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矿产权;评估;问题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矿产资源是本,矿业权是其表现形式;矿产资源资产从形式上讲属于经济范畴,而矿业权从形式上讲属于法律范畴。 作为矿业权市场巾的社会中介组织一一评估机构所提交的评估报告,对一个具体的评估对象作出的评估结论,将直接影响到陔矿业权交易双方的利益。因此,矿业权评估行为必须严肃、科学、客观、公正,不能主观臆测,更不能人为篡改数据。完成一项矿业权评估工作, 大致需要经过以下4个阶段。
1 准备阶段
评估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接洽、洽谈评估收费及制定评估计划等, 这些需要项目负责人逐一落实。作为一名具体的评估人员, 主要应明确两点:一是评估目的,二是评估对象和范围。
1.1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与评估委托人密切相关。要弄清评估目的,首先要分清出让和转让问题。
(1) 出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 委托方只有一个, 即矿业权管理机关。
(2)转让
目的是为矿业权人之间的合资、合作、兼并、合并、分立、重组改制、出售, 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委托方也就是原来的矿业权人。
采矿许可证过期,需要重新换证,对于从没有交过采矿权价款的,实质上就是出让,目的是为企业办理新的采矿许可证, 国家矿产管理部门为完善采矿权价款事宜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矿山企业扩大范围,对于扩界部分来说也就是出让;企业破产主体灭失,委托人可以是事实上的经营者,这种情况实质上就是转让。
1.2 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即采矿权、或探矿权。对于评估范围,采矿权除给出一个拐点坐标外, 还要明确开采标高、深度。探矿权评估范围一般用极值坐标表示,但在明确勘查区具体工作量时, 往往要把极值坐标换算成直角坐标。
2 现场勘查及资料收集整理阶段
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以及评估对象和范围后, 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资料收集, 不同的矿业权评估需要收集的资料也不同。采矿权评估要根据已开采和尚未开采情况进行收集,探矿权评估要在明确评估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收集。应注意所收集的资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 编写评估报告阶段
3.1 评估报告格式
不同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报告的格式也不同。如采矿权评估中, 收益法与贴现现金流量法,在“矿业权评估价值计算表” 一表中应根据财务指标计算过程中的参数选取及各参数之间的关系来设计表格格式。再比如“矿业权评估价值汇总表”, 要根据矿业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设计格式,应与其他资产评估表格格式有所区别。
3.2 评估报告内容
不同矿种,其评估报告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一个好的评估报告应前后呼应,而且要避免重复描述。现就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某个具体方面应注意的问题讨论如下, 以便在实际编写报告中加以对比。
(1)在出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受让方; 而在转让的情况下, 描述的是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矿山简介, 这是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第一个不同之处。采矿权受让方应简单描述, 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而被评估矿山简介是对已开采矿山的描述, 主要侧重点在历史沿革上,要区别于矿山建设与生产情况的描述。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在选择评估基准日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不远于委托评估行为成立前两个月,另外还要考虑评估确认申请日不超过评估基准日六个月,要避免评估基准日远离委托行为, 特别是现场勘查阶段结束之后, 更不能在报告提交之后, 因为评估利用的数据是现时数据,用现时数据代替未来有背于评估基准日确定的意义。
(3)评估原则。《矿业权评估指南》中的12条原则,有些适用于探矿权评估, 有些适用于采矿权评估,不同的评估方法,选择的原则也不同。
(4) 评估依据。矿业权评估除共同依据外, 其他依据应与评估报告的附件相适应。
(5)采矿权评估应侧重描述的是矿区地质(地层、构造、岩浆岩)、矿床(赋存情况)、矿体、矿石(质量、有益组分、有害组分)、测试、采矿实验等方面,而探矿权评估主要陈述的是区域及勘查区地质、矿产资源条件以及勘查区内找矿前景及预测结果。
(6)在评估方法及有关参数选取之前, 有一个细节不能忽视, 即采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矿山建设及生产情况, 探矿权评估要重点描述地质勘查工作及成果。
(7)评估方法。目前主要采用五种方法。采矿权评估中贴现现金流量法用的比较多, 大部分出让项目以及转让中的改扩建项目都要用这种方法; 收益法一般适用正常生产矿山, 多年老企业、财务资料稳定时用此方法。
(8)评估参数的选择及确定(主要涉及采矿权评估)。
A.评估基准日利用储量。主要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或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的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矿产资源储量批准书批准的是地质报告中的储量,一般无变动;而矿产资源储量认定书认定的是截止至某一日期的储量,储量认定截止日至评估基准日之间有时会有储量变动。另外, 对于333和334储量类型, 要考虑可信度取值在0.5~0.8之间。
B,生产规模。生产规模的选取除考虑与储量规模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外, 还要考虑与其他参数的选取相适应。
C.矿山服务年限。注意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以及石油、天然气的矿山服务年限计算时的区别。
D.采矿及产品方案。要描述是露天开采还是地下开采, 采用哪种采矿方法, 最终产品是原矿还是精矿。
E.固定资产投资估算。注意项目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的关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建设期贷款一利息一流动资金(这里的流动资金不同于评估中测算的流动资金)。
