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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务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6-22 09:32:14

电子商务税务管理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

一、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和传统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所主张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或对象进行课税的权力,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划分清楚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基本功能之一。

电子商务的出现,以其降低成本、缩短生产周期、连续运营的优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经济效益,但其打破了传统的地域之隔,大大加剧了跨地区、跨国界的交易行为,商业贸易已不再存在地理界限,但是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就使得国家税收管辖权变得难于确定。

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居民管辖权和收入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1.同居民管辖权的冲突

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是一国行使征税权的前提。自然人居民身份认定,从各国立法看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在传统贸易形式下,由于贸易活动离不开具体的人在具体的时间、地点的行为,所以可以依靠这些在贸易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能够直观衡量的因素作为确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和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不存在住所或居所的概念,居住时间也没有衡量依据。科技的技术性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下的居民认定不能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所以在电子商务中,自然人居民身份以何种标准确定却是很难确定的。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标准等,但这些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也受到了挑战。

这些标准都以法人有形存在为前提。只有存在有形机构,才能确定该机构所在的位置,进而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但在电子商务下,有形机构存在不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过去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的场所及决策会议中心是认定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标志。而借助互联网和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法人的成员,如董事、股东、经理虽然相隔万里,仍可随时进行沟通。

2.同收入管辖权的冲突

在电子商务中,更多涉及的是在线买卖,销售商通常在自己拥有的服务器上建立并保持自己的网址,而无须在某一个国家注册登记,从事网上交易。有时候电子商务网站同时需要几台服务器共同操作,这样,在确定国家的税收收入管辖权上也出现了麻烦。

二、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中应当遵循的税收原则

中国电子商务最近几年以平均年增长率40%的速度迅速发展,淘宝、易趣等电子商务网站成为网友购物的重要场所,支付宝、贝宝等网络中间支付工具的产生也极大地促进了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电子商务正由起步迈入繁荣阶段。

但是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而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问题,特别是面对电子商务现行国际税收安排等所提出的挑战,我们必需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遵守以下规则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1.维护国家税收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类似国家的独立性和排他性,它是通过国家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来体现的。在制定我国的跨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就一定要从维护我国税收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地研究和制定适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则体系。促进跨国电子商务公平合理的税收权益分配秩序的形成,在新技术发展中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

2.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和社会带来超额负担。这种负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纳税后产生的社会效益小于给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由于纳税改变了商品的价格,如增值税的实质就是把税金转嫁到了消费者的头上,从而给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带来负面影响。所谓税收中性的含义就是要避免以上现象的产生。落实到电子商务税收上来就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3.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条件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条件不同者缴纳不同的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只是一种数字化的产品和服务,虽然交易的方式和平台发生了变化,但是交易的本质并未改变,所以对传统的交易和电子商务应保持相同的税负。

与此同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过程中,要在保持现有法律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减少法律制定的成本,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注意国际协调

跨国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高流动性、高隐匿性的特点。跨国纳税人可在多个国家设立服务器,因此将出现双重或多重征税问题。所以世界各国应该加强彼此的合作和协调,国际组织也要加快制定有关跨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政策。

三、我国对跨国电子商务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对策及建议

1.短期上采取免税政策

在短期内采取免税的政策,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根据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理论,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但仍属于起步发展的产业,政府应该采取保护的政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还是新兴的产业,孕育着巨大的商业前景,但目前仍很脆弱,市场需要培育,任何税收都可能会延缓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整体经济的发展付出更高的成本。二是目前我国政府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但是免税不代表坐视不理,针对现状政府更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时机成熟时立即出台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人员储备方面,对税务人员应进行大规模的电子商务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培训,还应吸纳一些这方面的人才充实到税务机关来,建立一支能适应网上贸易与服务要求的专门队伍。技术储备方面,研发高水平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以及相应的硬件,提高税务机构的征管水平,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2.长期上必须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我国的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长期一直处于落后和薄弱阶段,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从长期来看,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一直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是我们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具体来说,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

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中采用的常设机构是适应传统的商业交易形式下确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行使课税权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由于这类固定的、有形的物理标志已失去存在的价值,非居民与来源国的经常性和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应该从其在来源国境内开设的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非居民通过这种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交易的数量规模以及时间等因素综合来判断。因此,为适应今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维护我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应该可以引进类似“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以适应跨国电子商务。虚拟常设机构是指不以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作为行使来源地征税权的充要条件,而是只要跨国纳税人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电子工具在来源国境内进行意义重大的持续性生产经营活动,与来源国产生紧密有效的经济联系,则可以认定其设有虚拟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应该受来源地征税权管辖。

