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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2 17:09:21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条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四章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风险补助

第二十四条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六章投资保障

第二十八条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二十九条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

(四)指导、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 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 已经从1998 年的1600 万元上升到2006 年的10.53 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 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 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 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 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 年2 月20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 月6 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 年底,这3 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 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 位, 建信基金排名20 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 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 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3篇

针对我国PE 市场快速发展的现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于2008 年正式推出PE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这是国内银行首个针对私募股权投融资领域的综合金融方案。该方案通过“财务顾问+托管”的服务模式,为PE投资机构和成长型企业搭建PE 投融资的合作平台,提供融(PE融资支持)、投(PE 投资支持)、管(PE 管理支持)、退(PE退出支持)、保(PE 托管支持)、智(财务顾问)等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实现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合理匹配。截至2008 年7月,浦发托管的私募基金规模已超过100 亿元。

那么,浦发在PE 综合金融服务上有何独特之处?

共赢平台

目前,有一些银行也推出了PE 业务,但大多提供的仅是托管服务。而PE 金融服务方案是以“财务顾问+托管”作为基本服务模式,以财务顾问为切入点,然后加入N 个产品的支持,即“财务顾问+托管+N”的全方位服务模式。这种服务不仅是对PE 产业链的整合,也是基于企业生命周期特点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工具的一个整合。通俗地讲,就是根据企业的生命周期,从设立、初创、成长、发展、成熟、衰退等各阶段的融资需求来提供相应的商业银行服务;根据PE 的生命周期,从募集、投资、管理到退出提供投行服务。在这两条生命周期线之间,浦发试图搭建一个合作共赢的平台,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无缝对接。

在浦发,客户群体的相对质量比较高。从2008 年第一季度来看,浦发全国范围内的公司类客户数量达到40 万户之多,但银行不良贷款率却仅为1.38%,这充分体现浦发对于公司类客户风险控制的能力,也说明与浦发银行建立业务合作的公司类客户的质地较好。当前,许多创司正是看中这点,积极与浦发合作,挖掘潜在客户。

与此同时,浦发首先会根据客户的融资意向,进行推荐。在PE 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中,浦发为客户提供包括信贷支持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如贷款、股权融资、夹层融资、上市、并购重组、转让退出等财务顾问服务。

价值发现

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企业,银行的价值其实早已超越了资金提供者的简单金融媒介功能。

中小企业本身的融资能力和融资规模都比较小,它们需要快速的发展,传统的信贷很难满足他们的需要,因此,浦发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会结合企业的特性,提供组合型的融资服务,这对企业的发展是很有价值的。

首先,身为全国性的股份制银行,浦发利用优势,为企业的价值提升提供一个结构性融资的互动和联动机制。例如,A 公司在甲城市,同时,在乙城市也有经营实体。如果A 公司的资质不符合授信条件,那么浦发就可以通过异地公司的担保和联动,使其满足授信条件。

其次,浦发在与PE 合作的过程中,会适当借鉴投资银行的价值发现手段,为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提供“雪中送炭”的服务。

如某企业处于初创时期,紧缺资金,其自身的经营规模较小,要获得传统的信贷支持和引入PE 服务都很难。但浦发看好该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发展模式。在基于对该企业整体未来价值的判断分析上,浦发承担一定的风险压力,通过财务顾问的增值服务以及完善的产品服务线,如中小型企业成长型服务方案、贸易融资服务等诸多“助推器”服务手段,使企业发展得到一定的信贷支持。企业依靠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获得持续发展的时间和空间,进而具备吸引PE 投资的一些基本条件。

通过PE 资金的注入,企业得以进一步快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之后,浦发再基于PE 金融服务方案为其提供一系列的增值配套服务。这就属于“锦上添花”了!

编者按:面对琳琅满目的金融产品,企业如何选择?本刊从2009 年第1 期开始,增设“产品”栏目,希望对企业选择和使用金融产品有所帮助。

浦发PE 之路

浦发对于PE 的关注可以追溯到1998 年。当时上海市为扶持和促进上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创业投资事业,专门成立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上海市科技创业投资资金,浦发作为托管银行负责对该资金的托管和监督。这是浦发首次与创投进行业务合作。

由于国内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监管机制,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PE 投资业务,浦发银行多以财务顾问的角色参与其中。

2002 年,浦发积极参与中国和比利时两国政府合作设立的中比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成立等工作,并于2005 年1 月成功担任该基金的托管银行。该基金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比两国政府及商业机构共同注资设立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以股权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具有高科技内涵、处于成长期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可见,浦发在PE 这个领域中早有作为,并在托管业务方面形成了一定的特色。

