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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治理效能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10 14:49:28

税收治理效能

税收治理效能第1篇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是税收工作必须牢牢遵循的宗旨。当前税收工作的难点与重点在依法治税,税收事业发展的机遇与出路也在依法治税。

一、依法治税是新世纪税收工作的必由之路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已经成为新世纪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税收领域坚持法治原则即坚持依法治税不仅是当前治税的内在需要,也是适应外部挑战,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一项战略举措。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保证,对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对税收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必须适应法治的要求,转变治税思想、治税观念、治税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依法治国,即要求以法律来管理国家一切事务,规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税收作为国家事务的重要方面,它通过规范国家与个人的分配关系来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均衡,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但是如何把握与实现这种分配关系的均衡呢?要靠税收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合理地界定分配关系,实现稳定的长期均衡。只有真正推行依法治税,才能既有效制约个人,防止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占;又有效制约各级政府机关,防止因一时一事一地的需要而发生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侵占,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的损害。大家都知道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对国家机关的不规范行政行为缺乏应有的警惕,实质上后者有时会更为严重地偏离依法治税的目的并妨碍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依法治税要求税收的征收以及税收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法律规定必须明确、清晰,也就是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比较大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不但纳税人而且行政机关也要服从于法,法外无税。

推进依法治税是坚持党对税收工作领导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因为税收法律体现着党和人民的意志,只有坚持税收法治,才能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管理与监督国家事务。

(二)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并正在酝酿着新的突破与提高,在这个过程中,亟需发挥依法治税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展开有效竞争,才能形成正确的价格信号与资源的恰当配置。只有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使相同的交易行为承担相同的税收成本,才能有效实现税法中公平税负的立法意旨,才能塑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市场经济是统一经济。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依赖市场规模的扩张。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但市场的扩张是有阻力的,它会受到种种地方政策等隐形市场壁垒的抵制,阻碍统一市场的形成与市场效率的实现。我国的税收法律是具有高度统一性的法律,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并以此清除各种潜在的贸易壁垒,可以有效促进市场的统一与市场交易的扩张。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靠无数市场交易行为和契约来实现的,契约需要诚实守信,在市场主体作出交易决策时要求有一个安全、确定的交易环境,“未来”要具有可计算性、可预期性,这样企业才能放心大胆地做出经营与投资决策。所谓市场的进步、创新、成熟,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创造一整套市场制度来有效减少将来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市场主体交易决策简单化,交易趋向发达。就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而言,道德建设诚然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手段应该是推行法治,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我们翻开任何一本法理教科书,都可以发现法治的根本特征就是可预期性、稳定性、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性,它契合了市场交易对稳定、可预期的需要,坚持与发展法治是巩固市场经济成果的必然要求,也是突破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瓶颈的一个方向。

法治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在税收法律上的体现便是诚信原则,这是税收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其内涵一方面是纳税人诚信纳税,另一方面是税务机关严格遵守对纳税人的承诺,使纳税人不因信赖税务机关而受到损失,其本质在于让纳税人能稳定地预期他将来的行为结果。

综上所述,市场与法治密不可分,市场的公平、稳定、可预期、统一、开放等内在要求在一定意义上只能由法治来提供、来实现。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三)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职能的根本保证

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等职能,通过这些职能的履行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当前的社会条件而言,只有推进依法治税,税收的职能才能得以很好的实现。江泽民同志在关于《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的批语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税,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中的职能作用”,这既高度概括了依法治税与税收地位、职能的关系,又指明了税收工作的方向。

就实现税收组织收入职能而言,只有通过依法征税,贯彻法治内涵,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征收阻力,使税收征管最具效率,确保税收应收尽收。

就实现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而言,只有通过依法治税,适度调整税法要素,在实践中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税法,政府的宏观调控意图才能得以贯彻,宏观调控的力度才能到位。

就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而言,同样依靠依法治税。当前社会上对“大款大腕”阶层的关注、对基尼系数的关心都表明社会公平问题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一问题的形成有深刻的经济背景与社会原因,它的解决显然不是税务系统一家所能胜任,但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等税制以及加大执法力度,有助于社会分配关系的改善与社会公平的实现。

(四)依法治税是当前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的税收工作面临很多迫切任务,首当其冲的便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税收工作所面临的挑战。世贸组织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可预期原则、统一性原则等在税收上归根结底就是依法治税原则,但这时依法治税的压力不仅来自国内市场,而且来自经济全球化大市场,它的背后是一整套世贸组织的工作规则及运作机制。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税收工作特别是在国际税收领域已经没有退路,必须严格实行依法治税,否则容易引发大量的税收争论并可能因此受到世贸组织制裁,影响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只有脚踏实地、扎扎实实地推进依法治税才能争取主动;

其次,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靠依法治税。

由上可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发挥税收各项职能作用都要求实行依法治税,只有充分法治化的税收才能满足这些需要。可以说,依法治税是税收领域内外各种力量交织在一起推动的结果,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依法治税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历史选择

依法治税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在治税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不过严格来讲,现代意义的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真正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初期。

(一)改革开放为税收法治进程提供了直接动力

1.涉外税收政策法律的制定,开创了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良好局面。

2.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从程序建设方面推动着税收法制向前发展。

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独立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把散见于各个税种法律法规中有关征管的内容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及各地先后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方法,进行归纳、补充和完善,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比较系统的规范的标准和方法。这个条例是我国税收程序法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统一征管制度,加强税收监督管理,防止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并于199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征管法与原来的征管条例相比,有几个重要进步: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中外公民的税收征管办法,使我国税收征管法律规范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二是强化了税收机关的执法手段,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等;三是体现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益精神。对于改善和协调征纳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收入增长,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起到重要作用。

配合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国家还先后颁布实施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税收程序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皆备的税法体系。

3.“以法治税”口号的提出和发展,反映了时代对税收法治的呼唤。

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完善,为税收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1988年提出要“以法治税”,要求加强税收执法,它是今天我们提供依法治税的先声。

(二)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依法治税创造了良好的体制条件

1994年,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指导下,建立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型税收制度。同时,配合改革的需要,设置了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税款的征收。这次改革在我国税收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立法方面,我们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皆备的相对完整的新型税法体系。

在执法方面,我们先后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征管改革。

但在税收法治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税收立法技术还不高。主要的问题是税法过于原则,细则该细不细,给各级税务机关执法带来一定困难,以致各级税务机关擅自在税法及其细则之外制定红头文件的行为比较普遍。二是税收收入考核机制还不完善,对税收执法构成较大的冲击。三是“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比较突出。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形成,没有起到防微杜渐、以儆效尤的作用。

(三)1998年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时机日趋成熟

1998年以来,随着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苦练内功,税收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外部环境也出现了一些有利的变化,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时机日趋成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立法行为日趋规范。

二是税收征管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依法治税的成果,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有力武器。2001年5月1日,我国颁布了新税收征管法,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对税务机关与税务干部的相应义务做出许多规定,通过对权力义务配置的校正,使税收法律的公平性得到进一步的体现。本次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是我国依法治税进程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意识,是重在治权、重在治内的现代治税理念的法律化。

三是税收收入考核机制改革有了重大进展。在调整与完善原有的收入考核体系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扩充与丰富新的考核办法,由原来的计划任务考核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税法的规范执行为主。

四是“科技加管理”方针的落实为依法治税提供了强大动力。依法治税进程受制于许多因素,除了公民税法意识、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因素之外,还取决于推进依法治税的工具与载体。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税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税收管理技术,包括税收管理理念与技术水平,即我们所讲的“科技加管理”。

通过以上历史回顾与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我国依法治税的发展脉络,它首先发端于涉外税制建设,并且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作用与功能的恢复与加强,税收的法治化成为人们的共识。在税收立法上,税法的公平性、统一性、稳定性、透明性逐步得以加强与体现。在税收执法上,执法手段不断丰富,执法刚性不断强化,特别是随着征管改革的推进,使税收执法日趋规范,执法的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重在治权、重在治内”的现代法治理念已逐步贯穿于税收执法的实践。税收信息化的发展更为依法治税提供了强大动力,使依法治税从抽象走向具体,从口号走向实践。因此,依法治税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历史选择,具有客观必然性。

