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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17:39: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施工合同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施工合同论文

第1篇

1.合同管理持续时间长

合同的形成和履行是一个持续过程,因此,合同管理必然在项目周期内长时间连续地、不间断地进行,它不仅包括施工期,还包括招投标和合同谈判以及保修期,一般时间持续1—2年,长的可达5年或更长时间。

2.合同管理对工程经济效益影响很大

由于石油工程项目规模大,合同价格高,合同管理对经济效益影响很大。据相关统计,对于正常的工程,合同管理成功和失误对经济效益产生的影响之差能达工程造价的20%。

3.合同管理影响因素多、风险大

由于石油管线及站场类项目的复杂性,使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合同管理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大,并且许多因素难以预测,不能控制,容易造成经济损失,使合同管理极为复杂、繁琐,也充满风险。

二、石油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要点

1.合同管理的前期工作

石油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决定对某个项目投标之前,要对该项目进行彻底的了解,了解内容大致包括业主资质、项目资金、项目立项、业主需求、资金给付等。在对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并决定投标后,为了获得更高的中标率,造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所需当地主要材料、劳动力供应数量及价格、社会化协作条件和当地物价水平等做到准确了解、掌握,这样有利于投标书的编制。其次,造价人员应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对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文化、法规等进行全面的了解。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读,因为招标文件中包含业主针对合同总价风险控制方法、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质保金及保修服务条款等等内容分,总承包方掌握这些内容后,就可以从业主的要求出发,编著投标书、确定工程预算,只有符合业主的要求才能中标,签下合同。

2.合同谈判与鉴定阶段的管理

合同的谈判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甲方的谈判,一方面是与供货商或服务商的谈判。以公司瑞丽站项目为例,在与甲方(中缅EPC第五合同项目部)签订瑞丽站桩分包合同时,本着“为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态度选择适合我方的合同类型(综合单价),在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上与甲方人员多次磋商,力求做到公平、公正、互惠共赢,并及时向公司汇报沟通。在与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和技术服务商签订现场材料、机械、服务合同时,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和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细则。坚持做到所有款项的支付都以合同为依据通过公司财务,如超过固定金额的支付限额时及时签订相应补充合同。截止2014年5月,公司所承建瑞丽站总图部与业主方共签订2份合同;与分包商签订共计签订合同140份(含10份补充合同),其中技术服务合同5份,材料采购合同125份,租赁合同3份,供电合同1份,加工定做合同1份,其它合同5份。

3.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

(1)建全合同管理台账和归档制度建全合同管理台账和归档制度,对合同编号、标的类别、标的名称、双方当事人、标的的规格和数量、交付期限、执行记录等情况进行登记,以便随时掌握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也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档案保管期限保管。(2)通过合同管理实现成本控制目前项目进场的所有供应商和服务商都是通过单一采购、竞争性谈判、多家比选等方法确定。作为现场经营管理人员,全程参与公司瑞丽站项目物质采购定价,服务商比选等工作。选择服务商或供应商在谈价时,严格以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综合单价为准绳,结合实际人、材、机的测算后,在保证公司利润的前提下再寻找最优合伙商,最后对合同细则进行谈判。加强与现场管理人员的沟通,做好合同内、外工作量的界定,定期到工地巡视并核对。每天归集入场材料和定期更新各服务单位的工程进度(统计一手资料),为拨付进度款和后期结算提供依据。在施工前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目标综合单价,定期将目标综合单价和实际综合单价定期对比、分析、如出现偏差,及时制定方案纠偏、通过现场精细化管理,准确收集数据分析进而提高成本控制力度。(3)签订补充合同瑞丽站项目特殊性、施工和设计同时进行等原因,前期施工图纸未能及时到位,加上石油单位合同定理繁琐,为不影响资金拨付和工程进度、部分合同的签订都是暂定工程量,导致后期大量服务合同都签订了补充合同。(4)加强合同变更管理瑞丽站的初设与竣工图纸差距太多,公司所承包的总图与建构筑物部分存在很多的现场变更及合同外变更,需要做好现场签证单并收集好各项附件。如瑞丽站的初设地基处理为灌注桩,施工前变更为振冲碎石桩,作为这类金额较大的设计变更需要多次配合业主代表、监理代表等相关人员上报变更预算、变更施工方案,做好变更合同的解释工作。

