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5 17:13: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管理理论知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名词术语,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其使用范围都是很广泛的。以下就是由求学网为您提供的试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无论是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还是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专有概念,我国理论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义为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明确行政管理的实质,可以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同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明确的区分开来,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政府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实质及其规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活动。明确国家行政活动的管理属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国家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区别开来,突显行政管理的执行功能,这有助于更好地借鉴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术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有着明确的规定性。
所谓精简,就是各级政府的规模要适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少而精。新时期坚持精简原则,一是机构、层次、编制定多少,必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凡属重叠和多余的机构、层次、人员,一律合并和撤销。二是随着行政工作的发展,应把某些事务交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提倡科学方法,以降低国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所谓统一,就是保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的完整统一性。任何国家都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权力下放,还是分级管理,都不能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统一性。遵循统一原则,首先是要坚持行政目标的统一性,各级政府必须以共同的总体行政目标为基础,进行目标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内部的各层次和各部门,并依此明确它们的职、权、责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次是要坚持行政领导的统一性,实行首长负责制,形成明确的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现象,保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制度
一、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成因
(一)岗位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难以提升。组织领导指导的实现关键在于落实,落实是工作态度,态度不认真,是导致指导偏差最大的根源。岗位人员对待工作经常草草了事、缺乏责任心感和岗位意识;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在开始做之前就缺斤少两,导致预期与成果大相径庭。低效率成为妨碍高校事业发展的绊脚石,落实不当导致各项工作目标无法按预期发展,责任感的缺乏使行政发展丧失完善的执行力。
(二)制度执行缺乏严肃性。我国高校的很多规章制度是堪称完善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关键工作若无分工则责任松散,公共事务无人愿做,领导之间相互推诿,基层总作人员敷衍了事,这些制度往往停留在意识形态上或者公文之上,形同虚设。人民日报说过这样一句很著名的话――实践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不能完好落实制度,只会摧毁制度的严肃性和说服力。
二、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危害
(一)行政管理人员责任感的恶性循环。在正常的工作体系之中,为得到更好的工作效果以及更高的工作效率,往往会进行工作职责分工,岗位工作者各司其职。但是如果分工不明确,会有职能相交的事宜被互相推诿。繁重的工作人人规避,自私的工作情绪蔓延,接到手的工作任务挑三拣四,上级领导虽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却往往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二)对学院教学环境的直接影响。在一个高校之中,行政管理阶层的决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左右该学校的发展进程。完善的制度及工作的落实可以使学院的发展名声在外,相反不齐全的制度和行政管理执行力的缺乏会导致学院管理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精气旺盛的青年没有成长在制度严密而管理合格的环境只中,恐怕后果不仅仅是影响学院名声,还会向社会输出低素质人员,对社会的长期发展而言怠之大矣!
(三)工作难以分辨责任方。很显然的,行政管理人员若是工作秩序混乱,分工不明,落实不到位,工作事故频频发生在所难免。而事故的发生不可怕,可怕的是问题出现后并不能很好地反省和改进,隐患只会越埋越深。教学管理决策系统左右着教学管理系统的运行,而一个工作责任相互推诿,工作事故无人负责的系统,如何能使学院教学管理系统以及行政管理系统正常高校地运作?
三、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规章制度。为使教育教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学校情况的教学管理规划制度,从而逐步形成科学而规范的教学管理模式和学风管理体系。科学制定教学计划运行表、课表、考表等审批制度,并委以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增加学生对老师及老师对学生的相互评价监督体系,共同促使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提质。科学化的教学管理制度保证了学校有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学的计划只需要,逐步形成常规向上的教学环境的的良好规划。
(二)工作中实施科学化管理。(1)教学管理决策系统左右着教学管理系统的运行。由于高校行政管理主要是对教学过程中知识信息的沟通、甄别、传播和制造,因而教学信息的管理又称作教学管理决策系统的基础。(2)教学状况信息反馈系统主要包括教学巡视员制度、学生教学联络员制度等。正确的决策依赖于沟通。教学状况信息反馈系统要求及时得到有力和有效的信息,以便使相关管理部门在充足准确的准备下,有效管理和指挥高校学业进程的顺利进行。
(三)创立齐全的组织机构。通过这种阶级管理系统的实
施,产生了以下三点效果:(1)管理者各司其职,强化了他们的职位意识。不同岗位的人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也明确了各自的职业规划,充分调动了管理者的积极性。明确岗位责任,结果是带来竞争,恰当的竞争活跃着整个职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能力。(2)使高校行政管理环境步入健康发展的格局。
结论:高校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是长久的工作经验累积以及制度的发展过程之中逐步出现而且颇为顽劣的病根。而参考了大量高校管理事例,佐以多位著名学者针对此问题提出的治理对策,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管理执行力缺失并不是无懈可击。相反,从细节入手,通过完善制度、提升教学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工作素质等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完善并最后彻底根除这个问题。而根除问题最大的阻碍,是落实。再聪明的头脑,如果没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和勤劳的双手也是徒劳。
放眼世界,各类欧美名校、常青藤名校联盟等等大明如雷贯耳,而我国除了清华北大复旦等寥寥几个高校出名,剩下的在世界范围皆默默无闻。由此可见我国各类高校不但要从行政管理方面入手提升教学、管理质量,也要借鉴世界名校的管理,取长补短。高校的管理如一个人的成长,在学习进步的历程之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发展成为一个更加完善的教学环境,从而提升我国教育质量以及国民素质。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势在必行;行之有效,则必焕然一新。
参考文献:
内容提要: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属于灵活柔软的管理方式,由于其显著的效果而得到广泛的应用。环境行政指导对环境立法起到检验和预测作用,也与常规的环境行政管理相辅相成,对环境污染起到防治作用。在我国,虽然政策、法律已经对环境行政指导的作出了一些相应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缺陷,理论研究不足、缺乏程序控制、救济机制不完备等。我国应当完善环境指导立法、加强公众参与、促进环境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行政管理手段,自问世以来,由于其手段的灵活性,效果的显著性而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虽然对环境行政指导的研究较少,但是大量的实践证明,环境行政指导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分析了对行政指导制度的特征及其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指出了我国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法。
一、行政指导制度的特征及其在环境行政管理中的体现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指导的研究相对滞后,已有学者开始关注行政指导问题,但总的来说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也没有关于行政指导的专门立法。关于行政指导的施行对象、表现形式、依据均有争论。现分析如下:
第一,行政指导在施行对象上是否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个别施行,而不能大范围施行。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应针对特定的组织或个人[i],有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社会上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ii],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iii]。
