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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施工法律责任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8 16:40:37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1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等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六大系统”建设,积极开展露天采矿场安全专项整治,强化监管监察,严格执法,努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十二五”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

(一)坚决杜绝重、特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总量不超过控制考核目标。

(三)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中央和省属在兰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等级;露天采石场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等级。

(四)矿山班组长安全培训全面实施。到年底前,全区非煤矿山企业所有生产作业班组长必须经专项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全面开展露天采矿场和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区内重点项目的安全专项整治,实现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全面推行应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技术和装备。

(六)加强监察执法,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

三、重点工作及措施

(一)加强监督考核,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发号文件精神为核心,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着力强化非煤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抓住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投入“三个关键”,督促企业落实“十项重点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合格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配备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健全完善技术图纸资料;四是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五是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六是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排查国务院安委办17号文件确定的24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报告,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七是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八是加强企业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九是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生产班组长100%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业人员及新进矿人员100%经培训上岗。建立完善“责任落实、基础扎实、投入到位、管理规范”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2、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严格目标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考核标准,按月(季)进行检查考核,严格奖惩。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人员安全素质。

1、营造安全生产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板报、简报、广播、电视等媒体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加强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教育培训工作,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2、开展班组长及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要结合生产现场危险因素特性,以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班组管理、安全常识、应急救援为主要内容,对所有班组长进行一次教育培训,提高班组长安全管理能力;二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现场急救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应急救援和操作技能水平;三要组织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三)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1、巩固和扩大“打非”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重点打击国务院安委办号文件确定的12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并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安全生产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对矿业秩序混乱的要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确保打非治违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2、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严格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和试生产(运行)期限。加强日常监管,严防以采代建违规组织生产。

3、加大露天采石场和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的安全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露天采石场、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采取“一面墙”无台阶开采,对“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严罚。凡是“一面墙”无台阶开采的露天采石场和移山造地、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公安部门停供火工产品,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对逾期未整改的露天采石场,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边整治边生产的露天采石场和其它建设项目,要报请区政府实施关闭和停止建设;因“一面墙”无台阶违法开采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区政府立即实施关闭。

4、开展露天矿山采场和排土场边坡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边坡监测监控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和危险级排土场治理情况等,严防边坡及排土场坍塌事故。

(四)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和班组安全建设,全面完成达标任务。

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和管理水平。各相关企业要按照国家、全省和全市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安全标准化建设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建立健全各项执行文件和相关管理台帐,强化职工教育培训,让各级、各部门和岗位明确自身工作任务;要确定创建时间表,按时进行自评和外评考核,及时整治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形成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体系。,所有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等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时,安全标准化必须达到五级以上等级。

(五)强制淘汰落后工艺,推进先进实用技术,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完善安全生产投入和风险抵押金缴纳制度。

各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矿山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财务上有账可查,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承诺足额按期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七)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1、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6号令)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三同时”审查程序,抓好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严把源头关。

2、严格执行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制度。要严格按规定审查新申办或延期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及时上报。凡延期换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而未按期进行申报延期的,不再按延期有关程序受理,企业应按照新办证程序和规定要求重新申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而停产停业的或因技术改造、隐患整改而停产停业等情况除外。

3、严格执法,坚决打击非法违规生产和建设行为。以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为重点,扎实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关闭取缔之后死灰复燃、非法违法建设、瞒报事故、拒不停产整顿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措施予以严惩,凡是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而组织建设的,一律以非法建设论处;凡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以非法生产论处;凡是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凡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凡是触犯法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凡是提请关闭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一律会同公安、电力单位,依法采取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等措施,确保停产整顿、关闭到位。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2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保障;补充性保障

中图分类号:F276.5;F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5-0066-04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吸纳的就业人数逐年增加,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然而,其迅猛扩张的势头难掩发展的隐忧。与发达国家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出现的状况类似,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在财富聚集的过程中也呈现出显著的社会保障责任缺失问题,这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社会保障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承载着维护员工权益与企业长远发展的双重重任。从概念上划分,企业社会保障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指企业应该且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即法定保障;广义指企业除履行法定保障外,还应根据经营状况健全各项补充性保障措施,如增进员工福利、改善工作环境、关注员工健康、健全文娱设施等,以此实现人本管理。当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保障不力,境况堪忧,远远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社会保障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相当比例的企业存在法定保障责任的缺失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国有及城镇大型集体企业,而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等社会群体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险覆盖之外。目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约为职工工资总额的30%,即20%的养老保险费、6%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工伤保险费和1%的生育保险费,这五项是企业法定的必须为员工缴纳的费用。