4.协助做好供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协助公司其他管理职能部门收集产品信息和选择产品供方。合同立项前期要求供方提供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是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颁发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瑞丽站采购范围主要有钢材、水泥、砼、机砖、砂子、石子、防水材料、主要装饰材料及安装用零和电料、电器、五金、工具、计量器具、电焊条及一般装修材料等,对各类物资供方的供货和服务情况作记录(包括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同时便于今后在其他项目中对同类供货商进行比选。

5.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收尾管理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合同;建设工程;对策;施工合同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importance. According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proposes the methods and countermeasures. Refers for the colleague.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struction project; Countermeas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影响的严重性

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挑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建筑市场秩序,以致造成建设市场出现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进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据2002年建设部对部分建筑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25106家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2475亿元,全国拖欠工程款高于3366亿元。此外,由于建筑市场运行尚不规范,部分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相互扯皮,形成拖延期工程,也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环境。

1.2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压价、肢解分包等,这几种行为均是发包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同时也是政府主管部门所严格禁止的行为。

1.3 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对履约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义务应是对等的。但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承包人的,其中较多地强调了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对而言,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发包人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的规定。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导致发包人强调造价一次性包死,又不计风险包干费;对施工合同周期内的政策性价款调整不承认,使最后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不相符。同时,风险合同现象严重,一般来讲,工程施工合同的正常风险总是存在的,但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的管理,致使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同签订不规范,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法律规定规范合同。不少承包人、发包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分析,认真订立。如: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认为彼此“关系不错”,不应在订立合同上“较真”,草草订个大概,待工程完工后再说,致使合同流于形式;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最终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2)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不能依照合同办理,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3)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和缺乏专业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1.5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人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人。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2.1 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工作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试行) 、《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建筑施工 合同管理

一、前言

水利工程花费大、工期长、施工程序复杂、牵涉面广,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都比较繁杂而且有难度。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前提,所以一定要侧重合同管理,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取得投资效益。

二、目前水利工程合同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的主体选择的不适合。合同主体合格,是能够有效确立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合格的主体,首先应该是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权利能力的合同本人。合同签订时,应该杜绝两种状况:一是即使拥有以上两种能力,可不是合同的本人,也就是当事人出错,也就是合同的主体不对;二是即使是合同的本人,但是却没有以上两种能力,这也是合同的主体不对。

合同上的文字表述很含糊。按照法律制定的有效应的合同,就应该表达出双方的真实的意思,字面写的含糊不清的,容易出现分歧和误会的,就会使合同很难实施或者会引发争议。

合同上的条款以及内容有缺失,而缺失的常常是有可能违约的那一部分。有的合同只说好话,不说丑话;不明白 “先小人后君子”的签合同秘诀,一旦出现了违约的现象,在合同中就不能找到违约应该怎样解决的条款了。

(2)合同履行阶段。本来应该更改的合同却没有得到更改。合同更改有合同内容的改变以及合同主体的改变这两种形式。按法定程序对原来的合同进行的修改是合同更改的目的,确保合同能够更好实施以及相应目的能够完成。作为承包方,更应该注重的是确保自己的合法的权益,重点是要及时地进行相应更改。签证在履约过程中的是十分正常和重要的。可是有一部分现场管理人员对这件事却不注重,当出现矛盾的时候,因不能拿出有力的凭证致使败诉。工程结束却不能及时拿到工程款的状况还是有存在的,但却没及时维权,当时才发觉已经超出了诉讼期限,导致不能追回相应的赔偿。

