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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务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5 17:40:08

初级会计税务

初级会计税务第1篇

关键词:中国 日本 会计资格考试制度

一、日本的会计资格制度

日本会计界认为,企业的会计基础是复式簿记。学习会计,首先要学习簿记,在复式记账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学习会计涉及的各种问题。日本的会计资格考试首先从簿记开始,然后有税理士、公认会计士考试等。

日本的簿记能力鉴定考试有3个机构主办:即日本工商会议所、日本全国会计教育协会、全国产业人能力开发团体联合会。日本工商会议所主办的簿记考试一年3次,考试分3级,(简称日商簿记1,2,3)。对于考试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日商簿记考试是日本历史最长,影响范围最大的簿记考试。日商3级簿记的考试内容包括;借贷记账法,传票和账簿的计入、个人企业的一般业务和最终的决算。日商2级簿记的考试内容包括商业簿记和工业簿记两个方面,商业簿记考试的内容是在3级的基础上股份制公司的业务,记账和决算。工业簿记考试的内容是制造业所必须的基础成本会计的内容。日商1级簿记的考试内容包括商业簿记,会计学、工业簿记、成本计算四个科目。考试为百分制,全部是70分以上合格。日商1级簿记合格者才有资格参加税理士的考试。日商簿记3级是一个普通的程度,大学生就业时要取得日商2级或1级的资格,那么找到在企业里做会计的工作比较容易。

在日本企业会计只负责账务和报表,纳税必须要取得税理士资格的人来向税务部门报税。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给出的税理士的定义是,作为税务方面的专家,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申告纳税的理念,遵循租税的各种法令来实现纳税义务。获得税理士资格可以进行税务、税务资料的填制、税务咨询、会计业务以及和税务相关诉讼的辅助等业务。税理士考试资格有一定的规定,日商1级簿记通过者、经济类大学毕业的人等,考试科目有簿记、财务报表、消费税、法人税、所得税、继承税、固定资产税、住民税、国税征收法。由于税理士考试的科目较多,难度较大,所以全部科目通过的人数并不是很多。从2000年以来如果取得会计或税法方面的硕士,可以减免相应的一个科目。取得税理士资格之后还必须要在日本税理士会联合会注册。

二、中国的会计资格制度

我国使用复式记账法是从1905年开始,最初是从日本引进并运用复式记账原理设计了银行的一整套会计制度。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全面引进苏联的会计模式,复式记账被改为单式记账。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复式记账法又重新推广,现代会计新的理论与方法也被引进和利用。我国的会计资格制度包括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每一季度一次,一般在季度中报名,季度末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考试,属地管理,全国通用。考试科目包括财经法规及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凡在一年内参加三门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考试结束三个月后到原报名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单科目成绩合格的不作保留。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是由财政部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一项重要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员获取职称所必须通过的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的实行已经有多年,涉及初级会计职称与中级会计职称两个级别。该考试的报名工作一般安排在前一年的11-12月,考试则在当年5月下旬举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涉及《初级会计实务》与《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涉及《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三个科目,还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考试科目一门:高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都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之外,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

独立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无疑是令人羡慕的白领职业之一,而在国外,注册会计师(CPA)是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代名词。作为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唯一考试一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它变得越来越引人注目。

三、我国会计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

在我国,无论是会计从业资格证、还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都是财政部来进行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而从日本的会计资格考试制度来看,簿记和公认会计士考试都是由非政府机构来进行组织和管理,只有税理士考试是由税务部门负责。在发达国家,特殊职业的资格认证均由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自主进行,政府不加干预,这些专业协会有效的评价考核方式,颁发的证书赢得了极高的声誉,成为本国乃至国际企业聘用人员的重要依据。许多专家也指出,除少数行业外,政府应从这些特殊资格的培训、考试中退出,由独立的中介组织承担考试、认证任务。

(二)专业资格与人事管理混淆

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只是对会计人士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认证,而不应该与职称管理和人事管理捆在一起。为此,应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从人事职称管理中独立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参与控制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是明显的政府干预市场行为。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愿放弃对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权,本质上是为了利用这种管理权进行权力寻租。极端者甚至认为,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掌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权对专业技术人员有数害而无一利。

(三)关于会计职称资格考试目标的定位

近几年来,有不少人士认为,我国加入WTO后,会计管理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而国际上没有我国现行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会计职称称谓(高、中、初级会计师)。进行国际交流时,国际会计人士对此称谓难以理解,有碍国际交流。而目前我国会计资格考试没有单纯以会计能力测定为目标的考试,这使大学生及就业者只能报考会计从业资格,而其它的考试都不太适合参加。

四、关于会计资格制度发展的建议

(一)从现实国情看,政府放权是建立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

目前对会计技术资格的管理权本质上是非司法权,为此,会计技术资格管理改革远期目标应该是政府积极稳妥地将对会计资格考试的具体管理事务交给会计行业组织自我管理,政府只负责对会计行业组织的监管,把握会计行业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秩序。这样既有利于政府摆脱具体管理事务,肃清在会计管理中的权力寻租之嫌,更有利于集中精力考虑会计行业的发展规划和会计行业的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和积极性。