(四)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构想

根据税收工作的新形势,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提出了依法治税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结合深化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将税收工作的重心转向法治导向型;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着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切入点,以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为突破点,以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并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构想——“一个灵魂、四个机制、五个目标”。一个灵魂即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五个目标是指:税收法制基本完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而这些目标的实现则要依靠加强四个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参与税收立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立法对规范立法行为的明确规定,立法在为执法定规矩的同时本身也要有规矩。具体的要求是;一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二要遵守立法程序,三要提高立法质量,四要保持立法的系统性,五要提高税法的透明度。

2.建立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

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在很大程序上就是执法行为。要以贯彻新税收征管法为契机,组织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学习宣传新税收征管法,特别是正确认识和认真落实规范及制约税务机关、税务税收人员执法权力的新增条款,严格依法行政。强调要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以信息化加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和机制,以此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高效,推进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3.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

要从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开展评议考核、严格过错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

4.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权外部监督的日趋严格,税务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在现行征管模式下,除充分发挥各专业机构职能自身具有的制约作用外,要着力理顺监督职能,探索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将侧重对结果的监督变为对过程与结果并重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将被动型的监督变为主动型的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将对个别环节的监督变为层级与机构监督并重,形成监督体系;将内部执法监督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以保障有效监督。在各个执法环节充分发挥监督机制内在的自我纠错、自我完善作用,切实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一个灵魂、四个机制、五个目标”的工作思想在税收实践中逐步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权行使上,正在逐渐从主观随意型向依法行政型转变;在管理模式上,正在逐渐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转变。这些都有力地保障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快速增长。

三、依法治税的内涵与要求

通过前面从逻辑与历史两个角度对依法治税的考察,可以概括出依法治税的一些基本特征与内涵:(1)重在治权,重在对行政机关与行政权力的约束;(2)税务机关秉公执法与纳税人诚实守法的统一;(3)程序发达且富于正义;(4)健全规范的税法体系,税法条文具有明晰度和准确性,而且事先公布,以便所有人都可以据以筹划自己的行为;(5)一切与税收有关的社会行为都要纳入法治轨道。

(一)依法治税是依法征税与依法纳税的统一

依法治税体现在依法纳税与依法征税两个方面,前者是就纳税人而言,后者是就税务机关而言。

目前我国依法纳税的情况并不乐观,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历史原因。“税收是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这种现代观念始终没有树立起来,更说不上深入人心,在税收实践中表现为不少社会公众对税收潜意识的反感与抵触。二是体制转轨原因。三是社会环境原因。因此,随着经济意识的觉醒,纳税人在“经济人”思想的支配下,在国家监管即外在约束又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滋长违法心理,表现为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还比较猖獗。

依法征税的情况也不是很乐观,特别是权力的运用还不够规范。只有充分尊重、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并明确权利保障的途径,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纳税人去争取权利,才可以有效制约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并不乐观,一是在税收立法方面,既存在着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同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同时又存在着不少漏洞,有些方面尚无法可依,一些税种的立法进程滞后,税法级次较低,影响了税法的刚性等。二是在税收执法方面,既有执法随意、执法监督不力的问题,又有执法难的问题。协税护税网络和机制尚不健全,税收执法的外部环境仍然不容乐观,税收执法确实面临着不少困难。

(二)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基础

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也就是要有法可依。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立法总体上是协调的,税收制度也是较为完善的,有力地促进了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形成完备的税法体系。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各类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权力,是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税权行使的起点,是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存在与有效行使的前提和基础。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是税收立法权的自然延伸,以税收立法为合法性基础。

具体来讲,税收立法权的行使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解释或者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这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税法体系。

(三)规范有效的税收执法是依法治税的关键

首先,税收征管法进一步规范及完善了税收执法权;严格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是规范税收执法的核心。

其次,建立完整的税收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多年来探索并付诸实施的重要工作。这一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和税务行政救济程序三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是征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

此外,对税收执法的程序制约可以有效防止滥用税权。

(四)治权是依法治税的核心

税权的运用是依法治税的重点与难点,“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思想,从权力运作的角度阐明了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

为什么要把治权作为依法治税的核心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治权是实现依法治税宗旨的保证。依法治税的宗旨是保证人民对国家税收事务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税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税权的行使要以人民利益为依归。只有通过治权,使税收权力在正确、合理的轨道上运行,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贯彻“执法为公,行政为民”的理念,才能实现依法治税的宗旨。(2)治权是依法治税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依法治税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有利于树立政府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活跃与扩展,以及通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净化经济秩序,确保财政收入。这些功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税权尤其是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合法、合理行使的基础上,通过治权才能保证税法的可预期性、有效性。(3)治权是当前治税过程中主要矛盾与矛盾主要方面的体现。从现实中看,税收权力运用不规范,尤其是执法不公和执法随意性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突出的问题。(4)治权是税收法治的一个本质特征。从理论上看,法治是依法治权,人治是依法治民,这是税收法治与人治的本质区别所在。我们知道,由于行政事务具有繁杂性与时效性等特征,为保证行政的效率通常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为它种下了膨胀的种子,行政权力需要一定的自由但又容易失范无度,需要控制而又难以控制,这是法治之所以强调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依法治税不是单纯治纳税人,而是重在治权,重在治内。

(五)“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是依法治税的实践原则

税收治理效能第2篇

关键词:税收法治 现代化 现实目标

一、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一)税收法治的内涵

税收法治是指依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通过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税收法律制度的创建,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现代法治轨道。从而实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社会秩序状态,它是法治国家基本原则在税收领域的表现与运用。税收法治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税收法治是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按逻辑递进关系,依法治国(即法治国家)决定和包括了依法行政(这里是广义行政概念),依法行政决定和包括了依法治税(即税收法治)。因此,广义的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依法治税又是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法治最基本的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贯穿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收法律监督的全过程,是调整和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最高原则,任何与之相抵触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税收法治的核心和目标是限制和规范税收权力。通过税权的合理配置,最终使全社会达到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良性循环状态。依法征税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税收征税权力的同时,限制其任意征税权;依法纳税的核心是在保证纳税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有效地保障纳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税收法治的实质特征是要求税法是既能够有效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又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平合理的法律。即“值得尊重的良法”。这是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也是一种最理想的良性循环的社会状态。税收法治的形式特征是为达到税收法治的最高判断标准,必须建立一整套运行良好的立法原则、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救济程序,并强调和保证公民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简言之,实质特征是指要创建好的税法,形式特征是要执行和实现好的税法。

税收法治和依法治税的关系。税收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状态,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的目标;依法治税则是实现这一目标与状态运用的具体法律手段。这种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实践中无须去刻意区别。

(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内涵

税收法治现代化从静态角度看,它是国家由人治到法治系统工程的组成部分;从动态角度看,它又是一个由传统到现代的变革过程,是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培养征税人和纳税人的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特别是操作税法的人的现代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向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

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现代化。税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的同时,自身也受到税法的制约,能否依法执法,关系到税收法治能否实现与巩固,关系到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个历史过程。受历史、社会、经济、传统观念、现实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实现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存在阶段性发展的特点。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有法可依,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其别重要和紧迫的是尽快完善税收立法,包括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级次、立法机构等等。

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的不同历史阶段具有特定的内涵和标准。根据现阶段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的状况,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现实目标应主要包括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税法体系的现代化、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以及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等四个方面。

(一)税收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的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法律意识对法制创建和法律运行具有重要价值功能。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与传统税收法律意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现代税收法律意识主要表现在治税思想、治税核心和公民纳税等三个方面。

1.税收法治是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

税收法治现代化是依人治税向依法治税的变革过程,人治与法治不仅是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根本分野,也是传统治税思想与现代治税思想的本质区别和判断标准。传统的依人治税思想受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权力论的深刻影响,以行政权力整治和管理税收为第一要务。一切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均以权力为中心。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一切税收行为均必须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仅如此,税收立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的所有行为都必须遵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2.约束规范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

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基石是税收法治。而税收法治的核心是约束和规范税权,即国家税权的运行必须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税收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和约束税收权力,否则权力就会滥用。因此,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是区别传统税收法律意识和现代税收法律意识的重要分界。只有在法律支配权力、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的条件下,才能实现税收法治的现代化。

3.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是公民现代纳税意识的完整内涵。

税收法律在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纳税权利。传统的公民纳税意识是不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人没有意识到纳税义务与权益的关系,甚至把二者对立起来;另一方面纳税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益),从被动纳税到偷税。公民的现代纳税意识应该是完整的:一方面,纳税义务是取得公共服务产品的必要条件,公共服务产品的数量与质量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关系,从而树立纳税乃应尽义务的意识;另一方面,纳税人的纳税事项和活动都应依法进行,作为权利主体的纳税人有权拒绝一切非法的征税行为,必要时可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税收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税法体系现代化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税法体系是否科学、是否易于操作将直接影响税收法治现代化的质量。现阶段,税收法律体系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模式现代化和税法结构现代化两方面。

