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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科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15 18:21:56

管理学科论文

管理学科论文第1篇

【摘要题】期刊工作

【关键词】学刊/知识结构/编辑学/社会科学学/科学学/国家期刊奖

【正文】

学术期刊(以下简称“学刊”)的质量无疑与其主编、编辑的素质、编辑(更主要的是主编)的知识结构有着直接的联系,而学刊评化的一个侧重点应该是考察其操作者(主编、编辑)的知识结构、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这些方面所决定的学刊的优劣情况等。我们曾经研究过“综合性社科学刊主编最佳知识结构”这一课题,研究结果认为,综合性社科学刊主编首先应该是学术期刊出版方面的专家,其最佳知识结构“既要具有合适的专业知识,又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具体地说,综合性社科学刊主编的最佳知识结构,包含这样四层含义:1.一定要在一个专业领域内实现“学者化”;2.一定要有丰富的“社会科学学”知识储存;3.一定要有比较高的“编辑学”理论和实务方面的修养;4.一定要有“领导科学”方面的素质修养。[1]推而广之,综合性社科学刊编辑素质、知识结构也大致如此。相应地,综合性自然科学学刊主编(编辑)应当具有的是“科学学”的修养;而对于专业学术期刊(非综合性学刊)主编来说,除了“社会科学学”(或者“科学学”)之外,其余三方面的知识结构完全适合于他们。只有有了学刊主编、编辑的最佳知识结构,才能有真正优秀的学刊。

毋庸讳言,在我国学术期刊界,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这就是有的学刊主编不去研究“社会科学学”(或者是“科学学”),或者不懂“编辑学”,就是说在这两个方面不具备最佳的知识储备,但是,其主编的学刊照样获得“国家期刊奖”、“双高期刊”、“核心期刊”或者是教育部的“名刊工程”期刊,等等。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我们认为,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这些主编不自觉删顷应了“社会科学学”(或者“科学学”)和“编辑学”内在规律的要求。但是,唯物主义地讲,这种情况是不大可能存在的。我们认为,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大多是由其所处优越的学术环境、依靠高水平的自然来稿而导致的。二是因为这类学刊编辑部的优秀自然投稿稿件俯拾即是,在这方面,与其他学刊相比,处在一种“不平等”的竞争状态。诚如著名学者、中国人文社科学报学会理事长、《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龙协涛先生2002年在其主编的学报获得“双高”期刊和第二届“全国双十佳社科学报”第一名这两项大奖后,接受采访之际所坦言的:“北大学报能有今天的成绩,首先因为她背后有北大,有北大深厚的学术资源,有北大校领导和北大学者们的全力支持,还有编辑部同仁的齐心协力。”[2]这是实事求是的。回顾历次评比,经常是这样的状况:“国家期刊奖”等奖励获得者大多是部级科学研究机构或者是国家的主要高等学校主办的学刊(在此,我们绝对没有否认在这些编辑部里,在编辑学、社会科学学或者科学学等方面的研究上,不乏高水平者)。[3]而稍低一级的奖励,往往是那些由一般综合性大学和各省级社会科学院(科学院)等主办的学刊,依此类推,几乎“概莫能外”。

还有一种现象,更能说明这一点:就是同一所大学主办的文、理两种学报,它们的获奖情况一般取决于该校文、理比重和力量的对比,以理为主的学校,它的自然科学版学报获奖情况就远超过其社会科学版,相反,以文为主的学校的社会科学版学报获奖情况就远超过其自然科学版。就是说编辑部人员的力量高低不能决定和左右其学校文理比重,不能决定其学报的优劣。加之我国大学学报国家给的定性是“以反映本校教学、科研成果为主的学术期刊”,它不适宜过多发表校外成果,这就决定了学校层次决定学刊层次、专业层次决定相关学刊层次局面的存在。加之,人们往往习惯地把得意之作投到更高级的科研(教学)单位主办的学刊上去,使这些学刊形成了良性循环的局面。所以,目前的“优秀学刊”和非“优秀学刊”往往并非是由办刊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我国学刊的评比,其实是在评所登载的论文水平,是在评比主办单位的学术水平,这与评刊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我国的新闻出版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管理我国新闻出版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执行情况的,而我国的期刊评比又主要由它们来执行,如果不是主要去考察各学刊的编辑水平,而主要去考察他们的学术水平,难免导致本末倒置。应该说,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是由教育部等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去评比的,科学文化水平是由科技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代表国家去评比的。所以客观地讲,这些学刊获得的种种荣誉,更主要的是基于其依附单位的高水平,依靠其所载内容(论文)的高水平,而并非靠编辑部成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即高水平)取得的。它们依附的单位是科学研究方面的“国家队”,其学刊理所当然的就是学刊界的“国家队”。对此,南翔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学术刊物分三六九等,并非见诸言之凿凿的红头文件,而是一种依门楣而定的习惯,门当‘等’对的,主要不是质量,而是出身。”[3]我们认为,这个“依”就是依靠,这个“门楣”就是那些代表国家水平的学术单位,这里的“质量”应该指由编辑们的主观能动性所创造出来那种品位,而这里的种种荣誉往往是靠其主办单位的高水平,而非办刊人的主观努力和高水平得来的。如何通过国家对学刊的评比来真正调动编辑者们的积极性就成了问题的焦点。难怪经常听到有人抱怨:“大刊好编,小刊难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种情况的一种客观反照。

[page_break]三

我们提出这一重要问题,还基于以下三个事实:第一,在2004年8月召开的“首届科技出版发展论坛”上,我国科技专家发出这样深深的疑问和感叹:“中国为何没有《科学》?我国科技期刊处于内外夹击”。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自然科学方面还没有像美国《科学》,在社会科学方面,还没有像英国1843年问世的《经济学家》(TheEconomist)那样国际著名的学刊,就是明证。然而,与此同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国际性科技期刊近年来纷纷进军中国,美国的《科学》以及英国的《自然》等大牌学术期刊都加大了在中国的约稿力度。在我国并非没有优秀学者和一流的学术稿件,而是没有世界一流的学刊。

第二,这个事实更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美国科学情报所(ISI)编制的大型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根据编辑水准、国际化程度及在学术界的影响等量化指标,每年都对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00余种期刊进行统计和评估。近日统计的1994-2004年国际学术期刊“引用总数”排行榜出炉。结果显示,以发表生物医学领域论文为主的学术期刊——美国的《生物化学杂志》(JounalofBiologicalChemistry)以被引用174万次位居首位,综合类期刊《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以133万次排名第二;大名鼎鼎的英国《自然》杂志与美国《科学》杂志则分别以119万次和117万次位居第三、四名;美国物理学会出版的《物理评论快报》与《物理评论》分别以77万次和60万次名列第五与第八;第六名由基础生物医学领域与临床医学领域最负盛名的期刊《细胞》摘得。美国化学学会的《美国化学学会期刊》位居第七名。而与英美等国的期刊相比,中国科技刊物的总体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数据显示,我国期刊的年平均被引频次约为300次,而同期世界期刊的指标(平均数)为2000多次。

第三,有关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高水平论文往往流失海外。仅在自然科学方面,1999年《SCI》收录的以我国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19936篇,而其中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仅占38%,在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却占到62%;我国科技工作者1999年被国际颇具影响的三个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和《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PT)》收录国际论文共计46188篇,比上年增长32%。按国际论文排序,我国由上年的第九位升至第八位。所有这些说明,我国不是没有高水平论文,而是没有一流学刊。

上述情况能不牵涉到我国学刊编辑主观能动性、编辑(首先包括主编)的素质和知识结构问题吗!现在的学刊评比已经形成了一个“怪圈”:代表“国家队”的学刊因为优秀稿件的优势,所以,其学术质量自然而然在国内领先,它们的主办者往往可以高枕无忧,国家的种种期刊奖励非他们莫属。然而,我国有世界一流的学者、有世界一流的学术论文,没有的是世界一流学刊,这难道不是一个怪圈?这个问题与中国体育界“国足”现象实质上是一个问题,只是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警觉而已。国足在国内是无疑的第一,但是能满足于这个“第一”吗?答案再清楚不过了。其实我国学刊界,早已有有识之士为此呼吁过,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龙协涛教授在2002年就特别强调过:“学术刊物也需要策划!”[2]我们认为,这个“策划”当然包括学刊编辑、主编深层次积极性的调动。须知,我国的学刊是在特有体制下形成的特别的运行机制。目前无论主办学刊的高等学校还是科研院所均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由国家及其所属机构投资,而现在的学刊评比实际上不是去评比它的具体操作者——编辑们的主观能动性:他们的努力程度、编辑业务水平等,然而这恰恰正是我们应该去认真评比的,也应该是评比的初衷所在,是评比的真正意义之所在。所以,假如我们的学刊评比,不是仅仅去注重所载论文的水平,而是把编辑的主观因素(主编是其灵魂)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真正按照可比性来进行评比的话,目前这些“优秀期刊”不见得就全都“优秀”。同时,如果我国的学刊评比按照科学合理的因素去进行,我国的学刊事业一定会出现更加繁荣的局面。

应当科学评比我国的学刊,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我国的学刊评比应当及时改弦更张,把评比的角度转变到以下几个方面来:1.学术期刊编辑部独自享有资源的利用、开发和优化组合情况,这些资源包括所在地域的古今特色文化。2.编辑部成员在文稿修改中的作用大小情况,是起了积极作用还是起了消极作用,是使文章锦上添花还是有意无意弄巧成拙。3.编辑部培养作者、发现人才的情况。4.学刊编辑部门在出版标准化、学术规范化等方面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情况。5.学术期刊编辑部在出版规范、编辑技巧方面的情况。6.作者、读者对编辑部的满意度;编辑部及其主编执行国家著作权法等法规的情况。7.学刊封面和版芯的装帧、设计的准确度,它包括是否合乎封面设计规律、美学意义上的优劣情况等。8.编辑部成员对出版规律和编辑规律的探讨和研究状况,其标志是其发表编辑学成果的质量与数量。9.编辑部整体(尤其是主编)对社会科学学(或者科学学)的把握程度,这同样看其有无高水平成果发表,等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的编辑人员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即一般都不是编辑学科班出身,因为我国的编辑学高等教育才刚刚起步,现在在岗的学刊编辑主力大部分是在这之前参加工作的。另外,我国传统上往往忽视“社会科学学”(或“科学学”)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所以,进行编辑学和科学学(社会科学学)方面的研究不叫不务正业,恰恰相反,这正是我国学刊主编和编辑们急需弥补的一课,因为我国学刊界当务之急需要的是学刊编辑行家——编辑家。我国的期刊评比如果能改弦更张,把考察、评比的角度和对象选准,必将大大提高我国学刊的整体水平,必将激励一大批所谓“小”和“弱”的学刊脱颖而出,真正形成我国学刊“百家争艳”的局面,这也必将促使我国众多学刊早日跻身于世界名刊行列,从而大大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尹玉吉,尹玉琴.论社科学术期刊主编的最佳知识结构[J].编辑学刊,2004,(5).

