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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体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15 17:13:37

税费征管体系

税费征管体系第1篇

关键词:税务机构;征税成本;税收征管效率

政府征税成本,也称税收执行成本,是指政府的征税部门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和及时、正确、足额地计征税款所花费的费用,即政府为取得税收收入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这类成本具体包括宣传解释税法、办理税务登记、税款征收入库、税务稽查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后勤服务、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税务人员工资福利等一系列费用和支出。征税成本主要由四个项目构成:(1)人员费,即各类人员的工资、补贴、津贴、奖金、福利费等。(2)设备费,即各级税务机构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交通和通讯等的价值损耗,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支出。(3)办公费,即各级税收征管机构所必须的公务经费,如资料费、调研费、诉讼费、查处违法案件协作费及各种对内对外的交往费用等。(4)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费、税法普及费、税务人员培训费、协税护税费用、代扣费用及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其他费用。征税成本是税收成本中最直接、最容易量化的一类。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一方面是衡量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也是对税收立法效果的检验,即政府的征税成本越高表明税收立法有缺陷,政府的征税成本低表明当前的税法体系是相对健全和完善的。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其中,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税务机构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

税务机构是指拥有税收征收管理权,依法实施税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总称。税务机构的设置问题实际上是税务资源要素的配置问题,无论是实物资源(设备、人员、经费等)的配比构成,还是无形资源(体制、法规、政策、信息等)的组织管理,最终都表现为政府征税成本的高低。因此,税务机构集约化程度越高,政府的征税成本就越低。税务机构设置越复杂,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必然导致征税成本上升。1994年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使得我国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的数量出现了跳跃式增长,直接导致了政府征税成本的大幅度上升。一方面,税务人员的增加,导致人员经费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使得基本建设经费、税收征管设备等的投入加大。再者,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国税和地税分别设置各自的征收、管理和稽查部门,造成多部门、多人、多次进企业,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时间和心理上的负担,在加大政府征税成本的同时也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增加了纳税成本。

在税务机构的布局方面,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般有按经济区域布局和按行政区域布局两种情况。我国目前税务机构的布局基本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的,这种布局带来的就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税务机构。这样,政府的级次越多,税务机构也就越多,税务人员也越多,当然征税成本就越高。如果政府级次较少,税务机构的设置也会较少,相应就会减少征税成本。而我国政府级次恰恰是比较多的,导致我国税务机构庞大,税务人员较多,这也正是我国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大大高于其他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按经济区域布局,税务机构的设置完全可以根据经济税源的具体情况,在税源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置税务机构,这既可以达到合理配置税务资源的效果,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节约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所以,相对而言,在税务机构布局方面,通常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比按行政区域设置税务机构更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

税务系统内设机构的合理与否对税收成本也是有影响的。如果税务系统内各部门的设置能真正按照税收征管工作流程进行合理、科学分工,各部门之间能真正做到协调配合、职责分明、权责统一、相互制衡,一方面有利于简化税收征管工作,防止税务腐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效率。如果税务系统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各部门之间不能做到有效配合、相互监督,一方面,会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容易产生税务腐败;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自然上升。

2我国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

税务机构的设置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与一国政府对税收的重视程度有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面临的经济形势极其严峻,中央对税收工作十分重视,使得我国的税务机构迅速建立并不断加强。“大跃进”时期,受“左”倾思想及“非税论”思想的影响,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被忽视,导致税务机构大量撤并。“文革”时期,税收工作更是受到严重破坏,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从财政部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机构都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大撤并,使得税务机构变得极其“精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工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体现在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就是税务机构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即国家税务局从财政部独立出来,之后又将其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与此同时,税务系统的内设机构也得到不断完善和加强,机构迅速膨胀。二是与一国或地区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财税体制有关。也就是说,税务机构会随着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不同的财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税务机构设置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1994年,为配合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我国税务机构在省及省以下分别设置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主要负责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地方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负责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国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经费实行垂直管理,同时,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下表是我国2006年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税务机构设置基本与行政区划一致。

表12006年我国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表(单位:个)

第一,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重点是对业务进行整合,对流程予以优化。首先,要明确税收征管部门与税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功能定位。税收征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为纳税人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掌握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而税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运用税收支持或限制产业、行业发展,行政审批以及税收政策的咨询解释等。其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确定每个岗位应负担的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责任目标。在事权、责权划分清楚的基础上,确定与该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分工,力争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再次,重组业务流程。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业务流程,重点是规范基层征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税务机构内部各专业分工及其联系与制约,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的全面、及时监督与管理。科学界定内部岗位职责范围,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税收管理工作不缺位、不交叉、不空档,实现人的能动性与计算机系统先进性的最佳组合。最后,应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避免政出多门、推诿扯皮、重复布置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

第二,调整基层部分税务机构。首先,在县级设立一个征收局,使其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将县城以及乡镇的纳税服务大厅统一归属征收局管理。征收局内设综合业务股,负责文书受理、档案管理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税务登记管理股,负责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发票管理股,负责发票发售、缴销、代开发票及发票综合管理等工作;税款征收股,负责纳税申报管理和税款征收工作;计会统股,负责退税管理、税收会计统计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和税收计划管理等。其次,在县域内设置多个管理分局。在管理分局的布局上,应在县城设置一个管理分局;在乡镇则应依据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划相结合、纳税人分布与税源总量相结合的原则来设置管理分局。管理分局内设:综合业务股、税源管理股、纳税评估股和执法监督股等机构。

税费征管体系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超级秘书网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税费征管体系第3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税费征管体系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统征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意义

(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在我国,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多年实践,它们积累了大量和丰富的征管经验,培养和锻炼了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熟、能打硬仗的干部队伍。同时,税务部门机构遍布全国城乡,拥有在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统计、检查、清欠等环节征管工作的优势和手段。因此,实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仅可以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征收优势和运行机制,而且还可以不断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降低征收成本,有利于保证和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

(二)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完善

由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按照税收征管模式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规范化征管,不仅促进了社会保障资金由收支混合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而且实现了社会保障资金收、支、管、用等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同时,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又大大减轻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能够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繁重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为国分忧的具体体现。税务部门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不仅扩大了收入规模,而且更多地参与了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这将直接有助于税务部门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发挥。此外,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可以为进一步探索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准备条件。

二、云南省某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成效

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实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该市地方税务局于2003年7月正式启动了社会保险费统征试点工作。三年来,该市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取得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初步建立和规范了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具体制度

两年多来,该市税务部门围绕着抓紧抓实组织收入、强化征管和优化服务的原则,初步实现了以“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和统一征收票据”为内容的“五个统一”;将税收机制全面引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逐步形成了“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着手费源监控管理,不断强化和规范欠费管理及清缴措施;加快推进全市性的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制度和系统内部管理制度等等,从而使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不断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征缴力度不断加强

从收入总量来看,2003年,该市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170,282万元,比2002年增长了17.15%;2004年,共计征收社会保险费229,2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34.62%;2005年,实现社会保险费收入263,641万元,比上年增长了15.01%,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费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不断强化欠费清缴,努力推进征收扩面,征缴力度得到不断加强。以2005年为例,全年共扩面4,600户,约占全年实收社会保险费户数的8.85%。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初见成效