需要关注的是,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员工(尤其中小企业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水平极其有限,企业主为了尽可能少缴社会保险费,采取各种方式压低缴费基数,且对员工区别对待。近年来,政府倾力解决居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努力从立法、执法、制度设计、强化监督等方面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但是,由于现阶段资本具有强势的主导地位,劳动者始终处于被压抑的状态,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用工制度极不规范,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成为监管“死角”,社会保险的“蓄水池”、“减压阀”作用极其微弱。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1年初对342家中小工业企业进行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状况的专题调查,结果表明,在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中,私营企业的参保率虽有所提高,但只占七成左右。这与中央提出的“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目标还有相当距离。企业法定保障责任的缺失对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企业在补充性保障方面缺少制度性安排

补充性保障主要涵盖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项福利措施,即通常所说的排除法定和政府行为的社会保障项目。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员工福利水平整体偏低,法定福利与非法定福利的比例悬殊,企业在补充性保障方面认识不足,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缺少必要的制度性安排。

当前,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在管理理念上还停留在古典阶段,尤其在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往往采取“装聋作哑”的办法,目的是少付出、多赢利。由于受发展阶段的制约,以及体制局限、行业特性、利益驱动等方面的影响,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对员工的劳动保护严重不足,以降低安全标准来求得企业短期效益,加之管理方式落后,安全隐患甚多,职业病危害加重。2008年职业病报告数据显示,全国约83%的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4%的中小企业职工接触尘毒有害作业,特别是69.85%的慢性职业病中毒病例分布在中小企业。还有些企业刻意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漠视员工的精神需求与心理健康,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尊重。现实折射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的生存窘境,凸显了社会转型期特殊阶段的多方面、深层次矛盾。

二、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责任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社会保障领域的法制建设不完善

长期以来,各项关于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均是以《决定》、《条例》的“政府令”形式颁布,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作保障。虽然新近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其作为一部具有指导原则和基本框架性质的法律规范,仍然留下诸多法律空白,如社会保险资金仍然存在分头管理的弊端却没有具体解决办法,规定了太多授权性条款,亟需相关部门根据实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规。

西方发达国家在经历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洗礼后,立法已比较完备,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比较而言,我国在法制建设、配套政策、文化理念、思想观念等方面还需要不断加强,真正做到立法及时跟进、执法措施得力、政策设计合理的理想状态尚需时日。

(二)配套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政策监督机制缺失

我国原有社会保障配套政策的设计初衷是针对公有制企业,没有考虑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用工对象群体的复杂性,使得非公有制企业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操作性方面实施难度较大。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把保障员工权益与发展本地经济对立起来,片面认为提升员工社会保障水平会造成劳动力成本上升,影响投资环境,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培植企业社会保障责任外化的温床与暖棚。由于监督不力,违法成本过低,诱发一些非公有制企业敢冒违法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漠视员工的正当权益。

具体到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的主要群体――农民工,他们大多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工作,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约束十分明显,跨地区、跨行业流动在农民工群体中十分常见。这种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的特点,使得诸多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更无从保障他们的其他权益,由于缺乏一套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政策,使得原本最应受到关注的群体却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

(三)非公有制企业对社会保障责任认识及能力不足

非公有制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长期以来往往将企业视为纯经济性活动,认为企业存在的唯一目标

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责任感和道德感往往成为其稀缺资源。因此,非公有制企业主总是想方设法减少劳动力的成本开支,降低甚至取消员工的社会保险及各项福利,这对于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的非公有制企业雇主而言,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经营目标和唯一追求,而保障员工权益、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则往往不作为其首选考虑。这种认知的偏差已经导致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危机和信任危机。

同时,我国非公有制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大多处于成长期,经营不稳定,积累不够,能力不足。在目前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企业往往通过增加员工的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来求得经济利益,忽视员工的正当权益,难以实现“以人为本”。

