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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相关案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11 17:17:27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1篇

(一)反家暴合作机制建立情况

1、建立制度保障网络。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办公室协调作用,不断增强成员单位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公、检、法、司、妇联、民政等多个单位组成的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防范保护网络。在公安机关建立了预防家庭暴力110报警干预中心,在各乡镇、社区妇联、基层派出所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投诉电话对外公开,实现早预防、早介入、及时调处,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投诉有门,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3、建立法律援助网络。以县妇联维权工作站为龙头,利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资源,建立法律援助网络,为贫困妇女提供法律帮助。

4、是建立维权网络。发挥妇联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优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网络,重点进行接待、咨询、宣传,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侵权案件,为受暴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服务。

5、是建立社会维权网络。整合了由法官、律师、妇联维权干部、巾帼志愿者等组建的妇女维权志愿者队伍,县妇联开通了__妇女维权热线,切实发挥好维权阵地的心理疏导、解疑释惑、矛盾排查、纠纷调处、上下衔接等作用,构建了包括普法宣传、咨询投诉、法律帮助等内容的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为维护妇女权益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服务,确保家庭暴力在初露端倪时即得以有效处理。

(二)反家暴合作机制运行情况

1、多部门间衔接沟通不够。合作机制是建立起来了,但各部门间目前仍处于各自为阵状态,在反家暴工作上只是被动的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缺乏主动作为,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合作。

2、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存在观念误区。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前,有些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属于家庭的个人私事,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当有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以劝和不劝离的观念为主,以批评教育为主。

3、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由于缺乏对家庭暴力救助成功经验和做法的了解,我县的家庭暴力庇护所基本没有开展家庭暴力救助,而受家暴的妇女也对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在遭受家暴时也没有向民政部门提出庇护救助。

1、在全社会范围设置反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和机构。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纳入全县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制定各部门配套的政策措施,形成由医疗、鉴定、公安、法律援助、心理治疗、庇护所及社会服务机构联合组成的社会支持网络。

2、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能力协作。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造成轻微伤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涉及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对重点家暴案件可下发“人身保护裁定”。司法部门要扩大援助覆盖面,对家暴社会负面影响大,长期虐待的案件,要给予援助。

3、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大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2篇

题目:界定“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有弹性、有难度

欧美如何应对网络谣言?

导语:网络红人凤姐在网上威胁“要烧了美国移民局”,为什么没有安全人员找上门来?

一些国内人士认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言论自由,且许多案例都表明,这种言论自由确保任何发表言论者只要被证明“无实施恶意”就不会受到惩罚。诸如“我XX”、“我要杀了你”之类言论,只要并无实施故意,通常不会受到什么追究。事实上,在Facebook或Twitter之类的平台,这样的不雅语言每天都不计其数,倘果真句句计较,那可要把情报部门忙得四脚朝天了。

2011年,一则“出口转内销”的传言曾在国内传播广泛:网络名人凤姐在美国因移民手续办理不顺利,一气之下在网上发帖说“我要烧了移民局”,引发轩然大波,但此事似乎到此为止,并未听说凤姐受到什么处罚。这并不奇怪,凤姐是炒作色彩明显的网络人物,她此前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前科,这则微博又系用中文,入不了美国安全机构法眼。

在北美,界定“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是一项相当有弹性和难度的活计,在公民法律意识很强、资讯又很发达的地区,过分敏感会引发许多争议和诉讼。但如果过分“钝感”,一旦出事同样会引来媒体和公众的口诛笔伐。

既然左右为难,宽严的尺度又如何把握?

美国对网络威胁草木皆兵

美国是情报机构编制最多、最复杂的国家之一,许多机构都有搜集网络安全信息的义务,那些被列入安全“高危人物名单”者或“警方熟悉人物”,其言论往往会被重点关注、研究,倘不在这类“黑名单”上,则往往不会被当真在意。

当然,一切都有例外。由于“9·11”等事件的缘故,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总的趋势是从严,因为做法行之有效,也被不少欧美国家效仿。倘是敏感人物,或在某些敏感领域和场合,太“火爆”的“玩笑”在网上可是开不得的。

《每日邮报》2012年1月末报道称,英国游客、26岁的利·范·布莱恩和艾米丽·邦亭在动身去洛杉矶旅游前一周,在Twitter上发帖称“我在为去美国旅行做准备,目的是把这个国家摧毁了”,而更早之前两周,他曾发表另一则推特,称“三周后将抵达洛杉矶,并在好莱坞大道上挖掘玛丽莲·梦露的遗体”。

1月23日,两人果然飞抵洛杉矶,刚刚在机场降落,就被边检人员持枪围住拘捕,护照被没收,手提箱被翻了个底朝天,并受到长达5小时的质询。原来他们前脚刚刚发出前述威胁,就被美国国土安全部(NSA)列入“潜在威胁”的危险分子黑名单,并认定他们“有潜入美国组织并实施暴力犯罪”嫌疑。

布莱恩试图向警察解释,自己网上所言的“摧毁”,在英式俚语里只是“派对”的俗称,他的真正意思是和朋友在美国肆无忌惮地疯玩一场,而“挖掘梦露遗体”则是热门卡通剧“Family Guy”里的台词。

不过被“9·11”和多次已遂、未遂恐怖袭击弄到草木皆兵的美国警察和NSA官员对此置之不理,完成漫长讯问后,将二人带上手铐,分别送入两间关着众多非法移民的牢房,关押了12小时之久。人在矮檐下,怎能不低头?两个英国人最终不得不在“被拒绝入境”文书上签字,而后在警察和NSA官员一路监护下登上回国班机,好端端一趟洛杉矶之行就这样败兴而归。不仅如此,那个意在换回自由的签字,意味着他们正式被留下“案底”,今后再度入境美国将受到诸多限制,包括网络言行的严格检束。