管理学科论文第2篇

全世界、研究机构内部、国家之间的科研合作程度均在增长,合作者通过合作开展了相互的学习并能在学术领域产生比个体更强的影响力。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合作确实能提升科研产出的质量,同时通过合作发文整合合作双方竞争力和技能,进而能攻克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升成功的机会。而两个地方之间的科学合作强度,一方面取决于互相学习的机会,另一方面则由合作所需的时间与金钱所决定,如研讨会、学术会议、学习交流、研究室资源共享等形式的科研合作所形成的交通成本及耗时会随着研究者之间的空间距离增加而增加。由此可见,交通及信息沟通方面的技术进步通过简化科研合作过程,降低远程信息沟通的交通成本及耗时促进了科研合作这一增长趋势。Hoekman的研究假设指出不仅是物理距离,地区边界、国家边界、语言边界也会影响欧洲科研合作,但这一影响程度随着时间减弱。那么中国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在NSFC项目资助下开展科研合作是否也如是?本文将沿用Hoekman的研究假设体系,形成本文的假设。假设1:对于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而言,随着距离的增加,在NSFC项目资助下科研合作会随之梯级式减少。假设2: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在NSFC项目资助下研究主体在跨越不同边界时,科研合作会呈现出不同规律。

2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科学研究产出包括发明、数据库、专利、技术、专著以及发表的论文,其中科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经过同行评议从而保证了最基本的质量及独创性,从而发表的论文作为研究科学合作的载体以及一个体现个人学术价值的指标,是科学研究的重要产出形式之一。关于论文的统计数据来源有三种方法:其中之一是文献计量和数据库中所提取的已发表的论文。合作是指在科研项目中两个或更多学者之间的密切交互,这种交互是带有一个或更多目的的,如为获取资源而合作等。Cumming提出了五种科研合作行为:责任划分、资源共享、知识转移、学术会议、交互技术,观察Cumming论文中的相关系数矩阵发现五种合作行为与六种项目产出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中,知识转移与项目产出之间的6个相关系数均高于其他四个合作行为。进而科研合作可以看作在公开发表物上的成对出现的地区名称,所以对于本文所建立的数据库而言,是在中国知网(以下简称CNKI)上发表的由NSFC项目资助下的共同发文的单位名称。本文研究团队于2013年7月5日-12日期间在CNKI个人数字图书馆中,按照期刊检索条件为“支持基金”,并在该选项中输入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396名博导在1999-2012年间所获475项NSFC项目的批准号进行摘要式检索,共检索到8156篇论文。采集检索结果中的“作者”、“作者单位”、“年份”三项信息,所检索出的信息逐一录入“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基础研究项目数据库”。Katz总结了影响科学合作的十类因素,其中第十种就是空间距离的缩短。他提出分析位于不同空间位置上的合作关系应包括三个步骤,参照Katz所提出的步骤,本文在第一步中构造了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在NSFC项目资助下开展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科研合作面板数据库,同时对所使用的分析工具进行了扩展,如引入了引力模型开展静态面板回归和动态面板回归。

3研究结论

3.1随着距离的增加,合作是否会随之梯级式减少

距离所造成的合作障碍因素包括文化的、语言的以及组织间的差异性,因此大部分的交流强度在本质上会随着两个交互主体之间的距离增加而削弱,同时因为科研项目的顺利推进需要项目参与者频繁地开展研讨活动,从而处于相同或邻近地域的学者之间开展科学合作的可能更高,更倾向于空间上的集聚。从空间上看是否是这样呢?从图1中展示的是1999-2013年期间8156篇论文中合作发文单位所在城市(同一城市内部的除外)对子,可以看出中国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在NS-FC资助下开展科研合作的地理分布主要集中在经度23°117''''E至45°75''''E以及纬度104°067''''N至126°65''''N的不规则梯形区域里,这一区域的四个顶点分别为成都、广州、上海、哈尔滨。另外,华东地区是七大地区的重要合作伙伴,这便引发了如下问题,即图1中仅是展示的是城市之间的合作,若从地区层面来看,又呈现出怎样的更为深入的现象和规律呢?Hoekman对2000-2007年期间的WOS数据库中33个欧盟国家的313个地区的合作发文数据进行了统计,发现就总体而言,样本的科学合作发文在显著性水平为5%时,地区边界效应要强于国家边界效应,而后者又强于语言边界效应,这三者的弹性系数依次为:-3.342、-1.645、-0.969,其研究结果表明合作发文具有地域性,且“远程逻辑”与“地域逻辑”并存。本文对Hoekman的远程逻辑进行细化,对应图2中的地区③间合作以及地区内不同城市间合作,而地域逻辑对应图2中的地区内相同城市不同学校间合作。图2中三种合作占比在2003年以前呈振荡态势,以2004年为界地区间合作占比与地区内相同城市不同学校之间合作占比两折线开始呈现明显的交错上升态势,地区间合作占比的最低值为2009年的0.067,而地区内相同城市不同学校间合作占比的最低值出现在2005年为0.052,地区间不同城市间合作占比最高值于2012年达到0.051,这两个占比的最低值均大于地区内不同城市间合作占比的最大值,且从2005年开始后者一直远远低于前两者,说明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的NSFC项目资助下在发文上呈现出的“同城”偏好④以及“跨区”偏好,并随着时间的推进得到了加强。这两个偏好的发现恰恰与Pan不谋而合。尽管当前交互工具有较快发展,但科研合作中的引力定律仍成立,意味着科研工作者更倾向于寻求与他们位于同一区位的合作伙伴。然而远程合作却并不少,且相互作用的强度呈指数衰减。由图2发现假设1部分成立,即合作会减少,但不是梯级式的,而是发生了主体的跃迁,即跨区偏好和同城偏好之间的偏好跃迁。

3.2跨越不同边界时,合作是否会呈现出不同规律

牛顿第三定律可用于揭示位于空间上不同点的主体之间的交互问题,利用引力模型分析影响区域网络中科研合作的决定性因素,两个地区之间的合作强度取决于两个地区各自的发文量及两地区之间的物理距离。分别借助静态面板和动态面板展开进一步分析,可借助静态面板对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NSFC项目资助下所开展的科研合作进行分析,关于距离与科研合作相关关系的代表性文献使用引力模型建立静态面板的总结如表1所示。Montobbio总结了距离的四种测度:地理距离(包括三种计算方法:两地区中人口最多的城市之间的经纬度距离,也可用两地区的中心城市之间的经纬度距离,亦可用两地区的最大城市之间加权的距离来衡量);考虑了交流成本的“时差”距离;文化历史相关的距离;技术距离。由Montobbio的相关系数矩阵表发现第一种距离中的三种类型的距离在显著性水平为5%下,三者两两之间的相关系数均为0.99,从而使用其中任何一种即可,同时结合表1的归纳,本文采用的是与Pan相同的测度形式,即以两个地区中心城市之间的直线距离作为引力模型中的距离度量。根据技术经济及管理博点的分布,参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的划分,中国七大地区的中心城市最终确定为⑥:沈阳(东北)、上海(华东)、武汉(华中)、广州(华南)、重庆(西南)、和西安(西北),本文中地区之间的直线距离采用地区中心城市之间的直线距离作为度量。本文所使用的引力模型与表1中Hoekman以及Ponds的形式相同为:Cij=kPα1iPα2jdβij,据此建立计量模型如下:lnco.pubij=α0+α1lnpubi+α2lnpubj+α3lndisij+vit(1)式1中co.pubij为地区i(第一作者所属单位为地区i)与其他地区j的合作发文量,pubi表示地区i在NSFC项目资助下在CNKI上的总发文量,pubj表示地区j在NSFC项目资助下在CNKI上的总发文量,disij用两地直线距离⑦表示。α0表示截距项,误差项为vit,i=1,…,7为横截面下标,t=1,…,13为时间单元下标。经过LLC单位根检验,发现co.pub、pub、dis均不存在单位根,说明不存在伪回归,可以使用OLS进行静态面板回归分析⑧,结果如表2所示。(1)地区合作的距离效应、自我效应、寻他效应与滞后效应空间上的邻近性对于科研合作具有重要性,但在地区间的重要程度不同,一个地区的知识生产不仅受到其周边地区的正向影响,而且与其所处的研究网络中关系邻近地区的影响,Scherngell研究发现两个组织之间的距离每增加100km,两者的合作会减少27.8%。表2对某个地区其他地区之间合作发文的计量模型进行了静态面板回归,发现七个地区的距离与合作发文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均为负值并介于-0.16至-0.31之间,即距离disij与双边合作co.pubij呈负相关关系又即存在“距离效应”。其中华南地区的距离系数最弱为-0.1615,说明短期内空间上的邻近性对于该地区开展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而华东地区的距离系数最强为-0.3017,表明在短期内空间距离仍是影响该地区开展科研合作的关键因素,意味着该地区开展区际间合作时地域空间的邻近性显得更为重要。地区i及其他地区j的合作发文量co.pubij与该地区自身发文量pubi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其中在显著性水平为1%时,华东地区自身发文量每增加100篇,其与其他六个地区的合作发文量便会增加64.83篇,在七个地区中“自我效应”最强。“自我效应”强即当对方合作发文量一定时,某地区自身发文量越多则其会吸引其他地区参与合作发文的意愿越强。西北地区的“自我效应”最弱,其相关系数虽也为正,但不显著。自身发文量弹性系数低于0.3的地区有东北(0.2899)、华北(0.2998)、华南(0.2609),高于0.3的地区为华中和西南其系数值分别为0.3368和0.3442。地区i的合作伙伴j的发文量pubj也会对这两个地区间合作发文量co.pubij产生影响,但却呈现出正向和反向两种情况:如华东地区合作伙伴发文量会对华东地区的合作发文量产生反向影响,相关系数为-0.0191(虽然并不显著)。华南和西南的合作伙伴发文量虽然会对这两个地区合作发文量产生正向影响即为正相关系数,但却不显著。东北和西北的合作伙伴发文量与这两个地区合作发文量的弹性系数均高于0.3,在显著性水平均为1%时分别为0.3270和0.4707,其中西北地区的“寻他效应”最强,即当该地区自身发文量一定时,其合作伙伴发文量越大,则西北地区寻求与合作伙伴共同发文的意愿越强。表2的分析均为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基础研究合作的短期规律,那么长期条件下又会呈现出怎样的规律呢?借助动态面板开展进一步分析,引入co.pubij的滞后项,建立模型如下:lnco.pubij=α0+α1lnL.co.pubij+α2lnpubi+α3lnpubj+α4lndisij+vit(2)由于引入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项,进而造成了估计的内生性问题,可采用由Blundell和Bond所提出的系统广义矩估计(SYS-GMM)(由于其具有更好的有限样本性质,减小了一阶差分GMM估计量的偏误而被广泛应用)。本文利用了更多的样本信息,可以控制某些解释变量内生性问题的一步系统广义矩估计SYS-GMM对式(2)进行参数估计,结果见表3所示。当引入滞后一期合作发文量作为解释变量后,发现华南、华中、西南的Sargen值均低于0.05,分别为0.0000、0.0139、0.0049,表明未通过Sargen检验即存在工具变量的过度识别问题。表3中仅有东北、华北、华东、西北四个地区的动态面板估计结果具有稳健性。观察表3发现东北地区的滞后一期合作发文量会对当期合作发文量在显著性水平为5%的条件下存在正向影响,相关系数为0.3574,表明东北地区上一期与其他地区的合作文量每增加100篇,下一期的合作发文量便会增加35.74篇。可认为东北地区存在“滞后效应”即前一期的合作发文量L.co.pubij会对后一期的合作发文量co.pubij产生显著性影响作用,这与Defazio以及Jonkers的研究结论相吻合。Defazio利用GMM模型对1990-2004年间欧盟项目资助的科研网络中296位学者在基金资助下的科研合作进行了回归分析,发现在资助期结束后,科研网络中的合作对科研产出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且上一期的论文产出对后一期的论文产出在显著性水平为1%下呈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介于2.40-2.55之间。Jonkers在2009-2011年期间对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CONICET科研机构124位受访者所做的问卷调查所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后,同时前期发文量与当年国际合作发文量之间在显著性水平为5%下呈正相关关系,且相关系数为1.01。可以发现这两项研究结果中的相关系数均高于本文表3中的相关系数值。华东地区、西北地区的滞后一期合作发文量对当期合作发文量的弹性系数在1%显著性水平下分别为0.3310和0.2713。而华北地区的“滞后效应”不显著,东北地区的滞后效应最强。另外,当解释变量系统中引入滞后一期合作发文量后,其他解释变量的弹性系数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四个地区中仅有华东地区的所有解释变量的弹性系数不仅作用方向没有改变且作用强度加大了,称为华东模式:短期内华东地区的距离效应(显著)、自主效应(显著)均在长期内得到了强化,而短期内不显著的负向寻他效应在长期内却变得显著了。这表明华东地区在当前及以后一段时期内仍是具有吸引力的合作伙伴,该地区作为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基础研究的重要知识基地,吸引其他地区与其合作的引力会更强。长期内距离效应变得不显著的地区为华北、西北,表明短期内华北、西北两个地区寻求合作伙伴的距离障碍在长期里却会“消融”,这种现象也发生在5thEUFP项目的公共科研合作中,Scherngell认为主要原因可能是政府要求每个科研项目中必须有国际合作伙伴。由于本文的样本数据为中国国内数据,基于此可以认为NSFC不仅应加强国际地区间合作,更应首要加强国内(地区)合作。但多长时间才能出现距离的消融却是一个问题,部分取决于NSFC能否以及多大力度在项目资助政策上鼓励合作研究,若是则距离消融的时长会大大缩短。Montobbio采集了1990-2004年间11个发展中国家与7个发达国家的USPTO专利申请者的14684项合作开发的专利,利用引力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发现:创新力越高、人口越多的国家的预期合作越多,越多的当地需求会降低空间距离对开展合作的影响,反映在相关系数上绝对值减小。这一原因也可用于解释为何长期中西南、华东的距离障碍却未消融,即西南和华东地区的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在NSFC项目资助下开展科研合作的需求更多地集中在地区内部。长期内华北地区合作伙伴的发文量对华北地区合作发文量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相关系数为-0.0994(不显著),表明条件充分的时华北地区可能会向华东模式演进,而条件之一便可能是技术经济及管理博导的时空迁徙,本文统计数据显示在统计期内发生迁徙的博导中有16.7%的迁徙进入华北地区。而跨省合作的现象并不显著,但对于技术经济及管理学科而言其开展科研合作是否也如是呢,且又呈现出什么样的细化特征?本文对20个技术经济及管理博士点所在城市开展合作发文占比为前三四分位数的邻省合作占比、同省合作占比以及不相邻省域合作占比三个指标在图3中进行了展示。发现图3中大椭圆以及小椭圆所包括的点呈现出“剪刀差”走势。城市内合作占总体合作的占比大于20.00%的为:哈尔滨40.98%,南京32.93%,长沙29.02%,合肥27.92%,北京26.65%,西安24.24%,天津23.08%,上海21.13%,武汉20.25%,成都20.00%。图3中,对技术经济及管理博士点所在的20个城市按照不相邻省域合作占比值由高到低对三个指标同时进行了排序,发现福州、南昌、长春、杭州、哈尔滨、南京、北京、沈阳、长沙、成都这10个城市中的不相邻神域合作占比折线与同省合作占比折线形成了一个大“剪刀差”趋势,且由前至后开展邻省合作的意愿和频率均很低,说明随着这10个城市的不相邻省域合作意愿的减弱,同省合作的倾向却得到了加强。相对而言,福州、南昌、长春三市的不相邻省域合作倾向几乎是占绝对主导的。而重庆、武汉、合肥、西安、太原这5个城市的不相邻省域合作占比折线与邻省合作占比的折线也形成了一个小“剪刀差”趋势,且由前至后开展同省合作的意愿均很低,说明这五市开展邻省及不相邻省域合作的意愿及频率均相对较强。综上所述,研究结论显示不论是从地区层面,还是省域层面,均发现假设2成立。