(四)非公有制企业员工生存压力大,维权意识薄弱

由于国情使然,注定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人口压力巨大。这就意味着就业岗位少于劳动力数量,非公有制企业用工有较大的选择空间,使得劳动者从求职到就业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在巨大就业压力下形成的劳动力供求失衡,势必造成劳动力市场上的“寻低竞争”,在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上则表现为微薄的工资、较长的劳动时间、较少的劳动保护和较低的社会保险覆盖率。此外,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有相当一部分受教育程度较低,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薄弱。例如深圳市有关部门反映,前来投诉或申请劳费仲裁的外来工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律程序,缺乏证据,致使许多案件难以立案。非公有制企业用低廉的价格、恶劣的条件雇佣工人,而劳动者并不知悉拥有要求企业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权利,造成企业应该担当的社会保障责任迟迟得不到履行。

三、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责任机制的构建

鉴于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缺失的原因涉及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等多层面影响,在推进其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应加强监管、注重引导,奖惩并举、多管齐下,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多层次协同、激励与约束机制共同作用的局面。

(一)政府层面看,应不断加强法律与制度建设,强化法律监督与政策实施

1.完善社会保障领域的配套法规。迄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实施已有十余年。《社会保险法》历经3年4审终获通过,这是我国首次通过法律形式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确定下来,是社会发展的一大进步。《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定保障责任提出了明确规定,尤其对于企业的欠缴社保费现象,法律也规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刚性措施,保证了非公有制企业广大员工的应有权益。但是,鉴于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买方市场的现实,《社会保险法》要真正发挥效力,必须尽快制定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权益保护的法规条例,通过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的管理,建立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政策,并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执法机制。

2.开展违反《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治理。第一,加强法律和政策实施中的监督,减少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责任机制化建设过程中,只有严格执法,加大对企业发生社会保障责任事件的处罚力度,通过罚、关、停等强制措施,起到惩戒和促使其行为改变的作用,形成法律威慑,才能确保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责任;第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沿着法制、健康的轨道发展,推动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相结合;第三,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尤其对民营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劳动用工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企业;第四,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规范非公有制企业行为。如工商、税务部门在非公有制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时,必须让其出具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以及税前提取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证明;财政部门要提供扩面工作必要的经费保证;审计部门要对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参保及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各部门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社会保障的职责。

3.强化企业工会的作用,增强员工利益表达的权利。首先,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率,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独立性,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督促企业依法保障员工的权益,减少或杜绝雇主对雇员社会保障责任的逃避和推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和综合保障程度;其次,善于借助工会以外社会各界的力量,尤其是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与劳动、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共同研究和出台工会组建的政策与措施,努力改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维权不力的局面;最后,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以及相关部门应制定保障措施,避免企业工会参与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的三方协商机制(企业决策制度、工会与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确立劳动关系制度)流于形式,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作用。

4.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社会保障责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承担社会保障、规范用工、提升福利等方面的责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势在必行。政府及相关机构应该制定具有激励作用的经济政策,不但对履行责任优秀的企业冠以名誉上的肯定与褒奖,还应予以实质性奖励,如可以结合减税、信贷、招投标加分、免费划拨土地、赠送商业机会等多种形式加以鼓励,也可以建立与信誉体系挂钩的非公有制企业信誉评估体系,连接金融、保险、工商、质检以及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共享这些企业的信誉信息,使优秀的非公有制企业优先享受融资机会,引导更多企业效仿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

在约束机制建设上,对那些消极对待社会保障责任的企业进行批评和惩罚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与道义。因此,全社会应形成一种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监督有力的良好氛围,使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的落实除了来自政府和企业员工的力量外,还有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企业主内在的良知,使非公有制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建设沿着法制、健康的轨道前进。

此外,政府还应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出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的标准体系,通过对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的认证,发挥市场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例如,政府通过定期公布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的认证结果,促使企业从维护自我形象、提高知名度、增强经济力的内在要求出发,自觉约束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二)社会层面看,应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及新闻传媒的作用

1.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非政府组织在全球范围广泛兴起,目前已经被作为评价一国社会服务是否健全与成熟的重要标志。在我国,非政府组织被官方称为民间组织。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行业协会等;另一类是民办非营利组织,包括慈善机构、志愿者服务机构