3.积极应对,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谈判

我国要积极参与到规则的研讨和制定工作中,不能只做比赛规则的遵守者,要当比赛的裁判和监督,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利益。

目前很多西方国家正在向全球极力地推崇其电子商务政策,并且在国内外到处游说,试图获得更多的支持。如果该国的建议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纳,则意味着在电子商务中分到更多的税收蛋糕,而其他国家的国家利益就会受损。因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听命于发达国家制定关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的“游戏规则”。

参考文献:

[1]步·梅塞罗晓林译:二十世纪税收及其未来(上).税收译从,2000(2):3-18

[2]宋玉华黄海英:世贸组织为网络贸易免税的背景、效应与前景.国际贸易问题,2000(23):33-37

第2篇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1]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转账和安全认证等相关技术的日益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全球普及,电子商务发展日益迅猛。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已有4000多万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84亿美元,1999年已增至1500亿美元;预计2003年将达到13036亿美元,年均增长93.3%.瑞士信贷银行近期也预测,在今后几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总额将保持100%的年增长率,到2003年将超过1.24万亿美元。

电子商务与传统方式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就是网上销售在“距离”和“时差”上的优势,互联网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的距离限制,使商务活动由传统的中介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同时,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账薄、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不存在,这就使得审计失去了基础。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的可隐蔽性、有些交易物的无形性、交易地点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完成的快捷性等基本特点,使其对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以及纳税地点等税收基本概念难以确定。现行税制设计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互联网使得有形产品、服务和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将原来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形式提供,原来购买书籍、报刊的客户,现在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取得信息。随着计算机广泛的应用,计算机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日益增大,互联网也可以使软件销售在网上完成。就网上书籍交易而言,如果网上购买,就是购买有形商品;如果网上阅读,这就是购买劳务;如果将书籍下载后阅读甚至复制,就更象特许权使用。由于网上交易是以数字形式提供有关信息,无法区别该交易所得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和纳税环节难以确定。[2]此外,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的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不可能,确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将十分困难。

二是各种形式的避税更加容易。互联网没有国界,通过它可以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和销售“合理”地分散于世界各地。只需一台电脑、一个Modem、一部电话、再申请一个IP地址,这样就可以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使用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的案件已有发生;某些设在避税地的银行对客户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这样,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各和价格转移来实现避税的目的,也可以运用电子现金的形式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以逃避应纳所得税。

三是税收征管稽查难度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账薄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薄发票均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征管和稽查逐渐失去了最直接的凭据;另外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交易的形式,互联网给厂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这导致中介作用的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激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同时,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从而导致网上交易身份的模糊化;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加大,征管和稽查工作将无法进行。

如何应对电子商务给传统税制提出的挑战,世界各国都在思索对策。在西雅图举行的WTO会议上,成员国对发生在互联网的商务活动是否征税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最终未能达成协议。是否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在什么时候和什么条件下征税,当今世界存在着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互联网贸易征税要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主张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即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发展中国家认为,如果将网络空间视为免税区,永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只符合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将会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它很难代表国际社会建立税收新规则的主流思想,难以代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方向。出于国家税收管辖权利的考虑,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以避免税基的大幅度缩小和国家税收的流失,促进本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由于软、硬件环境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先天不足,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仍然受到新的物流体系配套和网上银行结算方式的制约,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安全性、网络传输、网上结算等一系列技术问题,再加上法律制度的缺位,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大约有1000万,而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仅有100万左右。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到2004年,将增至4000万,[3]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待电子商务引起的税务问题应谨慎从事。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既要以可能的税收征管水平为前提,又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既要有利于税收增收,又要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并确保这些税收及时、足额地征收入库,应是当前研究的重大课题。

1、正确选择征税对象和时机。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起步晚、规模小的现状,近期内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的产品和服务,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均实行免税;对于在网上订货并由国内厂商进行交割的货物应对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等商品在传统渠道销售时的税率;对于销往国外的产品,国家可以通过出口退税予以鼓励;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款项将汇入其在华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随着网上交易的成熟,再恢复对无形产品和服务的征税,对现有税制重新修订,直至开征新税。

2、建立备案制度。凡需上网交易的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由税务机关核发的数字式身份证明;要求参与交易的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式身份证明的信息,已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性质,[4]这样,税务机关就能从中获取交易数量和性质的相关信息,便于网上控管。

3、加快银税工程的建设步伐。无论何种贸易收支行为均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因此,税务机关应与银行共同设置“网上税关”,即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网络上设置“电子关卡”。企业向银行划入划出资金时均需通过这道关卡,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企业的网上交易进行有效监控。

4、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过程中国际情报交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使得税收区域国际化,通过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以便于税收机关的征管和稽查。

[参考文献]

[1]周晓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J].经济论坛,1999(21)。

[2]守泰。税收面临网上交易的挑战[N].内蒙古经济报,2000-5-22.

