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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典型案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2 09:43: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典型案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典型案例

第1篇

关键词:祭奠权;一般人格权;法律保护

2012年4月5日的《法制日报》刊载,北京法院系统近3年来仅判决结案的“祭奠权”纠纷就有23起,主要包括:女儿申请参加母亲葬礼案、坟墓被埋子女索赔案、擅移父亲骨灰被判迁回案、哥哥讨父母墓碑署名权案等,在这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够拿出证据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那么除了能获得实际的损失赔偿外,还能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

一、相关案例:女儿申请参加母亲葬礼案

【案情介绍】母亲去世两年后两女儿才知晓,认为哥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她们没能参加母亲甲的葬礼,“祭奠权”被剥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要求法院判决哥哥赔偿她们的精神损失费各两万元。

【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哥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作出一定的赔偿。经法院调解,哥哥自愿赔偿两妹妹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

【裁判规则】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公民的祭奠权没有被明确写入法律,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只好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来进行裁决。裁判理由为: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体现的是社会基本的道德伦理观念,符合我国传统的民间习惯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属于民法通则中“社会公德”的一项内容,因此,如果公民在祭奠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

此外,当祭奠权收到侵害时,还可以根据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为《规定》)以及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判[2]。

二、“祭奠权”的性质

虽然我国立法并没有对祭奠权进行直接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理论界,祭奠权已经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祭奠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非亲属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而本文中笔者所进行讨论的仅是狭义上的祭奠权,即自然人保持祭奠的权利[3],具体是指近亲属对已去世的人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从实质上来说,“祭奠权”是公民的一种民事权利,基于传统的风俗习惯而产生,主要包括对亲属死亡情况的知情权,对遗体、骨灰的占有权,以妥善的方式安葬死者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

关于祭奠权的性质,在理论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相对具有说服力的学说为:身份权说和一般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认为,“祭奠权”在本质上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因为与死者具有特殊的亲属身份关系而取得,只要身份没有消失,权利就不能被剥夺,当事人可以自动可以放弃,但他人不得非法干涉[4]。学者杨立新就将祭奠权视为身份权中亲属权的一项内容[5]。一般人格权说认为,祭奠权并不以亲属双方的民事权利能力和亲属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不能认定为身份权或亲属权,支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自然人对其死亡的亲属的祭奠权,是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中的自由权[6],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容易引起争议的人格权,法律应该作出独立规定。笔者认为,祭奠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一般人格权,它突出保护的并非是身份关系或者是死者的人格利益,而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人格利益,是为保护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一般人格权。

三、“祭奠权”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当前,对祭奠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法律、司法解释对祭奠权的间接保护,除上文所提到的《民法通则》、《解释》、《规定》、《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刑法》第302条的规定,犯盗窃、侮辱尸体罪的, 死者亲属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提起国家公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司法过程所具有的权利生成的功能,诉讼法学者已有论述[7],因此有学者提出,明确将祭奠权规定为一种权利,并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将祭奠权纳入其中,通过建立一般身份权这种框架性权利,形成一种开放的身份权法体系。同时杨遂全教授也认为今后在制定民法典亲属编时,应当增加关于近亲属名誉权、近亲属亲情保持权、近亲属称谓权、亲属悼念权与遗体瞻仰权、亲属遗体保护权、亲属延续后代权等亲属权的规定,认为要将祭奠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中进行直接的保护。然而笔者认为,祭奠权虽与身份相关,但并不是身份权,因此直接明确将祭奠权规定为一种权利,将因社会发展而出现的、需要法律保护的新型利益上升为独立的权利形态,不断扩大保护范围的做法是存在阻碍的,祭奠权是一种独立的一般人格权,应该在法律中通过将祭奠权从“其他人格权”中列举出来,与其他一般人格权一样加以明确规定。

在现阶段,要解决因祭奠权引发的纠纷除了根据现阶段的间接规范加以调整之外,还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以及通过适用法律习惯等对发生的祭奠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另外用道德伦理来劝服争议双方,以公序良俗的惯例来调节处理纠纷无疑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式。然而长远来看,要解决祭奠权纠纷案件,必须要将祭奠权明确纳入法律的范畴中来,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公民对死亡亲属的埋葬、祭奠、遗体处理等方面的权利,这样祭奠权祭奠权纠纷才能真正的有法可依,避免法官的过度自由裁量,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四、结论

祭奠是礼和孝的一种外延,是道德范畴的概念,然而根据上文中的分析可知,祭奠更是一种权利,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此,需要将祭奠权其从“其他人格权”中列举出来,上升为具体人格权,直接纳入到民法法律的保护范围中。同时,由于祭奠权属于精神性人格权中的自由权,因此对于祭奠权的侵权救济问题,也应加大对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方式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周斌.“祭奠权”受侵害可获精神损害赔偿[N].法制日报,2012-04-05(05).