信息化建设直接关系着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的有效运行和统征工作的实际成效。为打破信息化建设滞后的“瓶颈”制约,该市地方税务局已先后两期进行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一期中,该市地税部门一方面加大硬件投入,及时补充、调整和维护征收一线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另一方面,通过对原有医疗保险等征管软件的功能拓展和使用层次延伸,不断修改、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软件。特别是第二期以数据大集中模式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成功开发并于2005年1月1日起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基本实现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和促进了征管流程的进一步规范,而且全面提高了该市地税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技术层次和信息化水平。

三、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相关立法滞后

当前,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而该条例总体上沿用的是原劳动保障部门的征收模式。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后,其征收方式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必须进行相应变革,原有模式显然已难适应税务部门统征的需要。比较而言,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实践已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其立法进程,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缺乏全面和完整的法律规范,并造成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措施。社会保险费虽然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并没有赋予税务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手段,税务部门很难象适用税法那样采取诸如冻结账户、银行扣款、查封资产等征缴措施,一定程度上存在的税务部门征收只是的局面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这就不仅给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带来了难度,而且还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提高和征管力度的加强。

(二)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各项制度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首先,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存在各险种缴费基数口径、参保范围不同等问题。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构成口径的不统一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参保范围的不同,直接带来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间的费负不均,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还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和统征制度的规范。

其次,社会保险费欠费问题依然突出,征缴面扩大尚有一定困难。虽然该市税务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了多种强化清理欠费的措施,但欠费问题依然突出,欠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急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目前,五个险种都存在欠费问题,尤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最为突出。

第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征管流程尚需进一步规范。虽然“税费同步征管”制度和模式的推行,确保了社会保险费在征管流程上的初步规范和有效运行,但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管离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目前社会保险费核定权和征收权的分离,税务部门在扩大覆盖面、核实缴费基数等方面就很难解决在征收前就可能存在的“跑、冒、滴、漏”等问题,不仅影响了缴费的快捷性,而且也影响了缴费人的积极性。

(三)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首先,部门权责尚未有效协调。就目前而言,虽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已明确规定可以是税务部门,有关法律和规定已从宏观层面对部门权责进行了界定,但由于统征涉及的部门较多,客观上依然存在着交叉管理严重、权责脱节、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等现象,有的甚至限制了税务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宣传力度不够。社会保险费的统征,在税务部门内部已基本做到了思想认识统一,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组织领导保障有力,但仍然存在社会宣传不够深入,形式较为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和充实,缺乏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等不足,致使有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知识知之甚少,思想意识不高,难以及时、自觉纳费,客观上给征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影响着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均衡入库和征缴管理。

第三,信息化建设不能很好地满足统征社会保险费的需要。虽然该市税务部门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建设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依然存在着基础信息收集难、各部门间信息不对称、部门协调机制不完善、欠费催缴方式与管理信息系统不匹配等问题。

四、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加快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

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法制建设和完善,是规范社会保险费执法秩序、健全统征社会保险费制度的基础和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立法和加快法制建设,首要的是立足于强化税务部门的征收主体地位,从法律、法规及征管体制上逐步实现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统征唯一执法部门的地位,以便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完成包括征收入库、处罚、催缴等方面的全部工作,有权对不缴纳或欠缴的参保单位、企业采取如税收一样的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和刚性。

(二)切实推进统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首先,努力夯实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征管流程。夯实基础管理,就是要尽快实现缴费基数、参保范围、基础资料和参保代码等的统一。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缴费登记程序、建档管理程序、申报程序、征收程序,不断规范检查程序、催缴处罚程序、接受举报及处理程序和内部管理程序,实现税务部门统征社会保险费的科学规范。

其次,加强费源监控,积极稳妥地推进欠费问题的解决。加强费源监控,客观上要求确定费源监管的权责主体,定期、深入地开展费源调查,强化缴费人户籍管理和动态管理,对不同费源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对有效费源特别是重点费源的重点监控制度,不断促进有效费源培育,完善费源监控管理办法等。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努力提高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积极稳妥地推进征缴面的扩大。当前,在没有相关法规出台的前提下,要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首要的任务是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证法规覆盖的单位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开展试点,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格局将为数众多的非公经济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不断争取社会保险费征缴面的扩大。

(三)不断改进和完善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运行保障机制

首先,进一步促进和加强部门间有效协调。为此,必须进一步合理界定和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范围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特点,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负总责,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制度化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部门间的有效协调。

其次,严格依法征费,规范执法。依法征费、规范执法,是各级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税务部门在组织社会保险费收入和清缴欠费等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正确、有效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征管手段和工具,应收尽收。同时,还必须坚持贯彻“税费同等重要”的原则,促进征税和征费良性互动的实现。

第三,加大社会宣传,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可以税收宣传带动社会保险费宣传的办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长期宣传制度和机制,多渠道多形式地征费信息和告知事项,包括建立对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对诚信缴费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等制度和措施,逐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和意识氛围,不断提高缴费人的遵从度和支持度。同时,必须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采取形式多样、求真务实的培训方式,将社会保险费业务培训纳入税务部门基本业务培训的范畴;要从体制和机制上杜绝“重税轻费”的思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统征社会保险费的质量和效率。社会保险费的统征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内部层次和关联多,数据的存储时间长,只有依靠信息化手段,才能适应当前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需要。可行的选择是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绝对优势,以税务部门数据大集中和医保现有系统为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广多种申报方式简化申报、缴费程序,加快实现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源在财政、税务、银行、劳动、社保等部门和单位的数据联网和共享。此外,统征社会保险费,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意识,应积极采取各项具体措施从各个层次上努力降低统征社会保险费的制度成本、征管成本、遵从成本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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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亚荣.社会保险费征管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税务,2003,(05).

[5]王素平.开创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新局面——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座谈会综述[J].中国税务,2003,(10).

[6]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费改税”是我国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必然选择[J].税务研究,2004,(08).

税费征管体系第5篇

摘要近年来,非税收入占地方财政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非税收入使用和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影响到了国家宏观调控,容易滋生腐败和三乱现象,亟待研究加以解决。本文论述了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通过探析根源后,提出了改进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地方财政现实问题对策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了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加大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力度;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矛盾渐渐浮出水面,地方财政为筹措预算外资金,积极“创收”,非税收入再次成为政府除税收之外的重要的财政收入,非税收入使用和管理已成为财政监督管理不可逾越的沟坎,亟待研究加以解决。

一、当前我国非税收入的现实问题

(一)非税收入膨胀式增长,超越GDP和税收增长速度,地方财政收入税费结构变化明显。长期以来,我国财政领域一个突出矛盾是,一方面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另一方面一些规费等形式的预算外资金还在大量地收取,也就是说,政府不仅在收取以税收为重要形式的规范性财政收入,而且预算外“收费”。

从另一角度看,近年来,在全国经济增长放缓和房地产调控政策背景下,全国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GDP的增长速度。究其根源,一个重要因素是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地位转变,由原来的“拾遗补缺”转变为“半壁江山”,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近几年,由于一些地方“土地财政”突飞猛进,这些地方政府财政中非税收入占比已高达50-60%。

(二)非税资金管理难度增大,财政监管职能被肢解,部分非税收入游离于监管之外。非税收入的执行主体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是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于票据使用缺乏统一标准,一些涉及非税收入部门一直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的印制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尽管在程序上进行了审核,但仍没有能力对它的后续工作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收入执行机制,无法做到令行禁止,导致一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非税收入大部分款项即使被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畴内,对于非税收入审核、使用和管理也仅仅只是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致使财政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最终导致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刚性的约束监督力。