2005 年投行业务部成立之时,浦发设立相应的财务顾问专业团队,提出开展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财务顾问业务,为成长性企业提供除商业银行贷款以外的股权融资。

2006 年3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行,从而为国内商业银行进入PE 市场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也就是在这一年,浦发开始全面推进与硅谷天堂创业投资公司的合作。浦发不仅积极参与硅谷天堂PE 基金的设立、组织形式的构建、托管人的引入等方面,使之成为当时国内第一个“阳光基金”,而且在硅谷天堂业务模式转型、投资项目推荐、被投资项目的互动发展、由区域走向全国的业务拓展等方面也进行了多层面的合作。在这次合作的过程中,浦发PE 综合金融服务的雏形逐步显现。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4篇

关键词:投资银行 资本规模 业务创新

国际上,投资银行的界定存在地域差别,美国称之为投资银行,英国称为商人银行,在我国和日本称之为证券公司,其在各国的业务范围也不尽相同,投资银行作为市场的基本中介,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企业集中形成规模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我国投资银行只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其在业务范围、资产规模、风险防范能力等各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相当大的差距,借鉴国外投资银行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有着巨大推动作用。

一、国外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20世纪70年代末特别是80年代以来,由于信息技术的进步,金融监管的放松,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动了西方投资银行在业务领域的不断创新,朝着全能化、国际化、网络化、智能化、专业化和集中化方向发展,这也是投资银行分散风险的必然要求。目前,西方国家投资银行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阔,除包括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交易等传统业务外,在全球范围还开展企业并购、私募发行、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品、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租赁,证券抵押融资、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业务。

美国投资银行业在世界上最为发达,世界一流的投资银行大部分都集中在美国,以美林公司为例,其业务收入主要包括:(1)利息和股息收入,主要来自美林公司持有的股票分红和提供短期贷款获得的利息;(2)佣金收入,主要来自于上市证券交易、共同基金销售、货币市场交易、期货市场交易及场外交易等;(3)主要交易收入,主要是参与股票、债券、外汇及掉期、衍生投资工具而取得的收入;(4)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包括承销各类证券和债务重组,并购活动及其他咨询等服务收入;(5)资产及投资组合管理收入,包括管理资产、托管服务、咨询服务、中转服务、按揭服务、人寿和养老保险以及各种信托活动,而英国商人银行与美国投资银行不同,英国银行业是典型的混业经营模式。英国商人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白具特色的商人银行业务,包括:批发银行业务,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公司等的大额中长期存贷业务;与公司有关的金融服务,如为股票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充当财务顾问;和投资管理业务包括养老基金管理和信托基金管理。除此之外还开发了其他业务,为客户及小型投资者提供单位信托,投资信托业务,开展分期赊购。租赁和财务,保险经纪业务和包括金银交易在内的金融交易等。其业务范围远远超出传统的证券商的业务范围。

各大投资银行在业务拓展多元化、国际化的同时也充分注重其自身的专业化,如在美国大投资银行中,美林证券主要从事证券的全球发行与承销以及组织项目融资、产权交易和为个人投资者提供经纪服务;所罗门兄弟公司主要从事商业票据发行和政府债券交易,其经纪业务主要是为机构投资者服务;摩根斯坦利主要倾向于传统的承销公司证券业务,高盛除组织辛迪加包销私募债券以及并购重组顾问外,还主要经营美国的商业票据发行;而规模较小的证券公司就突出优势专业化发展,如美国折扣经纪公司等。

二、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投资银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目前除100多家各种规模的证券公司外还有上百家从事证券业务为主的信托投资公司,就他们所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来看大都局限于一、二级市场的传统业务即各证券的发行,承销和经纪业务。这两年,少数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开始涉足基金管理、项目融资、公司理财等业务,但就全国范围来看与发达国家投资银行相比较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资产规模小,国际竞争力不足

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由于发展历史短,受市场发育不成熟、融资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资产规模普遍很小。截至2005年12月,我国前十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计418.8亿元,全国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也只有87亿元,最小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金不足3000万元。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的资本规模平均为几十亿美元,像美林集团、摩根斯坦利等超大型投资银行甚至达几百亿美元。资本资产规模小必然导致抗风险能力不足,开拓新业务能力弱,无力开拓国际市场同时也限制了其抵御国际竞争的能力,从而制约了我国投资银行业的持续发展。

