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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分析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19 06:49:01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1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2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从业人员;日常教育

作为高危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劳动强度大、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受作业环境气候条件影响大等行业特点,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加上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造成突发事故频发。如何应对工程施工中的突发事故,是令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头痛却又必须解答的难题。为此,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选择投保建筑工程险来转移施工安全风险,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投保工程险固然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建立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加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和舆情控制的日常教育,投入少才收效大,才是为企业和职工投的“高性价比的保险”。

一、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作为高危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自身努力把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原本是可以做到的,而现实情况往往却是因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负面影响不可控。常见现象有:

1. 不知如何应对或不能正确应对突发事故。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缺乏避险逃生常识而受到更大伤害;现场人员手忙脚乱,对事故应急处理和抢险救援杂乱无章,因而错过了最佳抢险救援时机,或因处理不当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原因分析:一是对工程施工突发事故未引起应有的重视而没有建立应急预案;二是虽有应急预案,但由于施工项目负责人心存侥幸,认为突发事故不可能真的在自己项目“突发”,建立应急预案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造成预案本身不完善、不科学、不可行,在突发事故中并不能真正起到应急的作用;三是由于项目施工负责人迷信“越谈事故越生事故”的说法,“忌讳”谈事故而没有在现场从业人员中进行广泛宣传教育,造成当事人对避险逃生常识不知晓、对预案内容不了解而在事件发生后不知所措;四是事前没有对应急预案进行认真演练,事故突然发生后使当事人情急之下手忙脚乱;五是虽然有过演练,但因人员流动频繁致使参与演练的人员不在现场、而事故现场人员又没有参与过演练。

2. 不能按要求正确报告事故情况。现场人员不向任何人报告情况而对事故自行进行处理,造成因处理不当而扩大事态;或是往各处打电话乱报告、直至打“110”报警;或是向上级报告时不能如实、准确说明事故情况而贻误抢险救援时机。

原因分析:一是现场人员怕外界知道发生事故或已发事故的严重性而有意瞒报或虚报;二是因为对突发事故处理程序不了解而不知要报告或不知道向谁报告;三是知道要报告但因不了解报告要求和报告程序而不能如实、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

3. 有意扩大事态。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直接打电话给新闻媒体报料,或向各处打电话让更多的单位或人员知道发生了事故,甚至有意夸大事故情况。

原因分析:一是单纯为获得新闻媒体的“报料费”而向媒体报料;二是怕发生事故单位对事故低调处理而得不到期望的经济赔偿,有意扩大事态,以求在善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4. 不能准确、客观地反映事故情况。在回答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和接受媒体访问时,不是客观地叙述事故情况,而是加入了个人的猜想和主观评判,影响调查人员和媒体对事故判断的客观真实性。

原因分析:当事人在事故中受到惊吓,在心理上放大了事故的危害性;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相互之间议论时,自觉不自觉地掺入了个人的主观臆断和猜想,以讹传讹,造成叙述失真,与事故真相出入过大。

二、建立应急预案,加强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变“不可控”为“有可为”

从以上现象和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许多情况是可以通过努力完善应对措施而减少或避免的。所谓“灾难无情人有情”,发生突发事故实属无奈,但如果事前加强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故知识的日常宣传教育,把事故伤亡和损失降到最低、把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却是大有可为的。

一是要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随着国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力度的加大,绝大多数施工项目都建立了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为保证应急预案在突发事故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建立应急预案时,必须本着“珍爱生命,对企业负责、对从业人员负责”的态度,针对每个施工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施工环境、气候特征、施工特点、人员情况等实际,认真研究、反复论证、科学评审,确保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实用可行,且便于从业人员学习掌握和实际操作。