备费用。
F.回收固定资产的残(余)值。某项固定资产在完成一定的服务年限后,会保留余值或残值,两者不能同时描述。
G.流动资金估算。一般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注意几个资金率的选择。
H.销售收入。包括两个重要指标, 一个是产量,另一个是价格。价格应与产品方案相匹配。要注意收集当地的市场销售价格。
I.所得税。应注意考虑地方优惠政策。
4 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 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矿业权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 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时, 应保持实事求是、诚信的态度,对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应认真思考,在合理的情况下对报告加以修改,最终出具高质量的矿业权评估报告。
为规范矿业权有偿处置中的评估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8〕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矿业权评估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采矿权有偿处置时储量核实和备案问题
对无偿取得的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时,剩余资源储量计算日期一律以*6年底为准,不得依照评估基准日的剩余储量进行评估。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进行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二、关于矿业权评估委托、评估结果备案问题
涉及有偿处置采矿权的评估委托,属部、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统一委托。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定期征招和确定评估机构,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采矿权人,应提前将评估申请和相关资料报我厅资源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有偿处置中的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统一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
三、关于评估年限问题
采矿权评估年限与法定的采矿权许可证颁发年限一致,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的30年,中型的20年,小型的10年以内。当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储量占有不匹配时,可以实行“资源一次划定、分期评估、分段出让”的办法处理,但在评估报告中应说明评估年限内的动用储量和剩余储量。
四、关于企业投资勘查的界定
建矿后,矿山企业有后续勘查的采矿权评估时,企业必须提供有投资勘查的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财建〔*7〕52号)进行核算,评估时按照国家和企业各自合理、有效的投资比例进行分割,并享受收益。矿山企业的生产勘探投入以及未获得新增资源储量的勘查,评估时不能计入企业投资勘查范畴。
五、关于探矿权评估委托
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转让或转为采矿权的评估委托、费用支付和资料提供,参照采矿权有偿处置的要求执行。
六、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评估费用的列支问题
矿业权有偿处置的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其他要求
【关键词】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市场 制度
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组织建设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性服务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 、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拨款。
第十条中央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国家与企业或个人等共同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出资的渠道,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价款,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并承诺分期缴纳的额度和期限,经批准后实施。
国有地勘单位或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应交纳的矿业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并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矿山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合并、兼并等重组改制时,应进行采矿权评估,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是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由国务院或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评估的采矿权价款进行确认,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投标人、矿业权竞买人、矿业权承租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矿业权出让时,登记管理机关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业权转让时,转让人应一并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二章矿业权出让
第十五条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人的矿业权申请。
第十七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第一节批准申请
