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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8 15:00:58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1篇

【关键词】去神圣化转型期舆论监督社会角色

【Abstract】Inthemoderndemocraticsystem,themysteriousstrengthofthemedia,reporterandthesupervisionbypublicopinionliesintherestrictionandsupervisionofpower.Yetwecannotsanctifythemediaandthesupervisingbypublicopinion.Thepublicscrutinyisonlyakindofrightbutnotpower,andmediaisnotthefourthkindofright,atthesametime,thereporterisnotaprivilegedstratum.Insocietytransformationperiod,themediafacesdeeptransition,oneofthemostbasicthingsistogetridofitssanctifiedidentity.

【KeyWords】de-sanctificationtransformationperiodsupervisionbypublicopinionsocialrole

自现代传媒诞生开始,媒介就被书写成神话。在阶级对抗和革命过程中,媒介被新兴阶级用来启蒙民众思想,从而确立启蒙者的历史地位;在现代民主体制中,大众传播对政治及其他权力的监督使媒介成为民间英雄,其特殊的政治身份和社会功能延续了媒介神圣地位。在我国,随着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媒介的社会整合功能越来越强大。然而,转型期的大众传媒却面临着尴尬的处境:一方面是舆论监督给传媒带来良好的声誉,另一方面,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记者腐败、话语权力寻租等现象又将其推至信任危机的边缘。如何正确认识媒介的身份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神圣的监督与监督者

现代社会中,对政治力量以及其他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赋予了媒介神圣地位。从政治体制上来讲,民主制度赋予新闻传播及其监督活动合法性。在民主制度中,对权力的制约是保证民主制度的必要条件。对权力的制约有三种方式,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二是以道德制约权力,三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机制无法最终解决一个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所以避免“集体腐败”和“官官相护”现象出现的一种有力措施,就是健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机制,使公共利益的主体——广大公民承担起监督监督者的责任,恰当地配置权利,以限制、阻遏权力的滥用[1]。大众传播媒介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利的有效方式,是民主制度在话语领域的表现。在我国,这种功能主要体现为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活动,它指公民或新闻媒体发表与传播针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批评性言论。作为一种功能,它是言论自由权的诸项政治与社会功能之一。它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言论自由的诸条款,在我国是宪法的第三十五条与第四十一条。”[2]

在西方,传播媒介也有批评监督的权利。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西方国家产生的一批严肃的综合性报纸树立了现代新闻业批评政府的传统。这些报纸声称不依附于任何政党、政府,努力体现政治、经济上的独立自主性。它们通常采用企业的方式来运营,因此经济利益最大化是其重要目标;同时它们又追求政治目标和社会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它们号称独立于政府并监督政府,声称是民意的代表,是满足受众知情权、帮助民众实现参政议政的渠道,这些口号为其赢得了公众的欢心和支持。公众也不免对媒介有夸张的说法,称之为“无冕之王”,还有说法称它为“第四等级”,或“第四种权力”。在现代西方国家三权鼎立的权力框架中,大众传播逐渐成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并在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奠定了坚不可摧的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批评政府是西方传媒的传统,但其传播体制中并不存在“舆论监督”这种形式,正因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新闻理论,视传播媒介为第四种权利。舆论监督的英文对应词可以是SUPERVISIONBYPUBLICOPINION或PUBLICSCRUTINY[3],与之具有对应关系的报道形式是调查性报道,它主要是揭露违法犯罪活动[4]。在美国,二十世纪初开始兴起了调查性报道热潮。一批记者和作家由于不满政治道德的堕落而充当起MUCHRAKERS,即“黑幕揭发者”,“他们利用传媒,无情而犀利地批判了美国政界商界以及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腐败现象:政府和黑道的勾结、金融业的欺诈、药品和食物的掺假、街道上的。”[5]。尽管这些报道触怒了包括很多知名人士在内的社会力量,譬如前总统罗斯福就深受其害,他怒斥这些人为“扒粪者”,指责他们忽视世间美好事物而专注于丑陋卑鄙的一面,但由于“扒粪运动”揭发了大量政治以及公众事务的黑幕而为传媒赢得了声誉和支持。之后发生在1972年的水门事件,不仅使《华盛顿邮报》两个名不见经传的记者声名大噪,而且最终迫使总统尼克松辞职。“第四种权利”在改变政局、影响政党政治上显示出神话般的力量。

在我国,舆论监督主要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的体现。[6]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民主社会政治透明化的重要保障,而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为政治公开化透明化提供有效的工具。西方虽然不存在舆论监督的说法,但媒介批评政府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在美国,各州都制定了关于公众知情权的法律,保证公众有权查阅政府记录、使用享受法律豁免的某种资料,使公众有权利了解真实情况以便真正实现人民对政治机构的控制。大众传播媒介在沟通公众与政府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提供全面、正确的信息成为建立“充分知情的民主”的必要条件,从而变成了民众的英雄。在美国,媒介神话被到处传扬,新闻学院、报社、电视台、新闻团体都将此奉为真理,以至于不熟知美国历史的人都认为记者由人民选举出来担负某一项特殊公共功能。在《自由之必要:新闻自主的哲学》一书中,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教授梅里尔描述了媒介在美国社会和历史中的神圣地位:许多美国人相信新闻界是政府非正式、但非常真实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新闻界能够对政府进行制衡,是政府滥用权力的监督者和对手。

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我们国家。我国宪法、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保障言论自语权利的条款,充分体现对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尊重与保障是我们媒介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舆论监督成为实现公众言论自由权的可靠途径。我们的传媒具有舆论监督的传统,并在促进政府提高工作效率、揭露社会弊端、纯洁党的干部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舆论监督力度的加大以及执政党对媒介监督的支持大大提升了媒介的美誉度。一系列舆论监督的成功案例,譬如嘉禾高考舞弊丑闻、河北霸州民警杜书贵一案、广西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黄静事件等使媒介的正面形象更加鲜明。对于权力黑幕的揭露使媒介带上了制约权力的光环,公众也由此产生了对媒介力量的推崇。一项调查显示:“64.1%的被访者表示,‘当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会想到找记者、媒体;有24.3%的被访者“在生活中遇到依靠自己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15.8%的被访者“当遇到有意思的事”时会想到找记者、媒体。统计表明,公众心目中的记者是社会正义、公平的化身,当遇到社会上的一些不平等事时,绝大多数的人会想到找记者、媒体。”[7]以舆论监督起家的《焦点访谈》,由于敢于揭露社会阴暗面,敢于讲真话,反映人民的心声,也一度被国人称为“焦青天”[8]。

从这个角度上讲,媒介及舆论监督神秘力量的原因就在于:能够将权力尤其是神秘的政治去神秘化,揭露权力的真相并且从某种程度上监督和制约权力。在封建国王统治的时代,统治者是尊贵神秘的,国王的权力和思想对一个国家起着决定性作用,而“民主的新闻报道一个最好的功能就是使政治过程透明化。同时传授政治规范,如对弹劾总统,或总统遇刺后的继位问题作出规定和安排的制度。”[9]它能够“提高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的透明度,提供公众参与政治决策的重要条件。它通过对腐败现象的揭露和监督抨击了权力腐败和权力膨胀现象,从道德上和公众舆论上对权力拥有者造成了巨大压力,同时提供了培养政治民主作风的重要途径。”[10]大众传播媒介的诞生摧毁了国王的话语独裁和贵族的话语霸权,当政治神话消失的时候,媒介神话就诞生了。

二、转型期传媒神话的破灭

在我国,舆论监督获得开放性空间始于1992年。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的南巡讲话不仅给陷入困境的经济改革注入一支强心剂,而且鼓励了新闻界拓展新的自由发展空间。自1987年至1989年9月中国新闻第一个“黄金时期”之后,新闻界又出现一种新风潮,“从‘政治家办报’改革为‘文化人办报’、‘商人办报’,从‘与假大空保持高度一致’变为了‘讲述老百姓的故事与希望’。各个媒体开始探索民主监督、思想启蒙,并引进外资办报的现代经营尝试。”[11]新闻传媒和舆论监督爆发出愈加强大的力量。

然而,在转型期,我们的媒介既未完全脱离计划经济体制控制也未完全实现市场经济转向,其中隐藏的自身机制的复杂性、矛盾性不断暴露出来,引起公众广泛注意和不满。2003年10月,新华社自曝家丑,披露2002年山西繁峙矿难报道中有包括四名新华社记者在内的新闻工作人员有受贿行为。“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事故过程中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金元宝,存在严重的经济违纪行为……有知情者透露,繁峙矿难发生后,非法矿主在繁峙、忻州甚至太原的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四处布下眼线,只要是外地记者,一经搭上、议定价码后,就用金钱和金元宝“打点”。有的外地记者在太原、繁峙一下火车就被‘打点’回去了。”[12]这起记者受贿的内幕被披露后引起社会尤其是新闻同行震惊。由此引发了关于受贿记者的“集体不道德”、“有偿新闻”与“有偿不闻”、新闻行业内部自律等讨论。而同样在今年被曝光的湖南《娄底日报》记者伍新勇一案也引起对于媒介“话语腐败”的讨论。伍新勇通过挖下色情陷阱、请君入瓮的手段来控制某些领导,插手一些机关单位的人事任命,它的特殊之处在于,“伍新勇曾是一个传媒人,他挟舆论工具谋取个人不法利益,导致社会结构发生某种倾斜。他的所作所为,使得他所从事的新闻职业的性质发生了极大的扭曲,使得正常的舆论监督成为了不良记者牟取私利的手段。”[13]繁峙矿难和伍新勇事件等新闻黑幕的曝光粉碎了舆论监督和媒介的神话,使传媒面临着深刻的信任危机。

繁峙矿难记者受贿事件曝光之后,新华通讯社与中国记协以及其他新闻单位纷纷向社会作出承诺:“坚持报实情、讲真话,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坚决抵制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14]并且提倡加强教育,提高新闻队伍的综合素质,表示“希望社会各界对新闻工作者中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行为加强监督”[15]。然而事情似乎不仅仅是加强职业道德这样简单。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理解一度被视为“社会公器”的媒介,如何认识被称为“无冕之王”的记者,如何正确看待具有强大力量的舆论监督。

