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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4-03 09:50:01

行车安全论文

行车安全论文第1篇

列车脱轨是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严重事故。据统计,1988年10年间,我国全路重大、大事故中,列车脱轨约占总事故的70%,其比例之高,在国际上罕见,国内前所末有。为此,中国铁道学会安全委员会与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共同邀请路内从事安全方面研究的专家、学者和铁路第一线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召开了“防止脱轨事故及确保客车安全学术研讨会”。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分析了造成列车脱轨的原因,认为大多与列车/轨道系统的相互作用有关。国外早在60年代就在这方面开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北美铁道协会(AAR)、国际铁路联盟(UIC)和原日本国铁都取得了重要成果,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我们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铁路安全研究方面的基础较薄弱,缺乏必要的试验条件,列车轨道系统安全性评定和管理方面的规程、规范不够完善和健全,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对货车与脱轨有关的部分参数影响安全性能的关系研究不够,甚至有些失控。与会专家认为,为了减少脱轨事故,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建议加强对列车/轨道相互作用系统安全性能、安全监测和保障技术设备的研究,并加大建设的投入。为此,应积极开展下列研究工作: 1.建设机车车辆/轨道系统安全性能试验线 为了科学、准确、公正地评价各种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建议在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东郊环行试验基地建设机车车辆/轨道系统安全性能试验线。所有新研制的机车车辆动力学性能鉴定试验都要在这条试验线上进行。 在轨道平顺性良好,曲线类型较少,半径较大,线路条件不固定的情况下,不可能正确、全面、客观地评定机车车辆的安全性能。因此,有必要参考北美铁道协会“AAR Ml00l货车性能试验分析评定标准”、美国“FRA轨道安全标准”、国际铁道联盟“UICOREB55车辆扭曲刚度检验标准”以及“德国机车车辆批准上道验收试验标准”的要求,建设我国用于试验评定机车车辆通过不平顺轨道和各种典型曲线的安全性能,以及检验车辆扭曲刚度等的永久性专用安全性评定试验线,使我国机车车辆安全性能评定试验工作得以规范进行。 2.尽快建立、健全和修改完善我国机车车辆轨道安全管理和试验评定方面的规程、规范 我国至今无自己的轨道、车辆状态的安全监控管理标准。现有的机车车辆动力学性能试验评定等标准中没有评定与脱轨关系密切的车辆扭曲刚度和通过各种轨道不平顺时的安全指标、侧向力允许标准等安全性能规定,对曲线通过安全性评定的标准也只是参照国外的标准,是否符合我国轨道实际的横向承载能力,没有通过试验验证;脱轨系数、轮重减载率、转向架、车体振动加速度等的取值和评定方法,也未进行过系统深入的试验研究,与AAR的5ft距离窗移动平均和欧洲铁路2m距离窗移动平均(也有用时间窗的)等方法存在很大差异,这对于正确评定机车车辆的性能关系极大。这些问题都必须认真研究。 3.重视对已有货车运行状态的安全监测管理工作 我国货车在曲线圆缓点区、反向曲线夹直线段的脱轨事故一直不断发生;近年来,又接连多次发生空货车在状态良好的直线段脱轨的事故。因此,除应研制新型货车转向架外,还应积极研究推广识别车辆性能不良、有潜在脱轨倾向的办法和仪器,积极推广监测货车超偏载、扁疤、严重周期性减载等地面的安全监测系统。 4.大力加强列车/轨道相互作用系统安全性方面的系列研究 世界各国在车轮脱轨原因、防治措施以及安全监测管理技术、安全规程、规范等方面的研究和实践都是建立在列车/轨道动力学和轮轨相互作用系列研究成果基础上的。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铁路科学研究、管理层对脱轨机理的认识,提高我国列车/轨道系统的安全性,必须重视加强列车/轨道相互作用等专业基础方面的研究。其重点有: 车辆、轨道状态和构造参数,列车装载、编组、操纵等对脱轨安全性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监测管理技术和设备。

行车安全论文第2篇

关键词:油田;施工车辆;安全管理;安全文化

中图分类号:TE46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国家的能源战略也在加快部署,近年来油田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建设规模逐渐增大,油田施工车辆的数目也越来越多,对车辆的管理存在着点多面广、施工车辆的运输环境复杂等诸多问题,所以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越加频繁。油田企业对此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施工车辆的管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对施工车辆的管理是油田企业管理的重要方面,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探讨。

一、提高油田施工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技能和意识

保障施工车辆的安全首先依靠的就是驾驶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传统观点认为驾驶员只要具备较高的驾驶技能水平就能很大程度保障安全,这远远不够,一定要把提高驾驶员的安全驾驶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培养作为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在选择驾驶员的过程上要严格把关,不但要求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证,还要经过油田企业的考核,包括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通过油田企业的考核后才能驾驶施工车辆。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但保证了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合格,也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对行车安全是一道有力的保障。

此外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强化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清楚法律法规的内容,还要组织驾驶员和他们的家属参加宣传教育,以帮助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学习油田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等,还要在事故多发的环境、气候条件下,做好安全行车的宣传教育和行车注意事项的告知,避免在恶劣的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下发生事故。

第二,定期组织驾驶人员报告行车情况,进行交流,观看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视频资料等,从思想上提高其注意安全的意识,使驾驶人员深刻认识安全行车的重要性,自觉遵守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对发现违反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的驾驶人员进行严厉的查处,给违纪人员和他人提高警惕,减少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保护驾驶人员本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加强对车辆本身的管理措施

(一)对施工车辆安装定位跟踪系统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GPS技术已经在诸多的领域开始应用,在对油田施工车辆进行安全管理的措施上也可以应用这一高科技手段,对车辆进行跟踪管理。传统的车辆管理只是在车辆使用和派遣时做好登记工作,但是车辆在外施工运输中却难以控制,引入GPS系统就可以利用该系统对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查看车辆的行驶情况和具置等。现代GPS系统可以再一屏幕上实现多画面的同时监测,掌握所有车辆的运行状况。所以根据GPS系统可以制定出每个车辆在不同的路段的行车速度和线路规划,起到更加显著的管理效果。

(二)对油田施工车辆落实严格的各类检查

检查时针对制度所不能包含的内容的管理手段,对施工车辆安全方面的检查要做好定期的安排,从不同的级别分类执行周检、月检、季度检和半年检等,对发现有问题的车辆及时及逆行那个检修,降低安全隐患。各类检查是保障车辆性能完好的重要手段,是对车辆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的有效的手段。

