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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22 09:32:03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1篇

关键词:西部大开发 水资源开发 水资源利用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

1 西部大开发战略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两个大局"的战略部署,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取得相当成就的基础上,为缩小东西部差距,实现均衡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布局所作的又一次重大战略调整。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主战场,是指西部的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另外一些中部省区尤其是与西部接壤的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北、湖南,甚至广西等省区也被纳入到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整体框架内。

受区域自然条件,生态和水资源是限制西北地区发展的两大"瓶颈"因子。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制约西部发展的关键不在于其自身"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而在于其水资源贫乏、生态脆弱、基础设施条件差、人口聚集程度低和体制转变滞后等一系列区位劣势未能得到有效克服,导致区域一方面不得不长期承受资源产品大量流出和加工制造产品净流入的双重利益损失,同时区域内部实际的经济资本增值的很大一部分也是通过自然资本的转化而来的,如宁夏灵武市,据测算,1990-1997年经济资本增加3.609亿元,单纯考虑经济资本增加,GDP年均递增12.5%,而同期自然资本减少1.424亿元,而如果同时考虑自然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年均递增率则降为4.5%[1]。

为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具体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二是完善现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与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本底条件相匹配的经济结构体系。

生态环境建设内在涵义很宽泛,可以理解为一切旨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总称,对于西北地区来说,生态环境建设的提出是针对目前由于各种人类活动(主要是水土资源的过渡开发)所引发的生态环境退化现象而言,其基本任务是限制或取消那些引起生态系统退化的各种人为干扰,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功能来实现生态环境系统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因此西北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不能脱离固有的自然条件和规律(主要是生态系统的宏观地带性规律),盲目地去建设一个新的生态环境,而应根据西北地区不同尺度的生态环境差异性特点,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另外根据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系统的脆弱性,以及恢复重建的艰巨性,生态环境建设首先要防止对现有生态环境的继续破坏,并尽可能地恢复重建已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经济上,西北地区目前以基础产业为主体,农业生产以自给为主,特色经济规模不大,且大耗水的粮食作物所占比例过高,工业上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大部分属于资源开发型且未形成较长的产业链,大量的初级能源原材料进入市场,主导功能不强,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不强[2]。因此西北地区应及时把握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高起点地发展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对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尤其是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养殖业、高效特色农业和生物工程产业,有选择地发展采矿业和相应的加工业,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完善旅游业设施和拓展旅游业市场,从而建立起高效、节水和防污型的经济结构体系。

2 西北地区水资源及生态环境评价

本文所说西北地区,包括新疆、甘肃、青海、陕西、宁夏五省区以及内蒙西部的阿拉善、伊克昭两盟和乌海市,涉及四个一级流域,即内陆河流域片、黄河流域片、长江流域片以及属于西南流域片,总面积339万km2,占全国面积的35%,区内共有总人口近1亿,目前城镇化率约28%,粮食总产量约3000万t。

2.1 水资源评价

西北地区深居内陆腹地而远离海洋,加之高山峻岭的阻隔,气候十分干旱,多年平均降水量235mm,内陆河区降水量一般都在200mm以下,蒸发量却高达1000~2800mm,降水少而蒸发大,使得西北地区的水分稀缺程度远高于国内其他地区。西北地区水资源总量2344亿m3,仅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8%。西北地区传统水资源评价结果见表1。

广义水资源是从水分的有效性出发所提出评价口径 ,西北内陆河流域部分地区广义水资源评价结果见表2。

西北地区水资源基本特点主要有:(1)干旱少雨,生态脆弱。西北地区是全国降水最低值地区,也是唯一降雨量少于农田作物需水量的地区;(2)水土矛盾突出,时空分布不均衡,调节代价高,不利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3)生态对水分依存度高,生态需水刚性大、水资源国民经济可利用量相对较少;(4)地表水地下水转化频繁、下游对上游开发利用方式极为敏感。

2.2生态环境评价

受区域降水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西北地区绿色面积的比例,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其它类型的林地,以及耕地,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难利用土地面积(包括沙漠、戈壁、盐碱地、裸岩、裸土等)占总面积的一半,远高于全国33%的平均水平。西北地区各省生态环境基本组成情况见表2。

表2 西北各省生态环境概况表

根据20年代70年代到90年代遥感影像,结合地面统计数据,西北内陆区生态环境变化情况见表3。

总体上看,西北内陆地区山区植被在过去的20年里处于不断退化的状态。

由于人为砍伐和山区夏草场的过度放牧超载,累计减少植被面积12.8万km2,退化面积的比率达24%。平原地区,从70年代以来,人工绿洲累计增加1.53万km2,增长23%,天然绿洲面积减少了9%,而绿洲和荒漠之间的交错过渡带严重退化,累计减少4.44万km2,萎缩了14%,荒漠区面积扩大5%。由此可以看出,受以水土资源开发为基本特征的人类活动影响,西北地区的生态呈现出"两扩大、一缩小"的明显趋势,即荒漠化面积扩大,人工绿洲面积扩大,荒漠-绿洲过渡交错带面积缩小,生态环境总体上向劣化方向演变。

转贴于 3 西北内陆地区水分与生态结构及驱动关系

西北内陆地区高山高原和山前盆地相间的地形特征,形成了干旱地带中独具特色的水循环系统。上游山区降水相对丰富,且蒸发消耗较小,为主要径流形成区,河川径流沿程加大。出山口以下为平原区,这里降水稀少,大部分地区基本不产流,为径流排泄区,其间不断蒸散发和渗漏,最终消失,其中平原盆地上中游的沿河两岸,属于径流消耗和地表-地下水强烈转化区,在平原盆地的下游和人工生态系统周边地带,属于径流的耗散区。

3.1 天然状态下的水分条件与生态结构关系

水分和热量是地区生态系统演化的最为重要的两大控制性因子,具体约束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演化的还要看两项因子中的"较短板"。对于山区来说,高海拔区主要受热量控制,低海拔区水分则成为主导影响因子,两项因子交替作用造成山区生态景观垂直带谱发育,依次为冰川积雪带、高山砾漠、高山草甸(冰雪补给为主);亚高山和山地草甸(雨雪混合补给),森林带、山地草原(降雨补给为主)。对于平原区而言,由于热量相对较为充足,生态结构则几乎完全受水分条件的控制,沿河两侧依次形成绿洲、过渡带、荒漠;植被等级和盖度逐渐由高向低演变。

支撑生态系统的水分补给来源包括降水性水资源和径流性水资源,其中前者是降雨过程或是降水形成径流过程中直接为生态系统所利用的有效水分,后者是径流运动过程中或经过人工调控后为生态系统所利用的有效水分。其中地带性植被所在的天然生态系统完全消耗降水量,非地带性植被所在的天然生态系统消耗径流量为主、降水为补充,处于地带性与非地带性的交错过渡带以消耗降水为主、径流为补充。

山区的河流是地下水排泄的基准面,一般由地下水补给河道,因此内陆河山区生态系统基本靠降水性水资源支撑,有效降水的利用量决定着地带性植被的发育程度,同时也影响着降水-径流系数的变化。而在平原区,降水由盆地边缘向中央逐渐减少,总体上降水仍不足以支撑植被生长,因此荒漠是平原地区最典型的地带性生态类型。但由于盆地地势低洼,是内陆河流的归宿地,因此出山口径流是平原区非地带性植被水分的重要补给来源,由于径流的作用,内陆河平原沿河岸形成了非地带性生态群落:林地和高盖度草地以及湿地等,组成绿洲。河川径流向两岸侧渗形成一定影响范围的地下潜水。潜水蒸发的加入,"激活"了潜水影响区域内降水的"有效功能",由降水与地下潜水共同补给,在非地带性的绿洲生态与地带性的荒漠生态之间形成了一个相对绿洲而言要宽阔得多的过渡带。过渡带植被以(中)低盖度草地为主,是从非地带性绿洲生态向地带性荒漠生态的过渡形式。最终,地下潜水消失导致径流作用终止、微弱的降水成为唯一的水分来源,植被基本消失、开始进入浩瀚无际的荒漠地带。上述分析表明,河川径流是支撑盆地植被生态系统的最重要水源,降水只是起辅助作用。即使在以降水为主要水源的过渡带,径流起的也是"关键少数"的作用,因为缺少径流的补充,降水不能独立支撑植被生长,被荒漠吞噬,沦为无效蒸发。因此,平原地区降水的有效性需要河川径流(客水)的帮助才能体现。

3.2 人类活动影响下的水分条件与生态演替关系

人类活动以两种方式深刻影响西北地区生态状况及其演变,一是人类活动直接改变地表覆被情况,如土地利用、放牧与垦伐、水土保持等,这种活动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相对较为直观;二是改变区域水分条件所引起的生态演替,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全球温室效应所造成的降水与温度变化,从而引起地区生态系统的向着高级或是低级方向演替,施雅风院士在其主编的《中国西北气候由暖干向暖湿转型问题的评估》研究报告中,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将西北地区划分为基本转型区、轻度转型区和未转型区;第二下垫面改变,引起流域产水变化所引起的生态系统演化;三是大规模水资源开发利用所引起的生态环境改变。对于西北地区来说,第一种情况据中国工程院分析,这一趋势性变化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生态演变,但不会根本性地改变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整体状况,且由于尺度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另外第二种情况,由于西北内陆河流域产水区基本上在山区,尽管目前山区人类活动范围较为狭窄,局部下垫面变化尚未对出山口径流造成太大影响,但为维护流域"水塔"的安全,应严格控制人类活动对山区下垫面的破坏,以保障流域水循环过程的稳定;第三种情况是西北内陆河流域目前水分条件驱动下生态演替最突出的表现形式。

