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27 15:03:56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1篇

" 摘 要:本文从乡镇政权的现状入手,分析了乡镇政权存在的必要性和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乡镇政权再造要着眼于科学的发展观,要坚持官本与民本相转变,体现再造的人性化;要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统一,体现再造的统筹性;要坚持有为和无为相兼容,体现再造的可持续;要坚持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体现再造的全面性。 关键词:乡镇政权 再造 科学发展观 为什么提起乡镇政权再造的科学发展观问题 (一)目前的乡镇政权是一个怎样的现状 乡镇政权为什么要再造?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首先要了解目前乡镇政权的基本现状。那么,目前的乡镇政权大体是一个怎样的现状呢?现状是不容乐观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是它的主要表现。其经济危机一是经济来源问题,表现为农不养政使大部分乡镇断了经济来源;二是债务问题,由于财政体制原因加之近年来的农村赶超型的发展使乡镇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有的几乎积重难返。其政治危机从本质上来说是财政危机的“变异”,主要是政权软化的问题和质量弱化的趋势:一方面是结构性退化, 表现为乡镇的权责关系不协调,机构设置不合理,政权的运行成本过高、运作效能低下;一方面是功能性变异,表现为官本位的过重,使农民 和乡镇政权之间干群关系恶化,个别地方还出现了黑恶势力向基层政权的侵入现象。面对这样的现状,如果我们不加以深刻的分析,对于乡镇政权的前景,难免就要困惑了。 (二)乡镇政权还要不要存在 当前的乡镇既然存在着如此严重的危机,那么,它应该怎么办呢?是存在还是取消?回答是肯定的。既然要存在,是加强还是削弱?回答也是肯定的。我们说,目前的乡镇政权,既不能取消,也不能削弱,要较好的存在和切实的加强。为什么这么说呢?要着眼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乡镇的危机是我国农村转型发展期矛盾运动的必然现象。我们知道,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既有对立,又有统一;既有发展,又有变更;既有对农村上层建筑的破坏过程,又有对农村上层建筑的确立过程。这一矛盾运动导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错位,产生农村政治与经济的不和谐,出现了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坚持用积极的观点和发展的目光去理性地、辨证地看待。看到矛盾不断产生,不断解决,不断进入和谐状态的科学规律性;看到乡镇问题的出路,既不在于取消、虚化或实化,也不在于有限的乡镇自治,而是在于转化,在于重新配置一个的政治和经济均衡的乡镇权力体系。 第二,要着眼于我国战略机遇期的城乡统筹发展。众所周知,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发展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又是战略机遇期的重中之重。靠谁去直面实现农村 这一发展要务呢?毫无疑问,靠乡镇!为什么这样说呢?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从乡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地位来看。乡镇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直接面对着9亿多农民,其运作绩效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固、人民的福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二是从乡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来看,在中国9亿多农民中的大多数无法真正在二、三产业获得稳定就业,没有能真正转移到城市之前,农村社会出现不稳定事件及各种意料不到事件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国家必须有一个可靠的,能了解、掌握和控制农村发生各种事件的行政系统,将农村情况自下而上地及时汇报上去;必须有一个可靠的行政系统自上而下及时将上级政策传达下去或将资源分配下去。这就需要有自上而下行政系统在特定条件下强有力的介入。而乡镇是城市与农村的中介,是解决二元社会的突破点,因此,它的作用无可替代。 (三)乡镇政权再造问题是一个发展问题 乡镇政权再造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呢?是改革问题?是发展问题?还是稳定问题?从表面上来看,我们说,它是三者居乎其中,都是;从实质上来看,我们说,它是发展问题。为什么这么下结论呢?因为,乡镇政权属于农村的上层建筑范畴,它的再造既不是简单的改革,也不是简单的创新,而是原有乡镇体制的脱胎换骨,是一次质的飞跃,所以,乡镇政权再造是一个发展问题。既然是发展问题,那么,它应怎样发展呢?怎样使之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加相适应?怎样使之与农村经济基础更加协调呢?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崭新的思维理念。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它的基本内涵一是全面发展;二是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乡镇政权的再造必须着眼于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和政治的协调发展,坚持其性质、职能的根本性转换和结构性优化,这是解决我国乡镇问题的必然选择。 把握乡镇政权再造的几个具体科学发展观问题 (一)坚持官本与民本相转变,体现再造的人性化 乡镇政权的再造,要造成一个什么样的政权呢?毫无疑问,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乡镇再造的最终落脚点,也是乡镇再造的首要出发点。历史的改革实践证明,坚持以民为本,改革就会成功;坚持以官为本,改革必然失败。因此,要坚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官权与民权相转变,体现再造的人性化。那么,如何转换呢? 第一,要树立民本意识。主要是着眼于从官本意识向民本意识的转换。意识问题是观念问题,是首要的问题。一是要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使之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乡镇政权文化的核心。二是要树立人本政绩观。要坚持发展不应以速度为主,而应以民生为本,把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根本要义。把人本观念调整到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上来,彻底纠正计划经济时期牺牲农业农民利益,单向突进搞城市化、工业化的赶超战略,把赶超型、差别型发展战略转变为协调型的发展战略,从城乡分割发展到联动发展,从差别化发展到一体化发展,从注重经济增长、发展速度到注重改善民生。 第二,要着眼于人本制度的创新。从官治向民治的农村治理转型是一个渐进的增量改革过程。这种治理转型需要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同时更需要进行综合配套的制度建设。农村政治发展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正是如何以新的制度安排和规则配置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政治与经济需要。人本制度的创新要着眼于农民对乡村事务要有更多的自决权。一是要纠正那种见物而不见人的片面发展观。尽快按照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以公共服务为取向的政府业绩评价体系,将政府职能切实转变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强化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与此同时,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追究乡镇政权机关和官员在公共服务职能方面失职的责任。二是要建立和扩大乡镇人民直接参与乡镇政治的机制,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和自我治理能力,使乡镇提供的服务满足辖区内农民的需求,让农民有表达偏好、监督公共品生产和服务的机制。通过双方不断的互动,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并最终促成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权力互强”格局全面实现。 (二)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统一,体现再造的统筹性 再造乡镇政权,既要立足于微观,又要着眼于宏观,惟有如此,方能体现再造的统筹性。为什么这样说呢?,从当前乡镇表现出来的如利益冲突、体制冲突等诸多问题造成的权责分散,职能肢解来看,个中原因我们就很明白了。 第一,坚持宏观意识与微观认识相统一。所谓宏观意识主要是指国家上层决策界、学术理论界、宣传舆论界等对乡镇政权的地位作用和前景要有客观的理性的正确的认识,坚持这个认识与农村基层干群的微观认识达到统一和一致,唯有如此,才能在看待和处理农村问题上不至于产生偏颇。应该看到,近年来在农村宏观体制设" 计中的缺陷,在舆论媒体上因个别败类而对整体乡镇干部的刻意丑化,在学界上对乡镇要么糟的很,要么一锅端或一锨除的个别极端化言论,都是对农村缺乏客观全面的认识造成的。可以说,这种认识造成的后果既不利于国家决策层对农村的正确了解和决策,又不利于城市工商界对农村的支援,还对乡镇干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客观的说,山大什么鸟都有,乡镇干部中确实有不少问题,但他们不代表全部和整体,对乡镇干部和乡镇体制要有一个公正的看法。 第二,坚持宏观体制和微观制度相统一。要更好地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必须从政策和体制创新入手,实现宏观体制和乡镇微观制度相统一。乡镇工作面对千家万户,面临千变万化的市场,职责之大、责任之重不言而喻。在体制创新上,一方面应当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和进程相适应,彻底解决条块分割问题,使责、权、利统一起来,使县机关部门和乡镇都摆正位置,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互相支持。另一方面要 坚持使被配置权力的各种组织和机构既能有效率地运行,又能相互平衡,有着严密的自我制约机制,使乡镇政府真正成为有权威、有活力、高效能的一级政府,充分调动乡镇的积极性。 第三,坚持 宏观控制与微观自治相统一。我国正处在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转变,将是今后几十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向。对于农村经济的管理,要根据市场化的进程,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则在国家的法律权威下,实现以农村居民广泛参与地方微观自治,将农村社会纳入到国家的体制之中实现全社会的有机整合。

(三)坚持有为和无为相兼容,体现再造的可持续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们时代的最强音符。它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可持续发展内含着政治发展。所谓乡镇政权可持续发展,主要是能否有为和无为相兼容,进而实现与整个乡村社会良性互动。有为和无为是辨证的,正如运动和静止一样,二者相互渗透,始终兼容。它的目标是低耗与高效相并重,而现实却是与之相反。管理成本是愈来愈高,管理成效却愈来愈低。这种高耗低效,即使是好一点的高耗高效的粗放运作的方式显然已不适应当前的发展了。 第一,转变职能适时“有为”。这是实现高效率的重要途径。一是要对农村政权组织的职能科学定位。这个定位要分三个阶段,早期阶段的职能定位主要是引导发展农村经济,市场培育,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公共事业管理。中期阶段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既不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对自身财政负责。现在的阶段应是上述二者并存和过渡的阶段。后期阶段要由积极行政的转入消极行政,这一阶段需要较长时间。二是向政府部门内部管理或纯公共行政管理中引进市场机制或企业管理办法,建造企业化政府治理模式。三是在机构设置上,不与上级政府设立对等对口的机构,可因事设立办事员或助理。对原有站所逐步向两个方向转化,一部分推向市场,变为中介性组织,另一部分纳入乡镇服务工作。 第二,转让职权“无为”为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面对当前农村的现状,乡镇政府要收缩政府活动范围,坚决地从直接从事的经营管理中退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将市场能做的事情尽量退还给市场去办,将社会能做的事情尽量退还给社会去办。一是建立如文化活动协会、专业经济协会、志愿者服务组织等,可以让这些组织替代相当一部分政府的功能,还可以让一部分志愿者竟聘乡镇政府的官员,通过这个办法减少政府的开支。二是建立农民协会组织。让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履行他们的基本职能,代表农民参加政府决策工作,为农民伸张正义,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等等。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 提高了民间社会的组织化水平,降低了乡村社会的管理成本;一方面提高了乡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使民间力量得到增强,再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乡镇无为而治使乡镇政权逐步从 农村退出,形成一个和谐乡村社会。 (四)坚持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体现再造的全面性 我国幅员广大,国情复杂,地区发展极不平衡,广大的农村既有相对简单的同质性的社会,又有相对复杂些的异质性社会,不同的地区在地方治理中担负的任务和功能并不完全相同。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现阶段中国乡镇一级政府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应当考虑政治控制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不仅要考虑某一局部地区地方治理的一般情况,还要考虑其他地区地方治理的特殊现实。因此,我们在考虑乡镇再造时必须放弃‘一刀切’和整齐划一的想法,从统筹区域发展的目标出发,坚持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体现再造的全面性。如允许全国各个地区根据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地方治理面临的具体任务确立自己的基层体制,根据本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状况和农村城市化的客观需要决定乡镇政府的再造。同时赋予省一级地方政府在基层体制设置上一定的灵活性与自主权,从地方治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决定乡镇政府的建构模式。如允许根据地域特点建立专业型政府,促进政府间分工与协作。对生态保护特区,民族聚集区,边境地区,人口密度低的地区,赋予它们不同的社会发展目标,并用于对当地官员政绩考核。如根据经济区域来设置行政区划,使政府的公共服务、公共品供给真正服务于纳税人。如在一些经济极不发达地区,弱化和虚化乡镇政权的固定设置,精简专业管理部门。根据生态保护、义务教育的公共品供给需要设立事业机构,打破原来基层政府行政界限,根据社会需要设置学区、司法管辖区,以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吴理财:社会转型与乡政改革张玉林;呼唤农村的政权革命——从根本上改善国家、基层政权与农民的关系贺雪峰、董磊明:乡镇一级何去何从周绍金:乡镇政府存在质疑及国家基层政权构建设想党国英:乡镇机构改革要解决什么问题张晓山:乡镇体制改革之路——岳村政治的启示宋圭杰:新千年中国的乡镇:路在何方李昌平:乡镇体制改革:官本位体制向民本位体制转变邓大才:乡镇突围要治本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认为,农业型乡镇层面上的矛盾根源于现行的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本文主张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的改革应符合国家治理和乡村社会发展的需要,方向应是通过渐进的体制内改革完善基本制度建设.强化乡镇政府的有效性。

农业型乡镇是指以农业为主要产业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的乡镇。按照徐勇教授乡镇分治的观点,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不宜搞“一刀切”,应将农业型乡镇与工商型乡镇区别对待。这种区分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第一,两者的发展前景不同,路径选择也应存在差别。农业型乡镇的发展前景是小城镇。随着越来越多的农业人口逐渐加入工业社会,农村日渐萎缩,人地矛盾缓解,农村的共同富裕有望实现。工商型乡镇的发展前景是小城市,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市政体制。第二,两者改革的背景有差别。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后,农业型乡镇财政收入严重不足,其存在必要性受到质疑,遑论其有效性;而工商业型乡镇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乡镇政府的无效及职能扭曲。

一、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原因

1.现行财政体制下农业型乡镇财政收入严重不足

1994年建立的财政管理体制重新界定了中央、地方政府间的财权和事权范围,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权、钱。原本中央政府寄希望于通过逐步深化省以下体制改革配套确定省以下政府间财力分配框架,但由于省以下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并未取得明显进展,财权与事权划分模式出现了两相背离格局。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效仿中央层级集中财政收入,致使县、乡财政赤字增加。同时乡镇政府基本事权并未减少,反而有所增加。乡镇政府除了要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落实中央的政策执行上级政府分派的任务,还要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政绩驱动和追求可资支配的经济利益)。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严重制约了其作为能力。税费改革后,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来,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以至于多数严重依赖地方税类的农业型乡镇财政沦为“吃饭财政”.仅能维持乡镇政府生存。

农业型乡镇财政收入不足可以有两种解释:绝对不足和相对不足。绝对不足是指财政自筹制度和农业税取消之后,乡镇财政收入减少.无法维持基本呈刚性的财政支出,乡镇行政缺乏效率。相对不足是指农业型乡镇有限的财政收入很大部分用于维持不断膨胀的庞大的乡镇行政机构,而用于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和执行上级任务所需资金相对不足。这就决定了解决农业型乡镇财政危机的两种途径:增加乡镇可支配财力或减少用于维持农业型乡镇政府运转的资金,相对增加用于履行其正常职能所需资源。后者是属于行政体制改革的范畴。

2.压力型行政体制下农业型乡镇的行政表现

在单一制和统一领导的国家治理体系下,乡镇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完成上级交待的各种任务。在政绩考核“一票否决”的压力下,乡镇政府不得不将大部分精力财力用于应付各种名目繁多的各项达标,如“普六”、“普九”、教育“双基,’达标、计生服务站达标、油路村村通、各种活动室达标等。这些事权的下放不仅导致了乡镇政府职能范围的扩大,而且直接推动了乡镇政府机构和人员的膨胀。相应地,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基层组织,乡镇政府用于履行其正常职能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大为削弱。

另外,农业型乡镇政府往往表现出很强的自我扩张惯性,经常将权力伸展到职能之外,导致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扩张。它又表现出明显的“自我满足”、‘‘自我服务”的特性,致使行政行为具有追逐经济收益或财政收益的倾向。

二、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和出发点

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不应仅局限于解决乡镇层面上的矛盾和问题,还应符合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需要一个稳定发展的乡村社会,对“三农”问题的关注正基于此。国家需要通过其基层政府的作为确保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及汲取资源的能力(包括合法性资源的维持与强化)。而乡村社会中农民最关注的价值是共同富裕,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保障,以确保在现有贫富差距下人格的平等和尊严的维持。农业型乡镇的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一种宽宏的视角以考察乡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及职能定位。过分关注于乡镇政府层面上的矛盾,或许能够解决矛盾,但未必能够满足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农业型乡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因此以讨论。撤销乡镇政府或许可以解决乡镇层面上的某些矛盾,但并不能满足需要。此举与其说是政府对农民的解放,不如说是政府对农民的抛弃。伴随着农民负担的减轻,农村的社会问题同时交还给农民。这种方案的实质是放任农民自治,但考察一下目前的社会形势和农村现实就会发现,这并不现实。