[2]孙维飞.祭奠纠纷的类案研究[J].交大法学,2012(1):166.

[3]朱道海.祭奠权制度的法律探析[J].法治经纬,2003(1):35.

[4]江方友.祭奠权保护的民法依据[J].法制与社会,2008(4):22.

[5]杨立新.阐释祭奠权——兼说民事习惯作为判决依据[N].检察日报,2002-07-19(03).

第2篇

【关键词】胺碘酮;稳心颗粒;心力衰竭;室性心律失常

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出现室颤,威胁生命,及时正确应用药物治疗,可以消除恶性心律失常,降低猝死率。本文就胺碘酮联合稳心颗粒治疗心力衰竭并发室性心律失常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进行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全部病例为我院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住院患者。按心电图结果确认心律失常类型:频发多源性室早33例,室早伴短阵室速18例,持续性单形性室速9例。用药前查肝功、甲状腺功能及X线胸片,无电解质紊乱,无甲状腺功能改变及慢性肺疾病。

1.2 给药方法 给予胺碘酮(可达龙)150 mg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20 ml静脉滴注,15min注完,继之给予1.0 mg/ml静脉持续滴注6 h,再以0.5 mg/ml持续静脉滴注18 h。同时口服步长稳心颗粒9 g,3次/d,服用4周。同时积极治疗原发疾病,常规抗心力衰竭治疗。

1.3 观察方法 应用胺碘酮期间给予心电监护,口服稳心颗粒常规行心电图检查,监测血压、心率、心律变化,观察患者的胸闷、心悸、呼吸困难等病情变化。

1.4 疗效评定标准 显效:室性心律失常24 h内转为窦性心律及频发室性早搏转为偶发室性心律失常。有效:快速室性心律失常48 h内转为窦性心律或心律减慢;无效,室性心律失常无转复或心率无减慢。

2 结果

本组60例,显效32例,占53%;有效24例,占33.3%,无效4例,占6.6%。

第3篇

本实验利用透析袋平衡透析、毛细管电泳ru(bpy)2+3电化学发光检测技术测定了丙吡胺和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在恒电位1.3 v;进样电压10 kv持续10 s,分离电压15 kv,运行缓冲液30 mmol/l 磷酸盐缓冲液(ph 7.5),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3 稀释于50 mmol/l 磷酸盐缓冲液(ph 7.5)中等最优化的条件下,丙吡胺的检出限为10 μmol/l(s/n=3)。对蛋白结合率的测定结果表明,人血浆中的药物浓度为1.6~8.2 mmol/l,丙吡胺与血浆蛋白的结合是呈线性的,其线性回归方程为y=-0.07+0.93x,线性相关系数r为0.9999,丙吡胺与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约为90.4%。

【关键词】  毛细管电泳 电化学发光 丙吡胺 血浆蛋白结合率 平衡透析

1  引言

   

毛细管电泳(capillary electrophoresis,ce)是一类以毛细管为分离通道、以高压直流电场为驱动力的新型液相分析分离技术[1],自诞生以来[1],在蛋白质和多肽[2]、氨基酸[3]、药物[4,5]等分子的分离分析方面显示了强大的应用前景。它具有高效、快速、分析对象广、试剂消耗少、环境友好等优点。因为ce的进样量少,所以需要发展一种与之相匹配的高灵敏度的检测方法。而电化学发光(electrochemiluminescence,ecl)检测正响应了这一需求,它是化学发光和电化学过程的结合,由于其较低的背景信号而使得被分析物的检出限低、线性范围宽[6]。电化学发光体系中采用较多的是三联吡啶钌(ru(bpy)2+3)反应体系,ru(bpy)2+3在ecl反应中具有电化学可逆性和较好的稳定性。其ecl同ce联用已应用于药物分析以及药物与蛋白结合作用的研究中[7~10]。

   