也不能怪美国人太小气。《国际先驱论坛报》法国版2012年2月的文章解释称,由于经常性被各种恐怖袭击和社会暴力困扰,本世纪初以来,美国情报部门和安全机构对任何出现于公共言论场合、可能被理解为带有威胁公共安全意味的信息,都会视作“潜在危险”而严肃处理,绝不会如某些始作俑者所想的那样“保持应有的幽默感”。

文章称,2001年后美国机场曾多次发生这样的事:某个旅行者只是因为赌气,在候机时用智能手机在网络发帖,说自己“行李中有炸弹”,结果在安检时被拦截,弄进“小黑屋”反复讯问盘查,几经折腾后即便悻悻放人,自讨苦吃的旅行者也已错过了既定航班。不过对于这类行为,通常适用的都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分。

对于如何界定和处罚网络谣言和暴力,美国有所谓“网络暴力分级”原则,即将网络暴力分为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网络欺凌三个等级,并依照级别高低,给予轻重不等的惩处。但长期以来,因缺乏相应联邦法案,在对严重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裁决方面存在一定困难,除密苏里州外,“网络暴力”都不会作为独立罪名列入刑案调查对象。网络暴力行为如有实际行动、效果和危害,则会视情节以其它刑事罪名提讼。

例如,网络暴力威胁的对象如果是民航客机,且导致客机迫降、紧急返航等后果,就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威胁飞行器安全”等罪名被指控。这类“网络暴力”的刑事诉讼,大多涉及针对个人(如网络侮辱导致自杀)的案件,或威胁公共安全并引发公共性恐慌的案件,而一般性、并无后续动作和后果的网络口头威胁,目前主要还是以行政惩戒为主。

至于非暴力倾向的网络谣言,目前北美的处理方式,主要还是“就事论事”,不作为独立罪名列入刑事调查,情节严重者则以其它合适罪名立案,如“商场有炸弹”或“某某食品有毒”之类谣言传播者很可能被控以“危害公共秩序”,而针对个人隐私的恶意网络谣言,则很可能被受害者以“侵害人身自由”为由提起自诉。

“非常之人”制造网络大麻烦

美国以外的国家,在处理这类网络谣言和暴力威胁时,也大抵采取类似的原则。

BBC在2010年1月报道称,一名叫保罗·钱伯斯的英国人当月因普降大雪导致旅途受阻,影响其与女友会面愤而在Twitter上称,倘机场因雪导致航班延误,他就“把机场炸飞”,结果他不仅因这番网络言论误了飞机,还被罚款380英镑,另支付2600英镑的出警费。不难看出,英国同样是将这类发出针对公共安全明确威胁、但未发现实施故意的网络谣言,当作行政案件来处理的。

当然,如果炮制和发出网络谣言的是“非常之人”,所涉及的又是“非常之事”,麻烦就会大得多。

去年7月中旬,正负责奥运会安保的伦敦警方突然收到网络威胁,称举行拳击、柔道、乒乓球、举重等比赛的奥运场所“有炸弹”,经详细排查后发现又是网络谣言惹的祸。7月20日,受雇于保安公司G4S的20岁学生托马斯·霍尔被警方逮捕;23日,警察厅发言人宣布,以“违反刑法第51条”即“炸弹恐吓”为由,对霍尔提讼;8月20日,法庭对霍尔进行了第一次聆讯,《每日邮报》评论称,霍尔之所以被刑事,是因为他本人是负责场馆安保的保安公司雇员,维护安全本是其职责,因此他编造并上传的、拿奥运安保当儿戏的谣言,才格外不能被接受。

许多欧美国家的媒体、非政府团体和社会公益人士都表示,如今网络谣言的“重灾区”是中小学校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受害者,则是处于弱势的中小学生。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针对未成年网民的网络欺凌、通过网络传播受害者隐私或肆意侮辱受害者,甚至死亡威胁,如今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这是因为上述国家已多次发生过未成年网民因网络欺凌和死亡威胁而自杀的事例。

不过,如何处罚这类网络威胁,各国仍无共识,在加拿大更侧重于对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心理辅导,而在英国和美国一些州,则通过了“通过网络谣言威胁他人生命需受到惩戒”的法律。

因威胁言论被“定点清除”

当然也存在十分极端的事例:散布网络谣言、暴力煽动者“动口不动手”,却非但被“法办”,而且被“定点清除”,送了性命,如著名的美国“死亡教士”之死。

所谓“死亡教士”,指出生于美国新墨西哥州、拥有美国国籍的也门裔美国人安瓦尔·奥拉基。此人自称伊斯兰教教士,一贯在互联网上进行仇恨言论传播和煽动。2009年11月,美国发生骇人听闻的德克萨斯州胡德堡军营枪击案,哈桑少校开枪杀死13名同僚。调查人员发现,哈桑在行动前曾长期和奥拉基互通电子邮件,而在胡德堡事件发生后4天,奥拉基在博客上公开赞誉哈桑是“有良心的英雄”。当年12月25日,尼日利亚少年阿卜杜勒穆塔拉布在底特律机场上空进行了未遂炸机行为,事后发现,此人同样深受奥拉基煽动、暴力网络言论影响。