内陆河流域平原区降水稀少,出山口径流是区域天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用水的主要水分来源。人类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改变了原有的天然水循环过程,在流域"四水"转化的大格局内形成了由供-用-耗-排等环节构成的人工用水侧支循环,侧支循环的形成一方面减少了天然水循环的通量,同时改变了天然条件下水资源的时空分布和水质状况。由于人工侧支水循环和天然主循环在水分通量上存在此消彼涨的动态依存关系,径流性水资源消耗在人工生态区部分的增加,必然导致天然生态区和过渡带所能利用的径流性水资源减少。当径流性水资源与降水性水资源之和小于地表植被正常生长所需要的耗水量时,植被盖度下降,生态系统退化,直到退变成需要水分更少的植被类型才能保持新的稳定状态。这就是内陆河流域平原地区人工取用水所造成的天然生态退化原因的科学解释。

需要指出,由于干旱区生态系统空间结构的存在,以及内陆河流域特有的水分运移规律,决定了当进入天然绿洲和过渡带的径流性水资源减少时,首先受到影响的是过渡带而非天然绿洲。这是因为,内陆河出山口以后径流性水资源对天然绿洲和过渡带生态系统的补给,主要是通过地下水潜水蒸发的形式,地下径流首先流过天然绿洲层圈并被地表植被所袭夺,从而导致进入过渡带的径流性水资源大为衰减。近20年来西北内陆河流域的生态系统演替历程,也说明了当人工绿洲扩大、对径流性水资源消耗增加时,天然绿洲相对稳定,而过渡带面积明显减少。

4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与保护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西北地区主要面临着四大问题:水资源本底条件差,生态系统脆弱且退化现象严重、社会经济发展落后和人力资本基础薄弱。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目的就是要在协调经济发展与区域资源、生态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实现地区社会净福利的快速增长,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从前面论述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两大实施内容来看,无论是生态环境建设还是社会经济发展,都必须以水资源消耗为基础,因此在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条件的约束下,如何协调好具有强烈竞争性的生态用水和国民经济用水间的关系、区域之间的用水关系、各部门之间的用水关系,即建立起合理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体系,是西部大开发战略成败的关键。

4.1建立起合理的水资源开发体系

概括来说,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体系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相对于传统的径流性水资源,国民水资源开发程度必须严格限制在允许开发限度以内,以保证基本生态用水得到满足;二是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必须朝着减少水资源的无效损耗方向,即提高水资源开发效率;三是拓展传统水资源开发的范围,即开发替代性水资源。

在统一的流域水循环框架下,国民经济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存在着强烈的竞争性和动态互补关系。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本底条件差,抗干扰能力弱,加上绿洲区生态对径流性水资源的依存度较高,因此国民经济取用水所占天然水循环通量的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限度以内,预留出必要的生态用水。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西北地区水资源配置、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提出"在西北干内陆旱区,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系统的耗水以各占50%为宜,…… 按照社会经济平均耗水量为用水量的70%折算,今后内陆河流按用水量的最高开发利用率应不超过70%"。需要说明的时,预留的生态用水量应按照耗水口径计算,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是国民经济取用水量,因此在根据国民经济允许耗水量折算到允许取用水量时,要充分注意由于节水措施带来的耗水率变化,防止因计算偏差造成生态环境用水挤占。

开发效率是水资源开发方式合理性的一项重要评价标准,对比开发效率的高低主要依据不同开发方式下无效损耗所占比例大小来判断,水分的有效无效主要看水分消耗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必要的生态和经济服务功能。常见的无效水分损耗主要包括水面蒸发、裸土裸岩蒸发、盐碱地蒸发、荒漠戈壁蒸发等。基于开发效率准则,西北内陆区今后应利用山区水库取代平原水库以减少水库水面无效蒸发,地表水地下水联合运用和适度开采地下水以减少潜水的无效蒸发;实行管道供水以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水面蒸发,增加雨水就地利用量以减少产汇流过程中的无效损失,加大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等等。当然开发方式效率的提高要考虑经济条件的约束等因素。

在提高传统水资源开发效率的同时,西北地区还要充分重视替代性水资源的开发,如污水处理回用、微咸水利用、雨水利用等。对于大气水的开发,如大面积人工增雨措施的实施,由于对增雨的效果和对异地降水的影响目前在认识上尚存在一定分歧,应进一步加强实地研究、作业试验和科学研究。

4.2建立水资源合理利用模式

西北水资源合理利用模式应具有三大基本特征,一是水资源利用的社会公平性,即一定范围内(如同一流域)不同地区的人们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应享有相对公平的水资源使用权;二是水资源利用高效率,即用水过程中的应尽量较少水资源的无效损耗;三是水资源利用高效益,即提高单方水的经济产出和单方水的生态服务功能。

水资源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水资源利用的社会公平性是其合理利用的重要标致之一,包括水资源利用的区际公平、代际公平和弱势群体用水保障等方面,其中区际公平可通过人均用水量相当、缺水程度接近等指标予以表征,代际公平可用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浅层地下水超采量等指标表征,弱势群体用水保障体现在基本用水保障上,具体有两条标准,一是基本用水水费支出占家庭支出比例不宜过高;二是区域吃水困难人口比例应尽量降低。水资源利用的社会公平性主要通过合理配置和管理来实现。

用水效率的提高是我国长期节水工作的中心内容,其中农业用水包括渠系改造、田间工程、喷微灌等内容,工业上主要是提高用水重复利用率、处理回用率、工艺改进等内容,生活上如节水器具的普及、节水意识的提高等。农业用水是西北地区的用水主体,因此农业用水效率的提高也是节水的主要内容。对于农业节水要充分重视两个问题,一是节水量的计算问题,从资源来说,所节下来的水分仅仅指采取措施所减少的无效蒸发部分,因此节水量的估算要放在水循环过程的蒸发项中进行客观评价,而不能以减少的资源转换量或是减少的取用水量来替代,如对于黑河流域中游地区,中游张掖市1999年-2003年通过一系列节水措施,减少用水量4.8亿-5.8亿m3,正义峡断面增泄2.55亿m3,从资源来看,节水量应为2.55亿m3;二是由于用水效率提高所引发的相关生态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节水措施(如渠系衬砌)改变了原有的水循环过程,减少了地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可能会对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二是要客观评估节水量的再利用问题,是用于满足国民经济需水增量,还是归还与生态环境,则需要建立在区域基本生态用水是否得到满足的客观评价基础上。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是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利用最重要的内容,包括高效用水经济结构的形成和高效生态用水结构的形成。高效用水经济结构形成一是要调整三产结构和用水比例,根据地方自身特色有重点分阶段提高二、三产业比例和用水,适当压缩农业用水。二是要做好种植结构和用水调整,加速粮、经、草三元种植结构的形成,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尤其是在工业化基础和特色薄弱地区,围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经济作物和畜牧业发展进行,发挥地区农产品品质好的优势,瞄准替代进口产品和出口产品,如高质奶畜产品、长绒棉花、低污染特色农产品(如荞麦、杂豆等)、花卉、水果、中成药等,以农业和生物产业化为纽带,改变原来自给自足的传统家庭作业模式,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的商品率。地区的粮食政策可在一定比例自给的基础上,通过实施"以生态换粮食、以林畜产品换粮食、以经济作物换粮食"的置换战略来解决,以谋求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在内的综合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在这个过程中,要充分结合"强政府"和"强市场"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作用。另外由于城市化是降低人均综合用水的有效途径,西北地区在城市发展战略西北地区今后应以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重点。高效生态用水结构表现在合理生态建设目标和生态布局规划,适宜生态建设措施的选取等方面。

4.3形成完善的水资源保护体系

西北地区完善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在上游产水区建立以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为中心内容的水资源保护体系;二是在中游用水区建立起用水和排污总量控制为主体内容的水资源平衡体系;三是在下游耗水区建立起生态用水保障和高效利用体系。

西北地区河川径流基本源于山区,山区生态安全是维持流域正常水循环的根本保障,需要无条件地保证山区植被的稳定和安全,严格控制山区垦殖、天然林采伐和山区游牧,实行天然林草封育,甚至生态移民,增强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以维系"水塔"的水源涵养和调节能力,确保进入到绿洲的径流性水资源保持稳定,使得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资源基础不致发生大的变化。

内陆河河川径流在出山口很快被人工引用,在中游地区二元水循环过程中,地表水地下水不断转化,水量不断被消耗于各种生产活动同时,水化学特征也发生改变。为保障区域水资源持续利用和下游基本的生态环境用水,必须建立起中游地区耗水和排污总量控制为主体内容的水资源平衡体系,其中中游耗水平衡包括中游地区实际耗水总量和允许耗水总量之间平衡、中游地区内部经济耗水和生态耗水间的平衡、各经济部门间的耗水平衡和各行政区耗水平衡。另外由于西北地区水环境容量较小,内陆河流域无外泄区,因此必需严格将地区排污总量控制在水环境纳污能力之内。

下游耗水区生态用水保障和高效利用体系建设重点包括两点,一是制定一定标准条件下生态用水保障措施,包括中游一定水量的下泄以及下游生态用水的实现和维系,如黑河流域通过国务院制定的省际分水方案来实现;另外就是下游地区生态用水高效利用,包括充分考虑立地负荷能力基础上选取适宜的树种、草种的选取,合理生态景观格局的规划以及发展生态型经济等措施。

