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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27 07:14:40

卫生制度

卫生制度第1篇

1、公司各部门室外卫生区由保卫科绘制“卫生区划分图”以书面形式统一划分;室内卫生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公司各个位置的厕所、洗刷、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在单个部门内部的由相关部门负责清理,分布在二个部门以上公共位置的,由保卫科书面划分清理。

2、公司各部门分管的卫生、绿化区必须在早晨点名之前高标准、彻底清理完毕。任何部门不准在点名之后打扫卫生、洗涮茶具、浇花等。

3、负责清扫厕所和洗刷间的部门或车间,必须在点完名之后5分钟之内清扫完毕。

4、卫生清理标准:

(1)地面标准:无尘土、沙粒、纸屑,无污水、泥浆、痰迹等杂物。

(2)绿化区标准:无杂草、杂物、无落叶。

(3)窗户标准:玻璃光亮透明、无污点,窗台无灰尘,窗角无灰挂。

(4)墙壁标准:无蜘蛛、蟑螂;墙角无灰挂,墙壁无残痕、无污染等。

(5)室内物品标准:桌面整齐无杂物、无灰尘;日光灯无灰尘;卫生工具整齐地摆放在隐蔽位置;纸篓、报夹、椅子等物品摆放合理有序。

(6)水池、便池标准:无污垢、尿锈、无异味,水嘴、水阀不跑、冒、漏、滴。

5、清理卫生的用具、水桶、拖把等物品用完后要定位存放,具体定位规定如下:

(1)办公楼物品定位:拖把放在制作的拖把架上,并在用完之后放好,毛刷、水管及铁筋挂在洗刷间的墙上,水桶放在下水道口处,笤帚挂在各室部的门后墙上,大扫帚放在楼梯底处.

(2)各车间清洗厕所物品定位:拖把用完之后放在各车间的拖把架上,厕所用的水管放在各厕所一角墙上。

6、在打扫厕所、洗刷间及室外卫生时,必须注意:

(1)清擦厕所、洗刷间墙壁和隔板时用拧干水的半湿抹布,禁止直接用水冲洗(车间厕所除外),以免搞得到处是水渍。对于重点脏的部位,可用毛刷用力擦洗(如已干结的便渍、痰渍、污渍等)。厕所、洗刷间在清扫完毕前,必须用干拖把将地面的水渍拖干。

(2)打扫各办公楼内厕所、洗涮间内的卫生时,用洗涮干净的半湿拖把拖地(半湿拖把以拧干提着走10-15米不滴水为标准)。

(3)在洗涮间洗涮物品时,必须先将杂物倒入洗刷间设置的杂物桶内,严禁倒入水池,堵塞管道,洗涮完毕后,将水池部拭干净,并随手将水龙头关妥当,以不滴漏为准。

(4)到厕所便后,一定将便盆冲洗干净,然后把水龙头关好,以不滴漏为准。

(5)洗涮间、厕所内一切设施,人人有责爱护,谁损谁赔偿,如查不出损坏人,由当天清理负责人赔偿或负责修复。

(6)提倡使用卫生纸上厕所,禁止使用报纸等容易堵塞厕所和影响人身健康的纸张。

(7)负责打扫厕所和洗涮间的部门如发现管道堵塞、设施损坏,由负责清理部门立即组织疏通或维修。

(8)浇花时如将水洒到盆外应立即拖干,花卉平时须加强管理,使花卉枝叶茂盛,生机勃勃,直观有美感。花草摆放要量足、定位、严禁空缺,不得摆有影响美化布局和环境的花卉。

(9)分管室外卫生的部门,大面积用扫帚清扫,小面积特别是边角处用笤帚清扫,以保持地面卫生标准。剪草机剪过后的边角高草,必须剪完后12小时内用大剪刀清剪净。夏天7天左右、春秋15天左右连续不下雨,必须浇一次水,浇水时不得利用正常上班时间:窗户在风、雪、雨、雾天过后,要及时抹拭,保持标准要求。

卫生制度第2篇

为促进大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内务卫生管理,营造一个舒适宽松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一)办公室定置标准

1、大队按不同办公室配置,绘制了物品摆放定置图,请将图贴在办公室门后。(定置图附后)

2、物品要按定置图顺序依次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

3、办公室内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一律清除。

(二)办公桌定置标准

1、办公桌上物品按大队统一绘制的物品摆放定置图摆放,体现顺序、方便、整洁、美观,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办公桌上除定置的外,不得再摆放其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其中台灯使用时放在中上侧,不使用时放在桌面靠墙(窗)一侧。