如果承认农业型乡镇政府具有存在的必要性,那么其必要性应该基于新的行政职能。换言之,农业型乡镇政府必须为其继续存在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基于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型乡镇政府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能:第一,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是乡镇基层政府存在的义理性基础。乡镇政府必须对其管辖领域内的公共事务负责,诸如治安、农村教育、小型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社会救济、社区环境、卫生防疫等。第二,执行上级政府分派的任务,履行基本管理职责。在单一制下,垂直的行政体制具有整合社会的功能。这种功能正是通过直接面向广阔的农村执行上级政府政策和指示的乡镇政府实现的。乡镇政府还必须履行其基本管理职责,如户口登记、救灾优抚、人口与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第三,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乡镇政府担负着繁杂的管理职责和任务,无力也不应为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但是乡镇政府应该介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分散的、个体的农民面对市场无疑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根据奥尔森的理论,分散的农民实现自组织并不容易。农业型乡镇政府一方面可以推动乡村经济性自组织建设,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和资金技术支持。如果说乡村传统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转变依赖农民与小共同体的联盟对抗大共同体(政府),]那么,在小共同体缺失而又亟需发展的时期,则需要基层政府与农民的联合应对市场并发展小共同体。第四,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规划等方式协调村际关系,协助解决农村社区公共事务。

综上所述,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应基于国家治理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应仅局限于解决乡镇政府层面的矛盾。农业型乡镇需要的是有效的有为的乡镇基层政府,而不是尽管成本低廉却缺乏效率的乡镇政府。

三、农业型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1.渐进的体制内改革

实行渐进的体制内改革的前提是肯定乡镇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并对其职能进行正确定位。乡镇政府只有具有了履行其职能的权力和能力时,才可以讨论其有效性。根据迈克尔曼的观点,政府权力可以区分为两类:专制权力和基本权力。专制权力是指政府精英“无须同国民社会群体进行正常的协商”就可以实施的权力。政府的专制权力以其强制程度和广泛性来衡量。“基本权力指的是政府实际上能够深人与国民社会并在整个管辖领域内合理地贯彻其政治决定的能力。”基本权力以有效性衡量。目前农业型乡镇政府的弊端就在于专制权力有余,而基本权力不足。到目前为止,政府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基本上是解决专制权力过多的问题。

渐进的体制内改革就是通过逐步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的弊端解决农业型乡镇的财政收支矛盾以及履行基本职能与政绩驱动之间的矛盾。这种方案的实质是优先解决乡镇政府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即建立有效的乡镇基层政府。这种选择方案主要基于以下认识,即农业型乡镇的主要矛盾不是农民与乡镇政府之间的矛盾,而是缺乏效率的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对有效乡镇政府的迫切需要之间的矛盾农民需要强有力的基层政府保障其利益和权利,引导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物质的丰裕。

2.乡镇长直选

实行乡镇长直选,目前以四川省最为普遍和典型。直选乡镇长,大致经历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竞选、选民投票等程序,其实质等同于西方的现代民主。主张乡镇长直选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出于对乡镇基层吏治腐败的关切;二是认为民选政府更能带来公正,促进乡村社会发展。提倡乡镇基层民主,其实质是优先解决农业型乡镇专制权力过多的问题,并认为民主可以解决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

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只是一种产生政治家或决策者的程序。“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熊彼特看来,民主作为一种形式或程序,有其根本弱点:选举实质上是一种选票经营活动,不可避免选票的买卖;竞选斗争往往使处理公共事务的效率低下;选举不一定能够选出合格的政治家或决策者等。这些弱点在农业型乡镇层面上几乎具有普遍性。民主作为一种政治运作形式,并不能保证其运作结果必然有利于政治建设和社会公正。再者,农业型乡镇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源于乡镇政府的职能错位和权力缺乏物质资源的保障,即使实行乡镇长直选,民选乡镇长也无法冲破现行体制造成的限制,同样无所作为。推行乡镇基层民主,并不能解决农业型乡镇基本权力不足的问题,并不能实现农业型乡镇政府的有效性。

如果一个政府不能履行基本的政府职能,那么无论它采取何种形式,它的人民都不可能从中受益。民主的最终目的是使多数人的利益及其要求得到保障。如果它无法实现这一目的,民主作为政府组织的形式就只成为形式本身,作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手段也就失去其工具性价值。事实上,源于西方的民主需要特定的社会条件支持。诚如亨廷顿所说“现代民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它扎根于社会多元主义、阶级制度、市民社会、对法治的信念、亲历代议制度的经验、精神权威与世俗权威的分离以及对个人主义的坚持,所有这些都是在一千多年以前的西欧开始出现的。这些要素也许可以在其它的文明中找到其中的一二个,但是作为总体,它们仅存在于西方之中。如果忽视这些构成要素,所得的民主可能只是一种形式。

尽管究竟民主是目的还是方法的争论从未间断,在乡镇层面上推行的“民主”具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且不论目前农业型乡镇实施直接选举的条件并不真正具备。即使实现西方式的选举,由于体制条件的限制,它使现代自由民主的实质表现得更为彻底,即“更换统治者”(亨廷顿语)。现行体制下搞基层民主务虚的成分很大,同时会把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权逐步转交到乡村社会新兴的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手中。在当前的中国农村,这些精英只可能是两类人,一类是乡村社会中的富有者;一类是与上级政府关系密切或拥有其它社会资源或组织资源的人。这样的“民主”是否有利于促进公正、推动乡村经济发展是值得商榷的。更为重要的是,这远远背离了中国农民的需要。农民亟需的不是选票而是钞票,不是个人选举权利的短暂显示,而是对客观生活的经济保障。农民的不自由不平等更多地源于经济条件的限制。通过民主的形式去实现民主的真正内涵,这不仅难以实现,而且清楚地暴露了这种所谓的“民主”的虚假性。

纵观西方国家的民主化历程,可以看出,民主是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阶级或阶层之间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创始及发展的意义并不神圣,它只是社会历史发展中源于社会需要的一种制度产物。现代民主的实质是一种使妥协得以实现的制度性安排。民主之所以被推崇,是因为其发展适应并维持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发展与和谐。西方的民主及其发展,其根本目的并非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非为了保障人民理念的实施。事实上,西方的自由民主对于保障人民在实质上是难以实现的。中国应根据目前的国情探索符合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民主形式。民主的内涵是崇高的,但民主的形式并不是唯一的。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3篇

一、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制度发展的历史与群众的选择,是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基层政治制度的表现,也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参与政治的基本形式。同时,我国的村民自治是群众组织性的,非国家性质,而是一种实现村民直接民主的制度形式。村民自治作为我国现代化法制中一个新的概念,在农村的制度建设与发展中必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更被相关法规解释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等。

我国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国家行政机关,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决议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管理。法律给予乡镇对于村民自治的关系是“指导、支持与帮助”。虽然在我国相应法律法规,甚至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法律规定中的双方存在着实际的职权交叠部分,并且也存在着实际工作运行的误区与偏差,而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较为原则化,缺乏实际使用性与可行性,不够详尽等。于是,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在现实中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只有真正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才可以发挥基层制度的实效,推动基层工作的开展。

二、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发展及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进入了新的农村经济改革时期,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随后村民自治渐渐出现并被“八二宪法”所明确肯定。而后,国家相继建立乡镇政府取代农民公社,并且决定乡镇以下据自治实行群众性自治。于是,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逐渐形成。上世纪末,《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推行,更是加大了农村村民自治建设的步伐。21世纪初,我国更是一举废止了农业税,开始了新的乡村时代。新时期国家更是要求乡镇政府积极发挥社会管理及服务的职能,积极推进村民自治建设。

在新时期的今天,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总体的积极配合运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基层的社会稳定与发展。不过,两者也存在诸多问题,如: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存在诸多利益的冲突;乡镇政府管理过度,并且缺乏服务理念,职能转变不足;村民自治片面过度或者法制自治意识不浓厚,存在着部门间的争权夺利现象;村民自治化和行政化存在纷争等。

三、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

(一)树立现代化的“管理”与“自治”的理念

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首先需要树立现代化的“管理”与“自治”的理念。乡镇政府应认识到新时期的时展形势与社会意识转变,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发挥自身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同时,坚持贯彻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积极对农村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同时保证“不逾矩”,充分发挥、尊重农村的自治权利与创造成果。新时期的村民自治也应该树立现代化的自治理念,科学正确推进自治进程,做到不片面、不过度,坚持原则与基础之上积极行使自治权利与履行义务。

(二)明确各方关系及职权划分

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还需要我们明确各方关系及职权划分。针对实际工作需要,处理好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还必须明确其关系与职能划分。即在工作中,积极处理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与职权划分,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与职权划分等。其中,处理关系及职权划分时,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教育等手段形式进行。明确各方关系及职权划分是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键部分,只有做好这一环节的工作,我们才可以真正发挥出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结合实效,推进我国基层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结语

总之,实现乡镇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需要我们做到管理性与自治性的积极配合。即,需要我们一边积极发挥乡镇政府管理的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一边积极发挥村民在推进基层自治建设中的创造性与自治性。

【参考文献】

[1]潘小娟,白少飞.中国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思考[J].政治学研究,2009(02)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4篇

关健词:乡镇行欢体制机构精简

现行乡镇建制是取消还是保留,这个问题近年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两种主要的不同意见已经形成:一种意见明确地主张取消现行乡镇建制,另一种意见则不赞成取消,认为取消现行乡镇建制是过激的主张。

取消乡镇建制的想法,主要基于乡镇不当行政行为及机构膨胀给农民造成的严重负担,归纳起来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乡镇政府的“三乱”行为,不仅加重农民的负担,而且损害农民同政府的关系。行政性事业收费、摊派、集资、罚没等款项负担都是不正规负担。虽有一部分是合法的,但非法的负担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在农民负担总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恰恰这一部分是农民意见最大的。这些款项无论合法与否,其随意性都比较大,而且很不正规,收人记录也不完整,很难测度,农民称这一部分负担是个无底洞。

2,乡镇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臃肿,支出膨胀仍然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现在一般乡镇干部都有上百人,多的有二、三百人,甚至四、五百人,其中很多是自聘人员。

3.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导致农民群众产生抵触悄绪和思想上的困惑。在一些地方,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态度粗暴、中饱私囊等情况还不算是最严重的情况,最严重的情况是逼死人命,简直达到了“鱼肉百姓”的程度。

4,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及各类不切实际的项目、指标,造成对农民利益的损害。凡此类行政行为都打着为农民造福牌子,而其背后却是少数人利益。这类行为使农民渐渐产生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感。

5.乡镇干部“城镇化”的问题,也使得人们对乡镇建制产生可有可无的感觉。乡镇干部城镇化是指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把家安在县城,每天乘车到乡镇上下班的现象。这种现象造成农民到乡镇办事经常找不到人,尤其是双体日。其结果,农民同乡镇政府的关系渐渐疏远。

6.长期以来,乡镇建制事实上就是作为县级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存在的,一直没有达到一级健全的政权机关的充分条件,没有具备一级政权机关的充分功能。即使当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及实际运作,大多也不是按一级独立的政府而是作为事实上的县级派出机构来安排的。乡镇人大也大多名存实亡,没有发挥作为乡镇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结果,导致乡镇权力行使随意性过大,难以建立责任型政府。

7.从乡镇职能转变的情况来看,乡镇己经放开了一部分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例如教师工资由县财政发放,计划生育工作也已经上轨道,乡镇干部剩下的工作应该主要是收取税费。如果收取税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养人、尤其是超编的自聘人员、临时人员,则没有理由再保留乡镇建制。

8.从环境因素来看,随着村级自治能力的增强,村委会对乡镇政权机关的依赖程度会越来越小,对乡镇行政的不当干预也会更加不满,必然导致乡镇建制存在的必要性逐渐降低

不赞成取消乡镇建制的观点,其理由亦有相当份量:

l,认为取消乡镇建制的主张忽视了中国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向现代化的转变,农民传统生活方式向现代城镇生活方式的转变,将是十分漫长的过程。而且,在这个过程中能够顺利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农民只可能是其中有能力的少部分人,大部分将不得不长期滞留在农村。所以,乡镇行政还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

2.如果取消乡镇建制,未来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可能会出现各种波动。由于农村人口众多,且当前的实际情况是,经济、社会、文化乃至政治,农村均日渐边缘化,农村的变数太大,很容易出现各种特殊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农村的发展和稳定会受到影响,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也会受到影响。

3.取消乡镇建制后,县政府不可能直接管理好数百个村庄。这是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实际情况,是决定乡镇建制存废的重要现实因素。在县级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情况下取消乡镇建制,等于是将农村抛弃。

4.当前,绝大部分村委会的治村能力还不是很强,相当多的行政村村级组织还有待健全,因此,还需要乡镇行政的帮助与扶持。还有村级干部素质偏低的问题,宗族势力的影响和干扰问题,村委会财务混乱的问题等,都要求镇重考虑乡镇建制的取消与保留。

5.当前农村社会治安状况还有较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治安还要靠乡镇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乡镇建制存废问题不同意见的争鸣,表明中国的乡镇建制己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处在一个进行历史性抉择的重要时刻。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5篇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乡村社会 治理 五位一体 特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治理。那么,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如何促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更加完善、农村发展更加美好,这给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课题。当今中国正面临快速的城镇化和社会转型,短短几十年内完成了西方近百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有关城镇化问题与城镇化过程的社会发展问题集中凸显,由此,研究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问题显然具有重大意义。

一、文献回顾

关于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治理问题,学界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提出了许多合理性的建议。郁建兴、冯涛(2011)从城镇化过程中社会管理、地方政府治理转型角度来论述了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治理转型。程莉(2014)从城镇化过程中经济结构协调发展角度认为“要引导投资方向,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来增加就业岗位”。陆益龙(2013)从城镇化与农村社区建设来分析,认为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是重新构建乡村社会认同体系的重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针对城镇化过程中乡村社会治理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就研究对象而言更倾向于将研究问题细化,只选取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某个问题进行探究,譬如,侧重于行政体制管理、经济发展管理、社会群体管理等方面,并没有考虑到社会成员的自主性教育、基层乡村的自治方式改革等内容。城镇化转型期引起的乡村社会治理是一个整体性的综合问题,且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五位一体”相互协调,相互关联,过分的细化研究容易导致思路变窄,最终导致整个研究体系的缺失。由此,从宏观面上对城镇化过程中的乡村社会治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宏观审视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基于“五位一体”总体思想的乡村社会治理问题,则显得较为全面。

二、新型城镇化的内涵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

学界普遍将城镇化概括为农村人口向城镇的转移、城乡空间社区结构的变迁和经济产业结构的协调转化发展的历史前进过程。从城镇化的概念表象来看,仅包含人口、空间、经济结构三要素,但其背后隐藏着社会治理、文化教育、农业、行政、公共服务等多种要素的转化要求。冯长春[2013]认为“新型城镇化要从四个方面去理解并付诸实施,一是人口城镇化,即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二是经济城镇化,指由于经济专业化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人们离开农业经济向非农业经济活动转移并在城镇中集聚的过程,强调农村经济向城市经济的转化过程和机制;三是社会城镇化,即伴随着经济、人口、土地的城镇化过程,人们的生产方式、行为习惯、社会组织关系乃至精神与价值观念都会发生转变,城市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向乡村地域扩散的较为抽象的精神上的变化过程;四是资源城镇化,包括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这些是制约城镇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高效、集约利用。”