(二)目前对会计技术资格的管理权分散于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即财政和人事部门

从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看,政府对会计职称的现行管理办法沿袭计划经济体制,注重的是对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人事和专业管理。这实际上是将人事管理与会计专业能力评判相混淆,这种管理方法明显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方向下的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需要。建议应尽快将人事部门对会计职称的管理权下放给企业的人事管理部门。鉴于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及改革发展方向,为保证会计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有序性,政府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还必须要保留对会计人员专业能力认证的权力。为稳妥起见,可以由一直负责会计行业事务管理的政府财政部门在过渡时期内保留其目前对会计事务的管理职能,唯一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初级会计税务第2篇

考试简介:注册会计师简称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是中国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1年开始实行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1993年起每年举行一次,适合准备在国内从事会计职业的高级人才。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后,具有2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可申请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有权签署审计报告。

主考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由各地考试委员会在每年5月份内确定。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2)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简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考试上一年度的10月中旬至于11月底。

考试条件:(一)初级: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二)中级:除具备报考初级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科目:初级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中级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简介: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试点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试点省组织进行。实行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的地区,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和阅卷、确定合格标准。试点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在当地人事、财政部门的领导下,由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主考机构:国家财政部、国家人事部

报名时间:每年5~6月开始报名。

报名条件: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考试时间:每年9月份左右。

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

四、注册税务师(CTA)

考试简介:注册税务师简称CTA(CertifiedTaxAgents)是中国的一项执业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时实行资格认定考试,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适合企业内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税务专员等。注册税务师是一个前景看好的职业,其证书含金量较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一般设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2月份,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按地区为单位进行组织。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报名条件:(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6)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业务满一年。

考试时间:每年6月最后一个周末,从周五的下午开始,每半天考试一个科目。

考试科目:《税法(一)》、《税法(二)》、《税务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CPV)

考试简介:资产评估师(Certified Public Valuer)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目前,市场对此类专业人才需求量较大,适合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家人事部、国家财政部。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至4月(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

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6)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考试时间:每年9月的第二个周末。

考试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六、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

考试简介: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Certified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国际会计师组织。ACCA的国际地位举足轻重,联合国于确定其环球课程时,亦是以ACCA的课程作为蓝本。

主考机构: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

报名时间:学员注册后,在二、三月份/八、九月份会收到AC-CA的考试报名通知。每年7月31日为中国学员参加同年12月份笔试的注册最后截止日,每年12月15日为中国学员参加下一年6月笔试的注册截止日。

报名条件:(1)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既可以报名成为ACCA的正式学员;(2)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且顺利通过第一学年的所有课程考试,既可报名成为ACCA正式学员;(3)未符合以上报名资格的申请者,而年龄在21岁以上,可以遵循成年考生(MSER)途径申请入会。该途径允许学生作为ACCA校外进修生学习,只须在前两年的四次考试中通过1.1和1.2两门课程,便能以正式学员身份继续参加其它课程考试。

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六月初和十二月初)。

考试科目:从2007年12月起,ACCA实施新的考试大纲,新大纲共有十六门课程(学员需通过十四门),分为两个阶段,每次最多允许考四门,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员可以免考其中2门。主要包括:第一阶段有《会计师与企业》、《管理会计》、《财务会计》、《公司法与商法》、《业绩管理》、《税务》、《财务报告》、《审计与认证业务》、《财务管理》、《高级税务》、《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第二阶段有《专业会计师》、《公司报告》、《商务分析》、《高级财务管理》(选修)、《高级业绩管理》(选修)、《高级税务》(选修)、《高级审计与认证业务》(选修),其中选修课只需选择二门。

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

考试简介:CIA是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简称IIA)组织的考试取得。考试每年一次,适合准备进入大型跨国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主考机构: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6、7月左右;报名具体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参见各考点的报考简章

报名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1)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4)CIA考试期间本科院校的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四年级学生。

考试时间:每年11月第3周的周六、周日举行。

考试科目:《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四个部分。

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GA)

考试简介: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ertified General AccountantsAssociation ofCanada,以下简称CGA-Canada)是经加拿大国会批准成立的会计专业团体,是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泛美会计学会(IAA)、亚太会计师联合会(CAP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四个国际性会计师组织的活跃成员。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专衔享有极高的国际公信力,协会会员可在加拿大执业,独立签署审计报告;或在世界各地从事高级财务及企业管理等工作。

主考机构: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

报名时间: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份(一门课程结束即注册报名下一门课程)。

报名条件:通常由各省确定,通常包括:(1)大学以上学历;(2)修满规定的会计课程学分(51分);(3)参加各省协会或授权大学举办的教育课程。学员必须完成每门课程的作业后才能参加考试。每门课程授课结束后,学员将参加CGA协会在世界各地安排的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5分以上方可通过;考试成绩在50~64分之间可以补考一次;低于50分或补考未及格的学员必须重新选修该门课程。