二是要对从业人员广泛进行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要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大政工”的作用,采取不同方式、通过不同渠道,分层次、分类别在施工项目所有从业人员中进行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和避险逃生防护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其一,针对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学习能力参差不齐的现象,可通过开展趣味知识问答、应急逃生游戏等寓教于乐的活动,让全体从业人员在思想上强化掌握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对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学习掌握相关知识的兴趣和主动性。其二,对于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发生事故后必须依法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紧急救援,打消其侥幸心理,主动自觉地把应急预案建立好、落实好。同时,要强化工程施工突发事故预防、控制、应急指挥、抢险知识和技能、综合协调等内容的培训,以增强他们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其三,对于一般管理人员和职工,尤其是对项目施工第一线、突发事故的高危人群――协力队人员,要强化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避险逃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让他们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知识外,明确发生突发事故后第一时间要向谁报告、如何报告。如此,让所有从业人员明了于心,做到有备无患,才能保证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工作的及时、有序、有效实施,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要定期对参建全员进行应急预案交底和演练,让预案真正起到应急的作用。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施工企业也是如此,施工人员的频繁流动,尤其是协力队伍人员的频繁更换,既给项目施工生产增加了安全隐患,也给项目进行应急预案交底和演练带来很大困难和不便。为保证应急预案交底和演练不留盲区,就必须定期对项目全体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预案交底和演练,或者演练时留下视频资料,以“流水席”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观看达到培训目的。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让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改进和优化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同时,把应急预案流程和接受事故报告人员的联系电话在宣传栏中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让现场从业人员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和要求,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报告的重要性和瞒报、虚报的危害性,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知道应该向谁报告、如何报告,确保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迅速进入预案实施状态,有条不紊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做好突发事故舆情控制的日常宣传教育,减少和避免盲目报告及不实宣传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

说到突发事故的舆情控制,我们关注更多的是事故发生后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地报道突发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负责地应对外界的询问和调查,避免不了解事故真相的人以讹传讹,提防别有用心的人有意夸大事实、扩大事态,给企业带来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等问题,而往往忽视了对于从业人员日常的宣传教育。

从前面的原因分析中不难看出,突发事故处置不当、事故负面影响扩大,往往是当事人对处理程序不了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不足、没有意识到自身不负责任的言论将对企业和自身带来后果的严重性而造成的。因此,我们在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后的舆情控制常规工作的同时,必须强化对突发事故舆情控制的日常宣传教,讲明道理育,晓以利弊,以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

一是要通过开展党工团各类活动,对项目管理人员和一线职工广泛进行普法教育,让大家深刻认识到:他们不经意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对企业的形象和自身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所以突发事故后,一定要做到不议论、不信谣、不传谣。在接受调查问询和媒体访问时,一定要慎重,要真实、客观地反映情况,而不能不负责任地道听途说、主观臆断甚至以讹传讹。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3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b378211443”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2日13时40分,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在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进行板结清理减阻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由于事故伤者对原有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异议,多次上访, 2020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的相关规定,昌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和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两名安全生产专家(化工专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前期事故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结合现有现场情况从停机置换、作业检测、现场监护管理和票证审批等多方面进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号码:911303226011867606,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6亿元,公司经营场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经营范围:带钢、连铸胚、面包铁、线材、棒材生产、销售;氧气、氮气自产自用;经销烧结矿、铁精粉等,有效期至2029年8月17日。

事发时,公司职工8000人,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安监处长1名,安监副处长2名,安全管理员16人。LNG车间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下设生产车间,其主要功能是将焦炉煤气转换为液化天然气。该车间共有员工100人,管理人员共计8人,其中有主任、设备主任、高级工程师(生产主任)主任助理各1名,工段长4名。

2、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日,注册号码:91130202669089705C,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龙凤庄村八排十八号,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周**。公司经营范围为:锅炉安装、维修、压力容器安装。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113236-2020),获准锅炉安装、修理,级别:3级,范围参数:额定出口压力P≤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换证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有效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

事发时,公司员工15人,有企业管理人员5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8月7日,唐山德信公司(乙方)副总兼业务经理何**、施工队长王*到安丰公司(甲方)就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催化剂板结清理作业签订了《承揽协议》。协议内容:乙方承接甲方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部分催化剂倒运至塔外放置指定区域施工项目。协议工期:具备施工条件6天完工。

