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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17:40:09

项目经费论文

第1篇

关键词:科研经费;绩效;审计

近年来,我国高校科技经费投入持续增长,根据教育部《2012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2012年我国高校共取得科研经费1030.22亿元,科研经费已经成为高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经费的绩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2011年6月29日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第四条第二款指出:“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另一方面,科研经费浪费现象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严重的腐败问题,山东省2012年的审计报告显示,青岛某大学有10个课题预算为322万元,实际支出168.1万元,决算支出为319.75万元,虚报151.65万元,占预算的47.1%;中国科协一项调查显示: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因此,通过监督和评价科研经费绩效,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不仅有助于端正学术风气,保证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提高科研水平,而且也影响到高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最终影响到高校的改革与发展。科研经费绩效审计正是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以及效果性进行独立的检查、评价和监督活动。

一、科研经费绩效的表现形式

“绩效”(Performance)最早来源于管理学,是指一定时期投入与产出的情况,投入指的是人力、物力、时间等物质资源,或个人的情感、情绪等精神资源,产出指的是工作任务在数量、质量及效率方面的完成情况。科研经费的产出有其自身特点,不同性质的科研经费,其产出也各有侧重,常见的科研经费产出的具体形式有:

1.论文及专著

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Science、Nature期刊,SCI/SSCI期刊;A&HCI、SCIE期刊,各类中文核心期,SCI会议论文;EI期刊;SCIE会议论文,EI、ISTP会议论文,人大复印资料,一般期刊,论文集等。著作包括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等。

2.科技成果专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分类,科技成果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

3.成果奖项

成果奖励能反映出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是科研业绩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在我国,科技成果奖主要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以及一些行业性奖项;或者技术水平被鉴定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不同级别的奖项,含金量也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国家级、省部级等重大奖励,往往凝聚了科研人员的毕生精力。

4.人才培养

高校科研工作是培养人才的一个重要功能,而科学研究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支撑点。科研工作能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高教师学术水平,丰富教学内容;同时学生参与科研项目,使学生科学理论与实践很好的结合起来。

5.直接经济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是指高校通过开展科研活动,给高校带来经济利益,如技术服务收入、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等。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宁波市高校纵横向科研项目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超43亿元,已成为高校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

6.其他社会效益

社会效益是指科学研究成果对社会的科技、政治、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所做出的贡献。如高校通过科学研究形成技术成果,促进国家和社会在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技术水平或服务能力的提高。

二、科研经费绩效评价的难点

由于科学研究固有特点、评价指标体系是否科学、评价标准是否合理等原因,科研经费绩效审计评价面临较大困难。

1.科研成果存在滞后性,相关效益未能及时体现

科学研究从投入到效益体现往往周期较长,如软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慢热性、非显性的特点,往往要在一段比较长的时间后才能发挥出来;应用性科学研究要产生经济效益也可能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Lev等以大量来源于不同行业的高研发密度的企业为样本,采用实证方法研究每年R&D支出与下一年经营收入的关系,研究发现:R&D费用的效益具有明显滞后性。由于存在滞后性,审计时无法对科研经费绩效做出完整的评价。

2.研究成果难以获取和衡量

现有研究中关于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主要集中在论文、科技著作、科技专利、成果鉴定、项目奖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方面,这类指标相对容易获取,在社会效益、学科及专业发展等方面的长期效益难以衡量,而这类效益往往影响更为深远。

3.科研绩效评价标准有待细化和完善

绩效审计要形成审计结论、做出审计评价,需要有明确的审计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尽量采用公认的、约定俗成的标准。由于高校的类型和层次存在差异,科研经费绩效评价缺乏科学统一、达成共识的评价标准,更多的采用了项目协议中确定的标准,或者根据某一高校(或地区)连续多年的经费绩效趋势作出评价。另外,将不同科研项目绩效进行横向比较,也有利于对科研项目绩效作出客观的评价。但不同项目的成果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将影响到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例如,某两个科研项目都发表了核心期刊论文或申请了专利成果,但两者在质量、创新程度及后期是否能转化为应用也会存在较大差异,很多高校往往在取得专利成果后便束之高阁便是例证。另外,高校之间的横向比较也会因为难以获得其他高校相关数据而无法实现,科研经费绩效的横向比较较难进行。

4.评价指标体系有待科学化

科研经费绩效审计通过运用数理统计等方法,采用特定的指标体系,对照统一的评价标准,通过定量或定性的对比分析,最终作出审计结论。其中,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是核心,也是难点之一。评价指标体系是指由描述评价对象各方面特性及其相互联系的多个指标,所构成的具有内在结构的有机整体。为了使指标体系科学化、规范化,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当遵循科学性、有效性、整体性、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原则,对不同科研项目绩效的量化过程不仅需要考虑论文、专利、获奖等数量,还应结合不同性质、不同级别的科研项目赋予不同分值。但我国开展绩效审计明显晚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科研业绩量化标准、量化方法以供参考,更多的依赖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

三、开展科研经费绩效审计的建议

1.构建科研经费绩效审计云平台

云平台也称为云计算平台,是一种新兴的计算机计算方式,集合了并行处理、网络计算、虚拟化、分布式处理和网络存储等。云计算为资源共享带来了革命性的技术,使信息资源共享的内涵、意义、特征等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科研经费绩效审计云平台包括云计算与信息资源共享,由相关政府部门或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协会负责云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政府部门、协会、高校等相关使用者参与,不同的参与者设置有相应的权限。通过将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存储、加工、处理,实现在一定区域内,需要共享资源的机构之间设备共用、资源共享,大大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优化信息管理,为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提供信息,解决目前不同地区、不同高校、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信息互通、信息共享和缺乏协作等难题,同时又能极大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2.建立分层、分类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办学层次的不同,大学可以分为研究型大学、专业型大学、应用型大学、技术型大学等四类,不同类型的大学,其办学定位及学术研究水平存在显著差异。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很难适用于所有的高校,应建立分层、分类的绩效评价体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评价应有区别;科研经费性质、级别不同,评价指标也应当有所侧重,如横向项目对经济效益指标可设置较高权重,而纵向项目应更注重后续项目申请、技术创新及社会效益等方面。

3.加强并细化科研活动的过程评价,关注后续绩效

科研活动从申请到结题,研究过程占据了主要部分,实施过程也直接影响到科研经费的最终绩效。因此,绩效评价除关注经费投入与项目产出外,还应当加强对科研过程及财务管理综合状况的考核与评价,如: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管理岗位及人员配备、科研经费购置资产及使用、科研信息公开程度、经费内外部监督管理情况等,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对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施绩效跟踪再评价,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其社会效益、学科及专业发展等方面的长期效益。

4.选择恰当的审计项目开展试点

国内外绩效审计更多的是围绕政府开支进行的,在科研经费进行绩效审计方面,无论是理论积累还是实务经验,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在选择科研经费绩效审计项目时,不仅要关注项目性质、资金大小、公众关注程度等,还要考虑经验积累情况、实施审计的可行性等。从某一类项目开始,逐步开展绩效审计工作,积累经验,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避免审计风险。

作者:毛中健 单位:常州工学院

参考文献:

[1]LevB,SougiannisT.TheCapitalization,AmortizationandValueRelevanceofR&D[J].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s.1996,21(1):107-138.

[2]乔春华.高校经费绩效管理基本概念研究[J].会计之友,2012(3)上:110-115.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费用;控制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1-0048-01

1.前言

业主是工程项目管理中最主要的主体之一,在工程项目中都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专业的工程监理公司来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体制还不够全面,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及综合管理能力还难以满足日渐增长的工程项目建设需求,因此,业主多会亲自参与到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中来,从招标到施工到竣工后的结算等一系列过程,业主都需要进行严格科学的费用管理和控制,这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成本和施工质量,业主实施科学合理的费用控制,不仅仅是工程管理中的关键性环节,也是维护业主利益的重大举措。

2.我国工程中业主对项目费用控制的现状概述

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起步较晚,虽然发展迅速,但总体而言,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还相对比较薄弱,各种工程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因此,使得业主在工程管理尤其是工程的费用控制中扮演着最为关键的角色。在我国,为了实施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科学高效管理,很多业主都会自己组织管理团队,让隶属于业主的管理人员全员参与到工程项目的市场调研、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

3.业主对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控制全过程分析

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最重要主体,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施工周期长、工序繁多、专业技术性强、人员资金及机械设备原材料的消耗量大等特点,因此,业主需要全过程的参与到管理中来。项目工程的费用是项目总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总成本的高低,加强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是优化项目管理的重要举措。项目的费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施工的进度,因此,业主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合适的工程进度内,从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到采购施工、竣工结算等多个阶段进行审核控制,将各种费用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额以下。并随时做好费用的核算检查,及时做好纠错工作,实现投资目标,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3.1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费用控制

在工程项目开始阶段,业主按照项目计划,根据项目的使用要求、建设目标、建设规模、技术条件等启动项目,会同设计人员、工程人员、造价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和提出初步投资建议,对拟建项目做出初步评价,并进行投资额分项估算。

业主要对项目和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研究,对专业设计人员已经编制好的项目设计和项目目标,结合已经可以初步确定的各种费用总和,和各种方案设计,做出科学合理的费用投资预算并建立相关模型,从技术上,费用上,施工管理上对各种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比,在不断的分析、综合、论证中,多方面评判审核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不断完善设计方案,减少因方案的更改或变化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3.2在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费用控制

制定投资分项初步估算,根据估算及项目建设计划,制定资金支出初步概算表,以保证投资得到最有效的控制,并作为制定项目投资限额使用,在设计时采用投资分解和工程量控制的方法实行限额设计,通过限额设计来完成费用控制总目标。业主要根据施工图的设计和详细勘察预算的工程量和具体的工程价格,对工程图做出合理的设计和完善,并严密科学的做好各种分项施工的费用预算,将每一种设计方案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各方面的成本进行核算,对比,将分项施工的成本和项目的投资额做出科学对比分析,使得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都会在合适的投资范围以内。

3.3工程建设招投标阶段的费用控制

业主在工程招标程序、投标报价及合同战略方面进行仔细安排,这是业主在项目组织设计完成后,对项目投资所能进行的最有效的控制,也将对项目实施阶段的成本控制产生深远的影响。根据项目可能的招标和分标情况制订招标文件作为拟参加投标的承包商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通过合理制订招标文件可以有效限制承包商的报价,从而达到控制项目投资的目的。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科学的评标办法,选定中标者,然后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计算管理费率、利润率、材料用量、人工等的基价,这些信息为业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3.4工程建设施工采购阶段的费用控制

3.4.1设备、材料采购的费用控制

建设材料和施工设备是保证整个施工正常进行的基础。设备和各种建设材料的采供是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寿命,材料设备的价格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费用和成本,影响到项目的整体效益。业主要对采购工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费用在控制范围内,制定限额采购工作包及工作包价格,并对限额采购进行跟踪,对各种超出范围的费用要严格审核对比,严格将采购清单和实际支出费用做出整合。

3.4.2设计变更

在具体的施工中,要对各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做出分析,并通过科学的比较,结合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中的各种信息,做出对比分析,综合论证。同时,要严格科学的控制设计变更,要在设计的环节上,节省费用支出。

