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环境治理信息

环境治理信息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2 16:01:38

环境治理信息

环境治理信息第1篇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董事会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的改变并没带来全新的管理机制,其固有的治理理念使公司经营还充斥着短期行为,导致许多企业上市后依然不注重环境效应。不少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只是在法规的要求下做出有选择的、有限的披露,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公司透明度成为证券监管的核心,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扩展与深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反映了公司透明度,需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但是目前国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只有一些规范研究的成果,有影响力的实证研究成果尚不多见。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主要涉及到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与模式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二是用实证研究主要揭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如汤亚莉,陈自力等(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王建明(2008)研究了行业差异和外部制度压力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在国内尚为空白。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行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公司治理结构是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微观基础。笔者认为只有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本文试图在构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相关环境信息为依据计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期找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联系,为改善我国企业的治理状况和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一些实际的依据。

二、研究假设

目前,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公司环境信息都是属于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一些主流文献表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大致有所有权分散程度或集中程度、董事会规模及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高管持股比例等。

(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一般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其操纵信息生成及披露的“运作或治理”空间越大,那么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可能会越低。但也有理论认为,股权集中可以使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这种监督包含对管理层生成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从而股权集中有可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由此得出假设1: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相关。

(二)股权制衡度

由于存在有其他大股东的监督,控股股东通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获取不正当控制权利益的成本和风险会增大,从而有助于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股权制衡具有抑制大股东侵害、维护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包括促进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由此得出假设2:股权制衡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三)董事会规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和聘用权,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组成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所以,如果董事会规模比较大,即董事会人数比较多,一般认为可以降低ceo控制董事会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任人唯亲,聘任有能力的外部董事领导公司,从而促使公司管理层披露更多的信息。由此我们得出假设3:董事会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四)独立董事比例

在董事会中,拥有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将有助于加强董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可以更好地对执行董事的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也将更好地限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chen和jaggi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重与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五)两职合一或分离

在理论看来,人具有天然的偷懒和机会主义的动机,为了防止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两职合一意味着要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总经理往往倾向于对外隐瞒不利的信息,由此可以预期假设5:两职兼任会降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六)高管持股比例

薛祖云、黄彤的研究表明董事适度持股能够激励其真正履行监督职责,持股董事人数较多,持股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较小。这表明董事、经理持股有利于激励其监督的积极性,进而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本文假设6:高管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三、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分行业随机选取2008年沪市20%的a股上市公司共139家作为研究对象,每一个行业抽取的样本数大致为该行业内公司总数与这一比例的乘积(取整)。在抽取样本的过程中,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1)考虑到新上市的公司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把握不准,不能较好反映信息披露真实性,因此加以剔除。(2)考虑到极端值对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了st、pt公司。(3)考虑到金融保险行业对环境信息影响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

笔者使用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衡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该指标是通过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测量而计算得到的。采用年报的原因在于年报是外部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而且年报的信息披露水平与其他途径的披露水平正相关。样本公司2008年年报下载自巨潮资讯网,2008年财务数据数据来自天软数据库。本文使用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软件是spss13.0。

(二)概念界定

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计量。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本文结合各类文献相关研究成果,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出发,归纳和理解为环境信息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性,主要包含企业环境政策、企业环境责任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二是可靠性,包括企业环境信息的质量控制;三是可比性,包括遵循统一的信息产生的制度;四是充分性,包括企业特殊环境信息的补充披露;五是明晰性,要求明晰易读。

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确定,本文以环境信息的五个方面内容为标准对样本公司2008年会计年报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逐个收集,每含有其中一个方面,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为“货币计量信息”则赋值2;为 “非货币性信息”则赋值1;无信息则赋值0。然后按相应的加总得分为该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某个公司的最高可能得分为10分。

2.其他变量。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因变量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自变量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或分离,高管持股比例。控制变量为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哑变量为行业差异,其中重污染与非重污染行业的划分依据采用国家环保部2008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构建

为了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在关系,本文构建下列模型来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edi=b0+b1x1+b2x2+b3x3+b4x4+b5x5+b6x6+b7x7+b8x8+b9x9

+b10x10+b11x11+u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可以看出,样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均值为0.98,说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最小值为0,有几乎一半(49.6%)的企业2008年年报中没有披露环境信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9.063%,“一股独大”现象明显,董事会平均人数为9.76,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35.996%,董事长没有兼任总经理的公司为91%,高管持股比例的均值为0.128%,说明大部分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是很低的。

(二)变量相关性检验

为考察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计算除定性变量(两职合一或分离、行业差异)以外的其它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见表3)。

根据表3,自变量之间最大的相关系数存在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制衡度之间,为-0.530,根据hossain等的研究表明,解释变量之间的系数只要没有超过0.8或0.9,就不会对多元回归分析产生严重影响。

(三)多变量回归结果与分析

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结果见表4。

从回归结果来看,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两职兼任会降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这与假设4、5相一致,也与forker(1992)的研究结论相同,但这一结论不同于国内学者以往研究的结论,如马连福(2007)、殷枫(2006)、李豫湘,付秀明(2004)、王怀明(2007)。他们通过实证研究都认为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兼任与自愿信息披露不相关,这可能是因为他们选取的样本都是2006年以前的,而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优化,目前的情况已有改变,独立董事不再是“花瓶董事”、“不懂事”。这项结果将会使企业经营者在选聘独立董事时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会使政策制定者思索如何来提升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同时也意味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

回归结果还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高管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相关不显著,从而假设1、2、3、6不成立,表明在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效应并未显现,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尚待大力加强与改进。

另外,结果显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行业差异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对较高。

五、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关联性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两职兼任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治理结构的其它因素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不显著。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财政部应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证监会应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有效评价,继续推行股权结构改革,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环境信息披露。

本文的局限性在于:(1)本文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对象局限于沪市部分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没有穷尽上市公司披露包括环境信息在内各种信息的全部。(2)本文主要检验了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虽然考虑了部分控制变量,但还有某些影响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没有涉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结论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 汤亚莉,陈自力等.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及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管理世界,2006(1):158-159.

[2] 王建明.环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和外部制度压力相关性研究[j].会计研究,2008(6):54.

[3] 马连福,赵颖.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07(3):8.

[4] 殷枫.公司治理结构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关系的实证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3):88.

[5] 李豫湘,付秀明等.中国公司治理与自愿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j]. 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2):144.

