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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26 10:33:59

退休申请书

退休申请书第1篇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更多退休金申请书格式模板请点击“退休金申请”查看。

退休金申请书格式模板____社会劳动保险局:

本人____,性别___,生于_年_月_日。属杭州城镇居民,由于年老体弱、无固定经济收入,养老问题一直没有保障,虽然目前已超过参保年龄,但我参保缴费的愿望很迫切,仍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本人自愿申请延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时间,从__年__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后办理相关手续,望贵局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多少年工龄可以退休工龄满十年,并且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的,可以退休。员工退休以后,当地的劳动部门或社保机构会每月发放给退休人员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能拿多少退休金一、养老金领取计算方法: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x缴费年限x1%;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年龄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的计发月数要比正常退休的多。病退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上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x20%+95年底前推算存储额本息/120+调节金)x(1-提前年限x2%)正常退休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全国是一样的,但病退各省、市、区有一定区别,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以当地政策为准。

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退休申请书第2篇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2021年职工退休申请书怎么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退休申请书模板,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个人退休申请书1尊敬的上级领导:

本人是龙场乡新场坝小学教师__,男,汉族,19__年3月出生,现年50岁,初中学历,小学二级教师。本人19__年7月毕业于六枝特区龙场乡老马小学初中部,19__年3月参加教育工作,教龄30年。

三十年来,我先后在龙场乡老马小学、龙场乡大寨小学和龙场乡新场坝小学任教过。在这三十年的从教生涯中,本人始终以一名优秀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把工作放在首位、把学生放在首位,爱校如家、爱生如子,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脚踏实地、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认真履行自己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三十年风风雨雨,三十年呕心沥血,三十年孜孜不倦,我把自己的'青春与热血都献给了龙场乡的学生,献给了伟大的教育事业。三十年中,我教过十几届、近千名学生,他们中的很多人都踏上了工作岗位,成了国家的栋梁之材。而如今,我已年近半百,两鬓沧桑,回想自己走过的路,我无怨无悔,因为我曾经为之奉献过,为之奋斗过。教师是一个平凡的职业,我选择了平凡,为了这份平凡,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我心中无比的荣耀。

三十年的教师工作,也让我患上教师的“职业病”,现在我两眼视力下降,右耳听力几乎丧失,再加上高血压、气管炎,在工作上,虽然我努力了、尽心了,但已经觉得自己力不从心。

本人特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退休,请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__x

20__年x月x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2____x单位:

本人__x,生于__年__月__日,于20__年__月__日将届满50岁,符合国发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本市有关职工退休的相关规定,申请退休。

请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本人的实际情况,为本人办理退休的相关手续。在正式退休前,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直至正式退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申请时间:

个人退休申请书3秘书工作领导:

我是秘书工作部门的在职人员,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汉族,__年秘书工作月出生,__年参加工作,工人编制。按照工人退休政策规定,今年我已到了退休年龄,特申请组织上按政策规定批准我退休,安度晚年。以上报告,请领导尽快批准办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申请时间:

个人退休申请书4尊敬的领导:

我叫__x,男性,____年11月1日生人,现年__周岁。于____年12月26日进入原山东塑料机械厂工作,冷作工。进厂后认真努力的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支持与关怀。

多年任班长、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为我厂的发展壮大贡献了自己应有的力量,同时也贡献了我最宝贵的青春。我十分热爱我们厂,所以,我无怨无悔。但是,因长年在高噪音,高强度体力的劳动中自己身体出现了病状。所以,我于____年申请了厂内病退,并得到了批准。

今欣闻政府关怀,我倍感党恩无限。在此,我首先感谢党!感谢政府!

因年龄已过半百,体弱多病,特向领导提出病退休申请。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__x

20__年x月x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5人力资源部:

我叫__x,女,__年__月__日出生,今年已满__周岁,__年__月参加工作,现为机修分厂工人,连续工龄__年,本人自__年至20__年,一直坚守在基层车间一线(__年至20__年在一分厂拉丝车间工作,20__年至20__年在三分厂针布车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劳保政策和对从事特殊工种给予照顾的规定,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请上级领导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本人不胜感激。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__x

20__年x月x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6校长及学校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在学校食堂工作已30余年,感激学校各位领导多年来对我的工作的关爱和支持,我现如今年龄已满61岁,因身体大不如从前,很多体力活都不能干,并且已染上多种职业病,确实不能胜任学校的后勤工作,为了不影响学校的后勤工作,现想申请退休。我还有一个不情之请,就是请学校给予我合理的养老补贴,望学校领导同意我的这两个请求。今后不再向教育系统提其他要求。