初级会计税务第3篇

构建一体化中高职会计人才培养方案,首先要明确中高职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培养目标的确定取决于中高职的就业领域和岗位面向。根据我们的调查,中职毕业会计专业人才的就业领域主要是当地小微企业的基础会计工作,这里,当地更多的是指县级或更下面的基层区域,在这些地方的一些小微企业,他们需要一个懂会计基础知识的人员进行最基础的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出纳、仓储、收银、记账甚至可能是文秘和统计等工作。而高职毕业的会计专业人才的就业领域是省级或地级市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对会计人员的专业需求是不仅能满足基础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有时也会有一些相关的管理工作需要他们来组织或完成,如成本计算与管理、筹融资工作或所需资料的准备、提供比较规范和完整的企业会计报告以及其它财务文件等。因此,中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岗位面向应该是为小微企业的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提供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其职业提升的空间应该是在基础岗位工作几年后可提升至企业财务主管岗位。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岗位面向应为中小企业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会计管理岗位,也可拓展到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或在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税务咨询、审计助理等工作。因此,中职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通过三年的教学和实践活动,针对就业面向岗位和继续深造所需要的具备熟练完成出纳岗位工作、规范完成小微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专业能力,具有基本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知识和技能及对应的社会能力和方法能力的专业人才。高职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应该是:通过三年的教学和实践活动,针对就业面向岗位,培养能熟练完成中小型企业出纳岗位、会计核算岗位、会计管理岗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税务咨询等业务岗位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和成本管理等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在这些岗位工作若干年取得经验和通过一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可提升至企业管理岗位从事财务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

二、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

专业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专业选修课三个部分。中职阶段的专业基础课包括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出纳实务(可以分别珠算、点钞、小键盘以及票据业务等进行授课)、基础会计、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企业会计实务、成本计算与分析、企业财务管理、税费计算等;专业选修课应包括财经英语、财经应用文、经济法基础知识以及审计基础知识等。高职阶段的专业基础课包括经济学基础和财政金融基础等;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企业会计实务、成本计算与管理、财务管理实务、税收筹划、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用,专业选修课程包括:审计实务、财务报表分析、小企业会计实务、经济法、EXCEL在会计中的应用、统计基础等课程。

三、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

中职阶段与高职阶段的会计专业课程,总体来说,在课程的设计上,中职应侧重于基础知识和技能的掌握,高职侧重于更深入的知识、技能以及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中职更多的要求掌握该如何做的问题,高职则要明白为什么要这么做的问题。具体到需要进行衔接的课程及其内容,主要是在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程上,其中又以专业核心课程的衔接最为重要。在以上的课程体系中,财务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电算化等课程需要解决衔接与配合的问题。下面分别论述:财务会计,不同的院校可能名称不同,如企业财务会计、会计实务、初级或中级财务会计等,其实就是财务会计的内容。结合中高职培养目标的不同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中职掌握的内容应不超过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所需范围就可以,高职掌握的内容不超过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所需的要求即可。中职阶段掌握的内容可以满足小微企业进行基本会计核算和编制报表的需要;高职阶段的内容除对中职的内容加以深入以外,最主要的区别是涉及到金融资产业务的核算、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处理、减值准备业务的处理、长期负债业务的处理、所得税业务的处理等,以及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等,还涉及到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对会计准则的更深层次的把握和理解,就是既要知其然又要知其所以然,能在更高的层次上更好地对会计进行把握,以满足中小企业进行会计管理的需要,上升到管理层面。成本会计,中职的内容应该掌握在制造成本法下的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掌握;高职阶段除了要掌握制造成本法以外,还应该掌握成本差异分析、作业成本法、变动成本法等,从中职的成本核算层面上升到成本管理、控制和决策的层面。财务管理,中职阶段的内容侧重进行基本的计算和简单的分析;高职阶段除了计算的指标更多以外,还要体现指标之间系统性和分析的全面性。税收实务,中职侧重进行纳税计算,能处理企业日常发生的相对简单的涉税事项;而高职则更多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进行税务管理,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节税。会计电算化,中职要求对个别会计软件进行基本操作就可以;高职则要学会几种主要会计软件的操作,同时还要学会利用软件进行会计管理,即时提供管理所需的各种信息。

