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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制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19 16:48:07

卫生法制论文

卫生法制论文第1篇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学术界的理论家、司法工作者对正当防卫概念所涉及到理论问题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重在付诸实施,其立法意图、价值追求只有在实施法律过程中才能得以充分体现。本文从理论认识、意识观念等主观方面入手,结合对正当防卫概念、内涵等理论的个人理解和客观现实的分析,以求对实施正当防卫制度应具备的主观条件作出论证。并且,在论证方法上采用了归纳论证的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论证了三个分论点,即:①提高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性认识,树立正确的防卫观念;②明确正当防卫中的法律价值追求,树立以社会为本位的群体防卫意识;③司法工作者要具有正当防卫的正确意识,大胆认定正当防卫。最终通过三个分论点得出本文的中心思想,即:正当防卫制度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而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要正确实施该项制度,实现其社会价值,不论是公民、司法工作者,必须认真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掌握其构成要件,树立正确的个人防卫意识,群体防卫意识和司法者防卫及认定意识,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律价值。在篇首点明中心,在篇尾总结中心。以期能更明白笔者的写作动意。

关键词:正当防卫,理论认识,个人意识,群体意识,司法者意识,法律价值。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已见诸各国的刑法典。该项法律制度是随着人类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理论的不断研究,日臻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授权的法律规范。在进入法制社会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法律意义。该项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现实的社会价值。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它不仅是刑事法律在打击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补充,而且是国家刑罚强制力与公民个人自救的有机结合。

我国自一九七九年刑法创立正当防卫制度以后,历经近20年的司法实践,于1997年得以进一步完善,97年《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正当防卫作了细化的规定,再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法学界的先哲、学者及法律专业人士,都在孜孜不倦的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深层次的进行着理论论证,分析与研究,精华之处,令人诚服。笔者作为一个农民学法者,始终认为,每项法律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付诸实施,并且是正确实施。如何才能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其立法意图和法律价值?这应当是学法者研究思考的一个侧重点。有学者称“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个有思想的物体”、“而真正决定这个物体生命力的部分,更主要的却是其思想灵魂”。(注①)。笔者很想结合自己的所学、所理解,从理论认识和行为意识,认定意识等方面,谈一下自己对实施正当防卫的理解思考,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

一、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论认识。

按照认识论的观点,客观决定意识,行为受意识的支配。这一常识,都能理解,不论是防卫的行为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如果未

注①贺轶民《法律信仰与程序功能》摘自《法制与社会》期刊号200501第一页

能从理论的高度认识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往往会趋于主观认识的误区,很可能会出现七种不良后果。一是行为人出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误将不存在的暴力侵害当作存在暴力侵害而实施防卫,侵害了无罪过者,造成“假想防卫”,这在理论上叫做“事实认识错误”;二是对尚未发生的侵害即未着手或未进入现场的侵害提前防卫,造成对他人的人权的侵害,可称为“提前介入”;三是对已经停止或者说无力继续的不法侵害实施事后的防卫,触犯刑罚。这叫做“错过时机”;四是超过必要限度。加重了对致害人的打击强度或者说是打击力度。出现防卫过当,这可以说成是把握火候不到位。五是防卫中侵害了无辜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这叫做防卫客体不适格。六是司法实践中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过当;七是把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或“械斗”对待,导致防卫人的合法行为被误认,扩大防卫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程度,这叫做定性错误。诸如不良后果之类,一言难尽括。不再累述。但毕竟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上述不正常现象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追求,其根源在于对正当防卫概念及内涵的理性认识不到位,只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内涵,形成正确的防卫意识和理念,才能消除上述弊端的发生。那么,将有两上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是必须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二是如何提高理性认识,并树立起防卫意识,在此,针对第二个问题作思考分析:

首先,应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奠定理论基石。

何为防卫?防卫一词可从辞源辞海中找到解释,是自卫自救之意,如果从较宽泛的角度讲,就是本能的自护与有意识的以攻为守的行为。笔者认为,我们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表现形态,比如:从是否具有对抗性的攻击性而讲,其形态有:(1)本能保护,即出于生理正常机能作用,在外界侵袭时的一种条件感应反射动作。也就是有文章引用让雅克、卢梭所说的“任何动物无非是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消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注②)。这种动作或说自卫自护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意识特征,不是自觉的行为。“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动物自身的防卫本能也在人类身上得到继承,但是有意识的行为活动使人与动物的界限得以划清”(注③)。所以说这一行为形态,自然不属于正当防卫概念上的防卫。(2)自觉的防卫与自救。这种防卫形态是在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自觉行为活动,才是正当防卫意义上的形态。这种防卫形态,因以主观因素为标准,所以说防卫过当,提前防卫或事后防卫也是防卫的具体形态。若按是否可以进行防卫来划分,则区分为法律许可的防卫和不可实施的防卫,如公务行为和自伤行及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

实施正当防卫,必须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其具体含义是什么?我国97年3月14日修订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便是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它的内涵十分清楚。从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去分析,或者说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即保护的客体,就是保护国家的、公共的、自己的、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利,出于对上述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保护动机进行的正当防卫是法律授予的权利,即正当防卫是具有目的性和合法性的双重特性的。似乎有一点是值得分析和了解的:即“其他权利”。其他权利指什么样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指民主政治权利,笔者赞成这一观点。人身权、财产权和政治民利是国家法律明确保护的最基本的也是主要的权利,就刑法的具体规定而言,民利没有明确列出,究其原因,有研究者认为:不是立法者

注②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文页:第一页

注③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文页:第一页

的疏忽而是基于更深一层的考虑,(注④)。笔者赞同此说法。正当防卫的起因,即引起防卫行为的前提条件,应当严格把握,从正当防卫概念中不难理解,就是行为人遭到了不法侵害,从刑法理论讲,不法侵害根据其程度来自两个方面:即一是暴力犯罪,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注⑤)。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对于暴力犯罪,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大家可以说是有共识的,无可非议。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的侵权行为。也就是说,不合法的,具有侵害性的,可以造成侵害的行为属于不法行为。自然应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否则,防卫客体的外延受限。理论界有人将“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具有侵害性的行为”也列入不法行为,笔者认同这一观点的理由是,长期以来,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人,其所作所为,有的连治安案件都构不成,法无明确规定司法机关无法介入,直接后果是导致不法分子肆无忌惮,有恃无恐,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如果将其排除在可防范畴之外,将失去正当防卫制度的“秩序价值”。将无法实现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驱恶扬善,弘扬正气,见义勇为之立法目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不尽完善。所以,我认为不法侵害不仅包括暴力犯罪,同时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及其他没有法律明确制裁规定,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的行为。是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现实的防卫理念。防卫的客体就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所指向的抗击对象。法律业内对此论述精辟,大致有以下几种认识观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行为”或者说“不法侵害人及其侵害行为”。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不法侵害者,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也就是行为主体,“不法侵害行为”即某行为主体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以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动态动作。人的行为是受人的主观意识支配的,不法行为来自于不法侵害人的主观动机,只有对

注④陶苏鹏著:《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文页:第一页

注⑤朱永德著《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不法者实施侵害性的攻击,才能抑制消灭不法者的主观意志,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同样道理,如果不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式或手段去防卫,而实施与之不相对称的并且对侵害行为毫无制控力的行为,则较难达到适时、适度的防卫效果,达不到消灭、抑制侵害行为的目的,而受害人的损害正是来自于活动的行为,应当针对不法侵害行本身,如动物在特定情况下(被唆使)侵害人身安全时,则很难去针对侵害人了,只有在紧急侵害下,先行消灭动物的侵害行为。我认为,防卫的客体应是“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行为”,作整体概念理解,不应分割开来。

