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5 10:4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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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爆夯质量控制安全控制
1前言
爆夯作为成熟的工艺,已有《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为基本依据,但在实际工程中,各个参数的选取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重要的是要满足两点:1安全控制;2施工质量。安全控制方面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重要安全目标应加大安全系数。关于爆夯质量,应设计(理论计算)合理并在实际检测中应达到预期的要求。由于在施工的过程中,外部的干扰和各种影响不断增多,因此,在确保安全要求情况下,必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提高爆夯施工质量。
2工程概况
厦门嵩屿港区1#泊位为新建一个10万级码头,岸线长为407米,新建一个岸线长度120米的工作船码头,码头前沿底标高均为-17.0米(厦门理论最低潮位面,下同);西护岸长142.56米;码头顶面标高为+8.2米,水工主体采用重力式沉箱结构形式。基床设计标高为-8m、-12m和-17m。
本工程施工区周围环境较为复杂。1#泊位东侧是正在建设的2#泊位,南侧和西侧为港池及海域,南侧距离厦门嵩屿港区主航道较近,经常有大型集装箱船等各种船只过往、停靠。本泊位以及毗邻的2#泊位施工现场有挖泥、抛石、炸礁、等各种工序交叉作业,对爆夯影响很大。1#泊位北侧为嵩屿电厂,由于电厂一些设备对爆破夯实造成的震动很敏感,若是震动过大则会导致设备自动跳闸,会影响到整个厦门市的工农业生产及生活用电,。为施工中不要影响到电厂生产,在施工前有关部门还邀请六位专家在爆夯前进行了技术方案的论证,达成主要意见如下:“药量从小到大,基床爆夯最大起爆药量不得超过400kg,单段最大起爆药量不得超过200kg”。
3第一段基床爆夯
根据施工安排及抛石进度,基床爆夯先从小沦泊位开始,其基本数据见下表:
小沦泊位
基床面标高(m)
基床顶面宽度(m)
基床护坦宽度(m)
抛石厚度(m)
抛石平均厚度(m)
平均水深
-17.00
18.00
5.50
8.2~11.7
9.95
17
3.1爆夯原理
药包爆炸时将产生高温、高压、气体膨胀,在水中产生冲击波和气泡脉动,这些强烈压力作用在抛石体时,造成抛石体棱角变形断裂,随之石块之间发生位移,相对位置发生变化,空隙体积减少,基床抛石体被压实。与此同时,药包爆炸的一部分能量转化为地震波,地震波使抛石基床出现颠簸和摇晃,抛石基床在这种垂直和水平方向震动的作用下,使原有的松散稳定结构遭到破坏,石块产生滑动、转动、错位,小石块充填到大石块之间的缝隙中,抛石体重新排列组合,密度增大,达到抛填体在更高荷载下的稳定平衡。同时,由于膨胀气体产生的高压作用将使抛填体受到“锤击”效应,从而使抛填体进一步密实。水下爆炸夯实抛石体实际上是爆炸引起的冲击波、高压气体脉动。地震波及流体运动与抛石体相互作用的结果。
3.2爆夯参数计算
根据《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水下爆夯单包药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q=q0’·a·b·H·η/n
式中:
q0’—爆破夯实单耗,指爆破压缩单位体积石体所需的药量(kg/m3)。取4.0~5.5kg/m3对较松散石体取大值,较密实石体取小值;
a、b—药包间距、排距(m);
H—爆破夯实前抛石层平均厚度(m);
η—夯实率(%),对没有前期预压密历史的石体可取10%~15%,对有前期预压密历史的石体视预压密程度可作适当折减;
n—爆破夯实遍数,对无前期预压密历史的石体可取3~4遍,对有前期预压密历史的石体可取2~3遍。
在厦门嵩屿港区1#泊位基床爆夯施工中,爆夯的平均水深大于20m,能量利用率比较高,同时考虑到抛石级配比较好,所以在本工程计算药量取值时,对单耗取:q0’=4kg/m3η=12%。
在本工程中对爆夯引起的振动控制比较严格,设计要求一次爆夯总药量要小于400kg,单段起爆总药量要小于200kg。为了既满足振动安全要求,又保证爆夯施工质量,在决定爆夯参数时要充分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规程规定,爆夯的分层夯实每层厚度H不宜大于12m,在本工程中,要求H小于6m
通过增加分层,减小每次爆夯药量。
对于爆夯网格,取间距a=4,排距b=5。由于在本工程中爆夯遍数取n=3遍,所以我们取较大的爆夯网格,这样在不增加单次爆夯总药量的情况下,可以用较大的单个药包,使爆夯作用有足够的影响深度,使基床有较好的整体密实效果。
因为夯后基床需要人工整平,所以爆夯时药包直接放在基床上,在爆夯的3遍中,为了使夯后效果更好,在不改变总药量的情况下,前两遍用药量较大,第三遍适当减小。
3.3爆炸网路
受一次起爆总药量400kg的限制,采用群药包4m×5m方格式网格布药,布药排数为5排,每排药包数为6个,总药量约为384kg,采用8段非电雷管延时,既延时时长约为250毫秒,这样既可以保证每段爆夯引起的震动不产生叠加,又确保了相邻药包的安全起爆。
3.4爆破安全
3.4.1.安全技术措施
为保证安全,由专人统一协调各有关单位的警戒和人员的撤离,在水下爆夯期间,所有人员不得在非安全区内游泳或潜水作业,船只不得在非安全区通行,爆破前派出警戒船,进行海上警戒。所有警戒点都事先设定,并有专人负责。船只和施工人员要密切配合,及时撤离到安全区。
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爆破操作规程作业。爆破采用电起爆、起爆器由专业爆破员保管和使用。在爆后进行安全检查、确定无爆炸危险后,解除警戒。
3.4.2.安全评估
关于水下爆夯安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爆夯引起的地基振动;2)水中冲击波;3)个别分散物;4)噪音。本工程对上述危害做出了如下的安全评估,以保障水下爆夯施工安全的进行:
a.爆破震动
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和交通部行业标准《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JTJ/T258-98)上所列数据,普通民房的抗震能力V=2.0~3.0cm/s,钢筋砼框架结构房取V=5.0cm/s,重力式码头取5.0~8.0cm/s,本工程距爆点最近的电厂输煤栈桥为钢筋砼结构,因此爆破地震应满足安全地震速度V≤5.0cm/s的要求,已知栈桥到爆点的距离大于100m,由爆破地震速度计算公式:V=K·(Q1/3/R)a(cm/s)
式中:
R:建筑物距爆点最近距离(m);本工程取100m;
Q:一次起爆药量(kg);本工程取200kg;单段最大取100kg。
K、α为与传震介质等有关的系数、指数,取K=530,α=1.82。由上式计算得V=3.17cm/s,我们设计的最大单段药量爆破产生的震动远小于安全值,完全可以保证栈桥的安全。另外,我们也依据公式详细计算了电厂以及其它重要建筑物的地震速度,结果均在允许范围之内。
b.水中冲击波
本工程为了确保安全,特别执行以下两点原则:1.只要有人在爆夯水域内水下作业,一律不进行爆夯作业,严格规定爆夯和水下作业的时间段。2.爆夯的时候严格执行《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JTJ/T258-98)中有关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距离的规定(具体见下表)
水中冲击波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距离
K0
安全距离(m)
木船
50
300
铁船
25
150
游泳
250
1500
潜水
320
1920
c.个别飞散物及噪音
爆炸处理基床施工时,个别飞散物的距离和噪音,跟覆盖水深及装药量等有关,本工程水深较大,单药包药量小于20kg,所以在本工程中,爆夯安全控制主要针对爆夯引起的基础振动和水中冲击波,在水下17m以上深度的基床上爆破,一般不会有飞散物,爆炸的噪音也比较小。
3.5起爆
采用非电雷管网络和有线起爆配合进行爆破入水中,布药,将连接起爆体的起爆线引至布药船上,然后将起爆体与爆破网路连接并绑上浮漂投船撤至安全区,指挥员与海域、陆域岗哨联络,确认无人员、车辆、船只逗留在非安全区,即指令爆破工将起爆线与起爆器连接,充电起爆。
3.6爆夯效果
在按上述施工方案进行爆破夯实时,厦门市地震局在主控室和主厂房锅炉平台以及主厂房外平台等进行了地震波的监测,测得的地震波范围为V=0.127~0.247cm/s,均小于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对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规定安全震动速度在2~3cm/s的要求,因此爆破不会对电厂及其附属设施造成危害。
爆后当天进行了夯后测量,按η=ΔH/H×100%(ΔH为爆夯前爆夯后高程平均值之差(平均沉降量),H为爆夯前石层平均厚度)。计算夯沉率为13%,符合《爆炸法处理水下地基和基础技术规程》,夯实率(%),对没有前期预密的石体可取10%-15%的要求。
4结论
从本工程的爆夯过程可以再次验证爆夯是一门成熟的施工工艺,本工程的设计所依据的理论和计算公式是可靠的,与锤夯相比,爆夯有其明显的优点,如工期短,造价低,后期沉降小等。不可否认的是爆夯对周边的安全影响较大如:振动、水中冲击波等,尽管如此,只要设计合理,操作严格,在比较复杂的环境下,仍可爆夯。
参考文献
高速切削加工技术
高速切削加工技术的定义
高速加工技术是指采用超硬材料的刃具,通过极大地提高切削速度和进给速度来提高材料切除率、加工精度和加工质量的现代加工技术。由于不同的加工工序、不同的工件材料有不同的切削速度范围,因而很难就高速切削的速度范围给定一个确定的数值。对于不同的材料,一般认为灰铸铁的高速切削速度是800-3000m/min、钢件为500-2000m/min、钛合金为100-1000m/min、铝合金为1000-7000m/min。
高速切削,首先是高的速度,即高的主轴转速,另一方面,又应有高的进给速度,为了提高效率,机床还要具有快速移动、快速换刀、高的主轴加速度和进给加速度,只有达到了上述标准才能称之为高速。通常情况下,行业内将主轴转速S>7000rpm,切削进给速度10000mm/min以上的铣削加工,称为高速切削加工。
航空薄壁结构的定义
在飞机结构零件中,按照其在飞机上承载的状况和结构特征将飞机骨架零件分为框类、梁类、接头类、壁板类、肋类等类型,其典型定义如下表:
高速切削加工薄壁结构的优越性
高速切削加工薄壁件相对传统加工具有显著的优越性:切削力小,加工薄壁类零件时工件产生的让刀变形相应减小,易于保证零件的尺寸精度和形位精度。切削热对零件的影响减少,零件加工热变形小,这对于控制薄壁件的热变形非常有利。加工精度高,刀具切削的激励频率远离薄壁结构工艺系统的固有频率,保证了较好的加工状态,实现了平稳切削,证了零件的精度和表面粗糙度。加工效率高,比常规加工高5~10倍,单位时间材料切除率可提高3~6倍。