在长庆油田的建设工程处的交通服务队制定了一套统一的安全检查标准和制度,结合实际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活动。在实施中,对安全管理的制度落实、车辆性能、驾驶员安全意识等都进行检查,还通过路检和路查对驾驶员的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违章违纪情况进行查处。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有效的解决了在车辆管理中不到位的情况,也给驾驶员提高了安全行车意识,是实现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加强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包含多项内容,如环境文化、物质文化、意识文化等。文化是实施管理的有效促进剂,文化也只有和管理措施相结合才能展现其促进作用;管理的实现离不开文化的保障,在文化的促进下管理才能发挥实效。总而言之,安全文化是促进安全管理实现的促进剂,弥补安全管理的不足,安全文化并不是空洞的概念,是与实践紧密相连的。建设企业的安全文化措施主要有:

第一,将员工参与到对车辆的安全管理中。充分调动和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造有利于员工发挥能动性作用的文化氛围和环境,重视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贯彻;

第二,营造不断学习的文化氛围。车辆的安全运输管理需要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不断的学习有关车辆和运输方面的知识,才能在管理中和应用中得心应手,也能在不断的学习中提高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更好的担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促进团队协作的文化氛围的形成。油田车辆担负着不同的运输任务,所以在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员工好员工之间一定要加强协作,驾驶人员之间相互协调才能发挥整个施工车辆队伍队伍的能力,达到个人和企业的共同进步;

第四,建设开放式的安全管理文化。油田企业的施工车辆在完成运输任务时是需要在社会大环境中完成的,所以要加强与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流,以避免与社会脱节。

结语

油田施工车辆的安全管理要依靠完善的制度建设、驾驶员安全技能和意识的提高和安全文化的共同保障,还需要与时展紧密联系,引入高科技手段来强化安全管理。长庆油田经过采取文中论述的各种措施,大大提高了车辆驾驶人员的综合素质,车辆行车安全得到了保障,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关乎油田企业的生产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行车安全论文第3篇

家长安全监督保证书范文

老师你好!

为保证孩子渡过一个安全、愉快、充实的假期,春节假期期间我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每天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督促孩子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

2.按时、准确填写晨、午检记录。

3.不带孩子外出,如有特殊事必须外出第一时间向老师请假,开学后将外出时的车票上交老师。

4.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做好监护人应尽的一切责任。

5.督促孩子按时完成作业。

家长签字

年月日

家长安全监督保证书范文2

本人已知我孩子( )大四学年在外实习,特向学院申请于 年 月 日离校,前往该单位提前离校实习,并为其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 实习期间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信守实习协议,给用人单位留下好印象;

2、 实习期间遵纪守法,维护学院的形象,决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并且注意个人的安全,如出现安全事故,后果自负;

3、 严格按照我院安排的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及其它有关毕业工作,并做到每周主动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向系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学校有要求返校时,保证公司能够让本人按时返校;

4、课程安排:在校外工作期间,利用时间自学这学期的课程《xx-xxx》和《形式与政策》,不懂之处及时向老师请教,并按时回校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保证能够修满学分,完成学习任务,如果不能修满学分,责任自己负责;

5、毕业论文方面:在校外工作期间,经常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 老师)保持联系,按照老师的要求及时对毕业论文进行修改,保证在规定时间有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如不能完成,责任自负。

学生签名: 电话:

家长签名: 电话:

年 月 日

家长安全监督保证书范文3

为认真贯切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教体局提出创建“平安莱西”的工作要求,推动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育人环境 。_________(中)小学与学生、家长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家长要认真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在公路上踢球、游玩、戏闹。上学、放学要戴好安全帽,放学必须站好路队,中途不准散队、购物、串门、并排走,时时处处注意交通安全。

二、教育孩子乘车时要遵守秩序,注意乘车安全。

三、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必须保证孩子不乘坐无标识、无证、无牌或不合手续的报废车、农用车及个别家长私自组织的无运营手续的违规车辆。否则发生问题,后果自负。

四、家长要教育孩子文明乘车,不拥挤,不抢座,不打架,自觉遵守乘车纪律,确保乘车期间的人身安全。

五、现在个别接送学生的车辆超员严重,家长要确保自己的孩子不乘坐超员的车辆。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后果由家长自负。

]六、乘车的学生,家长要监督孩子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等车、坐车。不得提前出门,更不得在大街上跑闹,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七、家长要督促孩子准时上学,学生不能乘车,但有条件的家长可亲自接送,学校严禁

学生独自骑自行车上学。如果家长违背学校规定,纵容学生违纪、独自骑自行车上学,那么发生的一切问题均有家长负责。

八、家长有权监督司机,使其驾车时不饮酒、不违章、不超员,并按时给车辆消毒,保证为学生创设一个安全、良好的乘车环境,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对违纪的司机,家长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行车安全论文第4篇

【关键词】危险犯;危险状态;价值定位

【正文】

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犯罪的总称。我国刑法中的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故意犯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等过失犯罪两大类。根据传统刑法理论通说观点,过失犯罪以实害结果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因此,过失类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属于结果犯。而对于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来讲,刑法理论界几乎毫无争议的将其界定为危险犯,此时,危险状态的界定对于该类犯罪的成立以及停止形态的认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危险状态的用词合理性分析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状态的提出源于人们对危险犯的研究,因此要对危险状态进行界定,必然要对危险犯的概念进行界定。关于危险犯的概念,中外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刑罚根据的角度进行界定,该观点认为,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把被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不是把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作为处罚根据,而是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做危险犯。[1]第二种观点从犯罪停止形态的角度进行界定,该观点认为,所谓危险犯,是指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2]第三种观点从犯罪成立的角度进行界定,该观点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犯罪。[3]

对于上述三种关于危险犯概念界定的差异与优劣,笔者暂不作考究,然而笔者发现,在上述危险犯概念的界定中,分别出现了“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结果”三个不同的词语来对危险犯进行描述。那么,危险犯中的“危险”究竟是“危险”,还是“危险状态”或者“危险结果”。对此,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危险犯概念表述中的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结果属于同一种含义,即“危险,本身是一种结果,是发生于外界的状态。是行为时一般人所能认识或者行为人特别所认识的情况下,侵害近可能性(盖然性)状态。”[1](101)另一种观点认为,危险、危险状态以及危险结果的含义是不同的,该观点认为“危险仅是一种倾向,是危害行为中自身所蕴涵的某种基因,而危险状态是一种接近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危害结果则是更趋于现实的客观存在。从词意上分析,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结果是由远到近,由朦胧到清晰、由抽象到具体的渐进过程。”[4]对于此种争议,笔者以为,危险犯中的危险(仅指行为危险中结果属性的危险)与危险状态、危险结果并没有实质区别,但是从词语的一般语境中去考察,危险、危险状态以及危险结果的含义确有差别,而基于危险犯的特定含义,在其概念的表述中,应使用“危险状态”一词为宜。理由如下:

首先,在刑法理论中,尽管“危险”一词主要在研究危险犯时使用,但是放眼整个刑法领域,“危险”属于刑法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刑法中的危险有多种含义。[5]因此,在使用“危险”一词对危险犯概念进行界定,容易引起对危险犯理解的偏差。此外,用“危险”一词对危险犯概念进行描述在逻辑上也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其次,对于“危险结果”的使用而言,由于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是否包括危险状态还有争议,因此“危险结果”一词是否恰当也有争议,所以在对危险犯概念进行界定时也不宜使用。

最后,从刑事立法的精神来看,在危险犯概念界定中使用“危险状态”也更为合适。如《刑法》第116条在描述破坏交通工具罪时规定:“破坏火车……,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中的“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既不能理解为是一种危险基因,也不能理解为是一种危险倾向,而理解为是一种危险状态最为合适,也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同样在理解《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时也是如此,正是基于此,理论界有人把危险犯称为“危险状态犯”。总之,在对危险犯进行理论界定时,使用“危险状态”较之“危险”和“危险结果”更为适宜。

尽管在对危险犯的概念的界定上,笔者以为用“危险状态”一词更为合适,然而由于在理论界对“危险状态”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而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故意犯罪均属于危险犯,因此,对“危险状态”的概念进行分析定位对于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危险状态的内涵界定

关于“危险状态”的概念界定,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危险状态是指危害行为具有现实可能引起实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事实。[6]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状态是指危害行为中所蕴含的引发法定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性的威胁。[4](23)第三种观点认为危险状态时指危害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事实,即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足以造成一定损害的现实可能性。[8]而行为的危险又包括行为属性的危险和结果的危险,前者指危害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后者指危害行为所产生的危险状态。显然,危险犯概念中的“危险状态”应属于行为危险中的结果危险,其由危害行为引起但又独立于危害行为本身。基于此,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把实害结果作为危险状态界定的参照标准,并认为危险状态是一种“客观事实”或者“危害结果”,这是正确的,但同时又认为其又被危害行为所“具有”或者“蕴含”,这等同于认为“危险状态”又从属于危害行为,具有行为属性,这与“危险状态”应属于行为危险中的结果危险的性质是矛盾的。而第三种观点,不仅认为危险状态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且认为其具有引起某种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这既体现了“危险状态”相对于危害行为的独立性,同时又与行为属性的危险区分开来,具有积极意义。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是指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铁路运输安全所引起的预示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法定客观事实。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必须由刑法加以明确规定,如果刑法对此未作规定,即便是该危险状态具有引起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也不能认为其属于该类犯罪中的危险状态。当然,此处的刑法是否作出规定,不应单纯的从刑法条文中是否包含“危险”或“危险状态”之字样去理解,其还应当包含刑法条文虽未出现“危险”或“危险状态”字样,但立法本意上包含有对“危险”或“危险状态”要求的情形。之所以要求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具有法定性,是基于该类犯罪的立法意旨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侵害的是铁路运输安全,即运行列车及其所在载人员、财产的安全和途中其他交通工具、人员、财产的安全以及与列车相联系的社会公众的期待利益安全。基于该种利益的重要性与重大性,因此立法者在规定该类犯罪时把其既遂的时点由实害结果的发生提至危险状态的出现,以着重对铁路运输安全的保护。与此同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如果刑法不对所谓的危险状态作出明确规定,则基于“危险状态”含义的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出现人罪或出罪的随意,导致适法不一,从而违背该类犯罪的立法精神。从我国刑法关于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均对具体罪名的危险状态做出了规定,如《刑法》第116条和第117条中所规定的“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等。

第二、客观性。所谓客观性是指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是一种客观事实,一经发生,便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在理论界有人认为,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毕竟不是一种实害结果,只是人们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与实践经验对其做出的一种主观推测或判断,因而不具有客观性。笔者以为,这种理解过于狭隘,因为尽管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不是一种实害结果,但是足以使火车倾覆毁坏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状态是客观存在的,正如李洁教授所言,“危险是一种可能性,而当这种可能性事由某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表现出来,且这种表现危险的事实是原因所引起的时候,对于原因来讲,不但这种事实是结果,而且由这种事实所表现出来的危险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是非存在”。[9]

第三、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在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危险状态必须具有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必须是现实可能,即如果没有偶然或者特殊因素的出现,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实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如在铁轨上摆放一块大石头,如果没有巡路队员的及时发现,必然会导致列车毁坏或者倾覆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实际损害,此时的危险状态便具有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第四、与危害行为的因果性。在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危险状态是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所引起的预示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的法定客观事实,危害列车安全行为与其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确立不仅对于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成立及停止形态的界定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表明了危险状态相对于危害列车安全行为的独立性。

第五、非终端性。如前所述,基于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所侵害权益的重要性与重大性,我国立法把其既遂的时点由实害结果的发生提至危险状态的出现,这种立法规定,导致了该类犯罪中的危险状态并不具有终端性,即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导致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虽然已构成犯罪既遂,但是,这种危险状态可能会继续发展下去,进而导致实害结果的出现。危险状态的这种特征,使其与实害犯未遂的危险状态区别开来,实害犯中未遂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种客观表现,不仅是指行为属性的危险,而且其放在犯罪未遂中去考究,表明其不再具有继续向前发展的可能性,即其具有终端性。

三、危险状态的价值定位

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故意犯罪以危险状态的存在为必要,理论界已无争议,然而危险状态对于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价值定位在理论界却有不同的看法:

(一)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存在

该观点认为,危险犯是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危险犯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10]基于此,认为危险状态是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的,危险状态的价值在于界定犯罪是否成立,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则成立,否则,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不构成犯罪。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之所以认为危险状态不是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而是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未遂犯是公认的危险犯,如果说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则所有的未遂犯都是既遂犯。(2)认为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的观点,很有可能得出以下结论:没有发生危险状态时是未遂,而具体危险犯没有发生具体危险时就不成立具体危险犯,而不是犯罪未遂。(3)以发生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不利于鼓励犯罪人中止犯罪。[11] (4)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刑法分则的规定并非以既遂为模式,[12]因此不能认为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的标准。

(二)作为犯罪既遂要件存在

该观点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13]基于此,认为危险状态是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的,危险状态的价值在于界定犯罪的停止形态而非犯罪的成立,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则构成既遂,否则,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构成犯罪未完成形态或者不构成犯罪。该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立法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因此,危险状态是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

