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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的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12 09:15: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征收的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收征收的方式

第1篇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营业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营业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第2篇

    关键词:房产税;房地产市场;社会公平;宏观调控;监管

    2011 年2 月,备受争议的房产税在重庆、上海开始征收。至此,关于房产税的种种猜测画上了句号。然而关于房产税的影响从始至终就没有停息过,对其功过利弊,见仁见智。支持者认为,实施房产税可以有效的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挤压房地产泡沫、实现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这也是国家推出房产税的初衷,有的人甚至把他作为国家调控房市继加息、限购之后的“最后一招”,是解决与规范房地产健康发展、维护民生的“治本之策”。

    那么,房产税真果真是如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的“灵丹妙药”?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是一分为二的,房产税的开征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许多消极影响也是必须重视的。

    一、对房价和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的消极影响

    一种观点认为,开征房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产的保有成本,从而减少房屋的空置率,打击与抑制对住房的投机性需求,稳定了人们的预期,可以有效缓解供求矛盾,最终达到抑制房价上涨、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均衡和健康发展之目的。在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及房市也可能会产生消极影响。

    众所周知,商品价格的取决于市场供求,是买卖双方竞争的结果。我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的不均衡状态。从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供求矛盾有可能加剧。从需求角度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作为生活水平重要标志的住房,人们对其需求将日益增加。从当前引发房价上涨的因素来看,对房屋的投资性需求也将有所增加。由于金融、资本市场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储蓄存款作为主要的投资方式,相对于高物价实际利率为负;而股市又是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中,许多2007 年入市的资金现在仍未“解套”。房地产就目前来讲是公认的相对风险较小而收益很高的“暴利行业”。正是在这种预期的驱使下,大量资本源源不断的涌入到这个黑洞中,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均未奏效就是鲜明的例证,各地“地王”频现就是最好的说明。前期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实施的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对拉动房地产的需求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再从供给角度来看,按照传统经济理论土地的供给是一定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使用,城市可用地是绝对减少的。这样,供不应求的格局将更加突出。

    在这样一种供求失衡的格局中,房地产税的实行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对突出矛盾。首先它并不能有效抑制对房地产的需求,特别是有效打击抑制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以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为例看,当前全国住房的市值以百万亿计,而所征收的房产税款只有区区十亿多,这样的税制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对于一种“暴利”的投机更起不到任何的有效的制约。

    有人还担心,此番政府开征房产税又会成为开发商提高房价的借口。由于房产税是在流通或者交易中征收的税种,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供求失衡的状态下,发地产商会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房产税转嫁到普通民众身上。这无疑会推高房价,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还有部分经济学家敏锐的看到,由于房产税的实行,会推高房租价格。这对于当前国家通过廉租住房解决房价上涨和低收入者住房的政策是相悖的。

    二、对社会公平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支持者认为,房产税的开征作为一种社会收入再分配,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然而,这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房产税的开征最终也可能不利于社会的公平。

    以上海房产税征收方案为例,明显的特点是只对增量征收,而不对存量征收,即只对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而不管在征收之前有几套房、有多大面积。这样的方式承认了现有社会不公平的合理性,是对既得利益者的偏袒。许多学者指出,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最大亵渎”,是对新购房者的惩罚,根本无法降低住房的空置率。 

这势必会迫使更多的购房者和投机者在政策实施前出现集中交易的行为,现实也证实了人们的这种担心。

    宏观政策的实施要兼顾经济效率与公平,但在不同时期又要有所侧重。就目前来看,国家政策的导向是在保证经济稳步发展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也即在“把蛋糕做大”的同时力求“把蛋糕分好”。而社会公平从一个侧面来说就是要合理确定分配政策,处理好国家和居民的利益关系。在国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问题是过分注重国家,突出表现为国家财政收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而居民收入的增速则低于经济增长速度,这是社会分配不合理的一个方面表现,使得人民未能真正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经济发展不一致。国家为扭转这一格局,采取种种措施在国民收入分配时提高居民收入所占的比重,刚出炉的“十二五”规划提出由原来的“国强”到现在更加注重“民富”。而在人民普遍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形下开征房产税,无异于政府与民争利,减少居民收入,使得本就已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