等。西方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推手,而政府则退居次席,因此,非政府组织可以也应该成为社会保障的多元主体之一,成为社会保障职能的有益补充者,在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责任建设方面应发挥监督、桥梁、弱势群体代言人和评价等作用。由于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主体的第三方,相对公正,没有私利,扩大非政府组织对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的参与权将会对企业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员工职业健康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可以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所以,政府应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国非政府组织快速、健康、蓬勃地发展,为企业社会保障责任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媒体应加大对责任企业的舆论监督。当今世界,信息传播速度异常快捷,对社会产生影响不断增强,而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也逐渐成为左右企业命运的重要公众之一。因此,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社会保障责任,单凭政府一手推动远远不够,需要广大社会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尤其新闻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督促其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第一,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强大的宣传功能,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扬“履行社会责任光荣,逃避社会责任可耻”的社会道德观念;第二,通过舆论导向,让全社会关注企业是否承担对员工的社会保障责任,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活动中来,营造充满正义与公平的社会氛围,使大家对于那些拥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产品与服务进行抵制,从而有效地督促企业改正错误,同时也会促进社会公众形成共识,激发全社会关注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建设;第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教育功能,通过对相关知识和案例的积极宣传,加强对企业和员工的教育,让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媒体这面镜子看到自身缺陷与不足,而持续的宣传教育也对培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起到鞭策作用,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由企业的外部约束转化为企业的内在需求;第四,新闻媒体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对非公有制企业履行社会保障责任形成强大的推动力,任何社会不良事件的披露和批评,都会引起责任企业极大的关注和行为改变,在信息效应的放大下,非公有制企业会迫于各种压力自觉履行社会保障责任。

(三)企业角度看,非公有制企业主应不断提高道德素养,革新管理方式

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述的那样,人不仅仅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而且是具有道德感的“社会人”。正因为企业雇主掌握着企业财产和人力资源的经营权和支配权,他们的伦理观念与人文素养是企业对员工责任得以贯彻的重要因素,其伦理道德层次和管理水平决定了企业对员工社会保障责任的行为迥异。具备高尚的伦理道德观念、卓越的组织管理才能、较强社会责任感的非公有制企业主,在管理中就能够做到以人为本、知人善任。那些对员工具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管理者,其行为就会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全社会形成合力,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主的道德操守与使命意识。从这一点来讲,政府也应该促使学术界与企业界的合作,促进企业道德领导的研究,必要的时候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企业道德行为守则,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公开褒扬企业的道德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主争取道德荣誉。

此外,非公有制企业在管理方式上应不断创新,采用“弹利”是必然趋势。据美国商会调查结果,雇主在员工福利方面每投入1美元,就能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6美元,投资回报率达到600%。因此,企业应根据经营状况进行福利成本控制和福利沟通,照顾到员工对福利项目的个性化需求,走出一条符合中国企业福利创新之路。

(四)员工角度看,应不断加强保障责任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3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开展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手段。严厉打击工贸行业各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非法排污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镇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

一)将安全隐患严重的小作坊密集区作为整治的重点。重点领域。重点针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建设小企业开展专项整治。

二)重点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能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3.违法使用土地、利用违法建筑生产经营、盗采国家矿山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7.“三合一”及未经过消防审批验收的生产经营场所;

8.环境污染严重、危及从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生命健康安全的

9.未与从业人员签订载有劳动安全事项的劳动合同、未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

10不依法缴纳各项税费的

对拒不履行安全监管指令及处罚,此基础上。迟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停产整顿未经验收和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从重处理。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副镇长副主任杨焰为副组长,成立以镇政府镇长和街道办事处主任何能安为组长。镇街纪委、安监办、建设办、社保所、派出所、派出所、九龙园派出所、工商所、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的工贸行业“打非治违”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街安监办,由镇街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官明全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职责分工

各村、社区:负责辖区内工贸行业“打非治违”综合工作;

组织制定考核措施;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开展执法情况;镇街纪委:负责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打非治违”工作情况。

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行动,镇街安监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镇街建设办: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违法用地、盗用国家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镇街社保所:负责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对治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惩处;负责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对“三合一”场所和违反消防审批验收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辖区派出所:负责维护专项行动治安秩序。

