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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4 15:13:51

非正规金融论文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转移;非正规金融;农村经济增长;协整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5-0071-02

引言

金融转移,属于金融系统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具体是指金融部门通过调控公共资源实现向特定组织的利益转移(米运生,2009)[1]。本文论述的金融转移主要指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配置过程中的转移。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出于业务发展需要或者对“盈利性”目标的追求,不愿意把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盈利低的农业项目或农村地区,使得农村地区的资金需要得不到满足,融资缺口不断扩大。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转移是不可回避的和客观存在的。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非正规金融逐渐成为农村融资的主要渠道,并有不断替代正规金融的趋势。温铁军(2001)[2]通过调查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发现在所调查地区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 95%。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对农村经济增长造成了怎么样的影响?是促进了农村经济增长还是对农村经济增长有抑制作用?本文基于此,从金融转移的视角对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在实证层面实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文献综述

国外很多学者对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Levine(2002)[3]的研究发现,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正向相关关系。OECD (2003)组织通过对中国非正规金融调查发现,非正规金融对于不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资金的乡镇企业和农户家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国内从不同的视角对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研究。高艳(2007)[4]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绩效进行了评价,研究发现,从增加农民收入效率的角度考虑,非正规金融的效率高于正规金融。

本文主要是在以下方面对以往的研究进行完善或者改进。第一,非正规金融是金融转移诱致下产生的,基于金融转移视角能更深入地分析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第二,增大样本区间,分析时间序列时样本区间越大,模型回归的结果越可靠。

二、金融转移视角下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在金融转移下的一种制度选择,是一种诱致性制度供给。金融转移导致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缺口不断扩大,需要资金的农户从正规金融得不到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在解决农村融资困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转移下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

农村地区金融转移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第一,政策性金融中介功能弱化,体现在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资金很多情况下不能按时拨付,严重制约了政策性支农的效率,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二,商业银行收缩农村信贷规模,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营的考虑,撤销了大批农村经营网点。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垄断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成为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的金融中介。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而且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利益诉求,使得稀缺的信贷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项目或地区流动,这种形式的金融转移使得农户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自出现以后就对农村经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986年,我国农村地区非正规金融规模为175.963亿元;到2009年,这一规模达到了7 252.86亿元。与此同时,农村GDP也增长较快,从1986年的3 662.101增长到了2009年的104 440.02亿元。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一定的正向相关关系,即农村非正规金融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增长。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说明

本文主要采用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从实证层面研究农村非正规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对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估算上,本文依照郭沛(2004)[5]的算法进行估算。数据来源于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变量选取和数据说明如下:本文选取农村生产总值 (rgdp)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作为解释变量,控制变量是财政支农额。

(三)模型构建及相关检验

第一,模型整体通过F检验,整体显著,说明回归结果是可靠的。第二,lnfzgjr的系数值是0.552 858 7,且在1%的统计水平下显著,说明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第三,lnczzn的系数值是0.459 592 8,在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说明财政支农对农村GDP有正向的影响,财政支农每增加1%,农村GDP大约增加0.46%。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金融转移视角,在探讨了金融转移下农村非正规金融产生原因的基础上,通过协整分析和Granger因果检验,实证研究了我国1986—2009年期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财政支农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协整关系。第二,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单方向的因果关系,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农村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第三,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第四,财政支农对农村经济增长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二)政策建议

本文从实证层面上研究了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增长的关系,基于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第一,正确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第二,不断推进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改革;第三,继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

参考文献:

[1] 米运生.金融系统的收入再分配功能:金融转移的分析视角[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9):23-27.

[2] 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信贷课题主报告[R].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1.

[3] Levine,R.: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Growth:Views and Agenda,IMF working paper,1996.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关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的研究。国外方面,该创新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研究较少,才刚刚起步,但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关注。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武翔宇.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设计.金融研究.2007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3篇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我国农村广泛存在非正规金融现象,对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以及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探寻农村正规金融的制度缺失与非正规金融具有的经济效应、制度效应入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深入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制,并指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应是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的改革、发展是从两个层面上展开的,一是以政府推动为主的自上而下的制度演进;二是以农民为主的自下而上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政府推动的一系列体制机制转变大体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范畴,以农民为主的群众创业活动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大体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范畴。

中国农村各个领域的改革大都从市场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开始,逐渐过渡到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兴起,并演变成农村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非正规金融是一种因未得到现有金融政策和法律支撑而游离于现有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之外的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自由化、隐形化色彩的体制外金融活动。据陈锡文(2004)研究,中国2.4亿户农民家庭中,大约只有15%左右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85%左右的农户要获得贷款基本上是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温铁军(2001)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24个县41个村的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发生率高达95%。

国内外对非正规金融制度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研究不多,且大都从诱致性制度变迁出发,忽视了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事实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兴起主要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缺失引致了农村金融缺口,而越演越烈的金融缺口则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非正规金融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发挥着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农村福利等重要功能。但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与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不对立,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与制度供给,即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以及所引发的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研究

拉坦和速水是最早系统论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经济学家,“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总结以往经济学家观点的基础上,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

强大的制度需求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源泉。影响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提供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而影响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降低了进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二者共同促成了旧制度向新制度转变。从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看,在诱致性变迁中,制度需求是主导性的,而制度供给是适应需求而提供的。在制度不均衡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发现潜在利益并采取行动,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组织并努力创造条件以降低制度变迁成本,进而使得适当的制度能被供给出来。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非都是自动完成的,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它需要人们之间进行自愿的联合行动来完成,但集体行动常常面临高成本壁垒,为此制度供给可能不足。为提高制度供给水平,需要引入政治资源,“由技术与制度创新所形成的新收入流提供了利用政治资源来分割收益的激励。” 也就是说诱致性制度变迁有时不仅不排除政治力量的参与,反而需要政治力量来促成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能提供市场经济运行的所有制度供给,诸如市场经济的法律建设,宏观经济调控、教育、交通等社会公共产品、社会保障体系、明确界定的产权体系等,没有强制性制度变迁提供游戏规则的情况下,将导致某些制度安排畸形发展,最后影响经济的发展。

诱致性制度变迁到一定程度可能向强制性变迁转化。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断推进将促使政府采取新的制度安排,打破利益格局的平衡。诱致性制度变迁能形成市场绩效,为政府提供试点式经验;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安排成为全社会主流制度安排时,社会的制度构架会发生质的变化,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推进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制度安排,为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中国农村正规金融的功能性、制度性缺失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严重弱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本应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但从目前情况看,一方面,其主要业务仅限于单一的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信贷服务,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科技进步等方面功能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业银行了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贷款与政府贴息贷款等,导致农业政策性金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严重下滑,支农功能不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长期以来资金拨付有限,且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有时不得不向央行借款,使筹资成本上升,制约了农业发展银行的发展。政策性金融功能的严重弱化,制约了政策性金融资金支农作用的有效发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二)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收缩

