如波依提乌、阿伯拉尔、奥卡姆、布里丹等,同时也梳理了中世纪特有的一些重要逻辑问题,如指论、意义理论、语意问题、模态问题及自我指称的情况等;同时也介绍了13、14世纪摩迪斯泰学派(Modistae)的思辨语法。

第三卷为《现代逻辑的兴起:从莱布尼茨到弗雷格》,共11章。该卷共介绍莱布尼茨、康德、黑格尔等8位逻辑学家,并以3章的篇幅介绍了代数逻辑、逻辑代数和逻辑学的数学转向问题。

第四卷为《19世纪的英国逻辑》,共15章,该卷主要介绍了13位逻辑学家,如穆勒、哈密尔顿、文恩、边沁等,并专辟一章讨论了1805—1835年的法国与英国逻辑。

第五卷为《从罗素到丘奇》,共16章。该卷主要介绍了罗素、布劳维尔、维特根斯坦、希尔伯特、哥德尔、塔尔斯基、波斯特、丘奇等16位逻辑学家,并讨论了λ演算、组合逻辑以及20世纪的悖论等问题。

第六卷为《20世纪的集合论及扩展》,共13章。该卷主要从集合论的角度讨论了20世纪逻辑发展的基本情况,总结了集合论到科恩(Cohen)的发展概况以及在当展的情况,涉及无穷组合数学、连续统、力迫和大基数、奇异基数、确定性、大基数内模型、拓扑集合论、部分逻辑、范畴逻辑等。

第七卷为《20世纪的逻辑学与程式》,共9章,主要介绍了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些新的逻辑分支历史过程,如数理模态逻辑、认识论逻辑、相干与基本逻辑、时态逻辑、情境理论与情境语义学、对话逻辑等。

第八卷为《逻辑的多值与非单调转向》,共10章,主要介绍了逻辑学向多值与非单调转向过程中,一些新逻辑分支发展的情况,涉及多值逻辑、一致逻辑、量子逻辑、模糊逻辑、非单调逻辑、非单调推理和信仰变化、自由逻辑等。

第九卷为《逻辑学与计算机科学》,共19章,主要介绍了逻辑与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相关的问题,涉及逻辑与计算机的发展、逻辑与计算机科学、高阶逻辑的自动化、类型论的机器化、归纳的机器化、复杂性理论、逻辑与计算语言等问题。

第十卷为《归纳逻辑》。

第十一卷为《逻辑学核心概念的历史》,共7章,主要介绍了否定词、推论关系、量词、连接词、自然演绎、类型、谬误等逻辑学基本概念的发展过程以及最新研究的进展情况等。

二、《逻辑史手册》所体现出的新趋势

《逻辑史手册》原名为《逻辑哲学与逻辑史手册》,从以上内容介绍来看,《逻辑史手册》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一是,在世界逻辑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逻辑学家与学派,其时间跨度是从古代到20世纪末;二是,逻辑科学体系中重要的逻辑学分支或领域的发展历史,这些分支在相关领域均为重要的基础性理论;三是,逻辑学体系中核心概念的发展与研究,这些核心概念对逻辑学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逻辑史手册》具有极高的学术水平。一是汇聚了国际逻辑学研究的高水平学术队伍,该手册的作者基本上是以上三个方面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和知名度的专门研究家,来自全球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有100余名,分布在英、美、加、意、法、澳、瑞士、荷兰等国家;二是体现了新进展,《逻辑史手册》每一章所涉及的人物、分支或专题均涵盖了从20世纪以来一直到最近几年的研究进展,也体现了国际逻辑学研究的最新的趋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逻辑史研究进入到全面、精深研究的新阶段。

可以说,这套《逻辑史手册》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内容较为齐全的一部逻辑史鸿篇巨著。

在以往的研究中,虽然有一些著作对逻辑发展的基本线索、重要人物、重要理论有着比较清楚的描述,如波亨斯基的《形式逻辑史》、涅尔夫妇的《逻辑学的发展》等。但是,更为全面、深入和详细的研究成果尚未出现。尽管安东·杜米特留的《逻辑史》在范围上较其他成果,涉及了中国逻辑、印度逻辑,在逻辑类型上也讨论了辩证逻辑、归纳逻辑等问题,但总体上略显单薄,而且在内容上也显繁杂,并没有充分展开。这三部著作对逻辑学发展过程中核心概念演变的过程更缺少专门的系统考察,而且对逻辑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研究也少有涉及,缺乏必要的研究。当然,我们站在今天的角度,不能苛求前人对这些问题做出完美的回答。

这部《逻辑史手册》则弥补了以往研究的不足。首先,以逻辑史上人物研究为线索,几乎涉及了从古至今所有对逻辑学发展发生重要影响的逻辑学家,对这些重要逻辑学家的研究尽可能做到全面、具体和深入,其内容之详为前所未有,重要逻辑学家研究的篇幅几乎可以独立成书,如关于亚里士多德、莱布尼茨、弗雷格等人逻辑思想的研究。其次,对逻辑学核心概念的把握,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这两方面的工作,不仅对推进逻辑史研究,而且对推进逻辑学理论,尤其是逻辑哲学的研究,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逻辑史手册》的出版表明对逻辑史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了精深、细致和全面的新阶段,这种趋势在近几年的国际逻辑学界已有所显现。以人物研究为例,2005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丹尼尔·麦克白斯(Danielle Macbeth)的专著《弗雷格的逻辑》,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弗雷格逻辑思想的基本内容与特征;以逻辑学发展的断代史研究为例,2002年维科奥·里斯图(Vilkko Risto)出版了《逻辑学研究百年:1781—1879年德国逻辑改革的努力》对1781到1879年逻辑学在德国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全面回顾;牛津大学出版社即将推出芬兰逻辑学家雷拉·哈帕兰塔(Leila Haaparanta)主编的《现代逻辑史》。其他诸如对亚里士多德、斯多葛逻辑、中世纪逻辑等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非常重要的进展。由于这些研究者的论著还没有公开出版·待得到他们的授权后,我们再陆续做出介绍。

第二,把逻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而不局限在某一种类型或范围内,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认识逻辑的观念和研究方法。

《逻辑史手册》在范围与逻辑类型上有了新的拓展,时间跨度上,从亚里士多德以前一直到20世纪末;逻辑类型既包括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也包括了康德、黑格尔等人的逻辑思想,并专门谈到归纳逻辑的发展历史。从逻辑起源和发展的角度,涉及古希腊、古代印度、阿拉伯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逻辑思想发展的全景图。这种研究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是:逻辑科学是一个整体。

