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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23 09:24:28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1篇

一、前言

2006年1月,保监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还设计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一法人机构》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一分支机构》作为《办法》的附件。保监会希望以此促进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以提高竞争力。所谓内部控制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制度基础,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管理工作其实就是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开始的,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都无法游离于内部控制体系之外。一个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对企业相关业务财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手段,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从事特殊金融服务行业的寿险公司,本身就有风险的集中性、客户的广泛性、经营的长期性和管理的复杂性等经营特点,所以寿险公司的经营目标应当且必须将风险防范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又是防范寿险公司经营风险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二、寿险公司经营环节的内部控制措施

1.加强销售控制。寿险公司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销售队伍。无论是采取人、经纪人销售的方式,还是运用公司的直销渠道,或是借助其他销售渠道,寿险公司都应该严格规定销售人员的职业资格和道德品质,还应完善现有的培训机制,对销售人员加强保险和金融理论等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不可忽视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如开展《保险法》教育,讲清在销售过程中不遵从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等。改变传统的强调话术和销售技巧的培训模式,应努力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真正体会到销售保险实际是在散布保障幸福的安全网。此外,寿险公司还应为员工提供持续的教育机会,提倡对保险知识的自学与交流,鼓励他们参加保险方面的国内外专业资格考试。2.加强承保控制。核保人员自身要具备保险学、医学、法律基础知识,最好兼备丰富的社会常识和一定程度的心理学知识,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具备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还要学会怀疑,但不是无根据的猜测,既要有职业道德,又要有责任心。例如,面对着大量的投保信息,核保人员在输入资料和核查信息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得偷工减料,使整个核保过程流于形式。同时,寿险公司应采用具有自我检查功能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应自动检查输入资料是否存在常识性错误如有无错别字等,并强制要求核保人员输入必须的信息,否则系统自动拒绝信息的保存。寿险公司核保人员应实行责任制,根据其专业原则和核保手册在相应的权限内做出核保决定,权限之外的应上报,绝对不能为了增加业务量而弄虚作假,降低承保标准。当保险金额超过—定额度时,需由核保主管决定或由主管会同负责医师、精算人员共同商榷。寿险公司还可设置专门的核保委员会,负责保险金额过于巨大或较为复杂、难以处理的保单的核保工作,核保委员会由公司的总经理、业务、财务、精算等部门经理和核保主管共同组成。3.加强理赔控制。理赔人员在调查索赔材料时应认真细致,重视细节问题。例如,对寿险业务的投保单内容要逐项核对;检查报案时间是否符合保险条款规定,是否超过索赔时效;属于附加险业务的,应注意主险是否有效;续保业务是否提供了上一个保险期间的保单副本;检查有效保额,扣除已发生的赔款。明确理赔人员的权限设置。对于预计赔付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理赔人员应尽快通知理赔主管,理赔主管要迅速决定是否启动理赔例外管理应急程序;对理赔权限之外或疑难的案件,理赔人员应及时通过理赔主管向上级理赔部门通报。寿险公司可临时抽调各部门的专家组建理赔决策小组,共同处理重大案件的理赔工作。除此之外,还要细化理赔岗位,明确分离不相容职务。核保和理赔岗位必须严格区分开,由不同的员工担任。在理赔过程中,调查案件情况和计算给付金额的岗位要分离,复核理赔结果和计算给付金额的岗位也要分离,查勘过程应由双人共同参与,互相监督。4.重视并落实预算控制。有效利用预算控制工具控制寿险公司资金的合理支出。预算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覆盖了保险的销售、费用、投资和融资等环节。寿险公司对各环节编制详细的预算和计划,并通过授权,由相关职能部门对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预算控制应抓好以下环节:设置预算委员会,组织、指导公司的预算工作;预算必须体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并在执行过程中,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其更加切合实际;明确预算指标的下达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对预算的落实程序,并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考核;进行总量控制,要求营业费用预算年度总额不得超支,各明细科目预算额也不得超支;监控预算的执行过程,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同时采取改进措施,确保下阶段预算的执行。5.完善财务监督体制。财务监督体制是指对寿险公司各个层次的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盈利情况进行分析和跟踪,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准确,确保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资产得以保全、赢利能力得以保证。监督的重点在于持续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并强调问责。完善财务监督体制应做到:对于监督人员进行授权,使其清楚自己监督权限的大小;从会计流程开始实施环环相扣的监督,即复核记账凭证的人员负责监督审核原始凭证和编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汇总编制财务报表的人员负责监督复核记账凭证的人员,这样就能使会计工作人员之间紧密配合,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审计部门应对财务部门的不同岗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财务工作人员始终恪尽职守。6.保险资金运用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将聚集的保险资金部分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增值的业务活动。寿险公司必须审慎地依据相关规定确立符合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政策,严格遵守入市资金的比例限制。董事会和投资委员会应定期修正、检查和审批这种政策,以确保投资风险的控制。负责投资工作的员工要有遵守保险法规和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的自觉意识,避免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行为发生,不要使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形同虚设。内部审计部门可配备专门的员工负责监督整个投资控制的执行情况,还要与风险管理部门、投资部门加强沟通,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另外,寿险公司还要严格区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到的不相容职务,如投资计划制定,项目评审,投资决策,交易授权,交易执行,交易记录,资金支付,证券收发,财务核算和资产保管等均属于不相容的职务,不能由一人兼任多职。还要注意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的授权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中各岗位对资金运用的权限大小。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2篇

李先生今年37岁,是一家工程公司的技术人员。2011年,他为自己买了一份1年期的意外伤害险——因为价格便宜(只要220元),而且业务员说最高身故赔偿能达到200万。老李想,自己经常出差,就算买个心安。如果这一年顺顺利利,也只不过“扔”了220块钱;一旦出意外,自己和家人却能多一份保障。

没想到今年4月份,出差时平平安安的老李,却在去菜市场的路上被车碰伤住院,大难不死的他赶紧让家人找出保单理赔,这才发现情况比他想象的复杂得多。

“我要是就这么被撞死了,老婆孩子一分钱都拿不到!”老李沮丧地说。原来,老李买的是“交通工具意外保险”,这种保险理赔有个前提:被保险人必须是在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汽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且保单在免除责任条款中也明确写着: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出现意外的,不予理赔。

对于自己这种走在路上被车撞的交通事故竟然不在保单的保障范围内,老李十分诧异。实际上,很多被人们认为理所当然属于交通意外的事故,在一些保险产品里只属于“普通意外”。

意外险

不同交通工具意外,让你身价相差数十倍

如果你也和老李一样,想购买一份意外险,那你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细节:

首先,搞清楚这份意外保险产品属于什么类型,是普通的综合意外险,还是具有特定保险责任的产品,比如交通工具意外险。

普通的综合意外险就是一般人理解的最传统最常见的意外险,购买时按照投保人的职业危险程度来确定保费的险种基本都属于这一类型。相比其他类型,同样的保额,综合意外险的保费要高得多,但是保障范围全面。

交通工具意外险的保险责任则相对严格,很多“普通”的交通意外都是不赔的。相应的,同样的保额保费要低很多。从这种差别就可以看出,交通工具意外险的出险概率要小得多,所以这类保险一般只作为对综合意外险的一种补充来销售。老李只买了这一种保险,显然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其次,要注意产品保障的内容。以交通工具意外险为例,有的产品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乘客身份才能赔付,这样就排除了自驾出行的情况;有的产品赔偿范围较大,被保险人凡是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受到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赔;有的则只有因交通工具本身发生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身故才会赔付,排除了挤伤、摔伤和踩踏等意外事故。

第三,乘坐不同交通工具陪偿金相差巨大。一般坐飞机赔得最多,汽车最少。老李所说的200万身故赔偿,是必须在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出现意外才会发生的理赔,坐火车、轮船则赔偿金减半,坐公交车、出租车出意外的话就只有10万元了。

最值“死”法

购买意外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工作和生活的特点,看看哪种意外会在自己身上发生概率最高,以这种意外的赔付金额进行横向比较,而不是以某种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衡量。例如,如果你是公司负责销售的高管,需要经常坐飞机出差,就一定要配置飞机出现意外时赔偿金额最高的交通工具意外险;而如果你很少出差,平日只是自驾车辆上下班,那就只需购买综合意外险或多买些车上人员责任险即可。

重大疾病险

得不得病、死不死、怎么死都有讲究

事实上,各种类型的保险都有很多玄机,重大疾病类保险也不例外。

首先,重疾险对“病”的解释是有明确条款规定的,满足条款,才算得“病”。

其次,得病要挺过“生存期”。有的产品,特别是附加类重疾险有关于“生存期”的条款。也就是说,不仅要确诊患有大病,还要挺过一段时间不死才能获得理赔,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第三,看清楚重疾险理赔条件。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意外身故、责任外疾病身故、责任外疾病终期未身故、责任内疾病未身故以及责任内疾病生存期内身故。

有的重疾险保病不保死,如附加重疾险,被保险人身故的话,只赔主险的保额;有的产品病了赔得多死了赔得少,这种则在主险类重疾中常见;也有产品,不同疾病赔偿金额会不同,一般癌症和男女特殊疾病赔得略多;还有的产品组合,可以多次赔偿不同类别的重大疾病。

那么,是不是说得了赔偿金多的病,或者能获得多次赔偿时多得几种病就更“值”呢?事实上恰恰相反。纵观各种不同的重疾类保险,满足“病”的条件,涉及到理赔时,基本上被保险人的病情都已非常严重,医疗费一般已远远超过能拿到的赔偿金。以癌症为例,治疗费用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一般根据病人家庭的经济条件决定,通常是直到花完积蓄,才会放弃治疗。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即使算上这笔保险金,家庭依然有很大可能面临毁灭性的打击,而对于当事人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就更不用说了。

最值“死”法

首先,在购买保险前,要先了解清楚家族是否有遗传病史,或是家族中,哪几种疾病患病人数最多;之后详细阅读保单,看看你想要购买的这份重疾险,是否包含这些疾病;最后是将包含这些疾病的保单横向比较一下赔付金额。如此,能最大概率让你在身患重病或身故后,获得最大额度的赔偿。

大部分多重给付重疾险产品针对先后罹患两种不同疾病而言,平日身体较弱,或曾患过其他重大疾病的人士,可将此作为首选。也有的多重给付重疾险产品针对于复发率较高的某一种重大疾病,如有恶性肿瘤家族病史的患者,可考虑这类重疾险,以解决因重疾复发给自己及家庭带来的困扰。

寿险

全残也可能获得“身故给付金”

相较于意外险和重大疾病险,传统寿险的情况就简单得多。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对身故的定义都是包括几乎所有情况的,被保险人无论是遭遇车祸还是生病不治,只要身故都会一视同仁赔偿同样金额。

买了寿险,自杀赔不赔?答案是:投保两年之后,可以赔!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保险生效开始,被保险人两年之内自杀不赔。但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两年之后自杀都是可以赔付的。

此外,寿险的绝对责任免除还包括,犯罪抗法被击毙、涉嫌骗保或者故意出险。这是目前市面上责任免除条款最少的寿险产品,大部分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为七条,而有的产品则有十余条之多,具体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如主动吸食或注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袭击;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患有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等。有的产品的责任免除还包括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中暑、猝死;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应有尽有。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3篇

关键词:保险业务保险法投保人利益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6-047-03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再次修订,其突出要点之一在于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此次修订引进了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与国际接轨,进一步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

一、何谓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也有译作弃权与禁止抗辩、允诺禁止反言、弃权与不可抗辩等等)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后被保险法准用之后,由于它适应了保险法的一些特殊性,施而成为英美保险法的一条重要的原则。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保险人需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禁止反言”(也称“不可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以后就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这项原则不仅具有古老的传统,更具有现实的意义,是保险法国际通行的惯例,在我国修订前的保险法中,并没有很清晰明确的体现这一原则,在这次对保险法的修订过程中明确引入这一原则,应当是我国保险法一大亮点。

新法第十六条中啊确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就是国际通行的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在我国的具体规定。这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之一。

二、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主要是运用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上,而如实告知义务又建立在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前提条件上。具体在实际工作中,该项原则主要适用于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中,告知的内容则主要涉及健康告知与职业风险告知等。

在此需讨论另一个问题,对于新法执行后的保单,必须适用此条款;那对于新法以前的保单呢?根据法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老保单可以不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但笔者认为,新修订保险法的重要原则是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最大程度保护被保险人,所以对于老保单,以新法正式生效日(2009年10月1日)为计算基点,对于再持续有效2年后的保单,仍应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三、确定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意义

一般来说,保险人或其人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详细询问,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应当对这些询问情况进行如实的告知。实践中为了自身的利益,各方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保险人为了能顺利签到保单,拿到佣金,往往对应询问事项避而不谈或胡乱询问,也不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的后果明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保险人也可能明明知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而仍然每年接受投保人所缴纳保费,待到发生保险事故时,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抗辩理由而拒赔,因此引发的保险纠纷可谓不可计数。同时,投保人为了避免遭拒保或增加保费,也可能故意隐瞒一些情况,以实现投保后得到赔偿。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到保险人的利益,及时的引入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也就具有了很现实的意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规定,不仅可以约束保险人的行为,防止寿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营销员的行为负责,同时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有利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第一,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因寿险营销机制而产生。寿险人出于多签保单以获得更多佣金和奖励的需要,可能不认真审核保险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力。从保险关系看,保险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的,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为所产生一切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所以,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可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第二,弃权与禁止反言所涉及的都是长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非常困难,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出该期间,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责任,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第三,在保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到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规定了两年的可抗辩期,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的两年内,加强风险控制管理,重新审视现有业务运行流程,并进而构建全新的系统运作模式。