第3篇

1.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税务部门实施税务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较为全面地掌握纳税户及企业的总体分布情况,为科学、合理分配税收管理力量而提供准备。然而由于电子商务打破了空间的限制,其贸易活动的具体地点并非能够确定的物理位置,而主要发生于虚拟的网络空间。纳税对象仅需依靠电脑、网络适配器、电话便能形成虚拟的网络商店而展开贸易、交易活动,无需进行营业登记。而现行的税务管理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电子商务为主要贸易形态的企业需要实施税务登记,进而导致税源较难控制,造成漏征漏管的现象。另外,当前大部分电子商务公司普遍存在着多头开户的现象,既违反了我国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影响了税收部门的税务管理。

1.2对税款征收的影响基于电子商务为贸易媒介的交易活动能够实现与其他子公司的内部联合交易,并通过双向配合而人为地随性抬高或压力商品交易的价格,以转移定价为主要方式,实施原材料及商品价格的转计。由于网上配合交易具备一定的隐蔽性,税务部门无从查实,进而导致税款流失。同时,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管理措施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若纳税对象采取网络化、电子化的信息经营方式来经营自身的智力成果,并配合海外银行账号设立,并通过自身所开发的软件与程序实行贸易活动,便会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题。

1.3对税务检查的影响税务部门要实施有效的税务检查,首先需确定相应的检查对象。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及地点的模糊性,导致税务检查人员无法掌握准确的税务信息,影响了税收管理的落实。同时传统的检查主要依靠查询相关部门的各种原始凭证及纳税资料等来进行,并不适宜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贸易活动的纳税检查。另外,随着当前网络支付系统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了交易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导致相关税务部门无法掌握纳税人的实际货币流量,在很大程度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2提升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有效措施分析

2.1实现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为迎合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构建网络化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需要加快税务系统内部网络的建设,构建完备的税收管理资料库,建立系统化、分层化的税务征收、管理的网络,设置权限规定。其次,构建电子商务网络认证管理中心,实现税务部门与电子商务网络认证中心、结算中心的网络化。强制要求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平台的贸易双方,通过管理中心来完成交易活动,并于管理中心实名登记网络营业企业的相关信息。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结算中心,规定各类电子商务交易的款项支付必须以结算中心为平台进行结算。另外,还需实现税务部门与纳税电子商务户的网络互联,及时反馈税务信息,以方便税务部门的有效监控与管理。

2.2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务征管工作,严格税务登记管理实现税务管理的基本前提便是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在掌握完备的登记资料的前提下,才能有效避免税务的流失。将电子商务企业的认证资料传递于相关工商管理部门,并督促以电子商务为贸易渠道的个人或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深化税务部门的保密工作,完善保密条例,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减少不必要的经济纠纷。针对纳税人交易网站变化等问题,必须及时更新登记资料,同时税务部门还需强化网络稽查,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

2.3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为进一步提升电子上午税收管理效率,税务部门还需完善税款征收的方式,构建三方合作的电子支付纳税系统,联合税务部门、结算中心与银行,减少智能化软件手段偷税的发生几率。同时与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税款预支账户,设置中介支付机构。另外,也可由银行机构实行网络税款代收,有效降低税收管理的成本,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

3结束语

第4篇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收制度及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随着网络的发展网民不段的增加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可以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给现行税收带来的主要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常设机构的判断问题

(1)纳税人身份及企业性质的判定问题

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交易活动,这种判定是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在传统交易活动中,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上并不存在问题。但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而且,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等,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造成了在对纳税人身份判定上的难度。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注册地位于各地的高新技术园区,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其营业执照上限定的营业范围并没有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有些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事系统集成和软件开发销售、出口,但实际上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类企业是属于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还是属于生产制造企业、商业企业还是服务企业,因判定性质不同将导致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有所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讯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的普通企业则需缴纳5%的营业税。那么,被定性为什么样的企业就成为关键问题。

(2)客户身份难以确定

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及课税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地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从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看,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是买方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困难。

2、税收征管体制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在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应收的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ca和网上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在线的电子商务交易数额还是较少。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商谈、合同和订单处理,还基本上没有进入电子支付阶段。所以,在间接的电子商务阶段,商务交易过程电子化,而送货或电子成份更高的间接电子商务扩大或普及时,考虑到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虚拟性,相关交易环节的具体情况有赖于交易的如实申报,所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问题会更加突出,尤其是在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过程中。

