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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监管的认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3 14:57:15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1篇

从险种结构看,财险保费收入主要集中于车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2011年末,全区县域保险市场车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36.53亿元和10.21亿元,分别占财险保费收入的67.72%和18.93%;人身险保费收入主要集中在寿险,2011年末,全区县域保险市场寿险保费收入25.8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59.08%。据调查,目前全区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80多个,其中财产险10多个产品,人身险70多个产品,产品种类基本齐全。其中:县域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普通寿险、分红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险和短期险。规模较大的主要有“康宁终身”、“千禧理财”“、国寿鸿泰”“、国寿鸿新”“、学生平安’等30多个险种。县域财产险公司主要经营机动车辆险、家财险、企业财产险、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险等。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市场运行效果较好。从各险种保费收入情况看,人身险保费收入以分红险为主,部分旗县保险公司保障型险种已经停办;财险保费收入以车辆险和农业保险为主,其他险种保费收入占比较低。(四)县域保险市场监管情况。从调查情况看,当前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管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由盟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日常数据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不定期现场抽查或调研所构成的专职机构性监管;盟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2-3次左右,基本覆盖辖区所有的县域保险分支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的不定期现场抽查或调研次数不固定,被检查或调研的县域保险机构也较为随机。二是由县域财险保险机构和寿险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自律工作委员会,协助监管部门整治当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协调与调节各会员机构之间的业务纠纷,属于行业自律性管理。

保险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县域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县域保险监管不足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近年来县域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据调查,2011年末,全区县域保险分支机构(含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比2006年末增长近5成,县域保险业从业人员比2006年末增长50%以上。与银行业横向比较,县域营业网点是银行业的25%左右,从业人员是银行业的50%左右,加强对县域保险业的监管迫在眉睫。另一方面,目前县域保险市场的日常监测主要由地市一级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但按照有关规定,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是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缺乏对县域保险市场开展有效监管的政策依据,且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一般在10人以内,面对上百家保险网点、数千保险从业人员,实现有效监管力不从心。另外,虽然部分县域成立了自律性协会,但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机制必然难以实现有效监管。总体看来,目前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力量相对于县域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势头明显不相适应,县域保险监管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二)保险市场秩序不规范现象仍难以根除。一是“销售误导”现象依然存在,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大多是固定格式保险条款,部分内容专业术语较强,而社会公众保险知识普遍欠缺,且对保险条款也少有详细研究,购买产品时多以保险营销人员的宣传解释决定是否购买,少数营销人员受利益驱使,夸大产品的保障功能,对限制条款和免除责任没有如实告知客户,误导投保人做出非理性选择。二是部分公司为了快速发展业务,采取高薪“挖墙脚”、变相提高手续费、利用返佣金、高额回报等形式争夺客户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三是县域保险营销人员入行门槛低、流动性大,导致营销人员的层次和结构偏于混杂,影响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四是赔付不及时情况多有发生,尤其存在于车险赔付过程中。五是银行保险业务还需进一步规范。调查显示,个别银行兼业机构柜面销售存在着弱化风险提示、承诺投保送礼、回访率未达标等违规行为。在对保险服务满意度的调查中,对保险服务基本满意的仅占16.94%,对保险服务不满意的占27.42%,在对保险不满意的因素调查中,认为“理赔过程复杂、理赔不及时”的占24.19%,认为“保险宣传不足、片面、夸大、误导”的占31.45%,认为“保险业务人员不稳定、素质不高”的占32.26%。(三)保险市场反洗钱监管难。一是部分保险机构缺乏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的法律职责意识,特别是一些县域新设立的保险机构,在开业后的很长时间内都未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机构备案和建立信息报备工作关系。以牙克石市为例,该市2006年以后新设保险机构中,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的只有1家,仅占2006~2011年间该市新设保险机构总数的12.5%,其余保险机构均是在当地人民银行主动联系后,才建立起监管工作机制,反洗钱监管明显滞后。二是县域基层人民银行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履行反洗钱监管工作捉襟见肘,而县域地区又无保险业监管机构,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三是县域保险机构反洗钱数据、信息报备质量普遍不高,迟报、错报问题较为突出。(四)保险市场业务发展不协调、不均衡。一是区域发展不协调。2011年末农业地区、牧业地区和林业地区的保险深度分别为1.3%、0.58%和2.17%,保险密度分别为386.79元/人、375.15元/人和542.78元/人,牧业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明显滞后于林业地区和农业地区。二是城乡地区发展不均衡。从保费收入情况看,2011年末,县城地区保费收入占县域保费总收入的76.55%、近8成;从保险从业人数看,乡镇保险从业人数仅占县域从业总人数的29.98%。如赤峰市地区10个旗县区的保险市场发展水平整体来看仍然不高,且不平衡,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分别只有一个旗县区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其中保险密度最高的元宝山区达618元/人,最低的翁牛特旗仅为235.54元/人,保险深度最高的林西县达1.81%,最低的克什克腾旗仅为0.73%。(五)农业保险开展和理赔工作困难较多。受通货膨胀率高位运行影响,农牧业生产成本也随之攀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赔付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农牧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影响了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功能的发挥。如按规定土豆每亩保赔付上限为400元,这在2007年制定赔偿额时,基本可以满足农户受灾后的补偿,但随着近年来生产成本的不断上涨,正常种植一亩土豆的费用已达1200元左右,400元/亩的最高赔付金额明显不足。问卷调查显示,认为自己有保险需求的农牧民717人,占62.95%,认为花钱买保险值得的农牧民占37.99%,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接纳度、期盼度来看,愿意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牧民占41.94%,不愿意或不知道农业保险的占34.68%,认为现有的农业保险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的约占23.39%,说明县域农牧民保险意识仍然不强,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和普及。对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有41.94%的农牧民认为险种少、不能满足需要,有32.26%的农牧民认为理赔手续复杂、理赔速度慢,认为保额小、保障程度低的占30.65%。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2篇

保险监管成本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1.保险监管的直接成本保险监管的直接成本是指监管部门为了维护吉林金融研究保险市场稳定而在监管工作中产生的各种支出,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其软硬件投入;监管活动组织实施的运行成本,包括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实践的各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所需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人力资源开发培养支出。从图一中可以看出,保险监管的直接成本随监管力度的不断提高而快速增加,可以看作是一条向右上方延伸的曲线且边际成本递减,为方便分析将其简化为直线。2.保险监管的间接成本保险监管的间接成本主要是指由于保险监管不到位而使保险业出现内在不稳定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或由于监管过度而在业务发展创新上受到一定程度遏制而产生的机会成本等。保险监管供求失衡所带来的间接成本损失在图一中为曲线,并呈U形变化,说明保险监管不到位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随着监管投入状况的改善而不断下降。这种损失会因监管供需状况的改善而减小,当到达理想监管程度时,在图一中表现为保险监管程度,保险监管不足导致的损失额下降到最低点。但紧接着是随着监管程度的不必要提高而产生的保险监管过度的损失,在图一中表现为保险监管程度的右侧部分,说明保险监管过度与不足都是要力求避免的情形。由与所构成的叠加曲线说明了保险监管投入不当(过多或过少)所带来的社会总支出的变化轨迹。