(三)本文的观点

针对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将危险状态视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其理由如下:

第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危险状态是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则容易导致犯罪形态之间的自相矛盾。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没有理顺未遂犯之危险与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危险状态的区别所导致的,如前文所述,在刑法中,危险包括行为人的危险和行为的危险,行为的危险又包括行为属性的危险和结果的危险,未遂犯之危险和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危险状态尽管都属于行为的危险,但内容却又有区别,前者是行为属性的危险,后者是结果的危险。两种危险在属性上是有区别的,不可等同视之。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包括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在内的危险犯所指的危险属于结果的危险,基于此理解,第一种观点论者观点之前提—未遂犯是公认的危险犯是错误的,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不足为信。

第二,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准,则没有发生危险状态时是未遂,而具体危险犯没有发生具体危险时犯罪根本不成立,二者是矛盾的。笔者以为,以危险状态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没有发生危险状态的,除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以外,当然构成犯罪未遂,而论者认为包括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具体危险犯没有发生具体危险时犯罪根本不成立的观点,实质上仍然是以危险状态作为具体危险犯的构成要件作为立论前提的,用自己的观点本身作为前提去论证该观点,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结论上都不足以服人。

第三,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发生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则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实害结果发生前中止危害列车安全犯罪行为的,并不属于犯罪中止,这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笔者以为,以发生危险状态作为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理所当然就否认了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实害结果发生前中止危害列车安全犯罪行为的构成犯罪中止,其应当构成犯罪既遂。然而,不认可危险状态出现后的中止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并不代表不鼓励犯罪分子去中止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这一点可以在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具体规定中加以印证。以破坏交通设施罪为例,《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交通设施行为足以造成火车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又主动消除了该危险状态,尽管在犯罪的停止形态上仍然属于犯罪既遂,但是在具体量刑上,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行为人在危险状态出现后并没有消除了该危险状态,导致了实害结果的发生,尽管仍然属于犯罪既遂,但是在量刑上,却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两种情形下,尽管行为人的破坏交通设施行为均认定犯罪既遂,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区别,这种立法内容实际上本身就是在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而无需非要将其认定为犯罪中止才能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此外,行为人实施破坏交通设施行为导致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从而构成既遂之后,其主动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可以在刑法裁量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这也是在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

第四,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并非像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规定以既遂为模式,因此,危险状态并非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标准。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尽管在总则中规定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都要进行处罚,这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所规定的未遂犯仅在刑法分则中有特别规定的才处罚,但这不能成为阻却我国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的理由,因为我国刑法总则在规定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都要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规定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在处罚上均以既遂犯为参照进行处罚。而这种规定,恰恰说明了我国刑法分则是以既遂为模式的,否则,在对犯罪预备、未遂、中止进行处罚就失去了参照标准。至于该论者以过失犯罪和有既、未遂之分的故意犯罪为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笔者以为,在过失犯罪中,根本不存在其他犯罪形态,犯罪的成立与犯罪既遂处于一种重合状态,因此,对于该类犯罪的立法是以犯罪构成为模式还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并无区别。至于有既、未遂之分的故意犯罪中,刑法条文本身并未强调危害结果,只是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避免刑法条文的繁冗,并不能表明我国刑法分则不是以既遂为模式。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分则立法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因此,第一种观点的该项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五,第一种观点认为,危险状态是作为危险犯的成立要件存在的,而同时又承认危险犯又存在未完成形态,那么,危险状态是作为犯罪完成形态的要件呢,还是作为未完成形态犯罪的要件呢?“如果把它作为既遂犯的成立要件,由于这种观点认为危险状态的有无决定着危险犯的成立,那么,未遂、预备和中止等诸形态就不构成犯罪了,这显然与刑法总则的规定相矛盾,也与犯罪的本质不相符合。”[14]

综上所述,对于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而言,危险状态应定位于该类犯罪的既遂标准而非犯罪成立标准,危害列车运行安全行为一旦引起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即构成相关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既遂。

【注释】

[1][日]山口厚.危险犯研究[M]。东京:东京大学出版社,1982. 3.

[2]赵秉志.刑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51.

[3]叶高峰,彭文华.危险犯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6):34 -40.

[4]李兰英.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2):20- 25.

[5]陈家林.论刑法中的危险概念[J].云南大学学报,2007,(2):32- 38.

[6]林亚刚.危害公共安全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25.

[7]马松建.沦危险犯的危险[J].河北法学,2001,(4):45- 49.

[8][日]西原春夫.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M].北京: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 27. [9]李洁.犯罪既遂形态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204.

[10]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474

[11]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11- 312.

[12]赵秉志.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89- 390.

[13]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51.

行车安全论文第5篇

一、努力学习,遵纪守法

该同志平时努力学习,认真学习党的理论,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与驾驶业务技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交通法规和集团公司与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积级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交通安全学习活动,增强法律观念,热心交通安全公益事业,确保行车安全、文明,累计行驶里程为215万公里。

二、文明行车,争做表率

该同志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和车队的各项制度规定与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遵章守纪,诚实守信,谨慎驾驶,礼貌行车,努力做到“三个规范”:一是仪容仪表服务规范。做到着装整洁,不在行车中从事有碍交通安全和文明服务的其它活动;自觉使用文明用语,主动照顾乘客。二是车容车貌整洁规范。随车携带有效营运证件,所驾车辆手续合法、完备,没有漏审、无强险等现象,车内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干净、无污物、无异味、无破损,不乱贴乱挂。三是工作行为诚信规范。做到文明行车,系好安全带,礼让斑马线、按序排队通行、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经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减速行驶,进入居民住宅区不乱呜嗽叭。

行车安全论文第6篇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式越来越严峻,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以追尾碰撞与超车侧向碰撞事故这两种类型最为常见。如果能够在事故发生前提醒驾驶员并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对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则是非常有用的,汽车防撞预警系统正是基于提高车辆的主动安全性来实现在行车过程中,给驾驶员提供必要的技术设施。

本文在安全跟车模型的基础上,设计了系统构成,并给出了初步的设计方案。对车载测距技术进行了综合比较,确定系统采用毫米波多普勒雷达传感器、超声波传感器和红外线传感器分别对前、后和侧向车间距离、两车相对速度和角度进行测量;在结合各种防碰原理的基础上,把系统分为主控单元子系统、测距子系统、信息采集单元子系统和显示-声光报警子系统四个部分,并确定了实现系统功能所需要的关键技术;在安全距离的基础上,对主控单元子系统和测距子系统进行了软、硬件设计,解决了系统功能所需要的关键技术。