结合城镇化的普遍界定与新型城镇化的理解。从人的内在和物的外在,即从思维与存在阐释,亦结合农民――作为城镇化的主体,携带其周边的物质文化环境从农村走向城镇,思维无法一时适应城镇环境的转变,存在在转变中所需要管理与整治,需要第三方的管理与维护――即治理城镇化。城镇化的过程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与实施:治理城镇化、经济城镇化、人口城镇化、社会城镇化与资源城镇化,相对应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布局。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是一种辩证的思想,五大建设之间是有普遍联系的。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经济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障,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这五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的。”因此,新型城镇化的建设需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思想的指导,形成治理城镇化、经济城镇化、人口城镇化、社会城镇化与资源城镇化五个方面,并进行展开与实施。

三、对比分析下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的特征

我国城镇化的建设历程完成了由传统城镇化向新型城镇化的转变,所谓新型城镇化的“新”的内涵在于由过去片面注重追求城市规模扩大、空间扩张等硬件设施建设,转变为以提升城市的文化、完善公共服务、提高人文素养等内涵性的软实力建设,最终要达到的是城镇成为具有较高品位、高质量的适宜人居之所。城镇化的核心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完成农民到市民的转变,通过城镇化过程中的剩余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教育培训,实现农民在城镇中的生存。

通过新型城镇化与传统城镇化的对比分析与经验总结,从新型城镇化治理微观角度来看,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由“以管理为先”的强制行政管理向“以服务为先”的协商的人文管理转变,由注重基础建设向加强社会公共服务与保障的建设方向转变;2)由“土地经济”独大向经济结构统筹协调发展转变等;3)由忽视文化建设向重视文化软实力的提升转变;4)由单纯的人口转移向农民市民化的人口城镇化转变;5)由过渡开放开采向区域合理规划转变。

从新型城镇化的整体宏观建设来看:1)实现有重视基础设施等“骨骼”搭建向充实文化精神建设等“血肉”转变;2)由“碎片化”的自然村治理向整体城镇“聚集点”治理的转变。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3年中国城镇化率为53.73%[E].2014年01月20日.中国新闻网.http:///gn/2014/01-20/5755331.shtml

[2]国土资源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R].2013年12月30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Z].2014年3月16日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6篇

“调控能力”本是经济学上的用语,它是指政府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和整体出发,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等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控制、组织和协调的“宏观调控”能力。而所谓的乡镇调控力是指乡镇处理乡村问题,促进党和政府同广大农民之间良性互动,达成彼此和谐的行政管理能力。调控能力不是传统的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管制能力,而是在村民自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崭新形势下,乡镇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的各种矛盾,协调各种关系,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能力。鉴于此,必须站在政府体制创新与经济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乡镇调控能力问题,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界定乡镇职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强乡镇调控能力,提高乡镇执政能力。

这次调研我们采取了分类指导、典型解剖的方式,根据温州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特点的不同,选择了大、中、小三种不同类型的乡镇作为蹲点乡镇(较大的中心镇:乐清市虹桥镇;中等乡镇:平阳县萧江镇和瑞安市马屿镇;欠发达乡镇:苍南县观美镇、文成县樟台乡、文成县平和乡)。从4月底开始到5月下旬,5个调研组分别采取了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翻阅会议记录本、了解统计表格等方法,对蹲点乡镇的政权运行情况、乡镇与县市的关系、乡镇与基层站所关系、乡镇财政状况、基层组织建设状况、企业和群众对乡镇的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查。访问了6个乡镇所有镇属机构和驻镇机构共计260多个机构的负责人,召开了县直部门领导干部座谈会、乡镇干部座谈会、村两委负责人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村级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和驻镇机构负责人座谈会,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坚持边调研边试点,在全市选择了11个不同类型的乡镇开展乡镇调控能力试点,通过调研为试点开路,用试点的实践检验调研成果。在此基础上,经过艰苦地整理和认真地分析,形成如下报告

一、现状和问题

(一)温州乡镇发展的基本概况

温州市共有乡镇262个,其中建制镇119个。人口在1万以下的乡镇有88个,1—2万的有83个,2—5万的有65个,5 —10万的13个,10万以上的13个。改革开放以来,温州市乡镇经历了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城镇城市化过程,有了长足发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经济强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20__年全市三十经济强镇评比数据表明,三十强镇人口总数284.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38.5%;20__年实现gdp 558.7亿元,占全市gdp的53%;人均gdp 19643元,比全市人均gdp高出了5426元;财政总收入67.5亿元,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53.5%;工业总产值1301.2亿元,占全市的56.6%;农村人均纯收入7728元,比同期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多出2637元。[!]二是一些中心镇正朝着城市化方向发展。除县(市)政府驻地镇外,我市柳市、龙港、鳌江、塘下、北白象、虹桥、瓯北等7个镇,建成区面积都在6平方公里以上,其中柳市、龙港、鳌江、瓯北镇的建成区面积均在10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总人口达57.14万,平均为8万多;外来人口达37.3万,占建成区人口的65%,为全镇户籍人口的47%。20__年,7个镇的gdp总量达290.86亿,平均为41.5亿;预算内财政总收入为26.43亿,平均为3.77亿。这些镇已达到我国小城市的标准,是温州大都市体系中的小城市和中心城镇。三是乡镇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温州市有欠发达乡镇139个,占全市乡镇总数的53%,基本上是集中在山区和半山区的小乡镇,乡镇人口规模在2万人以下,20__年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472元。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来,乡镇对温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推动经济发展。乡镇主要采取建立工业小区(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发展优势产业,扶持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特色工业。在农业生产方面,乡镇积极扶持专业生产合作社和经营大户,对农民进行专业技能知识培训,完善基本农田水利设施,大力推广农业科技。二是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前几年,乡镇多方筹措经费,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乡镇几乎投入大半精力。三是维护社会稳

定。乡镇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民政救灾等各项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局面。

(二)乡镇调控能力现状

温州乡镇在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问题上,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运用上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自身的资源,发挥了有效的调控作用,促进了温州农村的大发展。乡镇调控主要通过发挥党和政府的政治优势,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资源,依靠乡镇领导干部的自身影响力来团结、组织和号召农民积极发展生产,促进乡村社会稳定。

1.在政治上,乡镇主要是向广大农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了农民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制意识,增强了农民的素质,提高了农民的文明程度,特别是指导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增强了农民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在经济上,乡镇主要是利用上级政府的支持力来调控。其工作主要是:争取上级在建设项目上的支持;发展优势产业;协助企业完成建设审批手续;协调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等。在农业生产方面,乡镇给农民生产以一定的指导,主要是按照上级的要求和政策扶持专业生产合作社、扶持经营大户、对农民进行专业技能知识培训等。在工业经济方面,前几年,乡镇主要是向上级争取用地指标,建立工业小区(园区),招收能人到工业小区兴办企业,扶持一村一品、一乡一品生产。在第三产业方面,主要是进行商品街开发,采取措施鼓励农民从事第三产业的活动。

3.在社会发展上,乡镇主要是采取综合手段促进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教育方面,上级教育部门在乡镇设立了学区辅导中心管理学历教育,乡镇按照教育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多方筹措经费,改善镇属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教育经费支出。卫生方面,乡镇偕同卫生院、防疫保健站做好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文化宣传方面,乡镇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农村文化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形成文明进步的社会新风尚。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乡镇主要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社会保障方面,乡镇主要是配合县社保部门在乡镇设立的社保所,做好城镇职工和农民社保工作。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方面,乡镇负责辖区内的卫生清洁工作,配合环保部门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

4.在维护社会稳定上,公安派出所、交警队等执法主体依法处理违法犯罪的社会治安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纠纷案件。乡镇主要是采取宣传、教育、组织、动员、通报等手段偕同执法部门开展“黄、毒、赌”等违法犯罪情况的排查、打击非法宗教和__功、组织治安巡逻、调解农村的各类社会纠纷、做好安全生产和工作、加强普法教育等。

此外,乡镇建立应急机制,组织处置森林防火、抗洪抗旱救灾等突发事件。

(三)乡镇调控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乡镇的运行模式基本上沿袭计划经济体制的那一套,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特别是在温州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先发的沿海地区,一些问题表现得更加突出。

1.权责严重不对称,造成乡镇“小马拉大车”

在访谈中,乡镇干部对此反应最为强烈,认为现在的乡镇是“无限责任,有限权力”,小马难以拉大车。权责严重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执法在部门,责任在乡镇。如林业执法主体在林业站,森林防火的责任在乡镇;消防安全等审批权在公安部门,但是乡镇出了安全问题要由乡镇负责。二是投入要乡镇,收益归部门。如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税费改革以后学校基础设施投入主要依靠县级教育部门,但是实际上教育负债还是依靠乡镇,而教师的调配权完全在县级教育部门。三是管理靠乡镇,罚没归部门。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乡镇负责制,但有关罚没款收入都归公安部门;又如计划生育,乡镇投入大量人力,而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要上交15%给县级计生部门,20%上缴给县级财政,乡镇留成部分不足抵销开支。

2.条块分割不合理,乡镇职能弱化,调控力不足

“条块分割”问题,就是乡镇与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七站八所”之间的“管理”关系不顺的问题。调查表明,部门设在乡镇的站所平均在10-15个,主要有土地管理所、

城建规划所、工商所、国税所、地税所、水利所、劳动就业所、社保所、交警中队、派出所等。如此一来,乡镇这个块就被撕成一条条,那些设在乡镇、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站所,势必会在相当程度上瓜分和肢解乡镇政府的大部分职权,将乡镇政府架空、肢解为一级不完全的政府,使乡镇政府在“权、能、利”三个方面都不成为一级完备、统一、效能的政府,以致乡镇既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也不能给农民提供完善服务。这种“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带来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管不好”。许多问题,乡镇无能为力。

3.财权事权不配套,财政运转困难

我们调查的6个乡镇中,只有虹桥镇的财政能够勉强维持,其它5个乡镇都是赤字财政,随着严格土地政策后,虹桥镇今年可能也会出现赤字。20__年,观美镇经费包干总额160万元,经费总支出345万元,经费总缺口185万元;马屿镇税收分成为344万元,财政总收入为1241万元,支出1339万元(不包括教育收支);萧江镇实得财力1471万元,人员经费实际支出1707万元,存在严重缺口,累计财政赤字已达6000多万元。据反映,乡镇主要领导有三分之一精力是找钱,贫困乡镇的领导更是为缓解财政赤字而苦恼。

4.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

从总体上看,乡镇机构设置过多、机构分工过细、工作人员过多、编制混乱、混岗严重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机构纯粹是为了上下对口而设置或存在的,因为乡镇根本就没有这项职能或职能已弱化。从人员结构来说,一是乡镇领导职数过多。被调查的乡镇三套班子成员都在10人左右,根据乡镇的实际,有些是根本不需要这么多的领导职数,领导职数多不仅没有增加行政效率,反而降低了决策效率。二是中层干部过多,具体办事人员偏少。机构膨胀带来的一个直接问题就是中层干部也随之增多,如萧江镇现有中层干部56人,几乎占全镇干部总数的一半,有的办事处总共只有6人,但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就有4人。这样的组织设置是一种倒金字塔形的结构,有悖于组织设置原理。这种“官多兵少”的组织体制,导致动口的人多,动手的人少,行政效率低下。三是存在大量的混岗人员。在我市乡镇中,混岗情况较为普遍。如虹桥镇城管局,核定编制数41人,实际工作人员只有27人,14个编制被乡镇的其他机构占用。

被调查乡镇机构设置情况

乡镇

项目

虹桥镇

萧江镇

马屿镇

观美镇

樟台乡

平和乡

人 口

116867

51000

73000

31447

17564

8489

面 积

56.8

27.3

60.2

42.5

30.4

22

村(居)数

59(8)

49(2)

58(3)

17

13

10

乡镇所属

机构数量

44

28

41

11

5

5

驻乡镇

机构数量

20

20

13

无(*)

无(*)

无(*)

乡镇机关

干部数量

247

131

134

67

54

24

注:*是指这三个乡镇规模较小,县级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在该乡镇所在片区的中心镇

5.乡镇行政区划不合理,行政运行成本过高

目前,我市现行乡镇区划存在三大问题:一是乡镇规模偏小。乡镇平均管辖人口2.41万人,平均管辖面积41.78平方公里,人口不足1万人的乡镇88个,人口在1—2万的乡镇83个,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占62%。乡镇规模过小,致使乡镇发展空间小,服务地域窄,经济基础薄弱,影响制约了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二是布局不合理。现行的行政区划布局与规划不衔接,乡镇各自为政,没有统一的规划,公共设施小而全,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根据行政成本与行政效率的原则,一些小乡镇完全可以撤销。三是财政负担沉重。乡镇设置过多,加大了行政管理成本,加重了财政负担。

6.乡镇干部素质不适应农村发展形势

乡镇干部的素质首先表现在为广大农民服务的思想觉悟上,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表现在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上,他们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代那样,过于依靠行政命令来开展工作。第三表现在工作作风上,一些乡镇干部的工作作风不深入,机关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在调查中,群众对此反映很大。一些乡镇领导干部热衷于为企业办事,为普通群众服务得不够。许多驻村干部平时很少入村,对村里的情况不熟悉,甚至连一般的党员都不认识,驻村干部实际上只起到传声筒、通讯员的作用。比如,有许多村选举选出矛盾来,一个重要原因是驻村干部工作不深入,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在选举前没有把群众动员起来,底子也不清楚,对于哪个人可以当书记,哪个人可以当主任,心中无数,放任自流。

此外,村级组织建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村级党组织是乡镇加强对农村工作领导的一个重要环节,乡镇的许多工作要落实到村级组织,由村级组织实施。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的村级党组织缺乏战斗力、凝聚力和号召力,从而导致乡镇对乡村的组织、动员能力大大削弱。

二、原因分析

乡镇调控能力存在的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与行政管理体制有关,有的是乡镇自身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是社会转型导致的。

(一)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乡镇职能不明晰

我国《宪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的

基层政府,是一级完全意义上的政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还具体规定了其法定职能和权力的。但是我国制定的大量的具体法律都是把绝大部分的行政权力赋予县级以上职能部门而乡镇没有行政权力。虽然这些法律的效力没有宪法和组织法高,但由于我国实际的行政运行完全依靠这些具体法律,这样,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资格被具体法律剥夺了。这种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乡镇的职能根本不明晰。县市政府把乡镇当作完整的政府,什么任务都往乡镇压,而乡镇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行政管理权,却又必须承担一级政府的职责。现在乡镇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正是由此矛盾造成的。比如,许多农民的问题都无法在乡镇得到有效处理,农民就只有越级上访。(二)县乡关系不顺导致乡镇承担了与其职权完全不相称的繁重工作

由于缺乏对乡镇职能的具体规定,县乡两级政府现有的权力划分实际上也并不很清楚,哪些事项应当由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定、管理或审批,哪些事项应当由乡镇决定与管理,尚无具体规定和科学的界定。实际上,县乡两级政府同时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国家政权机构职能,使乡镇政府管辖领域内事实上存在两个政府,加之乡镇政府是县级政府的下级,乡镇这级政权就变得有名无实了。一方面,县级直接通过财政、人事、考核等直接控制乡镇,另一方面则通过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七站八所”肢解乡镇政府的权力和财政。这样一来,乡镇就不是一级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了。由于它的决策权甚至相当一部分行政权掌握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手中,它主要是执行县级政府的指令。从调查情况来看,县对乡镇最主要的控制有两条,一是人事权,乡镇领导干部的荣辱升迁都掌握在县这一级;二是考核,县对乡镇的目标责任制名目繁多,而且有的还是“一票否决”。

这种理不顺的县乡关系,使上级政府把大量的工作压到乡镇,要求其完成任务。而乡镇又没有那些行政管理权。权责的分离,使得乡镇政府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因为许多事情他们去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时甚至是违法的。