保险监管的效益分析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是我国商业保险监管体系的三大支柱。显然保险业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监管目标的重要条件,因此保险监管收益可以理解为国家借助于保险监管来保障保险业安全稳定而可能体现出来的社会经济福利。保险监管收益除了在社会保障全面、百姓安居乐业、社会安定、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序、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人们所普遍公认的特殊重要性与公共产品特性外,还具有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大而监管的边际收益递减的特性(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当保险监管不足时(收益曲线B(x)的ON段),增加保险监管投入、加大保险监管力度,满足人们对保险业安全稳定需要的效果非常明显;随着保险消费者的成熟,保险业稳步发展,保险经营环境改善,增加保险监管投入的边际效用呈现递减之势(收益曲线B(x)的NM段,具体表现为保险监管收益曲线B(x)的斜率不断变小);当保险监管过度对保险业发展产生制约时(收益曲线B(x)的MP段),保险监管收益甚至向下转向,这时社会不得不承付昂贵的保险监管过度代价,即监管过度阶段。

保险监管的成本与效益均衡分析假若把图一与图二叠加在一起,则很容易得到收益与成本相交的两个点,在这两个点分别划一条垂直于横坐标的直线,则分别形成I,II与Ⅲ三个区间(参见图3)。这三个区间分别代表保险监管不足、保险监管到位与保险监管过度三种情况。同时可以画出收益与成本相抵后的净收益曲线。1.保险监管不足阶段众所周知,保险监管不足会引发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如诱发金融危机,使经济倒退等,即出现成本非常大或无穷大的情况。图三中表现为监管力度时,即左侧的区间I,该区间内的监管净收益小于0,即。2.保险监管到位阶段即向社会提供了充足的监管投入但又没有产生监管过剩等不合理现象。图三中为与所构成的区间II。可以看出,区间II监管净收益。保险监管的净收益随保险市场供求状况的改善而增大,并在供求平衡时达到最大,这时有保险监管最大净收益,点即为理想的保险监管均衡点。在点之前,监管净收益随监管供不应求而增加,之后则随着监管供过于求而缩小。监管投入的值,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人口数量、人均投资消费水平与安全调控能力等。3.保险监管过度阶段即保险监管过度导致严重的基本社会保障和安全保证过剩现象,也就是说出现了保险监管满足要求但成本过高的情况。在图中表现为由所构成的区间Ⅲ,该区间内的监管净收益也小于0。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3篇

1.核算风险。

随着我国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各项财务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财务人员由于受自身素质及专业水平的限制,对政策法规、财务知识等方面掌握不够全面,核算水平落后于制度更新的步伐,使核算出现错误或偏差,导致财务核算风险的产生。

2.投资风险。

事业单位投资有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是对固定资产及基础设施的投入,往往超出资金承受能力,导致周转困难带来财务风险;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很多事业单位对投资风险认识不足,造成亏损多而盈利少,巨大亏损会带来财务风险。

3.道德风险。

对事业单位来讲,财务工作者的道德素养在财务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财务人员在选拔任用等环节没有建立完善的考核管理机制,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理视程度不高,财务人员整体水平无法不能完全适应财务管理活动要求,成为财务活动的风险隐患。

4.担保风险。

虽然《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做担保,但是很多事业单位或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或出于利益考虑,仍然为其它单位获取银行货款而做担保,这不但严重影响和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也让所属单位承担着巨大的担保风险。

二、事业单位财务风险形成原因

1.风险意识薄弱,对财务风险认识不到位。

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特殊社会组织,所处的地位比较特殊,日常职责以公益性为主,属于非营利性的,大家都认为事业单位是“吃皇粮”的,吃穿不用愁,因此风险管理意识极其薄弱,对财务风险的认识程度不够。很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认为利润就是发展的关键,认为只要取得较高利润,就不会发生财务风险,只要是管理好资金,就一定不会出现财务风险,这种片面认识和浅薄的风险意识往往是导致事业单位财务危机的重要原因。

2.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经济行为程度不一样,面临的风险程度不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尽相同,事业单位在对风险的控制上没有重视起来,财务管理内部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没有建立风险应急、风险控制、风险防范等各种制度体系。对有些事业单位而言,虽然有内部控制制度,但只是在原则性规定,具体实施没实施也没做严格要求,财务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盲点,导致财务风险出现,影响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3.预算管理比较滞后,负债经营造成隐性预算。

相比较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风险有所不同,其特殊性主要是因为财务管理的核心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预算反映的是预算年度收入和支出,可以说预算编制是指挥棒,具有导向作用,事业单位的发展建设只能在财力许可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前消费,更不负债经营,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很多事业单位经受不住外界诱惑,在利益驱动下,片面强调发展,将企业运营中的负债经营引入到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中,这就造成了隐性赤字预算,带来财务风险。

4.内部控制体系不严谨,内控管理执行力度不强。

事业单位对内投资、对外投资都比较随意,主观意愿占据着主导地位,由于对财务风险认识不够,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意识也相对滞后。近此年来,事业单位在加强内控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很多方面仍旧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重大项目审批、大额资金支付、外部融资等,或者虽然有严格的财务规章制度,但是没有严格按制度来执行,执行力度不强,造成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为财务风险埋下隐患。

5.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外部环境复杂多变。

国家机构改革后,政府管理职能缺位,国资委成立后,没有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的归属及管理方式,各事业单位都按自己的方式来管理经营资产,这不但使事业单位出现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等状况,还隐藏着巨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如通货膨胀,实物性资金升值,金融危机等,也会成为导致事业单位财务风险的重要外在原因。

三、事业单位防范财务风险的措施分析

1.培养财务人员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要加强、加大对财务人员风险意识的培训力度,将风险意识的培养同岗位责任、财务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及员工自身综合素质培养结合在一起,加强对财务风险相关知识的宣传,让财务人员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中存在很多风险,从思想上树立一种风险观念。除了培养风险意识,还要提高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首先要培养发现、了解、识别财务管理活动中尚未显现的各种风险能力;其次要培养财务人员发现风险时准确分析、评估及及时应变处理的能力。