(二)机构数量众多,缺乏行业集中度

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随着战后经济和金融的复苏与成长,各大财团的竞争与合作使金融资本金越来越集中,投资银行也不例外。各大投资银行业纷纷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手段扩大规模,如美林公司与怀特威尔德公司的合并、瑞士银行公司收购英国的华宝等,大规模的并购带来了投资银行的业务高度集中。1999年,美国25家较大的投资银行中,最大的3家、5家、10家公司分别占市场证券发行的百分比为41.82%、64.98%、87.96%,而我国的投资银行数量众多,到目前为止有120多家证券公司,此外还有上百家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公司。这些公司的竞争手段和服务模式基本相同,导致市场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严重,行业集中度较低。

(三)业务品种单一、结构趋同化,业务创新能力不足

美国证券业收入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而我国证券公司具有业务单一,结构高度趋同的特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收入主要由证券承销、证券经纪和证券自营业务构成,经纪业务收入比重虽逐年下降,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格局基本没有改变,承销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比重也较高。这三大传统业务在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最主要利润来源中占到80%以上,且创新型业务(企业并购重组等策略)和延伸型业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与国外相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各证券公司情况大致相同。由于收入来源高度依托于传统型业务,使我国证券公司的利润水平极大受制于二级市场的繁荣,波动较大,其风险可想而知。

(四)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高层次人员匮乏

众所周知,投资银行业是典型的智慧密集型产业,在投资银行里最宝贵的资产是具有高层次专业素质,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缺乏优秀的投资银行业人才是困扰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国际投资银行巨头拥有高素质的投资银行家,他们思维敏捷富有挑战精神,有深厚的管理金融和财务理论功底和丰富的行业经验。相比之下,我国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不少,但专业人员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却很少,使我国投资银行综合竞争能力不高,无力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竞争。

三、发展完善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资产规模的程度,中国投资银行业要想与国外投资银行相抗衡必须扩大其资本规模

1 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推动证券公司上市,增强资本实力,发行中长期债券,筹措中长期资本,通过同业拆借、国债回购等融资方式解决对短期资金需求等等;2 通过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参股、收购、兼并实现资本扩张;3 采用西方国家金融业发展的普遍趋势,促进投资银行业与产业之间的资本渗透与融合;4 通过投资银行间的兼并重组,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

(二)调整我国投资银行行业构架

通过兼并联合等方式对我国证券公司重新整合,组建一些从事综合业务、全国性的大投资银行,而将其他的中小型投资银行改造成地区性专业性的投资银行,这样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整个证券市场的集中度,提高证券市场整体效率,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注重业务创新,实现业务多元化趋势,同时注重特色化经营

(四)在加强投资银行专业人才培养,建立高层次创新队伍的同时加强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管理,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以降低业务创新中的风险

四、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创新领域

鉴于我国目前的国内政策,以下业务应该作为发展重点:

(一)巩固发展传统业务,加快业务创新

首先在证券承销业务方面,注重发行方式的创新,对发行法案、路演、询价、承销和超额配售均须有创新;在服务内容上,要推广保荐人制度,延伸承销服务期限;在承销品种上,投资银行可以在发行具有期权期货概念的金融工具,如嵌入期权的债券、可赎回债券上进行创新。其次在经纪业务方面,注重交易方式的创新,如大宗交易的场外撮合形式;大力发展网上经纪业务,建立和推广证券经纪人制度即可有效抵制各种不规范行为和避免各种不正规投资给市场带来的问题,又可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

(二)发展并购业务及相关的全方位企业财务顾问服务

并购重组已成为调整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投资银行可以充当并购计划中企业需要的财务顾问或,因此作为服务的中介,投资银行迫切需要进行并购业务创新。除并购重组顾问业务外还包括投融资顾问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理财顾问业务、管理咨询顾问业务等开展全方面的顾问业务。

(三)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

资产管理是传统业务之外规模最大的金融服务,是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券商应大力发展资产管理业务,走大资产管理路线的同时要注重组织构架、产品设计、投资理念上的不断创新,建立起科学的管理机制、健全的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制度,便于从整体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更好地取信于资产委托人,树立起自身良好的品牌形象。

(四)开展项目融资服务

项目融资一般要涉及到众多利益主体,投资银行在其过程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为资本的供需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并针对投融资双方的需要和特点设计㈩能够平衡双方利益的融资结构和证券产品,本身也可参与贷款。因此,投资银行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将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国家经济建设。

(五)尝试风险投资业务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风险防范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75-03

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是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的关键。随着金融改革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天津市新的金融活动不断涌现,但与传统业务相比其运营也存在一定风险。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创造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风险隐患,这为我们提出了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课题。本文重点从天津市金融机构的发展、机构创新的形式分析创新带来的风险,并提出监管建议。