3.4.3采取合同措施控制

业主应参与合同的修改、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它对投资控制的影响,在施工中保存各种文件资料。在施工中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工程合同,针对工程项目的特殊性,业主应该严格控制工程设计以及由于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等工作不当引起的变更。

3.5采取决算审计控制

在项目工程建设竣工时候,业主要对承包商所交底的工程竣工报告书业做出严格公正的分析、评判、审核,结合项目合同和协议,对项目的交底时间,工程质量检测是否合格,项目规定的工程量做出对比、核算,同时也要对各种变动费用实施严密审核,公正合理按照实际情况和合同协议,遵守相关法律规程,确定各种费用的支付总金额,严格杜绝一些不合理或者是作假现象,比如低价中标,高价决算等,在最后一关将整个项目的总体投资和费用进行科学严密控制。

4.结束语

业主加强对项目工程的费用控制,有助于将项目的成本费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有助于提高项目工程的质量,实现投资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黄光鹏.浅谈工程结算造价审核的工作要点.[期刊论文].《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年23期

[2]黄永强.建筑工程造价中各个阶段的费用控制探究.[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年31期

[3]王茜.浅析工程造价过程管理与控制.[期刊论文]《发展》 -2011年6期

第3篇

(征求意见稿)

 

1、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2、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3、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 (自然科学类) 管理办法

4、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5、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

6、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7、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8、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9、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10、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1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12、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13、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注明:下划线标红色处为修改完善的内容。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鼓励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促进学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水平不断提高,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获奖成果配套奖励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以贵州医科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学校申报的,获得国家级、省级、部级单位及国家级社会团体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二条  奖励等级及标准

学校按照当年授奖部门所发的奖金,进行如下比例的配套奖励:

1、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

国家级一等奖按1:10配套奖励

国家级二等奖按1:5配套奖励

省部级一等奖按1:3配套奖励

省部级二等奖按1:2配套奖励

省部级三等奖按1:1配套奖励

2、哲学社会科学奖:

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1:2配套奖励           

    3、社会团体成果奖:

国家级学会成果奖(如中华医学会等),奖励等级参照省部级奖。

    4、贵州医学科技奖一等奖按1:0.5配套奖励;贵州医学科技奖二、三等奖不进行配套奖励。

第三条  只有奖励等级未获奖金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不同等级进行奖励:

国家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国家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8万元

省部级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省部级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省部级三等奖:一次性奖励0.3万元

我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参与获得的国家科技奖不分等次一次性给以0.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学校按当年获以上成果奖金总数的20%另行配套,作为成果组织申报部门的相关工作经费及奖励。

第六条  成果奖金分配权原则上归属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三章  科技平台立项及获奖成果奖励

第七条  获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6万元;获省级科研创新团队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立项建设的,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获得优秀的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优秀的部委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优秀的省级科研创新团队,学校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得优秀的厅级科研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学校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九条  凡在科学技术处备案、第一产权人为贵州医科大学、第一发明人为学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学校根据专利类别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奖励:属于发明专利的,学校按2万元/项奖励;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学校按0.5万元/项奖励;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学校按0.2万元/项奖励。

2、国际授权发明专利按4万元/项奖励。

第十条  如专利内容相同但又获得第二国专利的,学校另给予同等的奖励金额。

 

第五章   论著、专著奖励

第十一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公开发表的如下期刊论著,学校给予奖励。

1、全文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0万元(其中20万元奖励作者,30万元为研究经费);论著摘要发表于《Nature》《Science》《Cell》《Lancet》和《N Engl J Med 》的,每篇奖励5万元;全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每篇奖励5万元。

2、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SCI》(美国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奖励如下:

影响因子为 IF≥5,每篇奖励:影响因子×1.0万元

影响因子为5>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6万元

影响因子为IF<3,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被《SCI》和《SSCI》扩展版收录,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其他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著,被《EI》(美国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学科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影响因子×0.4万元。

4、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人文社科学术论文,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1万元,被《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每篇奖励0.2万元。

5、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奖励0.5万元/部(注:学校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进行奖励,不包括教材、论文集)。

第十二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二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二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第一作者第一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一单位的奖励金额的四分之一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以贵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第三单位或通讯作者第三单位及以后单位,公开发表的SCI论著,按0.3万元/篇进行奖励。

第六章  奖励成果的时限和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和科技平台的配套奖励在所获成果奖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奖励为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

第十六条  论文专著的奖励在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和专著的下一年度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各类成果与项目奖励的依据以贵州医科大学创新服务平台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并通过审核的数据及支撑材料为准,数据填报者为成果和项目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数据审核。申报的奖励项目经审查程序认定后,报学校批准公布无异议并颁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科学技术处全面负责校科研奖励的组织实施。奖金的发放须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科研奖励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九条  各附属医院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合同法》及学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转让他人、转让费未进入我校的财务,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同时将按国家和我校关于科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属于学科、专业建设项目,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和音乐、美术、体育等比赛所获得的奖项,不在本科技奖励的范畴之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我校关于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我校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有效提高科研管理工作水平,切实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实力,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贵州省、市各级政府对科研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纵向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的主管部门,在学校总体规划指导下,结合学校学科优势、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基础等情况制定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并据此组织项目的申报及开展管理工作。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核算和管理。科学技术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每一项目的执行周期,对项目主持人的财务开支进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国家级项目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项目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它厅局、贵阳市科技局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外单位与贵州医科大学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对待。

 

第三章 项目申请、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申报的汇总及上报工作,应根据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精神及时发布申报信息,各二级单位应积极组织教师和研究人员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计划、项目指南、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投标书。项目申请书上报和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对申请书或合同的相关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由各二级单位汇总统一上报至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科学技术处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对项目申请书和合同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申请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完成较差而造成影响者,科学技术处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检查

第九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1、项目研究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改变或终止计划,则需项目负责人提请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并视具体情况改动科研经费。

2、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延期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其他各类新项目。

3、 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且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申请下一年度的项目。项目需严格参照《中期检查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1、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或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各方的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的,须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更换或委托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协同项目负责人做好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批准,并由科学技术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3、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岗,其承担的项目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委托临时负责人办理有关事宜,同时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4、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离学校,在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工作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研究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及最终结果进行总结,并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学技术处报告。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报年度进展表和项目总结报告者,将暂停各类新项目的申报,在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恢复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合同规定写出项目总结报告,填写相应的验收表,并附上与结题相关的附件材料(如发表的论文及培养的研究生毕业论文等),交科学技术处汇总核实后上报有关部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以及数据资料由课题组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科学技术处提交完整的该项目技术档案资料: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年度进展报告、验收报告书或鉴定证书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公开出版或发表项目研究成果时,应注明接受资助的计划类别、项目批准号以及立项名称。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含专著、论文、专利等),除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贵州医科大学所有。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者要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和科学作风对待科研工作。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不允许为了得出某种主观意愿的结论而捏造、篡改、拼凑研究结果和实验数据,给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需申报成果奖或专利时,按我校成果申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纵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纵向科研经费(下称科研经费)的管理,推进放管结合,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我校科技创新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6〕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26号)及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1、科学技术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2、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项目来源单位对我校科研项目审计时,审计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科学技术处配合。

4、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结算,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经费到款、配套和立项管理

第三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财务处在财务查询系统发布核款信息,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计划书(合同书)开立经费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领卡手续。

第四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下列原则和比例提取: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管理费按管理文件中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提取到账经费的5%(联合基金不扣除此费用)作为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学校提取到账经费的3%作为燃料及动力费(水电费)、设备使用费和房屋占用费的管理。

第六条 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第四条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第七条 学校对国家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通过国家基金委初审并有专家具体审稿意见的项目,学校给予2000 元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题专卡专号。科研经费的多少,以项目实际转入学校财务处帐户的实有经费为准计算。

第十条 明确二级单位监管责任。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

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以及与科学实验直接相关的健康安全保护用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单独核算的业务支撑部门)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暖、燃料消耗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以及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网络及通信费、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申请和维护费用等。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不超过经费总额 5%的,不需要提供测算依据。单价超过 10 万元上的专用软件购置费应单独说明。 

7、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10、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的消耗补助支出,审计费用,经批准的实验设施和场地的小型维修改造、土地或场地租赁等支出。特殊事项应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向省及国家申请各类重大项目时的相关费用开支,由课题组自行负责,费用可从相关课题经费中开支。如项目申请人无科研经费,但又是由学校指定并推荐申报重大项目者,前期开支费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课题组可向学校先行借支,待项目经费到位扣除申报开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研发人员(如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校研究生、优秀本科毕业生)的人员经费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单位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其中,劳务费预算没有比例限制。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实行总额控制,三项支出调剂使用。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直接到财务处办理,不需要另外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组如果需要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技处审批后,即可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协同科技处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核批。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财务处清理账目。同时应根据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在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并存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和财政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仍可继续使用,主要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则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二条 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校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附属医院所获项目的配套及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各附属医院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自然科学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充分调动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经费(经费来源根据项目合同书认定)。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合同必须包括横向科研经费的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合同性质在科学技术处网站下载。

第四条 横向项目合同必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加盖贵州医科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和校长委托代理人图章方有效。

第五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保护学校信誉,维护学校正当权益。项目合同需要变更、解除或撤销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在科学技术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项目合同执行完后,项目负责人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结题总结报告并附验收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办理立项手续。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需全部进入学校财务。学校按照到账总经费的8%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中50%上交学校财务,50%为药开中心的工作经费及绩效。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办法,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所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学校按分类指导的原则,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横向科研项目可按以下比例编制项目组人员费用预算:技术开发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45%;技术咨询类和技术服务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技术转让类项目人员费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5%。项目组人员费支出应据实报销,财务处依法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为了鼓励以团队方式承担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点工程或重大项目,大项目可设立二级项目负责人。对大于等于100万元的重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设立多个二级子项目。二级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责任和权益方面与项目负责人同样对待。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第十三条 科研协作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为它用,或转入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后,结余经费可以按下列两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在办理结题手续后,按学校20%和项目组80%的分配比例结清。

方式二,在办理结题手续后,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项目应书面委托项目组其他人员负责完成。

第十六条 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又不说明原因的项目,项目组不能提出相应解决办法的,科学技术处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人文社科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管理水平,实现科研项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本着有利于项目研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和成果数量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各个学科的学术影响力的扩大和学科地位的提升,有利于教师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以及有利于研究群体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及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的各级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由科学技术处主管,各二级学院和校级研究机构是项目的具体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是研究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凡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研究项目均须在科学技术处登记备案。

第四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督促、检查;结题验收和推广服务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类别

第五条  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国际(境外)合作项目。

纵向项目:全国社科规划办、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贵州省人才办、科技厅、教育厅及其他省市属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

横向项目: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规划,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经费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最终研究成果由资助单位应用的研究项目。

国际(境外)合作项目:指由国(境)外政府、基金会、

国际组织、大学、民间团体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分级认定制度,根据项目的来源及经费额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市厅级项目和各类学会项目、校级项目。在涉及科研项目的相关校内考核中,部分项目的考核按以下计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可相当于国家级项目;教育厅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可相当于省级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及结题