除了积极意义,可能还有一些负面效果:不可抗辩的立法依据是保护有一般过失的人的利益,但由于寿险公司的技术水平及可能因不可抗辩而引发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有可能造成费率的普遍提高,最终伤害到诚实守信的一般人。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如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属于立法条例中的缺憾。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原则的影响

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引进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证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融通性更强,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完善保险业运行机制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对于保险客户,那是肯定的利好,有利于客户,更多更大程度地保障利益。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将减少理赔纠纷,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和口碑,消除人们购买保险的疑虑,进一步促进保险销售。

第二,对于寿险公司管理来说,短期内会遇到经营风险加

大的挑战。作为保险人,为获佣金,可能更加不会告诉投保人其需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仅大谈保险的好处,缺乏职业道德的人也完全可能会利用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作为诱饵促进销售:同时,部分客户也可能利用此条款,通过隐瞒病情以期实现投保2年后获得赔偿。因此这些道德风险相应会增加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风险管控则面临更多挑战,经营成本将加大。因此对寿险公司在投保及合同成立的两年内加强风险识别与控制就非常重要!为什么要这样做,用什么手段做,都是值得寿险公司思考和探索的。

为什么要在投保及合同成立的两年内加强风险识别与控制?大家都知道,保费收取是与风险程度密切相关,也是理赔的基础。对于过去由于未如实告知的案件可能拒赔,现在根据弃权与禁止反言则必须赔付,保险可保风险扩大,并且理赔时点发生变化,对保险精算基础产生重大影响,这直接对寿险公司承保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由于赔款异动导致责任准备金的变动,将影响投资收益,对寿险公司投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要想在长期经营中保证稳健经营,必须加强风险管控。更重要的是,保险虽然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精神,但也要保证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现在就有可能某个被保险人因未如实告知投保,实际风险程度增加了,但费率并未上升同时提前获得保险金,对其他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加强承保环节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对寿险公司整个经营是相当的重要!

五、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后寿险业新趋势分析

趋势1:寿险公司经营思路真正按照“严进宽出”进行调整,经营将更加规范;在投保及2年内的管控更严格,手段多样化,对承保环节的风险控制力度进一步加大。

趋势2:理赔纠纷会相对减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理赔难”的问题,理赔率短期内会上升。

趋势3:销售误导及诱导销售增加,寿险公司主销售渠道的风险增加:同时由于客户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诈骗增多,对寿险公司加强反欺诈能力也是严峻的考验。

趋势4:险种设计上主险内容简单化,附加险增多化,特别是医疗类附加险将增多;由于附加险可以在续保时作出是否继续承保,费率是否调整、是否需要除责等约定,这样可有效控制风险与赔付。

趋势5:对保险核保提出更高要求,因保险人必须依靠投保人准确和完整的告知来识别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作为风险控制的有条件承保手段(如:除外责任、免赔额提高或增加附加保费等)将更频繁的使用。

趋势6:费率可能看涨:由于诱导销售、管控成本增加,直接影响费率厘定的基础:费用率直接上升,风险事故率e死亡率,疾病率,伤残率等)本未改变,但可保风险范围已扩大,对费率厘定产生影响。

六、寿险公司适用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的对策

第一,加大保险人诚信教育,从源头加强风险控制;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和规范,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在发展业务时不但注重量,更要加强业务质量考核:在保险合同中写入追责机制;建立保险人分级信用评定制度与行业黑名单制度,在行业中进行公示:防止诱导销售,将保险法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在职场内张贴警示。

第二,询问告知内容细化并做出履行如实告知重要性与必要性的提示,非常明确地以醒目的字眼在投保单中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书,如不如实填写,寿险公司可能不负责赔偿责任。让投保人知道不履行如实告知的后果。投保人告知的事项决定寿险公司是否承保,对事项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义务,如果投保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寿险公司在2年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加大核保生存调查力度,并且调查手段不断创新。生存调查是寿险公司员工站在公司角度,对客户风险做出客观详实的评价,对于高生存调查质量能有效增强风险选择能力,控制风险。特别是加大两年内生调的力度,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对寿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是相当有益的:但是囿于传统调查方法,工作量大收效甚微,因此创新调查方法,提升工作效率非常关键。

第四,加大“医保通”的推广:医保通就是将医院结算系统与寿险公司理赔系统对接,实现“零时间、零距离”赔付,不仅方便客户,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理赔服务品质及服务内涵;不仅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公司客户住院信息,而且也准确掌握客户相关疾病与理赔信息,为以后增保提供风险选择依据,为在投保2年内进行风险筛查提供基础,而不是被动依赖于医院。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4篇

[关键词]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个案准备金,在途准备金

自2002年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之后,中国保监会相继颁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该《办法》首次提出采用精算方法评估准备金,并建立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制度,其实施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监管机构准确评估非寿险公司负债、防范承保风险、保证充足偿付能力有重要的意义。然而该《办法》在指导公司实践中,在数据质量要求、准备金分类认识、评估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估原则

在美国,《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中提出准备金评估四原则:1.准确、可靠的赔款准备金估计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2.准确、可靠的理赔费用准备金基于合理的假设和精算方法。3.赔款及理赔费用准备金具有内在不确定性,准备金估计范围更为准确合理。4.在准确合理的准备金范围内,最合适的准备金值既依赖于各估计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又依赖于财务报告目的。

在我国,准备金管理办法尚未明确提出评估应遵循的原则,但强调谨慎性原则,如“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通过比较可看出,准备金管理办法出于监管的目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的做法非常谨慎保守,但最大估计值可能远远偏离最终实际赔付值,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实际负债。而在美国实务中,精算师运用精算方法给出准备金估计范围,管理层根据财务报告的目的以及各种值出现的相对概率,在评估范周中选择最佳估计作为公司报告值。美国监管会计(sap)也曾偏好于产生最高负债值的方法,并要求机动车辆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劳工补偿险、信用事故险责任准备金必须达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小值(根据保费的一定比例),否则提取超额法定准备金,但最终遭到许多公司反对,认为其不能反映负债真实水平,并于2001年取消了这些规定。

 