事实上,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后,媒介、记者、舆论监督的身份及三者之间的关系都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媒介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媒之处在于,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传媒具有独立性,不仅要牟取经济利益,拥有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和权力,同时还要谋求社会效益,而对于某些媒介和记者而言,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媒介牟取社会效益的一种手段,被用做一种市场营销的策略和资源。市场经济中的传媒应该同时奉行市场营销理念和新闻专业主义理念[16],并应该在传播活动中合理分配这两种宗旨的指导力量以达到动态的平衡。市场营销理念将受众当作“消费者”,强调满足受众消费新闻信息的欲望。由于消费者决策的内在驱动力是对于快乐的追求,市场营销理念认为新闻应当最大程度地满足个体追求快乐的欲望,受众的喜好决定了对新闻选择。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则主张将新闻报道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强调最大程度地向大多数市民提供信息,以满足其“知的权利”,只要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可以不计制作成本,不在乎所吸引的受众的广度,甚至可以

[page_break]不顾触犯利益攸关者。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中立的把关人和客观的反映者[17]。舆论监督从本质上讲应该列属于新闻专业主义理念范畴,是大众传播的一个客观效果而非手段,但是在社会转型期,舆论监督的意义已经被篡改,进行舆论监督已经退化为媒介经营自身形象的一种手段,成为获得社会效益或曰美誉度的一种高回报行为。因此,从经济角度分析,牟取自身利益是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当媒介将话语权作为谋求利益的手段时,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有两个,一是舆论监督为媒介利用,成为媒介的免费形象宣传,一是一部分记者假公济私,将舆论监督作为要挟牟取个人利益。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伍新勇等人的腐败行为。

三、舆论监督与媒介的去神圣化

舆论监督导致的传媒话语权腐败招致公众对记者和媒介发生了怀疑,“他们怀疑自己是否还能信任新闻媒介。他们并非对我们的职业技能有所不满,令他们不满的是我们的道德和我们对自己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的认识。”[18]多年来形成的关于传媒的美好印象被破坏。媒介的真相究竟是怎样的?难道我们多年来形成的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或者我们根本就没有真正认识传播的本质?我们究竟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来面对这种种复杂的现象,才能够既有效地利用媒介又能够保持理智,做一个聪明的受众?新闻从业人员又应该以何种态度和理念来对待自己面临的种种压力、诱惑,如何能够在商业利益和道德准则之间求得一种平衡?毫无疑问,传媒无形而强大的力量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但这不应该防碍我们以一种更加冷静、客观的态度审视传媒。正确认识媒介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从媒介的去神圣化开始。

在这里,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国传媒特殊的政治身份,在传媒和舆论监督神圣化的情境中,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充分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传播媒介被视为党政机构的一个部门,舆论监督事实上是执政党政治行为的一种途径。在各国无产阶级革命史上,新闻媒介都曾执行过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任务。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曾提倡新闻媒介对无产阶级政党和政府自身进行批评和监督,我们的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实践中也将传播媒介作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在革命时期,重视利用党内媒介开展对党和军队工作的批评建议;革命胜利后,把它当成听取意见,揭露弊端,改进党和军队工作的重要途径。”[19]因而在我国,党管媒介是政治权力的延伸,媒介话语实际是政治话语在媒介的延伸和衍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媒和舆论监督是代表党和政府监督、审查工作,具有浓厚的政治和政府工作色彩,也正因此舆论监督不能监督同级党委,并且被排斥在诸种之外。

进入市场经济后,尽管媒介的功能、角色、地位以及受众对媒介的认识都有了很大变化,然而传播体制并未发生根本的变革,从建国初期建立延续至今的一元化党报体制仍然是传播体制的主要特征。因此,转型期的媒介身份呈现出多重性和复杂性:一方面,传媒把政治解放出来送到民众那里,另一方面,恰恰是记者的半官方身份又使其成为政治、政权的代表。在受众那里,对于政治的神秘感并没有被传媒完全消解,反而伴随着对政治和政权的敬畏,将代表“官方”的媒介和记者神圣化、神秘化。舆论监督也成为市场化的媒介从计划经济继承而来,用以谋求社会效益的一种工具。事实上,媒介既非“第四种权利”,也非单纯的宣传工具,将媒介与政府的关系归至于控制与被控制或制约与被制约,这种二元论观点显然有简单化的倾向。“政府和媒介最理想化的关系不应该简单到谁是谁的胳膊或者大腿,他应该是你的一个朋友,而且是个诤友,能在很多地方提醒你。自己的手很难给自己动手术。”[20]同时,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传媒又只能是追求经济和社会双重效益的独立实体,在公众利益、政府控制和自身生存之间求得一种利益关系的平衡。但我们却一直在误解传媒的身份。公众将媒介的力量无限放大,以至于出现将“焦点访谈”称为“焦青天”的现象,这种传统文化中对父母官至高无上的赞誉折射出民众对媒介的敬畏,大众传媒已经成为中国当代社会的一个新神话。

因此,媒介的去神圣化,首先应该从体制入手。在转型期,传媒业同样需要“转型”,“这一转型和改革首先应该是宏观体制面的改革与开放,几十年一贯制的传媒体制(其中包括运作模式、管理目标和游戏规则)必须有一个较为彻底的、适应时展的改造。而这恰恰是当前发展阶段上解放传播生产力、促进传媒业发展的关键。”[21]传播体制的改革重在使媒介脱离于政治和政府的依附关系,实现传媒的市场化运作。淡化媒介的行政色彩是廓清媒介和舆论监督身份的基础,也是净化舆论监督功能的关键[22]。1998年朱鎔基提出的"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十六字真言,“触动了中国延续了数十年的"指令型“新闻体制”,[23]“直指当前中国新闻界要害”[24];今年7月30日,中国《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泛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实施细则》,8月22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考察陕西时强调,一定要使媒体与行政分离、减少滥用行政职权发行的做法。“根据最新的报刊整顿计划,绝大多数官办的报刊将被停办,或者与所属党政机关脱钩。”[25]这预示着一轮新的新闻改革即将拉开序幕。

此外,新闻传媒应该树立专业主义理念,将舆论监督和传播活动回归新闻的本质。事实上,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所有传播活动其本质都是对事实的报道。从传播效果角度看,舆论监督是传媒环境守望功能的表现之一。守望的目的是通过向公众提供关于社会的全部信息,使社会成员及时了解环境变化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危险。对社会全面信息的提供包括了两个方面:正面信息的报道和负面报道。一方面是反映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媒介还应该“同时揭露和批评贪污腐化、违法乱纪,渎职或工作的失误,社会上其他赴台和不良现象等。”[26]由此可见,传媒实现守望功能的基本方法是传播信息,无论何种信息的收集、播发其本质都是对事实的报道。新闻的经典定义告诉我们,新闻就是事实的报道,其本源是事实,一切传播活动的客体均为事实。从这个角度说,舆论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实的采集传播过程。舆论监督只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其独特性在于以公开报道的方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舆论的支持,迫使职能部门作出决策。批评权利或舆论监督的权利也并非媒介特权,舆论的真实力量存在于民众之间。媒介并非神圣传媒或“青天”,记者并不会永享光荣。他们进行舆论监督只是一种报道事实的形式,因此,媒介和舆论监督的责任在于报道事实、挖掘新闻,“并体现出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体现出对事实、对公众“知”的权利的充分尊重,体现出不屈从于任何利益、任何权威的勇敢和独立性,以及对真理和改造世界之理想的孜孜不倦的追求。”[27]

媒介的一切力量均源于事实,“它不是立法和司法权,也不是财权和军权,它是舆论的权力、道义的权力。这是一种无形的权力,其它权力都得正视它表达的声音。它不是一种刚性的权力,而是一种柔性的权力,也就是说,没有人必须服从它;但是,也没有人能忽视它。”[28]舆论监督和媒介的神话应该结束了。任何一种盲目的准宗教崇拜精神渗透到民众血液中的唯一后果就是集体无意识,一旦神话破灭,公众势必陷入迷茫与恐慌。继续沉浸在神圣传媒的理想中,后果将不堪设想。

注释:

[1]参见侯健,“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

北大法律信息网。

[2]同1。

[3]同2。

[4]参见《外国新闻史》,张隆栋傅显明编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1页。

[5]南风窗:“媒体为什么要扒粪”,2003年第11期。

[6]参见刘华蓉:《大众传媒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

[7]“传媒调查:干记者原来挺危险”,北京青年报,2003年11月08日。

[8]束学山:“《焦点访谈》的舆论监督为何减少”,《南方都市报》2003年9月15日。

[9]YaronEzrahi:伊卡洛斯的堕落:科学与当代民主制度的变迁,(TheDescentofIcarus:ScienceandtheTransformationofContemporaryDemocracy)(Cambridge,Mass:HavradUnibersityPress,1990)。转引自:《变动中的民主》,猪口孝,爱德华·纽曼,约翰·基恩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10]同6,第193页。

[11]伊铭:“大陆新闻改革底线抬高”/home/phoenixweekly/109/46page.html

[12]“山西繁峙矿难11名记者采访过程中受贿内幕”,新华网,2003年10月9日。

[13]乔新生:“伍新勇”给我们敲响警钟,新民周刊,2003年第9期。

[14]“新闻界吁净化队伍记协公布记者违纪举报方式”,中国新闻网,2003年09月29日。

[15]“记协:加强行业自律凈化新闻队伍公布监督电话”,新华网,2003年9月29日。

[16]参见“新闻专业主义与市场营销理念的博弈”,新华网,2003年9页18日。

[17]同上。

[18]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序言,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19]同6,第194页。