第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由科学技术处代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经校内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查后方可签署学校推荐意见,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任务,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项目批准立项后,科学技术处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在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下同)后的一个月内,明确项目组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填写《贵州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书》(项目立项部门有专门开题报告书的除外)交科学技术处备案。科学技术处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津贴发放、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横向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交各二级单位,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后,学校承认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并确定相应级别。研究经费不进入学校账户的各类项目,学校一律不予认定。

第八条  项目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批准书的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检查。项目检查工作根据立项的各二级单位、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要求进行,立项单位无明确要求的一般于每年年底进行,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项目检查表》),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于规定的时间交科学技术处。凡无故不接受项目检查,不按时提交《项目检查表》或项目自立项后一年内未开展任何项目研究工作的项目,经科学技术处核定并报主管院长审批,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研究经费,必要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终止该项目。

项目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负责人出国、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向科学技术处提交书面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报请项目立项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更改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成员、延长研究时间等而做出重大变更,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向项目立项部门申请审批。

任何课题研究获准立项后,必须接受学校统一管理,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转出我校(项目申报中列有合作单位或协作单位的合作费或协作费的除外),确因研究需要转出研究经费,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应对本单位人员所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学校鼓励开展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项目,并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各类国(境)际合作项目。在国(境)际合作项目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对我有利,政治无害”的原则,在项目争取及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

第九条  项目结题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纵向项目结题验收,由科学技术处按照项目立项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其他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主持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科学技术处协助做好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由各二级单位统一交至科学技术处:

1、项目结题申请书(不同类别项目结题申请书由项目批准立项部门下发)和结项通知书(或专家鉴定书),纵向项目一式2份,其他项目一式1份。

2、最终成果纵向项目3部(套),其他项目2部(套)。

3、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须及时提交3000 字左右的最终成果简介(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条  不认真履行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无任何正当理由拖延甚至放弃项目研究、或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四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拔入学校指定的账户,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到款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办理建账立号手续。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学校不承认其立项资格。

第十二条  指导性项目或自筹经费项目不配套。教育部和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对经费配套有强制要求的,则按相关管理文件和通知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级、省级纵向科研项目实行立项奖励,国家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项目立项奖励费为该项目到账经费的12%,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经费按下列原则拨付:

1、收到批准立项通知后,先拨付奖励金额的50%;

2、按时结题者拨付剩余的50%奖励费,不能按时结题

者,剩余奖励费取消。

3、奖励费由项目负责人针对项目组成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为了鼓励积极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凡申报国家社科基金的教师,学校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2、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会期2 天以内的会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两天,从第三天起,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费按办法规定标准的50%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依法纳税,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管理规定见《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

4、项目结题时需填报经费决算表的项目,需经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后,由科学技术处报项目相关主管部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2年内仍然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继续使用。

5、学校根据有关经费财务管理办法,提取一定比例管理费。项目委托单位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数量和比例的,按照委托单位规定执行;如无规定的,则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6、我校作为参与单位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合作项目经费到学校后,管理费按上述规定提取。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项目,若需拨给合作单位经费,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预算合同填写对外拨款申请并与合作单位签订科研合作(协作)协议,办理转出手续,拨出经费已提的管理费予以退还。

7、明确院系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8、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范围内开支、使用和报销。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一次报销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需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报销费用在3 万元以上,需同时报分管校领导签批。对于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差或出国(境),应委托项目组指定人员审批,出具委托书并交财务部门备案。

10、财务处负责全校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科学技术处应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调整手续。

1、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总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即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规范项目支出管理。不得擅自调剂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资)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原则上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对资料费、设备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保证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境外使用或划拨至境外的项目资金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课题)承担各二级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等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将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 

第二十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停拨项目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按期完成验收工作、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校有关部门可以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一定期间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经费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 号)以及《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课题合同书或经费预算书规定有间接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间接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经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财务处按规定设立专项科目归集管理。间接经费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管理经费,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和水、电、气、暖消耗等的有关支出;第二部分为绩效支出,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间接经费预算结合不同学科特点,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自然科学类:

(一)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为13%。

人文社科类:

(一)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二)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间接经费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其中绩效支出,由二级单位对课题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安排发放。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间接经费支出原则

第五条 间接经费基本分配原则:

1、自然科学类:除有明确规定外,学校按直接经费扣

除设备费之后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学术活动;还有部份作为资源占用费(水、电、气补偿、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成本)支出。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资源占用费为3%;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2%;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1%。绩效支出比例:500 万元及以下项目,为12%;超过5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项目为8%;超过1000 万元的项目为7%。

人文社科类:按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费之后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扣除资源占用费。

   2、绩效支出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以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有明确课题预算间接经费的课题按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执行。课题经费总额以到账经费(不含外拨经费)为基数。

   第六条 为保障项目支撑条件,落实对项目参加人员的激励政策,课题组编制预算时须足额预算项目间接经费。若遇特殊情况,课题未足额预算间接经费的,间接经费按照优先保证学校管理费、资源占用费(水、电、气、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成本)、绩效支出等顺序分配间接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核规定

第七条 绩效考核范围:我校承担或参与的实行间接经费管理模式的或有明确列支可以用于课题绩效支出的,并且经费已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绩效发放对象:参与课题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

第九条 绩效考核内容:包括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课题合同书、经费预算书、科研经费本和课题研究资料(中期总结及验收报告、文章、专利及专著情况报告等)。

1、考核的主要依据课题任务书指标进行,结合科研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考核;

2、中期考核侧重于考核是否已按期完成每个年度的科研任务,经费使用合理等情况,结合课题研究资料进行中期绩效考核。

3、结题考核侧重于是否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技术验收等)。

第十条 绩效考核时间:原则上每个项目进行两次考核,分别是中期考核(项目执行期第二年)和结题考核。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课题研究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发放流程:课题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发放申请;发放对象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考核合格后,课题组将《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报送科学技术处、财务处逐一审批扣税后发放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至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之一为绩效考核不合格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结题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计划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3、项目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中期目标任务的,中期检查不合格或项目结题验收未通过。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经费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绩效支出发放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交绩效支出发放申请,中期绩效按已到账经费中绩效支出的50%提取,剩余部分在项目结题后发放。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绩效支出发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科技工作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委批准下达的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类别,主要包括: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计委、教育部以及中央其他部委批准立项的,按国家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2、贵州省科技厅、贵州省人才办批准立项的,按省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3、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计委、其他厅局以及贵阳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的,按市厅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4、学校批准立项的,按校级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二章 科学技术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学术交流等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根据我校的总体发展目标,制订科学研究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召开科研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和检查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科研工作。

2、科研队伍建设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组织学术带头人、中青年科研骨干,建立一支合理的科研队伍,使之在学校科研领域发挥主导和带头作用。同时,指导各二级单位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3、科研机构建设和管理

负责新建及已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室(所)、科研实验室、科研基地和其它科研机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管理

1、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申报

负责组织申报上级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选定、可行性分析、研究程序的方案论证等申报工作);审理各二级单位申报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包括组织、推荐、指导工作)材料。

2、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检查

对各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过程和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进行督促和指导。

3、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的结题管理

组织指导各类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研究的结项(结题)工作(包括做好研究材料的汇编、申请结项、申请鉴定等)。

4、科研经费的管理

协助申请人编制并审查各类项目申请中的科研经费预算,掌握科研经费的申请、筹集、调拨、分配,并会同财务部门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对于中期检查和结题情况不合格的科研项目、平台、科技创新团队,有权利将项目终止并冻结项目科研经费。

第七条  文件档案管理

负责部门文件(包括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等)的撰写和部门档案(各种报表、科研政策、科技工作的管理办法、资料、图纸、计划、总结、规章制度、科技情报资料、上级下发的文件、中期检查和结题材料等)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二级单位工作职责

第八条 在科学技术处指导下制订二级单位科技工作计划,负责对本二级单位的科技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

1、根据项目指南及要求,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科研、平台、团队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担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书应予以退回。

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活动,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汇报本单位科研和学术活动情况。

3、每年按照科学技术处发布的中期检查通知及名单,收齐本单位相关材料并进行自查及打分。

4、按照科学技术处要求组织好本部门所研究的项目结题工作。

5、配合财务处、科学技术处作好本部门承担的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6、负责本单位科研基地建设和管理。

7、负责本单位有关科研方面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落实以及科研档案管理。

8、负责本单位专利申请、授权的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教师本年度专利申请或授权书并同发票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存档、报销。

     9、负责本单位专著、论文收集及管理工作。将部门人员本年度发表的专著、论文统一汇总上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文件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罚细则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科学技术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二级单位科研发展业务经费、暂停发放配套经费或暂停受理该二级单位其他科研项目申报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执行科学技术处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彻底整改前,科学技术处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在项目申报工作中,科学技术处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材料。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课题研究及研究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在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和质量,提高课题资助经费使用效率,促进贵州医科大学科研工作的开展,实现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承担的所有研究周期为2年和2年以上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期检查工作由各二级单位(院、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对本部门的科研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科学技术处,科学技术处以此作为核发配套经费及绩效的依据。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课题中期检查时间以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第二章   中期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中的主要困难与问题等。

第六条 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采用项目课题组自查及所在二级单位检查的方式。

1、课题组自查:项目负责人据实填写《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并提供阶段性科研成果(如年度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或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套。

2、二级单位检查:各二级单位对需中期检查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

第七条 中期检查的程序:我校中期检查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项目负责人负责自查,所在二级单位检查,检查结果汇总后于9月30日前上报科学技术处复核,并根据检查结果,得出相应结论。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及时反馈中期检查结果给所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视检查结果继续或调整研究进程。

 

第三章   中期检查结果的奖惩办法

第九条 中期检查不合格者,予以警告或终止项目并冻结剩余经费。

第十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项决定: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3、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研究工作已无法进行;被撤项的科研项目要追缴所有的资助和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一条 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暂停其使用研究经费和配套经费: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无特殊原因致使实际研究进度严重落后于研究计划;

3、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

对于被暂停使用研究经费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学校将再次组织专家对该课题进行检查,如仍未通过检查,将直接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中与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不一致处,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贵州医科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规范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执行全校的科研计划或利用贵州医科大学名义或主要利用贵州医科大学的人力、物质条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我校2年内完成的与在我校工作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和技术秘密;(2)著作权及其邻接权;(3)商标、名称专用权、学校其他标志,包括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贵州医科大学校名等;(4)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5)医药学及生物新技术、新产品;(6)商业秘密;(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在职人员为完成贵州医科大学的工作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力由法人(贵州医科大学)享有。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作者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第四条  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有关专利的规定

第五条  学校科技人员为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承担的各级各类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六条  属职务专利项目

未经学校同意而申请了非职务专利,由此引出的产权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论著发表,未通过学校科学技术处审查,而出现的泄密等一切责任,学校将视责任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学校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条件私自从事科技开发活动。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合同或协议,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科技工作者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四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活动或从事其他经营者,视情节相应给予批评、警告及停发工资等行政处分。

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是学校每一位科技工作者的义务,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的行为。

第七条  全校科技人员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对重大应用项目立项申报书应提供如下资料:

1. 与该项目相关的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列出专利权人、专利号及对专利技术的简要分析;

