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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7 08:50:19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1篇

关键词:道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作用;研究分析

一、前言

在城市化建设进程与速度持续加快的历史背景之下,道路工程设施作为现代城市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进程中需要依赖和运用的基本通道,不仅显著影响制约着城市民众在参与日常化交通出行活动过程中的便利性水平,还深刻影响着现代城市在建设发展进程中的总体形象。从宏观性视角展开阐释分析,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在组织开展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不仅基于使用功能层面实现了较大幅度的改良完善,还持续关注和提升了道路工程项目设施的建设质量和品位。新时期发展背景之下,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严格参照和满足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要求基础上,学习掌握覆盖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运作全过程的管理控制方法,在积极制定和运用科学化且系统化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工作方法前提下,支持我国实际建设形成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设施,能够具备扎实且充分的质量性、安全性、便利性,以及经济性。

二、简述合同管理

(一)合同的基本内涵所谓合同,有时也被称作契约或者是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或者是多方当事人,为实现针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设定目标、变更目标,以及终止目标而在共同认可前提下形成的书面文本,其签订形成过程中的基本条件,在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平等互利关系。从本质性层面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合同是一种具备高度有效性的法律约束手段,是一种针对具体问题形成的法律规范,对合同文本的签订行为本质上应当被划定为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文本中列示的条款,对签署合同文本的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具备强制约束作用,因此,开展合同文本签署活动,必须严格遵照现行法律,合同文本中实际包含的各类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所谓经济合同,指的是法人组织与法人组织之间,为实现某项特定化经济目的而签订的,用于确定和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关系,以及义务关系的书面文本,其主要作用,是借助于法律的强制约束力,规范约束合同签订双方主体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道路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具体表现类型,是道路工程项目业主基于项目运作过程中具体涉及的设计环节、施工环节,以及管理环节等具体环节,与承包商签订形成的,以实现项目最佳运作目标为主要目的的,具备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文本。

(二)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具体表现类型在具体签订形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文本过程中,通常遵照施工费用支出规模,以及工程量计算结果的实际情况,将施工合同文本具体划分为三种类型。1.总价施工合同: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工程量规模较小,且施工总造价容易计算的条件下,通常可以选择签订总价施工合同。2.单价施工合同: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工程量规模较大,施工作业活动周期持续时间较长,施工过程涉及的技术领域和管理工作领域较多,施工设计图纸文本结构和功能较为复杂,以及施工作业活动后期时间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多条件下,通常可以选择签订单价施工合同。3.成本叠加酬金施工合同:此类合同文本通常适用于施工建设作业时间周期较为紧张,施工建设作业过程中面对的风险等级较高,以及需要选择运用新式施工技术或者是工艺的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宏观性角度展开阐释分析,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签订的都是单价施工合同,其实质就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方,将已经明确计算形成的工程量清单,列示在对外公开的招标文件之中,继而经由施工投标单位遵照企业实际情况,开展施工单价报价工作,在签订单价施工合同条件下,对于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点业主方主体而言,其可以在完整施工设计图纸文本形成之前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环节,继而不仅能够有效控制缩短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时间周期,还可以在实际开展的施工建设作业过程中,随时针对发生变化的施工设计方案图纸文本和工程作业量展开调整;对于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投标单位而言,其能够有效规避因施工作业工程量的动态变化而引致的经济收益风险,且在施工单价已经确定的条件下,还能支持其借由改良施工技术,以及优化施工过程组织形式的方式,切实控制降低实际支出的施工经济成本,提升综合经济收益。

(三)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基本内涵321工程管理工作是现代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能够优质有序组织运作的关键性保障条件,合同管理工作是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一项至关重要的组成内容,其实质是借由对现代管理学基本理论,以及基本方法的运用,以项目相关合同文本中列示的相关条文为基础和依据,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面基本内容的规范,在明确界定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各方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前提下,支持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运作过程中各项基本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合同管理对于道路建设中的关键性作用