专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

20__年6月31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7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__x,男,__年出生,现年__岁,__年到__厂参加工作。近年来,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患有多种疾病,特向领导提出病退申请。

主要症状:不论是上班,还是走路,总是觉着心慌气短,时而胸痛胸闷三年有余,劳累时加重,伴有心前区痛疼憋气,经医院检查,属严重的心脏动脉硬化,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的后果。

另外,多年来一直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只要下雨阴天,腰腿就会痛的无法行走,有时一连几天不能下床,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许多不便。

由于以上多种病情的原因,使我在工作和生活各方面造成了很多困难,因此我敬重的向领导提出病退的申请,请领导能够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时间:

个人退休申请书8尊敬的王主任:

您好!

本人正式向您提出病退申请。我叫张士良,男,1971年出生,现年40岁,1992到招待所参加工作至今。

1997年在东阿县人民医院确诊为2型糖尿病,随着病程的延长,加之年龄的增长,身体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并发症:

糖尿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给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不便,特向领导提出病退申请。自今年2月份手指时常感到麻木,同时伴有视物模糊,总认为可能是偶发因素吧,可是之后的很多天,症状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到了医院系统的检查了一遍,才知道自己多年携带的糖尿病是罪魁祸首,平时控制不是很好,已发展到了并发症阶段,同时还有严重的动脉硬化,内分泌科及神经内科给我会诊,会诊结果:我现实的身体的状况,已具备很多糖尿病近期及远期并发症的高危因素,并且现在所患的这些并发症据现在的医学手段是不可能再缓解了。当我了解了这些的时候,我很难过,难道这一生就这样完了吗?我从事了近20年的工作,怎能更好的胜任?思前想后,现实的健康状况给工作已带来很多不便,已不能从事正常的劳动和工作,必须休息治疗。医生讲,这种病如果不很好的注意将会造成不可想象的后果。另外,以后多病的身体已不能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给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带来不便的同时,还会给领导本已很忙的工作增加无谓的麻烦,我深感内疚。基于以上各种原因,我敬重的向领导提出病退的申请,请领导能够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时间:

个人退休申请书9楚雄市教育局领导:

申请人,王保善,男,汉族,生于1952年5月25日,现年60岁,中师学历,小学高级教师。家住楚雄市中山镇酒房村委会色古村民小组。1975年12月服役退伍,同年9月考入楚雄民族师范普师五十八班,1977年8月分配到楚雄市新村乡任教,1981年调回到中山镇中心小学任教至今,军龄在内,工龄37年,教龄35年。

军人的风骨加之教师的涵养,我轰轰烈烈的将自己的一生奉献给了党的教育事业。在执教的35年里,自己牢记使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依法执教,爱岗敬业,35个春秋辛勤耕耘,做到以校为家,爱生如子,为人师表,深受学校领导、教师和社会群众的好评。

35年来,我桃李芬芳满天下,轮渡春秋迎来的`是稚嫩天真的孩童,送走的是奋发图强的少年,很多家庭的两代人都是我的学生。随着时光的流逝,我从一个朝气蓬勃的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盈头、耳聋眼花的老人。回首过去,我以自己能为山区的教育事业做贡献而感到骄傲,为有一片属于自己发挥才能的天地而知足;同时感谢党和国家的培养,使我成为一名与时俱进的人民教师。

躬耕山乡四十秋,野老吞声终不悔。到5月25日,我就年满60周岁,特申请退休,回家陪陪聚少离多、默默支持我工作多年在家操持家务的老伴。退休后,我会牢记我永远是一名人民教师,决不给教育系统丢脸,不管走到哪里,都会做优秀的祖国公民。希望局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楚雄市中山镇中心小学教师 王保善

二__年五月十日

个人退休申请书10____×校领导:

本人,男,55岁,小学一级教师,教龄35年。本人数十年来执教于乡村小学,风风雨雨以至呕心沥血,几近鞠躬尽瘁欤。回顾往昔,感慨万千,无须赘言。想如今廉颇老矣,尚能饭否 可叹!!

现稍做总结,不禁潸然泪下:职务工资不高,血压偏高;工作成绩不突出,椎尖盘突出;大会小会不发言,前列腺发炎。更哪堪时有哮喘,血力不支。教学上虽尽锱铢必较之责,奈何教法时常翻新,实有招架不住之势,益感工作不胜负荷。以薄才弱体难以胜任当今教坛。不退,即无益于己亦无益于弟子。有鉴于此,特申请提前退休,以使苟延残喘,了度余生。若获准予,实乃本人之大幸,教育之大幸也!翘企之盼,希多亮察!!