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向悖;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按照“经济、高效、精简、合理”的原则,对农村经营网点进行大规模撤并,如1999—2001年宁夏共撤并县域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和营业网点158个,其中县以下占93%。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而剩下的营业网点大多把有限的贷款资金发放给大型基础设施、国债配套资金和生态建设等国有大型项目,而对急需资金的农业生产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贷款却全面紧缩。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中居主导地位的中国农业银行将农业资金从以农业为主转为以工商业并举,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以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及高额回报,使得农村金融市场本来就很少的国有资本变得更为稀缺。

(三)农村信用社垄断性供给的弊端

在国有商业银行功能严重缺位的状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事实上已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要中介,在不少贫困地区甚至是惟一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范围非常有限,经营的自负盈亏,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商业倾向,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贷款的农户难以得到金融支持。2002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同时,农信社长期以来产权主体不明晰,历史包袱沉重,员工素质不高,电子化建设水平低,结算手段落后,服务品种单一,独自面对庞大的农村市场需求,其规模与实力显得十分弱小。

(四)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本应在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严重的制度缺陷无法有效承担支农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单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二是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把大量的农村剩余资金 “倒流”到城市,加大了农村金融缺口,加剧了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

四、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与制度效应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经济效应

农村经济主体的微观活动及其融资行为具有分散化、规模小、周期长、监控难、风险大等特点,农业的回报率低,正规金融的利润最大化与农业发展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加之农村人口相对贫困,储蓄不足,大规模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缺乏存在的基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经营往往无利可图,因此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即金融缺口最容易发生在农村地区。巨大的金融缺口为非正规金融的成长、壮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机会。在市场期望和需求催生下,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农村民间金融及合作基金会为代表的农村非正规金融迅速崛起,有效地填补了我国农村巨大的金融缺口,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发现,中国的私营企业在创立和发展过程中一直主要依靠非正规金融(或者经济学家所称的路边交易市场,curb market)融资。

非正规金融推动农村经济增长、增加社会福利的绩效也得到了实证研究。高艳(2007)实证研究发现,1986—2003年,农村非正规金融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正向关系。从促进农民年增收的效率来看,非正规金融要高于正规金融。根据史晋川(2001)的考察,在官方制度下,我国国有部门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0%,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80%,非国有部门的经济增长贡献率约为60%,其贷款却只占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不到20%,这表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严重不适应现有的经济基础,而非正规金融制度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制度效应

非正规金融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非正规金融是社会成员间利用我国乡村的各种习俗、惯例或血缘关系,达成的广泛的非正规合约,这一合约是建立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合约、隐含合约的继承上,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 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业缘等原因,非正规金融具有交易各方的信息成本优势,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具有很强的甄别能力,能有效避免或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违约行为;农村民间融资无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可以使借款人迅速、方便地筹集所需资金。非正规金融由于一般不需要对供给方“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其融资成本低廉。

非正规金融制度与农村现有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促进了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的变革。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正规金融的贷款行为有时会受到行政力量等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贷款基准利率也是管制利率,而农村民间金融中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是市场化的。可以说,农村民间金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金融形式和市场金融交易制度。非正规金融所反映出来的机制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能大大提升这种制度安排与正规金融制度安排的竞争优势和市场竞争能力,从而给正规金融组织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压力,迫使政府、正规金融组织对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重新思考。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及政府如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这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非正规金融的形成、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非正规金融对违约者是一种硬预算约束,违约者的违约不仅会遭受舆论谴责、社会排斥、群体惩罚,还有可能遭受暴力伤害,这大大降低了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aleem(1993)估计,在他研究的大多数案例中,非正规金融的违约率一般要低于正规金融5%左右。非正规金融在契约执行与治理上具有独特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规金融契约改善了农村经济主体遵守合约、提升信用水平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从而为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

(一)非正规金融的产生与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

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促进农村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政策,农村金融制度所依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促使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与对金融服务的多元化需求。而农村正规金融却存在业务相对萎缩,经营不善和农民贷款困难等问题,正规金融供给的制度性和功能性缺失已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农村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和谐产生了获利机会,这种获利机会为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一种适应农村经济新形势的制度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制度一直蕴含着经济体系内在的非均衡性,这种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金融抑制和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式控制,导致长期存在且越演越烈的“金融二元结构”, 这表现在私人部门经济面临的融资约束、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等诸多方面。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不均衡性产生了获利机会,这为非正规金融(相对于正规金融制度,它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型的制度安排)的产生提供了市场空间,为金融制度创新提供了激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对这一利润机会的理性回应,它是非均衡的长期发展而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自发“矫正”,从而逐渐孕育出另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对现有农村金融制度集合的补充和完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过程是一个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但我国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的合理变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它具有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相互交织的特征。

(二)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排斥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既包括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又包括对原有金融制度集合进行变革。从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机制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作为正规金融制度的“边际”而存在的,部分非正规金融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正规金融制度演变。因此,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即非正规金融的演进(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会对现有的正规金融造成强烈冲击,从而引发政府对农村现有金融制度进行有效变革(强制性制度变迁)。而这种对现有金融制度变革本身就是对非正规金融进行批判、继承的过程,即把非正规金融逐渐纳入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过程。同时,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同时,政府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非正规金融演进与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也会有很大影响。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政府的政策供给、法律供给,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演进提供合法化的制度平台,也有利于其正规化、规范化的发展。

总之,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而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能推动非正规金融的有序演进、逐渐融入农村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变革。其发展逻辑是,农村金融制度的非平衡性,即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促使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促进了经济发展及其农村金融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而推动了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变革。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是一个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基础演变引发国家对金融制度重新思考的过程。

六、结论

我国农村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的广泛的非正规金融,从制度变迁来看,它是一种市场诱致性制度变迁,由于现有的农村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与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这对矛盾激化的必然产物。但是,中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壮大以及农村金融发展绝对离不开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需要政府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重新思考。一方面,政府应该对现有的正规金融制度进行重新设计以解决正规金融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与农村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对非正规金融的态度不应该是“默许”,也不是“放任自由”,更不是“压制”,应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非正规金融进行规范、引导,赋予其合法地位,从而促使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才是正确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j.e.stiglitz and a.weiss,1981), “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1(3):393-410.

[2]kellee s.tsai, “a cycle of subversion:formal policies and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beyond”,prepared for delivery at the 1999 annual meeting of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association,1999(september).

[3]张军.改革后中国农村的非正规金融部门:温州案例[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7,(20):10-20.

[4]赵中杰.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研究综述与对策分析[j].经济学动态,2007,(7).

[5]卓凯.非正规金融、企业家甄别与制度变迁:理论与经验[c].2005中国制度经济学年会精选论文.

[6]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信贷课题主报告[r].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01-6-7.

[7]陈锡文.资源配置与中国农村发展[j].中国农村经济,2004,(1).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4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 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 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 999,(3).