一、天津市金融体系走向市场化,融资形式不断创新

作为国务院首个批准的金融试验区,天津市已基本形成了多功能、细分工、中外资金融机构并存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除传统的银行、保险、证券业之外,近年来,随着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实践的不断深入,一批新兴的金融活动不断涌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新兴金融企业。

(一)银联公司的成立搭建了银行之间、银行与商户之间的交易平台

目前,全市已有4万余家商户和7万余台POS终端能够为广大持卡人在衣、食、住、行、游、购、娱等方面提供银联卡支付结算服务。同时,为满足市民日益多元化的需求,银联公司也大力推进各类基于银联卡的创新支付服务。广大市民可通过银联卡缴纳电话费、燃气费、水费、电费和交通罚款,充分享受银联卡带来的便利。

(二)财务公司的成立提供了企业集团内融资的平台

财务公司是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为本集团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具有融资、投资和中介服务功能。

目前,全市共有中石化、天津港、摩托罗拉和渤海集团四家财务公司,其主要业务范围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间的存贷款业务、票据业务、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等。财务公司的成立对于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起到很大作用。

(三)小额贷款公司解决了小额贷款客户融资难的问题

为了向农户、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解决他们融资难的问题,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新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蓬勃发展。小额贷款不强求抵押,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还允许客户自由选择还款期限。这对大型银行是一个挑战,会促使银行改善对基层的金融服务。

(四)基金公司以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融通资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风险

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近年来,天津市积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滨海船舶产业投资等基金公司。完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工商注册和税收政策,支持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区。

(五)保理公司的出现化解了进出口商的交易风险

“保理”又称“保付”,保理公司对商品交易中的供应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和购买,并向供应商提供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和坏账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目前天津市的瀛寰东润(中国)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泰安国际保理等大型保理公司,主要对出口型企业应收帐款进行管理。负责为出口商催收应收帐款,对进口商付款承担100%的担保。与托收和信用证等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业务很大程度上化解了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的风险。

二、天津市主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存在的风险

金融体制的市场化以及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产品的风险性,风险的深度与广度均在扩大。

(一)银行卡的使用增加了“套现”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全球银行卡产业发展最快、最具潜力的国家之一。银联卡的诞生在产生一系列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大多数POS机发放机构没有定期对使用POS机的商户进行监察,一些“套现”公司打着正规公司的名义暗中从事信用卡套现活动,从中收取套现金额0.8%至3%不等的佣金。由于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一现象,信用卡套现目前仅仅是“违规”,而不是“违法”,这就让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

(二)财务公司的运营风险高于大型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的运营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财务公司资金的规模小、来源少,制约了财务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财务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集团公司内部各个单位的长期、短期存款和委托存款,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少,而且资金规模偏小,多数财务公司注册资金只有几亿元。于是财务公司的运营活动必然受到集团公司的行政干预;由于资金规模比较小,金融职能有限、运营能力比较低,业务量少,收益必然比较少。

(三)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融资形式,资金短缺风险较大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共存款,这种“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一定的风险。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利息收入。按照相关规定,贷款利率一般在国家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3.5倍左右,这一价格要求与民间借贷市场的报价相去甚远,也压缩小额贷款公司利润空间。因此,资金短缺是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

(四)基金公司运营的不规范加大了经营风险

目前全市共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400多家,其增长速度令人瞩目,但基金公司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使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基础不牢固;对基金机构的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基金公司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治理有缺陷、风险衡量技术不足。

(五)保理公司作为新兴金融结算手段存在较大市场风险

国际保理是一项新的国际结算手段,近年来它在世界各国的国际贸易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天津市的保理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业务开展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

首先,保理法律法规不健全。至今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指导和监督天津市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各商业银行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其次,天津市保理业务的范围比较窄。目前保理业务的种类主要是对进出口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有追索权的双保理,至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对于绝大多数相关保理商来说,则难以提供。主要是目前尚无保险公司为保理商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提供保险,这就意味着保理商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从而使得风险成本增加,实际收益率下降。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发挥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职能,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

1.及时调整监管范围,充分发挥协会职能。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监管局自成立后,更加侧重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业务的监管与规范,对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兴金融活动的监管尚有待跟进。为保证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监管范围,跟进新兴金融活动,及时提高监管的应变性。

对于创投基金企业而言,应努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监管、指导、沟通、协调、研究、维权、培训等职能,体现其作为管理部门助手、企业帮手的作用,搭建政府和企业沟通的桥梁。

2.加强对金融创新企业经营风险的监管。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3.加强对财务公司运作的企业资金规模的管理与指导。要搞好财务公司的运营,有力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就要加强对财务公司资金规模与经营风险的监管。财务公司应该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产品、新服务项目的开发,保证财务公司运营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同时应加快财务公司跨国业务的步伐,放开对财务公司的种种限制,使财务公司加强对外合作,寻求社会化服务,做到融资有道、经营有路,才能发展有望。

