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民宿分析论文

民宿分析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03 09:51:02

民宿分析论文

民宿分析论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嫖宿幼女罪 构成要件 刑法原则 法条竞合

一、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罪是指我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确切的说,嫖宿幼女罪,是指故意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本罪名在刑法修订之前并不存在。因为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实际上是一种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论处并无不可。但后来考虑到嫖宿幼女行为的特殊性,故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从陈兴良先生的理解来分析从奸淫幼女行为中分离的嫖宿幼女罪,因为其嫖宿行为的特殊性而独立成罪。何为嫖宿,本文将在构成要件里详细阐述。

嫖宿幼女罪的提出,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一罪名才得以出现,并以单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规制下来。1996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曾将嫖宿幼女按强奸论,写进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则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但是1997年3月13日,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3月1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97年刑法修订案。嫖宿幼女罪便存在于第360条第2款中。成为一条与强奸罪并行的特殊法条。也就是从这一天起无论是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便在学术界和社会引起极大的讨论。

根据不同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国家在进行刑事立法时,必然有所不同。尽管我国将嫖宿幼女罪列为单行法显得特立独行,与世界其他国家有所区别。但据可考的立法初衷,设立嫖宿幼女罪是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才设立本罪。可惜立法的不完善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反响,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嫖宿幼女案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一时间嫖宿幼女罪成为口诛笔伐的“恶法”。嫖宿幼女罪是否是立法的失误,还是公众的不理解导致法律的被妖魔化,笔者试着展开本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其构成要件的独特,来讨论本罪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构成要件之展开分析

(一)客体要件

嫖宿幼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刑法》将本罪列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之中。由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复杂性,立法择一重者为主要客体,从本罪所在章节不难看出,社会风化管理秩序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然而在我国嫖宿这一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对于这类行为是治安行政处罚。既然把它看成是一种对幼女犯罪的加重情节和特殊保护,有什么理由将其列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由此可见实质上应把保护幼女健康作为主要客体,形式上却将不构成犯罪的卖淫嫖宿行为作为主要客体。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的本身在立法上就是矛盾的,矛盾本身就体现着嫖宿幼女罪的不合理与不完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要分析本罪的客观要件就不得不分析嫖宿行为,上文有所提及。何者为嫖宿,嫖宿是指支付一定金钱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嫖宿可以分解成以下要素:行为对象为卖淫幼女;行为前提为卖淫幼女同意;行为性质为钱色交易;行为方式为性交和类似性交行为。幼女是否同意成为了嫖宿的必要条件之一,在现代社会现实中不排除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行为,但更不能排除被迫卖淫的情况,嫖宿幼女罪并未就幼女被迫行为进行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更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根据我国已和联合国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对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行为,一律按照奸淫幼女来定罪,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差别的保护。由本罪的客体来看,与公约内容有明显的不符。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我国刑法对于14周岁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犯罪的规定,强奸罪是犯罪形式之一,然而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同样对幼女的侵害行为,而犯罪主体的规定却大相径庭,同样的行为不应该基于金钱给付行为就给与不同的法律定位。这是否说明14周岁到16周岁犯此罪不应该得到法律制裁,如果以强奸定罪论处,那设立本罪的意义又何在,这不可不谓嫖宿幼女罪在立法上的又一失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只要明知是幼女而实施性侵行为,则构成本罪。嫖宿幼女罪作为一条单行法,在刑法执行时有着特殊的角色,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综上所述,尽管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幼女的权益,然而立法的不完善和社会现实复杂并没有实现这一立法原意,反倒让嫖宿幼女罪成了对幼女的在法律保护上的硬伤。而且嫖宿幼女罪完全可以以强奸罪的特殊形式而并入强奸罪,以一罪处理。通过对嫖宿幼女罪构成要叫的展开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的不合理性还远不止于此。让我们进一步探讨。

三、嫖宿幼女罪之不合理性

(一)违背刑法基本原则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嫖宿幼女罪的起刑点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同样是对幼女的性侵行为,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特殊形式起刑点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以强奸论处。同样的犯罪行为为什么有不同的法定最低刑。再来看看对最高刑的规定,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同样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又会有不同的法定最高刑。难道仅仅就因为行为人给付了一定的金钱就可以改变惩罚的力度。显然这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如果说有什么能解释的通,那一定是嫖宿幼女罪法定刑设置的不合理,没有注意到与强奸罪的协调相适应。

2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通过对嫖宿幼女罪构成要件的展开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嫖宿幼女罪责任年龄的设置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嫖宿幼女罪的的法定责任年龄是16周岁,而强奸罪中奸淫幼女行为的责任年龄是14周岁。同样是对幼女的性行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就不构成犯罪,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来考虑,显然嫖宿幼女罪忽略了对这样一责任年龄的追责。

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对卖淫幼女的保护明显轻于普通强奸罪。在强奸罪中最高刑可以达到无期徒刑,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有15年。同样是幼女,为什么会有不一样的待遇,不一样的法律地位,同样是幼女凭什么一个法条就将人为我不同的等级,难道金钱就可以把幼女打到十八层地狱。笔者无法认同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合理性。

(二)此罪的设置客观上承认幼女的性行为处分合法

众所周知,之说以称不满14周岁是幼女,是因为她们还没有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必要的社会认知。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在法律上将幼女视为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嫖宿幼女罪的成立,在刑法上单方面承认幼女具有性行为能力,这必然导致民法与刑法的冲突,不利于法律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民法与刑法同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所秉持的基本原则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特殊保护。在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里,不能也不应该出现基本法律的矛盾。所以无论是出于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尊重,还是出于对幼女的保护,都不能承认幼女性处分行为合法。

(三)对幼女保护的不利,社会现实的强烈反响

嫖宿幼女本身的罪名就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国几千年的道德传统是容不下卖淫这样的称谓的。一旦嫖宿幼女罪成立,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她都必然牢牢地被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这样的第二次伤害,对一个幼小的心里会产生一辈子的影响,对一个家庭来说也是致命的打击。这不是在保护幼女,这是在毁人不倦。

嫖宿幼女罪的二次伤害甚至超过嫖宿本身对幼女的伤害,刑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果法律本身无法有效地实现这一基本任务,我们的立法者是否应该认真地思考一下。

(四)与奸淫幼女罪的法律竞合问题

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为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相比较,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的罪质,并无明显区别。不难得出结论,行为人成立嫖宿幼女罪时也符合奸淫幼女罪的构成要件,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的法律竞合。按照处理法律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法律原则。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嫖宿幼女罪最低刑是5年,而奸淫幼女罪低刑是3年。再则,奸淫幼女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嫖宿幼女最高刑是15年刑期。谁重?谁轻?嫖宿幼女罪在法律竞合上又出现了漏洞。不仅如此,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将猥亵幼女罪摆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如此混乱的法律规定,怎么能利于刑法体系的完善?怎么去在实践中应用。

综上对嫖宿幼女罪的分析,尽管本罪的立法初衷是美好的,对幼女的保护是特殊考虑的,但本罪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无论是立法上的漏洞,还是社会现实中的不利影响,都注定嫖宿幼女罪扮演着另类的角色。嫖宿幼女罪因该予以废除,嫖宿幼女行为按强奸处理。

四、对嫖宿幼女罪的进一步思考

民宿分析论文第2篇

基于湖北省两圈一带的发展战略提出的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以资源和民族特色发展旅游业来引领区域经济的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等思想政策,戽口村从保留以及建设侗族村寨为突破口,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动员全村人民改造住房。2011年被评为恩施州乡村旅游示范点,亦是“湖北省首批宜居村庄”。近年来,戽口村围绕建设“绿色侗乡、人文侗乡、幸福侗乡”的目标,用四大举措富民强村:大力发展茶叶产业,让老百姓们能因茶致富;大力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十年前仅有6公里的路,拓展到了如今的57.8公里;特色民居建设不仅让百姓住得好,也产生了旅游观光效应;旅游产业的开发,宜人山、水、茶相结合,打造吃住行为一体的乡村休闲旅游,积极发展民宿产业,现已有6家旅游局挂牌民宿,其中一家被评为三星,于2012年9月正式迎客。

民宿旅游产业对戽口村的村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尝试,如何充分发挥和利用自身民族文化资源及自然资源是一个逐步的探索过程。本研究希望深入戽口村,从游客期望、实际体验的角度去了解游客在当地民宿的服务质量中最关注的方面以及对服务质量的重视与满意度。明确其在发展中的不足之处,根据游客期望挖掘人文资源,提高当地旅游吸引力和民宿的接待能力与服务能力;使供需相符合,为当地民宿业的发展及民宿经营者提供一些建议。

一、文献回顾

(一)民宿的概念及特点

在我国,民宿的称谓及定义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而准确的概念。众多学者对民宿也有较为不同的界定:

综合来说,他们对于民宿的概念及其特点有几个共同点:一是家庭经营,通常管理者即所有者;二是与民宿主人有一定程度地交流;三是经营规模较小;四是能体现当地的风土民情。

(二)服务质量研究

国内外学术界研究出多种多样的服务质量测量方法,这些方法可以从其本质上划分为两大类别:基于事件(Incident-based)和基于属性(Attribute-based)的测量方法。当前对服务质量的研究,定量测量方法占据了主导地位,如:当前格鲁斯服务质量模型、PZB的服务质量差距模型、IPA分析法及Kano二维测量法等作为饭店服务质量测评模型已被广泛使用。李蓉等(2009)通过以某接待宾馆餐厅为例,应用SERVQUAL从顾客满意度角度对外包项目服务质量进行了测量,具体论述了饭店如何对外包项目的服务质量进行测量和管理,为外包项目服务质量控制提供了有价值的方法。徐虹等(2008)在详细阐述饭店服务质量内涵的基础上,从剖析PZB服务质量模型所提出的五个差距产生的原因入手,提出了饭店服务质量的提升策略。