[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4).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5篇

    目前,非正规金融组织(地下钱庄、资金互助社、合会等)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又重新发展起来,甚至在某些地区已经成为了支撑当地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力量。2000年后,政府加速农村金融改革,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改革的突破口能够起到引导民间资金为地区发展服务的作用,但从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及资本追求高回报率的属性来看,该方式是否具有普遍可行性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因此,全面、快速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是否科学?如何贯彻这样一项引导民间资金“正规化”的政策,并且是否能够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二、研究回顾

    在看到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前提下,更多学者认可二元金融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张杰(2003)认为我国传统的合作制金融为社员服务的功能逐渐转变为追求利润,导致了制度变迁中非正规金融的再次出现与快速发展,并成为农村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毅夫、孙希芳(2005)认为非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能够长期存在的根源在于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诸多国外学者提出的金融抑制现象对该问题确实有较大的影响,但并不是根本所在。钱水土、陆会(2008)通过对农户贷款来源的实际调研,发现非正规金融的贷款比重远远大于正规金融,而农户摆脱流动性约束是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长期与正规金融机构并存的主要原因。并得出结论认为非正规金融更适合农户借贷特点,适应农村经济模式的要求,正规金融的发展应该借鉴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经验。这一观点与Allen等(2005)对中国非正规金融组织在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促进作用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他们认为不应盲目的对非正规金融加以限制,甚至强迫其“正规化”,而应该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成长使其逐渐从“地下”走到“地上”,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而对于如何走到“地上”这一关键问题,大家的研究各有特色,姜旭朝、丁昌锋(2004)认为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是非正规金融得以发展的基础,而随着其自身经营范围的扩大和参与人员的增加,其组织特征出现由“互助”到“过渡”最终到“赢利”的转变,此时就能够实现非正规金融组织向正规金融机构的逐渐转变。胡金焱(2004)强调政府在非正规金融组织走向“地上”过程中的作用,认为政府政策的根本着眼点在于引导、利用非正规金融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并对非正规金融制度中某些不确定性进行监管,降低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而徐璋勇、郭梅亮(2008)提出对于非正规金融的认识不能从政府的逻辑出发,应该充分认识其在农村存在的社会性基础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刘孝红、巴曙松(2009)更加认可重“实”轻“形”的渐进性的农村会融体系改革,注意发挥国家政策的协同效应和社会资金的引导功能,该研究与李锐、朱喜(2007)的研究具有相同的着眼点,都是强调了农村地区资金供给对经济发展及社会福利改善的巨大作用。王华峰(2006)认为非正规金融是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项自发性金融制度安排,并不是正规金融在农村发展过程中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因此,应尝试找出两者合理共存的“临界点”,而本质在于促进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赵岩青、何广文(2008)认为基于“声誉效应”建立的民间金融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的影响,然而其缺乏完善的法律行为约束,从而不可能完全替代正规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此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就具有重要意义(Ayyagari,2007)。

    因此,如何充分利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各自的优势,并进一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增进社会福利也就成为新的着眼点。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共生形式进行研究,探索一个二元共生、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使其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就具有比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三、二元共生市场结构下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在二元共生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里,参与资金融通的主体主要有三个: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因此,在理性人的假设条件下,其选择是否进行资金借贷,以及借贷多少的行为都是为了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收益。

    (一)农户的行为选择

    假设1:农户进行生产时的资本投入均为借入资本,且不考虑劳动投入。

    

    (二)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2:正规金融机构在预测自身的期望收益时,不考虑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

    对于正规dylw.net 写作论文金融机构而言,令表示贷款总量,贷款的总成本为(包括前期审核、后期追踪及监督等成本),并且。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其无法对借款者的信用度及还款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也无法连续追踪贷款的投资去向及项目的变化状况,所以,正规金融机构在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概率与投资的成功概率时,只能借鉴以往的经验,依据过去的平均还款概率与平均投资成功率来进行。因此,其期望收益为:

    

    而在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投资受诸多客观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对于农户还款的概率判断以及凭借经验对农业投资成功概率的判断不可能都显著大于0.9甚至是趋近于1。因此,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判断农户进行投资获得成功且如约还款近似一个必然事件的条件要求过于苛刻,且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以,在通常情况下。由此可得,在多数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其发放的贷款数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这也就说明了为什么在某些地区正规金融机构不放贷款或者少放贷款。

    (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

    假设3: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估计自身期望收益时,不考虑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但是会参考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即。

    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其对贷款对象的了解是完全信息,因此,其选择贷款的对象均是信用度较好、能够确定还款(投资失败也会尽力偿还)的农户。所以,本文假定其面对的还款概率为

    

    从非正规金融与农户之间的完全信息看,一旦农户发生故意违约行为,此信息将迅速在该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影响的范围内扩大,从而使该农户不仅仅在经济层面(抵押品、未来资金借贷等)出现损失,而且其在某个地缘或血缘范围内将再无个人信用 可言,因而使该农户的其他非经济行为也将受到极大的制约,甚至出现难以立足的窘境。因此,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进行投资时,制定决策往往比较谨慎,多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并且一旦因为客观因素使投资发生损失时,农户会尽力弥补损失,全力归还贷款以维护自己的信用和声誉。所以,即使在农户投资失败时,由于多种抵押及还款形式的存在以及农户维护个人“形象”的行为使真正能够转嫁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损失是一个较小的数,同时非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水平普遍较高,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是普遍存在的。从而说明当非正规金融机构将资金全部贷出时,其期望收益最大。由此可见,自身资金规模是限制非正规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获得更多收益的最大障碍。

    通过对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选择的分析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两者都无法单独占领农村金融市场。

    四、福利最大化的模式选择

    (一)福利最大化

    本文对社会福利的定义借鉴Detragiache(2008)的研究,社会总福利为期望总产出减去信贷总量与检测成本。从而,本文认为借贷利率高低,是否违约等因素仅仅影响社会总财富在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而不会影响社会总福利。假设F(*)表示社会总福利、表示投资失败后的平均亏损率,由前文所述可得,社会总福利的表达式为:

    

    (二)竞争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为竞争关系时,两者之间仅从自身的优势出发采取策略,即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利率优势与资金规模优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对比前文所述的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与非正规金融期望收益最大化的一阶条件,可以看出,在以竞争形式共生时,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是其竞争优势,而当降低时,看似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竞争,实际上对于那些最大化期望收益一阶条件能够实现的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期望收益不断降低;而对于那些本来就缺乏贷款意愿的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与贷款意愿会进一步萎缩。因此,导致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数量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贷款数量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取决于其资金规模。当,即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贷款数量时,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量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而超出部分甚至可以通过必要的转换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缺口。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浙江、江苏、福建等东部沿海省市的某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独自承担起满足当地资金需求的重任,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功能趋于薄弱。反之,在那些非正规金融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由于受制于资金规模上限的影响,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非正规金融资金供给水平无法得到满足。由此可见,在以竞争形式共生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意愿低,贷款数量少的特征并不会改变,其贷款数量不可能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而多数地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因为受其资金规模限制,难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在竞争性条件下,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充分发挥增进社会福利的作用,而只有在极少数非正规金融非常发达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可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本文认为,在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规模并不足以独自支撑当地经济发展需求的广大农村(尤其是内陆地区的农村),二元金融以竞争形式共生对于社会福利的增进未必具有显著的效果。