为了正确行使防卫权和正确认定防卫行为,在理解防卫客体时,还应当结合大家关注的问题考虑到对来自于以下几种情况的不法侵害是否可实施防卫行为:(1)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2)单位;(3)动物侵害;(4)防卫过当。众说不一,我想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谈一下自己的理会和认识:(1)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来自精神病人等弱势群体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理由是: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公正。不可否认,弱势群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如不负刑事责任,但受害人在遭到弱势群体的不法侵害时,一味的不许防卫,受害人的防卫最终因无其他法免险而导致危害后果发生,受害人又处于无援的孤立弱势地位,侵害人事后不负刑事责任,有悖于法律在平等保护公民利益方面的平等性原则。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一男青年连杀三女(其中一个是五个月年龄)震惊安阳地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一个精神分裂症鉴定书出台,凶手被释放。事后,据群众讲,该青年殆贻害乡里,人们是“见虎色变”,后果十分明显:不法侵害者更加狂妄,受害人叫苦不迭。有损法律制度的社会价值取向。况且,受害人在危险突发之际,很难准确的鉴别侵害人的真实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对待上述客体应当在无法采取别的措施排除危害后果出现的情况下,可以适时适度的实施防卫。(2)对单位实施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在有能力制止侵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可以将单位“职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当作工具行为进行防卫。(3)对来自动物的侵害赞成大家的理论观点,即要区别对待,对动物主人的唆使行为作正当防卫处置。其他动物侵害可作避险处理。(4)对防卫过当,不应实施“反防卫”。我们知道,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在于,二者主观目的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正当防卫是以暴制暴,主观恶意不存在,是具有合法性的,是法律授权的合法侵害行为,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防卫是统一的共识。再者,防卫者在不法侵害发生的瞬间,仓促还击,很难有思考的余地和空间去准确地把握防卫行为的方式和对击强度,过当或欠当的可能性都客观存在。可以说,增大对不法者的侵害的恶意不大。《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也明确了对防卫过当的处理规定,立法本意十分明显,意味着过当的后果是受司法机关制裁的,不是由私人的反防卫行为来制裁。不允许对过当行为再进行防卫。否则,侵害者的“反防卫”只会导致案件的扩大化和升级。导致双方无休止的互相侵害,从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讲,《刑法》20条第2款的规定恰到好处。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即时间性安排或者说时间界限。从《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得出,新旧《刑法》均采用了“正在进行”的时间界定方法,“正在进行”的含义是开始着手和着手后的持续进展过程。理论界是一致认可的。但结合到实践,防卫行为人在哪个时间段可以着手实施防卫,并且能收到较好的防卫效果呢?我认为,《刑法》的规定就象大家理解的那样,是基于防卫行为的被动性和对应性考虑的。但如果从预防犯罪和有效制止犯罪的社会效果讲,“正在进行”的起始时间只能起到以强制暴的作用而不能收到先发制人预防犯罪、防患于未然的效果。鉴于上述考虑,对预备犯是否可实施防卫行为,则应作一分析、思考,按照事物发展规律来讲,犯罪在进入预备阶段后,如果没有自动中止、外因未遂等特殊情况,侵害后果必然发生,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尚处于可制止可挽救的危险状态。如果将防卫的时间界定到在特殊情况下(躲避、报案)不可避免危害发生时开始,则会实现预防犯罪和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的司法目的。较之于不讲防卫价值,静等危害发生要好的多。所以,我认为,如果防卫在预备阶段开始,采用的方法、手段与犯罪预备阶段的性质、方法、手段相应,能够预防了犯罪发生,并且没有给预备犯者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则应认为是适时防卫,不以提前防卫论处。

在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基础上,还要充分认识到正当防卫的本质特性,即目的性、合法性、适当性、对抗性等属性,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正确的正当防卫理念和认识,奠定理论基础。

加强正当防卫理论的学习与研究,树立正确的防卫意识,还应当结合刑法条文深刻理解和掌握防卫过当和特别防卫权的概念和内涵。我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防卫过当及其处罚的规定(以后论及),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正当防卫权的一种特殊规定,理论家有的称是无限防卫权,有的称特别防卫权。正确领会该条款的含义是实施正当防卫权迫切需要。该款的立法本意十分明显,重在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从理论上讲,人身权与财产权的重大区别在于人身权不具有“回转性”和“再造性”,鉴于财产权可恢复原状性,因此,不赋予特别防卫权。也就是说不能以不法者的人身权去换取财产权利。我认为,法律如此规定的另一考虑,主要是考虑到五种严重的暴力犯罪往往会使防卫人难以及时准确的估计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无限防卫权十分必要,充分体现了法律保护人权的价值所在。

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任何犯罪形态都有可能出现犯罪的“中止”或者“未遂”,上述五种暴力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如在此情况下,毫无条件限制的行使无限防卫权,显然是毫无价值的加大了对不法侵害者的侵害后果,并且可能出现另有企图的借口施暴,这不应当是立法本意。大家都不希望看到这种后果。所以,笔者认为,行使特别防卫权,应当附加一个限制条件:“但犯罪中止或者未遂的除外”,这样的除外规定,能够减少和避免因权力的滥用而导致的不良法律后果。实现正当防卫制度所追求的人权价值。其次,在新旧《刑法》比较中,提高理论认识,树立新型的防卫观念。

用比较方法认识事物,这是一个认识方法,在刑法的研究中,同样要遵循这一认识规则。自建国后,我国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在经过18年的司法实践后,于1997年3月14日颁布了现行的《刑法》典,正当防卫制度达到了完善与发展。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必然遵循着一定的发展规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同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都有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旧刑法是在我国结束10年动乱之后,人心思治,全社会求稳定的思想基础上,立法机关结合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出台的,其显著的特点就是在指导思想上有“轻刑化、经济化”(注⑥)。具体在立法思想上就体现了对犯罪打击不力,对正当防卫要求严苛,自我保护缺乏可靠的法律制度保障,但其作用是不容置疑的。97年新《刑法》不论从指导思想上和立法技术等方面均有了显著提高,具体表现是: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增加了“国家利益”和“财产”概念,明确正当防卫的准确概念。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内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如,原刑法的“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侵害者、防卫者、受害者各自站在不同的角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利于形成打击犯罪,保护人

注⑥陶苏鹏著:《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文页:第一页

民的良好法制局面。新《刑法》加上“明显”二字,不仅能基于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和理念了解“必要限度”是指防卫强度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防卫力度,同样能凭一般理念和理性的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防卫强度超过了针对来自不法侵害所需的必要强度。同时将“不应有的损害”明确成“造成重大损害”即防卫行为人明显超过必要强度的行为导致了不法侵害人或他人的人身伤亡及其他本应能避免的后果。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并且增设了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对正当防卫权作了特别授权。或者说也是防卫过当的例外条款。新刑法在立法思想上较79年刑法有了明显提高。

一个公民或者是司法工作者,或者是法律理论工作者,在学习、研究正当防卫理论时,很有必要运用比较的方法,从立法本意和条文内涵准确领会正当防卫制度的内涵,研究它的社会功能价值,将个体防卫意识、群休防卫意识和司法工作者的防卫理论观念提高到科学的理念上去,增强正当防卫的法律信仰,树立科学、客观的防卫理念和意识。

二、正当防卫中的价值追求和群体防卫意识

简言之,正当防卫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任务而服务的,以合法授权的方式赋予公民以私权自救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以此方式保护国家的、公共的他人的利益,其社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在刑法中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对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进行探讨和理解,有助于不断提高防卫意识,有助于防卫意识从个体意识——整体意识的形成和构筑。

正当防卫制度沿革已久,在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⑦)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注⑧),人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本能与大脑共同支配行动是人类区别于动物本能之外的理性特

注⑦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注⑧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征,人类社会出现后,人的防卫行为被赋予具有能动性的社会属性,其价值在于维系原始社会和特定群体关系,奴隶社会形态出现后,同态复仇被以理性的形式肯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法,古代中国的汉唐时期,均有初级形态的防卫制度,唐律规定:“诸夜无故入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其社会价值在于维护各个社会形态的秩序稳定。

历史发展到现在的法制时代,正当防卫制度又经过了“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社会本位的正当防卫的法律价值追求又有了全新的内容。理论家们将其价值中心表述为“个人防卫的私权合法化”和“正当防卫的社会一体化”,从我国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保护对象已由个人私人权扩大到国家社会整体利益,这种量的变化,正是本位变化的表现,这是法治社会形态的必然要求,其结果必然是:正当防卫制度应追求全方位的价值,防卫意识必然是一种防卫权的行使与防卫义务的履行互为一体的整体社会意识形态。