第十八条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矿业权申请人应是出资人或由其出资设立的法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由出资的机构指定探矿权申请人。两个以上出资人设立合资或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是矿业权申请人;不设立合作企业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则由出资人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指定矿业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个体采矿的应依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十条矿业权批准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确定的矿业权招标区域不再受理单独的矿业权申请。
第二节招标
第二十二条矿业权招标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使中标人有偿获得矿业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作为招标人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招标。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将确定的拟招标区块或矿区范围、招标时间和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时,应委托评估机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标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矿业权的情况,以矿业权价款、资金投入或其他指标设定单项或综合标底。
第二十八条设定资金投入为标底进行招标的,中标人在办理登记时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银行的押金专户交纳押金。押金的数额根据中标人投标时承诺投入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押金的比例在标书公告中明确。年度审查时根据资金投入的数额,登记管理机关按比例返还押金。未按承诺投入资金的,押金不予退还,由登记管理机关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招标人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对矿业权评估价值、招标标底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取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一条矿业权拍卖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矿业权竞价最高者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其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组织矿业权拍卖。
第三十三条拟拍卖矿业权的区块或范围、拍卖时间和对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并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公告。
第三十四条拍卖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由登记管理机关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经依法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拍卖标的保留价。
第三十五条买受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拍卖价款,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许可证。逾期未缴齐费用和价款、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买受人自动放弃买受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章矿业权转让
第三十六条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十七条各种形式的矿业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三十九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或作价出资。
国有地质勘查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应按勘查时的实际投入数转增国家基金,其余部分计入主管业务收入。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收益做国家资本处置的,应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执行。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但是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外。
第一节出售、作价出资、合作
第四十条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出卖给他人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矿业权作价后,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并按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矿业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矿业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矿业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但在办理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前,均应委托评估矿业权,矿业权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股份制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所上市国的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但应将评估报告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出售矿业权或者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在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后,应当将相应的合同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因与他人合资、合作进行采矿而设立新企业的,可不受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限制。