[6] 王怀明,宿金香.董事会特征与企业自愿信息披露[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73-74.

[7] 薛祖云,黄彤.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4(4): 84-89.

[8]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研究[j].南开管理评论,2003(3).

[9] 李心合.中国会计学会环境会计专题研讨会综述[j].会计研究,2002(1):60.

[10] chen, jagg.i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nonexclusive directors, family control and financial disclosures[j].journal ofaccounting and public ploicy, 1998.

[11] forker j j.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disclosure quality[j].ac-counting and businessresearch, 1992(22):111-124.

[12] skinner, d., 1994, why firms voluntarily disclose bad news, journal ofaccountingresearch32, 38-61.

环境治理信息第2篇

关键词:环境会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结构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与之相应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也已成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必然要求。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既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也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大部分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文就试图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框架下,通过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为认识决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提供一些证据,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一、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 国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已深入到各行业和各个相关领域,对其的研究也很多。在实证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关于公司规模、负债程度、公司绩效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上。一般来说,相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而言,规模较大的公司需要筹集更多的外部资金。因此,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大公司有动力更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Lang和lundhokm(1993)的实证结论支持了这一结论:上市公司的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最近的Eng,L.L和mak,Y.T(2003)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规模越大的公司趋向于更高的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Matsuo(2001)调查了1999年度872家日本上市公司,回应的219家公司中142家了环境报告,其中98家公司披露了环境会计信息,他得到结论认为公司规模越大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在负债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方面,Ferguson,Lam(2002)的研究结果发现,随着公司资本结构中负债程度的提高,公司财务失败的风险将大大提高,公司为了增强股东和债权人的信任,会自愿提供更多的环境信息以及时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然而Eng.L.L和mak.Y.T(2003)的实证研究却发现二者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在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方面:Belkaoui(197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然而,Freedman和Jaggi(1982)等通过研究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公司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呈负相关关系。在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方面,国外主要以规范研究居多。

(二)国内文献 国内汤亚莉等(2006)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规模较大、盈利能力较好的上市公司会更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张俊瑞等(2008)的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及盈利能力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呈正相关关系。上述研究集中在公司财务状况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大致包括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流通股比例、董事持股人数比例等。李晚金等(2008)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对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没有显著影响,但缺乏对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决定因素的研究。

二、研究设计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1)独立董事人数比例。独立董事可被视为一个监控经理层行为的工具,从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大,监控经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就越有效,经理层进行自愿披露的意愿就越高。Forker(1992)[9]发现较高的独立董事比例能提高财务信息的监控作用并减少经理层隐瞒信息的必要。另外,考虑到独立董事身份独立,更能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发表权威意见,从而更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决策,使其倾向于更多的自愿披露。在我国,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作出了如下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考虑到上市公司为了让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要求而可能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降低董事会总人数或增加独立董事人数,因此,我们采取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指标来研究其是否对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有影响。

假设1: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重越大。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离

(2)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3―5名非执行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最初建立于194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建议由董事会设置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代表股东聘用注册会计师,参与洽谈审计范围与合同,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由于上市公司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以独立董事居多,独立于管理当局,在决策制订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能够改进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状况。Forker(1992)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公司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一种弱正相关关系。Simon(2001)则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置改进了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假设2: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高

(3)董事持股人数比例。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人员制定、决议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和方式,因此,管理层持股的多少自然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公司的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方针等的制定有着非常大决策作用,而且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董事会是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机构。因此,可以这样说,董事会如何做出决策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当董事会中相关利益人数增多时,可能由于共同的利益而形成了某种默契,会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很大影响。又由于人们总有利己倾向,总会做出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决策,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不充分,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性,利用信息上的优势获取好处。Ruland等人(1990)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成负相关关系。

假设3:董事持股人数比例越大。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越低

(4)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在上市公司中,经常会出现一个人同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情况。有观点认为,CEO两职状态的存在会干扰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损害董事会包括审议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在内的监督和管理能力。这是因为CEO两职状态的存在表明在公司中存在一个人具有强大的个人支配力量,这种力量能损害董事会执行有效控制的能力。另外,委托理论也提倡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分离,因为作为人的总经理不一定总是从股东的利益出发披露信息,因此需要单独设立董事长以监督。如果两职

合一,则总经理倾向于对外隐瞒不利的信息。Forker(1992)研究发现CEO两职状态与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之间存在明显的负相关关系。Cadbury委员会的报告(1992)认为CEO两职状态问题对公司治理来说非常重要,并建议大公司应该由不同的人分别担任董事长与CEO职务。正是由于CEO两职状态的存在会损害董事会的监管效果,降低公司信息的透明度,所以我们认为,CEO两职状态的存在会导致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下降。

假设4:如果蓬事长兼任总经理,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低

(二)样本选取与变量定义 (1)样本的选取。根据国家环保局2003年制订并下发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中对重污染行业的规定,结合各行业的一些环境指标(如废物排放量、资源耗用等),将造纸、印刷,石油、化学、橡胶、塑料,金属、非金属,医药、生物,采掘业,纺织、服装、皮毛,电力、蒸汽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等污染较强的企业认定为重污染企业。本文选择沪市制造业中的重污染行业(造纸、印刷,石油、化学、橡胶、塑料,金属、非金属,医药、生物,纺织、服装、皮毛)2007年与2006年年报作为研究对象(不包括被ST、PT的公司),对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关系进行研究。(2)变量的定义。因变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设定。本文采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Index)来定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根据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包括15个条目: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环保拨款与补贴;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环境或有负债;三废收入与税收减免;环境机构及人员的常规性费用、环保管理人员工资;企业支付的排污费、绿化费;环保设施的折旧费、摊销费;环保措施对目前企业的资本支出和损益的影响以及对未来的影响;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相关环境认证与奖励。在条目分值的设定中,本文将每条信息的权重均看作1(假定定量和定性信息对投资者具有相同的作用)。当公司披露上述的某一条信息时,因变量取1,否则取0。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计算公式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EDI)=实际披露条目数÷最佳披露条目数。其他研究变量。本研究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自变量包括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审计委员会、董事持股人数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同时将公司规模、负债程度、盈利能力作为控制变量,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为更深入地分析决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依据前面提出的研究假设,构建如下多元回归模型:

EDI=b0+b1RIDPR+b2AC+b3DH+b4CEO+b5ICSIZE+b6DEBT+b7PROFIT+8

本文采用了逐步回归(Stepwise regression)的方法,以寻找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影响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最终得出的回归模型如下:

EDI=b0+b1AC+b2DH+b3CEO+b4ICSIZE+b4PROFIT+ε

三、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2)列示了所有自变量和因变量的统计特征数据,自变量也包括虚拟变量审计委员会、CEO两职合一两个变量。对于虚拟变量而言,均值没有任何数量大小的意义,仅仅说明具有某一性质或属性的样本公司占所有样本公司的比例。如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的均值为0.89,说明在所有样本公司中有89%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而其余11%的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审计委员会的均值为0.67,说明在所有样本公司中有67%的公司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而其余33%的公司没有设立审计委员会。同时,从(表2)中也可以看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均值为0.2374(相当于披露信息条目数3.5205),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项目数量偏少,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总体水平偏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最低值为0(一条信息条目也没披露),但最高值也仅为0.53(披露了8条信息条目),这也说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提供的环境会计信息参差不齐,很难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为0.3506,达到证监会《共于上市公司简历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的规定: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二)多变量回归检验参照(表3)可以对回归方程的显著性及其解释能力做出分析。首先,由于F=20.259(Sig=0.000),因此回归方程在显著性水平为0.01的假设上通过了检验;其次,(表3)中的Adi.R2=0.303,即所得的回归模型对因变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指数的解释力为30.3%,说明模型2中变量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还有其他影响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因素有待探寻。另外,我们在回归结果中还对各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进行了计算,从计算的结果看,公司规模所对应的膨胀因子最大,其值为1.169,而我们通常认为当VIF值超过10时,变量间才有可能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这就证明了回归模型的变量中并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关于模型中的控制变量,上市公司规模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0),这说明信号理论对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上市公司的规模是影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规模越大的上市公司越有动力更多地披露信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成本。上市公司的负债程度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对其利益的保护意识不强,现实中确实存在债权人对会计信息毫不关注的情况,而投资者则更看重公司的投机价值,不重视投资价值。汤亚莉等(2006)的研究也得出相同的结论。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1)。这说明绩效较好的上市公司愿意更多地披露环境会计信息,以使市场正确评价其盈利水平,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或避免“次品车”市场条件下的“价值折价”。

假设1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例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高,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在我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值得过分强调。假设2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高。与原假设相同,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0)。这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设立比例的逐年提高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以独立董事居多,独立于管理当局,不具有隐瞒信息的必要,因此,上市公司设置的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假设3董事持股人数比例越大,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越低。与原假设相同,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6)。这表明公司董事会管理着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们会因为有共同的利益而形成某种默契,进而影响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假设4如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低。与原假设相同,并且通过了显著性检验(p=0.006)。这意味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

四、结论

环境治理信息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现实意义

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是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一项新 的制度,该制度在各 国正处于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中。从环境信息公开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趋势中可以看到,环境信息公开,或称环境信息披露,是指拥有相关环境信息的主体,以维护人类可持续的、健康的生存发展环境为目的.依法将其掌握 的环境信息以相应形式 向公众或有环境信息需求 的客体公布的做法。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则是有关这 一做法 的一 系列正式 的和非正式的制度总称,包括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机构、组织,及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等。

国际上确立和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标志是 《奥胡 斯公约》。1998年 6月 25日欧洲经济 委员会在丹麦的奥胡斯 召开了第四次全欧环境部长会议 ,会后 36个欧洲 国家签署了《奥胡斯公约》。该公约保护了公民获取信息,参 与决策和诉诸 法律的权利 ,以及保证 现代人和后代人 生活在一个足够健康 和舒适环境 中的权利。

如今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有所建树的国家主要是《奥胡斯公约》的签字国和缔 约方 。如 罗马尼亚把环境保护方 面的公众参 与、公开信息和提高公 众的意识 问题作 为政 府的工作重点 。美 国的电力行业企业S02排 放 、治理和交 易的信 息均完 全向公 众公 开 。荷兰政府通过“环境管理法案”,强制 要求污染 严重的企业 向政府报告详细的环境行为信息。挪威于 2004年初 正式实行 《挪 威环境 信息法》,该 法规定 政府机构 、法人和 自然人在收集、提供环境信息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违 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各国正在积极探索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机构组 织 、内容方式及相关思想文化建 设 .推动环境信息公 开由一种新 的环境 管理手段发展成为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2.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意义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这一做法顺应了今天全球公共管理的变革浪潮.反映了全球治理和公民社会的兴起,它本身正是这一系列新理论和新变革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具体表现。

2.1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治理理念的具体体现 自20世纪9O年代以来.“治理”概念日益成为新公共管理的核心概念,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表明一种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 中所作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或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与传统的行政管理相比,治理有如下特征:其一,治理主体 的多元化。参与管理的主体 已不只是政府部门,而是包括全球层面、国家层面和地方性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 织 、政府间和非政府 间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甚至私人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分层治理。其二,治理客体的扩展。公共治理涉及 的领域很广,包括 国家政权治理、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管理等,特别突出的是,全球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的治理也内含其中。其三,就管理过程而言,治理是一 个上下互动 的管理 过程 ,它 主要通过合作 、协商 、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实质是 建立在市场原则 、公共 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四 ,治理还 意味着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多元化。

治理理论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公共管理的变革,同时也带来环境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一系列创新发展,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其中之一。它包括:环境信息公开中政府权限及实施方式的变革;环境信息公开中非政府组织、企业、公众地位作用的重新认识等等。

2.2环境问题的特性决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具有流通性、复杂性,一旦造成环境污染便很难再恢复原状,所以其造成环境 污染后 ,往 往会 由更多无 辜的人来 承担环境污染 的后果。环境的这一公共物品属性客观上要求在环境这一公共事务领域内要有更多的力量来参与解决,这也是要求环境信息公开 的基础 。环境信息的公开会使承担环境污染危险的公众对污染企业或个人进行监督 ,公众舆论会 促使政府加 强对污染企业 或个人 的环 境管理,防止更大的污染事故发生,从而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3环境信息公开顺应公众参与的客观要求环境管理 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以个人或团体的方式参与环境管理的设计、监督、实施,包括政府和企业增加透明度和公共性 ,并给予个人发言权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因为环境 问题是社会公 共问题,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是社会公众 的积 极参与 ,而实现这种合作 与参 与的一个基本前提便是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获知。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目的是要让公众在环境管理体系中起到促进与制衡 的作用 ,知情的公众必然要求在环境信息方面享有对称的权利,要求政府公开相关信息。