(三)财政体制导致乡镇财政困难和无力行政

财政能力是一级政权从事执政活动的一种重要执政资源。一级政府,只有固定、稳定的财政收入,才能够维持政府的运转。造成乡镇财政困难的局面,主要与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有关。事权与财权不配套是造成乡镇财政困难的根本原因。乡镇的工作都是由上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下达和布置的,上级在下达和布置工作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下拨相配套的业务经费,或只是少量地、象征性给予。

具体来说,乡镇财政缺少固定的、稳定财政收入税种。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县级政府财政收入依靠地方税种收入分成和地方收费收入,而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地方收入税种中没有与其行政经费支出相匹配分成,只是在县级政府财政中按照乡镇行政人员人头费加少量业务费拨给,与乡镇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不挂钩,而人头费的标准核定又很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后,由于地方税种收入低、省级财政又上解比例过高,温州的县级政府财政也只是个“吃饭财政”,因而也不可能有太多的财政来保证乡镇的行政运转。20__年我市乡镇财政状况调查表明,乡镇预算内财政经费的拨给数的60%-85%用于乡镇教育经费支出。乡镇财政只有靠出让土地的预算外收入来补充。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后,乡镇的预算外收入骤减,这样一来,乡镇的财政就陷入困境。

(四)社会转型导致乡镇管理方式不适应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乡镇的管理方式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缺乏管理农村的有效手段。现在,乡镇手中的执政资源比计划经济时代少了,对农民的控制力、影响力都减弱了,这是现实的情况。但是现在的乡镇还是习惯于用发号施令的下指标、发指示的方法去管理农村。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乡镇对农村的管理能力只有增强乡镇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让老百姓真正感到乡镇在为百姓做实事、在为农民谋发展,从而使得农民充分信任和支持,乡镇才能有较强的调控能力。这样的良性互动才是改进和完善乡镇调控力的主要手段。从我们调查的6个乡镇来看,在县一级对乡镇的考核指标中,经济发展指标的权重还是最高的。从调查的情况来看,乡镇提供给农民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非常少,这一方面与县一级对乡镇部署的任务过多有关,另一方面与乡镇财政匮乏有关。解决这个问题,要实行政府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和公共财政体制,只有这样,乡镇才可能为农村和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也才能使调控能力提高。

村民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造成乡村关系处于体制性紧张状态。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村委会不再是隶属于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还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一来,乡镇政权成为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行政“末梢”。由于乡镇的权力来源、权力结构和管理体制并没有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发展而进行适应性改革,从而使乡镇与村之间关系处于一种体制性紧张状态。乡镇对村的影响力大大降低了。

乡镇难以有效化解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与保护农民利益的矛盾。工业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导致了对土地的大量需求,而工业化、城镇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土地征用与农民利益保护有机协调的机制,这是中国社会当前面临的严重问题。在土地资源稀少的温州,这个问题更加突出。我们现在的土地征用制度还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土地征用方式,即国家和地方建设需要征用土地,主要用行政手段,以较低的补偿从农村、农民那里取得土地,但是对征地后农民生活、生产保障考虑得比较少。特别是现在的土地征用很多已经是开发性征用,征用土地后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但工业化和城镇化形成的土地高额收益却与农民无缘,农民将自己所得征地款与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相比较后,心理就产生不平衡。由于土地征用主要是通过乡镇来完成的,因此农民就把不满发泄到乡镇身上,甚至与乡镇发生尖锐的矛盾。在我们调查的6个乡镇里,农民上访的第一位的原因都是征地补偿问题引起的矛盾。

三、乡镇职能的定位

乡镇的调控能力问题实际上要根据乡镇的职能来进行科学判断。要确定其应该具有怎样的调控力,乡镇职能的定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乡镇职能的界定决定着乡镇政权的存在与发展,也决定着乡镇的调控力的内容和大小。

(一)宪法和组织法层面:乡镇政府应具有一级政府的职能

现行宪法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乡镇人大是我国基层权力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最基层行政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

数民族的风俗习惯;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具有广泛性,其范围涵盖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具有综合性,承担了本行政区域内的决策、执行、管理、教育、保护、服务、分配等基本职能。

(二)具体的部门法律层面:乡镇政府职能的缺失

政府应拥有足够的行政权力,但在行政职权的设定上,我国法律并没有将乡镇政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来看待,法律规定绝大多数行政职权只能由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1982年以后,我国立法进程大大加快,法律、法规不断弱化“政府行政”,强化“部门行政”,一切都只是为了巩固完善“条”上的职能,几乎所有的行政职权都赋予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使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本已存在的“条块矛盾”进一步激化。当所有享有立法权的主体都无一例外地漠视乡镇在宪法上的存在时,作为处于我国行政管理体系最末端的行政组织——乡镇政府,由于缺乏应有的行政职权,事实上已经失去了管理地方事务的能力,面临着边缘化的危险。

(三)实践层面:乡镇政府的“法外行政”

由于没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乡镇政府名义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实践中却缺乏最基本的行政职权,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具备的几个关键性权力,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乡镇一个也没有。但在行政管理体系中,乡镇又必须执行上级交办的种种任务,并承担各种责任,这就促使乡镇从职能缺失进而演变、退化为职能错位。

人们对乡镇的工作形象地称之为“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乡镇的工作既繁杂辛苦,又混乱无序。以温州的苍南县观美镇驻村干部目标考核为例,其考核项目分为考勤、党建、计划生育、殡葬改革、农村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征兵、村帐镇管、报表、三农工作、纪检、统战、工作创新附加分等13大项、41个小项、100多个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见下表)。每月考评,年终总评,每次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将各项考核分值分解,可以看出各项工作在乡镇实际工作中地位。

20__年观美镇驻村干部考核内容分值表

项目

考勤

党建

计生

殡葬

教育

综治

征兵

村账镇管

报表

三农工作

纪检

统战

工作创新

分值

240

156

496

12

10

72

40

44

12

70

24

24

100

比例

--

16%

51%

1%

1%

8%

4%

5%

1%

7%

3%

3%

---

在乡镇的各项工作中,重要性居前两位的分别是计划生育和党建,两者占到全部工作的67%。据驻村干部反映,实际上计生工作要占到全部工作的60-70%。与计生、党建工作占大头相对应的,农村教育工作仅简化为巩固小学、中学入学率,全部工作只占1%;关系农村稳定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财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只占5%;关系农民增产增收的农业、林业、水利和扶贫合并为三农工作,也只占7%。

调查结果表明,乡镇政府在实践中主要起着以下“防火墙”的作用:

1.计划生育:计划生育一直是乡镇政府的工作重点。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行政管理权赋予了县市职能部门,但是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县级计生部门将有关处罚权和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因此计划生育工作几乎完全依靠乡镇政府。

2.专项整治、综合执法:经常以“牵头”、“配合”、“协调”为名,进行“运动式”执法,例如:安全生产大检查、拆除违章建筑、禁毒、防火等。

3.加强村级组织建设:主要是组织指导“村两委”换届。

4.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如解决问题、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防范__功、纠纷调解等,避免农村矛盾的激化。

5.农业生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涉农改革的推进,乡镇实施管理的范围越来越窄。计划生育、民政救济、劳务输出及宅基地审批等领域的涉农事项,一般都由县级职能部门组织审批或核准。乡镇企业等经济组织均享有经营自。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全体村民自主决定,乡镇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乡镇实际上的管理权少之又少。

(四)群众层面:期望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

从调查中了解到,群众要求乡镇应做好六个方面工作。一是社会治安问题。偷、抢事件时有发生,群众没有安全感。群众认为派出所、乡镇对外来人口管理不力。二是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目前,农村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一些农民生活在垃圾堆旁。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仅依靠环保部门是不够的,还要依靠基层政府。三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还有许多地方的道路、水、学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这对广大农民的生活、子女就学带来很大的不便。四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在农村,儿子、媳妇不孝敬父母亲的现象时有发生,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妇女参与的问题比较严重。政府应大力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五是对困难群众的帮扶问题。现在,农村发展越来越不平衡,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地提高,但农村的困难户还很多,他们致富无门,一旦生病,这个家庭就可能完了。六是农民建房难问题。许多农民无钱到镇上买房,只能在村里建房,但是分给农民的建房指标几乎没有,有些村甚至十几年没有建房。

(五)专家视角:乡镇发展的四种思路

学术界对于乡镇政府今后的发展方向,目前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废除农业税等条件下,乡镇的发展趋势应该是职能逐步弱化,直至乡镇政府撤销。这种观点是从乡镇政府本身的行政管理权限出发,认可当前乡镇政府既无权又无力的现状。既然许多行政管理权都在县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乡镇就没有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资格了。那么,乡镇政府自然应该弱化或者取消。

第二种观点认为: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是宪法和组织法明确的,应该肯定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的地位和功能。这种观点认为,乡镇政府是基层政府,它是党和国家有效联系群众和为群众直接服务的机构,同时乡镇政府也是党和国家各种路线、方针、政策的传达者、宣传者和贯彻者。如果弱化和取消乡镇政府,农村的矛盾会越聚越多,群众办事难的问题会更加严重,因此,他们主张强化乡镇政府的职能和管理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精简的基础上推进机构改革,提高工作效率,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这种观点认为,这是目前最为现实的一种选择。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实行乡镇自治。这种观点认为,自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基层自治为世界各国所采用,应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层次,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乡镇长直接选举。

以上四种观点是从不

同角度出发,对目前乡镇存在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思路。前两种观点尽管截然不同,针锋相对,其实着眼点都在“县乡关系”上,着力点都在行政管理权的归属上。第一种观点认可县级政府职能部门将乡镇政府“架空”的现状,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将县级职能部门的管理权转移到乡镇政府。第一种观点经常被我们简称为“弱化乡镇”,而第二种观点则经常被我们简称为“强化乡镇”。其实,乡镇体制的改革,不应该是“弱化乡镇”与“强化乡镇”这种简单的权力博弈,而应该具体考量乡镇政府什么权力可以“弱”,什么权力可以“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跳出“收权”与“放权”的怪圈,从而将纯粹的行政管理权之分配上升到“事权”的明晰上来。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体制不变,机制创新,其着眼点在乡镇政府自身。在目前体制改革困难重重的情况下,许多地方政府选择了第三种观点,但由于根本性的体制问题未解决,改革成效甚微。

第四种观点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上升为一种制度的创新。由于观念、传统以及集权制的影响,我国目前还尚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各方面条件也不具备,因此,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政府。

(六)海外视野:“地方自治团体”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基层政府中没有“乡”的称谓,只有“市”或“镇”的设置。在美国,“市”与“镇”在名称上没有区别,不以人口多少为限。如:美国东部的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hartford)的总人口有6.1万,称作“镇”,而美国西部加利福尼亚州内的维克尼科的人口还不到100人,却称作“市”。西方国家的市镇与我国的乡镇法律地位不同,它们的市镇体制是建构在 “地方自治”的框架之下,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市镇政府与中央政府或所谓的“上级”政府之间突出表现为一种“分权”关系。分权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联邦制形式的分权,二是地方自治形式的分权。美国、德国等联邦制国家采用第一种方式;英国、法国、日本等单一制的国家采用第二种方式。

分权制度下的的市镇政府,为区别于国家机关,在宪法中又被称为“地方自治团体”,它承担的事务有两类:一类是自治事务,如:地方区划、污水和垃圾处理、成人教育、医疗设施、文化教育、公共设施等;另一类是国家委托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国家的事务不是委托给市镇政府,而是委托给市(镇)长。因此,市(镇)长就有两种身份:一方面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执行人,执行市镇的自治公务;另一方面是国家行政的执行人,代表国家执行国家的公务。市(镇)长在执行国家公务时,受国家机关指挥,过错由国家承担责任;在执行市镇公务时,受市镇议会的控制,过错由市镇承担责任。

国外的市镇政府作为“地方自治团体”,与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存在上下级之分。因此,市镇政府的机构无须上下对口,以能够完成法律和自治的任务为原则,自主设定。西方国家的市镇体制是建立在“分权”基础之上的,这种“分权”自然也包括“财权”,在联邦制国家,“财政联邦制”是联邦制的核心之一,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自有明确的征税项目与税率

(七)我们的观点:政治组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综合以上分析,结合调查情况,我们认为,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存在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又以农民为主要居民的国家,农村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农村的发展影响全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也认为,虽然乡镇政府应该存在,但是,它不能作为一级完全的政府而存在,它只作为农村政治机构、社会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而存在。我们反对简单地提强化或弱化乡镇职能的观点,主张根据农村的需要来确定其职能。对于政府职能转变,我国已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目标,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具体到乡镇,我们认为,乡镇政府应具有以下职能:

1.乡镇政府具有政治上的职能。乡镇政府作为农村社会的主要治理机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接触,感知他们的疾苦,了解他们的需求,乡镇政府应该经常性地向广大农民进行党和政府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承担起对农村和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教育的任务,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村社会的稳定工作。在村民自治制度中,乡镇政府应充分履行“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在村委会选举中扮演仲裁者和秩序维护者的角色,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2.乡镇政府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一般由中央政府掌握,地方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极其有限。作为最基层行政组织的乡镇政府不仅没有经济方面的宏观调控权,而且,政社分离后建立起来的乡镇政府也不再拥有农村资源的支配权。因此,可以说,乡镇政府纯粹经济意义上的管理权是不存在的。但是,乡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仍然应该也只能由乡镇政府来承担。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反映在:小城镇建设与管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等。

3.乡镇政府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乡镇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成服务型政府,力求为群众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服务。如公共卫生服务、教育服务、社会保障、贫困人员救济、婚姻登记等。在行政审批方面,乡镇政府可以为农民提供各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指导和帮助服务。如苍南县的民情服务系列,平阳县的“民情调处中心”、“全程中心”。在经济服务方面,乡镇政府更可以大有作为,乡镇政府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和技术优势,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创办“科技为民服务中心”等。

四、对策措施

目前乡镇调控能力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必须紧紧围绕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进行乡镇改革,具体的说要涉及四方面内容:理顺县乡关系、加强乡镇自身建设、调整乡村关系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这四项内容中,理顺县乡关系是核心,目前困扰乡镇的条块分割、财政困难等问题都是因为县乡关系不顺造成。加强乡镇自身建设是关键,乡镇自身是乡镇调控能力建设的主体,起着主导作用。处理好乡村关系是基础,乡镇的许多工作需要通过村级组织去落实。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保障,基层民主有利于构建乡镇和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

(一)理顺县乡关系,实现乡镇权责一致,创造乡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环境

乡镇的改革不在于取消、虚化或实化乡镇,关键在于顺应现代治理的要求理顺县乡关系,即在县乡政权之间进行制度化分权改革,确保权责一致。

1.明晰乡镇事权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县乡两级的事权,将那些法律明确规定其执法权、管理权属县一级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由县级职能部门负责承担,乡镇承担配合、监督和信息通报职责;那些确需由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应将其管理权、执法权一并下放。城市规划、经济综合、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全局性事务和动用大量资源的工作,以县为主。乡镇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公共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党的建设等。

2.赋予乡镇对部门站所一定的组织人事权

实行党组织属地管理,派驻乡镇职能站所的党员由当地党委管理。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党员都要按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乡镇党委领导,派驻单位负责人参加乡镇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参加乡镇有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商讨,就其职能工作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乡镇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县以上有关部门在任免站所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求乡镇党委的意见,进行酝酿。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部门决定。

3.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管理新框架的要求,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财政管理体制。新的乡镇财政体制必须在确保财政困难乡镇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调动乡镇聚财、理财积极性,提高乡镇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二是分类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发达、财政规模较大,或者具有明显的集聚和辐射作用的