为保证工程进展顺利、施工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保护甲、乙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日签订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有效期限由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同时安丰公司对德信公司人员下达了《危险因素告知书》。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男,汉族,1998年2月13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八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7号)。

2、刘**,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二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

(四)天气情况。

2017年8月12日,雷阵雨,东南风1级,气温23摄氏度至31摄氏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LNG车间预加氢塔长期使用,造成塔内催化剂板结滤气效果下降。经研究,安丰公司决定对LNG车间四座预加氢塔中的A、B、C三座塔进行检修。8月1日,公司提前对本次检修计划的三座预加氢塔切除系统停车(关闭物料进出口阀门,打开放散),用氮气进行置换降温,待塔内温度降至40摄氏度后加装盲板,并保持氮气吹扫。

8月8日,德信公司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王*带领刘**、刘*等6名工人到安丰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查看现场,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张**、工段长李**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培训。8月9日,安丰公司LNG车间工艺班长苗**对塔内气体进行检测后,张**签批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带领人员正式入场施工。4名男工分为两组进塔作业,两名女工在地面辅助。作业人员从罐体上部的人孔进入塔内,将板结的催化剂破碎后运到塔外平台,再由另一组工人用轮式吊车运回地面。进塔作业人员约10分钟轮换一次。8月9日、10日完成对B、C两座塔的清理工作。11日工人休息一天,12日对最后一座预加氢塔(A塔)进行清理作业。

8月12日上午9时,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胡**对预加氢塔内气体进行了检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签字同意后,LNG车间副主任张**签字批准了本次有限空间作业证,9点30分许工人进塔作业。上午作业过程中德信公司人员陈**因呼吸器胶管(塔内部分)破损发生窒息晕倒塔内,经短暂休息更换胶管后,工人继续作业至中午12时吃午饭。13时30分,在未经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对作业环境重新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组织人员入塔作业。由于催化剂板结较硬,王*找来电动工具(电镐)交给作业人员,刘**、刘*佩戴长管呼吸器(无其他个人防护),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进入塔内,刘**使用电镐对板结块进行破碎,刘*用铁锹从上部人孔处将催化剂扔到塔外平台,进塔作业10分钟左右塔内发生爆燃。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刘*、刘**在塔外工人刘志军等员工帮助下,先后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爬出,二人转移到塔外作业平台后借助吊车吊篮返回地面。事故造成刘**、刘*二人身体烧灼伤。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在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的协助下,找来救援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滦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过院方简单处置后转往唐山市工人医院治疗。

三、事故核查及处理情况

2017年8月31日,昌黎县政府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8·12”烧伤事故核查的通知》(秦安委办函〔2017〕5号),县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会等部门迅速组成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组通过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举报烧伤事故属实。

事故核查组通过对事发单位唐山市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及事故现场其他人员调查问询,均反应伤者伤势轻微,核查组综合分析后认为该事故是一起仅造成两人轻伤的烧伤事故。2017年9月11日,昌黎县安委办将《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核查报告》(昌安办〔2017〕43号文件)上报秦皇岛市安委办。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17年9月12日,昌黎县安委办委托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对事故组织调查。

2017年10月16日,安丰公司形成了《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原昌黎县安监局审核后原则同意该调查报告,2017年10月26日,向市局呈报了《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总结报告》(昌安监函〔2017〕7号),市局事故调查科履行了备案程序。

2019年8月,昌黎县政府再次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秦安办〔2019〕36号),昌黎县应急局为此专门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研究认为专业部门伤残等级鉴定是衡量当事人诉求做好经济赔偿和息诉罢访的基础,也是该事故定性和应急部门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为此,8月22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唐山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补充了问询笔录,并书面要求用人单位唐山德信公司尽快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8月23日后,昌黎县应急局分别以电话和书面通知多次要求事故中两名伤者提供伤情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确定事故性质。但两名伤者始终拒绝向昌黎县应急局提供任何材料,致使应急部门无法判定是否达到一般事故等级。