2009年9月底,CIA在也门策划了一次无人机袭击行动,炸死了奥拉基和另一名美国公民——在网上编纂煽动性网络杂志的萨米尔·汗,事后美方承认,这是一起针对奥拉基本人、经认真策划和奥巴马政府批准的特种作战行动。由于事涉在海外谋杀美国公民,且袭击行动还误杀了年仅16岁、完全无辜的奥拉基之子阿卜杜拉赫曼,引发美国公众和舆论的广泛争议,《纽约时报》今年3月25日还发表专文讨论“炸死奥拉基是否合理”。文章指出,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约束,早期奥拉基的大量网络暴力、煽动言论被无视,后来的“定点清除”,则是在白宫法律顾问的支持下,将之视作“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定性所致,而两种做法都被不少人批评,认为是从一种极端走到另一种极端,均不可取。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3篇

一、网络不良文化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网络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互联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而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成长阶段,像一张白纸一样任人描绘,容易受到外来思想的冲击。未成年人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而自身又不完全具备成熟的自我控制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差,缺乏对事物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极易模仿网络中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被网络中的不健康内容误导和侵蚀,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

(二)网络的虚拟性使未成年人的道德责任感缺失。网络本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上网者的行为不像现实生活中那样,一举一动都能得到监督和约束,网络空间里没有强制的道德约束,缺乏监督,各种违规行为很难被发现,基本靠行为人的自律意识,而一旦自律防线减弱或丧失,违法犯罪就可能发生。未成年人长时间上网,在人格上容易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态势,沉溺于个人的精神世界里,关注自我感受,逃避现实,漠视他人、缺失对社会的责任感。

(三)网络本身的应用环境淡化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罪恶感。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道德观念被淡化,违法犯罪产生的危害后果同样被淡化。在网络中许多未成年行为人并不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甚至是犯罪,把能进入防卫严密的计算机系统看成是自我才能的体现,并从中获得成就感。

(四)未成年人从网络中极易学习到违法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在网络上有许多非法知识的介绍,这些介绍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教唆,同时网络上对犯罪手段和反侦查方式也提供了一些非法的介绍,这也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二、未年人涉网犯罪的特点

一是涉网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比重较大。多个机构及政法单位统计表明,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达到六成左右。

二是暴力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差,易受网络游戏内容感染,盲目模仿游戏中带有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痴迷其中,行为受到影响,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案件是涉网犯罪的主流。在虚拟网络的暴力文化的影响下,许多未成年人漠视法律和伦理道德,对犯罪行为表现得出奇的冷静、平常。在犯罪手段上不计后果,犯罪方式成人化,而且犯罪后缺乏一般的认罪服法心理。

三是行为人文化程度偏低。初中文化程度占最多,占其中的60%,小学文化占大约25%,高中以上仅占15%。;

四是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较差。一是单亲等特殊家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多;二是在学校成绩差、缺乏关爱或过早辍学的未成年人较多;三是农村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较多。

三、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主要有六种类型:

所谓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以网络为犯罪诱因或犯罪手段,以网吧及其附近为犯罪地点,以及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关联的犯罪行为。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一是为获取上网费用,实施财产型犯罪。大部分未成年人为没有经济收入的在校学生,平时零花钱有限,而在网吧上网、聊天、打游戏等等需要大量金钱支持,当家庭不能满足消费需要时,有些未成年人铤而走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获取钱财,以满足上网之乐。这些学生平时不爱学习,经常旷课、打架斗殴,往往涉嫌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部分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无力自拔,最终因无力支付网络游戏费用动起歪脑筋,铤而走险。因而财物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中比例最高。一些长期“泡”在网吧里的未成年人,非常熟悉网吧和出入人员的情况,或将网吧选为作案地点,将出入人员作为犯罪实施对象;或在网吧内物色作案对象,伺机在外实施抢劫。我市某区一起案件:四名被告人家庭均比较拮据,长期上网玩游戏形成网瘾,经常随身携带尖刀不分时间、地点、对象,随时抢劫,作案十余起,目的仅为取得数十元的上网费用。

二是受网络游戏诱惑而犯罪。网络暴力游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主要诱因。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经过长时间的心理积淀,很容易淡化现实社会与虚拟世界的界限,一旦在现实中遭遇矛盾冲突,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游戏中的方式去做,即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社会,在现实中体验暴力游戏的快感。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上网、沉迷网络游戏,变得孤僻、冷漠,不愿与人交往,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便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行为转移到现实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在网上聊天过程中产生口角,互不服输,便在网下进行报复,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例如,我市某县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16岁的被告人在自己村里的黑网吧玩游戏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相约出去说事,随后用携带的尖刀猛刺被害人数十刀,转身继续回去玩游戏,被告人供述自己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时,称“捅刀时感觉和游戏里的场景一样,感觉还在游戏中,想着如何打游戏。”

三是由于色情信息诱惑而犯罪。有些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受到色情信息的诱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

四是以“网络结社”形式实施共同犯罪。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智力、胆量等相对比较弱,所以结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特点。一般为单个犯罪分子产生犯罪想法,事先通过网络寻找合作对象,在网络上预谋、分工,改变了以往犯罪团伙多为熟人,聚集起来商讨犯罪的模式。这种方式更隐蔽,也更容易发展犯罪力量。也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一些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员,被引入犯罪歧途。实践中存在多名未成年人以“帮忙打架”为业,以网络聊天方式得到信息,迅速纠集同伙实施犯罪行为,得到报酬后迅速离开。

五是利用网络销赃。由于网络信息量大且畅通,速度快,销售犯罪所得无需中介,即使交易不成也互不相识,不会有后顾之忧,一些爱好网络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联系陌生买家,处理赃物。网络扩宽了赃物的处理途径,也使得利用网络的犯罪更隐蔽。

六是“炫耀”型的高科技犯罪。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掌握了较为全面的网络知识,有些未成年人出于“炫耀”技术的动机,成为少年黑客,非法侵入国家保密的计算机系统,继而实施攻击、恶意篡改网页内容,窃取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对国家、社会网络安全构成较大危害。