3、办公桌内物品摆放必须整洁。

(三)工作椅定置标准

1、工作椅随时摆在桌后侧中央,人离开办公室(在办公楼内),工作椅按座位原位放置。

2、人离开办公室短时外出,工作椅半推进办公桌下。

3、人离开办公室超过四小时或休息,工作椅完全推进或靠拢办公桌。

(四)文件资料定置标准

1、文件资料摆放入柜,要合理、整齐、美观,保持柜内清洁整齐,随时进行整理。

2、文件柜上不得摆放其他任何物品,保持柜顶整洁。

3、文件装盒必须要分类命名,以便查找。

(五)办公室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上班前打扫办公室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做到面洁(包括地面、桌面、柜面、门、墙及办公设备等)、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按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进行卫生大扫除,清理不常用物品将其入库入柜,打扫天花板、空调和能移动的桌、椅、沙发、柜底下以及窗台(露台)、空调主机等平日难以触及的地方,不留卫生死角。

3、平日办公室字纸篓内的垃圾不得露出,烟灰缸内不得超过一半,及时倾倒。

4、人离开办公室要对桌面进行整理,待办文件要整齐摆放在办公桌的中下侧,办公椅按定置标准摆放。

二、宿舍设置及内务卫生要求

(一)物品定置标准

1、床、电视柜、书桌、鞋柜摆放做到整齐、美观、舒适、大方,除以上物品外,宿舍一般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2、床单统一,床上棉被叠四折成方块,放在床头,枕头和备用被统一折叠整齐放在衣柜的上格。

3、书桌上可在中上侧放一盏台灯、一个烟灰缸,茶(水)杯和热水器(瓶)放在衣柜搁物架上,摆放整齐,书桌内必须整洁。

4、鞋柜内鞋子按运动鞋、棉鞋、皮鞋、解放鞋、拖鞋的顺序依次摆放,外沿对齐,柜内其物品也必须摆放整齐。

(二)洗漱间定置标准

1、毛巾对折整齐挂在毛巾架上,对折口朝里,下沿整齐。

2、漱口杯可放在毛巾架上或洗漱台的两头(但必须只能放在一起),漱口杯手柄统一斜朝外,牙膏倒放在漱口杯内倾斜尾朝里,牙刷刷毛朝下与牙膏方向一致插在漱口杯内,牙刷在牙膏外。

3、洗脸盆放在水桶上,水桶提手靠外,居中放置在洗漱台下,桶(盆)内待洗衣物不得露出桶(盆)口。

4、字纸篓放置在洗漱台内侧的墙角。

5、在洗漱间门后安装挂钩,打扫卫生用品统一挂在门后,按拖把、扫帚、刷子、抹布的顺序依次挂好。

6、其他个人用品统一放到鞋柜或床头柜内,柜面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

(三)衣柜定置标准

1、衣柜上格放置箱包和被子、枕头,但摆放外沿必须整齐。

2、衣柜下格摆放衣服,挂衣服按长外套、短外套、长袖衬衣、短袖衬衣、长袖T恤、短袖T恤、无袖衫、裤子(裤子必须裤脚对齐后对折在衣架上)、皮带、领带等,衣架统一由外向里挂,衣服的领口朝向必须一致。

3、其他不挂的衣服必须折叠整齐,外沿一致的叠放在下面,或者可在柜下放二到三个小贮衣塑料箱,其他衣服统一放到箱内,但贮衣箱的颜色必须一致。

(四)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每天早上或下午起床后整理、打扫宿舍卫生,对伸手可及的地方进行打扫,倾倒字纸篓,所有物品按以上定置标准整理到位,做到面洁、窗明、物整齐。

2、每周二(或大队既定安排的时间)按办公室的标准进行卫生大扫除。

3、休息时间外,宿舍随时保持清洁、整齐,除以上定置的物品外,一律入桌入柜(包括电视、空调的遥控器)。

三、其他卫生要求

1、楼外公共环境卫生每天一清扫;楼内的楼梯间、走道每天上午上班后半小时和下午上班前半小时各打扫一次,走道和楼梯间的窗台每天打扫一次,楼顶和露台及水沟大扫除时打扫一次。

2、食堂每天三餐后各打扫一次,每周至少清理二次水沟。

3、公共厕所每天打扫一次,进行除臭,及时清除污渍。

4、其他房间参照以上卫生要求进行打扫。

5、打扫卫生的用品统一挂到公共厕所的门后,按宿舍内打扫用品的秩序挂好。

6、室内外墙上不得随意张贴、钉挂和涂划。

7、车辆要随时保持整洁,按车位停放,车头朝外,所有车辆车头必须在一条线上(除长车外)。

8、倡导节约随时关水,人离开房间关灯、关空调、关电视。

9、随时注意安全,人离开房间要切断所有电器的电源,并关好门、窗,严禁使用电炉及易燃易爆物品。

卫生制度第3篇

一、环境方面:

1、寝室长制定卫生值日轮流表。要求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

2、卫生要求:地面、床底、窗台、桌面等处无灰尘、无饭粒、无菜粒、无果皮纸屑等杂物。

3、卫生工具:统一放置在门后。

4、玻璃窗要明亮干净无灰尘。

5、寝室内要经常通风,无异臭味。

二、生活用品要求整齐摆放,做到五个统一:

1、毛巾:统一挂成一条。

2、口杯、牙刷、牙膏统一摆成一条线。

3、床上用品统一折放成一条线。如棉被折成块形摆成一条线,枕头叠在被块上。

4、多余的鞋子,头朝外,跟朝内,摆在指定的位置,统一形成一条线。

5、多余衣物统一放好。

三、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负责当天寝室和清洁区的卫生,每天按时完成。由寝室长按排及督促。

2、上述所列公共部分是卫生值日生的职责,个人部分由值日生负责督促个人完成。

3、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报告寝室长、班主任以及生活委员

4、每天早上7:10,由寝室长进行检查。早上8:40前向班主任汇报。

卫生值日轮流表

(为净化生活环境,特制订以下寝室轮流值日表,由寝室长督促执行,望共同遵守。)

第一组:彭紫怡、郭兰馨          第二组:曾  颖、郭  薇

第三组:林  玲、郭智坚            第四组:郭  豪、张  婷

第五组:罗  宁、赖文露            第六组: 郭雨嘉、龙湾湾

卫生制度第4篇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卫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人事厅印发的《浙江省县域卫生规划编制实施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区域卫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是落实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的职责,目的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强县域内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优化全县卫生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充分满足全县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其目标是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卫生服务体系,使广大居民享受到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第三条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居民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二)均衡发展和突出重点原则。在促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各领域均衡发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预防保健、中医中药工作,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三)成本效益和资源共享原则。对卫生资源实行全行业管理,实施统一的规划,资源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合理调整存量,控制增量,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状况。

(四)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原则。根据不同卫生服务领域的特征,有效地运用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调整资源配置和卫生机构的运行机制,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五)可及性和可行性原则。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上充分考虑居民卫生服务利用的可及性,功能上注重区域内资源的共享和互补,投入上处理好硬件和软件,一次性投入和经常性费用之间的效用关系。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对全县卫生资源实行政策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第二章县域内卫生状况分析

第五条区域概况:

*县地处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东缘,隶属嘉兴市管辖,陆地面积534.7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537.9平方公里。至20*年底,县域户籍人口36.43万,流动人口约9万。全县共有8个建制镇、2个区,104个行政村,24个居民委员会。

*县距杭州80公里,上海110公里,苏州120公里,地处沪杭苏甬等大都市的中心地带,地理区域优越,交通便捷。沪杭东西大道、盐湖公路以及乍嘉苏高速公路穿境而过,正在建设中的杭浦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将大大缩短*与周边各大城市的距离,当地居民外出寻医问药比较方便。

20*年全县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53.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17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542元。

第六条居民健康状况:

20*年全县人口出生率6.87‰,死亡率6.*‰,自然增长率-0.9‰,全县平均期望寿命75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7.*‰,计划免疫五苗单苗接种率均达到95%以上。全县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1种,总发病率393/10万。

居民疾病谱的情况:传染性疾病下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如恶性肿瘤、糖尿病、心脑血管性疾病上升。居民死因依次为:循环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损伤与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第七条现有卫生资源和服务状况:

(一)医疗卫生机构:截止20*年年底,全县设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进修学校各1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150家,其中县级综合医院2家,中医医院1家,妇幼保健院1家,乡镇卫生院12家,村卫生室(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95家,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7家,厂校医务室20家,综合门诊部3家,核电系统医疗机构3家,其他医疗机构6家。

(二)床位:截止20*年年末,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1133张,其中卫生系统县级医院730张,卫生院394张;计算千人床位数为3.1张。

(三)卫生技术人员:截止20*年年底,全县共有注册的执业医师560人,执业助理医师174人,注册执业护士4*人。全县千人医生数2.01人,千人护士数1.11人。全县共有注册乡村医生341人。

(四)医疗设备和卫生服务状况:截止20*年末,全县卫生系统国有净资产2.72亿元。县级医院拥有全身螺旋CT、大型X线诊断机、彩色B超等大型先进医疗设备,能够开展脑外科、胸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显微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心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肿瘤科、传染科、妇科、产科、中医科、耳鼻咽喉科、眼科等各类业务,一般疾病均可在境内得到有效治疗。镇卫生院均拥有B超、X线诊断机、生化仪、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开展普通内科、普通外科、儿科、中医科、妇保、儿保、传染病管理、地方病防治等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承担公共卫生监督、村卫生室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爱国卫生技术服务等职能。