(2)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问题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交易过程可追溯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就成为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一环,即是否能定额征收的问题。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中,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并且,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管的难度;还有,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大难题。

3、课税对象认定问题

(1)数字产品性质的认定

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财产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网上商品购销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服务所得还是销售商品所得,目前税法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纵观各种形式与产品的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不仅具有一般形态的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商流与信息流的虚拟性,更因其产品形态的特殊性,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又具备物流的虚拟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其在纳税人身份的判定中、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上与税务稽查上有效实现的难度都大大增加。甚至可以说,如果一个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如实地履行各项纳税申报,那么对于税务机关,可以说基本上没有什么有效的方法与途径去追查其交易商品、资金的各项细节。这一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普遍关注,欧洲有些国家曾提出按劳务征收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税的设想,但总体来看,至今还没有太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2)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且交易双方常常“隐蔽”进行。使得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网上订单是否具有纸基合同的性质和作用,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目前也不明确。

4、税收管辖权问题

(1)双重征税问题

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泰国,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你将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将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泰国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而马来西亚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有权向你征税。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重复征税。

(2)纳税人避税问题

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提供了便利。跨国公司通过互联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二.国外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主张

面对电子商务给税收工作带来的挑战,各国的税收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因特网带来的效率提高这种潜在的利益,另一方面要在保护税收的同时,避免阻碍新兴技术的发展.

各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反应,基本上采取的了谨慎的态度.这种谨慎的态度虽然使网上征税增加的许多不确定因素,而且还招致许多企业的不满,但鉴于因特网的全球性及其发展变化的速度,这仍不失一个正确的选择.理论上,各国政府对一般的商业贸易、服务贸易征税,包括网上的进行的电子交易征税应当无可非议的,但由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与服务,故又有别于一般贸易活动。针对新兴技术引起的新问题,各国政府暂时还拿不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在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上稍逊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在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刚刚开展尚未起步。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上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的反应多为密切的关注。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屏障。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

1、在指导思想上应引起重视

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萌芽阶段,但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认识和对待我国电子商务和税收的关系上,应本着“积极面对、加强研究、互促互动”的指导思想来加以处理。所谓“积极面对”就是面对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我们应采取一种积极面对的态度,树立超前意识,更新传统观念,以顺应和迎接新的时代。所谓“加强研究”就是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现行国际税收安排所提出的挑战,我们首先必须通过加强研究来弄清情况,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明白其对我国现行税制、税收、涉外税收等的影响之所在,从而紧密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税制、税则变动最新情况提出我们的应对举措和方略。所谓“互促互动”,就是说,一方面我们的税制、税则和税收政策,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税收的安排,又要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中去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它是指征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

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会公平台理。

(3)适当优惠原则

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时采取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对于这一崭新、具有重大意义及强渗透性的产业,在其发展初期,国家从政策优惠的角度对电子商务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还是非常必要的。

3、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法律

我国应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政策和法规,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备要素给予明确界定,以使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电子商务交易的产品(数字化产品)是种无形商品,现行税制对其纳税存在一定困难。为了减少税收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可适当扩大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对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使其与传统有形产品的税收待遇相同,从而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这是法律应尽快予以明确的。在税法上将电子商务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明确纳税义务,划清征管权限。为了平衡地域间的税源分布,将消费者居住地确定为电子商务的征税地,即通过互联网进行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无论商品和劳务是在线交易还是离线交易都由消费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征一道增值税,而消费地已缴纳税款可作为公司已纳税金予以抵扣。这样: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消费地已纳税额

这样不仅有助于消除重复课税的弊端,而且有助于加强服务贸易的流动性,并可防止出于财政利益考虑对网上贸易的干扰。

(2)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

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3)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和统一税票

考虑电子商务在线交易商品和提供劳务特殊性,及目前传统交易此类商品的税负情况,利润按独立公平的原则在消费者居住地进行分配,消费者居住地采用独立固定的税率征收,消费地当期应纳税额:销售额x固定税率,固定税率不宜过高,一般以1%一2%为宜。这样既可以平衡地区利益;另一方面抵扣时又不会出现退税。由于电子商务跨地域性,销售地税务机关与消费者居住地税务机关都有征税,而且消费地税务机关征的税可以用作抵扣,从征管角度出发要求使用统一的税票,并逐步使用无纸票据,以及采取电子化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样也便于税务机关通过本身局域网展开交叉稽查,防止逃骗税发生。