    再从房产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来看,能否真正有利于社会公平也是很值得怀疑的。正如《人民日报》(2011.01.17)撰文指出的,房产税可能会误伤中低收入家庭。主要是因为房产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不是依据个人的所得或营业额来征收,而是依据房屋估价这种不动产来缴纳的。对于非营业性住房来讲,不动产是不能直接变现的,这就需要人们用其他收入来缴纳房产税,这对于挣钱能力较弱的中低收入者来讲无形之中增加了一笔不小的负担,而对于挣钱能力较强的高收入者或者是可以赚取高额利润的投机商而言影响则甚微,对于无房的中低收入者而言,这无疑是雪上加霜。这显而易见是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经济学家郎咸平把房产税看作是“从民众身上割肉”,不仅没有法理依据,也有损社会公平,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极易产生腐败。

    三、房产税实施的相关配套措施尚未完善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一是关于房产税的合法性问题。税收具有法制性和固定性,“有税必有法”,任何税收征管及其变化,都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税收行为以调整税收关系,这样税收才具有合法性。而从目前来看,房产税并未有一部真正有效力的、成文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与规范,即使是作为试点,也应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否则依法治国就会只成为一句口号。

    二是评估机制不健全,使得在房产税在试行过程中实际操作受到了制约。税基的确定对于税收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为它直接决定着纳税的多少、居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房产税来讲,涉及到对房产的估价、面积的测量等。而目前我国独立的、富有资质的评审机构严重匮乏,从属于政府的评审机构作为利益相关方,会影响到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普遍认为的可行方案是依据市场价格估价,然而市场价格一方面经常变化,另一方面又会由于区域差别大,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制度保证,这一措施的出台又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逃避税行为。在实施房产税的地方已经出现了隐匿个人房产、虚假过户和假离婚的事情,以期达到逃避税行为,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不少,而目前的法律制度又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总之,对于房产税实施的消极影响必须有全面而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为解决民生、实现社会公平,对个人住宅开征房产税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决不能因噎废食,因为有困难和消极作用的存在就裹足不前;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房产税影响面广、意义重大,必须审慎对待。要把握适当的时机,采取正确的措施以趋利避害。这就需要国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发展生产,增加人民收入,通过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稳步推进,才能达到调控目标,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刘维新.开征物业税提出的背景及对房地产开发与消费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4,(5):3-6.

[2]吴立范.物业税的4个关键问题[j].城市开发,2007,(19).

[3]俞文源.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分析及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08,(01).

[4]江培忠.物业税的开征与房地产市场[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8,(01).

[5]韩颜良,张涛.试论房产税计缴的几个关键点[j].科技信息,2009,(25).

[6]宋哲,李天剑.房产税的改革与影响分析[j].科技信息,2010,(24).

[7]李梦娟.物业税设计的若干基本问题[j].税务研究,2010,(04).

第3篇

关键词:蒸汽;凝结水;热电厂;水处理

蒸汽广泛应用于电力、供热、石油、化工、制药、冶金、食品、纺织、印染、建材等国民经济行业,是现代人类生产生活中的一种主要二次能源。有数据表明,目前我国蒸汽供热系统的热能平均利用效率只有30%左右,节能潜力约为8000万吨标准煤。因此,节能降耗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长期以来,人们比较注重锅炉的节能,而对同属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系统却重视不够。蒸汽在用汽设备中放出汽化潜热后,变为饱和凝结水。该凝结水的热量与凝结水的压力和温度成正比,可占蒸汽总热量的20%、30%。所以凝结水的回收利用是蒸汽供热系统节能的一项主要措施。但是,对于负责提供区域工业蒸汽的热电厂,由于电站锅炉对给水的品质要求比较高,所以要想安全可靠的回收利用凝结水,必须有可靠的凝结水处理系统。因此,蒸汽凝结水处理系统是热电厂供热蒸汽凝结水回收的关键环节,必须予以高度地重视。

1 热电厂供热蒸汽凝结水的品质

蒸汽在换热设备中转换成凝结水,应该是品质良好的蒸馏水。这与实际热电厂回收的凝结水品质有很大出入,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1 空气

蒸汽系统停运后,残存在系统中的蒸汽冷凝成凝结水,体积减小,在系统中造成负压或真空,所以大量的空气从漏气处进入系统。

1.2 二氧化碳

凝结水中的CO2主要是由于锅炉水中含有的碳酸盐或重碳酸盐在炉内压力和温度的作用下分解产生的。其化学反应式如下:

Na2CO3+H2O=NaOH+NaHCO3

NaHCO3=NaOH+CO2

1.3 氧化铁、氢氧化铁及碳酸氢亚铁

从锅炉出来的蒸汽都携带有一定量的水滴,使蒸汽在凝结后呈碱性。因而,凝结水可以迅速溶解沿途管道和设备中的铁锈(氧化铁)。凝结水中的氧和二氧化碳也同时引起了管道和设备的腐蚀,同管道和设备中的铁反应,生成了氢氧化铁、氧化铁、碳酸氢亚铁。因此,造成凝水悬浮物和铁离子超标。

1.4 油污

如果热用户使用蒸汽原动机、汽锤等动力设备,则凝结水有可能被油污弄脏。

1.5 其它杂质

主要是热用户的换热设备存在泄漏点,使蒸汽或凝结水同热用户的原料、半成品或热媒接触造成了凝结水污染。新安装的蒸汽或凝结水管路没有进行认真的冲洗和吹扫,也是造成其它杂质进入凝结水系统的原因。

由于,热电厂的凝结水可能含有以上杂质,因此对热电厂回收利用的凝结水进行监测和处理是必需的。

2 热电厂凝结水的预处理

由于凝结水内含有悬浮物等杂质,为了降低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的负担,必须对凝结水采取预处理。

2.1 过滤器

主要用于除去系统中的悬浮物,对汽包炉的热电厂常用的有覆盖过滤器、滤芯式过滤器、电磁过滤器、由阳树脂填充的过滤器以及近几年出现的自清洗过滤器等。其中,覆盖式过滤器中的复合双层膜过滤器采用具有微孔(吸附能力很强)、化学稳定性好的粉状物。通过机械阻留、吸附、重叠、架桥作用,对凝结水杂质进行去除。该设备的除油率>90%,除铁滤>80%,并有操作简单、可靠、耐高温(最高可达120℃)、占地面积小和运行成本低等优点。

在确定过滤器型式之前,要对各热用户的用热工艺做充分调查,做到有的放矢。如果凝结水的含油量不高的情况下,自清洗过滤器是很好的选择。

2.2 换热器

凝结水温度一般都在80℃以上,而用于凝结水精处理的树脂耐温则多在80℃以下。为了保护树脂、回收凝结水余热,应采用换热器将凝结水中的热量传递给去除氧器的系统补充的除盐水。换热器可采用板式、列管式。

2.3 缓冲水箱

由于凝结水流量存在一定的波动性,因而采用缓冲水箱配合变频凝结水泵来调控给精处理系统的流量,从而保证了通过混床的凝结水流速,解决了瞬时流量大于处理量为用户系统造成的波动。

3 热电厂凝结水的精处理

混床是热电厂凝结水精处理的主要设备。在混床前还应设置一级保安过滤器,以防系统故障。

3.1 混床流速

混床流速的选择要兼顾混床截污能力、离子交换情况和树脂的老化磨损问题。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混床的运行流速一般x用80-120m/h。在此流速下,大孔树脂的寿命为5-8年。

3.2 混床树脂

凝结水混床一般选用大颗粒的大孔径树脂。但树脂的颗径越大,其离子交换反应的速度就越低。因此,树脂的选择要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3.2.1 树脂粒度

通常阳树脂颗径为0.67-0.99mm,阴树脂的颗径为0.54-0.99mm。大于1mm的粗颗粒效果不好。对阳树脂中细颗粒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否则会造成分离困难。对阴树脂中的细颗粒比例不必控制,因为它对去除悬浮物有利。

3.2.2 树脂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耐磨性好、不易破碎。

3.2.3 阴阳树脂混合比例

(1)对于H/OH型混床阴阳树脂比例为1:2。

(2)对于NH4/OH型混床,当冷却水为淡水时,阴阳树脂的比例为1:1;当冷却水为海水时,阴阳树脂比例为3:2。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税;实施;经济发展;影响

要分析房产税的影响首先必须了解什么是房产税,为什么要开征房产税,以及房产税如何征收。

1 房产税的基本概念及其目的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性质上看,房产税属于保有税,即针对不动产保有行为的一种征纳。

从房产税所具有的特性来看,房产税具有两个目的:一、有利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集房产税可以为地方政府筹集市政建设资金。二、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市场的工具之一,可以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 房产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30%) ×1.2%

第二、按租金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l2%)

2.1 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2.2 租金收入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它的实施关系着整个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房产税的开征也有力地影响着社会公平。

3 征收房产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3.1 在短期内,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必将抑制商品房的投资和投机需求