第四十五条需要部分出售矿业权的,必须在申请出售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矿业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原则上不得部分转让。
第四十六条矿业权转让的当事人须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依转让方式的不同,转让合同可以是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
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
第四十七条矿业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二)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位置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工作程度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转让人和受让人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转让行为,已批准的转让申请失效。
第二节出租
第四十九条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在矿业权出租期间继续履行矿业权人法定的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五十一条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申请书;
(二)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矿业权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地址或住所;
(二)租赁矿业权的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矿业权范围坐标、面积、矿种;
(三)租赁期限、用途;
(四)租金数额,交纳方式;
(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生效期限;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四条租赁关系终止后的20日内,出租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出租手续。
第三节抵押
第五十五条矿业权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
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并从处置的矿业权所得中依法受偿。新的矿业权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应依法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矿业权人不履行缴纳矿业权价款承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六十一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有关法律和本规定所设定的矿业权抵押无效。
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本规定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以非法人组织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比照法人申请探矿权或转让探矿权的程序办理。
论文摘要: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一、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制度与组织建设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中介机构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年至2003年,随着我国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和作用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并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河南省从2004年起开始以资源整合为突破口,以资产为纽带,强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河南省七家骨干煤炭企业的生产矿井数由整合前的65个增加到了151个,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到全省的90%以上,合计年生产能力已提高到1亿吨以上。贵州是我国南方煤炭资源大省,为加快推进煤矿整合重组工作,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贵州省煤炭企业集团重组方案》,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同时,贵州积极引进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本省煤炭资源的开发。2012年《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在山西、内蒙古、河南等重点产煤省区,未来要以大型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控制在4000家以内,平均规模提高到100万吨/年以上。在目前兼并重组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进一步加速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煤炭资源连片开发。
二、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基本情况