第一,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规范施工建设单位的基本行为。合同管理工作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组成部分,调查结果显示,现阶段我国依然有一定数量比例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诚信道德意识方面存在局限性,其极有可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做出违背施工合同文本约定的不规范行为。从基本的内容构成角度展开分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清晰规定了项目业主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运作过程中科学合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施工承包企业各项日常业务行为的有效约束,确保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建设活动顺利获取良好效果。第二,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周期的有效控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科学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背景之下,能实现对施工作业基本流程的规范控制,继而为合理控制施工周期持续时间,提升施工作业过程的整体效率创造支持条件。第三,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实现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成本支出数额的有效控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借由科学规范开展合同管理工作,能够在合理设计和执行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前提下,有效控制实际施工作业环节开展过程中对各类机械设备,以及基本施工技术材料的整体使用数量,在控制和规避非必要性的施工应用技术材料损耗问题与浪费问题前提下,支持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能够有效缩减实际施工运作过程中的经济成本支出数额,获取良好经济收益。

四、管理强化对策

(一)夯实管理意识关注施工合同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引导和促进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中的领导层、管理层和普通员工,能够基于思想认识层面,充分关注和理解合同管理工作在企业日常化经营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要定期组织开展指向企业内部领导层人员、管理层人员,以及全体广大在职员工的,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相关的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引导工作。与此同时,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还必须积极建构和执行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基于管理制度层面切实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确保企业在日常业务运作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循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的约束,切实获取到最优化的经济收益。

(二)规范化管理合同履行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采取适当措施改善规范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的履行流程,提升施工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流程方面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之后,应当在实际组织开展施工建设作业环节之前,预先指令施工方案流程设计工作人员,在全面阅读分析已承接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文本前提下,遵照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列示的相关条文,设计形成具备充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施工作业组织实施流程,并且还要在实际施工作业环节开展之前,围绕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运用的施工技术类型,针对所有参与施工作业流程的人员开展施工技术操作要点培训工作,支持实际开展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环节,能够顺利获取到良好效果。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施工运作过程中,基于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列示的各项条文,规范开展基于施工细节的控制干预工作,在合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施工流程管理,以及施工人员管理条件下,持续提升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收益水平。

(三)强化管理合同索赔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必须切实引导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积极主动提升对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索赔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注重保护和提升企业在实际经营运作过程中的合法经济利益。从基本的内容组成结构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文本中清晰规定了项目业主与项目施工承包企业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施工承包企业一旦遭遇来自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其势必可以基于合同索赔法律程序,控制和保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在实际开展施工建设作业活动过程中,通常需要采购种类多样且数量众多的施工建设应用材料,需要与施工应用技术材料的供应企业和运输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合同文本,以及运输服务合同文本,而一旦供应企业和运输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问题,势必也需要启动运行合同索赔法律程序。

(四)夯实合同法律法规基础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应当引导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积极招聘配备充分学习掌握合同法律法规条文,且具备丰富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企业专业法律顾问,提升企业运用规范法律条文保护自身合法经济利益的基本能力。

(五)注重人员素质的提升想要支持和保障指向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能够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要积极组织开展指向企业内部全体在职员工的,与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密切相关的培训督导工作,引导企业职工能够充分学习领会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在自身日常参与开展的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活动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条文,取得最佳技术收益。

五、结语

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可以知道,道路工程设施是现代城市公共交通工程设施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针对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能为城市民众日常参与的交通出行活动,创造并提供扎实且充分的便利性支持条件。合同管理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运用科学合理方案开展针对城市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合同管理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城市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作业流程规范性,缩减施工建设作业过程中支出的经济成本数量规模,提升施工建设总体质量,确保实际施工建设形成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设施,能够充分支持和满足种类多样的使用需求。

参考文献:

[1]姚兰兰.提升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与合同管理力度水平的途径[J].建材与装饰,2020(2):246-247.

[2]刘圣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工作[J].交通世界,2019(28):127-128.

[3]杨丽娅.计量支付在高速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作用[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9,42(7):223+225.