从逻辑发展的历史来看,从亚里士多德、莱布尼茨对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的构设开始,就已经有了将逻辑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思想萌芽。

亚里士多德是被公认的“逻辑之父”,他创建了以三段论为核心的演绎逻辑学体系,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主体是演绎性的。但是·从亚里士多德对苏格拉底的一段评价来看,他显然是把归纳也看作了科学的基础,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他说:“有两样东西完全可以归功于苏格拉底,这就是归纳论证和一般定义。这两样东西都是科学的出发点。”尽管他把归纳置于辩证的类型里,对归纳没有更多的理论上的阐述,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他对归纳问题的肯定和重视。

转贴于

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各种科学理论尚处于初创阶段,理论体系的建立还处于萌芽状态,假设、假说的成分在这些理论体系中占有相当多的成分,这种状态对演绎的方法要求得比较多,尤其是当时几何学的发展达到了由经验上升到理论的程度,成为亚里士多德建立传统逻辑体系的直接基础,而欧几里德几何学的演绎性质则又直接体现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体系中。因此说,建立演绎方法和演绎逻辑的条件是成熟的,而建立归纳逻辑的条件和基础是不成熟的。

亚里士多德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探讨演绎问题的同时也给归纳问题以高度的重视,说明亚里士多德在创建逻辑体系的时候也是把归纳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来看待的,而且把归纳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到了他的三段论体系当中去了。这不能不说是亚里士多德的一个伟大的贡献,他给我们在完整的意义上来理解逻辑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角度。

莱布尼茨是公认的现代逻辑的奠基者。他继承霍布斯等人“思维就是计算”的思想,把逻辑的论证方式归结为“计算”一“我将作出一种通用代数,一切推理的正确性都将化归于计算。”

莱布尼茨设计了“通用语言”和“通用数学”来准备构建他的逻辑体系,而且现代形式逻辑也是按照他的这种设计思路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从这个意义来讲,演绎作为逻辑的根本特征似乎是更加巩固和更加不可动摇了。肖尔茨对此评价说:“我们必须把这种对演算规则的真正作用的见解看做是莱布尼茨的最伟大的发现之一,并看做是一般人类精神的最精彩的发现之一。”

莱布尼茨和亚里士多德一样并没有忽略去建立“一种新的逻辑”,而且他也看到了亚里士多德对这种“逻辑”的认识。他说:“我们需要有一种新的逻辑,来处理概率问题,因为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正位篇》(Topiques)中所做的也不亚于此……在这里,涉及的问题是要扩充论题和给予它的概然性。”

尽管莱布尼茨没有在完整的意义上构造出与演绎逻辑相媲美的归纳逻辑,究其原因,是科学的发展在莱布尼茨时代还没有成熟到可以支持现代归纳逻辑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程度,构造现代归纳逻辑的条件尚不具备,但莱布尼茨对所谓的“新逻辑”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肯定,说明归纳逻辑在他理想的逻辑体系中占有与演绎逻辑同等重要的位置。

从亚里士多德和莱布尼茨对传统逻辑、现代逻辑的构造来看,也就是从这两种类型的逻辑发展的起点来看,演绎逻辑与归纳逻辑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统一在一个逻辑体系内的,这两者的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他们是把逻辑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从《逻辑史手册》设计的内容来看,把逻辑作为一个整体的来看待的倾向显示得非常充分。

第三,注重逻辑与相关领域的关联研究,展现逻辑学的活力。

从研究的组织形式上看,《逻辑史手册》是一种群体性的团队研究,共有来自全球的100多位专门研究家介入到这个研究平台,这些研究家中有一部分来自与逻辑学密切相关的其他领域,如数学、计算机科学、语言学等。

从研究的内容上看,《逻辑史手册》更是突破了原来逻辑史研究单纯侧重纯逻辑理论或思想的研究模式,在更大程度上把逻辑科学置于与之密切关联的其他领域的网络之中,如计算机科学、人工智能、认知心理学、思想史、计算语言学等,充分显示了逻辑学的基础科学与工具科学的作用与特质,展现了逻辑科学本身的活力,也表明了逻辑与这些学科领域之间交叉与结合的密切程度。可以说,这些领域既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也涉及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是近几十年来一直比较活跃的领域。在这种立体交叉与互动的过程中,讨论逻辑学的发展,推进逻辑学的研究,是逻辑学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

三、关于中国逻辑研究的问题

这套《逻辑史手册》的唯一缺憾是没有涉及“中国逻辑”的问题。就此问题评论人克劳斯·格拉斯霍夫(Klaus Glashoff)说:这套手册的第一卷“没有包含任何关于唯一一种基于非印一欧语言的逻辑——中国逻辑的信息”,实际上,“众所周知,远在印度佛教逻辑之前,约公元前3世纪就已存在了本土的中国逻辑——后期墨家,中国逻辑在《逻辑史手册》中的缺失成为该手册的一大遗憾。”

关于世界逻辑体系中的中国逻辑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国际逻辑学界的广泛注意。克劳斯·格拉斯霍夫列举了1998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的科学与文明》第七卷第一部分“传统中国的语言与逻辑”提出的观点,“逻辑史在中国的反映(因为它基于非印一欧语言)对任何的全球逻辑史进而对任何的全球科学基础的历史而言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同时,他还列举了其他一些新的研究成果说明国外逻辑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关于中国逻辑在世界逻辑体系中的重要性问题。我们可以借助《逻辑史手册》评论人克劳斯·格拉斯霍夫对“印度逻辑”的评价来加以说明:“人们应当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印度本土逻辑提供给我们一种并非基于希腊传统的形式逻辑体系,而且这应当视为一个批判性地反思我们自己的逻辑传统与观念的机会。然而,这需要深入细致地讨论印度逻辑的历史与哲学的背景。”中国逻辑作为唯一一种非印一欧语言的逻辑,它必然具有与希腊逻辑、印度逻辑不同的基础、特点和表达方式,同样对批判性地反思西方逻辑的传统与观念具有与印度逻辑一样的重要性,这也是中国逻辑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手册主编嘉贝和伍茨欣然接受了评论人的意见,已正式邀请我国中国逻辑史研究的专家撰写“中国逻辑”部分,以期在再版《逻辑史手册》时补充这一部分内容(爱思唯尔出版社已经同意将在近期出版《逻辑史手册》第一卷的新版,将把“中国逻辑”的部分增加进去)。