在国家煤炭工业发展调整的规划下,河南省政府为推进河南煤炭工业的进一步发展,调整区域煤炭产业结构,发挥省内国有煤炭企业优势,促进河南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在2010年连续出台豫政〔2010〕17号、豫政〔2010〕31号、豫政〔2010〕32号等文件,对省内煤炭资源积极进行整合。作为河南省内的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根据省委、省政府划定的煤炭资源兼并区域,依照集团的发展战略部署,对所划定的58对煤矿按照地域分布,分别以永煤公司、焦煤公司、鹤煤公司为出资主体,在安阳市、新乡市、济源市、鹤壁市成立区域煤炭兼并公司。其中:新乡6对,安阳16对,鹤壁12对,济源17对,许昌(禹州)7对。本文针对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的16对矿井进行了调研,安阳矿区资源整合矿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安阳矿区小煤矿多,产量小,效率低,效益差,后备资源和后备人才严重匮乏,多数小煤矿资源量严重不足,自然灾害严重,16对矿井生产能力合计295万吨,地质储量14567.3万吨,可采储量6113.2万吨。二是安阳矿区水大、瓦斯大,加之矿区已有很长开采历史,部分矿井资源枯竭已进入衰老报废时期,多数乡镇煤矿为复采矿井或不能进行大规模开采的矿井。三是受开采技术和地质资源量条件的制约,开采煤层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生产工艺落后,难以形成规模化开采。四是煤炭企业多而散,组织困难,设备陈旧,产能不足,影响日后的日常工作、后续安全管理、资源配置及开发工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中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资产资源估算不准确,面临定价风险
参与整合重组的两个煤矿企业,合理的成交底价成为双方合作成功的基础。在定价过程中,主要涉及价值评估和价格谈判,价值评估主要通过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而价格谈判则主要通过双方企业合理力争。然而由于对被整合煤矿企业真实情况的不了解,尤其是其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直接影响着估价。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整合过程中,被整合煤矿大多是年产15万吨以下的小型煤矿,而且由于长期停产、停风、停电等原因无法下井,事务所无法进行实地核查。部分被整合煤矿会计资料不完整,账簿设置不规范,基础资料不能作为评估依据。原矿井采用的绝大部分采掘设备并不适应现在的安全生产需求。根据安全需要,部分巷道进行了封闭处理,这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同时整合过程中,发现某些被整合煤矿的可采煤炭资源并没有采矿权许可证上列明的那么多,有高估现象。这些问题都会造成评估不准确,形成定价风险。
(二)财务支付及税务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在整合过程中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整合价格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事务所的评估、审计报告。整合公司在此价格基础上,如何合理筹措资金,如何进行支付,都是整合中要面临的问题。永煤公司在安阳地区整合过程中主要通过现金支付方式进行资金支付,然而,由于现金支付工具自身的缺陷,会给整合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是一项巨大的即时现金负担,公司所承受的现金压力比较大。其次就是税务风险,尽管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炭资源整合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明确了资源整合过程中一些税务征收方面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原因,被整合煤矿资产转让应纳的营业税、原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都存在谁负担、谁缴纳的问题。
(三)融资担保及后期投入风险
在小煤矿被整合后,新成立的合资公司随着国家安全政策的不断加强,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进行融资担保增加投资,而往往由于民营股东不愿继续投资或者没有能力投资,这就会造成因后续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矿井被迫停工停产的局面。
(四)对新成立合资公司的管控及经营风险
在实务中,被整合煤矿往往会占有新成立公司不少的股份,他们因此要派出各类管理人员,并借助自己的地域性优势和其他手段,虽然不控股,但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大的话语权,甚至有时会左右新成立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资源整合财务风险的防范
(一)改善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定价风险
整合企业与被整合煤矿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是定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如何在实务操作中降低风险,是参与整合企业财务人员应该认真思考的。首先,整合企业要积极参与到对被整合煤矿的实地考察中,不仅财务人员要进驻到被整合煤矿,整合企业的技术、生产、安监人员也要积极进驻到被整合煤矿,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资产评估。其次,整合企业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密切配合,对被整合煤矿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分析。最后,还要注意在被整合煤矿的资产盘点中,被整合煤矿代表、资源整合组人员、资产评估机构三方签字;对无法下井核实的资产,如果被整合煤矿可以提供翔实的原始资料,评估机构作出可以评估的决定后,方可评估,否则应推迟这部分资产的评估。
(二)规范资金支付流程,降低资金风险
永煤公司在安阳区域煤矿资源整合过程中,对于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炭兼并重组政策及永煤公司的管理规定,主要做到以下两方面:一是出资问题。安阳区域整合企业在新成立的合资企业中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1%,对于被整合煤矿的出资必须是约定的经评估的资产(不含债权债务)。二是被整合煤矿超出出资部分资产的支付问题。对于这部分资产,被作为新成立合资公司对被整合煤矿的负债,根据签订的合作合同规定,按达到的条件分期支付。
(三)要求股东对后期投资作出承诺和保证
为保证后期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区域公司在与被整合煤矿签订合作合同时明确了新成立的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对外融资需要股东提供担保时,各方应当按照自己的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一方,应将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提供担保的一方。合资公司因技改扩能、安全投入、经营管理等原因需要股东追加出资时,各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适时对合资公司进行增资,不能按股权比例增资的一方,同意相应调整其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