笔者在学习和社会实践中体会到,正义、平等、自由是法的主要价值内容,而作为一项刑法制度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法制社会中又有其特定的价值追求。一是“秩序”,二是正义与人权三是效益,秩序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最直接的社会价值,同样道理,也是正当防卫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存在的要求。正当防卫必须以加大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防卫的范围,鼓励合法的正当防卫私权的行使,稳定社会秩序为价值追求。正义与人权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平等与自由是正义的基本内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视同仁原则是正义的具体体现;人权,尤其是生命权和健康权与平等自由紧密联系,法律是人权的最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手段,正当防卫制度是以法律授权的方式,得到保护人权,实现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它的效益价值则要求行为人为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树立个人保护意识,防卫观念,同时为保护国家、公共及他人的利益树立起整体防卫意识,或者说义务观念。只有个人意识与社会防卫意识合为一体,包括司法者的正当防卫观念,才能实现正当防卫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追求。这是由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刻内涵所决定的。因为正当防卫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仅包括私人利益的目的,同时也包括为国家、公共或他人的权利免险而进行防卫,这种权利的行使,同时也应看作是一种社会义务,即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义务。如果缺少这种以社会为本位的防卫观念行为意识,正当防卫的法律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价值将不可能实现。举出一例,足可说明这一观点:

2005年2月,在笔者所在的安阳县水冶镇地区发生了一起抢劫巨额现金案,一对男女夫妇携款20万元专车行至安林路最为热闹的县一中西圆盘东时,停车进厂,在大白天被三名尾随而来的歹徒持凶器劫走全部款项,当时被害人是乖乖的递出了现金,毫无反抗之意,周围的过往行人则是无动于衷,没有一人能大胆的喊一声“捉贼”,没有一辆车停下来或帮助追赶。一片麻木景象。仅此一事足以说明现实中个人防卫意识、公众的社会防卫意识低落到可叹可悲的境地。建立安定、详和的社会秩序,给社会防卫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主张的增强群体防卫意识,大胆实施正当防卫的观点,不应被质疑。

三、正当防卫行为的正确认定和司法者意识

执法制度的健全,是体现立法本意实现法律价值的关键。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实施,在行为人正确采取防卫行为的基础上,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和防卫理念。司法工作人员的正当防卫意识观念,是实现正当防卫价值的关键环节。

笔者不敢妄言社会治安形势,但就所耳闻目睹到的体会,私下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在自己或他人的权利遭到不法侵害时,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司法部门在认定和裁判案件时,行为的当事人,辩护律师不惜余力的以正当防卫作辩护,但真正能够以正当防卫定案、免除刑罚的案件很不多见。我曾接触过一个这样的案件:甲乙两人在一个民间剧团跟班打杂,关系较好,一日下午甲说乙偷用了他的打火机燃气,乙否认。甲自恃身高马大,体魄健壮,上前打了乙两耳光,遂后双手卡住乙的脖子,乙刚16岁身小力薄,挣扎几下无果,出现窒息难忍,面对1.8米高的甲不松手之紧迫状态,乙从上衣口袋内掏出先天购买的削苹果用的1寸余长的果刀,向前无目标的扎了一下,甲松手后要追打乙,乙逃至野外。甲坐在地上,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甲系前心壁破裂致死。被告人及辩护人称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这种结果,不外乎两种情况:要么乙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要件,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观点不被接受;要么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司法者没有以行为者与认定者两者角度的辩证统一去分析案情,认定案件性质。两种意识没有达到和谐统一,只站在司法认定者的角度,按有罪推定的观念去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有人会一味的将防卫的辩述当作行为的推脱责任之辞,这种意识观念是十分有害的。

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首先要求防卫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奠定事实基础。其次,作为一个司法认定者,更要准确的掌握正当防卫的要件,奠定理论基础;同时还要克服某些“打架就是故意伤害”等意识偏见,奠定思想基础,进行必要的换位思考,全面分析,将行为人的意识和认定者的意识有机结合,客观认定案件性质,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误将正当防卫当“互殴”或“械斗”,跳出有罪推定的陈旧观念误区。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价值才能实现,放出光芒。

出于上述考虑,笔者建议:(1)每个公民、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在提高正当防卫的理论基础上,掌握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行为;没有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把握无限防卫权行使的要件。大胆的实施防卫行为。(2)司法工作者不仅要端正思想,克服偏见,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在主观认识上重点分析防卫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强度,使防卫意识和认定者的意识达到内在联系的和谐统一,更要大胆的认定符合条件的防卫行为,依法维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当防卫法律制度在目前新形势下发挥出其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利、弘扬正气、驱恶扬善、稳定社会,实现详和的社会局面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上述简要的分析和思考,我们可以深刻的认识到我国《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规定,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健全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为实现《刑法》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和任务服务的,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要真正实现它的法律价值,就要从自我做起,理解和掌握它的深刻内涵、构成要件,树立正确的个人防卫意识、群体防卫意识和司法者意识,实现三位一体的整体意识,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胡康生、李福成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

2、高铭暄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3、张明楷著《刑法》法律再版社

4、陶苏鹏著:《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5、包雯、胡利敏著《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6、朱永德著《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卫生法制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无限防卫 刑罚制度 行为法经济学

一、引言

无限防卫制度在我国自创设伊始就一直是学界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所在,时至今日,关于无限防卫权的种种论争也依然没有平息。对无限防卫权立法的价值与意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不少学者予以肯定,也有学者指出该立法存在种种缺陷,实践中容易导致公民对其滥用等弊端。笔者在本文中,将通过行为法经济学的理论拓展研究视角,将传统法学理论的基本范畴与行为经济学的分析范式相结合,以期对无限防卫权的理论研究作出有益尝试,就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取建议。

二、无限防卫权的传统法学理论分析

无限防卫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正当防卫权的极限形态,其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暴力犯罪,在此情境之下,受侵害人基于自身的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责,不处刑罚。在这里笔者尝试从无限防卫权与刑罚的关联性角度,从传统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无限防卫权加以分析。

无限防卫权与刑罚的关联,其根本在于:无限防卫权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使得一种损害他人的行为拥有了正当性,不属犯罪,因而不会被处以刑罚。这就与他种致害行为发生的情境之下,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处罚的行为构成了明显区别。然而无限防卫制度与刑罚制度从本质上说,都是属于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的界分是在一个总体规则体系下的两种不同的行为判定机制,二者的终极立法价值目标也应当是在一个总体的价值标准参照之下的。

在此种界分之下,我们可以从互为表里的两方面来考虑以下问题:一方面,从终极意义上来讲,无限防卫制度与刑罚制度的正义性是否是统一均衡的;另一方面,从立法实践的角度上来看,二者在制度设计与实效上是否是协调一致的。

首先,从正义标准上来看,我们大抵可以明确这二者应当是符合一种共同的正义标准的。若按照一种定量的权威参照体系来考量,在一个特定的时空条件之下,此两者应是属于一系列完整的刑法法律体系之下,而这一系列刑法法律制度在特定社会情境的正义标准参照系当中,无疑应当映射到一个相同的坐标点上。这也就意味着,无限防卫权与刑罚在制度创设的根本目的上,在立法采用的规则参照标准上,还包括实践的预期目标上,都应当统一于同一个正义衡量标准之下。再者,从人类社会法律实践的历史渊源来考察,此两者拥有相同的功能本质——救济效能,它们都是被用来救济受到不法侵害的合法权益。其中,无限防卫属于自力救济,刑罚属于公力救济。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及法制的发展,人类社会经历了从自力救济为主到公力救济占据规则垄断地位的转换与发展。但是无论古今中外,无可否认的是,救济手段的变化始终围绕着一个永恒的主题,即人类防卫本能的实现。进而言之,当已然存在损害事实或现实危害的前提之下,在社会运行进程中,人类必然需要以某种方式,来实现其个人意义上的防卫或复仇,这也是正义二字的题中应有之意。因此,我们可以说,无限防卫与刑罚拥有共同的制度渊源,在合正义性的命题之下,可以追溯至共同的社会根源及人类本能——防卫与复仇。