能够使用的权力却没有使用。《合同法》给予了合同的本人反抗辩驳的权力,可是很多的施工单位不会使用。如果发包方不能依照合同上所约定工程进度付款,施工单位就能够使用反抗辩驳的权力停止继续工作,可是却没有使用,因为害怕一方面停止工作会担负违约的责任,所以在客观上导致了自己垫钱施工,导致发包方的欠债越来越多,问题就越来越难处理。同时应当注重拥有法律效应的凭据却没有非常重视,真正有效应的字据,应该是有真实的内容、相应的原件、有签名以及盖章、没有超过限定日期等相关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应的书面字据仅仅是没有用的纸一张罢了。

(二)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合同管理形同虚设

招投标过程中还有非常多的问题产生,例如:发包方特意用不合理的条件来减少得标的价钱,可是更多的承包方为了企业的利益和自己的生存,就不得不接受发包方这样苛刻的条件;还有承包方为了得到标而与其他的承包方串通,来增加得标的价钱,或承包方中途不继续进行投标,所以导致了发包方损失了一定数目的X财。这些不正规的做法侵扰了建设市场的经济秩序,也使发包方招投标根本无法成功,施工的项目就不能顺利的完成,也就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

(三)水利工程合同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水利工程的合同中缺少束缚的力度,工程招投的规则相对简单,对应该重视的地方没有重视,而使合同在签约和实施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有的也会因为没有足够的经验而不能对工程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合同不能提前知道事物的发展状况,所以在合同施行的过程中产生问题的时候,双方又要再次商议,导致在工程建设上出现了很多的麻烦。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而且也使工期变得更长。

(四)合同双方不按合同办事,影响工程的顺利实施

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的发包方不能做到像合同上所写的那样,不能及时给予本应给予的资源条件,甚至根本不能给予,导致了工程的作业不能按时的开工,或者实施的过程中进行十分的慢,有的时候由于开始的工作还没有好好地准备就急忙地开工了,致使工程的问题陆陆续续的产生,而且也导致了项目的工期被长期的推脱,不能完成所有合同中所写的,导致了项目根本就不能顺利进行。

(五)违法转包等现象

在合同的法律上有确切的规定:承包方不能把自己承包的所有工程转让给其他人,或者是把自己承包的工程通过分解,而以分开承包的方式来转让给其他人。并且也不允许承包方把自己的工程转让给一些没有法律效应的建设单位。但是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却依旧有非法转让的现象,并且越来越严重。这就会导致在实施合同上有很大的困难,就会很难确保工程的质量,致使产生一些钱财上的矛盾,而影响了工期。

三、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认识根源

(1)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随着市场经济慢慢地向前发展,合同与市场两者存在着一种相互依靠的关系。由于市场的运行要有合同的存在,《合同法》制定合同存在三种方式:书面、口头以及其他方式。

(2)这种认识也是一种两者相互依靠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合同更改、终止、谈判、或者签订等整个过程的治理。合同出现比合同管理的早一个时期。

(二)法律根源

(1)合同法律滞后。如:我国的《经济合同法》直到1981年12月才出台,到1985年3月出台了《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出台了《技术合同法》。可是以上三部合同法却都不能跟上市场经济的脚步,很多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都是没有的。到了1993年又修改了《经济合同法》,可是这次的改动却仅仅是暂时性的,而且没有除去合同法等其它法律共同存在和有关法律规定相互矛盾的现象。一直到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现代水利工程管理复杂,法治建设要与时俱进。

(2)合同法律意识滞后。最显眼的做法是不明白合同和合同法律的关系,制定和实施合同常常与合同法律分离,想如何写就如何写,想如何签就如何签,没有依据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意识,而导致出现了问题,造成了很多的失误和损失。合同法律是合同制定和实施整个过程中的法律准则,换句话说就是合同要依据法律来制定。