2.做好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事业单位财务风险防范与财务监督有着很大的关联,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可以有效防范、控制、化解财务风险的发生,要改变以往以手动为主的信息监督方法,积极引进新技术,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的内部监督,点面结合,形成动态的监督模式,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在岗位监督、资金监督、资产监督、支出监督等方面建立配套设施,注重监督全面系统性。在工作落实过程中,要保证管理上有预算监督、核算上有会计监督,职能上有内部审计监督,形成三位一体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从而起到增强财务风险的防范、防控能力。

3.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事业单位风险预警机制。

事业单位应该意识到风险的存在,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将财务风险管理纳入到事业单位价值链中,建立严密、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事业单位要特别重视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财务风险是有规律可预见性的,随着管理手段及管理方法的进一步发展,财务风险发生时间、范围、程度可以预测,事业单位构建风险预警机制,不但能使财务风险及时被发现,还能够及时、及早解决,从而促进事业单位风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4.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

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财管理不同,要建立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事业各项制度的改革,建立全面的支出定额体系,加强对财务风险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有效控制。在对外部投资上,财务风险是避不可免了,事业单位管理者一定要有风险防范对策,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保证事业单位能够正常运营。

5.建立风险报告制度,完善风险问责制。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4篇

社保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公伤保险金,是政策性较强的专项资金,社保基金涉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其管理、使用情况被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是关注民生、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社保基金审计的不断深化,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逐步规范。但从审计情况看,基金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规范,现就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些我的浅见。

一、社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扩面征缴难度大

目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部分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而作为主要经济形式的民营企业由于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到位,认为参保缴费增加企业的负担,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意参保。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缴费存在一定困难,存在拖欠社保费的情况。而效益好的企业认为不存在失业,参加失业保险是做贡献,往往又不愿意参保。事业单位也未按规定进行参保,事业单位大多是财政拨款,财政尚未将事业单位养老和失业保险费列入预算,同时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支出由财政负担,且不存在失业,所以缴费积极性不高,致使扩面征缴步履为艰。

2、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拖欠社保费现象严重

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缴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由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行政执法权,因此工作缺乏有力的后盾,稽核也是孤掌难鸣。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手段,导致拖欠社保费、少报瞒报缴费基数的现象严重。其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效益差,无力缴纳或补缴社会保险费。二是部分企业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认识程度不够。在处理企业利益与职工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认识上有偏差,存在“重工资轻保险”的现象。三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强制力不够。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工商等相关部门合作,但由于各部门受各自职能所限,难以主动配合,其效果也不明显。对个别恶意拖欠社保费的企业或法人,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制约手段等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

3、五险分立,管理不统一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通常由社保局经办,失业保险由劳动就业服务局经办,造成经办机构不统一,往往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管理上不统一,存在重复工作、协调性差等弊端。另外,没有建立资源共享的平台,信息无法共享,不能及时全面掌握参加社会保险的总体情况,给管理工作带来困难。

4、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障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社会保障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现实工作中,劳动保障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都具有监管职能,但共同监管往往组织不力、信息不畅、效率不高,实际上弱化了监督效果。

5、社保内部稽核力量不足

“五险”参保人员、参保基数等基本情况均由单位和企业申报、社保机构审核确认,然后再进行抽样稽核,稽核范围太小。其次,由于各社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少,目前尚未配备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和稽核人员,稽核工作一直由其他科室临时代管代办。由于不是专业稽核人员,对稽核业务不熟,稽核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另外因稽核工作成本高,特别是实地稽核,没有经费保障导致实地稽核工作难以开展。

二、强化社保基金管理的对策

1、加大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

加大对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广大的民营企业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充分认识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作用和长远意义,切实按政策办事,依法参保并及时缴纳社保费,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层次、全方位地进行宣传。二是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到企业,与职工进行面对面交流,为广大职工解疑释难,增强职工的参保意识和参保的积极性。三是要借助普法时机,加大社会保险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民营企业、个体户和股份制等企业纳入参保,减轻社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2、营造缴费环境,加大征收力度

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地方性规章,确保从业人员享受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征收部门要改善服务方式,扩大保险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必要时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鼓励、督促民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对积极参保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对拖延参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或企业要督促纠正。对拒不参保、恶意拖欠社保费的要给予处罚,促进民营企业自觉参保,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3、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管理

改变现有的三个经办机构“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的现状,加大整合力度,统一为一个经办机构管理,实行“五险合一”的运作模式,对外统一征缴、统一支付、统一稽核,对内分账核算,同时搭建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服务网络,

集中数据、集中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对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缴、基金支付、财政专户的管理情况实施全程的监督管理。

4、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机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基金的监管。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责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通过各种措施对基金实施全面、动态、实时监管,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5、重视稽核工作,加强内部稽核

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稽核部门建设,从优化整合管理资源入手,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和稽核队伍,对参保企业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支付对象、支付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稽核,堵塞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5篇

关键词: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有效实施反洗钱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对及时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引导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节约反洗钱工作成本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那目前县级央行在县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情况如何呢?对此,笔者在湖南省桂阳县进行了专项调查。

一、县域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反洗钱工作认识不到位,在不同行业开展不平衡。一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一时半会不会发展到县域金融机构中,必要性不是很大,存在应付心理,未能有效发挥阻击洗钱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是面对激烈的竞争,有的金融机构为占取更多市场份额,只重业务发展,轻视反洗钱工作,表现为有的机构为增加存款,担心得罪客户,出现违规为客户办理大额现金支取及转账等结算业务,为洗钱活动留下空隙;三是证券、保险业与银行业相比,其反洗钱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工作水平较低。大多保险、证券业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反洗钱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事,跟他们关系不大,自身也不存在洗钱风险,有的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机构经营成本,出不了效益,致使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未能报送。

(二)宣传培训不够,反洗钱人员配备和业务能力难以适应当前工作。一是对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宣传不够。因而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部份存款人对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理解;有的客户不理解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认为开展反洗钱工作,是无事找事做;二是对基层央行和各金融机构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对是否洗钱很难甄别,现在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仅仅是停留在报表报送的环节,其他方面还未涉及,县级人行对非现场监管办法都显得非常陌生,其他金融机构也是云里雾里,因此,加强培训学习,尽快提高素质刻不容缓;三是人员配备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奇缺,随着反洗钱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和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监管的范围不但包括金融、证券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还将包括房地产、、律师、公证、珠宝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监管中不但要有现场检查,还有非现场监管。而桂阳支行仅配备了1个人,还是由会计人员兼任,这样的人员配备和反洗钱实际工作需要很不适应,工作难度很大,工作质量也难以提高;四是商业银行一线临柜员工缺乏系统性反洗钱工作培训,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大多没有掌握识别和监测可疑交易的方法和标准,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往往因为难以界定而作罢;反洗钱工作仅停留在成立组织机构,指定岗位兼职人员等表面层次上。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执行不力。一是虽然金融机构大多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但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未能根据反洗钱业务的变化做相应的调整,与自身的具体业务联系不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进一步的充实修订和完善;二是制度执行不力。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工作时间和精力没有保障,普遍存在应付了事现象,对客户尽职调查也难以落到实处,对交易的真实性审查存在许多困难,如有的客户在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和资金清算交易时,银行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客户往往嫌麻烦,有的甚至以转户、销户等理由来吓唬开户行,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己的经济利益,不愿意为了反洗钱工作而失去大客户。三是各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工作会增加他们的经营成本,且上级机构对此没有具体的考核措施,县域金融机构也就失去了起码的内、外在动力,对制度执行就没那么认真了,而这对深入开展反洗钱工作影响较大。