申请人:__×

退休申请书第3篇

我多年饱受病痛折磨,自己深感已无能力承担一个合格教师的职责。根据校人事处某年《教职工退休退职的规定》中有关条款(见申请书末附录),提出提前退休的申请。恳请有关领导考虑我的实际困难,予以批准。我的健康问题叙述如次。

1.失眠问题:我因长期失眠,造成精神不佳、记忆力下降,上课亦因此有失误;失眠同时也令视力降低。我从高中阶段开始间断失眠。近几年更是每晚服药仍不能保证睡眠,并曾多次到校医院打针催眠。近一年多次到某大医院心理科求助睡眠专业博士,花费高昂药费求取几夜安睡,但无显效。

2.视力问题:我的眼睛近年来天天困扰着我,最主要的表现是能够持续阅读的时间越来越短,两次阅读之间所需的间歇时间越来越长。最近一年多来已逐步发展到只能连续阅读20-30分钟即需休息30分钟的程度,一天内阅读总时间也不能超过3-4小时,而且视力恶化的趋势十分明显。曾数次就医均无良策。据华侨医院眼科博士导师结论,我是人群中罕见的视觉调焦过度灵敏症状患者,因利用肌肉调节晶状体焦距过于频繁,眼睛极易疲倦,视觉模糊;对策是少看书,多看远处绿色物体。而目前作为一个高校教师,除了备课上课要准备大量新素材之外,大批量阅读更是科研工作上的最基本需求。现在经常服用调节神经的药物及用消除疲劳的眼药水。3.慢性咽喉炎问题:是困扰我30多年的问题。如今每年较严重发作6-7次,必须输液才能解决。长年咳嗽也使我更难入睡。

4.慢性胃炎问题:近二年多来,长时间胃发胀,象一大块石头,还向外膨胀,但气呃不出来,常令我整夜难眠。2003年胃镜检验,胃内壁有4-5.出血点,诊断为慢性浅表性胃炎。现长期服药,并小心饮食。

以上4种毛病交织在一起,使我的睡眠越来越差,精神越来越不振,视力也越渐低下。我猜想先天不足是各种毛病的原因之一。我出生时不足磅(4磅12安士,即2.16kg弱),且小时疾病不断。

受国家培养多年而未能尽力回报,心中非常难过。但担任工会工作多年,我亦目睹许多老师丧失健康的痛苦及由此给单位及家庭带来的麻烦。我希望不致在勉强再充当一个不合格教师几年后而成为单位和他人的沉重包袱。诚盼各位领导体察我的实情,综合衡量,考虑我的申请。

敬礼!

退休申请书第4篇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陈金建,局长。

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经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分别签注同意其退休申请的意见后,报福清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根据上述情况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及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第2目之规定,经研究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在莫尊通退休申请报批期间,莫尊通于提出书面申请退休后二个多月,即又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以身体经医疗已恢复正常,处于健康状态,能够继续工作为由,向洪宽中学和福清市教育局提出撤回退休申请。但其后福清市人事局仍作出正式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莫尊通不服,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福清市人事局严重违反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作出批准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经被告批准的融教(97)退第009号准予莫尊通提前退休的决定,恢复原告的教学工作。具体事实和理由有:1.原告担任中学物理课教学,成绩显著,受到好评。但因敢于提意见,受到校领导的不正常对待不让担任教学工作,贬为学校庶务,后又被迫承包学校食堂及服务部。服务部1995年9月11日开业,但于11月19日遭受火灾,又怪罪于原告,自身受损失6000多元,还罚款180元。因此,因前前后后这些事,原告身心受损害,身体患病,迫于外部压力,气愤而写申请退休报告。但事后不久,原告身体恢复,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即口头、书面向学校、市教育局撤回退休申请,均不予理睬,被告市人事局疏于审查,竟于原告退休申请一年多之后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2.被告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关于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能批准退休的规定,当时原告只有48岁又4个月,未到规定年龄。3.被告等单位在审批决定原告退休时,一些程序上也违法。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理由是:首先,申请退休是原告的意愿,被告作出批准决定,没有任何强制性、惩罚性的内容,更谈不上有剥夺和侵犯原告工作权利的侵权性质。其次,被告作出批准退休的决定,程序上合法:原告于1996年2月1日因身体不好,难以支持,提出退休报告,并附有医院检查诊断证明,经原告所在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被告审批。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退休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故作出决定批准其退休。再次,从实质内容上看,被告的决定是依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不违反该行政法规之规定。被告作出批准莫尊通退休决定,也有疏忽之处,按规定确定出生年月,以个人档案记载的最早登记的出生年月为准,经核实莫尊通个人档案最早记载为1978年9月的《高等学校考生政治审查表》登记的出生年月为1947年10月1日。因此,办理退休时间应为1997年10月1日,据此,可作适当处理:(1)如1997年10月办理,可按退休待遇处理;(2)如以1997年1月办理,按退职处理;(3)如莫尊通的身体疾病经治疗确已恢复,能胜任教学工作,由福清市教育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审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福清市人事局认定原告莫尊通于1996年2月1日书面申请退休,并提供福清市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莫尊通患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及高血压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一条之规定,批准莫尊通退休,被告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作出的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5日作出判决:

维持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宣判后,莫尊通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申请退休时仅四十八岁,不符合退休申请条件。上诉人是因为承包福清市洪宽中学食堂及服务部产生纠纷而受学校领导打击迫害而气愤得病,无奈而申请退休。后经过治疗,很快恢复健康,并多次向福清市教育局口头或书面陈述要求继续工作,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疏于复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的批准退休决定。

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辩称:被上诉人批准上诉人莫尊通按照病残退休之前,对其个人提出的退休申请、县级医院病残体检证明和上诉人所在单位福清市洪宽中学及教育主管部门的上报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本着维护病残干部权益的原则,对莫尊通照顾批准退休。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996年2月1日,上诉人莫尊通提出申请退休报告。2月2日,经福清市医院体检,结论为“符合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第23条”。福清市洪宽中学于1996年1月23日签署意见同意报批,福清市教育局于1996年2月1日签署意见“同意按特殊情况报批”,福清市人事局于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莫尊通属于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机构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之例外条款的规范。且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本案上诉人莫尊通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而莫所在学校福清市洪宽中学的审批为1996年1月23日,学校审批在本人申请之前。莫尊通的申请退休报告为1996年2月1日,福清市教育局的审批意见日期也为1996年2月1日,二者为同一日。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违反行政程序。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但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时未满五十岁。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对此未予详查。因此,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亦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1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1997)融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人事局1997年2月25日批准上诉人莫尊通退休的决定。

「评析

本案是一起学校教师不服人事主管行政部门作出的批准退休的决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现就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一)本案被告作出的批准原告退休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否立案受理?

被告批准原告莫尊通退休之决定,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参加诉讼各方基本认识一致,但对人事主管行政部门的这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则存在很大分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一种意见认为,人事主管行政部门批准教师退休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不应立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事项提起的诉讼。亦即习惯所称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校教师一直是作为“干部”管理的,批准其退休,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不受理”范畴,是法律规定的“排除”受案范围列举内容之一。再者,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基本上限于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受侵犯可提起诉讼,没有包括劳动权。因此,本案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以立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莫尊通属于福清市人事局所管理的事业单位教职员工,不属国家公务员序列,因而不受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例外条款的规范。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劳动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立案受理,是正确的。一、二审法院均肯定了第二种意见,对原告之诉予以立案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

(二)本案被告批准原告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处理上是否符合行政法规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被告作出批准原告退休的决定,必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的决定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是本案争议的又一个焦点。有的认为,原告莫尊通申请退休,完全出于自愿,声称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难以坚持工作,要求准予退休,并持有医院体检诊断证明,证明其患有较严重疾病,身体难以支持,无法正常工作。被告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福建省职工病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批准原告退休,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这样做,实际上也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照顾了原告的生活。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莫尊通由于外在因素影响身体患病,迫于无奈申请退休,但提出申请后不久,身体经治疗恢复正常,因而即口头的和书面的向学校和市教育局提出撤回申请;而且决定干部提前退休,既要具备身体方面的条件,又需要符合年龄工龄方面的规定。作为有权决定批准原告退休的被告福清市人事局,既未对原告的病情作检查了解,又违反国务院《暂行办法》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特别是在原告提出撤回退休申请十个月之后,仍然作出决定批准原告退休。因此,被告在实体处理上缺乏事实根据和违反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以此作为理由之一,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

退休申请书第5篇

原告:陈云芳

被告:上海市国际程序控制公司

被告上海市国际程序控制公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告陈云芳于1985年3月进被告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自1985年5月起担任被告副总经理。1991年l1月3日,原告年满60周岁,双方均未提及原告退休之事,原告继续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至1993年2月,原告的工资由原来的l028元增加至2500元,被告每月按原告增资后的工资标准向保险公司交纳养老保险费。1993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书面的退休报告,被告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即以原告每月2500元工资标准,向保险公司为原告申办养老保险金。因被告无法应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原告延迟退休的批文,撤回申请,而后又以原告年满60周岁时的1028元工资标准申办养老保险金手续。原告知情后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按原告1993年2月实际退休时的工资2500元作为计算养老金的标准。1995年8月,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仲裁委的裁决,坚持要求以原告实际退休时的工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金。