这种建立在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进行指导的理论无法解释我国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的产业政策对相关产业进行指导,在全国范围内对相关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不局限与特定的企业和个人。日本的行政指导领域是非常宽广的,对特定企业的行政指导只不过是日本通过产业政策对经济进行指导的具体表现。
第二,行政指导行为在性质上是否只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个问题与上面的问题相关联。通常我们认为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有学者基于行政指导只能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理论不承认行政指导中含有抽象行政行为。
这个问题可以分两个层次进行探讨:一方面,考察各国行政指导制度和我国的表现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各国都在大量运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导向政策、经济发展纲要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上在行政指导中承担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行政指导也往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规划设立的目标。由于行政指导的特殊性,不仅可以有法律法规依据,还可以有政策依据,政策依据本身往往是行政指导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在行政指导中排除抽象行政行为是不适当的。如果真的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指导,那么行政指导的作用就会被大大压缩,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第三,行政指导是否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学者大多主张行政指导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有学者认为,行政指导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iv]有的学者更指出,行政指导应当有组织法上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政策施行。日本学者通常对于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则没有过多强调。日本学者盐野宏认为行政指导不应当超过组织规范的范围;行政指导是事实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强制,因而无论是依据侵害保留,还是根据权力保留的原则,行政指导都不需要法律依据。[v]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在于其本身职能的限制和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大政策。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尚无具体法律规范的领域中,主要是基于法律精神、原则和政策规定而采取的行政指导措施,显然具有广义的“法”的依据,是现代依法行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此,不能仅仅看到某些行政指导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具体规定这一表面现象,就简单地得出行政指导不合法的结论。现阶段,一味强调行政指导必须要具有组织法和实体法的双重依据,在我国是很难做到的,也没有必要做到。
第四,行政指导是否与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截然分开。很多学者在研究行政指导时,一再强调行政指导的独特属性,忽视了行政指导与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的密切联系,结果却使得行政指导的定义更加模糊,甚至被忽视。实际上,行政指导作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盐野宏语),必然与其他行政手段交替运用或者互相辅助。将行政指导强行与其他行政手段隔绝的结果是行政指导成了虚幻的影子,最后难以说清楚行政指导究竟是什么。
将行政指导运用于环境行政管理领域,是环境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在行政管理中的必然体现。目前,在环境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导具体体现是:
第一,在国家政策中有很多体现。与法律相比较,国家政策对于环境行政指导的规定,更为直接、灵活。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2月和2002年3月修订公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政策性文件都充分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保护。国务院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有相关的规定:珍稀濒危植物、野生动物保护及森林公园建设,野生动植物基因库建设,生态环境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一批)》中为推行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防治工程污染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单行法中有很多环境行政指导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条规定:国家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国家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26条:国家采取有利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的开发和利用。第30条: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辆,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第45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弃物实行充分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5条: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理固体废弃物的措施。第6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7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第8条、第18条、第37条也对环境行政指导作出了相应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第6条: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第l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也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4条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9条: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8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上述政策与法律规定都是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具体体现。环境行政指导主要起导向作用,使用鼓励、奖励、税收杠杆等方式,引导相对人实施有利环境保护的行为。 转贴于
二、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被行政机关与公众所认识,并运用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国外已经有成熟的理论和实践。在美国,环境行政指导属于环境保护机关可以采取的自愿性方法,以鼓励和引导为特征,包括公共教育、技术援助、环境指导规范等。[vi]日本的环境行政指导可以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vii]
第一,对环境立法起到检验和预测作用。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有更多的环境法律出现,这些立法的实际效果需要检验,环境行政指导可以对这些立法的实际效用有一个评估。针对某一特定的环境问题,环境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建议、劝告、鼓励、奖励等方式推行环境行政管理政策,这些政策被相对方接受并且实施,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并且在实践中得到检验。[viii]同时,环境保护中有很多新问题,环境行政指导可以根据形势的需要和法律原则来进行指导,而不仅仅根据法律具体规定。[ix]在指导的过程中,就会发现立法的空白和环境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立法建议,制定新的法律。
第二,与常规环境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由于环境问题千差万别,并不断有新问题出现,立法天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会有法律空白产生。而这些问题,又必须予以管理,因此常规的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均失去了依据,而环境行政指导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对利益进行诱导、调整。[x]同时,常规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往往具有强制性、刚性的特点,容易引起相对人的抵触情绪,而环境行政指导是灵活、柔性的管理方式,当事人心理上更容易接受,并积极配合,从而保证环境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xi]
第三,对环境污染起到预防作用。环境问题是日常积累的结果。环境行政机关可以凭借其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和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优势,预知哪些行为可能会造成环境污染及污染的危害。[xii]预先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相对人有意识的采取行为,避免污染环境,从而起到预防污染环境危险行为的产生。环境问题已经造成一定损害时,环境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引导相对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进一步损害。[xiii]