(四)对证券保险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权不足,易造成反洗钱盲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但在县级央行,除了银行业机构,对证券业、保险业机构的监管并不多。一是监管覆盖面不全,因证券业、保险业机构都是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且未与人行产生业务来往,县支行甚至连辖内具体有几家证券业机构,有几家保险公司都不是很清楚,而证券、保险机构在辖内的分支机构并未到人民银行备案,其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核查系统尚未建立,并未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各家总公司均未制定上报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途径尚不明确,这样也容易造成反洗钱的盲点。

(五)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扎实,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度不高。一是金融机构未能严格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如有些对非本机构开立账户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的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认真,有些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不仔细,有些对改变基本信息资料的客户身份进行重新识别不严。二是部分金融机构没按照规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除商业银行外,农信社和邮政银行,大多基层分支机构还未连接联网核查系统,而证券保险业机构更是连联网核查的概念都没有。三是客户对身份识别认同不够,部分自然人客户认为“自己的钱自己有权自由支配,凭什么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自身的身份证件”;部分企业存款人则以经营业绩、资金流量及流向等是商业秘密为由,对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其真实身份证件难以理解。四是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深度不够,不愿意对客户身份审查过细而失去客源,不愿意对客户进行深入调查而影响声誉。因此,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而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履职型状态。

(六)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失真,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一是县级人行收集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数据不完整,一方面是县域证券、保险机构均未向县级央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表,另一方面是银行业机构报送的信息报表不全,或少报表,或漏数据。二是数据不太真实,各银行反洗钱人员都是兼职,且人少事多,还是人工填报,加之识别不认真,为了应付人行的检查,草草了事,难免数据失真。三是数据分析不到位,商业银行虽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但二次识别时,仍分析不到位,要么不甄别,全都上报给人行,要么不仔细分析、甄别,全当做正常客户处理,而农信社、邮政银行没有反洗钱自动识别系统,全凭人工甄别,反洗钱人员业务能力又有限,分析不到位。四是客户资料信息保存不规范、不完整、不统一。有的金融机构客户账户资料没有按照一户一档进行保管,有的金融机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没有随传票进行装订,有的金融机构只保存开户资料,没有对销户资料进行保存,有的金融机构由多个部门对客户资料进行保管。

二、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反洗钱水平。一要继续扎扎实实学习《反洗钱法》等一系列反洗钱政策规定和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县支行反洗钱工作实际,注重操作上的学习,力争辖内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在年内有较大提高。二要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对客户身份进行深度识别的需要;重点培训识别客户身份、甄别可疑交易及非现场监管报表填制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二)加大宣传,充实力量,进一步明确反洗钱工作职责。一是开展对社会公众的反洗钱宣传;二是加大对客户的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工作;三是针对目前基层人行及各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匮乏及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的现状,人行县支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将懂金融、懂法律的专业人员充实到反洗钱部门和工作岗位上来,壮大反洗钱队伍,高度重视对基层员工的培训工作,只有把这支反洗钱队伍培训好、锻炼好,掌握过硬的反洗钱操作技能及业务知识,才能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履行好反洗钱工作职责,全面提升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成效。一要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准确反映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指导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二要根据非现场数据提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尤其是针对可疑交易“防御性”报告问题,可以从筛选高风险客户、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交易等信息入手,通过精细的分析,以点带面进行突破,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洗钱行为的识别、分析和发现上来,增强反洗钱工作实效;三要积极探索开发一套系统的、科学的数据分析指标体系。

(四)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其反洗钱的能力。一是人行要加强对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反洗钱资金监测数据库,加快网络建设,探索建立匹配数据库,拓展数据来源,全面实现银行业、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的电子化报送,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充分发挥反洗钱资金监测中心的作用。二是对设立在县(市)的证券和保险等营业性分支机构,由其上级机构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三是要充分利用好目前已经开发的相关系统,做好相关系统的联网,把可疑资金的交易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自动监测和识别,自动跟踪和及时上报,减少手工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五)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一是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开户资料的审核力度,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开立各类存款账户;二是在办理开户、结算及5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业务进行联网核查,并做好一次性金融服务客户、续存客户、客户身份识别以及改变基本信息资料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工作;三是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客户资料保管的业务标准,明确客户资料的保管机构,确保客户资料信息保存达到规范性、完整性、统一性。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6篇

阿姆斯特朗调查及其意义

在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但保险市场也较为混乱。当时有不少寿险公司在推销人寿保单时误导宣传,忽视保单持有人的权益;采取割喉式的竞争模式,许诺投保人高额的佣金回扣;投资纪律松懈,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盛行;甚至动用巨资影响立法机关对保险业的立法。其间,也有很多人身保险公司由于管理不善而被迫宣布破产。对此,美国公众一直颇多微词。20世纪初,数个大型寿险公司相继爆出丑闻,更是激起了美国社会的强烈不满。

鉴于上述问题的严重性,1905年纽约州成立了由参议员阿姆斯特朗(Armstrong)为首的委员会,开展对保险业的调查。1906年该委员会完成了调查,公布了著名的《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纽约州议会根据这一报告通过了阿姆斯特朗法案,法案的主要内容有:

(1)所有大型相互制寿险公司重新进行董事选举;(2)禁止所有保险公司投资股票;(3)限制大型人寿保险公司规模,促进中小保险公司增长;(4)禁止保险公司进行政治性捐款,限制保险公司对立法的游说活动;(5)统一保险佣金水平,限制保险公司的营销费用水平;(6)禁止唐提式保单,确保保单持有人能每年获得分红;(7)寿险保单标准化;(8)强化保险公司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9)严惩保单回扣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阿姆斯特朗调查是美国乃至世界保险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事件,确立了保险专业化经营、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等一系列现代保险发展的重要原则,强化了以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为核心目标的保险监管的地位和作用,影响极为深远。