2. 针对与本项研究有关的专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包括本项研究申请专利的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为鼓励申请专利,拨出专款设立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复审费、年费等。学校支付年费的最长期限为专利授权后的5年(发明专利)、3年(实用新型)。

第九条  科技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申请人认真填报《贵州医科大学专利申请审查表》,对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分析,科学技术处根据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和学校学科的发展需要立项资助。

第十条  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及时申请专利又未做好保密措施,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单位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保障我校的权益。

 

第三章  有关著作权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如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音像出版物等职务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创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五条  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为完成学校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法人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的含义与第五条相同。

 

第四章  有关校名、商标、其他学院标志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贵州医科大学”、“贵医”、“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 Guiyang Medical University”、 “ Guizhou Medical University”以及其他标志,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以贵州医科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 贵州医科大学拥有51%以上股份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贵州医科大学拥有股份在51%以下、30%以上的相对控股企业;

3. 贵州医科大学特别批准的除外,但贵州医科大学所占股份不得低于20%(含20%)。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必须向贵州医科大学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住址和企业的经营范围;

2. 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与贵州医科大学签署的《合作协议》;

3. 学校所享有权益的法律文件及说明;

4. 企业章程;

5. 贵州医科大学名称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费及其它必要事项说明;

6. 学校要求提供的其它书面性文件。

第十九条  企业对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必须按照批准文件规定的方式、范围、期限等进行使用,不得将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未经贵州医科大学同意或授权而擅自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或个人,贵州医科大学将根据有关法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同其它企业合资、合作设立的企业,除学校特别批准外不得使用贵州医科大学名称。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处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接受教职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规划。

2. 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登记、无形资产评估等事宜,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维持。

3. 调解处理学校内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代表学校参与调节、诉讼事务。

4. 参与签订或审核学校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重大合同。

5. 办理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的奖励与报酬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成进行约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或将在出访期间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非法据为己有。

第二十七条  来学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应由学校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持有或者双方共有。他们在离开学校前,需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医护员工生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学校在职职工必须在各系或所属单位签署“关于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新分配或调入学校的工作人员,以及来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部门领导或导师监督下执行《贵州医科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于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贡献者、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有显著成绩者、敢于与侵害学院知识产权行为作斗争者,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者,要追究直接人员和单位的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贵州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科技三会”精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秉承“诚于己,忠于群,敬往思来”的校训,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临床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科研人员、教师、医疗工作者(以下简称教研人员)以及参加了我校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各类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我校从事科学研究的访问学者及外单位的研究者,其研究成果中单位署名为贵州医科大学的,亦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广大教师和科学工作者在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第四条  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是本规范的主要执行机构和解释机构。规范的执行涉及校内其它职能部门的,由科学技术处提出实施方案,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统一协调实施。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1.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提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研究工作,杜绝违法之作。

2. 提倡学术研究中的自律,防止学术腐败。

3. 提倡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工作,避免重复、平庸之作。

4. 提倡积累深厚、基础扎实的研究工作,淘汰浅尝辄止的应景之作。

5. 提倡科学研究中的团结与合作精神,以形成优势互补的学术团队,力避文人相轻。

6. 提倡严谨求实的批评精神,反对互相吹捧的不良风气。

7. 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将个人的事业发展与国家、民族的发展需要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8.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9.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10.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六条  项目研究规范

1. 在申报科研项目时,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评价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的辅助人员;严禁在项目申报中未经当事人同意,填报他人成果和他人姓名以及其它虚报和瞒报行为;严禁同一研究项目重复申报;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经费预算,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签名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不得代替他人签字。

2. 在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坚持严谨的科学态度,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调查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其他资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对于涉及保密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 科研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研究。按项目合同、相关财务规定以及项目经费预算方案使用经费。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七条  学术引文规范

1. 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严禁抄袭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

2. 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准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3. 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 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第八条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1. 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2. 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3.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第一(或通讯)作者应对作品整体负责。导师应对所指导学生的作品严格把关,有责任指导学生撰写和发表作品, 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4.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5.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6. 发表作品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7. 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8. 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9. 不得抄袭他人的作品,不得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不得请他人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不得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不得伪造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

10. 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九条  学术成果规范

1.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或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2. 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3.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对应该经过而未经过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4.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5. 执行学校(包括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且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它范围的文字、语音、图像等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方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条  学术评价规范

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标准。

3.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如期、按要求登记或填报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客观、全面、准确地介绍与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成就。漏报、错报或不按学校规定登记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措辞应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4.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不得违反评价程序和评价制度;不准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评价议程、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5.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对其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者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准因与被评者关系亲疏、局部利益而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被评者学术业绩;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他的财物。

第十一条   学术批评规范 

1.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在教职员工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员工生作广泛的宣传;

2.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 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5. 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该经过但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8.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生有违反上述有关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学术道德方面的处理或行政方面的处理:

1. 凡有上述诸行为之一的,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评选或奖励评定,在年度考核、职称晋级以及学位授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因采取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2. 凡违反本规范,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在校教师、医师、研究人员和职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教育、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在校学生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机  构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时发现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来自各学科、各专业的部分专家组成,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系)也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负责本部门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起草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全校师生做广泛的宣传;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

 

第六章  维护机制

第十八条  维护学术道德的机制是: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1.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2.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二级部门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3. 各相关二级单位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认定。

4. 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5.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6. 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7. 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8. 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9.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研究生院负责,本科生及其他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日常维护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需提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在学校党委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及相关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单位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所批复的差旅费预算管理使用。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详见附件2), 住宿费执行贵州省财政厅黔财行[2016]22号文件规定标准,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职称人员按厅局级标准执行。详见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符合第三类差旅费标准的人员,使用科研类经费出差,确因不可抗力或身体等原因造成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超标的情况,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可以提高至第二类人员标准。

第六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每人100元/天(西藏、青海、新疆每人120元/天),不再另外凭票报销餐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可选择按自然天数计算市内交通补助(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和凭票据实报销两种报销方式。两种形式自由选择,但一次出差只可选择一种方式报销。

第三章 报销管理

第八条  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应当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并附上出差审批相关文件及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发票凭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第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实报实销。对于长时间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经单位审批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对于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或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但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本办法执行。未按规定等级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的,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差旅费中发生的住宿费、机票费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购买机票原则上应执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 号)。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参加调研的,可按相应职级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但原则上不得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受邀人员所在单位已报销差旅费的,不得重复报销。

第十五条 使用科研类经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野外科学考察等特殊科研活动的出差,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所在单位领导签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对差旅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及其他参与本单位业务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部控制管理,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差活动内容真实,支付渠道及票据来源合法、完整。

第十九条 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科研教学人员涉及虚报、冒领骗取差旅费的,取消一定期间院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医科大学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医科大学科研人员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号),参照《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 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是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办或承办且在国内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种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召开业务性会议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科研教学活动的需求确定会议数量、天数和人数。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会议费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场所租赁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医药费和会议服务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340

130

8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基本控制额度。依据综合定额标准根据季节价格变动情况允许一定的浮动,并经单位审批方可执行。

参加会议的外籍知名专家(来自不超过 2 个国家)和院士达到 3人且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综合定额标准可提高 20%。

第三章 会议费管理

第六条  各类会议在举办前,应提出申请,编制会议费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按相关程序审批。会议费预算需列明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举办会议的方式(举办、受托承办、协助举办)、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的会议开支项目。

第七条 会议结束后,经办人员应持实际发生的会议相关票据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会议费报销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对于小型会议,在保证业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审批和报销手续。

要严格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经批准召开的,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八条 各类会议应尽可能在校内举办,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并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校内不具备承办该会议所需条件而需到市内召开的,应根据经济性、便利性原则选择会议地点。因工作需要到市外召开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应在校内召开。确需到校外召开会议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全额使用科研类经费的学术会议,同城会议代表可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十条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所在单位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也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单位举办的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因特殊需要安排住宿的,需提前审批。

第十二条 会议收取注册费、会务费、资助费等,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会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严禁自收自支,在学校财务体外循环较大规模会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议公司提供会议服务,应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据实结算,会议收支结算表作为会议支出报销凭据。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会议组织者和经费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支出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经济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所属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督促办会人员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合理、合规报销会议费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提供高档菜肴,除另有规定外,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场地不摆花草;不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借会议之名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会议审批制度或会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工作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贵州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是通过合理优化、整合学校学科科技资源,为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人才培养、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等各类科技活动的载体。具体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厅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基本思路是:整合、共享、服务、创新,建设的原则是: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应围绕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建设和管理,要与学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边建设、边服务、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建设方针,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学术环境;争取获批高层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汇聚、培养、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和造就科研创新团队和学科领军人物;整合学校的科技资源,稳定研究方向,逐步积累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申请国家级、省部级等重点课题夯实基础;积极推动学科建设,形成学科的交叉融合;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一般应必备如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区域的总体布局和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能充分利用原有科技资源,整合多学科相关科研机构资源;具备承担国家、省等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适应我校建设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项目获得者;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为创新平台建设提供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经所在部门同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由科学技术处协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指南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请书,由科学技术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立项,立项后填写《建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管理与建设

第七条  学校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选拔和任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负责人,经费划拨与审核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由学校分管科研的校长全面负责管理。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项目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聘任科研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申请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部门职责:制定本研究平台的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提供建设中的有关场地设备的保障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条  科学技术处是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制定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验收评估,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管理,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统计和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建设期间,负责人应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科学技术处协调相关单位保证建设期限内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积极承担研究生、本科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可设置开放研究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要进行验收评估(建设期一般为3年)。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要及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学校划拨(配套)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三部分构成。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资金按照贵州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一)经费的预算

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根据运行情况,规划经费使用预算。预算按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结合基础条件和人员队伍现状等进行合理分配。预算应该稍大于运行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1.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2.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动态调整,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对未通过验收、评估结果为“较差”或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4.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5. 算大用小,尽量减省。经费的使用应该尽量节省,使用费用应该略小于预算,使费用微有盈余。

(三)         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运转、维护、维修及消耗配件费用:为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转需投入日常维护维修费用;精密仪器的消耗配件(如高效液相色谱柱、紫外灯,荧光灯微波消解罐密封垫、原子吸收灯更换等)。

2.小仪器设备补充及耗材费用:加样枪、瞬时离心机、漩涡振荡器、磁力搅拌器等小仪器补充;原子吸收、气相、ICP等大型仪器的日常消耗费用(如氮气、氩气、氧气、二氧化碳气体等),超纯水系统过滤柱材料更换;常规试剂、试药、玻璃器皿、手套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共耗材;液氮购置等费用。

3.办公用品费(含电脑耗材):办公用笔、纸、U盘、墨盒、硒鼓、档案盒、复印机、电脑维护维修等。

4.开放科研项目基金:按要求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等。

5.优秀青年人才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如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

6.署名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论文、成果、科研开发、转化应用等成果奖励。奖励办法由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定。

7.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各类评估、检查等所需资料费、咨询费、差旅费、评估费等:按要求召开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为做好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团队的申报、检查、评估等费用。

8.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为及时学习和掌握各种新技术和方法,派人到国内外相关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习,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主办或协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会议;开展高校及科研院所人才交流培养或联合培养工作。原则上学术交流与培训学习等人才培养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30%。