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试点征房产税开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总结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提出逐步在全国推开的改革方案。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这必将影响部分购房者投资房产的意愿,甚至开始抛出投资投机性住房。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无论是自住房购买者还是投资者都会更加谨慎。未征收房产税前,住房持有成本低,很多买得起房的人都会多买房子囤起来,等房价高的时候再卖出去。征收房产税后,住房持有成本增加,购房者就会考虑到可能承担的风险,很多人在买房时就会量力而行,在房产投资上也更加谨慎。

3.2 征收房地产税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

虽然国家为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抑制商品房的投资,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国家加大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步伐,所以,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并不会影响房地产业的发展,恰恰相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不仅会加快稳妥的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而且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

3.3 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将加大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差距,从而影响到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我国由于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存在差距,各地区房地产销售价格有显著差异,基本趋势是越发达地区房价越高,地方政府征收的房地产税就越多,课税GDP增加更加明显,这将加大地区间税收分配差距,影响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因此,我认为房产税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的税率征收。

4 征收房产税对社会公平的影响

从房产税征收的对象来说,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是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提高,但收入分配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房产税是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二是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对居民住房消费进行正确引导。在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通过增加住房持有成本,可以引导购房者理性地选择居住面积适当的住房,从而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转贴于

住房是居民财产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居民的财富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当期收入、动产和不动产。房地产差不多占了资产总额的一半。众所周知,有钱的人住的房子大,理应多交税,穷人住的房子小,甚至没有房子,他们理应少交税或者不交税。

近年来房价暴涨,住宅的价值也随之攀高,户型越大涨得越快。如果没有相应的税种,贫富差距可能会越来越大。向房地产衍生的资产性收入征税是完全合理的。

当前,中国的贫富差距居高不下。根据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报告2006》提供的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的测量指标,在127个国家里,中国与几个拉美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95位。收入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国的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国家。亚洲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两个国家的不平等程度高于中国。非常遗憾,中国被列入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近年来贫富差距非但没有缩小,还在继续加大,这说明我们的税制亟待改革,其中房产税缺位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开征房产税的目的恰恰就是要帮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开征房产税提高地方政府转移支付和改善公共福利设施的能力,缩小贫富差距。此外,征收房产税还可以让广大民众分享房地产(包括土地)升值的好处,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

第5篇

关键词:最优商品税 最优所得税 中国税制

一、最优税收理论的基本思想和方法

谈及最优税收理论,首先要对“什么是最优税收”进行概念上的界定。历史上诸多经济学家对税收制度的理想特征的看法中,倍受关注的当数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平等、确定、便利、最少征收成本四原则,以及瓦格纳在其《财政学》中提出的四项九目原则等等(1)。而对当代经济学家来说,由于效率与公平问题业已成为经济学探讨中的两大主题,因此,理想的税收政策通常都是在马斯格雷夫(2)所提出的三大标准的框架内,即:(1)税收公平标准(尽管公平对不同的人来说意义各不相同);(2)最小行政成本标准;(3)最小负激励效应标准,即税收效率标准。

困难在于,对一个特定的税种或某个税收政策建议来说,往往只能满足其中的某一标准而无法满足其他标准。比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易于满足税收公平标准,却会对劳动供给产生负激励;增值税总体上对劳动供给不会产生负激励,但却很难符合税收公平标准。

最优税收理论文献对最优税收评价的基本方法是,借助现代经济分析方法,运用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的概念,在赋予各个标准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统一于惟一的标准之中。

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人效用的高低,以及这些效用的平等分配程度。一般假定,当效用的不平等程度递增时,社会福利下降。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福利可以反映税收公平的思想,即导致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税收是公平的。因此,最大化社会福利蕴含了税收公平标准。

就税收行政成本最小化标准来说,较高的税收行政成本意味着更多的税收收入用在政府服务方面,从而使个人效用和社会福利降低。同样,就最小负效应激励标准来说,如负效应激励大,工作积极性就会减弱就会扭曲经济,使人们的效用水平和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于是,马斯格雷夫意义上的最优税制的三大标准就可以转化为社会福利的不同侧面,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用统一的标准加以比较和衡量,也就是说,能够带来最大社会福利水平的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以上便是最优税收理论的主要思想之一。由于很难将税率与税收行政成本之间的关系加以模型化,所以上述思想并非总是贯彻始终。经济学家们往往在其分析中忽略税收行政成本问题,多把最优税收理解成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税收。然而,忽略税收行政成本的最优税收理论毕竟是一个重大的缺陷。(3)