其次,在一个共同的正义观念指引之下,无限防卫与刑罚在制度创设上就应当遵从某种共同的内部机理,两者践行所致的法律实效乃至整体社会效应,在天然上就要求具备相当程度的协调性与对应性。换句话说,对于某种或某一个特定的侵害行为或造成现实危险的行为,其行为后果无论是引起无限防卫的回应还是刑罚处罚的启用,理论上来说都应当达致同等程度的防卫效果,实现同等意义上的复仇诉求,触发对利益相关者的私益性质与强度上大致无差的调整与分配。无限防卫与刑罚作为刑罚制度体系之下的两种分支制度,总体上都应当在刑法所提供的行为激励机制的导向之下,对刑罚法律关系的各利益相关者都应当起到一种协调统一的偏好激励及行为导向作用。在个案当中,受害人是选择无限防卫还是刑罚处罚来寻求救济,侵害人是被防卫还是被处罚,都应当抱有同等性质与强度的行为预期,此种预期的出现应视为刑法制度创设的内在价值目标之一。

随着人类文明的极大繁荣,以及人类个体素质特别是智力素质的极大提升,在现今世界各国各地区乃至一国内部求同存异、互助共赢的社会形态下,人们的正义理念也在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其反映到社会规则特别是最具普遍权威的法律制度之上,也不可避免的随之发生改变。仅就刑法而言,其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已然基于人道主义、人权本位思想而逐渐宽和。在我国当代法律生活当中,“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早已深入人心,成为我国的重要刑事审判指导政策。“在古代,社会能够容忍许多在我们今天看来十分残酷的刑罚措施。而今天,哪怕是微小的酷刑也难以容忍。刑罚从以死刑为中心到今天以自由刑为中心,乃至向财产刑为中心的演变,清楚的勾勒出刑罚从严厉到轻缓的轨迹,这正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①

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刑法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在于用公权力的行使来取代私人的裁判与制裁,以此来调节维护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刑罚作为一种调节与再分配手段,它的适用应是以摈弃犯罪者与受害者个人立场,从一个中立客观的角度采以法律上的衡平与保护。然而现今我们面临的法律困境与学界争议就在于,在刑罚日趋宽缓化的今天,在“少杀、慎杀”已成为我国司法活动中重要刑事审判政策的大环境下,无限防卫权一方面被认为可能用来弥补所谓“公法与公权的滞后性”,另一方面也同样作为一种人类防卫与复仇本能的载体,它的存在足以称之为现今刑法法律体系与刑法法律精神的悖论式的演绎,更遑论无限防卫行为之于社会群体及复杂人性的严重负外部性与道德风险。

设置无限防卫权的最大风险在于,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在刑法规制体系之外,为人类本能恣意打开了一道突破法治而退回“人治”的后门,它赋予了个人可致他人死亡的终裁权力,当致害人死亡之后,即使由公权宣判致害人有罪,但是本质上仍然是私人的裁判与执行,取代了公权的裁判与适用,并最终不得不由公权来执行法律上的追认程序。这实际上可视为是在法律程序及效力层面,将无限防卫权置于公权之上,突破了公权的权威与秩序。

三、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无限防卫权

从行为法经济学的立场出发,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规则体系,其制度设计是以“对人类本能行为的控制”这一理念为基本出发点,其理论基础是从对传统法经济学基础理论的修正,或者说再解释与再建构来展开。具体而言,其基本的理论假设为: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②由此立场出发,无论是刑罚还是无限防卫,其作为刑法法律体系下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应当致力于“行为控制与导向”这一整体目标。因此我们可以说,二者的共同立法目的应当进一步解释为:在控制人类本能行为的基础上,采取适应于特定时空情境下社会经济、政治文明发展的调节方式来实现社会正义与社会繁荣。

行为法经济学对于社会中具体的人,有这样一种前提分析:体的个人是十分复杂的,人的行为有三大基本特征——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利。其中有限理性主要阐述的是在人的行为决策及行动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对标准理性的系统性偏离,即对自身、对社会或其他行为对象产生臆断或后见的偏见。这种偏见会使人们并不是按照完全理性的思维来选择行为策略,而且此种偏见是在一定的时空之下,由人所处的社会情境塑造出来。有限意志力则是对有限理性的进一步解释,在得到充分信息的前提下,人们有时也并不是按照理性的判断来选择行为。换句话说,人们的偏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也并不一定是导向一种“合理”的预期效用。

在这两大前提之下,有限自利就能够更符合现实的解释人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哪怕并不能得到巨大的利益,也愿意为他人付出,在得到他人公平善意对待的同时也愿意向他人提供同等的公平与善意。但与此同时,人性也决定了,有些时候,有些人会在不公正的对待面前报以同等甚至更大程度的恶意,社会上普遍存在着损人不利己甚至损人伤己的情形就是最好的佐证。因此说,人的自利倾向也是有限的,在自利倾向之外,人们可能基于更大的善意或更大的恶意来付出成本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为选择。

将行为法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放诸于无限防卫的情境,很多时候,对于暴力犯罪的致害人,他很清楚刑法的严苛性,也清楚国家暴力机关的强大力量,也清楚可能招致防卫人的致命打击式防卫,在这种充分信息的条件下,他基于自己的意志,做出了一个也许根本谈不上“自利”的行为选择。与此同时,防卫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十分严重的现实危害的迫使之下,也绝无可能保持一种理想状态中的完全理性及完全自控。在这种状态下,防卫人最理性的思维也许就是他如何更好的发挥自己的防卫本能,甚至是满足自身被激发出来的复仇欲望。此时由于无限防卫权的存在,防卫人心中所想可能会是更加放纵自己对本能冲动的约束;而与之相对的是,致害人如果一旦遭受激烈防卫打击,认为防卫行为可能会危及自己的生命,也可能会选择尽可能的扩大伤害程度以使防卫人失去伤害自己的能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双方的行为偏好在很大程度上说,就是由无限防卫这一法律情境塑造出来。

不仅如此,行为法经济学研究表明,人在行为过程中还有这样一种心理倾向:人们在面临收益时往往小心翼翼,在面临损失时却会很不甘心容易冒险;人们对损失和收益的敏感程度是不同的。这种理论被称之为“前景理论”。③正是在这种心理机制的驱使之下,有一些极端情况的出现便成为可能——防卫人遭受不法侵害时,有很大可能会在心理上放大受害的危险与恐惧,从而导致其与致害人之间不可控的激烈对抗,即使致害人并无防卫人所想象中那么大的致害能力与意图。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结果,我们在事后很难来判定这其中究竟是存在主观杀人故意还是判处过失致人身亡,认定防卫过当还是成立无限防卫,因此也很难期待刑法与刑罚制度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定纷止争、公平裁判乃至合理救济。

除此之外,行为法经济学对无限防卫权之于刑罚的法理冲突,还提供了一个别开生面的视角。与传统法经济学理论相比,行为法经济学更关注具体的人及具体的行为,它把简化的抽象模型进一步还原到现实当中。在此意义上,“禀赋效应”(endowmenteffect)描述了人们这样一种行为倾向:“人们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初始权利,即便没有这种初始权利,他们也不愿意出资购买。”④与科斯定理相比,禀赋效应所描述的行为模式对人类行为的约束,对社会分配做出了与之不同甚至是相反的预测,这一预测无疑会对法律规则的设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禀赋效应的结论意味着,在现实世界中,权利的初始分配真正决定着权利的最终价值与实际效用,因此也会塑造人们的偏好并影响行为的选择。在无限防卫与刑罚的情境之下,防卫人基于法律的初始分配而享有无限防卫权,在现实危害(哪怕是臆想中的危害)发生之时,绝大多数人是倾向时刻小心防卫限度不去行使无限防卫权,等待刑法的事后裁断,还是在无限防卫权的“先天”光环之下凭借一己私力来捍卫人身安全?而且无限防卫权的严格适用条件该如何在事后得以准确而公正的认定?当出现致害人伤亡的行为结果时,防卫人与致害人的复杂心理活动该如何与伤害结果一一相对应?正是由于无限防卫权的初始法律分配,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才会出现各种各样难以裁断的疑难案例,才会出现各种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判决结果。仅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增强断案能力的角度出发,就可以保证暴力犯罪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会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么?