(四)规范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特别约定
一、资产处置的内容
将集团公司的矿山采矿许可权、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和270余亩土地中的91.41亩生产用地出让,其中40亩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投标者中标后按规定必须受让南方公司租赁期间投入资产中经评估的界定内资产,另51.41亩工业生产用地从南方公司按规定受让。
二、资产处置的方式
1.矿山采矿权: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要求对硅灰石集团公司矿山采矿权按协议转让方式出让,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委托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采矿权价款由中标受让方承担。
2.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及40亩土地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
其中:⑴机械设备:委托金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⑵生产区厂房及生活区职工住宅、设施:委托金山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⑶40亩土地:按照2007年《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04元/平方米(约合13.6万元/亩),该宗地总价为544万元,需委托市金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3.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资产:中标者中标后必须按规定受让南方公司租赁期间投入资产中经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认定的资产(需委托金山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
4.中标受让方必须按规定受让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2001年因招商引资原因已过户的51.41亩土地(34274.94平方米)地价181.66万元(按照2001年人和乡地价标准53元/平方米计算)。
三、资产处置的原则
做大做强的原则。资产处置的目的是要加大硅灰石项目的投入,上附加值高的硅灰石系列产品生产线,提高对硅灰石原矿的利用率,达到既延长硅灰石原矿的开采年限,又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四、资产处置的步骤
(一)成立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矿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二)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四)进入资产处置程序。
1.协议出让矿山采矿权
(1)矿山采矿权出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
(2)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请示,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依法按规进入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程序。
2.招拍挂出让机械设备、房屋建筑、土地等资产
(1)拟定招拍挂公告[公告内容应注明招拍挂资产的范围、标的起价(不含手续费)、时间、地点、联系人、报名费及报名条件],委托资产拍卖机构通过媒体在全市进行公告。
(2)进行公开招拍挂,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公司)对矿山资产进行公开招拍挂。
3.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包括:
(1)转让与受让双方和名称与拄所;
(2)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4)产权交割事项;
(5)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6)转让的预设条件;
(7)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8)合同各方违约责任;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资产移交。
1.矿山采矿权协议转让后,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协议转让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价款依据《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号)的规定进行处置的意见,由中标受让方到有权审批的国土资源部门缴交规定的采矿权价款后办理采矿权过户手续。
2.公开拍卖的40亩土地到国土资源部门缴交土地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及款项支付手续。
3.设备、房屋、建筑物、设施等资产,交清中标价款后由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按资产评估明细表与受让方办理交接手续。
4.中标受让资产者,还应按规定支付受让的南方公司评估界定的资产和受让51.41亩土地181.66万元的费用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遗留问题的处理
1.在矿山资产未交接前,继续延顺硅灰石(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方硅灰石实业公司年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费按实际承租时间计交。
5月1日正午,云南省麻栗坡县猛硐乡洒西村一片静谧。41岁的村民陈昌发被葬在自家屋前一座简陋的土墓里。墓前摆着几只新鲜水果,旁边是一块干裂的稻田。
一里开外的一块林地上,挖土机的轮印纵横,沿途堆放着上百包蛇皮袋封装的钨精矿。带路人告诉记者,这里就是引发“420”暴力冲突事件的洒西村出产的钨矿。
这也是陈昌发丧身之所。半个多月前的4月20日,洒西村百余村民为维护其私自开挖的一口钨矿,与警方发生大。陈昌发当场被武警枪击致死,另有11名村民及数名公安、武警在打斗中受伤。
这是发生于麻栗坡县矿产资源整合中的首桩流血事件,却并非村民与政府、矿产企业间的第一次冲突。
麻栗坡矿产整合自2007年2月启动。当月,政府决定将全县167平方公里矿区的一切权益,转让给来自福建的矿产巨头紫金矿业,进行统一规划、开采及经营,以期达到“治理乱开乱采,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兼顾环保与安全”的目标。