2.4环境信息公开有助于环境决策 的科学 与民主 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问题具有未知性和不确定 性的特点,对于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政府来说 。只有切实掌握环境状 况特征和变 化情况,才能做出科学的分析决策。对公众而言,知情的公众对问题更敏感,更善于对政府或企业的决策者的假设提出质疑,也更可能组织起来推动社会和政治变革。对消费者而言.充分的环境信息能够帮助消费者避免或减少自己可能受到的伤害.也可以避免或减 少由个人行为引起对他人造成的环境损害。对民间团体和组织来说,信息是决定其发挥作用和影响大小的关键。而企业则需要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来实现最大化企业的利润于是政府的科学决策就取决于与公众、消费者、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互动。

总之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在今天出现和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 历史背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 目前也同样面l临日益严重 的环境问题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一种新方法,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环境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全球治 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 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M].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5年.

环境治理信息第4篇

关键词:企业;环境治理;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

一、企业环境治理参与不足

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频发,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与要求。而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这就要求企业切实承担起环境责任,在经营决策中将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纳入考虑,使自身的发展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一致。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废气、废水、有毒垃圾等,是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因而,如果企业能够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将是环境治理的釜底抽薪之策!但是在我国环境治理中承担的责任还显不足。

首先,企业环境治理动力不足。企业是市场中的主要排污者,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使得其成本大多由公众承担,在利润的刺激下,企业天然的具有违法排污的内在冲动。而且在以污染产业为主导的区域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存在着某种合谋的关系――基于区域经济增长的竞赛等因素,地方政府考虑到企业对地方经济增长、就业、财政收入的影响,不会对企业的污染进行很重的处罚,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成本很大,这样企业就存在着“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致使排污企业宁愿违法排污、缴纳罚款也不愿建设运营相对来说比较昂贵的污染治理设施。

其次,污染类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自2001年以来,环保部(原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企业环境治理行为披露的监管法规,对企业的上市融资和经营过程中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做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是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依然会遵循趋利避害的原则来进行一定程度的有选择的信息披露,人为制造环境治理信息不对称,希望降低环境信息披露及治理的成本。根据学者王璐对安徽省重污染类上市公司在2001~2012年间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企业自愿披露环境治理信息的过程中,为维护企业形象,企业会尽量去回避环境损害而夸大环境治理;(2)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缺乏明确统一的信息质量标准和第三方机构的鉴证监管,所披露信息可靠性存疑问。

再次,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缺位。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行业环境标准,收集行业的环境信息协助政府进行环境监测,在人才培训、环境监测等方面强化行业环境治理能力,积极推进行业的环境自愿协议工作,但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被忽略了。以无锡市为例,无锡市目前有135家行业协会分布在12个大行业、37个小行业,但是其环境保护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行业协会在环境治理中的“缺位”使政府环境治理过分依赖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这又存在信息不对称、行政成本、治理有效性等问题。

二、我国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有效路径

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来源,而企业因其追逐利润的内在动力,总是有以牺牲环境追求更高利润的潜在动机。因而,如何提升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水平,从源头上控制污染,让企业在完成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显得很有必要。

(一)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地方政府在进行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积极开发各种新型政策工具,通过提高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自觉参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首先地方政府应该对辖区内企业管理者、员工进行环境政策培训、生态环境意识的培养教育;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利用行政指导、舆论诱导等方式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保行动,积极回应政府、社会公众的环保利益诉求;最后,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利用环境友好标识将企业的形象、利益与环境社会责任联紧紧系在一起,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和占有更广阔的产品市场,企业会更乐于积极主动的实施绿色生产,参与环境改善行动。

(二)完善污染类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

首先,建立可操作的污染类企业的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快建立一整套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机制,明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等以及相应的管制处罚措施,对重污染类公司持续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同时规范自愿性披露环境信息的口径,对于完整披露环境信息的公司,予以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

其次,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污染类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会计实务操作都离不开环境会计准则的指导。当务之急是要结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加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准则,在该准则的指导下,设立环境会计科目体系,进行涉环境事项会计核算,建立环境会计明细账。

最后,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并引入第三方环境审计,保证环境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应尽快制定有关于环境审计的规定,明确环境审计的方式、 范围、 内容、 程序以及法律责任,使环境审计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实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验证制度,在企业内部由企业优先进行环境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外部审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后再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验证。

(三)完善环保部门的环境监管机制

企业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其破坏环境的内在动机,因此要通过完善环境部门的监管机制来遏制。一方面,可以从执法者素质、部门软硬件方面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能力,例如,加大对执法人员在专业技能、综合素质方面的培训;加大在环境监测设备方面的投入,缩小执法部门与排污方之间的信息差距,例如无人机应用;另一方面,强化环境执法的手段,增强环境执法对排污者的激励约束效果。(1)提升环境执法部门的权力,不仅要真正落实新环保法中关于执法部门对污染设施的查封、扣押的规定,还应赋予其对严重污染企业的关停权力,增强执法效果。以辽宁为例,辽宁省在环境监管过程中不断进行执法手段的创新,与公安、金融、供电等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执法,采用督察、约谈、公布黑名单等手段,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据统计,3年来,辽宁省累计实施绿色供电限制企业86家、实施绿色信贷限制企业100家,移交公安部门环境污染案件41起。(2)优化使用多种政策工具(环境执法手段),除了行政管制性手段之外,还可以使用市场经济激励、自愿协议、公众参与等手段。比如,将环保与融资挂钩、对在国家规定排污标准内还能减少排污的企业予以奖励、通过环境标识诱导、引导公众参与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等。