转贴于 5西北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保障措施建议

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必须加强以下五方面保障措施建设。

5.1树立新型资源和生态价值观

西北地区受自然条件约束,社会总资本构成比例很不协调,目前制定的以生态建设为中心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要大力提升区域自然资本的"最短板",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价值的基础上,同时实现人力资本和经济资本的增值,最终达到区域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西部开发战略中,要树立新型的资源价值观和生态价值观,充分认识水资源、生态和生态环境用水的价值意义,一方面在水资源配置中预留出必要的生态用水,二是要协调水资源价格与价值的匹配关系。

5.2加强流域和区域口径的水资源合理配置

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配置在两个层面开展,在区域发展层次上,以水为中心进行发展指标的全面平衡。区域发展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要以水资源的安全供给与可持续利用为基本前提。兼顾除害与兴利、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进行社会经济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合理分配。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层次上,结合供水发展生态林与经济林,发展饲草饲料基地和灌溉草场,增加林牧业的比例。对已确定为保护范围的脆弱生态地带,要实施生态抢救工程,通过改造和兴建水利工程为其供水。对黄土高原地区,原则上以水资源的就地利用为主,以发挥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的多重效益。在完成上述两个层面协调关系基础上,由上而下制定不同层次基于流域水资源总量控制的合理配置方案,并坚决贯彻执行。

5.3实行以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

为实现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迫切需要加强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对于西北内陆区而言,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当务之急一是要成立能够真正行使管理职责的流域管理机构,二是要完成流域水资源使用权的各级初始分配,并建立起完善的计量、监测和管理系统,对取用水部门实行取用耗水和排污两套口径的总量控制。以此为基础,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与水质。对于黄河流域西北地区,一是要加强流域水资源管理力度,二是要探索上下游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

5.4全面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西北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出路,西北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应当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水资源管理为主要内容,将现代水权和水价理论同区域实践相结合,在积极培育和强化公众节水意识的基础上,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形成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运行机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手段调控、加强需水管理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等措施,建设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节水在内的节水型社会,不断提高区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力,以水资源优化配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需求,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2篇

长江流域地处我国中南部,它发源于唐古拉山脉主峰格拉丹东雪山西南侧,干流经青海、、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十一个省(市、区)注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支流伸伸展到甘肃、贵州、陕西、河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八个省(区)。流域面积180余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 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 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2、关于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制度。具体包括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供水分配制度、生态补偿费制度、水利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岸边工程的水资源保护制度、航道利用的水资源保护制度、渔业资源开发的保护制度、水土保持制度。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3篇

一、转变水利发展工作思路

水利是指人类社会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对自然界的水进行兴水利、除水害的各项事业和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的内涵也随之不断充实扩大,在人类文明发展到生态文明时代的今天,水利的内涵也应随之扩大到水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在水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快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

(一)在洪旱灾害防治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全面战胜向合理控制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水和谐相处的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和完善的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制度。洪涝和干旱灾害主要源于降水的丰枯变化,既是一种自然现象,又对人类生存发展造成很大危害,因此要正确对待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处理好人与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洪涝灾害不可避免、干旱灾害不能根治的观念,不断加强洪旱灾害风险管理;另一方面要合理增强洪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努力减轻洪涝损失、缓解干旱问题。在将水多、水少对人类造成危害降低到人类可以承受程度的同时,尽可能降低人类活动对水体循环的影响,实现洪旱灾害可控和水体循环正常。

(二)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要逐步实现从过度开发向可持续利用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合理分配的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控制性要素,因此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正确处理人类取用水与自然界用水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观念,不断加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强化节约用水管理,严格控制人类取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另一方面要优化水资源配置,全面增强水资源合理调配与高效利用能力,努力保障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安全。在确保人类饮水安全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将人类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水体能够保持基本功能、水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状态,实现水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三)在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逐步实现从事后治理向优先保护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最严格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兴水利、除水害既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优良的水生态环境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内在要求,因此要高度重视水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水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观念,不断强化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科学安排兴水利、除水害等人类活动,努力将其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全面采取各种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进一步将其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施重大水生态修复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治,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在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同时,努力减轻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伤害,实现经济社会和水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在涉水事务管理方面。要逐步实现从分散向统一的转变,逐步建立起人与人和谐共生的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体系和涉水事务综合管理制度。各种水问题和治水活动都存在内在联系,且带有明显的流域特征,因此要牢固树立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理念,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一方面要稳步推进国家和地方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国家、流域、地方三级涉水事务统一管理体制,实现涉水事务分级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流域机构的职能,逐步实现流域综合管理。通过民主、科学、协调、权威、高效的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和综合管理,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

二、重视水利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水利建设包括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人类活动,在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要求的同时,也会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应遵循“在保护中促进开发、在开发中落实保护”的原则,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努力减轻水利工程对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同时,充分发挥其生态环境效益。

(一)科学布局治理开发工程。应正确处理好治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应在系统调查水生态环境状况、全面复核和确定水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对象与保护区域的基础上,制订治理开发与保护分区和控制性指标,科学规划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布局,使治理开发等人类活动严格控制在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系统承受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对水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依靠其自组织功能无法恢复的损害。

(二)全面落实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水利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各个环节采取综合措施,努力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到最小。在工程设计阶段,要吸收生态学的原理,改进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法;要重视水利工程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结合,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要考虑水生生物对水体理化条件的要求,合理选择水工结构设计方案;要针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全面制定水生态环境保护舒缓措施。在工程建设阶段,要根据环评要求安排专项投资,全面落实各项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运行阶段,要科学调度,维系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满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努力将水利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生态环境效益。水利工程不仅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应该兼顾生态系统健康和可持续需求,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应在有效发挥水利工程兴利除害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环境效益。例如水土保持工程应考虑发挥对面污染源的防治作用,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应考虑结合景观营造和水环境改善,河道整治工程应考虑满足水生生物对其生境蜿蜒连续、断面多样的要求,护岸护坡工程应考虑采用生物技术,治涝工程应考虑结合湿地保护需要留足蓄涝水面,水资源配置工程应考虑结合河湖连通改善水环境,各类水工程应考虑满足人类对文化景观和娱乐休闲水环境的需要等等。

三、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水生态系统是由水生生物群落与水环境共同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分为淡水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淡水生态系统包括动水的河流、溪流、水渠和静水的湖泊、沼泽、池塘、水库等两种类型,不仅是人类的资源宝库,而且是重要的环境因素,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污染及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淡水生态系统出现了河道断流、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下降等问题。应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方针,不断强化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逐步实现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长期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

淡水生态系统中,主体是淡水,其他各种水生动植物都属客体,只要主体的淡水环境不被破坏,客体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淡水生态系统也就基本上能够保持平衡。因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应以水环境保护与修复为核心,针对造成水生态系统退化和破坏的关键水环境因素,采取顺应自然规律的保护和修复措施,修复已破坏的水环境、维护优良的水环境,在此基础上加强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充分发挥水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使水生动植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

(一)加强水行政管理。加强规划符合性论证及规划同意书签署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治理开发行为。加强河湖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及行政审批管理,严禁侵占河湖水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健全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取水,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决杜绝用水浪费,严格用水效率控制;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行政审批管理,有效抑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应按照“全面节约、有效保护”的原则,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生产生活活动的全过程。加大节水宣传力度,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形成有利于节水减污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抓好灌区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逐步降低农业用水比例。做好钢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减排改造,提高工业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促进节水减污。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强化生活和服务业用水管理,大力推广节水生活器具,减少城镇用水总量。加强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雨洪资源利用,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

(三)保障生态系统用水。科学确定河流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过程,以及湖泊、水库、地下水等生态系统用水总量和水位。通过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用水总量需求。通过强化水利水电工程调度管理、河湖取用水管理、地下水开采管理,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生态补水,保障河流生态系统用水过程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等生态系统水位需求。

(四)强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工业、城镇生活等点污染源治理,重视农业面污染源、船舶流动污染源和底泥内污染源治理,使污染物排放满足水功能区纳污能力的要求。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提高保土保水功能,控制面源污染。强化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积极开发水电清洁能源,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强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开展调水引流、排污口整治、河湖清淤、生态修复等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生态河道建设和农村沟塘综合整治,建设亲水景观,提高城乡生活宜居程度。严格水源地保护,进一步强化水源地应急管理。制订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全面实施水资源统一调度。深入研究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

(五)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通过维持和恢复江湖连通性、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保护和重建栖息地等措施,加强生境保护与修复。尽可能保持通江湖泊的良好连通状况,积极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联通,通过调度等措施逐步恢复已不通江湖泊的季节性连通;新建拦河水工程应根据需要采取适合的过鱼设施,已建拦河水工程应积极采取恢复及补救措施,以恢复江河连通性。通过采取设置分层取水、优化泄水建筑物运用和生态调度等相关措施,减缓下泄水温较低、气体过饱和及水流减缓导致河流自净能力下降等问题,以保持和改善水体理化条件。通过控制主要水生生物栖息地的治理和开发活动,推进河道再自然化,加强湖库清淤及环湖库湿地植被恢复,重视水工程建设中采取生物措施,以保护和重建栖息地。

(六)重视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湿地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加大河流、湖泊、沼泽、海岸、滩涂等自然湿地的保护。加强江河湖库连通工程建设,实施人工补水,维持湿地面积和功能。大力开展河流、水库及湖泊岸边生态修复和湿地重建,尽可能恢复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七)加强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开展地下水利用与保护区划,划定限采区和禁采区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采取禁采、回灌等措施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和海水入侵区综合治理。严格禁止向地下水排污,确保地下水水质。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强化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