20*年全系统业务总量2.13亿元,全年门诊163.27万人次,住院2.28万人次,实际占用床日19.5万天。

(五)卫生投入:20*年卫生事业经费1468.55万元,其中县财政1420.92万元,镇财政47.63万元,卫生事业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2.42%(不含改水、公费医疗、合作医疗等专项经费)。

第八条当前卫生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能力还不足。如何逐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机制和措施;如何加强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有效预防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如何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等问题,还需要积极研究,认真采取措施,切实有效地加以解决。

(二)公共卫生任务还十分繁重。非典、禽流感等新的传染病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一些严重危害我县人民健康的重点传染病如结核病、肝炎等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尚需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等已被控制的疾病存在死灰复燃的危险。此外,由于流动人口数量的剧增、生态环境的污染、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增多、人群疾病谱的改变、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等,客观上增加了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潜在危险。

(三)农村卫生工作薄弱。城乡卫生资源分布不合理,发展不平衡,卫生网络建设薄弱。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依然存在。

(四)卫生改革尚未取得重大突破。医疗资源条块分割、部门垄断、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打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卫生事业有序竞争、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局面尚未形成。

(五)卫生投入还不能满足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卫生经费投入偏低,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导致“以药补医”、“以医补防”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同时,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的下调,以及人员经费的增长,医院特别是卫生院的生存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

(六)基层医务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全县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素质相对低下,知识结构和从业经验主要集中在常见疾病的治疗上,缺乏全面的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咨询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服务能力难以适应新时期广大农民的健康需求。

第三章目标和主要指标

第九条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面提高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益,突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中医中药等重点,实现从规模数量为主向质量效益为主、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初步建立起功能完善、高效快捷、保障有力,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包括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疾病控制、健康促进和卫生监督执法等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和具有公平性、效益型和可持续发展特征的区域卫生新格局,使全县居民都能获得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达到与小康生活相适应的健康水平。

第十条主要指标

(一)全县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7岁以上,健康期望寿命达到65岁以上;

(二)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10万以下;

(三)婴儿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8‰以下。

第十一条具体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卫生发展规模:

1、医疗卫生机构:全县设置县级综合性医院2家、县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进修学校各1家;8个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104个行政村原则上每村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核电系统设置3家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厂校医务室、各类诊所及其它医疗机构根据《*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目标设置。

2、医疗床位:到2010年,全县医疗机构设置床位1400张,其中县级医院将增加至约1100张,镇卫生院保持在300张左右,每千人床位数3.5张。期间内,如果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医疗机构进入,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调整。

3、卫生人力:全县每千人医生数(在岗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2人以上,在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800人左右;每千人护士数(注册护士)2人,护理人员800人左右;每万人防保医生数2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1000-2000服务人口配备1名全科医师。

(二)主要卫生工作指标:

1、城乡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卫生镇、村创建活动,到2010年全县100%的镇成为省级卫生镇,30%的镇成为国家卫生镇;居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民群众基本健康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均达到85%以上,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人群覆盖面达到70%以上;农村自来水覆盖率达到95%以上,农村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2、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县镇、村(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每个镇建设一个符合“六位一体”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人口集中的行政村(社区)建设一个符合“六位一体”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10年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城乡居民覆盖率达到100%以上。

3、新型城乡合作医疗: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新型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之前,城乡居民参加率达到95%以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本接轨。

4、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立由县卫生监督所为主体,分片设置县卫生监督所分所,构建覆盖农村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根据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相应调整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卫生监督人员,进一步配备改善执法装备条件。到2010年之前,城乡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100%,辖区内食品卫生检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

5、疾病预防控制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为主体,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各类医疗机构为基础,形成覆盖全县的县、镇、村(社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和预防保健服务网络,积极有效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各项工作,完成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和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指标。

(三)卫生财力投入指标:

1、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要求,卫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卫生事业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要逐年有所提高,逐步达到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的5%以上。

2、各级政府新增的卫生投入,应向公共卫生、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中药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医学学科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重点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倾斜。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功能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坚持县、镇、村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基本框架体系。

第十三条县卫生监督所:县卫生监督所是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域内,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履行综合性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宣传所有的卫生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具体工作包括审核发放各类卫生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防病知识的培训,对开展从业人员年度体检的预防保健和医疗卫生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的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公共场所卫生、化妆品卫生、职业与放射卫生、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消毒管理、学校卫生等进行现场审核及卫生监督监测;开展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三同时”审查工作;并完成上级部门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县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具体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职能的卫生机构,是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技术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主要的职责:研究并提出全县急慢性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规划,制定疾病控制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的建议;负责疾病预防、监测与控制信息的采集整理、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及疫情报告;开展人群健康监测、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承担疾病预防、疫点控制、疫区消毒及控制效果评价;开展疾病控制相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培训、咨询和指导;开展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检验,开展相关研究,控制健康危害因素;开展公众的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指导活动;指导和参与社区卫生技术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认证,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出证;参与对传染病疫情、污染等卫生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应急控制和救灾防病工作;对全县寄生虫防治进行指导;承担与疾病控制职能相适应的疾病诊治工作;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到2010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县级综合性医院:按现有设置*县人民医院和*县沈荡医院,均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综合性医院。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农村技术指导中心,主要职责和功能是承担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院前和院内急救、疑难病例的会诊和转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下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县人民医院的发展重点是增强辐射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为全县人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县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县人民医院,医院通过加强内涵建设,不断增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促进、指导作用,充分发挥病历、院感、护理、急诊、临检、放射、麻醉、药剂等质控中心的功能。县人民医院完成异地迁建,设计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设置编制床位600张,规模达到三级医院。