然而,被整合的当地17家矿权持有人,多年来以转包、租赁、合作等形式依附于这17家矿权人的数百家企业,以及矿区内所有与矿共生的农民,却不甘多年经营并获益的矿权拱手相让。
紫金矿业不愿陷入矿权转让谈判的泥淖,县政府则急于在2007年末完成矿权重整,向新东家交付矿区,以便换取紫金矿业对全县诸多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践诺。县政府于是走上前台,以行政力强推矿权收购。
事后发生的一切证明,“行政收购”事与愿违,在此次“420”枪击事件前,当地大规模警民对峙冲突不下六起。如今横陈在政府、投资人、被收购者和农民之间的,已是一道难以弥合的伤口。
回望2005年,政府盲目引资,导致上百家形形的投资主体涌入麻栗坡,自发以错综而显失规范的矿权流转方式投入矿产开发。高峰期形成全民开矿的“”图景,就在不远的昨天。现在,从“大放”至“紧收”不足三年,多方俱败,覆水难收。
困境并非麻栗坡独有。自2006年末以来,一场浩大的全国矿产资源整合已拉开大幕,纷繁复杂的矿权评估、收购与重组正在各地风起云涌。麻栗坡个案揭示了以行政力取代市场化矿权交易的高昂成本,暴露出矿权与农民土地权的长期矛盾,或可为当下方兴未艾的矿业大重组警言。
全民开矿
麻栗坡县地处滇东南,与越南西北部接壤,当年是对越自卫反击战主阵地。这个曾因“老山前线”而闻名的小县城也是部级贫困县,耕地稀缺,然而矿产丰富,是中国罕见的高品位钨矿富集区。
早年计划体制下,麻栗坡县仅有少数几家国有和集体矿厂开矿。上世纪80年代末起,私营企业和村民“挖小矿”应运而生。当时矿价低廉,国有和集体矿厂大多亏损,但小矿、无证开采的“私矿”却屡有获利。
为打击私矿,县政府先是规定“一洞一证”,即挖一口矿洞需办一本采矿证。开挖风最炽时,当地曾出现一平方公里土地开挖近百个矿洞、发放数十个采矿证的情形。2000年前后,为纠过往之偏,政府又提出“一片一证”,即一片矿区只许办一个采矿证,同时要求在办理采矿证前先办探矿证。
探矿权与采矿权,系政府对矿产资源的两项最重要的行政许可权。中国矿产资源均属国有,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分别行使所有权,麻栗坡县矿产资源则归县政府所有。政府通过有偿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获取“资源权益金”,构成矿权一级市场。因探矿、采矿权转让价长期低微,自2000年至2005年,麻栗坡全县167平方公里矿区的矿权,被当地企业及外省投资人瓜分一空。17家企业总计获得23项矿权,其中探矿权12项,采矿权11项。
2005年堪称分水岭。当年钨矿价轮番飙升,最高时达每吨28万元。“以前2万元一吨我们都有钱赚,现在一下子翻了十多倍,等于一开机就有90%以上的利润。”麻栗坡县一家矿业公司老板告诉记者。厚利令麻栗坡采矿业空前繁荣。“2005年,基本上是全民皆矿。”一名县政府干部说,“公务员、大小业主、老百姓、外地老板,纷纷找钱开矿。”
从“大放”到“紧收”
然而,地方政府并未获得实惠。
麻栗坡政府早年向17家企业发放探矿、采矿权证,收益原本微薄。依据法律,政府还可向矿企征收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两项收入,构成政府在一级市场出售探矿、采矿权之外的重要收入来源。
资源税,是按产矿量的一定比例征收;资源补偿费,则从矿企销售额中收取。由于麻栗坡政府对当地矿企监管不力,兼之普遍的公务员参股,大部分矿业公司都能想法设法逃税,一些矿企甚至成立数年而从未上缴过一分钱利税。政府坐拥富矿而税费低微。2005年,最新一轮钨价牛市的开端年,麻栗坡县政府的财政收入依然停留在区区4700万元的水平。
另一方面,因早年发放“两证”较为粗放,麻栗坡县的矿权所有人并非都是具备开矿资质的企业,“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无序生产场景随处可见,资源滥采、违规排放屡屡发生,“全民皆矿”更是令当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在县政府看来,自身从矿业所得微乎其微,却要为环境治理支付高昂成本,可谓得不偿失。为变资源优势为财税优势,2005年10月,麻栗坡县招商局大举招商引资,要求当地钨矿企业引进资金和技术,改造原始落后的生产技术。此举,在于提高矿业产量,转由企业承担环境成本,增加政府税费收入。
因早前全县矿权业已在一级市场售罄,此番招商引资,显然只能在矿权二级市场腾挪。即便如此,上百家投资商仍从全国各地迅速涌向麻栗坡,通过向全县17家矿权持有人承包、租用及买断部分矿区的方式,或与既有矿权人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在各矿区大举挖洞设厂,投资额从数百万元至上亿元不等。这波引资高峰,令麻栗坡原本单一的17家矿权人,借由活跃的矿权流转而衍生出大量新的矿权主体。
“我们来以前,当地大部分矿产公司虽有矿权,但没钱也没技术探矿采矿,公司老板都是开摩托车的;通过向我们收取承包费或租赁费,他们发达了,现在出入都开高档轿车。”一位来自福建的投资人说。
从2005年10月大举招商引资至2006年中,蜂拥而至的外来投资商们将麻栗坡矿业开采再度推上高峰。最高峰时,全县矿区有上万人参与挖矿及加工。“新矿权人”本着强大的利益驱动大干快上,之前无序开采、破坏耕地和林地的情况反而进一步加剧了。
然而,大干快上的景象并未延续太久。不断上升的矿价令越来越多的矿区农民加入到采矿大军。由于无钱向拥有矿权的企业承包租赁,村民们开始不断私挖乱采。“有些村民干脆抢矿,企业挖出矿来,他们直接背着竹篓上来抢。”一名当地矿企老板说。
为阻止村民无证采矿,2005年以来,当地政府多次派员上山没收、摧毁农民的简易开矿设备,双方剧烈冲突屡屡发生,群众“闹事”事件增多。
2006年6月,为防局面失控,麻栗坡县一纸通知勒令所有矿企停产,要求各矿产企业照顾农民利益。年底,各矿产公司正在积极等待复产,国务院下发《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下称“108号文”)。全国矿产资源整顿大幕开启。
紫金矿业入场
在麻栗坡县政府眼中,“108号文”正是其盼望已久的经济腾飞机会。
历经“全民皆矿”、招商引资,麻栗坡引进的各类矿企依然规模偏小、技术偏低,对当地财政贡献有限。同时,因经济实力不济,这类企业也无力解决恢复植被,治理水土流失等问题。一些厂家甚至直接将污水废渣排入出境河流,引起越南方面的多次交涉。
早在2006年上半年,紫金矿业、江西钨业、云南铜业等国内大型矿业集团已先后接触麻栗坡县政府,有意整合当地矿产资源。至年底,国务院“108号文”的颁发令麻栗坡县政府下定了决心。
2006年底,麻栗坡政府由县长带队,到上述几家矿业集团考察。“当时县政府就比较偏向紫金矿业,觉得他们条件最好。”县里一位曾参与考察的官员告诉记者。
2007年1月,麻栗坡政府向国内25家大型矿企发出整合该县矿产资源的邀请书。随后,云南锡业、紫金矿业、江西钨业、云南铜业、湖南有色等八家企业提交了整合方案。
此后经过三轮评议,政府最终选定综合得分第一的紫金矿业作为惟一整合方,当场签订了协议书。
“ 我们看中的是麻栗坡钨矿资源的前景和潜力。”谈及当年的竞标,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他相信麻栗坡将成为新的钨业基地。
紫金矿业(香港交易所代码:2899;上海交易所代码:601899)是香港、上海两地上市公司,国内最大的矿产金生产商,也是近年来在国内外大举并购扩张而迅速崛起的“矿业新贵”。
一家曾参与评议的企业高管告诉记者,坐拥资源优势,适逢钨价大涨,麻栗坡县政府“狮子大开口”,对竞标人提出很多附加条件。据悉,紫金矿业的承诺包括:“十一五”及“十二五”期间无论赢利与否,每年须向当地财政上缴数千万元税费;出资设立麻栗坡教育扶贫基金;出资对矿区村镇实施“新农村建设”;赞助建设县医疗康复中心、县城中心广场,以及参与投资办学、在当地建四星级酒店等。