丙吡胺(disopyramide,dp)是一种有效地预防和治疗抗心律失常的药物[11]。对药物蛋白的结合作用的研究有着重要的临床价值,因为游离药物的浓度会影响药物分布以及药物效应[12]。药物蛋白结合率是药物动力学的重要参数之一, 研究药物和蛋白作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平衡透析、超滤、核磁共振光谱、质谱、色谱、毛细管电泳等方法[13],其中测定药物游离浓度最常使用的方法是平衡透析[14]。本实验采用传统的平衡透析方法,利用ceecl技术测定了dp对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

2  实验部分

2.1  仪器与试剂

   

mpia型毛细管电泳电化学发光检测仪(西安瑞迈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该仪器由数控毛细管电泳高压电源、多功能化学发光分析仪、电化学分析仪三部分组成,并与计算机联用。本实验使用了50 cm长、内径为25 μm的未涂层的熔融石英毛细管(河北永年光纤厂)。ceecl检测池已有报道[15]。柱端ecl检测池中采用了传统的三电极体系:ф500 μm pt圆盘电极作为工作电极、pt丝为对电极、ag/agcl (饱和kcl)为参比电极。工作电极和毛细管出口端在显微镜下(×40)调整为准直,其距离为125 μm。

   

ru(bpy)2+3 (aldrich, 美国milwaukee公司),丙吡胺(dp,美国sigma公司)。其它试剂均为分析纯。透析袋(8000 da)(上海amersham公司)。实验用水经milliq 系统(美国millipore公司)纯化。用于毛细管电泳所有溶液均放置于4 ℃冰箱,并且进样前先用0.22 μm滤膜(上海新亚净化材料厂)进行过滤。

2.2  实验方法

   

新毛细管充入1 mol/l naoh浸泡12 h。活化后,毛细管使用前先用0.1 mol/l naoh冲洗10 min,然后用水冲洗10 min,最后用电泳运行缓冲液冲洗10 min。每次实验前,在ecl检测池中加入约600 μl 5 mmol/l ru(bpy)2+3(配制在50 mmol/l pbs(ph 7.5)中)。ecl信号由mpia系统记录。光电倍增管高压设置为-850 v,恒电位为1.3 v,进样电压为10 kv,进样时间10 s,运行电压为15 kv。运行缓冲液为30 mmol/l pbs(ph 7.5)。

2.3  丙吡胺与血浆的反应

2.3.1  平衡时间的测定  取100 μl 0.01 mol/l dp与90 μl血浆混合,在37 ℃下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30 mmol/l pbs(ph 7.5)。每隔0.5 h,取100 μl透析袋外的溶液,测定其ecl强度,直到ecl强度达到稳定。

2.3.2  给药量与结合药物量的关系测定  取一系列体积0.05 mol/l dp与90 μl的血浆混合,37  ℃时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pbs 30 mmol/l(ph 7.5)。达到平衡后,分别取透析袋外溶液100 μl测定其ecl强度。   

3  结果与讨论

3.1  检测池ph值的优化

   

对于ceecl检测,许多检测条件如缓冲溶液、检测电位,进样量等都对待测物ecl强度存在影响。其中,检测池ph对ecl信号的强度影响很大,因为ru(bpy)2+3与共反应物之间的反应依赖于ph,最大ecl峰强通常在稍显碱性的条件下取得[16]。实验考察了柱端检测池中缓冲溶液的ph对ecl强度的影响。dp的浓度为300 μmol/l,运行缓冲溶液为30 mmol/l pbs (ph 7.5)。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3 (配制在50 mmol/l pbs中),选择ph值从5.2~9.0之间对ph进行优化(见图1),当ph 5.2~7.0时,ecl信号一直在增加。ph 7.0~7.5时,ecl强度几乎是一个平台。ph>7.5后,ecl峰强逐渐下降。本实验选择检测池的ph为7.5。

图1  ph 对ecl强度的影响(略)

fig.1  effect of ph on electrochemiluminescence (ecl) intensity

300 μmol/l disapyramide(dp); 电动进样(electrokinetic injection): 10 kv×10 s;分离电压(separation voltage): 15 kv; 检测电位(detection potential): 1.3 v;运行缓冲液(running buffer): 30 mmol/l pbs, ph 7.5; 检测溶液(detection solution): 5 mmol/l ru(bpy)2+3溶于50 mmol/l pbs(5 mmol/l ru(bpy)2+3 in 50 mmol/l pbs)。