一类中心镇,按照“划分税种、稳定收支、比例分成”的原则,实行以“分税制”为主导型的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和财政规模中等的二类中等乡镇,主要实行“稳定收支基数、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的原则,人员经费按编制由县财政部门核定,建设经费根据乡镇财力状况自行安排并由县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把关;经济欠发达、财政规模较小的乡镇,可实行“乡财乡用县管”,由县级财政进行规范管理。三是科学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通过建立乡镇建设发展项目库,规范工程项目的财政投入。乡镇根据自身实际,认真进行前期论证,梳理迫切需要的建设项目,形成项目库,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逐步加以安排。四是增加部门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改变部分资金支配途径。各部门计划安排给各乡镇的专项资金,应当预先公布,求得各乡镇之间大致平衡,减少暗箱操作和防止一些部门以拨付专项资金的名义要挟乡镇设机构、配编制。改变部分涉农资金支配途径,对于那些直接向农民和农村服务的资金,在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严格监督下,交由乡镇管理和支配,从而加强乡镇和农民的密切联系,增强乡镇对农民的影响力。4.组织开展对派驻乡镇站所的评议

研究制订对基层站所评议办法,使评议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评议工作要在乡镇人大的组织下,对基层站所的全局观念、服务宗旨、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勤政廉洁、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通过评议加强乡镇与基层职能站所的协调,改善两者关系。

5.完善乡镇工作考核

实行权责统一、目标考核和效能管理有机结合的乡镇工作考核体系。考核内容要从乡镇的实际出发,从乡镇职能和权力的现实出发,避免把不属于乡镇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强加于乡镇,从面面俱到的考核转变为真正落实责任的考核。考核目标要从过去单一的数量考核转变为数量与质量并重。考核评价要以业绩为取向,以民意为根本,把上级政府的垂直考评与群众的评议结合起来。

(二)加强乡镇自身建设,实现乡镇转型,提高乡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对乡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整合执政资源,尽快实现乡镇转型,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执政方式的转变。

1.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规范乡镇机构设置。根据“精简、高效”原则,从不同类型乡镇的需要出发,科学合理设置乡镇职能机构。乡镇职能机构设置要扁平化,乡镇以下不设立片区等管理层次,要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要有利于为群众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切忌上下对口,要对现有的机构进行整合,优化办事流程。同时,要对乡镇内设机构的中层领导职数予以明确。

按照交叉任职原则从严核定乡镇领导职数。乡镇在工作上完全是按照“中心工作”统一安排,不论党务工作还是行政工作,不论事业的还是群团的。比如,一段时间内计划生育是中心工作,几乎所有人员都要投入。根据乡镇工作的这一特点,完全可以在乡镇实行交叉兼职,这有利于班子形成合力,有利于降低权力摩擦和组织内耗,可以有效避免职能交叉、行政成本高、办事效率低的状况。

整合乡镇事业单位。加快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对各类事业站所职能进行全面整合。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生产经营性业务分离出来,引入市场;公共服务职能进行整合,综合设置,并强化服务功能,经费由财政保障。将凡从事社会服务和为农(渔)服务的事业单位,权力下放给乡镇管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帮助,其原有的通过主管部门下拨经费的办法应改为由财政部门直接下拨给乡镇,以强化乡镇统一管理本区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2.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要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力提高乡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塑造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增进班子团结。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完善选人机制。拓宽选人渠道,突破干部选拔录用的体制障碍,面向全社会选拔精英。公务员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选拔。招聘干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一律实行公平招聘,尤其要注重从有较高文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村干部中,从有较强的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民营企业家中选拔人才。

提高乡镇干部的素质。在现有的乡镇干部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无论是文化素养、知识结构、思维层次还是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都与执政要求不相适应。因此,要采取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和轮岗交流等综合措施,使他们的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执政能力有明显增强。

稳定乡镇干部队伍。要着力改变现有的责任和利益严重不对等状况,在同级别的干部中,乡镇干部任务最具体,责任最重大,工作最艰苦,待遇理应最高。因此,要出台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干部的政治和经济待遇。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提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必要条件,使乡镇成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

3.推进乡镇政府转型

要树立起服务政府的新的行政管理理念。进一步转变观念,从新形势出发,确立起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效率政府、依法行政的新理念。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济社会管理的要求,合理界定乡镇职能,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上来,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强化服务理念,以服务为中心,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要大力发展民间组织,创新管理模式。通过立法保护和政策扶持等途径大力培育诸如农民协会、行业协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中的组织协调作用,把政府管理社会的具体组织和运行工作转移给社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同时,要加强行业协会自身规范化建设、组织机构和专职业务队伍建设,使行业协会为政府、为企业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服务。

要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各类便民服务措施,建立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周期,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设新型办事平台。要创新载体,使联系群众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推进乡镇机关和乡镇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普遍地实行政务公开制、公示制、承诺制等,以便于社会各界和民众的直接监督。

(三)构建新型的乡村关系,提高乡镇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创新乡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方式

“乡政村治”的格局形成后,乡镇原有的权威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制度创新的不力、工作方式的陈旧,使乡镇的权威面临着基础的重建和结构的更新,而正确处理乡村关系已经是一个重大而且紧迫的问题。

1.改变单一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乡镇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形势。因此,乡镇政府必须改变过去单一用行政命令手段去管理的方式,应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基础上,代之以经济、法律和教育等

综合手段,唯有如此才能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如通过利益的驱动、思想教育等方式引导村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去办理一些乡镇内部公共事务(如大型水利工程、道路建设等);再如积极指导村民或村民自治组织在实践中学、运用民主,学会用规则进行乡村事务的管理,制定有约束力的村规民约来完善村民自治管理。另外乡镇要对村民自治的运行状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2.完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方式

我国的《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和各自权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乡镇政府有权指导村委会工作,但不得干涉属于村治范围内的事务。这对乡镇政府如何指导村委会提出了挑战。因此,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制度上合理划分各自权限,就目前村民自治的实践而言,乡镇对村委会的指导方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县乡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宏观指导性工作规划,作为村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参考,从而保证乡村发展的一致性。

(2)支持与协助的方式。首先是对村级权力的认可和支持,维护村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其次是为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如争取贷款、减免税收、开发市场、法律咨询、参与治理、协助村干部工作。等等。

(3)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精神与物质等方式,对村委会进行奖励或者惩罚,以此来诱导和调控村级治理。

(4)培养村委会成员。采用多种形式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法律意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5)建立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审查和备案制度,确保国家法和民间法的一致和有效的衔接,保证村民自治依法进行。

(6)财务控制。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结果就是村一级获得了经济自,特别是实行村民自治后,乡镇对村的经济影响进一步减弱。乡镇可以通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建议的方式和指导村理财小组活动的方式对村级财务的正常的运行产生影响。

(7)目标责任制的方式。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责任进行考核,设立专门的指导组织,切实的将指导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的重大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分类指导,这是指导的前提和组织保障。

3.建立健全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

要认真总结“万名干部下基层”活动的经验,探索建立一整套农村工作指导员制度。乡镇要派能力强、基层经验丰富、作风正的干部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加强对村级工作的指导。县(市、区)机关部门每年抽调一定数量的干部到乡镇挂职锻炼,担任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建立帮带制度,以老带新,帮助年轻干部尽快成长,培养独挡一面的能力。要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在干部选拔任用、先进评比等方面向农村工作指导员倾斜。

4.加强和改进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推行“两推一选” ,把党性强、有文化、有能力、年龄轻,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群众威信高的党员选进村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实施跨世纪农村基层干部培训工程,加大对村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村干部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能力,开辟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新思路、新途径。二是理顺村“两委”关系。规范人权、财权、事权,建立村级组织良性运行的工作机制。对于用人权,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对于财权,要坚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对于事权,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三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宣传喉舌作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农民知道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心。四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高标准、严要求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针对农村新富阶层迅速崛起、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新情况,积极培养和发展农村经济能人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把他们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壮大党组织的力量,扩大农村政治资源。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积极探索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党员长效管理机制。

(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鼓励群众有序政治参与,搭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平台

让公众拥有对乡镇重大决策与管理事项的决定权,既能够促使乡镇对下负责、提供乡村社会需要的各类公共服务,又能够对乡镇人员编制与财政开支形成最有力的控制。建立这样的平台,还能够提高乡镇的政治合法性,增强其政治影响力。

1.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作用

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行使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议;(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4)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5)决定乡镇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6)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和副乡镇长;(7)听取和审查乡镇政府工作报告;(8)撤消乡镇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9)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10)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11)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12)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从乡镇人大的上述职权及其性质以及乡镇民主建设的要求来看,乡镇人大的主要职能应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即民主选举乡镇政府的领导成员,对乡镇社区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民主监督。乡镇人大的这三项职能,亦可简单地称之为乡镇人大的“人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当前,乡镇人大之所以处于乡镇权力结构的边缘位置,也主要是由于乡镇人大应有的“人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旁落、虚置的结果。因此,要想提升乡镇人大的地位、作用,使乡镇人大切实履行各项职能,关键是落实乡镇人大的“人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除了由乡镇人大选举乡镇政府领导成员以外,还必须逐步增加或扩大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部门领导的任免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乡镇长的直接选举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副乡镇长和乡镇政府部门领导人选改由乡镇长向乡镇人大提名,并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或讨论决定;有关乡镇社区的重大事项,必须由乡镇人大民主决策方可付诸施行。

2.实行乡镇党委书记的公推直选

现在的乡镇领导干部,实际上是由县级党委决定的,仕途命运维系于上级。推行基层党内民主,必须彻底斩断这种人事关联,改革乡镇党委书记的委任制,实行委任的“官权退”,选举的“民权进”。乡镇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要由党员直选,作为党委推出的乡镇长候选人要由党员大会投票推举,再由乡镇居民直选。选举出来的乡镇官员非经换届,上级党政机关无权撤换。这将根本改变“只唯上、不唯下,只唯长官意志、不唯民之所欲”这样倒立“金字塔”式的现行政权体系,从而真正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3.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大力发展基层民主,推进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自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以“两推一选”和“公开竞选”为主要途径的民主选举制度。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程序、选民登记程序、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选举程序、候选人产生程序和投票选举程序”,依法推进选举,确保村民各项民力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制度。规范决策内容、决策程序和决策监督机制,通过民主决策活动,一方面让村民参与村里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的讨论决策,树立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无法可依的“权力个人化”或“民主扩大化”倾向,使村民自治工作规范有序。三是建立健全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制度,把村里的事务纳入有章可循、依法办事的轨道,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四是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完善村务公开,切实把群众最关心、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及时详细准确按程序进行公开。健全村民评议干部制度,对村委会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监督。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监督制度,充分履行村级财务监督小组的职责。(五)立法建议

1.明确乡镇政府职能,制定《乡镇政府组织法》

加快乡镇行政的“法治化”进程,最根本的是要确立乡镇的执法主体资格。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乡镇政府组织法》,从法律上明确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府应有的地位和职权,使之具有与管理本区域内的各项事业和行政的职能、职责相适应的执法主体资格,让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在法律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授权的方式赋予乡镇执法权限。

2.分离行政审批权和执法监察权

乡镇政府是我国的基层行政组织,它直接同人民群众打交道,并代表着“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直接治理,其管理方式具有明显的直接性。建议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将行政审批权和执法监察权在乡镇一级进行分离,行政审批权赋予县级以上政府或职能部门,而执法监察权则赋予乡镇政府。这样不但能预防经济发展中的“地区分割”,“各自为政”,而且也适应了行政监督的直接性和有效性。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7篇

当前关于乡镇政府改革思路的探讨,我认为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将研究的视野局限于乡镇(层次)本身,忽视了上下级政府间的体制性因素的影响作用;二是鲜有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当下的乡镇问题,因故难以认清当下乡镇问题的历史根源;三是在方法论上,没有突破“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要么将乡镇简单地视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部分,不能认识到乡镇政府与其上任何一级政府组织都大相迥异的特性;要么从所谓的“乡村自治”的历史传统来推断乡镇“应有的”民间属性,以此来规划未来的乡镇政府改革前途[1].如果不能克服前述三个方面的不足,我们提出的有关改革意见就难免会流于偏颇,甚至是有害的。

本文将首先摆出困扰我国乡镇政府的一些问题,并尝试从政府间体制上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体制性原因;然后对乡镇政府的历史发展轨迹进行简单的梳理,探寻乡镇组织的发展规律;文章还试图从“国家”与“民间社会”之外的“第三领域”(third realm )[2]维度来探讨乡镇政府的独特属性。在这些分析中,还将穿插对当前的一些乡镇改革思路的评论。在这样的基础上,作者会提出自己的改革思路和具体的政策建议。

一、困扰乡镇政府的一些问题

乡镇政府似乎是因为农民负担、村民自治和乡镇债务等问题才成为近年来社会和各级政府关注的一个焦点,其实,它自80年代初重建以来[3],就一直被一些问题所困扰着。最初主要是“条块分割”问题,随后是乡镇机构膨胀问题,以及村民自治对乡镇政府传统权威的挑战问题,接下来是加重农民负担问题,与之相随的是农村税费改革及乡镇财政困境等问题[4].这些问题的相继出现,实际上亦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对于乡镇政府如何建设(或改革)至今都没有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一)“条块分割”问题。所谓“条块分割”问题,实际上是乡镇政府与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七站八所”之间的“管理”关系不顺的问题。尽管在不同的时期设在乡镇的站所名称、形式、数量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是这样的,即:有利可图的站所一般都是由县直部门直接管理或者以其为主导、乡镇政府辅助管理,而一些无利可图的站所则被视为“包袱”甩给乡镇政府管理,并由乡镇财政供养。例如,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司法、土地、水电、信用社、交通等站所基本上由“条条”管理;文化、广播、卫生院、中小学、农技等事业单位基本上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5].如此一来,那些设在乡镇、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站所,势必会在相当程度上瓜分和肢解乡镇政府的大部分权能,同时,又与乡镇政府争夺乡村资源特别是财税资源,使乡镇政府在“权、能、利”三个方面皆不能成为一级完备、统一、效能的政府,以致乡镇政府无法有效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6]

(二)乡镇机构膨胀问题。乡镇机构的膨胀,主要发生在198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村家庭责任制的推行以及体制的瓦解,那时候的村级组织趋于瘫痪和半瘫痪,习惯于行政控制的乡镇政府组织,为了因应乡村基层组织的这一变化,以及出于实际的社会管理、征收税费、计划生产和实施家庭计划生育的需要,最初的反映(无论是自觉或者不自觉的)几乎无一例外是增加人员、扩充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时期的乡镇出现了机构和人员的膨胀现象。乡镇政府从最初“政社分开”时的党委、政府“两套班子”很快扩大为“五套班子”甚至六套班子,它们分别是乡镇党委、政府、人大(主席团)、纪委、人武部和一些地区成立的乡镇政协(联络组),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成立的乡镇经济组织。同时,乡镇政府原来的一些部门助理员设置到此时也分别演化为相应的专门机构,它们要么成为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即专职办公室(如民政、计生、企业办公室等)、委员会(如农经委、教委等)或站、所(如统计站、经管站、财政所等),要么成为乡镇政府的下属单位,属于所谓的“七站八所”之类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土管所、税务所、工商所、城建所、电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等站所),改由上级主管部门管理[7],这些新设的机构不少为自收自支单位,其工作人员也相应增加,大多为乡镇自行聘用(非国家编制人员)。据国家统计局等11个部委对全国1020个有代表性乡镇的抽样调查,平均每个乡镇党政内设机构为16个,其人员平均158人,超过正常编制的2-3倍;平均每个乡镇下属单位为19个,其人员达290余人,严重超编。依靠收费度日或直接向农民摊派、榨取,往往是确保这些新增机构日常运转的主要手段。

(三)村民自治对乡镇政府传统权威的挑战。1988年以后,“村民自治”渐次在中国大陆村一级得以推行。[8]众所周知,在村民自治实行之前,传统的乡村关系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村级组织无论是最初的“村政府”、时期的“生产大队”或是后来的“村公所”乃至“村委会”,都是乡镇政权向下延伸、对乡村社会进行行政控制的一级政权或准政权组织,在功能上,它主要地代表“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是自上而下国家机器的最基础的组成部分[9].然而,村民自治制度却赋予了“村委会”组织一种全新的内容和规范,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村委会不再是隶属于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一来,单从制度、结构而言,乡镇政权成为了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行政“末梢”,乡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村民自治制度重新界定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从而形成了所谓的“乡政村治”的政治格局。由于“乡政”的权力来源、权力结构和管理体制并没有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发展而进行适应性改革,使“乡政”与“村治”之间关系处于一种体制性紧张乃至冲突状态(关于这一点,后文将展开论述);尤其是村级直接民主选举,内在地激发了乡村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诉求,他们基于自身经济利益、政治权利等方面的考量,要求改变乡镇政府传统的权威来源方式,将民主直选扩大到乡镇一级,进一步开放乡镇政治,并实际地参与到乡村治理的诸项事务之中。