高速切削加工薄壁结构的策略
高速切削加工薄壁结构对切削刀具、切削用量、工艺方案、数控编程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刀具及其夹持系统
刀具结构的选择原则
对于机夹式刀片刀具,由于刀片螺旋角很小,无法形成大的螺旋角,所以真正要加工高质量的薄壁结构件,不采用机夹式刀具用于高速切削。
对于整体式硬质合金铣刀和焊接式硬质合金铣刀,除了焊接式硬质合金应保证焊接的牢固性外,刀具制造应该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匹配的刀具几何角度:较大的前角和后角以及适中的螺旋角;
合理的短刃长杆结构;
侧齿、底齿完全对称;
采用圆柱柄,无削平结构;
刀体台阶部位采用圆角过度;
较高的表面粗糙度;
设计的切削刃几何形状必须考虑高速切削条件下切屑生成特性;
为提高刚度,尽可能增加刀具中心的尺寸;
排屑性好。
刀具材料选择及切削速度要求
高速切削刀具材料必须耐磨、抗冲击能力好(包括热冲击与力冲击)、硬度高、与工件材料亲和力小;高速切削的刀具材料必须根据工件材料和加工性质来选择;一般情况下,高速切削不使用高速钢刀具,多采用硬质合金刀具;由于短时间切削后刀尖圆弧半径与前刀面接触区的涂层出现脱落,涂层硬质合金实际效果与无涂层硬质合金相似,故不推荐采用涂层刀具。
由于刀具在高速切削时产生极大的离心力,飞溅的切屑和崩刃以及变松的刀具夹紧系统都具有很高的动能,另外加工过程中还存在轴向动态力,故刀具应严格在其安全转速范围内使用。
刀具夹持系统选择
刀具夹持系统——刀柄是高速切削时的一个关键部件,起着传递机床精度和转矩的作用。刀柄的一端是机床主轴、另一端是刀具。高速切削薄壁结构时刀柄必须具备高速加工刀柄的一切要求,譬如:好的动平衡特性、很高的几何精度和装夹重复精度、很高的装夹刚度等要求。
目前刀柄与主轴的联接在大多数高速切削机床上以圆锥空心柄(HSK)为主。此外,通过热胀冷缩原理而工作的热缩套刀夹系统以其优越的特性在成飞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切削用量
合理切削参数的选择,不仅确保薄壁结构加工的高精度,而且是高速机床发挥效能、处于最佳工作状态的保证。因此切削量要根据机床刚性、刀具直径、刀具长度、工件材料、粗加工或精加工模式而定。
根据成飞关机铝合金薄壁结构件高速、超高速低切削力铣削等一系列切削试验数据并参考国外资料,总结各切削用量的选取原则如下:
(1)切削速度v加工铝合金的切削速度是没有限制的。从理论上讲,采用较高的切削速度,可以提高生产率,可以减少或避免在刀具前面上形成积屑瘤,有利于切屑的排出。铣削速度的提高无疑会加剧刀具的磨损,但是,铣削速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地提高单位时间单位功率的金属切除率,同时在一定的高速切削速度范围内可以提高工件表面加工质量。对于大量的航空铝合金薄壁结构(壁厚1.0~1.5左右)的零件,切削速度以切削力为基准选择。高速切削薄壁时,在径向切深ae不变的情况下,径向切削力随速度基本不变,意味着可选择的切削速度范围很大,根据现有设备,可以在转速12000~22000rpm选择。
(2)进给量fz加大进给量fz无疑会增加切削力,这显然对薄壁加工不利。故精加工时,不选择大的fz,但fz过小也是有害的,因为fz过小时,挤压代替了切削,会产生大量切削热,加剧刀具磨损,影响加工精度。所以,精加工时,应选取较适中的进给量,一般可以选择在0.1mm/z~0.2mm/z之间。
(3)轴向切深ap与径向切深ae无论从力的角度,还是考虑到残余应力、切削温度等因素,采用小轴向切深ap大径向切深ae显然是有利的,这是高速切削条件下切削参数选择原则。对于薄壁结构的侧壁加工,小ap条件下显然产生的径向力小,而且在ap小的情况下,一定范围内ae的增加并不会增大薄壁变形,这样就可以取较大的ae进行加工;对于薄壁结构的腹板加工,最后一刀采用大的ap可以提高加工系统刚度,减小腹板变形,所以,加工腹板时应选取较大ap进行加工。一般情况下,轴向切深ap可在2~10mm之间选择,径向切深ae可在0.5~0.9D之间进行选择。
切削用量,要针对不同的加工对象,需要编程人员选择合理的刀具运动轨迹,优化切削用量,根据需要选择适合的切削速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高速切削技术的长处。成飞经过近几年的探索研究,通过大量的切削试验,建立了符合设备、刀具、产品特点的切削参数数据库,在军机、民机转包项目等数控加工中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高速切削薄壁结构典型工艺方案
航空薄壁结构零件按其工艺、结构特点,可分为框类、梁类、壁板类等类型。在大量应用高速切削技术进行的薄壁结构零件加工中,总结形成了典型工艺方案。
梁类零件工艺方案
结构特点:梁类零件分为单面及双面,该类零件外形上多处涉及机身理论外型,零件腹板与缘条厚度均较小,一般为1.5~2mm左右,最小处仅1.5mm,尺寸公差为±0.15mm,材料切除率达到96%左右。
工艺方案:装夹,零件都为卧式放置,采用两孔一面定位,两个工艺孔设置在工艺凸台上,定位状态较好。在零件周围设置压紧槽,操作工人只需在加工前压紧零件压紧槽,无须再在加工过程改变零件的装夹状态。
工艺路线:采用高速加工机床,由于高速切削加工技术具有高转速、快进给、轻切削的特点,从而使加工后出现的零件变形得到了较好地控制,因此将粗加工、半粗加工和精加工合并为一道工序,基本实现从毛坯到零件的一次性加工。
框类零件工艺方案
结构特点:该类零件外形上多处涉及理论外型,内形有槽、下陷、开闭斜角、凸台等制造特征。零件腹板与缘条厚度均较小,一般为1.2~2mm左右,尺寸公差为±0.15mm。材料切除率达到97%左右。
工艺方案:装夹,零件都为卧式放置。零件采用两孔一面定位,两个工艺孔设置在工艺凸台上,由于零件的大部分筋条在同一高度,拟以筋条面定位。由于在零件较大,装夹拆卸不方便,采用垫板工装,零件周边设工艺凸台,并在工艺凸台上制沉头压紧孔,垫板上制螺纹孔,用沉头螺栓压紧固定在垫板工装上。
工艺路线:采用高速切削加工技术,将粗加工、半粗加工和精加工合并为一道工序,以实现从毛坯到零件的一次性加工。
壁板类零件工艺方案
结构特点:零件为双面槽腔结构,无飞机外形,数控加工后还需喷丸成形。内形包括有槽、下陷、凸台等几何特征。零件厚度较薄,槽腔较浅,大部分槽深小于3mm,零件腹板厚度不均匀,一般为1.5~3mm左右。尺寸公差为±0.2mm。材料切除率约90%。
工艺方案:装夹,由于该类零件在立式机床上完成加工,因此零件都为卧式放置。由于零件薄,加工过程中极易因余量去除不均而产生加工变形;且总体结构上缺少定位夹紧部位,同时为了减少加工时的零件变形而引起的腹板厚度超小,采用真空吸附加工。
工艺路线:采用高速切削加工技术,将粗加工、精加工合并为一道工序,加工顺序的选择是先加工槽少的一面,加工完此面后在槽腔内填充石膏,作翻面加工的定位基准,均采用真空吸附加工。
高速切削薄壁结构的程编策略
高速切削对CAM的要求
高速加工的编程方式及方法必须与高速加工的工艺方法有机结合,这就对高速加工的CAM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速加工的CAM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恒定的切削条件;
保证最大和稳定的切削速度;
避免任何刀轴移动加速度的不连续和突变;
刀具运动时保持恒定的主轴进给,产生相同体积的切削;
刀具长度与直径比最好小于10;
减少无切削移动;
无垂直方向的跳动;
无切削方向的剧变;
在保证插值公差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段数;
提供高度连续的光顺刀位数据。
自动过切(残余)保护功能。
系统能提供仿真验证的功能。
高速切削对切削轨迹的要求
通用航空是指除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客运或货运)以外的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具有机动灵活、快速高效等特点,作业项目覆盖了农、林、牧、渔、工业、建筑、科研、交通、娱乐等多个行业,主要是在3000m以下空域飞行。通用航空的具体内容包罗万象,我们熟知的通用航空有以下几种:航空摄影、医疗救护、气象探测、空中巡查、人工降水等。其他类型包括海洋监测,陆地及海上石油服务,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等。另外公务机飞机和私人飞机都属于通用航空范畴之内。与地面交通类比,通用航空客比作出租车运营;民航公司可比作公交运输。我国是农业大国,通用飞机的广泛应用是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西部地区与资源优势由于交通不便而长期得不到发挥,交通已成为制约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西部大开发需要通用航空。据民航局预测显示,预计未来5~10年,我国需要各类通用航空飞机10000到12000架,通用航空飞机数量的年均增长率将达到30%,通用航空及其带动的产业将形成一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场容量。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公务飞行、商用飞行、空中游览、私人驾照培训,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通用航空服务的领域将出现快速的发展。在有这样巨大发展前景的市场中,卫星通信的应用将是不可或缺的解决通信需求的方案之一,在面对挑战同时,卫星通信只有抓住机遇努力满足市场需求,创新开拓应用服务于这一领域。
二、民用航空使用频率规划
(Ku/Ka/L频段可应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使用和业务主要分为:1)制式无线电台是指为确保航空器的安全,在制造完成时必须安装在其上的无线电设备。2)非制式无线电台是指制式无线电台以外的无线电台。如:机载客舱卫星通信电台。3)航空移动业务是指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也可参与此种业务。4)航空电台是指用于航空移动业务的陆地电台。在某些情况下,航空电台也设在船舶或海面工作平台上。卫星通信在民用航空应用中又主要划分为驾驶舱(前舱)和客舱(后舱)。驾驶舱(前舱)通信需要高度完整性和快速响应的安全和正常通信,属于卫星航空移动(R)业务,主要分为空中交通服务部门用于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与报警的安全相关通信,以及航空器承运人进行的、会影响到空中运输的安全、正常和效率的通信[航空运行管理控制通信(AOC)]。民航局《航空公司运行控制卫星通信实施方案》中推荐使用的卫星通信系统有海事卫星通信系统、铱星系统和Ku卫星系统。客舱(后舱)通信是为航空承运人的私人通信[航空行政通信(ACC)]服务,以及公众通信[航空旅客通信(APC)]。目前在国际上使用的客舱(后舱)通信系统主要有海事卫星通信系统、Ku卫星系统及Ka卫星系统。具体使用频率规划如表1所示。