车辆防撞技术作为智能运输系统的一个子课题,将不断成熟和完善,防撞系统的应用可以缩短车辆间的安全行车距离,还可以实现安全超车,保证高速运行车辆的安全性,提高公路运输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防撞预警;雷达;超声波;红外线;传感器

英文摘要

Thetrafficsafetyconditionisbecomingmoreandmoreseriousinrecentyears,thestatisticshowsthatamongtheaccidentofhighwaytheRear-endCollisionandSideCollisionarefrequent.Ifthedriverscanbeinformedbeforetheaccidentstakeplace,thesafetylevelwillbeimprovedgreatly.Thehighwayvehicleanti-collisionwarningsystemissuchatechniquebasedontheinitiativesecurityofautomobilewhendriving

Basedonthemathematicmodelofautomobilesafefollowingdistance,thehardwareandsoftwareofthesystemarebuilt.Throughanintegratedcomparisonofdetectingtechniques,themillimeterwavefrequencymodulatedpulse-Dopplerradar、Ultrasonicsensorandinfraredsensorarechosen,whichcanmeasurethelengthwaysdistanceandtransversedistance,relativevelocityoftwovehiclesandazimuthatthesametime.Basedonreferencevarioustheoriesofanti-collisionwarningsystem,thesystemincludesfoursub-systems:themaincontrolunitofsub-system,measuringdistanceofsub-system,informationunitofsub-systemandmonitor,sound&lightalarmofsub-system.Basedonit,thekeytechnologiesinvolvedinthesystemaredetermined.Basedonthesafetydistancemodel,thesoftwareandhardwareofthemaincontrolunitofsub-systemandmeasuringdistanceofsub-systemaredesigned,thekeytechnologiesissolved.

Vehicleanti-collisiontechniqueassub-itemofIntelligentTransportSystemwillgrowupandbeperfectinfuture.Itwillshortenthesafespacebetweencarheads,actualizethesafeovertakingandguaranteevehiclesafety,soitwillhelptoincreasetransportefficiencyandkeepeconomicfastgrowth.

Keyword:anti-collisionwarningsystem;radar;ultrasonic;infrared;sensor

1.1选题意义和背景

汽车业与电子业是世界工业的两大金字塔,随着汽车工业与电子工业的不断发展,在现代汽车上,电子技术的应用越来越来广泛,汽车电子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汽车电子技术是汽车技术与电子技术想结合的产物。汽车上的电器与电子控制系统在汽车技术进入机电一体化阶段的今天,地位极为重要,正在汽车技术领域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其性能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汽车的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安全性、排放干净、及舒适性等。电子控制技术在汽车上,首先应用于发动机燃油消耗控制与排放进化与排放控制,接着被应用于底盘部分的控制,以提高行驶的稳定性、安全性、与舒适性等。随着交通运输向高密度发展,电子控制技术又进一步应用于汽车的乘坐安全性和导航等方面。

电子技术在汽车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主要是为了增强汽车的安全、舒适和方便。应用的电子技术主要有:电子控制安全气囊,智能记录仪,雷达式距离报警器,中央控制门锁,自动空调,自动车窗、车门、座椅、刮水器,车灯控制,电源控制以及充电器等。近年来汽车的自动调速系统,主动式汽车防撞系统,汽车监测和自诊断系统以及汽车导航系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过去20~30年中,人们主要把精力集中于汽车的被动安全性方面,例如,在汽车的前部或后部安装保险杠、在汽车外壳四周安装某种弹性材料、在车内相关部位安装各种形式的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等等,以减轻汽车碰撞带来的危害。安装防撞保险杠固然能在某种程度上减轻碰撞给本车造成损坏,却无法消除对被撞物体的伤害;此外,车上安装的安全气囊系统,在发生车祸时不一定能有效地保护车内乘务员的安全。所有这些被动安全措施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造成的问题。如果从预防撞车事故的发生的角度着眼,在提高汽车主动安全性方面下功夫,则可在汽车安全性领域有较大的突破。

汽车发生碰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汽车距其前方物体(如汽车、行人或其他障碍物)的距离与汽车本身的车速不相称造成的,即距离近而相对速度又太高。为了防止汽车与前方物体发生碰撞,汽车的车速就要根据与前方物体的距离变化由执行机构进行控制,使汽车始终在安全车速下行驶。这样就会大大提高汽车行驶的安全性,减少车祸的发生。

发展汽车防撞技术,对提高汽车智能化水平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危险境况时,如果能给驾驶员半秒钟的预处理时间,则可分别减少追尾事故的30%,路面相关事故的50%,迎面撞车事故的60%;1秒钟的预警时间可防止90%的追尾碰撞和60%的迎头碰撞。理论上,汽车防撞装置可在任何天气、任何车速状态下探测出将要发生的危险情况并及时提醒司机及早采取措施或自动紧急制动,避免严重事故发生。汽车防撞装置是借助于遥测技术监视汽车前方和后方的车辆、障碍物,并根据当时的车速自动判断是否达到危险距离,及时向司机发出警告,必要时还可进行自动关车、自动紧急刹车。

汽车要避撞就必须凭借一定的装备测量前方障碍物的距离,并迅速反馈给汽车,以在危急的情况下,通过报警或自动进行某项预设定操作如紧急制动等,来避免由于驾驶员疲劳、疏忽、错误判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目前,大家都将防撞技术的关键点着眼于车辆测距技术。

1.2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鉴于交通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绝对避免性,为了减少交通故,优化交通秩序,利用计算机及信息技术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效率已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展开的关于智能交通系统的研究,被认为是解决各种交通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智能交通系统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讯数据传输系统、电子控制系统以及计算机处理系统有效地应用于整个运输管理体系,使人、车、路环境协调统一,从而建立一个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运输综合管理系统。其中智能车辆系统涉及到计算机测量与控制、计算机视觉、传感器数据融合、车辆工程等诸多领域。视觉系统在智能车辆中起到环境探测和辨识作用。与其他传感器相比,机器视觉具有检测信息量大,单纯以当前的现实条件出发解决,容易导致系统实时性差。在实际应用中可使用多个摄像机,或者利用高速摄像机的多幅连续图像序列来计算目标的距离和速度。还可根据一个摄像机的连续画面来计算车辆与目标的相对位移,并用自适应滤波对测量数据进行处理,以减少环境的不稳定性造成的测量误差。在智能车辆领域,除视觉传感外,常用的还有雷达、激光、GPS等传感器。