(三)二次分配缺乏科学规范的统一标准,分配体制不合理将使政府财力资源的配置能力和效率降低,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收费形成的经济来源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缺乏统一规范的分配标准,导致二次分配的不合理。一些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铺张浪费甚至社会腐败现象滋长泛滥,社会资源不仅得不到有效控制和调整,造成地方资源的无序浪费,非税资金长期游离于国库之外,将严重削弱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与中央财政和税制改革思路背道而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对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带来了消极作用,直接影响我国财政收入的根基。

(四)政出多门,收费主体多元化,来源渠道复杂,执收环节多,收入来源不稳定。与国家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等相比,非税收入呈现于税收收入的不同之处,首先非税收入由于征收项目的选择性,明显具有零散性的特点;二是非税收入由各职能部门分别征收,征收标准和征收环节各不相同,带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三是征管方式存在不同的执行主体,其复杂性、多元性的特点较为突出;四是征收的方式渠道复杂,有主管部门(单位)代收自缴,有的是由银行代收,还有由财政机关征收;五是来源渠道不稳定,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某些临时性和罚款项目, 突击性和集中性特点明显,导致这些非税收入时高时低。

(五)法制不健全,监督缺乏约束力,未形成规范、完整和系统的法律法规。从法制化进程上看,非税收入增长过快,管理艰难与执行混乱,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改革制度没有最终形成。非税收入征管的一系列内容,包括立项、定标、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资金使用环节仍寻找不到能够覆盖全国范围的统一、规范、系统和具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使非税收入征管做到无章可循;同时,非税收入征管和使用随意性较大,缺乏健全的法制监督,使得非税收入管理难以规范,对违规行为难以有效约束。

二、非税收入现实问题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全国财政收入结构比重中,税收收入增幅回落,但是非税收入占比增长,必然导致费大于税的现象出现,税收与非税收收入此种此消彼长现象,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负担变相增加,影响结构性减税政策总体效果;同时,非税收入征缴具有不稳定和不确定性,持续在高位运行极有可能引发财政风险。

实践证明,地方财政非税收入诸多问题,势必导致一系列消极因素,进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一)侵犯税基。税收与非税收入比例失衡呆滞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收入分配体系中所占的地位下降。非税收入大部分成为地方财政(或部门)的利益,必然会分散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导致各种社会腐败现象,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由于非税收入基本上归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支配,不仅助长了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和盲目基建,而且权利过于集中,为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损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三)制约了经济主体的发展速度,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济秩序。税费高低直接影响经济增长速度,过多过滥的收费使企业不堪重负,加重了企业做大做强的成本。(四)削弱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广义上讲,税与费都是政府通过行使行政强制权无偿征收。收费的随意性和广泛性,破坏税法的严肃性,降低了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大部分收入在支出上游离于财政监督,无疑是肢解了财政管理职能,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

三、加强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的对策选择

改革非税收入,应当从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深化非税收入改革,规范非税征管要素,推进征管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以及加快法制化管理进程等方向入手,遵循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

(一)完善和推进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理顺分配关系入手,从源头起正本清源,还原税收和规费之本来面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确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非税收入体系,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消除地方财政过度依赖非税收入理念;同时,改革和深化投融资体制,适度开放政府融资和举债,推行资产证券化等,为政府培养后备财源支撑,阻断政府利用新增收费项目筹资的思路。

(二)寻求非税收入改革突破口,积极推动“费改税”,这将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的重新调整。首先,对一些征缴相对稳定兼具税收性质的政府性基金和收费项目,推进“费改税”改革试点,包括试点开征“社会保障税”、“燃油税”、“资源税”和“遗产税”等新税种,拓宽地方政府财源渠道;其次,对于那些“费改税”条件不成熟的,允许继续保留收费项目,但必须纳入预算资金统一管理。

(三)划分经济利益主体管理权限、明确收费范围,理顺分配渠道和分配关系。非税收入实质仍然属于财政性资金,非税收入与税收相比,有其自身特征,如征缴依据、服务范围和对象,收入使用方向、形成过程、分配方式都与税收有所不同等。因此,应当科学统一确定范围,内容,标准、费率,尤其是要细化征收标准,减少弹性空间,公开征收信息,禁止擅自提高收取标准、任意扩大收取范围,使征收各环节运行在阳光下,驶入规范化的公共财政运行轨道。

(四) 建立统一、规范和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

健全完善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包括一系列综合管理内容,例如,实行“收支两条线”,建全完整有效的征收管理办法,统一审批管理权限,加强集中管理;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推行收费目录管理和收费公告制度,树立民主预算理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设置财政专户,严防“小金库”和“账外账”等现象滋生;推广和实施非税收入第三方监管,实行银行代收制度,实现收缴单位与现金彻底脱离;统一预算编审制度,量入为出,合理安排使用费款,保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等等。

(五) 以金财工程为专业载体,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首先,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网上自动查询、自动对账和财政票据的自动核销及网上实时监控系统,推动非税收入征管数据信息由单机储存向网络化管理转变;其次,以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为平台,积极推行网络开票,不断完善以票管收机制;第三,按照以票管收制度,健全财政票据电脑实时结报核销系统,对部门和单位申领和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通过网络实时结报。

(六)加快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法规建设进程,强化非税收入监督检查职能。积极研究和制定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相关法规制度,实现非税收入依法立项、依法征收、依法使用和依法管理,并以法律程序明确财政分配,严肃财经纪律;辅之以非税收入政务公开、收费公示、稽查、举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增强财税政策法制化、效率化和宏观调控能力;此外,拓展非税收入行政和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机制,实现非税收入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加大非税收入管理稽查和执罚力度,对非税收入征管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联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盖世蕊.浅谈我国非税收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东方企业文化・远见.2011 (12):112.

税费征管体系第6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虽经二十多年的发展,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和征管流程仍未实现统一化和规范化,各地或由当地社保部门、或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征管格局仍然普遍存在,征管权责尚未统一和明确,征收流程不尽规范。征收范围不够到位。征管体制的最终确立。把好社会保险费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入关。是实现十确立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步骤和基础要件,也是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本文根据相关资料,归纳整理国内外学者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研究状况和基本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国外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观点综述

对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西方国家不仅一直致力于从立法上对其加以规范,如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德国1883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和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而且还从各自的国情出发,建立完善了相应的监管组织机构系统,如法国设立的保险监督委员会、英国设立的社会保障部、美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等。对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进行管理。与此同时,学者及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

1.征缴主体“三足鼎立”

Ross认为,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建立一个多世纪,社会保障供款征缴体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发展日益成熟。总体看。目前西方国家征缴主体呈现“三足鼎立”的局面:一是由社保部门征收:二是由税务部门征收:三是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独立自治机构征收。不同征缴主体并存的情形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经历了一段扬弃发展的历史过程,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到20世纪30年代。大部分国家因实行现收现付制,一直选择沿用了由社保部门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路径。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部分发达国家改由税务部门“”社会保障基金,如瑞典、美国和英国等。20世纪末以来,部分转型的国家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如中东欧国家,也走向了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历史道路。整体看,世界各国采取由社保部门或地税部门征收的大约各占半壁江山,地税部门作为征收主体的略多。部分拉美国家及欧洲的法国,则是由私营机构征收社会保障款。