1.税法模式的理性选择。

税收法律模式受西方两大法系和东方法律文明与文化的影响。具体讲,选择税法模式时应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西方税法模式的优点;二是中国国情。包括历史、民族、文化、法律现状等因素。目前,世界上税法体系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日本;一种是:“宪法十税收法典”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和法国;一种是“宪法+单行税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不可能采用“宪法+税收法典”模式。如采用这种模式,根据我国税法现状,需完成两大工程:一是修改宪法,将税收共性的重大问题直接写进宪法;二是编篡税收法典。即将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编成法典,取消单行税法。显然.无论是修改宪法还是编篡法典我国短期内都无力完成。我国现行“宪法+单行税法”模式也不可取,弊端太多。我国税收法治运行状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大多与这种模式有关,应抓紧扬弃。

我国现代税收法治应采用“宪法+税收基本法+单行税法”模式。这是因为:第一,具有可操作性。在对宪法不修改或基本不修改的情况下,通过创制税收基本法。解决目前因宪法中税法事项规定太少而引起的宪法和单行税法间出现法律空档等问题。第二,可以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将税收法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在税收基本法中一并列举制定,如税收立法原则与程序、税权分配原则与划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机构设置原则与分工等共性原则问题。第三,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比如税收基本法再一次列入国家立法五年规划;单行税法改革与完善的方向和方案已基本确立;国家再次强调建立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决策已逐渐深入人心,等等。因此,可以说,选择“宪法+基本法+单行法”模式的天时、地利、人和条件均已齐备。

2.税法结构的科学设置。

目前,我国税法结构主要是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和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两大问题。

税收法律体系结构是指统摄税法体系的总体框架,体系不完善、结构不科学是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现代税收法律体系结构应由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税收国际法又包括国际税法和涉外税法两部分)等六个主要税收法律部门构成。

税收法律级次结构是指在税收法律体系中不同级次税收法律所占的比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结构不合理、不科学: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占的比重太少(仅占9.1%);二是授权立法机关即国务院(占72.7%)、国务院各部委(占18.2%)等制定的广义税法的比重太大。尤其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地存在,这严重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改变现有税法级次结构,提高立法机关立法所占比重,将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升格为税收法律、减少规范性文件是推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当务之急。

(三)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

我国现阶段税收法律机构和职能的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和税法职业的专业化等三部分内容。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前提。税法职业专业化是税权分配与行使科学化的保证。

1.税法机构设置的高效化。

税法机构由税收立法机构、税收执法机构、税收司法机构和税法监督机构四部分组成。根据税法效率原则,四大机构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原则。必须明确四大机构的职能分工,避免职能交叉,甚至越权的现象发生。比如税收立法权归属权力机关,坚持“无代表则无税”的税收法定主义。规范和减少授权立法,杜绝转授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归属行政机关,科学地划分税收执法权,司法机关不得越权处理税收执法问题,等等。

高效精干、统筹兼顾原则。从国家宏观税收管理和税法体系角度看,四大机构应是税法机构体系的全部内容。因此,应将海关、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与税务机关职能统筹考虑,应将财政系统的税法职能彻底划归税务机关,条件成熟时,海关的税法职能也应归属税务机关,这将有利于税法完整、高效地运行。

内外兼治、相互制约原则。为高效地行使税权,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机构的机构设置应有利于内部和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真正做到依法行使税权。

根据上述具体原则,现行税法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应做适当调整:一是建立名副其实的国家税法的专门立法机构。独立行使税收立法、税法解释等基本职能,彻底解决行政立法问题,限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为统一税法,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效率。合并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分税制和税务机构分设是两个概念、两个性质问题};三是形成统一执行税法的机关。即将财政系统和海关系统的税法职能归属税务机关;四是建立独立的税法监督机构。行使对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监督检查权;五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建立税务警察、税务检察院和税务法院。

2.税权分配与行使的科学化。

科学地分配和行使税权是税收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内容。税收立法权的分配与行使包括横向分配与纵向分配两个问题: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即目前我国采用的分享模式,但应以立法权力机关为主,同时坚持税收法律保留原则;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纵向分配。根据分税制体制要求,应作科学的划分和配置。

税收执法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执法权内部的分配与行使以及与司法权的交叉与行使两个问题。税收执法权有狭义(即仅指税务机关)和广义(即包括海关和财政系统)之分。无论狭义与广义都与税法机构设置有关。如果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合并,海关与财政系统的执行税法职能统一归属税务机关,则税收执法权分配问题就简单多了,目前要处理的是两套税务机构执法中的交叉与协调问题。讨论税收执法权与税收司法权的分配、行使问题实质是两权的交叉与衔接问题,这有一个前提,即税法机构的设置问题,如果设置了独立的司法保障机构,即设置了税务检察院、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两权的交叉与协调则变得简单明了。而在目前没有单设税务司法机构的情况下,则涉及税法体系与其他法律体系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目前主要在税收案件处理程序上涉及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部门的交叉与协调问题。

税收法律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是现代税收法治的重要内容。监督权的分配与行使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二是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权限。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内部的纵向监督,外部监督是指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横向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无论采取什么监督方式与手段。都必须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形成税法监督体系。

3、税收法律职业的专业化。

高效率的税法机构和科学的税权分配都需要靠税收法律工作者去运转和实施,根据不同的分工,税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又可具体划分为税务执行官、税务警察、税务检察官、税务法官和税务律师等职业。现代税收法治对税收法律职业提出了更高的素质与专业要求,复合型专业化是现代税法职业者的基本要求。比如,税务执行官要精通法律;税务法官要精通税收;税务警察要精通税法程序;税务检察官要精通法律和税收;税务律师要精通税收、会计等等。复合型专业化的税收法律职业者是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质量与效率的关键,也是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关键。

(四)税收法律程序的现代化

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被誉为西方近代500年法治历程的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法律程序现代化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目前,税法理论与实践存在两种障碍: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观念淡薄,正当程序严重缺乏;二是强调法律程序对实体法的依赖关系,否认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及其价值。

正当的法律程序对推进税收法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法律程序是实现权利平等的前提;二是法律程序是建立权力制衡和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三是法律程序是提高立法、执法和司法效率的必要保证:四是法律程序是保护和救济纳税人权利的重要法律途径;五是法律程序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现代税收程序观念与传统税收程序观念的根本分歧在于:前者强调“程序制约权力”即程序控权论;后者强调“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即实体控权论。

税收法律程序现代化要求税法程序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两项基本原则。所谓税收法律程序正义原则是指通过税法程序保证税法主体机会的公正、平等。即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程序性操作将正义由抽象变成具体的原则。税法程序正义包括公正性和合理性两层含义:程序的公正性是指限制恣意,确保客观正确;程序的合理性是指程序的可预测性、形式上的合平逻辑性、交涉的充分性等等。比如,制定税收立法程序的意义在于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协调利益冲突,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所谓程序效率原则是指通过程序规则的运行,提高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率。

税法程序效率包含经济性和操作性两层含义:程序的经济性是指作出决定的成本是否经济、设置的程序能否投入最少而参与人最多。程序的操作性是指设置的步骤、手续是否切实可行。当前,强调税收法律程序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应该加快创制税收基本法和提升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效率,从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

按税收法律程序的内容和性质。可分为税收立法程序、税收执法程序、税收司法程序和税法监督程序等四大类。每一大类还可划分为若干小类,比如税收立法程序按级次又可分为税收法律立法程序、税收行政法规立法程序、税收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等。无论哪一类程序都应遵从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率的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税收治理效能第3篇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1007807

一、引 言

国家治理理论是当前国际学术界有关政治改革的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理论,其核心内容是要求政府进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其以提升政府从事社会政治事务和公共服务活动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通过重塑管理理念,调整管理目标,整合管理资源,再造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手段,培育管理文化,试图将政府管理活动改造成一种建立在多数人认可和参与基础上的、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到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制度运行的过程。其不仅契合了现代政治制度发展的根本规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代表着现代政府管理理论发展的最新方向和最高水平,而且对指导和促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治理理论已成为研究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及其改革的一种新的理论范式,被许多国家用于指导本国的行政管理改革。正因如此,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也明确提出中国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标志着实行国家治理、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已成为中国当前政治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在政府管理的诸多领域中,税收活动不仅承担着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重任,而且还承担着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因此,税收治理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一方面,税收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税收治理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的一般原则和要求;另一方面,税收治理又制约着国家治理的实施与成效,如果税收治理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则国家治理也就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效。故如何运用国家治理理论来指导中国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就成为当前中国税收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鉴于此,本文在对国家治理理论和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进程与现状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试图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和路径进行必要的研究,并提出一系列政策性建议。