利用信息感知、动态辨识、控制技术与方法提高的主动安全性,是先进汽车控制与安全系统(AVCSS)的主要研究内容.世界各大汽车公司、大学在政府的支持下,都在开展这方面的研究与开发工作。日本各大汽车制造企业如丰田、日产、马、本田、三菱等公司,为实现其运输省提出的发展"先进的安全汽车(ASV)计划"致力于新型安全汽车技术研究开发,并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丰田汽车公司使用毫米波雷达和CCD摄像机对本车的距离进行动态监测,当两车距离小于规定值时,系统将发出直观报警信号提醒本车驾驶员。日产汽车公司使用紧急制动劝告系统,利用先进的车距监测系统对跟车距离进行动态监测,当需要减速或制动时,用制动灯亮来提醒驾驶员,并及时监测驾驶员操纵驾驶踏板的踏踩状态,必要时使汽车的自动制动系统前起作用降低车速,在最危险时刻自动制动。本田公司使用具有扇形激光束扫描的雷达传感器,即使车辆在弯道行使也能检测到本车与前方汽车或障碍物的距离降到规定值时,驾驶员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便发出警告信号。三菱和日立公司在毫米波雷达防撞方面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其雷达中心频率主要选择60~61GHz或76~77GHz,探测距离为120米,尼桑公司为41LV-Z配备了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该系统利用毫米波雷达作为探测器,为巡航驾驶提供了判断依据。

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也对毫米波雷达技术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奔驰、宝马等著名汽车生产厂商,其采用的雷达为调频毫米波雷达(FrequencyModulationContinuousWave),频段选择76~77GHz。如奔驰汽车公司和英国劳伦斯电子公司联合研制的汽车防撞报警系统,探测距离为150米,当测得的实际车间距离小于安全车间距离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该系统已经得到应用。

美国的汽车防碰撞技术已经相当先进,福特汽车公司开发的汽车防碰撞系统的工作频率为24.725GHz,探测距离约106米。据说该系统理论上能根据转弯的角度信息自动适应路面的转弯情况,仅探测本车道内车辆的信息,从而可避免旁车道上目标物的影响。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防撞结构主要是两个测距仪和一个影像系统,她能够测出安全距离,发现前方有障碍物,计算机能够自动引发制动装置。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的实验结果显示,车速以每小时32.18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在距离障碍物2.54cm的地方停下来。

我国汽车防碰撞系统的研究开发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近几年相继有一些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公司厂家进行此方面的研究。近距离报警如倒车雷达现已蓬勃地车辆上安装使用,但国内目前生产的中远距离测量普遍达不到要求,表现在最远测距距离近,测距误差大,远远不满足高速公路的安全车距离要求,需进一步研究。

本课题,不是直接测量距离,而是从测量车与车之间相对速度的角度出发,研究利用雷达激光测距、超声波测速及其它相关技术来预测高速行驶车辆的后碰及侧碰问题,实现报警,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本次研究主要针对汽车防撞系统,对前面开发的系统性能进行了改进。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纵向防撞系统的总体设计

完成汽车防撞系统的总体设计,把整个系统划分成四个分工不同的子系统,并确定实现总体方案所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

2.汽车防撞安全距离模型的确定

结合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车辆的行驶情况,对课题组以前提出的安全距离跟车模型进行了改进,使其具有更好的可靠性和实用性,对模型中的个别参数进行重新选取,使模型及模型的参数选取更加合理。

3.进行汽车防撞系统硬件的总体设计并解决关键技术

在以前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对汽车防撞系统进行总体设计,提高了系统的实时性,并且电路中硬件器件全部采用贴片封闭形式,提高硬件系统的抗干扰性和可靠性。本论文中着重论述了主控单元子系统和雷达工作数据发送单元的硬件设计,解决了汽车防撞系统中的雷达测距系统这一关键技术,使该课题的研究从模拟实验阶段过渡到实车实验阶段。

4.按照系统的功能需求,制定了各子系统之间通讯的通讯规约,并用MCS-51汇编语言设计了系统的主控单元子系统软件和雷达测距子系统中雷达通讯数据发送单元软件。

5.在模拟实验的基础上,通过装车实验,验证了系统所要求的各种性能。

1.3本文的主要工作和内容安排

本文在第一章绪论中阐述了汽车防撞技术产生的背景及现实意义,主要研究内容并对现有的防撞技术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进而提出本课题的研究思路和新颖所在;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测距传感器的选择,并且确定了三种测距方法;第三章进行了报警系统防撞模型的建立;第四章进行了硬件设计和实验验证;第五章为系统的软件设计,第六章为结论与展望。

目录

第一章绪论1

1.1选题意义和背景1

1.2国内外研究的现状2

1.3本文的主要工作和内容安排5

第二章几种测距方式的比较和选择6

2.1激光方式7

2.2超声波方式8

2.3红外线方式9

第三章系统模型的建立10

3.1追尾防撞模型的建立10

3.1.1模型建立的理论依据10

3.1.2模型的建立12

3.1.3模型的讨论17

3.1.4模型参数的讨论18

3.2超车侧向防撞模型的建立19

3.2.1模型的建立19

3.2.2模型参数的选择26

3.2.3模型的最小转角与最大转角数据分析28

第四章系统硬件设计30

4.1单片机的性能特点30

4.1.1单片机的选择30

4.1.2MCS-51单片机的主要性能31

4.1.3单片机系统的设计要求31

4.2追尾碰撞报警系统硬件设计32

4.2.1测量距离通道的设计32

4.2.2测速通道的设计33

4.2.3开关量输入通道的设计34

4.2.4转向、油门、制动信号的采集35

4.2.5声光报警的设计36

4.2.6显示装置的设计39

4.2.7电源设计43

4.2.8电路板的电源保护装置和电源的抗干扰的设计44

4.2.9"看门狗"电路的设计44

4.3系统主要传感器47

4.3.1毫米波雷达传感器48

4.3.2超声波传感器53

4.3.3红外线传感器55

4.3.4霍尔车速传感器55

4.3.5转向角度传感器59

4.3.6制动踏板传感器60

4.3.7油门传感器61

4.3.8路面状况选择开关61

4.4系统总体电路图64

第五章报警系统软件程序的实现65

5.1系统报警方式65

5.2程序设计思想65

5.3程序的实现66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71

6.1结论71

6.2展望71

参考文献73

附录76

本论文中虽然对安全距离模型进行了改进,但仍需进一步改进和细化,采用一定的控制理论和算法,使模型更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操作性。本系统现阶段只是就危险情况实现了向驾驶员报警,事实上由于驾驶员的反应性有差异及注意力不集中、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存在,有时未必能及时采取减速、刹车等措施,因此系统下一步的目标是实现自动刹车的功能,使驾驶员的安全更有保障。

(1)本系统只是在理论上讨论了汽车防碰撞的问题,由于实验设备和时间问题还没有进行实验。

(2)本系统还应该进一步在复杂天气(雨、雪、大雾),潮湿、冰雪路面上进一步测试,验证系统的设计功能。

(3)在本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开发车辆自适应巡航控制系统,使车辆的舒适性和主动安全性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网站:.