[4]李静.市政道路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8(52):132-133.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2篇

一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公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范围以交通部门依法审定的设计图纸和实地放线钉桩为准。自本通告之日起,公路建设规划范围内其他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律停止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沿线土地用途。

三凡公路建设范围内需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依法依规补偿后,业主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搬迁。

四公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服从全市公路建设的整体规划,并按照我市城市规划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及村庄布局建设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距公路两侧水沟外缘不得低于规定距离(距国道不得少于20米,距省道不得少于15米,距县道不得少于10米,距乡道不得少于5米)。

五凡未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乱搭乱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业主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在规定期内未拆除的,由业主所在乡镇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

六公路建设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由坟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移,未按时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3篇

一、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以及任务

市政道路工程的甲方管理单位的首要任务就是想要提升工程的整体管理水平,而道路工程的管理水平首先就是体现在质量、工作进度以及投入资金这三大目标之上。这三大目标的整体水平就是体现在合同之中。合同中规定完三大目标之后,要求合同中的当事人能够在进行道路工程管理的过程之中细化合同中出现的内容,采取科学性的管理方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道路工程建设。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管理时那么工程的质量就得到了保障,达到既定的进度并且资金的控制目标也能得以实现。同时市政道路建设作为公众项目每一个控制环节都与普通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甲方管理单位除了要控制好主要三大指标外,要把与普通民众的生活的内容、对外宣传的窗口管理、提升城市名片形象等内容放入合同管理环节,比如施工安全文明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控制绿色化等。当然在公共基础建设的领域也是我国经济犯罪频发的领域,为了避免在这一领域的违法以及犯罪行为,我们必须推进市政道路工程的廉政建设,做到在工程建设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尤其是建立健全道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方式。现在的招标投标可以将市政道路建设置于透明的场景下,也是能够将交易行为置于全面公开的环境之中。这样可以约束权力滥用的产生,有效的克服在市政道路工程领域的行贿受贿行为。通过合同来达到约束业主和承包单位的作用,拒绝行贿受贿的行为出现。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合同的管理一定要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廉政建设。廉政建设对于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从小事必须抓好廉政建设。理解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管理目的之后才能加深对于合同的了解达到真正运用好合同的关键作用。

二、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

有关于市政道路工程的合同是包括工地实际勘察、设计、施工类型的合同,还有技术类,技术服务或者相关咨询类的合同。像委托类的合同更加主要的突出委托监管一类的合同,买卖合同则是侧重于工程在物资采购的方面的合同。承包收揽合同主要就是包括设备的采购还有在建筑方面的建筑艺术品的承揽合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想要解决在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需要与相关的单位签订协议,当然这些协议也都应该隶属于合同的管理范围内。现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道路工程建设的管理是要严格按照专属的法律与合同的状态下进行的。《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都与道路建设工程合同有直接的关系。它们都对于规范合同做出了强烈的原则性规定,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将我国市场经济的财产流转的关系阐述的十分明确,工程建设以及合同的签订都要在这基础上进行并且遵守。招标投标的竞争方式将通过竞争选择最佳的承包人的主要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就是为树立这种规则,用它来规范建筑市场的竞争的有效法律,在保证道路工程建筑市场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之下进行良性的竞争。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是国家进行投资与融资的项目也是属于必须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且适当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确定正确的承包人。在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中《建筑法》也是基本的法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也是属于建筑活动的一种,合同内容也要遵守这些法律的规定。

三、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关于合同的管理方式

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订立合同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合同管理的方法进行规范依法办事。随着一系列对于业主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的颁布,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进行合同管理时所依据的法律也已经基本健全。市政道路工程业主在完成市政道路工程的管理时要严格的进行自身规范与管理,并且要监督进行施工的单位以及个人,与监管单位认真的进行合同的履行,认真进行规范工程建设的合理标准。依法建立的合同对于监理合同的双方都具有法律效益,能够在法律的基础上约束双方。只有依法进行合同的管理那么此管理行为才算有效,才可以高效率的提高合同的管理水平。当然在建立合理的合同制度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制,配备高效的管理人员。为保证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的合法性可以建立起明确的合同流转单的措施。相应的合同对应相应的流转单,并且在流转单上明确标注经手人,负责人,还有分管的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的亲自审阅与签字的内容。将合同变成层层把关的透明合同,这样杜绝了暗箱操作的现象以及种种违法行为,保证了合同的合法性。当然这些合同也可以按照项目来进行分类,这些统计后的合同为日后业主进行资金分析与控制提供了可靠地依据和保障。它也是能够提高业主的管理水平的有利举措,进一步提升了道路工程管理的水平。

四、结语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贯彻省委开展“爱国、守法、诚信、知礼”现代公民教育活动和省、市民政部门关于开展“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年”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进一步提升道路运输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时间*年7月至12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月初)。