4、深化征管改革,实现税收电子化

(1)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现电子申报

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的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计一淮南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的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钥匙管理系统。同时,税务系统也应做好电子商务用户专门税务登记,并与银行、网络技术服务部门密切交易,以便深入了解纳税人信息,使税收监管更加有力。该制度要求采用国家标准对电子商务纳税人设立唯一的纳税识别码。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报税工具,通过电话网、分组交换网、internet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给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是指税务局、银行、国库建立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款结算,划解的过程。该环节完成了纳税人、税务局、银行和国库间电子资金的交换,实现了税款收付的无纸化。

(2)开发电子征税软件

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当技术成熟后,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建立电子稽查制度

该制度要求税务机关将自身网络与国际互联网及财政、银行、海关、国库、网上商业用户的全面联接,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达到网上监控与稽查的目的,堵塞网上交易的税收漏洞。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基于税务系统的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税务稽查、大面专用发票防伪系统、出口退税专用票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凋。

5、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应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对于发展中国家,可采取居民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并存的方案,并逐步向居民管辖权倾斜。随着电子贸易快速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但从保护本国利益出发,发展中国家一时很难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为了与本国税收的接轨,防止国际互联网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发展中国家应逐步接受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争取更多的利益。

6、加快网络系统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5篇

    1、电子商务使传统的税收稽查陷入窘境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条件下,随着交易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的消失,产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税务机关从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同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利润转移也更加容易。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造成税务稽查的难度加大。

    2、课税凭证的电子化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传统的税收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很被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很困难。

    3、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不复存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簿等在计算机网络中均可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能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而且购销双方也可通过交易密码掩藏交易信息,并用非记账的电子货币完成付款业务。此外,在网上贸易中已经开始出现在避税港开设联机银行为交易方提供“税收保护”的现象,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取交易价格及款项支付信息,无法对交易人的银行账目进行经常性检查。税务机关不仅难以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情况,而且无法通过对国内银行实施经常性检查来监控货币流量,从而丧失了货币监控能力和对逃税者的威慑力。

    电子商务使得税制要素难以确认

    1、纳税人的身份难以确认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进行网上交易的是谁,同时,因特网网址与所有者身份并无必然联系,无法提供有关所有者的真实信息,不易确认纳税人的位置。

    2、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征税对象以信息流为主,有形商品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金额,即便是掌握了数字化信息的内容,也难以确定交易的类别。同时,因为没有物流,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如果是国外数字化商品销售给国内,还会导致关税的流失。

    3、电子商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认定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无纸化的网上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得知网上交易在什么时间发出商品、收到货款,无从掌握税收情况,无法对企业进行日常稽查,税收征管的链条难以连接。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1、电子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失效。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因此,电子商务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2、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形同虚设。

第6篇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该国居民、将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对该国负担无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居住国对其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未达到一国税法的居民认定标准时,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各类收入负担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长期以来,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收入来源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终点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先后次序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划对二者进行划分就成为协调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两国间的协调问题了,而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在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而如果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概念不清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动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一些商家只需在国际互联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和网页,即可向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依赖其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电子商务导致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经成为税收的又一障碍。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

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是数字化资讯。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矗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的问题

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在互联网上,由于联机计算机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因此,就销售者而言,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就用户而言,不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缴增值税。

5.国际避税问题

任何一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任何一个公司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设立一个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所以,有些纳税人为了避税,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形成一个合法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利润却居高不下,使得税收漏洞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1.尽早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国家税收管辖权、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同时要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2.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开征新的税种,设置优惠税率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贸易规模较小,相应地受征收技术、征税成本和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若对其征税,会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对其征税,从坚持税收原则的角度看,无异于对税收的放弃,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给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刑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B2C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1.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是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此外,虚拟化的电子产品交易,比如信息产品,虚拟游戏等也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根据电子商务运营机制中各方的参与程度、地位的种种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即B2G)、C2A(即C2G)、O2O等多种模式。2014年国家统计局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简称电商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开展了调查。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其中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金额为3.64万亿元,同比增长48.6%,通过电商平台向企业(单位)销售的金额为12.75万亿元,同比增长62.8%,前者主要是B2C或者C2C的电子商务形式,后者主要属于B2B的电子商务形式。虽然从规模和增长速度的角度来说B2B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考虑到B2B的电子商务形式主要是在账簿记录、货物交接等方面上代替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其交易形式与传统商业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集中于大型的商品货物交易在生活中不具有典型性,所以本文选取通过电商平台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电子商务,即B2C或C2C形式的电子商务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此外,相比于B2B形式的交易双方是账簿健全、管理完善的企业而言,B2C和C2C形式电子商务在税收征管方面具有更大的漏洞,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