四、未成年人因网络而犯罪的原因分析

任何事物都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导致的,未成年人因为网络而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是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的自身原因:未成年人刚踏入青春期,自控能力差。正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其可塑性强。在受到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后,往往会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感兴趣,容易沉迷网络聊天和游戏。自我约束能力差,容易受到暴力、色情等信息的诱惑。同时,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差,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了解,在网吧容易受到不良人员的教唆或者利诱,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家庭原因:很多未成年人都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缺少父母关爱从而沉迷网络,有些家长到外地打工而忽略了对孩子精神生活的关注,或者教育方式粗暴,缺少与孩子有效的沟通,由于得不到家庭的关爱照顾,而这些青少年的邻里、同学等又对其另眼相待,使得他们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关爱,而网络的虚拟世界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导致孩子选择去上网,结果患了“网瘾综合征”不能自拔,最后导致违法犯罪。

三是社会原因:社会原因是导致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最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实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对未成年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造成不良影响,道德预防体系不健全,社会不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提供一个美好、和谐的环境,使未成年人形成不健全的人格,寄托于网络中精神世界。第二,社会对网吧管理不到位,让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生存的根基。网络经营者屡屡违规。目前网吧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屡屡违反相关规定,本来“禁止接纳未成年人”和“零点停止营业”是网吧的行业规范,可涉案网吧几乎无一例外违反了此规定,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第三,网络监管存在严重的漏洞。在互联网上这个虚拟社会里,由于管理存在漏洞,许多色情电影、暴力游戏、非法论坛屡见不鲜,这些暴力、色情的信息能够被青少年轻易获取,又由于青少年人生经历短浅,他们由此而想入非非,不务正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涉网犯罪的对策

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案件的增多,由于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必须由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多渠道应对,才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增多的趋势:

(一)加强网络教育,加强未成年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根本问题是要加强他们自身的道德修养,通过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使未成年人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完成道德的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规范,从而能自觉遵守和维护网络道德。一方面全社会要树立全新的与网络文化教育相适应的观念,让青少年在网络文化中充分吸收营养,为其健康成长服务;另一方面要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征进行合理调控和积极疏导,并以后者为主。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各大媒体包括互联网本身,大规模地宣传网络法律,报道网络案例,要让未成年人懂得网络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规范,从而努力做到严格遵守网络秩序,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和防范网络风险,树立起良好的网络道德意识和法律观念。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4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法律素养;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G 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4-0271-0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中心议题,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说,依法治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大势所趋,是中国共产党的庄严选择。而真正法治的实现一定离不开民众法律素养的支撑,没有民众法律素养的支撑,建设法治国家就是一句空话。作为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中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新生力量,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更是决定中国法治建设成败的关键。因此培养和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种重要任务。

然而,与传统时代不同,我们目前处于一种新的时代,这种时代可以称作网络时代。网络在人们获取信息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和人们现实生活相对应的第二时空。网络时代会产生一种虚拟的社会形态,即网络社会,而网络社会则会产生一批网络公民,当代大学生无疑是网络公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和他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成为他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网络时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和增强有着自身特点,它明显区别于传统时代。在网络时代,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它和网络时代所要求的其它网络素养密切相关,尤其是网络伦理素养,两者之间是一种共生关系。网络伦理素养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素养是网络伦理得以遵守的重要保障。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消极影响

网络是当代大学生生活的一部分,他们是网络社会的公民主体之一,而且是重要的主体。在课余时间,他们从网络上获取各种信息,参与各种网络社交活动,甚至沉湎于网络游戏和影视等。由于许多高校都实现了无线网络的全覆盖,甚至在课堂上,他们也“活在”网络之中,课堂只是他们上网的一种环境而已,就如同许多人把咖啡厅、候车室当做上网的一种环境一样。总之,他们已经生活于网络时代。网络时代对传统教育提出了挑战,也影响了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这其中既有消极方面,也有积极方面。从消极方面来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容易淡化法律意识。毕竟网络生活在某些方面不同于现实生活,它有虚拟性。网络生活本身“彻底转变了人类生活的基本向度:空间和时间。地域性解体脱离了文化、历史、地理的意义,并重新整合进功能性的网络或意象拼贴之中,导致流动空间取代了地方性空间。”①而我们知道,法律调节的是人们现实中的行为,人们也往往在面对现实中的人和物时才会想到法律问题。面对虚拟的世界、虚拟的人,很多人,尤其是缺乏自控力的当代大学生,容易出现“天马行空”现象,在其中任意乱为,把法律抛到脑后。

2.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误导,导致对法律的错误认识。自由精神是网络社会的内在精神,每个人都可以参与其中,任意发挥自己的意见。自由精神本身也给网络社会带来另外一面,这就是信息的良莠不齐。当代大学生,他们正处一个从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时期,原来那种受家长和教师严厉约束的少年时期已经结束,开始进入尝试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成年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更容易被错误信息所误导,走向错误的人生。我们以暴力网络游戏为例,这类游戏往往充满着“血腥性”,很多大学生沉湎其中,在游戏中把自己的暴力倾向发挥得淋漓尽致,充分满足了自己的“英雄欲”。然而一部分人离开网络,回到现实社会时,依然无法把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区别开来,认为现实社会一样可以通过暴力解决问题,把暴力游戏中的血腥场景搬到现实社会中来,由此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暴力游戏中的游戏规则和竞技规则不是现实中的法律规则,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3.网络社会是一个非中心性的社会,“互联网没有中心”②。没有中心的网络社会,也不会有一元的价值观。网络社会的价值观是多元的,充满着差异性。在价值观多元和差异性的社会背景下,要人们认可统一的法律,也肯定是困难重重的。人们对法律本身的价值、法律的功能、法律本身的公正性等都会充满着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代大学生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那么法律素养的形成就没有可能。所以在网络社会中,还必须着重纠正当代大学生的错误法律观,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法律观。

