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1 09:07: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中职学校管理制度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团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管理的有效形式,为使我校团校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试行):
一、所有团员在入团前必须参加团校学习,通过团校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团,入团后必须积极参加团校的各项活动。
二、团校在校党总支和校团委的领导下,由校团支部委员负责组织建设,各班级协助并开展日常工作。
三、团校的基本任务:对入团申请人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培养团的干部;指导团的工作;为团的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和组织生活提供示范;促进团支部建设,推进学校团队工作发展。
四、培训内容:共青团的光辉历史;团的基础知识;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团员自身工作能力、自律习惯的培养。
绝大多数大学都把教师、学生及其他相关参与人员的发明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校内人员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另一类是职务发明。
对于非职务发明,各大学在表述上略有不同,哈佛大学称其为“附带发明”(incidental invention),指发明人仅仅附带地使用了大学的空间、设施或者其他资源而付诸实践的发明。斯坦福大学规定“附带使用”指的是偶然的、不经常地使用大学提供的资源、办公设备(包括台式电脑和附带软件),使用在校园里收集的参考资料(这些资料在其他地方通常也能获得)。各大学普遍规定这类发明属于校内人员个人所有,申请专利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获得的专利权归属个人,但是不少大学都要求该校内人员应允许大学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专利,如哈佛大学明文规定,“考虑到哈佛群体的贡献,为支持哈佛的创新,发明人同意授予哈佛不可撤销的,永久的,非排他的,免费的,世界范围内的允许哈佛大学拥有在非盈利的教育和研究活动中使用附带发明的权利。”
对于职务发明,也有的大学称其为“受资助的发明”(supported invention),如哈佛大学。“受资助发明”通常包括三类:根据哈佛大学和第三方签订的协议而做出的发明;该发明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来源是由哈佛大学提供的,包括哈佛得到的外来捐助资金和由哈佛管理的资金;非附带性地使用了哈佛大学或外界通过大学提供的资金、空间、设施、材料或者其他资源做出的发明。
发明的申报与评估
美国各大学无论对发明的权属作何规定,都普遍要求发明人对其发明履行申报义务,由校方决定其类别及权属以及是否申请专利。美国的大学普遍要求校内人员对其所有发明按照法定的格式向相关机关进行“公开”(disclosure),普林斯顿大学要求所有职务发明一旦可行,必须立即向技术转移办公室公开。这种公开既可以作为获得法律保护的依据,又可以让学校对其发明的性质进行了解以确定权属并做出进一步的评估。要求公开或申报的内容往往包括发明的来源、对发明的解释、发明的实验验证、参考文献和数据、可能的商业化途径、潜在的发明使用者信息;今年来,公开的范围有不断拓宽的趋势,很多大学要求公开不限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还包括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要求公开软件编码、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研究工具和数据等其他资料。很多大学还要求发明者进行全面、彻底的公开,并明确公开的时限,如多伦多大学规定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迟延。也有的大学允许校内人员在履行公开义务时拥有一定的自我判断权,但这项权利会受到限制。如密歇根大学(UM)规定,如果校内人员确信其发明不属于大学所有,可以不公开,但如果要商业化使用该发明或自行提起专利申请,必须提前30日向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提交有关该专利的书面简要介绍和相关情况。
在公开的基础上,很多大学都规定了发明评估制度,评估时首先根据学校的专利权利归属政策判断该项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归大学所有,在得到肯定答复的情况下,接着判断学校是否就该项发明申请专利。大学专利评估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学校成立独立的委员会进行评估,如由各个院系代表、校内外技术专家、校内外法律专家、校内外知识产权专家、校内外市场专家组成,负责判断该发明专利是否应归大学所有、是否申请专利、是否维持专利、是否许可专利等事项;第二种评估方式则是将上述事项交由校内常设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来进行评估并做出决定,如哈佛大学由“技术开发办公室”(Office ofTechnology Development)负责评估事务。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效率更高,有利于校方及时做出判断,因而被大多数大学所采用。
专利的市场化管理
美国大学往往把市场化作为专利管理工作的重点,能否市场化是判断是否申请专利的标准,市场化的程度则是判断专利管理绩效的重要依据。美国大学并不直接参与专利的实施,而是更多地通过对外授权许可的方式,积极推进专利的市场化。据AUTM的统计,仅2007年美国的大学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就生产出686种产品,建立了555家新创公司,许可了3622件专利,共有3388家依靠大学的专利许可成立的新企业仍处在运营之中。