[20]喻国明:“中国媒体的责任与方向——十六大后的传媒角色”,《南方周末》,2003年02月28日

[21]“铲除‘贪记’还要靠媒体改革”,人民网,2003年9月29日。

[22]参加喻国明:“记者之患在体制”。

[23]同11。

[24]同上。

[25]新浪时评:“也说‘谁来监督记者’”,2003年10月14日。

[26]大众传播学总论》,张隆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5页。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2篇

关键词 地方新闻媒体;新闻舆论监督;新闻监督对策

中图分类号G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4-0004-02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公认的功能之一,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那么什么是新闻舆论监督呢。目前公认的定义是:社会公众(这里指新闻从业人员)在了解相关社会事务的基础上,通过一定新闻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表达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现象。本文就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难点及对策等进行了论述。

1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现状

我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标志之一,只有在民主政治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舆论监督作为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一种,是我党建设的重要法宝之一,它是党的事业、人民的事业,重视舆论监督就是重视党的工作、人民的工作。伴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党和人民群众欢迎舆论监督、社会各项事业也需要舆论监督。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新闻媒体开始了舆论监督的理论实践。尽管新闻改革仍在途中,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应该说日趋良好。特别是近年来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在群众心里影响力不断扩大,题材日益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关注生活、关注社会也成了百姓心中的热点,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国家、省、市各级新闻媒体栏目,大胆揭露腐败,敢于“曝光”不正之风,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政府依法廉政治国的决心。朱基同志的16字赠言:“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便准确地概括了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舆论监督栏目的传播定位。

特别是近些年,地方新闻媒体(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开拓出了一片宣传的新天地,立足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弘扬主旋律,客观反映了当地的建设发展成就,为群众奉送了良好的精神食粮;正面宣传的同时,地方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也以崭新的面目出现在受众面前,许多新闻媒体纷纷开辟诸如“新闻聚焦”、“新闻热点”、“新闻热线”、“焦点时刻”、“百姓视点”等具有舆论监督味道的专栏,针砭时弊、抨击邪恶、弘扬正气,一些久拖未决的事在新闻媒体的帮助下得到迅速解决,一些社会恶行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正义得到了伸张。人们发现,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开展问题性、批评性、揭露性报道,正发挥着辐射广、影响大、干预强等其他监督形式无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和强大威力。俗话说:“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登报”,就是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一种形容。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受几千年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由于民主政治建设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目前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监督环境还不尽如意,在缺乏新闻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地方新闻舆论监督依然面临不少困境,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当前地方媒体新闻工作的难点。

2 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难点

2.1 干预较大

根据有关规定,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由于体制上的块块管理使得地方新闻媒体缺乏应有的独立精神,“抗干扰”能力不强。一些地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舆论监督意识淡薄,把舆论监督错误地理解或扭曲为“违背正确舆论导向”的反面宣传;少数领导干部甚至把舆论当成炫耀自己“政绩”的工具,总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暴露了社会阴暗面,会对本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负面的影响,同时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甚至担心会“丢掉乌纱帽”。

2.2 意识偏差

一方面,一些地方媒体本身对舆论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新闻单位既是“喉舌”,掌握整个舆论导向,不能因为舆论监督“引火烧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这样往往没有很好地利用促使被监督之事解决的手段,有的还因上级干涉、关系说情、钱物贿赂、恐吓暴力等而不了了之。还有的地方新闻媒体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否的取舍标准,不是看被监督对象发生的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而是看对方对他们的态度如何,贡献大小。如果对方可以多给一点儿各方面的好处,这样双方就变成了友好单位,该批评也不批评了,该监督也不监督了。地方新闻媒体本身由于隶属的行政级别相对较低,难以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加上开展舆论监督没有实际效果,更会降低自己在社会上的威信。这样产生的恶性循环使地方新闻舆论监督难上加难。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下,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自律缺失,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道权利视为一种“权力”, 将舆论监督变成获取利益的工具。损害了媒体形象,也给正常的地方舆论监督带来难度。

2.3 环境不足

这里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环境薄弱、不健全。当前舆论监督遇到的一个难题是因监督而引发的新闻官司逐渐呈上升趋势,在我国,媒体和记者们翘首以盼的《新闻法》仍然是千呼万唤不出来。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等“普通法”,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目前,在众多的新闻官司中,媒体当被告一般是被控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现行法制中,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受到民法的明确保护,而新闻媒体所表达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还仅仅停留在宪法上。由于媒体的宪法权利在现实中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而新闻官司往往是在民事诉讼的普通层面上打,因此,一旦发生诉讼,新闻媒体往往处境尴尬、艰难,常常败诉,不仅损害了新闻媒体的信誉,而且削弱了批评报道的战斗力。此外,诸如采访权、报道权这些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亟需具备的权利尚未进入法律领域,目前只是当做一种习惯权利来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保护,力度明显不足;同时,地方媒体及一些记者也不太注意从法律上规范自己的新闻报道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官司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没有被监督方要对舆论监督有回音的硬性规定,有的被监督方认为新闻媒体无实际权力,形不成管束,故置之不理,或者不予解决;还有的对舆论监督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只抓皮毛、不抓实质,造成被监督之事得不到彻底解决。由于不少舆论监督没有结果或结果不好,使舆论监督的意义大打折扣。

3 加强和改善地方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

上述地方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存在的难度、问题和困境,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并寻求一些对策。下面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正确对待地方舆论监督。在目前状况下,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地方新闻媒体必须担负起主要责任。首先,认识上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要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我们的党、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认识到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矛盾、推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的积极作用,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成功的舆论监督对地方媒体威信、生存的重要性,我们的舆论监督应是建设性的监督,而非破坏性的监督。舆论监督不是为了展示和渲染落后现象,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短期利益、局部利益的受损是为了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的获得。有些地方媒体认为领导顾不上管舆论监督这类小事、领导不喜欢舆论监督,所以把自己放在一个小角落,消极应对。这种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应该看到,对于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对此,大多数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也已形成共识。其次,方法上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立场上,找准“切入点”,即善于选题,这些选题既是党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又是群众关心的问题;既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要求;既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或是典型现象,又是现阶段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能盲目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忽视了社会效果。要把握一个原则:舆论监督不是泄愤,不是整人,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利用多种手段,促使舆论监督有结果,推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舆论监督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主要体现在观众的认识误区上。比如笔者曾经跟随物价执法部门对城区药店的药价开展检查,曝光了一家药店的少数药品没有按国家标准药价执行,不少观众看完这一期节目之后以为这家药店的大多数药品药价都有问题,给这家药店造成了重大影响。节目播出之后不久,笔者又进行了追踪采访,报道这家药店经过检查整改,再没有发现药品药价问题,不仅使舆论监督追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而且消除了这家药店作为被监督方的负面影响,药店也由开始表现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最终转为欢迎这样的监督。

2)完善地方舆论监督体制。一方面,在目前舆论监督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前提下,新闻监督单位自身要不断健全监督体制。诸如通过出台实施舆论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包括报道题材、报道内容、报道方式和报道深度等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使记者在开展监督报道时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使事情的报道全过程处于“阳光”之下,避免在采写过程中对一些涉及敏感问题的要看领导眼色行事,或“小报看大报,小台看大台”;同时要引进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避免在制度上体现“报喜报忧一样计分,报好报坏一个样”,反之要把舆论监督作为记者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激励力度。同时,要形成培训机制,经常组织新闻从业人员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等的学习,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队伍,使新闻工作者不仅敢于监督,更加善于监督,确保新闻工作者自身在监督过程中“帮忙不添乱”。另一方面,要善于借助外力,发挥联动作用,形成与其他监督类型的协调合力机制。当前,除舆论监督外,我国的监督体系还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等监督类型。开展舆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又离不开与其他监督类型的相互作用,只要形成整体合力,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监督效果。如笔者连续几年参与人大监督和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的采访报道,借助这一东风,我们对一些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曝光,比较容易就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再比如有关执法部门为了促进问题的解决,也希望新闻单位予以配合。笔者曾多次跟随法院执行庭人员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报道,对拒不执行案件的违法的人和事进行曝光,通过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也进一步强化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3)营造地方舆论监督法制氛围。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包括地方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成为舆论监督受到各种羁绊和困扰的重要外部环境。舆论监督需要法律保障已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也是新闻实践的要求。一方面要通过立法逐步加强和完善对舆论监督权的保障,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运用法律来规范媒体和记者的行为,对新闻监督本身进行监督制约,抑制媒体商业化的负面作用。这是一个需要较长时间逐步完善的过程。那么,在当前新闻媒体没有《新闻法》等法律可依的条件下,舆论监督权就无法得到保护了吗。其实也并非如此。比如,目前媒体在舆论监督中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的报道十分常见,特别是针对不法行为和社会腐败的批评和揭露。根据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偷录偷拍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就是新闻工作者用法律赋予和保障的权利开展有效监督,更好地为广大受众服务的具体体现。而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舆论监督所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在《新闻法》和《新闻舆论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制定出台实施前,地方新闻媒体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应该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高度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许多舆论监督之所以开展得卓有成效,是因为监督所依据的主要是法律,而不是仅仅出于新闻工作者的义愤和社会责任感。只有在批评报道中紧紧围绕被批评对象违法、违反政策的行为进行批评,而且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到客观真实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开展批评监督,才能击中要害。此外还要把握用词用名的分寸,切忌随意使用定性或结论性词句,也不要轻易给人扣“帽子”,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不然稍有不慎就会授人以柄,成为打官司的导火线。

总之,舆论监督作为地方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也是新闻媒介的基本功能和重要内容之一,仍然大有可为。只要地方新闻媒体摆正自己的位置,旗帜鲜明地揭露丑恶,弘扬正气,成为党和政府改进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就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效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1]袁正明,梁建增主编.用事实说话――中国电视焦点节目透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3篇

“舆论监督”,大家似乎耳熟能详,且日益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话题。但是,如此重要而威力无穷的“舆论监督”,它的历史由来,大多数人却未必能知其所以然。