2.征缴方式“三模并存”

如不考虑较为特殊的民营自治机构征缴模式,国外主要选择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作为社保供款的征收机构。Zaglmayer等认为,一是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基于自身不同属性,分别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二是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征收社保供款的覆盖范围不同。税务部门的覆盖范围是针对部分人群,不能覆盖所有人,社保部门的覆盖范围是所有人;三是采用哪个机构征收,这直接与所在国的基本国情相关联。基于以上原因,各国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主要有三类不同模式:一是分征模式(Parallel Approach),就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社保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实行一般税收和社保供款的征管相分离,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在征管社保供款的功能上几乎没有交叉,如欧洲的德国和比利时等;二是模式(Integrated Approach),就是实行税务部门“税费同征”,由税务部门代替社保部门行使征缴职能的方式,如美国、英国和爱尔兰等;三是混征模式(Partial Integrated Approach),就是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征缴,或按协议约定,或按不同参保人群,由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征收社保项目,如荷兰和爱沙尼亚等。

3.征缴要素“五位一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顾问斯坦福・罗斯认为,有效的征收制度必须包含五种核心要素:一是必须对雇主和受保护人进行登记注册,采用唯一的独有身份认定符号;二是必须有关于受保人工资收入并直接报告源头代扣缴费情况;三是应当有能够终身记录的数据,在支付养老金时使用;四是信息技术系统必不可少,身份标R、数据采集、记录保存和津贴支付等业务的综合处理是信息技术的关键:五是征收和强制执行机构的设立是重要前提,在征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发出通知提醒。并在视同通知送达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后续管理。也就是说,不论西方国家采取何种征收模式,都必须统筹考虑上述五种要素,缺一不可。

二、国内研究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观点综述

1.制度视角的研究

近年来,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进行探讨和研究的文献较多,众多学者从整体上提出了各自观点。成志刚认为,从长远看应征收社会保障税。在征缴层面,与社会保险费相比,社会保障税在管理效率、法律约束、权利与义务的公平性方面有较强的优势。而随着社会保障税征收行为的逐渐规范。社会保障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才能逐步形成,从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才能实现。赵志坚从社会保障制度遇到的问题入手。综合分析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人口老龄化加剧等问题,认为有必要开征社会保障税来有效解决诸多的社会问题,以减少社会动荡发生的可能。杨文秀从国际化视角出发,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方向就是要深入而广泛地参与全球化合作,最大程度地借鉴吸收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他认为在改革过程中。实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障基金。对于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及时足额稳定筹集。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国家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体现。

2,征收主体视角的研究

(1)关于社保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郑秉文认为,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创新发展。推动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是社保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特殊优势。郑秉文和房连泉认为,征收效率的提高、征收成本的降低、参保范围的扩大,是进行征缴体制研究时必须考虑的三项重要内容。张雷认为,大量的实证显示出三点结果:一是经济发展水平能够正向影响征管效率;二是统筹层次决定性地正向影响着征管效率;三是征收主体的选择直接影响征管效率,对参保比率、统筹层次、保障事业发展方向也会带来深入影响。他研究指出,在征管效率上社保部门征收的地区好于地税部门。鲁全通过对2001-2003年欠费率和清欠的实际情况进行统计,认为提高立法地位可以增强缴费人主动缴费意识和提高征管效率;征缴效率不具有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效率提高与否直接受相关管理部门重视程度高低的影响,社保部门征收的地区好于地税部门。部分社保部门从业者表示,社保部门征收客观上较好,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效果看,社保部门征收的地区人均累计缴费额和年平均增长率都高于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地区;从基金增长率看,社保部门征收也高于税务部门征收;从征收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总体效果看,社保部门征收额和增长率都比税务部门高,征收的实际效果也更好。

(2)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焦东瑞从发展成熟度来审视征收机构,认为地税部门作为征收主体较好。赵仁平认为,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可以充分发挥其已有的征管优势,起到“一提一降一加强”的特殊作用。即提高征收质量、降低征收成本、加强征收力度。袁艳红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以扩大征缴范围、提升征收率、减少逃费,加强征缴力度。安体富认为,实行费改税可以提高征缴率和缴费面。赵红认为,推行费改税有利于行政成本降低和税负公开,可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总体看,学者之所以支持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一是地税部门具有点多、面广、战线长的特点,拥有稳定的专业化征收人才队伍,具备完善的信息化征收载体,能降低征缴过程中的行政支出成本;二是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收上形成了强制性威信,并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总体情况了如指掌,使征收社会保险费更加便利有效;三是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之后,地税、财政、社保三大部门可以建立起征收、监管、发放三位一体的征收管理体制,能够从制度上防范基金运行风险;四是费改税是一种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大多实行社会保障税。要最大程度与国际接轨,就要实行费改税,因而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理应由地税部门来行使:五是费改税会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从而提高征收行为的权威性,对拖欠、拒缴行为的惩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逃费、欠费的发生率将大大降低。同时,由于提高了强制性,参保和征收范围会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也会持续扩大。

三、借鉴

世界各国都把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政府调控手段,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消除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开展人道救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更为突出。

1.我国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五大险种构成了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而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遵循循序渐进、梯次进行的原则,其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更为重要。我国社会保险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截止2012年末,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已达到28 272万人,其中为6 911万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3 941万元,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切实发挥了“安全网”“调节器”“减震器”的重要作用。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构成。由此可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体制改革,对于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

(1)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目标的需要。十明确指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这就要求基本养老保险在政策、资金、管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都要实现统一,只有明确统一的征收主体、依据及流程。才能保障政策贯彻执行、资金及时筹措和管理有效实施。因此,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必须首先实行基本养老费统一征收,其征收改革的进度和成效将成为全国统筹目标实现的关键。国家提出实行基础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就是要最大程度发挥养老保险互助互济、分担风险的作用,通过对养老保险基金分配功能的合理利用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如果把这一分配过程比作“分羹”,那么首先要考虑“羹”从何来,以及“羹”多少的问题。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只有征缴制度体系依法高效,才能保障B老保险基金收人稳定充足,为社会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

(2)全面加快法治建设的需要。十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系改革”,具体是要“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解决权力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从当前社会保险费征收顶层法律设计来看,仍存在很多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适应的客观问题。一方面,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仅有《社会保险费征管暂行条例》可以遵循,且在征收主体方面仅做了选择性规定,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也是造成全国范围内多种征缴方式并存在的根本原因,社会保险费亟待上升到更高且更详尽的立法层面。另一方面,各省份依照相关规定,或选择社保部门征收,或选择地税部门,还有的实行相对高效的地税部门全责征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职责不清和权力交叉,影响了征收效率。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法律行为。

(3)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强调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建立和完善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合理划分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会议精神要求厘清地税部门和人社经办部门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明确了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具体责任,使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改革有了明确依据。

2.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现状需要改革

(1)基本情况。201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暂行条例》尚未修订完善,其第六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我国征缴实际来看,当前存在三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模式:一是社保部门负责征收和检查。过去基本都采用这种模式,但目前采用这种模式的省份已经不多;二是由社保部门负责制定征收计划,委托地税部门;三是以地税部门为征收主体,全面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征管环节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查处以及划解基金专户等工作。