二、网络时代对大学生法律素养形成的积极影响

当然,网络时代的出现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时代在给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造成一些障碍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带来了积极的因素。

1.网络时代的出现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供了更多的途径,使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灌输模式。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可以更多地开辟第二课堂,网络成为大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重要方式。很多学生通过老师的指导,在互联网上点击央视网的《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栏目来学习法律知识。同时很多大学生在遇到有关法律问题时,也会迅速通过电脑、手机等登录互联网查找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寻求一些法律网站的免费法律解答服务。网络法律教育途径相对于传统法律教育来说具有许多优点,比如内容更丰富,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再比如更具有针对性,央视网的《今日说法》等栏目所播出的案例都是最新的,涉及到最新的法律问题,这种针对性的案例导向方式,也比较容易为大学生所接受。

2.网络时代的到来也为传统的课堂法律教育本身带来了改变的可能。许多大学法律素质教育教师都会随时收集最新的适合大学生接触的案例,把它们引入到课堂教育之中,这改变了教科书中案例陈旧、呆板的局面。同学们对这种实时更新的法律课堂教育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另外,网络时代也为大学生和法律素养教育教师之间的联系提供了方便,教师可以随时掌握大学生的法律思想状态,及时解答他们的法律困惑。目前,大学生们普遍都拥有QQ、微信等账号,他们通过学校提供的免费无线网络,可以很方便地和教师进行交流,有了法律问题,可以及时地向班主任、辅导员或任课教师请教。

注释: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5篇

在近几年来的网络事件中,网络渐渐成为社会的泄压阀、舆论场。某一热点事件发生后,该事件相关讯息都会第一时间在国内各大网站及其论坛上迅速传播,引起网友的广泛关注进而成为舆论焦点,之后再经由网友们轮番发帖、转帖、跟帖、讨论,进而形成网络舆论。

从“躲猫猫”、王帅案、邓玉娇案可以看到网络在社会民主监督以及推动社会民主化进程方面都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网络舆论也是一把双刃剑:正因为网络已渐渐成为“观点自由的市场”,各种价值观的碰撞也必将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网络舆论的内涵和特点

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里,公众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即为舆论。①而网络舆论是新兴的舆论形式,是网民们针对某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或者网络话题所发表的意见的集合。②网络舆论依托互联网形成,其特点不同于传统大众媒介形成的舆论。

网络舆论的主体就是参与舆论讨论的网民。网络的隐匿性给了网民充分的虚拟空间,他们可以在网上扮演多种角色,真实表达观点。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使网络舆论所涉及的话题丰富多样,再加上网络的快速传播,一旦有重大事件发生,很快就会在网上传播、扩散,形成舆论。

借助互联网形成并传播的网络舆论造就了一个开放、自由的表达平台,主流和非主流的声音都可以在这出现。网络的匿名性让越来越多的人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欲望,也让更多普通人拥有发表言论观点的表达途径。但网络舆论主体的虚拟性和情绪化等特征,使其很容易被一些“网络推手”利用,散布谣言、造成社会混乱,或是形成舆论一边倒,造成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舆论正效应:邓玉娇案——舆论风暴扭转乾坤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像贫富悬殊、官员腐败等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网络上各种热点事件都是现实中矛盾问题在网络上的映射。在知情权无法通过传统媒体得到保障的时候,网络成为网民探 究真相的突破口。像2009年发生的邓玉娇案就是一场民意和权力的博弈。

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三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一把水果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案发前,三人曾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

新浪网首先转载了该事件的报道,并很快成为新浪言论评论的榜首。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他各大网站也相继跟进,网络民意来势汹涌。网民纷纷对邓玉娇案的判决提出质疑,力挺邓玉娇。凯迪社区网友“超级低俗屠夫”吴淦还亲自到巴东,说服邓玉娇家人让律师介入。最终,网络民意对司法裁决产生了强大压力,在此影响下,邓玉娇被判防卫过当,免除刑罚处置。

邓玉娇案被誉为是“广大网友的胜利”,广大网友的监督促使当地司法部门较为透明公开地查办了案件,还原事实真相。网民舆论的影响力在此案的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这场官民博弈、挑战权威的论战中,网络舆论起到了扭转乾坤的作用。

网络的低门槛,让它成为“草根”们表达意见的平台,社会的不断进步,让越来越多的人有表达的欲望和表达的权利。网络恰好为网民提供了表达的工具。网民们长期以来在实际生活中积聚的对社会不公、司法腐败等的不满情绪,在网络中得以宣泄。现实社会中由于力量悬殊和社会阶层瓶颈等原因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被越来越多的网民“晒”到网上,接受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从某种方面说也成为惩戒“腐败”的一把利器。

负效应: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死亡博客

所谓群体极化现象是美国当代哲学家、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网络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终形成极端观点”。实践证明,网络的群体极化问题更为突出。群体极化现象存在于一切传播形式之中,网络也不例外,轰动一时的“死亡博客”事件就是网络传播群体极化现象的典型案例。

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家中跳楼自杀,在生前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在她去世后,她的博客被网友转贴到各大论坛,引起网友们热议。2008年的第一场网络舆论风暴由此展开。许多网友炮轰“第三者”和她的丈夫,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丈夫”父母的家,在门口贴满恐吓的标语。