“舆论监督”,大家似乎耳熟能详,且日益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话题。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也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有人形容它就像“太阳光”,能促进生物的生长;就像“防腐剂”,能遏制病菌的繁衍;就像“啄木鸟”,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纠正失误。更有人把它比喻为健全法制的加速器、政治事务的透明器和社会机体的净化器。但是,如此重要而威力无穷的“舆论监督”,它的历史由来,大多数人却未必能知其所以然。

舆论监督的历史形态

“舆论监督”并非古已有之。它由古汉语的两个独立词语构成,是一个主谓结构的词组,主语“舆论”,谓语“监督”。在古汉语中,“舆论”指众人的意见,即老百姓的议论。“舆论”一词,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设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①古汉语中,“监督”一词三义,即“监察督促”、“督察军事”和旧时官名。在词组“舆论监督”中,“监督”一词作谓语,显然是“监察督促”之义。“舆论”和“监督”组合成“舆论监督”,字面意思是公众运用舆论手段对社会所实行的监督,但通常被学界认为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务的批评、建议。

其实,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出现了“公众运用舆论手段对社会所实行的监督”的舆论监督原始形态。尧舜时代,就曾在交通要道,设置“进善之旌”,“诽谤之木”,鼓励人们在旌旗下发表议论,在木牌上书写谏言。当时还置有“敢谏之鼓”,使民击之以进谏。它们都是一种供民众发表言论的工具,又是一种王者接受舆论监督的工具。在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社会中,虽然有人对它推崇备至,如汉朝的太学生,明朝的“东林党”,但由于统治者们具有严重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观念,以致很难出现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思想和制度。

时至近代,随着国人办报高潮的兴起和舆论功能的凸显,文人报刊成为“文人论政”的重要阵地。他们以报刊为阵地,以舆论为武器,“论政而不参政”,“以文章报国”,“为民请命”,“代民众立言”,对旧中国反动统治者、各种社会黑暗腐朽势力、各类社会不公现象等进行无情地揭露和批判。这就催生了“舆论监督”近代意义的生成,诞生了中国最早提倡发挥报刊舆论监督作用的报纸《强学报》②。该报是维新派团体强学会的机关报。在1896年1月创刊号发表的论说《开设报馆议》一文中,首次提出了报刊具有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于政府和政党的批评并促使其修正错误的舆论监督功能。“更畏上闻,不敢作奸,是曰除舞弊。”这被学者们认为是中国报刊上首次提倡报刊的舆论监督作用。

但是,在我国最早比较详细论述报刊舆论监督的近代意义的是当时“舆论界骄子”梁启超。1902年10月,他在《新民丛报》发表文章《敬告我同业诸君》,阐明了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和引导舆论的两大功能,“某以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他赞扬了报馆“舆论监督”的巨大威力,“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莫若报馆,虽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可也。”1907年1月,女革命家秋瑾发表的《中国女报》“发刊词”中,也指出:“具左右舆论之势力,但监督国民之责任者,非报纸而何?”近代国学大师章太炎也积极倡导利用报刊对政府进行舆论监督。辛亥革命前,他曾在《民报》上发表《代议然否论》一文中,提出应开放言禁,利用报刊对政府进行必要的舆论监督。革命后,他在《大共和日报》“发刊词”中,强调:“风听膻言,高位之所有事;直言无忌,国民之所自靖。日报刊法,大义在兹。”虽然他们运用了报馆监督,没提“舆论监督”,但已经鲜明地有了舆论监督的思想。1912年3月,随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言论出版自由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新闻记者以“不冠之皇帝,不开庭之最高法官”的身份自居,当让不让地肩负起“监督政府,向导国民”的天职。他们不仅可以在报上批评政府官员,甚至可以点名痛骂大总统。但这仅是昙花一现,随着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报刊的舆论监督、新闻自由被当权者无情剥夺。但是,报刊具有舆论监督作用的认识却在升温发酵。

共产党舆论监督的历史传统

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报纸批评的相关理论,并逐渐将它作为构建自身舆论监督思想的理论依据。马克思曾写道:“唯一有效的监督――报纸”。他认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当权者的不倦的揭露者,是无所不在的眼睛,是警觉地守卫人民精神的自由的无所不在的喉舌”。恩格斯说,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在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列宁就宣布:“我们愿意让政府时时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并主张在报纸上设立“黑榜”,用以揭露工作中的渎职行为和社会上的丑恶现象。③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新闻事业后,积极提倡,并身体力行,开展报刊舆论监督,将报刊批评视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1931年12月11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在“发刊词”中就申明:该报“不但要引导工农群众对于自己的政权,尽了批评、监督、拥护的责任……”。同日,中央军委机关报《红星报》,也在“见面话”中,强调:“它要是一个裁判员,红军里消极怠工,官僚腐化和一切反革命分子,都会受到它的处罚,并且使同志们能明白他们的罪恶。”

新中国建立后,党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等纲领性文件,确立了舆论监督的基本形态是报纸批评。1954年4月,在和胡乔木谈话时,就指出:“关于报纸上的批评,要实行‘开、好、管’的三字方针。”在这一精神指引下,人民日报充分发挥了舆论先锋的作用,积极开展报纸批评,发表批评稿件,刊登群众来信,进行舆论监督。

正是在这股报刊批评的潮流中,“舆论监督”一词作为新鲜事物横空出世。虽然声音微弱,但预示着舆论监督现代意义的萌发和兴起。由于人民日报在报纸批评中的先锋作用,在使用和推广“舆论监督”一词的过程中,也是先拔头筹,引领潮流。

据目前笔者掌握的史料表明,“舆论监督”一词首次出现于1948年5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消息《认真检讨政策,发展生产 晋绥生产会议闭幕》中:“各级政府与金融贸易机关,则须认真解决群众在生产中的各种困难,恢复农村借贷,大力发展各种副业,并实行奖励生产政策,以村为单位选拔劳模,并克服过去对劳模只表扬不批评,夸大假造成绩的现象,对二流子要有目标地教育改造,发动群众舆论监督。”人民日报第二次使用“舆论监督”一词是在1950年8月30日发表的新闻综述《报纸上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华东各报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采用的几种方法》:“对以上两种不正确的态度,必要时并组织读者集体力量,实行群众舆论监督,以达到批评的目的。”人民日报第三次出现“舆论监督”一词是在1956年12月4日发表的本报评论员文章《从各方面节约粮食》:“当时,全国城乡各地对浪费粮食的行为形成了群众性的舆论监督,这是一种极可喜的现象。”

1957年,政治风云突变。 “报纸大批判”兴起。特别是“”期间,新闻界被夺权,、反革命集团运用“影射史学”的手法制造假新闻进行诽谤、歪曲、捏造。舆论监督与报纸大批判交织在一起,产生非理性的畸变,沦为“阶级斗争的舆论工具”。“舆论监督”字眼也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报纸“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大众传媒上的使用频率逐渐降低,其内涵开始收缩,专指党的思想建设特别是党内的一种手段。早先由它所承载的党外监督,被一个更具有时代感和概括力的概念――舆论监督所取代。④“舆论监督”一词重新浮出水面。

据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检索显示,改革开放后,人民日报第一次使用“舆论监督”一词是在1980年6月22日发表的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一切干部在亲属问题上都要坚持党的立场》:“要通过教育和学习,形成一种强大的持久的舆论监督力量,使得那种违的立场照顾亲属的现象,不但无人顺从迎合,而且有人挺身而出,敢于批评揭发,阻拦制止。”

1980年后,“舆论监督”这一新闻术语,也逐渐被中国的新闻学者们所使用。如:1981年5月,孙旭培先生在其硕士论文《刍议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中,多次采用了“舆论监督”语。他认为:“舆论监督是实施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手段之一”,指出:“舆论监督具有别的监督方法不能代替的特点。”⑤1982年7月,甘惜分先生出版的著作《新闻理论基础》,也指出舆论对社会具有监督作用。他在评论报纸批评有人射杀白天鹅时说:“经过这样经常的舆论监督,这类行为将会大大减少。”

舆论监督融入中国民主政治生活

“舆论监督”作为中国共产党新闻和宣传理论中的一个概念,首次正式写入党的重要文件,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原文:“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同各种不正之风做斗争。”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写入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从此,“舆论监督”正式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理论话语,进入到中国的政治生活,并最终融入中国的民主政治生活,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舆论监督思想的形成,在我国舆论监督理论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

以1987年为分水岭,“舆论监督”字眼在媒体上的曝光率陡增。试以人民日报为例,根据人民日报图文数据库检索显示,1986年,人民日报仅3篇文章出现“舆论监督”一词;1987年,增至22篇,增幅为1986年7倍多。在1987年,“舆论监督”出现在标题中就有4次,如《略论舆论监督》(1987年10月19日)、《舆论监督有利于法律公正》(1987年11月19日)等。同样,舆论监督现象和理论,逐渐成为新闻学研究的热点。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上,只要输入“舆论监督”篇名进行检索,就能搜索出自1987年以来关于舆论监督的3473篇论文。其中1987年5篇,1988年猛增至83篇。

1990年以来,舆论监督继续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1990年,舆论监督被写入法规,如《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1993年,被写入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1998年10月7日,朱基总理视察中央电视台,挥毫泼墨题写“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十六字,成为中央领导重视舆论监督的美谈。

新世纪以来,党中央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建设。2003年,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其中第三章第八节专门谈到“舆论监督”,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将舆论监督列入党的法规之中,将其规范化和制度化。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并加强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领导,强化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社会责任。这是中国共产党为加强舆论监督所制定的一个专门性的重要指导文件。

注释:

①②方汉奇、李矗等:《中国新闻学之最》,新华出版社2005年,第4、182页。

③陈力丹:《新闻学小词典》,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第94-95页。

④丁柏铨:《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研究》,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231页。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4篇

一、主体说五观点

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主体具体包括哪些群体,哪些自然人或法人?据傅昌波博士收集到的资料,目前大体上有五种说法,即新闻媒体主体说、人民群众主体说、党和政府主体说、广泛主体说和双重主体说。