(四)提升企业的集体环境治理能力

首先,探索实施行业的环境自愿协议治理。行业环境自愿协议是指,这些诸如减排、污染检测等旨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协议,是由地方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同代表整个行业的行业组织签订,让这个行业通过自己内部自律机制去解决协调和规范问题。实施行业的环境自愿协议治理,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自愿环境协议的政策灵活性特点,降低了政府的监管成本,也可以使企业拥有最大的灵活性去采用更加适合自身情况的策略技术;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具有很强的自主治理的特性,通过内部自律机制实现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问题。相较于政府监管,先天上具有信息优势,能够降低监管成本,解决搭便车问题。以乐清市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在解决电线电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问题上就发挥了很好地作用,除了积极收集污染信息管理行业内企业污染,还成立技术专家组对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上门服务以解决工艺升级问题。同时还提出制定与实施环保电线电缆联盟标准,还制定了《乐清市电线电缆行业实施环保电线电缆联盟标准行业自律制度》,对会员的落实情况予以督查。实施联盟标准后,26家联盟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量大大降低,万元产值能耗量从2010年的134.65度标准电降到2011年的129.10度标准电,同比下降4.12%,而联盟企业生产的绿色、环保、清洁的电线电缆产品合格率从95.6%上升到97.8%。

其次,鼓励形成流域内企业污染治理战略联盟。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业协会属地化管理,这制约了流域行业协会的形成,因此,在跨流域环境治理问题上,可以积极鼓励企业形成流域内污染治理联盟。污染治理战略联盟是指在环境规制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完成即定的污染治理目标和实现最佳污染削减投资费用而形成的一种长期或短期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通过战略联盟,盟主和其它成员企业能够实现双赢,这便构成了组建企业污染治理战略联盟的基础。联盟企业保持着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除了协议领域,联盟成员间仍然保持着经营管理的独立自主。因此,对于环境监管部门来说, 应积极鼓励流域企业形成流域企业污染治理战略联盟,并为战略联盟的组建提供技术、资金和人员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米.地方政府与企业环境治理合作关系的形成――以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为例[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01).

[2]王璐.安徽省重污染类上市公司环境治理信息披露探析――基于2001年至2012年的经验数据[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3]刘桂春,张春红.基于多中心理论的辽宁沿海经济带环境治理模式研究[J]. 资源开发与市场,2012(01).

[4]徐鲲,李晓龙.连片特困地区生态环境治理路径探析――基于新区域主义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4(07).

[5]李长熙,张伟伟.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基于有色金属2012年报、社会责任报告、环境报告的数据[J].财会通讯,2013(12).

环境治理信息第5篇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行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微观基础。文章通过随机抽取139家2008年度上交所上市A股公司为研究样本,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比例高、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的公司,其环境信息披露程度比较高,而治理结构的其它因素并没有对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产生影响。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结构;董事会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治理结构在形式上的改变并没带来全新的管理机制,其固有的治理理念使公司经营还充斥着短期行为,导致许多企业上市后依然不注重环境效应。不少企业对环境会计信息只是在法规的要求下做出有选择的、有限的披露,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在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公司透明度成为证券监管的核心,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扩展与深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反映了公司透明度,需要对其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但是目前国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只有一些规范研究的成果,有影响力的实证研究成果尚不多见。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主要涉及到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与模式以及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二是用实证研究主要揭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如汤亚莉,陈自力等(2006)研究了上市公司规模、公司绩效和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关系;王建明(2008)研究了行业差异和外部制度压力对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

而关于公司治理结构与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在国内尚为空白。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企业行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公司治理结构是实现环境信息披露的微观基础。笔者认为只有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本文试图在构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以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已披露的相关环境信息为依据计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期找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之间的联系,为改善我国企业的治理状况和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一些实际的依据。

二、研究假设

目前,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公司环境信息都是属于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一些主流文献表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的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大致有所有权分散程度或集中程度、董事会规模及独立董事的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高管持股比例等。

(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

一般认为,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能力越强,其操纵信息生成及披露的“运作或治理”空间越大,那么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可能会越低。但也有理论认为,股权集中可以使大股东具有足够的激励去收集信息并有效监督管理层,从而避免了股权高度分散情况下的“搭便车”问题,这种监督包含对管理层生成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从而股权集中有可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由此得出假设1: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相关。

(二)股权制衡度

由于存在有其他大股东的监督,控股股东通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方式获取不正当控制权利益的成本和风险会增大,从而有助于抑制控股股东的侵害行为。因此,股权制衡具有抑制大股东侵害、维护公司价值的积极作用,包括促进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由此得出假设2:股权制衡度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三)董事会规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和聘用权,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组成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所以,如果董事会规模比较大,即董事会人数比较多,一般认为可以降低CEO控制董事会的可能性,也可以避免任人唯亲,聘任有能力的外部董事领导公司,从而促使公司管理层披露更多的信息。由此我们得出假设3:董事会规模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四)独立董事比例

在董事会中,拥有更高比例的独立董事将有助于加强董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可以更好地对执行董事的行为进行监控,同时也将更好地限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Chen和Jaggi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独立董事占董事会的比重与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

(五)两职合一或分离

在理论看来,人具有天然的偷懒和机会主义的动机,为了防止人的“败德行为”和“逆向选择”,需要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两职合一意味着要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总经理往往倾向于对外隐瞒不利的信息,由此可以预期假设5:两职兼任会降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

(六)高管持股比例

薛祖云、黄彤的研究表明董事适度持股能够激励其真正履行监督职责,持股董事人数较多,持股董事比例较高的公司,其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较小。这表明董事、经理持股有利于激励其监督的积极性,进而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本文假设6:高管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

三、研究方法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分行业随机选取2008年沪市20%的A股上市公司共139家作为研究对象,每一个行业抽取的样本数大致为该行业内公司总数与这一比例的乘积(取整)。在抽取样本的过程中,执行了如下筛选程序:(1)考虑到新上市的公司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尤其是环境信息披露政策把握不准,不能较好反映信息披露真实性,因此加以剔除。(2)考虑到极端值对统计结果的不利影响,剔除了ST、PT公司。(3)考虑到金融保险行业对环境信息影响的特殊性,剔除了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

笔者使用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衡量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该指标是通过对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测量而计算得到的。采用年报的原因在于年报是外部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而且年报的信息披露水平与其他途径的披露水平正相关。样本公司2008年年报下载自巨潮资讯网,2008年财务数据数据来自天软数据库。本文使用的数据处理统计分析软件是SPSS13.0。

(二)概念界定

1.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计量。关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本文结合各类文献相关研究成果,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出发,归纳和理解为环境信息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关性,主要包含企业环境政策、企业环境责任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二是可靠性,包括企业环境信息的质量控制;三是可比性,包括遵循统一的信息产生的制度;四是充分性,包括企业特殊环境信息的补充披露;五是明晰性,要求明晰易读。