三、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
环境行政指导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已逐渐受到人们注意,逐渐运用于环境行政管理诸多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是,我国在推行环境行政指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法学研究不足,理论探讨滞后,缺乏统筹考虑带来了环境行政指导立法的不够完善。我国从环境行政指令性管理过渡到环境行政指导体现了深层次的政治、经济变革,而法学和环境学研究方面仅仅被动地反映了改革的成果,缺乏前瞻性的、深层次的研究。目前行政指导实务普遍地存在着行为不够透明、动机不尽纯正、关系尚未理顺、责任不够明确、救济缺乏力度等问题。行政指导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偏低,缺乏定义性、程序性、救济性的明确规定。在理论层面又模糊不清,无法对行政指导提供有效指导;在操作上,除少数领域外,多数行政管理领域尚未形成比较规范的指导制度。环境行政指导法律制度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行政主体往往会以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由而任意行政。
其次,环境行政指导缺少程序控制。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程序实质上是一种引导环境行政指导实现多层次目标的预设轨道。没有程序的公正,必然导致实体的错误。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指导单独立法,也没有国家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关环境保护的部门法也不可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现行环境行政指导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约束,很大的自由裁量性,并导致事实上的法律失控状态。
第三,公众对环境行政指导的参与比较少。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凭单方的意愿就轻率做出了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一项指导行为,应将做出的依据、可行性及预期的效果公之于众,使相对人认识到环境行政指导事项的可行性及可能带来的收益,否则是不会得到相对方的认可的,指导行为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会与相对方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
第四,环境行政指导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对环境行政指导的救济机制亟待完善。环境行政指导存在违法运用、不当运用或出现失误的可能,因而需要加以约束和设定救济办法并有效运作,例如将其纳入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范围。但实际上不但这方面的规定不完备,在某些方面几乎是空白。行政诉讼法中未明确指明行政指导问题。虽然环境行政指导通常以相对方的同意为前提,不具有直接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上后果,但相对方基于听从环境行政主体的指导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应该说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二者有因果关系。[xiv]
第五,推行环境行政指导的利益诱导机制不够健全。环境行政指导的推行除了人们对行政机关专业技能、公信力的认可以外,还需要经济利益因素刺激。但在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实践中,关于利益诱导的规定则相对较少。一方面,环境行政机关只追求环境行政指导的实施,忽视利益诱导机制的建设。另一方面,对于承诺的诱导措施,常常无法兑现,给以后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埋下隐患,不利于行政指导的发展完善。
最后,部分环境行政机关对于运用行政指导的管理方式还不适应,不了解,持观望态度。由于一些行政机关对行政指导不太了解,不能自觉而主动地加以运用甚至不敢采用,甚至仍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很多行政机关迷信法律强制手段,希望迅速达到行政目的,缺乏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技巧、耐心和自信,对包括行政指导在内的非权力强制手段持一种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这种情形严重制约着行政指导措施的采用。
四、环境行政指导制度的完善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环境保护工作承担了巨大的社会责任,建立有灵活、高效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总结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就与不足,借鉴日本等国家环境行政指导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指导制度。
第一,在制定我国《行政程序法》时对行政指导行为作出专门规定。对行政指导的定义、地位、作用、手段、目标、实施主体、实施对象、实施程序、责任、救济、赔偿等,为实施行政指导行为提供必要的一般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程序上体现行政指导程序的公开和公正。同时要明确规定行政指导赖以实施的手段,规范劝告、告诫、说服等相关制度。环境行政指导应遵循行政指导的法定程序。[xv]
第二,环境资源立法应当将环境行政指导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予以明确。我国关于环境资源立法呈现多层次、多侧面的特点,但是还没有将行政指导作为重要制度,予以确认,由此带来人们对于环境行政指导作用的模糊认识。应当通过行政法规以下级别的立法,对环境行政指导作出具体规定,加强环境行政指导的运用。
第三,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指导的决策过程。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指导之前应当鼓励相对人参与决策.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尽可能的为行政指导相对方提供参与行政决策的机会。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只有为相对方提供了参加决策的机会,才能切实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被充分考虑,才能有效地保障其权益。
第四,完善环境行政指导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管理机关因其地位、职能、工作性质、人员素质等特殊性,在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提示制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这对于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选择,保障经济与社会生活健康运行,无疑具有特殊意义。[xvi]
第五,建立健全行政表彰、鼓励、奖励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需要发挥激励因素的作用,对于环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需要从正面加以引导、指导。环境行政机关通过正面表彰、鼓励、奖励等方式(包括非物质激励因素),引导和影响行政相对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这是行政指导的重要手段。行政表彰、鼓励、奖励不仅是单纯的物质利益手段,其中既包括物质激励措施,还包括且应特别注重对精神激励措施的采用,往往是两种激励措施的有机结合。
第六,完善环境行政指导的救济制度。传统上认为环境行政指导须经相对方的同意为条件,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所以环境行政指导是不能获得救济的。但是相对方因为相信指导方而接受指导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行政机关的指导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由于传统理论上对环境行政指导的错误认识,使环境行政指导排斥在救济范围之外。现实生活中,环境行政指导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案例很多。因此,建立环境行政指导救济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当将具有强制力的环境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畴。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和来自外部的法院的司法监督,规范环境行政指导,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总之,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潮流发展的需要,也是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推行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注释:
[i] 王克稳.经济行政法[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232.
[ii] 王连昌、莫于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行政指导》[J].行政法学研究,1994,(1):39.
[iii] 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12.
[iv] 方世荣著.《论具体行政行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203。
[v]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5-148.
[vi] 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原理[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9.16—17.
[vii] [日] 盐野宏著,杨建顺译,姜明安审校.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3-145.
[viii] Larmer,Paul.1994.A Soft-Paths Approch to Land Conservation. High Country News, September5.
[ix]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 Walker, Donald V.H., and Martin E. Zeller, 1985. Promoting Public/Private Initiatives for Preservation . Urban Land, November.