针对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的研究,既有针对乡村旅游中某项单独产品质量的研究,也有结合乡村旅游的特征以及地域分布特点,在旅游六要素的基础上提出包含社区、人员服务在内的乡村旅游目的地八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模型及全面评价方法。有学者也进行学科交叉性研究,如王国弘的“农家乐”游客的感知服务质量与心理契约的关系研究,也有学者在理论上做了一些尝试,开发了乡村旅游服务质量量表,还有如胡丽花等学者将家庭旅馆游客的动机、服务质量、满意度与忠诚度综合起来进行研究。国家商务部2007年也了《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对农家乐的服务质量进行了规范,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也成为关注的对象。随着台湾、丽江等民宿的发展,在大陆这一农家乐的延伸产品的服务质量也逐渐成为研究对象。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和预调研列出17项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要素,并初步将这17项分成了基础设施、活动项目、民族特色体现、服务态度这四个方面,预计戽口村游客会更关注民族特色体现和活动项目这两个方面,同时也对这两个方面的满意度较低,对基础设施和服务态度方面的重视度和满意度均较高。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通过访谈和观察法了解戽口村民宿发展的现状,包括民宿数量、规模、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淡旺季和客源地等方面。在了解到戽口村的民宿旅游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仅有6间民宿,共计25间房,游客接待量有限,因此更需要进一步挖掘其吸引点,完善现有服务质量,于是本研究在了解到当地旺季后,于其旺季,清明、国庆等假期前往调查,选取在当地民宿中居住的时间较长(2晚以上的游客)作为样本,共计30名对其进行问卷调查。获得有效数据30份,有效回收率100%。

(三)访谈设计

我们对当地居民及民宿经营者进行了访谈,主要从民宿数量、规模、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设施设备、经营模式等方面了解当地民宿的发展现状。访谈分为两栖经营情况和服务项目和服务能力考察这两大块。

(四)问卷设计

在游客对民宿服务质量各要素的重视度及满意度的分析中,我们将民宿服务质量的表述放在中间,让游客现针对表述进行期望程度的判断,再对实际体验是否满足进行判断。这部分采用likert3级量表,使游客态度更加显著,共有17项表述。

问卷后半部分主要为基本信息及到此旅游的交通、渠道、次数等的相关情况的调查。

三、研究结果

(一)访谈结果

芭蕉侗族乡戽口村位于恩施市芭蕉集镇西南8公里处,全村茶叶面积8500亩,被纳入“恩施玉露生态走廊”建设,发展茶叶产业和乡村生态休闲旅游业,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侗乡特色民居改造,实现“茶叶、文化、旅游”有机对接。被湖北省住建厅命名为第一批“宜居村庄”。目前为“仙居人家”休闲旅游示范村,凭借该村浓厚的民族风情和原汁原味的乡村风情,着重发展观光旅游和民宿产业。

当前在政府支持和补贴下,戽口村目前已有6家民宿:

6家民宿均为两栖型经营方式,即民宿为其家庭副业,主业以农耕为主,种植茶树。所有的民宿的住宿价位基本在40-60之间,价格并不固定,随着旅游季节、游客人数等灵活制定。当前各家民宿经营的主要困难是资金问题,都有想要扩建或者增添设施设备,提供一些特色化服务的意愿,如歌舞表演、改善室内装修设计等,只是由于资金的限制而无法施行。6家民宿主要依靠恩施旅游局进行统一的宣传,主要方式为当地电视台的采访报道,恩施网站,印发旅游宣传册。除了云仙居和密竹山庄印有自己的名片外,其他民宿主要通过口碑宣传。

当地游客情况表:

(二)问卷结果

(1)样本分析

在调查的30名游客中,近2/3的游客为男性,1/3的游客为女性。年龄分布在19~51岁之间,以33~38岁年龄段较为集中(占40%)。76.7%的游客来自城镇,只有23.3%的游客来自乡村,且均来自湖北省。具体的客源情况为:恩施本地40%,宜昌23.3%,武汉20%,天门10%,仙桃3.3%,汉川3.3%。

(2)要素的拆分――基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从游客的角度,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依据游客的满意度进行评价,而游客满意的实现即顾客对于所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期望得到了满足,而顾客的各种期望实际上就是顾客各种需要的一种综合表现。顾客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且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提高服务质量,就必须对游客的需求充分了解,进行分析研究,以确定哪些是顾客最迫切的需要,哪些需要的满足所带来的满意度最高,而这可以结合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进行分析。本研究将当地民宿服务质量要素按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进行划分。

要素拆分图:

(3)IPA分析

应用IPA将受访者对民宿旅游服务质量各要素的期望程度、实际体验结果综合进行分析,以探讨民宿旅游服务质量。Hollenhorst建议,在IPA分析当中,使用各自的总平均值为分隔点较具有判断力。因此,本研究中将研究的17项要素期望程度平均值与满意程度平均值算出,横坐标(X轴)为期望程度平均值,并以实际体验的满意程度总平均为区隔点,分隔高于表现程度平均值的要素与低于表现程度平均值的要素;纵坐标(Y轴)为满意程度平均值,同样地以期望重视程度总平均值为区隔点,分隔高于期望重视程度平均值的要素与低于重视程度平均值的要素(图:服务质量重视――绩效分析图)上述做法将所有要素分为在了四个不同的象限:

A象限(继续保持区):顾客非常重视并对所提供服务感到满意

B象限(供给过度区):顾客不重视但对所提供的服务感到满意

C象限(优先顺序较低区):顾客不是很重视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感到不满意

D象限(加强改善重点区):顾客非常重视但对所提供的服务感到不满意

各个象限所包含的具体项目见表:民宿服务质量IPA策略分析表。

四、研究结论

(一)服务质量需全方位提升

研究表明游客重视且满意度高的方面主要体现在生理需要和社交需要中的要素,这也是当地服务方面需要继续保持的优势方面。而自我实现中的要素,即游客对特色化、民族化、求异等需要还尚未被完全唤醒,其服务质量也不高,反映出相对较低的需求还未被完全满足,因此高等需求和供应尚未出现,民宿的民族化特色化也只停留在建筑外部。当地居民及经营者对游客都十分热情,在尊重需要方面提供较为令人满意的服务,但游客在这方面的期望和重视程度并不及其他要素高。但是,游客在生理需要、安全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中都存在十分需要改善的要素。这也表明当地民宿的服务质量还需在游客5个层次的需要上进行全方面的提升。

(二)民宿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研究表明,游客满意方面主要在最基本的层面,如餐饮、房间整洁、环境优美、主人的热情服务这些方面,同时当地民宿在交通、配套设施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不足,游客最基本的需求未被较好的满足。高等需求,如特色化、民族文化体验、农活体验、着少数民族服饰还未受到较高的关注和期望程度,未被完全唤醒,供需也出现了错位。同时当地民宿数量较少,游客接待量有限,且主要以省内和本市内游客为主,辐射范围较小,基本只采用口碑营销的方法,这些表明当地的民宿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且根据与临近的村寨枫香坡相比,其旅游发展速度较缓慢,需要挖掘特色资源,进行重点规划和开发。

五、当前民宿发展的问题

(一)交通不便,可进入性低

调查中,63%的游客是通过大巴进入景区,而大巴早上6点发第一班车,每隔3个小时一班车,到达戽口村需2-3个小时左右,晚上6点停班。游客在路途上要花费较长时间,尤其是外来游客,乘火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到达恩施的时间点难以把握,又对大巴发车时间不了解,从而在路途上耽误更长的时间。交通不便导致外来游客倾向于前往市内景区游览,市内游客则会减少重游次数。37%的游客采用自驾方式,但市区通往戽口村的路面较窄,地面状况也不够良好,游客还需要自己弄清路线。这些均给游客的进入带来较多不便。

(二)产品内容单一,阻碍民宿发展

戽口村六家民宿的产品内容单一,而且同质化倾向严重,这也成为其提升发展的一个瓶颈。餐饮占了重头,不少恩施本地人以及宜昌来的游客在戽口也不过是吃一两顿饭就走,或者呆在室内打牌,鲜有其他娱乐活动。这说明民宿经营者关注的重点还停留在“吃农家饭”上。事实上,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农家乐的经营形式主要是“民宿”,即主要提供住宿服务,这也是当地民宿发展与其他地区的差距所在。因而当地游客停留时间短,重游率低,住宿游客量有限,无法形成旅游经济链。游客的需求也将始终停留在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等较低级的需求层面,无法促进当地居民与民宿经营者充分利用当地人文及自然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业,导致当地旅游竞争力与吸引力严重不足,再加上进入景区的时间耗费较长,使得民宿发展受到了较严重的阻碍,发展速度缓慢。

(三)缺乏组织的指导和资助

当地民宿产业由旅游局指导完成,率先挂牌6家民宿作为示范点,由村主任、党员姚美云带头发展民宿产业,政府也对当地民居改造提供了一定资助。同时制定了民宿的《登记验证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投诉制度》,《值班查房制度》,《卫生管理制度》,《游客遗留物品处理制度》,并均悬挂于各家民宿内。但在民宿的经营、宣传营销、服务的完善、质量的监督等各方面并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进行规范和指导,基本上都是民宿经营者个体自行探索,条件好一点的利用农闲外出考察,导致经营者对旅游者需求、当地资源优势的利用等方面并不了解。资金资助出现断层,只在前期开办时进行资金的援助,但民宿的经营过程中,并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营者想要扩大规模或提供更优质化的服务的意图。