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的确定,本文以环境信息的五个方面内容为标准对样本公司2008年会计年报中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逐个收集,每含有其中一个方面,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为“货币计量信息”则赋值2;为“非货币性信息”则赋值1;无信息则赋值0。然后按相应的加总得分为该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指数(EDI)。某个公司的最高可能得分为10分。

2.其他变量。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因变量为环境信息披露指数。自变量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合一或分离,高管持股比例。控制变量为公司规模,财务杠杆,公司盈利能力,成长性,哑变量为行业差异,其中重污染与非重污染行业的划分依据采用国家环保部2008年制定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构建

为了分析公司治理结构和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在关系,本文构建下列模型来考察公司治理结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2中可以看出,样本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均值为0.98,说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最小值为0,有几乎一半(49.6%)的企业2008年年报中没有披露环境信息。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均值为39.063%,“一股独大”现象明显,董事会平均人数为9.76,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35.996%,董事长没有兼任总经理的公司为91%,高管持股比例的均值为0.128%,说明大部分公司高管持股比例是很低的。

(二)变量相关性检验

为考察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计算除定性变量(两职合一或分离、行业差异)以外的其它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矩阵(见表3)。

根据表3,自变量之间最大的相关系数存在于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与股权制衡度之间,为-0.530,根据Hossain等的研究表明,解释变量之间的系数只要没有超过0.8或0.9,就不会对多元回归分析产生严重影响。

(三)多变量回归结果与分析

以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数为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结果见表4。

从回归结果来看,独立董事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正相关,两职兼任会降低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这与假设4、5相一致,也与Forker(1992)的研究结论相同,但这一结论不同于国内学者以往研究的结论,如马连福(2007)、殷枫(2006)、李豫湘,付秀明(2004)、王怀明(2007)。他们通过实证研究都认为独立董事比例、两职兼任与自愿信息披露不相关,这可能是因为他们选取的样本都是2006年以前的,而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优化,目前的情况已有改变,独立董事不再是“花瓶董事”、“不懂事”。这项结果将会使企业经营者在选聘独立董事时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会使政策制定者思索如何来提升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同时也意味着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不能由同一人担任,以增强公司的透明度。

回归结果还显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高管持股比例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相关不显著,从而假设1、2、3、6不成立,表明在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的公司治理效应并未显现,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尚待大力加强与改进。

另外,结果显示,控制变量公司规模、行业差异与环境信息披露指数显著正相关,说明公司规模越大、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其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相对较高。

五、结束语

环境治理信息第6篇

关键词:政治参与;文化符号;信息环境;信息平衡

中图分类号:B0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8/09-0045-05

作者简介:曹昱(1978- ),女,江苏南京人,南京林业大学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哲学。

政治参与(Political Participation)作为现代政治学中的术语被理解为一个旨在影响政治决策的概念,依据美国学者亨廷顿和纳尔逊所给出的定义,即“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政治参与的主体必然会与从社会结构中滋长出的民主环境相互作用。在互联网成为继报纸、电台、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媒体”之后,网络信息空间在为民主化进程提供了全新虚拟环境的同时,也影响了政治参与主体,催生了“信息政治”。“信息政治”不仅在信息化时代是政治空间的媒介,而且也构成了信息社会的重要特征。在曼德尔所称的“信息资本”的后现代背景下,本文从晚期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立场出发,“坚持以物质生产方式作为全部社会存在和运动的本质和基础”[2],探讨信息方式下的网络政治参与和信息生产之间的密切关联,试图为网络政治参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信息环境塑造网络政治参与主体

信息化作为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已然成为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发展模式(informational mode of production)强调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促进主体间的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从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社会发展。可见,“信息化并不仅仅是一个技术的进程,或简单的现代信息的应用问题;更重要的,信息化是一个社会的进程,即社会发展和演变的过程”[3]。信息技术对经济、社会及其空间布局构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知识创新、信息交换和信息处理,并构成了信息环境的要素。由信息技术所引起的变革来自于无所不在的信息流,这些信息流则构成了信息环境。信息环境中的信息流必然会对社会政治文化领域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将集中体现在政治交流领域之中。

随着网络的普及,虚拟空间为政治交流提供了全新的信息环境。“在网络空间这一独特的、虚拟的平台上,因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和公共意志的推动,诞生了诸如网络论政、网络监督、网络宣传、网络评判、网络互动等新型公民政治参与方式,并开辟了扁平化、交互性、及时化的网络政治空间这一新型政治参与载体。”[4]网络政治空间的开辟,从而使网络政治参与得以不断运行必然有着内在的能动机制。一方面,交流主体需要具有一定的信息民主和法制意识;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环境可能通过激活参与主体的信息意识,满足信息需求,从而促进对政治交流主体的塑造。只有当信息环境对主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时,虚拟网络才可能转化为现实力量,为政治空间的建构提供开放和有效的技术支撑。

环境治理信息第7篇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合法性 环境信息披露

信息是进行监督和监管的重要基础,信息披露是会计学的重要研究主题之一。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将其环境表现与外界进行沟通的方式,最初是作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一部分出现的。20世纪80年代,随着西方环境危机的出现,使得环境会计与信息披露备受关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逐渐从社会责任研究中独立出来。在我国,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环境信息披露研究文献逐步增多,但以规范研究方法为主,2006年以后实证研究方法逐渐成为这一领域的主流研究方法。在国内,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研究领域不断拓宽并走向深入,主要涉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影响因素、动机、效果等主题。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学者通常就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某一方面进行实证检验,较少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理论框架。在国外,环境信息披露研究包括基于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和基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理论框架两大类。本文从社会学和政治学视角,提出基于利益相关者和合法性理论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理论分析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对相关文献进行总结评述,提出未来研究方向和建议。

一、基于利益相关者与合法性的环境信息披露框架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企业社会责任与环境信息披露研究的基础理论之一。Freeman(1984)指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施战略目标过程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一般认为,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政府、管理人员、员工、顾客、供应商、社区、媒体、环保团体等。合法性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核心概念,合法性是指一个组织的价值体系与其所处的社会制度之间的一致性。Scott(1995)认为,组织的生存不仅取决于市场环境,而且取决于由规制、规范和文化认知共同构成的制度环境。规制、规范和文化认知是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合法性可再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三类。与合法性相关的另一概念是合法化。Lindblom(1994)认为,合法性(legitimacy)是一种状态,而合法化(legitimation)则是实现这一状态的过程,也称作合法性管理。一般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公司合法性管理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西方学者从社会学和政治学角度研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认为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合法性理论并无矛盾而是可以融合的。企业合法性面临的制度环境,其实就是各类利益相关者。合法性就是指企业行为应当符合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要求,从而获得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认可(冯巨章,2006)。因此,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合法性理论相融合的角度,可以构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所示。