1、市交通局联合市道路运输协会召开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动员大会,部署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工作。

2、市道路运输协会向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发出倡议书。

3、制定客货运输企业诚信和自律公约。

4、全市各道路运输企业应按《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动员和贯彻。

(二)实施阶段(8月—11月)。

以“诚信、优质服务”为重点,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入手,查找行业存在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建立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增强运输行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运管机构的公信力。

1、运输企业、汽车客(货)站场要针对当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如部分汽车站不按核定标准收费,对旅客和进站经营班车乱收费;有的客运站的站(场)设施、公共场地被挪用,“脏、乱、差”的现象有所回潮问题;部分客运班车不进核定站场经营,车容车貌差、服务质量低劣、兜客等现象;个别道路货运、配载市场存在欺行霸市、货损货差索赔困难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通过企业自查,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在规范企业行为的同时,要深化职业道德教育,发动职工群众开展争创文明诚信先进个人、先进班组活动,为企业自律、诚信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实现运输企业、汽车客(货)站场守法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文明、诚信、优质和安全生产的目的。

2、维修企业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认真遵守维修规范,杜绝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严格执行维修标准和收费标准,实现维修行为规范、服务环境优美、服务质量优良的目标。汽车驾培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收费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各级道路运管机构要针对自身在服务上、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规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文明服务。同时要从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治理行业不正之风,搞好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一是要建立符合行业特点、行之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考核机制,用机制和制度来规范各企业和各岗位的道德行为;二是针对当前道路运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全市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综合治理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三是把企业自律诚信建设情况纳入班车客运年度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考核与评估。把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与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结合起来,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4、市道协、市汽车、摩托车维修协会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要把全市开展的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同参与省市民间组织的自律与诚信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组织会员开展各类公益性的服务活动,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牵头制定客货运输、维修、驾培行业公约;按民政部门有关要求,对乱办班、乱收费及协会作用发挥是否到位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实现协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提高协会在社会的影响力和在行业的凝聚力。

(三)总结阶段(12月份)。

认真总结、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市区道路运管机构、要认真总结本次活动的情况,并于12月20日前将辖区自律和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客、货运输企业各2个)、先进个人(2名)的书面材料报市交通局综合运输科或市道路运输协会秘书处。地址:市交通局411,407房。联系人及电话:曾新东,2512118;徐恩能,2265192。树立一批文明诚信企业(单位)、班组和个人的典型,并进行表彰。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本次活动由市交通局和市道路运输协会联合组织,各辖区运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道路运输协会各专业委员会配合落实。各辖区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负责,组织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开展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到领导亲自抓,指定部门具体抓,保证这项活动顺利开展。

(二)要注重实效。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件一件抓落实,切实加以解决。要以活动促进建设,认真抓好建章立制工作,把企业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行规行约建立起来。

(三)加大宣传力度。

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报道好人好事。对活动的成效进行宣传,造成声势,扩大影响。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5篇

【关键词】法治建设;制度创新;问题;解决措施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证明,什么时候法制得到重视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就得到充分发挥,国家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就安定,社会主义民主就得到发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稳步地向前发展;反之,什么时候法制建设遭到破坏,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就受到压抑和挫伤,国家和社会秩序就动乱不安,经济建设就受到损失。事实证明,社会主义法治对于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目前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组成,以宪法为中心的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及其他部门法律在内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近年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使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离法治国家的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为在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土壤和条件与西方不同。西方的法治道路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它是先有法治社会,后有法治政府。中国则不一样,本土的法治文化和资源缺乏。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基本是人治历史;另一方面,中国是的国家,党的领导如何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这在中国也是一种探索,所以,中国的法治道路,选择了“政府推进型”或“政党推进型”。这是中国法治道路的特殊性。

但正因是探索,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也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立法过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而忽视对私人利益的保护;部门主导立法而导致法律本身的公正性不足;政府习惯于红头文件、政策及内部规定之类管理社会,并作为执法依据;人们崇拜权力而轻视法律的现象还很盛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缺乏应有的权威;司法的独立性不强,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其实都指向一个根本的困境,即由于法治建设是由执政党和政府领导和推动的,从而,对执政党和政府自身的限权不足,这使得“法治中国”的道路,很可能产生变异,成为“治民”而不是“治官”的法治。