新闻媒体主体说认为,新闻媒体(包括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从事新闻舆论监督,因此新闻媒体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其理由是:第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践表明,这项活动不可能由全体人民或者一部分人民来承担,实际运行中的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就是新闻媒体;第二,如果因为新闻舆论监督产生侵权或者诽谤等纠纷,负法律责任的是新闻媒体,而不是抽象的人民。

人民群众主体说认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是人民群众,其理由有三条:第一,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目标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实现民利的重要方式,其主体只能是人民群众。如果主体不是群众,就难以表明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表现形式的性质。第二,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实际运行过程来看,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作为新闻舆论监督表现形式的社会舆论根本不可能形成,更谈不上这种舆论带来的监督功能。第三,目前我国的多数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关的官方文献都是这样表述的。

党和政府主体说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优良作风在信息时代的具体表现,党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推进改革开放,贯彻落实政策;同时又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监督各级官员的腐败问题。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就是党和政府。尤其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新闻舆论监督实际上也是由党和政府通过党的各级宣传部门、政府的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安排给新闻单位的工作,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真正的主体就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广泛主体说认为,新闻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党和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的监督,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和广泛性。任何公民或组织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形成舆论,从而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监督。同时,任何公民或组织也可能成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因此很难说清楚谁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

双重主体说由王强华等人在《舆论监督和新闻纠纷问题研究》总报告中提出。他们认为,舆论的本质和它所反映的是人民大众的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是人民大众。但科学的主体概念指的是为属性所依附的实体,从法律意义上说,主体指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人民大众是一个抽象的群体概念,它不是实体,不仅不能承担义务,而且如果不通过传播者也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传播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新闻舆论监督只能通过新闻媒体才能实现并产生后果,因此,新闻媒体才是能够享有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和承担由此引起的义务的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和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二者并行不悖,互相补充,强调人民大众是本质意义上的主体,就是强调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地位和权威性;强调新闻媒体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可加重新闻传媒作为人民大众代言人的责任感,作为一个实体,对新闻舆论监督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①

对上述五种关于舆论监督主体的观点如何评价?

关于新闻媒体主体说。从表面看,当前正在从事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似乎就是新闻媒体――包括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新闻媒体必定是舆论监督的当然主体。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夏勇研究员认为:“新闻出版机构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可以以三种公民的权利为依据,即宪法规定的公民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传媒反映上述权利的行为,客观上会具有监督的效果。问题在于,中国的传媒有没有资格作为这三类公民权利的主体或替代性主体?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这种传媒监督不具有法理依据。”②由此可见,虽然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担负着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事务,但“新闻媒体主体说”难以成立。

“党和政府主体说”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说法,尽管这一观点在我国当前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可以找到许多可资印证的材料,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指出的是,党的干部、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员,不论是在当选之前,还是在当选之后,除了其特殊的身份和法定的职责外,他们与普通人没有更多的差别,他们的智力是有限的,既不可能掌握现阶段所有的知识和技能,也无法预见未来社会的一切发展和变化,他们的道德也不是无懈可击的,他们有自己的思想、欲望、情感,既有其善的一面,也有其恶的一面,在权力、利益、声望、荣誉等因素的诱惑下,也可能产生渎职、腐败行为。由这些代表和官员、干部组成的议会、政府、法院或政党,也可能出现背离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情况,因为公共机构与“经济人”相似,也存在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的可能。可见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应该是舆论监督的客体,而不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他们作为受人民委托的公仆,理所当然应当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广泛主体说”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广泛”中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并且容易陷入主体虚无论。

第五种观点“双重主体说”和第二种观点“人民群众主体说”涉及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是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但这两种观点都存有缺憾,未能准确地表述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主体。

二、公众和新闻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的复合主体

新闻舆论监督的操作过程表明,在进行舆论监督中,公众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第一主体,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是进行监督的第二主体。在具体运作中,两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新闻舆论监督的复合主体。

只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分析公众和新闻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难得出上面的结论。

从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实践来看,新闻媒体在其中主要担当以下几项任务:第一,新闻记者发表评论,直接表达新闻媒体的意见;第二,新闻记者(这里泛指新闻机构内一切可以采访或编辑该媒体内容的业务工作者)采写消息或收集公众的意见,并在新闻媒体上刊登;第三,新闻记者接收公众发来的新闻资源(信稿、录音或录像),并充当新闻信息“把关人”的角色,将这些新闻资源编辑或制作后公开发表在新闻媒体上;第四,新闻记者向专家或自由撰稿人以及节目制作公司约稿、约节目,然后编发在新闻媒体上。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个社会行为过程,大众传播只是一个起点。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对某一事件或某一观点的报道,仅仅是一次完整的新闻舆论监督的开始,新闻舆论监督能否真正取得成效,主要是看报道之后在一定数量的公民中能否形成舆论共识。正是这种舆论共识才可能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产生作用,并使情况发生转变。而大众传播之后这一复杂过程的主体毫无疑问就是公众。因此,某项新闻舆论监督实践要完成,真正参与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首先是公众。如果新闻媒体传播的某个事实或观点不能够得到相当数量公民的认同,舆论就不能形成,新闻舆论监督赖以存在的“公众心理压力”和“精神力量”也不会出现。而对这样的新闻传播活动,我们自然不能视其为新闻舆论监督活动。

这里有必要对公众的概念加以说明。公众指一定数量的公民。公民概念是现代法治理论基础,对公民的认同意味着对现代法治精神的认同。在我国,封建社会只有“臣民”的概念,而现在用得较多的概念是“人民”。臣民是相对君主而言的,在封建社会,国家除君主一个人之外,其余皆为臣民。公民是相对国家或政府而言的,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它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学者谢鹏程认为,我国99%以上的公民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是绝大部分公民的一种集体存在形式,因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绝大多数公民”是等价的。③

公民概念是人类社会“从法律上确认人人平等”之后才出现的概念,该概念蕴含着两层意思:一是“在民”原则,它意味着国家及其一切权力属于具有公民资格的所有人,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二是平等关系,它意味着所有公民,不管担任何种职务、从事何种工作及何种出身,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因为他们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即公民。公民概念意味着对以权力大小和财产多寡分配监督权的否定。一般认为,“在民”包含以下五层含义:第一,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管理一切国家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第二,由于国家广大,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难度很大。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人民通常采用通过选出代表代行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的方式。第三,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权力的确立、运行乃至更替,都应由人民委托或认可,否则政府便是不合法的政府,权力也是不合法的权力。第四,为了公共事务的管理,人民让渡了一部分权力以成就公共权力,但人民保留着自己私人领域的全部或接近全部的权力,在宪法上表现为公民权利、基层自治等。因此,从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看,公民权利及自治权力是源,政府权力是流。第五,人民不仅有权制定宪法,把一部分权力通过法律形式授予政府,并在宪法中明确权力范围、确立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方式,并且为了保证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人民还享有监察、监督授出权力的权力,他们可以撤销或纠正违反权力委托者意志的一切行为,其中包括各种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并在必要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一定数量“由相知或相同的认知而关联、具有社会参与的自主性”④的公民构成公众。我们认为公众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第一主体,其理由有以下四条: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的依据说到底是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公民的表达自由和知情权、参政权、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等公民的参政权利。这些公民权利是所有公民(包括法人在内)同等享有的,而非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的专有权利。

第二,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并非这些公民权利的替代行使者,因为公民没有通过合法的形式(比如选举等)将这些权利委托给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代为行使。

第三,单个公民的言论虽然本身不能被视为舆论,但却是舆论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而对新闻舆论监督来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正是公众的相对一致的意见。

第四,从实践来看,只有在公众中间形成相对一致的舆论,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但是从社会现实来看,没有大众传播、没有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就没有新闻舆论监督。由于大众传播需要相当规模的技术保障和专业知识,并且由于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新闻传播产业要讲究效益和成本,新闻传播机构事实上不是所有的公民随时可以创设的。有学者指出,在现代社会,尤其在资本主义国家,新闻自由实际上主要是一项法人自由,而不是公民权利。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大众新闻传播系统只能由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这样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来承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现有的社会制度中,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不仅承担着公众新闻舆论监督“代言人”的职能,而且充当了公众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过滤者”和“把关人”角色。

尽管如此,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仍然应视为新闻舆论监督的第二主体,因为新闻媒体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合法性正是源自公民权利。没有公民权利作依据,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便值得怀疑,其权利必然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新闻记者首先是公民,他不仅拥有公民应该享有的事关新闻舆论监督的种种权利,而且拥有一些从上述公民权利中派生出来的职业权利。新闻记者从本质上来说,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从公民中分工出来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专业人员,所以新闻记者是从公民概念派生出来的新闻舆论监督主体。新闻机构是工业社会中专门从事信息传播的法人,在现代法治体系内,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模拟公民”,新闻机构可以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依据仍然是公民的诸项基本权利,以及在这些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些法人权利。所以,新闻机构与新闻记者均应被视为从“公民”概念派生出来的“专业公民”,两者均为新闻舆论监督的第二主体。

当然,应当明确的是,作为第二主体的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在现代社会中是至关重要的。新闻机构的行为不仅影响着“事实”的出现、左右着“意见”的生成,而且影响着舆论本身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可以说,在这样一个传媒四处包围的时代,每个人都逃脱不了媒介的影响。大家都是从传媒得到信息,并且真正有影响力的意见也需要依靠传媒得到传播。

在一个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下,由于绝大多数人的意愿都能通过新闻传媒得到表达,而传媒则可以充当“模拟公民”的功能,因此新闻媒体的“舆论”,或者说新闻舆论就可以被视同为公众舆论,因为任何方面、团体、组织的意愿都通过新闻媒体得到了表达。

当然,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社会中,这种理想的情况并不存在。从全球范围看,今天的新闻传媒不是受政党所控制,就是受财团所影响,有的甚至被暴力集团所掌握。所以,新闻舆论往往与公众舆论相去甚远,有的甚至完全相反。在现有社会政治体制下唯一的判别是,哪种体制中两者的差距会较小一些,从而使新闻舆论能够更加接近于公众舆论。