三、民用航空的卫星通信网络运营系统现状
1.卫星网络与资源目前国际民航驾驶舱(前舱)卫星通信多使用的是L和S频段卫星通信系统,采用卫星移动通信使用的L、S频段。而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内尚无自建的商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投入运行。国内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都是由国外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国外商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主要包括:海事卫星系统(Inmarsat)、铱星系统(Iridium)、全球星ICO系统(Globalstar)、亚洲蜂窝卫星系统(ACes)和Thuraya等。具体所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具体所用频率范围如表2所示。在客舱(后舱)卫星通信应用方面,中国卫通集团公司目前拥有12颗在轨卫星,可以提供以覆盖中国及周边地区的Ku频段卫星通信服务资源,并计划在2015年,达到拥有15颗以上在轨卫星。在卫星频率资源使用上将形成C、Ku与S、L、Ka频段相结合,固定广播通信卫星与移动广播通信卫星结合,覆盖范围广、用途多样的卫星空间段资源体系。中国卫通现有运营在轨卫星情况如表3所示。考虑到航空运输飞行国际、国内航线的特点,从卫星资源的服务能力来看,尤其是至今我国没有自主可管可控,用机驾驶舱(前舱)卫星通信的L和Ka频段卫星网络系统;即使是Ku频段卫星,目前我国自主运营的卫星服务能力,不论是覆盖范围,还是轨道频率资源,也远远不能适应满足我国航空市场发展卫星通信需求。这既是对我国卫星通信运营服务提出的挑战,更是开拓卫星通信服务业务的机遇和发展应用潜力。
2.用户终端设备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应用起步晚,再加上用于航空领域的准入门槛制约,目前用于驾驶舱(前舱)卫星通信的L频段终端系统设备,以及用于后舱(客舱)卫星通信的Ku和Ka频段终端系统设备,全部是由国外厂商提供,几乎全面占领我国终端系统设备市场。民航飞机上卫星通信设备的制造门槛很高,除了要遵循现行技术标准,还要得到国际有关机构认可,为了国家信息安全的需要,国内厂商在这一领域还需要努力追赶,有所作为。驾驶舱(前舱)卫星通信的L频段终端系统设备主要有:霍尼韦尔,柯林斯,泰雷斯公司等。后舱(客舱)卫星通信的Ku和Ka频段终端系统设备主要有:Row44,Panasonic,GoGo,Aerosat等。后舱(客舱)卫星通信终端天线系统如图4所示。的通信系统多数是高频和甚高频通信系统,卫星通信的应用多是使用铱星系统,海事卫星,Globalstar,Thuraya,ACeS等卫星系统,以及与这些卫星系统相配的L频段在轨卫星系统的终端设备。驾驶舱(前舱)卫星通信终端设备如图5所示。
3.网络运营和用户业务管控从国家战略安全考虑,在航空运输飞行网络运营和用户业务管控方面,更需要建立可管可控的航空卫星通信网络运营和用户业务管控系统。系统网络运行管理主要是负责管理、监控和维护机载通信全系统,实时对全网系统涉及卫星、地面网络和终端设备等工作状态进行管理、监控,实时对运营网络中业务用户使用情况,进行本地或者远程、监控、维护和计费结算等管理,对网络运营和业务运营数据进行存储、备份管理,对网络运营中出现的包括卫星系统、终端设备和用户使用等问题,进行实时分析排查,及时警示和问题预先发现等必要的日常维护,保障全网络系统运行安全正常。民航卫星通信业务横跨通信信息传输服务和民用航空飞行运输服务,在相关系统设计规范、业务运营管理、设备准入等方面,必须同时满足国家对民航飞行安全,信息通信网络传输安全,信息内容安全和数据存储安全规定要求。民航卫星通信涉及国家信息安全,有必要在网络运营和用户业务管控方面在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前提下,做到完全自主,实现业务运营可管可控。
四、结论
本文作者:李云溪
据统计,在2011年,全球前10位的货运人共包揽44%的货量,而全球共有超过900家航空公司。这意味着货运人具备巨大的市场势力。而传统航空货运企业至今无法辨清货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到底谁是真正的客户?货运人到底是竞争对手还是合作伙伴?国外的商业实践领先国内数十年,传统航空货运企业,世界劲旅如AF-KLM货运部和卢森堡货航Car-golux等从未提出过向物流化、第三方物流等转型的战略。因此,慎言“航空货运企业由单一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
运飞机,大幅提高运力?目前波音和空客都手握大量的宽体飞机订单,包括A330,A350,A380,B777,B787,B747-8等,这些大型宽体客机就像一架架微型全货机,不仅运载能力大幅提升,而且可以实现货物的集装化运输。实际上,运力过剩一直是航空货运的痼疾。业内人士预测到2020年,航空货运的主力将回归到客机腹舱。全货机将收缩到在细分市场如超大件、危险品运输等方面发挥作用。
美国的航空公司已经回归到依赖客机腹舱运力的模式,日本航空公司紧随其后,目前美国骨干航空公司只有原西北航空公司旗下拥有全货机就是明证。汉莎货运航空公司在2009年甚至提出要完全撤出全货机的运营。而国内货运航空公司引进飞机背后的逻辑,一是获得规模经济,摊薄成本;二是构建航空运输网络。实际上,二者都是很难站住脚的。按照国外的研究,航空公司的机队规模增长到大约50架之后,规模经济就不太明显。反观国内大型航企旗下货运航空业务,从财务投资角度来讲,完全是一笔不能再糟糕的投资,无一不大幅拖累集团公司盈利,所以我们应该评估我们到底需不需要全货机?需要多少?不是说我们的出口货量由外航承运超过50%我们就一败涂地,只要运力不构成国际贸易的瓶颈,这种商品化同质化的运输服务由外航承运又何妨?美国民航不可谓不强,但据统计,美国出口货量的52%由外国航空公司承运。有时候,大未必是美。
理论来自于实践,理论反过来指导实践。理论要接受实践的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如果所研究的理论脱离于实践,甚至与实践格格不入,那么所研究的就是伪科学,得出的就是伪结论。错误的政策和投资决策带来的必将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这说明我们在航空货运方面的基础研究还不够,国外的同行走过的弯路,我们就要力求避免,学术界应该为政府和实业界提供一个客观的正反分析,正如在社会历史领域所展示的一样,商业史本身就是商业实践前进的一面明镜,这些历史的经验教训是我们政府决策者,投资者和职业经理人进行商业决策的最宝贵财富。
关键词:电子客票;市场信息透明化;航空客运需求;收益管理
一、电子客票的发展历程及其透明化特点
全世界第一张航空电子客票于1995年在美国诞生,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的电子客票占有率已达到或超过其全部机票的80%,电子客票已经成为国外航空公司主要的销售方式。中国民航电子客票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2000年3月始,南方航空公司在国内率先开通了网址,推出中国第一张电子客票。2005年,南航国内电子客票销售额达到国内客票销售总额的40%,目前,国航、东航以及多家地方航空公司也相继推出了电子客票业务,机票售票的概念正从实体售票向虚拟售票方向转变,网上购票人数迅速上升。此外,国内一些网上机票商的电子客票订购平台也开始出现,如e龙、游易、来游等航空旅行网站就是其中的代表。
电子客票是纸质机票的代替品,完全改变了传统纸质机票的销售方式,旅客想购买电子客票,无论在何时何地,只要轻点鼠标,网上购票一气呵成,快捷方便。与传统的机票销售渠道相比,电子客票网络销售摈弃了以往“柜台式”、“询问式”服务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网站的WEB页面类似股票实时系统,实现了在线实时查询。购票者可以很方便地查阅到所去目的地的有关航线、机场、航空公司、航班时刻、经停点、舱位剩余数量、票价折扣及其限制条件、退改签规定以及机型等一系列有关产品特性和价格方面的大量信息,真正做到“透明”购票。由此可见,电子客票最大特点就是网上销售渠道的信息透明化。
二、电子客票信息透明化对航空客运需求影响分析
电子客票信息透明化是指机票价格信息透明化和机票产品信息透明化,以及航空旅客获得信息的方便程度。在航空客运领域,Granados(2005)设计了具体的航空旅客需求模型,利用美国航空客运网上售票的历史数据,通过航空客运量与机票价格弹性之间的关系,分析出机票价格透明化对航空旅客经济行为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机票价格透明化会减少航空客运基本需求以及增加航空客运需求的价格弹性。
根据经济学原理,需求与价格成反向变化,所以需求曲线斜率均为负值。在不同的市场信息透明环境下,其需求曲线的斜率和截距会发生变化。当价格弹性不变时,价格透明化后,航空客运基本需求会减少。或者当航空客运基本需求不变时,价格透明化后,航空客运需求曲线的斜率绝对值变得比较大,即价格弹性增加。实际中更常见的情形是在价格透明化情况下,既有航空客运基本需求的减少又有价格弹性的增加,所以得出电子客票价格透明化对航空客运需求有抑制作用的结论。
中国从1997年11月开始,民航总局推出“一种票价、多种折扣”的多级机票价格政策,进一步放松了机票价格的波动幅度。对于这种存在多种票价的情况下,电子客票网上销售方式提供的透明价格促使机票价格走低,因为旅客在网上很容易货比三家,不必额外支付成本就能获得更低的票价。对消费者来说是福音,但对航空公司来说却增加了亏损。近年中国愈演愈烈的机票价格战除了归结为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其实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票价格信息透明化趋势对航空公司客运需求的负面影响所致。
Granados(2005b)还通过设置以下指标来论证产品信息透明对航空客运需求的影响:(1)航空公司名称,它给旅客提供关于公司品牌、网络规模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2)航线信息:关于航线数量、航行时间和经停次数等信息;(3)分类信息:按航班离港时刻、进港时刻和飞行时间对机票进行分类;(4)比较信息:按航空公司和航班经停次数对机票进行比较。经过实证分析得出,上述关于航空客运产品特性的信息透明化,会增加消费者的乘机意愿,同时又起着减少旅客对机票价格敏感性的作用,因此产品信息透明化对航空客运需求有正面影响。
三、对策研究——民航收益管理应用设想