(八)做好物种和生物资源保护。建设濒危物种基因库、细胞库等,保存其种质资源。采取物种保护措施,强化濒危物种的保护和救护。建立禁渔区、禁渔期制度,规范捕捞行为,有效保护渔业资源。开展人工增殖放流,促进水生生物资源的恢复。

四、强化水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措施

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健全工作机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评估制度、促进公众参与和夯实工作基础。

(一)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水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部门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多元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水生态共建和利益共享格局。完善水价形成机制,鼓励开展水权和排污权交易,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二)出台经济政策。将水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战略,融入到水利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科学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水害防治和水资源开发行为,不断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抓紧制定和出台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使鼓励水害防治、水资源开发的政策和鼓励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有机融合。

(三)建立评估制度。将水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贯穿于规划编制、项目论证、工程建设及运行调度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明确评价标准、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完善有利于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体制和机制。积极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尽快形成符合我国水资源、水生态条件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以逐步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4篇

【关键词】水污染;水资源保护;保护措施

我国地幅辽阔,各类物质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唯有淡水资源稀少,再加上工业发展对淡水资源的影响和破坏,使得原本储存量就有限的淡水资源变得更加稀缺。当前,面对情势愈加严峻的水污染问题,人们对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意识更加强烈,各国均采取了不同的政策与措施来对水资源进行保护,并开拓了多渠道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以期最大限度的提高现有水资源的利用率。下面针对水资源的保护问题加以探讨,提出几种实际可行的水污染遏制与水资源保护措施。

一、水资源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水是人类生活、生产中不可缺少的一项物质资源,对人类生活,乃至生存的影响十分重大。在我国所颁布的《水法》制度中,既解释了水资源的具体定义,也阐述了水资源的重要性。

水作为地球组成因素的其中之一,它不仅是人类生命的源泉,还是地球上一切生物和植物的生命源泉。分析地球上现有的、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发现其在时空上的分布存在不均匀性,并且容易在天气裹挟下发生洪、涝水害等,给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对于这一点,在保护水资源时一定要慎重考虑,除了要遏制人类行为对水资源的破坏与污染之外,还要防止因自然天气而造成的洪、涝水害,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二、国内水资源现状

就我国现阶段的水资源分布状况来看,尽管我国陆地水资源的总储存量很是丰富,但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巨大,人均占水量也便相对较少。再加上水资源的分布存在不均匀性,从而导致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难度大,类似于“南水北调”等措施在实际应用时面临着巨大的运输难题,所以总的来说,我国当前可利用的水资源还是有所紧缺,并且分布不均,利用难度大。

需要提及的是,当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是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难题,而在这样的前提背景下,水环境恶化更加加大了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难度,使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进行得步步维艰。举一些常见的水环境恶化问题,比如城市污水量的排放、化学药剂的污染、人类生活行为对水体的破坏等等,都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的污染情况,加重了水环境的恶化。

三、水资源的保护措施分析

对于水资源保护来说,遏制水污染仅仅只是保护工作中的一部分,但是在水资源保护中所占据的地位却是最高的。针对上述内容中所提到的关于国内当前的水资源现状,现结合生活实际,对水污染的遏制措施以及水资源的保护方法进行分析。

1、缓解国内当前严峻水污染形势的有效措施

1.1节约用水

水资源保护这项工作需要长期坚持,并不可一蹴而就。笔者认为,对于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应该是保护工作中的重点。对国内现有的水资源进行节约,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节约用水,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积少成多,从源头上控制水资源的需求,这是一项实际可行的、必须必要的节水保护措施,对水资源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节约用水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有:首先,提高人们对水资源保护的重视度,提高人们对节约用水的认识,让其树立强烈的节约用水理念;其次,大量的、积极的发展节水工农业技术,推广节水工具,并利用先进的节水技术理念来指导工农业技术的发展;最后,提倡一水多用,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价值。

1.2遏制水污染

水资源保护工作中,除了节约用水之外,另一个重点便是水污染的遏制。对于我国来说,国内现阶段的水污染严重程度已经极深,甚至于已经对人类的生产、生活以及生命健康产生的影响和威胁。针对这一情况,在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时,就必须将水污染遏制与水环境整治问题放到第一位置,尽快采取措施对我国水污染问题进行处理与解决,具体可行的解决措施有:控制工业废水的排放量、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量,推行工农业清洁生产,提倡绿色、无污染的生产加工方式。理论上来说,只要已经产生的水污染问题得到了解决,已经恶化了的水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且能够保证在以后生活中,水污染行为能得到有效的控制,那么水资源问题一般不会变得更加严峻。

1.3多渠道开发现有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多方向、多渠道的开发现有水资源和非传统水资源,如雨水、海水、可再生的污废水等等,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水资源严峻局势。据调查统计,我国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可重复利用的污废水大约占据了工业用水的60%,如果将这部分经过处理之后,仍然可再次利用的污废水反复应用到工业生产中,所节省下来的工业用水量将不容小觑。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我们大可采用多渠道、多方向的开发方式,实行“一水两用”或“一水多用”的用水模式,有效缓解水资源短缺的紧张局势。

2、水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

2.1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节约用水原则;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2.2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

我国《水法》规定了一些列的管理水资源的制度,主要有:水资源规划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用水收费制度。

2.3禁止一些严重破坏、浪费、污染水资源的行为

为了保护水资源,《水法》规定了一些禁止和限制的行为,包括:①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13;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③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的活动;④禁止围湖造地;⑤禁止围垦河道。

四、结束语

本文针对水资源在人类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就水资源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通过分析,归纳总结出了几种可行的水资源保护措施,希望对同行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熊洋,李文体.对子牙河水系水资源保护的思考[J].海河水利,2007(01)

[2]陈荷生.太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J].水利水电科技进展,2003(03)

[3]王立义.引滦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J].海河水利,2009(04)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5篇

关键词:地下水功能区水功能区 河流功能区 “三色”理论 流域规划 黄河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流域水资源形势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有大江大河流域综合规划距今已20年,流域的水情、工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部分规划的基础资料已过时,规划期已满,规划思路和内容都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根据流域新的水资源形势、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按照新时期的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部党组提出的治水新思路开展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订工作。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也正在紧张进行中。

黄河流域综合规划修编涉及到各个方面,其中有河流功能区、水功能区和地下水功能区等。

河流功能区划是针对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河段为单元,根据河流的自然资源属性、生态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属性和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流开发利用的需求与维持河流健康、促进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定河流功能区划,体现国家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的总体部署。

水功能区划分是针对流域干支流河流,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是针对流域面上的地下水,是编制浅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基础,规划编制主要以地下水功能区为单元,根据其功能状况,提出分区分类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规划方案。

地下水功能区以流域的地下水资源量与可开采量和水质功能定义,水功能区划分地表水水资源状况来定义,河流功能区划是综合河流的多个目标中主导功能来定义。

1.

河流功能区划

河流功能区划是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流域综合规划思路、理论技术体系和规划设计方法的完善和创新。河流功能区划的根本目的,是根据资源环境禀赋、承载能力和开发潜力,明确不同河流河段的功能定位及其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相应的控制指标或限制条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为指导河流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支撑与依据。

河流功能区划以河段为单元,综合河流自然资源属性、生态与环境属性、经济社会属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主要因素,按照河流河段自然、生态功能要求和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需求以及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等,采用4类河流功能区区划体系进行功能区划分,分为规划保护河段、规划保留河段、调整修复河段和开发治理河段, 体现河流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总体格局,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对河流开发利用的需求与维持河流健康和可持续利用的关系。规划保护河段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规划保留河段是为可持续发展作为储备;调整修复河段是要着重解决开发利用于治理保护之间的矛盾与不协调;开发治理河段是要在注重保护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治理,实现有序、合理开发。

在河流功能区划基础上,分析确定河段功能区在水生态保护、水资源保护、景观保护、防洪排涝、供水灌溉、水电开发、内河航运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协调不同河段功能之间和不同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控制性指标和限制条件,以及管理对策,为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实施流域综合管理的提供基础依据。

河流功能区划既要按照总院技术大纲的要求,也要体现黄河自身的特点,站到全河的高度上确定各河段的功能定位。工作中要注意与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衔接,尽可能协调好与水功能区划、河道岸线功能区划、生态区划、防洪区划等各种区划的关系,当各种区划存在矛盾时,其他功能应当服从河段的主要功能。

黄委主任李国英黄委专题研究指出,黄河流域河流功能区划应立足于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终极目标来分析确定每个河段的功能定位,牢牢把握构建完善的黄河水沙调控体系是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主要途径,要将是否有利于构建完善的黄河水沙调控体系作为黄河流域河流功能区划的判别标准。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关系。

2.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是编制浅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的基础,规划编制主要以地下水功能区为单元,根据其功能状况,提出分区分类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规划方案。

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水质状况,地下水补给和开采条件,区域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结合近期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及水资源综合规划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需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要求,以平原区和具有重要供水及生态保护意义的山丘区浅层地下水为重点,划分地下水功能区。

根据地下水功能区的主导功能要求,兼顾其它功能的用水要求,在分析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确定地下水功能区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目标,提出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目标、维系供水安全的水质保护目标;同时,要根据各功能区水文地质条件、生态与环境保护需求,从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实际可能,因地制宜制定维持良好生态环境的合理生态水位控制管理目标。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按照功能要求对各功能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进行评价。

地下水功能区划分体系见表1,地下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技术要求,详见《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资源[2005]386号)。

本次全国地下水功能区划面积原则上与全国水资源分区面积一致,包括不透水面积、水面面积及沙漠区面积等。地下水功能区划分是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成果的基础。

3.