近5年,在国际逻辑学的杂志上陆续有大量的研究中国逻辑的。国际逻辑史界对中国逻辑研究的关注,充分说明了中国逻辑在世界逻辑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已得到了公认,而且作为基于非印一欧语言系统的一种逻辑,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点,也引起了逻辑史研究家的关注。国际逻辑学界对中国逻辑的重视,需要我们对进一步深化中国逻辑研究给予积极的关注。

我们在研究中国逻辑的过程中,如同研究印度逻辑“需要深入细致地讨论印度逻辑的历史与哲学的背景”一样,也需要深入细致地讨论中国逻辑的历史与哲学背景,而不是去附和西方逻辑的特点。这里,我们还是引用克劳斯·格拉斯霍夫对“印度逻辑”这部分内容的述评来说明历史与哲学背景分析方法的重要性。他说:“‘印度逻辑’一章试图提供给西方读者的印度逻辑最重要部分的内容,并说明这些问题是如何适应某种形式符号逻辑环境的体系的”。而这样做的后果则是“这是一个从概念上既不太可能,而且到事实上也不成功的项目。印度逻辑不仅不是欧洲逻辑的附庸,而且把印度逻辑视为西方‘逻辑史’的补充也是不恰当的”。

我们认为,应该从世界逻辑体系的一般性特点来分析中国逻辑的特质,将希腊逻辑、印度逻辑和中国逻辑看做是世界逻辑体系中三种并行发展的基本类型,系统研究并概括出世界逻辑体系的一般特性。以中国逻辑思想的内在发生发展过程为主线,按照逻辑思想自身的发展特点,按照世界逻辑体系的一般特性全面、系统地研究中国逻辑思想的起源、形成、转变和发展的全过程,分析中国逻辑思想的基本特征、主导推理类型等问题。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5篇

[关键词]行政法;公益;私益;治理逻辑

一、行政法治理逻辑的内在机理

行政法为什么能够适应公共领域治理,用一句高度概括的名言就是:“在公共领域中不可缺少政府的恶”。虽然公众都遵从功能主义或者规范主义的取向,按照自己所选择逻辑的或者经验的途径来寻找答案,但是各种答案所揭示的主题,恐怕不外乎公民和政府两者之间的关系。毕竟在整个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和公民是两个主角,这两者所代表的是公私对峙。

就公私对峙而言,两者的行为在选择逻辑上都具有“目的预期,遇到阻碍,破解阻碍”的同构性,也就是说,双方的行为都有一个特定的目的,这种目的能够满足自身的特定权益诉求,这种诉求也是主体付诸行动的动力。但是社会上的资源是相对比较稀缺的,这样就会使得一方的行为受到另一方的阻碍,同时每一方的主体都会本能地采取多样地手段来应对这些阻碍,以期达到排除阻碍,来实现既定的目标。再者,行政主体和公民的行为模式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行政主体一般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能够实现最大化,而公民则是为了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这时将会出现公民的私人选择失灵,行政主体会出现公共选择失灵的现象。那么公民需要凭借公共行政来矫正选择失灵的问题,行政主体则需要凭借一定的监督机制对选择失灵的问题加以解决。如果不出现能够调节行政主体和公民力量的行政法,将不能切实改变行政和公民这两者之间形成的相背而行、公私对峙的格局,也就避免不了整个社会将会在行政专制和无政府主义这两个极端现象之间徘徊,最后将会使得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追求都难以成真。

公私对抗的情况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出现的年代十分久远,但是依靠行政法使公私对抗得到缓解甚至逐渐消解却是在两三百年前才出现,用行政法来调节公民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上说就是在公民和行政之间设定了公民权利的方式和行政权责,从而使得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制度化,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并将其写入法律,让警察国家转变为法治国家。

行政法具体是如何生成的呢?行政法假设社会拥有的资源具有稀缺性,并且公众的需求是永远无法被满足的,这两者是矛盾的关系,那么如果公民都要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会出现彼此成为敌人的情况,导致了公共安全问题。行政法为了能够更好地调节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在私人选择便能够解决问题的领域,行政法以“法律未禁止,就可以去做”,“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的方式来使公民行动的自由得到承认。另一方面,如果一些需要必须使用公共行政方式解决,但是公共行政在自身又有变异奉献的时候,行政法就会对公共行政的主体提出“法律没有授权不可以去做”要求加以约束,以此来帮助公民能够实现最大化的利益。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处理逻辑其实是公民权利和行政权责的配置调和,通过公众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行动,然后因私人选择的失灵而受到阻碍,又通过行政来疏通这种阻碍,接着是公共行政在选择上的失灵使寻求的目标落空,紧接着通过依法行政使行异得到防止,最后帮助公众实现最大化的利益,由此可见这一逻辑是十分缜密的。