中美保险市场跨世纪对比

19世纪的美国保险市场与我国当代保险市场,虽然间隔百年,但仔细比较,却有诸多相似之处。

(一)保险业都处于高速发展时期

19世纪后半叶,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美国完成了近代工业化,迅速崛起为世界强国。1860年美国工业生产在世界所占的比重为17%,位居英国(36%)之后;到1890年这个数字改写为31%,超过英国(22%)上升到第一位,取代英国成为“世界工厂”。这种发展速度和不断超越与当今中国非常相似。

在此背景下,美国保险业也出现了大发展。19世纪中期到晚期,经过30多年的发展,美国寿险业从当初的几家公司发展到1869年末的110家公司(见图1)。在纽约州经营的保险公司数量就由14家增加到了69家。在此期间,美国寿险业的认可资产从1860年的0.17亿美元迅速增长到1900年的17.42亿美元,接下来的10年更加迅猛,至1910年已经翻番,达到38.76亿美元(见图2)。

自2002年到2009年的7年间,我国保险公司数量从42家增加到131家,保费收入增长2.6倍达1.1万亿,保险公司总资产增长6倍多,达到4.8万亿,保险业资本金增加11倍超过4 000亿,保费收入跃居世界第7,比2000年上升9位。

(二)保险的社会认知度较低

尽管19世纪美国保险业增长强劲,但在当时许多批评家却公然谴责它是对生命的亵渎。他们认为保险把人们的生命变成了一件“商品”,并把死亡抚恤金视作“血腥钱”。直到相当长时间以后,美国公众对保险公司产品的态度才逐渐由反对开始转为接受和支持。

当前中国民众对中国保险业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恒安标准寿险认知指数显示人们对寿险本身接受度在逐步上升。但是,人们对寿险的财务规划能力及意识还远未成熟,中国人的“险商”仍不合格。目前我国购买保险的人数比例仍很低,对风险存“侥幸心理”是主要原因之一。调查显示,人们比较关心日常生活的消费,追逐较高的生活品质,但较少考虑未来的储备和财务规划。很多消费者虽然了解并认可寿险的作用,却没有购买行为。

(三)经营困境

19世纪美国保险公司破产率较高,有些公司成立目的明确,就是将寿险视为一个快速盈利模式,都想成立公司、快速盈利,这就导致很多公司无力履行对投保人的长期承诺。

当前中国也有一些善意的企业家出资控股或参股保险公司,但经营目标似乎尚不明确,在业务规模、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之间摇摆不定。在“惟保单数量、保费规模”是图的价值导向下,许多保险公司仍是外延式发展方式占主导,一直没有摆脱对保费的崇拜,具有强烈的“数量扩张”冲动,很难说真正秉持了理性经营的原则。部分保险公司常年经营亏损,综合成本率连年高企,偿付能力不足,只能依靠股东持续增资维持生存。

(四)社会形象尴尬

1848年美国一位保险公司经理说,“保险行业的名声正在逐渐恶化。公众需要的是安全的、可以让人高枕无忧的保险业务。因此,在保险行业能够提供此类保障之前,业务拓展和普遍繁荣是不会出现的。”

在我国,社会公众对保险等金融行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据中国保监会对5000名北京市民的调查显示,在不买保险的人群中,有30%的人是因为理赔难,20%的人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保险产品,中国景气监测中心曾经会同中央电视台对北京、上海、广州7000多位有消费能力的居民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17.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我国保险公司诚信度差,76.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一般,仅有6.2%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国内保险公司的诚信度好。

(五)混乱的市场竞争

19世纪后半期,美国保险人通常会向客户支付保费佣金“回扣”,且回扣比例不断攀升;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时常出现;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诱导转保、销售误导等恶意竞争手段屡见不鲜。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割喉式的高手续费和佣金竞争便是其中之一。在实际经营中,许多公司利用不入账、作假帐等违规手段支付手续费在同业中争揽业务。除此之外,不执行已在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商业保险合同条款费率、交强险不按照基础费率承保、宣传保险产品时有诈欺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阴阳保单、阴阳发票、撕单埋单、虚挂应收、虚假批退、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套取费用、虚列资金项目、虚列费用等造假行为亦屡禁不止。

(六)对保单持有人权益的侵害

19世纪的美国保险业存在诱导转保、唐提式保单等许多损害保单持有人权益的现象,在中国当前的保险市场,一些不法机构和个人的行为也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产生侵害。“三假”、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七)公司内控失灵

阿姆斯特朗调查报告显示,19世纪美国保险业高管在公司内行使权力不受任何限制,高管薪酬普遍较高,成为社会舆论议论谴责的焦点。

同样的现象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也有出现。以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2008年12月15日,保监会稽查局根据举报和各方面报表反映,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瑞福德实施综合检查。检查报告反映了瑞福德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五方面的问题:1.隐瞒股东信息,骗取行政许可,严重违反法律;2.内控混乱,关联交易盛行;3.违规开展业务,财务数据虚假;4.投资决策管理混乱,损失巨大;5.准备金严重不足。保监会审慎决策,认定瑞福德经营困境难以为继,果断处置要求更换股东单位,撤换董事长,并对一批高管予以行政警告。瑞福德案例在中国保险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国保险业市场迄今为止、第一家被监管部门勒令重组和股权转让的公司。

对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启示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保险市场与19世纪美国保险市场非常相似。认真学习百年前美国保险业的治理经验,并对我国当前保险市场进行系统反思,必将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的规范和发展。

(一)正视发展阶段,避免重蹈覆辙

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目前还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一是保险市场不成熟,保险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二是保险经营主体不成熟,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和低产出的“三高一低”现象较普遍,增长方式粗放,不适应科学发展的需要;三是保险监管者不成熟,我国保险监管机构设立时间不长,监管经验有待积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四是保险消费者不成熟,人民群众风险和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了解程度不深,整个社会的诚信也有待提高。

基于此,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首先,近期的国际金融危机之所以没有对我国保险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不是因为我们成熟,而恰恰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发展到与欧美保险市场同等的阶段。其次,我们应该正视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充分考虑初级阶段与成熟市场的发展差距,着重向同等发展阶段的历史经验学习和借鉴,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当前成熟市场的做法,避免“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再次,我们应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和行政监管调控这两个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改善监管,通过监管形成约束规范公司行为的“倒逼机制”,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环境。

(二)健全法规,正本清源

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是规范保险市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根本手段。与美国相比,我国部门立法体制存在局限性。一味地将保险业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保险法》的不断修订,显然是不现实的。当前要充分发挥行政规章的作用,如对于《保险法》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保险规章和实施细则来解决。对于保险法律适用中存在相对突出的、普遍性的问题,可以通过提请相关部门制定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来解决。

