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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28 11:06:07

工伤索赔申请书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1篇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2篇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尽管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建设工程违法分包,但在实际工程建设中,违法分包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因违法分包造成的人身伤亡、工程安全质量等各种事故屡屡发生,教训惨重。虽然是违法分包,但造成的事故是存在的事实,我们依然要面对,客观分析,并用法律去判断,以下是本人根据一案例对违法分包致人伤残责任的分析和见解。2005年6月,某建筑公司与蹇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地平方15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其承建的某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蹇某组织施工,施工的内容包括混泥土浇灌,模板架设,架子搭设,砖墙砌筑,墙体的内外粉刷等劳务作业。合同签订后,蹇某随即雇用了包括申某在内的近50人的农民工进场,承当劳务作业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蹇雇佣的农民工申某因未系安全带,以致高空坠落受伤,致四级伤残。在此过程中,蹇某为申某垫付了166998.30元的医疗费。申某伤愈后找蹇某要求工伤赔偿,蹇某置之不理。2006年8月始,申某为进行工伤事故损害索赔,即以某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先后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某区法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认为:申某虽是蹇某雇用的农民工,但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蹇某,根据相关规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用工的主体责任,因此认定申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案经某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07年7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1.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2.由某建筑公司赔付申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安家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交通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等225000.00元。某建筑公司按法院的调解书履行了全部赔付费用。2007年11月27日,蹇某以申某和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为申某垫付的166998.30元的医疗费,不应该由其承担,某建筑公司构成不当得利,故将某建筑公司诉至某区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为申某垫付的166998.30元的医疗费。某建筑公司也提起反诉,其支付给申某的各种费用22500.00元不应由其承担,要求蹇某支付其已向申某支付的各种费用225000.00元。争议的焦点:1.某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申某的伤残赔偿责任?2.蹇某是否应当承当申某的伤残赔偿责任?法律分析:一、某建筑公司应当对申某的工伤事故损害承担赔责任。首先,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个人蹇某系违法分包,而蹇某系违法承包。其次,某建筑公司对申某的工伤事故损害负有先赔偿义务。某建筑公司将其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给没有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蹇某,应当承担用工的主体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认定申某和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正确的。由于某建筑公司和申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对申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负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某建筑公司对申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损失应当承当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某虽然是蹇某雇用的农民工,但某建筑公司明知蹇某没有劳务承包资质,却将劳务作业工程发包给蹇某,因此,某建筑公司对申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损失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二、蹇某也应当对申某的伤残承当赔付义务。申某系蹇某雇佣的农民,申某与蹇某之间系雇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均认定申某和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国家为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进行工伤事故损害索赔而作出的法律推定,这一推定并不能改变蹇某雇用了申某,申某与蹇某之间系雇用关系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蹇某对申某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6月1日,某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对雇员损害而言,原、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就原、被告内部而言,由于原、被告均有过错,应对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蹇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了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某建筑公司将其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劳务承包资质的蹇某,某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其与申某的雇主蹇某对申某的工伤事故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蹇某最为申某雇主,应对申某的工伤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3篇

法院在执行各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度比其他案件大,该类案件表现出数量增长快、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2005年,x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此类案件39件,比上年同期增加13件,增长率33.3%,执结6件,占该类案件的15.4%,执行和解14件,占该类案件的35.9%,因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致使案件中止执行的占此类案件的48.7%。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不能及时执结,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而大足县法院采取四个方面有力措施,通过多方努力,今年该类案件执行和解率提高23%、兑现率提高15%,执行上访量大幅度减少的,为营造和谐社会创造了有力条件。

下面就谈谈该类案件四个方面的难点。

1、执行标的金额大。该类案件一般由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及其财产损害赔偿组成,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很多被执行人是一些城乡闲散人员,为了谋求生计,贷款购车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赔偿能力远远不能承担其赔偿金额。在交通事故中被执行人往往也是受害者,自己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甚至被判处刑罚,家庭经济困难,根本无履行能力。

3、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大。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稍有不善就会造成申请人上访。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他们总会以自己欠缺执行能力来对抗法院的执行,甚至部分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举家外逃。

4、被执行人缺乏保险意识。有的车主为了少花钱,心存侥幸,不保险或保险不全面及时。有的车主虽然参加了保险,但出事后不积极配合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针对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难点,总结以下几点对策:

1、搞好财产保全,控制索赔款项。及时有效地采取保全措施,变现保全财产,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的保险款予以控制,积极协助被执行人进行保险索赔,大大减少了执行难度,提高兑现率,缓解社会矛盾。

2、加强部门配合,寻求多方支持。首先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全面掌握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的扣押、放行、场地使用费等情况,方便对车辆采取即使有效的执行措施。另外,该类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数属于社会弱性群体,更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关注解决,积极寻求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也是妥善执行的有效方法。版权所有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4篇

1、乘坐出租车被撞伤,肇事车主逃逸怎么办?