二、行政法在其界限上的处理逻辑

界定行政法的界限,其实就是划分其他部门法和行政法的范围,在这方面的处理逻辑可以通过形象地比喻加以阐述。如果我们把行政法的范围比喻成一个圆,那么应该把公民对正当权益的诉求作为圆心,把较为理性的公共行政作为半径。虽然半径决定着圆的大小,但是行政主体不能凭借主观意愿来决定半径的大小,而是通过私人选择失灵的范围来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圆的真正的半径其实是私人选择,当私人选择的力量能够达到的时候,公共行政就不需要出现,既然公共行政没有出现的必要,那么约束公私关系的行政法当然也就不用出现了。行政法出现的条件必须使私人选择出现了失灵的局面,那么行政法便可以对公私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规范,这样就使得行政制度必须遵循两点。第一,私人选择是第一位的,如果私人选择可以解决的,行政法就不应该对其干预;第二,当私人选择失灵后,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采取一定的手段,但是这时不论是要调和公私对坑还是要使行政内部关系和顺,在能用法律手段解决的情况下就不要采用行政手段,这和“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是相一致的。这就可以明显地看出,公共行政其实是处在行政法和私人选择的包夹之中。尽管公共行政是整个圆的半径,但是应当将行政法作为处理私人选择失灵时的逻辑起点,这样的目的主要考虑到三个方面,第一,出于对公共行政在自我扩张方面的警惕,当出现私人选择失灵的情况后,公共行政需要对此作出具体回应,并帮助公众完成私人选择,不能出现公共自主性极度膨胀的现象,那样会使私人选择被吞噬。第二,必须尊重自然人的主体性,也就是要将私人选择放在优先的位置,只有以人为本才能发掘出人的潜能,培育出人的创造性,应该主要依靠公众来完成整个决策任务。第三,私人选择的优先性应该和公共性行政的优益性形成稳定逻辑联系,那就是当私人选择能够完成的时候,公共行政应该拒绝介入,当私人选择失灵的时候,公共行政才有介入的必要,当公共行政介入后,行政法就需要通过优益原则对公共行政对私人选择的取代加以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私人选择优先这种逻辑的肯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把私人选择失灵问题的解决作为行政法制度在安排方面的起点,其实可以赋予行政法谦抑的品格。首先,把私人选择失灵与否当做划分公法和私法的分水岭,只要是私人选择能够有效行使的领域就应该属于私法,而不是行政法,并且私法是排在行政法之前的;其次,针对行政法在行政方式上的选择来说,应当遵从先协商、而后强制,先社会、而后国家的要求,并且要在合乎道德的情况下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在行政法界定时使用的逻辑不能偏离行政法的本质属性。众所周知,行政关系的内在灵魂是理性(公共理性)精神,这种理性是与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相契合的,集中体现在它尊重着公共的利益。行政法的内在精神是必须符合公共性,为了使公共利益能够得到维护,公共主体可以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管理。公共性的内在精神是理性,当然这种理性主要是指公共理性,是和私人理性区别开的,虽然私法并不对私人主体提出维护公共利益这一要求,但行政法却对公众提出了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相对行政主体来说,需要符合增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等一系列更高的要求,因而维护和培育公共理性其实是重点。

三、在逻辑上明确行政法公私利益的交融

就权益而言,制度是载体,权利是化身,因而行政法只有依靠坚实的根基才能成为有本之木,长成参天大树。通常人们习惯将行政法的利益根基总结为私益或者公益,其实行政法面对这样的问题并不是非得要在私益、公益两者间做出抵制另一种的选择,因为行政法的生命力本是源自私益与公益的融合,只要将普遍存在于行政法之中的利益冲突转而用私益、公益的辩证统一代替,那么这样更能为满足私益提供保障。

在特点的行政法律关系上私益、公益或许是对峙的,当公民违背行政法或者行者主体在行政中出现违反现象,就会造成私益、公益的直接对抗,虽然有这种情况,但是并不是主流关系,事实正好相反,私益、公益的交融才是行政法的利益根基。尽管行政法在保障和维护公共利益上是旗帜鲜明的,但是究其成因,是由其功能定位所决定的。在公共利益的帮助下,私人利益能够得以实现,这一来体现了道德性,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而对整个社会利益做出的转移支付和二次分配,体现着公法和公共管理的道德性,并且使各个群体因为禀赋的差异而出现的贫富差距得以弱化,特别是能够使贫富群体之间对抗的可能性减少,这也兑现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二来突出了效益性,公共行政提供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会产生巨大的规模效益,例如公路上提供公共路灯照明,这就避免了公众个人再设置同样的照明设置而产生的浪费。由此可知,公共利益其实众多私益的总蓄水池,它能够平衡不同领域、层次和代际人群对于利益的诉求,同时为了使行政法治重心得以确立,必须是私益、公益的关系在立法层面建立理性的架构和认知。

私益、公益的交融和两者关系的多样性,使得行政关系或者行政法关系也出现了多样化的特征。各种私益、公益关系或者不等强度的公益,它都对应着强度不同的公共行政,相对这两个方面来说是正相关的,因而也对应于公民权利、行政权责的不同配置,从而使公民和行政双方都有了各自的功能定位。其实这些都反映了私益、公益的关系。相对说来,行政法在传统中对秩序行政是特别重视的,但是这样便会不自觉地把私益、公益的关系狭隘化了,一些行政处罚等举措使得私益、公益的对抗十分明显,这对于当代的行政法来说,处理逻辑应该更理性,要对私益、公益关系的交融性和多样化有深刻的认识,这样也就意味着当下和谐理性的行政法关系有力避免了私益、公益两者的消极对抗。

总结

通过上文的论述,理性处理公益、私益两者关系,可以避免两者之间的对抗过分扩大,使私人选择失灵时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有效地的维护,维护行政法的正当性。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2][美]杰里・马肖:《贪婪、混沌和治理―――利用公共选择改良公法》,宋功德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9页。

[3][日]大桥洋一:《行政法学的结构性变革》,吕艳滨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题记”。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6篇

毋庸置疑,行政管理学概念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的,但这些概念之间究竟存在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并没有引起学界太多的关注与思考。一个表面现象就是:当前的行政管理学领域的研究范式不够规范,没有严格地按照这些概念本来的逻辑关系标准进行研究,使得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相互交叉,给人一种杂乱的感觉,因而人为地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行政管理学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已经成为行政管理学研究领域值得探索的一个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若干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的逻辑分析,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这些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为更好地研究行政管理学夯实基础。

一、何谓经典行政管理学

在古代汉语中,“经典”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指经书。如《后汉书.孙宝传》中有“周公大圣,召公大贤,尚犹有不相说,著于经典,两不相损”。《后汉书.朱佑传》中“又奏宜令三公并去大名,以法经典。”《三国志.魏志.高贵乡公传》中“自今以后,群臣皆当玩习古义,修明经典。”二指宗教典籍。如在《无量寿经.上》中的“菩萨经典,究畅要妙”。《法华经.序品》中的“圣主师子,演说经典,微妙第一”。唐朝白居易《苏州重玄寺法华院石壁经碑文》中的“佛涅槃后,世界空虚,惟是经典,与众生俱”。在现代汉语中,其涵义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经书和宗教典籍这两种了,它的含义被进一步拓展,其包容面也越来越大,本文中的经典一词特指权威的、发展比较完整的、业已成型的意思。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学科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会产生一些被人们尊称为“经典”的著作和“经典”的概念,行政管理学也不例外。自从1887年美国学者伍德罗.威尔逊发表标志着行政管理学诞生的《行政学之研究》以来,到今天为止,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被后来的研究者不断拓宽,其主题也不断丰富,研究方法也逐步趋于完善,因此,学科理论正逐步走向成熟。在它百余年的发展演变历程中,行政管理学产生了大量的概念,其中不乏对该学科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具有持久影响力的概念,它们为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为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巨大的前进动力。北大学者张国庆认为,行政管理学“从世界范围内学科研究的主体特征上初步分析,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的发展,或许可以成为重建或革新行政研究时期。其具体的理论内容,则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和总结。”以张国庆的论述为依据,我们把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界定为从1887年到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对行政管理学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具有持久影响力的基本概念,这些比较完整的、有代表性、有影响力并且业已成型的概念便是行政管理学的“经典”概念。具体是指:行政管理、公共行政、行政、行政环境、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行政领导、行政立法、行政文化、行政决策、行政实施、行政方法、行政效率、机关管理、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概念。