[2]百度搜索网站:.

[3]周立功单片机网站..

[4刘运通,道路交通安全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5]王军雷,李百)II,应世杰,等.车道变换碰撞预警分析及最小纵向安全距离模型的研究[J].人类工效学.2004(4).

[6]钟勇,范森海,王永辉.高速公路事故的诱因及预防对策[J].公路交通科技.2000(6).

[7]郑安国.我国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基本特点与预防对策[J].公路交通科技学报.2002(4).

[8]陈晓东.郑建祥汽车用微机可靠性试验研究[J].汽车与电器.2002(增刊).

[9]周立功.发展有限公司.P89V51RD2器件手册.2004.3.

[10]周立功.发展有限公司.SJA1000独立的CAN控制器应用指南.2003.10.

[11]周立功发展有限公司.SJA1000独立CAN控制器.2003.10.

[12]周立功发展有限公司.LPC900单片机SPI互为主从模式详解.2001.6.

[13MOTOROLAC.O.MC33989技术手册.2003.12.

[I4)MOTOROLAC.O.MotorolaSemiconductorTechnicalDataofMJD31/32C.1996.06.

[15]刘郑国.高速公路追尾碰撞预防报警系统主控单元开发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3.6.

[16]曾城.基于CAN-BUS的汽车防撞报警系统控制单元的研究开发[D].西安:长安大学.2004.6.

[17]胡铁红.高速公路追尾及侧向碰撞预警系统模型的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4.6.

[18]赵纬华.高速公路碰撞预防报警系统传感器及电源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4.6.

[19]侯德藻.汽车纵向主动避撞系统的研究[DI].北京:清华大学.2004.4.

[20]Gabrielleen,DondHeffernam,andalanDune.DigitalNetworksintheAutomotiveVehicle[i].IEEComputing&ControlEngineeringjournal.1993103(6).

[21]A.D.C.SpecificationforNISSAN172ACCRadarSystemARS100.1999.08.

[22]MilesUpton.TechinquesForDistanceMeasurement[i],SAE95.

[23]高延龄.汽车运用工程[MI.北京:人发交通出版社.1997.

[24]李朝青.单片机原理及接口技术[M].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4.

[25]李华.MCS-51系统单片机实用接口技术[M].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93.

[26]宽明.CAN总线原理和应用系统设计[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式社.1996

[27]周立功.增强80C51单片机速成与实战[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3.7.

[28]高松.应启戛.魏民祥.CAN总线及其在汽车计算机控制系统中的应用[E]。2002(3).

[29]李令举.汽车工程电子新技术.人发交通出版社.1996.

[30]张秀森.表面安装电路板组件可靠性的计算机仿真分析[E]。电子机械工程.1999(10).

[31]丁鹭飞,耿富录.雷达原理.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32]柴毅.智能汽车主动安全系统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1.10.

[33]高有堂.电子电路设计与制板Protel99教程「M].西安地图出版社.2001.

[34杨振江.流行单片机实用子程序及应用实例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35]赵晓莉.单片机应用系统软件抗干扰技术E].自动化与仪表.2002.1.

[36]马骏.高速公路行车安全距离的分析与研究.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1998,18(4)。

[37]徐杰,杜文,孙宏.跟随车安全距离分析〔J).交通运输工程学报,2002,20).

[38]PeterSeiler,BongsobSong,J.KarlHedrick.Developmentofacollisionavoidancesystem[Jl.SAEpaper980853.

[39]李晓霞,李百川,侯德藻.车辆避免技术A.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学报.2001.2.

[40]陈光武,侯德藻,李晓霞,等.高速公路实用安全车距计算模型「J].人类工效学.

行车安全论文第7篇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

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行车安全论文第8篇

关键词:情感管理 人性化 驾车安全 方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58-0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有车族和驾车人员越来越多,加上有的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关,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相对增多,所以,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面对有思想、有感情的驾驶员,安全管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讲究人性化管理。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进行管理,不仅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还可以提高相互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为此,情感管理安全法(驾车安全“七法六对策”)以构建人性化安全管理体系为重点,将“带着感情开车,谨慎驾驶,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的安全理念分解到具体的操作环节中,做到安全驾车每一天。笔者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可行性方法(驾车安全“七法”)

1.驾车安全需要心理疏导(即心理疏导法)。众所周知,轻松平静的心理状态,对驾驶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比如,有位老驾驶员,多少年来开车都很好,没出过什么事故,但有段时间却老是走神闯红灯,挨了不少批评和处罚。一次开车时,思绪紊乱,竞不知不觉将车开到一座小桥下面,车碰毁了,人也伤得不轻。经了解,原来是老司机的母亲患重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白天他要为凑医疗费东奔西走,晚上还要到医院伺候老母亲,身心疲惫,对驾车安全防范意识能力下降,终于出了事故。所以,驾驶员驾车工作时的心理状态对行车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为安全管理者,应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驾驶员的心态变化应细心观察,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加以引导,多沟通和交流,确实掌握驾驶员心理在想什么,从解决心理问题的角度出发,使驾驶员摆脱不健全的心理状态和各种烦恼情绪,为驾车安全提供可靠的思想基础。

2.驾车安全需要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即人际关系法)。由于驾驶员的工作比较特殊,遇到的人和事,相对比其他人多一些,如何正确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和事情,直接关系到思想的波动和精力。为此,在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为驾驶员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氛围。应采取多种形式,营造团结和谐、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和工作环境,逐渐形成具有本单位一定特色的安康文化。并通过带有人情味的安全教育,使驾驶员感受到,企业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表面上看起来冷冰冰的,但实际上完全是为了保护自己,表明了单位的关怀和爱护。

3.驾车安全需要注重细节(即注重细节法)。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有许多不经意的违章行为,更具有危害性和隐蔽性,如不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势必会酿成大祸。所以,驾车安全必须先从简单的事情做起,从“小节”抓起,从细微之处入手,引导驾驶员牢固树立“细节决定安全”的思想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克服“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自觉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严格遵章守纪,杜绝违章行为。