4主要结论及展望

管理学科论文第3篇

《全日制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实验槁)》(以下简称标准)的核心理念是“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标准》的显著特点是“突出学生的科学探究活动”,《标准》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培养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科学素质”。《标准》和我们熟悉的教学大纲相比,由于课程的性质和倡导的基本理念不同,致使从内容、形式到编写的体例上都有较大的变化。从《标准》的内容上看,不仅有知识点,还有科学探究;从内容出现的形式上看,各知识点不像《大纲》那样以条目的形式出现,而是与过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的还与思想意识融合在一起。这些变化使得读懂《标准》不易,理解起来更加困难。《标准》的研制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系统工程的核心,《标准》的领会与执行是实现新一轮课程改革目标的关键,本人就《标准》的学习与理解谈几点体会,以求和实施者取得共识。

《标准》的内容结构包括四个部分和一个附录。四个部分分别是:⑴前言(包括课程性质、课程基本理念、课程标准设计);⑵课程目标(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⑶内容标准(包括科学探究、科学内容);⑷实施建议(包括教学建议、教科书编写建议、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建议、学生学习评价建议);一个附录是:标准中部分行为动词的界定。

一、关于前言

《标准》在这一部分对义务教育物理课程的性质、价值与功能做了定性的描述,阐述了物理课程的基本理念,并对物理课程标准的设计思路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整个前言部分突出体现了“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这样一个核心理念。

《标准》在阐述课程基本理念时,首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物理教育目标给出了一个基本的定位:即“提高全体学生的科学素质”。明确了这一阶段的物理教育不是面向少数学生的“精英教育”,而是面向全体学生的“大众教育”。课程设置应立足于学生发展,满足所有学生发展的需要,不考虑学科体系自身的完备。即“要注重全体学生的发展,改变学科本位的观念”。

第二,提出了义务教育阶段物理课程的设置应适应学生的认知特点,贴近学生的生活,让学生从身边熟悉的生活现象中去探究,认识物理规律。让他们体会物理在生活和生产中的实际应用。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既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还能培养学生良好的思维习惯和科学探究的能力。

第三、提出“要注重科学探究,提倡学习方式多样化”。要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合作的能力。突出科学探究,既能体现科学的本质,又能促使学生的学习方式与教师的教学行为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第四、为达到提高学生科学素质的目的,《标准》提出要“注意学科渗透,关心科技发展”。在物理教学中,要注意不同学科间的知识与研究方法的联系与渗透,使学生了解自然界的相互联系。教学内容要随时代的发展有所更新。让学生体会社会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互动关系。

第五、为保证课程改革的顺利进行,把新课程理念落到实处。必须“构建新的评价体系”摒弃以甄别和选拔为主要目的的评价观念,建立能促进学生、教师和物理课程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发展,而不仅仅是检查学生的学习结果。评价应当成为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源泉,应当为学生学习服务,为学生的发展服务。

二、关于课程目标

物理课程目标是《标准》的核心内容,也是教学第一线的教师需要重点关注和掌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可以选择,但“课程目标”是刚性的,是物理教学活动必须追求和达到的硬性要求。《标准》将物理课程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提高全体学生科学素质”。并明确提出了物理课程的总目标和具体目标。

1、对总目标的认识

《标准》对课程总目标用五个自然段加以阐述,体现了在“以学生发展为本”理念下的教学要求。

第一、要重新认识学习兴趣。过去我们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是把学习兴趣当作学好物理的方法和手段。今天,在新课程理念之下,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应当成为物理课程追求的目标,也是检验初中物理教育成败的主要标志。赫尔已特讲:“教学应当贯穿在学生的兴趣当中,使学生的兴趣在教学的每一个阶段都能连贯地表现为注意、等待、探究和行动。兴趣既是教学手段,又是教学目的。”

第二、要明确物理学是观察实验与科学思维相结合的产物。要通过物理知识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和良好的思维习惯,并且要注重知识的应用。在解决问题或作决定时能尝试运用科学原理和科学研究方法。

第三、要改变以书本为主,实验为辅的教学模式,重视科学探究活动在学习中的作用。让学生经历科学探究的过程,掌握认识未知事物的方法,发展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四、“创新意识,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对于学生将来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是十分重要的。物理学的创立和发展无处不体现人们的科学态度、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因此,物理课程对培养学生这些素质具有独特的优势。在物理教学活动中应创造更多的机会,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第五、注重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是当今世界科学教育的一大趋势。过去的物理课程基本上是就科学论科学,对于科学的意义很少涉及。在新课程的理念下,应当以物理内容为素材,让学生受到科学的、技术的和人文的教育。

2、对具体目标的认识

物理课程的具体目标可理解为物理课堂的教学目标。由三部分组成,并形成一定的层次。

第一层次,知识与技能目标。主要使学生掌握一定的物理知识与技能,共有6条要求。其中,1—4条规定了“知识”的内容要求。5—6条规定了“技能”的内容要求。其中第4条要求是关于三个主题内容中涉及的物理学史、物理学的内涵等人文科学的内容。它隐含在内容标准的三个主题之中。第5条要求是技能要求中较低的要求,主要是要求学生会运用一些仪器去进行测量性实验。它在内容标准中隐含在三个主题之中。第6条要求可以认为是技能要求中较高的要求,它要求学生将实验技能不仅运用于实验及测量本身,而且能将它作为科学探究的工具,为探究活动的一些重要环节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一要求与“过程与方法目标”有机地联系起来。实际上是一种“能力”它在内容标准中也隐含在三个主题之中。

第二个层次,过程与方法目标。让学生在物理知识、技能的学习与探索过程中,体验探究的过程并掌握一些简单的方法以形成一定的能力。《标准》在这个部分制定了六条具体目标。分别是关于在科学探究过程中,对观察能力、提出问题的能力、信息收集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分折概括能力以及信息交流方面的能力要求。

第三个层次,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过程与方法目标的实现过程,使学生初步形成一些良好的思想意识。如爱科学的情感、乐意探究的精神、与他人协作的意识、对自身价值的感悟、勇于创新的精神等。这是课堂教学的最终目标。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属于意识领域,不能直接通过某种内容或方式去实现,它需要在知识与技能目标和过程与方法目标的达成过程中逐渐形成。在《标准》制定的7条具体目标中,第1条是关于学习兴趣的培养。对所学物理课程产生积极的情感。第2条是培养学生进行科学探索的欲望,对科学的热爱。第3条是关于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决心的培养。第4条是关于科学态度的养成。第5条是培养学生与他人合作与交流的精神。第6条是培养学生科学、技术、社会(STS)意识。第7条是培养学生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正确的人生观、形成远大的理想与抱负。

这三个层次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学生通过知识与技能的探索,体验探究的过程,获得研究、学习、思维的方法,同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某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教学循环。形成的这些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又促使学生进一步去探索新的知识与技能,从而开始了又一个新的循环。在每一个教学循环中,过程与方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为过程与方法目标的实现要以知识与技能的探究为载体。同时在过程与方法目标的实现过程中逐渐使学生形成一定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因此,实施新课程就要在课堂教学中紧紧抓住过程与方法这一关键,让学生通过经历探究过程实现完整的课堂教学目标。

三、关于内容标准

内容标准是《标准》的主要内容,它规定了初中物理课程的基本学习内容、学习方式、经历的过程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它的作用相当于《大纲》中的各个知识点及其教学要求。《标准》中的内容标准由科学探究和科学内容两部分组成。

1、对科学探究的认识

⑴什么是科学探究

所谓科学探究就是让学生模拟科学家的工作过程,按照一定的科学思维程序去探索学习的过程。这种思维程序由提出问题、猜想与假设、制订计划与设计实验、进行实验与收集证据、分析与论证、评估、交流与合作七个要素组成。

⑵将科学探究列入内容标准的意义和目的

意义:实现两个转化。即将学习重心从过分强调知识的传承和积累向知识的探究过程转化;从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向主动获取知识转化。

目的:培养学生的科学探究能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敢于创新的探索精神。

⑶科学探究与科学内容之间的关系

《标准》虽然把内容标准分成科学探究与科学内容两个部分,但这两个部分不是完全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学生通过在科学探究活动中的经历、体验和感悟,获得了科学知识,同时也提高了科学探究的能力。所以科学探究既是学生的学习目标,也是重要的教学策略。

⑷科学探究具体的能力要求

《标准》把探究的七大要素作为一级目标,而后逐个进行了细化,提出了35个子目标,即对应各探究能力要素的基本能力要求。这些要求明确具体,有较强的操作性。这些基本要求中,使用了,“认识”、“能”、“尝试”、“会”、“有”、“经历”等行为动词。为了让教师和学生准确地把握这些词语的含义,《标准》在附录中对这些行为动词作了进一步的解说和界定。

2、对科学内容的认识

标准中科学内容的体系突破了《大纲》“力、热、声、光、电、原”的链条结构。代之以科学知识的内在属性。即“物质、运动和相互作用,能量”三大板块结构,以主题的形式呈现。三大板块的内容,形成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的梯度结构。这是对一直沿用的教学大纲中教学内容陈述的突破。反映了课程目标的立足点,体现了《标准》的时代精神。

科学内容共有三个一级主题,一级主题下面有14个二级主题、67个三级主题。层级分明,结构感强。虽然这种结构、层级、次序并不代表教材的结构或教学的顺序,但它有利于我们把握义务教育阶段物理学科的科学内容。从整体上看,这些主题的目标要求全面、准确,并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出现了一些开放性的条款,给教材编写和教师教学留下了比较大的选择空间。从《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上看,知识面较宽,联系生活,联系社会实际的内容增多,严密的公式和定律减少,直接给出科学结论的内容减少,强调学生通过自主探究得出结论的内容增多。

⑴《标准》中科学内容的特点

①内容标准的结构体现了课程目标纵横交织的特点。知识技能目标为纵向目标,过程性目标,体验性目标为横向目标。例如:内容标准表述:“通过实验探究,认识浮力。知道物体浮沉条件。经历探究浮力大小的过程。知道阿基米德原理”。其中,纵向目标是认识浮力,知道物体的浮沉条件,知道阿基米德原理。横向目标是通过实验探究,经历探究浮力大小的过程。强调过程与方法和亲身感受与体验。使横向目标更为突出、立体化。作为纵向目标的知识便成为探究的载体。

②《标准》中的科学内容注重将物理科学的新成就、物理科技的应用,及其对人类文明的影响纳入了知识目标。例如:初步了解半导体、超导体、纳米技术,并了解它们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了解现代技术与声有关的应用。了解波在信息传播中的作用等。