2020年1月2日,昌黎应急局在市应急局转来伤者刘佳刚寄给省应急厅信访材料中发现了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者的《初步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和住(出)院医疗证明,综合认为该事故已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经请示昌黎县政府同意,成立了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丰公司氮气置换不彻底,造成可燃气体(焦炉煤气)残存;事发当日德信公司员工使用的正压呼吸器空气管破损漏气,空气进入塔内与焦炉煤气混合形成爆燃条件;德信公司清理作业使用非防爆工具,产生火花,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安丰公司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对本次检维修和外委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记录无受培训人签字,无培训考核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置换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缺失;对外委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制定本次检维修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安丰公司现场管理监护责任不落实,专项辨识不到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危险因素辨识结果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列出的可燃气、氧含量两项重要指标进行检测分析,未明确分析时间和取样部位(空白未填写);《有限空间作业》限值标准标注错误;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分析,中午间断作业长达1.5小时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空白未填写);未对作业人员穿戴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具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标准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十八条之规定及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6监护人职责的管理规定。

3、安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责任缺失。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无检测分析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同意;本单位安全科意见一栏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代签,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数据与标准要求相反且未记录检测时间、部位内容,盲目批准入场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反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管理规定。

4、德信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职,施工负责人未制定本次减阻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作业中断未经重新检测盲目组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5、德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未给从事本次减阻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雇佣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涉煤气检维修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向公司总经理周**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王*和周**主观感觉伤者没啥大事,就没有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

按照安丰公司与德信公司签订的《外协施工安全协议》第二条第十四款“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施工现场出现的伤亡事故,由伤亡一方负责上报”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因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观过错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漏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存在漏报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李**,安丰公司LNG压缩工段长,本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教育人”,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胡**,安丰公司LNG压缩工副操作工,负责本次作业现场监护、检测分析工作。经查,胡会欢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分析检测,中午间断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未重新分析检测;对作业人员个体劳动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使用非防爆工具,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报警器等违章行为失管失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主管车间生产工艺,本次检维修作业厂方负责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人。经查,张**组织制定的本次检维修作业《置换方案》不严密,取样口盲板封堵无要求;专项辨识不认真,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分析方案;在德信公司未提供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涉煤气作业的外委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盲目批准进场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史**,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负责人LNG车间全面工作,经查史**对本次检维修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王*,德信公司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作业组织者。在本次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申请人、申请单位意见、安全科意见、”三栏签字 “同意”。经查,王*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本次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在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使用工具等方面存在的违章行为;在作业间断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人员进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德信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张**,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的罚款,计85480.50元。

2. 周**,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罚款,计85480.50元。按照与安丰公司安全协议且对漏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50%罚款,计142467.5元。两项合计227948.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安丰公司要认真学习落实《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各项要求,严格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与法规,认真分析各类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科学防控措施;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安丰公司要建立外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技术交底、危险告知、现场管理等规范要求,要把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安丰公司项目负责人要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介质等),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现场监护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乡镇(园区)政府、各相关企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刻汲取此次漏报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监管、管控风险、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5篇

第一章 因工伤亡事故的划分

第一条 因工伤亡事故系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生产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因左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三人)以上的事故;

3、重伤事故,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的规定执行;

4、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残废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 各区、县劳动部门,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中央部属、省属在宁企业必须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的事故月报表报送市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矿山企业的事故月报表在报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市按国家统一的表格形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出。

第五条 市属以上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企业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它快速办法报告主管部门和计经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县、区属企业和街道、乡镇企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应直接向县、区主管、劳动、工会、公安、检察等部门报告,并由县、区有关部门在十二小时内向市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并在草图或照片上做出标记。如无特殊原因,重伤事故、多人事故现场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两人以上的事故现场,需经市或县、区劳动等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八条 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前往市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由与该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安技、生产、保卫、工会等部门成立调查组。市或县、区计经委、劳动局、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可派员参加调查组或单独调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由市计经委组织调查;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见第十四条);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见第四章)。