(四)农民负担问题。“撤社建乡”以后,农民负担问题日渐暴露出来。到了1990年,各种向农民征收的项目已达149项之多。1991年农民负担约占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3%,已经远远超过了5%的控制线。此后,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民负担的治理、整顿力度,但是农民负担问题不但未有明显好转,相反地却愈演愈烈,成为我国农村地区最注目的焦点问题之一[10].在对加重农民负担的挞伐中,乡镇政府一时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众矢之的。客观地说,乡镇政府对于加重农民负担的确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乡镇政府未必就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正如前面所述,在“条块分割”体制下,其实有相当一部分从农民身上汲取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税费、摊派)通过“条条”被上级政府部门所拿走。另一方面,则通过所谓的逐级“财政包干”以及随后实行的偏重失衡的分税制(加之政府间自上而下的压力型支配式政治体制的配合),从乡镇财政直接进行抽取,自下而上地流向上级政府[11].事实上,乡镇政府的实际所得非常少,特别是分税制以后,真正留给乡镇政府的法定税收都是一些分散、小额、难收的税种,乡镇政府为了征收这些税收不但耗费了它大量的精力,而且极容易与农民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

虽然我国自上而下地实行了财政体制的分税制改革,但是各级政府并未同步地进行相应的分权改革,上下级政府间的权力关系仍然是一种绝对的支配关系,上级政府可以凭借下级政府无法干预的权力,不但可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分税规则,甚至可以任意平调下级政府的资源,而且同时还可以将一些事务和原本由本级生产的公共品任务分配给下级政府。以致最终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财税资源自下而上逐级向上集中,各种任务、指标却自上而下地逐级分解、落实给基层政府。处在最基层的乡镇政府境遇最糟,他们在完成上级的财税征缴任务之后,乡镇财政的制度内收入已所剩无几。可怜的乡镇财政制度内收入在乡村公共品生产和供给方面尚且付之阙如,还要承担大量自上而下交办的各项事务(其中有不少事务本不属于乡镇政府),这就迫使乡镇政府不得不在制度外“另辟蹊径”、自谋财路,而这些最终势必转化为农民负担,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农民负担问题何以愈演愈烈了。

(四)农村税费改革与乡镇财政困境问题。农村税费改革2000年首先在安徽全省进行试点,随后又先后在江苏、湖北和浙江等20个省份全面展开。据最新报道,目前试点地区的农业人口已达6.2亿,约占全国农业人口总数的3/4;试点地区减负幅度一般在30%以上(个别地区达到40%以上),农民得到的好处预计在300亿元以上[12].由此可以反观,过去农民被剥夺的情况。

农村税费改革表面上似乎是为了整治日益泛滥的农村“三乱”问题而进行的减轻农民负担、让民休养生息之举,实则是挽救19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家”在乡村社会日渐加深的治理性危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分配关系和经济利益的调整,毋宁说是国家合法性在乡村社会重建的一种尝试和努力(能否取得实际的效果,有待观察)。这种努力,主要是通过这样两个途径达成的:一是取消一些不合理收费项目,将另一些收费项目并入农业税收中合并征收,从而将农民负担降低并控制(或固定)在某一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农民由于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实惠)对“国家”增进了信任和拥护;二是取消乡镇财政的非预算收入,将乡镇财政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在随后的改革中,又将乡村教师的工资收归县财政统一发放,并对乡镇财政实行“统管”。这些措施的良苦用心显而易见,说白了就是规范和约束乡镇政府的行为,以免他们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很显然,乡镇政府沦为这场改革的一个牺牲品或代罪羔羊——因为无论是基层民众还是某些上层政府官员乃至一些学者都将农民负担问题归咎于乡镇政府。

其实,在农村地区推行村民自治,也是一种国家重建的目的。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国家通过赋予农民一定的自治权,即通过所谓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以及村务公开,重新赢得了农民对国家政策的服从和对国家义务的遵守。国家在农民的心目中树立了权威,农民则把不满和愤懑撒在一些“粗暴”的乡村干部身上,常常指责他们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13]在推行村民自治中,国家同样地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农民的反对者一边。从目前的村民自治的发展来看,乡村之间的支配性关系的确是村民自治发展的主要障碍。从今年媒体大肆炒作的“潜江事件”来看,也反映了这一点[14].但是,乡村关系实际上只是自上而下支配式政府间关系链条的一个环节而已,换言之,这种支配式政府间体制决定了乡村之间的冲突的必然性,只要乡镇政府仍然是支配性政治体系的一部分。

再回到农村税费改革这个问题上来。农村税费改革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势必会减少乡村财政的收入特别是乡镇财政的收入,并因此导致乡镇财政收支的缺口问题。与此同时,乡镇财政原来遗留下来的巨大债务问题也将无法化解。换言之,乡镇财政面临严重的收支缺口和债务压力,并将长期化。农村税费改革以后(2000年),安徽省农业两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是37.61亿元,比改革前49.25亿元(包括改革前的农业税、特产税、乡统筹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减少了11.64亿元,再加上被取消的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5.26,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就达16.90亿元。其中,乡镇财政减收13.9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减少收入75.46万元。虽然目前的转移支付填补了乡镇85%的政策内减收,但是,在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除了政策内的收入以外,还有政策外的收入。农村税费改革几乎完全取消了乡镇财政的政策外收入,因此,安徽省乡镇实际减少收入远远大于75.46万元。有人估计,安徽省平均每个乡镇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减收至少有90万元。而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根据安徽省财政部门的调查,全省乡镇一级财政原来就平均负债达303万元。这也就是说,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而言不啻为“雪上加霜”。

根据国家农业部1999年的一项全面清查,截至1998年底,全国乡村两级的实际债务达到3259亿元,其中乡级债务高达1776亿元,平均每个乡镇负债为408万元。而且,最近几年这一负债情况有增无减。[15]背负如此的高额债务,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刚性约束下,乡镇财政的困境(或危机)势必又会引发对乡镇政府新的合法性危机。实际上,乡镇政府始终处在“两难”的困境之中。即:为了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就不得不加重农民负担,因为依据现有的分税制和县乡财政体制,乡镇财政的制度内收入十分有限,而且其主体税源都是一些数额小、分散的和难以征收的税种;如果不加重农民负担,就不能生产、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满足广大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在这两难之中,乡镇政府面临着双重的合法性挑战:一方面,如果不能满足乡村人民基本的公共需求,生产和供给最起码的乡村公共品,乡镇政府的存在价值就被置疑;另一方面,如果为了生产和供给基本的乡村公共品而加重农民负担超出了农民接受的界限,乡镇政府的合法性同样会大打折扣。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同时却又将乡镇政府推向了另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由于他受财力所限和规范化财政的刚性束缚,他不可能有效生产和供给乡村公共品而满足乡村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需要。[16]

二、针对这些问题人们提出的改革思路

针对这些问题,人们提出了种种改革思路,这些思路不外乎是:(1)要么主张加强乡镇政府的建设,将它建设为一级完备(或完全)的农村基层政府组织;(2)要么主张虚化乡镇政府,将之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实行“县政、乡派”;(3)要么主张撤销乡镇政府,实行(类似于村民自治那样的)社区性“乡镇自治”。

起初,人们基于“条块分割”体制瓜分或肢解了乡镇政府的权能,有不少人主张,应该加强乡镇政府的建设,将县级政府设在乡镇的机构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使之成为一个完备的政府组织。后来,另有一些学者认为,乡镇政府与其不能成为一级完全的政府组织,倒不如将之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乡镇设立“乡公所”或“镇公所”。甚至有个别人因此主张干脆撤销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自治”。

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基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对乡镇政府传统权威的挑战,人们对于乡镇政府的建设或改革又是歧见纷纭:有人认为,“乡政村治”是中国特色的农村政治模式,它是新的历史时期治理农村的最好的政治模式[17],主张“加强乡政,完善村治”;有人则认为“乡政村治”这一治理结构随着市场化、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发展,其不适应性愈来愈明显,而主张“县政、乡派与村治”,以实现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18];有的主张将“乡政”下沉到原行政村一级,将“村治”局限在自然村之内[19];有的主张实行“乡治、村政、社有”[20];也有人主张村委会准政权化,赋予村委会一定的行政强制权,使村委会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权性质和地位[21];同时,也有人主张从“乡镇长直选”开始,实行“乡镇自治式民主”改革[22];还有人主张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实行“乡镇自治”或“乡(镇)民自治”,将国家的基层政权单位进一步收缩到县一级[23].如此众多的歧见,也不外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实行“乡派”或“乡镇自治”三种改革路径。

然而,在乡镇机构膨胀、农民负担和乡镇财政危机等问题上,人们对于乡镇政府何去何从似乎又趋向一致,即实行“乡派”或者“乡镇自治”,几乎没有人主张要加强乡镇政府的建设,因为他们基本上都是将乡镇机构膨胀、农民负担和乡镇财政等问题归咎于乡镇政府本身,认定乡镇政府是这些问题(特别是农民负担问题)的始作俑者。例如,有人就认为,乡镇政府形同“三要政府”[24],“养了不少不该养的人,收了不少不该收的钱,做了不少不该做的事”,已经没有必要再设立为一级政府,因而主张撤销乡镇政府。

事实上,农民负担问题,(历史地来看)并非简单的是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从更深层次上反映了我国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平衡关系。即使撤销了乡镇政府,未必就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关系。根据有关资料,自1950-1978年间,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从农民身上隐蔽性获取5100亿元,通过农业税收从农民身上直接征收978亿元,而同期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支出为1577亿元,也就是说,国家从农民身上净提取4500亿元;1979-1994年间,国家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又取得收入15000亿元,通过农业税收获取1755亿元,同期对农业的各项支出为3769亿元,国家净提取12986亿元;1994-2000年间,农民交纳的税金和各项费用为9733亿元,国家向农业投入5986亿元[25].从农民负担这一角度,主张撤销乡镇政府或实行“乡派”者,其潜在的前提似乎是:乡镇政府是加重农民负担的“万恶之源”,只要撤销了乡镇政府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这种想法,未免过于简单!

同样地,针对乡镇财政问题,有许多学者认为撤销乡镇政府、实行“乡派”或者撤销乡镇财政,就能解决问题。他们开出的“药方”仍然没有摆脱这种简单的思维方式和“头痛医头”的窠臼。客观而言,乡镇财政之所以陷入困境,固然与乡镇政府有关,特别是在发展乡镇企业上形成的债务,与乡镇政府不无关系,但是在相当程度上,乡镇财政的问题是由于现有的偏重失衡的政府间财税体制造成的。[26]一些人之所以在农民负担、乡镇财政这样的问题上出现简单的思维定式,主要是由于他们将分析问题的视阈局限于乡镇政府本身,而忽视了上下级政府间权力结构、财税体制等制度性因素更为根本的影响作用。因而,其改革思路难免有诸多疏漏之处。

三、县、乡、村关系:体制性冲突

接下来,我们不妨具体地考察一下县乡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县级政府直接通过财政、人事、考核等直接控制乡镇政府,另一方面则通过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设在乡镇的“七站八所”肢解乡镇政府的权力和财政(如前文所述)。这样一来,乡镇政府不但不是一级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而且由于它的决策权甚至相当一部分行政权掌握在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手中,它成了县级政府事实上的派出机构,主要地执行县级政府的指令。这种县乡关系,由于法律规定乡镇政府除了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外还要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27],而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县乡之间的这种关系,在总体性支配型政治社会中,原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例如,在制度中,不单县与乡之间是这种行政支配关系,乡与村之间也是这种行政支配体制。而且在体制中,“公社”本身并非这一体制的重心,体制的重心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即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当时的“公社”实际上只起到国家“代言人”的角色,起“上传下达”之作用,因而,它在这种体制中似乎不存在什么问题。虽然在那时农民负担并不比现今轻许多,甚至有研究指出时期农民负担与上年农民纯收入的比例最高达35.2%(1970年),最低也有20%(1962年),一般在25%左右,而且,这些数据尚未将那一时期极为严重的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和大量无偿调用农业劳动力计入在内[28].然而当时并没有人将农民负担问题归咎于乡镇(或“公社”),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农民负担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性(当然这与当时的隐蔽性征收方式有关,更主要的还是由于这种上下一贯的支配性体制起着作用)。

撤社建乡以后,农民负担问题才逐渐跟乡镇政府联系起来。乡镇政府重建不到两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发出了《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该通知说,“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但是大部分地方农民负担仍然不断增加。农民依法纳税和合理上交集体提留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除此以外,还要交纳各种摊派款项。有些地方摊派项目达几十种,人均负担十几元、几十元。同时还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远远超过农民的负担能力”[29].虽然这份文件没有明确所指,但是很明显乡镇政府是难逃其咎的。

但是,自从实行村民自治以后,乡村之间的行政支配关系不再具有合法性,乡镇政府成为了自上而下支配性行政体系的末稍,于是,农民负担等“三农”问题才渐次归咎到乡镇政府身上。

目前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冲突。一方面,县与乡之间继续维持着原来的行政支配关系,乡镇政府承受着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另一方面,乡镇政府又面临着自下而上乡村自治力量发展的挑战,两种不同的力量同时在乡镇层次交汇,不但暴露和激化了乡镇本身的体制性矛盾,而且还将农村的其它一些问题(例如农民负担问题)也聚集到乡镇一级。因而,乡镇政府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矛盾集结体,这也从一个方面凸现了乡镇政府改革的重要性。

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将乡级政府改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虽然一时可以缓解乡镇政府的体制性矛盾,但是作为派出机构的“乡(镇)公所”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结构性冲突,甚至还会将这一冲突进一步延伸到县级政府。实行“乡派”,对于县级政府而言无疑于“引火烧身”。

或许有人认为,实行“乡镇自治”顺应了农村基层自治性民主发展的需要,是顺理成章的首选改革之策。因为实行“乡镇自治”以后,乡与村之间的权力冲突必然消失;由于撤销了乡级政府,又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农民负担,化解了原有乡镇体制的矛盾。但是,只要县级政府仍然是支配性行政体系的一部分,这同样会将原来发生在乡镇一级的体制性矛盾上延至(或上交给)县级政府,势必导致“国家”与乡村社会在更大的范围内发生冲突,加剧农村社会的震荡。由此可见,乡镇政府的改革,势必还会牵涉到县、乡、村(乃至地、市[30])整个政治体制的整体性设计和重新安排(关于这一方面,徐勇有独到的见解[31],不再赘述)。

四、对当前几种流行的改革思路的简单评价

尽管村民自治对乡镇政府的传统权威提出了挑战,乡镇本身的问题也已成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乡镇政府体制会发生诱致性自行变迁。乡镇政府的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是一种政府自身的改革,更主要地依赖政府的制度安排或外在的强制性制度变革[32].很显然,乡镇政府的改革,首先必须符合“国家”的利益,有利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