2.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现状

(1)征收管理范围局限

现阶段,对于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税务机关实际征收管理的范围主要是B2B和B2C形式的电子商务交易,而C2C形式的电子商务则是处在一个税收征管的盲区。

(2)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工商法律也没有形成体系的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征管的税法,使得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征收管理只能依据于和电子商务产品有关的实体法,向部分具有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征收税款,而无法在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完备的检查、稽查等征管制度。

(3)征收管理难度大

美国财政部电子商务白皮书总结了互联网交易的特点:交易双方可以匿名;销售商容易隐蔽交易地点;税务机关在得不到交易信息的情况下就无法征税。由于电子商务的上述特点,使得当前我国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的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实际交易信息。对于B2B、B2C而言,虽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体法向其实体经营机构征收税款,但纳税人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的特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得到税务信息,从而无法对所有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征收相应的税款。以依靠大型网络交易平台的B2C纳税人为例,由于网络交易平台存在信息管理不严格的现状,纳税人可以通过虚假的交易信息进行偷逃税行为。

3.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政策

2016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签发的第18号文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要求,4月8日起向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按70%税额征收。这一文件的出台意味着跨境电商进口国外产品免征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历史结束,这也说明在当前电子商务模式广泛替代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如果税收征管长期将部分电子商务交易置于法律的正空地带或者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无法有效保证互联网交易的国家税收收入,那么实际上是给予了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一种“税收优惠”,这种“税收优惠”不仅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产生一种扭曲,也会对传统商业模式产生替代效应,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会选择电子商务模式进行交易从而利用国家税收法律的漏洞和电子商务的特点进行避税活动,使得国家税收收入减少。

2016年5月1日,我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届时所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交易活动将全部纳入增值税范畴。B2C、C2C电子商务领域最主要的是依托大型电商交易平台进行的销售商品的活动,还有小部分是通过电子商务结算进行的应税服务和连同实体商品的配套交易的应税服务。营改增的推行,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所有交易都将实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而对于现行互联网的交易税务机关主要采用3%的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这使得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明显要低于实体交易领域按照17%税率下的税收负担,从而国家税收大幅度流失,政府对于互联网市场的调控手段也大幅减弱。特别地,在“互联网+”创新创业浪潮的背景下C2C形式的虚拟产品和和信息化商品的交易量已经大幅增加,而如何对其进行征税以及对这一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将是税务机关将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影响的原理分析

1.经济效应

各国对电子商务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税收中性原则,是因为各国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还未健全、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等种种因素使得互联网贸易企业和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有严重的税负不公情况,互联网贸易企业在税率以及征管现状上拥有极大的税收利益。这说明现行电子商务税制不中性,对市场经济会产生替代效应,大量传统贸易企业开始从事虚拟网络交易并轻易避免纳税义务,从而使得国家财政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2.纳税人

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电子商务是新兴商业模式,由于政府的政策具有时滞性,使得各国政府现有的税收政策很难完全覆盖整个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大量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进入商业领域并从事应税行为,对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传统税收征管制度提出挑战,使得法定纳税人和实际缴纳税收的自然人出现较大差异。

3.征税对象

电子商务的发展伴随着许多虚拟信息产品的出现,比如游戏、影视、音乐、电子图书等无形商品,各国对于这些商品的流转税的征收还没有一些健全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完善的税收立法具有关于此类商品的税目,使得课税对象不清晰。

4.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务机关很难获得B2B、C2C模式的电子商务企业准确的交易信息,这些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推迟,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很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时间价值。对于电子商务的纳税地点,税务机关主要依托于税务登记这一基本征管手段确认,有些国家各个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具有差异,这使得税负较高地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将税务登记地放在较低税负的地区从而规避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即使是在像我国这样全国范围内实行较统一的税收政策的国家,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将登记地迁出国内从而谋取税收利益。

三、国外税制借鉴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美国税收政策的一直秉承税收中性原则,政府旨在培养税源,而且国内收入署的税收征管能力非常高,使得联邦税法在立法上一向以宽松为主要特征。由于美国没有增值税,只有向消费者征收的销售税,所以其税收制度主要针对于B2C和C2C形式的电子商务。美国国会、政府自1998年起多次延长免税期限,至今美国联邦政府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并且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保护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利益。但在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对电商企业征收了地方销售税的法案。美国开始向电子商务企业征税主要考虑到对于电子商务免税的替代效应严重侵蚀了美国政府的税基,这也给我国电子商务征税一个很好的方向指导,由于我国实行增值税税制,在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都将面临电子商务的冲击,必须要着眼与市场公平向电商企业征收合适的税收。