    (三)合作与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这里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合作的基础在于各自拥有明显的劣势与优势(见表1),且各自的优势均为对方的劣势所在。因此,这样的比较优势使双方存在合作的可能性。而通过分析各自的比较优势可以发现,组织特征是其产生优势的根源,而一旦一种组织形式经过转化或者逐渐演变之后,丧失了其本质特征,那么其存在的优势也就逐渐丧失了。因此,本文所说的合作是指保持双方各自的本质特征,相互利用对方的优势弥补自身的劣势以谋取更高收益的一种联合。虽然本质在于追求更高的利益,但是前提为保持由组织特征所带来的比较优势。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合作之前完全信息使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进行借贷,此时,利润率是反映其完全信息价值的最重要标准;而合作后,由于贷款利率及组织形式等一系列问题的改变,使利润率难以成为合作前后进行对比的依据。所以,合作带来的利润总量的前后变化是反映其信息价格的最主要因素。当合作带来的总利润大于竞争时,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于“分享”信息以谋求合作②。同样,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当在合作与竞争两种选择中进行博弈时,总利润③(总期望收益)的变化对其有同样的影响。

    

    当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合作时,为了能够使合作具有长期存在的可能性,双方首先需要保证的是各自所拥有的比较优势的稳定,而合作的过程为正规金融机构可以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完全信息,而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帮助”,突破自身在资金规模上的限制。而这种资金规模的扩大与前期部分学者提出的当非正规金融规模突破某个“临界点”时,其经营风险、信息优势等特点将丧失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区别。其主要原因在于,在正规金融机构帮助下的规模扩大仅是资金规模的扩大,参与者数量与原始状态相比也仅仅增加了正规金融机构一个个体④,而该个体本身发挥的还是资金供给功能。所以,与过去学者研究的依靠参与者人数增加、地缘范围扩大提高资金规模的扩大形式存在明显差别。从而认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资金规模上限后其组织优势,目标函数、预期收益形式等问题与竞争时保持一致是合理的。因此,本文认为在维护二者比较优势不变的基础上,首先,应该认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合法组织地位,使其摆脱长期的“灰色”身份;其次,在保持非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优势的基础上,由正规金融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引导,“帮助”其合理发展,从而使其能够长期“扎根”于农村,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最后,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主力,刺激农村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分析

    当 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以上述的合作形式共生时,双方可以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弥补自身的弱点。

    

    其次,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对其进行“帮助”,因此,能够有效扩大其资金规模上限,从而也使其贷款规模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所以,合作可以有效地使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突破发展“瓶颈”,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数量。

    虽然合作能够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所要求的资本被两个参与主体提供出来,但是,应该看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并没有涉及dylw.net 写作论文利润在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分配,而对于合作双方来说,追求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才是根本目标,因此,社会福利最大化与自身收益最大化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所以,需要对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做进一步研究。

    2.合作的稳定性条件

    为了探讨二者合作的稳定性,本文建立以下博弈模型,假设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的资本总量,因此,任何一方提供(0,)数量范围内的资本时,其期望收益水平均不小于0。同时,本文假定双方均有两个行动策略即合作或者不合作,且当采取合作策略时,一旦发生损失由于总资本中包括双方的资本,所以双方提供的资本承担相同的亏损率。同时,当正规金融机构采取合作的策略时,其向非正规金融提供资金“帮助”,并使其贷款总量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所需要总资本,而提供给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的回报率与一般贷款利率相同,为。当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停止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帮助”,从而变为与其竞争。同样,当非正规金融采取合作策略时,其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支持,并对其提供的“资金帮助”给予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同样的“待遇”,而采取不合作策略时,同样转变为竞争。所以,在不同的策略组合里双方具有不同的期望收益。

    分析可知,当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时,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合作的期望收益,因而在理性人假设下,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如果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不合作,非正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策略下带来的期望收益,仍然选择不合作。因此,不合作是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类似的,不合作也是正规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所以,在这样一个完全静态博弈中,(不合作,不合作)是唯一的纳什均衡。从而,如果试图在单一期内构建一种以市场为主导的能够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方式,那么这种合作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稳定存在的,即双方均有背叛的动机。而在多期内,由于惩罚机制的存在,任何一方的“背叛”行为都会在未来遭受到对方背叛的惩罚。因此,假定δ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为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满足下面条件,给定非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作,正规金融机构将不会选择背叛:

    

    

    由(11)式可以看出其表达式大于0。可以判断θ∈(0,1),符合贴现率值域的要求。

    由此可见,当δ、θ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均有积极性进行合作,同时,也有积极性惩罚对方的“背叛”行为,而由于短期背叛行为带来的利益在长期内显得微不足道,所以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策略(合作,合作)是每一个阶段的均衡结果。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稳定存在,且(δ、θ)为合作的稳定条件。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一个微观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稳定条件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显然,对于双方来说,开始合作之后“背叛”成本越高,合作就越稳定,因此,也就更加突显出稳定条件(δ、θ)背后对于监管及相关惩罚机制的要求。

    结合前文对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决策及其贴现因子δ的最主要因素在于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P(S)⑥,所以,将δ对P(S)求导可得:

    

    由(12)式可以看出,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δ与平均投资成功率P(S)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从正规金融机构的行为选择出发,其更意愿在社会平均投资成功率越高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此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而由于P(S)的大小直接反映的是与当地气候、地理特征、经济发展条件等客观因素的状况,所以dylw.net 写作论文,在那些生产条件更加优越,农业科学技术更加发达的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热情更加高涨,而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大力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今天,东部地区的步伐明显快于中西部的原因。同样,结合前文对非正规金融机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假设与分析可知,影响非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决策与贴现因子θ的最主要因素在于资本规模,所以,将θ对求导可得:

    

    由(13)式可见,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贴现因子θ与资本规模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在那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的稳定性条件更加容易实现,该条件同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些地区非正规金融机构拥有较强的合作意愿。资金规模较小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更加希望通过合作突破“瓶颈”,而对于这些地区的社会福利来说,合作同样为其带来必要的改善。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分析,本文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在多数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放款的意愿,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常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使农户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在二者各自拥有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的同时,二元金融共生的市场结构将一直存在。

    其次,当二元共生的市场结构长期存在时,在竞争形式下,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会进一步减少,而非正规金融机构仍然将受制于资金规模的限制,难以更好地发挥作用。因此,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理性人,在各自期望收益最大化下的行为选择无法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资金投入的要求,所以竞争难以对农村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及经济的发展带来明显效用。