沈荡医院的发展重点是承担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的基本医疗服务。20*年完成异地迁建,设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设置编制床位200张,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十六条县中医医院:县中医医院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设置编制床位250张,为二级甲等中医医院。其功能是发扬祖国传统医学的优势,走中西医结合的道路,充分发挥全县中医工作的龙头作用,为全县人民提供良好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是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中心和业务指导中心,负责妇幼保健和相关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职能,主要开展围产保健监测、儿童保健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和生育健康电子监测,提高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诊断水平,降低出生缺陷等妇幼保健工作任务。扩建住院楼,设计建筑面积5500平方米,设置编制床位90张,2010年前达到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

第十八条县卫生进修学校: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根据全县基层卫技人才培训的实际需要,为全系统提供医学教育,即在职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镇为单位设置,与镇卫生院(沈荡镇设在沈荡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不另增设医疗机构。每个建制镇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严格控制规模,积极推进运行机制改革,设立公共卫生管理科。实现向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的服务模式转变,综合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六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担相关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负责其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

镇卫生院床位设置:中心卫生院控制在75张以内,其他卫生院设床位20张。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原则上一个社区或居委会设立一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村卫生室的基础上转型建立,不另增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方法和要求按照《*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实施,到2010年之前,全县建立较为完善的具有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功能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核电系统医疗机构:按现有设置秦山核电医院、核电联营公司卫生所和二四公司卫生所。

秦山核电医院为企业办对内服务的职工医院,设置床位80张。负责企业内职工医疗保健、常见病诊治、伤病员的自行转诊,承担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公共卫生应急任务、核电应急相应职责。

核电联营公司卫生所、二四公司卫生所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健,不设床位。

第二十二条厂、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置医务室。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承担本单位初级医疗保健服务,不得对社会开放。

第二十三条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具有一定规模(二级及以上医院)、对*县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较大补充作用的外资、合资等民营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诊所)的设置按有序开放的原则,在设置规划的范围内,申请办理个体医疗机构执业。

第二十四条县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县域内院前急救任务,挂靠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急救科作为120急救中心的补充,承担相应的医疗救治任务。

第二十五条县采供血点:承担县域内采供血任务,挂靠县人民医院,人员原则上由县人民医院调配。

医疗机构设置的具体布局和设置要求按照《*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服务人员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五章卫生人力发展和机构建设

第二十六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和嘉兴市卫生区域规划,根据各卫生机构职责和任务确定我县卫生人力发展为:

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扩大人员配备。40岁以下的卫生监督员在2010年之前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0岁以下的业务人员在2010年之前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大专以上学历应占机构人数的50%以上,机构中医生数不少于卫技人员总数的60%;县妇幼保健院按二级妇幼保健院标准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各镇的的预防保健人员(含妇幼保健人员),原则上按管辖总人口的2人/万人标准配备,但每镇最低不得少于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原则上由镇卫生院调配,应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各镇的的卫生监督人员原则上按管辖总人口的1-1.5人/万人标准配备,

全县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按照本规划第十一条人力规划指标配置,各医疗机构应注重内涵建设和人才素质的提高,适度控制发展规模,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机构,其内部人员结构应按床位、医生比例不低于1:0.6—0.7,床位、护士比不低于1:0.4—0.5配备,床护比逐步达到1:0.6;镇卫生院人员配备原则上按辖区内各镇人口总数的1.3‰控制(含预防保健人员),根据各卫生院承担的任务可作适当的动态性调整;其他医疗机构人数随配置确立。到2010年,县级综合医院配置的医生中,本科以上学历应占60%以上,中医医院占50%以上,护理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30%以上;镇卫生院配置的医生中,大专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护理人员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主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机构中,医生经过转型培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科医生比例达到30%以上;新进入村级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