二、基于利益相关者与合法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是利益相关者施加压力的结果,如果没有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外部利益相关者施加的压力,企业是不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压力角度的研究主要包括:政府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媒体舆论、债权人银行贷款、顾客品牌认知等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内部利益相关者压力角度的研究,主要涉及控制股东性质、管理层持股等公司治理因素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外部利益相关者影响

毕茜等(2012)研究了2006-2010年重污染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变化,发现2008年之后,随着政府环境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提高。王建明(2008)以各行业近十年颁布的环境法规数量作为公司外部制度压力的变量,实证检验了环境信息披露、行业差异与外部制度压力之间的关系后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受到行业差异和外部环境监管制度压力的显著影响,重污染和非重污染行业之间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而且该差异与行业间外部制度压力差异的相关性明显。王霞等(2013)从公共压力、企业声誉和内部治理的视角,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选取国有股比例、银行贷款比例、是否重污染企业及行业披露水平作为公共压力的变量,选取品牌、是否“四大”审计作为企业社会声誉的变量,选取是否为民营企业作为内部治理变量,结果发现:来自政府和债权人的压力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显著影响,品牌声誉维护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激励作用,两权分离度、产权私有性质等内部治理因素,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影响,但影响力低于公共压力和社会声誉的监督与激励。陈小林等(2010)发现,政府压力、银行债权人压力和社会公众压力能显著促进企业披露高质量环境信息。肖华、张国清(2008)研究发现,重大环境事故“松花江事件”发生后,肇事者“吉林化工”所属化工行业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显著增加,说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可以看作是一种公司为生存而正当性辩护的自利行为,是公司对所面临的公共压力作出的反应。

(二)内部利益相关者影响

陈小林等(2010)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越高,董事会会议频率越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就越高;对于重污染行业来说,国有股比例、外资股比例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影响。黄和周春娜(2012)实证检验了股权结构、管理层行为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选择的影响,结果表明:控股股东国有性质及持股比例、股权制衡度、管理层持股能有效地引导管理层积极披露环境信息。刘莉莉(2012)分别以管理层持股比例和职工监事人数作为管理层和员工两类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变量,结果发现,两者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存在正相关关系,但影响均不显著。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与合法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动机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合法性理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动机包括:经济合法性动机、社会合法性动机和政治合法性动机。现有文献对经济合法性动机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与公司财务绩效、资本成本关系的角度展开的;对社会合法性动机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政府、媒体、公众等利益相关者从公共压力、舆论监督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关系的角度展开;政治合法性动机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

(一)经济合法性动机

汤亚莉等(2006)的实证结果显示,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公司财务绩效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之间显著相关,不过,作者是从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影响因素而非公司披露动机角度进行的研究。沈洪涛等(2010)研究了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发现环境信息披露能显著降低权益资本成本,国家再融资环保核查政策及其执行力度能显著影响环境信息披露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从而证明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合法性动机。

(二)社会合法性动机

沈洪涛和冯杰(2012)分析了舆论监督和政府监管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作用,研究发现,媒体有关企业环境表现的报道能显著促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且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力度能显著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增强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认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具有非经济性合法性动机。沈洪涛和苏亮德(2012)研究了合法性压力和不确定性条件下企业信息披露中的模仿行为,发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同形性和模仿行为,企业的模仿对象是行业平均水平而不是领先者。

(三)政治合法性动机

王晓燕(2013)研究了民营企业主履行社会责任的政治合法性动机,认为政治合法性是一种最高层次的合法性,是民营企业主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质动机。民营企业主通过参政议政,为民营企业谋求生存与发展的政策空间。

四、结论与建议

环境治理信息第8篇

作为重要环境治理主体的政府主要是通过直接环境管制来实施环境治理。政府直接环境管制采用的主要政策手段有禁令、罚款、制订标准、许可证与限额或数量控制等。在我国,就污染防治而言,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所采用的政策工具主要有事前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三同时”制度。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主要是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与达标排放制度。事后的环境污染控制手段主要有强制性的关、停、并、转制度及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是以“仁慈政府”为假设,以政府追求社会利益极大化为前提,通过政府制订环境政策,依靠行政强制实施环境治理。虽然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也有对环境污染者施以罚款,有时甚至是严厉的经济处罚,但它与环境市场机制中的罚款明显不同。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实施经济处罚是将污染者的减排决策权收归政府部门统一行使,而污染者无权选择减排手段。也就是说,为实行既定的减排目标,当有多个减排手段可使用,而每种减排手段的成本费用又不同时,企业究竟应采用哪种减排手段,是取决于政府而非企业。政府只规定了企业单位产量的最大污染排放量,而不是具体规定企业所采用减排手段,因而限制了在一定范围内企业选择减排手段的自由。即使企业能够以更经济的减排方式达到同样的减排量,也必须使用政府规定的减排手段,否则会招致政府罚款。由于政策手段的强制性,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机制,可以直接规定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直接控制污染者的行为,更易于确定污染排放总量。所以,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它对于环境污染控制的结果具有确定性。另外,环境治理中的政府机制,还简化了污染监控。因此,一定范围内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能够比较灵活地应对一些复杂的环境问题。

二、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制度分析

通过剖析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机理可以发现,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及政府制定、实施的环境政策工具,都会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而决定或影响政府自身的利益倾向与实施的环境政策工具,既与民主、法制等制度构架及财政分权体制有关,也与环境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人的有效理性及信息是否完备等有关。当然,政府内部的科层环保体制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影响因素。