水功能区划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文“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三条:水功能区分为水功能一级区和水功能二级区。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和保留区四类。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见框图1。

黄河水资源保护局根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要求,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共划分河流46条,划分河长共计14082.3km,其中干流河长5463.6km,占总河长的38.8%;划分湖库面积448km2。水功能一级区共划分118个,其中保护区22个,保留区9个,缓冲区50个,开发利用区37个。水功能二级区共划分178个,其中饮用水水源区26个,工业用水区26个,农业用水区55个,渔业用水区7个,景观娱乐用水区8个,过渡区25个,排污控制区31个。

水功能区划是水利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利用水环境承载能力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在结合流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原则,具有覆盖面广、开发利用程度高、突出水资源的保护重点及水质标准要求高等特点。水功能区划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确定各水域的主导功能及功能顺序;确保水域功能不遭破坏。 4.

流域功能区划的区别

4.1主体功能区规划与流域功能区划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下简称《意见》),《意见》认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利于打破行政区划,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绩效考评体系。四大类主体功能区:优化开发区域: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重点开发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限制开发区域:资源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禁止开发区域: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的基本依据。

流域功能区划应遵循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补充完善,互不可替代的专业规划。

4.2流域功能区划之间的不同点

地下水功能区区划采用水资源评价地表水资源评价的面积和分区,即采用流域全覆盖的方式进行。河流功能区划以干流主要支流为主河段为单元,结合黄河流域特点增加中水河槽平滩流量内容。黄河流域水功能区以干流支流为主河段为单元,共划分河流46条,划分河长共计14082.3km,其中干流河长5463.6km,占总河长的38.8%。

黄河流域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是在地下水功能区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的。黄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已经水利部的批复,在本次规划中主要是复核完善。河流功能区是新一轮流域综合规划修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部分工作大纲正在完善中,试点工作正在进行。

4.3流域功能区划达到目标

地下水功能区区划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用与保护规划将极大的提高地下水管理水平,与地表水联合配置解决了水利部门只管地表水的状况,另一方面巩固水利部门管理地下水的地位,形成“一龙管水”的局面。

水功能区划是水利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科学利用水环境承载能力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2005年淮河委由于向社会公报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引起国家环保局的强烈不满,国务院有关负责人批复按原“三定方案”的裁定才平息这场风波。

河流功能区划的根本目的,是根据资源环境禀赋、承载能力和开发潜力,明确不同河流河段的功能定位及其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目标任务,研究提出相应的控制指标或限制条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优化配置,为指导河流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提供支撑与依据。

5.

流域功能区划的认识

本次流域综合规划强调不能成为单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要突出技术管理的措施和手段,从以上的专业流域功能区划中涉及河流综合功能、水质、地下水,然而对于仍然地表水的管理的缺乏功能区划。

国务院1987 年批准了“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而其它大部分流域没有完整的地表水分水方案。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进行了水资源配置,但如何管理是其不足。

流域功能区划的划分体系无论是三个或四个,结合本次综合规划“红线”、“底限”控制性指标与限制性条件等与“红黄蓝三色理论”同工异曲。根据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孙雪涛副司长的红黄蓝分区管理的“三色理论”,其主要内容在地下水取水许可方面,实施红黄蓝管理,禁采区为红区,采补平衡区为黄区,可采区为蓝区。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红黄蓝分区管理。当区域排污总量超过其控制量、水质超过其保护目标时,为红区,应削减排污量,当区域排污量接近排污控制总量时为黄区,不允许再增加排污量,其余为蓝区,表示仍有纳污容量。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6篇

这次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水利发展与改革任务十分艰巨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的要求,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努力开创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总书记在**报告中强调,要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总理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积极推进水价改革,继续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在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回良玉副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从我国的基本水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建立健全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城市与农村相统筹、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协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职能,继续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战略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作出的重大部署,是赋予广大水利工作者光荣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狠抓落实。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钱正英同志,水利部原部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汪恕诚同志专程莅临会议指导,并于今天上午先后发表重要讲话。钱副主席全面阐述了加强需水管理的重要意义,强调必须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防止水质污染为目标,从传统的以供水管理为主转向以需水管理为基础,将水利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汪部长以“一部绿色交响曲”为题,生动地总结回顾了十年来水资源管理的探索、实践与成效,并对今后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期望。他们的讲话站位高、立意新,对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要认真领会,并切实贯彻到水资源管理工作中。

今天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陈际瓦同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司长高俊才同志讲了很好的意见。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治水兴水历来是兴国安邦的大事。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开展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水资源问题摆上重要位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近年来,水利部党组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系统总结我国长期治水经验和教训,提出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治水思路,着力做好民生水利工作,推动水资源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突破。

第一,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和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相继修订并颁布实施,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水文条例等法规,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利部颁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各地相继出台了水法实施办法、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水法为核心、多层次的水资源管理配套法规体系,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建立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

第二,水资源配置和水权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水资源综合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编制和流域综合规划修编为标志,初步构建了我国水资源规划体系,为水资源配置奠定了规划基础。国家水权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全国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初步编制完成了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黄河水量分配指标细化到各支流。黄河、塔里木河、黑河等水资源紧缺的流域实行了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大部分省区实行了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宁蒙水权转换探索取得经验。国务院批复了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并授权水利部批复了大凌河水量分配方案;广东东江和江西省主要江河的水量分配方案相继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各地加大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实施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加强水资源论证管理,否决了一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遏制水资源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第三,水资源调度和调控能力明显提高。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开工兴建,向北京应急供水工程已经通水;辽宁大伙房输水、甘肃引洮等区域性调水工程正在实施,吉林哈达山、重庆玉滩、宁夏固海十一泵站以及润滇、泽渝、兴蜀、滋黔等一批水源工程开工建设;兴建了大量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年供水能力达到6591亿立方米,调控能力不断增强。针对天津、北京、广州、澳门等重要城市和地区一度出现的用水紧张局面采取了应急调水,开展了引江济太、淮河闸坝防污调度等工作。黄河连续9年不断流,黑河实行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黑河水连续6年进入东居延海,塔里木河、石羊河水量调度顺利实施;实施引江济太、引黄济淀、扎龙湿地补水,湖南、江西等一些南方地区相继开展了枯水期水量统一调度,为保障重点城市用水安全,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系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四,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初步成效。陆续开展了张掖、大连、绵阳、西安等82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近200个省级试点,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模式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发挥了示范和带动作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了用水定额,促进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颁布实施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制订了节水型社会评价指标体系,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社会的节水意识明显提高。全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35提高到0.46;按20*年可比价计算,万元GDP用水量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2909立方米降至20*年的297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953立方米降低到163立方米。

第五,水资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了水功能区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流域管理机构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了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限制排污意见。强化了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统筹取水许可与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完成了七大流域入河排污口普查登记,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审批,促进了节水减排和水资源保护。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公布了两批118个全国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目标要求。在武汉、桂林等10个城市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塔里木河、黑河流域下游生态系统得到初步修复,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规划全面实施。启动了全国地下水保护行动,大部分省区实行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控制,苏锡常地区实现全面禁采,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杭嘉湖平原区地下水限采工作稳步推进,济南趵突泉复涌,部分超采严重地区的地下水位开始止降回升。

第六,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扎实推进。深圳、上海、海南、北京、广州等省市相继成立了水务局,全国61%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实行了城乡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北京、上海、广州和青海、四川等地的许多城市充分发挥体制优势,积极开展城市水系整治,利用水利工程的多功能性,改善城市水生态,打造亲水人居环境,得到群众好评。上海、广东、江苏、海南等地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水务良性运行机制,在理顺价格体系、推进产权制度和经营模式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通过水务体制改革,初步形成城市防洪除涝、集中供水、排水治污、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等一体化保障体系,逐步走上资源节约、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七,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得到提升。建立了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所增强,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了饮用水安全。近年来,我们成功应对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太湖、巢湖、新立城水库等蓝藻暴发事件以及汉江甲醇货轮起火爆炸等突发事件。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我们快速反应、紧急行动,举全部之力、全行业之力投入水利抗震救灾。面对灾区群众的饮水困难,及时制定抗震救灾应急供水保障工作方案,紧急抽调专家和技术人员赶赴一线,深入灾区开展供水管网抢修恢复工作,强化水质监测,成功解决了地震灾区955.6万人的供水问题。

第八,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得到加强。积极开展水资源管理基础性、前瞻性战略研究,取得丰硕成果,并在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关水资源评价、规划、论证,水功能区划,城市水系整治等一批技术标准相继颁布实施。编制完成了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24个试点城市的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建设取得经验,各地积极开展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等水资源信息工作得到加强。

水资源管理在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遏制用水需求过快增长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近10%的高增长率,而用水总量实现了微增长,特别是近10年来,部分地区实现了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以占世界平均水平60%的人均综合用水量,保障了国民经济3倍于世界经济平均增长率的高速增长;在连续30年保持农业灌溉用水量零增长的情况下,扩大有效灌溉面积近1.2亿亩,粮食产量提高近50%。国家“**”规划实施以来,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万元GDP用水量下降20%两项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全部完成。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团结奋斗的结果,也是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开拓创新、顽强拼搏、扎实工作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水利部向长期关心、重视、支持水资源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奋战在水资源管理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二、深刻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既是现阶段我国的突出水情,也是我国将要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发达国家200多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现阶段在我国集中显现出来。发达国家在经济高度发达后花几十年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解决,难度之大、任务之艰巨前所未有。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这不仅是解决我国日益复杂的水资源问题的迫切要求,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