第二十七条20*年前完成县公共卫生中心项目建设,县公共卫生中心(包括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2010年前完成县人民医院的异地搬迁,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20*年完成沈荡医院的异地新建并投入使用;根据县域的总体发展规划,在乡镇行政区域调整的基础上,按照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到2010年逐步改善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添置必需诊疗设备,使之成为政府在农村履行公共卫生责任,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二十八条实行本县范围内大型医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提高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效率。对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章对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改革。通过深化卫生体制改革,增加卫生事业投入,探索公立医疗机构运营制度改革,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事业,利用市场机制培育健康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元化、有序开放、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新格局。改革人事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逐步打破人员身份限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和完善人事制、全员合同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改革分配制度,医疗卫生单位的现行工资可作为档案工资进行管理,员工的工资福利由医疗机构根据劳、责、绩、效综合考核,按照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案,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形成分配激励机制。同时,积极推行医疗卫生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履行政府职能,强化卫生全行业管理。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的职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职能转变,运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经济等手段,对全县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以同一资源、同等对待原则,实施同一规划的全行业管理。不断完善卫生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医疗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制度。

第三十一条拓宽卫生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医院,推进我县卫生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2010年之前,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不断完善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以及公共卫生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公共卫生人才培养和社会支持系统。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制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加强卫生信息管理和应用。按照“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通互连,资源共享”的方针,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高质量建立健全我县卫生统计信息网络和卫生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计信息人员队伍,开展信息收集、分析、传输的计算机化,逐步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以及开展远程医学教育、医疗会诊、信息交流等,增强卫生信息的利用和传播。

第三十四条加强与区域卫生规划相配套的实施意见、具体规划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工作。进一步编制完善《*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县医疗卫生机构镇村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制定卫生行业运营、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实施规划和指导意见,保障区域卫生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七章卫生筹资与资金预算

第三十五条县镇两级政府是我县卫生事业投入的主渠道。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应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和卫生改革的需要,政府将加大对卫生发展的投入力度,其增量资金投入重点将向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倾斜。

第三十六条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政府将按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基本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生执法监督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医疗机构的经常性支出通过提供服务取得部分补偿,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对人员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对重点学科发展给予必要的补助。政府将适当提高对镇卫生院的补助水平。

第三十七条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或引进国外资金、民营资金,引导群众增加对自身健康的卫生投入,解决卫生经费不足的困难。

第三十八条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建立较为完善的“四级筹资”机制。采取县镇两级财政,村集体经济和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各出资一部分的方法,年度人均筹资逐步接近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收入的1%,并在此基础上逐年提高,到2010年,人均总筹资从目前的50元增加到100元以上,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础力量。

第三十九条卫生机构要加强经济管理,勤俭办卫生事业。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改进核算办法,提高财会队伍素质,完善职工收入分配制度。财政、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卫生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组织领导与监督评审

第四十条成立*县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协调委员会,作为规划实施的领导和协调机构,负责规划的研究、重大决策和最终审议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

第四十一条县卫生局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并依据本规划,对全县卫生资源实行行政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现有卫生资源逐步调整,对新增卫生资源严格审批。

卫生制度第5篇

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开始。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新宪法为新时期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84年到今年 7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1件行政法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概括起来讲,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范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预防保健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 教育,消除传染病传播危害,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设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的组织或者专业人员,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等;二是,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三是,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四是,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五是,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制度,国境口岸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制度;等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二是,建立全国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制度;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四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职业病防治制度。根据对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防治结合的特点,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三是,劳动过程中对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制度;四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五是,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六是,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度。

(4)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对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二是,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制度等。

(5)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和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实行婚前保健服务制度、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制度以及婴儿保健制度;二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定项目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三是,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免费向农村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二)规范医疗机构、人员以及医疗救治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制定了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医疗机构执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二是,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是,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等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并建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制度;四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实行由医学会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制度;五是,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2)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农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和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建立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考核制度。

(三)规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产品质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经营、使用;四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检验规程进行监督管理;五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人员实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制度;七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制度。

(2)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药品统一实行国家药品标准,对药品生产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二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包括配制)、经营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三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五是,对放射性药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六是,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化妆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是,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制度;三是,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实行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四是 ,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制度。

(4)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规定了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四)规范传统医学保护的法律制度

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医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制定了《中医药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确立了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制度;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规定了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扶持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了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五)规范卫生公益事业的法律制度

为了促进卫生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制定了红十字会法、献血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确立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开展工作的方式以及我国公民自愿参加红十字会的制度;确立了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制度;规定了红十字标志使用制度。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卫生标准工作相应的不断加强和发展,卫生标准的实施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诊断、地方病、血液、临床检验等各类卫生标准1255项,其中国家标准1029项,卫生行业标准226项。初步建立起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卫生标准体系,为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特点