③《标准》与《大纲》相比,科学内容的要求明显降低。例如:光的反射定律,二力的平衡条件、压强的概念等许多重要内容都从“理解”的层次降为“知道”的层次。而液体的压强干脆删除了。这体现了标准强调以物理知识和技能为载体,让学生经历探究过程,学习探究方法、培养探究精神的理念。

④科学内容的选择更贴近生活。凡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内容都提高了要求。对原课程中“繁、难、偏、旧”的知识内容或者删除或者降低了要求。体现了“从生活走向物理,从物理走向社会的理念”。

⑵《标准》中科学内容知识技能教学要求的层次划分。

知识标准从低到高,分为了解、认识、理解三个层次。

①“了解”层次中所用的行为动词是:了解、知道、描述、说出。在这个层次中要求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应该做到:再认或回忆;识别辨认事实或证据;举出例子;描述对象的基本特征。这个层次的要求与大纲中的知道层次基本相同。

②“认识”层次介于“了解”和“理解”之间。认识层次除了要达到了解的水平外,还要注意知识的前后联系,并能适当的区分和扩展。

③“理解”层次中所用的行为动词为:区别、说明、解释、估计、理解、分类和计算。这个层次的内容,要求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应该做到:第一,把握内在的逻辑联系;第二,与已有的知识建立联系;第三,进行解释、推断、区分、扩展;第四,提供证据、收集信息。这些要求比“了解”的要求明显提高,这些内容就是科学内容中的重点知识。

④技能标准水平是“独立操作”描述的行为动词有:测量、会、学会。这部分内容与传统大纲中“会”的要求相同,但许多测量的工具并不强调必须是常用工具。例如:《大纲》中要求“会用刻度尺测长度”而标准中表述为“会选用适当的工具测量长度。”只要你能选出某一种测量工具正确测量就行,体现了内容标准的开放性。

⑶《标准》中科学内容教学的灵活性。

灵活性首先表现在教学要求上。内容标准给出的是教学中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较原《大纲》明显降低,但上不封顶。其次表现在探究的内容上。《标准》中的活动建议不是规定的教学内容。探究内容的设置和确定,教师可从内容标准的活动建议中选用,也可在教学中根据学生的水平、学校的设备等,自行设计与确定。探究的方式以及探究要素的确定也是灵活的。不一定每个探究活动都要有七个基本要素。再次,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按照教材方案去执行,也可以用自己的观点来设置教学方案。过去教学是重教材、轻大纲。现在应当重标准、轻教材。教师在教学中可以根据标准的内容自己选择教学材料,自己设计实验,只要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就行。

四、关于实施建议

《标准》在实施建议部分,根据新课程的理念和课程目标,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应当是我们在实施新课程过程中需要重点贯彻与落实的问题。

⑴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树立新的课程教学理念。

就教师而言,要适应新课程的教学就必须要认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特别是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等方面的理论,转变传统的教育思想和观念。在教学中首先要调整自己的角色,改变传统的教学行为。要由传统意义上知识的传授者和学生的管理者转变为学生发展的促进者和帮助者。要由教学活动的主角转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配合者。在课堂教学中,要唤起学生主体发展的欲望,帮助学生寻找、搜集和利用学习资源;创设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的情境;营造和维持学生学习过程中积极的心理氛围;要善于捕捉和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和灵感;发现和挖掘学生主体发展的潜能。新课程对教师教学行为变革的要求是深刻的,它要求教师必须尽快的确立新的课程教学理念,从传统的角色中走出来,在新课程的实施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实施新课程的同时实现自身发展。

⑵找准实施新课程的突破口,重视科学探究的教学。

实施新课程的核心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原有课程过于强调接受性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的学习方式。《标准》把科学探究既作为学习目标又作为教学策略列入内容标准,是这次课程改革的显著特征。重视和加强科学探究是实施新课程的突破口,也是新课程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重视和加强科学探究的教学,要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要善于激发、培养每个学生进行科学探究的兴趣和热情。从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生活实际出发,选择探究活动的内容,创造性地设计贴近学生实际的探究活动,吸引和组织全体学生积极参与。

其次,在组织学生进行探究活动时,要及时地给予指导和帮助,引导学生逐步熟悉科学探究的全过程,掌握科学探究的方法,提高科学探究的能力。科学探究活动有七个基本要素,在这七个要素的各个环节中,其难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对科学探究的学习也应该和科学知识的学习一样,由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特别是在学习物理的初始阶段,更应该从简单的探究活动入手,根据不同的内容分别安排,突出不同要素和环节,设计探究活动,使学生能各个击破,最终达到能灵活运用科学探究的方法进行探究式学习。

再次,要重视科学探究中的评估,合作与交流。学会对所做的工作进行评估,在探究活动中,对学生评估能力的培养,一是要求学生对每一次的探究活动都要进行评估。二是要引导学生会采用不同的方法评估,并将评估的意见写到探究报告中去。为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探究活动最好以协作性的小组形式进行,组内要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强调角色间的相互转换,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参与探究的全过程。对探究报告,要求既能用书面语言也能用口头语言进行表达。要给出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充分表述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并进行充分的讨论和交流。

⑶提高对课程资源的认识,积极开发合理利用各种课程资源。

课程资源对物理教师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也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面临的一个崭新的课题。课程资源是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可以说没有课程资源的广泛支持,课程标准的理念难以落实,目标难以实现。

在传统的教育观念影响之下,我们理解的课程资源就是教材和教辅用书。特别是教材,多年以来一直是全国统一,严格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是对应付考试有绝对权威的教学资源。“以纲为纲,以本为本”,一直是我们教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在新课程理念之下,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制定的《标准》只描述了学生学习的过程和结果,而对学习内容的选择留有相当大余地。《标准》对教科书的编写只提出了几条原则性的建议,给教材的编写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并且认为可以有多种形式的教材并存,要求每种教科书都要有自己的特色。因此,在新课程实施过程中,教材的权威性有所下降。根据新课程的理念,物理教学不能只局限于传授物理知识和技能,而应当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主动获取新知识和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所以把教材当作唯一教学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注意开发和利用其他形式的教学资源。

管理学科论文第4篇

关键词科学美和谐美感科学鉴赏力

将美的难以数计的表现形态类分为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似乎已成定论。这种分类忽视了异态纷呈的科学美。在美学教科书中,科学美要么被置于视野之外不予理睬,要么被囊括在社会美中一笔带过。实际上科学美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一样,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忽视科学美及对科学美的研究,不能不说是整个美学研究的一大缺憾。

科学美是否存在,可能会有人产生疑问。正象在是否存在艺术美的问题上艺术家最有发言权一样,在是否存在科学美的问题上科学家也最有发言权。很多著名科学家都在各自的科学实践活动中感受、体验和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古希腊欧几里德的《几何原本》被誉为“科学史上的艺术品”,少年时代的爱因斯坦和罗素都曾将它作为神奇的艺术品来阅读欣赏[1]。爱因斯坦曾称赞玻尔所提出的原子中的电子壳层模型及其定律是“思想领域中最高的音乐神韵”[2],曾惊叹迈克尔逊———莫雷实验“所使用方法的精湛”和“实验本身的优美”[3]。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则被不少科学家誉为物理学中最美的一个理论,玻恩说它“象一个被人远远观赏的艺术作品”[4]。玻尔兹曼曾经把麦克斯韦关于气体动力学的论文当作神奇壮美的交响乐来欣赏[5]。对近现代科学创造史稍作考察便可以发现科学美的存在。尽管科学家们对科学美的阐述大多是零散的、即兴的、缺乏系统的,但他们对科学美的肯定则是不容怀疑的。

如果说科学家体验到的主要是科学创造本身的美和科学理论蕴涵的美,那么不专门从事科学活动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是感受到物化形态的科学设施和科学产品的美,譬如化学实验室赏心悦目的各种器具,现代天文台令人神怡的观测仪器,火箭发射场气势宏大的动力装置等等。我们在观赏这些试验器具、观测仪器、发射装置时,会产生类似欣赏音乐、绘画和其它艺术品时所体验到的那种愉悦感和美感。只要不采取虚无主义态度,一个对科学(包括理论形态和物化形态)稍有涉猎和接触的正常人,大概都不会否认科学美的存在和对科学美有过的美感体验。

尽管科学美的存在不容置疑,但美学家们和美学教科书的编著者们却对科学美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极少数美学论著即使谈到科学美,也是象蜻蜓点水一带而过。一方面,现代生活已使科学美逐渐分化出来,成为跟自然美、社会美和艺术美平分秋色的相对独立的第四审美形态;另一方面,科学美明显地被美学家们忽视和冷落了,尤其一些现代西方美学家和艺术家,他们在揭露和抨击现代物质文明所带来的社会弊病时,也将科学进步连同科学美作为牺牲品搭了进去。造成上述这种审美事实和审美理论“背反”与冲突局面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首先,传统美学理论局限了人们审美认识的视野和美学的思维空间。从古希腊美学到德国古典美学,有一个很重要的传统,那就是对艺术研究的极端重视,把美学研究的主要对象界定为艺术。在亚理斯多德那里,“诗学”便是美学的代名词。亚理斯多德以后的不少美学家认为美学就是艺术哲学,它的研究对象就是艺术。黑格尔就公开声称真正的美只存在于艺术中,因此,“我们对这门科学的正当名称却是‘艺术哲学’,或则更确切一点,‘美的艺术的哲学’。”[6]就连提出了:“美是生活”这一著名论断的车尔尼雪夫斯基,在美学对象问题上也未能挣脱西方传统美学的窠臼,他说:“美学到底是什么呢?可不就是一般艺术,特别是诗的原则的体系吗?”[7]就整个西方古典美学来看,重视艺术美的研究是它的优良传统,然而这一传统的确立却是以牺牲对现实美的研究为代价的。19世纪以前,就总体而言,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尚未完全从社会生产活动中分离出来,科学美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也尚未完全从社会美中分化出来。西方古典美学对现实美尤其是对社会美的忽视,本身就意味对科学美的忽视。传统审美理论严重地阻碍了美学思维空间向科学领域拓展,因此美学家们死死抱住这种观点不放:艺术创造审美价值,而科学则创造使用价值,科学与美无缘。

其次,经院式的研究方法也严重阻碍了人们对丰富多采、异态纷呈的科学美现象进行研究归纳。美学研究者们只重视已有定评的美学经典论著,而忽视近现代科学家们“猜想录”式的谈美片论,更无意对人们的科学审美活动进行深入探讨,因此,也就很难从纷繁复杂的审美现象中抽象出“科学美”这一范畴来。从西方古典美学家那里,是很难找到科学美是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这一现成结论的。例如,哈奇生将美分为“绝对的”和“相对的”两种;狄德罗认为不存在绝对的美,只有这样两种美:“实在的美”和“相对的美”;康德则认为美不存在于事物的实在,而只有“自由美”与“依存美”之分[8]。黑格尔在认为“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前提下承认自然美与艺术美的存在;车尔尼雪夫斯基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基础上肯定了(社会美)生活美的客观存在[9]。把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美的形态,在美学经典中是找不着“出处”的。然而,对科学美及科学美感的论述却常散见于现代科学家、科学史家和哲学家们的论著。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英国科学史家W.C.丹皮尔、英国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都有过这方面的论述。但对美学的经院式的研究方法阻碍人们将思维触觉伸向跟科学有关的理论领域。

科学美作为相对独立的审美形态,如果从形态学角度作静态考察,可分为科学理论美(包括科学公式美)和科学产品美;如果从创造学角度作动态考察,又可分为科学理论创造之美和科学实验之美。科学美不仅体现于科学研究成果,而且显现在科学创造过程。

关于科学美的本质特征,笔者曾在有关文章中简述过[10]。这里稍加展开论述。

科学美是来源于自然美并能为我们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

科学的对象首先是自然世界。科学的目的在于揭示自然的奥秘,见出自然的真貌,反映自然的规律。自然界在外观上纷繁复杂,似乎杂乱无章,但在实质上和谐统一,具有规律可寻。形式的多样性与本质的统一性,外在的复杂性和内在的单纯性,构成了自然界的基本特点。换言之,自然是统一的、单纯的,即和谐的。宇观世界如此,微观世界亦然。科学研究就是要力图把握自然的统一与和谐。一种科学理论成果,如果揭示了自然界的规律,反映了自然界的和谐,它就不仅是“真”的,而且是“美”的。科学的最高境界便是这种真与美的统一。科学史上,欧几里德的几何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普朗克的量子论等等被人们称为“科学的艺术品”,看来决不是没有道理的。