二、准备金分类

根据准备金管理规定,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美国,根据险种类别、保单期限,对长期和短期保单计提未赚保费准备金。《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将赔款准备金分为个案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告赔案未来进展准备金、重立赔案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ibnr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或称已报案未立案准备金)共五类。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为纯ibnb准备金,在途准备金是由于保险人记录过程消耗时间所导致,实务中两者通常无法区分。声明中还指出,广义ibnb准备金还应包括对未决赔案未来进展的资金准备和重立赔案准备金(在某些情况下,结案后支付赔款实际并不重新开案,而是作为已知赔款的未来进展)。

理赔费用发生于赔案报告和理算、赔付的整个过程,已报告赔案和未报告赔案都包含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准备金应与赔款准备金并列,而不是赔款准备金的子类。我国却把理赔费用准备金当作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子类,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列。

我国理赔费用包括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直接理赔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之外费用属于间接理赔费用。在美国,理赔费用包括可分配和不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1998年之前,关于独立理算师的费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方式。直到1998年,联邦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为了各公司报告的理赔费用一致,规定直接理赔费用仅指与辩护、诉讼和遏制医疗成本相关的费用,所有理算师(内部理算师和独立理算人)费用均被认为是不可分配理赔费用。

三、准备金评估方法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

根据准备金管理办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采用1/24法或者1/365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前《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1/2法,要求一年内保费收入均匀流人,假定平均起保日在年中,如果保费收入集中于上半年,必然高估未到期负债,低估当年利润,使部分利润推迟至下一年反映。反之,会导致准备金提取不足,危及偿付能力。相比之下,1/365法假设条件更为宽松,对现实背离的可能性较低,评估的准确性较高。

对长期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准备金管理办法中没有单独规定。根据比例法原理,主要采用1/365n(n表示保单期限),是对1/365法的一种扩展。该方法沿用了1/365法“保单期限内,风险均匀分布”的重要假设,而这一点对于长期保单通常不满足,如消费信贷保险风险递减,建筑工程保险风险递增,保证保险风险集中程度较高。因此,采用1/365n法不能准确反映长期保单风险分布不均匀的特点。另外,采用日比例法计算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预期未来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的余额或者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的退保金额,否则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在美国,未赚保费准备金按险种类别、保单期限,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短期合同采用1/365法逐单评估,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长期保单合同,考虑到风险分布的不均匀,最初采用78法则或逆78法则。然而在实际中,风险的分布不可能服从严格的等差递增或递减。因此,1995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规定了长期保单未赚保费准备金评估的3个测试规则,未赚保费准备金不得低于3个测试的最大值。1997年9月,该规则被重新修订并首次要求在1998年财务报表中,精算声明必须包含对长期未赚保费准备金的精算意见。

 

美国监管会计计提长期保费准备金的财产/意外险包括:职业责任险中,涉及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退休而附加延长期保险保障的职业责任险;质量担保保险;其它趸缴保费或固定保费的保险期超过十三个月的保单。但不包含财务担保保险、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及担保保险。测试1考虑退保因素,未赚保费准备金必须足以应对退保。测试2估计赔付和费用进展及分布,根据未来赔付和费用占总赔付和费用的比例乘以签单保费估计未赚保费准备金。测试2消除了比例法计算内在的“增长惩罚”。如果10%的总赔付和费用发生在保单签发时,那么年末最后一天签发的保单,未赚保费准备金为90%的签单保费。如果采用日比例法,则将所有的保费都转为未赚保费准备金。这样,如果保险人保费增长速度很快,使用监管会计规则,不允许保单获得成本递延摊消,盈余会因为保单获得成本而流失,导致“增长惩罚”。测试3为保费充足性测试,未来期望赔付及理赔费用从发生折现到评估日的现值扣减未来保费从收取折现到评估日的现值。测试3允许保险人用评估日到赔案及费用发生日之间的预计投资收益来冲抵未来赔付支出。由于允许贴现,需要确定风险边际,因而贴现率选取净投资收益率扣减1.5%和5年期债券收益率中的较小值。测试3实际上忽略了签单保费(前两个测试以签单保费为基础),完全根据保单未来风险计算期望净现金的流出。如果保单定价明显低估,那么未赚保费准备金可能会超过签单保费。

比较可看出,我国保险公司数据信息系统还不完善,对于短期保单,并非所有公司都有能力采用1/365法,部分公司采用1/24更符合公司实际。长期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简单比例法(1/365n法)同美国监管会计3个测试相比,准确和谨慎程度还有所差距,主要体现为:1.不能准确反映长期保单损失不均匀分布的特点。2.我国公司处于快速增长阶段,会带来“增长惩罚”。3.对于偿付能力存在问题的公司,更容易通过低价销售保单“圈钱”来掩饰公司的流动性压力,此时未来负债可能会高于签单保费,而根据我国保费不足测试,未赚保费永远低于签单保费,从而无法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方法

已报告赔案的理赔涉及到案件受理、现场勘查、责任审核理赔、残值和追偿款收入估计。在我国,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主要采用逐案估计和案均赔款法。在美国,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是由理赔人员的负责,由理赔部门完成,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逐案评估、公式法或平均赔付成本系统。

长期以来,我国财产险公司精算没有得到重视,财产保险主要为短尾业务,ibnb准备金比重相对较小,采用不高于当年实际赔款4%提取,强调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但随着职业责任险、医疗事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长尾险种的开发,全民保险意识、法律意识增强,已报告赔案最初赔款估计必然无法完全准确,因此采用逐案评估法、公式法和各种赔付成本系统估计已报告赔案,而将已报案赔款的未来进展归人广义ibnr准备金,强调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一致性,广义ibnr准备金的准确性,会成为必然趋势。

对ibnr准备金估计,准备金管理规定,根据险种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和b-f法,至少同时用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

在美国保险实务中,准备金评估方法主要分为三类:损失进展法(包括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损失率法、两种方法的综合(b-f方法和s-b方法)。采用链梯法,准备金评估结果对流量三角型左下角数据极为敏感,进展因子较小的变动就会导致评估结果巨大的波动。而损失率法过于重视近期赔付经验,忽略赔付进展规律,很难符合实际。s-b方法(又称cape-cod方法)同b-f方法类似,都综合运用赔付延迟模式规律和基于风险的期望赔付率,其最大创新之处在于使用历史经验数据来估计最终期望损失率,而不依赖于赔付经验判断最终损失率。因而在再保险业务中,再保险人因缺乏最终损失率,或者当定价精算师的期望损失率与实际经验不一致时,该方法更为有效。

(三)理赔费用准备金

在美国,可分配理赔费用可直接分配到具体赔案,因而可分配理赔费用被分为已报告和ibnr部分,所有对赔款数据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直接理赔费用。当可分配理赔费用与赔付模式一致时,可分配理赔费用与赔款相加以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否则单独评估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不可分配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目前美国运用最为普遍,最合理的方法是基于操作过程的johnson方法。