(二)加强新兴金融活动立法,为金融创新提供保驾护航功能

一是规范创新规则。金融创新不是无序创新,而应在一定的规则内运行,要通过立法或管理条例等形式,规定各种创新、程序、保护期,使创新有规可循。二是建立完善的创新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企业要转变观念,重新定位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充分发挥其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创新业务法律风险的功能。三是尽快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金融创新风险的有效处置建立公共安全设施。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不容忽视,因此必须预先建立相应的公共安全设施。这不仅有利于及早防范和处置因金融创新失败引致的风险苗头和风险隐患,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处置,抵消和控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信心。

(三)突出特色,打造优势,培养人才,与传统金融企业实行错位经营

新兴金融企业要想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与发展,就应当做到经营理念超前、管理技术先进、服务领域广泛、人才优势显著。应当不断创新业务品种,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与传统金融企业实行错位经营,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在赢得发展空间的同时,为服务社会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J],《中国金融》,2006。

[2]祁敬宇、祁绍斌,《金融监管理论与实务》,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3]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6篇

关键词:高新区 企业孵化器 盈利模式 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222-03

企业孵化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全国各地已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孵化器及其网络,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软件园等,并形成了北京、上海、北方、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和华北等区域性孵化器网络。

企业孵化器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自身的盈利能力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和前提。根据中国百家孵化器调查报告的统计结果显示,中国的孵化器目前的收入结构总体上仍然以房租收入为主的孵化器占41%,政府补贴含返税为主的占27%。投资收益和其他增值服务收入目前还没有成为绝大多数孵化器的主要收入来源。

目前,一些发展较快的孵化器的增值服务收入日渐成为其另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例如大连创业中心、上海科技创业中心、洛阳创业中心、东湖创业中心、深圳南山创业中心、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等,这些增值服务收入共同维持孵化器的日常运营。而如何更好的促进和加强其盈利能力是当前企业孵化器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一、盈利模式的创新

孵化器和加速器的主要功能都是孵化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培养企业家、促进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其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公益性方面。要按构建科技企业成长路线图全程孵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积极拓展、创新传统孵化器“场地租金+增值服务”的营利模式,在迅速做大孵化器和加速器经营规模同时、逐步完善经营模式,努力探索并构建起切合高新园区特点的“孵化器+孵化基金+产业化基地(加速器)”的新型营利模式,确保高新园区孵化器健康持续的发展。

1.以孵化器服务创新为发展基础。按“创业导师+专业服务+天使投资”发展方向,逐步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打造高水准的孵化器,做强做大孵化器主营业务,稳步提高综合服务在总收入中的比例。通过积极引进科研成果进行孵化、转移和产业化,源源不断地培育出市场前景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投融资业务的开展储备丰富、优质的科技企业资源。源源不断地向加速器和社会输送高成长性的科技型“蹬羚”企业,为加速器的建设运营提供数量足、质量优的企业资源,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孵化器经营服务收入。

2.以孵化基金(天使投资)运作为核心的投融资业务作为孵化器事业发展的助推器。通过配套的孵化基金的专业化运作,逐步整合战略合作伙伴的资源、完善孵化器的投融资服务功能,采取孵化基金投入、租金转股等方式投资参股在孵初创期科技企业,与在孵科技企业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互动发展机制,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使投融资服务迅速发展成为一项核心业务和收入增长新一极。借助投融资服务功能的完善和业务的做大、做强,聚集并整合创新、创业资源,推动孵化器和加速器事业的快速发展。

3.以产业化基地(加速器)作为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倍增器。采取建立与孵化器配套的产业化基地(加速器)方式,为从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充裕的物理发展空间,更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服务,借助这种接力式企业孵化流程的再造,留住并掌握这些优质科技企业资源,通过与这些企业的互动成长,实现企业孵化器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加速器的建设与运作,通过经营管理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场地面积规模,实现物业租赁收入的稳定增长。并建立起为入驻企业服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投融资等服务体系,使加速器服务体系发展成为增值服务收入的新亮点。同时,借助对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继续采取孵化基金投资入股、租金折股等方式投资参股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借助战略合作伙伴的资源、被投企业的成长带动开发院的业务发展和资产增值,在时机成熟时,再以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等方式变现退出,获取满意的投资回报。