专利许可的方式为签订许可协议(LicenseAgreement)。美国大学为了促进专利权的市场化,同时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考虑,往往在许可的过程中灵活采用签订协议书、签订选择权协议、签订正式协议等,如威斯康星大学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
签订协议书。在许可的过程中,为了使对方专利实施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评估,美国不少大学通过签订协议书的形式排他性地给对方3~6个月的时间,让他们进行市场可行性的调查、筹集资金、寻找合作伙伴及商谈正式许可协议。在这段时间里,企业无权实施使用该项专利,而且要向大学缴纳一定费用作为补偿。
签订选择权协议。在签订许可协议的过程中,为了使企业有更多的选择,美国很多大学往往会先和企业签订一个选择权协议,给对方一年的时间实施该项专利,到期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中止协议还是继续签订正式的许可协议。企业为获得这项选择权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如麻省理工学院,每年签订的许可协议中20%左右的是此类协议。
签订正式许可协议。签订的正式许可协议中最重要的是支付费用条款,此类许可协议的条款通常包括一项不与经营情况相联系的前期费用、与经营情况相联系的许可费用、每年最低许可费用、对专利成本的补偿费等。美国很多大学所签订的此类协议中往往还包括尽职条款,要求被许可企业至少每年一次向大学报告其为实施专利做出的努力以及专利的实施情况,大学有权在被许可企业不实施、实施不力或实施失败的情况下撤销许可。
专利收入分配管理
如何对收入进行合理分配关系到大学、发明人、被许可企业各方的利益,各个大学都对此了详尽的规定。
收入分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获得的许可收入基础上直接进行分配,如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发明人或发明团队可以在专利和不受版权保护的技术产生的总收入中获得20%的份额。
中图分类号:G40-05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0-0076-01
制度管理强调规范性、纪律性、时间性,它在管理的初级阶段就已经形成,并带有一种强制性。它以完成工作指标、获得物质利益为出发点,是“科学管理”时期的一种主要的管理手段,是一种“硬性”的管理,缺少变通。随着管理学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制度管理虽然也有一些发展,具有一些人文性,但它的“硬性”管理特点基本没有改变。现代管理提倡制度管理和人文管理并重、互补,以提高管理的效率。因为两者的关系既密不可分,又有区别。
学校管理中的制度管理和人本管理是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从区别而言,首先它们是管理学史上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从泰勒的科学管理(以制度管理为主要手段)到人本管理是历史发展的一个进步,是社会物质文化的发展和人的自主意识、民主思想增强的具体表现,是以物质财富管理为中心的管理向以人为中心的管理转变,这是区别之一。
第二个区别是管理的人性假设不同。制度管理(科学管理时期的主要管理手段)是以“经济人”假设为管理基础的,而人本管理则是以“社会人”假设为管理基础的。“经济人”假设只看到人性的消极、自私的一面,而“社会人”假设则注重人性积极的方面。学校中的制度管理也是一样,尤其是私立学校,怎样给教师确立人性假设,或者说确立什么样的人性假设理念,是科学管理还是人本管理的主要区别。如果学校管理中只注重强调制度管理,不重视人的合理需求和平等意识,那就如“科学管理”一样,是以物质管理为中心,管理者只注重办学效益和经济收入,把教师当成工具使用。而人本管理则是人为管理的核心,以满足人的合理需求和有利于人的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点区别是人本管理的处延大于制度管理。现代的制度管理能体现人本管理的一些内容,但不能体现人本管理的全部。比如人际关系和感情投入,无法完全体现在制度管理之中。
学校管理中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首先人本管理作为一种理念,它统帅制约着制度管理。也就是说不同的管理理念有不同的人性假设。不同的人性假设的管理理念,有着不同的制度管理。比如同样是人事管理,“经济人”假设人事管理则主要是计算工时,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进人、管人、出人。而人本管理的人事管理,则要考虑个人兴趣、爱好、适应性和个人的发展,并视其为学校的财富,充满人性化的特点。
其次,制度管理体现人本管理的理念。人本管理下的制度管理更注重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更注重管理的教育职能。
在现代学校管理实践中,应以制度管理为主,人文管理为辅,两者长短互补、相辅相成。制度管理是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管理中的体现,是一种“刚性管理”,必须建立权变管理机制与之相适应。它必须与人本管理相结合、相辅相成,如果把人本管理称为“柔性管理”,制度管理和人本管理相结合则是刚柔相济。刚柔相济才能产生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制度管理严肃认真,赏罚分明,足以立威,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是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本保证。无论是哈佛大学还是北京大学,还是北大附中,他们都有比较完备的制度管理体系,每当他们介绍自己的管理经验时,首先要向大家介绍他们的制度管理,这就是制度管理为什么在七种管理手段中名列第一的原因。然而它的不足也是十分明显的,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如果没有权变理论与之相适应,制度管理就会走向死胡同。特别是人本管理理念和人的情感,制度管理是无法涵盖的;管理者的作风格,制度管理也是无法涵盖的,而这些是任何一个成功的管理不可缺少的要素,是弥补和完善制度管理之不足的重要调剂。所以制度管理必须以人本管理为前提,而人本管理则必须以制度管理为基础。