第一,加强水资源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迫切需要。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我国人均、亩均占有水资源量少,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为不均。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大规模经济开发双重因素的交织作用下,我国水资源情势正在发生新的变化。水资源评价最新成果显示,1980—20*年水文系列与1956—1979年水文系列相比,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4个流域降水量平均减少6%,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7%,海河流域地表水资源量更是减少了41%,北少南多的水资源格局进一步加剧。现状全国缺水量达400亿立方米,近2/3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农业平均每年因旱成灾面积达2.3亿亩左右。去冬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雨雪严重偏少,全国耕地受旱面积高峰时达到3.01亿亩,比常年同期多1.12亿亩,高峰期有442万人、222万头大牲畜因旱发生饮水困难,严重的旱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与此同时,长期形成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我国单方水GDP产出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3,20*年全国废污水排放量750亿立方米,水功能区达标率仅为41.6%。不少地方河流开发已经远远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地下水年均超采228亿立方米,超采区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引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与环境问题。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突出瓶颈,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我国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加强水资源管理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仍未见底,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全球经济增长减速的严重影响与国内经济周期性调整因素叠加在一起,我国经济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果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明确提出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实施“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深化改革,着力改善民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全面加强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推行油、气、水、电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强化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促进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有机结合,既要抓住扩大内需的重要机遇,举全部之力、全行业之力,打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建设攻坚战;又要着眼于更长时间、更高水平的发展,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全面发挥水利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加强水资源管理是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增强发展协调性的迫切需要。我国现代化的成败取决于农业,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条件。我国农业用水量占总供水量的64%,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需要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我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全国有效灌溉面积还不到总耕地面积的一半,农业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较低。同时,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对水资源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统筹城乡水资源配置赋予水资源管理更为艰巨的任务。近年来,为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崛起、推动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基础上,又相继制定了推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北部湾等区域经济发展,增产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晋陕蒙区域能源基地建设等一系列重点发展规划,批准了武汉、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试点,实施一大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必须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的根本途径,加强水资源优化配置,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第四,加强水资源管理是加快发展民生水利、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水利发展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水资源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和生产、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水利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应有之义。目前,全国现状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仍有2.03亿人,受水量及水质不安全影响的城镇人口有近1亿人,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的任务非常艰巨。一些地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群众需求和利益重视不够,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必须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城乡供水保障、用水结构调整、水权分配和流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水资源管理是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水资源管理是水利工作的永恒主题,没有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就没有现代水利;没有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就没有可持续发展水利。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新“三定”规定明确:“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与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水资源管理取得重大进展,但与推进水利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或部门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利用轻节约,对水资源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地区不顾水资源条件,热衷于上工程上项目,过度开发水资源;在水量与水质、供水与退水、节水与保护等关键环节,水资源管理职能交叉、关系不顺;政策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还不够完善;投入机制、激励机制、参与机制还不够健全;水务体制改革进程与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同时,我们在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能力等方面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还存在不少差距。只有加强水资源管理,建立权威高效、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才能根本改变水资源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和低水平开发的状况,才能有效解决我国严峻的水资源问题,才能真正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总之,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准确把握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和着力改善民生,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水功能区管理等制度建设为平台,以推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为载体,以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入河排污口管理、水工程规划审批等为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保障,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着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到2020年,要初步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化水资源管理体系,努力实现六项目标。

——基本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水资源管理法规与技术标准体系较为完善,以总量控制为重点的水资源配置管理制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的取用水管理制度、以水功能区管理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基本建立。

——基本建成饮水安全和经济社会用水安全保障体系。2013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20年基本建成较高标准的城乡饮水安全保障体系,新增供水保障能力795亿立方米,城市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城乡饮水水源水质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得到保障。

——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125立方米以下,比现状降低60%以上;全国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比现状降低50%以上;全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

——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重要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治理,严重超采区状况根本好转,河流生态用水基本保障,部分生态严重损坏的河流逐步修复,生态严重退化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

——基本建成水资源管理能力和科技支撑保障体系。水资源管理机构健全,规划体系较为完善,信息化和现代化技术广泛应用,科技含量明显提高,水资源监测、计量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水资源调控手段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加强,水资源统计与信息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基本建成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和运行保障体系。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防洪除涝、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的水务管理体制初步形成。部门协商合作机制更加协调,公众参与管理更加广泛。

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基本得到保障,城乡居民普遍享有安全清洁的饮用水,节水型社会格局基本形成,水环境和水生态状况显著改善,水资源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国家水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将展现在世人面前。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把握好六个原则。

一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本质特征,也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强化水利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切实保障饮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用水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创造优良生态和优美环境。

二要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核心理念。国内外经验表明,资源节约的发展模式、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正在成为新的竞争优势。节约资源就是增强发展后劲,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我们要认真总结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规律,科学治水,依法管水,高效用水。要正确处理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合理需求,也要满足维护河湖健康的基本需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要把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作为水资源管理的工作重心。水资源管理从内容上包括对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的管理。在当前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下,必须把水资源管理的重心放在合理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上,强化需水管理,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这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要把统筹兼顾作为水资源管理的根本方法。坚持统筹兼顾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经验,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根本方法。要注重发挥水资源的综合功能和效益,统筹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统筹城乡水资源开发利用,促进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妥善处理好上下游、左右岸、不同区域间的用水需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当前发展用水与长远发展用水关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要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作为深化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要针对不同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及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制定水资源分区管理的政策措施:对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于接近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要限制新增取水,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对于尚有开发潜力的地区,要在有效保护水资源、厉行节约的基础上,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

六要把坚持改革创新作为推进水资源管理的不竭动力。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条件变化,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手段、方式、方法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解决日趋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树立先进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加强管理科技支撑,改进管理手段措施,努力解决制约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性机制,逐步建立体制健全、机制合理、法制完备的现代水资源管理制度,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关键阶段,适应水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要加快推进六个转变。

一是在管理理念上,要加快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供水管理和需水管理是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两条途径。供水管理,是通过对水资源供给侧的管理,提高供水能力,满足水资源需求;需水管理,是通过对水资源需求侧的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对于稀缺资源,采取需求管理来实现供需平衡,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水资源短缺、开发潜力有限,用水效率不高,环境问题突出,不能走传统的以需定供的老路,必须加快推进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在水资源规划、配置、节约和保护等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需水管理的理念,实施用水总量控制,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是在规划思路上,要把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先转变为节约保护优先。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础性、法规性依据。无论是综合规划还是专业规划,无论是流域规划还是区域规划,都要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切实转变规划编制思路,把节约保护放在首要位置,贯彻“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三先三后”原则,根据各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在保护生态环境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形成新型的、现代的、高效的用水格局。

三是在保护举措上,要加快从事后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变。水资源污染后被迫治理、生态系统破坏后被动修复所付出的代价是极其沉重的。我们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发展道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举措,健全预防水污染和防止水生态破坏的监管制度,加强预警和防控,防患于未然。

四是在开发方式上,要加快从过度开发、无序开发向合理开发、有序开发转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优化配置,慎重决策,科学确定开发目标和开发规模,优化功能布局,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水资源开发中移民安置、土地占用、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体制机制等问题,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对生态与环境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是在用水模式上,要加快从粗放利用向高效利用转变。要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树立节约用水观念,倡导文明用水方式,坚持节水优先、治污为本、合理开源的用水模式,增强全社会用水、节水自律意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与效益,转变用水方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六是在管理手段上,要加快从注重行政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要把水资源管理目标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纳入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管理的统一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和方式,统筹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广泛吸纳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