总之,相对而言,“复合主体说”比较全面和完整地描述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问题。公民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也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只不过后者的主体地位是从前者的主体地位、从公民概念中派生出来的。

注释:

①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86页。

②参见《“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5),75页。

③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259页。

④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13页。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5篇

[关键词]建国以来;领导人;舆论监督思想

今天看来,重视和加强新闻舆论工作,不仅为国家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还对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创造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早在建国初期,我国领导人就开始了舆论监督的探索,、邓小平、、等领导人结合时代特点,创造性的运用舆论监督思想,发挥了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开、管、好”三字方针

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一贯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工作。早在时期,虽然还没有“舆论监督”这个概念,但已经出现了同样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报纸批评”这一新闻活动。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共产党刚刚成为执政党,党内一些人滋生了骄傲自满的情绪。对此,十分重视来自社会各界的批评,尤其是来自报纸的批评,他对报纸批评的操作方法和工作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指出,报纸批评必须坚持“开、好、管”的三字方针。“开,是指要开展批评。不开展批评,害怕批评,压制批评,是不对的。”;“好,就是开展得好。批评要正确,要对人民有利,不能乱批一阵。什么事应指名报评,什么事不应指名,要经过研究。”;“管,就是要把这件事管起来。这是根本的关键。”[1]

在“开、管、好”三字方针的基础上,就如何更好的进行报纸批评提出了具体工作原则。首先,报纸批评工作要求坚持全党办报的基本原则,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报纸出版工作,对新闻工作负责。对新闻批评工作负责。警告说,如果“党委不管,批评就开展不起来,开也开不好”。[2]其次,新闻批评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把握正确宣传导向,以满足人民意愿,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根本。最后、要正确处理好批评报道的锋芒和分寸之间的关系。批评报道必须有锋芒,没有锋芒的批评报道不会有战斗力,也不会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但锋芒太过就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甚至被一些人利用。我国的社会矛盾大多为人民内部矛盾,应以“治病救人”为主要目的,因此必须注意批评报道的力度和尖锐度,把握好批评报道的分寸。

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邓小平是我国舆论监督思想发展的主要推动者。早在1957年4月,邓小平就指出:“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如果我们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社会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3]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邓小平论述了一系列关于监督的重要观点,特别是在由他主持通过的党的十三大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舆论监督”这个概念,十分引人注目。

邓小平之所以会对舆论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是基于当时特定的社会状况。在经历了“”、“”等一系列历史事件后,中国的社会发展进入了异常艰难的时期,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都遭受了巨大损失,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舆论的错误导向模糊了人们的视线,使人们失去了正确的价值判断,造成了极度的社会混乱,对我国社会发展造成了无法估量的严重破坏。此外,1978年后,邓小平领导的中国改革开放如火如荼的展开,在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暴露出来。一方面,开放的中国面临着多元文化的冲击。打开国门后,一部分人在面对西方社会的种种言论表现得无所适从,他们对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产生了质疑,给社会安定带来了不利因素;另一方面,物质生活的大大丰富,也使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扭曲,滋生了唯利是图的现象,特别是和案件的增加,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对此,邓小平经过深刻的反思,告诫全党:“党要管党”;同时强调,共产党人要避免犯错误,就必须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一方面,新闻舆论工作要发挥正确舆论导向的作用,接受党的正确领导,以服务国家的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安定为己任;另外,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要继续发挥对党、党员的监督作用,通过新闻活动加强党员和群众的联系,杜绝,对于党内出现的腐败现象要及时发现,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要发挥特殊作用。

――舆论导向“祸福论”

的新闻舆论监督思想继承了和邓小平相关思想的精髓,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时代特点和党所处的历史方位,丰富和发展了新闻舆论监督理论。

1989年11月28日,刚刚担任党的总书记不久,就在举办的新闻工作研讨班讲话中郑重指出:“我们党历来非常重视新闻工作,始终认为,我们国家的报纸、广播、电视等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4]1991年5月,在接受前苏联记者采访时,他强调,“我们的新闻工作是党的整个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宣传思想战线的主要任务》一文中他认为, “舆论十分重要, 千万不能忽视。” 1995年9月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上, 提出,“为了爱护干部, 党组织要抓好对干部的经常教育、管理、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 健全对领导干部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以及党委内部的监督制度, 同时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 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5]从此,新闻舆论监督工作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对于新闻舆论监督涉及的具体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在新闻舆论监督的机制建设上,他提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6]他指出要 “对消极腐败现象也要进行批评和揭露,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7]在对新闻舆论监督效果上,他提出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欢迎不欢迎”、“群众拥护不拥护”为准则。他旗帜鲜明的强调,必须坚持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这一点至关重要。新闻舆论导向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关键,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在1994年1月24日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我们的宣传思想工作,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这段话现在已经脍炙人口、深入人心。1996年9月26日,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进一步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8]“祸福论”集中体现了舆论导向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利害关系,是对舆论导向作用的精辟表述,也是新闻监督思想的重要标志。新闻舆论思想是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充满了时代感和现实性,极大了发展了我国的舆论监督思想体系。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新闻舆论监督

2008年6月20日,在人民日报创刊60周年之际,到人民日报社视察工作并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当前的宣传舆论工作,并对今后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是继2002年1月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2003年12月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在报的讲话、以及十七大报告以来,又一次系统的阐述党的新闻宣传思想,这些重要讲话构成了关于新闻舆论的重要思想,是科学发展观在新闻实践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这一思想全面系统的阐述了新时期、新环境中,我国新闻舆论工作的发展方向,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明确提出新闻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强调一定要把舆论监督工作做实。“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体现党的主张和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9]对此,对新闻工作者提出这样几点要求:首先,尊重人民。在我国,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人民群众畅所欲言的权利应当得到维护,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应当得到发挥。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对国家事务依法发表自己合理的观点和看法,对党和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施行监督,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次,坚持“三贴近”原则。在多次强调新闻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求新闻工作要面向基层、深入实际,以报道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宣传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典型为内容,以服务群众为目的,最终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使人民群众在与党和国家的交流和互动中达成共识,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健康快速的发展。第三,要改善新闻报道的方法。促使新闻报道方式多样化,加强新闻报道的艺术性,是提高媒体亲和力、吸引力和感染力的有效手段,要“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通过用群众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提高舆论监督的效果。

坚持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发展思想,创造性的将其应用在新闻领域,提出了“要做好党和国家工作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同志们办报也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方面。”新闻媒体一方面要占领国内新闻阵地,发挥正确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功能,服务国家发展建设大局;另一方面要在国际社会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同时也要警惕“西强我弱”的国际舆论格局对我国社会带来的冲击。此外,还提出:“要从社会舆论多层次的实际出发,把握媒体分众化、对象化的新趋势,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资源,努力构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导向新格局。”[10]这是以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统筹协调我国各级、各类的媒体在新闻宣传、舆论监督中的分工合作。

还十分注重新闻舆论工作的与时俱进,提出“新闻宣传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11]对此,同志根据当前的时代特点,对新闻工作提出“五个创新”的要求:创新观念、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方法、创新手段。他十分重视网络等新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在日理万机的百忙中,他经常抽空上网,了解社情民意,令人十分敬佩。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特别指出:“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型传媒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加快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督、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互联网宣传队伍建设,形成网上正面舆论的强势。”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特别强调:“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思想充满了时代感和针对性,更加全面、科学和人性化。

[参考文献]

[1] :《报纸上的批评要实行“开、好、管”的方针》,《新闻工作文选》,中央文献研究室和新华社编,新华出版社,1983年版,第l77页。

[2]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邓小平文选》第1卷,1994年版,第270页。

[3]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邓小平文选》第1卷,1994年版,第270页。

[4].:《关于党的新闻工作的几个问题》,《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6]《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 ,人民出版社,1996 年2 月版,第29 页。

[7] 《同志视察人民日报社时的讲话》,人民日报,1996年10月21日。

[8]《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63-564页。

[9]:《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2008年6月21日,第4版。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6篇

关键词 : 新闻,舆论监督,科学性

Abstract: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in the harmonious society,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s public opinion direct to the current advanced must be spread technology as the foundation, its main function is to promote our social role fair, just and rational science, its have strong influence, coverage also extremely extensive, these are all its unique advantages. In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o adhere to the marxist view and news media supervision, in news in the process of supervision, always adhere to the correct principles and direction, using reasonable measures to solve the news public opinion direct supervision of the existence of the problem.

Keywords: news,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 scientific

中图分类号: G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作者简介 杨路索,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校长办公室,科员,

新闻舆论监督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它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明确的表明要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充分的发挥,以此将它的实际效果不断增强,可见,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所谓新闻舆论监督,它主要就是指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能够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简单来说,就是社会各界通过各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及看法,形成舆论,从而对社会上的一切与法律和道德相违背的行为进行制约。可以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有很强的影响力、覆盖范围广泛、震撼力大,这些都是其独有的优势;它的功能主要是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及合理科学性,进而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进行有效的监督,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新闻舆论监督系统。

一、当前时期,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媒体失语、缺位现象严重

由于受各种不同的因素干扰,媒体在对新闻舆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难度。部分政党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对媒体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权利与职务能力不够重视,并且他们还对科学合理的舆论监督进行干扰。他们通常的表现是拒绝媒体的采访,又或者是拒绝提供相关的信息与资料,这些现象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新闻在需要舆论监督的时候,媒体常常会发生失语以及缺位的现象,从而使得人民群众无法通过媒体来知晓有关信息,媒体所具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对新闻舆论监督干扰最大的要属政党部门了。部分政党部门总是用各种理由来阻碍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尤其是本身存在不良行为的人更是想出不同的手段阻碍舆论监督,不让其实施。对于这样的情况,地方媒体的反映极其强烈,部分地方政党部门对于舆论监督的限制非常苛刻,对其干预和压制十分的厉害,这样就会使得地方媒体感觉到舆论监督的实施难度大,压力也相对较大,还有所处的生活环境太差,从而让本来可以实行的舆论监督被限制。