人本管理注重感情投入,它可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发掘人的潜力,它是完成管理目标和逆境中克服挫折、增强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中国古代管理中所说的“恩威相济”,就是指现代管理中的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和谐统一的管理。人本管理是管理者施“恩”的过程;制度管理被看做是立威的过程。制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则是“恩威相济”的成功的管理模式之一。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申诉;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1-0019-2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育及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版)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在高校的实际工作中,处理学生的程序通常是:先由系或院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室及有关领导,然后经讨论做出处罚决定,这中间学生本人几乎没有参与的机会。使得申诉制度一直以来在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名无实”,致使诸多学生被推向法院,选择更为艰辛的诉讼程序。
令我们欣慰的是,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从55条至64条)与90版《规定》相比,对学生申诉权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明确高校必须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规定了申诉范围、确立了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为《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基本保障。然而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同样如此。新《规定》凸显申诉制度的同时,没有从根本上对申诉制度做出具体且可操作的规定:如申诉委员会如何设立?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各身份人员比例多少?受理申诉范围是否狭窄?申诉委员会是否享有变更决定权?现实困境有哪些?都欠缺具体明确的说明。下文,笔者将围绕上述疑问,论证现行高校申诉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合理的制度构建。
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委员产生办法、比例结构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没有明确各类人员的具体参与比例,致使实践中学生代表人数远少于其他身份代表。以苏州大学为例,该校《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委员由校团委3人、校学生会2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1人共计7人组成;学籍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多过学生,处分处理部门与申诉处理部门合而不分,严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实效。
上例情况在很多高校都不鲜见,有的高校甚至将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成学校行政机构的“微缩版”。学生处与教务处作为高校处理、处分学生的主要职能部门,由其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将使申诉委员变为高校新的职能部门。如此安排有悖自然正义原则,其行为中立性将无法保证,因此必须排除或减少上述部门人员在学生申诉委员会中的出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学生申诉的法律明确规定学校奖惩委员会和训育委员会的委员不得担任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另外,从处理公正性、公信力角度考虑,需要有专业人员参加申诉委员会,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律师、心理专家等可以作为选任代表参加委员会,并有权出具专家意见。(为避免偏私,聘请校外人员的报酬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不是高校承担。)如果退一步说,即使高校学生管理专业性要求必须有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参加委员会,也必须严格控制人数比例。尤其要控制职能部门行政工作人员比例,笔者建议行政工作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要保证普通学生的委员数额,实现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各类委员都应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由学生选举产生。另外,为了避免委员设置流于形式,处理学生申诉之前应该提前告知委员,以便于委员对申诉事项做充分、全面的调查。
二、扩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违规处分的申诉。”两者相比较,新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教育法》规定的受理申诉范围明显缩小,使学生无法对学校管理中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产生“申诉无门”的尴尬。笔者认为,高校生活犹如社会生活缩影,学校管理涉及学生各项权利,如果学生的某些权益受损却得不到妥善解决,则既不利于学生权益维护,也有损学校的管理秩序。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注重学生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分析,这不应是其立法原意,应为立法疏漏。况且,从法律优位原则分析,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本无权缩小《教育法》所规定的学生权益受保护范围。因此,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受理的申诉案件不应限于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之范围,而应扩大到学生在校生活各方面的权利保护。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管辖问题