由上述案例可见,造成网络舆论群体极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网络的虚拟性使一些网民将现实生活中的心理失衡、紧张、焦虑等情绪带入网络讨论中,对于现实社会的种种不满在此肆意宣泄。一旦有触及某些社会问题或社会道德的问题出现时,网民们就借助网络的虚拟身份畅所欲言,既有理性、建设性的观点,也有非理性的个人情感宣泄。这种非理性宣泄一经网络传播就会被无限放大,并走向极端,形成蝴蝶效应,逐渐演化成网络言论暴力,触及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公布他人的隐私,践踏他人尊严,侮辱他人人格甚至威胁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样的舆论可能将事件的主角逼上悬崖。因此网络舆论的风暴也会带来“网络暴力”,影响社会的稳定。

诺依曼在她的沉默的螺旋理论中认为舆论是社会的皮肤,是个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调整自己的环境适应行为的皮肤,还对维持社会整合起着重要作用,防止由于意见过度分裂而引起社会解体。③网络舆论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舆论的极度混乱甚至可能会带来社会的崩溃。因此网络舆论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和非理性因素都应成为网络舆论调控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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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舆论的建议

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理性公正的网络舆论对社会进步有促进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网络舆论在网络问政、网络反腐方面的作为可圈可点,培养了大批的意见领袖和具有思辨精神的网络公民,为公民社会的到来做了很好的铺垫。但是网络舆论的负面效果也不容忽视,群体极化事件、网络舆论暴力以及网络舆论中的民粹主义思想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网络时代更需要形成主流舆论引导,并对舆论传播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对重大议题的设置要加强把关人的作用。合理选择事件或信息,多选取能够激发网民独立思考、营造理性舆论氛围的议题,并通过有意识的设置主题引导理性舆论的方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气候。

其次,通过意见领袖来引导舆论。网络传播中的意见领袖大多思想成熟,思辨能力强,对问题的看法客观公正,通过他们对网民的讨论进行整合,梳理网上杂乱无章的信息,让主流、权威、可靠的声音占领公众意见市场。网络中一些名人博客、高素质网民的言论对网络舆论环境的净化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要提高网民的网络素养。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网民,其个人素质的高低对网络舆论的公正、客观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网民对于各种信息缺乏辨别和批判意识,就容易被“网络推手”利用,言论也会成为“网络暴力”。因此,要积极开展网民的素养教育,为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创造条件。

结语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开启了网络舆论监督元年;2008年网络舆论对社会国家重大公共问题的关注开网络问政之先河;2009年,网民开始回归对民生、衣食住行等关乎人的基本生存状态这类问题的关注,④“邓玉娇案”和河南新密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河北容城县“艾滋女”事件,网友都参与到事件的实际行动中,其舆论为推动事件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网民对于社会事件的讨论和参与,成为网络公共领域的重要特征,并促进了网民公民意识的形成,对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舆论失控现象仍然存在,“网络监督”与“网络暴力”也只是一步之遥。如何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舆论环境;如何正确、有效地发挥主流舆论的正确导向,避免网络舆论的群体极化事件,成为我们急需深入关注探讨的重要课题。

注 释:

①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47页。

②孙伟:《从华南虎事件谈网络舆论》,《新闻知识》,2008(10)。

③郭庆光:《传播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22页。

④《2009中国网络舆情报告》。

参考文献:

1.雷跃捷、辛欣:《网络传播概论》,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6篇

一、培训学习

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省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和技术要求》、《传染病诊断标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规定的学习。

二、加强疫情报告规范化管理,提高疫情报告质量

1.各医疗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执行。及时,准确的上报各类疫情资料,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2.加强对辖区内各网络直报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督导。疾控中心按照每季度对上季度存在连续3个月未报告传染病的医疗机构督导,督导覆盖率100%;按照《州2015年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督查方案》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督导覆盖率达100%,并写出总结报县卫生计生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凡有重大疫情发生,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将发病时间,波及范围,发病人数,发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发病趋势等以最快方式上报,并及时录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求初次报告:①在确认事件2小时内完成网络报告,及时审核;②有报告单位,报告人及通讯方式等记录资料(传真记录,电话记录)。进程报告:①写出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及可能因素;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危险性评估;②落实控制措施情况;③资源使用情况。结案报告:①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影响因素;②事件的危害与损失及其补偿建议;③评价措施效果;④事件处置成本效益分析;⑤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

4.加强组织建设,巩固疫情报告网络,完善县对乡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考核制度,不断提高疫情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保持疫情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疾病监测

1.每日监测。传染病网络管理人员必须每日随时(至少四次)上网审核,监测辖区内疫情动态,发现新发,暴发疫情及时请示上级和预警,指导和参与疫区的现场调查,疫源检索,正确处理暴发疫情。

2.重点疾病的监测。凡有脊灰,麻疹,新生儿破伤风,百日咳,白喉,炭疽病例报告的乡镇必须做个案调查和采样并送检。如有暴发疫情发生,需在当月的疫情分析中简要描述,内容包括:暴发疫情流行病学特征,发病原因,疫情发展及防治措施,控制情况等。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并上报。

3.传染病自动预警。收到传染病预警信息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24小时内完成异常卡片的填报工作,如是疑似病例应及时到现场进行防控处置。

4.流感的监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对哨点医院(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班佑乡卫生院)流感监测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严格按照《州流感监测方案》(阿州疾发〔2016〕25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流感样病例登记和标本采集(每周5-15份),同时按照要求做好标本保存,运输工作,进一步提高流感监测工作质量。州疾控中心负责标本的检测工作。

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流感病例监测工作。特别是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要高度关注,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每一起暴发疫情应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标本采集后应当在4摄氏度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州疾控中心)。进行流感病毒和其他呼吸道病原体的实验室监测工作。县疾控中心按月完成辖区内流感病例月分析。

5.手足口病的监测。凡有重症手足口病和死亡病例报告的必须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采集标本,送样检工作,检验结果反馈及时订正。