从“国家”这一角度而言,是否设立乡镇政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1)是否有利于政权的稳定、维护“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理;(2)是否有利于“国家”从乡村社会汲取资源。首先,保留乡镇这一层级政府有利于政权的稳定。由于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的居间地位,它在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扮演着其他组织无可替代的作用——它是调整二者力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平衡器,亦是二者博弈的一个主要场域,甚至是二者冲突的一个不可置换的缓冲区间。一旦实行“乡派”或者撤销乡镇政府,“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就缺少必要的调节、缓冲和磨合的“中介”组织(机制),二者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或冲突势必会处于“短兵相接”的状态之中。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比较难以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或冲突。然而,乡镇政府却能在一定意义上扮演着介于“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一种“中介”角色,对于缓解、调节国家与基层民众的关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其次,撤销乡镇政府不便于乡村管理。建国初期,我国农村主要实行“小乡制”,由于不便“管理”,于是又在县、乡之间设立了“区”的建制;后来,“撤区并乡”以后,有些地方(如湖北、广东等地农村)发现乡镇的规模过大,“管不过来”,于是又在乡镇以下(乡、村之间)设立“管理区”、“片”等非正式的管理层级。而这些非正式组织往往更容易偏离“国家”的性质,蜕变为一种“赢利型经纪人”(entrepreneurial brokerage ),它们不但加剧对农民的剥夺,侵害农民的利益,而且由于它们通常借用国家的权威,干些损公肥私的事,也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与其设置一些非正式组织,毋宁保留乡镇政府这一正式组织。乡镇政府的改革,不在于撤销与否,关键在于它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

更为重要的是,现有的乡镇政府体制,便于“国家”从乡村社会提取资源。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只能倚赖于自身的资源,不可能走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那种殖民式发展道路。农村改革以后,虽然国家从乡村社会汲取的资源有逐渐减少的趋向,但是乡村资源至今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源。

最好的改革思路应该是,既有利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治理,又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和农村社会的发展。

如果从乡村民主这一视角来看,实行“乡派”显然不利于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因为,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公所更加具有“官僚化”的性格。由于乡镇公所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来源、权力结构的不同,乡村之间既有的体制性紧张不但不能舒解甚至会进一步激化、升级;甚至还会将这一体制性紧张关系进一步扩展到县级政府——实行“乡派”,对于县级政府而言无疑于“引火烧身”。况且,一旦实行“乡派”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乡镇民主选举问题,派出机构的负责人从法理上而言理应由上级组织指定或直接任命;而从村级民选直接过渡到县级民选似乎更加困难,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由于缺少乡镇层次的必要过渡而将阻滞不前。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从台湾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中汲取经验。台湾的民主化进程是从村到乡再到县逐级向上发展的,只有在上级政府普遍实行民选以后,再可以反过来推行“乡派”或者乡镇长“官派”。

另外,它也不利于生产或提供乡村社区地方性公共品或公共服务,因为从公共品的生产和供给角度而言,政府的层级越低,越符合社区地方性需要。一旦实行“乡派”,县级政府往往只会考虑全县的“平衡”而不会顾及乡村社区地方性特别的公共需求。而且,更糟糕的可能是,在目前的体制下,县级政府更有兴趣将公共资源投入到“县城”(或市政)的建设上来和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上面,根本不顾及人民的公共需求。

而“乡镇自治”在现阶段更不可能推行,因为它既不便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整合,也不利于从乡村社会提取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它本身缺乏自治的基础条件:一是当前的村民自治还不足以发展为更高层级的社区自治形式,即便村民自治本身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没有解决好;二是在一个范围较大的乡镇范围内实行“自治”,具有许多难以克服的实际困难,首先是乡村人民之间不甚了解,因为乡镇社会不同于村庄社会,村庄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大家彼此“心肝也了然”[33].有许多人以美国“乡镇自治”为例,认为在中国也可以推行“乡镇自治”。其实,美国的乡镇规模相当小,其人口也不过于我国的一个村庄。因此,“乡镇自治”至少在目前而言是一个可爱的想法而已。

虽然“乡镇自治”不可行,但是我国的乡镇政府改革则完全可以借鉴“乡镇自治”的一些做法,将“乡镇自治”的某些民主机制引进到我国的乡镇政府体制中,通过“引进”、“嫁接”来改良现有的乡镇政府体制,优化乡镇权力结构,实现国家权力与乡村民间权力、国家民主与基层社区性民主的“对接”,形成可欲的良性互动关系。——这实际上就是笔者主张的“乡政自治”式改革。

五、“第三领域”中的乡镇政府

目前对于乡镇问题的讨论,仍然没有走出“国家”(state )或“社会”(civil society)两个极端的分析范式,要么从“国家”的角度来规划乡镇政权的建设,要么从所谓的乡村民间社会“自治”的传统来设计“乡镇自治”(或“乡民自治”)的蓝图。实际上,这些“国家化”或“去国家化”(de-stateification )的改革思路,都没有看到乡镇组织处于“国家”和乡村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特性。

“第三领域”(third realm )这一概念,是由黄宗智(philip c.c.huang)提出来的。他认为:“第三领域”是“国家”与“社会”共同作用并且双方都参与其间的一个特殊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单纯从社会组织或国家权能出发,都无法领会其内涵”:“我们可以讨论国家或者社会或者两者一起对第三领域的影响,但却不会造成这一区域会消融到国家里或社会里或者同时消融到国家与社会里的错觉。我们将把第三领域看作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34].诚如黄宗智所言:“如果就清代与民国而言,用社会自主与国家权力的理想型对立来描绘中国是一种误导,那么对于国家权力比先前任何时候都更具渗透性和覆盖性的当代中国,这就更会引人误入歧途了。从社会整合与国家政权建构两过程的并行来衡量,共产党革命导致国家政权建构剧烈加速与推展,使得两方面的关系更不平衡。虽然整个社会组织的范围急剧缩小,但正式国家机构的规模却成倍增大,其结果是……传统第三领域大幅度的国家化。更有甚者,除了正式国家机构的控制范围在扩大外,党与国家还把第三领域的剩余部分大片地彻底制度化,以尽量扩大其影响力。”尽管如此,这种“第三领域”仍然“不完全属于正式政府,也不完全属于民间社会,依其结构,它同时包括了两方面的影响因素”。如果说集体时期发生的主要是第三领域的国家化,那么在改革时期则是大幅度的社会化与“去国家化”。[35]依据这个分析范式,我们大致可以将当代中国农村的政治社会划分为三个部分:乡镇以上属于国家部分,行政村以下属于民间社会部分,而乡镇和行政村主要(但也不完全)处在“第三领域”。在第一部分,主要是由正式的制度规约的,受国家权力的直接支配;在第二部分,主要是由民间传统或习俗规范的,受血缘和地缘等自然权力的支配;在第三部分,通常是受国家权力和自然权力的共同作用,并由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乡规民约所制约。由此,我们可以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行政村一级(即使是在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总是带有准政权的性质。正如一些学者所论述的,在自然村以下是“熟人社会”,而在行政村一级却不再完全是“熟人社会”,只能称之为“半熟人社会”。而且,自然村和行政村的权力来源、结构形态和运作方式也不尽相同。以至有人提出以准政权的形式来建构村民委员会[36].其实,不仅在自然村和行政村之间有差异,乡镇与其上的任何层级政府也不尽相同。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乡镇政府不可以简单地仿照上级政府模式进行建设,换言之,乡镇政府根本不必要建设成为组织功能完备的一级官僚化组织;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它必须建构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具体实际以及国家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之上。

首先,乡镇政府处于国家正式权力组织序列的最末稍,上接国家而下联农民,这种特殊的居间地位使它在实际的权力运作中受到国家和乡村民间社会双重力量的交互作用。

其次,它直接面对乡民而治,这种面对面的治理形式决定了它必须摆脱科层制一贯的“官僚”作风和冷峻的政权面孔,保持较高的亲民性。换言之,像乡镇政府这样的基层组织的权威必须建构在国家与乡村社会双重的合法性认同的基础上。如果它只得到国家的合法性,得不到乡村基层社会的认同的话,它很难在乡村社会真正立足,并达致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目的;只有它融入到乡村社会中去,才会真正实现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善治。

第三,尽管它是一种国家机构,但是它的组成人员却主要地来自乡村社会。在实行公务员制度之前,乡村干部队伍基本上是由乡村社会供给的,许多乡镇干部在招聘之前他们本身就是农民,直到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之前他们还保留着农民身份;实行公务员制度以后,这种状况渐次有了变化,但是进入乡镇公务员队伍的毕业学生、退伍安置的军人基本上也是出身于农村,他们的父母、亲人都是农民,无论是在天然的情感上还是在实际的日常交往中,他们都与农民结成了纷繁复杂的亲密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在实际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时,往往会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当然也不排除自身利益的考量)。即使在高度国家化的体制中,国家也不得不倚赖经常性政治运动来排除乡村干部队伍中的“异己”分子,以便于国家政策的在乡村社会的贯彻和推行[37].再从经济基础来看,乡镇政府也不同于其上的任何一级政府组织。农村改革以后恢复重建的乡镇政府,在相当程度上仍然继承了体制“政社合一”的遗产,这些遗产显然包括公社的各种集体经济形式,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演变为后来的“乡镇企业”,它们组成了“乡政”的主要经济基础。“从经济上看,这些集体当然与国家单位不同。它们在理论上属于集体所有,而非国家所有”:“从政治方面,这些集体被认为既非官僚国家的组织部分,亦非民间的组成部分,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事物”[38].与这种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还有我国乡镇特殊的财税体制,这种财税体制的本质是由乡镇社区(农民)直接供养乡级政府人员。这些特性都决定了乡镇政府不应当简单地套用上级政府的模式来建构,也不可能依靠自上而下的机构改革来解决当前的乡镇问题,当前的乡镇问题在相当程度上正是由于忽视了乡镇政府的这些特性而一味强调了国家政权建设的后果。

由此可见,处在“第三领域”中的乡镇政府并不是一级完全的政权组织,也不应成为纯粹的国家机器,它的理想角色定位是“官民合作”组织——既是国家设在乡村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机构,同时又是乡镇社区治理的主体单位,代表乡镇人民进行自我治理。

六、“官民合作”:历史根据与现代治理的要求

我认为,乡镇政府目前的困境,除了没有认清它处于“第三领域”的特性以外,还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不无关系:一是它没有与历史上中国乡村社会基层组织的发展很好地衔接上;二是它没有与时俱进地适应农村改革以来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转型和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应性改革。

首先,乡镇政府的建设不能简单地割断历史,应该遵从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或“潜规则”)。目前的乡镇政府困局,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咎于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乡镇政权建设粗暴地打断了历史本来的既有发展脉络。在历史上,乡镇组织始终在“官”、“民”两个极端构成的谱系之间变换,无论在任何皇权制度下,乡镇组织始终都不是纯粹的“官僚”组织或“民间组织”,那种认为皇权在乡村社会“是挂名的,是无为的”或者乡村社会是自治的想法都是虚妄的,这样的社会在历史上从来都不曾有过。虽然近代以降,“国家”权力加剧了对乡村社会的扩张,但是,在1949年以前,各种近代“国家”政权基本上都没有改变乡镇组织“半官半民”或“亦官亦民”的性质。直到1949年以后,才在乡镇一级正式设立了国家政权组织,甚至将政权组织直接延伸到村庄社会之中,彻底摧毁了乡镇组织的“官”“民”两重性。这种情况,在体制下达到了它的极至状态。

制度最终还是坍塌了。1980年代初期虽然撤销了并恢复重建了乡镇政府,但是其基本的建设思路仍然没有改变,在相当程度上承续了体制一贯的国家主义路线,没有主动适应大陆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转型的要求。

我国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转型主要肇始于农村家庭责任制的推行。家庭责任制的实行,不仅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它首先促进了非农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分化,形成新的利益主体和阶层结构,同时,乡村社会的流动性和异质性也逐渐增强。这些经济、社会的变化,必然促使乡村政治随之变迁,一是有多种利益要求通过政治渠道进行表达,相应地就必须建构多元的、参与式乡村政治,而不是通过自上而下的任命单向地建构农村基层政府;二是要求乡村政治更加开放、平等;三是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之间建立一种民主合作的关系,而不是政治单方面控制或吸纳社会、经济的关系。随后的市场化改革更进一步地推动和加剧了乡村政治民主化转型的进程——他不但要求政治与社会之间进行分权,而且要求政治从经济中退出,主要由市场对资源进行配置。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这一系列变迁,势必要求新时期的乡镇政府进行相应的改革。

顺便说一句,乡镇政府的改革,不在于“建设”(state building)与“改革”之间的区别,也不在于“强化”或“撤消”与否,而在于它的性质、职能的根本性转换和结构性优化,即建构一个什么样的政权组织——是威权式还是民主式,是支配性还是合作性,是传统的管理(控制)型还是现代的治理型?

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的一些改革思路,要么不能跳出“国家化”的思维定式,主张加强乡镇政权建设;要么基于“乡村自治”的美好理想,主张乡镇组织“去国家化”或“民间化”。这些改革思想,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还没有认识到当前乡镇政府建设或改革的实质,是改造乡镇政府的性质(即建立一个什么样性质的基层政府),而不是乡镇政府的去留问题。

“国家化”改革或“去国家化”改革,这两个极端的想法,既不符合中国乡村社会组织传统的发展逻辑,也不符合当今社会基层政府治理变迁的要求。与传统的政府统治(或管理)(government)不同,现代治理(governance)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39]:“治理”更加强调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分权乃至与私人之间的合作,总而言之,“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40].正是基于中国乡村组织历史发展的这种逻辑要求和现实的治理需要,笔者才提出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相融合作的改革思路——即,实行“乡政自治”,将乡镇政府改造为“官民合作”组织。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我们虽然主张将乡级政府改造为“官民合作”组织,却不是简单地要回复到传统乡村社会中去,但是也不能简单地、粗暴地割断历史,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合理汲取传统社会的基层管理资源,另一方面,要顺应现代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所创新和进步。

从本质上而言,“官民合作”与“亦官亦民”(或“半官半民”)还是有着根本性的分野:“亦官亦民”或“半官半民”究其实质是一种“绅治”方式,他之所以呈现出“亦官亦民”或“半官半民”的特征,主要的是由“绅权”的两面性决定的;而“官民合作”则是一种现代政府治理形式,他主张政府与社会全面的、积极的、多元的民主合作,主张乡村人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而不是由政府单方面的控制、管理和支配乡村人民。

七、“乡政自治”:最好的改革选择

基于乡村组织历史的发展逻辑、现实的乡村治理要求和对乡镇政府“第三领域”特性的认识,笔者认为“乡政自治”是当前乡镇政府改革最好的选择。所谓“乡政自治”,就是及时开放乡镇领导人的竞争性选举、重新配置乡镇的权力,建立和扩大乡镇政府与乡村社会新型的多元的民主合作机制,扩展乡村人民民主参与乡镇政治的管道,使之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到乡镇政府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使国家与乡村民间社会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简言之,实行“乡政自治”,就是将乡镇政府改革为“官民合作”组织。

“乡政自治”与“乡镇自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在乡镇政府维持国家政权组织的基本前提下,增强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彻底改变它依附于县级政府的状况,使之真正成为乡镇社区有效治理的主体单位;后者则是取消乡镇政府的国家(政权)的属性,将他变成完全的社会自治组织。前者是一种制度内的增量民主改革;后者则是一种制度外的改革方式。前者重在国家与社会的相融和合作;后者则是对国家主义(准确的说是全能国家主义)的一种反动,主张社会自治力量的扩张。因此,对于前者而言,国家与社会可以实现可欲的双赢或互强;对于后者而言,国家与社会之间只能存在“你进我退、彼强此弱”式零和博弈格局。

实行“乡政自治”,首先必须“解构”和“重置”县乡政府间体制。“解构”现有的支配性政府体制最关键的是改变县对乡的人事决定权,乡镇领导人应该由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乡镇政府部门负责人由乡镇人大直接任命。其次,还要在县乡之间进行适当的分权改革,规范县乡各自的权力范围和限度,乡镇政府有权拒绝执行县级政府不合理的指令和分派的任务。原来设在乡镇的“七站八所”经过优化重组以后尽量放给乡镇政府直接管理,以增强乡镇政府的统一权能;这些“站所”的财务应纳入乡镇财政实行统一管理,使乡镇政府成为一级责权利相统一的政府。