(四)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善

戽口村的6家民宿分布较散,远的甚至相隔一公里,但是沿路却没有路灯,也少有人家,这给夜行的游客带来不便。此外,除了其中一家民宿的空地上有整个戽口村的地理图以外,也缺少必要的交通和旅游指示标识,景区内游憩设施较少,给在区内游览的游客带来很大不便。

六、提高民宿服务质量的建议

歌舞表演、交通、配套设施是急需完善的重点。当地歌舞表演只有一家民宿提供,一般在有重大接待时才会开展,这使得众多游客都不知道有这样的表演,有需求也不知道去哪要求。当地居民可以组建一个小型歌舞团,选取固定表演场地,在游客量较大时进行表演,或以民族表演打出广告,吸引游客前来欣赏。在旺季时增加大巴的数量,缩短发车间隔时间;在市区设立景区引导指示牌,便于自驾游客的进入。在景区内增加交通和旅游指示标识的设立,增加公共游憩设施,完善道路照明系统。当地淳朴的风土人情和主人的热情度以及优美的自然环境还有独具民族特色的建筑是民宿发展的优势所在,在保持这些优势的同时还要进一步进行发挥,增加当地人与游客的互动,例如为游客当导游,教游客采茶制茶、学唱民族歌舞等等。在经营过程中,展现侗族文化,可设立侗族风情体验馆,展示侗族的历史、农具、服饰或在自家民宿中开展侗族风情体验活动,让游客真正体验一回侗族人家的生活。避免各民宿的过分独立、各自为营,而要使整个村子形成一种统一的氛围,开展一些统一的活动,延长旅游链,设定该村民宿及休闲旅游的发展主题,这些就需要一个统一的组织进行指导和统筹。在民宿的经营和开发中充分挖掘文化资源,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以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物质为依托,将其开发为具有当地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将文艺表演、传统民俗活动、民间文化艺术以及各种物质文化载体等纳入到相应的住宿体验过程中,结合自然资源,茶文化、农业文明等,在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予以表现,丰富住宿体验的活动内容,提升旅游文化内涵,完善和延伸旅游产业链

七、研究不足及后续研究建议

由于时间的局限性,未能长期跟踪当地民宿的发展状况,不能得到一个动态的数据。另外,当地民宿发展时间较短,仅不到2年,虽观光游客较多,但度假型游客较少,停留时间短,以一日游为主,导致住宿游客量有限,从而使本次调研的样本较少。故我们通过对不同时节和节假日以及其旺季前往的游客进行调查,同时尽量选取在当地住宿时间较长的游客来提高其代表性和可信度。

在后期可进一步跟踪当地民宿的发展状况,得到动态数据,了解游客需求、客源地、当地居民生活、民族文化传承等方面随着其不同的民宿发展阶段的转变。将戽口村的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情况与同寨的枫香坡进行对比性研究。

八、结语

如今人们旅游需求多样化,闲暇时间不断增多,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和“城市病”的加剧使得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快速发展,于此同时,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也逐渐从单一观光型向复合的度假休闲型转化。在住宿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可充分利用民居客栈,营造纯朴、真实的少数民族农家氛围,满足游客在住宿体验色化的需求,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宿分析论文第3篇

关键词:嫖宿罪 奸淫 罪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472-02

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在立法例中对进行了重点保护。在1997年以前,嫖宿行为在我国一般成立罪,也即,刑法否定的性承诺能力,规定无论使用暴力手段与否,只要与发生即构成罪,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加重处罚情节。但是,随着问题日益严重,1997年《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新增了嫖宿罪,将嫖宿的行为从罪中独立出来。这一变化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的利益,加大对嫖宿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罪名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通过列举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着手,对嫖宿罪进行深入研究,并对嫖宿罪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而具体的探讨,以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案例介绍

2007年10月,被告人袁荣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袁某先后强行将3名、7名少女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袁荣会于2008年9月28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7名嫖宿的犯罪嫌疑人于2008年12月由检察机关以涉嫌嫖宿罪依法批准逮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和第360条的规定,被告人袁荣会以营利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采取威胁手段迫使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迫罪,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且指使、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其他7名被告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其行为均构成嫖宿罪,分别判处七年到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案引发了社会大众关于嫖宿罪问题的强烈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对7名被告人是应该以罪定罪还是应该以嫖宿罪定罪以及嫖宿罪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针对前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被告人明知受害人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发生,符合罪的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罪论处;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被告具有嫖宿的行为而非行为,应该成立嫖宿罪。目前,刑法理论界大多数人认为,嫖宿罪与罪的规定存在矛盾,二者之间的竞合以及嫖宿罪自身所存在的缺陷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与量刑面临困境,同时也不利于对的保护,应该予以废除。

二、中国关于嫖宿罪的定义及立法

1、嫖宿罪的定义

嫖宿罪是指,以金钱、财物等为交换条件,与未满十四周岁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即使是在正在从事活动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自愿或是以获取金钱、财物为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者未满十四周岁而对其实施或者类似的行为,都成立嫖宿罪。并未对性观念形成成熟的、正确的认知,在这一方面也就处于极度薄弱的地位,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保护,所以通过刑法来对这一对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进行调整。

2、中国关于嫖宿罪的立法

在1979年刑法之前,我国刑法并未对嫖宿罪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而1979年之后,嫖宿行为首次纳入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嫖宿罪存在以来在社会各界都激起了极大的反响。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并没有关于嫖宿的相关规定。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明确将奸淫行为纳入罪范围并予以从重处罚。由此可见,在当时的法律适用中,并未对嫖宿行为成立罪或是其他单独罪名,而只是将该行为纳入罪中的情形。直到1986年9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依照刑法以罪论。这一规定首次明确将嫖宿行为定性为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的决定》,其中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对于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依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可见,行为的范畴中此时仍未包含有嫖宿行为,也并没有对此行为成立独立的犯罪。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我国刑法首次将嫖宿行为定性为单独的罪名并增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构成嫖宿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指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而进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360条第2款关于嫖宿罪的规定,按嫖宿罪追究刑事责任。至此,嫖宿罪开始正式以一项单独罪名存在于刑法体系中。

三、嫖宿罪的立法缺陷

在国外,很多国家承认的合法化,由于特殊的政治制度和宗教、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世界上禁止的国家大都是社会主义国家和部分穆斯林国家。我国法律就是明令禁止的,行为被认为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而且还会导致性病蔓延。所以,我国将行为规定为一般的违法行为,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加以调整。但是,出于对特殊身心健康的保护,各国法律均认为与发生性关系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与罪合一的规定形式,将奸淫的行为规定在罪中,同时又另外规定了嫖宿罪。但是,这一立法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

1、有违平等原则

我国1997年《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罪论,从重处罚。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将嫖宿这一行为单独设罪,不再将其纳入罪的调整范畴。

但是,嫖宿行为是以为前提的,立法者将这一行为从行为中单列出来就意味着立法者将分为一般和。通过罪来调整行为人与一般之间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时予以从重处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关系的男性承担严格责任,相应的处于无责任的被害人地位。与此对应的,通过嫖宿罪来调整与以为目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在行为中,女性承担着相当大一部分道德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此时,参与行为的当然不处于无责任的受害人地位。然而,未满十四岁的尚处于接受教育的阶段,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社会经验不足,意志力薄弱,其思想和行为都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辨别能力也不强,她们性权利的自我防卫能力相较于成年妇女显得更为薄弱,相对来说也更容易遭到犯。因为身心发育状态不成熟,对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对的道德价值与后果的判断也十分模糊,如果将与一般区别对待,无疑是不妥的。此外,绝大部分的是因为社会群体的冷漠、家庭温暖的确实、经济状况的窘迫、教育权利的丧失等诸多原因才沦入状态。以嫖宿罪来规范对的奸淫行为实际上已经将置于的耻辱柱上,使得她们背负更多来自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这也是不利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因此,笔者认为,单设嫖宿罪从人权层面来看是有违平等原则的,同时也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和保护的。

2、有违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在整个立法中遵循法治理念的要求,在整个司法中以实现法治为指导。一个国家是否有罪刑法定,我们不应该只是从法典中寻找是否有关于罪刑法定的条文化表述,而是针对整个法律,审视其是否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判断体现在刑法中的总体的立法精神与法治观念是否契合,以此来确认一个国家的刑法是否规定了罪刑法定,或者说是否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笔者将结合嫖宿罪的相关内容对此此进行分析。

首先,这两种行为都属于对的犯行为,客观上对身心都造成了严重伤害,从这两个层面上来说,奸淫和嫖宿的差别不大。但是,嫖宿中的在行为中始终扮演了提供者的角色,大众对她们的同情度是远低于一般的,在传统观念里,奸淫行为比嫖宿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更为严重,公众认知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这是由我国长久以来的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其次,对比两罪法定刑的轻重,在一般情况下,罪的法定刑是3-10年而嫖宿罪的法定刑是5-15年。由此可以看出,在一般情况下,后者的法定刑比前者更重,然而,对于奸淫二人或二人以上,以及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等加重情节,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对嫖宿的加重情节并无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嫖宿所能使用的最高法定刑只能为15年。依照上面关于两个罪名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嫖宿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低于奸淫的,这就导致了刑法关于这两个罪名的设定在社会危害性与法定刑设定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平衡性和不合理性。