四、编码维护

每年11月完成辖区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标准编码的维护工作。

五、各类报表及文字资料的上报

1.传染病月报表。每月3日前向县卫生计生局报告上月辖区内发生的传染病发病,死亡数(即月报表),全年共12期。年报及半年时间另行通知。

2.疫情分析。每月6日前报出上月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月分析(共12期),7月15日前报出上半年疫情分析,疫情年终分析时间另行通知。分析内容包括:总体发病,死亡情况,重点疾病发病分述,防治对策及建议。

3.传染病疫情预测预报。在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完成夏秋季及冬春季传染病疫情预测预报。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网络 不良信息 青少年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中与网络相关的案件有上升之势,网络不仅影响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甚至成为青少年实施犯罪的主要对象和工具。特别是那些充斥色情、暴力、恐怖、欺诈等内容的不良信息,好像电子海洛因,成为诱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温床。

一、青少年犯罪现状

青少年年龄小、认知能力和成熟人格尚未形成,在网络不良因素的刺激影响下,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目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包括:

第一,青少年财产犯罪数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的自制力较差,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网络难以自拔,很多青少年都是从一开始的业余时间上网逐渐发展到逃课上网,从偶尔上网变成24小时在网上流浪。而青少年往往没有收入来源,其零花钱由父母提供,但是父母提供的零花钱是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他们长时间上网的需求。那么他们的上网费从哪里来?一般情况下,开始时用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获得更多的钱,但是这种方法很快就会被父母识破,经济来源就被切断了。在此之后他们最容易想到的、最直接获得财物的方式就是抢劫、抢夺和盗窃,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理的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就有近70起,涉案青少年近200人。

第二,青少年性犯罪偶有发生。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淫秽、色情信息泛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软件,全球每天新增2万多个黄色网站。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容易受到这种不良信息的影响而难以控制自己,从而走向犯罪。这种犯罪往往以网络为中介,犯罪对象从女青年到花季少女,甚至还有自己的亲友。其手段一般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后,男方以交朋友、谈恋爱、出外游玩等方式骗的女方会面,在会面时对女方实施奸污甚至几人进行轮奸。

第三,青少年暴力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我国有5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产品有78个产品大类,共计175个游戏产品,每一款网络游戏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甚至有的游戏宣扬武力解决问题。在游戏世界里充斥着大量刺激、暴力、打斗的内容,青少年长时间玩这种游戏,十分不利于身心健康,并易患上“网瘾综合症”,分不清游戏与现实,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委屈,容易将游戏中的砍杀打斗的暴力倾向表现出来,产生暴力犯罪心理。而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在现实生活中,青少年一旦受到打击,就会把网络中“暴力思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从网络战争打到现实中,甚至发展成群殴、伤人性命的事件,还是以山东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今受到刑事处罚的暴力犯罪未成年人就有93人,占暴力犯罪总人数的6%,在向他们及家人了解犯罪原因时发现,绝大多数犯罪的青少年都有长期玩暴力游戏的情况,在游戏的影响下,他们很容易产生暴力犯罪心理。

除了上述这些传统犯罪形式,近年来,青少年开始参与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贩卖毒品、协助组织卖淫、诈骗等,并且逐步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满足自己的生理及心理需求,通过审讯发现,青少年参与这些犯罪行为,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网络的影响。

二、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逐年增多,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网络的双面性,它在为人们带来海量的知识和前沿的思想的同时,也以它的负面信息影响着青少年的身心发育。但是,网络本身没有错误,只是青少年的自身控制力和外界因素使网络成为了犯罪的诱因。通过分析,可以把网络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自身因素分析,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是诱发犯罪最根本的内因。青少年自制力差、心理不成熟,容易被网络上腐化奢靡的东西吸引、迷惑。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心理动荡期,有极强的叛逆性和对新鲜事物的好奇性,并且缺乏对事物美丑的判断力。而在网络中,很多文章、游戏、视频宣扬暴力、色情,甚至有些文章和视频讲授如何犯罪和逃避责任,也有很多论坛聚集了心怀不轨或者逃脱制裁的人,他们相互交流经验,用金钱或利益吸引青少年的加入,给上网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的进一步强化和恶化提供了温湿的土壤。而处于叛逆期和自制力较差的青少年就会被眼前的种种利益吸引,走上犯罪的道路。《知音》杂志曾经报道过一名高考落榜生轻信网络参加自杀群,在一名别有用心的网友的怂恿下与之共同杀害年轻女教师的事件,这就是一起利用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较差,从而引诱其犯罪的真实案例。

其次,从外界因素分析,家庭的教养方式和网络不良信息是诱发犯罪不可忽视的外因。其一,家庭的教养方式与青少年网瘾的形成和走上犯罪道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接触最早的社会形态,孩子的成长历程与父母及家庭影响是紧密联系的。孩子如果在家庭中得不到正确的教养,就会造成与他人的交往障碍,或者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他们会变的容易走上极端,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很容易走进他们的生活,成为他们的精神寄托。尤其是现在几乎家家有电脑、户户有网络的情况下,家长因忙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注重与孩子的交流沟通,使青少年找不到情感的宣泄方式,从而把绝大多数的精力用于上网,对于网络产生了心理依赖,把网络视为自己的精神寄托。其二,网络中存在大量的不良信息,使青少年沉迷其中,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网络具有的开放性、隐蔽性等特点,加之当前我国网络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管理缺乏十分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原因,网络上的色情、欺诈、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泛滥相当严重,青少年富有好奇心而缺乏自制力和抵抗力,他们在网上冲浪时,很可能进行一种"消极刺激信息的选择",如浏览黄色图片,观看淫秽视频,登陆网站等。长此以往,就会使青少年单纯追求一时刺激,对这种消极的内容进行模仿。同时,在网络中,青少年的不良言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甚至会更加强化,这也加速了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策略