第十四条 伤亡事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1、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2、因负伤而造成歇工天数的工资;

3、伤残补助;

4、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5、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6、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施损坏的费用;

7、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8、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9、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10、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11、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上岗操作所需的培训费用;

12、其他。

各企业应按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以上项目统计,不得随意减少。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要迅速制订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二十天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由企业写出《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市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察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多人、重伤事故,市属以上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结案,县、区属企业和街道、乡镇企业由县、区劳动部门结案,并分别抄送市劳动局备案。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负责结案,并报省劳动局备案。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次伤亡五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市计经委、劳动局、总工会联合审查结案,并报省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结案后,方可办理职工子女顶替等事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各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安排或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百分之十至二十),造成伤亡事故的;

7、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未予签复、解决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一同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第二十三条 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如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原因分析或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由劳动部门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交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如仍有不同意见,应先办理后再分别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凡因伤亡事故受记过、记大过处分未满半年的,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未满一年的,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未撤销的,均不得评奖、晋级、提职。

第二十六条 对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由市劳动局或市劳动局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制裁:

1、发生因工死亡或一次因工重伤三人以上的责任事故,对该企业实行一次性罚款,罚款金额为一千元至五万元;

2、对发生因工死亡或一次因工重伤三人以上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并实行一次性罚款,罚款金额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确定,一般为十元至五十元;

3、对破坏事故现场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加重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的罚款由企业在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摊入生产成本;个人罚款,在个人工资中扣除,不准在公款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罚款由市劳动局发出通知,开具收据。企业罚款由企业接到通知后十天内汇给市劳动局,个人罚款由个人直接前往市劳动局交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的罚款由市劳动局留存百分之五十,返还其主管部门或县、区劳动部门百分之五十,均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对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严肃报行对责任者的处分或罚款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装入本人档案。对有意拖延或拒绝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6篇

一、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1.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总指挥:校长

副指挥:**

成员:**

2.安全事故应急队伍:

(1)各班主任

(2)各科任教师

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防火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严禁学生将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带入学校。

(2)严禁学生在教室里使用用电设备等。

(3)严禁在校园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废纸、树枝、树叶等。

(5)组织师生听取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6)进行学生自护疏散、消防器材使用及紧急状态时切断电源等学习、演练。

(7)教育学生不私自上山,必须有家长陪同上山,严禁携带火种上山。

2.应急预案:

(1)出现火警:立即组织有效扑救,切断电源、燃气源等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2)迅速组织学生从最靠近的安全通道疏散(不得组织学生扑救)。

(3)在实施第一、第二条款同时,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严重的直接向街道领导报告,必要时拨打119火警电话,以求援助(火警电话必须讲清楚事发地点、所处地域、方位、火情种类等)。

(4)及时组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用电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组织对学生及老师进行用电安全知识辅导。

(2)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毯等高度危险用电设备。

(3)师生不得在学校内私自拆、卸电器及开关、插座等。

(4)学生不得擅自从插座内引出电源接入其它用电器。

(5)组织学生进行用电安全防范知识学习。

(6)定期检测学校线路是否正常。

2.应急预案:

(1)遇有突发性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包括总电源)。

(2)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用绝缘棒或非导电棒、棍击打,将触电人员与电源脱离,(不得用手拉触电人员。)

(3)对触电受伤人员视情形及时组织自救或他救,必要时拨打120急救中心求援。

(4)及时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以便组织施救。

(5)排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三)、食品卫生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定期组织人员对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辅导。

(2)教育学生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购买和食用三无食品(无生产厂家、无商标、无出厂日期)。

(3)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一日三餐的用餐习惯,不挑食,少吃零食。

2.应急预案:

(1)发现有呕吐腹胀、腹泻等症状,立即送往医院诊疗。

(2)一旦发生三人以上同时出现腹胀、腹泻、出疹等症状,立即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意外。

(3)发生上述第二条款情况,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共同研究对策。

(4)调查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追究责任。

(四)体育活动及活动课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要求老师牢固确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把学生上课及活动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2)体育课、活动课前必须充分做好准备活动,然后才实施活动项目。