问:我所乘坐的出租车与迎面驶来的卡车相撞,我和出租车车主均被撞伤,卡车撞人后即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卡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不负责任。我先后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请问,找不到卡车的车主,我就不能获得赔偿吗?

江苏王美玲

答:你可以要求承运人出租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车车主赔偿后,有权向肇事的卡车车主追偿。

2、我可以要求成年子女回家替我看店吗?

问:我有4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但他们却很少给我生活费。我想到法院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每人每月回来替我照看一个星期的店,我也不要他们承担其他的赡养费用了。请问,我的要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广西李芳

答: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你可以依法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但经营杂货店属于经营性营利行为,子女无此法定义务。因此,你的要求将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代他人购物,抽奖所得的奖品应归谁所有?

问:我替同事小李购买一台电脑。当时正值商场进行购物抽奖促销活动,我所领取的奖券中了大奖:一辆摩托车。请问,这辆车到底归谁所有?

湖北单菲

答:这辆摩托车属于奖券的孳息,而奖券是因为小李购买电脑而获得的,你仅仅是小李购买电脑的人,无权获得奖券,奖券应当归小李所有。所以,奖券得来的这辆摩托车也应当归小李所有。

4、在饭店就餐意外受伤,由谁赔偿?

问:我与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坐在我邻桌的几个年青人因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我因为避让不及,被其中一人撞伤了。那几个人打斗之后就各自散去了。但我却住进了医院。请问,我的医药费怎么办?

广东赖萍萍

答: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的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饭店当赔偿你的医药费等损失。

5、判决生效一年后,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问:一个朋友差欠我3万元一直未还,我将其告上了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我们达成调解协议,对方同意在去年3月底以前全部清偿。因对方一再和我打招呼,我就没有向其追索,直到上月(7月),他仍没有还,请问,我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云南周英

答: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你和你朋友都为公民,你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但从去年3月至今年7月,已经超过一年时间。因此,你已经丧失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该笔债务的权利。

6、夫妻之间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协议有效吗?

问:我与张某结婚后,曾达成了一份协议:如果张某无故殴打我,他就赔偿我精神抚慰金3万元。可是,张某还是经常无故殴打了我,现我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所约定的3万元吗?

贵州于蓓

答:你和张某之间所订立关于家庭暴力赔偿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他应当按照协议赔偿你精神抚慰金3万元。

7、单位已按工伤赔偿,我可否再向肇事者主张赔偿权利?

问:我出差途中被一辆大卡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单位按工伤标准对我进行了赔偿,请问,单位已经进行工伤赔偿后,我还有权要求肇事车主赔偿吗?

安徽孙兰兰

答: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后,如果所遭受的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但请求的赔偿范围应是工伤保险赔付中没有得到赔偿的。因此,你可以针对尚未获得赔偿的费用向肇事车主索赔。

8、死亡抚恤金是遗产吗?

问:一个月前,父亲突然病故,但令我们伤心的是,他在遗嘱中注明,自己所有的财产全部归他的干女儿所有,甚至包括单位的死亡抚恤金。请问,死亡抚恤金属于遗产的范畴吗?

上海鲁莉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一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的。

(三)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五)其他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都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元)

第二条公民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故意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项第2条、第3条规定的事项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咨询。

第三条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伤残鉴定、调解书等。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三)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辩护请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辩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2、指定辩护受援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3、指定辩护通知书

4、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区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复。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相关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第七条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两日内将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本站所属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审查后提出意见,两日内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八条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不能确定的,可在意见书上注明情况,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九条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区属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两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书报区司法局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条经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超过*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且情况紧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差旅费等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6篇

小 保:

王某是个无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他通过关系从A建筑公司拿到了部分工程的分包权,并四处招录工人,我被其招用,但没有签劳动合同。不久前,我在施工中意外受伤。在我受伤后,王某和A建筑公司互相推脱,都说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查思淮

查思淮: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承包了A建筑公司部分工程后,雇佣你等人施工,你们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你是在施工中受伤的,雇主王某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A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并无施工资质的王某施工,存在过错,因此应对你因伤造成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你现在可以向当地法院,将王某和A建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