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阻碍会严重的造成媒体的舆论监督达不到更高层次的提升,力量小,效果差。监督一般性的问题非常多,而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监督力度却很小;对于中层与基层的问题监督上较多,对高层的问题监督少;对于个人问题监督多,单位问题监督少;对于下台人员问题监督的多,在位人员问题监督少,对于外地的问题监督多,本地的问题监督少;对于别人问题监督多,自己问题监督少;这些都会导致舆论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原因。

另外,部分政府机关随意的将一些信息进行控制,从而使得人民群众无法获取重要的问题以及一些突发事件的报道,进而造成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机会丧失。部分司法机构对新闻规律不太了解,经常以司法权行使时的法定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的特殊性为理由禁止采访,给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带来了不小的困难。

2.暴力对抗与打击报复现象严重

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时,会经常性的遭到暴力对抗与打击报复,这是其必须面临的又一严重的问题。部分被批评的单位在新闻媒体开展批评报道及进行舆论监督时,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有时候会采取一些暴力手段进行对抗。最近几年,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遭受殴打、采访设备被毁的情况经常发生。社会上的恶势力,会用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吓唬和报复记者,让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

对于专门负责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媒体记者在单位里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也十分的严重。由于受到了有权有势的人的干预和授意,专门负责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媒体记者经常会在单位里遭到打击报复,有的人员会被调离新闻单位,有的会受到一定的处分,更有甚者会被开除。对于向媒体提供信息与资料的人员及举报人的打击报复会更加的严重,会被拘禁和判刑。

3.舆论监督没有专门的规范和法律保护

之所以部分单位与个人能够拒绝媒体采访,能够阻碍媒体舆论监督的实施,敢于对实施舆论监督的记者进行打击报复;在面对这些情况时,记者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尊严;没有能力根据新闻规律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没有能力使舆论监督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导致这些原因的关键所在就是当前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建立一套相应的标准规范,无法达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应通过权威机关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规范及实行必要的法律制定,让新闻舆论监督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相信只要这样,报道批评事件的记者人员的情况会比之前要好的多。

出现上面所述的因素有很多方面,不过从根本上而言,由于部分党政部门、行政机关以及具有一定权利的人对新闻舆论监督没有足够的认识,从而对新闻舆论监督缺乏相应的支持力度,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以及标准规范不重视,这些情况都是导致新闻舆论监督无法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7篇

【关键词】舆论监督;传播;社会引导力

国家广电总局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中指出,新闻媒体揭露问题要富于建设性,要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向积极的方面引导,力求好的结果。也就是说,舆论监督只是手段,不是新闻媒体的目的,如何迅速有效地发现、分析并解决问题,才是新闻媒体的终极目标。因此,新闻媒体尤其是主流媒体,应该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引导力,更好地促进矛盾的解决和社会和谐。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是当前媒介生态不断变化的必然要求

媒介生态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几乎包含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政治、经济、文化等核心因素。[1]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子系统,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它的存在与发展和其他子系统存在密切的关系。因此,新闻媒体所开展的活动,包括舆论监督,必然离不开其所置身的媒介生态环境的制约。

改革开放后,尤其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媒介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其一,社会矛盾的凸显。当前,随着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正处于一个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日益多元化和社会流动速度加快将催生更多个体矛盾和维权事件的出现。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培林指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就业、贫富差距、社会保障三方面,是真正的“社会矛盾凸显期”。[2]而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矛盾凸显而又不断被媒体曝光的情况下,仇富、仇官等社会情绪不断积累,甚至失控,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二,维权意识的高涨。当下社会已经进入公民社会,市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任由国家和集体“大包大揽”。同时,市场经济“逐利”和“自主”本质,也决定了市民意识向“自我选择、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转变。因此,作为新闻受众,市民更加独立、自主,有着自己的价值判断和行为方式,需要更多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需要新闻媒体来反映不同利益和要求,协调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的矛盾。

其三,传播渠道的多元。随着新技术、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互联网、IPTV、博客、播客、网络视频、微博等新的媒体形态不断发力,不但快速分流了传统媒体的受众市场,更是形成了一个多元的传播网络。而且,由于传播技术和渠道的不断多元,再加上国际环境的复杂,政府过去那种企图通过“选择”、“封锁”新闻来控制舆论的做法,放在如今的媒介生态环境下显然是笨拙的,也是无法达到控制目的的。因此,传播渠道的多元改变了媒介生态,而这种被改变的媒介生态势必反作用于新闻媒体,迫使其协助政府和社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转变,力争新闻传播更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其四,阳光政府的打造。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要实现这个目的,应该说新闻媒体是一个主要的平台和渠道。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铺张浪费、打击报复、贪污腐化等等,都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来表达民意,让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既然政府都有让媒体批评和监督的开明和信心,那么新闻媒体同样也要具备批评和监督的勇气和智慧,更主动地配合政府工作,更及时、有效地进行舆论监督。

综上所述,媒介生态的不断变化,决定了新闻媒体不能再墨守成规、畏首畏尾,而应以更积极、开放的姿态去应对新技术带来的信息时代变革,以一种更健康、更具有建设性的姿态去进行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社会引导能力,以惩恶扬善趋利避害,推动政府工作和社会建设。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积极提升主流媒体的社会引导能力

随着媒介生态不断变化,在新技术、新媒体不断冲击,传播方式和信息源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主流媒体或者说传统媒体的发声也就显得极其重要。由于主流媒体代表了“政府的声音”,内容方面的真实性、权威性依然无可替代,因此在社会急剧变革和转型的当下,主流媒体的积极参与,尤其是建设性舆论监督,应该能够促进社会民主、和谐和进步,也更能彰显其强大的社会引导能力。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的前提:改变观念服从全局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是党和政府赋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重要依据。但舆论监督不等于乱监督,舆论监督的真正目的,应该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帮忙而不添乱”,促进政府解决问题,社会和谐进步。具体而言,主流媒体应该主动改变观念,服从全局,从促进矛盾解决,构建和谐社会出发,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在当前信息时代,虽然新闻封锁难成可能,但一味曝光揭丑,片面追求轰动效应与收视率,同样证明不适应新闻和现代媒介生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毕竟,舆论监督一旦失控,负面情绪积累,新闻报道只会放大、激化矛盾,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会导致不良社会心态的产生,这显然与舆论监督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在具体的舆论监督实践中,主流媒体应当从全局的角度出发,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首先,舆论监督一般从一个时期内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角度来确定新闻报道选题,并要求选题体现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密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其次,舆论监督应该遵守新闻纪律,尤其是重大新闻事件,主流媒体必须按照宣传主管部门的指示,统一新闻报道口径和尺度,有序进行舆论监督。最后,要进行艺术性舆论监督,也就是说在文稿处理和编排方面艺术处理,负面新闻正面引导,合理释放负面情绪,点出解决问题的光明前景等,譬如在标题、点评等方面适当正面引导,让受众看到光明和希望;或者说差异化编排,不要让负面新闻扎堆等等。这样的舆论监督,才会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也才能促进工作的解决,达到建设性舆论监督的效果。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的方式:客观真实 加强策划

其一,坚持舆论监督的时效性。现代社会信息爆炸,新闻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新技术、新媒体的发展,新闻时效性已经进入“秒争”时代,舆论监督首要注重时效性。问题是主流媒体如何在保持新闻时效性的同时又不违反宣传纪律,不给党和政府的工作添乱,这就需要掌握采和播的配合艺术。对于任何舆论监督事件,主流媒体一方面应该要求记者到达现场,掌握第一手新闻,保证舆论监督不失声,并持续进行关注和追踪,避免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应该根据事件程度不同逐级上报,根据宣传主管部门的指示进行相应程度的报道和解释,实现舆论监督的时效性和建设性相结合。

其二,坚持舆论监督的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只有真实,才谈得上舆论监督,才能保证舆论监督的公信力。根据新闻专业主义的理论,新闻媒体是一种自治的体系,它必须对政府、对政党、对政客采取一种独立的和批判的态度,否则便不可能保持它在公众中树立的“保护者”形象,更不可能拥有公众的信任。很多时候,主流媒体要求记者必须采访对立双方甚至多方观点,听取不同的声音,同时还提倡明察暗访,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去年3月,深圳广电集团都市频道《第一现场》对市场上涉及的潲水油、问题消毒餐具等进行了持续报道,记者不但暗访了相关黑作坊,配合执法部门现场查处,同时积极走进餐馆厨房,实地调查用油情况、消毒餐具存在的问题等,用无可争辩的事实对潲水油、问题消毒餐具的危害进行分析报道,引起政府和社会的足够关注。如此一来,舆论监督显得有理有据,也有充分的说服力,避免出现混淆真假、杜撰事实、合理想象等报道失误,达到了惩恶扬善的监督效果。

其三,坚持舆论监督的权威性。舆论监督的权威性来自新闻报道的深度,应该通过对事件主题的深化挖掘,在报道中独辟蹊径,寻找到独特的视角和独家的内容。我们认为,强化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就是要提倡调查报道和新闻评论。调查报道虽然费时、费力、风险大,但作为一种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影响很大,效果也很明显。而新闻评论,则依托报道案例发表意见、评论,揭露、抨击相关不法现象,从而提升整个报道的力度和深度,彰显舆论监督的权威性。

在民生新闻大行其道的当下,深圳广电集团《第一现场》栏目能够在全国范围内独树一帜,就在于它能够坚持每天播发一条深度调查,同时就当天新闻热点事件进行新闻评论,要求特约评论员做客演播室现场直播访谈,观众则可参与短信互动。在具体的话题选择和观点阐述中,做到了具象性、专业性和平民化。首先,新闻评论有具体的新闻事件作为依托,再加上直播的进行时态,更加彰显电视评论的直接性和说服力;其次,栏目在遴选特约评论员的时候,都有意识地针对其专业领域发生的新闻事件进行点评,评论内容具备专业化和个性化,再加上主持人的个性化评论风格,因此比较能吸引受众的目光;最后,有关选题的策划尽量从民生的角度做文章,其评论的主体事件具有“三贴近”的内涵,评论方式都是以平民角度和平民化的叙述方式,因此新闻评论和节目本身的风格依然是一脉相承的。