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中最大的缺陷是执行不力,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应以新《保险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保证新《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和监管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保险监管执法的具体适用程序和准则,探索建立一套明晰的监管责任制度;健全监管规章制度的定期清理机制和跟踪考评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三)正确认识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阿姆斯特朗调查及其后续成果充分证明,有效的监管是促进被监管者持续健康发展的利器。阿姆斯特朗调查及整改措施恢复了美国公众对保险的信心,各州纷纷效仿。

学习阿姆斯特朗调查的经验,就是要充分认识监管和发展的辩证关系,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监管要逆周期。在对近期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过程中,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应加强金融逆周期监管,从而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监管要遵循市场规律。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都必须植根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不能回到计划经济和行政指导的老路上去。(3)监管应当着力在法人机构。这些年保险业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不足。法人机构是经营决策的核心,是激励和约束机制的源头,而基层经营单位仅仅是执行机构。

(四)把握保险本质,绝不偏离主业

资本市场波澜诡谲,瞬息万变。要实现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强调承保和投资共同盈利,两个轮子协调运转。我国保险行业应当自觉抵御来自资本市场的诱惑,产险、寿险都必须要求承保利润,以防止因为资本市场振荡引发业绩巨幅波动。

根据新会计准则,保险公司的混合合同收入要经过拆分和重大风险测试以确定是否属于保费。从长远看,保险公司任何一种提供给消费者的保险产品都必须经过上述测试以确定其保险属性。不能通过测试的就不能算作保险产品,而是其他金融产品,此类产品应由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比如理财、证券类产品就应当由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经营。这类金融服务也应当接受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果保险公司有能力且有意愿经营其他金融产品,应当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的模式进行,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避免监管真空和风险跨行业传递,酿成系统性金融灾难。

(五)增强竞争合作,实现竞争多赢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7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 内部控制 监管

一、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保险的思想认识也有所进步,尤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与保险来获得更好的经济保障。保险公司的保险机制是针对风险进行投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的最大程度减少风险带来危害的投资。它由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部分组成。因此,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运营单位,也是商业保险发展的载体。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为确保经营效率和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了有效性。由于存在很多迫切解决的问题,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管工作缺乏实施的力度。

(一)缺乏建设理念

由于部分公司领导和员工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在认识上存在种种误区,不能及时的处理和整改内部控制问题。无法从战略的角度将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理念的日程上,基本上存在“分散性建设”、“局部性建设”、“重复性建设”等问题;随之执行力度也在逐渐减弱。

(二)内部控制执行问题比较突出

因为各级公司在内部控制执行意识上,对执行力度上逐渐减弱,内部控制的传导和反馈机制逐渐滞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没有渗透到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以及各个部门和岗位。

(三)内部稽核缺乏能动性

近几年来,内部稽核没有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导致稽核部门建设停滞不前,加上人员素质低下,缺乏独立性,在内部控制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以至于一些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得以普遍存在。根据目前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保险公司自我整改能力较差,急需通过外部监管压力促使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四)执行力度不强

部分公司领导只顾抓业务发展,而对企业的内部控制重视度不高,加上内控建设意识薄弱,在经营过程中呈现出的内控问题处理不彻底。领导不重视执行力度的加强,员工的内控意识也就逐渐薄弱,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力度减弱。

(五)认知度不足,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

有的人会认为内部控制就是建立内控制度,而且内部控制也只是某个部门的事情,只要内部控制抓住某几个点进行控制,加深员工的认知度,就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其实这些认识都是片面的。

(六)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由于绝大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操作过程中,使得许多关键的控制点处在无效的状态中,无法形成一个多角度和全方位的风险预防监控体系。

三、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的思考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变革,保险公司作为内控建设的主体,不仅要依靠公司自身的积极性,还需适当的监管来推动企业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来发挥内部监管的重要作用。针对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内部控制监管的加强。

(一)加强管理层的责任

完善的内控机制是保险公司稳健发展运营的基础,是公司管理层应尽的基本职责。通过经验证明,领导对于内控建设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内控水平。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中,抓住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就抓住了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核心。所以,推进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必须要明确管理层在内控机制方面的责任,逐步提高管理层的重视程度,加强落实责任和追究制度。

(二)完善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因为保险公司是内控建设的主体,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应将关注的焦点从内控机制本身转移到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监管上来。另外,对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力度的关键是要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从根本上加强保险公司内部体系建设,从而实施和运行结果进行评估和调查。

(三)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

在建立内控体制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分类监管机制也是当务之急,针对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应该采取不同的监管理念,让内控薄弱的公司承担更多的监管成本,奖罚分明,有效推动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从而提升内控要求。所以,在保险公司的现场监管体系中,必须将公司内控水平作为公司监管机制的主要元素,并对评估的最终结果实施进行分类监管,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内控薄弱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实施内部控制监管是建立风险防范有效机制的途径

保险公司的风险产生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全过程。相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更能及时地发现、防范和化解风险。因此,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管和纠正的动态过程机制,是保险公司监管机构风险防范职责的基本保障。由于保险监管机构重点向偿付能力监管转移,规范市场秩序将更多地依靠公司严格、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来实现。事实上,经查处的市场违规问题只是清除“水面的污垢”,对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督促公司及时弥补内部控制漏洞,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在体系上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真正的实现“治理水质”;另外,企业内部控制的混乱将会导致大量的财务数据丢失,而财务数据作为基础的“数字游戏”,将严重影响内部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以,实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来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是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有效措施。

五、我国保险公司实施内控建设及监管的意义

伴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也显而易见。保险公司内控是监管的前提,是防范保险业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进一步的强化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工作,是推动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监管的基础。现阶段,部分保险公司正逐渐开始重视内控建设工作。其中,我国人寿在美国市场上市后,内控建设方面和监管力度都取得了很大进展。

(一)实现了内部控制的跳跃式发展

保险公司五级内部控制体系从最初用分散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控制,逐渐发展到集设计、执行、监督、结果和持续改进为一体的动态体系改革,最终实现了“由点到面,由面到网,由网到立体”的三级跳跃式发展目标。

(二)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

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和主体具有代表性,标准和效果具有全面性,所以在内部控制上,不但是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责任,而全公司的每一个人都对内部控制和监管负有重大责任,在内部控制全面覆盖并嵌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以来,持续监督并促进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良好运行则明确了内部控制建设的原则,再者,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涉及内部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环境、企业文化、决策机制、制度执行力和责任追究等立体交叉、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防范体系。

(三)建立健全风险的内部控制模式

保险内部控制体系在全面分析公司风险的前提下,并对各类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确定相应的控制制度。真正的使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模式向内部控制上来进行转变,从而真正实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防范。

(四)主动参与和进行责任的追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表明了了各级公司、各级部门、各个岗位的内部控制责任,并加强落实工作,将保险的自我评估归纳在内部控制体系中,从而完善和确立了参与和责任追究制度,促使全员积极主动参与内部控制建设,并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和监管措施。

六、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监管工作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必要措施, 从我国保险业具体国情出发,必须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管工作体系,从根本上促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刘炳丽.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监管分析[J].保险报告,2007(6):61-63.