    再次,在合作形式下,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各自保持由其组织特征带来的比较优势时,双方之间存在可以相互合作的基础。但是,这样的合作关系 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现,即文中的(δ、θ)条件。

    最后,通过对(δ、θ)条件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其更加倾向于在自然条件较好,农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的地区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显然东部地区的农村就成为其首要选择;而对于非正规金融机构来说,在资金规模相对较小的地区,其合作意愿更加强烈,且合作条件更容易实现。由此可见,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合作的地域选择上可能会产生冲突之处。

    本文提供以下政策建议dylw.net 写作论文:

    第一,政府在对农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引导时,应“重实质、轻形式”,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对社会福利的积极作用。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督体系与惩罚机制,提高参与主体的“背叛”成本,提高合作的稳定性。

    第二,合理、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发展。应该借鉴一些渐进性的方式,更能体现实地特征,甚至可以允许在某些地区采取一种“非正规金融→过渡性金融→准正规金融→新型正规金融”的转变路径。

    第三,通过不同方式促进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中西部及部分东部自然条件较差,非正规金融发展滞后的地区,政府应该从地区实际需求出发,以需求为导向,通过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推动两者的稳定合作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在东部沿海及部分西部自然条件优越,非正规金融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政府更应该充当监督者的角色,以供给为导向,依靠市场的功能对两者的发展进行引导,强调社会福利的增进与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某种“形式”的实现。

    第四,结合实际,适度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避免“多而同”的模式。在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过程中,应该时刻注意地区间的差异,从实际出发来解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宝贵修改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农村地区多数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平均上浮比例为20%~60%,以6.06%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农业贷款利率为7.27%~9.69%。

    ②除利润总量的增加,合作后非正规金融机构还可以在组织结构、身份、政府政策等方面得到认可和相应的支持,这种潜在“收益”也对其是否选择合作有重要影响。

    ③本文的分析是以期望收益对其进行衡量,因此,在总收益的改变中已经包括了由于完全信息的使用所带来的资金安全性的提高(、提高)等问题。

    ④具体的,对于多个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的问题,我们也可以视为是“正规金融”一个个体。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6篇

关键词 非正式金融;中国非正式金融状况;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Its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ZHANG Ning (DBA Student, School of Management, Zhongsha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Abstract Aiming to the situation of the weakness of the study on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ccording to the emerging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 based on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gives the study on th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provides a basic framework for the analysis to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and the principles and strategy for considering and dealing with the informal financial problems in China, and makes the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from the financial business circle and academic circle. Keywords informal finance; outline of the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important correction to the mainstream viewpoints