小 保

工资发放记录丢失,单位不得借口已疑似发放而拒付工资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近日,我向公司索要上个月的工资时,公司却声称我已经领取。我对此提出异议并要求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或其他证据加以验明,公司则表示工资发放记录是唯一的证据,而该记录已被财务人员不慎丢失,并表示如果我认为没有发放,就必须提供公司仍然拖欠工资的证据,方可领取。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杨志萍

杨志萍: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如其不能提供工资发放记录或其他证据证明你已领取,即使存在怀疑,也必须继续支付工资。

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表明看来,你认为公司没有发放,就必须提供公司仍拖欠工资的证据加以证明,但针对工资是否支付,我国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劳动者无需举证,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同样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公司无权要求你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领取,而只能由其举证证明你已经领取。另一方面,公司只能自食其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也指出:“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不管作为本案唯一证据的工资发放记录是否丢失,只要公司不能证明你已领取,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继续发放工资。

小 保

代领人拿到他人工资后逃匿,单位必须

“二次支付”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一个月前,我因请病假未能及时到财务部领取工资及奖金,而财务人员为图省事,便让我同寝室的新来员工李某代领,并责成其向我转交。可李某见钱眼开,于当天即携款逃匿,且至今下落不明。无奈之下,我只好要求公司担责,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已发过工资及奖金,我只能找李某去要或者要求财务人员赔偿。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公司再次支付被代领的工资及奖金?

黄兰兰

黄兰兰:

公司应向你支付被代领工资及奖金,即必须承担“二次支付”责任。

一方面,财务人员的行为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李某并非你的亲属,你也没有作出过委托,财务人员为图省事,只是基于李某与你同寝室,而自行作主让李某代领、转交,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李某的代领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你既没有授权财务人员让李某代领,也没有委托李某代领,事前不知道且事后亦对此不予追认,决定了所有的代领行为和内容都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代领行为无效,且从行为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仍有权索要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再一方面,公司必须担责。《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也指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财务人员属于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其发放工资是代表公司即以公司的名义,且其行为属于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即从事“经营活动”,故公司不能借口系财务人员所为而推卸自身责任,只能在向你“二次支付”工资之后,向财务人员追偿。

小 保

虽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照样有权反悔

小 保:

我与一家公司于半年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时,公司为保证我能如期为其服务,明确提出我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公司有权扣除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鉴于急于得到该工作,我没有多想便答应了。而今,我因另有高就,很想离开公司,但又怕损失一个月工资。请问:针对该限制性约定,我究竟能否反悔?

桂姗姗

桂姗姗:

你有权反悔,且无需付出一个月工资的代价。

一方面,该限制性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即表面看来,由于你与公司达成你“不得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时,彼此自愿且经协商一致,似乎你必须无条件履行,其实不然,因为该条文中还明确要求必须以“依法”为前提,而此种限制性约定却属违法。理由在于该法第三十七条还明确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行使劳动自由权的体现,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本案的限制性约定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该限制性约定无效。正因为你与公司的限制性约定,排除了你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该条款自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约束力。再一方面,公司无权扣除你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即向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拒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劳动报酬。故只要你已经付出正常劳动,公司便不得以违法的限制性规定为依据扣押你的工资作为离职的补偿,否则,当属克扣。

小 保

“钟点工”有多份工作,可同时享受多重工伤保险

小 保:

我同时是两家公司的钟点工,每天按上午、下午分别为每家公司从事2小时的保洁工作,工资按小时计算,一月一结。三个月前的一个下午,我在其中一家公司上班时,不慎从“人字”楼梯上摔下,不仅已经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而当我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时,方知两家公司均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且他们分别认为无需为作为“钟点工”的我办理工伤保险,或彼此将办理工伤保险的责任推给对方。请问:“钟点工”是否享有工伤保险,我究竟应向谁索要赔偿?

陆芙蓉

陆芙蓉:

两个公司均应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但你只能向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公司赔偿。

一方面,“钟点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你每天在同一公司上班仅两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明显当属其列。对发生工伤的处理当然也就应当按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处理。另一方面,“钟点工”可同时享有多重工伤保险。《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也指出:“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正因为作为“钟点工”的你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决定了两家公司均应为你办理工伤保险;也正因为你的伤害只发生在其中的一家公司,决定了只能由该公司担责。鉴于该公司已违反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也就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理,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小 保

因病历丢失导致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职工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小 保:

八个月前,我在上班时间因工作不慎导致严重伤害,之后便一直在一家医院住院医治。近日,我要求有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时,方知医院遗失我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全部病历资料,所以无法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材料,继而不能获得工伤认定。请问:我能否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董 芳