(2)存在问题。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征管情况来看,囿于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原因,部分企业、个人违法不缴、少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使潜在的社会保险费费源不能转为实际支付资金;很多省份收不抵支,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资金存在缺口,而且收不抵支的问题有向少数经济不发达省份(尤其是老工业基地省份)转移的趋势。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缴费企业和个人的依法缴费意识不强,存在不办理参保登记、不如实申报、不遵期缴纳的现象;二是征收主体及征收方式不明确、不规范,存在征收、管理不到位和检查力度不强的问题。征管效率明显不高;三是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环节监督缺失,存在占用、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

(3)优势分析。从已经实施征管改革的省份如黑龙江省来看,2013年8月31日以前。黑龙江省实行由社保经办部门下达征收计划。委托地税部门的征收方式。2013年9月1日以后,黑龙江省实行地税部门全责征收,采取据实征收、扩面征缴的办法。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成效显著,地税部门通过充分运用掌握的税收征管信息,利用软件进行深入比对分析,不仅掌握了参保企业的费基,还摸清了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情况,全面掌控了费源,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针对性,使地税部门在具体征收中有的放矢、按图索骥,大大地提高了征管效率。仅2013年后4个月就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218亿元,增收46亿元,后4个月平均增幅较前8个月提高了47.7个百分点。从全国看,实行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改革的省份,缴费企业、个人的数量以及缴费额度均实现大幅增长,这充分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管改革能够有效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缓解地方政府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支压力。有力促进基本养老保险持续发挥社会保障的基础性作用。

四、改革路径与建议

前文介绍的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世界一些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本文提出以下改革路径与建议。

1.提高立法层次。推进法制建设

在中共十确定的“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要求社会保险费征管必须有法可依,进一步完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立法体系。当前,很多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都已建立了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包含了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分配等各个领域。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改革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关注长远。不仅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以补充完善,还要将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等环节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当前应当尽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长远来看应加快出台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的步伐,逐项细化征收条件、比例、标准、流程以及违规追责和监管稽核等内容,并不断完善提高,为进一步改进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和提高征管效率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2.明确征收主体,确定征管责任

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将征收主体确定权限下放给各省级政府,而各地根据征收传统、本地实际等因素,一开始基本都由社保部门负责征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地税部门征管模式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效率的不断提高,大部分省级政府都采取由社保部门制定征收计划,地税部门“照单”征收的做法,甚至有部分地区赋予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权限,实施据实征收。也就是说,我国社保供款存在“二元”征收主体。一直以来,学界对由哪个部门征收效果更好存在争议,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是解决“二元征收”,转变多头征收局面,统一征收主体。本文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根据普遍性的调查分析结果,确定由其中的一个部门负责征收,这样有利于提高征收政策执行环的确定性和征收效率。否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部门间的消极行政,影响征收效率和质量。以一些地方的实际征收效果来看。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更具有可行性。新出台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理清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的要求,对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的征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确定了税务部门为征收主体,在法律层面对地税部门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申报、人库、检查、催缴、处罚等方面赋予职责和权利。

(1)税务部门具有架构完善、点多面广的优势。市(地)、县(区)、乡(矿)都设有征收机构,可以实现对所有缴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全覆盖式管理,因税收管理中已经掌握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和人员变化等信息,对缴费户数的增减变化可以做到实时监控,能够找到实际费源及潜在费源,能够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源头上予以控管。从机构架构上看,税务部门在征、管、查各环节都有相对独立的的职责部门,可以实现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和检查的闭环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执法效能。

(2)税务部门具有业务关联较强的优势。管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等工作是地税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在此工作中能够掌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资发放情况、个人所得税缴纳人数和计税范围、基数等一系列数据信息,可利用数据信息准确高效核实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实现从源头上管控企业申报不实以及逃、欠费款的情况发生。

(3)地税干部具有专业素质较高的优势。税务部门肩负着筹集国家财政资金、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重要职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培养和锻造了一支业务精熟、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丰富的税费征管经验。地税干部精通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为熟悉缴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方式,通过学习和培训,可以较快地了解并掌握社会保险费征管知识及流程。有效地开展费款征管工作。

3.完善征管方式,提高征管质量

有了明确的征收主体。就解决了“谁来收”的问题,接下来就要解决“怎么收”的问题。这里重点解决的问题是要进一步明确征缴政策和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虽然对此做了基本的规范,但具体细节有待完善,必须要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既有一般性的要求又做特殊性的规定,让征收的各环节都有法可依,做到流程设置科学,提高征缴效率,增强缴费人的缴费遵从度。

(1)强化顶层设计,提供征管依据。在国家层面应以科学、创新、可持续的原则,改革设计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稳步进行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的修订,同时加快立法步伐。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各省份的积极实践,积累了一些社会保险费征管的有益经验。长远角度看应加快全国层面统筹设计,积极推广税务部门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模式,将税收收入与社会保险费同步计划、同步分析、同步考核,做到管税必管费、查税必查费,建立起职责清晰、流程合理、考核严格的征管机制,促进税费深度融合。

(2)细化内容流程,规范征管行为。在规范税收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梳理出612项覆盖全部税收征管行为的要求,并以信息软件为支撑,简化优化工作流程全过程,从全国层面对税收征管进行规范,促进了全国税务部门征管业务的标准化。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管改革方面,应当参照税收管理,在确定征收主体的基础上对征管行为进行优化升级。必须对参保登记、缴费登记、缴费申报、费额确定、凭证管理、缴费检查、欠费追缴、违法处理、争议处理等具体征管流程和事项进行规范,实行统一的操作标准、征缴流程、办理时限,构建社会保险费征管的标准体系,以便于实际操作与执行。

(3)运用“互联网+”技术,发挥保障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也跟进出台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管中,也要应用“互联网+”技术,增加社会保险费征管的科技含量。在推进“互联网+税务”行动过程中。应将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税务“金税三期”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税务登记、征收、稽查等大数据,开展参保、缴费、税费差异分析。及时发现社会保险费征缴中的问题,及时堵塞征管漏洞。应建立税务部门与社保部门实时对接、运转畅通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两个部门在征缴社会保险费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共享。同时,应结合实际研发计算机自助缴费软件和手机缴费APP,既方便缴费人申报缴费,又有利于地税部门征管,还可以开展在线咨询解答、政策宣传等服务。

税费征管体系第7篇

2012年全市地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力保增长,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12年全市地税要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增强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着力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把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将学习实践与推动地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一)增强科学发展理念。继续组织广大党员及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忧患意识,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增强科学发展能力。通过学习实践活动,着重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分析解决地税工作突出矛盾问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三)增强科学发展机制创新能力。着眼于构建有利于惠州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地税工作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操作规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真正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有效机制,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保证。

二、以构建收入增长长效机制为重点,着力加强组织收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从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确保税费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收入计划管理。坚持全市经济税源通盘考虑,依据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税源分布情况,统筹协调税费任务的下达。实行总体及单项相结合的目标考核,把握收入进度,均衡入库。在强化税费收入目标完成率考核的同时,更加注重收入质量。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组织收入考核办法,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组织收入责任制全面落到实处。

(五)加强税收分析预测。强化税源调查工作,密切关注组织收入面临的新情况新

; 站内范文搜索 问题,准确把握经济发展总体态势,科学判断税收发展趋势。强化税源分析和预测,制定分析工作制度,全面开展税源分析、税收预测预警分析、税收管理风险分析和政策效应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的税收监控分析;分析各税种各行业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通过分析行业税种的税负以及弹性变化,有针对地查找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潜在税源以及征管上的薄弱环节。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基础,落实报告和预警制度。加强对重点纳税户及重点项目的监控管理,跟踪掌握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和征管方式措施变化对有关税收的影响,及时掌握收入异动,及时提交分析报告,便于各级领导参考决策。