3、罪名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安排欠妥当

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的轻重顺序不同将犯罪分为十大类。1997年《刑法》开始设立嫖宿罪并将其至于第六章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认为嫖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并没有将侵犯性权利及身心健康作为其客体,或者说没有作为主要客体。立法者基于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及需要,将嫖宿罪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实质上也是国家社会本位优于个人本位的体现。笔者认为,社会管理秩序是不应该凌驾于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民利之上的,相较于社会管理秩序而言,更应该将“的身心健康”作为嫖宿罪的主要客体。因此,将嫖宿罪置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是欠妥当的,同时也是不利于对的保护的。

四、嫖宿罪的立法完善

通过上文对奸淫和嫖宿行为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取消刑法第360条之规定,将嫖宿行为纳入到奸淫的行为中,统一通过罪进行调整,这样,就将罪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罪的基本犯罪情节,第二个层次是奸淫的情节,第三个层次是嫖宿的情节,第四个层次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嫖宿行为是从罪的奸淫行为中独立出来的,二者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两罪的行为主体皆为一般主体,行为侵害的是相同法益——的身心健康,主观方面都要求行为人在与发生时主观存在故意,并且都要求“明知”行为对象为不满14周岁。客观方面,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其对的性质和结果尚未形成正确的认识,故二者都不以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要件。因此,无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与发生性关系,即使取得了的同意,仍推定为违背意志,原则上构成罪。嫖宿罪行为方式虽然还包括给付物质性利益行为,但同时也排除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使用。也就是说,在这一点上,罪中的奸淫行为与嫖宿罪在行为方式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这在客观方面也是大致相同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嫖宿罪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我国特定时期刑事政策的需要,在权利观念日益增强的今日,区分普通和的行为已经不合时宜。取消现行刑法关于嫖宿罪的相关规定,将嫖宿的行为纳入到罪的范畴进行统一调整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实务中也可以避免对两罪界定的困难和争论。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

[2]张明楷著.刑法学[M].——3 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9

[3]王作富主编.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M].——2 版,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9

[4]陈兴良主编.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1

[5]赵秉志:《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

[6]张耕:《刑事案例诉辩审评——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5 年版。

[7]王文生:《罪判例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版。

[8]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9]刘鹏等:《习水8.15案的刑事法分析》,贵州: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

民宿分析论文第4篇

关键词:民宿;旅游;特色;行业规范;马山旅游岛

Abstract:Homestay Hotel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scenic tourism. With its remarkable features different from hotels, such as convenience, characteristics and close to nature, homestay hotels complement the development of each other and become the new choice of tourists. Based on the case analysis of Mashan Tourism Island, it is found that current homestay hotels have some problems including insufficient of standardization, lack of standards for infrastructure and supporting facilities, the overall quality of operators need to be improved, less prominent local characteristics, discordance of integral regional development planning and weak ecological consciousness. We should make policies and measures to regularize homestay hotel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cultivate professional talents of homestay hotels and promote the marketing of homestay hotels with the aid of information-based means to further guide the characteristic development of homestay hotels on basis of industry criterion.

Key words:homestay hotel ; tour, characteristics ; industry criterion ; Mashan Tourism Island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12-80(4)

随着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旅游越来越多地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部分。住宿环境与条件以及所享受的服务将直接影响人们出行的感受和对旅游景区的印象。随着旅游与住宿需求差异化,人们已经逐步从以往单纯选择各种不同档次的酒店,发展到关注以特色见长的民宿,并激发了我国民宿旅游市场的大爆发,各大景区都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民宿。从旅游市场的细分看,民宿与酒店,成为旅游市场的一体两翼,互补发展,相得益彰。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生活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的10项具体任务目标,“积极发展绿色饭店、主题饭店、客栈民宿、短租公寓、长租公寓、有机餐饮、快餐团餐、特色餐饮、农家乐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的细分业态。”这一引导性意见,为民宿发展奠定了发展基调和政策条件。但由于历史与现实条件等各种因素,民宿市场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本研究通过对马山旅游岛的民宿发展状况、民宿与酒店的比较,分析当前民宿发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基于规范的民宿发展特色的对策。

1 我国民宿发展现状及问题:无锡马山旅游岛的案例分析

民宿,主要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方式经营,为旅游者提供乡野生活的住宿处所”。[1]在台湾、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宿发展比较早,已经成为出行的重要选择,融入到民众的生活。大陆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云南等地,率先发展民宿,以其个性化和特色鲜明、价格优惠,受到了旅游媒体和业界的推崇。从艺龙公司的《2014年消费者住宿及点评行为分析报告》看,2014年,59%的旅游消费者选择经济型酒店,与此同时选择民宿客栈的消费者数量迅速增长,达到了18%。

从无锡旅游市场的发展情况看,民宿已经从初期的“农民伯伯破墙开店”,逐步演变成市场的一种新兴业态。一些实体企业家看准这个市场,纷纷转型投资;部分旅游爱好者敏锐捕捉市场信息,租赁和开发民宿市场。“洋家乐”、农家乐百花齐放,旅游市场选择多样,精彩纷呈。从相关的数据看,整个长三角民宿正以每年10%~20%的速度在增长,已经成为景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山是无锡市唯一的部级旅游度假区,三面环水,旅游业态不断丰富,国际旅游岛逐渐成型,尤其是马山的主体和灵魂――灵山胜境,相继打造了灵山大佛、梵宫、拈花湾等精品工程,充分展现佛教文化和建筑艺术。作为世界佛教论坛的永久会址,灵山胜境先后承办第二届、第四届世界佛教论坛,在中国乃至世界宗教界具有相当知名度,也是游客到无锡的必选之地,每年到灵山胜境的游客就高达350多万。马山独特的风景和环境,吸引大量的周边游客休闲度假,2015年马山度假区游客总数高达850万人次,更是直接带动了马山岛餐饮住宿业的发展,尤其是灵山拈花湾,全力打造中国心灵度假目的地,成为许多游客修养身心的宝地。从马山当地的住宿资源看,共有酒店16家,其中星级饭店1家,客房2954间,床位4894张;民宿28家,房间616间,床位1024张。总体而言,马山旅游岛已经颇具规模,设施较为完善,基本能够满足不同客人的住宿需求。

在规模发展、营造特色、扩大影响的同时,马山旅游度假区的民宿发展也存在几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民宿旅游缺乏标准。虽然马山旅游区已有28家民宿,且有部分未正式进入登记的民宿,但是相关职能部门却一直未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同时,由于民宿“非标准化”特征,对民宿的房间数、面积、设施设备条件等均存在特别之处。所以,民宿所从事的经营行为需要管理部门通过出台相应规定对安全、卫生、环保等关键硬性指标做出实质性的规定。

二是经营特色不足。除拈花湾民宿统一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外,总体上还缺乏整体性规划和全局设计,一些民宿存在粗放经营和跟风而上的现象。民宿经营者对自身资源的发掘与经营、供给产品的特色化以及服务的个性化方面缺乏深入研究和创新,再加上部分经营业主的文化素养、管理能力与理念意识都存在一定欠缺,因而对民宿的特色设计缺乏能力与经验。而从现实情况看,“特色”这一民宿的发展根本的缺失将影响民宿可持续发展。

三是服务质量难控制。一些民宿服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与酒店经营不同的是,当消费者与民宿业主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还没有具体职能部门受理投诉并及时规范处理。因此,这一状况一方面使消费者所享受的服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另一方面也使得消费者容易对民宿失去信心与兴趣,从而影响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从马山民宿发展看,这股“自由生长”的力量对于整个景区旅游生态系统来说,既有较强的改善作用,适应了不同需求的服务资源,有利于旅游生态系统的平衡,但是,其对景区旅游生态系统的破坏作用也不容小视,如服务质量影响景区声誉、无序发展造成景区压力等,都应该是后续发展过程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2 多维视角的民宿发展经验分析

根据有关人员的研究,民宿可以有多种分类方式,如按发展类别可分为传统民宿和现代民宿;按地理位置可分为乡村民宿和城市民宿;按服务功能可分为单一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按规模可分为:①居家散落型。②单独打造型。③小簇集群型。④连片新建型;按层级可分为:①一般民宿。②精品民宿。③潮流民宿;按产权可分为:①私有民宿、②集体所有民宿、③国有民宿和④社会民宿四大类。[2]从马山旅游区的现状看,发展基于规范的特色化民宿,是马山旅游区民宿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选择。在选择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酒店的发展经验,为民宿在规范化发展方面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另一方面,通过观察我国台湾及其他地区的民宿发展的主要做法与教训,从而为民宿在特色发展方面寻找可行性路径。

首先我们看一看酒店与民宿的对比。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民宿与酒店的差别十分明显。酒店有清晰的行业标准,设施设备均体现了游客中心的设计理念,专业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提高了酒店的竞争力,同时对服务人员的技术专业培训工作,极大地提高了游客在酒店的舒适度。此外,酒店的行业组织既能促进行业自律和自身规范,也能有力地维护酒店利益。酒店所具备的上述几个方面特征,为民宿规范化发展提供了较有价值的思路。