   

由于ru(bpy)2+3 的氧化电位在1.15 v左右,实验中采用了略高于其氧化电位的1.3 v作为检测电位;实验中发现,ecl强度随ru(bpy)2+3浓度增加而不断增大,ru(bpy)2+3浓度达到5 mmol/l并继续增大时,ecl强度趋于饱和,故实验中采用5 mmol/l  ru(bpy)2+3。

3.2  丙吡胺的电泳图

   

丙吡胺的电泳图如图2所示。以30 mmol/l pbs (ph 7.5)稀释得到了100、300、500、700和1000 μmol/l dp标准溶液。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5溶于50 mmol/l pbs (ph 7.5)中,运行缓冲溶液为30 mmol/l pbs (ph 7.5)。dp的出峰时间约6 min,可以看出,随着dp浓度的升高,其峰强逐渐增大。 

图2  丙吡胺的电泳图(略)

fig.2  electropherograms of dp

dp (μmol/l): 1. 100; 2. 300; 3. 500; 4. 700; 5. 1000; 其它条件同图1(other conditions were same as fig.1)。

3.3  丙吡胺的线性范围、检出限及重现性

   

在恒电位1.3 v;进样电压10 kv持续10 s;分离电压15 kv;运行缓冲液30 mmol/l pbs(ph 7.5);检测池中为5 mmol/l ru(bpy)2+3 稀释于50 mmol/l pbs中(ph 7.5),以30 mmol/l pbs(ph 7.5)稀释得到100 μmol/l dp溶液,进样6次测定其峰高与时间的rsd分别为4.94%、0.24%。用30 mmol/l pbs(ph 7.5)配制了一系列标准溶液测定dp的线性范围,得到其线性范围10~1000 μmol/l,线性回归方程为y=78.87+2.34×103x, 其中y为ecl强度,x为dp的浓度;r为0.9947。检出限为10 μmol/l(s/n=3)。

3.4  丙吡胺与血浆蛋白的反应平衡时间的测定

   

本实验采取平衡透析的方法来研究dp与血浆蛋白间的作用,采用正常人体温37 ℃为反应温度,其达到平衡所需要的时间通过ceecl表征得到。取100 μl 0.01 mol/l dp与90 μl 血浆混合,在37 ℃下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30 mmol/l pbs (ph 7.5)。每隔0.5或1.0 h,取透析袋外溶液100 μl测定其ecl强度。为了减少仪器带来的误差,每次测透析袋外溶液时先测定250 μmol/l dp溶液(总的ecl强度),得到的相对ecl强度可以通过为透析袋外dp的ecl强度与总的ecl强度的比值。

   

如图3所示,随着反应时间的增加,相对ecl强度逐渐增大,大约4 h后,达到一个平台(60%),表明反应达到平衡。

 

图3  相对ecl强度随时间的变化(略)

fig.3  relationship between relative ecl intensity and time

孵育温度(incubation temperature), 37 ℃; 透析袋外溶液(solution inside dialysis bag): 100 μl 0.01 mol/l dp及90 μl血浆蛋白(plasma protein); 透析袋外溶液(solution outside dialysis bag): 4 ml 30 mmol/l pbs (ph 7.5); 其它条件同图1(other conditions were the same as fig.1)。

3.5  丙吡胺结合浓度与血浆中总药浓度之间的关系

   

取一系列体积的0.05 mol/l dp溶液与90 μl血浆混合,将这一系列透析袋在37 ℃下孵育透析,透析袋外为4 ml 30 mmol/l pbs (ph 7.5)。大约4 h反应平衡后,分别取透析袋外溶液100 μl测定其游离的ecl强度。

   

在平衡透析的过程中,血浆蛋白以及结合型的药物都不能透过透析袋,只有游离的药物dp才能透过透析袋,所以在达到透析平衡后,透析袋内游离型的药物浓度等于透析袋外游离型药物的浓度。袋内蛋白结合型的dp浓度为药物总量减去游离药物 (即透析袋内游离药物量与透析袋外药物量之和) 的差值除以透析袋内溶液的体积。

   

药物的血浆蛋白结合率是指血浆中与血浆蛋白结合的结合型药物占血浆中该药物总含量的百分比。

   

在透析袋中加入不同体积的0.05 mol/l dp和90 μl血浆蛋白,此透析袋浸入4 ml 30 mmol/l pbs (ph 7.5)中,在37 ℃下反应4 h; 取袋外溶液进行ecl测定。