根据《教育法》和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因高校学生管理而产生的申诉可以分为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教育行政申诉)。《教育法》对学生申诉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国家教委1995年印发的《关于实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学生申诉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学生的行政申诉,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高校学生申诉可以由所在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依法由高校内专门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来受理。然而,按照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必须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如对结果仍有异议,才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笔者认为,在学生的申诉管辖问题上,应该考虑到高校与学生的隶属关系,赋予学生管辖选择权:学生可以根据侵权者的不同身份而选择不同的管辖机构,对学校工作人员,可以向校内的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本身,则可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
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可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决定仅有建议权没有更改权,认为需要更改的,只能提交学校某些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笔者认为,如果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仅是“复查权”而无“变更权”,则该组织将形同虚设,学生的权益保护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必须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校管理决定的“有限变更权”,因为当发生高校管理决定显失公正时,如果委员会只能维持决定,则学生的申诉目的无法实现;如果仅有撤销或要求学校重新做出处理的权力,则难免学校重新做出的决定仍旧维持原状,使学校与学生的争议回到申诉起点。为何界定为“有限”的变更权,因为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过大,可以随便变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或处分决定,会造成高校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降低,也容易使申诉委员会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紧张化。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处理申诉的责任
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便有类似疏漏,即没有对申诉处理委员会逾期做出复查结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维权责任的最终落实是任何一项救济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有必要在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申诉委员会逾期不做出复查结论,以及对学校不履行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复查决定等情形,做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以保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校及时、高效地履行各自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综上,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申诉也必将成为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尽管2005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与完善之处,但笔者认为,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完善健全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黄传慧.“学生申诉制度”实践中可以多元化――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副教授解读新《规定》[J].人民政协报・教育在线周刊,2005-04-27.
[2]沈岿.公立高等学校知何走出法治真空――学校与学生的关系纬度[J].行政法论丛,(5).
[3]张小芳,徐军伟.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2).