此外,放眼国际视野,从台湾、日本等地区的民宿发展经验看,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规范发展。如台湾于2001年官方颁布《民宿管理办法》,严格规定了民宿的设置地点、规模、建筑、消防、经营设施基准,并对申请登记要件、管理监督及经营者应遵守事项进行清晰的规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了民宿的地位与发展规范,并对不符合民宿规范、无证经营的民宿户处以重罚,这样就为民宿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二是建立民宿协会,引导民宿发展。在台湾政府介入民宿管理之前,协会在民宿组织和引导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台湾民宿逐步壮大和政府管理的规范化,民宿协会将重点放在创新与营销上,并开展协会会员辅导,主动与管理部门协调,争取各类推介民宿的机会和发展资源。[3]民宿协会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专门化社会组织,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有效的缓冲地带。三是特色建设是民宿之魂。有作者在体验瑞士的民宿之后,认为“灵活的服务、主宾之间亲切的交流、地方特色的融入”等为旅游者留下了极为美好的印象;也有人认为日本两种民宿(洋式民宿与农家民宿)虽然形式不同,但是都极为重视对日本传统文化与自然美景的融入,让游客留恋不已。台湾民宿之所以能发展到如此规模并成为世界性旅游品牌,其中关键也在于特色的经营。

3 基于规范的民宿特色发展对策建议

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民宿有序发展,促使其与酒店的兼容并存和共同繁荣,有助于为游客提供多元选择,满足消费群体的不同需求,促进旅游经济的繁荣,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1 理顺管理体制,促进民宿规范发展

无论是我国当前民宿产业发展的现实困境,还是国际视野下各地区民宿发展的主要经验,理顺管理体制,通过规范发展的方式保障民宿发展的条件,是当前我国民宿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把民宿真正纳入旅游业管理,而不是地方或乡村小打小闹的自主个体户。协调旅游局、农委、公安局、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共同支持民宿业主投资兴业。

二是建立行业协会,加强业内交流,及时通报民宿产业发展状况;建立民宿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进行行业检查评比;搭建政府与业者交流的桥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调处理民宿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建立民宿经营者诚信档案,及时记录和反应经营者信用记录。

三是制订行业标准,参照台湾等地民宿业发展经验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民宿管理政策措施,强化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标准在行业发展中的催化剂作用,形成有利于民宿发展的整体环境。[4]

3.2 出台支持政策,推动民宿增量扩容

要研究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民宿业的性质和功能,提升民宿产业地位,凝聚发展合力,在金融、信贷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降低创业门槛,为破除产业政策瓶颈、实现民宿与酒店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创造机遇,以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旅游休闲度假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民宿经营者给予融资支持,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抵押等担保方式提供贷款服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涉农担保资金为民宿业者提供贷款担保。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民宿。当前,民间资本投资旅游热潮依旧,尤其是一些农业和旅游观光结合,自然人文景观与休闲度假结合,提供了民宿在大旅游市场中的巨大空间。因此,逐步引导资金进入民宿产业,通过政策措施鼓励,可以增加民宿产业的投入,提升民宿发展的规模和档次,更好地应对和满足社会需求。

进一步提升民宿的吸引力。在发展民宿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地考虑增加体验性、互动式的旅游或文化项目,引导旅游观光型向休闲度假型转变,让游客留得下、慢生活、重体验,这样才有利于拉长产业链,拉动消费经济,逐步形成民宿产业的良性发展。

3.3 重视民宿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规范化,促进民宿业提档升级

随着旅游发展和产业融合,旅游新业态不断涌现,旅游产品和服务也需要不断创新,这都需要更高层次、专业化的旅游人才支撑。包括建设发展高水平的民宿产业,改变以往小打小闹、不成规模、不上档次的社会形象,特别需要懂企业管理、营销策划、电子商务、环境景观、外语交流等的高层次、复合型、创新型人才。

为此,要注重民宿人才队伍培养,选派行业骨干赴国内高校以及新加坡、泰国、台湾等地学习,组织乡村旅游、酒店管理等专题培训班,举办旅游服务岗位技能大赛。加强培训,提升经营者队伍素质。参照台湾民宿发展经验,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培训班,建立以高等院校、旅游商贸职业技术学校、旅游培训中心和旅游企业为主的多元化的旅游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形成民宿旅游人才链。开展人文历史、服务管理等各种内容的学习、交流、参访,开拓眼界,转变理念,增强意识。组织开展民宿主人形象大赛、特色民宿评比等活动,激发民宿业主创特色、树形象。旅游商贸学校可以开设民宿类相关课程,一方面为民宿业做好培训服务,另一方面,拓展学生认识和思维,储蓄经营发展人才。

3.4 突出主题性,以特色活动为载体推动民宿市场化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民宿不能再“养在深闺”,而应该主动走出来,对接世界,对接市场。尤其马山作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要善于借力和造势,把民宿融入到各种活动中,在活动中推荐和扩大民宿市场。

比如,旅游与运动结合:无锡每年举办环太湖自行车比赛、马拉松比赛等体育运动,参与人数非常多,来自世界各国和全国各地,短期住宿需求量非常大,也是民宿参与市场分工的重要契机。因此,可以在这些活动平台上做些宣传、衔接,与组委会建立合作关系,藉此扩大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旅游与美食结合:借鉴国外和台湾的民宿经验,民宿发展离不开美食支持,美食美景可以为民宿增色不少。马山有丰富的农特产品,如葡萄、杨梅等,也有丰富的水产品,太湖三白等湖鲜美味,既接地气,又有特色。因此,可以分季节组织一些台湾美食节、太湖船菜节、水果采摘体验等以美食为题材的活动,把民宿的食住行有机结合起来,提供更多彩的休闲体验,让旅游淡季不淡、忙季更忙。

旅游与禅修结合:在马山发展民宿,一定要充分发挥灵山佛教胜地的优势,因势利导。灵山胜境现有灵山精舍,拈花湾禅意小镇又是打造心灵休憩的地方,每年举办一些迎新祈福、禅修体验、短期出家、国学修行等活动,因此,可以联合起来,住民宿、学禅修、学国学……让游客安得下心,乐于此行,有所收获。

旅游与文化结合:江南是人文荟萃、民间艺术发达的地区。可以在拈花湾等民宿集中的区域,定期定时间组织地方特色文艺演出,利用现代技术,打造灯光艺术展演,丰富夜间文化旅游内容,融合艺术性、观赏性和参与性,满足游客的文化和精神需求。将吴文化内涵和江南水乡传统文化融入其中,邀约网络作家、书画家等艺术创作者,开展文化创意活动,以无锡特有的资源和文化为基础,编写当地“故事”,吸引关注,产生持续发酵效果。以无锡为例,目前无锡游客人均旅游消费中,购物占23.86%、住宿占20.41%、餐饮占17.9%。因此,有必要搭建更多的载体和平台,增加吸引力,延长游客旅游时间,从而实现民宿经济的有效发展。

3.5 依托信息化,利用媒体提升民宿影响力

当前,随着“互联网+”融入旅游,其威力迅速体现,从信息沟通层面向旅游行业的各个层面渗透,如旅游供应商、旅游消费者、旅游媒体、旅游组织者等。无锡具备物联网发展的资源优势,正在积极打造“智慧城市”。顺应时代变化,民宿经营模式需要往扁平化方向发展,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化的优势;要加强与携程旅行网、去哪儿网、途牛旅游网等知名旅游网站的合作,及时提供民宿、景区、旅游线路等产品的供应、旅游节会活动的信息和广告宣传、提供图片和视频等旅游资料、各种专题活动等等,利用平台延伸民宿触角。

现在的旅游者对目的地旅游产品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每个游客又是一个自媒体,其信息沟通传播效力呈几何数增长。为此,要探索建立马山民宿网站,开通马山民宿微博或微信公众平台,提供咨询、预订、结算、评价、景点衔接等一条龙服务,为游客出行提供更加丰富信息源,缩短民宿与游客的距离,方便游客选择。同时,借助信息平台,逐步扩大无锡民宿的社会影响力,逐步培养具有全国知名度的民宿品牌,进一步发挥导向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沫,齐岩波,刘海霞.台湾民宿产业发展及对大陆民宿的经验借鉴[J].城市旅游规划,2014(10):274.

[2] 杨元珍. 对民宿发展的几点思考[N]. 中国旅游报,2016-09-27.

民宿分析论文第5篇

关键词:民宿设计;地域文化;环境保护;空间设计

引言

随着旅游业的飞速发展以及旅游需求的增大,传统的只有单一住宿功能的民宿已经落伍,尤其在世界文化多元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地域文化成为各地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此形势下,如何设计出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民宿,并将传统建筑与现代生活设施巧妙地结合起来,以带给游客功能性、艺术性、文化性的多重体验,成为民宿设计者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1民宿设计与地域文化之间的关系

与一般的旅店、住房相比,民宿最明显的特征在于由内而外散发着浓厚的地域文化色彩。从设计的角度讲,民宿设计更注重场所的设计感和艺术感,而不是实用功能。不同地方的民宿体现不同的地域文化色彩,每一个地方的民宿都像是这个地区地域文化的标签,有着独树一帜的风格。换个角度讲,民宿是地域文化的载体,地域文化则是民宿设计的灵魂。只有将地域文化巧妙地融入民宿设计中,才能赋予民宿新的文化生命力和感染力。反过来,民宿的设计与发展也有利于对当地民俗文化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同时也有利于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重建。二者和谐共生,共同发展。