由于电子客票的价格和产品信息透明化对航空客运需求有正负两种影响,因此航空公司面临化解价格透明的负面影响问题。这就要求航空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有意识地把握好电子客票价格透明度和产品信息透明度之间的关系,下面结合收益管理思想介绍应对策略。
航空旅客购买的产品实际上是飞机上的座位,其信息包含了登机机场、航空公司、航线、航班时刻、舱位等级、折扣率以及限制条件等多项内容,相当于产品的诸多信息。根据上述电子客票透明化对航空客运需求影响分析,航空公司在公布机票价格时应该把座位的相关特性尽量透明化,才能克服价格透明化的负面影响,借助于收益管理技术就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收益管理是由美国学者首次提出的,其思想的内涵是: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价格把合适的座位销售给适当的旅客。机票价格差异化与座位管理相结合是收益管理的核心,就是根据旅客不同的需求特征和价格弹性,向旅客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差异化定价及其与座位限制性条件相结合,使得座位做到多样化,座位更加细分,不仅有F(头等舱)、C(公务舱)、Y(经济舱),而且在三类舱中又细分出众多的子舱,再结合座位的其他多种特性,就可以向旅客提供详尽而丰富的产品信息,从而减少旅客对机票价格的敏感性。
所以对航空公司来说,实施策略的关键在于航空公司要切实加强收益管理技术的运用,学会根据旅客的需求特点和限制条件实行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和丰富的产品信息,电子客票的实施才能达到既降低了票价,吸引更多旅客,又增加了航空公司总收益的双赢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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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浩,唐方方.B2C市场的价格竞争研究综述及其对中国民航电子票务的启示[J].经济问题探索,2006,(2):150-155.
[3]Granados,N.“TransparencyStrategyinInternet-BasedSelling,”inK.Tomak(Ed.)AdvancesintheEconomicsofInformation
随着吉林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航空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航空运输持续高速增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吉林省“十二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投资72.7亿元,在五年内全省形成以龙嘉机场为主、以原有及将要新建的九个支线机场为辅(一主九辅)覆盖全省的网络格局。通过对吉林省内航空企业的走访调研发现,航空从业人员大多是经过三到四个月的“速成”培训便登机服务,地面服务人员中拥有专业学历背景者也很少。航空企业表示,今后将不再聘用未接受专业系统学习与培训的空乘人员和地勤人员。综上所述,航空企业每年需要专业服务人员数以万计,尤其是接受过专业职业教育,既有实际应用技能,又具有一定理论知识的航空服务人才更加缺乏,而我们现有人才培养模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航空人才的需求。
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一)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通过社会对航空服务人才的需求调研,确定航空服务专业主要面向航空公司、机场以及航空运输销售等企业单位,培养在航空服务第一线从事空中乘务、民航安全检查、民航客票销售、民航旅客运输、民航货物运输等工作,具有公民基本素质和职业生涯发展基础的中等应用型技能人才。
(二)确定人才培养规格
航空专业所培养的人才应具备以下知识、技能与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客户服务意识。了解旅客和货主的心理领域,灵活运用服务、公关沟通技巧,使用规范的岗位服务用语。了解社交礼仪知识,达到航空服务各个岗位对仪容、仪表和言谈举止的要求。熟悉航空服务各个岗位的流程和要求,并拥有本专业相关岗位的专业操作技能。熟悉航空服务各个岗位的英语运用,能与旅客和货主进行交流沟通,并能阅读日常工作中的英文业务文件。
三、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一)构建“双翼式2+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构建“双翼式2+1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双翼式”即以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人才培养的“双翼”,职业能力重点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实现专业课程实训与综合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习相结合。专业课程实训与综合实践相结合主要表现在课程设置上,如航空港旅客服务、客舱服务、机上急救、航空服务礼仪、安全检查等都是理实一体化课程,边理论,边实践。通过“龙翔实训中心”功能性实训场所,让学生感受到真实的工作环境。同时,以航空服务岗位核心技能培养为目标、以课程体系要求为依据、以教学模式实现为主线开展了实训基地的建设,使学生走出教室,在模拟仿真的工作情境中开展技能训练。校企深度合作探索,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基地+企业+师生员工”的专业实训培养方式。营造航空企业文化氛围,引进企业服务理念、服务品牌和高端服务要求,在实训基地的结构设计、环境布局上尽量做到职场化,在实训室墙壁悬挂职业道德名言名句、航空服务文明用语、服务忌语、行为礼仪守则、操作规程等宣传牌,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提高学生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素质,实现课程实训与综合实践相结合。在校内实训与校外实习相结合方面,充分利用航空企业资源,按照“合作共建”的原则,我们开展了与长春龙嘉国际机场、海南航空公司、南方航空公司的合作,保证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对口就业。建立就业实践基地,使教学与实训紧密结合,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使实习和就业有机结合,增加学生的社会经验,提升其航空服务岗位适应能力。校企双方立足于专业特色,结合行业需要,举办由航空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蓝天之梦”航空专业技能大赛。以巩固航空服务专业知识、提高礼仪素养及专业技能为宗旨,以利于引起学生对学用结合的高度重视。通过竞赛加强与航空企业的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形成校企良性互动,为毕业生优质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职业素养培养上,以学生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体能素质与内心修养提升为最终目标。礼仪教育和艺术教育既是学校的特色教育,也是航空服务专业的修养教育,这是我们“双翼”中的一翼,职业素养要靠礼仪和艺术来完善。“2+1工学结合”即在校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两年,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都与航空企业工作任务、岗位能力需求紧密关联,拉近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的距离,缩短学生和员工间的差距,培养技能型可持续学习的实用型人才;在航空企业顶岗实习一年,感受真实的航空企业环境,在空中服务和地面服务工作岗位上体验真实的服务操作流程,按照员工标准完成对实习学生的培养,校企携手,企业自始至终深度参与学校教学的全过程,实现校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培养技能型、实用型航空专业服务人才。
(二)建设优质核心课程
组建由行业、企业和学校等多方参与的课程开发团队,按照“双翼式2+1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岗位职业能力的要求,与企业合作完成优质核心课程建设,共同制定职业标准,进行项目驱动,通过两年时间建设专业优质核心课程三门,充分发挥优质核心课程在课程理念的体现、课程呈现的方式、课程实施的模式、课程资源和课程评价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推进专业课程的建设质量。
(三)创建多元化评价体系
一、现有模式:激励不相容——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权衡与替代
(一)委托理论中的激励相容
“委托”的概念来自于法律,委托关系本来是指“委托人”授权“人”代表前者从事某种活动时的关系。但在经济学中,委托关系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将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定义为“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并称“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