   

人血浆中dp的浓度为1.6 ~ 8.2 mmol/l时,dp与血浆蛋白的结合是呈线性的,线性回方程为y=0.93x-0.07,其中x为袋内dp的总浓度,y为袋内蛋白结合型dp的浓度。相关系数r为0.9999。dp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率测定结果见表1,5次测定的平均值为90.4%,即dp与人血浆蛋白的结合率为90.4%。

表1  丙吡胺与人血浆蛋白结合率测定结果(略)

table 1  protein binding rate of disopyramide with human plasma protein

【参考文献】

 

1 jorgenson j w, lukacs k d. anal. chem., 1981, 53(8): 1298~1302

2 xiang xiaolan(项小兰), wu guiyong(吴桂勇), he jinlan(何金兰). chinese j. anal. chem.(分析化学), 2008, 36(3): 353~356

3 sunada w m, blanch h w. electrophoresis, 1997, 18 (12/13): 2243~2254

4 sadecka j, polonsky j, shintani h. pharmazie, 1994, 49(9): 631~641

5 jing ruijun(荆瑞俊), jiang xiaoying(姜小莹), hou shurong(侯书荣), li xiangjun(李向军), yuan zhuobin(袁倬斌). chinese j. anal. chem.(分析化学), 2007, 35(8): 1187~1190

6 fahnrich k a, pravda m, guilbault g g. talanta, 2001, 54(4): 531~559

7 zhao x, you t, liu j, sun x, yan j, yang x, wang e. electrophoresis, 2004, 25(20): 3422~3426

8 fang l, yin xb, sun x, wang e. anal. chim. acta, 2005, 537(1/2): 25~30

9 liu j, yang x, wang e. electrophoresis, 2003, 24(18): 3131~3138

10 huang y, pan w, guo m, yao s. j. chromatogr. a, 2007, 1154(1/2): 373~378

11 mayer f, kamer b k, ress k m, k uhlkamp v, liebich h m, risler t, seipel l. j. chromatogr. b, 1991, 572(1/2): 339~345

12 kwong t c. clin. chim. acta, 1985, 151(3): 193~216

13 zhou dawei(周大炜), li ledao(李乐道), li famei(李发美). chinese journal of chromatography(色谱), 2004, 22(2): 116~120

14 oravcova j, bohs b, lindner w. j. chromatogr. b, 1996, 677(1): 1~28

第4篇

一、指导性案例的编纂

1、发现机制

指导性案例,之所以能对其他类似案例产生指导意义,这与指导性案例典型性、复杂性、突破性、先决性分不开的。在入选标准方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易发、多发案件,适用法律精当、有典型代表意义;(2)疑难复杂案件,裁量准确、有突出借鉴意义;(3)新类型案件,正确运用法律原则裁判,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和未来法律发展有明显积极意义;(5)其他类型案件,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条款有普遍指导意义。要从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查找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需要一定程度法律素养,劳动强度之巨也是难以想象的,仅靠少数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来发掘是完全不够的,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建立一套下级法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上报指导性案例的机制,而这些指导性案例上报程序,与当前法院系统内部案例上报体制相比还是有着更高的制作标准和程序要求的,如所报案例必须附有判解意见,典型意义和指导性案件范围,以及需通过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也可就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或典型复杂、疑难案件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确定案例指导的重点,向下级法院征集相关案例,有针对性地研究确认哪些案例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再次,作为指导性案例发现方法的补充,各法律院校、律师团体及其他法律职业者,也可就指导性案例进行推荐,从而进一步拓宽指导性案例选送渠道。

2、审查机构

肖扬同志曾经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推广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案例指导办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相抵触”,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而指导性案例决定机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就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对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质疑之声不绝于耳,然而,绝大多数的质疑集中于审委会只重视这三大职能中的第二项,即“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而忽略了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的问题”这两项极其重要的职能,而相对于指导性案例而言,有可能是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更重要的是研究如何将这些具有指导、示范意义的案件上升到审判经验,便于今后类似案件的具体操作。这就必须由审判委员会去发挥后两项被弱化的职能,实际操作中可采取如下模式:在日常事务性工作方面,可增设新的机构如“指导性案例编纂委员会”,并由一、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初步遴选工作,由其初步审定后,再由其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决定。