(三)部分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感,是合同正确履行的人员要素。合同管理人员要有一定的工程管理知识和相关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方可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作为工程合同管理人员除了要有学习能力外,还要有不断提升能力的内在动力,积极探索、提升素质,方能保证工程合同管理科学、规范。

四、结语

目前我国的水利行业正在飞速进展,管理制度也在慢慢地提高,建筑行业的生产模式和其单位人员内部管理都有了很大的变化。自从我国成为WTO一员以来,在我们面前出现了更多的挑战以及机遇,要想让企业在经济上取得更大的利益,更好的贡献于社会,就一定要更加侧重工程合同的管理,紧跟时代的脚步,和全球顶级技术相连接,把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加出色。

参考文献:

[1]任玉振,艾明明.浅析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东北水利水电,2010 ,(04).

[2]王宇,张玲霞,李世光.对水利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问题的探讨[J].科技信息,2009,(9).

第4篇

[关键词]勘察施工业合同管理效益

随着地勘行业走向经济市场,与省内省外、国内国外市场接轨,勘察施工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及时掌握市场动向,承揽优质工程,完成勘察施工项目,提高单位盈利,同时力争避免施工中和施工完毕后各项损失,最终使整个工程项目取得成功。合同管理作为一项重点管理工作,日益成为勘察施工业在市场上谋发展、求生存的一项举足轻重的内容。现结合我院合同管理工作,对勘察施工业合同管理中洽谈、起草、审核、执行、汇总分析等几个重点组成部分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勘察施工合同洽谈阶段

在勘察施工业市场中,很多时候存在发包方和承包方地位不平等现象。发包方利用自身有利的竞争地位和在签订合同中的主导位置,在施工合同中通过苛刻的条件把风险隐含在合同条款中,使得条款对包发方和承包方义务和责任显失公平性。而承包商因为市场上“僧多粥少”,而自身又不具备显著竞争优势条件,为了急于承揽工程,在合同协议中对自身权利受到伤害不敢据理力争,对合同谈判只重视价格和工期,对其他条款不敢提出过多意见,为了抢占市场即使不平等的合同也愿意签,甚至有时急于求成,签订了被骗的合同。针对这种情况。我院组织懂业务的专门人员负责经营工作,承担与发包方联系承揽业务的工作。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几次前去发包方单位、施工现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施工项目的真实性、发方包单位的资信。对发包方资金运作情况、行业信誉、银行信誉等进行充分估计。同时利用经营人员具备的业务知识,将我们专业队伍的技术能力和完工项目的质量情况展示给发包方,与对方建立初期平等关系,确立自身的地位,避免在洽谈中显示大的差距。

二、勘察施工合同起草阶段

由于发包方在起草合同中,经常会存在附加在合同以外的约定或协议,而承包商出于对合同着重施工质量要求及付款条件约束,对其它一些诸如双方其它义务、违约、索赔权等方面缺乏严格的分析,当合同条款不完全,不公正,不具体,没有据理力争去修改或完善它。同时对发包方起草的合同条款或是“口头承诺”、“君子协定”予以确认,先行将施工设备运达现场开展工作,最后在履行合同时受到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在合同起草阶段做好两件事。一件是有国家或地市规范文本的,采用规范文本。有时会遇上发包方提供打印的规范合同文本,洽谈合同的经营人员一一对照条款,看发包方是否有更改事项,有更改事项的弄清更改哪些责任义务。第二件事是针对目前我院主要开展的地热井施工合同、基础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根据行业性质结合通用条款自行起草规范文本,并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顾问把关,使合同质量提高。经营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容易把握住重点,从而降低合同风险,最终签订一个平等互惠、坚持“利益原则”的有利合同。