笔者认为,以上问题并不能依靠提高司法判决精准度的努力而得到妥善的解决。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律事先做出的权利初始分配才是导致当下司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法律条文的抽象性与司法自由裁量风险的双重影响之下,防卫人正确行使无限防卫权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无限防卫的成立都几乎成为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换一句话说,无限防卫权的设立,才导致了法律在其适用时变得强人所难。

四、结论

卫生法制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特殊防卫权 被害人主体 非被害人主体

一、综述

1997年修订的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开创了我国特殊防卫权刑事立法之先河 。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而被司法机关以防卫过当论处的情况作出的回应。这一规定不仅起着提醒司法实践部门注意的作用,同时也是对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补充。

对此,我国刑法学界有诸多论述,赵秉志和刘志伟教授在综合比较、分析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主张的基础上提出了他们对特殊防卫权法条中几个概念和术语在理解及认定方面的中肯见解 。段仁静、曾建两位学者从立法依据和法律价值等法理学的角度对我国的特殊防卫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高德道则对该权利是否与国家救济有所冲突,有没有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在最后借鉴美国以及香港地区等法域的“撤退原则”对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史玉琴侧重于分析特殊防卫权的适用条件 。汪永智把特殊防卫和无限防卫权以及一般的正当防卫作出了必要的区分,并就特殊防卫的适用范围、针对对象、主观要素等方面的特点进行了细致的论述 。杜俊锋针对该刑法条款中提到的“行凶”二字的范围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并给出了相对中肯的意见和结论 。

这些文章和论述对于进一步理解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基于当前学者们对该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界定已有深入的探讨、详尽的论述和令人信服的结论。本文将重点讨论特殊防卫权中的主体范围的问题,针对部分学者提出特殊防卫权只能由被害人主体行使的这一观点,本文主张应当按照法律条文文本的含义,认为该权利既可以由被害人行使也可由其他非被害人享有。

二、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

(一)立法资料

回顾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条款的历史资料,不难发现对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在立法过程中是有过一些不同意见。在1997年1月10日制订的刑法修改稿中,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以暴力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被害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可见在当时最初的草案版本中,强调了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主体只限于被害人。然而,1997年2月17日修订的刑法修改稿中,该条款在“暴力实施”之后,“杀人”之前插入了“行凶”一词,将“被害人”删去,把1月份版本中“财产损失”及其后半部分修改为“其他严重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到了1997年3月1日的修改稿,则又增加了“人民警察行使更宽松的防卫权”,但这一表述在3月13日的版本中被删除,修改为现行刑法20条第3款的版本。该条款的最终版本包含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由此,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的文理解释上看,我们可以得知现行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的防卫应该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其他符合条件的非被害人,而不像不应该仅仅限于被害人主体。

(二)有限制的特殊防卫权

有的学者认为 ,此处将特殊防卫主体规定为公民,使其适用范围太宽泛,过分强调了刑法的保护机能,而有忽视甚至悖逆对犯罪人的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因此主张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主体应仅限于被害人。本文认为,由于特殊防卫权本身的规定已经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使之区分于无限制的防卫权,这些限制本身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人权方面的充分考虑。

特殊防卫权的限制条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象要件、时间要件和主观要件。对象要件要求,必须是在特定暴力犯罪侵害现实存在,同时暴力行为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 ,此为特殊防卫权的基础条件。时间要件则强调,这些特定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即暴力行为已经开始,并且由暴力引发的被害人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况尚未排除,即暴力行为还未结束 。主观要件又被细分为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认识要素不仅要求权利行使人认识到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而且要求其同时认识到暴力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意志要素则被表述为:行为人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基于上述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产生防卫目的,并防卫行为是在该防卫目的的指引下进行的 。

刑法对特殊防卫进行的诸多限制,这本身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基本人权的充分考虑。此外,虽然在价值倾向上,特殊防卫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立法者在刑法的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方面有轻重的权衡,在侵害人的人权和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之间做出了倾向于后者的价值考虑,但是,这是基于特殊现实情况而做出的“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因此,本文认为,特殊防卫的主体不仅限于被害人的主张并不与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背道而驰,这一制度的设立,本身就是在充分考虑犯罪人人权的以及现实中特殊情况的基础之上,作出的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三)其他主体与被害人所处情况类似

针对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有被害人与非被害人两种类别,有学者 主张被害人与其他非被害人处于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被害人由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而导致无法在紧急状态下对防卫行为的手段和效果作出明确精准的判断,而非被害人则因其人身安全未受到直接侵害,有能力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意志能力,由此认为特殊防卫的主体应当仅限于由被害人主体行使。本文以为,被害人因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导致心理状态发生波动,导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和有效的控制的主张是有道理的。正如罗大华所表述的那样,“人在激情状态下,认识范围狭窄,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自我控制能力减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

但是,本文不认同非被害人因能够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和意志能力而应被排除在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范围之外的观点。因为其他主体的特殊防卫权行使认与被害人所处情况类似。

首先,一个符合限制条件要求的特殊防卫权行使主体在主观上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已经达到严重危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程度。在完全符合这一认识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非被侵害人的心理已经受到暴力犯罪行为的冲击。现实中,在见到以严重暴力方式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时,仍然能沉着稳定,处变不惊并冷静地、理性地对自己即将进行的行为进行分析判断的人是为少数。实际情况是,很多非被害人主体进行特殊防卫行为多是出于对犯罪行为邪恶本性的愤慨和人类本性良知的驱动。由此可知,对符合进行特殊防卫条件的一般人而言,此时的心理状态并不像前述部分学者主张的那样特别理智客观的。

其次,非受严重暴力直接侵害的行为人,基于上述认识,产生防卫目的,并在防卫目的的指引下进行防卫行为时,实际上也导致原本未受到直接威胁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因为实施特殊防卫,意味着“参与”到被害人与犯罪分子的搏斗或对抗之中,此时,防卫权行使人实际属于“被害人一方”,其安全同样面临着嫌犯的或攻击威胁。因此,主张仅有被害人才能行使特殊防卫权有失公平。

(四)严格遵照限制条件,防止权力滥用

有学者担心特殊防卫权在实践中会成为权力被滥用的辩护理由或借口 。本文认为,只要严格遵照特殊防卫权行使的适用条件,已经能够有效防止该权利被滥用的可能性,而不必因此将权利行使的主体仅仅局限于被害人。特殊防卫权适用的前提条件既包括客观要件也包含对主观因素的考虑,因此倘若有人以行使特殊防卫为借口,实施其他的不法侵害或者犯罪时,则不能满足特殊防卫在主观方面关于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要求,其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被认为构成特殊防卫行为。因此本文认为,严格适用相关的限制条件,可以有效防止该权利被滥用的可能,而不必将权利主体局限于被害人,只有满足上述限制条件的非被害人主体才有权行使特殊防卫权。

卫生法制论文第4篇

卫生法学教学目的是通过卫生法学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卫生法的基本原理与我国主要的卫生法律制度,树立依法行医、规范行医的意识,能够根据现行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并能够依法恰当化解医疗实践中出现的医疗纠纷。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学生的卫生法理念。学生要掌握卫生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以及卫生法的基本作用,培养学生对卫生法的基本理念。卫生法是实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的基本保障,也是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通过卫生立法,有效地保障我国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卫生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国内问题,而且也是国际上跨国界的世界性问题。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我国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卫生法学教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完整、系统和全方位的卫生法理念。