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curb finance, IF),是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而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的重要金融现象、金融活动和金融力量。近年来,各国政府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日益重视。国际学术界也正兴起一股研究非正式金融的热潮。但在中国,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尚未引起学术理论界应有的重视,仅限于金融业者的非学术性的交流和处理;而学术界尚基本处于空白,仅在个别领域偶尔地、就事论事地、局部性地提及。而事实上,中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大国,其非正式金融问题是十分突出的;它对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生活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和作用。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具有紧迫而重大的现实意义。而要研究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就应首先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状况有一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就要有一个分析研究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分析框架。本文即试图在此方面做一个抛砖引玉的探索。一、非正式金融及其体系(一)非正式金融的含义当前学术界之所以忽视对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研究,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对非正式金融的概念界定不清或过于狭隘,没有看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性、渗透性及其与正式金融(formal finance,FF)的交叉性和交替性。因此,要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必须从明确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及其基本特性开始。总括目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就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 IF2 这里主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产生直接破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征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IF = IF1 + IF2 + IF3 + IF4 这是目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普遍的理解。其主要特征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判断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事实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standard definition)。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括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括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 IF2 + IF3 + IF4 + IF5 + IF6 +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征,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作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而是认为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之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之中又蕴涵着正式。(二)非正式金融体系(informal financial system)非正式金融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方面: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等。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非正式金融行为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都是非法组织,而是包括有相当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括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括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体上看,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主要包括:非正式商业银行(informal banks),非正式保险公司(informal insurers),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informal fund managers),非正式证券公司(informal brokers),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counselor),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informal financial supervisors)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informal financial broadcast media)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主要包括: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券市场(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金市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内容。它主要包括: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它不仅作用于非正式金融,而且是面向整个金融体系的。其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正式金融规则的缺陷;二是非正式金融操作规则;三是现实金融惯例。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ons)依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范围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大部分。(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自身发展变化规律而进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产生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on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产生重要直接影响。主要包括: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补;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和破坏。(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历史渊源关系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括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出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大部分金融创新也都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进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说,正式金融是来源于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相当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缺口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缺口、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时,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担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这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到底,是由实际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状况,离不开中国的基本金融国情,即中国是高速发展着的发展中大国,存在着比发达国家严重的金融抑制,金融市场弱有效,现代金融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由此造成的中国非正式金融状况有着鲜明的本国特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游离于正式金融之外的部分,二是蕴藏于正式金融内部的部分。而后者更是占据了主导地位。具体如下:(一)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当前,中国有着特殊的非正式金融主体构成。不同的角度可有不同的分类。若按非正式金融主体的业务性质,可如表1进行划分: 表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主体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 主要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相应的典型举例(1)非正式金融主管 以媒体社论干预金融市场/ 以司法解释超越主体金融法律/ 政府机构对金融活动的干预 人民日报/ 最高法院/ 政府机构(2)非正式商业银行。 民间资金存贷/ 向证券投资客户违规融资 浙、闵、粤等的地下钱庄、标会/向客户融资的证券公司(3)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 未经正式批准或登记而从事基金或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 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部门(4)非正式保险公司 从事未经核准的保险业务 福建、潮汕地区的地下外资保险/ 农村互助保险会(5)非正式证券公司 从事非法的证券经纪业务 各类地下投资/咨询公司(6)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虽未被正式承认或注册,但实际已控股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中的两个以上 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 此外,中国非正式金融主体,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活动的直接程度,可划分为: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参与者与临时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主动性,可划分为:主动参与者与被动参与者;若按从事非正式金融的专业性,可划分为:业内参与者与业外参与者。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各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新闻媒体往往也是中国非正式金融的临时、主动、直接或间接参与者;而中国的许多正式金融机构则往往成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的长期、主动、直接参与者。(二)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除一般发展中国家所具有的内容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内容。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更多地蕴藏于正式金融市场当中。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市场中国非正式金融市场 典型举例(1)非正式股票市场 民间产权交易市场/ 股票的大宗场外交易/ 股票衍生品市场(2)非正式债券市场 未经正式批准的单位集资、乡村集资/ 金融机构高息揽存/ 民间票据市场/ 债券衍生品市场(3)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 民间借贷/ 地下钱庄、标会贷款/ 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 (4)非正式基金(理财)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 私募基金市场/ 民间委托贷款/ 基金衍生品市场(如:智能理财帐户)(5)非正式市场 深沪股票市场/ 地下非法赌(球、马)场/ 发票抽奖市场(6)非正式保险市场 福建、广东地下境外“黑保险”市场/ 民间互助会/ 未经核准的创新型保险产品市场/ 未经核准的网络保险市场(7)非正式集资市场 各类集资性会员卡市场/ 垄断或局部垄断组织的各类无偿性收费(如机场建设费;电话的初装费、月租费;学校赞助费)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中国禁赌的法律环境下,深沪股票市场在承担着中国正式金融市场功能之外,实际上还承担了一项为中国巨额游资(约5000亿元)服务的非正式金融市场功能——(casino)功能。(三)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相当一部分蕴藏于正式金融产品当中。如表3所示: 表3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中国的非正式金融产品 典型举例(1)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 民间钱庄的储蓄及借贷/ 洗钱/ 资本外逃(2)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民间互助基金会(3)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私募股权凭证(4)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单位集资/ 民间个人集资(5)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私募基金/ 委托理财/ 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6)非正式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中国部分A股、ST股/ 税局可抽奖发票等(7)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 (8)非正式货币(informal currencies) 金银贵金属/ 网络货币/ 政府白条/ 假币(9)其他非正式金融产品 融资性会员卡/ 未核准的其他金融创新产品(四)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所谓的中国的非正式金融规则,就是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外实际存在的指导和调控正式金融或非正式金融的金融规则。本论文提出,中国现阶段存在以下“五大非正式金融规则”: 1.境外例外原则。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及中信集团等在境外可不受国内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进行跨业并购,从事金融混业经营,从而成为例外。 2.个别例外原则。如: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在中国国内普遍实行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下,被默许或允许以个案方式从事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而成为中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例外。 3.边缘例外或交叉例外原则。如:中国各类体育/福利事业、中国股票市场的普遍做庄行为在中国法令禁赌的环境下而成为例外的边缘性赌市。 4.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原则。如:海尔集团被默许参股金融业而成为中国由非金融机构主导金融集团的企业改革例外或创新例外。 5.约束局限例外原则。也可俗称为“鞭长莫及”例外原则。即由于种种约束局限,正式金融无法或难以发挥效力而形成的非正式金融的既成事实。这里的约束局限包括观念约束、物理约束、经济约束、人力约束、地理约束、体制约束及法律约束等等方面的局限。如:中国股市中非正式金融占统治地位的现实情况,就是体制约束局限的例外结果;对农村金融的相对放任或无可奈何,就是自然地理、经济、人力、体制及法律等方面约束局限综合作用的例外结果。(五)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活动根据文中对非正式金融所作的定义和定性,本论文提出,中国目前所存在“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如表4所示:表4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序号 中国现阶段的十大非正式金融问题 典型实例 1 中国的非正式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非金融机构向金融业渗透(如海尔集团);网络金融创新 2 中国正式金融主体的非正式金融行为 “基金黑幕”;金融机构的帐外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为客户地下融资 3 中国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市场 温州民间钱庄;温州民间资金借贷市场;福建地下外资保险;宁波慈溪民间票据市场;非正式市场;非法金融;洗钱 4 中国股市的多重非正式角色 中国股市的“投机市”、“市”问题。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冲击,非正式金融市场承担着正式金融功能 5 中国的私募基金和基金泛化问题 附加性收费的泛化问题;非正式基金 6 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局部主导性问题 中国股市普遍存在的“庄股主导”现象 7 中国网络金融问题 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证券及网络金融服务机构的崛起与跨业联盟 8 中国金融市场结构扭曲和市场分割 中国股市一、二级市场资金分布不均衡、风险-收益不对称;中国股票市场的分割;中国债券市场的分割 9 中国金融监控的非正式机制 中国股市的“政策市”主特征;正式金融主管机构(监管机构)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监管行为;非正式金融主管机构(如人民日报)对中国股市的非正式金融干预;金融管制例外政策和金融行为例外法权问题;非金融主管机构的介入 10 中国金融的非正式或初级混业经营 银行、保险、证券的临时项目性/区域性/境外性/ 性等混业交叉经营/ 非正式金融控股公司 (六)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发展趋势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就是“三大趋势”并行。即“正式化趋势”、“升级化趋势”和“国际化趋势”并行。 1.正式化趋势。这是与世界非正式金融发展趋势相吻合的。其突出地表现为良性非正式金融的建立在日益增强的不可取代性、重要性和公开性基础之上的日益迫切的向正式金融的转型要求、现实和趋势。 2.升级化趋势。这既是非正式金融的内在要求,也是其外在压力或助长的结果。其突出地表现为非正式金融创新与正式金融创新日益融合,如网络金融。 3.国际化趋势。这是中国加入WTO后金融整体系统发展的需要和趋势。非正式金融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过去我们关注较多的是正式金融的国际化而较少关注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中国非正式金融国际化,目前突出地表现为:不良非正式金融的国际化(如:跨境洗钱);非正式证券投资的国际化(如:外资对A股市场的地下渗透,内资向境外投资、市场的地下渗透)以及非正式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等。三、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对中国现实金融体系及其发展格局的认识和判断大为改观。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业界和学界关于中国金融几个重大基本问题的主流认识的重大纠正,如下列所示: 1.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wealth management market)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5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基金/理财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基金/理财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基金总规模/ 结构 经正式批准设立的600亿元/单一结构 600亿元正式基金 + 5000亿元私募基金和委托理财资金 / 多元混合结构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主导 非正式基金主导主要问题 两大问题:(1)规模问题:正式基金规模占股票市场流通规模的比重还太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机制问题:正式基金的各项管理机制还未实现完全市场化 两大矛盾:(1)普遍低下的正式基金管理水平与需要较高基金管理水平的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之间的矛盾;(2)正式基金目前主流品种(股票基金)与新兴的具有重大缺陷的中国证券市场之间的矛盾战略措施 扩大基金规模;推进基金管理机制市场化改革 以债券基金取代股票基金作为中国现阶段基金主流品种,以回避上述两大矛盾 2.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6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证券市场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证券市场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投资者规模/ 结构 6800万户/ 散户为主 400万实活户 + 4000万虚户 + 2400万休眠户/ 大户为主主导力量 正式基金及大型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的投机性大户(庄家)主要问题 国有股减持流通;正式基金规模不足;缺乏对冲机制;资金贫血 市场的整体性失信 、结构性失衡 、体系性失缺 ;市场功能的异化或非正式化 战略措施 壮大机构投资者;实现股票全流通 确立中国证券市场的“股-债并重”战略 和中国股票市场的“低价-小波”长期战略 ;设立C股市场(非流通股转流通市场) 3.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7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政策及监管状况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政策状况 连续性较好,有效性较强 战略方针有较好连续性,但具体政策法规缺乏连续性,存在较大的跳跃性、反复性和临时性;政策效力出现短期反效和局部失灵监管状况 力度较大,效率较高,效果较好 力度集中在少数大要案,对众多中小案无暇顾及而仅仅施加有心理压力;抑制金融创新;效率受到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束缚而大大降低;效果是大案偶发、中小案频发主要问题 监管法制建设薄弱、滞后 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摇摆不定,并由此不断引发监管决心的起伏不定战略措施 加快监管立法 确立以“长低长稳”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战略性目标定位 ,并坚定相应的监管决心 4.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8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及其结构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总量 正式金融总量(FF)+ 民间金融总量(IF3 + IF4) 正式金融总量(FF) + 非正式金融总量(IF1 + IF2 + … + IF7)中国金融总量结构 以正式金融为主体,民间金融占少数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结构的动态性和可转化性;非正式金融力量可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局部)占据主体(支配)地位中国金融主导力量 正式金融主导 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主导性的动态性中国主要金融力量的性质 正式金融为正面力量,非正式金融为负面力量,少数民间金融为补充力量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客观性、历史进步性和创新性主要问题 正式金融对非正式金融难以控制,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扰,对民间金融左右为难 对非正式金融缺乏历史辩证的认识和科学动态的战略方针和体制性安排战略措施 对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区别对待,相互分割,强调壮大正式金融,谨慎开放民间金融,把非正式金融排斥于壮大金融总量战略之外 对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中的IF3~IF7实施统一战略,以非正式金融督促正式金融,统一对待正式与非正式金融,区别对待非正式金融中各类别,以壮大金融总量为目标 5.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表9 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竞争格局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中国金融竞争格局 主流观点 对主流观点的重大纠正金融竞争者 正式金融,外资金融 正式金融,非正式金融,外资金融金融竞争重点 国内正式金融与外资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 国内正式金融、国内非正式金融、外资正式金融、外资非正式金融之间的竞争与合作主要问题 国内正式金融力量薄弱,正式金融体制改革滞后 缺乏国内金融总体力量的整合,总体金融战略及体制滞后战略措施 加速改革正式金融体制,壮大国内正式金融竞争力 制订国家总体金融竞争战略和体制,将国内非正式金融纳入国家总体金融力量,壮大国家总体金融竞争力 由以上各表可以看出,中国金融界对中国金融若干重大问题的主流观点与中国金融的实际情况存在着较大偏差;由此所引出的许多重大战略措施则要么是基本无效的,要么是走了大弯路的,要么甚至是干扰金融改革开放大局的。以上中国非正式金融对中国金融界主流观点的纠正还仅仅是初步的。随着对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研究的深入,对中国现实金融问题的认识还将进一步深化。四、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和战略方针(一)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基本原则,就是深入挖掘和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壮大中国金融总体力量的原则。中国作为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中的大国,其金融总量包括正式金融力量与非正式金融力量两大组成部分;其金融资源总量,也同样包括正式金融资源和非正式金融资源两大组成部分。因此,对其中任一部分,特别是对非正式金融力量和资源的忽略或不正确对待,都将是对国家总体金融实力的浪费。(二)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战略方针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战略方针,就是“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具体来说:扶持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最有希望成为正式金融的、作为正式金融后备军的非正式金融,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和政策。引导或默许中性的非正式金融,就是大胆发现和慎重界定那些介于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和破坏型非正式金融之间的那些非正式金融,既不要轻易否定其存在和发展,也不要放任自流。限制、转化消极型非正式金融,就是对那些有明显消极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在总体上限制其发展的同时,根据其具体情况,取其精华,取其糟粕。禁止破坏型非正式金融,就是排除那些有害于正式金融、有害于积极型和中性非正式金融发展的非正式金融的干扰和破坏。五、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中国的非正式金融由来已久,是现实金融体系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式金融有着千丝万缕的、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动态的、复杂的辩证关系,普遍存在、渗透于中国的经济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非正式金融,总的来说,在数量规模上,积极型的虽不多、但有朝气,中性、消极的不少,具有一定的破坏力。在地位上,因时因地因部门因条件而异,发展不平衡,有时可占据主导地位。在历史作用上,总的来说,是推动金融体系完善和发展的,即使是破坏型,也是反面推动金融体系的发展完善。(二)建议因此,必须以长远的、战略全局的、辩证的、动态的观点和眼光去正确对待和处理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以充分调动一切金融资源为主线,采取“扶持积极型,引导或默许中性,限制、转化消极型,禁止破坏型”的总方针,深入挖掘各种金融资源潜力,同时排除各种有害金融的干扰,以达到从总体上壮大中国的金融力量的总目标。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和发展真正面向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金融理论体系,其中的重要一项就是深入研究非正式金融问题,特别是中国的非正式金融问题,形成中国非正式金融问题的理论研究体系,开发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学”这一新学科。 2.制订《金融创新法》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法》,准许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引导扶持其按一定的市场定位进行发展。对现有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甄别,扶优限劣。为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发展开辟正道、大道,使其少走小道、邪道。 3.有序地逐步削减中国的各种各项金融抑制政策、法律和法规,积极寻找突破口,允许有实力的非金融机构办金融,鼓励发展多种多层次金融咨询服务机构,使之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配套、补充和环境,同时成为孕育未来新金融的肥沃土壤,从而改变现有新型金融机构来源单一、单纯和仅仅是“换招牌”的现象,使新金融的诞生真正做到从金融实践中来,而不是目前的只能从官方指派中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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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金融论文第7篇