(3)按规定开展学生跳高、长跑等课程项目,事前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4)高温时段学生体育课因地制宜,或安排到室内,以防学生中暑。

2.应急预案:

(1)遇有学生发生晕倒、抽搐等中暑症状或发生其它安全意外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2)遇有学生四肢无力、面色苍白等症状,立即将其安置阴凉通风处,并给予补充水份。

(3)发生上述第一、第二条款情况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

(4)分析原因,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五)教室课间活动安全预案:1.防范预案:

(1)教育学生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得拥挤,不推人。

(2)学生在教学区,不得在走廊内打闹,不得撞击玻璃栏板或攀爬走廊护栏,以免发生坠楼事故。

(3)严格禁止学生攀爬教室窗台。

(4)要求学生在教室活动或打扫卫生时注意安全,不要碰电源插座。

(5)要求门卫到点锁好大门,落实来人、车辆登记制度。

(6)定期检查教室内各种设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应急预案:

(1)遇有发生安全伤害事故,伤情严重的立即送往医院诊治。

(2)一旦发生学生安全严重伤害事故,立即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六)交通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对学生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防患意识。

(2)在校门附近树立好交通安全提示牌,提示来往车辆注意行人安全。

2.应急预案:

(1)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抢救,并要记清肇事车辆的型号、牌号。

(2)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重要物品、证据。

(3)迅速向交警部门报告,再向学校、家庭、其它相关部门报告。

(4)做好家长、家属的工作。

(5)配合交警部门做好调查、取证、事故处理等工作。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1)加强流行传染病预防教育。

(2)加强个人卫生教育。

2.应急预案:

(1)学校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通知家长将患病学生带到医院检查就诊,有传染病的教师不得带病上班,凡患传染病的师生须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后才能返校。

(2)学校发生特殊传染病,要迅速利用学校隔离室对患病师生进行隔离观察,及时报警110、120电话请求援助,通知患病师生的家长和亲属,送定点传染病医院诊治。

(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4)及时将发现的疫情上报街道及相关教育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并作好病人的跟踪工作。

(八)社会实践、校外活动安全预案:

1.防范预案:

外出前认真做好安全防患教育。

2.应急预案:

(1)学校组织外出大型活动必须先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组织的外出大型活动要制订安全应急预案。

(2)事故发生后,学校迅速抢救受伤师生,及时将事故信息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3)及时报警110、120请求援助,保护好事故现场。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九)外来暴力侵害事故预案:

1.防范预案:

(1)加强文明礼貌教育,杜绝师生在外滋事。

(2)加强门卫保安工作,外来未经允许人员,学校门卫(保安人员)不得放行。

2.应急预案:

(1)学校外来的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者,学校门卫(保安人员)应及时将闯入者驱逐出学校,并由门卫(保安人员)向其发出警告。

(2)学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先制止、制服,同时及时报110、120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

(4)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处理上报。

(十)其它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如发生师生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时,应及时送伤害者到医院诊治。

(2)及时向学校、家庭、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7篇

1.1触电事故是发电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为及时、有效地应对触电事故,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出来,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根据《发电企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总预案》,制定《热电有限公司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1.2本预案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人身、保电网、保供汽、保设备”为原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1.3本应急预案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从事生产、作业的员工及在所属企业区域内从事各类生产、作业的外来人员。

2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分析及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触电事故的种类和规律

触电事故的发生多数是由于人直接碰到了带电体或者接触到因绝缘损坏而漏电的设备,站在接地故障点的周围也可能发生人员触电事故。触电可分为以下几种:

(1)人直接与带电体接触的触电事故:按照人体触及带电体的方式和电流通过人体的途径,此类事故可分为单相触电和两相触电。单相触电是指人体在地面或其他接地导体上,人体某一部分触及一相带电体而发生的事故。两相触电是指人体两处同时触及两带电体而发生的事故,其危险性较大。此类事故约占全部触电事故的40%以上。