二、投融资模式

不同类型企业孵化器可根据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模式,在孵化器发展的初建期,孵化器工作以行政服务为主;进入成长期的孵化器,开始其“种子”资金的正常运行,经过三年以上的运营,开始有个别毕业企业的回报了,于是就注重培植孵化器自身建设与扩张;当孵化器进一步发展到扩张期和成熟期,它作为投融资平台,就必然通过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适应其进一步持续发展的需要。孵化器作为风险投资机构的出现是其发展过程的一大转折,是它上升到新平台的标志。在这一阶段上,孵化器不仅是一个风险投资商,还是一个融资平台和天使投资者。因此,孵化器作为风险投资机构与一般有风险投资机构是有明显区别的。一是投资资金所有人和投资资金管理者不同,孵化器作为风险投资人的资金是孵化器自身拥有,其投资资金一般是自己在运作;独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资金是投资机构拥有的,所投向孵化器在孵项目的资金一般委托孵化器或专业的基金管理企业运作。二是投资项目所处的阶段不同,孵化器风险投资是在项目的初创阶段就进入,跟踪到项目的成长阶段;独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对项目的初创阶段不感兴趣,只对发展潜力好的项目成长阶段开展投资。三是投资项目的筛选判断不同,孵化器投资项目是自己对入孵项目的筛选的再筛选,相对可靠;独立风险投资则是依靠基金管理企业或孵化器对所提供项目的技术、市场判断基础上做出的投资决策。

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是集公益性与效益性于一致,服务与投资统一于一起的组织,企业化后的孵化器在坚持公益这一基本目标不变的前提下,应将其收益的一部分和筹措到的一部分资金设立配套孵化基金,以孵化基金投资参股方式投资于经过筛选、评估的在孵企业,通过被投资在孵企业的成长、壮大,实现投资资本的保值增值,从而更大的投资收益。由于高风险性,高技术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所需的资金一般来自于国家创新基金和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传统的金融机构一般很少涉足。风险投资企业对资金进行不断的跟踪和评估,使得其不断地与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进行交流和接触。风险投资机构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也会提供一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其他辅助,孵化器与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结(见图1)。

与此同时,更要顺应从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成长空间、对创新产业等资源更大规模的现实需求,抓住机遇投资建设加速器,将从孵化器毕业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加速器,借助孵化器服务功能的延伸和扩展,为入驻的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商务服务体系,为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速助推,全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和管理水平,使他们尽快由一群“好苗”成长为一片“树林”;在这一过程中,为加速器配套的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以投资参股方式投资于加速器内的目标企业,借助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获取高溢价的投资回报。

三、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严格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构筑坚实的风险防范体系。针对孵化器类型多、管理体制和产权关系复杂的客观实际,要按“可控、可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孵化器的管理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作。

1.全面清理整顿孵化器所属企事业单位、收缩战线。采取“关一批、卖一批、整合发展一批”的方式,推进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

卖一批:对未投资仅占干股、有投资但持股在10%以下或持股比例虽在10%以上但不可控、无发展前景的企事业单位,将采取股权转让、先减资再做股权转让、请求公司回购股权、解散等方式一律退出股份。

整合发展一批:对权债明确、经济与法律关系明晰的未投资事业单位,对符合主业发展方向、潜在风险可控、具有优势项目且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予以保留、规范管理、整合发展。

关一批:对职能萎缩、名存实亡和多年没有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对未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不符孵化器主业发展方向且效益低、无前景的企业单位予以撤销或注销登记。对目前正在清理整顿的企事业单位,由登记注册管理机关吊销证照,并按照清算原则或程序处理。对经营状况不好、管理相对薄弱的企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停止其一切经营活动,分阶段办理清算、撤销或注销手续。

2.理清资产归属、加强产权管理。全面清理孵化器对外投资情况,健全所投资单位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数额、投资单位设立二级单位等档案;对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足、应出资而未出资的单位,视具体情况采取注资、减资、注销、退出股权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通过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规范的管理体系,推行职能部门管理全覆盖,产权代表全跟踪、全负责的工作模式,形成立体的、网络的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监督约束机制和管理创新机制,强化执行力度,加强产权管理,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3.切断债务链条、规避债务连带风险。开展孵化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及相关审计工作,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开展对借款、担保等的复核与确认工作,理清债务人与债务手续,并签订相关债务关系协议,在已全面开展的对投资项目和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逐个摸底与建档工作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债权、债务及连带责任事项交由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意见书进行分析处理,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相应的化解措施和处理意见,实现对历史遗留债权、债务的实时监控与妥善处置。切断所属企事业单位与企业孵化器的债务关系。

4.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制定并实施孵化器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对所属分支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实行职能部门管理全覆盖、产权代表全面跟踪和全面负责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财务监管、定期查账、年终审计制度,建立外派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年度述职考核办法。对有产权关系的所属单位强化管理、管出效益。