[xi] 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90.
[xii] 日本环境厅.《Illustrated white paper on the environment in Japan》, 1985.
[xiii]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5-307.
[xiv] 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91-193.
附属工程师市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市政工程的施工中,附属工程的工程质量的好坏却是直接影响到市政工程的外观质量和整体质量。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审美观念都是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市政工程不再满足于它的实用性,而是进一步向功能性、美观性、文化性发面发展。一条城市道路不仅要宽阔通畅,更要求其美观大方,给人以一种赏心悦目的美感,通过道路两侧景观的不断变化,反映出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来。在城市中进行游览、休闲活动的人群,大部分的活动空间都是在附属工程上,例如:人行道、步行街、休闲广场等等。这就要求我们的设计、施工人员不仅要搞好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还要加强附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控制,才能给城市的市民一个美丽、畅通的活动场所。
一、附属工程的属性
1、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9)第六章《附属结构物》的界定,附属工程一般指:
(1)道路侧石、路缘石;(2)人行道;(3)收水井、支管;(4)护底、护坡、挡土墙。
2、特点 作为附属工程,其技术含量不高,质量要求比主体工程低,因此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的事项麻痹。其外,附属工程主要靠人工进行操作,劳动强度不大,但事情繁琐复杂,容易造成浪工,一旦管理不善,是最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
二、附属工程的质量通病
1、路牙沿
(1)直顺度达不到要求;
(2)路牙相邻高差偏差较大;
(3)路牙沿相邻块之间间距不均匀,砂浆勾缝不密石饱满;
(4)路牙前后错缝严重;
(5)路牙沿底基层及土基不密实,产生不均匀沉降。
2、人行道
(1)预制板人行道:目前多为彩色、拼装式预制板人行道路面。
a、人行道道板与路亚顶面没接顺;
b、纵横缝不值顺,缝宽大小不一,弯道地段处理不当;
c、盲道上下坡不平滑;
d、人行道道扳平整度,基层压实度达不到要求。
(2)沥青类人行道:沥青类人行道的基层混合料拌合不均匀,产生夹层土现象,使得基层不能形成一定的强度。同时人行道的压实机械的相对薄弱,造成基层压实度达不到要求,以至于沥青混合料人行道铺筑完成后,因基层的不均匀沉降造成沥青路面的不平整。
3、收水井、支管
(1)收水井:是排除路面积水的重要附属工程。主要表现为几何尺寸不符合要求,井的内外粉刷不均匀,与路缘石相交部位没有按要求低于路缘石顶面,起不到收水作用。
(2)支管:支管是连接收水井与排水主干线的管道。其主要表现为管道连接不直顺,管节之间砂浆密封不实。管道沟槽回填不密实。
4、护底护坡挡土墙
(1)护坡、护底:
a、护坡、护底底部土方不密实,产生空鼓、下沉、下滑现象;
b、块石砌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产生通缝;
c、砂浆勾缝不饱满,外部看上去高低不平,甚至右脱落现象。
(2)挡土墙
a、块石挡土墙砌筑砂浆不饱满,外露部分砌体勾缝不密实,出现平整度差、裂缝、空鼓、脱落等现象;
b、块石砌筑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产生通缝;
c、水泥混凝土挡土墙几乎尺寸不符合要求,砼强度达不到设计指标;
d、挡土墙基础没有处理好,产生不均匀沉降。
三、附属工程的施工和质量监控
1、以人为本,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
由于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市政工程在施工水平、技术装备工程质量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而附属工程的施工手段上,由于其空间的局限,技术要求的相对简单,仍然以人工为主,施工质量的好坏与施工人员的素质、技术水平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在附属工程开工前,必须要向有关关施工员进行施工技术、质量要求交底。必要是要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使他们熟悉工艺流程、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才能保证附属股票那个城的施工质量。
2、制订好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
开工前,要根据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对附属工程的施工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例如:目前人行道大多数采用彩色人行道板铺成五彩的人行道,同时为了方便残疾人,还专门设计残疾人通道。因此在制订施工方案时,要把这些因素都要考虑到里面去。特别是弯道部分人行道板铺筑、残疾人通道的安排、彩色道板花纹的设计等等。要做到外观美观大方,又要保证工程质量,还要方便使用。
3、把好施工过程质量关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应主动积极地配合质量检验人员把好工程质量关。及时查验施工质量,特别是关键部位更要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石灰土基层拌和与压实;路牙沿铺设时相邻高差、至顺度、稳定性等的控制;人行道道板铺筑中的纵、横缝控制,平整度控制,铺底砂浆的拌和质量,与路牙顶面高差的控制等;收水井的位置和几何尺寸、内外粉刷质量,支管的至顺度与接口砂浆的密封性;护坡护底的土基压实度、块石的铺砌和勾缝质量;块石挡土墙砌筑的定顺关系,混凝土挡土墙模板的支位牢固与否等等。同时,还要注意施工工艺流程是否按施工方案进行。
4、把好附属工程的材料关
附属工程的主要材料为原材料和预制品。原材料一般同主体工程一道控制采购,只要按要求做好进场材料的检验关,不合格的材料不准进场,是不会出现问题的。而预制品大多数水泥制品厂生产的半成品,还有少部分是施工现场的预制品。例如;路牙(侧石)、沿(平石)、人行道板、收水井井框等,这些预制品的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附属工程的施工质量。路牙(侧石)、沿(平石)预制品的几何尺寸稍有变化,就会对路牙(侧石)、沿(平石)的直顺度、相邻高差、稳定性产生影响,甚至会破坏路牙(侧石)、沿(平石)的整体形象;人行道板的几何尺寸、表面翘曲的变化太大,就会影响到人行道的平整度、纵横缝的直顺度的质量。因此,对预制品的选用,是十分慎重的事情。我市在这方面有过不少经验,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为:注重源头的控制。选择好生产预制品的厂家,同他们一起对预制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预制品的出厂质量。
我市在市区主干道的施工中,注重产品质量和美观,采用大理石料石加工而成的路牙(侧石),青灰色大理石料石加工而成的路沿石(平石)施工的路牙沿工程;采用彩色人行道板拼装图案施工的人行道。整个工程完工后,色彩鲜艳的路牙、人行道再加上宽阔平坦的道路,给人以赏心悦目的感觉。
四、做好附属工程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财政体制 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
进入21世纪以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比较快,各地区出现了许多新的财政体制,并且在全新的财政体制影响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模式也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所以必须对其进行优化。下文将首先分析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分别从多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的论述,之后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现状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直接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开支以及日常的收入,所以在对其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不能随心所欲的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当前财务管理开展的情况,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财政体制改革内容,促进其更好的发展。下文将以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提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基础依据以及保障,必须要全面提升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实用性,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都不够健全,所以必须对其进行完善。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才并不能满足新财务制度改革的要求,部分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所掌握的财务管理工作技能也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相差甚远。而且从目前的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负责培训的员工数量越来越少,并且他们的职位是会受到领导意愿影响的。会计工作人员如果个人素质不够,或者是个人意志力不够坚定,可能会出现各种违规操作的情况。所以必须要提升财务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质量,不断的完善财务管理机制以及人才聘用机制等,这些对行政事业单位未来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二)缺少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如果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度比较弱,可能会衍伸出一系列的问题。会计工作人员不仅要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同时还要接受来自单位、来自社会的评价。在行政事业单位内构件监督管理评价机制,结合一些奖惩措施,可以起到较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性较差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可以为单位的财务管理提供科学化依据。但是从传统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来看,与当前社会发展背景相差较大。新财务体制改革让各单位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能不断的细化,并且一些新技术也在不断融入到其中,影响了财政管理工作方式,并产生了许多新的管理手段。