9.图书、杂志、资料订购、数据库使用费:为更好了解国内外学科相关信息、发展趋势等,需订阅有关杂志及添置相关的图书资料。

上述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按年度提出预算,经费使用按学校经费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估和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考核与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验收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期满1个月内除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外,负责人还要编制多媒体进行专题汇报,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验验收。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通过书面材料和现场汇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表及制定依据

附件1:贵州医科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及支出发放申请表

附件2: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一览表

附件3:贵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附件4: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附件5: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

附件6: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附件7: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8:财科教〔2017〕128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9:黔府办发[2016]4号-贵州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附件10:财教[2016]304号-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1:财教〔2016〕31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2: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13:黔财行[2016]22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城市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第4篇

关键词:高校 科研经费管理 现状 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7(a)-0001-03

为实现我国21世纪中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国家制定和实施了“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此,国家对教育科研的投入在不断增加,高校的科技创新能力也有了较大提高,另一方面,随着高校社会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高校科研类型越来越多,以项目委托人分类,有政府部门资助的科研项目、有军工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有企业资助的科研项目、有高校自身资助的科研项目等。从经费来源上分类,有纵向科研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重大专项、校拨科研等;另一类为横向科研经费,如企业作为委托方投入的科研经费。不同委托方的科研项目,其对经费管理的要求有着较大差异,因此,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如何管好科研经费、用好科研经费,最大程度地发挥科研经费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高校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1 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现状

1.1 过分追求科研经费量的增长,而忽视了其分配的合理性

随着国家对高校科研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科研经费已经成为高校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使得高校经济实力得到了加强。对于科研人员来说,除了丰厚的科研奖励之外,科研项目及经费多少更是其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正因为如此,高校及教师对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争取也是格外的重视,致使高校内部“全民皆科研”,有些不想搞科研的人,为了获得职称及职务的晋升,不得已搞科研。科学研究作为一项高级脑力劳动,是指为了增进知识包括关于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以及利用这些知识去发明新的技术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工作,对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和科研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只有真正感兴趣的科研人员才能做出有价值的科研成果。高校应纠正当前“一切科研先”的片面思想,正确认识科研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在高度重视科研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对有能力有精力搞科研的人员,要给予鼓励和奖励,而对于专心搞教学的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不能“唯科研是论”,一切都与其挂钩。要合理分配科研经费,把宝贵的科研经费集中用到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上,而不是全面撒网,致使科研经费分散,反而使得一些具有科技含量科研项目得不到全力支持。

1.2 科研经费评审不透明,经费预算不科学

科研经费评审时,科研管理部门对评委情况、评审程序及评审内容没有进行合理的公开,有的情况是项目评委与申报人本身就是“关系户”,甚至有的项目评委自身就是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还有一些横向项目,项目委托方与申报者有的会出于私利驱动(如避税)而发生委托关系。评审机制的不透明使得“权力寻租”空间加大,对预算经费的审查也多是走走过场,项目申请者申报了多少,就给多少,更多的情况是直接按照一定的比例削减一部分,对项目申报者所申报的预算是否合理没有进行必要的论证。而科研经费预算书的填写和申报,一般都是项目负责人独自制作,虽然有财务部门的签章,但现实中往往是财务部门对其是如何做的预算并不知情,在科研部门的形式审查和学校组织专家初审流程中,其审查也多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或理论性上的前瞻性,基本上不会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查。而从项目负责人自身的知识结构来看,其对财经法规知识知之甚少,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涉税、涉法知识了解不足,其预算数据多为“想”出来的,而不是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出来的,其科学性就可想而知了,预算与实际执行情况有较大偏离也就不足为奇。

1.3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限制不合理,致使经费预算执行流于形式

我国的科研项目有863、973、自然科学基金、重大专项、纵向、横向以及校拨科研等,经费使用上的规章制度也是多种多样。但多数经费支出都不允许人员支出,或者只允许少量的人员支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对劳务费支出总额做了明确“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资助额的10%”。科技部的《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规定:严禁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科学研究作为一项具有创造性的工作,科研人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付出的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如此对人员支出的过度限制,势必会使项目负责人想法设法地套取科研报酬,如制造虚假经济事项、虚假发票、家庭自用消费品发票进行报销等,致使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流于形式,正如国家审计署公布的科技部2010年度审计时所描述的那样:审计2010年的99个支撑计划在研项目普遍存在不符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规定,项目扩大开支范围、未经批准调整预算、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会计核算不规范、项目突击花钱购买设备,其间手法多样、漏洞一一展现,涉及资金数以亿元计。[1]由此可见,对人员经费支出的过度限制,不但没有起到约束作用,还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管理成本增加、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等一系列问题。

1.4 科研经费会计核算不规范,缺乏监督机制,造成科研经费的流失

科研经费支出随意性大、会计核算不规范、决算与预算严重不符,这是我国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既有宏观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高校自身管理监督机制的匮乏。在科研经费核算制度上,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对科研经费的核算没有做统一的规定,有的高校专门设立独立账套核算科研经费收支,但很多高校则将科研经费与教育事业费归在一个账套核算,将收到的由主管部门通过预算下达的科研经费放在“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经费支出”科目核算;其余的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不论性质、渠道来源全部放在“代管款项”科目核算,费用归集也很笼统,致使决算数据不准确,科研经费会计核算信息失真。另一方面,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存在着诸多环节,科研活动的开展与校内外机构之间的人、财、物及信息的运动密切相关,其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科研经费管理远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需要来自各部门的协调和业务流程的一体化管理。然而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使得一体化管理流程并不流畅。在现行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形式下,经费投入者与高校、高校管理者与科研人员等之间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的、非合作的博弈关系,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不了解,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情况不了解,科研人员经费管理意识淡薄,支出随意性较大,经费投入者只能凭结题时的决算报表了解情况,而这份决算报表往往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完善的经费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科研人员有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空间,致使高校中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大量的科研经费流失。

1.5 科研经费使用结果的评价不合理

一般科研项目的生命周期为申报―立项(经费下达)―中期检查―结题。在科研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科研管理部门关注的重点都是科研项目所要达成的目标及已经实现的目标,对其经费使用情况经常是总数检查,具体“支”了什么却很少关注。另一方面,鉴于当前高校采用的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制度,没有进行成本核算,致使科研成本仅包括所购买的材料设备、差旅费直接支出,对其占用的学校的固定资产折旧、水电费及行政管理费等间接费用无法核算,导致科研成本核算不真实、不全面。因此,当前对科研项目成果进行评价时,仅仅是看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表了多少文章、在哪些期刊杂志上发了文章等指标,对其经费是如何使用、使用的是否合法合理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正是因为如此,也进一步助长了“科研经费是自己个人的”错误认识,以至于出现了套取、虚报科研经费、经费使用偏离预算等不良现象。

2 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对策分析

2.1 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透明的科研经费预决算评审机制

科研经费顾名思义应该专门用于科研项目开发和建设,但是现实中,科研经费却成了腐败的温床。中国科协的一次调查给出了更为直观的数据:科研资金用于项目本身仅占40%左右,大量科研经费流失在项目之外。[2]在我国还处于科技相对落后的时期,宝贵的科研经费有竟如此之多的浪费,确实令人心痛。针对这一现实,首先要建立健全透明的科研经费预决算评审机制,对重大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预算进行严格的论证。其次,要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作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宪法”,各具体预算单位在此基础上,在法人责任制基础之上,制定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管理制度,力争做到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相适应。各高校也必须认识到加强对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经济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人员加大惩处力度。分管财务和科研的校领导到科研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各部门领导,再到具体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都要投入资源和精力,制定具体而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经费决算的准确性。

2.2 改变经费管理模式,落实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

科研经费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以经费管理为核心的科研经费管理系统,旨在解决各方信息不对称问题。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可实现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自项目立项直到项目结题及结余经费处理情况等都有着详细的信息记录。另外该系统还提供各类科研项目全生命周期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管理办法等,与项目有关的各方如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院系等通过该系统,随时可以查询到科研项目的资产、经费使用、科研进度情况等。该系统还可以提供在线培训,指导老师如何申请项目、如何做项目预算等。(见图1)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部门人员的协助下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费预算的编制,经过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三方论证后,进行预算申报。项目申报成功后,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进行项目预算经费调整,待经费下达后,项目的经费支出则严格按照此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可随时介入审计,甚至可以将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前置,项目经费支出时,审计部门就介入,审计通过后才到财务部门进行经费的报销。这样一方面可以规范项目支出范围,监督项目支出情况;另一方面,也减少了项目结题集中审计的工作量。资产管理部门可随时查看每个科研项目中的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库”中的资产跟图书馆中的图书一样,各项目可以申请自己需要的资产,使用完毕后再归还,使得闲置资产在各科研项目之间流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在此经费管理模式下,流程透明流畅,各方责任明确,将“追踪问责”真正落到实处。

2.3 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机制

教育部日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各高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3]所谓绩效,最早是出现在管理领域,不同的学科对其也有着不同的解释,科研经费绩效指科研的产出和成果,通常以量化的形式表达,包括科研实力、成果转让、技术推广、科技咨询等一级指标,其中科研实力包括学校的影响力、学术带头人的能力和水平、研究团队的人员结构、科研类型、经费的多少、论文引用次数等等。我国的科研项目成果之所以水平不高,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机制,就是对科研经费不仅要“视其所以、观其所由”,而且要“察其所安、考其所为”。[4]要从绩效评价的角度对科研经费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对其支出情况进行追踪问效,从根本上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2.4 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

从本文的图1可以看出,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涉及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校内审计部门及资产管理部门等。各相关人要从全局宏观的角度出发,不仅仅要做好自己专业范围的工作,还要全面了解科研全生命周期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经费管理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要对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到项目决算整个过程中的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各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在不违法不违规的基础上,做好服务工作;科研管理部门及校内审计部门也应从经费管理的角度,加强对科研经费预算、支出及决算过程中的经费管理办法的理解,以便于监督。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应进行定期的、较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业务进行沟通与交流,以共同修正适合本校的经费管理办法而使其更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最大程度地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参考文献

[1] 科研发展[EB/OL].http:///zui_jin_geng_xin_1169/20120315/t20120315_753320.shtml.

[2] 科研发展[EB/OL].http:///html/rd/keyanjingfei/.