5.盘活存量资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发展后劲。对孵化器现有的投资企业和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盘活存量资产。对经营状况良好、市场前景光明的投资项目,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大财力和人力投入力度、努力将其做大做强,尽快盘活存量资产;对经营状况不好、市场前景差的投资项目,尽快采取关闭、清盘、股权转让退出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加强与孵化器和加速器入驻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对团队优良、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在孵企业或项目,进行重点跟踪、评估和开展投资洽谈,对投资时机成熟的项目及时投资参股。

参考文献:

[1]周全之.企业孵化器的盈利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9,(2):21-23.

[2]梁琳,张志祥.企业孵化器盈利性研究[J].科技与管理,2010,(4):33-35.

[3]张震宇,史本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风险投资功能的利弊分析[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7,(8):11-14.

[4]宋清,李志祥.科技孵化企业集群的合作风险与防范[J].商业经济研究,2006,(5):21-24.

[5]吴寿仁,李湛.企业孵化器与科技园和风险投资的互动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3,(3):9-11.

On Profit Models of Business Incubators and Risk Control of Financing in China’s High-tech Zones

ZOU Qiao

(Wuh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7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坚持“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围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不断优化企业融资结构,切实增强金融业整体实力以及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总体目标:推动组建一批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扶持一批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壮大一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鼓励一批省外、境外知名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来浙设立法人机构。到2012年末,力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社会资金规模达到500亿元以上,股权投资在我省企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明显提高,对我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明显增强。

二、充分认识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长期以来,我省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银行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和规范等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具。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于我省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富于弹性的地方金融体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构建多层次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

(一)产业投资基金。政府联合或推动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侧重投资回报稳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参与大型骨干企业的战略性并购重组,培育和扶持支柱产业。

(二)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推动行业龙头企业、有资金实力的企业发起设立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后期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未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投向一时困难但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

(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四)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的同时,也可引导和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的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此外,鼓励引导我省企业引进省外、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并在核准手续、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培育和吸引股权投资管理高级专业人才。对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可由引进地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

五、创造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规范管理。省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省金融办负责。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工商、证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合作,采用联席会议制度形式,研究制订并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对未纳入国家管理范围的成长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制订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并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省工商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做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统一登记流程,规范机构名称。

(二)优质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培育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完善地方金融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的重要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有效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杭州、宁波要将吸引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推进金融集聚区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对引进的省外、境外知名投资管理机构,优先纳入省级备案管理,优先入驻金融集聚区,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纳入省级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投资项目信息,推进项目合作。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第8篇

    从事创业投资工作的投资者,不仅要掌握深厚的金融知识和一定的管理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科技生产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评估投资项目,降低投资风险。这要求创业投资者应具备敢于冒风险、勇于开拓的精神,并兼有对科学技术的前瞻力和对市场的敏感嗅觉能力,也就是我常说的复合型人才。在国外,此类人才的培育通常是一大批技术专家或经营管理者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从研究所、大学或大公司分离出来,创办投资公司。通过投资公司对创业企业投资的实践来训练培育。这些人才在市场上聚集与竞争,成为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湖南目前创业投资机构少;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普遍拥有一定金融和管理知识,缺乏投资管理经验;创业投资人才增值服务能力、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平均水平偏低;真正的创业投资家凤毛麟角,大部份是技能方面的“跛子”,有技术的不懂金融,懂金融的不了解技术。这种偏颇也是导致湖南创业投资成功率大大低于国内水平的重要原因。

    二、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来源单一

    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来源,这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根本。只有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创业投资才会红红火火。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创业投资机构能否真下建立起来与资金渠道的来源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在欧洲创业投资的来源有个人、公司、外资、退休基金、政府、保险基金及学术团体等等。湖南创业投资大部份来政府、国有企业、外资、小量民间资本。退休基金、保险基金、学术团体、银行等等很难进入,或者不进入,再加上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不畅通、创业投资政策环境不宽松等,导致创业资本来源枯竭。

    三、创业投资环境欠佳

    创业投资环境主要是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文化环境。湖南创业投资政策环境欠佳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收费多、审批难,创业投资办事程序复杂。大多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公司上缴税只占其交给政府的1/3,而费用占到2/3。例如,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审核费和质量检验费等让创业企业不堪重负。二是创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主要是创业资本供给、创业投资机构、创业资本退出等相关法律法规缺陷。三是政策不明朗,存在很多似是而非的东西。创业投资文化环境欠佳主要表现在,湖南传统文化重农轻商、创业文化淡薄、安贫乐道、追求中庸等。特别是受儒家中庸思想的熏陶,创新和敢为天下先的意识不强,使创意文化不发达。[4]