二、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

客观事物之间有着一种最普遍的联系,即同异关系,这种关系反映在人们的思维中就形成了概念之间在外延方面的关系。概念的外延是反映一个类,根据外延有无重合之处,概念间的关系可分为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这种事物的固有的内在属性对行政管理学概念也不例外。

1.概念间的相容关系。在逻辑学中,概念间的相容关系是指两个以上至少有一部分外延重合的概念之间的关系。其重合可分为完全重合与部分重合,因此,概念的相容关系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全同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

(1)全同关系。所谓全同关系也叫同一关系,就是两个以上概念的外延完全重合。在行政管理学中,我们常说的公共行政、行政管理、行政这三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是全同关系。从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历史可以清楚的看到,行政其实是一个外来词,和它相对应的英语是“Administration”,我们通常把这个词译成“行政”或“公共行政”。而行政管理一词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当时管理学在我国刚刚兴起,人们通常把政府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宽泛地称为行政管理,这种提法实际上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当前,随着行政管理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公共行政学术界与国外有关学术界的接触也日趋增加,很多学者就把行政管理学改作公共行政,以还原这个概念的本来面目。但是,不管称为公共行政还是称为行政管理,它都表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活动”的涵义。因此,非常明显,这三个概念的逻辑关系是同一关系。

(2)属种关系。所谓概念间的属种关系,就是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包含在另一个概念的外延之中,并且仅仅为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部分。外延大的叫属概念,或称上位概念,外延小的叫种概念,或称下位概念。属种关系又可分为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属概念包含种概念,称为真包含关系;种概念被属概念所包含,称为真包含于关系。在行政管理学的概念中,有很多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属种关系。

一方面,行政环境真包含行政文化。关于行政环境和行政文化的界定,尽管国内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解释,但是基本上是大同小异。所谓行政环境一般是指“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行政文化一般是指“行政体系中的成员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所形成的对行政活动的态度、情感、价值观和信仰。”也就是说,行政环境是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主体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而行政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一些信仰,它对行政管理的主体产生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因此,从以上概念不难看出,行政文化是行政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真包含关系。

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实施、机关管理、行政领导、人事行政。从逻辑学上看,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立法。一般认为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4]行政决策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的方案中做出的行为。”在逻辑中,这是一种典型的“属加种差”的下定义的方法。从以上定义中不难发现,它们邻近的属概念就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真包含行政实施,因为行政实施一般是指“从行政决策一经形成或最后批准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决策,实现决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这个概念是描述性概念,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行政实施就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它们之间具有真包含关系是勿庸置疑的。

而机关管理是指“机关本身,即办公地点的管理,这包括合理地安排机关的办公处所,配置合适的设备,保持优美的工作环境以及系统地处理公文和案卷。”定义中明确指出机关管理就是机关本身也就是办公地点的管理,机关本身属于行政机构,非常明显,机关管理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同理,行政领导一般是指“领导者在特定的结构中依靠其综合影响力的运用和扩展,通过示范、说明、命令等途径,动员下属实现群体目标的过程。”人事行政一般是指“领导者在特定的人事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和措施对政府公务员所实施的管理活动,它包括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等进行处理。”在逻辑中,这些定义都是语词定义方法,确切地讲就是说明的语词定义。所谓说明的语词定义,就是解释、说明语词已确定的意义。从这些定义所描述的内容来看,这些定义所描述的就是一种行政行为。所以,笔者认为,从逻辑上讲,以上所分析的概念与行政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真包含的关系。

2.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就是概念与概念之间在外延上没有任何重合的部分。例如,“历史学家”与“非历史学家长篇小说”与“短篇小说”。这种不相容关系,也叫全异关系。全异关系又可分为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1)矛盾关系。矛盾关系是指如果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不同,其外延之和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并且其中一个概念的内涵是以否定另一个概念的内涵所构成,那么,这种概念间的关系就叫做矛盾关系。行政环境与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就是矛盾关系。行政环境是直接或间接作用或影响行政管理主体及其活动过程、活动方式的外部要素的总和。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活动。它们一个是外部的关系总和,一个是内部的关系总和,中间既没有交叉,又不是属种关系,它们是一种典型的全异关系。

(2)反对关系。反对关系就是如果两个概念之间外延完全不同,而且内涵方面各有不同的肯定,那么它们之间为反对关系。一般说来,具有反对关系的种概念,外延之和小于属概念的外延。

行政决策与行政实施之间是反对关系。如上所述,行政决策是指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的方案中做出的行为;行政实施是指从行政决策一经形成或最后批准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决策,实现决策的全部活动或整个过程。行政决策是行政实施的前提。它们都属于行政行为,但是在内涵方面却有着确定的不同的肯定,因此,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明显的反对关系。同样的道理,我们可以得出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方法、行政效率这几个概念两两之间是反对关系,行政实施、行政决策、行政责任几个概念两两之间是反对关系,行政立法、行政改革、人事行政和机关管理几个概念两两之间也是反对关系。

三、经典行政管理学概念的逻辑分析的应用

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行政管理学研究范式的建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公共行政、行政管理和行政尽管其外延不同,但是它们的内涵却是一致的。因此,为了使行政管理学的研究更加规范,笔者建议,最好去掉其他的称呼,只保留一个,以避免造成无谓的混乱。

其次,公共行政和行政环境是矛盾关系。在建立公共行政学研究范式的时候,笔者建议,应该首先将其分为公共行政和行政环境两部分,然后把所有的其他的概念归入这两类中,然后在这两部分中分别论述各自包含的内容。

第三,行政文化真包含于行政环境。在一些关于公共行政的著作中,往往把行政文化和行政环境作为不同的两部分分开论述,这在逻辑上不尽合理,建议把它们放在同一部分中论述,以便使它们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晰。

第四,在行政管理中可以发现,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方法和行政效率是反对关系,建议把行政管理的论述分为五部分。