3、确定程序

在入选程序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可将已生效的符合上文中实体条件的案例逐级上报,但是所有报送候选的案例应由该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送案例应按规定的格式撰写,并附有判决书,如前所述,对于审判实践中重大疑难问题与亟需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各人民法院和社会上法律界人士如:律师、检察官、学者征集相关案例,从中择优选取。作为指导性案例上报的案例到达高级法院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予以严格审查把关,有利于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并提高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设立指导性案例方面的专职审委会委员的以减轻其他审委会委员的工作压力,讨论程序上指导性案例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多数通过。

4、撰写内容及框架

在美国,每一个判例,一般都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判例的标题,例如:“××诉××”或者“关于××的破产案”等等,在标题后,便概述法院判决意见的概要,间或也包含律师的论据摘要,或案例报告人对事实的陈述,之后便是正文部分,这部分是法院的意见阐述,也就是法官对案件所阐发的判决理由,以及法律观点的分析,这些是判例中的权威性部分,核心要素,最后是判决的结论,如维持原判、反判、发回重审等等。至于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撰写形式,笔者认为,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公布的案例形式较为可行,但重心和着眼点应落实在三个方面:一是裁判要旨必须突出裁判所衍生出的法律规则;二是突出裁判说理;三是要提炼出案件的关键词,尤其是案由和技术性语言,便于检索和查询。此外,应按照案例指导性的不同,区分类型,并根据情形不同区别编纂:如系法律法规整理的,将案例案号附于相关法律条之后;如系案例汇编的,可根据时间,相关法条秩序等方法予以汇编。但不管采取何种体例,其目的应只有一个,即为便于检索、援引。

二、指导性案例的推广应用

如前所述,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已具备了法律土壤和制度基础,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也在不断地探索案例指导制度从应然走向实然之路。如何实现指导性案例的内在价值,就成为了编纂者们最为迫切的内心需求。从目前我国法院的现状来看,法官对如何适用法律,已经轻车熟路,法官对各种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奉之为“金科玉律”,甚至沦为了工匠般的“法律奴婢”,这是大陆法传统“演绎推理”的负面效应在裁判方法上的体现,然而,在最高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将各类型典型案例进行提炼,升华为指导性案例后,如何又将指导性案例指导于具体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革新。

1、载体

指导性案例既然要指导实践,要将规范作用延伸至各个司法层面和领域,就必须有更为广阔的平台。笔者认为,除保留目前的以最高法院公报以及各高级法院编纂案例汇编外,还应将有关指导性案例,以专栏的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和中国法院网()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刊载以便律师、学者、广大法律学习者、普通群众能随时查阅最具权威的指导性案例动态,进而指导法律实践工作。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中国法院网上虽然都有典型案件栏目,但明显不能适应指导性案例的要求,问题表现在:一是这些网站只是简单地将典型案例上传到网站上,并未标明这些案例是否有指导实践的意义,即是否有拘束力,使得这些典型案例成为可有可无,可参考也可规避的普通案例;二是的案例不符合相关格式要求,不论是最高法院官网还是中国法院网均出现仅反将案件判决书原封不动的复制到网络上,少数案件的判解讲评不够详尽、细致、说理部分欠缺论据,不能形成公信力;三是时间严重滞后,极少进行及时更新,最高法院官网的典型案例最新上传时间为2005年7月19日,也就是说,最近3年没有新的典型案件上传,典型案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法院网出现相似情况,最新更新的案例也是在2007年6月25日上传的,其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也鲜有指导性案例的定期机制,以致于网络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法官和法律工作者却无法利用网络资源来了解新类型案件的最新进展,公众对指导性案例了解渠道相对闭塞造成了法治进程速度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极不协调。

2、识别与援引

案例的援引必须面对识别问题,即指导性案例何以可被援引为后案的裁判标准。在判例法系国家,判例的识别援引取决于系争案件与法定案型(或判例)之间的“类似性”程度的判断。笔者认为,由于案例指导制度主要焦点在于法律适用的合理性论证,其事实与结论之间的联结要求不如判例法要求那么严格,因此,在“类似性”的判断上不应存在较大的识别困难。

关于援引的表述问题。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重心在于论证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其作出裁判的依据仍应是相应法律条文规定。因此,指导性案例即使被援引,后来的案件作出裁判的依据仍应是法条,只不过前后两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应为同一而已。但为求司法受众、同行的信服以及出于法律监督角度,笔者建议在后案判决书后应附加记载指导性案例的案号。