(2)与绝缘损坏电气设备接触的触电事故:正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是不带电的,当绝缘损坏而漏电时,触及到这些外壳,就会发生触电事故,触电情况和接触带电体一样。此类事故占全部触电事故的50%以上。

(3)跨步电压触电事故:当带电体接地有电流流入地下时,电流在接地点周围产生电压降,人在接地点周围两脚之间出现电压降,即造成跨步电压触电。

2.2触电事故的原因分析

(1)没有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如:检修不使用工作票;未经验电且工作地段两端未挂接地线即在高压设备上作业;无人监护情况下,单人在高压设备上工作,未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电气安全知识不足、技术不熟练、未经考试的短期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非电业工作人员在高压设备上工作;

(2)没有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如:倒闸操作不使用操作票;无人监护进行电气倒闸操作和保护的投退;未经“三核对”就盲目进行电气倒闸和保护的投退操作;未经唱票、复诵就盲目进行电气倒闸操作;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

(3)便携式和移动式设备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当等。

2.3触电事故的危害分析

人体因电流通过所受的伤害可分电伤和电击两种,其对人体的伤害如下:

(1)电伤电伤是因为触电而使人体的外表局部受伤,有灼伤和电烙印等。这种触电往往因电火花或电弧的发生而造成,会引起刺痛的感觉。

(2)电击电击是指触电伤亡事故。当人体与有电导体接触时,有电流通过人体,电流产生的热将人体表皮烧伤,发生水泡,这样皮肤电阻骤然减低,电流加大;在大电流通过人体时,神经细胞受伤,产生局部麻痹,使触电人不能自我脱离险境,被电“吸住”;电流对人体的伤害进一步加重,至使有一部分电流通过心脏,引起心脏或呼吸器官发生麻痹,造成死亡事故。

2.4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触电急救必须分秒必争,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复苏法进行急救,并不断地坚持进行,同时及早地与当地医疗部门联系,争取医务人员迅速急时赶往发生地,接替救治工作,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救治前,现场救治人员不应放弃现场抢救,更不能只根据没有呼吸或脉搏停止擅自判断伤员死亡,放弃抢救。

3触电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触电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组长/总指挥:经理

副组长/副总指挥:副经理

成员:各车间、处室负责人

本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兼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

3.2触电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编制、审批触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与评审,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符合性。

(2)负责应急措施预案文件的维护、更新、报备管理。

(3)触电事件发生时,负责急救工作的指挥与调度,落实后勤工作,协助事故处理与调查。

(4)制定培训计划,使相关人员清楚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及其职责。

(5)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并在演练之后,评价演练的效果,提出改进的意见。

3.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3.3.1在发生触电事故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3.3.2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按本预案规定程序,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事故处理,及时汇报集团公司,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汇报。

3.3.3负责逐级向集团公司、中农化总公司报告事故及处理进展情况。

3.3.4应急状态消除,宣告应急行动结束。

4触电事故的预防

4.1定期组织学习《电业安全规程》,提高用电安全意识,重视触电事故带来的危害,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4.2提高执行“两票”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两票”制度,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

4.3按照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电力设施的维护,防止设备老化造成的误触电事故;加强对安全工器具的管理,防止因工器具不合格造成的误触电事故。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有关电气绝缘、屏护和安全间距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2)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措施以防止间接触电;

(3)根据生产和作业场所的特点,采用相应等级的安全电压;

(4)用电设备配置必要的漏电保护装置;

(5)合理使用基本安全防护用具,如绝缘棒、绝缘钳、高压验电笔等,合理使用辅助安全防护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鞋、橡皮垫、绝缘台等。

4.4按照《安规》要求,制定并落实好各项安全用电组织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计划,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4.5加强员工的预防触电技能培训和触电紧急救护知识培训。

5信息报告程序5即时报告及事故快报

发生触电事故后,事故现场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安全环保处报告,主管部门、安全环保处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并及时逐级报告集团公司、中农化总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事故单位应在4小时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经过、人员伤亡、抢救情况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告集团公司、中农化总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6应急处置