二、最优商品税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现代分析最早起源于拉姆齐(ramsey,1927)的创造性贡献。根据对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单一家庭经济的分析考察,拉姆齐指出:最优税制应当使对每种商品的补偿需求均以税前状态的同等比例下降为标准。这是拉姆齐法则的标准阐述。通过对用来推导拉姆齐法则的经济施加进一步的约束,即假定课税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价格效应,鲍莫尔和布莱德福特(baumol and bradford,1970)推导出逆弹性法则:比例税率应当与课税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一法则的政策含义是十分明显的,即生活必需品(因为它们的需求价格弹性很低)应当课以高税,而对奢侈品则课以轻税。但这样一来,就暴露了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它忽略了收入分配具有内在的不公平性。

为改变拉姆齐法则置分配公平于不顾的境地,理所当然应当对其加以适当的纠正。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率先在最优商品税率决定中引入公平方面的考虑,并且将拉姆齐法则中的单个家庭经济扩展至多个家庭经济中。他们指出:在需求独立的情况下,一种商品的最优税率不仅取决于其需求价格的逆弹性,而且取决于它的收入弹性。这意味着,对许多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较低的商品来说,应当将实行高税率的分配不公问题和实行低税率的效率损失问题进行比较,最有意义的改变应当是使那些主要由穷人消费的商品数量减少的比例比平均水平低。或者说,基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无论弹性是否很高也应确定一个较高的税率;而对低收入阶层尤其偏好的商品即便弹性很低也应确定一个较低的税率(4)。

值得重视的是,对拉姆齐法则的修正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那些既非富人也非穷人特别偏好的商品,仍可以遵循拉姆齐法则行事。其次,尽管有人辩称商品税无须承担收入分配职能,收入分配问题只应由所得税解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上,出于显示身份、自尊、习俗等多方面的原因,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不少收入弹性高而价格弹性低的商品(如钻石、名画、豪宅等)这就提供了通过对这些商品课税以改进收入分配的可能性。

近年来,有关最优税收的研究开始出现一种把理论分析应用于实际数据的趋向。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税收规则仅仅表明了最优税收结构的一般情形,它们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其次,税收理论分析的目的在于提供实际政策建议,为此,税收规则必须能够运用于数值分析,最终的最优税收值应可以计算。最优税率的数值分析体现了执行上述计划在技术方面取得的进展。

目前有关最优商品税的数值分析仍处于起步阶段,所做的工作集中在针对数目较少的商品组别的分析上,而且还没有哪种数值分析的答案能够完全推广到一般的情形。从已有成果看,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结论主要有两个:一是最优税收能够通过对生活必需品实行补贴而实现有意义的再分配;二是对公平问题的关切越强烈,商品税率就越不是单一税率(5)。

三、最优所得税

谈及所得税问题,我们立即面临有名的“做蛋糕”与“切蛋糕”之间的权衡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是为满足公平目标而有效实施再分配的手段;另一种观点认为,所得税的课征是对劳动供给和企业精神的一种主要抑制因素,特别是当边际税率随着所得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最优所得税理论旨在分析和解决所得课税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问题。

关于最优所得税的主要论文出自米尔利斯(mirrlees,1971),他研究了非线性所得税的最优化问题。米尔利斯模型在所得税分析中的价值在于它以特定方式抓住了税制设计问题的性质。首先,为了在税收中引入公平因素,米尔利斯设想无税状态下的经济均衡具有一种不公平的所得分配。所得分配由模型内生而成,同时每个家庭获取的所得各不相同。其次,为了引进效率方面的考虑,所得税必须影响家庭的劳动供给决策。此外,经济要具有充分灵活性,以便不对可能成为问题答案的税收函数施加任何事先的约束。米尔利斯的模型是集合上述要素的一种最为简单的描述。

米尔利斯模型得出的重要的一般结果是:(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毫无疑问,第二点结论是最令人感到惊奇的。不过,这一结论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告诉政府应该通过削减所得税表中最高所得部分的税率,以减少对最高收入者的作用;其重要性更在于它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这就促使人们必须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再分配的观念。也许说,要使得关注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未必需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实现,事实上,让高收入承担过重的税负,其结果可能反而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下降。