4.驾车安全需要标准化培训(即标准化培训法)。为有效落实驾车安全工作,提高驾驶员标准化操作技能和整体素质,规范其操作行为,应积极进行岗位标准化培训学习,为驾车安全助力。首先,可选拔理论水平较高的驾驶人员,结合实践功底,开展师傅带徒活动,把标准化的要求和日常的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更有效地提高驾驶员的标准化水平;其次,在驾驶员的实践操作上,指定专门技师,展开实践操作培训,杜绝习惯性违章,积极有效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5.驾车安全需要注意季节变化(即季节变化法)。一年四季,由于天气的变化,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多发,单位应针对季节气温变化给行车安全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进行春夏秋冬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掌握四季安全行车的特点及注意事项。由于春季雨水多和春季人容易困倦的情况,应向驾驶员着重讲解春季行车注意事项,安全驾驶操作要领,以及各类事故防范措施等方面的知识。尤其冬季雨雪雾天气多,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和恶性事故期,驾驶员应认真学习冬季安全行车操作要点和冬季“六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保障单位一年四季交通安全正常运行。

6.驾车安全需要注重分析(即注重分析法)。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分析每个驾驶员的脾气、性格、年龄、个性特点,从共性中找个性,从个性中找差异。对每个驾驶员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外部环境进行剖析,从中了解和掌握对不适于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及时作心态调整,尽最大努力在人的体能上给予关爱和支持,让每个驾驶员都能在工作中保持旺盛的精力和良好的体能,将“谨慎驾驶,超前防范,确保安全”的安全理念分解到具体的环节中,同时贯穿于整个驾车行程中,让驾驶员集中精力开好车,做到安全行车每一天。

7.驾车安全需要讨论交流(即讨论交流法)。驾驶员相互之间讨论交流,有利于对驾车技术、交通法规、路况地理等知识经验有更深刻的理解。对驾车风险识别控制措施、自我保护、消除隐患等方面进行讨论交流,更容易让人接受和掌握,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同时,对违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安全标准的“人和事”毫不留情的提出来,这既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尽责。“我要安全”要从自己做起,从大家做起,人人争当安全监督员,不但要保证自身安全,而且要监督他人不违章。让大家都明白,别人的监督和提醒是对你最大的关心和爱护。这样,同事之间互相沟通、坦诚相待,既学到了经验知识,增进了感情友谊,也增强了安全意识,提高了驾车技能,增大了安全系数。

二、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可行性对策(驾车安全“六对策”)

在交通安全方面,采用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让驾驶员积极参与,从而实现交通安全无违章、无事故的目标。

1.以“点”字为探索途径,完善争创机制。(即“点”字对策)。一个车辆单位的管理到不到位,关键是看这个单位对驾驶员履行职责的管理能否细化到点。因此,车管单位干部应对驾驶员的日常工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每一个驾驶员的动态细化到每个点,指明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应该如何操作、怎样操作才算符合标准,才算尽到了责任。在细化驾驶员思想动态的前提下,应制定详细的驾驶员岗位考核细则,对履行职责好的驾驶员进行奖励,对不负责任的驾驶员进行处罚,让驾驶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形成驾驶员人人尽心尽责的风气。

2.从“情”字入手,创新服务理念(即“情”字对策)。驾车安全是车辆行驶的灵魂。在保证安全行驶的条件下,始终坚持用户的需求也是驾驶员的服务宗旨。在实际驾车过程中,驾驶员的服务理念好,开车心态自然顺,驾车更易集中精力。因此,服务理念有其更为深刻的内涵,并且与驾驶员正确操作车辆方面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规范服务的同时,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手段,来落实驾驶员遵守交通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同时,驾驶员把为他人服务当成是一种人生的情趣,这就能使车上人员的气氛自然好,驾驶员就此为自己创造了一个良好的驾车环境,从而更易保证驾车安全。

3.从“细”字入手,提升驾驶员的技术素质(即“细”字对策)。作为驾驶员应该有一个共性就是“细”。无论是在驾驶行车方面,还是修理方面,驾驶员都应明白,隐患查找到了,只不过是做到了治标,消除隐患的产生根源,才是做到了治本,才能真正有效的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车辆安全行车。为此,单位应组织技术骨干成立车辆隐患分析小组,每发现车辆存在一项隐患都要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确定车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该问题的发生。在明确原因的基础上,对车辆产生的隐患进行有效的控制。尤其是设备老化严重、车况较差、延缓报废在用车辆,更要坚持做到出车前,对车辆的灯光、转向、刹车等功能进行检查;收车回队,无论多晚也要做好收车后的检查工作,杜绝第二天带病车出行,确保行车安全。

4.从“严”字入手,筑牢安全行车思想防线(即“严”字对策)。违章行为是最危险的不安全因素,是隐藏最深的安全隐患。许多驾驶员认为,自己开车心细,存在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错误心理,因而在车辆操作上存有放松要求的苗头。为此,单位车管干部应及时制定对策,通过引用类似发生的交通事故对其进行教育,用血的事故教训,擦亮驾驶员的眼睛。并且找有违章苗头的驾驶员谈话,同他们摆事实、讲道理,说明违章行为是对他人和自身的安全不负责任,是对自己的家庭幸福不负责任,让存有违章行为苗头的驾驶员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违章行为的危害。单位还可实施违章行为举报奖惩机制,让驾驶员互相监督,给予举报者重奖、违章者重罚。同时,严格执行《油田车辆安全生产特别管理规定》,对于违章行为,一经发现,都进行严肃处理,使驾驶员能真正认清自己的不经意违章,给自身和家庭及单位带来的不利影响。

5.从“熟”字入手,做到安全工作环环相扣(即“熟”字对策)。“熟能生巧,贵在熟练”。在日常操作上做到一个“熟”字,必须持续不断地对驾驶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采取岗位练兵、驾车技能竞赛等有效方法,使其熟练掌握所驾车辆的操作技能和维护技术,从根本上杜绝因野蛮操作、误操作、习惯性违章操作以及处理方法不当而导致的事故发生,确保驾驶员熟知车辆操作规程和操作要领,让标准化操作成为一种习惯,也让每位驾驶员充分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增强安全工作责任感。同时从制度上、管理上下功夫,及时发现、纠正不规范操作行为,提高驾驶员熟练掌握处理事故的能力,做到安全工作环环相扣,为驾车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屏障。

6.从“深”字入手,抓好专项安全技能培训(即“深”字对策)。车辆单位应深化专项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举办AB类、青年司机、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场所岗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班,提高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组织开展事故案例分析会,对当年和往年同期事故案例进行仔细认真的剖析,使大家能真正明白发生事故的危害性,正确权衡人与车、快与慢、得与失、突然与必然、有利条件与不利条件的关系,提高驾驶员防范事故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而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总之,车辆单位通过有效实施情感管理保驾车安全方法与对策,能使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为车辆单位的安全平稳运行奠定基础。这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保障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