实行“乡政自治”,最主要的是将乡镇政府改造为“官民合作”组织,建立民主合作的乡镇权力运行机制。仅仅“解构”县乡之间的支配式体制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建立有效的民主机制,“乡政自治”有可能异化为乡镇政府的恶性自治而肆意侵犯农民的权益;仅仅建立民主机制仍然是不够的,如果没有积极的合作机制加以配合,乡镇政府很难在乡镇社区治理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只有在乡镇真正建立起民主合作式运行机制,使乡村人民有足够的政治权力参与到乡镇政府的选举、决策、监督、治理等诸多层面和各种事务当中,在乡镇社区治理中达成全面、积极和有效的合作,才能切实解决当前的乡镇问题、破解“三农”问题的症结,实现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善治”。

当前的许多乡镇问题乃至“三农”问题之所以发生并日趋严重,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缺乏真正有效的民主合作机制引起的。在没有建立有效的民主机制(特别是基层民众对政府的民主制衡机制)之前,乡镇政府的权力运行主要依靠上级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约束,虽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力,但是下级政府由于具有上级政府无法比拟的信息优势,往往可以凭借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扩张权力或不恰当的运用权力。“在中央政策本身具有相当权威性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无论是对上级政府,还是对农民,都具有充分理由来扩大管制政策的实施范围和力度,并巧立名目、从中渔利”[41],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央的政策会在基层政府的实际执行中会走样,农民负担为什么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有增无减!问题的严重性还不仅如此,如果没有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机制,由于利益的一致性,上级政府不但可以包容、纵容下级政府的不当行为,甚至还会为了某种利益而“合谋”,共同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笔者才认为不但要改变县乡政府间的“支配-依附”式关系,还要使乡村人民切实有效地参与乡镇政治,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制衡机制,规范乡镇政府的行为;至于乡镇社区性公益事业(如乡村道路建设、区域性水利工程等),不应(也不可能)完全指望国家或上级政府来投资建设,而应该在民主的机制上由政府与农民合作办理。

实行“乡政自治”,还必须重新配置乡镇权力,切实优化乡镇权力结构。如何改善乡镇党委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和乡镇人大的各自职能,使乡镇政府和乡镇人大依法自主性地开展工作,是乡镇改革的一个主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还是切实转变乡镇党委的领导方式,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进一步具体明确乡镇党委、乡镇政府和乡镇人大权力的合法性限度、范围,将乡镇党委的领导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防止乡镇党委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乡镇党委应在加强对乡镇政府、乡镇人大的政治领导与组织协调上,重新建构法理化权威。

同时,要切实提升乡镇人大在乡镇权力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在乡镇人事任免和社区民主决策、以及对乡镇行政行为的民主监督等方面发挥主导性作用。这里的人事任免对象主要是乡镇部门负责人,实行“乡政自治”以后,乡镇长应由乡镇人大选举改为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有人担心会因此削弱乡镇人大的权能,认为乡镇领导人的民选与提高乡镇人大权威有矛盾[42].其实不然,在一贯的做法中,将民主选举视为基层人大的一个主要权能,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了基层人大的地位,实质上却使之沦为一种表决仪式;乡镇人大的主要权能应该体现在“议”上,而不是所谓有其名无其实的“选举”上。所谓“议”就是对乡镇社区范围内重大事项进行“议论”,并做出“决议”;同时,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评议”,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简而言之,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主要是加大乡镇人大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将决策权真正交给乡镇人大,将监督权切实落实到位。为此,乡镇人大制度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其一,有必要建立乡镇人大的日常办事机构或常设机构;其二,乡镇人大代表应实行专任制,人数不要太多,以便于经常性开展活动,提升工作效率;其三,逐步实行“开放式会议制度”(open town meeting )[43],不断扩大普通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运行机制。

除了改善乡镇党委的领导方式、提升乡镇人大权能以外,还要进一步规范和调适乡镇党、政关系。实行“乡政自治”以后,乡镇党、政组织由于权力来源和组织原则的不同,势将面临类似于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支两委那样的体制性紧张与冲突问题[44].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势必影响“乡政自治”的运行质量。当前一些地方进行的乡镇选举制度改革(如四川的乡镇“公选”或“公推直选”、湖北杨集的“海推直选”等),在这个方面进行了尝试性探索——由于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领导人同时实行了一定范围的民主选举,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二者之间的体制性权力紧张关系[45];然而,即便二者都同时进行了一定形式的民主选举,但是却并不意味着同时建诸于民主机制上的两种不同的组织会自觉消除冲突。因此,在民主的机制中有必要引进“协调”或“合作”机制(然而这个方面常常被人所忽视,至今还没有这个方面的试验和探索),以进一步调适二者的关系。为此,我建议乡镇党政领导人选举采用“联合竞选制”(或称之为“联选制”)方式[46].所谓“联合竞选制”,简单地说,就是乡镇党委书记候选人和乡镇长候选人联合起来竞选[47],这样做不但可以协调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利于乡镇党委和乡镇政府的团结合作,促进“乡政自治”的良性运行。

结语

总而言之,当前的乡镇问题不能简单地归咎于乡镇政府,从目前的组织体制而言,它是支配性政府间体制造成的;从历史上来看,它是革命后国家权力强制性植入(嵌入)乡村社会打破乡村社会原生权力运行逻辑的结果。现实的治理需要和历史的发展逻辑,都认为只有将乡镇政府改造为“官民合作”组织,实行“乡政自治”,才能从根本上破解目前的乡镇难题,最终达致国家在乡村社会的善治。

但是,很显然“乡政自治”是不可能在支配性政府间体制环境中得以有效运行,单单“解构”县乡之间的压力型体制是不够的,乡镇问题乃至“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端赖我国政府间体制从支配式向民主合作式全面转型。

注释:

[1]可参见拙作:“乡政新论”,《开放时代》2002年第5期。

[2]黄宗智(philip c.c.huang):“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29-430页。

[3]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把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要尽快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自此以后,全国普遍恢复重建了乡镇政府。

[4]除了这些问题,萧唐镖还胪列了农产品卖难与农民收入增长停滞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就业问题、农村人才外流与枯竭问题、小城镇建设与农村城市化问题、土地问题、稳定问题等(参见萧唐镖:“二十余年来大陆的乡村建设与治理:观察与反思”,《二十一世纪》双月刊2003年8月号)。我认为萧先生指出的问题固然重要,也在一定程度上与乡镇有关,但主要不是困扰乡镇政府的问题。

[5]各个乡镇站所的具体管理方式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期都不尽相同。仅以乡镇财政所为例,有的地方由乡镇政府直接管理,县财政部门仅有业务指导权;大部分地区,则以县财政部门管理为主,其人、财、物均由县财政部门实际控制。又如安徽省,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镇财政所基本上由县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农村税费改革以后,省里要求将乡镇财政所下放给乡镇政府管理,但是直到目前还有近1/3的乡镇财政所仍然没有改变“条条”管理的体制。到2001年以后,安徽省的农村中小学统一收归县教育部门管理。

[6]在“条块分割”中,几乎每一个站所与乡镇政府的具体关系都不尽相同,这些具体关系主要体现在这些乡镇站所的设置、组织、人财物的管理、财政来源、运行机制、规范性职能以及实际发挥的作用、历史兴衰等方面。为了说清这一问题,作者准备选择一个乡镇进行实证调查,具体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关于“条块分割”问题,有兴趣者还可以进一步参见曹锦清著:《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7]安徽省乡镇的这些机构大致是在1992年“撤区并乡”时成立的。例如,在此之前,乡镇政府一般设置司法助理员,撤区并乡后,这一职位分别演化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甚至在有些规模较大的乡镇还成立“法庭”组织;与此同时,在乡镇党委内,则设立“政法委员”或“政法干事”等职位。而在“撤区并乡”之前,有关政法、司法、公安乃至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日常事务基本上是由乡镇司法助理员具体承担的。

[8]早在1980年底广西宜山、罗城两县农村就出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第111条)确认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第七项内容专门论及“村民委员会”,对村委会的性质、设立和职能作了明确规定;经过反复讨论、酝酿,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终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该法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直到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才正式通过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束该法长达10年的试行历史。

[9]最典型的莫过于“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中,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实际上都是高度集中的农村政权体系的一部分。

[10]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详细分析,建议参见俞德鹏:“农民负担问题的社会和法律分析”,《二十一世纪》2001年2月号(总第六十三期)。

[11]关于乡镇财政与农民负担之间关系的讨论,请进一步参见拙作:“农村税费改革与‘乡政’角色转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第5期。

[12]参见中国农村研究网(.[25]参见陈光焱:“论农村税费改革的定律约束和取向选择——兼评所谓‘黄宗羲定律’”,《财政研究》2002年第8期。

[26]关于乡镇财税体制的分析,可进一步参见拙作:“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的影响及其后果”,载《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5期。

[27]请参阅宪法第107条规定和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奇怪的是这些法律仅仅规定乡镇政府不但要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以外还要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而县级以上的政府都只规定执行本级人大的决议,对本级人大负责。

[28]参见林万龙:“乡村社区公共产品的制度外筹资:历史、现状及改革”,《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7期。

[2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中发〔1985〕21号),1985年10月31日。

[30]关于市县体制的改革,可参见拙作:“三农视野下的市管县体制”,《决策咨询》2003年第10期。

[31]参阅徐勇:“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32]请进一步参见林毅夫关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论述:“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97页。

[33]关于“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和“公共社会”的讨论,可以参见贺雪峰的有关作品。

[34]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29-430页。

[35]参见黄宗智,前揭文,第436-437、439页。

[36]参见曾军,前揭文。

[37]参见黄树民:《林村的故事——1949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素兰、纳日碧力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3月北京第1版。

[38]参见黄宗智,前揭文,第438页。

[39]参见〔美〕詹姆斯·n ·罗西瑙(james n.rosenau)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5页。

[40]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转引自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第4页。

[41]参见陶然、刘明兴、章奇:“农民负担、政府管制与财政体制改革”,《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42]参见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关于公选、直选乡镇领导干部与党的领导问题的调查与思考”,《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3年第2期。

[43]所谓“开放式会议”制度,是指居民可以自由出席并参与关于切身利益方面的社区性事务的讨论、决策。详尽论述可以参见高新军:“美国地方政府治理概览——对美国麻萨诸塞州两个地方政府的调查”,未刊稿。

[44]例如在四川省,由于乡镇长“公选”的普遍推行,“公选”出来的乡镇长与乡镇党委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一下子凸现出来。据四川省委组织部最近的一份问卷调查表明,“公选”干部(主要是乡镇长)与基层组织(主要指乡镇党委)的利益冲突“明显”和“比较明显”的分别占20.74%和40.43%;另外冲突“不明显”的为24.60%;只有14.23%“不存在”冲突。这份调查报告指出:“如果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直选或人大代表差额选举乡镇长,党委、政府的利益冲突可能变得比较尖锐。在曾经进行过乡镇长直选‘试验’的步云乡和实行乡镇长‘公推公选’的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已经出现了一些微妙的变化。例如,这些乡镇政府主要是按照乡镇长竞选中提出的施政措施,而不是执照党委决策开展工作,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主导本乡镇工作,乡镇党委不得不做出某些让步。调查同时发现,也有少数乡镇党政关系紧张,争权夺利严重。这部分乡镇约占3-5%左右。”参见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推进农村基层民主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2期。

[45]郭正林、景跃进详尽分析了村一级党支部运用“两票制”组织技术调适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关系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上移到乡镇一级,乡镇党委的“两推一选”(或“公选”、“海推”)也可以看作乡镇长民主选举制度改革后的一种调适性机制。参见郭正林:“村民直选后的村委会与党支部:现状与调适”,载李凡主编《中国基层民主发展报告2000-2001》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景跃进:“两票制:组织技术与选举模式——‘两委关系’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乡镇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第8篇

关键词:乡村;乡村治理模式;行政管理;转变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4-0109-04

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传统农业经济、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及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转变乡村治理模式已成为乡村发展繁荣的当务之急。笔者不辞浅陋,现对此问题略陈管见。

一、新形势下我国乡村治理模式面临转型的迫切任务

我国古代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以下的乡镇、村社实行乡绅自治、宗族自治。这种乡村治理模式适应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模式的需要,成本低而且高效。建国后,出于建立苏联式计划经济体制的目的,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我国建立了政社合一、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这种体制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具有优势,在修建农田水利设施、整修田地、修建道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乡村居民的自主性、创造性却受到了极大限制,严重影响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后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改革开放三十年多年来,我国的乡村治理模式、乡村经济体制经过改革,由乡镇政权代替,确立了家庭联合生产的承包责任制,建立了明确的产权制度和集体所有、共同发展的合作制。在此过程中,乡镇政府成为我国的基层行政机关,乡以下则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代替了时期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实行村民自治。这种乡村治理模式基本适应乡村主要进行农业生产的乡村情状,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及市场化的逐步推进,乡村不仅已与城市结成密切相关的共同体,而且本身也日益城镇化,传统农业的地位日益降低,现代农业蓬勃发展,农业产业化迅速推进,从事工商业的人越来越多,已成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乡镇企业也异军突起,成为乡镇经济的主要支柱。这种状况使得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难以适应,面临转型的迫切需要,一方面需完善乡村管理体制,另一方面需积极培育乡村各种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国乡村经济结构以及它的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尤其一些乡村办起了企业,而且办得有声有色,几乎成为乡村经济的主体。如我国广东省的乡镇企业的总收入已超出一千亿元,大约是乡镇总产值的60%。要使乡镇企业能够快速发展,就得保障企业受到乡镇权力机构的扶持,切实得到政权机构的服务。那么为保障乡镇企业能够更快更好的全面发展,促使其走向大城市,甚至走向世界,那自然就得全面完善我国的乡村管理体制。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农业技术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由农民自主创办的专业技术协会产生了。这些技术协会以科技为导向,以各个院系、科研机构以及科技学会为支柱,以科技人员、农民技术员为领头人,有力推动了乡镇产业结构的升级转型。我国农民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借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创办了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服务组织,使科技、资金和资源等多方面的生产要素得到了充分利用。同时,由于商品经济在发展中不断进步,很多农业协会都进行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组,逐渐实现了联合发展。这些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也需要乡村治理模式的进一步转型。

二、当前我国的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向农村的逐渐普及、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明显加速、社会中介和服务组织的不断发育及文化经济一体化的迅速推进,我国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普遍不能适应,使得党的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实施,并影响了当地乡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乡镇政府管理体制明显存在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当今乡村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二是乡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足,无法有效填补乡镇政府功能的不足,也不能形成合力以有效抵御市场风险、增强谈判能力。就我国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而论,尽管在不断改革、完善,但仍不能满足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工不明,责任不清,难以调动职员积极工作、承担职责和协调配合

我国乡镇一级政府管辖的区域比较广泛,但对其管理的只是县级政府,这就不能建立完善的乡镇行政机构,不能促使责任、权利的统一管理。机构比较臃肿,机构人员不能很好地服务人民、贡献社会,不少乡镇政府干部基本都是在混日子。各政府机构、职员职责界定不清,部分事业单位总是依靠业务主管部门行事,财政拨款基本成为经费的唯一来源。这些情况导致了相当多的乡镇干部、职员、机关缺乏竞争和服务意识,不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

(二)财政体制不完善,乡镇债务负担沉重

我国乡镇政府有很大的债务负担,2010年,乡镇的财政负债总额达到两千多亿。全国总共有五万多个乡镇,它们平均负债400万元。这些债务往往来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这是由于,单位在招人时,不是从超编单位选进人才,而是从下级机关招人,或是进行公开招考,造成缺编单位逐渐满编,而超编单位的超编人员却无法裁减。同时财政体制也不完善。我国乡镇政府在偿还债务时主要是通过向人民群众收取费用,但是由于改革的推进,向人民收取费用得到限制,一些收费被取消,使得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缺乏稳定的来源,偿债能力降低,乡镇债务负担自然更加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