由于米尔利斯的非线性模型在分析上十分复杂,其结论也只是提供给我们关于政策讨论的指导性原则。为了得到最优税收结构的更详细情况,有必要考察数值方面的分析。米尔利斯根据他所建立的模型,计算出完整的最优所得税率表。从结果看,高所得的边际税率的确变得很低,但并未达到0.同时低所得的平均税率均为负,从而低收入者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补助。托马拉(tuomala,1990)所做的数值分析则进一步表明,接近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可能远不是0,这意味着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为零的结果只是一个局部结论。从政策目的上看,基于米尔利斯模型所得出的重要结论有:(1)最优税收结构近似于线性,即边际税率不变,所得低于免税水平的人可获得政府的补助。(2)边际税率相当低。(6)(3)所得税实际上并非一个缩小不平等的有效工具。

斯特恩(stern,1976)根据一些不同的劳动供给函数、财政收入的需要和公平观点,提出了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他得出的结论是,线性所得税的最优边际税率随着闲暇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的减小而增加,随着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更加公平的评价而增加。这意味着,人们对减少分配不平等的关注越大,则有关的税率就应越高,这一点是与我们的直觉相符的。另一方面,最优税率与劳动供给的反应灵敏度、财政收入的需要和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密切相关,假如我们能够计算或者确定这些参数值,我们就可以计算出最优税率。因此,斯特恩模型对最优所得税制的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四、最优税收理论的政策启示

由于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是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特殊结论,因此,它所提供的仍然只是“洞察力”,而不是具体的政策建议,不能被当作一般规则来使用。最优税收理论的已有进展可以为我们提供如下的政策启示:

1.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所得税的公平功能,并且重新探讨累进性所得税制的合理性。传统的观点认为:在改善收入分配公平方面,所得税具有商品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甚至于在实现效率方面,所得税也较商品税为优。只是由于所得税在管理上的复杂性,才导致商品税的广泛采用。然而,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基于其理论模型所做的数值分析表明,所得税在改善收入不平等方面的功能并不像人们设想得那么好。这一认识的重要性在于,一方面,我们需要重新挖掘商品税的公平功能;另一方面,如果商品税和所得税在实现公平分配方面的能力都很有限的话。那么,出于公平方面的更多考虑,我们是否应该把目光更多地投向那些小税种,如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对累进个人所得税制,不仅在微观方面被寄予公平分配的厚望,而且在克服宏观经济波动方面也被委以重任。但最优所得税的理论探讨和数值分析都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的。最高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应最高而应为零;除端点外,最优税收结构应当近似于线性。另外,根据弗里德曼的负所得税方案和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的数值分析结果,负所得税方案不仅在实现公平方面有其诱人之处,而且在把效率问题同时纳入税制设计的范畴中时,它也仍然富有吸引力。

2.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最优税收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是把效率与公平问题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之中。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确难免会发生冲突,但是,效率与公平目标之间也并非总是互不相容的,比如米尔利斯的最优所得税模型就向我们展示了这一点。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通过对各种税收的具体组合,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目的。

3.完全竞争经济是最优税收理论标准模型的主要假设条件之一,这种假设条件适合于市场机制发挥较为充分的西方发达国家,却可能不适合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其主要目标应当是扫清影响经济发展的障碍,动员各种资源提高经济增长率,这与发达国家的改善收入分配、平衡公平和效率的目标之间存在区别。因此,在借鉴最优税收理论进行税制设计时,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方面要与西方国家有所差别。从模型设定上,这意味着用于度量公平和效率的社会福利函数在选择形式上的区别。

4.如果要在实践中实行最优税收理论所推导的各种规则,可能需要对财税制度进行大幅度的改革,但这不太现实。基于这一考虑,许多国家选择的是渐进式的政策改革,即逐渐增减某些税种和调整某些税率。另外一个富有启示性意义的结论是,改革过程中可能产生暂时性的无效率。这表明,政策改革之路可能不会一帆风顺。

参考文献:

1.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2.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述评》,《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3.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中译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米尔利斯(mirrlees,j.a),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unincome  tax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1.