处于勘察施工市场弱势现状,遇上发包方对合同提出明显强权条款,经营人员在洽谈合同时对发包方可以讲明厉害,说服发包方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我院权益的条款,从而使得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做为承包方,虽然我们已基本规范合同条款,也仅限于对公共条款的约定强一些,面对省内省外,因地域不同、地质结构不同、采用工艺设备不同、发包方当地经营条件和经营市场不同等种种原因,一些双方约定条款也是灵活掌握。所以经营人员起草合同后,合同的审查也成为必不可少的一个阶段。在我院基本上是通过部门审核、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这样的程序。从工程设备的要求、技术条件具备、合同条款约定、法律追诉权、工程资金回收等方面对合同进行风险分析。对一些发包商要求高,要采用特殊技术、新工艺和大型施工设备的施工项目,还要集体论证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是否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合同审查不仅要保证施工队伍创造经济利益,同时还要最大化的创造社会效益。

四、勘察施工合同的执行阶段

很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很重视,但一旦合同签订后,合同往往被放在经营人员手上,其它人员只知其相关工作职责,而对合同总体情况知之甚少,甚至完全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给日后的合同纠纷埋下的隐患。针对这种对合同分析和合同交底工作不够重视,产生合同签订与合同执行脱节的现象。我院以合同交底的形式由经营人员把合同具体执行条款与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交底。合同交底做到层层交,最后达到项目施工人员成员熟悉合同的全部内容,并对合同条款有一个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以避免不了解或对合同理解不一致带来的工作上的失误。

在正常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变更合同的事情经常发生,因为施工人员对合同条款做到心知肚明,所以对变更事项及发包方未按合同履行约定事项均做出正确反应。对于变更事项,现场施工负责人会及时对变更内容、时间进行记录,并请发包方予以确认。对于发包方应尽义务没有按时履行,现场施工负责人会及时通知经营负责人,由经营负责人与发包方及时联系,解决处理问题。这样对于合同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做出了很多的基础工作。也很好的做到既履行了合同,也保证了发包人的满意,同时为自己创造良好效益和声誉。

五、勘察施工业合同汇总分析阶段

第5篇

关键词:用电合同;企业法律风险;合同履行率

一、代位代权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应用

案例:某钢厂欠某市供电公司电费300万元久拖未还,某物资公司拖欠该钢厂货款500万元,已逾期一年,钢厂多次催讨未果。现供电公司得知物资公司刚收回400万元的货款,就打算转而向物次公司讨债。是否可行?应该如何具体操作?这就是《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

(一)代位权的定义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权利,而影响了全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其中,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权;(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3)债权人代位权在内容上是为了保存全债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4)债权人代位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二)代位权发生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逾期;(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亨有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例如财产继承权、抚养费请求权、离婚时的财产请求权、人身伤害的损害请求权等均为专属性债权;(4)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要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债权而影响其偿还债权人的债权,都视为“怠于行使其债权”。(5)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的给付造成损害。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能,无论供用电双方是否有约定,只要构成以上五个条件,供电方就可行使该项权利。

(三)供电方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供电企业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禁止债权人的私力救济;(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在必要范围内,可以同时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对一项债权行使代位权已足以保全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再行使债务人的其他权利;(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丛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公证程序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应用

案例:某焦化厂是某供电公司的欠费户,该厂是重点企业,该厂自持重要,认为供电公司不敢对其采取停电措施,从2000年1月至11月,共欠电费达80万元。为保证电费足额回收上交,供电公司采取特专递邮寄方式向该厂送达了《停电通知书》,该厂竟将《停电通知书》邮件原封不动退回,供电公司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该焦化厂采取公证送达《停电通知书》的方式。该措施的实施为供电公司收回电费在程序上和固定证据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一)应用公证的方式来送达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有关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内容要完备,形式要规范。

2.送达的各环节,从文书制作、送达过程到送达完毕,均应有公证人员参与,体现在公证书上应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不可脱节。

(二)供用电合同是否要公证的问题

1.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2.公证证明具有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某项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生效,只有经过公证,该项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并发生效力。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公证作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的只是少数的法律行为,如域外委托、域外收养、继承权证明书等。公证不是供用电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是否公证不影响其效力,特别对格式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不大,反而增加了合同管理成本。