四、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就是要不断完善并全面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划定水资源管理“红线”,严格执法监督。当前,要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要着力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以总量控制为核心,抓好水资源配置。一要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规划是优化配置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布局在水资源领域的具体体现。要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需水管理为核心,抓好全国、流域、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节约、保护等专业规划的编制,强化规划的执行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的基础导向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二要搞好水量分配和取水总量控制。全面推行取水总量控制。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基础上,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要依据水量分配方案、区域用水协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对流域内用水全面实行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行政区域,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三要实行严格的取用水管理。各行政区要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任何地方和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水计量监管。对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再审批新增取水。四要继续推进水权制度建设。在搞好初始水权分配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水权转让制度建设。做好水权转换试点,扩大试点范围,深入探索水权流转的实现形式,鼓励水权合理有效流转,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优化水资源配置。健全相关监管制度,规范水权的分配、登记、管理、转让等行为,切实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五要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推动水资源论证的着力点尽快从微观层面转入宏观层面,从源头上把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关,增强水资源管理在国家宏观决策中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六要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综合考虑各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与用水户承受能力,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中的经济调节作用。要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统一账户,统一票据,统一征管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足额征收、足额上缴、规范使用。七要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优化各项调度方案,完善调度管理制度,健全调度机制和手段,保障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进一步完善黄河、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大力推进永定河、东江、大凌河、石羊河和江西五大水系等流域水资源调度工作。做好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调度,满足重点缺水地区、生态脆弱地区、湿地等用水需求,切实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水资源调度工作。做好丰水地区枯水期的水量调度,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第二,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中心,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一要强化节水考核管理。制定用水定额标准,明确用水定额红线。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最低要求的,要依据定额依法核减取水量;用水产品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要限制生产取用水。强化节水“三同时”管理,建立健全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健全节水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严格考核监督,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二要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巩固现有试点成果,扩大试点范围,深入探索不同水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模式与途径。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试点经验交流和推广。三要加大节水技术研发推广力度。抓紧落实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制定的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积极推广技术成熟、节水减排效果显著、应用面广的重大工业、农业节水技术和居民生活节水器具产品。组织开展关键和前沿节水技术的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增强节水领域自主创新能力。要抓好重点领域节水工程建设,农业领域继续抓好大中型灌区和井灌区的节水改造,大力推广喷灌、滴灌和管道输水灌溉等先进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发展现代旱作节水农业,推进林果业、养殖业节水和农村生活节水;工业领域要重点抓好钢铁、火力发电、纺织、化工等高耗水行业节水;城市生活领域要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加强供水和公共用水管理,全面推行城市节水。促进海水和苦咸水、再生水、矿井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四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引导和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农村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用水者协会,鼓励群众参与水量分配、水价制定、水权转让等决策。建设节水文化,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节约用水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第三,以水功能区管理为载体,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一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地要按照水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2020)要求,制定水源地保护的监管政策与标准,强化饮用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快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治理,推进农村饮水水源保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污染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二要强化水功能区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管理的各项制度,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总体目标,研究提出分阶段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限制排污的意见。严格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加强省界和重要控制断面的水质监测,强化入河排污总量的监控,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三要加强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继续加强试点工作,加快石羊河、太湖等重点流域的水环境治理。抓紧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影响评估论证,对不符合生态用水指标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取水许可。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维持河流合理流量,维持湖泊、水库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四要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加快制定完善地下水保护政策,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逐步削减开采量,遏制地下水过度开发和超采。当前要重点抓好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和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工作。抓好地下水涵养与保护,建立地下水应急战略储备制度。积极推进全国地下水保护行动试点,推动全国地下水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强化深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措施,促进可持续利用。

第四,以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区域水务一体化管理为方向,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一要继续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促进建立各方参与、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分工负责的流域议事协调机制和高效的执行机制。要合理划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的事权和职责范围。二要进一步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加强行政区域内涉水行政事务的综合管理,建立“一龙管水、合力治水”的管理体制,统筹城乡水资源评价、规划、配置、调度、节约、保护,统筹水源地建设、防洪、取水、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等工作,实现对水资源全方位、全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管理。逐步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责权明晰、运转协调的水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能够发挥体制优势、强化行业管理的水务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监管。积极推进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作、企业开发的水务良性运行机制。

第五,以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为保障,规范水资源管理行为。一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要抓紧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和水资源论证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建立适合我国国情和水情、较为完备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当前亟需的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管理等标准,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水资源节约保护等配套法规,健全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二要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已有的涉水法规,规范行政行为,重点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节水管理、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取用水、破坏水资源等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第六,以国家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为契机,建立健全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水价是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的重要杠杆,是需水管理的重要手段。要按照中央关于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既充分体现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兼顾社会可承受度和社会公平,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一要综合考虑各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与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二要按照促进节约用水和降低农民水费支出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加快完善计量设施,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实行以供定需、定额灌溉、节约转让、超用加价的经济激励机制,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三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调整非农业供水水价,继续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适当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四要加强水价管理,增加水价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减轻提高水价带来的社会影响。

第七,以重大课题研究和技术研发为重点,夯实水资源管理科技支撑。要围绕全球气候变化、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开展水资源重大专题研究。一要加强水资源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研究。重点开展新时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战略、水资源要素参与国家宏观调控、宏观水资源配置和调配、节水型社会建设、河流生态管理、应对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政策等研究。二要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重点研究水资源优化配置技术、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南水北调受水区水资源配置技术和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三要加强高新技术应用。重点研发自动化、全天候、多功能、高精度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采集、管理以及数据共享技术体系,增强水资源预测、预报和预警能力,提高水资源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一批高效、节水、降耗和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全面提高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科技含量。

第八,以强化基础工作为抓手,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一要定期开展水资源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及时准确掌握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摸清水资源变化规律,分析用水变化趋势,为水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要密切关注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等对水资源的影响,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二要加快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与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管理和水源地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对社会取用水户取水、入河排污口的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建立以奖代补等激励机制,调动广大用户安装计量设施的积极性。抓紧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成中央、流域与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全面提高水资源监管能力。三要加强水资源统计及信息工作。紧密结合国家需求和经济社会热点问题,发挥主动性和适应性,建立水资源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制度建设,及时向社会科学、准确和权威的水资源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行为。

五、进一步强化水资源管理的保障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不断强化各项保障措施,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水资源管理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人民群众和子孙后代的福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水资源管理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资金安排、干部配备上切实体现水利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组织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要根据各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谋划好水资源管理工作,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要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抓紧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力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带动水资源管理工作向纵深拓展。

第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关司局、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有关司局要加强政策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水资源管理中的共性问题,帮助基层解决难题。流域管理机构要对流域用水总量控制负总责,强化水功能区划管理特别是保护区、保留区和省界缓冲区管理,加强省界断面监测考核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要维护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细化目标,分解任务,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建立问责制度。

第三,完善渠道,增加投入。长期以来,水资源管理没有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既缺少基建投入的渠道,也缺乏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许多管理工作因为缺乏经费而无法正常开展,管理基础设施薄弱,欠账较多,监督管理难以落实。要完善水资源管理的投资渠道,明确投资比例,保障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投入。对水资源管理各项试点的经费要优先保证。要积极争取设立水资源综合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资源保护的财政专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必须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主动协调,强化合作。水资源管理存在多个环节,涉及不同部门,事关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内部,水资源管理贯穿于各项水利工作之中,是水利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外部,水资源管理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联系紧密。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学习兄弟部委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强化水利部、流域和地方的沟通联系,形成水资源配置、节约与保护的合力。

第五,抓好队伍,转变作风。做好新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高素质管理队伍。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推动实践,把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和民生水利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水资源管理工作中。要全面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习现代科技和管理知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学管水的素质与能力。要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始终坚持廉洁自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要转变作风,认真履职,担当重任,敢于负责,把每一项水资源论证项目的审查,每一本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每一个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每一次执法监督检查,都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次具体实践,都看做是对用水权益的一份郑重承诺,都视同为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次保护行动,都当做是执政为民的一次真正检验。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7篇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 可持续发展 水法

1、水资源保护的含义

水资源保护是一个国家为了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维护水资源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生态功能,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科学的手段合理地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影响水资源的经济、生态属性的各种行为进行干预的活动。

水资源保护从广义上讲包括水量保护与水质保护两个方面,也就是通过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手段合理开发、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的质量和供应,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水流阻塞和水土流失,以满足社会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对淡水资源的需求。在水量方面应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展水资源的多种功能。注意避免水源枯竭、过量开采。同时,也要顾及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改善的需要。在水质方面,应防治水污染,维持水质良好状态,要养活和消除有害物质进入水环境,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和监督。

2、 我国水资源概况和水资源保护的迫切性

2.1、我国水资源总量较多,但按人口、耕地平均占有水平很低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水资源问题比较严重,尽管我国河川径流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仅低于巴西、苏联、加拿大、美国和印度尼西亚,但是由于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按人口、耕地平均,人均和亩均占有量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均占有量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左右,亩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亩均占有量的3/4.据对149个国家和地区的最新统计,中国人均占有量已经退居世界110位。因此,正确处理好水及人和人及于水两方面的关系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艰巨复杂。

2.2、我国水资源在地区上分布不均,水土组合不平衡。

我国的水量和径流深的分布总趋势是由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递减,并且与人口数耕地的分布不相适应。81%集中分布在长江及其以南地区,而耕地面积仅占全国的36%;淮河及其以北地区耕地面积占全国64%,而水资源仅占全国的19%。其中黄、淮、海、辽四河流域内耕地面积占全国的42%,然而水资源才占全国的9%。从而形成了南方水多耕地少,水量有多余,北方耕地多而水量少,水资源短缺,因此改变水量的空间分布,使水资源合理地被利用充分发挥其效益就被提到日程上来,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就是一个很好的特例。

2.3、我国降水及河川的年内分配集中,年际变化大,连丰连枯年份比较突出。

大部分地区的降水受季风影响,在年内年际之间有很大变化,汛期四个月的降水量和径流量占全年的60%—80%,集中程度超过了欧美等国家。

我国主要河流都出现过几年来水较丰和几年来水较枯现象。例如黄河在过去几十年中曾出现过连续9年(1943—1951)的丰水期;在近几十年内也曾出现过连续28年(1972—1999)的少水期,其中断流21年,而且在1991到1997年间是年年断流,总断流时间是717天,平均每年断流102.4天。降水量和径流量在时程上的这种剧烈变化,给水资源的利用带来困难。要充分利用水资源势必修建各种类型的水利工程来调节天然来水。

我国水资源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长期性能艰巨性和复杂性。要使水资源能够长期的维持国民经济的生产和人畜的生活用水,就必须对水资源进行合理调控、贮蓄,进而改变地区水量时空分布不均,各地区根据各自的需水要求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进行调配、利用,尽量做到按需分配使用。

2.4、

水资源保护的紧迫性

近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有300多个缺水城市的日缺水量达1600万m3 ,全国仍有7000万人和6000万头牲畜饮水困难。据预测到21世纪中期,全国总需水量将从过去的5000多亿吨增加到8000多亿吨,占我国可利用水资源总量的28%以上,按照国家经验一个国家用水量超过其水资源可利用量的20%以上,训可能发生水危机,因此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将会是21世纪的重大课题。对水资源采取的保护措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期达到水资源的持续利用来支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水资源保护对策和措施