其四,坚持舆论监督的策划性。坚持策划性并不是说主流媒体可以无中生有地进行舆论监督,而是要加强舆论监督的主动性、组织性和持续性,通过改进报道方式、提高报道效果,促进新闻媒体传播力和影响力的提高。尤其在新媒体传播优势凸显的今天,新闻信息量已经不是竞争的重点,主流媒体要想突破其封锁的话,就应该加强策划,强调舆论监督的广度、力度和深度。譬如在“郭美美事件”中,网络的接力让郭美美炫富“人肉”,演化为对整个红十字会的不信任调查,而在经过主流媒体的介入报道和持续跟进后,红十字会不得不出面多次澄清,使得整个事件在策划报道中达到了舆论监督的目的,最后也势必引发人们对中国慈善事业如何更加阳光透明的制度反思。可以说,一个好的舆论监督案例,新闻选题经过严格的把控、策划分析和论证才能出炉。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新闻事件作为由头,持续进行策划报道,形成舆论监督的气场,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进一步打造主流媒体的社会引导能力。

坚持建设性舆论监督的目的:及时联动 解决问题

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目的在于化解矛盾,推动问题的解决。但是要怎么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主流媒体不是政府部门,没有更多的权限协调解决问题,那么它就应该和政府部门合作,及时将掌握的情况与政府部门沟通到位,通过政府部门来积极推进问题的解决。但是,主流媒体所要求的联动,其主动权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态度和作为。

其一,政府部门应该转变观念,纠正舆论监督就是负面报道、影响社会稳定等错误观念,以更开放的姿态应对新闻媒体。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说:“舆论监督不能叫负面报道,而应是正面报道。现在的舆论监督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4]舆论监督不是负面报道,而是正面报道。政府部门应积极面对舆论监督,积极介入事件、化解矛盾,扭转负面事件为正面影响。尤其是当前,一些基层政府视媒体为洪水猛兽,不知也不敢应对媒体,事件无论好坏一律封杀不报。因此,如何改变观念,培育正确面对媒体和舆论监督的心态,各级政府部门还需更开放、更有睿智。其二,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科学的新闻会机制,甚至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保证市民的知情权。目前,现代互联网发达,新媒体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以数字化、网络化为特征的新兴媒体日渐成熟,颠覆了原有的舆论引导格局,社会生态的“去中心化”和传媒生态的“碎片化”情势凸显。以往传统政府的逻辑中,对于信息的“延报、缓报甚至不报”的“宣传政策”无法延续,全球化的即时信息传播使得政府对于部分信息的封闭也很难实现。

因此,在传媒发达的社会,现代政府应利用新闻会来信息,执行政务公开,满足群众知情权的需要,尤其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能更好地引导新闻舆论,起到稳定民心,促进问题解决的作用。同时,人民群众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有全面的了解,行使监督权,对于政府各项工作好的做法能够及时倡导,错误的做法也可及时批评指正。

其三,政府部门应该及时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监控相关事件的进展,积极主动舒缓矛盾,解决问题。在主流媒体进行建设性舆论监督的同时,政府部门要积极介入相关事件,主动协调各方矛盾,和新闻媒体一起促进问题的解决,形成新闻舆论监督中政府和媒体的良性互动。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要有“请人打扫卫生”的姿态,满腔热情地邀请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真诚欢迎监督,认真改进工作。对于一些实在不能报道的舆论监督案例,则可以通过新闻内参的形式上报,以实现“版面外”和“屏幕下”的舆论监督。

议程设置理论认为,媒体议程影响公众议程,公众议程影响政策议程。每一次舆论监督就是一次议程设置的过程,建设性舆论监督,无论是对突发事件揭露式监督、对公共政策参与式监督,还是对公共权力协商式监督,对于促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现代政府要打造开明、责任和阳光政府,需要主流媒体积极进行舆论监督。同时,主流媒体也应该主动从建设性的角度进行舆论监督,积极提升自身社会引导能力,多为政府的工作提供决策性建议和依据,为政府传声、为人民请命,切实搭建好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信任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张卫华.从媒介生态的变迁看“三贴近”[J].传媒观察,2009(9).

[2]李培林.中国社会矛盾的三个级重点[J].求知,2005(9).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第8篇

内容摘要:本文研究了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指出目前舆论监督所存在着没有形成风气、传通管道不畅、本身的非刚性等问题。认为要改善舆论监督机制,应采取如下措施:(1)保护舆论自由,实现政治民主(2)建立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3)加强舆论监督队伍建设(4)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网络。

关键词:舆论监督;舆论自由;

新闻舆论监督属于新闻传播活动,一般要以新闻为途径或以新闻报导和评论为内容,因而为了实现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必须由法律保证媒体享有其它相关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目前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完善,在缺乏新闻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受到各方的影响,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舆论监督没有形成风气

我国新闻媒体中党报报刊唱主角,对媒体功能的认识局限于单一的宣传功能,“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是中国新闻传播事业一贯坚持的原则,在此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媒体的舆论监督也必然更多地以正面报导和宣传教育为主,批判性报导比重很小。而舆论监督恰恰主要是通过批评性报导实现的。与此同时,目前我国媒体舆论监督颇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是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大,层次较低。对于一些急需监督的重大问题,,而且大多停留在揭露和批评思想道德领域“假丑恶”的低层次监督,而少有触及到对党务、政务特别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职行为的高层次的舆论监督。

二、行政权力干预问题严重

以各级党委机关报为主流的新闻媒体,不仅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而且是党和人民的“耳目”,两种作用不可偏废。但在实际工作中,“喉舌”的“正面报导”作用发挥得非常充足,而“耳目”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得不够理想,致使一些负面的东西未能受到及时监督和处置,进而演变成不良风气和后果,不同程度地损害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到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非常害怕舆论监督,认为舆论监督揭露了地方之“丑”,破坏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的升迁,拼命封堵消息,阻挡记者的采访或者利用关系说情,甚至以武力相威胁。显然,行政干预新闻舆论,是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中的突出问题。

三、舆论监督本身的非刚性

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方式,对社会存在的问题进行披露并且促使其解决的一种活动,它有其独特的作用,但也有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是指,新闻媒体它不是管理和执法部门,它不是行政官员,不是执法者,它没有进行管理和制裁的权力。按职责来说,它只是新闻传播者,是将事实的真相公之于众,以期使各种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但是问题的受理和处理都在职能部门,媒体揭发了能否得到受理,政府和司法部门受理了能否得到处理,处理能否公正合理,都没有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导权、监督权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有时甚至连人身安全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就使许多媒体和记者在实施舆论监督时如履薄冰,对舆论监督望而却步。

四、受商品经济的冲击巨大

在市场经济时代,我国一些媒体面对现代商业文化气息的氛围,为迎合一些人的非理望而单纯以市场做裁判,以金钱为惟一驱动和价值判断,置职业伦理于不顾,不恰当地使用话语权,造成报导失实,或制造、传播假新闻。在市场经济和商品意识的影响下,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受利益的诱惑,往往会把手中的报导权利视为一种“权力”,将舆论监督变成生财的工具,以利益换取新闻工作者的操守和良知。

根据以上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作者以为,要改善中国的舆论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保护舆论自由,实现政治民主

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它独立于政府并强有力地监督着政府的行为。而在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介大多隶属于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工具。

在实际的新闻舆论监督运作中,新闻舆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武器是社会成员拥有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的权利。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但这些权利的实际行使却受到限制,而新闻媒体机构又受制于政治权力,使软化的舆论权力无法抗衡政治权力。切实保障舆论自由,保障公民意愿的自由表达,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畅通社情民意表达管道,营造浓郁的民主氛围,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建立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

作为舆论监督主要行使者的媒介,其权力、义务在法律上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新闻传播活动虽具有社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拥有强大的影响力,但它毕竟不具备强制执行力或其它行政权力。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舆论监督必然会面临诸多尴尬局面,出现缺乏力度的疲软现象。这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面对重重困难,为了避免牵扯官司、耗费精力而在工作力度上有所保留。因此,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新闻工作者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和义务,都应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保护舆论监督落实、确保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权力的同时,也对其行使监督的权限和方式进行了规范。例如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针对隐性采访这一采访报导手段,如何判定其究竟是行使了正当的采访权力还是侵害了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在批评性报导中如何界定内容是否侵犯了监督对象的名誉权等等。舆论监督的法律制度不仅能保障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而且使舆论监督本身受到法律的约束,达到真实可靠又实事求是。因此,尽早出台健全的舆论监督法律和法规,才能使舆论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加强舆论监督队伍建设

随着新闻从业队伍的不断扩张,部分人员职业道德、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低下,他们把新闻传媒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把舆论监督权利当成私人权力,收受贿赂,搞有偿新闻,造成了“商媒勾结”、“官媒联合”甚至“官商媒共谋”的现象,使舆论监督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令我国的舆论监督蒙受耻辱,也玷污了社会主义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为此,要加强舆论监督队伍建设,一要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二要改进新闻采编工作作风,做到三贴近;三要引导新闻采编人员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新闻专业素质的同时,学习现代科技、现代管理、现代市场经济等体现时代性要求的新知识;同时增强职业精神,坚守职业道德,杜绝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在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中做到“唯真、唯实,不畏权、不为钱”。

(四)、建立和发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舆论监督网络

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监督途径既能建立起全方位立体式的舆论监督网络,又有助于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从而使各党派、各社会阶层、各行业都能通过适当途径行使监督权,最后实现舆论监督与其它监督相结合。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制衡,其有效性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因此,舆论监督只有在与其它强制性监督相结合之后,才能实现其宗旨。

参考文献

1. 刘建明:《基础舆论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 邵培仁:《传播学导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