经济学中讨论的委托关系问题通常是指人问题,即由于人的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又难以观察到这种偏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在存在人问题的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解决的是如何根据能够观测到的不完全信息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此时,委托人面临着人的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即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效用大于他不接收合同得到的效用时,他才可能接受合同。也就是说,只有人“做”的期望效用大于“不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人“做”。二是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CompatibilityConstraint),即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在任何激励合同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任何委托人希望人所采取的行动,都只能通过使人的效用实现最大化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只有人“这么做”的期望效用要大于“不这么做”的期望效用,才能使人“这么做”。因此,委托人在设计合同或制定规则的时候,必须尽量满足以上两个约束条件,才能使人自觉地按照委托人的目标行动。现实生活中,参与约束通常能够得到满足,必须解决的是激励约束问题,否则将付出巨大的监督成本。
在我国现行银行管理模式中,各级机构有很大的经营自,上级行一般不控制下级行的具体业务和管理,所以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因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基于这一点,“激励相容”这一理念也应在银行内部的管理中得到体现,只有激励相容的风险管理制度才有效果和效率。
(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管理制度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是产生激励不相容问题的根源
目前我国银行实行总分行制,普遍采用金字塔形的组织结构,通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的委托链条层层授权和转授权。上级对下级的控制方式主要包括下发重大管理制度和指导意见、负责人的任免、经营管理指标的下达和考核、重大事项的审批等,偏向于通过任务下达和考核进行管理,而对下级的具体业务和内部管理的控制和协助都很少,因而这种控制笼统而且力度较小,而经营自则较大,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严密控制,作为人的下级机构具有很大的经营自,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目标函数,比如追求本机构负责人的经济利益、职位的升迁、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和福利等等,并且常常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优势,与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机构在利益上讨价还价,从而偏离银行整体的目标函数,追求自身目标。加上在我国特有的制度环境中,各级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严重,使得各级分支机构的行为偏离银行整体的目标函数的问题更为严重。这种分支机构目标函数与银行整体目标函数的差异以及各级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激励不相容问题的产生成为可能。
2.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考核方式引发了风险控制中的激励不相容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大多数银行还没有设置现代意义上的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各级机构兼具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职能,在业务上和行政上均向本级负责人报告,风险评估、授信审批、风险监测职能受本级负责人制约,独立性较小。由于对各级机构的考核既包括业务量指标,又包括风险控制指标,所以负责人必须在两者间进行平衡,致使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替换关系,因而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是激励不相容的。
3.现行授信风险管理方式加剧了激励不相容问题
中资银行授信风险管理采用层层分级授权,集体评审与层层审批的方式。授信审批权的授权以各级机构而不是个人为对象,层层分级授权。授信申报中采用集体审批方式,一般由市场营销部门负责进行授信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信贷管理部门和专门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对授信项目的风险进行评审,有权审批人在授权权限内审批。超过本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经过集体评审和行长签字后上报上级机构。每级的评审人员和签字人各负其责。
采用这种机制的初衷一方面是依靠“众人的智慧”,另一方面是形成约束和制衡。然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形成了明显的集体审批,集体负责,而事实上最后无人负责的情况。由于违规不追究到个人,不由个人承担全部成本,却能获得额外收益,个人有动机违背银行目标,因而这种制度也是激励不相容的,并产生了严重的道德风险。
4.监督制衡机制不健全无法遏制激励不相容问题
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有助于控制委托问题的不利影响,因而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应被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在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除了监事会与董事会的监管以外,还有独立于各个业务部门的具有信贷审批权的个人行使的监督以及不同业务领域的直线监管,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立也可对银行高层管理部门及各业务部门的活动进行监督。而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由稽核部门完成,但稽核部门独立性的不足使稽核监督的力度远远不够,甚至流于形式,因而无力控制激励不相容问题的不利影响。
总而言之,我国现行的银行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银行整体,在银行内部形成了很长的委托链条,各级分支机构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有较大的经营自和相对独立的目标函数,上下级行之问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上考核目标的多元化——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并存,扭曲了各层次分支机构的行为方式,造成了目前我国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中突出的激励不相容问题。过长的委托链条、过于独立的分支机构、非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监督制衡机制的不完善、考核目标的不合理,使我国的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作用大大降低。
(三)激励不相容问题对银行的影响
(1)这种激励不相容,会使银行内部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失效。激励不相容的管理和考核,由于不可能体现下级行的利益,常常得不到下级行的配合,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下级行常常会以有意识地绕开上级的管理和考核来对上级机构的管理做出反应,使相关制度政策流于形式。
(2)激励不相容的管理在各层次机构内部造成了巨大的管理服从成本。由于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监督措施和激励手段,上级行无法确保下级行会自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为了使下级行的经营不偏离银行整体目标,一方面不得不要求下级行随时上报各种经营数据,给下级行增加了相当大的额外工作负担。另一方面甚至可能通过过严的、宁缺毋滥的业务控制,采用风险回避方式来控制风险,使银行失去盈利机会。
二、外资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借鉴
相比较而言,外资银行从制度上保证了内部风险管理的激励相容。
第一,外资银行在组织结构上,基本上以部门为基础,采用纵向管理模式,呈现出“大总行、大部门、小分行”的特点。“大总行”通过“大部门”来体现,总行通过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垂直领导来对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甚至对下级机构的人力资源、财务等内部管理职能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分行在业务上都是向上级机构的相关部门报告。基层营业机构(分行)经营自较小,主要执行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信息报告等职能。在每个层次上,业务拓展部门和管理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在分行层次上基本不存在业务扩展与风险控制的替换关系。
第二,在授信管理方式上,大多将授信审批权限授予个人,而不是向部门或分支机构授权,有权审批人的权限大小依据其资格、能力、经验而定,与授信品种、授信风险评级和授信期限挂钩,并根据信贷检查和审计结果动态调整权限。有权审批人分散在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但独立于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授信申报时,一般由专业的信贷分析员根据全行统一的分析方法和标准,对授信风险做出独立分析。