考虑到我国保险公司数据库信息不够完善,直接理赔费用数据严重缺失,根本无法采用流量三角形方法进行评估,只能对已报告赔案的理赔费用采取逐案评估法。由于数据积累有限,间接理赔费用的数据达不到johnson方法的要求,因而只能采用比率分摊法。

四、考虑因素

准备金评估过程中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数据质量、保·单条款、外部环境等。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不得贴现”,要求在准备金报告中对数据的完备性、准确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但并未对衡量数据质量的标准详细解释,其他考虑因素都不曾提及。

美国《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指出,数据的趋势、承保、理赔处理、数据处理过程及法律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准确解释和评价已观察数据,选择评估方法非常必要。另外,了解保险公司业务特征,熟悉保单条款、免赔额、残值迫偿款、保单限额和再保险安排对准备金评估也很重要。因而在准备金评估中,精算师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数据因素

在《财产/意外险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原则的声明》中,对数据分类的五个重要日期(事故日、报告日、记录日、会计日、评估日)、数据的组织形式(事故期、报告期、保单期数据组织形式)、数据的同质性和可信性、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数据分组需要考虑同质性和可信度,按照承保风险性质、风险类别、赔案进展模式等特征进行数据细分,可增强同质性,提高评估准确性。但对同质性的要求不能过于严格,数据分的越细,风险的同质性越强,但同时会导致每一类别数据量的减少,从而影响数据可信度。因而可信度与同质性不能同时兼顾,在进行数据组织和整理时,精算人员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

实际操作中,精算师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获得完全准确、合适、充足的数据,因而只能根据可获得数据进行分析。但在1991年asop(精算实务标准)no.9中规定,“如果精算师清楚所获得数据受限,必须进行披露”。在评估之前,精算师还需要识别可疑的数据,确保精算数据同其他财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

在1993年asopno.23中对数据的选择、依赖于其他数据提供者、数据的评论、数据的使用、数据质量的披露等方面给出指引,适用于定价、准备金和价值评估等领域。其中指出,判断数据充足性,若不足以进行分析,精算师应要求获得充足的数据或拒绝任务;评论内外部数据是否一致;描述数据是否存在缺陷;如果依赖于其他人提供的数据,应进行披露;精算师应考虑目前数据与过去数据的一致性;任何对数据的调整和修正都必须进行披露。

(二)折现问题

赔款和理赔费用准备金折现的合适性一直存在争议。1992年asopno.20指出,在并构或转移未到期责任风险时,赔款准备金会被折现。折现率可根据市场利率、投资组合收益率选择,有时会作调整以反映风险、投资费用或税收。a.sopno.9中指出,如果财务报表采用折现值,精算师需要考虑由于折现带来的不确定性,并披露现值、折现利率、折现数额。

(三)报告模式、进展模式。理赔模式

财产保险赔案报告较快,而责任险赔案报告延迟时间较长。保险人的赔案程序会影响个案准备金的进展模式,理赔实务会影响历史进展模式的一致性。理赔处理较快的财产险,赔案准备金估计不确定性较小。相反,理赔处理较慢的人身伤害责任险赔案,最终赔款通常较大偏离最初估计额,它依赖于伤害类型和损失程度,通常还会涉及司法诉讼过程。

除上述因素外,准备金评估还需考虑:

1.损失频数和强度,相同总赔款可能来自于少数大赔案或许多小赔案,但前者的准确性远远低于后者。2.保单条件,如保单限额、免赔额(超赔起赔点)、索赔发生制和累计限额等都会影响评估。3.残值、追偿款和担保物,即使在监管会计下,也可以从赔款准备金中扣减。4.再保险计划改变、净自留额变化、未满期责任转移、结构性赔付都会影响准备金评估。5.公司运营的改变、新的计算机系统的引入、会计的改变、理赔实务和承保政策的改变,都会影响损失经验的连续性、一致性,准备金的计算应反映这些变化的影响。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5篇

关键词 道德风险 寿险 核赔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危险。寿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抱着赢利或(非规避风险)的主观心理态度,采用隐瞒、欺骗或其它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和手段,获取保险理赔金的种种违公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道德风险行为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额高,在寿险核赔中非常典型,容易使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和法律上的困境,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针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采取一定的核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 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形式

1.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欺诈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以欺骗方式投保。例如有许多投保人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采用隐匿病情、替身体检等方法通过核保这一关。

②编造或夸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有关重要信息等方式,来谋取保险金。例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然而索赔时,投保人一方可能隐瞒实情,以意外事故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又例如投保人一方伪造死亡证明、捏造死亡事故来获取保险金。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为取得保险金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伪装中毒死亡,伪装海难死亡、伪装失火死亡,伪装自然死亡,伪装自杀死亡等;采取自残方式谋取保险金,如轰动全球的台湾地区的“金手指”保险欺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④其它欺诈方式。如就同一事件向同一保险人多次索赔或向不同保险人多头索赔等。

1.2 市场营销人员的欺诈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致使许多公司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出售保险的营销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可能即使知道投保人投保的动机不正,也故意“视而不见”。另外,有少数业务员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谋隐瞒、错报相关信息骗保骗赔。

1.3 医疗机构的欺诈

如提供错误诊断,增加治疗费用,延长医疗时间或频率;与被保险人勾结,拒绝提供真实的医疗记录或伪造证据等。

1.4 保险公司内部职员的欺诈

主要有:有意错算保险金,挪用差额;拖延保险金给付以自行占用;接受贿赂,不公正地处理投保或赔案,将有关核保核赔的信息提供给进行欺诈的人。

2 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保险事故”的发生距保险合同生效日非常接近。许多道德风险行为申请的保险理赔,在保单生效后10天以内就开始“出险”;投保金额高,投保险种、份额多,或多家公司投保;投保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有关收据有涂改、变动,甚至有些内容前后矛盾。

道德风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①影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影响到寿险核赔处理的效率和服务。由于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在实际核赔处理时,只能将所有的案件一视同仁对待,详细考查。这样的结果使保险人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增大,核赔处理的整体效率降低,同时也降低了投保人对核赔服务的满意度,使保险人受到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责难,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③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道德风险行为使许多保险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当中,既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又影响了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缩小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空间,道德风险行为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严重问题。

3 寿险核赔工作的应对措施

3.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1 改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 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 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 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 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 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 吉海跃.把握市场主动权——试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寿险核赔工作[J].改革与理论,2002(2)

2 许建中.查勘———寿险理赔的重要环节[J].中国保险,1999(8)