2.向学生传授卫生法学的基本知识。学生要掌握卫生法学医疗实践中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的权利与义务,熟悉执业医师管理法律制度、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等,能够根据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治医疗纠纷、恰当处理医疗纠纷这些基本知识。但由于目前卫生法学的教材及相关资料在这些基本知识内容上非常缺失,学生理解和掌握起来往往会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教师在向学生传授卫生法学的基本知识时,应将具体卫生法律制度与立法背景相结合。由于时间、社会、历史、经济和文化等背景的不同,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都有其不同的特点。深入了解立法的不同背景,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卫生法学的法律内容和基本知识。

3.培养学生卫生法学研究方法的能力。如前所述,卫生法学是一门由医学、卫生学和法学交叉的学科。卫生法既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应遵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而有别于其他法律。因此,对卫生法学的研究,其方法不仅仅限于法学的一些基本方法,还要结合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也就是说,卫生法学研究方法也有其自身特点。卫生法作为一门社会法,主要通过文献查阅、历史研究、法解释学、实证研究、社会学、比较研究,以及经济学等方法进行研究。

二、卫生法学教学内容

在教学内容方面,卫生法学应着重处理好教材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实证材料、生动事例的补充和运用等问题。

1.教材理论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在教学内容方面,掌握好教材内容是非常重要的。而要掌握好教材内容,首先要选一门好教材,其次,要熟练理解和掌握教材内容,做到“懂、透、化”。然而,我国卫生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总体上较为薄弱,现有的教材及相关资料非常稀缺。目前,卫生法学主要以我国现行与医疗机构关系密切的卫生法律制度为研究内容,系统讲述执业医师法律制度、执业护士法律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国境卫生检疫检验法律制度、医学科研法律制度、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等。这些内容大多数从卫生法本身的角度去探讨和研究问题,而很少看到从法理学及其他部门法学进行相互联系和相互探讨的角度去理解卫生法基本理论的内容。任何法律的制定都离不开一定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背景。在卫生法中对人们生命健康权利的保障这些基本理论同样也离不开立法者立法时的人文关怀。因此,在卫生法理论教学中应当在全面考虑法理学的基本理论以及国内外现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全面透彻地引导学生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卫生法的基础理论知识,进而形成自己的观点与主张。

2.实证材料、生动事例的补充和运用。如前所述,卫生法是一门社会法,是解决卫生方面社会问题的法学专业学科。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本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法律的宗旨是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必须要与社会问题紧密联系。而目前,现有大部分教材中关于卫生法的内容仅限于基础知识为授课内容。在进行卫生法学的教学中,仅仅传授理论基础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卫生法的教学内容应更贴近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因此,在卫生法学教学过程中,根据讲解的基础知识点加入相应的实证材料、生动事例进行补充和分析,就显得极为必要。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卫生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卫生法学教学方法

在教学方法方面,卫生法学应采用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师讲解和学生互动等多种方式相结合。

1.实践教学。卫生法作为一门社会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卫生法学重要的研究方法,实践教学对卫生法学课程而言同样也是重要的辅教学方法。通过实践教学运用,可以更好地

让学生在实地考察中探究事实、梳理认识的过程,起到更直观和客观的效果。使其对卫生法学的知识了解得更为深入和透彻。曾经说过:“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实践教学活动可以组织学生做一些有关卫生法的社会调查研究,针对卫生方面的某一事件、某一问题、某一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除此之外,还可以参加卫生法案件庭审、参与卫生法科研项目以及参加一些卫生法律咨询活动。通过这些实践教学活动,可充分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20年代,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HarvardBusinessSchool),当时主要是用于商业管理。通过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让学生主动参与到课堂讨论中。而卫生法学案例教学法就是把案例教学运用到卫生法学教学中的一种教学模式,它是教师以卫生法学领域的典型案例为基础,通过案例教学的一系列活动,激励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达到特定学习目的的教学方法。在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中,案例教学是非常重要的辅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有其特有的优势。同样,传统、单一、纯理论的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卫生法学的教学发展,而将案例教学引入到课堂教学中,可以进一步增强学生对理论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学生在实践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师讲解。“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在卫生法学的教学过程中,离不开教师的循循善导。通过教师的讲解,可以使讲授的知识内容体系更为完整,授课进程更易于把握。因此,教师讲解是重要的教学方法。但是,教师在讲解时要注意讲课形式和手段的多样化和丰富化。例如:使用漂亮的PPT课件、播放相关新闻、实例视频、使用多媒体技术等多种方式。

卫生法制论文第5篇

英文名称: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种:中文

本:16开

国际刊号:1001-9561

国内刊号:23-1318/R

邮发代号:14-319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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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简介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双月刊)创刊于1985年,由国家卫生部主管、中华预防医学会主办、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部级卫生防疫事业管理综合性学术期刊。本刊是全国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者及医学院校广大师生的刊物。

本刊仍将继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着重介绍有关卫生防疫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卫生防疫管理理论;探讨卫生防疫管理技术和方法;交流卫生防疫管理经验、工作信息。办刊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力求集全国各级卫生防治机构成功管理经验之精华,纳百家理论研究之精髓,突出改革,突出新论,开拓视野,探索新领域。

卫生法制论文第6篇

4月16日,市政府召开了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和开展文明执法教育动员会,对全市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教育“两项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全市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和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动员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卫生部门“两项活动”,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和开展文明执法教育“两项活动”中来。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本质要求。执行力就是把思想变成行动的过程,政府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是政府形象的重要体现。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文明执法,是贯彻党和政府重要决策的基础,也是更好地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改善民生以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根本保证,也是营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抓手。对卫生部门而言,就是要抓落实,把上级精神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执法文明。对卫生部门而言,就是要抓落实,把上级精神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执法文明。卫生行政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并持之以恒地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着力打造服务型机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是塑造卫生部门整体形象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卫生部门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在服务中心工作、扎实做好业务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和文明执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卫生监督局荣获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在全市加强执行力建设和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介绍了先进经验。但是,与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相比,与市委、市政府的新任务相比,与基层群众对卫生部门的新希望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思想解放不够。部分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满足现状,思想因循守旧,观念僵化保守,往往只能沿袭原有的工作模式,习惯于老的思维和老的工作方式方法,消极对待工作,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二是积极主动性不够。有些干部和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差,办事拖沓应付,“拍”一下“动”一下,督导一下促进一下,办事效率低下,缺乏应有的工作热情。三是深入基层不够。少数领导错误地把发文件、开会当作落实措施,对深入实际、加强督办不感兴趣,深入基层调研不够,缺乏第一手资料,不愿主动服务,缺乏高质量解决问题的基础。四是工作落实不够。少数同志注意力不集中,把工作当作“作业”而不当作“事业”,对工作敷衍塞责,甚至令行不止,缺乏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争创一流的精神状态和职责感。五是从严要求不够。一些同志在单位大手大脚,没有养成节约一滴水、一张纸、一度电、一升油的行为习惯,缺乏艰苦奋斗的集体观念和勤俭节约的大局意识;一些干部缺乏工作事业心、缺乏严于律己和干好事业的高标准。少数干部思想防线不牢,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严格损坏了单位形象,降低了党员干部的威信。市直卫生部门要深刻认识这些突出问题的极端危害性,抢抓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契机,不断增强提高政府执行力、坚持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是确保完成全年卫生工作目标任务的客观要求。按照绩效考核要求,全面或超额完成20*年度卫生综合管理目标任务,对市直卫生系统干部职工振奋精神、端正态度、创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执行力大讨论,增强“抓落实”的能力;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解决执法目的模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识淡薄、执法作风不端正、粗暴执法等问题,对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改革与发展,不断推进卫生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通过开展“两项活动”,按照争先创优要求,落实目标、落实措施、落实要求;要提高效率,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要提高工作水平,特别是经济水平、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努力实现经济效益有所增长,服务质量有所提高,确保超目标超规划,确保大发展大提高,确保依法行政、执法文明。