信贷分析员专职负责信贷风险分析,而不受业务指标完成与否的影响,因此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信贷审批权限授予个人,但实行“双签”制度。部分外资银行对大额授信实行集体审批制度,由多名有权审批人组成审批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并签字审批。大额授信需要逐级上报,甚至可能需要总行信贷委员会集体审批,但不存在层层评审、层层负责的问题。信贷审批人员实行垂直管理,只对所审批项目的风险负责,而不会受到来自本级机构业务发展指标的压力。
第三,将风险管理从业务领域中独立出来。为确保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运行,以及各部门目标的单一化(以使部门行为与考核目标保持一致,避免多目标替代形成的激励不相容),外资银行将风险管理从业务领域中独立出来,作为控制或监督职能而存在。
第四,建立至上而下的风险管理程序,提高风险管理在系统内的地位。风险管理在外资银行内得到了最高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各银行均成立了风险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层组成,全面管理银行风险,确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政策。为风险控制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五,实行集中化风险管理模式,即同时设定风险管理委员会与具体业务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宏观风险政策,进行总体风险汇总、监控与报告,并且负责风险管理方法与构架的决策;具体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则进行具体类型的风险管理,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风险政策与管理程序,应用风险模型测试与监控风险等。集中化管理模式能够从宏观、微观两方面较好地把握、管理银行风险。
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式设计,外资银行实现了内部的合理分工,部门目标的明晰与单一,强化了控制,保证了部门行为与设定目标相一致,实现了管理的激励相容。
三、结论和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存在突出的激励不相容问题,严重影响了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其主要原因在于过长的委托链条、过于独立的分支机构、非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监督制衡机制的不完善、考核目标的不合理。我国银行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重构组织结构,改革考核激励机制,解决行长负责制度下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所面临的经营指标与风险控制的利益冲突问题;加强信贷审批、风险监测和内部监察职能的独立性;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对分支机构的控制能力,从技术上杜绝超权限、超限额、逆程序等违规现象。只有建立起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制度才谈得上引进先进的风险衡量、控制、管理技术,全面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参考文献:
[1]田玲.德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关联交易,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近几年,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关联交易的数量不断增多,形式日新月异。
关联交易有其好的一面。它可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但是,关联交易也有“恶”的一面。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会侵害交易对方、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在信贷实践中,关联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已对银行的贷款安全构成了威胁。近年来暴露的“银广夏”、“托普集团”、“铁本”等事件无不与此相关,而“德隆危机”则更是将关联交易演绎得造级登封、淋漓尽致。如果不对此进行制约和控制,将会引发系统性贷款风险。
但应该看到,一方面关联交易存在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关联企业法律制度却存在缺陷和空白,大大增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和贷款者的风险识别难度,使得银行的债权无法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本文旨在对关联交易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关联交易中银行信贷风险的控制途径和措施。
一、关联交易的界定
“关联交易”(connectedtransaction)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称之为“关联方交易”,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称之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因此,准确判断关联方是正确理解、识别关联交易的关键和前提。
我国的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关联方的具体定义,但明确规定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这一判断标准给出了各方在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该准则进一步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去也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而实现控制的方式包括:(一)通过一方拥有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二)虽未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二、关联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自由竞争的加剧,导致生产、技术和资金的不断集中,而社会分工不断深化,使得专业化和规模化成为企业生存的主要模式。为获取最大化利润,扩大市场占有率,企业不断扩大规模,于是出现了集团企业和跨国公司.在企业规模扩大的同时,为了有效地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在集团地内部,专业化又成为一个基本特征.以往由一个经济实体完成的企业功能往往转由多个企业来实现,而由于是在同一个控制者之间,所以,这种分工和合作往往能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关联交易既是自由竞争的结果,又适应了竞争的需要。而此时如果不存在独立第三者的利益,也就没有所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企业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股份制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形式。有限责任制度,又为公司股东设置了风险防火墙。而这种企业法人制度恰恰成为不公平交易产生的制度根源。
从各国立法来看,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司财产权利的独立性;(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独立人格的完整性;(4)资本多数决。这些基本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些原则本身有其先天缺陷,很容易被滥用。例如,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便成为可能,从而损害股东利益;又如,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另外,“资本多数决”规则,使得大股东有机会利用资本优势损害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在我国,关联交易的产生尚有一些特殊原因:
(一)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的缺失。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平衡现代公司利益相关者之权益的基本规范,应包括两个关注点:一是股东权的保护与股东的平等待遇,二是董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的责任。
尽管我国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多年,但很多企业在内部治理方面是“形似神离”,这点在上市公司中得到充分的体现。管理层对证券市场功能的认识偏差,导致上市公司“重融资轻治理”现象积疴难返、疾重难治。很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通过剥离生产性资产改组而来,和控股母公司在人事任免、生产、销售和管理方面都存在“混同”的现象,有的甚至就是“一套班子,多块牌子”,母公司很容易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使其成为母公司的提线木偶,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权益。而由于股权分置和一股独大,对小股东和债权人的损害在公司内部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纠正。