工商所:负责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行依法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

认真分析本辖区、本领域工作形势,各成员单位要全面开展动员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于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督促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各村、社区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排查摸底工作。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纳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黑名单,并于8月15日前将黑名单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打击阶段(8月15日至9月30日)

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各成员单位根据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黑名单。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隐患等级,确定打击顺序,明确参与单位。镇街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调动执法手段,做到整改一批、严惩一批、关闭一批”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提供信息,做好配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9月30日前各村、社区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黑名单处理结果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

各成员单位将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报镇街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街纪委、安监办自10月8日起,10月8日前。对各成员单位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对行动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行动得力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进行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镇街整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切实遏制工贸行业事故隐患苗头、加强土地执法和整治环境污染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协同配合,联合行动。各成员单位“一把手”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要求,亲自安排部署此次行动,做到方案周密、方法科学、方式有效。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4篇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规定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严格的监管手段和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压力管道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区县、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3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压力管道

(1)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2)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3)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4)使用单位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5)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工作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王治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铭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市农委、海事局、交港局、质监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地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开展行动。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水上交通方面:由海事局、市农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市国防科工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冶金有色方面: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30日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质监局、交港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安委会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11月10日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其情况汇总后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结合本区县、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各区县、各部门要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行业和单位,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要坚决打击和铲除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保护伞”,以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坚决查处领导和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组织者及骨干,坚决查处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政府工作人员,坚决查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导致事故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5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第129号令、228号令,中央综治办〔20*〕16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发外字〔20*〕1000号、吉林省广播电视局吉广社字〔20*〕28号、〔20*〕40号文件规定为依据,以弘扬先进文化,抵制腐朽文化为出发点,以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安全为目的,坚持思想教育与清理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依法管理。

二、整治内容

一是非法销售卫星接收设施。一经发现,一律依法收缴,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擅自非法安装卫星接收设施。特别是对以营利为目的,把非法安装卫星天线作为职业的人员要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是擅自非法使用未经批准的卫星接收设施。擅自非法使用者自公告10日内不拆除的,要予以强制性拆除,并依法收缴其卫星接收设施。

四是对私自隐匿或转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者依法严处。

三、方法步骤

(一)广泛宣传阶段:7月1日-7月15日对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接收设施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一是通告。由市综治办、市610办公室、市广播电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关于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接收设施的通告》,在市电视台播放。二是发放宣传单。印制严禁销售安装卫星接收设施宣传单,发放到全市各乡镇、各街道、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扩大在市民中的普及面。三是流动宣传。由市有线网络公司出动一台宣传车,在城乡进行广泛宣传。(二)集中清理打击阶段:7月16日-9月30日对城乡非法销售安装卫星接收设施实行专项清理打击。由市综治办、市610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工商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接收设施专项行动队伍,逐乡镇(村屯)、逐街道(社区)对非法安装使用卫星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发现非法安装的卫星接收设施,一律收缴没收,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机构

开展整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专项行动,是严防敌对势力利用卫星进行反动宣传,确保政治稳定、文化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强化意识形态领域依法管理的需要。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市整治非法销售安装卫星接收设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

五、具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此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要站在讲政治、保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努力创建“平安*”的高度,认真搞好这次专项活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创建“平安乡镇、平安村屯、平安社区”工作目标当中,并与综治其它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主管综治的领导和专职人员主抓这项工作,密切配合这次专项行动。市综治办负责全面组织指挥协调;市广电局为专项行动头单位,负责整个行动的具体实施;市公安局抽调专人参与行动,配合执法,保证正常执行公务;市工商局负责源头整治,打击非法销售。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真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彻底净化我市收视环境,实现“无非法销售、无非法安装、无非法使用“,把收缴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项整治工作法制化、责任化、经常化。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6篇

(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天津 300350)

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

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另外,如果有人对这些强制措施不服,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救济及适用什么法律救济呢?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对于非常时期中的行政紧急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是否应该与对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救济有所不同?