3.关于经公证的供用电合同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218条规定,从上面的规定可知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00年9月21日的《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从上面的规定可知供用电合同不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虽然供用电合同公证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作为供电方与用电方(下转第69页)(上接第63页)约定的一些清还电费款协议还是可通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三、在供用电合同中对解决争议条款的理解

(一)关于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的问题

在供用电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双方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方式,实践中常用的是政府协调方式。但这类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在履行前可以返悔。因而,一般效果并不理想。

(二)双方可按司法程序解决

是指或申请仲裁,根据我国法律提讼或申请仲裁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适用。申请仲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必须事先订有有效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一个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择的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四、现行法律、法规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

(一)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规定为

《合同法》用了八个条款从供用电合的各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包括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履行方式、履行地、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停电通知义务、用电人缴电费义务等。具体为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二)电力法律法规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为

第6篇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是在2008年的元旦进行实施的。《劳动法》给当前的劳动者进行了各项相关法定权益,比如工作报酬、工作休假、社会福利以及保险等方面进行了维护和保证,并且在细节上进行具体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劳动时间等等各项权益,从而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障。这是继《劳动法》颁布以来,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和劳动保障上的又一个崭新基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之日起就杂音纷呈。当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这部法律维护了人权的地位,但是还有人认为这部法律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什么会引发了国内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轩然大波,褒贬不一,毁誉参半,是恶法还是良法呢?普遍认为该法的实施可能会对当前的就业以及经济造成一些不好的后果,但是其他人认为《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加大了企业成本,削弱了企业竞争力。实际上,这种观点只看到了《合同法》在落实之后所产生后果中最肤浅的一层,而没有注意到《合同法》本身立法的用意和这部法律的本质,也就是说这些人是对《合同法》的误读。不可否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初期,的确会对企业的用工成本产生较大的冲击,但长期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也保障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正如参与立法写作的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所形容的一样,《合同法》最本质的目的就是在保护当前劳动者最基础需求的基础之上,在社会层面构建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使得企业和其自身的员工共同进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会显著增加正规守法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般会从下面的三个角度来进行影响:经济补偿款、企业职工的社保,还有企业违法的成本。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规定更加合乎法规,不会对企业成本进行实质性的增加。经济补偿款本身并不是《合同法》实施后才产生的劳动成本,在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当中已经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并且随后的劳动部颁发的一项建议及劳动部办公厅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当中关于补偿款的请示相关部分,也曾经做过专门的复函。正是在基于这两份官方文件以及对应的其他附属文件的基础上,以及其他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规章中均有相应的规定。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应发放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七类共十八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较,新增了两种情形:一是仅对当前种植固定期限环境构建下的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情况分析。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或者是根据当初约定的劳动合同自身的终止条件已经达成的前提下,劳动合同就会终止,用人单位就可以不必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钱款。而《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如果用人单位进行针对劳动合同进行续签或者是劳动者自身不愿意进行合同的续签,合同期满之后用人单位应该继续支付补偿金。二是特殊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导致破产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及关闭等情况下,劳动合同尽管被终止,但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和传统的规定进行比较的话,成本似乎增加了,但要看到,对于第一类,除非企业降低了原有的的工资标准,并且主动对原有的劳动合同进行终止的时候才会发生。因此覆盖面相对较小。对于第二类,则属于特殊情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与以往的规定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还有二点细微的变化:一是不再限定对应的补偿年限。旧有的相关法律曾经做过相关规定,如果是经过协商之后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劳动者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是培训之后仍然没有办法胜任当前的工作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解除了对应的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取消了这种限制。二是工资计算基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