四、实训体系的构建

中职实训体系中最主要的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纳实务相关技能实训,二是会计核算基础技能的实训。为培养学生出纳实务技能,所需要的实训包括:点钞、小键盘输入、珠算、票据业务、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等相关方面技能,而会计基础核算技能最核心的是要掌握基础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的全过程,也就是能完成从凭证取得或填制开始到会计报表编制完成的全过程业务处理,既包括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科目汇总表账务处理程序等不同账务处理程序的熟练掌握,也包括手工处理环境和计算机处理环境下的账务处理程序的熟练掌握,目的是让学生能全面掌握会计账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以使其毕业后能独立应对小微企业会计工作的全过程。高职实训体系则是在中职的基础上培养学生进行相应岗位工作所需的会计综合业务处理技能、成本计算与管理技能、财务管理与决策的技能以及税收筹划的技能。会计综合业务处理技能要能完成相对复杂的会计处理业务和报表编制,实践中很多高职院校都设计了分岗位会计实训,就是在会计综合实训中,分设出纳、会计核算、成本计算、财务主管等不同岗位,分别由不同的学生完成相应的工作,并能熟练地运用财务软件(如用友财务软件、金蝶财务软件)进行操作;成本计算与管理实训在进行成本计算的基础上,侧重把相关的成本数据指标运用到企业管理中去,为管理提供各种所需要的成本信息,如变动成本法在财务决策中的应用、成本的控制与分析技能等;财务管理实训则要求在完成指标计算的同时,能对指标进行分析并将其运用到企业管理中去;税收筹划实训则是从筹划的角度对企业所需交纳的各项税费进行综合规划与管理,做到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晚交税或少交税,为企业创造好的节税效益。另外,作为一名高职会计专业的学生,对审计知识和技能应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应该掌握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构成,不同审计组织的审计目的和方法的不同,以及审计与会计的区别与联系等。

五、职业技能证书的构建和考证安排

初级会计税务第4篇

关键词:农产品 税收优惠 纳税筹划 思考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目前,对于农产品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自于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文件中,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优惠政策见下表。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农产品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些针对特定农产品的优惠政策,如《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等文件。

从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产品产业链条的上游,即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并且对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有明确的界定,而对深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少有优惠。因此,针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要充分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合理安排组织生产,事先做好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

二、案例分析

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减轻企业负担,关键在于要充分利用现有针对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和初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以茶叶加工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茶叶从种植到加工制成成品卖给消费者,大致经过茶青(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毛茶(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精制茶(初制毛茶的基础上再进行精细加工而制成的茶)几个阶段,作为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就是茶叶生产链条的最后一个产品――精制茶。根据财税[1995]52号文,茶青、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6条,茶叶种植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毛茶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免征企业所得税。下面以案例来阐述茶叶加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

[案例]假设A公司为一家茶叶加工企业,为了精制上好的茶叶,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茶场,打造了茶叶种植、初制、精制全产业链条,保证了成品茶叶的品质。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5年全年销售精制茶叶不含税收入 1 000f元,用自产毛茶加工精制茶,产品销售成本6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400万元,精制阶段200万元),种植、初制阶段成本中含化肥、农药等成本100万元(不含税),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精制茶适用税率为17%,化肥、农药等适用低税率13%。假定城建税7%,地方教育费附加2%。

全年A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7%-100×13%=157(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57×(7%+3%+2%)=18.84(万元)。

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1 000-600-100-18.84=281.1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1.16×25%=70.2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对公司业务进行拆分,将A企业分别设立两家企业,分别为以茶场为基地成立业务为种植、初加工的企业B和精制加工企业C。假设不考虑企业分拆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B企业生产的毛茶市场售价为600万元(不含税),相应成本不变,即种植、初制成本仍为400万元(不含税),其中化肥、农药成本100万元(不含税);C企业为精制茶加工企业,从B企业按照市价600万元购入毛茶加工制成精制茶对外销售,精制加工成本不变仍为200万元,对外售价为1 000万元,原有A企业期间费用100万元在B、C企业分摊,假定B企业为60万元,C企业为40万元。

B企业由于生产的毛茶属于农产品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这样B企业购进的化肥、农药等成本的进项增值税就不能抵扣,要计入成本,这样B企业的销售成本为400+100×13%=413(万元)。

B企业增值税为0,相应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也为0。

在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情况下,B企业应纳税所得=600-413-60=127(万元)。

由于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与初加工业务,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B企业从事茶叶种植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茶叶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这就要求B企业对种植项目、初加工项目分段核算,分别计算各项目的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文也提到“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本案例中,采用简单的比例分摊方法,假定种植项目所得占比60%,茶叶初加工项目占比40%。

则B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127×60%×25%×50%=9.525(万元)。

C企业为茶叶深加工企业,其产品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其原料为初制茶,来自农业生产者自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按照买价的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企业应纳增值税=1 000×17%-600×13%=92(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92×12%=11.04(万元)。

假设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应纳税所得=1 000-600×(1-13%)-200-40-11.04=226.96(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26.96×25%=56.74(万元)。

纳税筹划结果:增值税税负减少157-92=65(万元),降幅41.4%;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少18.84-11.04=7.8(万元),降幅41.4%;企业所得税减少70.29-9.525-56.74=4.025(万元),降幅5.7%。

通过将A企业进行拆分为B企业和C企业,即茶场(种植和初加工)和深加工厂两个独立的法人,可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农产品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政策思考

上述纳税筹划的结果是在假定企业分拆不增加企业管理成本的基础上,事实上企业通过分拆设立两家企业的方式会增加企业管理成本,同时人为地割裂了市场机制形成的农产品全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业产业规模的形成。基于此,笔者对我国现有的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思考,存在以下不足:

(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范围不一致

针对农产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而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指的是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其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可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确定依据的是不同的文件。笔者仔细比较了这几个文件,发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的定义都采用了描述法和列举法(含正列举和反列举),两者在表述上不尽相同,在具体产品上也存在错位现象,如:增值税优惠中原木初加工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明确了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对林木产品初加工定义为“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力口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明确锯材属于初加工农产品。以上的错位现象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还存在。究其原因,是两者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不同,增值税依照的税收优惠文件还是1995年制定的,至今仍沿用,很显然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的发展,相较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农产品初加工规定更为合理。由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农产品初加工产品范围的不同,一直困扰着纳税人,也给税收征管带来困扰。

(二)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界定不尽合理

尽管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都对农产品初加工有了具体的规定,在特定的产品中,仍存在一些争议。比方说茶叶,茶叶精加工的工艺主要是筛分切细,风选、拣剔、拼配以及干燥等工序,而毛茶(初制茶)的加工程序为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毛茶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而精制茶则不属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从生产工艺及最终产品来看,精制茶选用的原料属于茶叶采摘后的粗茶片(毛茶),加工后的茶叶没有改变茶叶的内在成分,精制茶归属为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更为合理。

(三)税收优惠范围过小,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r产品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能将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分拆设立不同企业,阻碍了农产品企业全产业链条的市场形成。如案例中提到的精制茶加工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必须将企业一拆为二,一个从事种植和初加工,一个从事精制加工。这种产业的分工合作不是市场机制引起的,而是税收优惠政策引起的,因而并不能带来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相反,由于农产品企业的特殊性,做大做强的企业需要控制整个产业链条,才能保证最终产品的质量。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而言,本身加工业务并不复杂,并不需要将初加工业务车间独立出来,人为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的连续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了社会运营成本。究其原因,在于税收优惠仅限于初级农产品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前,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适用的范围是1995年制定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是2008年制定和2011年补充的,相较于WTO《农产品协议》适用农产品范围要小很多,WTO 所指农产品范围更广,既包括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黄酒、奶粉等)。由此可见,我国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过小。

(四)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出台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都是税收豁免或者税率优惠方面的,这种优惠形式更多体现为对农业的照顾,而非激励。要促使农业的发展,我国应出台更多针对农产品企业的税收激励措施,可以促进农产品企业的发展,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在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应更多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措施,促进农产品企业利用税后利润来进行资本积累,有利于农产品企业投资增长和技术进步,加速农产品生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形成品牌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

(五)税收优惠环节不全面

目前,从我国出台的关于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和初加工环节,而农产品深加工环节和流通环节却鲜有税收优惠。在流通环节,仅针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征收增值税。现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强调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利于农产品的流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也仅限于农产品生产、初加工项目。农产品的生产(种植、养殖等)、加工、流通是一个产业链条,而税收优惠仅限于生产、初加工(简单加工)环节,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为了享受政府税收优惠,就必须人为地将生产、初加工环节从企业分立,人为地割裂了农业产业链条,不利于农产品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结论

尽管我国出台了许多农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就需要将初加工业务和深加工业务分立,分别设立两个公司,人为地割裂了市场对于农产品产业链条的整合。此外,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农产品相较于WTO中农产品的定义偏小、优惠形式单一、优惠环节不全面等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希望政府出台更多关于农产品优惠的政策,扩大农产品优惠的范围,丰富农产品税收优惠的形式,将税收优惠环节延伸到深加工、流通环节,进而促进农产品企业向高附加值企业的转变,拉动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06.

[2]国务院.增值税暂行条例[S].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12-18.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S].财税[1995]5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S].财税[2008]14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S].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初级会计税务第5篇

为深入贯彻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宁国等12个县(市)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2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扩大宁国等12个省直管试点县(市)的(以下简称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安全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08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凡是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55.对试点县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试点县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试点县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

56.省商务厅在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统计资料时,将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在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务厅印发的文件、信息,凡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

58.I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5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0.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1.现行需经省辖市外办审核、报省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省外办审批。

62.现行需由省辖市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并由省辖市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的,均由试点县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由试点县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

63.各试点县外办应将出国(境)事务专办员名单提前报至省外办。

五、关于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64.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规划部门初审,直接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6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建设部门办理。

66.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建筑材料检验机构,乙、丙级招标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67.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备案)。

68.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所在省辖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69.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0.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1.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3.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

74.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部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

75.原由省辖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发放。原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审核后报省审批。

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

76.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7.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8.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9.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0.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1.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2.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育局。

83.试点县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84.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

85.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8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7.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8.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9.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1.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2.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6.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7.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广播电视局直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98.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省辖市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由省辖市通

过行政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行使。

99.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向省体育局上报请示事项。

100.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下放到试点县体育局。

101.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办理。

102.省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关于审计、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103.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104.在审计专项经费安排方面,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05.增加试点县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同时,省审计厅审计信息资料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6.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7.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由试点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08.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9.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0.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112.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3)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113.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

八、关于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权限

114.省里已要求省辖市减少对县级考核次数,对省已考核的样本点不再考核,实行数据共享。试点县考核结果除作为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价依据外,同时纳入省辖市总体考核。