卫生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具有我国法制建设的共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点。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以卫生保健为中心,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因此,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的影响和制约,还受到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并与医学科学的发展紧密相联。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医学科学的许多特点得到突出的体现,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与医学等自然科学既紧密联系又相互促进。研究、认识和把握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这些特点,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经初步研究,我们认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的,它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生命的不断延长,又主要是通过卫生事业的发展来体现和衡量的。卫生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也有赖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律的保障。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基本上体现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根本目标。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更加自觉地把维护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根本立法宗旨,以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客观反映医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认识医学发展的规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科学是一切疫病的克星,卫生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因分析、控制措施、治疗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科学理论被运用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使卫生立法和卫生执法工作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两因素”(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医学理论,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又如,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较好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一级预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是指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三级预防是指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使职业病防治法在逻辑上比较严谨,在执行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化,要在学习、研究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及时客观地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提高立法质量,为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疾病的预防治疗问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时对一些疾病的防治问题,还可能演化成社会政治问题。例如,由于艾滋病和疯牛病的蔓延,曾经导致了一些国家政府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把卫生法律制度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研究、去思考,应当认识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为疾病的预防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的程度,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

(四)卫生法律制度建设,需要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国际惯例

同疾病进行斗争,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长期课题。随着交通的发达,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各种传染性疾病很容易跨国境或者跨地区迅速传播。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都会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这就需要加强国际之间在医学领域的密切合作和互相交流,共同研究、探讨对一些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目前,被人类攻克的许多疾病,都是不同国家的科研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拼搏的结果。世界各国都是通过立法确立本国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而这些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许多都反映了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其他国家一般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一些疾病控制的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的关注。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重要成员,对发展全球卫生事业和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注意研究国际通行做法,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国际卫生法规、食品法典等,对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就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我国政府已经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以及确定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阿拉木图宣言》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我们在卫生立法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体现这些国际条约中的共同规范。

以上这些特点,既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又是今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工作中需要继续坚持的好做法。

三、对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前几个月暴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 灾害。我们同这场灾害进行了惊心动魄、艰苦卓绝的斗争,夺取了抗击非典型肺炎的阶段性重大胜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果断决策、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军民团结,共同奋斗的结果;是广大医护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临危不惧、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敢于胜利的结果。实践再次证明,我们党具有应对任何风险和挑战的能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凝聚力。

通过此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始终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全社会的医疗健康水平,作为根本指导思想。

总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体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则是社会进步的直接体现。因此,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共领域的建设,使经济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健康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通过这次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我们比过去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还不够协调,主要表现在:现行卫生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滞后,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缺陷,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的疾病灾害;预防为主的方针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就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要树立新的发展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真正认识到,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正确处理好保护公民健康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关系,通过法制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政策,保障在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应当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对健康越来越关注,卫生环境、医疗保健已经成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把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真正作为卫生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维护、保障和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上,增强全社会的健康素质。要从过去重视政府权力的设定向重视公民健康权利的保障转变;从过去重视政府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从过去重视事前审批向重视日常监督转变。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使人民群众生活更加美好。

(三)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

公共卫生,即整个社会全体成员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事业,在整个卫生工作中应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共卫生是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共卫生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共卫生的指标直接反应人类的生存状况,公共卫生危机就是人类的生存危机。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建国以来,我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实行妇女儿童保健、防治传染病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依然存在,预防保健工作还不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就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更要着力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增加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为公民健康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还要特别注重提高全民的公共卫生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做好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应当把农村卫生法制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中有九亿多是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合作医疗面临很多困难,一些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突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实践证明,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不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就不可能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最近,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和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因此,在今后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要把加强农村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方针。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办法,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基层设施,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这次非典型肺炎疫情,是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制度、机制和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既暴露出我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还不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不足,处理和管理危机的能力不强;同时,又使我们摸索出了一整套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制和方法,积累了应对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经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在应急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决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着重解决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既解决当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事实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取得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阶段性胜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放射性损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紧急处置这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涉及对一部分社会主体权益的限制与调整。因此,需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有关应急法律制度,明确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在处理危机时也能够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各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危机而产生违法行政。据此,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什么样的情况下依法可以采取哪些紧急强制措施,应当承担何种义务;

二是,明确规定公民及组织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因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公民及社会组织的财产受到损失时,是否应当获得救济和应当怎样救济;

三是,明确规定平等的社会权利主体之间,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原则。

同时,要按照“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备、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一是,建立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体系,明确规定报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程序与时限,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二是,建立国家、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明确职能、优化队伍、落实责任,增强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和蔓延的能力。

三是,建立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医疗机构针对急性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的救治能力。

四是,建立强有力的指挥体系和快速反应系统,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损害的扩大和蔓延,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建立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机制,使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未雨绸缪,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场地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卫生制度第6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大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包括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明确卫生监督的任务和职责、健全卫生监督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完善卫生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通过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行政执法,不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综合执法、依法行政的要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解决职能交叉、权责脱节和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

第七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第九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

第十条卫生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新录用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国家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着装。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条件,承担卫生监督的现场检测、执法取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责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也可以把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卫生制度第7篇