(四)管理理念落后
传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个人思想都是比较落后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运行情况以及财政情况都出现了一些变化。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情况来看,财政运作规则虽然在短期内部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但是依然要跟着时展的节奏不断对其进行优化。大部分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至今仍然不重视管理条例,并且也没有对新更新的各种条例加以重视,导致新条例无人学习、无人培训。这些问题都会导致会计管理工作人员思想理念难以更新,进而产生知识结构陈旧等问题。
(五)财务不公开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并不能面向全社会公开,甚至于部分监督部门都没有提供真实信息的能力,这种情况会导致出现十分严重的后果。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新财政体制必须要满足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发展的需求,单位就必须要提供出可以满足民众要求的各种材料。行政事业单位要尽量将财务面向社会。传统财务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财务监督部门日常监管力度比较弱,对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强度不足,经常出现专项资金支出、专项资金使用随意等问题,导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最终影响财务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果各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做到财务公开,向公众展示出其内部资金的流动走向,就可以很好的避开这些问题。
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改革方式
(一)行政事业单位新财务管理模式的构建
行政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根据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来开展。想要构建符合当前社会发展情况的财务体制,就必须要打破传统财务管理工作模式。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来说,要先优化内部用人机制,并培养一些符合当前时展情况的人才。老会计也可以参与到培训中,不断优化老会计自身知识结构类型,争取将其职业道德和会计技能技术相互结合。
想要构建全新的财务管理工作模式,还要综合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权利来提升监督力度以及相应的奖惩工作机制,不断对监督行为进行完善。会计工作人员也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严格的要求自身,不断的学习一些新的会计工作知识点,保证会计工作可以正常开展。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构建适合单位内部使用的会计人员奖惩工作机制,可以让一些比较优秀的人员更加积极的投入到日常工作中。还可以利用惩罚等措施,对一些工作不积极或者个人能力不够突出的员工进行处理,起到警示的作用。
(二)优化管理理念
优化管理理念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发展的关键部分,如果没有及时的更新管理理念,必然会导致体系结构实用性不足,所以只有在思想层面以及财务管理层面上彻底的改革,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观念层面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要打破传统管理工作理念,利用一些全新的技术以及软件来实现财务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效率更高,而且信息化水平也比较好。利用新技术来实现财务管理,还可以提升财务核算工作效率,打破传统会计工作核算方式,提升核算功能,最终实现预测一体化目标,让财务管理可以真正的做到系统化。
(三)优化检查力度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盖度关注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环节,所以要不断的优化其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提升检查力度,这些对提升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想要检查财务状况,首先要清晰的掌握各种财务票据制度,如果票据制度并不完善,必然会影响到检查的头绪。票据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开展情况不断的完善票据年检测工作制度以及公开承诺工作制度,明确票据的公示制度。利用各种制度,强行的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票据检查强度,让各种票据可以曝光在纳税人的面前,而且相关的部门在对其进行检查时也比较方便。不仅要完善票据制度,同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票据的金额水平进行检查,避免出现各种的问题,还可以控制票据,减少乱开票据几率,保证资金为民所用。全面提升检查力度,可以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在新财政体制下更好更快的实现财务管理改革,并且还能保证单位的各种款项落到实处,进而保证专款可以专用。
(四)财务预算
传统财务预算管理,比较关注管理环节,对预算环节并不是十分关心。但是预算对财务管理起到的作用实际上是十分重要的,在财务管理各个环节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可以通过预算的方式来提升其准确性。根据预算金额来申请各种项目活动款项,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做到专款专用,还能够掌握企业项目资金的实际走向,保证行政事业单位钱款流动性以及财务资金运行有效性。
三、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不仅会影响到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质量,同时还会影响到国家财政预算,所以要构建符合当前时展的新财务管理工作模式,并更新财务管理工作理念,全面提升检查力度,关注财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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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这个发展过程推动着政府不断变化和发展,政府形态也在不断转型。政府由建国初期的政权建设型,转为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建设型,再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公共服务型转换。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开始创建的标志。
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在于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重要的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不仅在于政府应当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更重要的在于政府要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不仅涉及政府机构的调整,而在于实现“政府再造”和推进政府的“自身革命”。
在服务型政府定位的基础上,政府的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要根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和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特点,分别采取针对性的实施模式。目前理论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笼统地讲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实行市场化、社会化。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一是因为政府的强制性管理服务和自然垄断性管理服务,是不宜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否则容易导致政府和垄断经营谋取暴利。二是因为持上述观点者片面地理解了当代西方国家实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特别是错误地理解了以美国为代表实行的“企业家政府”改革,把政府当成企业,用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作为经营手段,以获取利润。三是因为当前我国政府改革中存在财政支出困难,于是某些人便冠以借鉴西方行政改革之名,将政府执法权力进行市场化和社会化运作,一方面解决财政困难,另一方面将政府自身责任推给个人。
对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实施方式的选择,要首先考虑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原则定位。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政府应该是在支持和保障市场经济自主运行的基础上,对市场的失效或者失调部分进行调节,而不能替代市场的作用。第二,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监管,一方面严格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积极维护和保障正常合法的市场行为。第三,政府依法管理社会,而不是要主宰社会。政府要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充分实现公民自治。政府只有在社会不平衡,社会不稳定,市场主体和个人(家庭)无法解决问题包括市场主体及主体之间、个人及个人之间出现矛盾或困难无法自我解决时,才出面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政府主要职能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事务,一方面不能干预“私人”事务即个人(家庭)、市场主体(企业)自我能够解决的事务,另一方面不能把“公共事务”推向社会、个人。在此定位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方式和途径,可以实行“四化”:即服务全面法治化、强制服务无偿化、服务有限市场化和服务部分社会化。