(二)公司的外部治理不完善。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是指当股东对该公司不满时,可以在市场上抛售所持的股票。这样,当股价下跌到一定程度,市场必然引入新的投资者收购这家企业,更换公司的权力层和管理层。但是,由于目前国有股不能流通,股权过分集中,外部治理结构就无法发挥作用,公司的管理层就受不到来自外部的约束。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多以协议收购为主,这也给关联交易提供了存在的基础。
(三)公平竞争的缺失。成熟的市场经济,是经营主体之间是自由、公平和充分的竞争,任何限制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但现阶段,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竞相提供诸如税收减免等方面的优惠,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将成本和利润在不同的税负地区之间相互调剂,从而避税,形成所谓的“税收洼地效应”,尽管税法对此也有所调整,但其征收和监管难度很大。
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国外,关联交易是在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运用时出现的。在西方发达国家,关联交易常常用于节约交易成本和合理避税。在亚洲的一些家族企业和官营企业中,关联交易则被用作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或掩盖亏损。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性质上看,关联交易可以分为公平的关联交易和不公平的关
联交易,前者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后者则会损害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法规作要进行规范和限制的。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一)人格混同。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在人事、财务、生产、销售等经营方面存在依附关系,被控制的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或者和控制公司是“一套班子,多套牌子”,也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因此,控股公司可以完全根据自身的利益操纵关联交易的条件。
(二)资本抽逃。我国实行的法定资本制度,遵循资本限额、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三原则,旨在保证公司的赔偿能力,对此《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所必须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和抽逃资本的法律责任。法虽有明文规定,但很多关联企业在注册成立后,控股公司便通过各种方式抽逃下属企业的注册资金。尽管资本金的多寡和公司的赔偿能力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正相关关系,但资本金的抽逃至少增大了债权债务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表明了公司出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责任削弱。
(三)利益输送。交易的一方缺乏独立谈判的能力,导致交易条件往往显失公允。控制方企业往往可以按照其单方面的利益需求,将成本和费用通过合同交易方式转移给对方,从而操纵利润。
(四)交易虚假。很多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和交易,捏造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中国的“银广夏”、“蓝田”、美国的安然等公司无不是通过虚假的关联交易,凭空捏造其收入增长的事实,欺骗投资者。而一些企业在面临债权人的追索时,利用合同进行不对价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甚至直接或授意另一从属公司与被执行公司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使被执行公司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其他公司名下,或者在参与分配时占有较大份额。
四、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安全的影响
银行贷款作为目前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来源,企业之间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往往对银行贷款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不正当关联交易对银行贷款安全的影响主要包括:
1、信用膨胀、授信过度。有时从单个企业的贷款量看,可能并不会大,但关联企业成员往往串通其他成员,隐名获取贷款,规避法律,而且被控制企业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因此,从关联企业的整体上看,就会存在授信过度的问题。
2、担保虚化。担保制度可使债权的效力扩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第二还款来源,转移债权人债的风险,为贷款债权提供安全屏障。表面上看,关联企业担保是两个独立法人主体之间的独立行为,对贷款是有保证作用的。但由于关联和控制关系,被控制的一方对担保的做出和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因此,它对控制企业的担保效力和担保能力都存在很大的问题。
3、信息失真,风险信号钝化。其一,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银行在放款时无法准确判断贷款风险。其二,关联交易的隐秘性,使得银行无法监控借款用途。其三,贷款检查失效,风险预警钝化。
4、逃废债务。在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关联交易也是逃废债的重要途径。控制方企业往往通过前述的抽逃资金、剥离资产、悬空债务、转移财产等道德异化行为,使得金融机构面临这样一种困境:碍于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无法向转移资产的幕后关联企业直索还款责任。于是,大量的贷款无法得到有效回收,金融机构蒙受极大损失。
五、国外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
关联交易所导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对此有深入研究,并在法律和其他方面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principleofliftingtheveilofthecorporation‘s)
日益增长的现代商业社会的复杂性,使人们认识到将每个公司都看作独立法人的传统观点与公司集团通过复杂的组织结构完成统一商业任务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因此而产生.这一理论旨在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集团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揭开公司面纱的核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此基础上,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判决的基础和依据主要有包括:1、。2、母公司的不当行为。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充分控制。4、资产和事务的过度混合。即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和事务混合在一起,自己没有独立的财产和对事务的决策权。5、公平和合理的考虑。
(二)深石原则(deep-rockdoctrine)
又称“从属求偿”原则,是美国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深化和具体运用。其含义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人得到偿付后,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公司的债务。国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次级债权”原则。
股东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是否适用深石原则,取决于三个条件:母公司完全控制了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有欺诈、不当或不公平的行为;母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子公司债权人的行为。一句话,子公司实质上仅仅是母公司的工具,而非独立存在的民事主体。具体表现为:(1)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权行使,违反了受托人之诚信义务;(3)母公司无视子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公司法规范性之规定;子公司缺乏完整的财务记录;(4)资产混同或不当流动。
深石原则作为公司债权理论的一个里程碑,有助于遏制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但该原则是建立在十分抽象的公平原则基础之上,缺乏法律规范要求的可操作性,至今还没有比较明确具体的适用标准,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应更多的是依据法官的心证。
(三)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保障市场有规则有秩序运行的重要法则。因此,这项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民商法中的“帝王条款”.