2民宿设计中地域文化的形成

2.1地域文化在民宿设计中形成的原因

民宿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当地环境、文化以及空间融为一体,并依托当地环境、地形、风貌而建,体现当地文化特色,每个地区的自然风光和风土人情不同,因此其所呈现的地域文化也各有特色。民宿设计者在设计民宿时最注重的是地域文化,通过民宿设计来展现当地文化生活方式等,让游客体验到与自己所在地不同的新奇感,一旦游客对当地文化生活方式产生认同,便会成为这个地区的旅游回头客。例如上海的民宿以历史古韵为特征,杭州的民宿以古朴自然见长;上海的老房子可以让游客真切地感受到历史的变迁,而杭州的乡间民宿则可以让游客远离城市生活的喧嚣,享受“归隐”生活的惬意与舒适。归根结底,民宿反映了新一代旅游者的旅游观念和品味,是经营者为了增加收入,主动适应和迎合新一代旅游消费者品味和需求的一种经营方式。

2.2地域文化融入民宿设计中的必要性

将地域文化融入民宿设计中并不是设计师偶然的灵感,而是有着很大的现实必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带动当地旅游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民宿是旅游当地经营者的产业融入地域文化元素可以增强民宿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从而吸引更多到当地旅游的游客入住,刺激当地的经济发展;②保护当地文物古迹。对比现代民宿,当地原生民宿的文化内涵更丰富,更具文化性和艺术性,也就是说具有当地地域文化色彩的民宿经济价值更高。这必然会推动当地有关部门对原生民宿的修缮和保护工作,从而使当地的文化景观资源得到更好地保护与发展;③保护和传承当地特色文化。从文化传承和发展的角度讲,民宿不仅是一种物质实体,更是文化载体,有着丰厚的文化底蕴。在民宿设计中融入地域文化可以使民宿设计者对传统民宿风格进行传承和创新,同时让当地的文化资源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3地域文化背景下如何协调发展民宿

民宿是以当地环境、地形和风貌为依托,以当地地域文化为灵魂建立起来的一种风格特征明显、文化底蕴深厚的住所。换个角度讲,民宿设计追求的不是功能,更多的是一种独有的文化体验和生活体验。但是,当前很多民宿设计师对民宿设计的内涵不甚了解,过度使用现代建筑模式,突出酒店功能设计,导致民宿建筑同质化现象严重。基于此,笔者对地域文化背景下如何协调发展民宿做了简要的论述,一方面重新申明民宿设计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提出了民宿设计的具体方法。

3.1基本原则

3.1.1生态保护的原则

民宿设计对当地的生态环境有着很高的依赖度。退一步讲,旅游消费者参与民宿旅游更多的是为了体验和感受当地的历史背景文化和生态环境等,而不单单是为了体验住宿功能。因此,民宿设计要以生态保护为原则,把对当地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降到最低,保护当地的自然文化景观、生物多样性以及地形地貌,严格遵循生态设计理念。

3.1.2统一规划的原则

民宿旅游作为农家乐旅游的一个分支,因此设计者在设计时应当有全局意识,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为指导,合理布局,体现民宿的特色。具体可以选择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完善、文化底蕴较为深厚的传统村落作为发展民宿旅游的地址,同时,也要与当地的自然环境充分结合,不要过于标新立异,否则会破坏整体的旅游规划。

3.1.3彰显地域文化的原则

地域文化是民宿设计的灵魂。因此,在进行民宿设计时,无论是建筑外观,还是室内装修设计部分都要充分结合当地文化特色,体现主人的创意和心意。比如,室内的摆设要体现乡土气息,能够唤起游客对当地地域文化的认知和认同。

3.2设计方法

3.2.1设计时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规划

民宿设计应依据当地环境、地形、材料等,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①与当地环境相适应。比如,天气闷热的地方要注意通风,潮湿的地方要改善地基构造,减少湿气。②顺应地形,突出地形特征。海滨民宿可沿海岸线设计,水乡民宿可以以当地水系为脉络,呈放射状向周围扩散。③可以充分利用当地建筑材料。依山而建的民宿,可以就地取材,用当地废弃的木材和树枝做材料,设计顶面、墙面,这不仅经济适用,而且与周围环境协调,能够营造出一种返璞归真的生活情境。

3.2.2保护当地自然环境

民宿设计应从地区环境入手,任何地方的设计,都要做到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通过设计,更好地协调自然环境,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设计之前,要对当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进行实地调查,深入了解当地乡村意象和乡村风情,在设计过程中制定具体、可操作的保护措施,防止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

3.2.3设计中合理运用各地的地域符号

每个地方的民风民俗、人文情怀等都各不相同,民宿设计要尊重和体现地域特征的文化符号,合理地利用各地的人文情怀、文化元素、地域符号等,形成地区特有的民宿空间设计。大到整个地区的民宿风格主题,小到每一间民宿室内装饰品,都要对有鲜明地域特征的文化符号进行提炼、放大、点缀,形成别具一格的地域文化氛围,让游客产生对当地文化的喜爱和认可。

3.2.4民宿设计中对地域文化的保护和延续

地域文化是当地地域符号的结合体。民宿设计不能对地域符号进行生硬的堆砌,要结合地域文化特征,积极利用周边人文风情和自然环境,对不同形式的地域符号进行合理地整合、布局,充分展现地域文化特色,提高地域文化的辨识度。

4结语

综上所述,民宿设计与地域文化传播是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鲜明的地域文化为民宿设计注入了生命力与活力,反过来民宿设计又能够有效推动地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因此,未来的民宿设计要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统一规划和彰显地域文化的原则,充分体现民宿的文化内涵和艺术品位,让民宿成为有生命力的文化艺术作品,而不是冰冷的建筑产品。

参考文献

[1]周艳.探讨中国内地原生民宿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J].华章,2012(29):52.

[2]陆奕娜.浙江民宿发展状况及对策研究———以杭州市调查研究为例[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2(12):23.

民宿分析论文第6篇

关键词:会展经济;VAR模型;研究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1-0040-02

一、使用说明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结构简洁明了,通常用于相关时间序列的预测和随机扰动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影响。故本文运用VAR模型从定量的角度分析会展经济对区域经济的影响。VAR模型不是根据经济理论在各种不同的变量集之间设定明确的结构性方程,而是基于经济变量随时间而趋向于共同变动和自相关性而建立的,故以下本文将从VAR模型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计量检验的角度导入会展经济对福建会展经济影响的计量分析。

二、数据来源

一个地区的会展经济发展情况与诸多经济、非经济因素相关,本文选用福建省1999~2013这15年来的民用航空旅客发运量、住宿和餐饮业零售总额、展览场次、出口总额的年度数据并利用Eviwes6.0计算工具采用时间序列的分析方法来描述四个变量之间的动态关系。

三、 VAR模型对福建省会展现状的分析过程

(一)滞后阶数选择

在确定变量阶数时通过信息准则(AIC和SC值最小)、LR(似然比)检验获得,得到滞后2期满足相关条件。

(二) VAR模型的建立

根据滞后阶数,选择确定VAR(2)模型如下:

yt=F0+F1yt-1+F2yt-2+μt

其中, yt是一个四维内生变量,F为待估计矩阵,μt为四维扰动向量。

回归得到:

(三) 残差相关性

为检验扰动项之间是否存在同期相关关系,用残差的相关矩阵进行描述。结果表明民用航空旅客发运量、住宿和餐饮业零售总额、展览场次和福建省出口额方程残差之间存在的同期相关系数比较高,进一步表明实际民用航空旅客发运量、住宿和餐饮业零售总额、展览场次和福建省出口额方程之间存在同期的影响关系,得到的估计量是一致估计量。

(四)平稳性检验

VAR所有根的模的倒数小于1,位于单位圆内,证明VAR是稳定的。

(五)脉冲响应函数

脉冲响应函数是分析一个内生变量的冲击给其他内生变量带来的影响。由于内生变量的选择顺序不同会给结果带来不同,因此本文根据变量考点,按下列顺序进行分析:D(aa)、D(ab)、D(ac)、D(ad)。图中横轴表示冲击的滞后期数(单位:年度),纵轴表示各相应的变量,实线表示脉冲响应函数曲线,虚线表示正负两倍标准差偏离带。

图2-1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会展场次一个正冲击后,会展场次自身呈急速下降趋势,第二期开始平稳发展,冲击幅度不大。

图2-2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住宿和餐饮业零售总额一个正冲击后,给会展场次带来较大影响,影响逐渐缩小。

图2-3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民用航空旅客发运量一个正冲击后,会展场次在前3期呈下降趋势,到第三期到达最低点;第三期到第四期为快速增长期,并且到达最高峰,这一冲击作用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和较长的持续效应。

图2-4可以看出,当在本期给福建省出口额一个正冲击后,带给会展场次巨大的影响,并且影响持续时间较长。

(六)方差分解

方差分解是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各图中横轴表示滞后期间数(单位:年度),纵轴表示贡献度(单位:百分数)。

从以上图示可以看出,会展场次对会展的发展贡献率最大,可以达到100%,但其贡献度是递减的;其次是民用航空旅客发运量对会展发展的贡献率20%,住宿和餐饮业零售总额和福建省出口额相对来说贡献率较低,不足20%;住宿和餐饮业零售总额及民用航空旅客发运量的贡献率呈缓慢增长的趋势,福建省出口额的贡献度基本维持不变。

四、小结

以上模型分析得出结论,会展场次对自身的发展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民用航空旅客发运量、住宿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福建省出口额三个要素对会展业的发展起到持续较平稳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民宿分析论文第7篇