原告陈云芳诉称:1991年11月原告年满60周岁,原告曾口头向被告申请退休,但被告要求原告继续担任副总经理。1993年2月,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退休报告后,被告为原告召开退休欢送会,并办了退休手续。现被告以原告在1991年l0月时的工资每月l028元为领取养老金标准,办理申领养老保险金手续。原告认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应以原告1993年2月实际退休时的工资2500元侮准。

被告上海市国际程序控制公司辩称:原告于1991年l1月3日年满60周岁后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1993年2月20日,原告是在1993年2月2日才书面提出退休申请,被告即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有关政策,原告实际延迟退休,未经被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原告延迟退休的时间不能计作连续工龄,故被告按原告60岁时的工资标准办理养老保险金是正确的。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满60周岁按有关规定应予退休,由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又让原告继续工作,但未按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故原告年满60周岁后的工作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告要求按实际退休日期的工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金,依据不足,故原告之诉,不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如下:原告要求被告重办养老保险手续之诉不予支持。

原告陈云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上诉人年满60周岁时应按规定退体,被上诉人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让其继续工作是不妥当的,被上诉人应认识到这点,但上诉人继续工作不应计算连续工龄,被上诉人以原告年满60周岁时的工资标准为其申办养老保险金并无不妥。原审据此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办理养老保险金以何时退休侮准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审理本案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定原告的退休时间。即是按原告1991年11月3日年满60周岁时计算,还是按原告1993年2月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

根据《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3条第3款的规定,合资企业中国职工按中国政府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又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国务院国发(1981)164号文规定,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不计算连续工龄。上海市政府沪府发(86)93号文转发了《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明确: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只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退休年龄可延长到65周岁。程序上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人事局备案。

退休申请书第6篇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退休申请书第7篇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职业高中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取新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德育考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等。学校每学期均要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学业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考核。

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要组织学生参加专业技术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十三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以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应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两门及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学生留级超过两次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毕业学年学生不准留级。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1学期内累计超过两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学制为两年的,一次为限,学制为三四年的,两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对个别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和联办单位同意后,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联办单位的同意,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要严格控制。

第八章退学

第二十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及其他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4.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5.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6.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就学1年以上而退学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者,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并报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踪,所在学校需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仍有不及格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后1年内经补考(限一次)成绩全部及格或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并注明“补发”字样,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某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退休申请书第8篇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紧急任务,经领导安排加班加点的,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单位可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数: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

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2、休假原则:

(1)工作年限满5年、2019年、20年的,分别从当年起开始按规定时间休假。年休假天数,以工作日计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初根据工作情况,应对本单位职工的年休假做好计划安排;对每位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尽可能在当年内安排年休,个别确属工作原因当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将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对未休假者,不得以经济和物质形式予以补偿。

(3)年休假原则上当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几次安排。

(4)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时间内,请并事假分别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内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组织安排疗养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疗养时间少于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年休假天数。

(6)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两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间外出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2019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2019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相关规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据: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九届人大第三十一次会2019年9月26日修订通过)、川人发〔2019〕33号、绵人发〔2019〕12号。

2.高原高寒地区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办发〔1982〕32号、劳人险局〔1984〕4号、川人发〔2019〕67号。

3.省部级劳模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成果奖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川劳人险〔1984〕64号、川人退〔1999〕9号、川府发〔1984〕62号。

4.从事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发〔1987〕162号、绵人退〔1994〕18号、绵人退〔1999〕14号。

(三)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请示;独生子女证遗失的需独生子女调查表原件及复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区工作过2019年以上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区市(地、州)人事部门或军队师以上机关政治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人事档案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符合川劳人险〔1984〕64号和川府发〔1984〕62号文的人员退休时提高退休费比例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及享受相关待遇的文件、单位请示。

4.中小学教师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需:教师资格证书、人事档案、单位请示。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

4.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5.人事局发文,单位在10个工作日后领取批复。

连续工龄的认定

(一)办理时间:每月25日30日

(二)申报材料: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材料、单位请示。

(三)办理程序:

1.个人向单位提出书面请示。

2.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请示。

3.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科务会讨论复审。

5.报经市人事局领导审批。

6.市人事局发文。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抚恤、丧葬、遗属供养

(一)办理时间:每月15日25日

(二)申报材料:单位请示、死亡证明、工资档案。

(三)办理程序:

1.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领导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