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2003年7月1日起,欧盟对境外公司向欧盟国家出售虚拟商品、服务征收增值税,实际上这是承认了虚拟产品和服务的应税性,这一举措也很好地打击了跨国公司利用虚拟产品进行国际避税活动。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代购和对虚拟产品的征收管理提供了一个范本。

四、政策建议

1.完善电子商务销售商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登记是税收基础管理的首要步骤,传统的税收征管制度对纳税人的确认主要依赖税务登记制度,现行税务登记制度主要配合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即要求工商管理注册的单位进行税务登记,从而向其征税。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具有模糊性,由于当前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店户注册并没有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同步使得大量纳税人处在政府工商管理的盲区中,从而也就处于税务登记的盲区中,特别是对于C2C形式的电子商务而言。本文认为,我国应加大对于电子商务的工商管理立法力度,督促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善商务注册,实现平台信息与政府工商管理信息的连接。

2.实行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当前税务机关主要是依据实体法对B2B、B2C形式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实际经营体进行传统的税收管理,这种管理很难及时准确地获得网络交易的税务信息,而电商平台是当前B2C、C2C形式电子商务交易第一手信息的获得者,如果将电商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不光能很好地保证税收收入的征收,更能要求平善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传递制度。

3.完善交易地点、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虽然我的税收政策在全国大体上处于一致,但是对于特殊地区和试点地区而言,我国地方税收政策依旧存在差异,电子商务交易者可以隐藏或者更改交易地点获得税收利益,从而在宏观上会造成地方政府财力的博弈。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信息的稽查力度,利用信息化管理提高自身的税收征管水平。在国际上,互联网交易的地点模糊造成了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当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跨国互联网交易税收管辖权的标准,笔者认为,政府应通过税收协定的方式明确跨国电子商务贸易中税收管辖权的重叠问题,并实现各国税务信息交流共享,打击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的国际避税活动。

参考文献:

[1]蒋丽萍.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2]宋修广,孙显程,王世君,姜承飞.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国际借鉴与思考[J].财税审计,2016.01).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务会计 网络化

由于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以及各种基于商贸业务往来的专用数据交换协议的出现,使得人们有可能借助电子高新技术的优势,解决商贸业务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交换和数据处理的问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上出现了日益广泛的经济贸易活动,通过因特网实现查询、采购、产品介绍、广告、订购、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网上交易活动。随着这些网上交易活动的飞速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商务运作方式――电子商务正在向我们走来。电子商务的出现正冲击着传统商务模式,也冲击着传统的管理方式。

电子商务及其对传统管理方式的冲击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时髦的通用名词,出现的时间还不长,至今尚无完全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电子技术基础上的商业运作,是利用电子技术加强、加快、扩展、增强、改变了商业运作过程的商务。目前,普遍认为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和直接化的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方式。电子商务正冲击着传统商务模式,是全世界商务活动方式的一次革命。

电子商务的特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高效性和便捷性是它的两个基本特征。高效性特征:电子商务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提供了一种高效的服务方式、场所和机会;网上购物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方便、迅捷的购物途径;为商家提供了遍布全球有巨大潜力的消费者群体。高效性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特征。便捷性特征: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交易的时空限制,使商家不仅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甚至全球范围内寻找交易伙伴,选择商品。并且,企业将客户服务过程移至开放的网络上之后,过去客户要大费周折才能获得的服务,现在将非常简捷、方便。

另外,电子商务还有可扩展性、协作性、安全性、集成性、充分选择性等方面的特征。

电子商务对传统管理方式的冲击

电子商务使以商务活动为主的企业在网络的冲击下,必然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同时对传统商业观念也是一次革命。更为重要的是,因此也带来了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方式的革命。例如:对企业改变了管理组织;增强了管理功能;革新了管理思想;完善了管理方法;降低了管理成本等等。

对于以国家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为准绳,以各种税收法规为依据,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统筹学等基本方法,对纳税主体的应税资金进行全面系统的反映、监督、确保税金及时足额入库的税务会计而言,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税收的增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可能的同时,电子商务也对现行税务会计提出了挑战。

本文试图从理论与管理的角度探讨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务会计的影响,从而完善现行税务会计对电子商务的管理。