第5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课应用

案例教学,是教师引用具体案例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介绍到中国,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教育提供借鉴。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意义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

学习过程不是一种被动或者简单的认知活动,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或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2.案例教学法增加学生主动性

在传统的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学生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死记硬背老师教授的内容,很难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传统的教育灌输模式培养的学生主动性差,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老师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由学生主导,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这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就更强。

3.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如何在法律课上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

1.充分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分析

在传统法律课教学模式中,学生的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我们应运用案例教学法改变这一不足,在课堂教学中运用“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教材为中心”的模式,建立起一种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讲与学生的学有机结合的交互式教学模式。经过教学实践,也收到了预期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中都取得了进步。学生积极性提高、主动性大大增强,有利于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提高其学习成绩。

2.在课堂中提高学生的思维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在课堂教学中,许多学生可以整段背诵课本上的条条框框,而看到实际出现的案例材料就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当前的素质教育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这就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了一定要求。法律课的试卷中单纯以知识的再现为目的的试题越来越少,材料己大量进入选择题、分析题、辨析题、说明题、论述题中。许多学生害怕以考理解、综合创新能力为主的试题,其原因还是平时接触材料太少,当然不知道如何从现象中找出症结了。因此,在课堂上、教学中恰当运用案例,并对其分析,实际就是一种示范或演练,学生开始可能仅是模仿,但逐步练习就可以形成独立思考,通过对案例的仔细阅读,深入分析,就可以养成善于观察、勤于思考的好习惯,从而提高自己的分析、综合能力。

三、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1.平时注意对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

教学案例的代表性即典型性,是指能够举一反三,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研究了解其他相关的案例,并能认识、掌握一个法律上的原则、原理。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则更能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信息时代为我们搜集教学所要用的各方面的案例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我们可以从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来搜索和积累自己所需要的各种各样的案例。我们可以把搜集来的典型案例进行分门别类的保存。以便备课时能够信手拈来以节约时间。否则,如果平时我们注意对典型案例的搜集和保存,到备课时再临时抱佛脚,或者瞎编乱造,那么就达不到案例运用的效果。

2.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高质量案例

我们在备课时要精心准备,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高质量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质量与效果,因此案例的选择和设计十分重要。一个高质量的教学案例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重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另外,在案例的具体选用上要做到精挑细选,尽量选择那些学生比较熟悉并且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样既可以节约教师对案例介绍所花费的时间也容易引起学生的共鸣,学生自觉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的同时教师可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分析案例,可以节省课堂时间、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因此,备课时的精心准备可以在教学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具体运用上坚持案例教学和系统讲授相结合

第6篇

作者:路生文 单位: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运用“案例型”新课型突破了传统的单一讲授式教学模式,改变了传统的法律课教学中存在的重理论知识传授轻应用能力培养的倾向和以知识传授为主要教学目的的传统教育观念,力求将知识的传授与应用能力的培养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案例教学为切入点,培养学生对劳动就业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实践证明,“案例型”新课型的具体应用,对提高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教学效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案例库建设是“案例型”课型得以应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满足教学需要,我们加强了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案例库建设,广泛地收集案例,及时对案例进行分类和整理。在案例库建设过程中,我们根据教学内容和培养提高学生能力的需要,重点收集了那些同教学内容能够有机结合的典型案例。虽然劳动就业法律制度有着极为丰富案例资源,但是多数案例并没有经过以适用于教学为目的的规范化整理。若不加以整理就直接运用于教学,许多案例显得过于冗长,有些案例资源还存在着表述不够严谨,分析上多有不当之处的问题。因此,只有对所收集到的案例经过再加工和校正,才能符合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教学的需要。

在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需要处理好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之间的关系。我们立足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自觉学习的习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是使学生产生求知动机的最好的催化剂,采用“案例型”课型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新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积极性、主动性,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潜能,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应用能力。运用“案例型”课型进行教学,需要对知识传授与案例分析所需要的课堂教学时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破除本门课程的所有知识都需要教师按部就班、面面俱到地在课堂上进行讲授的观念。教师应当组织好学生的课前预习,使学生明确课前必须预习哪些知识内容。为提高学生课前预习的质量,教师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并及时地进行督促检查。有了学生充分的课前预习做保障,教师在课堂教学传授知识时,就可以主要围绕重点,难点内容进行教学,提高理论教学时效,从而为实施案例分析教学提供时间保障。