第五,行政行为包含行政决策、行政实施和行政责任三部分。其中,行政实施又包含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这个范畴,在传统行政国家,它是与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并列的,这也反应了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即行政立法的不完善和行政立法对于当时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行政国家,行政立法已经归属于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范畴,在本文中,我们把它归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机关管理、行政改革和人事行政四个方面。其中人事行政还包含行政领导。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7篇

[摘要]“群体推理的逻辑”研究群体如何进行推理,同时研究群体推理与群体中的个体推理的关系;许多领域(如认知逻辑、公共选择理论、科学方法论)中的学者在不同程度上探讨群体推理的逻辑以及探讨群体推理相关的问题如群体理性问题。这是一个富有前景的多学科研究领域。

[关键词]群体推理,逻辑,群体理性一、导论人们通常认为,逻辑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规范性的科学。这样的推理和论证是纯形式的,与内容无关的;并且逻辑研究的是纯客观的。逻辑学所得出的逻辑学定律是适合“所有人”的,这里的人是指具有推理能力的理性人。然而,社会事实是,并非独立地存在许多“个人”,所谓的各个“个人”是相互联系的。这里的联系有多方面的,如生理的、物质的、经济的等等。我们这里关心则是“心灵的”。即:一群人组成的群体被称为一个社会,我们的逻辑是适合该群体中的所有“个人”。存在群体进行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吗?有人会认为,这样的问题本身是可质疑的。因为,社会虽然是由许多“个体”组成的一个总体,但它毕竟不是如单个人那样的一个“总体”。即社会“总体”本身不是一个自主的像个体那样的单位。这样,没有认知主体,哪来的推理和论证?认为不存在这样的群体主体的理由是,任何一个群体它本身不说话,它不可能像我们每个人那样思维、表达、论证,甚至争论,除非由一个人说了算的独裁社会,该独裁者“代表”群体的每个人。但一个独裁的社会已经退化到一个人。的确,确实不存在像单个人的“社会总体”,但这不构成“社会”不能进行推理的理由。对上述反对理由的一个类比反驳是,不存在社会心灵,但同样存在研究群体意识和无意识行为的“群体心理学”。因此,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同样可以存在。多个人组成的群体或组织的决策与行动方式不同于单个人,它有独特的“规则”。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群体像一个人那样,否则它就“是”一个人。至于社会的不同于个体的思维、决策过程,正是我们研究的。如,一个群体中“所有人”“知道”“金属导电”,“所有人”“知道”“铁是金属”,那么“所有人”“知道”“铁能够导电”。尽管我们可以用谓词表达式刻画这个推理,但我们将所有人看作一个单位,它便是指某个像个人的单位。再比如,在给定规则下,一个群体要在A、B两个候选对象间表达群体的偏好时,它当然不能或不应该能够得出,“A比B优”并且“B比A优”!再比如,一个群体它不能或不应当做出“从事A”并且“不从事A”行动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决策。前者是关于命题的推理,或者是关于决策或行动的群体推理。自弗雷格将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严格区分开来之后,现代逻辑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逻辑研究的推理和论证是人的许多心理现象中的一种,既然心理学中群体心理学获得巨大的发展,是否存在研究群体推理和论证的逻辑学?二、从个体认知逻辑到群体认知逻辑认知逻辑(epistemiclogic)是现代逻辑中的一个分支。认知逻辑刻画认知主体对命题的认知态度(如知道、相信、怀疑等)中的客观过程。如知识逻辑刻画理性的人“知道”的逻辑结构。逻辑学家发现,刻画群体的认知状态需要新的关于群体的认知逻辑。博弈论研究有各自目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理性人如何在互动中进行决策。起初,博弈论专家假定博弈中的参与人是理性的——具有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推理能力,然而,奥曼(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等人发现,这样的假定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假定,“一个博弈中的每个参与人都是理性的”是该博弈所有参与人组成的“群体”所知道的,即每个人都是理性的是群体中的“公共知识(CommonKnowl-edge)”(或翻译成共同知识)。什么是公共知识呢?公共知识是相对于某个群体的,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该群体”“知道”该真命题p,即CKp。群体知道与群体中的各个成员知道之间的关系如何呢?某个真命题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指的是,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知道真命题p(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知道p(KjKip),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知道他人T他人知道p(KkKjKip)……由此可见,某个命题p是群体的公共知识即群体“知道”p,与p是群体中的每个人的知识即每个人都知道p,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知识分布状态。举一个例子。我们假定,对“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来说,他们中的每一个均知道,“4能够被2整除”,即我们假定“4能够被2整除”是所有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的知识;并且我们假定,这也是任何群体的公共知识:如果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他应当知道“4能够被2整除”。对于一个由有限个受过小学以上教育的人所组成的群体而言,“4能够被2整除”尽管是他们的每个人的知识,但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原因在于,他们均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不是该群体的公共知识。很有可能的是,其中有人不知道其他某个人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或者,某人不知道对方知道他受过小学以上的教育……。所谓公共知识逻辑就是某个群体中的所有人“共同知道”的逻辑。公共知识逻辑其实刻画的就是群体作为一个总体的推理系统,公共知识逻辑有下面这些特征公理:C1:CK(G,p)p(若p是群体G的公共知识,p是真的);C2:CK(G,p)∧CK(G,q)CK(G,p∧q)(若p和q是公共知识,p且q也是公共知识);C3:CK(G,pq)∧CK(G,p)CK(G,q)(若p蕴涵q是公共知识,并且p是公共知识,那么q也是公共知识);C4:~CK(G,~p∧p)(矛盾式不是公共知识);C5:CK(G,p)CK(G,CK(G,p))(若p是公共知识,“p是公共知识”也是公共知识)。C6:~CK(G,p)CK(G,~CK(G,p))(若p不是公共知识,“p不是公共知识”是公共知识)。对公共知识逻辑的研究是多主体(multi—a-gent)认知逻辑学研究的内容,但它同时是多个学科如计算机、人工智能、博弈论、社会科学关心并研究的内容。认知逻辑中的公共信念逻辑(commonbelieflog-ic)同样研究群体的推理和论证,在研究群体信念的逻辑中,没有如C1这样的公理,因为信念不必为真。三、研究群体推理的科学逻辑科学是理性的活动,但同时是集体性的活动。科学哲学家努力研究科学家的群体推理规则。那么是否存在适合“所有”科学家的推理规则吗?传统哲学家认为存在这样的东西,这便是“科学方法”,方法论专家的任务即是找到这个方法。这个科学方法包括发现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科学家能够发现真的科学理论和辩护的方法——根据这个方法,某个理论能够得到“证明”。然而,上世纪20年代兴起的逻辑经验主义认为要严格区分发现的范围和辩护的范围。他们认为,不存在发现的方法,但存在辩护的方法。逻辑经验主义试图给出对理论或假说进行归纳辩护的方法。