二、文献综述

1国家治理理论的研究

国家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出现“政府失灵”的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才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政府管理与改革的理论。按照治理理论的著名代表学者林登[1]的观点,国家治理应该建立无缝隙政府,以打破政府传统的部门界线和功能分割的局面,以单一界面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和服务。他认为,无缝隙政府理论的核心是政府流程的再造,在此过程中,应坚持顾客导向,把服务对象看做顾客,将顾客满意度作为评价政府工作的标准;应把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亦看做顾客,努力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为政府治理创造新的、内在的动力;应坚持结果导向,在确定目标的前提下,重组管理结构,建立扁平化的组织体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绩效管理和团队自我管理,及时控制和导向阶段性结果,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应强调竞争导向,把一些公共产品与服务推向市场,允许和鼓励民间参与和提供,使公共机构与民营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之间、民营机构之间展开竞争,以向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奥斯本和普拉斯特里克[2]等也认为,政府再造是指“对公共体制和公共组织进行根本性的转型,以大幅度提高组织效能、效率、适应性以及创造新的能力,并能变革组织目标、组织激励、责任机制、权力结构以及组织文化等来完成这种转型的过程”。其在论著中从战略高度系统地提出了政府再造的路线图。他们认为,再造政府的关键是寻求能够引起政府组织变革的“基本杠杆”?D?D即政府体制的DNA。政府再造的过程就是改变政府体制的DNA,从而触发整体体制的变革过程。其将这些基本杠杆分为五种类型,并称之为五个不同的战略,简称5C战略,即核心战略(Core Strategy)、后果战略(Consequences Strategy)、顾客战略(Customer Strategy)、控制战略(Control Strategy)和文化战略(Culture Strategy)。其认为,核心战略的功能主要在于描述政府的主要职能或目标,其他战略的功能则在于描述政府实现核心战略的手段或方法。如果说核心战略的功能在于明确政府的掌舵职能的话,那么其他四种战略的功能则在于提高政府划浆的职能,其中,后果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构建以绩效为基础的激励机制,顾客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的责任机制,控制战略的功能在于确定公共组织的决策权力,文化战略的功能在于创造一种企业家文化。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治理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俞可平[3]认为,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其特别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他认为,作为一种政治管理方式,治理与统治有着根本的区别:首先,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统治的权威一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其次,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总是自上而下的,其通过发号施令、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对社会实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其通过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易承志[4]则认为,国家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体系、方式和过程,不仅强调主体的多元性,而且还强调公私合作与相互信赖,强调参与和自组织发展,强调公共产品的供给等。孙洪敏[5]则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提出了国家治理应该由国家―政府治理框架、国家―企业治理框架、国家―社会治理框架三个部分组成。

综上,治理理论以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试图通过改变政府管理的理念、方式、手段和过程,从而实现再造政府的目的。它代表着现代政府管理理论发展的最新方向和最高水平,对指导和促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税收征管改革的研究

在国外,税收征管被大多数人认为是税务机构实际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系列具体活动或流程,故鲜有学者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征管改革也主要是由政府税收征管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和实施,故有关改革的内容也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公布的相关文件和实际征管的过程之中,鲜有专门的学术论著。尽管如此,但从西方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战略规划或工作规划中,笔者还是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国家治理理论对于这些国家税收征管改革所产生的影响。例如,《加拿大税务局的总体工作规划》中明确提出,加拿大税务局将继续与政府客户发展合作伙伴关系,以提高效率和继续减少加拿大税务管理部门的总体费用[6]。

在国内,近年来有学者对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进行了诸多研究,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刘奇超[7]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该在中央“五位一体”总布局、总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关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目标展开。重点应该包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制度制定以中长期税收战略为目标的工作规划,进一步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强化以专业化和集约化为特征的征管组织机构建设,深化以信息管税为主导的信息化支撑体系,不断提高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及国际税收竞争力。王化敏[8]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历程与现状,认为中国税收征管改革应该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姜敏[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印发的《“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该践行继承式创新,创建稳定持续良好的征纳环境;强化税收监管职能,确保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的财政数据;完善报表数据采集功能,满足信息管税的数据分析需求;以税收管理为本提供税源专业管理人力保障;运用身份识别功能识别纳税人并提升其纳税遵从度。综上,学者们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侧重于对国外税收征管改革实践经验的学习和借鉴。通过对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改革历程及经验的学习和研究,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提出可资借鉴的意见和建议。二是侧重于对中国税收征管现实问题的研究。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挖掘与分析,试图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应该说,这两方面的研究对于促进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些研究也都存在着共同的缺陷与不足,即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理论支持,有些研究成果不免显得零乱和细碎,有些研究结论或对策显得比较勉强和武断,甚至有些研究成果本身存在矛盾,导致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有限。基于此,本文将从国家治理理论的视角,通过对中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得出有说服力的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三、中国税收征管的演进脉络及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

1950年,根据建国初期中国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对中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这也标志着新中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建立。6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税收征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根据笔者的研究,这一历史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五个不同的阶段或五种不同的模式,即1950―1987年的专管员模式、1988―1993年的三分离或两分离模式、1994―1996年的三位一体模式、1997―2002年的新模式以及2003年以来的修正的新模式。应该说,每一个发展阶段或每一种征管模式都是由当时的社会经济和税收征管现实决定的,这些模式也基本满足了当时国内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但毋庸讳言,每一个征管模式即使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都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和不足。根据笔者的整理,这五种模式及其主要内容与不足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过多次的改革,其运行机制越来越科学化、合理化,不仅有效强化了税收征管机构的征管能力和服务能力,而且有力提升了纳税人的遵从度和满意度。但是,尽管如此,由于这五种模式都是在国家管理论的背景下产生的,都重在强调对纳税人的控制与强制,因此,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就一直无法得到很好地运行。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由政府管理向政府治理的转型,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就越来越不适应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控制与强制的税收征管模式背离了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一般而言,在国家管理论的背景下,政府被认为是一个从事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主要运行方式是控制与强制。而在国家治理论的背景下,政府不再被认为是一个单一的政治统治机构,而更多被认为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主要运行方式是服务。因此,在国家治理的时代,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在明显弱化而服务性职能在显著增加。“更少的统治,更多的治理”就是这一转变的直观体现。在此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也应顺应这种时代的变化,转变税收观念,在保持必要强制力的前提下,强化服务功能。否则,过分强调税务机关的控制与强制,就会使税收征管改革背离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

第二,强调控制与强制不符合现代税收征纳关系的实质要求。尽管从表面来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在本质上,二者之间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博弈与合作的关系。这是因为,虽然税收会减少纳税人的财产和收入而导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着一种天然的张力,但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他们都会慑于税法的强制性并对不申报纳税后果进行理性权衡后选择与税务机关合作,主动履行纳税义务。故对于这些纳税人而言,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是为其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必要的配合、帮助与服务;而对于极少数选择与税务机关对抗、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工作才是控制与强制,因而控制与强制并非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故以强调控制与强制为主要特征的税收模式就不符合税收征纳关系的实质和税收征管的现实。

第三,强调控制与强制必然会使税收征纳关系更趋紧张,从而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更大的阻力。近年来,中国税收收入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这一事实虽然表明中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征管能力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同时也表明中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在大大增加,这无疑会使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在此条件下,如果继续强化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控制与强制,势必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紧张关系,导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进一步对抗,使税收征管工作面临更大的困难。

综上所述,在国家治理的大背景下,强调控制与强制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中国的税收征管及其改革必须要寻求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支持。虽然当前国内外政治理论与税收理论的发展为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提供了多种理论支持,但相较而言,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核心内容与中国目前税收征管改革的实际需求之间存在着更高的契合度。因此,以治理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不失为一种上佳的选择。

四、治理理论视角下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路径导向

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必须与国家职能发展的需要和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相适应。换而言之,国家职能与国家治理方式的发展,为税收征管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了可行的理论范式。因此,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应在国家治理理论的指导下,确定改革的路径导向。