    四、创业投资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

    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在创业投资市场上互为2个独立主体。创业企业是一个不成熟的企业,对外公布的信息很少。外界及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了解的信息非常有限。如果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将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为了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必须寻找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来解决此问题。湖南创业投资起步较晚,目前创业投资专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例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投融资咨询机构、证券商有一定的发展,但其服务质量低,服务不规范等问题。还存在专业中介机构缺乏的问题。例如,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等等还缺乏。

    五、创业投资与创新企业没有真正融合

    目前,湖南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等城市学习美国硅谷建立科技园。这些科技园的建设还处于完善阶段。例如,管理制度、服务平台、引导性政策等。科技园内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的融合处于起步阶段。例如,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部级开发区。园区内组建了创业服务中心,引进大量的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机构,也引进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对创业企业融资方面开通了绿色通道。同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园区内的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企业投资。但园区内的企业大部分是有政府背景的科技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他们往往各自为政,只顾眼前利益与自身利益,没有长远眼光和双赢博弈的理念。因此,目前还没有达到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的真正融合,还存在“一部分项目找不到资本,一部份资本找不到项目”的现象。[5]

    六、湖南创业投资发展的对策

    (一)改善创业投资环境

    (1)健全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创业者和投资者。优惠政策环境能够吸引大量创业者和投资者。例如,长沙市高新开放区制定《长沙高新区人才创新创业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0-02-26》、《长沙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鼓励留学人员、大学生来区创业的实施办法(暂行)》、《长沙高新区(麓谷)创业优惠政策》等一系优惠政策。从上述政策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政策主要是面向大学生、留学归来者等一些创业者。一个科技园能不能繁荣,一是要创业者,例如,大学生、留学归来者等。二是要创业投资家或创业投资机构。因此,我们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同样也要考虑创业投资者。要健全创业投资者投资优惠政策。(2)提高服务水平,简化办事程序。科技园或相关其它平台,要向园内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公司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园内企业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3)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良好的信用环境是创业投资蓬勃发展的基石。其中政府公信力和社区居民的诚信度是营造诚信高效创业投资环境的最重要因素。特别是创业投资人,他在考察投资项目时会把其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来考虑。

    (二)发挥科技园的平台作用

    创业投资活动不可能在所有的地点开展,而是集中在特定空间地域,例如,科技园、大学城、开发区等。为遵循这一规律,湖南创业投资要充分发挥现有开发区科技园的作用。例如,部级长少高新技术开发区、株洲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潭开发区、衡阳开发区等开发区的作用。通过这些开区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湖南经济的发展。

    (三)培养或引进创业投资人才

    纵观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等湖南创业投资发达一点的城市,能担当创业投资管理的人才非常少。创业投资人才或将成为制约创业投资发展一个重因素。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就成为当务之急。

    (1)本地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建议政府建立创业投资人才和创业者人才的培训体系。通过高校、研究所、企业、科技园等合作教育,建立各具体特色的培训基地。这些培训基地免费向创业者、创业投资人开放。例如,三一重工采用高校与企业合作教育培养人才。近年来,三一重工为自身和社会培养了大量的技术应用人才,其成功经验值得推广。另外在培养创业投资人才时,可以选调一些人员到深圳、上海或国外进行学习。

    (2)利用平台,引进创业投资人才或邀请专家来湘指导。例如,聘请国内着名创业投资人对湖南创业投资进行指导。举办创业投资论坛会。另外,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来长沙市创业或参与创业投资。可以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优惠政策,创造好的环境。这些优惠政策最好按国际惯例建立创业投资业绩报酬激励机制。例如,高管人员期权激励或从项目增值收益中提取10-20%作为团队奖励等。通过培养和引进等措施,切实改善和优化创业投资人才自身的生态环境,解决人才瓶颈,推动湖南创业投资快速发展。

    (四)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1)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吸纳民间资本参加创业投资人。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创业投资的主要力量是民间资本和独立创业投资基金。湖南当前创业投资的主要力量是政府投资和境外基金,对创业投资发展至关重要的民间资本发展却很少。民间资本能否发展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整湖南创业投资事业成功与否。因此,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吸纳民间资本。

    (2)允许社会公共基金参与创业投资。借鉴国际经验,允许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商业银行存贷差额资金参与创业投资[6]。这样,不仅满足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增值保值,同时也解决了湖南省目前创业资本供应不足的现实难题。

    (3)放宽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进入的门槛,拓宽资本来源渠道,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