115.试点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省辖市审批,改为试点县自行审批。

116.将试点县卫生局纳入省辖市卫生局发文范围,包括文件、资料、信息等。

117.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省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省辖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118.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19.省劳动保障厅发送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

120.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21.驻地省属单位职介机构资格认定、驻地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122.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业务工作试点。

123.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12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25.收取两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批。

126.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7.申报确认省一级光荣院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民政局、商务局审核后,联合报省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129.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130.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31.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补助资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132.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点县登记、监管。

133.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134.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并增加试点县统计局为统计信息直报点。试点县享受与省辖市同等权限,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和信息资料。

135.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均发送到试点县。

136.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137.省物价局向省辖市物价部门部署工作、发放文件等,同时扩大到试点县物价部门。试点县物价部门在政策请示,上报信息时,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

138.行政相对人不服试点县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9.对按规定需向省辖市质监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直接上报省质监局。

140.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省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141.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

142.省质监局对试点县的补助经费直接下拨试点县质监局。

初级会计税务第6篇

4月15日凌晨4点35分,大贲科技TCL集团O2O事业部增值税系统项目组在朋友圈分享了第一张打印出来的增值税发票样张。6月28日,TCL集团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正式上线,并成功开出了首张电子发票。至此,TCL集团也成为中国家电行业首家采用航信A9服务器实现自建自管增值税电子发票平台的企业。

而这个场景,只是大贲科技成功案例的一个缩影。渣打银行、北京汽车、安东石油、华润医药、旺旺集团、太平洋证券……目前,大贲科技的增值税信息化解决方案已在金融、能源、汽车、物流、食品、电商、百货等众多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和充分检验。

大贲科技总经理苏征表示,真正的增值税信息化管理平台,是以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为前提,最大程度地为企业提高发票管控与跟踪能力,加强供应链协作紧密性,并可以优化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大贲科技研发团队五年来持续进行产品与解决方案的创新、升级,不仅充分实现了客户需求,更提供了超预期的价值引导。

作为技术驱动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大贲科技重点打造的“DBI企业增值税信息化管理平台”,是一个集信息提取、流程审批、账务比对、数据分析、报表展示,以及综合利用与辅助决策的管理系统,经过三年的功能升级,使大贲科技已名副其实地成为国内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技术解决企业增值税进项和销项信息化管理的服务商。

2016年年初,大贲科技创新推出“ACME极致”增值税全面规则管理引擎,通过业务规则引擎、流程控制引擎、价税分离规则引擎、企业数据服务引擎、风险控制引擎、报表规则引擎、电子发票引擎、技术开发引擎等引擎,全面提升大中小型客户的增值税信息化管理效率。其中,业务规则引擎就覆盖了九大行业、百个业务场景、万条业务规则。

而同期推出的“ES Card”则是一款升级版的电子名片应用。与传统电子名片App应用对比,ES Card超越了名片的设计、扫描存储、信息分发、通讯录整合等常规功能。通过多项增强功能设计,ES Card实现了多模板设计、名片追踪、多途径分享、企业级在线支持等创新应用,优化了移动端的使用体验及企业级的商业应用价值。“ES Card更精准的定义应该是――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服务的入口,进而打造一个全新的企业服务生态圈”,苏征进一步强调ES Card的创新价值。

在科学完善的解决方案矩阵之外,大贲科技的服务体系也日臻完善――20余名资深财税专家随时为客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15个服务网点,另有17个服务网点在建立之中。

初级会计税务第7篇

关键词:会计 人才培养模式 阶梯式 分方向

一、引言

教育部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职业院校要深刻认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高等职业教育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要认真贯彻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会计电算化专业是许多高职院校开设的专业,如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能服务区域经济和满足社会需要的创新型会计人才,已成为广大高职院校教育工作者共同面临的课题。目前我国高职会计电算化专业教学存在培养目标不清、教学定位不准,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教学方法滞后,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严重缺乏,生源素质普遍较差,学习主动性不高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要求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必须改革。近年来我们在创新会计电算化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就业岗位为切入点,以职业证书为主线,以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学生为本位,重构课程体系,提出了工学交替、能力递进、因材施教的“阶梯式分方向”人才培养模式。

二、阶段式分方向人才培养模式内容及要求

(一)划分培养阶段 根据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涯规划,采用阶梯式分方向的人才培养模式,按年级将人才培养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即第一学年。学生应该掌握会计通用知识、具备职业通用能力、能对小型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围绕培养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依据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确定学生应掌握的能力并设计课程和实训项目。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包括:具有相应的财经法规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具备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操作技能(包括审核各种单据、填制各类会计凭证、登记不同会计账簿、编制简单的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的基本操作等)。根据这一阶段的能力要求,将主干课程确定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初级会计电算化、会计实务(一)和计算机基础等课程;主要实训项目包括:会计职业基础模拟实训、会计电算化操作实训、验钞与点钞实训、台式计算器操作实训、计算机技术实训等。在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和实训项目之后,统一组织学生在第一学期参加广东省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在第二学期参加会计电算化考试,并凭两次考试的成绩合格单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为后续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创造条件。