【关键词】血液灌流;重度有机磷中毒
【中图分类号】R52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0)012-0086-02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所选病例为我科2009年3月~2010年9月收治的重度有机磷中毒患者14例,以及之前 常规抢救措施 治疗的16例重度有机磷中毒患者。全部30例患者均为消化道中毒。就诊时间:中毒后6小时内。按AOPP诊断及分度标准,诊断标准;①患者具备典型毒蕈样和胆碱样中毒症状。②全血胆碱酯酶活力在30%以下,出现肺水肿或昏迷、呼吸衰竭。其中HP组14例,男2例,女12例,平均年龄36岁,毒物种类为氧化乐果3例,乐果2例,甲胺磷7例,甲拌磷1例,敌敌畏1例,对照组16例,男3例,女13例,平均年龄34.2岁。毒物种类为氧化乐果5例,甲拌磷9例,甲胺磷1例,敌敌畏1例。两组资料在统计学上无显著差异。
1.2 治疗方法。
1.2.1 常规抢救措施:立即彻底洗胃、吸氧、补液,使用阿托品、解磷定,并尽快达到阿托品化;同时使用脱水剂、抗生素、激素、能量合剂等内科常规治疗。气道分泌物多时,注意吸痰。呼吸衰竭及时插管行机械通气。心跳骤停先行心肺复苏。
1.2.2 急症血液灌流:我院应用德国费森血液透析机和丽珠湿式HA一次性灌流器。方法:用生理盐水3 000 ml(内含肝素15 mg/500 ml)自下而上对灌流器和管道进行预冲,先将灌流器及管道充满肝素生理盐水,静置20~30 min后,以50~100 ml/min的流速预冲灌流器及管道,用手轻拍并转动灌流器,直至排尽空气。选择双腔静脉导管行深静脉置管,或直接进行动静脉穿刺,建立血管通路。首次肝素剂量为1 mg/kg,以后每30 min追加肝素8~10 mg,灌流结束前30 min停用肝素。因个体差异,肝素剂量应视患者情况而定。血液流速以100~150 ml/min,逐步增加到200~250 ml/min,灌流时间一般为2 h,采用空气回血法回血,防止生理盐水把吸附的毒物重新释放回体内[1]。
1.2.3 结束血液灌流后继续使用阿托品,逐步减量至病情痊愈。如经过1次灌流治疗,患者病状改善不明显,可根据病情次日再灌流1次,重复血液灌流方法同上。
2 结果
血液灌流组14例患者全部治愈,发生并发症1例,为中毒性心肌炎;对照组治愈9例,死亡7例;发生并发症8例,其中中间综合征2例,反跳4例,阿托品中毒1例,肺部感染1例。
3 讨论
重度有机磷中毒病情凶险,大量毒物快速吸收入血,高浓度毒物使血液中胆碱酯酶活性大部分被抑制,乙酰胆碱在突触间隙大量蓄积,导致胆碱危象的发生,患者迅速出现呼吸衰竭和循环衰竭,危及患者的生命。因此短时间内迅速清除体内毒物,是救治急性有机磷中毒的的关键,血液灌流(HP)治疗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是借助体外循环,通过广谱高效吸附效果的吸附剂,迅速清除患者体内的内源性和外源性毒物,达到净化血液,治疗疾病的目的。大部分有机磷农药为脂溶性,血浆蛋白结合率较高,HP可以迅速缓解中毒症状[2],最大限度地挽救患者的生命。HP治疗成功的关键是掌握好治疗时机,一般认为,中毒后6~8小时内行HP为最佳时间,有研究表明2小时内进行HP对有机磷的清除率可达100%。有机磷农药进入体内后,贮藏于脂肪、大脑、肝、肾、胃肠壁等组织,易形成胃肠-血-胃肠循环,因此有必要重复HP,可有效防止反跳、中间综合征及迟发性神经病变的发生。但血液灌流只能清除毒物本身,不能纠正毒物已经引起的病理生理改变,不能恢复胆碱酯酶的活性[3],必须配合阿托品和胆碱酯酶复能剂,进行内科综合治疗,才能发挥显著疗效。通过对两组患者的治愈率、神志恢复时间、胆碱酯酶恢复时间、并发症发生率的比较,HP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而且HP组的阿托品总用量亦明显低于对照组,无一例发生阿托品中毒。
血液灌流为抢救有机磷农药中毒开辟了新的治疗途径,赢得了抢救时间,提高了抢救成功率,应积极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梅长林.实用透析手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300
[2] 朱雪初.透析与人工器官[J].中国急救医学,2001,12(3):46
一、中小学的财务管理问题和影响因素分析
(一)中小学的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第一,预算编制陈旧
从中小学的财务管理的现状来看,学校的预算编制工作,方法相对比较陈旧,内容上没有真实呈现,执行工作也没有严格要求。主要是财务编制的方法没有科学化,预算编制的时间相对比较短,进行预算过程缺少约束力,这就对预算的严肃性有着影响[1]。
第二,中小学的财务管理中的体制尚未健全
在制度上也没有得到有效完善。从具体的问题来看,主要就是财务管理的基础相对比较薄弱,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违规的情况。由于缺乏了规范化的制度建设,这就会造成财务管理没有依据,从而就比较容易出现一些违规行为。
第三,固定资产管理不完善
中小学校没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没有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对购入的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管理不严、保管不严,存在不同程度地资产损失现象。对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没有及时准确入账,普遍存在学校资产盘盈盘亏的不合理情况。