6.1应急预案的启动

6.1.1发生触电事故时,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导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同时将情况通知安全环保处。事故现场作业人员也可直接报告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同时报告安全环保处。

6.1.2领导小组的正、副组长接到报告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6.2危急事件的应对

6.2.1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报告后,凡在现场的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成员)必须立即奔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减轻伤情,减少痛苦,同时根据伤情需要,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6.2.2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如果伤者神志不清,判断意识无,呼吸和心跳微弱时,在没有搬移、不急于处理外伤的情况下,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急救,并根据伤情迅速联系医疗部门救治。发现触电者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在现场就地抢救,用心肺复苏法支持呼吸循环,对脑、心重要脏器供氧,在医护人员到达之前不得延误或中断。

6.2.3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得直接用手触及伤员。

6.2.4如果触电者处于高处,应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触电者解脱电源后自高处坠落。

6.2.5高处发生触电,为使抢救更为有效,应及时设法将伤员送至地面。在完成上述措施后,应立即用绳索迅速将伤员送至地面,或采取可能的迅速有效的措施送至平台上。

6.2.6在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最高负责人为现场的最高指挥人员,统一指挥与调度,最高指挥员应保持冷静的头脑,有序地指挥现场救护工作,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护。

6.2.7现场参与救护工作的人员,应积极参与紧急救护工作,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与调度,有救护经验的人员要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参加对伤员的救护,其他人员应保持现场的秩序,配合救护人员工作。

6.2.8如伤员的心跳和呼吸经抢救后均已恢复,可暂停心肺复苏法操作,但心跳呼吸恢复的早期有可能再次骤停,应严密监护,不能麻痹,要随时准备再次抢救。初期恢复后,伤员可能神志不清或精神恍惚、躁动,应设法使伤员安静。

7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7.1现场可备一些抢救用药如肾上腺素等药物。

7.2现场触电抢救,对采用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应持慎重态度。如没有必要的诊断设备和条件及足够的把握,不得乱用。在医院内抢救触电者时,由医务人员经医疗仪器设备诊断后,根据诊断结果再决定是否采用。

工伤事故分析报告第8篇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的落实,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与安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结合工程实际,双方就工程安全施工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订立本责任书。

一、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2、 杜绝死亡事故,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中毒、交通和火灾事故。

3、 杜绝死亡事故,避免重伤事故,重伤率不超过0.3 ‰,减少轻伤事故,年因工负伤频率不超过10‰。

4、 认真学习和贯彻建设部JGJ59—99标准,确保本建设工程项目达到合格标准化施工现场。

二、 甲方(班组负责人或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当一个班组分配两处或多处工作时,要指定临时负责人负责安全工作,对本班组安全负责。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活动,坚持班前安全讲话,具体交待注意事项,并认真填写每天的班组活动记录。

3、对新调入的工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熟悉环境和岗位并指定专人照管其人身安全。

4、经常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督促本班组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教育班组人员坚守工作岗位,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同时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7、服从项目部人员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并对所在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负责,保证区域内文明、环境卫生达标。

8、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抢救,要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组织本班人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上报。

三、乙方(组员)安全职责:

1、工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岗位作业中对自己、对环境、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2、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3、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虚心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指导。

4、正确使用防护、防寒用品和安全生产设备,爱护安全设施的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意开动他人操作的机械和电气设备,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5、上班前四小时不喝酒;严格执行“三工制度”提高自卫、互防、联控的安全生产水平。

6、上班前检查使用的工具及设备,班后进行清洗、维护、保养,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时,要立即报告班、组长,并提出改进意见。

7、严防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一旦发生事故,积极进行抢救,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8、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9、有权越级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遇到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保证措施的作业、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四、其他:

1、签订后代表双方(责任人)已熟知本岗位安全职责,并愿意认真履行。

2、本责任书的生效和终止,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班组(工人)的劳务合同到期或解除后,本责任书同时终止。

3、份数: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一份,项目部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