二、认真开展执行力大讨论活动,全面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

政府执行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机制创新,涉及到民主科学决策、依法行政,还涉及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政建设以及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等方方面面。卫生部门加强执行力大讨论,就是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卫生行业特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学文件、找问题、抓整改、提建议、定制度、建机制等主要形式,集中解决机关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力求在解放思想上有新突破,在转变职能上有新举措,在服务水平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风上有新改进,在制度创新上有新进展。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自我教育为主,扎实开展好学习讨论活动。要认真开展“六查六看”:一是查一查政务值守,看是否存在反应迟缓、应急不灵的问题;二是查一查执行落实,看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三是查一查工作作风,看是否存在作风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四是查一查工作效率,看是否存在人浮于事、办事拖拉的问题;五是查一查大局观念,看是否存在部门利益至上、本位主义严重的问题;六是查一查服务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优的问题。“六查六看”一定要动真格,决不能敷衍应付。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要亲力亲为,发挥表率作用,做到真学真议、真查真摆、真整真改,做到成绩要说足、问题要讲透、原因要说明,不遮掩、不保留,客观公正,使大讨论活动真正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整改、自我提高的目的。

(二)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营造优良的政风和行风。各单位、各科室要把解决工作问题和思想问题结合起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四讲四比”活动,努力营造一种“讲激情、比干劲,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的好风气。一是着力解决精神萎靡不振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激情、比干劲。要努力营造鼓励干事业、支持干事业的环境,激活干部职工精神状态,激发干部职工迎难而上的积极性,切实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快速发展。二是着力解决群众观念淡薄、服务不优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服务,比奉献。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理念,勤于换位思考,多体谅基层和群众的困难,切实做到“五办”,即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坚持高效快捷“立即办”;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坚持迎难而上“主动办”;对基层和群众的重大问题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深入实际“上门办”;对一些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坚持创新思路“努力办”;对一些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问题,坚持不遮不掩“公开办”。对有利于发展的事、有利于群众利益的事,一定要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多讲怎么办、少讲或不讲不能办。三是着力解决纪律松驰、本位主义严重、效率低下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执行、比效率。卫生部门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在讲执行、抓落实、比效率上下功夫,努力营造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要令行禁止,雷厉风行,齐心协力,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切不可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认定的事要咬住不放,对定下的事要持之以恒,对已干的事要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四是着力解决廉洁意识不强、权力运行缺乏有力监督的问题,引导干部讲清正、比形象。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清醒地认识保持清正廉洁对事业、对个人、对家庭的极端重要性,真正做到防微杜渐,秉公用权,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完善各项制度,着力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制度是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根本保证,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执行力建设的各个环节。一是完善会议、文件和活动审签制度。要严格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会议、文件和活动,腾出时间协调解决问题,集中精力抓工作落实。二是建立政务快捷反应机制。要强化政务值班、信息报送和应急反应处置,建立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和规程,确保政务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后,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重大突发事件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对市政府领导关注或批示的突发事件信息,实行落实情况日报制度。三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建立领导督办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机制。对市政府和局党委的指令和要求,要立即研究处理,要求回复意见的,必须限时反馈;对领导批示的文件和事项,要实行跟踪督办,定期通报。四是完善工作运行机制。要按照“改革创新、转变职能、从严管理、高效服务”的要求,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使机关工作环环相扣、紧张有序、高效运转。五是建立行政问责制。局监察室要积极探索,研究建立以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为重点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效果。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各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本科室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其行政职权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要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建设“勤政、为民、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三、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从即日起,在市直卫生部门集中开展为期近100天的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要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主要内容,通过重温法律法规,查找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认真予以整改,提升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公共卫生程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重点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加强学习教育。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学习先进典型、举办执法理论研讨会、发出文明执法倡议、组织参加市依法行政知识考试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活动效果。二是深入查摆问题。要通过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问卷调查,广泛收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要开展“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讨论活动,采取自己查、群众评、领导点的方法,分析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分析执法目的是否端正、执法作风是否文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从工作实际出发,撰写执法情况分析材料。三是切实整改落实。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解决三个重点问题。一是端正执法理念,坚持为民执法。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观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二是改进执法作风,坚持亲民执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法,实行“阳光操作”,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不按程序,态度生硬、言行粗暴等现象;坚决纠正随心所欲、随意执法行为;坚决纠正耍特权、抖威风的违法行为。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便民执法。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执法方式,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

(三)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不是要减轻执法力度,降低执法标准,而是要通过细致有效的工作、坚持不懈的努力和亲民务实的作风来化解执法矛盾,从而达到坚持执法标准和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必须正确处理“执法”和“文明”两者关系,走出“文明就不能执法,执法就不能文明”的怪圈。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不文明执法、不按程序执法、不按规定执法和不作为的执法人员,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务求两项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两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卫生局开展政府执行力大讨论和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由局监察室主抓政府执行力大讨论活动,法监科主抓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局监察室,,董军涛、王少华同志为副主任,并设综合组、执行力讨论组和执法教育组,具体负责“两项活动”日常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检查。各单位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周密安排。各单位的实施方案必须经单位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报局审批,个人的实施方案必须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同时,各单位必须于5月7日前将“两项活动”组织领导、《实施方案》、工作专班及负责人和联系人、办公电话报局“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15日前报送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将提高政府执行力和执法水平列入绩效考核和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由两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讨论教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综合组要制定报道计划,积极宣传提高执行力的新举措和文明执法的好典型,推动两项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整体推进,分步实施。两项活动要实行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结合进行,分学习动员、自我分析、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四个阶段实施,整体推进。学习动员阶段要制定好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开展多形式的讨论和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我分析阶段要坚持开门评议,广泛征求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真正把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剖析透彻。整改落实阶段要坚持从落实不力、执法易发生问题抓起,着力查纠执行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检查验收阶段要突出建章立制,在完善制度上狠下功夫,努力建设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活动成果。

卫生法制论文第7篇

关键词:预防医学;专业课程;教学内容;农村基层

1五年制预防医学专业要求

五年制预防医学专业(农村基层定向)培养具备预防医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工作能力,能在农村基层从事预防保健、传染病管理、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检验和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的实用型公共卫生专门人才。达到这个培养目标各专业课程的授课内容要适应农村基层疾病谱特点及农村基层公共卫生工作实际,扎实掌握方法学和卫生学等知识并具备相应技能,使培养的学生既有丰富的预防医学理论知识,又具备传染病管理、慢性病管理、预防保健、城乡生活饮用水监测与干预、食源性疾病监测与干预、城乡居民营养和健康监测与干预、医疗机构消毒质量与感染因素监测与干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青少年学生健康素质与常见病的监测与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等能力。

2针对不同教学内容制定合适的教学方法

《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属于方法学。《流行病学》是疾病预防控制的主干学科和主要技术支撑,教学中侧重将理论知识与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实际结合起来,加强现场流行病学内容的讲解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实验课程以流行病方法案例讨论为主,辅以方法学的综合性应用;《卫生统计学》主要任务是健康相关因素的信息管理与统计分析及评价,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实践教学内容紧密结合基层公共卫生数据的特点,安排SPSS统计学软件教学和案例讨论内容,理论与实践应用紧密结合。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教学应当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需要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必须牢固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尤其在食品营养与食品检测方面在教学过程中贯彻理论讲授与实验操作、技术训练并重的原则。教学过程中鼓励学生主动学习和探究,倡导学生对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相关知识进行自我学习,培养学生应用知识和提出问题的能力。

《环境卫生学》教学内容要和农村基层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加强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内容的教学,如水体卫生、饮用水卫生、大气卫生、环境与健康的关系、土壤卫生、环境污染性疾病、家化产品卫生、环境质量评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应急处理等内容。环境卫生学实验教学应立足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性思维。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教学内容上注意理论知识与农村基层职业卫生相关实践应用的融合,主要任务是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教学过程中注意采用启发式、案例讨论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和综合应用能力。实验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内容安排以验证性实验为主,辅以少量综合性实验,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是根据国家学科调整,将儿童少年卫生、儿童保健及妇女保健三个学科作为一个完整体系进行阐述的新的学科体系。《儿童少年卫生学》是保护和促进儿童少年身心健康的科学,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人体生长发育的有关理论以及教育过程卫生、教学环境的基本卫生要求、儿童的健康状况监测及常见病的预防等内容。《妇幼保健学》是以妇女和儿童为对象,以保健为中心,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社会特点和保健要求,以及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卫生服务、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遗传等方面因素,综合运用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和技术,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健康的新型学科。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妇幼保健的基本知识及规范的保健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钟贵良,梁维君,刘爱忠,等.新的公共卫生形势下深化流行病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实践[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医学版),2010,2(3):52-53.