第一,以目标为导向,校正税收征管的目标和职能。按照国家职能的分工,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专门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在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完成国家的税收任务[10],与此相比,其他的目标或职能都只能处于次要的和附随的地位。因此,税收征管行为从管理学角度讲就是一种目标导向行为。在中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必须首先依据国家职能的分工和税收征管的内在逻辑来校正税收征管的目标和职能,一方面,要突出和强化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这一目标;另一方面,要弱化或减少加诸于其上的其他目标和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税收征管目标简单明确并具有更大的指导性,否则,如果继续给税收征管改革强加许多其他的目标和职能,就会使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因目标模糊不清而失去了指导意义。

第二,以合作为导向,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与发展。虽然税收征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但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同的是,如果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没有纳税人的遵从与配合,那么,即使税务机关再强大,要想完成庞大的税收任务也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税务机关只有强化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与博弈的关系,才有可能完成税收征管的任务。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上的转变,当代西方国家的税务管理者们开始借鉴企业营销管理中发展起来的客户理论,并将其用于对纳税人的管理中。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在很多场合下都把纳税人改称为Client或Customers,即客户。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把税务机构称为Service,即服务(机构)。如此,把纳税人当成客户,不仅能弱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张力,而且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自然和谐,有利于重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提升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应借鉴西方客户理论的合理内核,以合作为导向,通过采取有效的手段与措施,密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消除税收征管中的制度性障碍,为更有效地完成征管任务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以激励为导向,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创建具有现代企业精神的税收文化。虽然近年来国家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改善税务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但由于过去一直把税务人员作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对象和管理工具看待,从而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激励失灵”的情况,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因此,引入治理理论指导对税务人员的管理与激励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应充分认识到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以满足税务人员的正当需求和价值实现为目标,对税务人员实行激励性管理。在借鉴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根据心理学的研究,在人的五大需求(即生存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中,虽然每一个需求的价值都与其满足程度有关,但前三项需求的价值相对我较低,而后两项需求的价值相对较高。同时,虽然受条件限制,在无法满足价值相对较高的需求时,也应该在相对较低的价值需要中寻找相对较高的价值点。,应该重点满足税务人员的某些高端价值需求(例如,尊重和自我实现等),通过建立尊重人才、鼓励创新、提倡奉献、促进竞争、奖惩有力的制度,在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一种充满活力的税收管理文化,对税务人员产生稳定的、持久的促进作用,使其能够高度忠诚、高度负责、高度热情地投身于税收征管工作之中,从而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四,以服务为导向,重塑征管流程,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近年来,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把税收征管的工作内容归纳为,“服务+执法=遵从”,即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服务和执法来提高纳税人的遵从水平。其中,服务不仅位居执法之前,而且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内容。因此,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就直接决定着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状况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特别是在当代,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现代生产经营方式的急剧变化,使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快速、灵活和多变。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必须顺应这种时代的变化,根据国家治理理论的要求,重新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再造税收征管流程,将工作重心前移,给纳税人提供无缝隙的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税务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所固有的分工僵化、各自为政、本位主义、无效率和分工过细等的缺陷,也才能真正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第五,以监督制约为导向,将税务人员的审计监督与纳税人的检查相结合。在现实中,虽然逃税者是少数,但却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因此,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治理,一直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内容。虽然学者们将逃税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所致,但事实上,个别税务人员与不法纳税人内外勾结也是导致税收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的思路,将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稽查与对税务管理人员的内部调查结合起来。除要完善对税务人员的日常监督和业务审计外,应在对涉嫌逃税的纳税人进行稽查时,应同时对相应的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反之,在对税务人员的贪污、渎职行为进行内部调查时,应同时对其税收征管业务进行专项检查。

五、中国税收征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水平的提高,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进行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不仅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且也成为当前中国税收征管的当务之急。为了使中国的税收征管改革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供改革者参考:

第一,在税务管理资源的配置上,应该根据不同管理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内在需求,调整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资源的配置。具体而言,就是在人力资源的配置上,要根据“服务+执法=遵从”的税收管理理念,重点加大对纳税申报前的税务登记、票证管理、纳税辅导等服务岗位人力资源的配置,将更多的管理资源用于基层和一线的管理和服务上。通过对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和公共关系方面的培训,使管理人员与纳税人实现无缝对接,从而使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同时,应该充实纳税后检查岗位的人力资源。通过配置更强的稽查力量,加大对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减少税收违法案件的发生。而对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岗位,由于税款申报缴纳方式的多样化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发展,已使这些岗位的工作量大大减少,因此,应该减少征收岗位的人力资源。在经济资源的配置上,除了应该加大对税务管理人员业务配置的投入外,还应该加大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等的投入,以保障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二,在税务管理的方式上,变按税种管理为按纳税人管理。在中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下,除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税种外,大多数的税收都是由企业或其他的社会组织承担的,同时每一个企业都要同时承担多个税种,且这些税种之间都具有内在的联系[11]。因此,将现行的按税种管理改为按纳税人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事实上,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普遍趋势,例如,澳大利亚将纳税人群体分成个人、微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大型企业、非赢利性组织和政府部门等六个不同对象分别进行管理。美国国内收入署从2000年9月起按纳税人的不同将其管理机构分为四个执行部门,即工资和投资收入部、小型企业和独立劳动者部、大中型企业部、免税和政府机关部,每个部门负责向相应的纳税人提供点对点的服务。南非税务局将纳税人分为三类,即少数的大企业和有高平均纳税额的个人、不断增长的中小企业和中产阶级、大量具有较低平均纳税额的微型和非正式实体,并在此基础上实施差异化的业务模式。这些改革措施在现实中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因而笔者建议,中国的税务管理可以借鉴上述国家的改革经验,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收入情况,对其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分类征收和分类检查。

第三,在管理手段上,大规模引入现代电子技术,实现大规模、数字化的管理。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大规模的电子高新技术和网络信息系统的支持,因此,优化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大规模、数字化的管理是当代世界各国税收征管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12]。例如,澳大利亚以“大规模就是数字化”的思想为指导,希望税收申报和税收核查均能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进行。加拿大税务局实施开发新的GSH/HST系统,通过在线工具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美国则希望在最近几年中用现代化信息系统来代替主申报程序,从而实现将业务流程与技术策略融为一体,强化业务系统现代化(BSM)项目的管理。笔者建议,中国应汲取上述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技术手段,根据中国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在优化现有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组织开发具有更强大功能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实现技术手段与管理流程的高度融合。

第四,在执法手段上,实行集中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税务行政执法的水平。虽然中国目前的税收违法现象较为普遍,但一般而言,税收违法犯罪及由此导致的税收流失自有其分布的规律,且不同纳税人群体的税收违法犯罪与税收流失的规模和后果也各不相同,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治理的效果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借鉴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成果,集中主要的执法力量,一方面,加强对税收违法犯罪的重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群体(如非工资收入的高收入群体)和重点经济领域(如金融、房地产等)的检查与处罚;另一方面,要加大查处的力度,使违法犯罪者为其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更高昂的经济代价、法律代价和政治代价,从而使其不致再犯,并对他人产生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税收治理效能第4篇

按照范围划分,税收秩序可划分为内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内部秩序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守的各类行为规范的总称,更主要的表现为征税行为。与之相对应,外部秩序则是指纳税人、相关利益集团乃至地方政府在税收领域的各类行为规范的总称,更主要的表现为纳税行为。

当前,各地税务部门在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时,一般都把查处偷骗税,即整顿外部秩序作为集中整治的重点,这并无不妥,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能够狠狠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培养守法纳税意识、净化税收环境的确很有好处。但笔者认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并不仅仅是一项暂时性、突击性的任务,若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来看待这个问题,整治内部秩序才是立足长远、纠治根本的良方。

首先,整治内部秩序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一个主要方面。税务机关既是税收秩序框架的设计者,又是税收秩序的维护者,其自身行为是否规范、运作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税收秩序好坏。

其次,整治内部秩序是抓好基层税收工作的根本。为抓好基层税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从队伍建设、组织收入两方面提出了“带好队,收好税”的总体工作方针,落实这一方针的基本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内部秩序作保障。很难设想,一个秩序混乱、管理松懈的单位能够实现队伍稳定、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的目的。

再次,内部秩序混乱是当前税收领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从近几年发生的一些案件尤其是在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来看,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内部秩序混乱。具体表现为:案发地基层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无序,征管职责不清,各项制度形同虚设,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如某重大税案,若没有多名税务人员为不法分子虚开发票提供种种便利,不法分子绝不可能越过层层“关卡”轻易得手,也就不可能造成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因此,要打击外部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整治内部秩序。