科学美是理智所领会的一种和谐。这一点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独特性。科学美决不是“自在之物”,它是科学家的理智对大自然的感知、领悟和发现。科学美所显现的固然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但它不是外在的、表层的、纯感官即可享有的美,而是内在的、深奥的、凭理智方可领会的美。对这一问题,著名法国科学家彭家勒作过精辟而深刻的论述。在彭家勒看来,科学家并非因为自然界有用才进行研究,而是因为自然界美才进行研究。他说:“如果自然不美没有了解的价值,人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然,我这里并不是说那种触动感官的美,那种属性美与外表美。虽然,我决非轻视这种美,但这种美和科学毫无联系。我所指的是一种内在(深奥的)的美,它来自各部分的和谐秩序,并能为纯粹的理智所领会。可以说,正是这种内在美给了满足我们感官的五彩缤纷美景的躯体、骨架,没有这一支持,这种易逝如梦的美景是不完善的,因为它们是动摇不定的,甚至是难以捉摸的。相反,理智美是自我完善的。”[11]彭家勒认为科学美源于自然美,美的科学大厦建筑于美的自然界基础上,但这种美不是直接打动感官的自然景色(外在之美),而是打动理智的自然和谐(内在之美)。

科学美的实质在于反映自然界的和谐。这一点也很重要,它揭示了科学美的客观性。由于科学活动是以理性为主导的创造性活动,是主体能动性、自由性的集中表现,因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也就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一些唯心主义者总是把科学与科学美看作脱离自然与自然界的“人类理性的自然创造”,而那些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科学家总是强调自然对科学的优先地位。非欧几何学的创建者罗巴切夫斯基说:“人们不依赖世界的事物而试图从理性本身去引出数学的一切原理,对数学是没有用处的,而往往也不会被数学所证实。”[12]在罗巴切夫斯基看来,数学的概念、符号、公式并不象某些唯心主义者所断言的那样,是“人类理性的自由创造”,而是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科学(科学实验、理论、公式)之所以美,首先在于它能够把握客观实在,反映自然界的内在和谐。爱因斯坦曾指出:要是不相信我们的理论构造能够掌握实在,要是不相信我们世界的内在和谐,那就不可能有科学。如果忽视或否认了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那么就必然会忽视或否认科学与科学美的客观性,最终陷入唯心论泥潭难以自拔。我们认为,是自然的和谐与统一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与统一,是大自然的和谐之美决定了科学理论的和谐之美。

科学美与艺术美一样建筑于自然美的基础之上,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类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成果。承认自然对科学的客观优先地位,并把科学美理解为对自然和谐的一种反映,这并非意味着否认科学美的审美本性。匈牙利著名哲学家和美学家卢卡奇,把人对客观实在反映形式划分为三种:日常反映、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他认为日常反映是一种较低级的、被动型的反映,而艺术反映和科学反映则是高级的、创造性的反映。这种看法是正确的。马克思说“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科学活动是一种精神性的创造活动。科学创造和艺术创造一样,都要遵循和服从美的规律,那种认为科学贵真贱美、重真轻美,甚至认为科学与美无缘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数千年来,人类创造性的科学活动不断地揭示出物质世界内在奥秘及其发展规律,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开辟了愈来愈广阔的前途。因此科学创造本身就是一种美的创造。

科学美是美的一种高级形式,是人按照美的规律创造的结晶。它是在人类审美心理、审美意识达到较高的发展阶段,理论思维与审美意识交融、渗透的情况下产生的。科学美客观地存在于人类创造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之中,它是人类在探索、发现自然规律的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或形式。

科学是发现,但又不仅仅是发现,它还是创造,是重构。科学要求真,但又不只求真,它还求美,求艺术性。仅就揭示自然奥秘、发现自然规律而言,它无疑是真的;而就其理论创造、思维方式而言,它无疑又是美的。一切伟大的科学杰作,不仅让人见出自然之真,而且使人觉出自然之美。

“美是真理的光辉”。而“探索者最初是借助于这种光辉,借助于它的照耀来认识真理的。”[13]科学的最高境界是真与美的统一。在科学史上,相当一部分科学家同时求真求美,甚至由美求真。物理学家韦尔曾经对人说:“我的工作总是力图把真和美统一起来,但当我必须在两者中挑选一个时,我总是选择美。”[14]数学家霍姆斯直接把数学比作艺术:“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创造了新概念;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象艺术家一样地生活,一样地工作,一样地思索;数学是创造性的艺术,因为数学家这样对待它。”[15]前苏联哲学家柯普宁这样评价数学家们的工作:“数学家导出方程式或公式,就如同看到雕塑、美丽的风景、听到优美的曲调等等一样而感到充分的快乐。”[15]可见,很多科学家是自觉依据审美价值尺度,按照美的规律从事科学研究和科学创造的。

科学即选择。“这种选择不可避免地由科学上的美感所支配。”我们知道,科学始于观察,基于实验,成于理论建树。仅就观察而言,科学家首先必须对观察什么做出选择,因为世界是无限的,各种事实无计其数且变化无穷,一个人绝不能毫无选择地观察这一切。那么科学家进行选择性观察的机缘又是什么呢?选择的对象必须是非常诱入、令人感兴趣的,而“指导选择的原则必定是非常好,令人很愉快”。(彭家勒语)不少科学家都谈到,科学创造过程中最初的、粗略的选择,往往是通过审美直觉来完成的。

科学追求“简化”。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一团乱麻似的客观事实或现象是不美的,科学不也满足于对世界混沌表象的描述,对各种经验现象的罗列。事实分解或约化得越简单、越清晰,人们越能从总体上、规律上把握自然,而那些能使人“从无序中见出有序”的科学理论毫无疑问被认为是美的(普里戈金语)。自然事物与现象总是纷繁复杂的,而其背后的规律与本质总是相对简单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科学致力于追求“简单性”。“简单性”是科学家谱写科学理论“诗篇”的一条红线,它在科学家的心目中总是美的。当然,科学家们不仅仅追求“简化”,彭家勒毕生追求“简单与宏远”,爱因斯坦更加看重宇宙的“统一与和谐”,而扬振宁、李政道和吴健雄则致力于辩证地描绘“宇称守恒”的世界图景。

科学就是“美的组合”。科学家总是试图向人们提供对于世界及其各部分规律的正确认识,并把一幅幅赏心悦目的、和谐的世界图景贡献给人类。科学家在构思、描述世界图景时,不仅依赖于逻辑思维,而且借助于形象思维。贝弗里奇指出:“有相当部分的科学思想并无足够的可靠知识作为有效推理的根据,而且势必只能凭借鉴赏力的作用来作出判断。”[17]有的科学家把科学构思看作类似于艺术概括的典型组合,并认为“最有用的组合,也是最美的组合”。

科学是人的自由的体现,是人的本质的确证。马克思曾指出,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人的类本质。科学活动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一种高级形式,人类的理性与智慧,直觉与想象,逻辑思维能力与审美意识水平都在科学活动中得到充分表现。而科学活动的物化成果,即科学的理论、公式、发明等,成为人的自由创造的积淀,或者说人的本质特点的确证。由于伟大科学成果体现了人类的自由本性,因此成为“科学的艺术品”,成为一种“艺术杰作”。

由于科学美建立于自然美之上,并体现了人的自由本质,所以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这里所谓社会性,是指人类的自由本性。科学作品是自然和谐图景的呈现,亦是人类自由境界的表现,它因此和艺术作品一样让人产生一种寻味无尽的审美感受。

美感是人对美的一种主观经验。美感过程是人对美的事物的一种感受、体悟、认识过程。无论艺术美感,还是科学美感,都是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不过,科学美感有着不同于艺术美感的鲜明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有三:其一,在科学美感过程中,抽象思维处优势地位。而在艺术术美感过程中,则是形象思维占主导地位。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彼此渗透,相互补充。只不过,在科学观照中抽象思维处于优势,而在艺术观照中形象思维占主导。其二,科学与艺术都需要灵感,前者有灵感是科学直觉,而后者的灵感是艺术直觉。科学直觉与艺术直觉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都根源于人的天性,但科学直觉更多地受到理智的浸染,而艺术直觉更多地受到情感的陶冶。其三、科学美感是理智获得自由的愉悦的体验,而艺术美感则是情感获得解放的愉悦体验。审美是心灵的一种解放,美感是一种自由的主观体验。科学美感所体验到的是理性的自由、智慧的幸福。席勒曾讲“思维啊,幸福!”可以被看作是对科学美感的最简洁的界说。

艺术家和美学家对艺术美感问题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而对科学美感问题则很少涉猎。而科学家在建构自己的科学理论大厦或认同别人的科学研究成果时,对科学美感作过许多描述、阐发和界说。将它们加以整理和概括,可从中引申出如下观点:

(1)科学美感是理智观照自然,思维切近自然,而对自然界产生的一种亲近感或亲切感。

(2)科学美感是人们深入宇宙堂奥,发现自然之秘,而对大自然产生的一种惊讶感和神奇感。

(3)科学美感是人们凭借自己的精神力量,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探索、认识和征服自然,悠然产生的一种人类崇高感和自我超越感。

(4)科学美感是我们从科学作品和谐统一的自然图景,而产生的那种无比愉悦和无限自由的心理体验。

(5)科学美感蕴籍着审美直觉和审美灵感,这种直觉和灵感往往成为科学对经验事实进行选择、观察、分析、判断和综合整理的一种价值尺度。

面对“科学的艺术品”,有的人会产生一种强烈的美感,而有的人却不能。这就涉及科学鉴赏力问题。科学鉴赏力是欣赏科学作品尤其纯科学理论所必需的审美力。它实际上是对于科学美的感受、理解、评判的一种本领。许多著名科学家都认为,就象存在着文学鉴赏力和艺术鉴赏力一样,也存在着一种科学鉴赏力。一个人如果缺乏科学鉴赏力,那就不可能领略到科学美的魅力。一个人的科学鉴赏力绝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在长期的科学实践与科学鉴赏活动中逐渐形成和培养起来的。因此,长期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比一般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法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拉普拉斯可从牛顿力学中“感受到数学完美性”;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罗素可从欧几里德《几何原本》中“读出音乐般的美妙”;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可从达尔文《物种起源》中“见出生物世界无与伦比的统一之美”;英国物理学家狄拉克从“数学形式的美”中发现了“物理世界的真”;而划时代的物理大师、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从实验大师迈克尔逊那里感到了“实验本身的优美”。法国物理学爱德布罗认为广义相对论对万有引力现象的“这种解释的雅致和美丽是无可争辩的”[18];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觉得爱因斯坦“有点象艺术领域中的达·芬奇或者贝多芬”[19];爱因斯坦相对论的积极宣传者和合作者,美国物理学家费尔德,深感“爱因斯坦的理论在优美、深邃和逻辑的合理性方面远远地超过了其他人”[20]。科学家们所以能够从科学作品中获得比平常人更多、更深入、更强烈的美感体验,是因为他们比平常人具有更高的科学鉴赏力和审美力。

科学鉴赏力是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是理智与直觉的水融,是理解与体验的相互渗透。它包含对科学作品的内容的逻辑判断力和对其形式的直觉判断力。这种逻辑的与直觉的判断力,构成了科学鉴赏力的“内核”。科学判断力之于科学家,如同艺术判断力之于艺术家。玻尔兹曼在谈到麦克斯韦气体动力学方程的美学价值说:“既然一个音乐家能从头几个音节辨认出他的莫扎特、贝多芬和舒伯特,那么一个数学家也可以从头几页文章中辨识他的柯西、高斯、雅可比、赫尔姆霍兹或哥切霍夫。法国作者以他们极端的优雅的风度来表现自己,而英国人特别是麦克斯韦,是以他的引人注目的判断力来表现自己。”[21]

管理学科论文第5篇

【关键词】知识经济时代;管理科学;发展趋势

一、管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综述

在人类历史上,自从有了有组织的活动,就有了管理活动。管理活动的出现促使一些人对这种活动加以研究和探索。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总结,对管理活动有了初步的认识和见解,从而开始形成一些朴素、零散的管理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理论。管理理论最早出现于西方,先后出现了古典管理理论、行为管理理论、数量管理理论、系统管理理论、权变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理论等许多对人类发展有重大价值的成果。