(六)加强主体税源管理。加强重点项目税收征管,对年度投资额超亿元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完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双向申报制度,确保大项目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主体行业、主要税种的管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建安房地产、饮食娱乐服务行业、金融、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税收管理,继续加强和规范对营业税、两个所得税等主体税源的管理,通过规范征收方式和加强纳税评估,合理调整行业税收负担,从规范管理中寻找新的税收增长点。加强部门协税护税管理,继续深化房产、土地税收一体化管理和车船税收管理。加强挖潜堵漏工作,进一步挖掘建安、房地产行业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潜力。

(七)加强规费征缴。牢固树立税费同征同管同查观念,加强各项规费征缴工作。以社保费全责征收及上线大集中为契机,进一步加大社保费征缴工作力度,突出抓好社保费扩面工作,巩固和扩大费基。继续抓好对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堤围防护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规费的征缴工作,健全和完善规费管理责任、费源监控、数据分析等征缴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规费征缴任务的完成。

三、以夯实基础管理为重点,着力完善税费征管

(八)完善征管基础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征管档案管理,切实发挥出其在税源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建立“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核心,以征管流程为导向,优化服务,强化评估”的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落实纳税评估员制度,继续优化税收管理员平台,深化税源分类管理。制订业务规程,健全配套制度,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操作。对建安、房地产行业实施全面评估,组织集团企业试点评估,拓宽在服务业、餐饮业、旅店业的纳税评估。继续加强和规范两个行业三张票管

; 站内范文搜索 理,优化网上实时在线开票系统,加大在建安、房地产及其他行业的推广应用。落实征管业务流程重组,优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纳税人税前纳税认定、发票验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流程重组。

(九)完善数据管税。全面加强数据采集,规范数据录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数据录入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采集的准确性。拓展涉税信息渠道,广泛采集统计、发改、国资、财政、工商、国税、质监、民政、交通、房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各类宏观经济指标、基础数据、涉税信息。发挥大集中数据集中处理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评价指标体系,推动相关指标体系实现系统自动考核评价。全面梳理岗位操作权限,规范和加强大集中系统的管理和操作。抓好网上办税系统拓展功能、委托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职能核定模块,加强信息系统运维管理,提升数据管税综合效能。

(十)完善社保费全责征收。以大集中系统为依托,全面落实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工作职能。加强费源管理,完善社保费征管档案管理,规范归集办法和内容。建立重点费源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费源实行重点管理。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对参保人数、缴费费基等申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保核定资料准确完整,申报资料真实可靠。加强欠费管理,处理好历史欠费。加强工作调研,做好人力资源配置和优化日常征管业务的分析。加强内外部培训,提高工作效率。健全社保费全责征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保费征管岗责体系,完善社保费考核体系,规范全责征收程序,推进全责征收制度化、岗责化、程序化。加强对税收和社保费各类申报征收数据的整合,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人数、计税基数与社保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的比对、分析,全面掌握企业职工的参保情况。全面掌握企业相关指标的变化及费源的发展趋势,为改进征管提供依据。完善与财政、劳动、社保、银行等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全责征收遇到的问题。

四、以增进税收公平正义为重点,着力规范税收执法

(十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组织开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加强地税干部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税务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风险意识。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把好地方税收业务文件政策关,强化税收执法事前监督。加强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切实把好审理关,规避税收执法

; 站内范文搜索 过错,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事中监督。加强税收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税收综合执法巡视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防范税收管理工作各环节的执法隐患,强化税收执法事后监督。继续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执法考核评议,充分发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的监督预警作用。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和应诉风险意识,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内外监督和应对水平。

(十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力度,继续利用新闻媒体和地税网站、12366-3服务热线宣传平台,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广泛宣传正面典型,倡导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和谐融洽的治税氛围。严格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结合惠州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一些征管漏洞多、增长潜力大的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和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治理行动。完善和落实“一级稽查”体制,深入推行首查责任制和案件复查制。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和协查机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继续落实稽查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稽查与征管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合作,落实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制度,形成税务、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合力。

(十三)规范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尤其要注重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全面规范各税种管理,以加强项目管理、分类管理和差额管理为抓手,规范营业税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抓好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和重点检查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继续抓好个人所得税12万元自行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大力推广和运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网报系统,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和清算工作。加强全市土地税收税源数据库建设,强化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管理制度。以加强房产基本档案建设为突破口,努力实现应税房产户清源明,提高房产税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以解决纳税服务需求为重点,着力优化纳税服务

(十四)优化办税服务厅资源配置。规范办税服务厅管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的形象标识、服务标准及管理规则。完善

; 站内范文搜索 办税服务厅功能建设,统筹安排办税服务厅改造与建设,做到分期分类,试点先行,逐步推广。制定办税服务厅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加强对办税服务厅的监督与考核。

(十五)优化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围绕打造网上税务局目标,加强完善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拓展优化功能设置,促进门户网站与征管信息数据互通共享。加大网上宣传及咨询辅导的力度,畅通网上办税功能,逐步实现涉税事项网上办理,以信息化手段推动“两个减负”的落实,不断提高网站服务水平。加强纳税服务热线建设,开发自动语音系统、自动传真系统、语音信箱功能。开发应用短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涉税信息。

(十六)优化纳税宣传辅导机制。继续实施纳税宣传辅导管理办法,实施分级管理,落实各级、各岗位纳税宣传辅导责任。增强税收宣传辅导计划性,统筹各级纳税宣传辅导资源,增强宣传辅导实效性。举办专题税收辅导班或讲座,强化纳税志愿者宣传辅导作用,及时有效地将各项税收法规、政策宣传到每位纳税人。

(十七)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梳理完善各项纳税服务制度,统一规范服务的硬件环境、服务的职能范围、服务的标准、服务礼仪、服务管理模式和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执行标准和考核办法。完善纳税人需求分析、纳税服务联席会议以及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以人才兴税为重点,着力加强队伍建设

(十八)加强各级班子建设。组织开展好各级党组(班子)中心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政策业务水平和把握税收全局工作的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各级党组(班子)议事规则,增强班子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开好各级班子民主生活会,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增强班子团结协作。继续推进“一把手”工程和“三好班子”创建工作,大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全面加强对领导班子的考核,提高各级班子整体战斗力。

(十九)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加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力度,按照全员培训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整体推进各级领导班子、一线基层人员、骨干人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税务干部的总体素质。加快全市系统内部师资库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外部师资网络,为培训教育工作提供师资力量支持。推行网络教育培训模式,适时开展干部队伍岗位能力测试。抓好多媒体电教室建设,完善教学设施