逻辑实证主义努力给出的归纳证实的方法论标准,以及波普(K.Popper)的演绎证伪的方法论标准,是超科学、超历史的,所有科学家都应当遵守的。科学哲学中历史主义代表人物库恩则认为不存在这样的方法论标准,任何标准都内在于“范式”,范式是一科学家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科学共同体的“群体推理规则”。库恩认为,范式是科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所谓范式是科学家共同体共同拥有的东西。在库恩看来,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拥有不同的范式。科学的发展表现为范式的变迁。在库恩那里,科学活动在常规科学时期,科学活动是理性的——理性表现为科学家群体进行理论选择有公认的标准,此时科学家群体对什么样的理论是好的理论、什么是“疑难”等有确定的标准;而科学革命时期,由于没有裸的观察,任何“观察负载着理论”,科学活动没有理性可言——因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有不同的理论评价标准,而不存在中立的、客观的评价不同科学家共同体范式的标准。那么在科学革命时期,理论选择是如何进行的呢?根据库恩的观点,此时的理论选择完全是根据科学家的偏好进行的,而偏好是由范式决定的。库恩努力告诉我们的是,科学家共同体所拥有的范式本身是一套“群体的推理规则”,信仰同一个范式的科学家群体用这样的推理规则进行群体推理;而不同的科学家共同体因推理规则不同(范式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科学哲学家所力图揭示的是科学家进行群体推理的规则,不同的是,“逻辑主义者”哲学家认为,存在不变的规则;而“历史主义者”则认为这样的标准随群体的不同、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四、公共选择理论:研究群体选择的逻辑我们每个人在行动选择时;根据自己的偏好在多个行动中选择有利的行动。这是一个推理过程。然而,一个包含两个或以上的行动者的群体或社会是如何做出共同行动或集体行动决策呢?即:群体是如何进行行动选择的推理的呢?每个人有自己的偏好,群体行动的选择依赖于群体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collect),以形成群体的偏好。对群体中各个人的偏好进行加总是通过投票来完成的。对群体如何加总个人的偏好的研究是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研究内容。群体的投票规则即是群体的偏好形成的推理规则。如,一个群体对某个提案进行表决时,大多数规则——这是一个简单的易于理解的规则——说的是,一个“议案”若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以上则获得通过,即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获得了通过;或者说该群体“认为”该议案通过比不通过要好。若一个“议案”没有获得投票总人数中的一半,在此情况下,“该群体”“认为”该议案不通过比通过要好。一个议案或者通过或者不通过,此时,投票群体进行投票便是在二中择一。当一个群体面临的候选对象超过两个(即三个或三个以上)时,情况便复杂起来。人们发明了许多加总投票人偏好的方法。如孔多塞的两两相决的规则,逐步淘汰的黑尔体系(Haresystem)和库姆斯体系(Combssystem),一次性决策的赞成性多数(approvalvoting)和博达记分法(Bodacount)。逻辑主要是研究推理和论证的。若研究的是推理,在推理中存在前提和结论:前提是已知的,而结论要根据有效推理得出的。在群体投票中,我们根据投票者对某个议案的偏好——这构成推理前提,和投票规则——这构成推理规则,而得出投票结果——它便是结论。这样看来,群体加总群体中个人偏好的特定投票规则便是逻辑学中所说的系统,我们称这种系统为群体偏好推理系统。在实际中存在不同的投票规则,因而存在不同的群体偏好系统。我们考察逻辑系统时,往往考察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群体偏好推理系统的完全性和可靠性如何呢?对于个体,他所用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满足完全性和可靠性,或者我们假定它满足完全性和可靠性。研究社会选择的经济学家首先研究理性的偏好关系。偏好关系以“≥(弱优于)”表示。某个理性人认为“a≥b”,表示的是,对于该理性人而言,备选对象a与b相比,a至少与b一样好。经济学家认为“理性的”的偏好关系应当满足完备性和传递性条件:(1)完备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a,b,它们的关系是或者a≥b,或者b≥a,二者必居其一;(2)传递性:对于任意的三个备选对象,如果a≥b,b≥c,那么a≥c。满足这两个假定的偏好关系的推理系统,如果用逻辑学的术语来说,该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任何两个备选对象都具有一个偏好关系;上面的完备性正是说明了这点;该系统同时具有可靠性——不会产生矛盾的偏好关系;由传递性作保证。一个群体进行推理时,该群体能够做到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是下一部分要回答的。五、群体理性如何得到保证?群体推理的理性如何保证?科学哲学家库恩认为,同一个范式下的活动是理性的,因为存在一套为科学共同体中所有人都接受的不相互矛盾的规则体系。此时,科学共同体的理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但在科学革命时期,由于不存在共同接受可以对不同的范式下的规则进行评价的元规则,科学理论之间的竞争是非理性的。这样,不同的科学家群体组成的更大群体的理性得不到保证。在群体选择中理性是不是也得不到保证呢?群体的偏好关系推理系统具有完全性和可靠性吗?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用于偏好推理的系统能否适合一切可能的偏好组合,这是可靠性问题;第二,该系统进行推理时能否保证不出现矛盾,这是完全性问题。偏好关系推理系统的特性是许多学者所关心的重大问题。一个极端情况是,加总的规则为独裁规则,即某个人的偏好即群体的偏好,那么将不出现所谓矛盾性的结论。阿罗证明了,一个群体中的每个人给定偏好顺序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满足下列4个条件并具有传递关系的社会福利函数:第一,定义域不受限制——社会福利函数适合所有可能的个人偏好类型;第二,非独裁——社会偏好不以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偏好来决定;第三,帕累托原则——如果所有个人都偏好a甚于b,则社会偏好a甚于b;第四,无关备选对象的独立性——如果社会偏好a甚于b,无论个人对其他的偏好发生怎样的变化,只要a与b的偏好关系不变,社会偏好a甚于b不变。这被称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这个定理说明了什么?这说明了,群体作为总体不可能像个人那样,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作出“理性的”排序。孔多塞投票悖论反映的正是这个情况:群体得出了矛盾的结果。群体投票是群体推理过程,投票规则是群体推理系统。以这样的视角看,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告诉我们,对于有三个以上的备选方案的情况下,群体推理系统不可能既是完备的——适合所有的人的偏好类型,又是可靠的——不出现矛盾性的结论。六、结语综上所述,群体推理是发生于实际社会中的现象,不同领域里的学者在自己的学术领域里研究了不同的群体推理的逻辑,并取得了丰富成果。然而,这方面的研究可以说刚刚起步,有许多工作等待我们去做。

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第8篇

,在谈到审计理论结构的起点和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时,人们往往将两者等同,这可以从审计理论工作者发表的有关文章中看出,以至于在谈到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时争议颇多,大家各执一词,并且各有其理,有本质论、假设论、目标论、环境论等等。但是两者是否真的是两名一物呢?