二、关于政府法律责任

在这关键时刻,我国政府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职责、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如果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政府可以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等紧急措施。目前,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授权,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每日如实报告疫情;对于发现的非典病人,各环节“一律不得拒收”;铁道等运输部门以最快速度将非典药品运送到位;教育部门适时调整教学时间和教学安排;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在为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对发现的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劝阻登乘;在机场,所有进出港旅客都要填写《健康申报表》,国际进出口港旅客还要接受体温检测,启动价格预警监测机制,加强市场价格监督,等等。所有这些既充分体现出政府依法办事,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又充分展示了法律在防治传染病中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事件处理的法律机制,以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尤其是对加大政府部门协调、组织机构落实、人财物调拨的力度等,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处置“非典”,单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努力和一些临时治理手段、控制措施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调整。

三、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控制“非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既有维护个人安全和健康的权利,也有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就是享有充分的救治权。公民的健康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在疫情发作时,每个公民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治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存安全,有权了解并知悉本地区的疫情状况,即享有知情权。但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隔离等措施,每一个公民都必须积极履行配合防治的义务。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疫过程中公民非常重要的义务和责任。在防疫过程中,对划定的区域消毒、进行自我检疫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是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义务。

四、关于信息公开

完善和强化疫情的登记、报告、通报制度,既是社会职责和行政责任,也是法律责任。公民有权利知道政府的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和疫情信息,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如果公众无法确切地知道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就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判断;如果整个社会处在信息极不对称的状态,人们的心态早晚会失衡,任何一个细小的事件都可能会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无论是英国的疯牛病还是欧洲大陆的二恶英,都是在媒体的广泛监督报道下,才没有造成公众的过分恐慌和疫情的蔓延流行。政府关于疫情等信息的及时有效公开,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和提高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五、关于用重典防非典

疫情发作属于特殊时期,如果有扰乱抗击非典工作的不法行为,危害性比平常更大更恶劣,司法机关有权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如果有人趁机造谣生事,故意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也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要受到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其营业执照。非典时期如果严重违反法律,或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编造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如制造黑心口罩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145条和第150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抗击非典时期制造或者销售黑心口罩毫无疑问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必将受到最高无期徒刑的严惩。再比如一些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等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刑法225条与第231条的规定,经营者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渎职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和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修订后的刑法,当适用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要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失职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09 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病源体污染物未进行消毒处理、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从事禁止性工作引起传染病扩散、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等有关措施而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刑事犯罪,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非常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办。另外,对抱有各种非法目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借机闹事的犯罪行为,以及为牟取非法暴利,利用群众恐慌情绪,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这对于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夺取抗击“非典”斗争的胜利,意义重大。

作者简介:任怀宝,研究生学历,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现任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讲师。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7篇

会上,陈炎生就我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内容作简要说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周武进、省公安厅副厅长张洪德、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宋海滨、省国土资源厅叶敏副厅长分别就所在部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部署作了发言。

据了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领域包括:突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消防安全、特种设备、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打击八个方面具有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是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二是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四是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五是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七是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八是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非法施工法律责任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扎实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排查整治行动,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重点

按照县安办的要求,着重对以下八个方面进行打击:

1.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和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或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结合质监部门的职能要求,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取缔,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登记、备案和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运营以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特种设备设施。结合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际,要把以下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内容:

1、非法制造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

2、非法安装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

3、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与气瓶;

4、未经许可使用特种设备或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

5、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特种设备。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阶段(4月15日至5月31日)

1、制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县安委办。

2、5月30日前召开特种设备安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动员会,部署安排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组织好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摸底,将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名单5月10日前报县安委办。

3、对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行政许可进行一次全面清理,5月15日前将证照过期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报县安委办并公示。

(二)执法治理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1、配合县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落实关闭取缔措施。对证照过期的,严格依法行政,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不能整改达标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2、加强对镇(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企业的指导,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3、自觉接受县安委会督查组的督查和指导,主动汇报“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

8月21日后,对“打非治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查找工作漏洞,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工作成果,同时认真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9月20日前报县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监管和执法人员要做好具体落实工作。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深入细致全面排查,抓好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后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督查,严格问责。要结合打击重点,抓住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采取突出检查、重点抽查、跟踪督查等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打击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对该停产整顿未停产整顿、该关闭未关闭、该取缔未取缔,或关闭取缔不彻底以及借停产整顿之机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的业主,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