1 服务全面法治化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法治化,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战略的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政府的公共服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章提供的,都必须有法可依。2004年4月我国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要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政府公共服务全面法治化。从法治化的程序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依法合法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政府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程序正当服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具有强制性的管理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之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3)权责统一服务。政府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4)诚实守信服务。政府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5)高效便民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总之,政府要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的法治化建设,要通过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建构,为公共服务提供法制保障。
2 强制服务无偿化
由于政府公共服务从性质上划分属于非排他性、非竞争性、非营利性等特征,但从方式上划分还可以分强制性与自愿性、不可选择性与可选择性、直接有偿性与间接有偿性等特点,其中具有强制性、不可选择性、间接有偿性特点的“公共服务”,属于约束性的“公共服务”,其他的属于交易性的“公共服务”。约束性“公共服务”包括以强制力作后盾所开展的公共服务诸如国防、治安、社会稳定等服务,以及只有政府才能行使的服务诸如行政许可等。
政府约束性或强制性的公共服务不能实行收费服务,或直接收费服务,而应该无偿服务,政府所需要的成本支出,由政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如果政府的强制性公共服务诸如公共治安、刑事案件侦破等服务,或者只有政府才能行使的服务诸如政府许可性盖章、办证等服务,都实行收费服务,或直接收费,或设一个特许公司间接收费等,就容易产生“权力产业化”、以权谋利甚至等严重问题。
3 服务有限市场化
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是在公共部门中引入市场机制,要通过招投标、合同承包、特许经营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是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有限的。因为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
我们认为,政府公共服务中具有“非强制性、可选择性”、可替代性的公共服务,就可以采取市场化,例如垃圾回收、卫生清扫、部分社会保障等服务。但是具有强制性、不可选择性,不可替代性的公共服务,则应由政府提供,不能实行市场化,例如国防、外交、公共治安等服务。因此,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类型和程度,要根据政府公共服务的具体性质和类别进行选择。
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承包。政府通过合同形式将政府公共服务某些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承包给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由这些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公众提供服务,政府按照承包合同给承包单位以财政支持,或政府根据承包服务项目的实际成本测算服务收费标准,给予承包单位按标准进行收费服务。由于政府发包项目是一定的,而承包单位数量是众多的,因此承包单位要想获得承包权,就必须降低成本,同时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都会提高。
(2)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契约承租形式。特许经营的范围一般界定在自然行业,涉及国家安全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行业,政府通过对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等进行规定,确保经营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特许经营公共服务可以进行收费,但政府一定要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制定特许经营收费服务标准,只有这样才符合政府特许经营公共服务的本质要求。政府切忌与特许单位同流合污,把消费者作为获取高额利益的榨取对象,政府从特许单位获得高额税收,特许单位从消费者身上获得高额利润,这样违背了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本质,也背离了特许经营项目具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特征。一般认为,适合于特许经营的服务项目有电力、天然气、自来水、污水处理、废物转化为能源的装置、电信服务、港口、飞机场、道路、桥梁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
(3)凭单制。
凭单制是指围绕特定的公共物品而对特定消费群体实施的补贴。对某些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同时具有较强的竞争性或较强的消费选择性的服务,政府不直接进行生产和公共服务,而由私营部门或第三部门进行生产和服务,政府根据公共服务责任和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可以自由使用的“服务”,即政府部门发放一种“服务券”,消费者持“服务券”到特定市场进行自由消费。如政府发放教育券,补贴给特定的消费群体,他们再拿这些“教育券”到公立学校或私立学校购买所需要的特定教育公共服务。
(4)参照竞争式。
当直接竞争或来自替代品生产者的竞争不起作用时,通过与其他地区的同行业的业绩进行比较对比,形成一种压力,同样一种公共服务,为什么别人服务很好,我们做得不好,这就体现一种竞争。以城市自来水行业为例,因为各个自来水公司经营范围通常都局限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局部垄断依然存在。参照竞争式实际上对自来水的零售价格进行比较参照,各公司的零售价格的上限取决于所有公司的平均单位成本,而不是本公司先前的运营成本,或自定的成本,避免其凭借垄断性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5)内部竞争制。
政府公共服务中,有一些自然垄断行业无法引入行业系统外的力量与其竞争,或者引入行业系统外的力量可能导致不效率,因此应该在其行业系统内部放松规制,引入竞争,通过行业内部竞争,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例如,我国政府对民航运输业实行一定的竞争机制,使政府航空公共服务机制由政府垄断向市场竞争转变,民航运输业的效率得到了大大的提高。
4 服务部分社会化
服务的社会化,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各种社会民间组织参与兴办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服务社会化的主要核心是社会民间组织和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服务,因此社会民间组织和力量不可能完成全部公共服务,或代替政府等其他组织完成公共服务,所以,公共服务社会化只能是部分社会化,即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和供给方式的多样化。如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图书出版等公益性很强的公共服务,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社会力量同时“经营”,政府重点办好一些重点大学、基础科研、重点图书馆和出版社,除此之外,由社会力量和私人组织根据市场需求投资经办,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和引导,对其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监督评估。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轮岗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指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要用好、用活人才,建立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完善评价这个指挥棒,打通人才流动、使用、发挥作用中的体制机制障碍。”
现阶段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存在机制障碍、活力不足、管理效能偏低等问题,作为可以用好、用活人才的管理机制,轮岗制有利于促进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流动、使用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实行轮岗制的迫切性
1.职业倦怠存在
所谓职业倦怠(H.J.Freudenberger, 1974),是指工作强度过高并且无视个人需要所引起的疲惫不堪的状态,职业倦怠容易发生在医疗护理、教育等与人打交道的行业中。
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每天都面临大量的重复性工作。工作单调枯燥、压力大、强度大且待遇不高,极易消磨他们的工作热忱。再加之职业发展空间较小等原因,就会诱使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产生职业倦怠,导致他们在身体和精神上出现诸多不良表现。如身体方面诸如疲劳、免疫力降低、失眠等;精神方面诸如缺乏活力、态度消极、情绪急躁、不耐烦、经常抱怨等。
2.主观能动性发挥不足
马克思认为,人类异化的本质在于作为主体的人被异己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所控制,失去了自身的能有浴S捎诖嬖谔逯坪突制问题等原因,高校基层党政管理工作单一、烦琐而又复杂,往往耗费很大的精力却难以取得理想的成绩,基层党政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时常会因此受到打击,意志也会慢慢消磨掉;同时他们升职的渠道却相对闭塞,晋升门槛相对过高,导致绝大多数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长期处于科级以下管理岗位,自我的人生价值难以实现。工作内容长期处于固化和流水线作业状态,这就很有可能会慢慢丧失工作时的主观能动性而处于被动的机械式应付状态。