董 芳:

你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一方面,医院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第五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也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院在短时间内即丢失了你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导致无法向你提供,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而正因为医院遗失病历,才导致你无法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不能获得应有的工伤认定,从而意味着必须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已规定,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该法第五十四条又明确指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就决定了本案医院难辞其咎。

小 保

为同事求情而被赶走,劳动者有权获得双倍赔偿

小 保:

两年前,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担任公司的仓库保管员。近日,公司要求分公司的一名货车司机将一批仪器限期运至仓库,不曾想,因连日下雨,加之装卸工加盖的篷布被风吹落,当货物到达时,已经有大部分仪器被淋坏。鉴于公司不顾缘由决定将货运司机解雇,我出于对同事遭遇的同情,遂主动为之求情。不料,公司却以我多嘴为由,口头要我立马走人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无奈之下,我只好含泪离去。请问:公司真的可以如此对我吗?

柳 萍

柳 萍:

姑且不论公司对货车司机的做法是否正确,仅就其对你的处理显然是错误的,必须对你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而本案完全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面,公司将你解聘所采取的是口头方式,时间上也是立马走人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另一方面,你仅仅是根据自己的看法,认为货车司机事出有因、公司做法不妥,并为货车司机求情,根本不在三种情形之列。其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四十七条指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鉴于你在公司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年,公司自然必须以你的月工资为标准,向你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小 保

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员工有权直接要求单位赔偿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员工。9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给领导送材料过程中,不慎因地滑而摔伤,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偏瘫肌力4级导致七级伤残。近日,当我向社保部门请求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为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已经超过申请认定期限,让我向公司索要赔偿。而公司则以申请工伤认定并非只是其一方的义务,我也有权申请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我该怎么办?

杨茹怡

杨茹怡:

你既可以自行提起工伤认定,也可以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7篇

应对除外,需从保险购买时做起。通过合理搭配保险品种,来弥补不同类别保险产品中由于除外责任而产生的风险漏洞,为需要转移的风险打补丁。由于不同公司推出的产品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要针对自身需求谨慎选择公司和产品。

而在出险时,也有一些技巧对不能理赔的情况进行规避。下面将结合家财险、寿险及意外险,用案例来说明。

规范投保程序

投保程序一定要规范,不能给保险公司找到拒赔的理由,否则将面临意想不到的问题。

1997年8月,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某找李先生推销保险。李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岳母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向某与李先生一家较熟,他十分麻利地把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栏目填好后,李先生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签了字。其间,向某询问了李先生岳母的身体状况,李先生说“她曾经得过肺结核,前几年已经治好。”几天后,保险公司对该单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6月,李先生岳母去世,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惠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和陈旧性肺结核,而投保单上既未告知,又未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便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拒绝赔付。李先生于是诉诸法院,几经波折后,2001年7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8万元保险金。

除外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法定除外责任不必一一写在保险合同内,因此更容易受到忽略。本案例中涉及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重要的法定除外责任之一。在投保时要注意实现各个环节在程序上的规范,远离除外因素。

对于本案例的理赔结果,李先生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他的不幸在于轻信熟人,投保时未能将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保单上,以致最后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几经周折。他的幸运却在于错中有得,如果不是保险人向某的失职,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很有可能提高保费或者拒签此保单。同样,下面一则案例,因保险人没按程序让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仍获赔偿。

2003年9月1日,学生林某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58元。保险公司给学校出具保险单,并规定了保险期限。一日,林某心脏病突然出现阵发性心悸,后确诊为心脏病。林某出院后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林某是带病投保,且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是学校作为投保人,统一向学生收费并向林某投保产生的,属于一对多的团体投保。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单未经林某家长的签名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林某的家长认为,当时林某参与学校组织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单给他们确认,不承认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该学生25043.58元。

慎用出险描述

在申请理赔时,在意外陈述等方面有一定的变通余地,可以有效规避除外条款的约束。

阿亮习惯边走路边听MP3,有一天为了闪躲疾行而过的机车,不小心跌倒而扭伤脚踝。他跟保险公司申请意外医疗险的保险金给付时,却被拒绝,感到很不服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表示,意外险的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危害事件”,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意外医疗险是在意外故事发生之后衍生的,必须是由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的发生,因此也必须只能是外来、突发、非细菌感染而导致的意外引起的医疗行为,才可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理赔。以阿亮的情况来看,应该可以获得理赔,之所以被拒,原因就是医生给的诊断说明书上的措辞,被医生写成“扭伤”而非“挫扭伤”或“挫伤”。因此,在碰到类似状况时,诊断说明书上最好能有“挫扭伤”的字眼,或者让医生写明是“因为躲避汽车、他人的碰撞而扭伤”等详细词语,就更容易符合意外医疗险的理赔条件。