二、如何推进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一)加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还停留在制度化层面,如何使法治真正走到人民群众的生活中去,为人民群众的生活服务还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任何制度从制度走向实践都要经历一个从认知到行动的路线,只有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才能使认识转化为行动,这就要靠教育,靠宣传。

(二)强化规制政府行为的立法。

如前所述,尽管我们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对规范政府管理行为的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反映公民基本权利和体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宪法、民法不发达,甚至落后,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刑法体系却非常健全。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依法治权。而要依法治权,则必须将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和决策纳入立法的范围,用法律规范党和政府执法的行为,建立法律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使党和政府的决策有法可依,避免政令和决策的随意性。

(三)对权力的监督功能要法制化。

虽然在形式上,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比较完善,但监督必须落到实处才能有效。所以,需要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内容、监督的职责义务等,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之具体化、制度化,以增强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使这些监督职能从抽象的一般性规定中走出来,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四)大力推行司法改革,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要逐步形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冤案错案追究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公正执法。在这方面,要继续将审判方式改革推向深入。要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勤政廉政建纳入法制轨道。

(五)提升公民参与立法的水平。

法律只有公正才能服人,而要公正就必须把不同的意见吸收进来,所以,需要将目前的“部门立法”变为“开门立法”,让民众特别是法律相对人广泛参与到立法中来,同时加强人大对立法过程的主导,以消除立法中的部门现象。并进一步清理行政机关制定的彰显政府权力、损害民众权利,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的大量内部之“法”。

总之,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就是依法治国结果的有力印证。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加速社会的发展以及稳定社会的发展,保障依法治国确实可行,就必须加强法治的建设,使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进步,使国家和社会生活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真正做到十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参考文献】

[1] 刘和清.法与人类解放:马克思法制观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D].吉林大学,2009.

[2] 何勤华.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的法治建设[J].红旗文稿,2008(21).

[3] 张.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浅析[D].东北师范大学,2007.

[4] 王海燕.论法律移植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D].辽宁师范大学,2003.

[5] 王爱兰.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本土资源及其整合[D].辽宁师范大学,2005.

[6] 肖丽华,刘立民.对我国选择政府推进型法治道路的探讨[J].行政论坛,2000(04).

[7] 蒋立山.中国法治道路初探(上)[J].中外法学,1998(03).

[8] 侯殿收.加快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几点思考[J].贵阳市委党校学报,2001(02).

[9] 王宗礼.论中国法治化的现状及途径[J].人大研究,1997(09).

[10] 孙笑侠,胡瓷红.法治发展的差异与中国式进路[J].浙江社会科学,2003(04).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6篇

张百如

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对政府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严格执法。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7篇

[关键词]BOT;特许协议;风险;政府保证;投资回报率;专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1-0056-02

一、BOT的内涵界定与法律特征

概括地说,BOT方式的含义是:东道国政府把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标选择国内外投资者(一般为私营公司),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经协商签订协议,在协议条款范围和所订期限内,由私营公司直接投资建设这一设施或项目,并授予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通过运营收回投资、运营与维修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及取得利润的特许权。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的法律特征如下:

1.东道国的特许是BOT方式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通常由一国政府垄断,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具有对基础设施的建设权和经营权。基础设施通常包括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社会公用设施。BOT这种新的投资方式的应用无疑打破常规。但这种常规的打破必须以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协议为前提和基础。所谓的特许协议,是指一个国家同外国投资者约定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署于国家的某种特定的开发经营权利,投资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特许期满,外国投资者将该项目的全部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基于一定程度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如果没有东道国政府特许,外国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涉足公共设施等政府专营垄断的领域,也无法筹集到足以支撑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巨额资金。因此,东道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方式进入基础设施行业,实质上是东道国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外国投资者的特许权,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公司经营。

2.BOT的主体具有特殊性。BOT合同主体,一方是东道国政府,另一方为私人投资者或企业,大多数为外资企业。其中政府既是一个与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个政府特许权利先行获得者、承受者和具体实施的监督者,即具有双重身份。