3.复合型人才渐缺
现代社会越来越需要复合型人才,孔子就主张“君子不器”,意思是说君子不能像器具那样只具有某一方面的用途和才干,而应当“一专多能”。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由于都是专职工作人员,往往对其本职工作非常熟练,是这一方面的“专才”;但对于非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内容缺乏主动学习的热情,只“专”不“通”。这种“专才”同时也带来了管理风险,由于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都只管理自己的“分内工作”,慢慢就会形成业务资源垄断,该岗位一旦出现空缺,其他人很难及时有效地予以弥补,这就会给高校管理带来风险隐患。
4.不公不平,存有不满情绪
“不患寡而患不均”,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分布在高校的各个学院、部门,从事着不同岗位的工作,在工作强度、薪金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不均衡。
在工作强度方面:各自工作内容存在难度差别,有的工作烦琐复杂,耗费大量的精力;有的工作则相对较为宽松。薪金待遇方面:同一岗位的不同学院、部门之间存在收入差距,有的学院职工福利相对较好。个人发展方面:高校各学院、部门间由于彼此掌握的资源不均,会影响基层党政管理人员的个人发展。这些都会造成他们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彼此间的矛盾加深。
5.横向协作能力较差
现代管理中越来越重视各部门成员间的横向协作。横向协作可以节约劳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在尽量少的劳动时间里创造尽量多的物质财富”。而在高校基层党政管理工作中,横向协作却能力相对较差。各个学院、部门之间各负其责,相对独立,易造成“扯皮”或“踢皮球”现象,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
另外,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基本上都忙于处理自己的本职工作,不会过多关注其他同事的工作进度,缺乏横向联系和了解,彼此间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三、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实行轮岗制的理论意义
1.轮岗制可以缓解职业倦怠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一方面,轮岗制可以打破高校基层党政管理岗位之间的稳定状态,激发“鲶鱼效应”,让基层党政管理人员在不同岗位之间流动,增强新鲜感和活力。另一方面,“塞翁失马,焉知非福”,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在不同岗位轮换,可以促进其多方位、多角度思考,学会欣赏自己和善待他人,聚集“正能量”,即使遇到挫折,也能适时地自我安慰,并很快走出阴影。
2.轮岗制可以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促进自我人生价值的实现
“树挪死,人挪活”,一方面,由轮岗制带来的全新的岗位工作环境、工作内容和人际关系可以给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带来一种新鲜感,能够激发工作热情,促进其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轮岗制可以使高校基层党政管理人员更多地接触到不同的工作内容,从而开拓其视野,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自身素养,为更好地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做好准备。
3.轮岗制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的最高目标和根本价值取向,马克思将其称为“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高校基层党政管理队伍实行轮岗制可以促进“专才”转化为“通才”,提高人才质量和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通过轮岗锻炼,“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这将有助于培养具备较强协调能力与专业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岗位需求,同时也可为个人未来的职业发展拓宽渠道。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 以人为本
城市管理与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矛盾多发、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敏感领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载体,是保证城市机体有序运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正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人为本,努力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和谐氛围。
一、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一界定充分揭示了和谐社会的内涵,为我国各个领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指明了行动的方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肩负着解决冲突与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良好秩序、落实行政法治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在于提高市民城市意识和整体素质,为居民提供整洁有序的生活居住环境,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团结互助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
(二)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也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生命线。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切实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模式,杜绝人情执法、关系执法、野蛮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全面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才能体现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管理理念,树立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
(三)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是适应城市全面快速发展的需要。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深入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城市环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一个城市的 “脸面”,是展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扇“窗口”,是树立对外形象的一张“名片”,只有把城市管理抓上去,把环境做优、做美,才能吸引更多的海内外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引进更多的资金、人才、技术,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影响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制约因素
新形势下,城市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城市管理工作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着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城市管理意识不强,为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带来观念上的制约。目前,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观念;仍存在突击式的管理模式;仍缺乏对城市管理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不足,全社会和谐共管的良性互动局面有待形成。
(二)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为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带来体制上的障碍。城市管理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存在难以有效协调职能部门的实际困难,对城市管理效果难以形成统一的考核、验收标准,难以形成统一的工作力度和工作步调,有时职能部门之间互相扯皮、推诿责任,一定程度给城市管理带来了被动。
(三)市民的城市管理意识薄弱,增加了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艰巨性。市民自我管理意识欠缺,违法后还蛮不讲理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工、外来工和失业人员等要融入现代化城市文明,仍需要一个素质逐步提高的过程。