[2] 张波,吴亚茹.浅析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管[J].湖南行政行院学报,2009(11):110-113.

对保险监管的认识第8篇

20xx年,我局纪检监察工作在保监会纪委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保监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吴定富主席、陈新权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各项工作部署,全面履行赋予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继续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深入,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全年来未发现一起违法违纪事件,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现将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xx年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一)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工作

我局将每周一的上午为固定的集体学习时间,以组织观看辅导光盘、邀请专家授课、沙龙讨论、将自学与座谈交流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分专题、八荣八耻专题、十一五规划专题、庆祝建党八十五周年专题、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题、公务员法专题、文选专题等多个专题,强化政治学习,进一步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

同时,我局还坚持通过多种形式,多角度、多方位地开展廉政教育,确保四项教育经常抓。一是开展宗旨教育,使干部职工心有所动。通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一系列论述,教育引导全局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开展条规教育,使监管干部做有所依。组织干部职工系统地学习了相关的党纪条规和行业法规,并通过竞赛、考试等形式促进消化理解,进而增强干部职工的自身免疫力和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构筑起牢固的党纪国法防线。三是开展示范教育,使干部职工学有榜样。组织观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先进事迹报告会》、《张思德》电教片,开展了向郑培民同志学习,对照先进找差距的专题讨论等活动,让大家从这些先进典型的事迹中受到深刻的教育和鼓舞。通过示范教育,全局上下以典型人物为榜样,把勤政廉政作为自己工作追求的目标和展示自己形象的标准。四是开展警示教育,使监管干部行有警戒。通过组织观看《扭曲人生》、《、马向东腐败案》、《的两面人生》等电教片,参观深圳监狱,学习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大要案的通报,做到警钟长鸣,以此引导大家深入剖析腐败现象及腐败分子产生的根源,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教育干部职工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这些教育方式灵活多样,容易入脑入心,成效显著。多年来,我局监管干部未发生一例违法违纪案件,也未接到任何有关我局监管干部贪污受贿的举报信件。

(二)切实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今年,我局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通过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廉洁自律工作,努力增强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有利地确保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今年元旦、春节期间,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止奢侈浪费、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发生,我局采取了有力措施。首先,召开在深保险机构廉政联络员座谈会,重申廉洁自律的重要意义,提出春节拒收“利是”的要求。其次,对外公开《深圳保监局廉政承诺》,进一步强化廉政意识。在《深圳保监局廉政承诺》中,我局明确承诺“廉洁自律,拒收钱物。凡是被监管对象送给深圳保监局工作人员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一概拒收;无法当面拒绝的,立即上交,并对送钱物的人署名登记,由深圳保监局纪检部门退回送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或内部审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各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杜绝逢年过节请客送礼的不良风气。”第三,合理安排调研及检查工作。局党委明确要求不得刻意在元旦春节期间安排检查调研工作。第四,通过举办新春联谊会、新春茶叙等活动,加强保监局与在深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杜绝春节前后迎来送往、请客送礼的陈旧陋习。通过上述提前打招呼、敲警钟的方式,有效地遏制了春节期间收受礼品、“利是”等不良风气。各公司对我局在节日期间树新风、“平安廉洁度新年”的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

通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纪委和保监会的相关文件精神,并努力把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到实处,今年我局未收到对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廉行为的投诉。

(三)多措并举,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20xx年4月以来,按照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坚持“三位一体、统筹兼顾、不分阶段、同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组织深圳保险行业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并把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长效机制建设三项工作放在一起研究、同步推进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 是抓好政策的宣导,并结合深圳保险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发后,我局及时向辖内保险机构传达了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精神和部署。通过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学习讨论、召开深圳保险机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组织保险机构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和危害,在深圳保险业营造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良好氛围。同时,印发了《深圳保监局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保险机构及时向我局上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体实施方案等,并密切关注各单位的具体落实情况。截至十二月底,深圳辖区内所有产、寿、再保分公司均向我局报送了治理方案和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并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积极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形成了定期报告制度和联系点制度。此外,我局还向社会公布了对外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及联络邮箱,接受全社会的投诉和监督。

二是深入各保险机构调研,调查摸底,督导保险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4月—5月,局党委先后到六家保险机构进行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公司和相关人员工作情况汇报和意见建议,分析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问题,了解目前保险业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整体现状、公司内控体系等,为开展治理专项工作奠定基础。6月,根据保监会及深圳市治贿办的有关要求,我局积极组织辖内保险机构填报深圳保险业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统计了自20xx年以来辖内保险机构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及重大案件线索,建立了商业贿赂案件月报制度,及时掌握辖内保险机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及查处情况。8月,为进一步了解深圳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展情况,局党委分头对太平人寿、太平洋产险、中国人寿、人保、平安产险、平安寿险等机构进行了现场调研,了解其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目前采取的措施、好的经验做法等,并要求各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力度,不断提升内控水平,争取在业务增长的同时,杜绝商业贿赂行为。11月,我局下发了《深圳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统计表》,详细调查了深圳保险机构自20xx年以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辞退、内部降职降级人员的情况,并详细了解了公司在处理这些案件后,在内控管理上的改进举措。

三是结合保险市场专项检查,排查商业贿赂问题。从20xx年4月起,我局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深圳保险市场集中开展了专项现场检查。这次检查以寿险、产险、中介三个专业处为主,统研、纪检监察处协助配合,重点检查国寿深分、太平洋深分、天安深分、东裕、中融经纪、中汇公估等保险机构。我局提早发出通知,要求各业务处室在专项现场检查中,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通过采取专业检查与联合检查相合的方式,对可能存在的“帐外”、“暗中”交易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力图通过现场检查,摸清目前各保险机构商业贿赂的现实情况。同时,我局还派一名纪检监察处的同志参加了寿险处对国寿深分的现场检查,进一步实地了解商业贿赂工作在保险机构日常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形式和手段。