关键词:价值工程;旅游;旅游产品

1.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旅游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旅游经济的总体规模已经十分可观。据统计局资料显示,2010年中国旅游收入总额为1.57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21.7%,国内旅游人数21亿人次,增长10.6%。面对庞大的旅游市场和竞争日益加剧的旅游产业,旅游产品作为旅游业发展的核心部分,其开发质量必然对旅游企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价值工程20世纪40年代产生于美国,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的麦尔斯提出,经过发展成为一门科学的管理方法,于1978年引至我国后被广泛研究与应用。价值工程主要是以产品或作业的功能分析为核心,以提高产品或作业的价值为目的,力求以最低寿命周期成本实现产品或作业使用所要求的必要功能的一项有组织的创造性活动,有些人也称其为功能成本分析。作为指导产品开发,进行价值管理以使其达到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法,价值工程对于旅游产品方案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案例分析

阿尔山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的西北部,是一座新兴的边境旅游疗养型城市,依托独特的资源和地理优势,阿尔山确立了以旅游业为主导的发展战略,并将逐步发展成为具有民族特色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它以远离城市的坡地草原风情和火山地质、山水相宜的森林公园而名扬四海,成为国内观光旅游的热门景点,因此,我们选择“北京-阿尔山双卧四日游”旅游线路为例,进行价值工程应用分析。

2.1 功能分析

我们把“北京-阿尔山双卧四日游”旅游产品的功能定义为游览、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和娱乐,并将游览功能确定为基本功能,交通、餐饮、住宿、购物和娱乐确定为辅助功能。

在此基础上,我们就相关因素设计调查问卷,通过调研活动分析旅游产品的功能系数。调查问卷共设计12个题,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发放调查问卷,在对游客发放调查问卷时,采取了随机抽样的方法,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问卷98份,其中有效问卷90份。通过对调查问卷中消费者打分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加权平均计算,我们得出旅游产品六个主要功能的权重系数,如表1所示。

2.2 成本分析

根据VE要求,我们根据“北京-阿尔山双卧四日游”旅游路线的实际成本情况分析旅游产品成本系数。其中,游览景点费用为阿尔山国家森林公园门票180元/人、玫瑰峰门票15元/人和导游服务费30元/人;餐饮费用分为三个标准:早餐10元/人、正餐30元/人和草原特色餐50元/人,线路包括5次正餐,2次早餐和1次特色餐,餐费合计220元/人;住宿费用为阿尔山三星级标间,360元/人,两晚共计360元/人;交通费用包括往返火车票425元/人和旅游专用车小计135元/人;娱乐费用包括蒙古族姑娘献哈达和歌舞表演150元/人,游客可以自由选择娱乐项目。由于本次线路打造的是无购物高品质团,因此购物费用不予考虑。费用分析具体情况见表2。

2.3 价值分析

在上述研究中得出功能系数和成本系数的基础上,根据价值工程公式V=F/C,进一步计算旅游产品的价值系数,具体情况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得出游览功能、餐饮功能的价值系数分别为1.87、1.5,两者的价值系数都大于1,属于功能重要费用较少的特殊类型。住宿功能、交通功能和娱乐功能的价值系数较小,分别为0.79、0.49、0.8,均小于1,娱乐项目是价值不重要费用较少的项目,而交通和住宿是功能重要费用较高的项目,属于亟待改进、提高价值的两个功能项目,所以我们把重点放在提高住宿价值和交通价值上来。

3.旅游产品优化与改进

3.1提高住宿价值

提升住宿功能价值的方法有两种,即在保持功能不变的情况下,减少住宿成本或者小幅度降低住宿功能,大幅度降低住宿成本从而提高住宿价值。在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来提升住宿价值这一方法,主要考虑住宿环境和地理位置在旅游过程中的作用,通过选择次优地理位置但星级标准相同的酒店,在住宿功能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实现成本的降低。由于本线路产品中住宿酒店主要集中在同一区域,我们主要考虑利用第二种方法来提升住宿价值。

我们通过采用替换经济型酒店形式调整住宿方案,在小幅度降低住宿功能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产品成本,从而获得价值的提升。原线路住宿酒店是位于阿尔山市兴安盟温泉路的三星级阿尔山六和国际大酒店,标房360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替换为温泉街附近的另一家家庭旅馆阿尔山乐游度假宾馆,标间价格降为150,这样我们达到了大幅度节约成本,小幅度降低功能的目的。调整方案前后的情况变化情况见下表4,其中,在功能计算时我们采用单因素分析,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计算住宿价值系数。

由表4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使用价值工程方法后,在“住”这一问题上成本节省为原来的42%,虽然游客的满意度也降低为原来的70%,但相比降低的幅度没有成本降低的幅度大,总体上旅游产品住宿价值提高了49%。

3.2 提高交通价值

对于交通功能来说,其价值提升方法同样也有两种,即在提高功能的同时降低交通成本和在提高功能的同时保持交通成本不变,从而提升交通价值。由于本次观光型旅游路线的旅途路线固定,“行”这方面成本很难缩减。所以此处我们采用第二种方法来提高交通功能,同时保持交通成本不变。

这种方法主要通过提高旅途过程中时间的利用率和特色性方面来提高顾客满意度,通过在旅游专用车上增加专业人员为旅游者介绍景区的风土人情、特色景观等,通过游客的心理感知来提高顾客满意度,从而提高旅游交通的功能。应用方案前后的情况变化见表5,如表所示调整方案之后旅游产品交通价值提高了20%。

4.结论

经过以上调查研究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我们得出通过合理运用价值工程方法,针对旅游产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价值提升和产品优化。通过结合“北京-阿尔山双卧四日游”具体线路,分析产品住宿功能和交通功能的价值提升方法,对旅游企业在类似线路产品设计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

基金项目:2011年度北方工业大学“科园杯”大学生科技活动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1] Lo Chi-Yuan.The Concept of Innovative Value Engineering on the new Economic System[J].Journal of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1999, 1(32):195-230.

[2] 王乃静.价值工程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 李山,王慧,王铮.中国国内观光旅游线路设计中的游时研究[J].人文地理, 2005.

[4] 吴刚,陈兰芳.价值工程在提高旅游交通价值中的应用[J].价值工程,2003.

民宿分析论文第8篇

关键词:成本法 公共支出 支出归宿 收入分配

当前,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公共支出规模都在持续增长,由此形成了数量庞大的公共支出利益。那么,这些公共支出利益被哪些人获取,将事关政府支出的“公共性”和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为此,在公共经济学领域展开了公共支出归宿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公共支出在人际问的利益分配状况,探究公共支出对人际间收入分配的影响,进而评价公共支出政策的有效性。研究公共支出归宿的具体方法有多种,如效用评价法、支付意愿估计法等。其中,以Gillespie(1965)和Bishop(1966)首先用于公共支出归宿分析的成本法历史最为悠久、运用最为广泛,至今仍有很强的生命力。本文拟在简要叙述成本法及其研究进展的基础上,评述我国学者运用成本法进行公共支出归宿研究的现状,并展望成本法在我的运用用前景。 一、成本法分析框架及研究进展 (一)成本法及其特点 公支出归宿研究需要解决三个主要问题:一是确定公共支出利益的受益人;二是测算受益人获得多少公共支出利益,或者说如何在人际问进行公共支出利益的分配;三是评价利益归宿结果。成本法围绕上述三个问题进行公共支出归宿情况分析:

首先,成本法将受益者确定为公共支出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直接接受者。比如从政府转移支付中获得食品补贴的个体、享受免费公共教育的孩子及家庭等。这种界定从公共支出利益直接享用者角度出发,简单明了,符合人们的直观感受。这完全不同于一种基于一般均衡观点的考虑,即公共支出会对相关要素和产品价格产生影响,除直接接受者之外的其他人群也会受益。这种考虑虽然有一定道理,却给分析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其次,成本法将受益者获得的利益直接以公共支出的成本来衡量,即将支出成本直接视为接受者获得的私人收入。这也正是成本法名称的由来。由于公共支出所形成的大部分产品和服务缺乏市场定价,无法准确衡量这些产品和服务利益的真正价值,用什么指标来测算受益人获得多少公共支出利益一直是公共支出归宿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也是最具争议性的难点问题。有通过“效用”转化为等价收入的方法(Aaron and McGuire,1970),有通过消费者剩余转化为收入的做法(De Wulf,1981),而成本法直接将支出成本转化为受益者的收入。在具体进行归宿分析时,因不同支出类型形成的公共支出利益表现形式不同,成本分配(测定)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将公共支出分为转移性支出和购买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形成的利益多为货币或其等价形式,购买性支出则形成各类具体的产品和服务利益。在购买性支出中又区分为特定利益支出和一般利益支出。前者为特定目标服务,具有准公共品或私人品的性质,如教育、医疗等。后者向公众普遍提供,具有纯公共品的性质,如国防、外交和行政管理等。在成本法的分析中,转移性支出和特定利益支出的利益归宿分配相对容易确定,前者为接受者实际接受的货币等值成本,后者一般根据产品或服务单位成本分配,而一般利益支出的利益分配却存在颇具争议的多种处理方式,可以按个体收入(受益前)比例分配,也可以按个体平均分配,甚或上述两种方法的结合,但以在受益者中平均分配较为多见。

最后,运用一系列指标进行结果评价。公共支出利益按照成本分配之后,对人际问的受益情况结合诸如基尼系数、收益率等一些指标进行评价,以获得公共支出对人际间收入分配状况的影响。

结合上述分析思路,成本法的具体分析框架可用下图表示:

成本法的主要优点是操作简便、结果直观明了,容易为公众及决策者接受。虽然有人质疑成本法对支出成本等于接受者获益数量的假设,提出需要考虑受益者主观评价(Aaron and McGuire,1970)。 但在缺乏真实的偏好表露机制下,要估测受益者对公共品的主观评价十分困难。目前,不管是对公共品的个人效用函数还是需求函数的估计都无法避免研究者的主观武断性。这使得考虑主观评价的方法至今仍限于学术圈的探讨,而成本法却已被广泛运用于实证研究,其中包括被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官方机构所采用(Chamberlain and Prante,2007)。在没有更好的方法来估量公共支出的价值之前,由于能被普遍认可,通过客观途径获取,并且能用货币数量较为精确表示的,唯有公共服务的成本数据。所以,尽管存在争议,但成本法仍不失为当前估测谁从公共支出中获益多少的良好工具。

(二)成本法的新进展

近些年来,在世界银行的相关学者如Castro-Leal el al.(1999)、Deva rajan and Hossain(1998)、LanjOUW el al.(2001)等推动下,成本法在公共支出受益归宿分析(称为Benefits Incidence Analysis)中得以广泛运用。这些研究不同于以往研究的特点是并不关注广义的税收负担分配和公共支出利益分配,而是集中于评价一些重大减贫项目的收入分配影响,尤其关注发展中国家诸如教育、医疗保健和转移支付等项目的公共支出。如Gafar(2006)运用成本法对加勒比海地区各国的教育、保健、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归宿进行分析,结论是初等教育和食品计划支出具有针对性和累进性,而高等教育却具有累退结果,贫困人口在获取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明显不利,基础设施在改善贫困阶层的利益分配方面基本上都是失败的。

同时,成本法也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力求改进,以更切合分析的现实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一般支出的归宿方面,通过对一般利益支出进行最大可能的分解,使得受益人的界定更具体和分配程序更适合实际情况。比如对转移支付项目的管理成本可以分配给接受这些项目的家庭而不是分配给所有的人群,立法和行政成本比较适合按个体平均分配,而对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成本则更适合以保险原则为基础的收入概念进行分配(沙,2009)。二是在公共项目的边际支出归宿研究方面取得一定进展。如Younger(2003)分析了三种用于公共政策变化的边际受益分析方法;LaniOUW and Ravallion(1999)使用1993-1994年印度农村的调查数据来估计就学和反贫困项目参与率的边际差异,结论是非贫困人口先获得这些项目的大部分利益,但随着他们在边际获益上的基本饱和,穷人将获得项目扩张所带来的边际利益的较大份额,传统的归宿分析方法低估了贫困人口从更多的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同样低估了削减支出时他们的利益损失,提出为了使富人愿意纳税支持这些项目,让非贫困人口“先得”是政治可行的选择;而Aiwad and Wodon(2007)指出当公共服务扩张时,边际利益归宿配置是与地方政府最大化平均使用率的目标相一致的,并利用玻利维亚的数据验证了该假设。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一)主要成果

1.对国外研究的引介成果较为丰富

这些成果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国外文献的直接译介,如世界银行专家桑贾伊·普拉丹(2000)所著的《公共支出分析的基本方法》及安瓦·沙(2009)主编的《公共支出分析》一书,其中都涉及相关公共支出归宿及成本法分析的内容;二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整理归纳,如郭庆旺等(1999)较为详细地归纳了公共支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多种分析理论和方法,刘宇飞(2003)总结了四种支出归宿分析方法,郭振友等(2006)介绍了在卫生领域实施受益归宿分析的原理、步骤、评价方法和指标以及受益分析研究的进展,王志涛(2007)对国外公共支出归宿研究方法方面的新进展进行了介绍。

2.实证研究刚刚起步且集中于公共教育支出归宿

据文献资料看,国内在公共支出归宿问题上的实证研究开始于本世纪初,其中又以运用成本法对公共教育支出进行受益归宿分析的成果中占多数。国内学者数量不多的初步研究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对于推动我国的公共支出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成果主要包括:

赵海利、赵海龙(2007)采用成本法,按2002年各省人均GDP大小将全国地区划分为五等份,采用补贴额作为受益指标,对初等教育公共支出的利益归宿进行分析,结论是我国初等教育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为高收入地区,而中低收入地区都是利益受损者,其中次低和中间收入地区是主要受损者,最低收入地区受损较小。

李祥云(2008)也按人均GDP指标将全国30个省级单位进行五等份排列,引入“EPI”指数和“ESI”指数,运用成本法对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前后(1999年与2005年)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的地区、城乡和地域分布变化进行分析,结论是,改革前后,义务教育公共支出的最大受益者均是人均GDP最高的1/5地区,其余地区仍是受损者,只是在各等份地区内部的分布上呈现一些积极变化,改革后公平性稍有提高;在城乡间分布上,尽管农村仍是受损者,但改革后农村的受益程度有明显提高,城乡差距缩小也较为明显;在地域分布上,东部仍是受益者,中西部仍是受损者,但小学阶段的公共支出利益归宿在分布上更趋合理,而初中的地域差距却有扩大倾向。

曲创、许真臻(2009)在分析中选取学校数量、在校学生数量、专职教师数量三个指标来反映公共教育支出受益归宿,并设置一个称为“受益比”的指标来衡量地区受益公平情况,分析的结论是我国公共教育支出的地区归宿因教育阶段的不同而不同,中、西部地区在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受益较多,东部地区在高等教育阶段受益相对较多。该研究虽然没有采用严格意义上的成本法,但分析采用的学校数量、在校学生数量和专职教师数量等指标间接反映了公共支出的成本投入。

蒋洪等(2002)的研究不同于上述研究,进行了不同收入阶层家庭问的公共教育支出受益情况分析,这种真正的人际间或者说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之间的教育支出归宿研究在我国相当少见。该研究通过对2001年10,000余名大学在校生的家庭情况调查,分别从大学生的家庭收入分布、城乡分布和地区分布三个角度对高等教育公共支出的利益归宿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享受高等教育的学生来自高收入阶层的比例远大于低收入阶层的学生比例;高等教育的受益者仍主要是收入水平较高的非农村家庭;东部地区学生占总人口30%左右却享受了40%~60%左右的高等教育机会,是高等教育的主要受益者,中部地区,而不是西部地区,占总人口的53%左右只享受了30%~40%左右的高等教育机会,享受公共高等教育机会的程度最低。

在其他实证研究方面,郭振友等(2008)利用浙江省2003年家庭卫生服务调查数据,运用受益归宿分析方法评价了浙江省政府医疗机构补助分布的公平性和目标效率;刘穷志(2007,2008)运用模型对我国的公共支出对于贫富人口的归宿进行分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究成果偏少,重视程度不够

由以上成果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学界在公共支出归宿及运用成本法研究方面,对国外研究成果的译介已形成一定的积累,但实证研究成果的数量目前仍未突破个位数。偏少的实证研究成果难以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这说明运用成本法进行支出归宿研究可能仍属于研究的新兴领域,还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关注。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政府尚未在政策层面考虑如何去评估相关支出项目对人际间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变。因为一旦政府有实践的需求,将极大推动学界开展相关的研究。

2.家计调查数据的缺乏导致研究主题有所偏离

我国的研究成果反映在研究主题上已有所偏离。在实证成果介绍中我们发现,现有教育公共支出归宿研究大都集中在对我国地区间的归宿差异展开分析,仅有蒋洪等的研究分析了不同收入人群间高等教育公共支出归宿。诚然,地区间的教育投入差异在我国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但研究人际间的公共支出获益情况并分析公共支出对不同收入人群的收入分配影响是公共支出利益归宿研究的主要内容,其中应该特别注重评价公共支出项目对改善低收入阶层福利状况的效果。我们认为,从这些研究文献的数据来源分析看,无法进行人际间公共支出受益归宿分析的主要原因极有可能在于大规模的家庭调查数据的缺失,从而难以进行规范的成本法分析。因为,国外学者进行的成本法支出归宿研究绝大部分是在建立在官方大规模的家庭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而在我国,全国范围或较大规模的相关家庭收入和获得公共支出项目情况的调查数据基本缺失。虽然公开出版的《统计年鉴》中有“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及“农村居民按纯收入分组的户数占调查户比重”两组数据,遗憾的是这些数据无法与公共支出项目相对应,也就无法运用于成本法的归宿分析。而一般研究者或研究机构在人力和财力上都很难承担起大规模的家计调查。这严重制约着我国公共支出归宿研究的深入和研究结论准确程度的提升。 三、我国的应用前景 虽然运用成本法对公共支出利益进行归宿分析在我国还刚刚起步,但随着我国公共支出结构的不断调整和支出政策目标新取向的确立,可以预见成本法的运用有其广阔的前景。

(一)公共支出归宿研究将引起学界更多的关注

在历史上,公共支出归宿研究肇始于20世纪40年代,当时一些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摆脱经济危机的消极影响而实施了大量国家福利、失业保险、社会保障等公共支出项目,在社会公共事业和国民福利方面不断增加的公共支出规模,由此引发了经济学家对其收入分配效应方面的研究兴趣,促成了成本法的形成(Chamberlain andPrante,2007)。同样情况也将发生在我国学界。目前,我国学界对公共支出的关注,虽然还停留在支出的总量规模、投入的方向、支出的结构等方面,但随着公共支出重点的转向,大量涉及“民生”的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和公民福利项目的投入,必然会引起我国公共经济学领域研究方向的调整,运用成本法进行分析,去关注这些支出对公民福利的改善结果及其收入再分配效应。上述国内公共支出归宿研究成果的集中出现正是这种趋势兴起的端倪。

(二)成本法在公共支出政策评估中将有广泛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