3.有限追索权是BOT投资方式的本质。在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中,贷款人追索还款的主要来源是借款人的自身资产。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中,贷款人追索还款完全依靠项目主办人的信用能力。BOT投资方式是将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限定在特定项目收益和资产范围之内的融资形式,在BOT项目中贷款清偿效果和保障依赖于项目产生的收益及其他股东和生产者在合同中约定的业务。项目产生的收益会因投资风险而待定,所以BOT项目融资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4.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BOT项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律关系众多,除主要主体是东道国政府还包括项目筹建集团、项目公司、银行金融机构、承建商、经营管理公司、保险人等一般主体,它们之间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协议来确立、保证和调整各当事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合同协议共同构成了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因此,BOT投资方式形成了由众多当事人或参与人组成的多样复杂的法律关系。

二、我国采用BOT方式引进外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障碍

(一)我国外资立法现状

1.调整BOT方式的主要法律文件。1994年,我国开始研究BOT在基础产业领域应用的问题,不少外国投资者也已采用BOT模式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在此背景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初了《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吸收通知》)。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于同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通知》)。这两个《通知》构成了我国目前指导BOT项目试点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使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许多调整BOT项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尽管如此,我国目前调整BOT方式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尚未形成有利于BOT项目实施的较为完善的法律环境。

2.现存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足和漏洞。(1)两个《通知》的某些条文相互矛盾。两《通知》有关BOT方式中应否转移项目所有权问题的内容存在冲突,《吸收通知》将BOT界定为“建设-运营-转交”的狭义模式,显然认为在BOT方式中不应包括转移项目的所有权,而《管理通知》第2条则规定,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拥有特许权项目的所有权,显然将BOT理解为BOOT模式,认为BOT方式中应包括转移项目所有权;另外《吸收通知》第3条称“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其中包括外汇兑换担保”,而《管理通知》则规定,“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对于两个《通知》条款的如此冲突,政府在BOT项目的谈判中将无所适从。因此,在今后的BOT专门立法中,应对冲突条文重新加以规范。(2)条文内容相当简陋,存在许多立法空白。BOT项目的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参与部门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需要系统的法律法规对之加以规范。上述两个《通知》的条文不仅数量少,而且内容简单,对于BOT项目运作过程中遇到的诸多疑难问题均未涉足,例如特许授权法律文件采用何种形式问题、特许授权文件与其他合同的关系问题、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析与管理问题等等。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这些空白,在BOT专门立法中加以填补。

3.我国法律对于BOT的限制。(1)我国的外汇管制法规制约了采用BOT方式吸引外资。BOT方式的特殊性决定其不可能直接赚取外汇,一旦东道国的国际收支情况恶化,外汇管制从严,项目投资者的经营收益就无法汇出,必将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及偿债能力。BOT用于我国基础设施项目,在具体实施BOT项目时,项目公司主要以境外外汇融资,而收益形式却为人民币,外商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益,而我国的外汇管制法规规定人民币不能直接兑换成外币,所以外商投资者都迫切希望东道国政府允许其将当地货币兑换成外汇并可自由汇出境外。我国属于外汇管制的国家,可见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阻碍了BOT项目在我国的顺利实施。(2)对BOT项目范围的限制。BOT项目涉及东道国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国家为了保证这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不被外商所垄断,对BOT项目范围采取了禁止限制外资准入的政策。《管理通知》中,明确BOT项目的试点范围:即建设规模为2×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独立桥梁和隧道及城市供水厂等项目。《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有:电网与经营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等建设与经营;干线铁路的建设、经营以及参与火电设备、水电设备、输变电设备等机械工业;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经营不允外商独资;核电站、港口公用码头设施、城市地铁及轻轨的建设、经营,则必须由中方国有资产投股或占有主导地位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两个规定对于允许外商采用BOT方式投资的范围过于狭窄和严格。加上BOT项目投资的风险要高于其他投资,如果政府没有相当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很难以BOT方式投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

(二)BOT立法中存在的法律障碍

1.我国专门法规对政府保证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政府保证是指东道国通过立法、政策或签订协议等方式为BOT项目投资者提供的承诺或保证。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如电站、通讯等行业,我国政府不会轻易让外国公司染指这些行业,而BOT项目恰恰涉及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政府允许外国投资者以BOT 方式进入这些行业,专门法规对政府保证的内容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禁止是必要的。但保证的程度和内容都应适度,否则无论对于东道国还是外国投资者,BOT项目的优点则难以突现。我国法律法规对政府担保作出了种种限制。《吸收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如外汇兑换担保、贷款担保等)。如项目确需担保,必须事先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对外作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条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使政府保证几乎成为不可能。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这势必会对我国引进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一定的障碍。