(四)城管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影响了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进程。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任务越来越重,部分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换位思考,需进一步增强人性化管理意识;城市管理专业人才匮乏;城管执法文化亟待构建。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不文明。部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尤其是协管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执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和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激化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冲突。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环境的特殊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不可避免的处于诸多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决定了其面临的执法环境比其他执法主体都更为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是其涉及的所有矛盾中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确实有权力和责任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其从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执法对象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生存不得不从事“违法”活动,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不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城管执法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使其始终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不足的致命缺陷。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城市管理理念落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的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这种一元化的城市管理理念在城管执法中的体现就是:政府是城管执法的唯一主体。这种以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一主体的城管执法模式,在实际执行中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他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使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二者之间缺乏一种矛盾缓冲机制,逐渐导致了今天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
四、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谐氛围的对策与建议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必须解放思想,迎难而上,有所作为,切实增强服务城市建设、保障城市管理的责任意识,要扎扎实实抓好“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教育,切实把城管执法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来思考,放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来建设,以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和谐进步提供良好环境。
(一)要在统筹城乡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谋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使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的各种矛盾,摆在了城市管理者的面前。城乡统筹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涉及整个社会管理构架的重组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我们必须跳出传统思维方式,科学认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既要维护好城市环境,又要保障各种人群的根本利益。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心悦诚服、对处理结果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要突出长效管理,把城市管理的重点放在建立长效机制上,变突击查处为经常服务,变政府部门单一型管理为全民参与型管理,使城管执法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为例。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公民的所有权利中,生存权是最重要的。在经济条件没有那么发达的情况下,重视人的基本权利比城市的整洁更加重要。因此,采取更加宽容的、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是一种更加理性的选择。其次,从一元治理转向多元治理。城市是人民的城市,“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不应只是一句口号,它更应该体现在政府的城管理念和具体政策中。因此,必须改变政府长久以来以控制性管理为主的思维方式和城管执法单一主体的状况,使企业、公众和各类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城市管理中,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实现城管执法领域里的“善治”。
(三)具体制度上需要体现执法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首先,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执法相对人谋求出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责任,只要政策引导得当,城管执法相对人也会选择合作而非对立的方式。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为这些分散在城市中的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使商贩们有了合法的经营场所。其次,建立城管执法重大案件听证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以及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利益。
(四)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城管执法,不仅可以直接分担和减少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量,而且相对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组织更接近社会基层,更能为民众特别是弱势社会群体服务。目前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城管执法志愿者组织。城管执法志愿组织的壮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管执法工作任务繁重、人力不够、经费紧缺的现状。二是推进城管执法的社区化。随着传统“个人―单位―国家”管理模式的削弱,“单位制”在城市管理中的地位逐渐消失,城市居民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其所在社区发生紧密的联系,城市社区因此成了社会整合的重要依托和载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依赖于社区里各类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来推进城管执法社区化的实质,就是让社区中的非政府组织和居民以主体姿态参与到城管执法中。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对那些为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群体服务的公益性非政府组织,政府要给予政策倾斜;开辟非政府组织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渠道,促进居民自治格局的形成; 通过与高校合作开设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社区内非政府组织的人才建设。
(五)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具体标准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执法相对人更大的认同,使其在与其他部门协调的过程中能有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六)要在改善民生、构建和谐中体现城管执法的文明素养。中央强调,经济发展要坚持好字当先,要更加重视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要逐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建设文明城管,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是时代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新要求。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并将其体现在一系列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利益的政策举措上,体现在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上。确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要服务,执法必须服务”的执法理念,必须坚持服务在先的原则,把方便市民、服务市民、造福市民作为基本职责,力求“服务、管理、执法”的有机统一。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决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换取城市发展,特别要注意急人所急,帮人所难,在维护环境秩序的同时,兼顾好群众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七)要在信息化建设中研究城管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最佳途径。目前,数字化已引入城市管理,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了全新的发展空间,促进了政府管理模式由传统的管制型向以高效、务实、透明、廉政为特征的服务型转变。这不仅充分体现了“精细化、网格化、信息化、人性化”的现代管理理念,也为实现城市管理模式创新奠定了技术基础。推进城市管理网格化,是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是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监督政府的重要平台。城管执法一定要牢牢把握住时代的脉搏,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破除陈旧落后的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积极引入和创新以建立数字化城管为平台的执法体系,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