梁启超先生曾说过:“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一,利用互联网实施素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既是学校的义务也是家庭的责任还是社会应尽的力量,学校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提供海量信息、互动便利等有利环境,开辟网络专栏,通过相关咨询和辅导,强化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引导学习,使青少年认清网络及网络文化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因素,学会辨别网络知识和网络垃圾。还可以与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合作,推出有利于青少年学习和成长的游戏软件,把他们的注意力从暴力游戏吸引到健康游戏中来,真正做到寓教于乐。

第二,健全法律法规,有效规范网络运营活动。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营销、网吧等网络运营行为,对各类不良信息加大审查和处罚力度,同时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和上网公民的行为自律;同时与网络监管部门协调,制定规范网络运营活动有关办法及实施意见,为查处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

网络暴力相关案例第8篇

类似这样的悲剧现在翻开报刊杂志几乎随处可见,网上暴力、色情游戏所引起的青少年教育问题、犯罪问题一直是媒介上热烈讨论的话题。无论是政府,还是学校、家长,无不对网络暴力、色情游戏深恶痛绝,口诛笔伐。看看周围,网络游戏几乎成了所有母亲共同的心病。我的一位女同事说,每当她看到网吧,都恨不得上去一把火把网吧烧掉,因为她寄予厚望的儿子因为迷恋网络游戏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习成绩就大幅下降。

从某一个方面来说,一部电子游戏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很多孩子乃至成人的堕落史,一部母亲们的伤心落泪史。

关于网络暴力、色情游戏所引起的问题,虽然早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但是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据笔者观察,直到目前,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在对待这些游戏的态度上,情绪化的东西多,理性进行反思的少,诉诸于道德批判的多,潜心进行学术研究的少。很多时候大家只是宣泄了自己的情绪,看起来气势逼人,实际上对解决问题起不了什么作用。现有管理网吧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又不能从别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研究,当然也就难以拿出对策性的办法。

那么,除了加强行政管理,加大对违规黑网吧的处理力度,我们还能不能从别的方面来考虑问题?比如,青少年对网络游戏成瘾的心理机制是什么?为什么网络暴力、色情游戏会增加青少年暴力倾向?

美国著名的舆论学家李普曼认为,由于人们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人们接触到的外部信息,除了较少部分通过亲身体验以外,大部分都是通过传播媒体来获得的,因此人们心目中的客观现实,其实不是真实的环境,只能是一种由传播媒介有选择的提示所构建的“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存在着差距。

美国传播学家G?格伯纳等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电视节目中充斥的暴力内容增大了人们对于现实社会的环境的危险程度(遭遇犯罪和暴力侵害的概率)的判断,而且,电视媒介接触量越大的人,这种社会不安全感越强。例如,按照当时美国现实暴力犯罪的发生率和件数来计算,一个美国人在一周内遭遇或卷入暴力事件的概率在1%以下,而根据格伯纳对三大电视网在1967年至1978年在黄金时间播出的1548部电视剧所作的内容分析来看,包含暴力内容的电视剧达80%,每部电视剧中出现的暴力场面平均为5.2次,与暴力场面有关的人物占出场人物的64%。这个数字说明,就暴力犯罪而言,电视剧所传达的“拟态环境”与客观的社会现实之间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格伯纳等人的研究虽然是针对电视的,但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进路,也从另一方面给我们揭示了网络暴力、色情游戏对青少年影响的机制。应该说,网络游戏也是一种媒介,格伯纳等人的发现完全可以用来解释网络游戏对人的影响。如果说网络游戏与电视节目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由于传播的渠道不同、对象不同,网络游戏的暴力内容更加集中,场面也更加血腥,暴力打斗的视觉冲击力更为强劲,因而对人的负面影响比电视更为严重。比起电视上的暴力和色情,稍顾慧眼的人都会承认,电视上的暴力和色情场面只是小巫见大巫。

当然,格伯纳研究的是美国的情况,我们还需要根据我们特有的情况来进行研究。比如,格伯纳等人发现除了在一些事例研究中发现电视暴力内容对青少年犯罪具有“诱发效果”外,在整体上没有发现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那么,具体到我们这里的情况如何?是否由于我们不同的国情,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犯罪的“诱发效果”表现的会更强一点?在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虽然没有确切的统计,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在网络游戏的暴力刺激下直接导致的恶性暴力事件(包括抢劫、强奸、杀人等恶性事件)屡见不鲜。最近引起社会关注的就有浙江乐清市因为网络游戏发生斗殴致人死亡案、成都市三名未成年人为了获取网资而抢劫杀人案。其中成都案少年杀人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玩暴力游戏时有一种“很神秘的感觉,说不出的喜欢”。

另外,网游生产商为了吸引更多玩家,从操作到内容等设计过程中,都由熟悉人类心理特点的专门的心理学家参与。有些尽力将游戏中的暴力场景做得更血腥,更逼真,力图运用声光电,最大限度地产生视觉听觉效果,满足游戏者感官上的刺激。游戏者往往情绪紧张,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以至于许多人完全陷入游戏的角色,真正达到了“人机合一”的程度。

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院副院长杨铃指出,在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里,青少年不需要面对现实中的挫折,不需要接受社会规范和其他人的监督,可以随心所欲地宣泄情感。长此以往会淡化现实社会规范的要求,给暴力犯罪埋下隐患。

美国印地安纳州大学医学院教授文森特马修说,“研究表示,无暴力史的人过多接触暴力图像,其大脑激活模式类似好斗性强人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