(四)加强制度建设,防微杜渐

我局加强了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纪检制度,具体包括:1、完善了《深圳保监局诫勉谈话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建立日常性的教育警示机制,提升保险监管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2、建立了《深圳保监局与保险公司特邀廉政监督员定向联系制度》。4月,我局召开在深保险公司、中介公司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通报了我局去年纪检监察工作总结,讨论了20xx年我局纪检监察工作要点。针对特邀廉政监督员人数较多,且隶属产、寿、再保、经纪、、公估等多个领域,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我局制定了《特邀廉政监督员定向联系表》,将局内的廉政监督员与各保险公司特邀廉政监督员建立定向联系,责任到人,定期相互沟通交流。3、建立廉政档案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局内的廉政制度建设,使廉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我局搜集汇总了廉政制度,汇编成册,并对每个人都建立了廉政档案,细化对干部廉政方面的跟踪纪录。4、完善礼品礼金登记程序,实行原始记载与电子化记录双重管理,20xx年我局共收到上交礼品3件。5、进一步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组织全局人员逐级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搞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落实。6、以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以增进廉政制度执行力为关键,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努力提高依靠监督反腐败的能力。一是进一步深化聘用体制改革,在去年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从人员“入口”处把牢质量,做到“关口前移”,确保新入人员的素质达标;二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任用体制改革,在去年3月实施处长助理及科室负责人选聘的基础上,今年8月份,我局又实施了处级干部选聘工作,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努力建立一套公开、透明的选人用人机制,以杜绝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三是探索建立科学化的员工考核体系,进一步细化了考核内容及标准,加强了对员工的日常考核,用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考核过程中实行廉政问题“一票否决制”。

(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行意识,狠抓制度的执行

3月,我局召开局内廉政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了各处室监督员对我局在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督管理、稽核检查等过程中执行反腐倡廉规定情况的反映,征求对如何搞好保险监管服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问题的意见和建议。8月,我局派纪检监察岗位的同志参加了中纪委在杭州举办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班,对纪检监察业务的工作流程、调查取证、办案技巧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学习,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同时,为落实保监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局党委要求所有监管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局党委、纪委明确要求: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明确要求保监局管的,必须管住管好,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中明确禁止市场主体做的,绝对不允许做,对违法违规者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没有授权保监局管的,不应该也没有权力去管,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没有禁止主体做的,都应当允许市场主体大胆地试,理直气壮地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对企业自和市场规律的尊重。在上述思想的指引下,我局严格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清理并取消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简化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许可服务,受到了市场主体的广泛好评。同时,局党委、纪委也深刻认识到:保监局作为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每一项工作都连接着保监会的方针、政策,都反映着保监会的形象和威望。所以,全体工作人员不能把自己的工作单纯定位在上传下达和简单的办文办事上,更不能有得过且过、应付了事的思想,必须有创新意识,在工作方法、方式上不断创新,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督办效能。如今年我局制定了《深圳保监局办文督办评估办法》及《深圳保监局专项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对办文、现场检查、专项调研、全局重点工作等实施督办,以切实提升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积极作用。

(六)做好工作,加强违纪案件的防范与查处

我局党委、纪委一直高度重视投诉工作,采取多项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互协调、各负其责,逐步建立了一套转办、督查工作流程。例如,在畅通渠道方面,通过深圳保险学会的互联网站和“保险宣传进社区”活动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了我局工作机构的相关信息、查询方式、处理程序等事项,为人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还建立了负责人接待制度,三位局长坚持批阅每一份群众来信,多次在投诉件上下批示,指导投诉工作,并在办结后认真听取情况汇报,关注办理结果。对重要来访,局长亲自接待。在完善流程方面,制定了《深圳保监局工作内部程序规定》,完善了工作的内部程序,提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制定了《深圳保监局通报暂行规定》,每季度以《深圳保监局监管简报》专刊的形式通报保监局投诉情况统计、工作情况分析及转办件的办理情况。建立“问题批露”制度,在全市保险系统内部建立“问题批露”制度,将保监局查实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问题通报》的方式发送至辖内各保险主要负责人,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保险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针对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理赔难问题,我局积极推动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建立了小额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各保险公司签署了诚信服务承诺书,并正式向社会公开承诺;同时,我局还特别重视以问题为线索,抓住有普遍性的投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有效地杜绝了重大经济犯罪、领导干部重大失职等案件的发生。

(七)纪检监察工作开展中主要不足和问题

在总结工作的同时,局党委也清醒地认识到,深圳保监局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差距和不足。第一是学习的问题。学习还不够系统、全面,尤其是纪检监察理论学习还不够深入。第二是素质问题。深圳保监局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廉政监督员的基本素质是好的,但在宏观判断的能力、掌握大局的能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三是水平的问题。由于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往往主动性、创造性和开拓性还显不足。

二、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的体会

20xx年,我局紧密联系保险业实际,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制度建设,有效推进了纪检监察工作,同时也促进深圳保险监管工作的开展,总体来讲,我们有如下体会:

一是强化对干部队伍的廉政教育,驻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加强廉政文化教育和反腐意识教育,在局内创造学廉、评廉、促廉的良好氛围,是一项固本强基的长期工程。

二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执行力,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保证作用,是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的保证。通过狠抓严抓,落实廉政制度,建立廉政长效机制,约束个人行为,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廉洁从政。

三是增强各项规章制度的透明度,通过深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体制改革,增进廉政制度执行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才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努力提高依靠监督反腐败的能力。

四是切实发扬党内民主,是提高党员干部参政、议政意识,为保监局建设献计献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推进深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

三、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对策

(一)20xx年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20xx年度我局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深入学习领会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紧密联系保险监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促进廉洁从政,为又好又快地发展中国保险业提供政治保障。

(二)20xx年纪检监察主要工作内容

为使各项工作落在实处、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20xx年我局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廉政意识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务院和保监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加深对反腐倡廉极端重要性的认识,促进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和保险服务水平。同时分清层次,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重点加强世界观、权力观教育和党纪条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构筑防治腐败的思想防线;对普通干部群众,重点加强廉政文化教育和反腐意识教育,在局内创造学廉、评廉、促廉的良好氛围。

2、健全制度体系,加大治本力度

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党委《关于印发〈中共中国保监会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根据《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的情况,从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制定落实举措,积极建立廉洁行政的长效机制。

进一步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搞好责任分解,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责任落实。同时结合保险监管机构实际,认真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提出的十项制度,逐步建立起与保险监管机构客观实际相适应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另外,继续推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制定与各项改革制度相配套的操作办法,逐步建立起与反腐倡廉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3、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首先,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落实好《深圳保监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其次,完善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对违纪的党员干部,一经发现并查实,在严肃执纪的同时,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加大组织处理力度。最后,突出重点,加强对领导决策和权力行使等重要环节的监督。

4、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突出保险监管机构的特点,确定依法监管的重点。结合保险行政许可和现场检查工作,重点查处保险监管人员在保险工作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凡查办、督办的案件都要拟订查办、督办方案,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5、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

继续引导纪检监察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增强服务保险业的意识,促进保险业改革和发展,促进保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干部素质。继续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市纪委等部门组织的纪检监察知识培训,加强与保险机构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