古典管理理论形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美欧,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理论和以法约尔、韦伯为代表的组织管理理论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古典管理理论对人类生产率的提高指明了方向。行为管理理论始于20世纪20年代,梅奥的霍桑实验揭示了人是社会人,除了物质方面的条件外,还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因此不能忽视社会和心理因素对人积极性的影响。数量管理理论产生于第二次世界期间,它是以现代自然科学和技术的最新成果为手段,运用数学模型,对管理领域中的人、财、物和信息资源进行系统的定量分析,并作出最优规划和决策的理论。系统管理理论是指应用系统理论的范畴、原理,全面分析和研究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重视对组织结构和模式的分析,并建立起系统模型以便于分析。权变管理理论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它把环境对管理的作用具体化,并使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质量管理理论则出现在日本,它强调产品质量的不断完善和再造,从而实现企业的节约型生产。

二、知识经济时代更需要管理科学

知识经济时代,管理依然需要,甚至更加重要,只是管理模式必须改变;管理科学理论依然需要,但必须有新理论取代。因为管理科学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海外,都是现代国家的兴国之道。在科技兴盛之世,大至一个国家,小至一个企业乃至社会各系统都必须全方位管理,必须科学化,同时还将人性化。因为分散式的生产方式和资源配置本身就是一种管理的式样,有序则生气盎然、万事俱兴,无序则无以繁荣、发达。各国企业经营多角化的过度展开或收缩使企业界面临着不同的命运,IBM与联想的购并、波音与麦道、埃克森与美孚、上海大众汽车公司与美国及德国公司合作等新趋势,不仅强化了人们对经济全球化的认识,也使人们到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管理问题的判断、决策、实施、反馈等需要有一个正确的哲学思想来指导;越来越感到管理活动中不仅有着数理方面的科学方法问题,而且也还大量地存在着属于管理文化范畴的问题。我国日前要解决的不仅是具体方法和理论的问题,而且首先是管理的社会属性的各类问题。管理科学的哲学研究,为上述问题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如果说哲学本身面临着一场革命,那么,管理科学取得哲学的灵魂后也会发生一场革命。这种“双重革命”,将使管理科学变成具有“灵魂趋使”的巨大力量,变成有血有肉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严密体系。知识经济时代呼唤管理科学的发展。

三、知识经济时代管理科学的内涵

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科学是以自然工程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科学体系为母体和父体孕生出的子体科学。管理科学是充分运用两大科学体系的现有成果全面地转化为生产竞争力,通过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措施的优化,激励人们的行为优化,从而导致总体生产力的最大化与成本、质量、效益的最佳化。管理科学的现实价值更在于为解决各种社会提供有创新意义的、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办法。知识经济时代决定性的要素是人群的整体知识水平。“五商”素质和创新能力(“五商”指人的智商、情商、德商、性商、体商)。知识是寄生在人头脑里的最宝贵资源,而且是一种“绿色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无污染的、可再生资源),中国拥有大量的这种深埋在人力矿山里面的初级原料资源,管理科学就是从开掘人力矿到冶炼、加工、应用、输出高级人才并促其发挥巨大作用的现代科学手段。管理科学研究的范围很广,凡是有人群行为的地方,便应有管理科学的介入,以求得组织的科学化、行为适应化、内耗的最小化、产出与投入的比值最大化、错误与风险的最低化。管理科学是多层面的。

1.管理科学方面的能力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技能。管理科学的知识有助于大至政府小至企业的决策者们分析决策形势,防止出现难以应付的局面,识别新的机遇,经常能使政府和企业取得政治或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2.管理科学在适当条件下是持续性竞争优势的源泉之一,擅于运用管理科学的组织较其竞争者更能形成成本优势。

3.管理科学还是由成百个公司及众多个人组成的行业,他们给工商业、政府和个人提供管理科学服务。大至国家的科学管理,如政体、法治的演变与设计;研究各级政府、议会、司法、监督机构的设置、制衡、运行、反馈、纠偏、防腐;同时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与“专家程序决策系统”,“风险评估否决系统”建立起“电子政府”设立政府各级官员、议员、司法执法人员的资格标准与核查办法,候选人先通过公开资格选拔,然后竞选或任命上任,使权力处于相对透明被监督之中。管理的科学性就在于设立一套高效而完整的构架运行机制,不致衍生“制度性腐败”。

四、知识经济时代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

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管理科学和实践将在管理理念、管理对象、管理方式、目标模式、组织模式、效益模式等六个方面发生变革。

1.管理理念:从基础型、理性型转向发展型。管理理念是领导者在管理科学活动中所持有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作为观念形态的管理理念,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知识经济的崛起导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必然引起管理理念的变革。20世纪90年代英国城市大学罗尼·莱森首先提出了一种与传统的基础型和理性型管理理念不同的发展型管理理念。莱森把管理理念作为生长在不同土壤里的一棵大树来描述三者的区别:从生长的土壤来看,认为基础型管理生长的土壤是古典经济学,理性型管理的土壤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型管理的土壤是浓郁的人文思想。从三者的根来看,基础型管理的根是政治经济学,理性型管理的根是行政学、行为科学,发展型管理的根是发展生物学和社会生态学。从三者的枝干看,基础型管理的枝干是追求卓越,理性型管理的枝干是成效管理,发展型管理的枝干是发展中的组织,这个组织是学习型组织。从三者的结果来看,基础型管理的结果是最终导致经济的个人化;理性型管理的结果是企业组织化(发展型管理的结果是个人、企业和社会都获得了自我实现和发展。因此,发展型管理理念不再是表现为个人对财富、成就的追求,也不完全是以自然科学为基础,强调科学和理性、硬性和数量化,而是在管理中加入非理性因素,强调人与人、人与组织、人与社会和自然的共同发展;决策的目的是引导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交易行为,促进企业与全球社会的相互依存;决策过程的基本要素不再是传统意义的个人、信息、资本、设备,而是行动、思想和感情。这三个基本要素不断成长和组合的过程使决策不断优化,而承担这种成长和组合的载体是“学习型组织”。

2.管理对象:从有形生产要素为主转向无形生产要素为主。传统的决策主要是对劳动力和物化劳动(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等有形生产要素的管理。随着社会财富生产过程和结果的科技含量的增大,科技知识等无形生产要素对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举足轻重,从而知识资源的开发与有效利用,逐渐成为重要的管理科学方面的课题。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价值和作用超过资本的价值与作用,知识生产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任何国家和企业都必须重视知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迅速将知识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才能适应知识经济的运行节拍,求得自身的发展。

3.管理方式:从传统管理转向综合集成管理。信息网络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企业面对一个全球的竞争环境和经营形式。传统的依靠企业自身可利用的资源来建立竞争优势的决策方式,将束缚企业的视野,限制创新思维,从而影响企业的市场应用能力和经营活力。集成概念的提出可以认为是为知识经济时代的管理奠定了基础。集成管理实际上就是将集成的思想和观念创造性地运用于管理科学的实践过程。也就是说集成管理是以企业内外软硬资源要素为基础,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实现社会责任为条件,以整体优化、优势互补、聚变换大为手段,兼容各种决策手段和文化,在集成对象连锁互动、共同得益、协同推进中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决策方式。

4.目标模式:从注重经济目标转向更注重社会目标,实现双重目标统一。在工业经济社会初期,企业管理的目标是裸地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主可以牺牲工人的利益、顾客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自身的利润目标。企业利润几乎成为企业管理的唯一追求。随着社会生产力进步,如果一个企业不能对资源利用、生态平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对消费者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对部属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承担责任;如果不能为投资者带来应有的收益,那么,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中,就会被淘汰出局。追求企业利润和社会责任双重目标的统一,是22世纪企业管理科学领域的基本趋势。

5.组织模式:从纵向层次结构转向横向网络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变革,是技术革命特别是信息网络化的必然结果。传统的组织形式一般是根据物流程序设计的。专业分工和职能部门是物流的基础和程序。在传统的金字塔型的分工协作关系中,分工越细、越专业化,企业协调监督就越复杂,导致了管理环节增多,管理成本增高,企业效益降低,突出的问题。在信息化的知识经济时代,这种管理组织结构与信息开放性和企业快速应变的要求不相适应。信息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标准化的信息可以通过计算机进行适时处理和提供共享。因此,企业决策中凡是属于标准化的信息,如生产、技术、财务、劳动工资等都有条件实现电脑操作;而非标准化的信息,主要是市场信息和环境信息,则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给人脑进行分析决策。这样,企业管理的部门和层次可以大大减少,使“企业流程再造”成为可能。

管理学科论文第6篇

1.运用多媒体技术,活现教材内容

《新世纪小学数学教科书》第一册上每一个教学内容,几乎都是以图画的形式展示出来,尽管它贴近学生的生活,大都是学生熟悉的画面,但要六岁的儿童(我们实验班学生的平均入学年龄只有六岁多一点)直接从课本的画面上"看懂"数学,似乎不太现实,加之辅助教学的挂图又没有(教师不可能自制所有的挂图),客观上为我们的教学带来了困难。好在我们学校在2000年暑假期间建立校园网络系统,每个实验班都配备了两台34英寸的数码大彩电和两台电脑(教室一台上课用,办公室一台备课用)。教师在办公室的电脑上备好课,在教室里可以直接用于教学,而且一人备好课,其他人可以资源共享。为了让教材上的内容活现出来,我们就利用网络优势,把第一册上的全部内容进行扫描,编号,存入电脑中,然后根据每一个教学内容,每一个知识点的实际情况,对每一幅图进行分割与再组合,并适当加进一些从其它软件上下载来的视频文件,制作成一节节生动、活泼,有趣的课件,教学时用起来方便灵活,得心应手。它既依托了教材,又对某些内容进行了充实和重新组合,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率。

2.运用多媒体技术,变静为动

课本上的画面尽管形象得体,符合学生的生活实际,但它毕竟是静态的,它不可能再现事物的过程,而多媒体技术就能很容易地解决这个问题。就以"统计"这一节为例:教材的编排意图是想通过"三小小孩的鱼比赛"和对"物品的分类"这两幅画面的展示,让学生会看诸如此类的象形统计表和统计图,并感知到生活中处处有"统计"的知识。如何实现这一教学目的呢?在备课时,我们就对扫描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并制成课件。第一幅图:屏幕先出现三位小朋友钓鱼比赛,一人作记录的情境,让学生看图说画意,激发学生思维,然后通过多媒体技术"再现"他们钓鱼的过程,让每个人的鱼一条一条地"跑"出来,最终形成一幅象形统计图的画面。非常生动,非常有趣。然后以四人学习小组为单位,三人"钓鱼",一人作记录,利用课前准备好的学具,每个小组表演一次。这样,学生不仅在情境中、在活动中学到了知识,而且还适时地培养了他们的合作精神和动手能力。第二幅图,既有统计图,又有统计表,我们同样让死图变活,让图上的物品分类一件一件地出现在屏幕上,慢慢地形成象形统计表和统计图,再辅之以不同的颜色进行区分,重点地方让它反复闪烁几次,以激起学生的有意注意。然后又以四人学习小组为单位,统计每人一周内得小红花的朵数,并制"统计表"和"统计图",教师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组,将其打在屏幕上。这既对学生的作业及时进行了订正,又无形中激励了学生积极向上的思想情感。象这样静态的,枯燥的知识,用现代教学技术来教,就变得生动、有趣。这是传统教法中的挂图和板书所望尘莫及的。

3.运用多媒体技术,突出重点,分化难点。

管理学科论文第7篇

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引起笔者注意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年以来,法理学的更新与改革都是我国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注: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经济与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其中,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和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与职业技能的关系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分歧较大。(注:参见黎国智:“变革和创新我国法理学”;沈国明:“法学研究要关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孙国华、光:“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宏观思考”等文,载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来,葛洪义、尹伊军、谢晖、邱本等关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争论,参见《法学》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这种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学界对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以及理论界参与现实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有些学者、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和部门法学的学者,还多多少少地存在对理论形式的抽象性的怀疑。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能够对部门法学、法制实践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比较集中的批评意见也就是指责法理学已经严重脱离实际。在许多人看来,法理学的进步应该体现在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性上。由此,法学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学学者都在呼吁法理学要“理论结合实际”,将法理学发展、进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体问题、特别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紧密结合的具体的现实问题上。言内之意,法理学的研究重心应该由“抽象”转为“具体”,不能再继续这样“抽象”下去。本文对法理学已经脱离实际的结论并无异议,也反对理论上的娇柔做作、无病、故弄玄虚,但是不赞成有些学者指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法理学所面临的问题本质上不是法理学所独有的,而是我国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问题。这个问题的关节点,也不是法理学乃至法学的实践性不强,而是这些学科的理论性不充分,以至于没有能力应对现实。理论不充分的极端的表现,在法学各应用学科上就体现为有的人对基础理论毫无来由的轻视、敌视、无知,缺乏自己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法理学问题的自觉意识;在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领域内,则体现在不少法理学者对自身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缺乏信心。而这两种情况都源于缺乏对法理学学科范围自觉的批判-知识范围的确定。所以,法理学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似乎还不完全是现实性不足(这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是由于理论的不充分所导致的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在中国都在向“对策学”方向的发展,以及对法学所抱的实用主义的非科学的态度。