在运用“案例型”课型的教学实践中,我们用案例导入新课,使学生充分地了解实际生活中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与授课内容的密切联系。在教学中教师将新知识的传授与典型案例的讲解相结合,组织学生以独立完成、分组讨论、典型发言等多种形式运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为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我们还专门安排了案例分析实训课,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我们对学生成绩的评定也主要是采取案例分析考核的形式,有效地提高了学生对劳动就业法律知识实际应用的重视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2]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的开设适应了高职院校结合自身实际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需要。我们要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继续进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索,以促进劳动就业法律制度课程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独立学院 刑法 案例教学法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实施案例教学应当实行小班授课。目前,我国高校流行多班合并上课的做法,学生少则六七十人,多则100余人。在这种大班授课的情况下开展案例教学是相当困难的,即便勉强采用,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实施案例教学必须实行小班化授课方式。班级人数最好控制在30人左右,案例教学时间弹性较大,很可能拖堂,课程应尽可能安排在某时间段的最后一节课。

第8篇

一、案例教学法的含义

案例教学法突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它通过分析研究单个的案例来开展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抛开传统的老师主讲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担当指引的作用,对于学生来说,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已经被放弃使用。案例教学方法能够更大程度的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提升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使得学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灵活的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课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以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作为教学目标。培养综合性、符合性、应用型人才是远程开放式教学模式的终极目标。但在传统的远程教学模式中,由于受到传统的教学方法的影响,很多的教学目标没有按照计划顺利的实现因此,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分析原因的前提现,对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案例教学方法是远程开放式教学中重要的教学方法,它不仅在我国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成绩,在国外教育发达地区也会受到重视,得到广泛的应用。

三、案例教学的主要形式

案例评析法。

1.含义:在法律教学中,案例评析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它主要是通过直面讲授和远程直播的方式进行。案例评析法中将法律中相关知识点统一归结到一个独立的案例中。使得法规的相应内容能够真实的具体的展现在现实的学习中。学生可以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来了解所学习的内容,利于理解的同时还可以很好的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案例评析法能够保证教学的质量。案例评析法一般包括两种思路一种是由理到例的分析另一种则是相反的。

2.特征:在案例评析法教学中使用的案例多数是挑选了典型的,且案例的篇幅较小,利于学生在短时间内对案例整体内容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案例的内容针对性较强,所涉及的法律比较集中和直接。没有较大的争议性。

3.操作流程: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执行需要教师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对教学的重点、难点、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分析后对教学内容进行编排,确定相应的典型案例来进行案例评析教学方法的实施。(1)由理到例的案例评析。由理到例的教学方法研究主要强调我们在进行案例评析教学中,先由教师讲解介绍一定的法律概念、理论内容、规则等等,然后教师再根据所讲解的内容来安排一定的典型案件分析老师前面所讲的内容。通过典型的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在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对案件的分析也能够比较深入的进行。使学生能够尽快的吸收消化老师安排的知识。(2)由例到理的案例评析。这一方法同前者恰恰是相反的,老师带领学生在分析完有针对性的案例后,对所学的概念、理论进行研究分析。积极的鼓励学生自己独立的进行研究思考。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典型案例进行结合,最后达到教学目标。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教师应该转变观念很多法律教学老师认为,只要把法律概念、逻辑体系、理论框架灌输给学生,让学生自己去进行理解和领悟就可以了,如果是一些相应的典型案例,教师可以简单的带领学生分析一遍后,交由学生自学。这种观念在实际的教学中是错误的,它很容易导致部分教师过于注重在课堂上理论传受,,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得学生只是会死记硬背,对于理论知识的实际意义并没有真实的领会。影响学生的学习质量。因此老师必须转变观念,从教学的实际情况出发,彻底解决问题。

2.加强教材建设当前的法学教材普遍存在着陈旧、知识老化、且仅限于法条注释、理论解释等现象,适合开展案例教学的案例法学教材目前还很少,特别是目前还没有一本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用的案例教学教材。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部分省、市电大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对案例教材建设的滞后问题提出了挑战。

3.加大案例教学的投入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必须有配套的经典案例,建议中央电大统一组织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编辑,并借助现代化信息传输手段,在电大战线上建立法学专业的案例文本超市;各地电大也要加速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而所有这些保障措施的实现如若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是不可能的。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