第四,财务收支缺乏透明度
学校的财务开支情况、账目情况除了财务管理人员之外也就只有学校的领导者们了解。无论是在校园工程建设、各种物资采购方面,还是在教辅资料采购以及学生的各种补助费用的发放方面都缺乏有限监督与制约,长此以往学校财务经费就会进入个别高层领导的口袋。
第五,往来款项长期挂账未清理
部分学校不重视往来款项的清理,每年没有进行一次盘点,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没有通过询证函等方式进行核对,对账实不符的没有查明原因。没有及时清理和采取催收措施,造成资产的流失。
(二)中小学的财务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对中小学的财务管理产生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认识层面的影响因素就比较突出。有的中小学的领导层,对财务管理的工作没有得到充分注重,在法制观念层面也相对比较淡薄[2]。还有是学校在受到经费的限制下,对财务管理的意识就不是很强。
再有,影响财务管理的因素还体现在审计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从而不能有效的规范财务管理的工作。在具体的管理上没有正确的认识到预算管理等。这些层面的影响因素就会造成财务管理的质量水平得不到有效提升。
二、新制度下中小学的财务管理优化策略探究
第一,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措施的科学实施,要从认识层面进行提升。强化财务管理工作的认识,将资金使用效益能得到有效提升,从而保障学校进一步发展。中小学领导层要在财务管理层面进行详细充分的了解,注重财务管理的模式优化,将传统的重教育而轻理财的观念及时更正,保障财务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将管理的水平得以提升。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制度要能严格的遵循,将财务收入管理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预算外收入要不断加强管理,还要在支出管理层面不断强化,对一些不合理的支出要杜绝,将学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要完善。在这些制度层面得以良好的完善,才能保障财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三,注重对财务管理队伍的完善建立。只有拥有良好的财务管理队伍,才能保障财务工作的有序实施,学校在财务管理人员的配置方面要合理,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同时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及技能的提升。从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培养,只有如此才能进一步促进财务管理质量水平的提升。
第四,加强对中小学财务管理中的资金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在学校的收费行为方面要规范化,对乱收费的问题要严加制止,并采取相关的条例进行处理,保障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财务管理要能从多方面进行加强,将综合性的管理内容得以重视,不断提升业务素质水平[3]。在进行财务管理过程中,要有竞争意识和责任心,资金管理的规范化要能得以体现。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车辆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减少校园安全隐患,保障全校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外来车辆和家长车辆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进入校园。
2.以下车辆在学生上课期间可进入校园,门卫告知驶速度控制在10km/h以内,要避让行人、注意安全。
(1)学校公务车辆;
(2)供应学校食堂粮油、蔬菜、肉类等车辆;
(3)供应学校建筑材料、学生资料等车辆。
3.教职工车辆一律到保卫处完善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而且必须停放在校停车场内。
4..教职工进入校园后,未将车辆停在停车场内、电瓶车未停放指定位置的,汽车每次罚款100元、电瓶车每次罚款50元,在其本人当月工资中体现。
5.汽车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缓行,行驶速度控制在10km/h以内。禁止鸣笛、超车或者并行,如遇到师生应立即停车避让。