最后,税收与经济息息相关,税收征管效率高低也直接影响到企业发展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目前,随着一些涉税案件的曝光,反映出部分基层税收单位管理漏洞大、人员素质差、征管机制不协调等诸多问题,税收内部秩序的不稳定性已暴露无遗,已经到了非整改不可的时候。因此,若能抓住当前契机,从大力整治内部秩序入手,必能带动以深化征管体制改革、提升管理效率、提高人员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税收工作,从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法治和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

税收工作的基础就是征管,它既是组织税收收入、反映征纳关系、传递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途径,也是形成内部秩序的基石。内部秩序只是对税收工作结果的一种状态展现,能否达到其既定目标,关键还是要通过税收征管体系来实现。内部秩序与征管体系的关系满足“黑箱理论”的原理,内部秩序最终体现为一种“输出”,至于这种“输出”是井然有序还是杂乱无章,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征管体系这个“输入”变量。可以说,内部秩序的全貌就体现在税收征管体系上。

(一)、既然内部秩序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税收征管体系所决定,那么,什么样的税收征管体系才能形成良好内部秩序呢?笔者认为,要达到这一要求,税收征管体系必须达到两个目标:法治、高效。这是由内部秩序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二)法治。良好内部秩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行为边界清晰规范,不仅要有严格的职责限定,而且要有一个明确的活动范围,大到行为主体、小到单个的行为人都只能依照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种行为边界延伸到税收征管体系,则集中体现为一种法治思想。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税收征管中强化法治权威,弱化人治权威,表现为三种作用:一是遵循作用。日管活动绝不是靠独立个体的意志进行,而只能在税收及相关法律所构造的空间内依律行事。二是判定作用。即判定具体税收征管行为是否合理必须以法治作为重要尺度。三是指引作用。一方面税收行政主体在设计制定内部规范时必须以法律精神为指引,另一方面随着政府职能日益明确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税收行政权力的行使将逐步由模糊化向透明化、精确化过渡,过渡的最终目标就是征管行为的法治化。

(三)高效。良好内部秩序也体现为一种动态上的有序,它要求行为人之间必须始终处于一种和谐、顺畅的互动关系中,其基本特征就是税收行政行为要富有效率,效率是公共行政的生命线。具体到税收征管体系而言,则要求具备充分的组织效率,效率来源于管理。税收工作实践表明,影响税收增长主要有三大因素:一个是经济,一个是政策,一个是征管。就基层税务部门而言,经济环境和税收政策都是左右不了的,惟一能够发挥作用的就是加强管理。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税收管理尤其是征收管理重视得很不够,还存在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只要收入任务完成了,管理水平高低、征管质量好坏无所谓。目前,依靠政策、依靠经济增长拉动来组织税收的力度将会越来越弱,而依靠管理、依靠提高内部效率来确保收入增长的要求将变得越来越强烈。考核一个基层税务单位绩效不仅仅看其组织收入数量,更要包括征管质量、税收成本、执法水平等非收入因素,而且后者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另外,加强管理也是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途径,从一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部分基层单位的征管漏洞并不是出在征管手段不够先进、征管人员素质不够高上,而是基层的税收管理力度太弱,管理不到位,无法对不法分子形成控管合力。

三、明确行政管理的目标和实现征管流程电子化

之所以提出这两个着力点,也是基于对税收征管体系的两个目标的认识而言的。行政管理目标化直接体现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法治要求。因为税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考察指标并不是对应某些抽象、粗线条的法律法规,而是具体体现为是否符合内部管理要求,即管理目标。管理目标是将法治精神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要求一一加以明细化和体系化,具有直接、量化、可操作的特点。若行政主体缺乏管理目标,不仅无法判定其行为优劣,而且征管质量也难以评价,管理效率更无从谈起,最终使征管体系背离法治方向。现在基层税收工作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工作内容无量化管理目标,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年末考核往往停留在形式化的定性评估。

征管流程电子化是实现税收征管体系高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在现代行政中,能否大幅度提高效率,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现代信息技术在管理中的运用情况。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行政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与方法,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了重要保障。信息行政的发展,减少了人工劳动,使机构人员缩减,因而会大大降低行政成本。同时,信息行政也会带来一系列新的管理模式和组织方法,为实现办公现代化创造条件。从深层次讲,信息行政是对传统、稳固、单

一、迟缓政府体制的挑战,使政府从集权走向相对分权,从静止走向相对灵活,最终实现重组公共管理、改进政府组织、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税务部门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缺乏有效的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税务机关就不能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就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征管,税收工作就很难做到准确、效率、便捷和低成本,就会陷入被动落后的境地。笔者认为,整治内部秩序中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现行税收征管体系,征管流程信息化是解决我们目前征管体系中数据失真、沟通不畅、职责交叉、管理低效等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整治内部秩序的基础是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最为根本、起决定性作用的。税务人员是税收征管的主体,是税收征管效率的力量源泉。能否建立一个良好的税收内部秩序,税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变量。税收内部秩序的运作主要有赖于税务人员来进行,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内部秩序的最终效果。

正如行政学家梅耶士所指出的:“不论政府组织如何健全、财力如何充足、工作方法如何精当,但如果不能获得优秀人才到政府中供职,仍不能对工作作有效的实际推行。”税务人员素质高低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事管理制度。可以说,一个精干高效、运转协调的税收征管体系必然是以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合理为前提的。

税收治理效能第5篇

一、现存问题

(一)税法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目前的单行税法多为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由人大立法的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立法较少,使我国的税收法律显得相对薄弱。“我国现行的19个工商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只有3部是经最高权力机关立法的税收法律,其余16个法规均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1]由于缺少税收基本法作为税收法律体系的统领,使税法和宪法有关涉税内容难以衔接,出现了明显的空档,税收法律体系难以达到严密合理,影响其法律效力。二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为,税收领域中有些法律、法规不符合法理,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有的法律规范不健全,有的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互相矛盾,造成税务部门内部“依法打架”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税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联系与互补,形成不了有机的整体,导致银行、工商、司法等部门在如何配合依法征税上存在不协调现象,缺乏法律约束。

(二)税收环境不够理想。一方面,存在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在现行财政体制下,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当地的利益,对税收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有的越权制定与统一税法相悖的文件,有的擅自决定减免国家税收,有的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宣布无权作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用隐蔽的方法违规减免缓国家税款;有的通过权利向税务部门施压,寅吃卯粮进行预征。www.133229.coM另一方面,由于一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意识不强,“个别税务干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同谋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使依法治税工作受到严重损害”[2]。

(三)管理职责不够明晰。一是缺乏全面管理质量的标准。由于税收计划任务的确定是以前一年的基数为标准,以后每年增长一定比例,用“基数法”核定,弊端显而易见,税务机关遇丰年则不全额征收保留余地,遇税收任务吃紧时则“政策服从任务”,背离了依法治税原则。二是税收征管模式转换以后,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致使有些工作环节衔接不严密,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依法治税不能落到实处;三是重结果轻过程,忽视了工作运行程序的过程控制,使得依法治税难免流于形式。

(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从历年的有关资料来看,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所发生的税务案件中,税务机关多有败诉,究其主要原因是税务人员不按程序办事,不按税法办事,执法行为不规范。而根本的问题是责任不清,缺乏追究。所谓责任不清,是指执法人员职责、执法权限界定不清,重权力,轻责任,执法与责任脱节,导致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却做了。所谓缺乏追究,是指这些大量普遍存在的执法过错行为,恰恰是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管不着的“真空”地带,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造成错而不究,终成大错。

(五)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当前,有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少数税务机关的领导,法制意识淡薄。文明执法程度不高,办事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不强。在执行税法过程中,推行实用主义,认为税收工作就是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而忽视依法征收、征管、稽查和依法处理税务行政行为。有的对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注重学习和掌握,缺乏执法的综合能力,使税收执法存在随意性。同时,缺乏公正执法意识,人情税、关系税仍然存在,致使纳税人对税法的自觉服从留有空间,客观上影响了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二、理性认识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治税的关键是依法治“权”与依法治“人”的有机结合。依法治“权”的重点是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征税,依法治“人”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和增强广大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一)依法治税是全面实现税收职能的根本保证。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依法治税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存在执法随意性的问题,又存在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要么是执法过头,要么是执法迟滞,使税务部门的职能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使税务部门的职能得到充分体现。