麻栗坡县一位官员估计,紫金矿业为收购矿权、建厂投产、环保治理以及支持当地公用事业,至少需要拿出17亿元。
2007年2月,在协议签订后数日,注册资金1亿元的麻栗坡县紫金钨业公司(下称紫金钨业)宣告成立,县政府以矿产资源作价占股51%,紫金矿业出资占股49%。当年11月,紫金矿业大举增资,合资公司注册资金增至10亿元,紫金矿业持股85%,县政府及当地一家矿业公司分持10%、5%的股份。
随后,紫金钨业在当地陆续开设了六家子公司――金荣、金玮及金果三家,负责开采全县钨矿资源;金汇开采铅、锌、锡等钨矿伴生矿;金元开采硅矿;紫金钨制品公司则从事钨产品深加工。按协议规定,六家公司将垄断麻栗坡县所有矿产的开发、加工与经营。
“新矿权”估值之争
紫金矿业的排他性进入,意味着麻栗坡矿业格局的重新洗牌。
此次整合共波及矿区三个乡镇11个村委会112个村民小组的近2万人,涉及原有矿权人17家,外地投资者上百家,以及由当地村民私挖的难以数计的矿洞,涉及矿区面积130平方公里左右。
整合触及三方既得利益主体,包括17家原始矿权人、上百家借2005年前后招商引资而来的“新矿权人”、依附矿区土地而生的村民。在来之不易的矿价上扬周期中,所有利益方均对紫金矿业的整合抱有恶感――“好比一个人好不容易开上车,刚进高速路口,路就被炸断了。”一家矿权公司的总经理如是形容。
紫金矿业深知整合之难。在接受麻栗坡政府一系列苛刻的投资要求后,紫金矿业在合作协议中提出,政府须负责对当地矿业秩序进行整顿。
“麻栗坡矿业开采的历史状况摆在那里,如果我们直接去跟大大小小的投资人谈收购,是谈不拢的。”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向《财经》记者表示,“整个矿产秩序非常混乱,股权太复杂,有的矿井可能已经转包三五遍,跟谁谈?肯定只能归拢跟有矿权的17家企业谈。”
而麻栗坡县政府早有此意。在政府看来,矿区村民无证私采,虽在整合之列,政府却无需付出多少代价。“新矿权人”之权益,原本就附着于17家矿权持有人。因此只需将17家矿权人列为收购整合对象。
于是,政府决定对17家矿权人属下矿业资产作统一评估。而后在政府主持下,由紫金矿业分别与17家企业进行收购谈判。
2007年3月起,政府主导下的矿产资源整合进入评估程序。评估分为三阶段:首先要求各“新矿权人”自报家产,汇总至17家矿权人处。结果,上百家投资者共报出总额上千亿元的资产。据悉,麻栗坡县一位领导对此嗤之以鼻:“这是不可能的!”他在一次大会上表示,麻栗坡县哪怕有一家资产超过50亿元的企业,则它对县财税收入的贡献将达到6亿-10亿元,“但实际上我们每年从矿企收税总共才不过2000多万元!而我们每年用来整顿矿山秩序的钱超过600万元。”
评估第二阶段,是由政府主导,委托两家评估公司作资产核查。据多家被评估单位称,资产核查本身“基本上是走马观花,错评漏评比比皆是”。
为时一月的资产核查结束后,评估程序进入最为关键的计算与评审阶段。三个月后,评估报告出炉,估值大大低于被收购人预期。
事实上,此次评估不仅针对17家矿权持有人,也对在矿权二级市场流转形成的“新矿权”进行估值。而按中国现有矿产资源法规,对矿权在二级市场的流转一向界定模糊。尽管矿权自发流转早已普遍存在,却长期缺乏法律保障,以承包、租赁、合作、买断等诸多形式形成的“新矿权”,向来难以获得确切估值。
正是在产权界定估值的模糊地带,麻栗坡县政府与多方被收购对象的矛盾加剧。为保整合如约完成,县政府强行规定:对找人说情的,每次对其资产缩水100万元;对在前三轮谈判中不能达成协议的,“将对被整合方企业资产进行缩水”;对私下串联或不配合者,“县政府将逐级上报终止其矿权”。
几乎所有的矿权人、“新矿权人”均认为政府此举不啻于强买。据一位不愿具名的当地官员称,麻栗坡县政府认为,市场化的逐一谈判,一来会因成本过高而赶跑投资整合者,二来“太浪费时间”。
洒西流血事件
麻栗坡矿业整合中,对转包后“新矿权”的评估收购显系最大难点。而麻栗坡紫金钨业一位高层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村寨群众不理解”,是此次整合的另一大难点。
发生于猛硐乡洒西村的“420”流血事件,正是矿区村民与政府、矿企三方长期矛盾的一次最恶性的爆发。
洒西为苗族贫困村寨,全村有46户人家,150人左右。在麻栗坡全民采矿热潮中,2007年4月,洒西村民也凑了十余万元资金,在村内挖了一口私矿。
开挖仅两月,这口私矿就被政府叫停。与此同时,麻栗坡县矿产评估正在进行中,洒西钨矿既属无证开采的私矿,自然不在政府评估收购之列。
至2007年末,洒西村民发现,紫金钨业旗下的金玮公司试图挖一条路通向这口矿,遂群起阻拦,要求金玮先补偿再开矿,遭拒。
其后,县政府人员屡到村中做工作,但洒西村执意要求补偿。最初村里开价5亿元,后来降为2000万元。“但政府一分钱补偿也不肯给。”知情人说。
时至今年4月20日,金玮公司在洒西村附近的第一选场开工。当天下午1时许,村民闻悉后再次赶到现场阻止。
据在场者描述,当时到场村民约百人,部分男子身背长刀,也有人手持棍棒。一小时后,40辆警车满载数百名武警、民警和保安来到现场。跟随而来的还有县、乡的领导。
猛硐乡党委书记先向村民喊话,要求配合,因为“今天无论如何都要开挖”。村民起哄,要求先补偿再挖。县、乡领导劝说无效后退下,武警开始列队向前。
“村民们都往前挤,堵在武警的盾牌前不让他们继续前进。”一名在场者向《财经》记者描述。推搡中,有村妇倒地,冲突加剧,随后有公安及武警受伤。武警随后鸣枪,村民陈昌发身中两弹当场身亡。另有九个村民中枪伤,两个村民被打伤,伤者随后被捆绑送院。当天傍晚,约25名村民被押送县公安局。
事实上,在洒西事件之前,村民与政府、开矿者之间已有过多次激烈冲突。“2007年以来,县委政府因矿业整合闹事出动武警及公安,起码有五次以上。”麻栗坡县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
矿区村民与政府、矿企三方的矛盾由来已久。麻栗坡县天保乡一位村民向记者表示:“矿业公司在我们的地上开矿发财,我们祖祖辈辈守着矿山,却只能忍受开矿造成的恶劣环境,山体被挖坏,沟渠被挖断,水田变旱地,林地减少。我们怎么办?守着富矿饿死吗?”
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然而,当开矿损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如何对后者进行补偿?相关法规至今未作出详细规定。无论如何,矿区农民基于土地权的自我保护和争利意识无可回避,生硬执法只能激化矛盾,加大成本。
5月6日,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从福建飞赴云南,拟在一周内遍访集团在云南投资的众多矿产项目,重点将是麻栗坡县的钨业项目进展。
这家由福建省上杭县属矿业公司改制而来的企业,2003年于香港上市,今年4月又回归A股。借助IPO融资,紫金矿业先后在全国20个省区和海外投资,大举收购矿权,组建近百家公司,迅速崛起为中国控制金属矿资源最多的企业。
“过去我们自己探矿、采矿,但在新一轮发展中,需要收购重组一些有潜力的成熟的矿业公司。”陈景河对《财经》记者表示,自己探矿、采矿周期至少要五年,而投资者对五年后才产生效益的项目,“不会感兴趣”。
资本市场的收购意愿与实力,与地方政府重组矿业资源的意志,在国家推动矿产资源整合的大势下看似融为一体,然而实施并不容易。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7年末,全国2954个矿区中已有953个完成了整合。虽然国务院“108号文”强调矿业整合须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原则,但不少地方政府实则采取“政府主导,强行运作”的办法冲刺,并视之为“高效率整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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