6.在学生课间、校内进行集会活动等人员密集时段,禁止一切车辆进入校园。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国家对中职学校越来越重视,中职教育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校生人数不断增加,对学生的管理成为中职学校的难题。特别是当今面衬大部分90后的学生,管理是愈加困难。推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是对学生管理模式的一种探索。
一、推行正副班主任的背景
中等职业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也包括一部分高中后职业培训,其定位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培养数以亿计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这种职业教育方向决定了我们对中职生生源挑选的宽松性,换句话说,中职学校对学生的基础文化课要求较低,不考察中考分数,这种宽人口就决定了中职生普遍存在文化课基础差,学习主动性不强,甚至是不想学的现象。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不高,自我管理能力欠缺,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加之年龄普遍偏小,特别是90后的学生,表现得尤为突出。如何管理学生,规范学生行为值得我们每一个职业教育者深思。为了更好的管理好学生,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在本学期开始试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
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优势
(一)真正体现齐抓共管。所谓齐抓共管,意即共同参与,共同管理。面对大部分是刚刚初中毕业的学生,要把学生管理工作做得规范,就要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仅仅依靠专职班主任是不够的。实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就是齐抓共管的一种方式。
正班主任一般情况下所带的班级、人数都比较多,所带学生的层次也参差不齐,有初中毕业的,有高中毕业的,要把学生管理工作搞好,不仅需要学校各级领导在大政方面对学生管理工作作正确领导,具体的学生工作还是要由班主任来抓,但仅仅依靠正班主任是远远不够的。实行正副班土任管理制度,让学校专任教学老师或行政管理人员参与学生的管理工作,正好弥补了学生管理工作师资力量不足的欠缺。实行正副班主任制度,副班主任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动态,更有利于开展自身的本职工作,达到真正的教书育人。副班主任参与学生管理,学校学生管理的师资队伍得到壮大,使学生感受到管理他们的不仅仅是正班主任,而且还有其他老师的积极参与。
(二)正副班主任自身价值的提升。实行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使大部分老师参与到学生管理中来,在大家共同管理学生过程中,可以使老师们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取长补短,在学生实际管理中,不断的总结经验,让各自的业务素质不断增强,不断的完善自己、发展自己,自身价值得到提升。譬如学校举行迎新文艺汇演等一系列节目,让副班主任参与其中来,一方面,弥补正班主任不擅长文艺方面的知识,使正班主任在这方面有一定的经验收获;另一方面,拉近了副班主任与学生的距离,无形中增强了班级凝聚力。
三、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忧虑
(一)对正副班主任管理制度的优势过于乐观。正副班主任体现了齐抓共管,但齐抓共管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是要具体落到实处。一味的强调齐抓共管,可能会出现齐抓但不共管的局面。拥有两个指挥家的乐队不会形成竞争力,拥有两个决策者的军队不会形成战斗力,同样学生管理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可能出现大家都在管,但门不对路,路难对门;同时过多的强调齐抓共管容易产生推诱扯皮的现象。一件工作无人主导,一件事情无人牵头,一件任务无人担当,总是进行分解再分解,摊派再摊派。因此对学生管理首先需要正副班主任形成合力,统一思想,口径一致。同时需要分清正副班主任的职责,正副班主任的职责各有侧重,正班主任发挥经验丰富之长,宏观上把握班级工作的思路,对管理进行全程控制,重大活动决策,具体工作操作指导和把关。副班主任思维活跃,容易与学生生打成一片,协助正班主任对学生的管理。
(二)正班主任过于依赖副班主任。实行正副班主任的管理制度,壮大了学生管理师资队伍,无疑有利于学生的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副班主任减轻了正班主任的工作压力,为正班主任分担了部分工作。但过于依赖副班主任来加强学生管理是不行的,副班主任毕竟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是协助正班主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