(二)依法治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用法律规范经济关系,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必须以法的形式加以规范与体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依法治税将越来越发挥其重要作用:一是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财力基础提供重要保证;二是为公平竞争,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给予有力保障;三是能有效地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四是能有效地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3]。

(三)依法治税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坚持依法治税,才能保证税收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理顺税收工作中的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才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才能真正实现税收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四)依法治税是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的当务之急。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纳税人地位认识不足,宣传不够,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比较淡薄。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成员税收法律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应有的主体地位已逐步被认识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这一点,在新的税收征管法中得到逐步认识。但是对于依法治税的科学内涵,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多数人还不能完全理解并准确把握其要义和实质,传统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坚持依法治税,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税法意识,包括立法意识、执法意识、守法意识、护法意识等。

三、对策思考

良好的税收环境无疑会促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治税环境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关键是加强税收司法保障、坚持持久的税法宣传、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和强化公民税法意识的培养。目前,这几个方面总的看来虽然有所加强,但还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一)健全法制,建立规范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税收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税收司法权的行使是维护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范履行公检法机关的税收司法权;二是设置专门的税收司法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司法权行使的一个特点,就是大多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只有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税收司法权。对偷税、抗税、骗税等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应当指出,目前这种不同的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的现状,严重影响到税收法律的效力,尤其使一些案件难以得到及时、

有效的处置,使税收法治显得异常乏力。而“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和税制比较健全的俄罗斯都有专门的税务警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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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管齐下,建立广泛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广泛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是营造良好治税环境的重要方面。协税护税组织主要是指机关、社区、学校等组织中的税收代扣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协助办税义务人,基层组织中的义务护税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遍及全国各地,将其组织起来,形成严密的网络,将对依法治税产生巨大作用。

我们知道,税收涉及千家万户,推进依法治税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及其作用,建立健全群众协税护税组织体系。一是在集贸市场全面建立群众协税护组织。当前,集贸市场的税收秩序不乐观,有的甚至成为偷税逃税的特区,亟需整顿和规范。全面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组织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其职责是监督公开办税,既防止纳税人不依法纳税,也防止征税人不依法征税,防止权钱交易。二是在城市的街道居委会全面建立群众协税护税组织,使其为税务部门提供不易发现税源线索的重要来源。

(三)立足长远,培育符合法治精神的税法意识。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税法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无形的“税源”,它为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永恒的动力,是创造和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思想基础。在全社会大力培养公民的现代税法意识对于税收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税收覆盖面窄,国民经济主要靠计划管理、计划调控,除专家学者和专业工作者外,人们对税收比较陌生,人们的税法意识发育滞后。“而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公民只有把税收和死亡看作是不可避免的”。[5]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经济以及税收事业快速发展以及税收宣传的不断加大,人们的税法意识日益成长。人们逐渐认识到税收在组织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民收入公平合理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逐渐认识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个公民都要自觉依法纳税。所以,我们要因势利导,随着人们对税收功能作用的认知、感识的不断深化,使现代税法意识得到逐渐增强。

(四)注重实效,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我们知道,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十分重视我国税收宣传活动的开展。党和国家领导人连续多次寄语税收宣传月,提出明确要求与希望,大大提高了领导干部对于税收的正确认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从1992年开始,每年4月税务部门都持续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已成为一种定式。实践证明,把宣传税收知识、普及税法观念、强化法律意识作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税收宣传的高潮,对于提高全民族的税法意识非常必要。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税法宣传越来越不仅限于一年一度的税收宣传月,需要内容更丰富,形式更多样,时间更持久。对税务部门来讲,必须继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宣传,培育公民现代税法意识,以创造良好依法治税环境。不仅要加强税收政策法律宣传,还要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不仅要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还要对政府部门、社会各界以及税务干部本身进行宣传。要把税收宣传活动贯穿于全年税收工作的始终,做到月月都是宣传月。

(五)规范执法,积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法治税关键是要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思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从目前的实践情况看,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加强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所谓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执法职责,按照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岗位进行考核,并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相应责任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在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还应完善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应的配套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法过程中的监督制约。从制度上创新,实现“人管人”到依靠“制度管人”和借助机器管人的转变,在确保制度覆盖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前提下,结合征管工作,注重制度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便于执法检查、评议考核及过错追究。同时,理顺工作程序,建立制约机制,逐步实现工作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执法责任机制。

(六)以人为本,提高税务干部整体素质。说到底,依法治税是税务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税务部门赖以生存的看家本领,是税务部门得以立身的根本所在。因此,依法治税离不开从严治队,从严治队就必须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要加强税收法制知识的学习,并将学习纳入日常考核,提高学习效果;二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进行充电,为税务干部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三是要广泛开展税收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以多种形式、多种载体促使税务干部多学法律知识,学好法律知识,学精法律知识。

综上所述,依法治税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税只能越来越完善,越来越重要。因此,我们在目前税收工作中,必须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通过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行政立法机制,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严密监督的考核管理机制,使依法治税工作不断的改进和完善,逐步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参考文献:

[1]王连清等著:《新税制指南》,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金人庆局长关于税收工作的报告。

税收治理效能第6篇

关键词:综合治税 调查分析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是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是经济新常态下加强地方税源管控,提高征管效率和实行税源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重要举措。2014年,我县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该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巩固了税基,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监控,有力提高了税收收入和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全县纳税秩序,营造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一、我县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主要做法

2014年,我县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人大副主任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综合治税工作紧紧围绕全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进一步凝聚社会合力,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形成了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的税源监控格局,逐步建立完善了“政府主管、人大监督、部门配合、税务主抓、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税收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具体做法与措施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健全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制,从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集中办公,明确办公室及各专项工作组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二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涉税单位协调会,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是建立跟踪督导检查机制,成立了三个督导组分赴各乡镇对综合治税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四是典型引路,在工作推进中发现典型,及时推广,如在我县港上镇召开专题现场会,对前期工作进行了经验总结,部分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效果较好的乡镇做了典型发言。

(二)开展税源普查,打好工作基础

自2014年3月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税源普查工作。各乡镇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实行分片包干、任务到组、责任到人的办法,逐门逐户进行全面普查核实和登记,力争做到不盲区。对普查发现的漏管户及时催办登记,对漏征的税款及时追缴入库,对各项登记信息差错及时订正完善。普查期间,共补办工商登记497户,税务登记504户,补缴税款、滞纳金112.8万元,房产税增收168.4万元,土地使用税增收473万元。

(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保证涉税资料真实

2014年县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郯城县中小型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实施方案》,11月3日至14日由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39家企业开展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重点查出以下问题:一是发现有8家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二是发现有7家企业无会计档案材料,无保险柜等安全措施;三是有3家企业未设置会计账簿;四是查出3家企业不同程度拖欠税款。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各检查组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分析薄弱环节,开展税收专项整治

1、对小产权房税收进行专项整治

整治的重点对象是:承建或自建商住房、出租房、居住房等小产权房类建筑安装单位或个人;将所建造的商住房、居住房通过拆迁还建、对外销售、对外出租等形式取得收入或变相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例如,我县李庄镇把小产权房的税收管理作为税款清理的重点,按照税款缴纳期限即时征收,不拖不欠、不留尾子。经集中整治全县各乡镇清缴入库税款9850万元,其中:郯城街道1200万元、李庄镇8000万元、其他乡镇650万元。

2、对重点行业进行税收清理

一是强化交通运输业税收监管。国税部门通过与交通、交警等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了协作控税机制,摸清了全县运输企业及挂靠车辆的底数,组织召开了4次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题座谈会和2次业务辅导会,促进了交通运输业从业者的业务素质和会计核算水平的有效提高。全年累计为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集中办理税务登记证261户,补缴税款828万元。二是对重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税收清理。国税局、地税局分别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89家纳税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税收清理,累计清理欠缴税款2859万元。

二、取得的初步成效

2014年,通过充分利用各政府部门的管理资源、全面实行社会综合治税措施,在圆满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同时,初步建立了以下四项综合治税长效机制。

(一)恢复运行综合治税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了综合治税信息报送机制

重新购置服务器,对管理系统进行修复完善,同时对各涉税单位需要报送的报表内容及格式做了修正,并印发《郯城县县直单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被考核对象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公平公开进行考核通报,对不按时报送信息的单位由县领导进行约谈,综合治税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完善2014年共采集涉税信息22199条,新办税务登记证510户。