3 施去.试论寿险理赔中道德风险行为的特征[J].上海保险,2000(3)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6篇

姓名: 李先生

性别: 男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82年09月22日

学历: 大专

技术职称: 高级

毕业院校: 杭州交通学院

所学专业: 汽车运用系

工作年限: 8年

联系方式: 13888888888

求职意向

工作类型: 全职

单位性质: 不限

期望行业: 汽车、摩托车(制造与维护、配件、用品)、专业服务、咨询、财会、法律、服务业

期望职位: 项目管理、售后服务顾问

工作地点: 杭州市

期望月薪: 不限/面议

教育经历

时间: 2004年2月到2008年1月

学校: 杭州交通学院

专业: 汽车运用系

学历: 大专

专业描述: 杭州交通学院汽车运用系毕业,工作8年以上,专业学习丰田汽车及其管理模式,有丰田高级技术顾问.技术员职称,国家汽车维修技师称号及杭州汽车维修管理行业质检证,拥有多家保险公司定损经验,运用其运作流程。

工作经验

时间: 2001年5月到2008年6月

公司: 杭州金丰丰田

公司性质: 民营/私营公司

公司规模: 500人以上

行业: 汽车及零配件

部门: 售后服务部

职位: 车间主管,总质检,技术总监,服务顾问,培训导师

工作描述: 负责售后服务的工作;完成售后服务经理交代的产值任务, 贯彻执行公司的经营策略;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区域性的市场发展计划,并与其他服务商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协助服务经理立指导和管理其服务的队伍,具有多家保险公司定损和理赔经验。

时间: 2008年6月到2009年5月

公司:浙江广通雷克萨斯

时间: 2009年5月到2009年10月

培训机构: 太平洋.中国人寿.安诚.天平.长安.民安.渤海保险公司 培训地点:

培训课程: 事故查勘定损 获得证书:

详细描述: 学习各家保险公司操作流程,并能熟练运用于各家维修企业的定损,无限额权限。

专业技能

时间: 2009年5月到2009年10月

培训机构: 太平洋.中国人寿.安诚.天平.长安.民安.渤海保险公司 培训地点:

培训课程: 事故查勘定损 获得证书:

详细描述: 学习各家保险公司操作流程,并能熟练运用于各家维修企业的定损,无限额权限。

时间: 2008年6月到2009年2月

培训机构: 杭州技师协会 培训地点: 杭州交通学院

培训课程: 汽车维修技师 获得证书: 汽车维修技师

时间: 2005年6月到2006年10月

培训机构: 杭州技师协会 培训地点: 杭州现代汽车专修学校

培训课程: 汽车维修.电工高级 获得证书: 汽车维修.电工高级

时间: 2004年3月到2004年10月

培训机构: 杭州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委员会 培训地点: 杭州交通学院

培训课程: 汽车维修质量检验 获得证书: 杭州汽车维修质检证

时间: 2003年7月到2005年2月

培训机构: 丰田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培训地点: 丰田汽车(上海)技术中心

培训课程: 丰田高级技术员 获得证书: 丰田高级技术员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7篇

机制:第一时间启动

4月20日早上9点,像往常的双休一样,因为生物钟原因,四川雅安籍北京白领张霖(化名)早早地醒了,但他希望再赖一会儿床,伸手抓起床边的手机,开始刷微博,满屏的消息让他倏然惊醒,跳一般地坐了起来――“不好了,家里又地震了!”

历史定格在了这一刻: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东经103.0)发生7.0级地震。

焦急的张霖开始给家人打电话,确认平安。其实此刻和张霖一样牵挂着雅安人民的,是整个国家。国务院总理当日下午飞往灾区,指挥抢险救援,紧紧握住群众的手:“你们放心,我们不光要救灾,还会帮助大家重建家园,以后的日子会更好。”

8点20分,四川省军区即成立了抗震指挥部,由司令员李世明坐镇指挥,约两千人的救援队伍随即奔赴芦山;8点30分,武警四川总队出动1200人赶赴灾区;8点40分,四川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四川省应急救援总队赶赴雅安灾区;地震发生整整一小时,第一张震区航拍图片已经;当天上午11点,中国国家地震局把先前启动的地震三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一级……

地震发生不到一个小时,网络上,雅安地震的消息已铺天盖地。中国国际救援队通过官方微博,呼吁灾区尚有手机信号的群众“快快告诉我们您的位置、震感和看到的破坏情况”,成为第一个发声的专业救援组织;8点29分,壹基金也通过官方微博宣布,正在联系其设在四川当地的志愿者组织,了解灾情,随时准备行动;网友贴出照片显示,在山东鲁能对辽宁宏运的比赛中,看台上的球迷纷纷举出“雅安!挺住!”、“雅安!加油!”、“雅安!坚强!”等标语,为雅安鼓气……

灾难的来临考验着整个国家的应急机制,保险行业同样面临着考验。地震发生后,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快速反应,积极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保监会主席项俊波第一时间召集有关部门,就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作出部署,要求有关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抓紧了解灾区情况,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团结协作,尽一切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保监会迅速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三级响应程序,下发《关于保险业做好应对四川雅安地震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有关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全力做好抗震保险理赔服务各项工作。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次序按照先人后物,先简单案件后复杂案件、先个人后企业的原则进行。对于理赔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保监会了十条规定,以利于保险消费者。(详见附表)

各大险企在此刻也拧紧发条,临危待命。据本刊记者了解到,地震发生后,各险企都启动到应急响应状态,不少公司核保核赔部门人员第一时间奔赴四川,为理赔救援提供便利。

4月20日下午6点,太平洋保险将雅安地震预付理赔款送到客户手中,从接案到支付预付理赔款不超过两小时,成为雅安地震第一笔保险赔款。

而平安人寿推出20项救援举措,取消了客户自费用药项目限制,取消住院延期手续,简化重疾和残疾理赔申请鉴定手续服务,简化意外身故理赔申请手续。

新华保险对震中周围几个县城266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了回访,表示新华保险所有产品均覆盖本次地震事故出险责任,凡因本次地震遇难或受伤客户,均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理赔。

太平人寿对地震理赔进行无保单理赔,放宽身份证明要求,暂时取消了理赔定点医院限制。幸福人寿启动灾情理赔日报告机制,针对在本次地震中出险的客户,在理赔时按实际情况优先受理。

生命人寿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案件,可申请“预付赔款”。

险企:捐款多于理赔

截至4月27日8时,地震遇难人数升至196人,失踪21人,13484人受伤,累计造成231余万人受灾。震区共发生余震5402次。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网站,截至4月21日18时统计,地震已造成房屋倒塌1.7万余户、5.6万余间,严重损房4.5万余户、14.7万余间,一般损房15万余户、71.8万余间,芦山县和宝兴县的倒损房屋25万余间。地震造成财产损失短时间内无法估量。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震后,各界纷纷向灾区捐款。根据新浪公益统计,雅安地震发生后的72小时,66家公益组织已筹措善款4.38亿元。