; 站内范文搜索 ,增强培训自主性。完善培训考核机制,健全学习激励机制,增强干部队伍学习自觉性。

(二十)加强队伍能级管理。抓好机构优化调整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推动岗位职责的落实。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办法,分专业建立系统人才库,规范人才管理和使用。积极探索能级管理新方法,将能级管理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税收管理员操作系统以及执法监察信息系统结合起来,提高能级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将能级管理与干部任用、待遇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绩效考核,营造积极进取、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加强形势教育,促进队伍思想观念和作风纪律适应经济社会和税收形势发展要求。层层成立作风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实行领导负责,全员参与。深入开展“刹风整纪,强化地税作风建设”教育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纪律作风教育和引导。坚决纠正和解决办事拖拉、作风散漫、服务意识不强、组织观念淡薄、艰苦奋斗意识淡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工作责任制,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对各项工作落实检查、督促和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以完善惩防体系为重点,着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二十二)强化廉政文化教育。规划和落实全年反腐倡廉教育重点,举办各种廉政讲座和辅导,开展纪律教育月活动,组建惠州地税特色的廉政文化“轻骑队”,深入基层灵活宣教。通过建设和培植优秀的系统廉政文化,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实现从被动受教到主动参与、自我教育的转变,切实筑牢干部队伍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二十三)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和全员廉政责任,确保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责任延伸“四到位”。要把重大责任落实到人到岗,细化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细化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建立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责任延伸工作,建立有利于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体系。

(二十四)强化惩防体系建设。继续深化惩防体系构建工作,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监督,着力提高地税队伍的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预警和效能测评模块,加强对税收执法重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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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强化“两权”监督。针对“两权”运行的重点部位和惩防体系信息管理系统预警多发的环节,运用税收综合执法巡视检查、执法监察以及内部审计等手段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全面落实“四个一”制度,加强税纪、税检、税警、税企协调工作机制,形成内外结合的反腐工作合力。

八、以规范管理为重点,着力规范内部行政管理

(二十六)规范机关财务管理。继续完善财务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加强机关接待、政府采购、报销审核、项目审批等方面的管理。对办公费用、政府采购与同期的相关指标实行比对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规范固定资产购置、清理及日常管理,加强机关行政费用的审核,坚持勤俭办事,防止讲排场、铺张浪费现象的发生。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及绩效评价,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实现公务购车和用车经费、会议经费、公务接待费用、出国(境)费用、办公经费预算“五个零增长”以及晚会、展览、庆典和论坛活动要实现“四个减半”。

(二十七)规范行政事务管理。从规范岗位职责、完善工作规则入手,健全从政务服务到事务管理,从外部协调到内部运转等工作制度。对会议、检查、培训、外出等实行计划管理,进一步归并检查,压缩会议,精简文件,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后勤管理,推进后勤管理规范化。深化政务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公开化。全面推广全省视觉识别体系,进一步规范办公环境、视频会议室、办公用品等,提升机关社会形象。加强税收档案工作,严格按省特级要求进行归类、保管、查阅和管理,迎接档案省特级的复查。

九、以建设地税文化为重点,着力打造地税文明机关品牌形象

(二十八)加强地税党建文化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继续抓好机关团建工作,加强对工青妇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团工青妇组织的职能作用。继续抓好固本强基工程和“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工作,继续落实对扶贫点的帮扶和支持责任。

税费征管体系第8篇

关键词:地方税制;问题;对策

Abstract:Ourcountry''''staxdistributionsystemundergoestenseveralyearsadjustmentandtheconsummationhaslaidthelocaltaxsystem''''sfoundationinitially,butdividesthetaxfinancialcontrolsystem''''srequestfromtheestablishmentstandard''''sgraduationtolook,ourcountry''''slocaltaxsystemstillhastheprominentproblemwhichsomeurgentlyawaittobesolved,butmustconsummateourcountryplacetaxsystem,shouldinbeclearabouttheconcretecountermeasurewhichthewholereformmentalityunderthepremiseadoptsstepbystepimplements.

keyword:Placetaxsystem;Question;Countermeasure

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尚未打破

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不仅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还要求适度划分税权,这既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对税收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配关系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但从当前的现实看,虽然中央税、地方税划分已大致明确,但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按照这一规定,目前几乎所有地方税税种的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是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的,只是把屠宰税、筵席税的某些税权(如是否征收及征收额度)下划给地方。地方税的其它税权,如税法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制订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的权力也基本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权的税权管理模式很难与我国各地复杂的社会经济情况和千差万别的税源状况相适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不利于地方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运行,严重束缚了地方政府的手脚。

(二)地方税收体系过于薄弱,缺乏主体税种

按照分税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划给地方政府的税种数量并不少,但这些税种往往都是税源比较分散、征管难度比较大、税收收入数量少的小税种。税源集中、税收收入数量大的税种要么划为中央税(如消费税、关税),要么划成共享税(如增值税),而且中央在分成比例上占大头。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中一个比较大的税种,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归中央,使之也具有了共享税性质。个人所得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在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时,由于收入量少,征管难度大,划为了地方税,但随着近年来收入的增加,又被中央调整为共享税。总之,地方税体系单薄,缺少主体税种的问题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一直没有解决。虽然分税制改革是在不侵犯地方政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但中央政府毕竟在收入增量分配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收入增量越来越大,分配越来越向中央政府倾斜,而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却有增无减,地方税体系单薄对地方政府财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得也就越来越明显。这种状况越到基层财政特别是县乡财政就越严重。在通过正常的分税渠道无法获取足够财力,收支矛盾突出,而税权划分又高度集中、地方财政无法通过增加地方税收入来增加财力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盲目扩大地方收费权限和收费规模来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另外,我国地方税制的税种设计也不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遗产税、赠予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尚未开征,税收聚财功能、调节功能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其他地方税,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等也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三)地方税制不够稳定且内外有别

实行分税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保证各级政府所需财力,调动两级政府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应该保证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制度变化过于频繁,不容易使地方政府产生稳定的预期,进而合理安排自己的行为。近年来,在中央税体系得到加强,中央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中央对地方税体系中发展较好、便于征管、税源较广的税种的税目或税率陆续作了调整。比如,金融行业提高了营业税税率,对个人存款利息课征个人所得税,但收入都归中央。几乎每项新出台的增税措施,都有利于中央收入规模的扩大,而减收的大多是地方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契税政策的调整等,从而使地方税制的相对稳定性受到影响。另外,现行地方税制对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时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这不仅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内外资企业间平等竞争,也不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

(四)地方税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我国尚无统领整个税收体系的税收基本法,不利于对我国税收的性质、作用、立法原则、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各级税务机关职责、政府与税务机关权限划分、地方税税种开征及调节等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合理、具体、严密的规定,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对于各地方税税种而言,大多是以行政机关颁布的条例作为分配依据,这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分析,明显没有走完立法程序,使地方税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五)地方税征管领域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首先,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划分上存在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分税制改革建立了国税和地税两套税务征管系统,并明确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中央税和共享税,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出现了下列问题:一是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部分属于地方税的收入,如个体税收及涉外税收等由国税局,城建税因其附加税性质决定了大部分税基由国税控制。地税部门对属于自己的收入不能充分行使管辖权,不能有效掌握其税源,容易导致地税流失。这与建立国税、地税两套税务征管机构的初衷不相符,未能完全实现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征管权限的目标,从而使地税与国税产生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二是征税权与其它执法权相脱节。部分地方收入由国税局后,其它执法权如管理权、检查权、复议权的归属如何与征税权一致起来,就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从税务管理权看,按照现行规定,地税部门只对单纯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有税务登记权,而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地方税的纳税人没有税务登记权,造成征税权和管理权的脱节,淡化了这些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的意识;从发票管理权看,现行规定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造成了地税部门对所管的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发票管理权,失去了“以票管税”加强税源控制的有效手段。