(二)开展国税部门地方税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委托机制

一年来,税务部门根据税源实际情况,依法对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形成了有效的协作控管机制。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时一律实行“先税后证”,把完税作为办理手续的前置条件,严格把关。2014年已累计办理土地过户47户、股权变更462户、二手房过户490户,地税部门共征收税款3020万元。

(三)加大依法征税力度,建立税收联合执法机制

成立由公安、国税、地税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组,确定重点执法企业,加大对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征管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税负,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例如,发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存在偷税现象,在税收管理环节由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实施对纳税人的传唤,偷税业主态度良好,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取得了较好的治税效果。

(四)健全监督考核奖惩机制,增强了各部门协税护税积极性

县政府将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单位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政务督查和综合考核。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了彰奖励;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财政部门相应扣减单位的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我县一年多来开展综合治税工作情况来看,虽然初步建立了上述四项机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对综合治税措施落实不扎实

综合治税工作虽然已开展一年多,正走向规范化,但有不少部门仍存在仅流入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开展工作,工作措施落实力度不大,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主动性不够,没有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创新理念。

(二)税收法规贯彻执行不到位

一是纳税人对征管法规定应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不够重视;二是税务机关对少数偷漏税的企业惩罚力度不够,滋长了漏税恶习,也影响了主动交纳税款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对由于涉税信息不准确,传递不及时或对税源监控不力,不按要求(扣)税款影响财政增长的不能动真碰硬。

(三)综合治税模式不统一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没有对综合治税进行明确,酝酿已久涉及税收基本原则、机构设置与职责、纳税人权利义务等内容的《税收基本法》迟迟不能出台,综合治税基本上无法可依。因此,各地综合治税方法五花八门,如何提升综合治税法律层次、统一综合治税模式成为当务之急。

四、几点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综合治税的工作机制

一是要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政府是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者,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有关各方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并对各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税务机关是税收业务主管部门,应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参与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供政策及业务支持。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职能优势,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应收尽收。

(二)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

以我县为例,近年来外来施工企业增加,由于缺乏信息来源,增加了税收管理难度,很难达到有效监控,很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建议要借助住建、房管等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从行业准入、招标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特别在竣工验收环节要把是否足额完税作为前置条件,唯有这样才能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税收进行有效控管。

税收治理效能第7篇

根据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十一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稳定较快增长。依法治税、科学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努力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逐步下降,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二是通过深化税收改革,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使税收制度、征管体制和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税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税制体系比较科学。税收征管体制不断完善,为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供可靠保证。内部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管理高效、服务优良、公正廉洁的税务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

三是加强税务系统执政能力建设,增强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意识,使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明显提升,税务部门形象有新的改善。

“十一五”时期税收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事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是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三是坚持突出税收工作重点,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这篇大文章。

四是坚持抓好管理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工作,大力加强基层建设,立足基层打牢管理基础。

五是坚持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开创税收事业新局面。

“十一五”时期,全国税务系统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各方面重点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把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始终。推进税收立法,提高税收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税收执法,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进一步搞好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大力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稳步实施税收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实行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制度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搞好协调配合。深化内部管理改革。大力推进税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服务,提高效率。认真贯彻公务员法,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税收治理效能第8篇

一、依法治税现状与难点

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我国从1988年首次确立以“以法治税”为指导思想,到今天全面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思想逐步成熟,深入人心,税收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完善执法,规范征管,税收执法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新型的征管模式;加强税务稽查,强化法制宣传,改善了税收法制的外部环境;强化“两权”监督,坚持教育培训,提高了队伍整体素质。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税收法治水平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依法治税工作存在一定的难点问题:

(一)依法征税原则远不能够完全落实到位。依法治税是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的统一,要实现依法治税,就得遵循依法征税原则。依法征税原则又叫税收法定主义,它是税收和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即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违法作出开征、停征税收,不得擅自变动纳税主体、征收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率等收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这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有助于税收征管活动的法治化,减少税收执法随意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一方面,在基层,税收执法权仍然相对集中在一些部门或个人手中,集征、管、查于一体的基层单位还很多;另一方面,现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相互制衡机制较弱,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和健全,有的缺乏可操作性,有的落实不够,从而直接导致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问题比较突出,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影响了依法治税的深入。

(二)税收计划的指令性破坏了税法严肃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日趋激烈。各级政府在“吃饭财政”预算支出不断增加的压力和约束下,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收税发生冲突时,迫使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使税收执法权被扭曲,造成一些地区有税不收,搞藏富于民或者收“过头税”、“寅吃卯粮”,完全偏离“计划指导税收”的宗旨,背离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依法治税,损害税务机关执法形象。

(三)政府职能越位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新《征管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而现实环境下,仍有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打着支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号干预税收或在制定税收任务时盲目加码,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而在税务机关内部,个别税务机关和干部法制观念较淡,存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收“人情税”、“关系税”、“暗箱”操作等等。所有这些,不仅严重违背了法治经济正常的税法基础和运转规则,直接干扰市场经济,而且影响国家宏观调控,阻碍依法治国进程。

(四)依法治税的社会大环境依然不尽理想。一方面是税收信息化程度仍较低,在传统技术手段和管理机制下,税源监控能力严重不足,纳税人想方设法进行偷、逃税,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这一问题变得更为严肃;另一方面是各级政府对税收法制观念不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相互扯皮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协税护税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意识仍然不强,没有形成依法治税的良好人文、法治环境。

二、推进依法治税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收立法机制,完善税收立法

一是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明确税收立法权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税收执法权集中到政府部门,以加快完善税收立法的步伐。同时由于我国各地区自然条件差异很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必须给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税收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

二是要遵守立法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制度,认真履行规划、起草、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公告、备案等立法的必经程序。

三是要保证立法的系统性。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各项制度规定进行整合,对越权制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对明显不合理的要在法定权限里尽快修订,将分散的税收规定适当归并。要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用改革和发展的眼光来处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税收问题,切实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四是要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首先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提高立法层次,提升法律效力;其次是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以增强执法刚性,规范征纳行为;再次是制定好各单行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二)建立健全严密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内外监督

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即要严格执行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制度、地方性税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制度和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归口管理制度。事中监督主要内容是: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对大额减免的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做好税务处罚的听证工作。事后监督必须突出日常化,随时发现问题,随时整改,注重责任的落实。加强事后监督,主要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强化税收执法检查。在抓好上级对下级的层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法制机构对本级征、管、查部门等执法行为的日常检查。二是要严格行政复议制度。三是加强税收会计监督。通过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对征管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加大会计检查力度,保证各项税收制度严格执行。

(三)坚持依法行政,诚信征税,严惩涉税违法行为

(1)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依率计征,绝不征收“过头税”;(2)坚持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坚决制止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杜绝“人情税”、“关系税”、协商办税和各种形式的包税;杜绝以缓代欠、以欠代免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订、解释税收政策,不得越权减税、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4)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加强执法监察,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刚性,切实整顿税收秩序;(5)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税大案要案,加大对税收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使偷骗税等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依法纳税的付出,决不姑息养奸。

(四)建立必要的保障机制,健全税务司法保障体系

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和税务法院(庭),强化税收执法刚性。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庭)在机构上按中央、省、地(市)、三级设置,由国税、地税机关负责具体税收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能是侦查、制止和打击涉税犯罪活动,维护税法尊严与税收秩序,保证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保护税务机关的财产和税务人员的生命安全,并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税源监控管理机制

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改革,努力实现征管体系现代化,征管手段网络化。主要是:

1、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管模式。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从税务登记、征收台账、征管档案以及纳税人生产、经营、核算、资金运转等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划分征收、管理、稽查3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形成分工合理、协调制衡、权责分明、科学管理的新机制。

2、改进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加快各种税控机的研制、推广和运用,并要求所有企业尽快实行电算化,最终强制实行企业计算机与税务机关联网。对不能实行电算化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不予注册,以提高监控效果。税务稽查应将调查与审理、执行彻底分开,防止个人说了算。

3、改进考核方式。要增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计划预测方式,使税收计划的落实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增强完成任务的政策性;要转变征管考核方式,把正确执行政策、应收尽收作为征管考核的主要依据,注重质量考核,既不搞“一俊遮百丑”,也不以“任务论英雄”。不能单纯为了任务而违背政策无税乱收;建立完整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建立一套反映依法征收、依法行政的征管质量、效率目标、成本考核体系,真正实现依率计征,照章征税,杜绝有税不收或收“过头税”的问题。

(六)加强税法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