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内容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

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理论性,即法理学必须是说理的,有理论根据的,符合理论思维的基本规范。所有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法学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学知识领域都离不开理论思维。同时,由于理论思维面对的问题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论本身具有历史的普遍(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对学术研究而言,只有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之分,而没有是否需要理论思维之别;而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它对理论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觉与把握,以及将一般的社会理论转化为法律理论的能力。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那么,为什么法律理论后来被划入一个单独的知识领域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成为批评的对象?这可能是经过理论的长期积累引起的社会分工的结果。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本文的意义”进行诠释,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显然也离不开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诠释。在知识与思想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个专业化的阶层的特权,因为早期的经典性的法律思想几乎都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的产品。后来,经过不断诠释和思想积累,才发展出分门别类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出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理论体系,发展出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各学科的分类。说明这样一个本是常识的东西,是想指出:学科划分固然体现了人类思维能力的进步,但是,强制性的社会分工又将本是同根生的东西转化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东西。每个学科都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发展。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分工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了学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间的隔膜,进而忽视了本学科赖以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本来,“关于法律的理论”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是互补的关系,现在似乎“根据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关于法律的理论”则成为多余的、奢侈的、休闲性的。作为知识发展的结果的学科划分,现在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制约学术进步的障碍。所以,作为学术进步标志的学科划分尽管不无其合理成分,但客观上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导:法理学或者其他理论法学是以理论研究为中心的,而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理论性至少不很重要,“应用法学”的称谓即是明证。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为缺乏理论内涵的东西,是不可能在“科学”层面上存在的。相信部门法学者也同意这个意见。然而,更普遍的情况是,有的学者往往认为,部门法学的理论问题应该由法理学来解决,而法理学如果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够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重要的文化特征。比较而言,法学界中的前辈多注重知识的综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诉我,他在武汉大学读博士时,他的导师、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们注意研究法理学,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而年轻学者则越来越受到学科界限的限制。具体一些地说:法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的研究理论的学科,自然应该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为己任。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是,在这个被韦伯称为“形式合理性”的社会,知识不再仅仅属于、甚至主要不属于精神进步的范畴,思想与知识分离,知识日益成为追求物质需要的现实的工具。法律思想与法律也在分离,法律更多地成为一种技能,法律思想则成为一种奢侈品。当然,从理论研究者的角度,理论自身的矫情,也影响到法理学的现实性。199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为《诠释与过度诠释》的书,本书的几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国的罗蒂、卡勒等人,围绕“本文意义”的界限的轰动性讨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是,导致忽视理论的更致命的原因则是社会分工与学科分化:从法律实务者的角度看,法理学似乎没有什么实际的功用。李达先生几十年前就说过:“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是由于法学家们不予重视,好象认为是一个冷门。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因为应考试、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现在看来,这种忽视理论的现象是相当短视和危险的。其危险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观随意地视为一种统治的(对有权力者而言)、谋生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关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据法律的思考”所取代。这个时候,法学就已丧失了作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它的历史性,即理论具有普遍的历史连续性。“关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从社会历史角度解释法律现象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数社会理论的特点。需要讨论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学和法理学有没有普遍性,即历史上的、外国的法律理论与“我们的”法律理论是什么关系?我的粗浅认识是:现实中的法律确实有国界之分,法学却应该是跨国的,超越历史界限的。尽管实际上法学总要受到本国特定历史文化法律条件的限制,但是,任何一个“真正的问题”都应该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真理性。举一个人们在逻辑思维中经常提到的、带有些诡辩色彩的例子:“法学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法律思想只属于该民族”。这句话的内容即使是真理性的,作为一个真实(假定)的判断,仍然是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因为它可以成为不同肤色的法学家进一步思考的基础,其中不乏对各民族法学思维的现实的针对性。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法学的理论性问题或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似曾相似的,也就是在我们之前,早已有人在思考。例如所谓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权利本位等等。只要我们是尊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只要我们乐意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就始终需要借鉴他人和前人的研究成果。

现在,有的学者对法律学术出版界和法学期刊大量介绍其他国家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以及其他学科的思想理论是非常不满意的,对学术著作中大量引用他人成果也不以为然。或者认为这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条主义、拿来主义、“食洋、食古不化”的表现,或者认为,他山之玉,最多具有借鉴意义。这种观点,我以为似乎也可以商榷。作为学术研究,法理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吸收他人理论成果,接过前人的接力棒,向前面的目标继续奔跑。即使是面对新的法律制度,也非常需要借鉴他人的思想成果加以梳理。而如果不论前人有无相关研究成果,或者只相信自己的直接经验,或者海阔天空地杜撰一番,在学术角度上,似完全不可取。

法理学成果是具有历史连续性的。他们不是一个个彼此分离的、需要时可以相互转借的东西。每一种思想领域的重大成果,都有它的历史渊源,都是以往思想成果的发展,并且仍然可能继续开创新的历史。所以,思想是成体系的、渊远流长的。这种思想的整体性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真正的法理学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并不总是直接来源于实践经验,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现象问题。经典的问题或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思想家凭借他敏锐的洞察力揭示出来的。例如著名的韦伯问题(注: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资本主义产生于欧洲的深层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发展带来的却是严重的实质的不合理。)、斯密问题。(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的人是具有严重利己主义倾向的,而伦理学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从而提出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双重人格问题。)后来者不过是借助前人的概念工具和问题意识把自己时代的问题再现出来。这个时候,理论研究必然从抽象问题开始。所以,法理学研究需要立足于每一个思想体系的整体性及其研究问题的思路,需要服从整个理论体系的整体思路,或者是对这个整体思路的有根据的改进。因此,法律思想的多元性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多元性必须是有根据的。而且,“关于法律的理论”中,“根据”往往是在法律之外。那种或者认为能够撇开理论的历史源流,或者认为仅仅根据现实法律规则,就可以随便提出一些观点,甚至可以给整个法学建立起一种具有统一的理论指导功能的法理学理论的乐观倾向,根本上是没根据的。

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首先,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必须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做出明确的区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方法上的区别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社会科学的原始含义是指观察、分析社会的知识体系。而把社会作为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宗教、道德、家庭、教育、思想、科学、文学、艺术等等因素在内的整体加以考察,则是社会学和社会理论的主要特征,或者说是社会学观察人文社会问题的角度和概念格局。(注:参见黄瑞祺:《批判社会学》三民书局(台湾)1996年版,第1页。)所以,社会科学的方法之所以作为问题,与社会学的兴起和发展有直接的关系。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孔德同时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他的基本思路就是强调人文社会研究的“科学”取向。所以,他的社会学又被称为实证社会学或科学社会学。“科学”一词的含义可以从孔德最初给社会学所取的“社会物理学”这一名称可以看出:他希望社会学能够象物理学一样,发现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规律。这样一来,他就给后人留下一个问题:社会现象是否象自然现象一样,具有一个客观的、普遍因果联系的规律?如果存在一个类似于自然现象的规律,人与这种规律的关系是什么?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学者研究人文社会现象是否可能象自然科学那样,站在纯粹客观的立场上,从社会之外观察社会?后来的具有现代性意识的社会理论家,包括斯宾塞、马克思、涂尔干、韦伯、帕森斯、哈贝马斯等等理论巨匠,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这个问题开始建筑他们的知识化的、理性化的理论大厦;而所有后来的反现代的、包括后现代的思想理论家则是从否认、解构社会的秩序性、规律性开始的,也就是说,采取所谓非理性的立场,如尼采、德里达、福科等。因此,社会现象的秩序性、规律性,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研究的客观性、价值中立性,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总体上看,即使是现代派学者,也几乎都认为社会现象的秩序性、规律性不同于自然现象。如19世纪德国思想家狄尔泰等人开创的精神科学,就试图指出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没有意识的,不能从事有意义的行为;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有意识的行动者。社会科学研究是“理解”性的活动;自然科学则是“说明”性的。韦伯也认为必须从行动者的立场来掌握行动的意义。行动者的行动都具有明确的目标。根据自己的目标,行动者从自己的知识范围出发拟订计划采取行动。所以,人的行动是理性的、可以把握的。这样一来,韦伯就将自然科学的方法与他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区别。(注:参见韦伯著,韩水法、莫茜译:《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以下。)可见,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即自觉地与自然科学划分界限。法律方法也是如此,需要对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予以考察、界定。不能简单地套用自然科学的客观性。一方面,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对象似乎必然包含一定的客观内容;另一方面,它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对象的客观性又不同于自然现象之间的关系。离开了前者,法理学就会成为玄学而非科学;离开了后者,它又会陷入“决定论”的泥潭。

其次,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还必须在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之间划出一条界限。法学研究者在强调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的时候,还需要注意法学研究对象的客观性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研究对象的客观性的区别,防止陷入客观性的陷阱。否则,就会导致方法论上的对价值判断的绝对否定。韦伯在界定社会科学方法时曾提出了一个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科学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尽管社会科学研究是很难完全排除价值因素的影响的,但是,作为科学,方法上能否保持中立,直接影响到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在他看来,社会科学研究者在选择所要研究的问题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主观价值偏好的影响;而一旦进入研究过程,研究者则必须保持中立。他自己实际上也是本着这个原则开展研究的。例如,他设计了一系列分析社会行动的方法论上的“中性”概念-理想类型,试图使自己的社会科学研究保持客观中立。韦伯所确立的这个方法论上的客观性原则现在仍然具有广泛影响。“将价值判断从经验科学中剔除出去,划清科学认识与价值判断的界限。这个首先由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原则,今天在社会科学领域内依然是广为接受的科学标准。”(注:同前,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19页。)如果韦伯的这个结论是成立的,那么,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显然也面临韦伯所提出的相同问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原则在社会科学界是有争议的,而它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其结论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为了将形式合理性贯彻到底,韦伯曾大胆判断:“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注:转引自科瑟著,石人译:《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页。)他还提出,由于英国实行判例法制度,缺乏能够体现理性精神的成文法典,所以,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程度低于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注:韦伯著,林荣远译:《经济与社会》(下)商务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页。)现在看来,他的这些判断和观点显然过于僵硬,并不完全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且在社会科学界,韦伯的观点今天面临的问题与争议也不少,如果把社会科学的科学性建立在它的客观性基础上,很难将具体的个人行动的动机这个纯粹的私人经验范围内的问题纳入中立的理想类型中。(注:参见同前引[9],韦伯书,韩水法《汉译本序》,第22页以下。)韦伯的思想方式一旦进入高度实践的领域,还必然会带来更多的无法解决的难题。毕竟,法学这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同于许多纯学术的社会科学研究,不可能仅仅是描述性的。法学研究的结论必须具有建设性,必须有助于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必须促使问题沿着一定“应有的”方向解决,而不可能囿于“实有”范围。

韦伯的例子实际上却可以从相反的方面促进我们思考。在法制发达国家,法官一般都对创造性地理解法律抱有浓厚的兴趣,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情况还相当普遍。(注:参见林达:《我也有一个梦想》、《总统是靠不住的》、《历史深处的忧虑》等“近距离看美国”系列丛书,三联书店版: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他们一般都把法律规则、原则、公共政策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加以考虑,从而使自己的法律决定不仅符合法理,而且符合情理;而在法制并不发达的我国,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则更愿意机械地看待法律,“死抠”法律条文。例如在1999年10月中央电视台一次“今日说法”节目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老妇人,由于丈夫过早去世而改嫁到邻村。丈夫村里为了使这家人不至于绝后(丈夫这一支系已无直系血亲),决定全村人抚养这两口留下的孩子,不许老人带走。此后,老人虽然近在咫尺,一直没有再见过儿子。节目报道前不久,50多岁的儿子被车子撞死,获得一笔补偿费。老人听说后,以唯一的亲属身份(其子无后代)要求申领。儿子村里人认为,老人改嫁后再没有见过、更没有照顾过孩子,孩子死后,她也没去医院看过一次,不应该领取该笔补偿费。在演播室,请来的法官(好象是一位院长)认为,该笔补偿费属于精神补偿,精神补偿只能给付近亲属;母亲作为该死者的唯一的亲属,依法应该独自获得该笔补偿。因此,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就应该判决该笔补偿费归老妇人所有。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最好老妇人能够自觉拿出一笔钱给村里。后来,此案果然以调解方式了结,母亲将补偿费的一小部分给付村里。显然这个调解结果与法官矛盾的心理状态有关,而法官无法在法律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只好求助于当事人的妥协。在我国,法官陷入法理与情理的冲突时,一般总是对坚持依法处理案件缺乏信心,被规则的含义所限,不敢依据法律的原则办案。类似情况,还有人身伤害类案件中的精神赔偿问题等。中国法官和法律职业者对待法律的态度尽管不一定是“科学”的自觉意识的产物,但绝对与他们僵硬地看待法律有关,与他们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缺乏通过有效的法律方法实现价值关怀有关。我国法官与法制发达国家法官之间办案方式的比较,是否能够恰好说明不折不扣地依据规则办事,并不一定符合法制的要求?