险企也此刻在伸出援手。截至4月21日,中国人寿、人保集团、平安保险等11家保险公司称,将为灾区捐出共计约6000万善款。其中,人保集团向四川灾区捐款1000万元,用于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中国人寿宣布向灾区捐款1000万元,全面助养因地震而不幸失去双亲的灾区孤儿。

泰康人寿向中国红十字总会捐款500万元,用于救灾物资采购及灾后重建;太平洋保险则宣布向地震灾区捐款500万元,用于灾区紧急救援工作;中国太平捐款1000万元,包括500万元现金及500万元等值物资及各种保险保障。

保监会办公厅主任陈映东透露,截至4月23日,雅安地震理赔金额以财产险赔付为主,共24家财产险公司接报案1016件,有效报案685件,预计赔付金额13899.90万元,已赔付1273.73万元。寿险公司方面,24家人身险公司接报案380件,有效报案210件,预计赔付金额395.93万元,已赔付保险金100.10万元。“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预计赔付金额14295.83万元。”

而根据保监会在5・12汶川地震发生一年后的统计,保险行业合计赔付16.6亿元,赔案涉及遇难人员1.29万人、伤残743人、受伤医治3343人。业内人士预计,芦山地震的赔付或小于汶川地震。

保监会4月24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截至4月23日,各保险公司向灾区捐款共计7800万元。灾区理赔工作同时展开,已赔付保险金1373.83万元。

从披露数据来看,保险赔付金额远远少于慈善募捐。

争议:赠送保险该不该

本想为奋战一线的医护人员和记者赠送保险,表达关心,不料遇上了“较真”人士质疑,惹来是非。在此次雅安地震中,泰康人寿等险企一定觉得“很委屈”。

雅安地震9个小时后,和讯网保险频道设立了“为雅安前线赠保险”和讯报名点,截至4月27日17时,帮助413名雅安地震支援人员获得了免费保险保障,每人最低保额50万,总保额接近2.3亿元。

据了解,参与这项活动的承保险企包括中意人寿、友邦保险、平安保险、泰康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保险、建信人寿等。

这本是一场爱心活动,不料却遭到了网友的质疑。

截至4月21日凌晨2点,泰康人寿向多家媒体的84名记者赠送了累计保额450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网友“保险专业律师李滨”在微博上公开指出泰康人寿存在“误导行为”。

本刊记者联系到李滨,他说:“向参与救灾的医护、新闻工作者每人捐赠保额为5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认为这是不妥的,就像实际每人被捐赠2元钱,却被说成捐赠500万元额度()一样。”

而网友“chochbar”认为:“84名记者同一期间全部牺牲的概率有多大?做保险的最清楚,几乎可以认为是零。也就是说他们拿不可能出现的事为自己贴金。”同时,部分网友指出泰康人寿存在“借机营销”嫌疑。

多名不愿具名的网友表示,他们怀疑保险公司此举是在套取个人信息。而广东电视台《今日财经》栏目管理人单凯蕙曾发微博呼吁,“有很多保险公司都推出免费送保险的活动,专家提醒消费者,免费保险保不长,要警惕一些电销渠道‘明为赠送保险,暗地套个人信息’的做法。”

本刊记者在泰康人寿官网了解到,赶赴灾区一线或在现场的新闻工作者、医护人员有两个途径可获得此份赠险。一是将“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单位、大概行程日期”等信息发送到指定的邮箱,二是在灾区现场设立的报案点进行登记。

本刊记者致电泰康总部求证,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活动是泰康临时的决定,并于4月26日停止赠送。

其实早在4月16日,泰康人寿宣布推出禽流感专门保险产品祥云H卡,并面向社会公众免费赠送100万份,也被质疑作秀成分远大于实际效用。

湖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成旗辉表示,目前H7N9病例在全国不超过百例,保险公司推禽流感专项保险就是一种噱头,保额也很低,真正的理赔支出相对较少而且可控。

但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室主任郑驳斥了李滨对泰康的质疑,认为该网友也存在自我营销成分。

网友“青岛寿险老头”说,泰康未存在重大信息遗漏,并无不妥,“这种灾难面前,是必须快速宣布捐赠的保额额度的。至于要使用多少保险费、如何下账,那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没有必要同时宣布。因为不同职业类别的人,同样的意外保险保费是不同的。”

至于是否借机收集客户信息以及借机营销,泰康方面回应:“这完全是公益性质的活动,收集客户信息进行商业活动的说法纯属谣传。至于被传借机营销,我们也很无奈,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

其实,赠送保险已不是新鲜事物。险企早期赠送的保险,大部分指标通过电销完成,一般为短期的交通意外险。如某保险公司推出的免费赠送3个月的交通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据本刊记者调查,大部分网友表示“这是保险公司的爱心,无可厚非”,但也有人认为捐赠保险本身是一种自我宣传。

除了遭受质疑,也有专家对此行为表示不解。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在微博中,援引某外资财险公司总裁对于中资保险公司灾后捐赠行为两点疑惑:一、为何不懂得向客户定向捐款?属于保险责任的从速赔偿,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或保额较低但损失较大的客户定向捐款,即维护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又帮助了客户;二、为何比赛般向高风险群体捐赠意外险?难道不担心影响正常客户的保险权益吗?

看来,赠送保险的确值得商榷。

专家:险企的主要功能不是募捐

“我国在大多巨灾损失中保险赔付杯水车薪,捐大于赔,难掩尴尬!”重庆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黄英君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从1976年唐山大地震到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保险人一直有个梦想,就是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可将近40年过去了,巨灾保险体系仍举步维艰。保险企业对地震灾区的贡献无法通过正常的保险机制来实现,而更多地是通过非常态捐助来实现,中国保险行业的这种现状令他十分担忧。

保险职业学院法学教授夏雪芬认为,每次发生巨灾,保险业捐款超过赔款,保险功能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政府不积极作为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这种不良循环还将持续。”

一名不愿具名的保险界内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事后的救灾捐款不如事前的保险制度安排,如果承保地震险,何必如此大张旗鼓捐款呢?做好实实在在的理赔即可。

一李姓业内人士表示堪忧。他说,几次大灾中,赔款总额占比极低表明行业发展的不“给力”。如果说地震等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需要多部门协同努力的话,个人人身保险发展迟缓保险业则无法推脱责任。投资类、分红类保险在吞噬支付能力的同时,导致人身保险保险金额处于较低状态,无法满足家庭恢复正常经济生活的需要。