第一条为规范村卫生机构运作,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农村卫生工作政策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卫生机构,是指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站(所、室)。

第三条村卫生机构以村民为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知识宣传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村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村卫生机构管理进行指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

(一)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承担所在村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二)为村民诊治一般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并对急重病例作初步处理,及时做好急、重、疑难病例的转诊护送工作。协助开展康复工作。

(三)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注册护士和具备抢救设施的卫生站可设日间观察床1张,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可开展静脉滴注。

(四)妇幼保健。协助做好本村内妇女儿童保健工作,特别是孕产妇及儿童的系统管理。

(五)疾病预防与控制。做好本村儿童免疫规划的宣传、组织、实施、资料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根据条件协助上级卫生机构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

(六)计划生育。向群众宣传优生优育知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等服务工作。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中毒和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八)卫生信息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村内的卫生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

(九)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对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进行健康教育、卫生政策宣传,帮助村民逐步形成促进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十)合作医疗。协助做好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做好门诊补偿的审核、登记、上报等工作。

(十一)爱国卫生运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

第六条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诊疗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村卫生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乡镇卫生院所在地除外)设置一个村卫生机构。

第八条村卫生机构坚持以村集体举办为主,可根据各村具体情况采取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形式举办村卫生站。卫生院举办的村卫生机构,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九条村卫生机构的设置,由有资质的个人和集体征询所在乡镇卫生院及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村卫生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医疗活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审批情况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村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提供,或利用村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自有用房。应设有独立的诊室、治疗室和药房,有条件的可加设妇幼保健室、消毒室、仓库、值班室。用房面积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村卫生机构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村卫生站(所、室)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其它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村卫生站(所、室)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村卫生站(所、室)的命名原则是:所在的县(市、区)+所在镇(街道)+所在村卫生站(所、室)。

第十二条村卫生站(所、室)统一使用卫生机构专用标识。

第十三条完善村卫生机构的制度:

(一)村卫生机构基本用药和收费价格统一图表公示,各项业务工作有登记簿。做到防保有卡证、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消毒有记录、完成指标有图表、工作资料有档案、财务有帐目报表、宣传有版面。

(二)村卫生机构防保和诊疗、护理服务严格按照工作规范进行,确保群众医疗、用药安全,防范医疗事故。

第十四条积极配合推行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一)行政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机构日常管理。

(二)业务统一安排。村卫生机构承担的计划免疫、疾病监测、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统一实施。乡镇卫生院要定期指导和考核,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并督导落实诊疗操作规范和各项制度。

(三)培训统一实施。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要求,每年组织乡村医生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辖区村卫生机构乡村医生参加学习。

(四)药品统一采购。村卫生机构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统一采购,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心药库,药品从国家主渠道统一采购。

(五)收费统一标准。村卫生机构的各种医疗服务收费及药品价格统一标准,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卫生院定期对村卫生机构收费和药品价格进行核定和监督检查,做到本乡镇所有村卫生机构各种收费标准的统一。

(六)工作统一报表。村卫生机构设立统一的药品购销、财务帐目及业务工作报表。各种报表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印制。

第四章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十五条村卫生机构应配置合格医务人员,合格医务人员是指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或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取得《医师执业(助理)证书》以上者,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村卫生机构医生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参加村医例会,接受培训、考核和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村卫生机构医生。村卫生机构医生的聘任由村委会提名或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本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同意,通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准予执业注册。

第十八条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村卫生机构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村卫生机构医生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农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政府补贴挂钩。

第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村卫生机构医生根据其身份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失地农民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范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村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报请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村卫生机构及其执业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依法执业情况与政府财政补贴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卫生制度第8篇

一、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分类进行管理。设立一个垃圾池和一个垃圾桶,对于可以焚烧处理的垃圾在垃圾池中自行处理,不能焚烧的垃圾必须入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二、垃圾清运制度

为了保证全村生活垃圾及时清运,防止垃圾堆放过于长,影响环境卫生,村对承包人制定以下清运制度。

1、负责全村所有指定垃圾点的垃圾清运工作,包括临时垃圾点的垃圾。

2、清运垃圾必须做到不积压、及时拖运。

3、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群众意见,清运工须将联系方式公布,以便取得联系。

4、垃圾箱的垃圾最少每3天清运一次,较多的垃圾箱每2天清运一次。

5、村环境卫生管理站人员负责对垃圾清运工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垃圾清运制度清运垃圾要有书面记录,对群众反映间题较多的清运工要给予调换。

扫:上午6:00-10:00下午1:00-4:00,要求做到路面整洁,及时清扫,每日清除垃圾箱内垃圾。

负责垃圾清运的人员每天按时清运该村的垃圾到中转站,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三、监督管理:

每月定于30日召开例会,宣传卫生工作的重要性,检查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月一次检查,不定期的突击抽查。

四、奖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