程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前,因患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至医院就诊,由于治疗不当,程先生的视力受到了严重损伤,被鉴定为盲人残疾。出院之后,程先生以“受到意外伤害”,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程先生的盲残并非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的,因为他原来就患有疾病,所以不予理赔。

在程先生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写明, “患者所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目前最主要的致盲性眼底病之一……患者原有的疾病是患者目前病情的重要原因。”所以,这类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程先生如要索赔,可向医院提出。

巧选赔付方式

赔付方式的选择,也有可能对理赔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田先生不幸开车撞了人,而且是他的全责。对方要求田先生赔偿经济损失6791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和伤残损失费12754元。什么?还有精神损失费!田先生顿感哭笑不得。经过协商,双方最后以经济损失费8000元和伤残损失费15000元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所以无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田先生在这里巧妙地钻了一个空子,通过加大经济损失赔偿和伤残损失赔偿,免除了精神赔偿,和除外责任打了一个球。

拿起法律武器

某些除外条款的设置客观上未必合法合理,也不排除个别保险公司故意利用条款漏洞来为赔付制造障碍或者单方面减免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就要以法理为准绳据理力争。

1993年5月,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蒋某之女蒋虹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某日,蒋某外出,家中仅留蒋虹一人在家。蒋虹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家财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为除外责任,本案中引火者虽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为无行为能力人。她病情发作纵火烧房是无法自控行为,其行为不是故意的。最后法院审理认为,我国的保险法规仅将故意和放纵列为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影响保险赔偿成立,过失致保险标的损害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工伤索赔申请书第8篇

此次公布的十大案例中,有9件属于民事维权类案件,其中5起案件属于因事故致伤、致残的索赔类案件,两起劳动争议案件。在伤残索赔案件中有3起属于工伤。 

据了解,去年北京市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共3218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771件,民事法律援助1440件。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及劳动争议和工伤的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在30%以上。而这部分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都是家庭不幸或生活难以为继的民工或失业者。 

目前,司法局公布的十大案例中,当事人大都已经通过法律援助取得了应有的法律权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全年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38件,共为贫困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23万余元(按法院判决结果),创历史新高。十大案例中通过法律援助索要工资的500名民工更成为了中国2003年度法治新闻人物,市高院和北京市建委将在今天正式举行工资发放仪式。

市民得到法律援助的步骤 

1查询网站:bjlegalaid.gov.cn 电话:1600148、66084562 

2接待北京各街道的法律服务工作站或各区法律服务中心有专人接待、受理。 

3咨询值班律师接受咨询。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时至17时) 

4申请当事人需持案件材料、各种身份证明和相关的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身份证明(注:条件为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295元,案件在法律援助受理范围内等)。 

5受理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 

6审批符合条件的(见4)同意给予法律援助的通知书。 

7接受委托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相应的律师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者:有律师撑腰我心里有底 

“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中心,我的下半辈子真不知该怎么过。”今年51岁的刘复生是北京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司机,2002年开始,他因与单位存在劳动合同争议进行了一裁、两审全部的诉讼程序,而这三个程序均是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指派的无偿援助,并最终帮老刘讨回了公道。一年多没露出笑容的老刘第一次笑了:“以前没听说过,也没想到,我们穷老百姓打官司也能请自己的律师了。”尽管老刘所在单位仍提出各种理由拒绝执行老刘应有的部分权益,但是这次老刘不再迷茫了,“有律师给我撑腰,我心里有底。” 

链接 

十大案例 

1.为500民工讨要劳动报酬。 

2.13岁女童李某因车祸被撞致残,向肇事方索要赔偿金84万余元。 

3.民工赵某在修建垃圾房时因墙体倒塌被砸致残,索赔60余万元。 

4.女职员李某乘公交车因急刹车被撞伤致残向公交公司索赔61万余元。 

5.工人卫某在延庆铸造厂做工从墙头摔下致残索要工伤赔款56万元。 

6.外地务工人员汤某工作时因锅炉焊口爆裂烫伤致残工伤索赔。 

7.非典时期张某在超市以“我是非典”恐吓,因涉嫌抢劫罪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8.51岁的刘复生因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进行一裁两审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