1.环境治理中政府治理机制绩效的影响因素

在环境治理的政府机制中,政府是最重要的环境治理主体。而政府是由多层级的不同职能部门组成的。政府的环境政策是由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政府人员制定、执行的。公共选择理论的相关研究表明,政府部门或政府雇员他们同样也是理性的经济人,是机会主义者,他们也有其自身的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雇员并不必然总是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是以部门利益最大化或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与市场机制一样,在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同样也会表现出“政府失灵”。就我国而言,在现行的民主法制体制与财政分权体制下,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可能表现为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低效或严重失效。在现行的民主法制体制下,由于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社会公众难以对环境政策的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进行执法监督。环境政策的执行部门或执行人员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为获取个人利益,实施机会主义行为,钻环境政策空子,与排污企业合谋,放松污染企业的环境规制。尽管存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内部监督,社会大众与新闻媒体对环境政策执法的外部监督,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信息不充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会存在信息失真,从而导致上下政府之间的内部监督失效。就环境政策执法的外部监督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环境检测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环境政策是否被如实执行,社会大众无从得知。环境政策执法部门有可能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及专业知识优势,与污染企业合谋,从而放松对企业的环境规制。另外,法制的不完备,也会为企业环境污染留下空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污染企业的控告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其受害与污染企业存在直接的联系。对于企业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受害人存在举证困难,这导致法律对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约束低效,从而削弱了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在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目标往往会让位于环境保护目标。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较小,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占全国总财政支出比重较大,尽管有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但地方政府每年还是存在较大的财政收支缺口。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下,增值税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各地方政府为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会大力发展石化、能源、钢铁等重工业。而石化、能源、钢铁等属于环境污染较严重的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由于地方政府与这些企业存在利益的一致性,所以在环境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会放松对该类企业的环境规制,如降低环境规制标准、减少罚款、任意扩大排放指标等。例如,2011年6月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最后只对康菲公司罚款20万元。另外,石化、能源、钢铁等重工业企业规模大、实力强,有较强的影响能力,由于利益的一致性,这些重工业企业往往会形成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游说影响政府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或通过邀请地方政府官员担任公司董事或管理顾问等形式“俘获地方政府”,从而使地方政府放松对其环境规制。即使环境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不出现政企合谋,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与信息的不对称,同样会导致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失效或低效。环境政策的制定具有超前性,环境政策具有稳定性,环境政策一旦制定,不会轻易改变。在制定环境政策时,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对事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作出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也不可能对事后可能出现的违规污染作出充分预计,在环境政策的监管之外总有些污染行为存在,而且不受环境政策监管。

2.科层环保管理体制在环境治理中的内在冲突

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并不是单一依靠某一个政府部门,而是涉及到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众多政府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来完成的。所以,环保体制是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重要体制因素。如同马克思.韦伯所言,与市场组织不同,现行的政府组织是建立在分工及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依靠行政权威而非市场机制来维持运转的行政等级体系。这种行政等级体系一方面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与高度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就环 保体制而言,这种弊端就是因专业化分工造成了环保相关部门职能的内在冲突。就中央政府而言,在环境治理方面,除了环保部外,还涉及到财政部、建设部、林业局、水利部、气象局、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卫生部、科技部及国家海洋局等。部门之间的高度专业性分工,造成了环保部门之间职能的内在冲突。我国各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置,基本上都是与中央政府对口。在地方政府内部,同样存在环保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在冲突。以中央政府为例,环保相关职能部门的内在冲突。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部门拥有环境监督职能与经济管理职能。其中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表现为审批权,对环境管理部门有较强的激励功能。由于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表现出逐利性。内部职能的相互冲突导致各级环保职能部门愿意经常使用一些获利的审批性职能,而放弃环境监控职能。就地方的环保部门而言,尽管实行垂直管理,但其经费来源是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其人事安排是由地方政府控制。而地方政府要增加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往往会向地方环保部门施压,基于自身部门利益的考虑,地方环保部门也往往会放松对企业的环境规制,甚至利用本部门的环境监管职权获利。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与统一管理。当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涉及到众多的政府职能部门时,其主要弊端就是职责不明确,部门间信息传递失真、沟通不畅,容易造成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当有利益时,各部门相互争抢,当涉及到担责时,相互推脱。现实中“八龙治不好一水”就是这种科层环保体制低效的体现。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在政府行政信息不透明,政府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缺失,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这种多次级的科层环保体制并不能有效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国外环保体制改革的趋势是在高度专业分工的基础上,成立统一的管理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同时加大对环保部门的外部监督。

三、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的作用条件

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参与。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也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依赖于一系列的约束条件。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就会受到影响。第一,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首先要求政府是责任型的政府。所谓环境治理过程中的责任型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对社会公众负责,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能够识别、预警、防范环境责任事故,有效执行环境政策。在环境治理政策实施方面,要求政府有充足的环境政策工具,灵活、有效防控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第二,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要求政府对经济主体的污染行为有充分完备的信息。政府部门只有掌握充分的信息,才能对污染者的产品与生产工艺制定污染指标,规定所有行业中的每个企业、每个消费者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方式。同时也要求环境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成本较低,否则会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效果。但是,实际上,环境政策的制订与执行成本可能并不低,政府也不可能拥有完备的信息。就政策成本而言,由于不同的企业或不同的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为其量身定做污染控制手段与减排量,需要进行全面的调查。显然,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加大政策制定成本。就信息而言,政府与企业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污染企业不向政府部门透露真实的污染信息对其更有利,政府部门难以准确获取有关污染排放量与污染控制成本方面的充分信息。因此,高昂的成本与不充分的信息降低了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第三,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完善的法制体系,是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有效治理的制度保障。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所言,如其说是政府的失灵,不如说是制度的失灵。针对环境治理中政府机制的失灵,同样需要完善民主法制体系。人的利已本性并不非随环境的改变而改变,政府工作人员在政治市场上与经济市场上并无二至。因此,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完善的法制体系,强化对政府自利行为的制度约束。防范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利用其拥有的行政资源优势谋利。第四,财权与事权相对称的财政分权体制,是增强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重要条件。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决定了地方财政必然存在收支缺口。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是导致地方政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型重工业的诱因。所以,财政分权体制影响着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的有效性。因此,建立健全财政分权体制,保障财权与事权对称是提高利用政府机制实施环境治理有效性的改革方向。第五,公开、透明的政府运行机制与有效的信息获取机制,是克服政府环境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信息不对称,同时也是减少政府环境执法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有效途径。另外,是否存在统一的协调机构与足够的权威,化解环保部门之间内部职能冲突,并实施政府部门间的有效沟通,是影响政府机制在环境治理中有效性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