电子商务对税务会计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税务会计基础的影响

长期以来,税务会计一直是以会计帐簿、凭证、记录等作为记帐基础的,然而,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电子商务却呈现出无纸化特征:一是税收征管、稽查所需的原始纸制凭证,被数字化信息储存和处理介质所取代;二是向计算机输入的数据与计算机输出的数据之间越来越缺少一一对应关系,采用联机技术输入数据时并不产生和留下原始凭证;三是保留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凭证可被轻易地更改并且不留痕迹。会计凭证的这种根本性变化,使得交易难以追踪,征税无所依从,审计失去基础。与此同时,在网络经济的无纸化贸易中,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简称EM)的应用也为逃税者开辟了新的途径。从税收的角度看,电子货币应用和普及有可能对税收的稽征与核算产生重大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导致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电子商务对税务会计主体的影响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纳税人,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受到挑战。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体系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依此控制纳税户数和纳税义务人进行监督。税务登记制度还规定了纳税人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的详细要求,以便保证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然而在网络经济下,这些规定都变得毫无意义。网上公司的各种交易活动可能随时发生,随时结束,或随时转变,其经营活动呈现出一种即时性或随意性,这就使得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在实施对网上实体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方面无计可施。

电子商务对税务会计核算的影响

传统税务会计是以各国地理界线为基准划分为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进行会计核算管理的,然而电子商务却消除了国家之间的界限。首先,电子商务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INTERNET是通过网络在服务器上实现的,外国企业采用电子商务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通过智能服务器即可。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提供远程服务的劳务也突破了地域界线,这使各国对于所得来源的判断产生争议。其次,电子商务动摇了居民定义及其判断标准。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再次,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传统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但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往往使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等有形机构来完成,造成无法确定贸易目的地和消费地,无法判定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的概念。最后,电子商务使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混淆难分,使税务会计无法准确核算,给予偷税者提供了可能。

电子商务对税收会计的影响

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征管法》为准绳,依照税收法规进行征收、核算、管理和监督的。税收中性原则是要求税制的设置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尽可能地使社会现有的有限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以提高经济效益。电子商务贸易形式与传统贸易在本质上没有根本性区别,但现行税制却没有规定对其征税的依据和缺少对其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往往因税负不公导致对经济的扭曲。

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情况不同的人即承担不同税负。而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具有虚拟贸易形式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造成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平。

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缴纳应尽可能准确、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会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导致纳税人主体呈现多样化、模糊化和边缘化,直接影响了税务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而且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并且面对电子商务税务机关必须运用高科技现代化手段征管,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税收的管理成本。

税务会计的发展方向为网络化税务会计

电子商务对传统税务会计的冲击,促使税务会计的发展必须适应未来经济发展的复杂化、多样化以及网络化的需求,网络化税务会计是未来税务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税务会计信息化程度

网络化税务会计的发展首先依赖于企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20世纪,中国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利用网络技术实现企业组织管理上的根本性变革。可以说,网络系统就是企业的生命。目前,我国近20000家国有企业中,仅10%左右的企业基本上实现了信息化管理,这不仅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也制约着网络税务会计的发展。从企业自身来看,首先,应实现观念上的转变,树立信息化观念和市场竞争的观念。只有观念变了,才能促进技术的发展,而网络化税务会计的发展才能成为现实。

加快《征管法》修订步伐,保障网络化税务会计的健康发展

《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七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3年1月1日实施的。虽然在2001年5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修改后新的《税收征管法》,它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协调征纳关系等起到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和企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征管法已经落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践,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发展,对于电子商务、WTO等新现象新形势已无法适应,导致税务会计核算不全面,管理不完善,税源监控失真,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应加快征管法再修订的步伐,以便更好地完善税务会计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

加强相关问题研究,促进网络化税务会计协调发展

首先,新《会计法》的实施为税务会计的网络化发展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我们要加快现有税种的改革,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扭曲税收的公平,不会导致税务会计核算的失真。其次,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电子银行,电子货币成为电子商务和网络化税务会计的桥梁。应加快对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的研究,使之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于网络化税务会计的发展。最后,加快税收征管改革步伐,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网络化税务会计的应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征管,纸制凭证和帐是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下的非纸制凭证使得传统征税失去依据,尤其是在不能保证税务会计信息正确性的情况下,必然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

加大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力度

目前在我国,既懂得网络信息技术、又具备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知识,而且精通会计知识、税收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还非常缺乏。要适应未来发展的需求,国家必须注重和加快这类人才的培养和开发,以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电子商务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高效、便捷等特性促使其迅速发展;传统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并且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要求税务会计进行变革和发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网络化税务会计。

参考资料:

1.王素荣、刘正纪,《税务会计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张瑞君,《e时代财务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金丹,《经理人卓越管理读本》,广州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