6.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参见张馨、杨志勇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章。

(2)参见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邓力平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3)将税收行政成本标准纳入最优税收理论体系的规范和实证分析的最新进展,参见黄春蕾:《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最优税收实证理论发展评述》,《税收研究》2002年第1期。

(4)参见邓力平:《优化税制理论与西方税制改革新动向》,《税务研究》1998年第2期。

第6篇

随着我市城镇建设的发展及市区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市区建成区和各建制镇、工矿区域范围在不断扩大。原确定的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现状。为适应我市城镇发展需要,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体现税负的公平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的规定,经浙江省地税局批准,市政府决定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及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具体调整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收范围:市区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区政府所在地和各建制镇、近郊区、工矿区均列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其中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仅限于镇政府所在地。在划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征收标准:按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级地段, 5元/平方米;

二级地段, 3元/平方米;

三级地段, 2元/平方米;

四级地段, 1元/平方米;

(二)房产税

1.征收范围:凡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和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计算,税率为12%.

二、有关实施要求

(一)各区政府、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未列举具体范围的其他镇、工矿区,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镇政府所在地、工矿区的行政区域图。

(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及时为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税种登记,组织税款入库。

(三)本通知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01〕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州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表

 

级别

级别范围

单位税额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环城东路—承天寺巷—威莱大街—月河街—所前街—江南工贸大街—勤劳街—劳动路—益民路—人民路—苕溪西路

5元/平方米

由一级地区域以外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龙溪港—龙舌江—二里桥路—环城南路—横渚塘河—西苕溪—二环西路—陵阳路—新塘港;南浔由下列线路围成的一级地域:南西街—长湖申航道—南林路—人瑞路—外环东路—年丰路—和兴路—科园路

3元/平方米

由一、二级地区域以外的建成区(2002年底湖州市建成区区域)、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近郊区(318国道外环线以西与湖州建成区结合部);东部新区(东起织里世纪大道,西止318国道外环线,南起长湖申线,北止申苏浙皖高速公路);南浔一级地以外的区域;织里、菱湖、练市、双林镇

2元/平方米

第7篇

关键词:宁夏;内陆开放;向西开放;先行先试;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2

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同时,国务院副总理在2012宁洽会暨第三届中阿经贸论坛开幕式上宣布,同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这是宁夏对外开放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宁夏成为我国内陆地区第一个开放试验区,全国第一个以省为单位的试验区,是一种专题类开放试验区,是国家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既有改革任务,又有开放任务,主要探索内陆地区建设开放型经济的经验。《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规划》中国家给予宁夏很多支持政策,其中包括财税政策。即“加大对试验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中央财政继续对试验区贫困地区扶贫贷款进行贴息,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和穆斯林用品产业贷款给予贴息”。《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那么,如何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中的作用,加快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步伐,税收政策在哪些方面先行先试,是需要我们研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内陆开放条件下宁夏现行税收政策现状及不足

当前,宁夏税收政策的运用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宁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鼓励现代农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鼓励节能减排、对特定项目扶持、对自治区专项战略扶持等六个方面的税收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降低企业负担、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宁夏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内陆开放条件下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基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宁夏受益较少

宁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属于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除享受西部大开发的优惠税率外,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即从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计算,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西部自身经济基础薄弱,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之企业规模、资金、技术等限制,盈利水平较低,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亏损面大,大多数西部企业难以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据统计,西部地区货物劳务类税收占80%以上,企业所得税只占10%左右。2013年宁夏地税系统为各类纳税人落实西部大开发、招商引资减免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3.29亿元,仅占地税当年减免税额的12%。可见,宁夏并未从西部地区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以直接减免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培植宁夏税源

宁夏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形式主要是税率、税额式的直接减免,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15%的优惠税率,对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经营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等。这种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缺少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税基式间接优惠,不但不利于培植宁夏税源,而且还会带来宁夏税收收入不稳定以及政策难以普遍执行到位等弊病,背离国家政策制定的预期效果,影响宁夏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三)缺乏内陆开放的针对性,难以形成富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洼地”

目前宁夏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汇总,既没有体现出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特殊性,也缺乏对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四个战略定位”的针对性,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远不足以支持其所承载的区域和国家战略目标,需要中央额外、适度、有序地加大税收政策倾斜的力度和空间,从而增强宁夏内陆开放的吸引力。

二、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宁夏内陆开放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紧紧围绕“向西开放”和“内陆开放”这两个着力点,紧紧抓住“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先行先试”这个突破点,积极向中央争取突破性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

(一)实施着力于向西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验区的重点是开放,而宁夏开放的重点是“向西开放”,宁夏应把面向中东阿拉伯国家和国际穆斯林地区作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的主攻方向。按照《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高地”的定位,应实施着力于向西开放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8篇