在普通公司法中,董事被认为是公司的受托人(trustee),因此,董事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但股东是否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呢?过去一般认为,股东不必负此义务。但近年来这种看法已经逐渐改变。对控股股东科以诚信义务已成为西方国家保护从属公司及少数股东的一种重要方式。
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之利益为限,而控股股东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使其行为超越这一界限,所以,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多数派股东的诚实义务深深扎根于股东表决权的本质、多数派股东的强大表决力、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
(四)归附制度
与普通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德国《股份公司法》的核心是调整关联企业形成地合同基础即控制协议。该法所创设独特的归附制度,规定控股母公司原则上可以无限制地完全控制子公司,但与此相应,母公司必须对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强化了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
保护。
而德国法律所确定的推定关联企业学说,则较好地解决了英美普通法系下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英美法律,无论是否认公司人格原则,还是深石原则,原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复杂的关联交易中,远离公司管理的原告实际上根本无法收集到足够有效的证据。即使可以,也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降低了债权人的积极性。而推定关联企业是指在一个集团中,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如果法院认定母公司长期实质地介入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则推定母公司未尽忠实和必要注意义务,因此,其须对子公司的债权人负赔偿责任,除非母公司能举证抗辩。
六、我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关联交易的不断增长,我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之中,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诚信义务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证券法》等无一例外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第四条规定证券行为必须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等等。
《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忠实义务,要求其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制度。我国《章程指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这实质上是规定了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所负的诚信义务。
(二)真实出资义务原则。国务院和最高法院曾分别于1990年、1994年作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其中就出资人的责任规定,突破了出资人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原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地方性或行政性法规也就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应该看到,上述行政法规与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在适用的条件和后果、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追求的价值目标等方面又有所不同。
(三)代位受偿权
当子公司被其他企业控制时,其对控股公司拖欠的债权可能无法追讨,从而危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对此,子公司债权人可以利用“代位权”制度,依法主张债权。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无需通过债务人。例如,当银行发现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时,便可以提起代位诉讼权。
代位行的行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三方彼此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权已到期,三是必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四是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存在关联关系,要证明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债权,实际上是很难做到。
(四)不安抗辩权
债权人在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不利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付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管企业是否有意,只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三是丧失商业信誉的;四是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债权方均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在信贷实践中,当借贷双方签署授信合同后,银行发现借款人存在以上四种影响信贷安全的情形时,法律赋予其单方面中止履行授信合同的权利,即使在合同中并没有类似的约定。
(五)撤销权
当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与被控股企业的交易违反公平等价交易原则,对债权方不利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七、关联交易中银行贷款安全保障措施
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安全的危害,更多地体现在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缺乏对此应有的警惕和重视,因而在技术和实践中尚未建立起一套有效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是关键。国有商业银行不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不良资产的多次剥离,已使银行经营者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道德逆选择,很难真正关注贷款质量。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市场份额很小,迫于生存的压力,在“大即是好、大即是强”的经营思路下,片面地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充和短期业绩的增长,因此,很多时候,是主动地迎合,甚至纵容企业的不正当关联交易。
完善银行的内部治理,进行股份制改造是第一步,但仅仅是开始。何况股份化是否一定能改善法人治理,仍是一个需要实践检验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外部监督机制),股份制只会是南桔北橘。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关联客户风险控制体系。商业银行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系统,应该包括:
1、“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关联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这是国外银行普遍遵循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信贷实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集团客户的统一管理的操作指引,确定关联企业的界定标准和要求。
2、风险的集中控制体系。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集中控制是目前通行的做法。
国外银行都按照集团公司的组织层次,建立相应的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通常为每一个集团客户配备一个“全球账户经理”,统一负责对集团客户的所有事务,包括评级、授信和所有信贷业务组织、协调等。全球账户经理设在集团公司总部或母公司所在的分支机构。集团公司子公司所在的分支机构为每一个子公司设立一个账户经理,直接对全球账户经理负责,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日常管理。
这种矩阵管理体制必须有几个条件:一是银行内部的风险转移机制。总行承担对集团客户的所有风险,在银行内部,总行为分行提供担保,分行不承担风险,从而实现对风险的集中控制。二是收益和成本分配机制。尽管分行办理子公司的收入由分行享有,但按照风险和收益集中的原则,银行必须通过管理会计系统将来自集团客户的所有收入都计入全球账户经
理的收入。三是组织的扁平化和业务线的垂直化。组织的扁平化,降低了风险管理成本;业务线的垂直化,减少会计考核单位,使得总行在集中调配资源、集中和防范风险成为可能。
3、风险评估系统。信贷市场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国外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表明,贷款质量的保证除了要一个好的管理机制外,最重要的是靠银行长期积累下来的客户信息,以及对信息分析、处理,这是银行经营成本不可省略的部分,但却往往被国内商业银行所忽视。市场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和银企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同时,市场的透明度提高,尤其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又为银行搜集和了解有关的信息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4、风险预警系统。在客户提款后,银行的贷款质量就具有很大的外部性特征。国外银行在对集团客户的管理中充分利用了信息技术,以达到“资产监管即时化、、报表生成自动化、信息传输无纸化、决策辅助智能化”。保证银行对集团客户风险监控的有效性、及时性。集团客户一但出现风险,总行便可以及时地采取化解措施,由于风险集中管理,银行行动时是作为一个整体,不存在内部协调的问题。
(三)实做好信贷管理工作
首先,贷款三查工作要落实到位。由于市场竞争和融资渠道的增多,借贷双方谈判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银行的三查工作的深度、广度存在浅化和表面化的趋势,但却是保障银行贷款安全的关键,决定了贷款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准确、及时和可靠性。
其次,要选择恰当的借款主体。通常情况下,银行可以选择从事核心业务或拥有获利水平较高业务的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如果母公司对成员企业的控制能力强,且母公司本身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也可以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在前一种方式,应该关注借款主体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关注控股股东施加的不正当交易;后一种情况则要注意避免结构性从属问题。如果母公司存在对子公司不公平的行为,而引发子公司债权人对母公司的诉讼,导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往往是银行的转贷款)受偿次序后移。
再次,在担保条件下,更多地采取资产抵押方式。尽管抵押方式本身也非一定比信用保证效果好,长期看,过分依赖抵押的银行贷款对经济增长有一定副作用.但在目前社会信用缺失的环境下,抵押方式,至少可以增大担保人的心理压力,减少其擅自转移资产的可能性。
尾注:
[1]比如:(1)合同控制。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方式建立起关联企业,一企业将经营的指挥权、支配权交于另一企业。此时,控制企业获取的不仅是从属企业的支配权,而且包括利润和资产移转的便利。如松散性的合同型联营、特定企业之间的企业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委托经营合同等。(2)、管理权控制。为了进一步加强控制,控制企业在上述两种控制方式下,采用人事联锁等手段,向被控企业派出董事、经理、顾问,或一人同时担任两个公司的董事长、或经理,从而取得被控企业的决策权,达到控制目的。
[2]科斯认为:企业的规模取决于其扩张的边际成本。“即在企业的内部一笔额度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的成本或等于由另一个企业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科斯《企业、市场和法律》,上海三联出版社。
[3]企业管理理论,尤其是生产成本控制理论的发展,在集团企业内部,以模拟市场来分摊和控制成本,也扩大了企业规模扩张的外延。
[4]法定资本制目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诟病,邓锋(2002)更称之为“缘木求鱼”。
[5]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由F.Powell在1931年提出的,转引自余劲松:《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
[6]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3页。
[7]《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99页
[8]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其内容有三点:首先,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了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有关法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有关的法定数额的,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承担。
[9]“大即是好,大即是强”背后的真正逻辑是“大而不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