(2)第二阶段,即第二学年。学生应该掌握会计专项知识、具备职业专项技能、能对大中型企业进行全面核算与专项管理。围绕 “初级会计师” 的人才培养目标,参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师考试大纲确定学生应掌握的能力并设计课程和实训项目。初级会计师应该具备的能力包括:完整会计业务操作的能力、成本核算的能力、应用税法正确处理纳税事务及进行税收筹划的能力、利用其他经济法律解决企业现实问题的能力等。依据对应能力的要求,将主干课程确定为会计实务(二)、成本会计、税法、经济法、税务会计等课程;主要的专项实训项目包括:会计实务模拟实训、ERP模拟实训、纳税申报模拟实训等。完成本阶段的学习任务,统一组织学生在第三学期报名、第四学期五月份参加全国初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取相应的职称证书。

(3)第三阶段,即第三学年。根据学生证书获取情况和自身职业规划需要,采取分方向教学,将教学分为财务管理方向和财务实务方向,设置对应的课程,以满足社会不同职业岗位对会计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引导第四个学期获得初级会计师职称的同学选修更深入的课程,这部分学生将按照财务管理的方向进行培养,学生必须掌握财务管理知识、具备财务管理和财务分析的能力。为此,将主干课程确定为中级财务实务、财务管理、审计实务、管理会计、供应链管理等课程,主要实训项目包括:会计综合实训、审计综合实训、顶岗实训等。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这个方向的学生毕业之后可以逐步走向会计职业的管理岗位,并参加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考试,获取相应的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引导第四个学期没有获得初级会计师职称的同学选修更具体的账务实操课程,这部分学生将按照财务实务方向进行培养,学生必须巩固会计基础知识、提高实践能力。为此,将主干课程定位为:行业会计、出纳实务、仓储管理、OA管理等,主要实训项目包括:常用财务软件实训、会计岗位实训、OA软件实训、顶岗实训等。通过学习,学生可以自愿参加一些行业技能认证考试(包括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上岗证等),这部分同学能熟练掌握每个会计岗位的工作流程,具备对应岗位账务处理的能力,能尽快胜任不同会计职业基础岗位的工作,力争实现学生从学校到社会的无缝对接。

(二)确定培养方向 在能力培养、课程设置、实训项目构建、考证安排等方面都体现了阶梯式分方向特色见表(1)。

初级会计税务第8篇

一、以“五清”为目标,提高税收责任区管理质量。

税情清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的首要职责,税情不清,税收管理责任区就抓不住重点,陷入盲人摸象的怪圈。区国税局现有企业800户,管理责任区管理人员36人,人均管理22户。基于这个实际,区国税局采取了人盯人的战术。

首先是合理分类,确定人盯人的重点目标。将800户企业划分为两类,一类为重点企业,一类为一般企业。重点企业按下列条件确定,总户数不得低于现有企业总数的20。

1、企业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年纳税在20万元以上的;

3、被认定为D类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4、上年度税收负担率连续3个月为零或连续三个月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

5、用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6、分局确定的其他企业。

重点企业按月组织巡查,一般企业按季组织巡查。据计算,税收管理员每月对重点企业的巡查任务在4户左右,对一般企业的巡查任务在6户左右,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通过分类巡查,使税收管理员清晰了管理思路、掌握了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清理了“背街小巷”的管理死角,部分企业长期没有税务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现象得到了根除。

其次是依托《户籍管理手册》,确定人盯人的具体方法。《户籍管理手册》是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员采集纳税人信息的书面载体,既包括从征管软件、一户式中采集的纳税人基本登记信息、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等,也包括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采集的基本登记信息变动情况、申报稽核、物耗、能耗等信息。

再次是以“五清”为目标,确定人盯人的基本技能。五清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具体包括:一、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起征点以下户的数量、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电话、分支机构、是否承包、承租经营等情况清;二是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行状况清。即对企业生产工序、内部流程管理、主要原材料种类、产品种类、耗用的燃料、电力、运费指标、主要设备月生产能力、职工人数、工资、银行帐号、货币资金总额、应收、应付款项总额,设置的总账、明细账种类、核算水平、四小票管理巡查等情况清;三是纳税人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当期、历史同期申报税款、税收负担率、欠税数额、认证税额、抄税金额、停歇业等情况清;四是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情况清。即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保管措施、填开人员、填开质量、填开金额、缴销时间等情况清;五是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即对责任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上户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优惠政策、信誉等级、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等情况清;

二、以“四度”为目标,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

强化税收责任区考核,是税收责任区工作质量得到提高的保证。如何考核、考核什么,是税收责任区考核的关键。区局出台了围绕贯彻落实上级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五清”为基本内容,“四度”为目标的考核办法。“四度”为目标,即:户籍管理的广度,税源管理深度,进机信息准确度和纳税人满意度。

考核内容分扣分和加分两部分内容。扣分内容主要包括:

1、达到“五清”工作目标。

2、依照规定,对纳税人分别实施全面监控、综合监控和重点监控。

3、未经批准,税收管理员直接承办征收税款、审核减免缓税、进行涉税处罚等事务的。

4、未按规定做好交办、日常管理、巡查和日常检查工作的。

5、未按规定填写《户籍管理手册》的。

6、未按规定开展日常评估分析的,对应移送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而未移送的。

7、对经核实与征管软件中电子信息不符的信息,凡未按规定填写《区国税局异常信息传递单》反馈给相关岗位进行维护或作相应处理的。

8、机内信息与纳税人实际信息不一致,且已经超出法定变更期限的;

9、纳税人满意程度;

10、未依照纳税评估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联系制度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了解的情况反馈给纳税评估部门的;

11、未按规定实行责任区管理员工作计划制度的;

12、责任区内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责任区管理员未发现的;

加分内容包括:

1、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按照要求已经改正的。

2、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3、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账簿、财务核算不健全,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4、经巡查或日常检查,发现骗取税收优惠资格,依照规定做出处理的。

5、经初步评估分析,纳税人自查补税在1万元以上的。

6、经初步评估分析、巡查、或日常检查,移送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补税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

实行税收管理员考核考评办法以来,对31人次进行了批评教育,对31人次实行了扣发奖金,总额为4200元;分局通过按月考核,对9人次实行扣发1265元。

三、以“一评”为目标,强化日常税源监控。

“一评”就是一年对所有企业评估一遍。“疏于管理”的中心问题就是因指导思想的错误,税务人员一般不下企业,对企业实施的税务管理频率上低,质量上差,进而导致税务监控网络漏洞百出,企业做假帐、偷逃税。“一评”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一步。

一、两级评估实施。结合区局实际机构设置和纳税人结构,区局实行了两级评估。两级评估就是纳税评估分为专业评估和简易评估。专业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简易评估由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承担。

二、实施分类评估。分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一部分,是管理行为具有针对性的前提,既保证了管理的效率,也保证了管理的质量。实施分类评估,就是第一税务分局主要负责本系统区局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监控户、重点行业和上级确定评估对象的纳税评估工作。承担管理职责的税务分局负责其他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第一税务分局按月公布评估计划,其他分局不得重复评估。

三、细化简易评估办法。纳税评估工作有着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考虑到评估的工作量,区局本着专业评估专业化,一般评估简易化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专业评估专业化,就是第一税务分局承担的评估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纳税评估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法进行。一般评估简易化就是减并评估的程序和复杂的计算过程,依托《户籍管理手册》进行评估。为指导简易评估的开展,制定了《区国家税务局纳税简易评估办法(试行)》。规定:责任区管理人员根据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资料,每月将监控企业的情况在《户籍管理手册》的《企业经营情况监控表》中载明差异原因,在《月度管理情况综合分析》表中载明户籍巡查、发票巡查、财务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负等涉税指标,得出初步评估结论。对初步评估结论为异常的,确定为纳税建议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经分局长批准后,移交评估分析岗位。评估分析岗位对初步评估结论验证后,即可进行约谈和实地核查。除规定必须移送税务稽查外,直接做出评定处理。对分析、取证复杂的评估对象,移送第一税务分局实行专业评估,以保证评估的最终质量。

今年以来,区局共组织专业评估110户次,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5月份实行简易评估以来,共对366户企业进行了简易评估,其中转一分局专业评估21户,转专业稽查1户,企业补申报税款83万元,加收滞纳金0.5万元。评估面占企业数的76。

四、以“两查”为目标,建立良好的税收秩序

所谓“两查”,就是两年对所有企业检查一遍。“两查”就是区局重新编织企业税务监控网络的第二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逐步调整,纳税主体呈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伴随产生的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也日趋激烈。在认清这个规律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必然要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这场斗争中来。反观前几年税务机关强调“重点稽查”30字指导方针,致使基层税务机关陷入了“一级稽查”的误区,不敢查,查案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据统计,2000年以来,区局每年立案稽查案件始终徘徊在50户左右,仅占企业总数的6左右。因稽查选案突出重点税源、重点企业,又造成大企业每年都要接受稽查,绝大部分其他企业长期无人检查的局面。可以想象,这部分企业会如何纳税。在治税思想加了“强化管理”四个字以后,给区局走出“一级稽查”的误区,寻找重点稽查和强化管理的最佳结合点带来了春天。“两查”就是区局寻求这个结合点的产物。区局的做法是:

一、合理确定检查职责。稽查局主要负责查处涉及偷逃骗抗案件、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简称专项检查;行使管理职责的分局负责其他企业查处,简称日常检查。稽查局年初向管理分局传递年度日常稽查计划,按月通报专项稽查计划,随时通报上级交办、举报案件计划,管理分局根据稽查局年度计划,按照两年查一遍的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检查计划,根据稽查局传递的月度计划和临时计划,调整年度检查计划。明确征管部门负责稽查局和管理分局的协调职能,确保计划不打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