第5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模式,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结合自身技术力量、施工方案、企业实力、企业成本、预期利润、施工技术措施及市场状况自主报价,通过竞争定价的一种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工程造价的构成。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所以应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计价活动分析

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工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具有其独特的内容和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把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1.分部分项工程是形成工程项目的实体,其费用的发生是随着工程进展的,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会不断发生变化,同时由于项目技术规格、标准、材料改变而导致项目单价也可能发生变化,故清单项目价值会发生变化,进而会发生进度的偏差和费用的偏差。

2.项目措施费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实体项目,一般只在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才调整。项目措施费用的发生分三种情况:①与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某些活动存在直接关联活动,如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工程、施工排水降水等;②不与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活动存在直接关联,但与工程的进展有关,其中有的是在项目开始时一次性投入的工程,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和临时设施工程,有的是随着工程的进展而逐步投入的活动,如夜间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③与分部分项工程具体活动和工期都有关系,但没有强关联性,如脚手架。

3.其他项目主要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以及零星工作费等。其中,预留金是建设单位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是一个重要的模块;材料购置费是建设单位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这部分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比较大,因此控制好这部分造价相当重要;零星工程费主要用于零星工作及名目繁多的活动,不能以实物量计量,包括零星的人工、机械、材料等,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为了防止投标者过分抬高零星工作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假想工程量,由投标者报出相应单价,从而计算出零星工作总费用,并计入总报价中。

为了实现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可以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活动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计价活动、措施费项目计价活动、预留金计价活动、零星工作计价活动、业主自行采购材料的计价活动这五大模块。

三.加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措施探讨

在我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整个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由于工程项目建设一般具有建设施工周期长,工序繁多,专业技术性强,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原材料的消耗量大等特点,因此,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要将工程造价管理贯彻落实到工程的全过程中来。

项目工程的各项费用是项目总体造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总体造价的高低,加强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是优化项目造价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项目的造价管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施工的进度,材料,人工费用等,因此,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合适的工程进度内,从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到采购施工,竣工结算等多个阶段进行审核控制,将各种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造价投资额以下。并随时做好费用的核算检查,及时做好纠错工作,实现投资目标,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一)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当位于建筑工程的起始阶段时候,要结合建筑工程的项目设计计划,综合考虑到建筑工程所要达到的工程目标,建筑工程的施工规模,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条件等多个方面因素对项目实施全面启动,在此过程中,可以让建筑工程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以及工程造价的管理人员一同参与到工程造价管理规划中来,初步审核工程量,并提出工程造价管理的初步方案,同时,要实施投资份额的科学估算。

(二)要结合工程量清单对项目和计划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判,研究。对专业设计人员已经编制好的项目设计和项目目标,结合已经可以初步确定的各种费用成本总和,和各种方案设计,做出科学合理的费用投资预算。并建立相关模型,从技术上,费用上,施工管理上对各种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比,在不断的分析,综合,论证中,多方面评判审核项目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不断完善设计方案,减少因方案的更改或变化而引起的额外费用。

(三)在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要严格遵守工程清单量模式下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项投资的估算,并结合建筑工程的施工计划,可以初步拟定工程施工资金的支出概算表,如此,可以更为有效的让工程造价得到控制。

(四)要根据施工图的设计和开始勘察预算的工程量和具体的工程价格,对工程图做出合理的设计和完善,并严密科学的做好各种分项施工的费用预算,将每一种设计方案从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各方面的造价进行核算,对比,将分项施工的造价和项目的投资额做出科学对比分析,使得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都会在合适的造价控制范围以内。

2.科学控制招标阶段的造价

(一)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要在工程招标程序、投标报价及合同战略方面进行仔细安排,这是在项目组织设计完成后,对项目工程造价所能进行的最有效的控制,也将对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要严格做好招标文件,这对承包商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决策依据,科学合理的招标文件的制定可以对承包商的报价做出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很好的控制整个工程的投资。

(三)要科学评标。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科学的评标办法,选定中标者,然后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分析,计算管理费率、利润率、材料用量、人工等的基价,这些信息为业主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3.工程建设采购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一)设备、材料采购的费用控制

建设材料和施工设备是保证整个施工正常进行的基础。设备和各种建设材料的采供是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寿命,材料设备的价格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费用和成本,影响到项目的整体效益。施工单位要对采购工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费用在控制范围内,制定限额采购工作包及工作包价格,并对限额采购进行跟踪,对各种超出范围的费用要严格审核对比,严格将采购清单和实际支出费用做出整合。

(二)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在具体的施工中,要对各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做出分析,并通过科学的比较,结合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中的各种信息及市场价格,做出对比分析,综合论证。同时,要严格科学的控制设计变更,要在设计的环节上,节省费用支出。

4.加强工程竣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项目工程建设竣工时候,要对承包商所交底的工程竣工报告书业做出严格公正的分析,评判,审核,结合项目合同和协议,对项目的交付时间,工程质量检测是否合格,项目实际工程量做出对比,核算,同时,也要对各种变动费用实施严密审核,充分验证各项费用的原始依据,公正合理按照实际情况和合同协议,遵守相关法律规程,确定各种费用的支付总金额,严格杜绝一些不合理或者是作假现象,比如低价中标,高价决算等,在最后一关将整个项目的总体投资和造价进行科学严密控制。

四.结束语

在工程量清单模式下,建筑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是项目总体造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工程总体造价的高低,加强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是优化项目造价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项目的造价管理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施工的进度,材料,人工费用等,因此,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合适的工程进度内,从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到采购施工,竣工结算等多个阶段进行审核控制,将各种费用控制在批准的造价投资额以下。并随时做好费用的核算检查,及时做好纠错工作,实现投资目标,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这对维护多方的利益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和经济意义。

参考文献:

[1]陈东平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16期

[2]张剑 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造价控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6期

[3]陈美丽 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题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35期

[4]余萍 清单模式下提高工程造价人员实践能力的探索 [期刊论文] 《现代企业文化》 -2010年23期

[5]赵阳 清单模式下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 [学位论文]2008 - 中国海洋大学:项目管理

第6篇

【关键词】政策约束导向;科研劳务费;科研经费管控;科研奖励费

近年来,科研经费案件的频繁产生使得科研经费监管成为高校经费监管的重要内容。相应的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相继出台。2005~2014年,国家各部委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一系列科研经费监管文件,对科研经费预算、经费转拨、支出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加大了监管力度。值得一提的是,科研经费纳入财政性资金范围,打破了传统的科研经费属科研人员所有的观念,从而改变了科研经费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由于科研经费的劳务支出的复杂性和利益冲突性较为突出,科研劳务费问题成为科研经费管控的核心内容。

一、科研劳务费政策约束与突出性问题

1.科研劳务费的政策约束。科研劳务费问题一直是科研经费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时,始终把科研劳务费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费用来管理,在劳务费支付对象和支付比例上都给予了特别的限制,规定非常明确和严格(详见右表)。

2.科研劳务费存在的突出性问题。从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科研政策的明晰化的政策约束反而导致科研经费使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科研经费用途多元化、模糊化和无序化。科研经费报销内容越来越复杂,很多报销票据与完成科研项目之间没有什么关系,会计核算中出现了“真的真发票,真的假发票,假的真发票,假的假发票”的科研核算现象,部分科研项目打着“助研费”的旗号,虚列科研合作人员名单,发放劳务报酬。比如虚列学生名单、外聘专家名单,将科研经费转卡套现,遗漏个人所得税,而实际上相关学生和外聘专家从未取得所谓的劳务报酬或专家酬金。以上这些违纪违规问题甚至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当前,理论界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研究成果较多,对科研经费问题进行了归纳与分析,主要集中在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与执行脱节、科研经费报销违规和科研经费绩效考评不完善等方面。而科研劳务费问题的突出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科研项目劳务经费预算的无限制比例与随意套现问题日益严重。过去,除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者特殊科研项目外的科研项目在经费预算上缺乏明确的劳务分配比例,项目负责人往往依据项目的复杂性和项目建设周期预计提取一定的劳务费,且劳务费提取额度在项目总经费占有很大比例,特别是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与科研单位或人员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认定某个劳务费分配比例,从而使得科研经费成为科研项目负责人赚取个人利益和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重要途径。因此,科研项目劳务经费预算模糊,结果导致科研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协作者通过虚报谎报专家劳务费,编造项目参与学生名单、临时聘用人员名单等来套取科研经费。纵观当前各高校出现的科研经费案件,很大部分科研经费管理问题集中在对外劳务费大量套取现金问题,项目负责人肆意发放科研劳务费而降低了项目经费对科研项目完成的贡献率。

(2)科研劳务费变相虚增科研项目成本。长期以来,科研项目往往单方面注重科研项目结题成果的评价,而疏于对科研项目经费绩效考核,尚未对科研项目经费结构进行对比与分析。在项目申报和经费匹配上缺乏较为完善的评价体系,项目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如此一来,部分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家明显限制科研劳务费发放的情况下,通过随意扩大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变相以差旅费、会议费、材料费、通讯费等名义违规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日用消费品购置等纯个人消费性支出来抵减劳务费,相反增大了科研项目成本。

(3)科研劳务费发放对象的政策限制引发违规性恶意发放劳务费。无论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还是其他类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经费开支范围”方面都没有明确列示科研人员科研劳务问题,而科研“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仅仅是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科研人员不能享有科研经费的劳动补偿或者劳动投入的价值体现,科研人员的智力支出在项目经费中没有得到有效回报,由此而引发了科研人员想方设法扩大科研经费支出,增加科研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从而直接或间接享受到科研项目经费对自我劳动投入的补偿。同时,科研人员也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列人员名单、冒用他人身份等弄虚作假方式,代签代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有的负责人甚至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形式给课题组成员发放劳务费。滋生了很多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不良后果。

二、科研劳务费理论价值分析与实际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创造价值,是价值的唯一源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对脑力劳动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当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也强调了劳动要素与其他要素相比,作为一种“活劳动”,在创造价值过程中无疑是唯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理应获得比其他生产要素更高的收入。那么,劳动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都要获得价值分配。美国数学家柯布和经济学家保罗•道格拉斯共同提出了生产函数:Y=A(t)LαKβμ。其中:Y代表生产总产出;L代表劳动投入;K代表资本投入;A代表全要素生产率;α与β分别代表劳力与资本的生产力弹性。他们发现,“在某种微妙的意义上劳动是唯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每增加1%的劳动所增加的产量三倍于每增加1%的资本所增加的产量”。劳动要素与其他要素一样要参与利润分配,且作为人力资本在某种程度上应分配得更多。党的中共十六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肯定了劳动要素在分配中的地位。科研项目从性质来看,属于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包干形式,即经费使用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和项目完成的整个开支范围。从资金性质来说,科研经费是财政资金,纳入财政资金预算,而实际管理是按照或者参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科研经费的审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科研项目的复杂性、投入劳动量和价值创造大小。因此,科研经费实际上包含了科研项目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当中也有科研人员及参与人员的劳务费部分。基于此,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1.充分体现科研劳动者人力资本价值,有利于调动科研积极性。科研劳务费的预算反映了科研项目中科研人员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投入的价值补偿,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科研人员人力资本价值问题。不同层级的科研人员对科研项目所投入的劳动是有差异的,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在价值分配上应有所不同,这样才能够使科研人员感觉到自身应有价值的体现,他们更加有动力投入到各项科研活动中,创造出更多的科研成果。

2.提高科研劳动者对科研劳务费的正确认识,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科研经费。科研劳务费是科研项目完成过程中对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价值回报,包括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投入。科研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所获取的价值回报更多地体现在项目成果的社会价值、个人价值和个人社会效应。尽管社会学科和自然学科科研项目在经费开支内容上有很大差异,但是直接的科研劳务费体现仍然要以科研项目完成为主,经费使用原则上要服务于项目开展和项目成果的完成。由此,作为一种科研劳动投入的回报,科研劳务费比例显然是有限的。那么,科研人员对此必然要清晰认识到科研劳务费的实质内容,对经费预算和经费报销有明确的认识,如此才能够规范科研人员在自身经费管理和经费使用上减少随意开支劳务费,甚至腐败的行为。