【关键词】民间投融资 风险 金融机构

一、研究背景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30对年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长期持续的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金融业在此期间也得到快速长足的发展,并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极大贡献。尽管金融业快速的发展,但金融资源配置与实体经济结构极不对称,正规金融机构及金融制度的缺陷等因素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力支持了民营经济、中微小企业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改革关乎国计民生,而了解民间投融资对于未来十三五金融的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创新地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有点难以办到,但万众创新却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许多创新往往是生产生活当中的副产品,对我国民间投融资的发展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后的发展或对以后我国金融业的创新又或其它行业的创新有着一定的意义也未可知。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对于民间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及其不同于正规金融的特点。Isaehsen(1980)在文章中国对民间金融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认为民间金融是一种降低了交易费用的融资形式,同时强调正规金融会产生高的交易费用,通过民间金融这种融资形式可以很好的降低交易费用。麦金农和肖(1988)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进行长期的研究分析指出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对金融的过多干预使得金融体系的发展受到了抑制,由于正规金融体系的发展受到了抑制,从而民间金融获得了充分生长的土壤,补充了正规金融缺失的空位。Wdruff(2001)认为民间金融除了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有着交易费用低的优点外,民间金融在明晰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下还有着灵活有弹性的优点,能根据不同形式处理不同问题。