[2]叶运莉,杨超,张俊辉,等.预防医学专业卫生统计学教学思考与建议[J].卫生职业教育,2011,29(20):2084-85.

[3]王丽娜,付华峰.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模式下谈《食品营养与卫生》教学改革[J].广东化工2013,40(8):170,178.

卫生法制论文第8篇

关键词: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计生系统已经不再局限于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疾病防控等业务发展,更重要的是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适应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及信息化时代卫生计生系统经济活动的变化,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和加快内部审计工作,我们有必要结合卫生计生系统的行业特点,对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理论、方法与实务进行系统研究,以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及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基于此,本文试图从四个方面总结我国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的研究成果,重点对新形势下如何推动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寻求研究方向。

一、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一)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建设

原卫生部结合卫生系统实际于2006年出台了《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指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新形势下,原规定明显落后于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发展的要求,于是卫生部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卫生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操作指南》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制度,对全国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在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方面,江苏海门卫生局的王明东(2005)提出,医疗卫生单位实施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利于弥补内审机构的不足,有利于控制和降低内审风险;广西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的范慧明(2006)指出完善医院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可以促进医院效益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镇江第四人民医院张文东(2006)提出使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才能使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顺利推广,从而提高医院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王梅梅(2012)介绍天津市环湖医院审计科制定了十几项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新疆人民医院的苏敏(2013)提出,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做好医院内部审计的基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王颖(2014)指出加强内审成果运用的主要方法包括构造良好的内审环境、设计完善的内审流程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审成果报告制度;安徽省立医院的操乐勤(2015)指出医院的内部审计制度要明确内审部门的地位、职责、权限、自身建设和经费保障,制度需经过党政联席会审批,必要时还要职代会审批,审批后再以正式文件发出,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内容和方法

在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内容和方法上,有许多学者和审计人员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张开箭(2012)认为,医院内部审计的重点主要有基建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审计、合同审计、设计概算审计和预决算审计等。李立明(2014)提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的内部审计重点由最初的财务收支审计转为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审计,创新举措包括整合系统审计资源、三权制衡、全过程监督、修订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改进管理流程。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庄桂丽等(2004)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务内审工作主要有民主监督法、资源共享法、接口部位突破法、循环法、现场检查法等。辽宁医学院附属二院的董菲菲和辽宁卫生经济学会的于润吉(2008)提出了医院内部审计的专项审计项目选择及方法。上海徐汇区中心医院的骆蓉芬、顾洪安(2008)提出建立医院科室内部审计模式,运用菲德勒模型图表开展科室审计。浙江台州医院的杨允新、吴红(2010)提出对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采取内审外审相结合的方式,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重庆涪陵中心医院的陈淑兰(2011)从内审的角度提出对医疗设备进行效益审计,具体介绍了审计立项、规范统计、审前准备、进入审计、撰写报告等环节。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闫石、朱立力(2013)分析了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固定资产内部审计控制测试的方法。湖北襄阳第一人民医院的陆仪和襄阳中心医院的许华(2015)提出将中医的“望、闻、问、切”四诊法综合运用到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三)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通过调查研究,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存在许多不足。安徽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张定明(2005)提出综合性医院开展管理审计存在制度尚待健全、人员匮乏、硬件不足等问题,并提出了健全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加大投入和宣传等措施。甘培艳(2010)指出医院内部审计存在认识滞后、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差、职能不专一、方法落后等问题。余姚市人民医院的陈洁(2010)提出构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医院联合的内审机构,建立工作与学习网络平台,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以相对独立的形式开展审计调查和内审工作。福建光泽县计生局的黄向京(2013)指出县级计生部门内部审计存在“四缺乏”问题,即机构缺乏独立性、人员缺乏专业性、项目缺乏多样性、业务缺乏规范性,应营造独立氛围、配置合理人员、开启崭新视角、构筑完备的指导体系。徐州中医院的岳莉莉(2013)指出医院内审工作浮于表面、威慑力不强、审计处于低级阶段、审计考核激励不科学,同时提出构建内审机构的合理地位、制定严格的内审制度、选拔优秀的内审工作人员、以激励机制调动能动性。杭州第一人民医院的陈青青(2014)提出医院应加强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建设、拓宽内审范围、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枣阳市疾病控制中心的张向阳等(2015)提出优化内部审计环境、建立风险识别机制、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级别、强化和完善信息化环境下的内部审计。

(四)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模式和理念创新

从2009年IIA明确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方法和流程后,卫生计生系统便开始了风险导向审计的研究。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的梁颖(2009)指出,医院实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应构建科学的数学模型和规程、建立风险管理评价体系、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湘潭中医院的林凤兰(2010)提出现代医院为了对医院经营风险和审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与控制,需要引入风险导向审计。莱芜市人民医院的李瑞实、魏蜂培(2012)提到医院风险导向审计离不开内部控制,运用时需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系统。中山市人民医院的常虹(2013)指出风险导向审计是是医院提高经济管理的必然趋势,能促进现代内部控制与治理的协同发展。茂名市妇幼保健院的李钦全(2014)指出风险导向审计有风险控制和增加价值两方面作用,在医院应用时应完善医院的风险管理、控制并降低风险。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的龙思佳(2014)指出风险导向审计正成为解决医院内部审计工作问题的主要方式,并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卫计委、大型医疗机构和科研院所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并探索建立了自己的内审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的王文义(2013)结合医疗卫生领域审计工作实践,介绍了医院信息化环境下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江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周磊(2013)提出计算机被应用到医疗收费审计、药品收费审计和支出审计。江苏省人民医院的顾晨、昂慧、林秀兰(2013)指出内部审计信息化是内审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的邹楠(2014)提出国家应加快审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加强医院审计软件的研发的同时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上海徐汇区卫计委的孙雅(2014)介绍了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财务监审信息系统及其应用。

二、现有文献的综合评述及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对我国卫生计生系统研究成果的汇总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还有待完善,内部审计理念和方法需要更新。由于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环境的变化,必须对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从宏观层面加强引导,促进全国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目前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多数局限于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其他常规审计,而且都是事后审计,这明显落后于现代管理思想。内部审计的方法大多还停留在手工操作上,计算机辅助审计水平较低,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审计和管理。

(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研究较多、计生系统内部审计研究较少。从目前查阅的文献看,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研究集中在医疗机构,部分研究成果已得到较好地运用;计生系统由于机构和人员缺乏,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宏观方面提供了一些指导和建议;科研院所内部审计理论水平较高、工作做得非常好。

(三)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普通存在认识不足、机构不健全、内审人员素质不高、工作对象狭窄、审计手段和方法落后、审计意见和建议难以执行等问题。许多医院的财务审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必须树立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理念、建立健全独立的内审机构、加强经营和管理领域的审计、开展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构建内部审计激励机制、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建议,同时指出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注重协调好内部的各种关系。

(四)计算机辅助审计或审计信息化、风险导向审计是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的一个发展趋势。从理论研究方面,内部审计信息化的研究已经不是热门话题,现阶段的关键是如何实施的问题,未来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的研究方向应以风险导向为重点。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和方法已经得到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认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正推动内部审计的发展。我们应积极思考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数据资料库的构建、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流程优化、审计成果应用等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现代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研究,建立起对风险的动态管理,从而推动和完善卫生计生系统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为实现单位的战略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沈砚亭.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研究——以云南为例[D],2014.

[2]董菲菲,于润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专项审计项目的选择和审计方法[J].中国卫生经济,,2008(06).

[3]闫石.朱立力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控制测试方法研究[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