2.关于投资回报率方面的法律障碍。《管理通知》规定,政府对BOT投资回报率不作保证。政府提供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将会使政府负起偿债责任,但是提供投资回报率保证对于项目东道国政府来说也并非没有益处。况且,BOT该项目的所有权最终也是政府的。我国目前已有地方政府为项目回报率提供担保并获得收益的典型案例。1994年上海市政府专为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复线BOT工程了《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隧道发展公司合作双方对利润分配的约定,港方投资者在专营期内从隧道发展公司取得百分之十五的投资回报率。”

三、对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的投资者一视同仁

BOT投资方式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吸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另一种是吸收国内投资者投资方式。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在BOT方式中多采用前者。但随着我国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壮大,国内民营企业承担BOT项目已不再是梦想。

笔者认为要想使BOT项目在我国得到长足稳定的发展,有必要在BOT立法中对国内外投资者遇到的共性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使国内外的投资者享有同等的待遇,以避免削弱国内外投资者对BOT项目投资的积极性。

(二)进行BOT专项立法,完善我国BOT法律制度

1.进行BOT立法的必要性。通过前文的叙述,不难看出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BOT项目的专项立法。所有关于BOT的法律、法规皆属于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制度,法律阶位较低。虽然这些条文为我国现阶段BOT项目的运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国基础产业的蓬勃发展,它们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推广BOT投资模式的需要,所以,对BOT项目进行专项立法势在必行。

道路建设法律法规第8篇

截止11月底,共上路巡查960人次,纠正、查处各类路政违章64件,清除路障58处376平方米,立案查处4件,结案率均达到100%。依法审批增设平交道口、设置广告标牌等路政许可3件,处理砍伐行道树案件2件,处理天然气管道穿越公路案件1件,收取路产补偿费7万余万。7月治超"试行期"以来,共检查车辆6876余台次,卸载煤、沙、碎石等16辆,重18.1吨,转运各类货物22辆,重48吨。

一、工作完成情况

1.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为职工群众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进一步推动全体执法人员作风的转变。

2.大力推行机关效能作风建设,完善了机关考勤、请销假等制度,明确各职能股室职责,落实了相应责任,全面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有效提高了路政办事效率,切实服务于群众。

3.圆满完成了辖区内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加强公路巡查力度,有力的维护了路产路权,确保了辖区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有效打击了损害路产路权的行为。

4.优化了执法队伍建设,补设了专门的安全股室,确保了队伍的战斗力。

5.与养护段组成了路政养护联合巡查中队,有效整合了资源,高效地处理了多起损毁路产案件。

6.结合治超"试行期"标准,圆满完成了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各项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队伍建设,锤炼过硬的执法队伍。

1.深入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成立大队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队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二是大队领导班子带头,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群教活动为契机,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建设,深入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执法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狠抓班子建设。做到三个坚持不放松:一是坚持抓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进一步提高了班子成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增强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坚持抓团结务实不放松。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使班子成员在工作上、思想上多沟通,求同存异,形成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的工作氛围;三是坚持抓廉洁自律不放松。先后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保廉措施,层层签订廉洁执法责任书,作为领导班子的行为规范立,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狠抓制度建设。我大队从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完善了考勤、请你销假、车辆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随机督查制度及投诉举报制度,实现了以机制激励人,以制度管人,以纪律约束人,逗硬奖惩,充分调动全大队职工的工作责任心、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年共违反大队《内部管理制度》的12起,共处罚款3450元。

(二)、强化宣传,爱路护路意识明显增强。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要求通知精神和全面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普及公路法规知识,深入贯彻《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扩大路政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面,使人民群众都参与到路政管理中来,大力在公路沿线及各乡镇、沿线学校、企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为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通过广播、电视、固定标语等形式,形成多方位立体宣传效果,在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中,利用赶场天深入各场镇广泛宣传,起到了家喻户晓的效果,加强了广大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维护了公路的路产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