其次,地税征管与地方分级财政体制脱节。地方政府为平衡国、地税机构待遇和稳定地税队伍,对地税征管机构也采取了垂直管理。这就阻碍了地方预算收支计划的确定和执行,强化了市县地税机构相对地方财政的独立性,不利于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对策

(一)整体改革思路

首先,完善我国地方税制必须有开阔的视野,不能就地方税制论地方税制,应该把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作为完善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性工作,应该以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合理划分以及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作为采取各项对策的前提,以确定合适的分税方法并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协调为完善地方税制的目标和归宿。其次,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及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应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的原则,对地方税制的构成进行必要调整,取消陈旧税种,开征新税种,调整原有税种,合并内外税制。再次,应认识到相对独立的地方税权的确定是完善我国地方税制的重点和难点。完全依靠中央政府来调整完善地方税制,由于受信息不充分的制约,事实上难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从动态角度考察就更是如此,而明确地方政府拥有相对独立的税权(一定的立法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开征停征权)则便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的比较优势,使其能因地制宜地制订相应对策来实现地方税制的优化。最后,与我国经济的整体改革思路相适应,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也应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改革措施,采取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

(二)分步实施的具体对策

1.近期对策

(1)税种的调整

①取消陈旧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税种,如屠宰税和筵席税。在农业税取消的背景下,应把现行的税收体系延伸到农业,逐步构建成城乡统一、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的现代化税收体系。

②开征新税种。一是燃油税。将现有的车辆收费改为征税,以规范征管和降低成本。燃油税以油价为计税价格,税率可设计在5%左右。为照顾地方利益和便于征管,最好在销售环节征收,由销售者缴纳。二为环境保护税。应将现有各种有关环境收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行为或污染物征收。主要对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音等4种行为征收,纳税人为污染的制造者,为体现4种污染对生态环境的不同危害,可设计不同的税率,实行从量计征。三为教育税。将现有的教育费附加、职工个人教育费和农村教育费改为教育税,以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以1%左右为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四为社会保障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我国目前征集的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虽有缴纳人直接受益性质,但主要内涵属于税,现在有的省、市已由税务机关征收。借鉴国际经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征社会保障税,它能有效克服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在缴纳和使用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③调整原有税种:一是调整营业税,将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纳入征税范围,从制度上扩大税基;对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具体标准,从政策上划清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力求避免混税、混级行为发生;将金融业营业税税率降为5%,以减轻税负,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同一收入税不重征,对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就不再征收房产税。二是调整资源税。扩大资源税课税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课征范围,以支持“环保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适当提高原油、天然气、金矿、有色金属矿等资源的税负,限制过度开采不可再生资源;将资源收费转化为资源征税,以规范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推进税费改革。三是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国内外企业或个人,都明确为城建税纳税人。其次改变征收办法,由附加征收改为独立征收,以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全国不再按行政区划设计分档税率,可考虑由中央规定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建设发展情况确定,幅度税率可设计为1%~2%.五是调整个人所得税。首先是改现行分类税制为综合税制或综合分类税制。其次是全面加强个人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严格源泉扣缴。再次是实现税前扣除标准科学化,国家不统一规定具体扣除标准,而是根据经济发展、职工收入、物价指数等经济指标规定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具体确定。最后是合理界定生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从目前以个人为单位逐步向以家庭和个人为单位并存转化,充分考虑家庭因素,照顾家庭利益。

④调整已经成为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一是要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二是统一税基,不论企业经济性质、行业差别,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基本统一,通过税法明确规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三是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

(2)调整税收划分方法。一是对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应划归地方固定收入,使营业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种。二是在统一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基础上,近期可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中央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将个人所得税划为中央税加以弥补,以利于收入公平分配并与国际惯例接轨。

(3)合并内外税制。第一,适应WT0规则,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简并税率,不分经济性质、规模大小、地区差别,统一实行30%左右的比例税率;对确需实施税收优惠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减征;统一税基,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和税前扣除范围与标准必须统一;税基由税法确定,不受企业财务制度影响;规范税收优惠,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应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和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比较优势的机电、纺织、服装行业等。第二,合并对内和对外分别征收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制定统一的房产税:改变计税依据,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额计税的办法,改为按评估值计税,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流失;改进税率设计,由中央统一制定幅度比例税率,以适应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很大的实际情况,便于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税率。第三,制定统一的土地使用税。目前,很多外资企业和大型内资企业,不是设在城镇,而是设在城镇以外的地区,因此,将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更为确切;内外资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应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建议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

(4)解决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本着“分权、分税、分征、分管”的原则,解决国税与地税部门在征管权限和征管范围上的交叉问题。对确需由国税部门、代管的少数地税征管业务,尽可能不要采用模糊而缺乏约束力的协商方式,而是要明确者应承但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除此之外,应将与国税业务存在联系的地方税收完全划归地方税务部门征管,这可能导致操作上的某些不便并加大征管成本,但从长远考虑,对于规范地方税收征管体制还是利大于弊。其次,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原则,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税收征管范围,改变地税机构的垂直管理格局,实行横向管理,地税机构对同级政府负责,以利于地方收支关系的协调。第三,对一级政府所属的地方税收的征管,要予以归并,由地税部门统一征管。

2.中长期的对策

(1)解决税权过于集中的问题,调整地方政府费大于税的格局。根据当前的现状及国际经验,调整和完善我国的税权划分,从总体思路上需要把握以下两个要点:首先,要摒弃传统税权过度集中的模式,走适度分权的道路,高度分权的模式行不通。选择中央税权相对集中的模式,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另一方面也是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的必然结果。其次,要在适当分散税权的同时,整顿规范地方的收费权。要按照现代市场经济的导向,将现行各种名目的收费按其性质、类别分流归位,还其本来面貌,发挥各自特有的功能作用。应采取多种渠道分流的方法:对巧立名目或重复收取的乱收费,要坚决取消;对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必要的少量收费,如“规费”和“使用费”仍予保留,可继续采取费的形式征收,但收费标准要适当,并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对那些不以提供公共设施或特定服务为基础,而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收费,应改费为税。由于原有的收费千差万别,统一由中央立法困难很多,需要地方税收立法的配合,因此应尽快给予地方政府相应的地方税立法权,这是费能否改为税的必要条件;对不再体现政府职能,事实上是通过市场渠道形成的收费,应转为经营性收费,并依法征税。

(2)解决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问题。贾康等学者明确指出,在五级政府的架构下,让地方财政按照分税分级的框架完成财力分配,都有主体税种,都有稳定的税基不太可能,至少在基层是看不到出路的。因此,他们主张减少政府级次,把乡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把市级政府作为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从而形成中央、省、县三级政府架构。这就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提供了基础条件,也便于与国际接轨。省级政府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而县级财政则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从而形成稳定的分级分税财政体制。

(3)提高地方税的立法层次。首先,应加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基本法。该法不仅要对中央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作出规定,而且要对税收的立法权、管理权、收入规模、税种设置、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税收强制执行手段等重大问题进行规范,还要对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以便为加快地方税制建设步伐创造基础条件。其次,对由行政机关制订的地方税各税种的条例、规定,应积极创造条件提请全国人大审批,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税法,以增强地方税税制建设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参考文献:

[1]苏明。当前我国地方税税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J].财政与税务,2000,(10)。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关于优化地方税收体系的研究[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