黄英君指出,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地震险种,即便是在一些可能涉及地震灾害的险种中,地震往往也会被划为除外责任。如在财产险、房屋险中,地震均属免责条款。有的寿险和意外险虽然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但合同中也会设置种种条件。

中国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撰文呼吁加快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的步伐,他认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真的没有大多数人想象的那么难”。他在撰文中如此写道:“我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们有许多成功的实践可以借鉴;我们已经做了大量和专业的准备工作。眼下,我们缺少的也许只是更多的重视、决心和支持。我们需要的也许只是迈出实质性的一步,甚至只是迈出这一步的决心。”

“目前研究并不缺乏,有不少是切实可行的。可一直未曾实施。”黄英君也指出,保险行业一直在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制定而作出努力,“巨灾通过保险机制来解决,远比政府救灾救济以及捐助等更可持续、更具效力。制度构建离不开政府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不仅仅是参与,甚至在很大程度是起着主导作用。国内外巨灾保险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希望政府职责能够如期发挥,制度构建更多意义上应成为一种强力推进,政府责无旁贷。”

巨灾保险理赔细则

一、对于被保险人因灾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要确定是保险客户,都要全额及时给予赔付。财产保险业务比照此原则赔付。

二、对于暂时不能确定财产损失金额的,要按照不低于预估赔款的80%先行赔付。

三、对于因灾造成有效保单灭失或损毁的,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与保险公司信息基本吻合,保险公司要及时受理并给予无保单赔付。

四、对于身份证明灭失或者损毁的,或者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的,凭乡镇以上政府证明及时给予理赔。

五、对于客户伤残程度不能及时准确确认的,要按照预估伤残等级确认并给付赔款。

六、取消定点医院限制,保险消费者到临时救治医院(点)或乡镇卫生院治疗,按照定点医院赔付标准处理,同时放宽客户用药项目限制。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付取消定点修理厂的限制。

七、延长保单缴费宽限期,对于不能及时缴纳续期保费的灾区客户,宽限期延长到120天。

八、对于灾区客户延迟报案造成的额外费用,或因地震造成保单遗失、污损需要补发保单的,应免收相关费用。

九、给灾区客户提供利率优惠的保单质押贷款服务,减免保单复效利息。

十、客户要求现金支付的,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作为理赔款;客户要求转账的,保险公司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第8篇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期性却使寿险公司的负债总额难以准确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正确评价寿险产品,也无法充分了解寿险公司财务状况,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强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后,寿险公司承担着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经营状况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千家万户。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寿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寿险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2002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的寿险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长期的粗放经营、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和积累的利差损已使部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考验。目前,业务的高速增长已使部分成立时间早、业务规模大的寿险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出现缺口。因此,在我国当前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外,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威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有:

(一)定价不准。寿险产品定价不准,实际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远超过当初的预期,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二)准备金不足。如果因为对未来风险的估计错误,提留的责任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现。

(三)投资收益率太低。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寿险公司就无法兑现承诺,这在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自有资本不足。自有资本越充足,寿险公司自留风险的额度越高,扩充新业务的能力越强,相反,自有资本不足,不但影响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严重侵蚀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五)业务增长过快。对寿险公司来讲,业务增长过快,由于新契约费用增加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会影响寿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严重时还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六)再保险安排不当。再保险是寿险公司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再保险安排不当,当遭遇灾难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大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等都会使寿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金支出增加,导致亏损并严重影响偿付能力。此外,寿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导致的费用超支,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人员的缺乏,甚至对销售人员等中介的选择不当等都会影响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八)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负债的规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确定。如果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资产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就会严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此时,即使寿险公司的资产是超过负债的,也无法履行保险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很难说它仍然具有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虚增资产、呆坏账过多、企业的重大变化、严重的保险欺诈、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和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必须从监督上述影响因素着手。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确定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的客观依据。

三、发达国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

从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精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当然也离不开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

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总是试图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资本金及盈余分配、寿险资金投资运用、寿险公司财务会计、寿险公司不同业务偿付能力标准的差异、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和组织保证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寿险业历史长短不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表现出所谓的英国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等。

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师和完善的精算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监督寿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准备金和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制定、负债的谨慎评估等都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各种规定和制度等的建立过程中,精算师是最活跃的因素,正是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个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紧跟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而科学规范的报表体系和完善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搜集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有关信息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在美国,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监管部门和各寿险公司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以保证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监控过程中,各种标准值和比率的确定则离不开各种统计理论和决策技术的支持。

此外,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险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发达国家中形式多样的保证金制度在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时保障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做的只是在他们失去偿付能力之前对其进行整顿,或在他们尚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务时进行清算。当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赔人承担寿险公司无力偿付造成的损失,各种保险保证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上,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寿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也给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上述几方面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然,要实现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还有赖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薄弱环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就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明确的规定。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又对寿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外,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手段还包括资本金最低限额、严格的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管制和保险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2001年,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寿险公司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经过一年多的试用,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无论在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具体的监管技术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现有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学性强的操作和技术指南。有关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寿险资金的投向及资金的变现能力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而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根据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满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某些中资寿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甚至无法保证其能够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有关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整个中国精算师团体还显得很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精算组织的建立和各项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缺乏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评估,外部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四)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保监会对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高素质的监管人才队伍是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监管部门还很缺乏既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又精通寿险精算和保险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同时,监管技术也不够现代化,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整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

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保监会在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却采取了简单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死亡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的制定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今后,在应用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时候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具科学性。此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寿险公司的设立阶段规定有开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对于开业以后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缺乏具体的标准。为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

为配合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精算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完善中国精算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可制度,配合相关高校和寿险公司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中国精算师。同时,还应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如尽快完善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各种精算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现有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寿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

各种财务报告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提出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参考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当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公开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这样才能在寿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之前就进行干预,将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面临风险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做出的综合评估。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能使公众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客观了解,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国外的寿险市场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标准普尔(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对寿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监管机构也应尽快引进或支持建立相应的保险评级机构,这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五)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效率,特别是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库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当然,要在我国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建立一套电子化的监管数据库,首先必须要有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即只有标准化的信息才能实现电子化,此外,还要建立保监会与各寿险公司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的协议,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当使用。

(六)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除了保证寿险公司的资产始终超过其负债和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足够偿付能力额度的寿险公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不一定具备所谓的技术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却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分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必须采用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如何对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设立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问题。除了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各种偿付能力法定标准对上述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督外,还应该加强对其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监管,更要关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

(八)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有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或遭遇破产的厄运,为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破产寿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基金,健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我国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险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如何使用该基金对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寿险公司进行救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没有考虑各寿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资运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为此,在今后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保证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以使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