笔者认为,审计理论结构的起点和审计结构的逻辑起点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不同的,审计理论结构的起点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构筑理论结构的起点,是审计理论结构建筑的依托和立足点。而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是超出构筑审计理论结构的依托和立足点的,是用逻辑的思维和推理去寻找到的更深层次的这一立足点的最终因素。这样,审计理论结构的起点和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就应该有不同的答案。

二、审计理论结构的起点

审计理论结构的起点应该是构建审计理论的起点,起着根基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审计理论结构的起点是审计假设。主要理由如下:

(-)假设是理论体系的基础。假设是“不用解释就可理解,不用证明就使用的命题”。和逻辑学的告诉我们,假设对与任何学科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人们的认识和所要认识的大千世界相比是有限的。有限的认识能力不可能把世界完全认识清楚,这就决定了开展理论的研究必须从假设出发,以假设作为依托和立脚点,如果没有这些假设,那以论证的结果就会永无休止,理论的建立就会成为空谈。虽然随着人们认识的进步和各种因素的变化,原有的假设会被淘汰,但为了认识的继续和理论的,新的假设又会被人们建立。人们永远是站在假设上建立理论的。

(二)审计假设是审计理论结构中其它要素建立的基础。在审计理论结构中,审计假设是其它要素的前提。同其它理论的假设一样,审计假设不仅有着主观来源于客观的特征,而且有着明显性、逻辑性和抽象性的特征,还有着连贯性、有效性、一致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各项假设不仅首尾贯通,相互协调,构成一个完整体系,而且每一假设都可推出若干有效的论断和概念。例如,是可验证性假设使审计有了存在的可能,是可验证性假设建立了审计证据的概念和理论,也是可验证性假设审计评价标准的建立成为可能;是责任关系假设阐述了审计产生的源头,说明了审计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并且建立了审计目标。审计任务等概念;是独立性假设明确了审计的本质,分清了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界限;建立了客观性、职业道德。审计风险等概念。

当然,现在学术界对审计假设的具体还没有一致的论定,但是无论如何,审计假设作为审计理论结构中的其它要素建立的基础不会变,是在审计假设的基础上建立了审计的基本概念,发展审计技术,制定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假设作为“梁柱”支撑着审计理论的大厦。

(三)审计假设是人们共同认可的进行审计研究的前提。前已述及,如果没有审计假设,在交流和进行审计研究的时候,人们就会因角度不同而各执一词,就会因前提不同而各抒已见,这样势必会阻碍审计的发展。鉴于此,建立了审计假设,使其成为审计人员共同的立脚点,成为人们进行交流和研究的共同前提。当然,这就意味着,“曾被认为有效和有用的假设,有可能在日后受到挑战,甚至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当这些假设被证明为不真实时,它就失去了作为假设的价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审计学者来讲,必须时时检验审计假设,使其能适应潮流,达到一致认可。

总而言之,审计假设是通过大量时间的观察和研究,所作出的合乎逻辑的推理或说明,是审计理论体系中其他理论的必要的前提条件,“离开审计假设就没有审计活动,更不会有系统的审计理论”。

三、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

所谓审计理论结构的逻辑起点就是通过逻辑推理,进行哲学思维所得到的审计理论的深层次的起点。笔者认为审计环境是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的原因是:

(-)理论来自实践,审计理论的逻辑起点也应该到客观世界中去寻找,同其它理论的产生一样,审计理论的产生也有自己的客观背景。审计的产生有关客观和主观的条件,客观上要求责任关系的产生,主观上要求委托人对受托人有不信任感,而这些都是审计产生的环境因素。

在原始的环境中,由于没有活动的存在,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有审计活动的产生。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进入奴隶社会,最高统治者和奴隶主对他们的统辖范围是一种全面占有的关系,但是以他们个人的力量难以对这些数目繁多,规模浩大的事物进行管理,于是客观上需要将权力进行分解,委托别人来帮助其进行管理,这样就形成了委托和关系,就导致了经济责任关系的产生,但无论从权利制衡还是主观上的信任度来讲,都需要有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从而导致审计萌芽。

从对审计的产生的来看,审计产生的客观环境主要是和经济环境,但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影响审计的环境因素已远远超出了上两者。环境、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成为了影响审计的环境因素。例如1844年和1845年英国《公司法》颁布和修订鼓励了股份公司的发展,使“审计有了一个规范化模式的雏形,从而揭开了审计的帷幕”;随着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制度建设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课题,也使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成为可能,统计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抽样技术在审计领域中的运用,这些因素都使得审计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观念上都有了质的飞跃,从而导致了现代审计的产生。

(二)审计环境决定审计目标和审计假设等基本因素。

H·W·罗宾逊曾在《爱尔兰史》中指出:英国民间审计“是由破产催生,由差错和舞弊孕育,与清算共同成长,最后才确立起来的”。从这句话我们可以清楚地审计环境对英国审计的影响。1720年,南海公司事件的发生,使人们认识到,建立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股份公司,“必须要有一个了解、熟悉会计语言的第三者,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对表达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财务报表,进行独立的检查”,使查尔斯得到了第一位职业会计师的头衔。而这些都是和当时南海公司经营者为所欲为,严重损害所有者利益,从而破坏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性的社会背景分不开的。

再如,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和1939年的麦克逊·罗宾斯舞弊案件,“引发了审计和审计技术的变革”,经济大萧条使人们认识到必须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客观的公正评价,而麦克逊·罗宾斯舞弊案件“使审计人员改变传统的仅审查当事人会计记录的审计方法,扩展获取审计证据的范围”,至此审计进入了会计报表审计阶段,审计目的演变为对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