第三,坚持法律方法的科学性,也要注意法理学方法与其他法学学科方法的区别。前面曾提到:法律思维可以分为“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根据法律的思考”两种方式。前者强调从多维视野出发,特别是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出发,运用各个科学门类的知识体系,综合地、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后者强调法律思维必须从现行法律及其实际运行状态出发,运用逻辑的、经验的方法,解释法律的存在形式和内容。应该承认,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是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的基本前提,它标志着法学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和独特的思想形式。总体上看,这种思考方式的产生与自然科学的进步是分不开的。例如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出现,就反映了自然科学方法对法学的科学化走向的影响。因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正是实证主义哲学,其特点表现为对法律及其体系的逻辑自足特征的强调,以坚决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主要是借助逻辑的手段对法律的概念、原则、规则进行梳理,而不是判断法律“好”与“不好”。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显然,这个法学学派的学术倾向与孔德最初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是基本一致的。尽管这个学派受到了许多批评和指责,但是由它发展起来的“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学研究和思想方法,在几乎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占据了重要地位。

根据法律的思考确有其合理的因素和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对致力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国家来说,意义就更为重大。而且,这种法律思维形式也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方法。但是,从科学的角度看,“根据法律的思考”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马克思所说的:法律的问题不能从其自身得到解决。因此,“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需要相互结合。在法学史上,两者的结合基本上是在法理学领域进行的,其方式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的根本性质问题进行“形而上”的思考,从而使“根据法律的思考”能够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或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形成的并受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一样,都是现实的社会实践问题。所以,康德才把法律和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进行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律为对象的法学总体上必然是个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门类,需要对价值理性表现出足够的关怀。由于法学的应用研究一般围绕现实的法律规定进行,所以,法学的人文关怀也就主要依靠法学的理论研究建立。法学研究对象的这个特点直接决定了法理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基本倾向:法理学研究不可能保持“价值中立”,或者说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即使应用法学和法律职业者必然更多地基于法律思考问题,而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学科之一,与其他法学门类之间,方法上的独特之处正在于它能够在现实与理想之间保持了一种张力,给人类的终极关怀留有余地。因此,人类法学史上,对法律的形而上的思考始终具有重要地位;一种是来自社会理论领域的思考。事实上,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严厉的批评之一正是来自中国法理学界熟悉的埃利希、卢埃林、弗兰克、庞德等著名学者创立的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在这些对西方司法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人看来,法律并不是纸上的东西,而是社会实践中的实际经验,所以,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他们的观点显然更多地受到各种19世纪末以来的社会学思潮的影响,强调各种社会关系、各个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制约。可见,“关于法律的思考”这样一个思路必然要综合社会学、哲学、经济学等各领域的知识分析法律问题,这也就是近代以来实用主义哲学、存在主义哲学、心理学、精神分析、经济分析、现代语言哲学、解释学等等学科知识先后进入法理学研究领域的原因。

总之,法理学式的对问题的思考(或本体论追问(注:参见舒国滢:“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0-13页。)),不应该、也不可能局限于“根据法律”的范围内,而主要是“关于法律的思考”;而纯粹应用性的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从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角度看,自然不可避免地要以法律为根据,但实际上也不可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所以,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界限,不能完全、简单地理解为学科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仅在于方法上的不同,它们是法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关系。因此,法学是作为一个整体与同样作为整体的社会科学发生联系的。它们之间的界限在于:法学研究的目的必须是研究、说明、解释法律现象,从而有助于具体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的解决;而社会科学则在于给社会一个整体的认识。由于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其他社会科学门类的知识也就通过法理学的中介渗入法学领域。而能否自觉利用其他社会科学知识,也就成为法学能否提高自身把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法律现象的能力的标志。

四、法理学作为“科学”的界限

根据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两个方面的“科学”性质的分析,笔者拙见:法理学并不属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也不能简单地套用一般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原则,而且还不能沿袭其他法学学科的方法,它是法学学科中“科学”色彩最不充分的学科。它的存在根据在于法学需要与各个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思想或知识进行交流、对话。这也可以称为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门类的“合法性”根据。因此,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应该始终围绕法理学的这一学科特点进行,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其与法学其他学科的一致,或者忽视它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区别。法理学对法学、法律实践、社会科学和社会实践的功能,都需要在这个意义上加以把握。因此,法理学的科学性和独立性是相互联系的。概括地说,一种学说和理论是否属于科学意义上的法理学理论,至少可以依据下列标准加以判断:

首先,是否由一个法律领域的“真问题”作为理论研究的统率性的逻辑前提。理论研究都是由“问题”开始的。所谓只有真问题,才有真答案。法理学不可能只有一种研究思路,但是任何属于法理学性质的学术研究,都应该由一个法律理论上的真问题作为研究的前提。问题的真假取决于4个方面:第一,它是否属于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不属于法律问题,显然无须法理学讨论;第二,它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上的理论问题。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要由法理学去思考、解决,法理学不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知识系统;只有具有理论探讨需要的问题,才能够引起法理学式思考。例如,甲杀了乙,甲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处以何种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立法机构都有哪些,各有什么样的权力等。这些固然需要分析、研究、思考与判断,但是,这不是法理学问题,属于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法律的具体规定。这些问题的对象都具有确定的内容。而法理学问题的对象一般则是不确定的。所谓思想本质上是否定的、批判性的,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第三,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一个法律上需要并值得探讨的理论问题。所谓问题的问题性正在于继续研究的必要性上。法理学领域的真问题也一定是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法律理论问题。例如,单纯地介绍哈特的法律思想,就属于法律史研究而非法理学;同理,重复别人已经提出的观点,也不是法理学问题;第四,法理学问题应该是有助于法理学进步和发展的法律理论问题。哪些问题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哪些问题则已经解决,这取决于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能力。研究者对问题的把握,离不开法律理论的积累。古往今来,法律理论纷繁复杂、多种多样,但是,任何类型法理学理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问题意识和问题领域。只有沿着前人已经提出的相应的问题思路,才可能避免重复劳动,才可能有助于学术的进步。依据上述原则,笔者以为目前法理学教科书中有关法律制定和实施部分的大量内容,由于其内容是确定的,所以,并不是法理学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同样原因,法律发展部分纯粹描述性的部分也不是法理学的内容。

其次,是否能够清楚地标示出该法理学思想所属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的脉络。每一个法理学流派都是以一定的哲学、经济学或社会学理论为基础的。我们所习惯的前苏联版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正是依托经过前苏联学者解释过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理论建构的。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学法学、存在主义法学、批判法学、经济分析法学以及奥斯丁法理学、哈特法理学、富勒法理学、德沃金法理学、波斯纳法理学等等,毫无例外地都是以一定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理论为基础的。因此,当我们试图建立或陈述一种法理学理论时,同样应该明确该法理学理论所属的哲学与社会理论脉系,或者建立自己独立的理论框架。法理学理论不可能离开一定的哲学和社会理论结构而存在,相反,它必须借助这些理论阐明自身的内容。所以,能够真正产生现实影响的法理学理论成果都有自己的独立的理论渊源。忽视这一点,就会破坏理论的科学性和完整性。例如,本来我们可能需要对苏联版的法理学模式进行彻底的反思,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忽视了或者没有重视对该理论的思想脉络的把握,只是借用其他法理学理论对其中的个别问题重新加以解释。其结果是:不仅原有的问题没有解决(毕竟原有的问题产生于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还增加了许多新的问题-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冲突。具体一些地说,例如,现在大部分法理学教科书都已经将“法律的价值”、“法律文化”作为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法律的价值和法律文化实际上是观察、解决法律问题的一种相当独立的视角和思路,与原有的法理学教科书思路完全不同。所以,不对以前的体系进行根本的调整,法律价值和法律文化放在现行法理学教科书的任何位置都显得是多余的、矛盾的。由于我们没有能够自觉地以一定的理论结构为思想前提探讨法律问题,所以,我们所提出的各项见解,或者只是对原有理论的修修补补;或者只是无关根本的批判。

管理学科论文第8篇

管理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 论文摘要:管理是以反映管理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有一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的方法论,它具有科学性;管理也是指利用系统化的知识和技术并根据实际情况激发灵感、发挥创造性的技巧和诀窍,它同时具有艺术性。在理解了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内涵的基础上,我们发现管理的科学性是艺术性的前提和基础,艺术性是科学性的突破和创新,管理的科学性和艺术性是互为条件、互相转化的有机统一体,有着各自发挥作用的场合和时机。既有科学又有艺术的管理才是成功的管理。 论文关键词:管理;科学性;艺术性;基础;创新;转化。 “成功的管理,靠科学还是靠艺术?”———这曾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出现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言论双方所站角度或立场的差异造成的。强调管理是科学,是言者重视事实知识与原理知识的结果;认为管理是艺术,是论者重视技能知识与人际知识的结果。现在,人们都已承认管理既是科学,又是艺术,一个成功的管理者必须具备这两方面的知识。正如罗斯·韦伯所说:“没有管理艺术的管理科学是危险而无用的,没有管理科学的管理艺术则只是梦想。” 1 管理的科学性与管理的艺术性的内涵。 1.1 管理是一门科学,它是以反映管理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有一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的方法论。 管理作为一个活动过程,在各种组织当中是纷纭复杂,别具特色的,但其中仍存在共通之处,存在着规律性。大量学者和实业家经过无数次的失败和成功,通过从实践中收集、归纳、检测数据,提出假设,验证假设,从中抽象总结出一系列反映管理活动过程中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一般方法,好让其他人在面对同样问题的时候,有矩可循,有据可依,提高成功率和可行性,不至于盲目和被动。人们利用这些理论和方法来指导自己的管理实践,又以管理活动的结果来衡量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理论和方法是否正确,是否行之有效,从而使管理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在实践中得到不断的验证、丰富和发展。因此说,管理学是科学的,具备科学的特征。 科学性是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 管理者如果没有科学的管理知识和相关知识,就象哈罗德·孔茨认为的那样:“医生不掌握科学,几乎跟巫医一样了。高级管理人员不掌握管理科学,则只能是碰运气,凭直觉,或用老经验。”;而有了系统化的科学的管理知识,他们就有可能在严谨、量化、合乎逻辑的科学归纳基础上,对组织中存在的管理问题提出可行的、正确的解决办法。因为科学的管理注重自然规律、客观数据、分析结论、程序化、规范、规则、惯例、理性体验、同一性和经验运用。科学性是一种行为的严谨,为组织带来平衡和稳定,犹如骨架和躯干的作用。管理者学好管理学,能减少因违背管理的基本科学规律而造成的低效率和失误。 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又时常看到一些饱读管理经书的学者,在管理实践中却屡遭败绩。为什么呢?因为他们片面强调了科学性,盲目照搬国外的管理理论;将书本上的管理原理当作教条;而管理的科学性对现实的要求过分理想化和理性化,它并不能为管理者提供解决一切问题的标准答案,它要求管理者以管理理论和基本方法为基础,结合实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求得问题的解决,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管理又具有艺术性。 管理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 论文摘要:管理是以反映管理客观规律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为指导,有一套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科学的方法论,它具有科学性;管理也是指利用系统化的知识和技术并根据实际情况激发灵感、发挥创造性的技巧和诀窍,它同时具有艺术性。在理解了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内涵的基础上,我们发现管理的科学性是艺术性的前提和基础,艺术性是科学性的突破和创新,管理的科学性和艺术性是互为条件、互相转化的有机统一体,有着各自发挥作用的场合和时机。既有科学又有艺术的管理才是成功的管理。 论文关键词:管理;科学性;艺术性;基础;创新;转化。 “成功的管理,靠科学还是靠艺术?”———这曾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出现这一争论,主要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