3.1、认真学习《水法》,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各水利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水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基础工作,从而让人们全面地了解到水对国计民生的重大影响,自觉树立起节水爱水的意识,从而建立起节水型社会。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管理,实现依法治水,达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2、开源与节流并举,保护地下水资源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源和节流并重的原则,开发利用地表水,适当开发利用地下水。在大量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供水需求远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进行水资源调控措施,通过新挖和清淤沟渠、改造坑塘,适当地退耕还湖,开展农户水窖集雨工程、增加地表水的拦蓄量,并利用汛期相机复蓄弃水,开发浅层咸水进行淡化处理解决人畜饮水和工农业用水,开辟第二水源,实施不同地区的调水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的开通就是一个很好的调配工程,把南方多余的水量引到北方来,将会缓解北方用水难的问题,又解决了南方的水量过剩问题。

3.3、实施《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加快水价改革促进全社会节水意识按照现行《水法》的规定对水价的管理进行改革,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为国家定价,但须按管理的权属关系和总成本费用来进行。水价应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紧密结合,对工业和生活用水应制定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量累计加价制度。通过推行水价改革,来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从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3.4、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管理。

水利部门履行好水资源保护统一管理的职责,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①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把取水许可审批关。把水资源保护内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审查取水,排水对水质的影响。②抓住水量监测,搞好水资源公报工作,改变过去只对水质监测评价的做法,把水质,水量统一起来进行把关。③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宏观调控的依据,严格遵照有关的文件、法规、法律条文。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第8篇

关键词: 青海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开发

中图分类号:F124.5.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829(2012)05—0010—04

资源问题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青海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既对青海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生态环境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量大面广,如何调整生态损害与保护的关系,加速生态环境的修复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青海自然资源的开发现状

青海省是一个典型的资源型省份,自然资源种类丰富。其中青海土地资源的特点是山地多、高差大、地型垂直分布明显。土地面积为72.23万平公里,土地资源总量仅次于内蒙古、和新疆,居全国第4位。长期以来,由于受自然条件所限,青海土地资源质量不高,宜农宜牧宜居的不多,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开发治理难度较大。青海省水面面积大,全省有鱼水面积1600多万亩,其中大部分是湖泊;另外还有荒水面积1.4万公顷,沼泽地、低洼地和河滩地可开挖成鱼池的有数万公顷。[1]目前,青海对水资源的利用主要限于水能发电。水能发电相对而言,投资规模巨大,投资周期较长,需要经过广泛的论证,增加了利用的难度。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河流湖泊众多,水面类型多样,水产资源十分丰富。由于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动植物生存环境十分恶劣,总体上动植物资源并不丰富。青海省是中国五大牧区之一,草地资源是青海省重要的自然资源,全省有天然草场3 645万公顷。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3 161万公顷,占草场总面积的86.7%。青海草地资源虽有面积大、耐牧、营养高等优势,但也存在相当程度的不足,如草地生态系统脆弱,沙化、鼠化、退化严重,草地利用单一等。青海对新能源的利用主要体现在塑料大棚、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太阳灶等方面,尤其河湟谷地对塑料大棚的运用,较好地克服了青海无霜期短、气温低等不利于农作物生长的因素。但青海对新能源的利用,仍然存在方式单一、范围狭小等问题。青海矿产资源丰富,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发现各类矿产125种,占全国已发现矿产173种中的72.3%;探明储量的矿产105种,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矿产156种中的67.3%。[2]这些资源不仅品种多,矿产储量大,而且品种好,利用率高。在青海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支撑作用。但一些大宗消耗的矿产资源逐渐满足不了需求,亟须探索新的替代资源和开采选矿技术。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进入一个新阶段,随着农作物优质化和品种类型多样化的发展,区域经济特色日趋明显,但受自然条件的限制,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为低下。景观资源的利用程度受基础设施水平、资金、人才等限制,开发不足。

二、青海自然资源开发面临的生态环境压力

青海省的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地广人稀,地处高寒、干旱缺水的高原地区,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建设难度大,再加上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和青藏高原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的特殊性以及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利用,全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自然资源的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严重

人们对自然资源进行长期掠夺式开发,因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而环境的恶化又为沙尘暴提供了丰富的沙尘物质来源。在森林资源及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由于不合理开发和人为破坏等因素,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盐渍化等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逆向演化,影响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目前,由于森林覆盖率低,植被稀疏,难以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功能。草地植被在人为和自然因素的影响下,草地严重退化,生产力水平不断下降,草地植被覆盖度下降,草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能力减弱,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草地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科学规划的意识

长期以来,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全面认识,资源占有和开发利用主体的地位不明确,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对资源开发利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疏于管理,即使制定了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也缺乏实施规划的自觉性和严肃性,规划随意改动者有之,重复建设者有之,过度开发者有之,乱采乱挖者有之,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更有甚者,一些地区的资源开发完全以当前经济效益为目的,使得违法开发利用屡禁不止,长期利益与近期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等关系不能得到合理解决。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过度开发利用。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只注重近期经济效益的提高,缺乏对持续稳定发展的长远考虑,忽视抚育与保护。二是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不协调。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往往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忽视环境效益的发挥,造成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不相协调,主要表现在工业“三废”污染持续增加、污染治理滞后。

(三)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技术创新薄弱

目前,青海生态经济发展的科技水平偏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仍停留在粗放式和资源掠夺状态,尚未实现由资源开发型向资源节约型的转变。

经济的落后带来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投入明显不足,产品科技含量低。部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技术改造欠账较多,加上企业管理、产品结构和人才等方面的问题,缺乏活力,产品附加值低,发展后劲严重不足。计划体制下形成的科技与经济相脱离的体制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造成资源开发所采用的设备、技术工艺落后,加上缺乏必要的人才,使资源开发利用处于简单、粗放的经营方式,经济效益较低,资本积累较为缓慢。

三、破解生态环境压力的对策与建议

青海现有粗放的资源型产业结构、落后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资源导向战略受到严重挑战。充分利用市场,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促进产业的稳定发展,追求经济与生态环境的相互协调,将是青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自然资源观

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得以发展延续的基础,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人类文明和发展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已成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点。就青海而言,由于干旱少雨,土地生产力低下,矿产资源储备相对不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必须对自然资源开发环境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首先,要在各级领导中树立保护自然资源环境的意识,加强政府职能建设,建立起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在制定自然资源开发规划、调整资源产业布局时,统筹考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资源不合理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

其次,要通过各种媒介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全民的参与热情,争取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再次,要把自然生态保护落到实处,必须建立环保体系,从思想意识、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社会监督等多方入手,发挥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方面的作用,这样生态环境保护才能取得成效。

(二)加快法制建设步伐,依法保护自然资源

从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来看,青海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方面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现行的《青海省环境保护办法》是1994年通过实施的,《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是2001年颁布的。[3]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法律条文显然不利于环境及资源的保护。从宏观视域看,青海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立法内容不完善,地方性法规中缺乏生态保护的内容。因此, 应尽快制定适合青海地区的青海省环境保护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在立法中切实体现青海环境与资源保护中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原则,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做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应尽快制定青海省关于天然气资源、石油、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条例,通过这些条例的实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限制和禁止矿产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建立和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制度,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青海省优势资源开发,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一步促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使生态环境保护与矿业开发协调发展。

(三)依靠科技进步, 增加科技投入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青海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初期,对资源需求量大,如何从资源上保证青海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最终还要靠科技来解决。虽然青海自然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再加上开发技术落后,管理不善,使得自然资源浪费严重。

首先,要加强资源综合评价,制定科学发展对策。自然资源的综合评价,是实现资源可持续开发和利用的重要基础,因此,要利用资源信息科学体系加强资源的综合评价。[4]

其次,要积极推广应用现有技术,不断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一是要充分认识科技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重要作用,将科技进步列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产品的知识、技术含量和附加价值。二是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成生产力。通过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教育体制的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三是要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科技投入。从财政、税收及科技专项费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加快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应用与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产出率。

再次,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循环经济倡导一种基于不断循环利用资源的发展模式,尽量减少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不良影响,最大限度地预防浪费,从根本上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和环境压力。[5]如完善循环经济的技术政策,在循环经济的研发方面,通过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支持引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

(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行并实施自然资源生态化战略

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态屏障,它独特的地质结构造就了中国乃至亚洲的地理生态环境,因此,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应选择适合本区域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法律化、规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

首先,加强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制度化。完善相应法规或条例,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和对象、补偿的方式和途径以及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等。通过中央政府对省级政府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青海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

其次,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青海的管理体制和自然资源优势,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交易权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科学建立流域和水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此外,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青海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再次,积极开展生态实验区试点工作。目前,青海建立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实验区,这加速了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西部生态文明保护的建设步伐,所以要继续稳步加快生态保护试验区的建设步伐,并对中国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的先进示范区所形成的示范效应进行推广,加强各试验区的合作,实现生态补偿实施的合理性和创新性。

在任何经济社会,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知识经济时代,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依赖知识和智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其更有效地支持工业、农业和其他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解决青海的生态保护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以发展生态经济为核心,运用法律制度并走法治化的道路,不断增强青海生态和环境保障能力,实现青海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马洪波.青海实施生态立省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44.

[2]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信息中心.青海简介——矿产资源[EB/LB].http://qhly/qhjj/t20060306_197260.shtml.2012—05—03.

[3]杨虎德.生态环境保护与青海藏区社会稳定[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5:(02):6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