(二)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民间金融的研究也取得了不小的成果。张胜林(2002)在理论上界定民间金融市值不受正规监管的金融机构。高小琼(2004)认为所谓的民间金融是指民间自发形成的非正规的金融形式。李富国等(2005)指出民间金融的非正规是处于一种无监管的“地下”状态,是违法的。官兵(2005)在类别上对民间金融的形式进行了概括认为民间金融包括:集资、典当、银背、私人钱庄、合会等形式。周素彦(2005)对民间金融进去了区分,把民间金融分为原始和高级两种形式,原始形式是指直接借贷,而高级形式是指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陈经伟(2005)则对民间金融的模式进行了区分,认为民间金融有四种模式,既“一对一”、“多对一”、“互助”和“本外币互换”四种模式。

三、民间投融资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实证分析

民间投融资与金融发展的关系实证分析。指标的选取金融的发展参考麦金农使用M2/GDP的数值来表示金融的深化程度既金融的发展程度,这里用MG表示,民间投融资的话则选取非金融机构的融资量增长率作为衡量标准,选取非金融机构的融资量增长率可以有效衡量民间投融资的发展情况,在这里用FJZ来表示。数据见下表:从结果可以看出民间投融资与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且与滞后一二期的经济发展也有较强的关系,这可以看出民间金融的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五、结论

通过本文对民间金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实证研究得出,在市场经济制度下,民间金融是无可或缺的市场要素,无论怎么样的制度设计使得正规的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的排他性或者进入门槛高,民间金融不可能因此而自灭,对民间金融进行强烈的管制限制是没有意义的,这只会导致民间金融从明到暗,这反而本末倒置。政府需要做的是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前提下,从法律和制度上完善金融制度,积极发挥和扩大正规金融的主体能力,同时发挥出民间金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要素市场,加强引导和在法律保护上加以明确和完善,使其市场作用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调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276.

[2]World Bank.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 s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Finding:Africa Region,January1997,No.97.

[3]王建文.中国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J].重庆大学学报,2013(19),25-30.

非正规金融论文第8篇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深化加速并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户家庭信贷需求也发生深刻的变化,生产经营的多元化导致农户开始转向农业之外的生产与投资,其信贷资金需求也愈加强烈。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显示,1986~2009年间农户年内累计借入款金额年均增长9•74%,农户生活性借款总额大于生产性借款总额,其占比保持在55%~65%之间,农户信贷资金需求主要通过非正规金融机构来满足,正规金融机构能力有限(肖海霞,2004),农信社难以承担全部的供给任务(朱守银,2003),农村金融市场二元性特征明显(迈因特,1978)。非正规金融的形成与繁荣是正规金融组织弱化农村信贷服务功能的一种结果(史清华和卓建伟,2003),两者并存的二元化结构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主要特征(朱信凯,2009)。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离不开对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农户的信贷渠道选择行为及影响因素研究。探究影响农户信贷渠道选择行为的因素,从农村金融需求角度设计出金融服务“三农”的最佳路径和最优模式,无疑对农村金融理论发展乃至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以涉及全国12个省市的农村家庭的实地调查数据为基础,对农户分层信贷渠道选择行为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一、相关文献评述

发展中国家农村信贷市场具有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其主要原因在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因信息不对称而在筛选、监督和合约实施成本等方面的差异(Hoff和Stiglitz,1990)。Kochar(1997)、Mohieldin等(2000)分别对印度和埃及农村的研究证实农村二元金融结构经验上存在的合理性。在发展中国家的二元金融结构中,非正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而且对农户经济福利的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Bell(1993)的研究表明,尽管印度政府尽力通过官方渠道去拓展农村信贷,但村庄放贷者仍然占有24•3%的市场份额。在尼日利亚,只有7•5%的贷款来自正规金融部门(Udry,1990)。在我国,1995~1999年间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在农户借款总额中占20%~25%,私人借款占到70%左右(曹力群,2000),这与李锐和李宁辉(2004)研究发现农户借款数额中有72•8%来自各种非正规渠道以及韩俊(2007)研究发现非正规借款占农户所有借款的60%以上的结论相一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农户贷款覆盖面偏低等客观条件对农户信贷需求的约束仍然比较严重,并制约了农户家庭的生产(Khandker和Faruqee,2001)和人力资本投资(Carneiro和Heckman,2002),削弱了其平抑收入风险和消费波动的能力(朱信凯,2005)。这进一步验证了由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资源供给不足而导致非正规金融成为农户获取贷款资源的重要替代途径(叶敬忠等,2004)。

发展中国家农村的二元金融结构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很少有二元金融结构特征下的农户分层信贷渠道的选择行为的经验研究。而实际上在农村二元金融结构的特征下,农户信贷渠道选择行为的影响因素有很多,如农户对融资渠道的偏好(Komicha,2007)、农户个体信息(Kochar,1997)、农户的声誉(赵丙奇,2008)以及农户借款用途等(Duong和Izu-mida,2002),同时,非正规金融渠道的交易成本优势使之具有较强的竞争力(Kochar,1997;Mushinski,1999)。在我国,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保险性需求以及利率水平等是农户偏好于非正规金融渠道的主要因素(马晓青等,2010),农户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信贷渠道选择的特殊性。叶敬忠等(2004)从社会学视角对农户金融需求与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状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源主要流向了那些相对富裕的或者拥有较高社会资本的农户,他们可以凭借自身的力量及其优越的社会网络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而普通农户,尤其是那些相对贫困、人力资本不足的农户则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朱守银(2003)研究发现不同收入水平对农户选择借款渠道有一定影响。尽管总体上说农户借贷资金大多数都来源于亲友邻居,但调查显示,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户向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和高息借款者借款的比例要高于低收入水平的农户,而向亲友邻居借款的比例则要低于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收入越高,这一趋势就越明显。张新民等(2001)还研究了农户借贷渠道对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正式渠道借款与投资有明显正相关关系(1996~1997年,相关系数达到0•7左右),而非正式渠道借款与长期投资的关系则相对较弱,相关系数即使在最高的年份也不过0•3,而且呈现越来越低的态势。上述成果为理解中国农户的信贷渠道选择行为提供了初步的经验证据。但是,这些针对农户信贷渠道选择行为的研究不够全面,尤其是使用大规模农户调查数据进行研究更为少见。鉴于农户信贷行为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利用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委托北京师范大学进行的涉及全国12个省市农户家庭实地抽样调查获得数据,通过Probit模型考察二元金融结构下的农户分层的信贷渠道选择行为。通过分析高收入与低收入农户的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以及农户居住地的金融生态环境等因素,我们希望了解哪些因素影响了农户的信贷渠道选择行为。高收入与低收入农户家庭哪个更可能从正规金融渠道或非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除了个人特征、家庭特征、经济特征这些变量,我们还将考察金融生态环境能否对农户信贷渠道选择行为有显著的影响。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1•模型设定

农户对正规金融渠道和非正规金融渠道信贷选择行为的问题实质上是一个信贷参与的过程,即农户家庭只有两种选择,借款还是不借款。由于因变量“农户信贷渠道选择行为”是一个离散变量,如果建立一般线性回归模型,模型的随机误差项就会产生异方差性的现象,所以本文利用二元Probit离散选择模型对农户信贷渠道选择行为进行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