3.优化科研经费预算结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一直以来,科研劳务费是经费预算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科研人员往往倾向于节约科研项目直接开支而增大劳务费比例。一旦科研劳务费问题非常明确,则其他经费预算问题自然迎刃而解。科研人员依据科研项目性质和项目涉及的必要支出内容,充分估计完成中不可预见因素,对科研劳务费做出相应比例的提取并包干使用,那么科研经费预算结构更加清晰,科研经费报销也就严格按照预算来执行,科研经费隐藏的利益矛盾问题才能得到妥善处理。

三、科研劳务费的科学拟定与设计

在进一步明确科研劳务费合理性的基础上,要科学设计科研劳务费分配额度与比例以及发放方式,需要严谨的规划和考评体系。科研劳务费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劳动价值论观点,多劳多得,节约为主,体现科研人员人力资本价值。

1.科研劳务费按一定层级设计,扩大科研劳务费人员的范围。无论科研人员有无固定的工资性收入,均允许课题组成员从项目经费中领取一定额度的劳务费。科研劳务费涉及的科研人员有三种,即直接的科研项目主持人(项目负责人)、科研协作者(课题组成员、参与学生)和专家、提供科研研究素材和投入劳力的临时性人员。在科研项目中各人员参与科研项目程度和所做出的贡献大小不同,他们各自所获取的科研劳务费也不同。科研项目主持人投入项目的时间和精力最多,他们所享有的科研劳务费比例最大。科研协作者(课题组成员、参与学生)主要对项目完成做基础性的资料收集、数据分析和文稿初稿撰写等,他们所分配到的劳务报酬次之。专家为科研项目提供建设意见和评审意见,使科研成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实用性、权威性,那么他们的劳务费比协助调研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会更高。

2.科学设定劳务费比例,从严包干使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身科研工作实际,按以下思路计提科研劳务费比例。

(1)分科研类别计提比例。根据科研项目的具体分类,清晰分析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用途,有侧重性地对其进行计提劳务比例。比如人文社科项目在测试化验、试剂等直接费用发生上绝对量较少,而其外出调研、收集资料信息、人工支出费用相对集中,那么其科研劳务费可在经费总额的35%~45%予以计提;自然理工类项目更多体现在实验测试方面,所需耗材较多,但在人工支出方面较少,可考虑提取劳务费在30%以内。当然,科研项目有纵向和横向课题之分,那么横向课题劳务费较纵向课题较多,可计提在25%以内。计提的科研项目劳务费在预算编制时生成,课题负责人总量控制,包干使用。

(2)参照美、英等国外科研人员的人员费计提方法,由经费资助方与承担方协商单独设定“一般管理费”,作为承担方支付人员经费使用。

(3)依据项目经费的来源和项目审批政策来分类设定劳务费。比如按获取项目资金总额的百分比例,或者项目资金结余比例提取劳务费。

(4)在间接费用中以不高于项目资金管理费提取比例来预设项目绩效支出,以作为科研劳务费预算金额。

3.建立科研项目绩效考评与劳务费经费拨付挂钩的机制。科研项目立题后,可先期预拨科研劳务费总额的30%,项目负责人可对参与人员予以前期劳务费支付。在项目中期考核进度时,根据进度执行情况,可允许报销劳务费的40%。项目结题阶段,项目负责人凭科研成果验收证明,一次性领取剩余劳务费的30%。这样既保证了项目完成质量,又调动了项目人员的积极性,同时也规范了科研劳务费的支出管理。

4.完善科研奖励费考评体系。科研劳务费仅仅作为科研项目完成中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一定补偿。对于科研人员来说,从事科研项目的期望值远远高于科研劳务费的取得。通过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所实现的成果不仅包括项目研究的直接成果,还包括以项目为基础,或者以项目经费支持完成的其他间接性科研成果。这些成果的完成证明了科研人员的个人价值所在,但这些成果一旦被权威媒体发表或转载,或应用于社会生产带来社会效益,那么科研奖励费则是科研人员劳动投入的最大比例的劳务报酬。因此,在确保或明确科研劳务费的同时,更应完善科研奖励费的考评体系,既要为科研人员创造科研成果评价的平台,也要让他们的科研付出获得比科研劳务费更丰富的科研奖励。这样才能真正使科研人员把科研工作和科研职责与科研价值相结合起来,积极投入到科研活动中,创新科研成果,提升科研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李本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理论建设,2011(1).

王雁,刘东.规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对策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4(1).

第7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的方针,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近年来,,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我市在预算管理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制度,这对于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进展情况

按照财政支出预算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教科文部门的行业特点,×市财政部门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主要措施是:

(一)积极实施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规定和标准报表、编制反映部门所有收支情况的预算,个人部分按实际,公用部分按定额,专项经费经科学论证后进入财政项目库,编制滚动预算,由财政部门视财力按轻重缓急排序安排。

实践证明,实行部门预算,硬化了预算的约束力,强化了部门和单位和预算观念,提高了使用财政经费的责任心,促使部门提高管理水平,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主要工作,自下而上编报、汇总使产生的部门预算更符合基层实际。突出表现为以下特点:

首先,制定和完善了分部门、分行业的支出预算定额,科学和文体广播部门采用定员定额方法,高等院校和中专技校实行生均综合定额,按照各院校学科设置特点、发展规模和水平,实行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

二是加强项目科学论证,明确资金投入方向。市财政、市教委共同成立了由财政、教育等有关专家参与的“教育财政咨询委员会”,就×市教育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点方向和具体项目提出指导性意见,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结合专家和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等业务处的意见,就××××年教育专项资金预算再次进行修订,加大对重点前沿学科的扶持力度,提高我市高校重点学科的知名度,加强学校基础办学条件建设,落实扩招政策。

三是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使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本部门的大事。市科委将科学事业费与科技三项费用统筹使用,年初全部按领域安排到项目,并按照部门预算的改革思路,转变政府职能,由以往科技经费预算划块式管理转变为领域式管理,由过去的单纯抓科研项目,转变为抓项目的同时抓好平台的环境设施建设,理财思路更另清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

(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加强专项经费论证工作。鉴于×市财政局教科文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比重较大的特点,选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锅炉改造等大额的修缮类资金,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由评审中心按照“科学、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审核,待评审结果出来后下达预算,从而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资金左右。

二是为用好大额文物专项资金。与市文物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抢险修缮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与市审计局、市文物局的领导和职能部门共同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文物抢险经费的管理形成了一个完事的工作程序。专项经费的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负责,对文物专项经费实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检查。同时,还建立了上报制度,使市政府能够及时了解文物抢修工程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是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年,市财政会同市科委制定了《×市科技课题预算编制规定》,年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市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办法》,使科技经费从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到监督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依。目前,我市已经出台了《×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市科普活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市科技新星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市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业性经费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科技预算经费管理制度。

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们在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认真加以研究。

一是支出预算定额需要进一步细化。尽管学校实行了文史类、理工类、农林师范类、医类、综合类、艺术类、高职类七大类十四种定额标准,但即便对农林、师范这样的学校,内部也要算细帐,剥离非师、非农林专业,不搞大而同的拨款。

二是专项资金管理需进一步规范。首先是资金使用不规范,有些专项资金,特别是基金预算、项目预算比较相,且习惯于“先确定资金,后论证项目”,影响使用效益;再者是一些管理办法还是前几年制定的,有些条款已不适应部门预算的要求,如:目前教育费附加管理执行的政策是年修订的《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三是事业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人员经费所占比例过大,教育中的人员经费约占学校事业费总支出的,并且这种状况还在是上升趋势,特别是一些财力比较薄弱的区县人员开支已达左右,事业发展的经费了了无几。这种状况如不改变,财政再怎么增加投入也很难保证教科文事业的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几点设想

为了推进×市教科文部门支出预算改革的发展,今后一段时期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教科部门支出预算定额,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

这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程度高的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预算内外资金相结合,节俭高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完善教育综合定额要与落实国家支持各类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一致。由于教育综合定额是从财政生均拨款逐渐演化而来的,本身存在着较明显的基数概念,而且一经确定多年不变,与各类教育今后的合理发展及中央各类教育发展的不同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依据国家各类教育发展定位,以高等教育综合定额为重点,进一步研究如何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调整各类教育综合定额,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强制度创新,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教科文部门预算中除保证正常经费外,还有一部分是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教科文部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一是要做好专项资金论证工作,引入科学的决策机制进行科学的评估、评审、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管理机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科技经费要继续完善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保证科技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并体现两个统一,即:专家管理与政府决策相结合,自由探索与国家目标相结合。教育经费要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作用,由教育咨询委员会议确立各类教育的发展方向及资金安排的比重意向,然后联合市教委高教处、科研处、基教处及财务处具体组织各类教育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并逐步引入招标方式将项目落实到具体使用单位,市教委部门预算的科学编制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对核实资金后下达预算的专项经费,签订专项经费合同书,以合同管理的模式,规范支出行为,牢固地树立起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

选择高中优质资源扩招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试点,在下达专项的同进与区县签订合同书,明确项目的具体目标、责任、进度、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效益考评等。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资金的分配与管理。随着国家对教科文事业投入力度的加大,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及时跟上,否则,投入再大,也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益。特别是专项资金,要做到有专款就要有制度。建议首先制定出教育费附加具体实施办法、市级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科研课题核算制管理办法,提高我市教科文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四是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起财政资金的追踪问效和反馈机制,对专项资金从论证、资金拨付使用到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的监督。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制定出×市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办法”,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部门和单位试行,在是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三)紧紧围绕教科文事业改革,优化支出结构

一是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多种方式,加快教育体制改革步伐,对现有的高校、中专、技校进行优化重组,通过提高高职生财政补助标准、解决中职与高中在收费方面的倒挂问题等财政政策,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较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是落实×市基础教育工作会任务,优化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向关心教育投入一样,重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通过调整中小学市局达到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目的。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盘活教育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产和低效运转。结合基础教育规划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通过资产置换、学校撤并及城市改造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办学规范的良性资源配置。

研究探索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教师队伍要合理定编,减少冗员,建立合理的师生比和员工比。安排专款重点解决超编教师分流转岗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并对这项工作完成得比较好的区县给予奖励。

三是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公益型院所的改革已全面启动,要认真研究有关配套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工作,对应该推向市场的坚决向企业化转制,与财政拨款脱钩,对确需政府支持的按非营利机构管理和运行的,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要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编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8篇

Abstract: Aiming at difficult problems of preferred sort of budget items in equipment funding budget preparation,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for equipment outlay budge project priority was constructed; the model of evaluation about equipment outlay budge project priority based on gray theory was designed, which provides a feasible method of decision technology, effectively enhance science, fair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equipment funding budget preparation.