2010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市教育系统发出了“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由市教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服务管理规定》。通知强调中小学、幼儿园必须聘用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或自行招用有资质的保安员,从事校园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并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按门岗数配备保安员。白天学生在校期间,每个门岗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在岗值勤;夜间无寄宿制学生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保安员值勤;寄宿制学校至少按普通学校保安员的双倍配置保安员。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充保安员人数。

2014年7月18日,针对学校安全保卫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制订并颁布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护校工作规范》(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再次强调了学校保安服务必须由专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服务,并对学校保安员应具备的素质、配备人数、岗位职责等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浦东新区教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浦东新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浦教办2014第12号文件),要求浦东新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严格执行“沪教委青〔2014〕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保安员配备、装备的配置、保安服务费的组成、依法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两个《通知》,对规范全市和浦东新区学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至此,中小学、幼儿园的保安服务工作,基本扭转了过去严重存在的学校保安服务跨行业经营、从业单位多而杂、个人挂靠保安服务公司违法经营、无序竞争和低价恶意竞争、从业单位侵害保安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严重等现象,逐步走上了社会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关于对学校保安员的技能要求

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素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性课题。这需要对保安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职业资格培训、法制理论的培训等,以培养保安员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道德观,掌握作为保安员应当具备的各种职业技能。除此之外,《通知》对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的技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学校保安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和TC卡,并应当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校园保安岗位专业轮训考评,考评合格且在IC卡中予以认证后方能上岗”。《通知》中所称的专业轮训,就是指学校保安员的专项技能培训。

为此,2014年八九月份,按照《通知》规定,公安部门要求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组织在岗的学校保安员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学校保安员专项技能培训”,并进行了考试,学校保安员“防处突发事件”的技能得到了增强和提高。

各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应当以这次培训和考试为新的契机,除强化对学校保安员的岗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外,应当进一步加强“防处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以进一步提升学校保安员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反恐防暴等的能力。

当前,经过对一些从业单位在学校提供的保安服务进行检查的情况分析,一些从业单位没有在内部建立对学校保安员的专项培训机制,缺乏长效培训和管理机制,甚至个别从业单位以缺人不缺岗的形式,恶意减少保安员的人数以增加盈利,在不同程度上对学校的安全防范埋下了隐患。对此,学校应当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责任,通过责令整改等的方式,督促保安服务公司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二、叠加保安员数量,通过增加校门口保安力量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

从通报的国内外学生遭遇暴力侵害案件来看,大部分发生在校门口,案件发生的时间大部分是在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同时,校门口又是各类人员、车辆、物资等出入的必经之路,如果校门口安全管理混乱,就极有可能发生各类无法预测的案件,埋下安全隐患。因此,校门口是学校安全保卫的重点部位,学生上学或放学时段是安全保卫的重点时段。为此,《通知》规定各学校必须加大对学校门口的安全保卫力度,通过叠加保安员人数的方式,强化对校门口的安全守卫,确保学校师生出入学校时的人身安全。

《通知》要求每一个学校门岗,必须满足学生在校期间有2名保安员提供安全守护服务,履行对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等的控制,禁止未经询问、请示确认、查验身份证件和随身或随车辆携带(装载)的物品等作业流程的人员或车辆随意出入校门。同时,为了加大在重点安全保卫时段的保安力量,《通知》要求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叠加2名保安员,会同2名日常保安员一起,在门口执行安全守护任务,强化护校职责。日常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1人持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内两侧。叠加的保安员由1人持长橡胶保安棍,另1人持圆盾牌和短橡胶保安棍分别站于校门外两侧。

自从2014年《通知》以来,经过检查,各学校均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的落实,校门口安全防范的力度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提高。但经过检查发现,个别学校的门岗依然存在不按规定配置人数的现象,对此,应当予以整改。

三、落实制度建设,加快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和管理的步伐

浦东新区教育局和浦东公安分局于2011年联合制订了《浦东新区学校保安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浦教办2011第24号文件),填补了学校保安服务进入社会化服务后无相关制度的空白,开始走上了制度化建设的轨道。对规范学校保安服务从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管理责任,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要使学校保安服务真正走向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和管理、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学校安全保卫的日常指导、检查和考核的力度,要制订并完善相关的考核管理体系和制度,确保学校保安服务围绕着“沪教委青〔2014〕18号”和“浦教办(2014)第12号”二个通知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作为保安服务需求单位的学校,要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双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对保安服务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行为的监督,做好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选择,确保选择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诚信服务且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保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