关键词: 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模型

Key words: equipment funding;budget items;priority;model

中图分类号:E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2-0323-03

0 引言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算的宏观调控作用,优化军费投向投量,建立科学的军费分配机制,2001年1月,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军队预算编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改革军队预算编制形式、方法和内容,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时,不再以上年度安排的经费为基数,而是依据军队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保障任务,按照统一的预算编制政策和经费标准,对年度各个项目的预算支出,从“零”开始,重新进行测算、论证、评审、排序,区分轻重缓急予以安排经费。然而,预算项目的优先级排序至今还是装备经费预算编制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1 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指标体系,它是一个多目标综合评价系统。通过对总部规定的粗放式排序原则进行细化、初选,并邀请专家实施筛选、确定最终指标体系。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指标体系,包含了重要性、合理性、预期收益、成本和风险五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共选取确定了十四个二级评价指标,见表1。

1.1 重要性 重要性指标,主要用于反映预算项目本身在装备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在装备经费预算分配活动中,从装备发展长期战略目标出发,来选择符合装备建设规划计划的项目,使之能够优先分配到经费资源,从而形成最优的项目组合,实现部队战斗力的提升。重要性指标,可用装备满足未来作战需要的程度来衡量,主要从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和战略预备队装备建设需求符合度、战备急需符合度、主要作战方向符合度三个方面评价。

1.2 合理性 合理性指标,主要用于反映项目总体方案的合理性。合理性指标主要从单位年度工作重点方向符合度、技术先进性和建设周期合理性三个方面评价[1]。

1.3 预期收益 预期收益指标,主要用于反映项目实施后预期取得的收益,考虑到装备经费的特殊性,着眼于装备形成战斗力,主要从项目的军事效益方面来评价。预期收益指标主要从系统效能、战备完好性、经济性收益三个方面评价。

1.4 成本 成本指标,主要用于反映项目所投入经费的金额多少及经费使用安排情况。主要从项目投资总额和项目管理费用率两个方面评价。

1.5 风险 风险指标主要用于反映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所将面临的风险,包括环境政策、技术先进、管理水平等方面风险[2][3]。

2 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模型设计

对于某些只具有少量历史资料的预测项目来说,灰色理论是一个有效工具。所建立的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指标,属于定性指标,受到评价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水平等许多未知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具有模糊特点。而且,由于评价人员有限,得到的评价信息也是小样本的,具备典型的灰色系统特征。故应用灰色理论的方法来处理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科学性。

2.1 基于灰色统计理论的指标赋值模型 由于不同项目建设的重点不一样,其指标要求不一样,故将所选择确定的评价指标都看作定性指标,由专家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及立项论证的评价结果,采用模糊语言评判各个指标,然后应用灰色统计理论计算确定指标值。指标评判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在所构建的指标体系中,项目管理费用率、环境政策风险、技术先进风险和管理水平风险四个指标属于逆向指标,相比之下,越小越优;其他十个指标都是正向指标,符合程度越高越优。基于灰色统计理论的评价指标赋值的计算步骤如下:

2.1.1 确定评价等级集 将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指标的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相应的评语集为S={优秀,良好,中等,较差},灰色等级量化值为S={s1,s2,s3,s4}。这里s1>s2>s3>s4>0,si是确定的常数,可以根据评价指标的特点和评价实际需求确定。

2.1.2 构建评价样本矩阵 组织由m个评价专家组成的评价专家组对某个被评价对象的指标集按照评价等级的标准进行评分,得到评价样本矩阵D。

D=d■■ … d■■… … …d■■ … d■■■(1)

2.1.3 确定灰类的白化函数 与上述第2步评价等级分为四个等级相对应,灰类也分为四个级别。设评价灰类序号为t,则t=1,2,3,4,分别对应相应的优秀、良好、中等、较差四个灰类。其相应的灰类白化函数如下:

f1(dij(m))=dij(m)/s1 0?燮dij(m)?燮s11 dij(m)?叟s10 其它(2)

f2(dij(m))=dij(m)/s2 0?燮dij(m)?燮s22-dij(m)/s2 s2?燮dij(m)?燮2s20 dij(m)?叟2s2(3)

f3(dij(m))=dij(m)/s3 0?燮dij(m)?燮s32-dij(m)/s3 s3?燮dij(m)?燮2s30 dij(m)?叟2s3(4)

f4(dij(m))=1 0?燮dij(m)?燮s42-dij(m)/s4 s4?燮dij(m)?燮2s40 dij(m)?叟2s4(5)

2.1.4 计算灰色评价权向量和矩阵 根据灰类和白化函数对应值,得到对应的四类灰类的白化值ft(dij)。被评价对象的第i个评价指标属于第t类灰类的灰色评价权为:

rit=■=■(6)

得到指标ui的灰色评价权矩阵:

R=r11 r12 r13 r14r21 r22 r23 r24… … … …ri1 ri2 ri3 ri4(7)

2.1.5 计算被评价对象的指标分值。

X=R·ST=r11 r12 r13 r14r21 r22 r23 r24… … … …ri1 ri2 ri3 ri4×s1s2s3s4=x1x2…xi(8)

从而得到i个评价指标的评价值。至此完成一个被评价对象的二级评价指标的量化。同理可将每个被评价对象的每个评价指标量化[4]。

2.2 基于灰色关联分析的优先级排序模型 灰色关联分析是一种用灰色关联度顺序来描述因素间关系的强弱、大小、次序的方法,是通过灰色关联度来分析和确定系统因素间的影响程度或因素对系统主行为的贡献测度的一种方法。其基本思想是:以因素的数据序列为依据,用数学的方法研究因素间的几何对应关系,即序列曲线的几何形状越接近,则它们之间的灰色关联度越大,反之越小。在数理上将它转化为量化比较,将几何曲线之间的比较转化为数据列与数据列之间的比较,是一种相对性的排序分析。灰色关联分析最大的特点是对样本量没有严格的要求,不要求服从任何分布,样本的多少和样本有无规律都同样适用,而且计算量小,所以它是一种很具有自己独特优势的、比较实用的、可靠的分析评价方法[5]。因而,可将灰色关联分析应用到装备经费预算项目优先级排序评价中,以充分发挥装备经费预算分配作用。

2.2.1 建立评价指标矩阵。根据评价目的确定评价指标体系,收集评价数据。设n个数据序列形成如下特征矩阵:

(X1,X2,…,Xn)=x1(1) x2(1) … xn(1)x1(2) x2(2) … xn(2) ■ ■ ■ ■x1(m) x2(m) … xn(m)(9)

式(9)中,m为指标的个数Xi=(xi(1),xi(2),…,xi(m))T,

i=1,2,…,n。

2.2.2 确定参考数据列。参考数据列是一个理想的比较标准,可以选取各指标的最优值组成参考数据列,也可以根据评价目的选择相应的参照值。数据矩阵就是和参考数列进行比较计算,求出最接近参考数据列的数据行或列。将参考数据列记作:

X0=(x0(1),x0(2),…,x0(m))(10)

2.2.3 计算差序列。逐个计算每个被评价对象指标序列与参考序列对应元素的绝对差值。即:x0(k)-xi(k),其中,k=1,2,…,m,i=1,2,…,n,n为被评价对象的个数。

2.2.4 计算两极最大差与最小差。

min(i)min(k)x0(k)-xi(k)与max(i)max(k)x0(k)-xi(k)(11)

2.2.5 计算灰色关联系数。分别计算每个指标序列与参考序列对应元素的关联系数。公式如下:

?灼i(k)=

(12)

式(12)中,k=1,2,…,m。?籽为分辨系数,在[0,1]内取值。若?籽越小,关联系数间的差异越大,区分能力越强。通常?籽取0.5。

如果{x0(k)}为最优值数据列,则?灼i(k)越大越好;如果{x0(k)}为最劣值数据列,则?灼i(k)越小越好。

2.2.6 计算灰色关联度。对各评价对象分别计算其各指标与参考数列对应元素的关联系数的均值,以反映各评价对象与参考数据列的关联关系,并称其为灰色关联度。如果各指标在综合评价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即各指标的权重大小不同,可对关联系数求加权平均值,即:

r■■=■W■?灼i(k)(13)

式(13)中,k=1,2,…,m。Wi为各指标权重[6][7][8]。

2.2.7 最后,根据关联度的大小进行分析,关联度越大,则被评价对象与参考数据列的关系越密切,项目优先级就越高。

3 应用示例

某年度某单位年度计划采购8个型号的装备,以该单位装备购置经费预算安排工作为例进行实例应用研究。

第一步,邀请专家评价打分。邀请5位专家对8个项目分别按四个等级对每个项目评分,优[10,8)、良[8,6)、中[6,4)、差[4,0],得到专家打分值。专家对项目1的打分情况,见表2。

第二步,将评价灰类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灰类,其对应的四个灰类量化值为9、7、5、3。以项目1为例,由式(2)~式(7)计算得出评价指标灰色评价矩阵:

R=0.395 0.404 0.201 0.0000.352 0.402 0.246 0.0000.311 0.400 0.289 0.0000.360 0.413 0.228 0.0000.434 0.395 0.171 0.0000.455 0.390 0.156 0.0000.360 0.413 0.228 0.0000.377 0.408 0.214 0.0000.476 0.384 0.140 0.0000.377 0.408 0.214 0.0000.395 0.404 0.201 0.0000.387 0.393 0.220 0.0000.406 0.388 0.206 0.0000.327 0.396 0.277 0.000

第三步,计算得出指标分值。由式(8)计算得项目1各评价指标的量化值。X1=(7.388,7.212,7.044,7.271,7.526,7.605,7.271,7.319,7.672,7.319,7.388,7.334,7.400,7.100)。

同理,可计算得到项目2~8的评价指标量化值。见表3。

第四步,对评价指标赋权。所构建的基础指标都属于定性指标,不适合采用客观赋权法和组合赋权法,因此采用理论比较成熟、应用比较广泛的层次分析法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值。邀请10位来自作战、使用、训练、后勤等部门的专家对表1中各评价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分别打分。然后对专家的赋值结果进行汇总平均,作为各评价指标的权重值。结果见表4。

第五步,以表3中评价指标值建立8×14阶特征矩阵,取每列中最大值为最优值,由式(10)可得参考序列,X0=(7.658,7.525,7.597,7.540,7.910,7.673,7.597,7.910,7.672,

7.753,7.456,7.673,7.582,7.738)。

根据式(11)~式(13)计算可得各项目的灰色关联度,

r■■=0.696,r■■=0.527,r■■=0.955,r■■=0.766,r■■=0.592,r■■=

0.652,r■■=0.647,r■■=0.724,则:r■■>r■■>r■■>r■■>r■■>r■■>r■■>

r■■。由计算结果可知,各备选项目的经费安排优先级排序为:项目3、项目4、项目8、项目1、项目6、项目7、项目5和项目2。

4 结束语

应用灰色理论,以量化分析的手段对预算项目统一评分和优先级排序,为最终选取装备经费预算项目,实施装备经费投资决策提供了技术方法借鉴,实例应用验证了模型可行、有效。

参考文献:

[1]陈远,寇继虹,代君.项目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205.

[2]Lu Jian-wei. Study on the risk management in weapon system development[J]. Systems Engineering and Electronics,2002,24(5):8-10.

[3]GU Xiao-huai. Study on risk estimation based on the RAM Hamming neural network[J]. Systems Engineering and Electronics,2003,25(1):89-92.

[4]刘小国.基于信息熵和灰色理论的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评价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29-32.

[5]刘思峰,谢乃明.灰色系统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45.

[6]Karmakai S, Mujumdar P P. A two-phase grey fuzzy optimization approach for water quality management of a river system. Advances in Water Resourse,2007,30(5):1218-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