在这二点细微的变化中,第一点没有了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限制,也会增加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第二点针对劳动者的不同工资收入水平发放经济补偿金,更趋合理,客观上会降低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总体上看,这二点变化不会显著增加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有利于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成本。一是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济补偿年限的视同标准分为二档计算,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时限,可以按照一年计算;如果任职期间长度不满六个月的,则按照半年计算,这样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二是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对应的高薪水员工的补偿金额封顶线,这样对于那些薪水很高的企业或者是企业高管的对应经济补偿金来说,企业的总体劳动成本反而呈现出下滑趋势。三是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的第24条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此解除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则直接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跟当前在职的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且双方协调一致的,就需要向劳动者进行支付经济补偿款,但是如果提出解除合同的是劳动者本人,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免除支付补偿款。

由于法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凡协商一致解除的均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使过去饱受困扰的问题得以明确。跟我们国家1995年实行的《劳动法》进行比较,上述的劳动成本并没有被免除,但是由于《劳动法》规定相对来说比较含糊以及概括,因此在执行的时候十分困难,这就导致一些企业或者是不正规的用人单位经常回避执行《劳动法》,并且理所应当的吧那些不执行法律带来的灰色收入看作是必然结果。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不执行《劳动法》而执行《劳动合同法》之后,成本上升是必然的事实。但是对于那些大多数已经在原本的经营中很好执行了《劳动法》的正规企业来说,实施的新法律《合同法》不僅不会对当前劳动成本的增加产生负担,反而还将给这些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上海人民出版社熊春景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应用》. 

[2]人民法院网唐正旭《法律的美好初衷为何适得其反》. 

[3]张沐《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激起社会广泛争议》. 

[4]张车伟《澄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严重误读》. 

[5]新华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 

第7篇

安全设施是公路交通工程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提升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整体质量,就要深刻意识到安全设施的重要性。道路通行者的安全主要是取决与安全设施的设计是不是科学合理,假如设计不合理,将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限速与护栏以及标志牌等道路安全设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与此同时,提升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意识也是至关重要。完善的交通设施可以在第一时间通知道路使用者的路况信息,让道路使用者能够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提升了道路交通整体的安全性。

1、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作用

1.1引导车辆行驶

交通信号与标志以及实现诱导标志等交通设施能够很好的指导车辆的行驶位置,为车辆在诛仙与匝道以及交叉口如何行驶提供有效的指引。只有不断的向使用者提供道路的相关信息,车辆才能咋道路上安全与正确的行驶。

1.2提高行车速度

要想在高速公路上发挥车辆的性能,快速且安全行驶,需要完善交通管理,让道路指示标志提供道路信息。确保公路有良好的几何线性,合理设置点、线、面控制中心。通过对国内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交通设施如果管理到位,道路使用者的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提高30%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将节约20%~25%的行车时间。

1.3保障行车安全

高速公路上的行车速度是非常快,只是一味的重视道路本身的形状与线路的完整度是远远不够的,就必须要建立健全且完善的安全设施。只有建立健全的交通控制系统与完善的交通设施以及较好的交通环境,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来保护行车与行人的安全。

2、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特点及发展历程

2.1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特点

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是公路交通工程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使车辆充分发挥自身性能,并将效益最大化。从这方面来说,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也是公路智能化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路面标示、公路护栏、交通标志等构成了公路交通工程的安全设施,整个交通工程质量取决于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与否。为了提前给驾驶员提供公路的路况信息,人们建立了交通安全设施,以此来提升车辆行驶的舒适性,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交通工程管理制度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因素在于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是否得到科学合理地建设。

2.2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发展历程

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是国家重点研究的科技项目之一,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就已经开始了系统的研究,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开发,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建设日渐完善。机电交通设施和安全交通设施迅速发展,同时,快速提升设施设计和施工技术是当前大多数公路安全设施的发展方向。例如,加强车辆检测与修理等。此外,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覆盖面广,涉及到电子工程、道路工程以及光学、电学等知识。这就意味着从业人员不仅仅要熟练掌握各学科知识,还要有一定的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为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的发展奠定基础。

3、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的内容

3.1护栏

根据护栏在公路中摆放的位置,可以将其分为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其主要作用是防止车辆失控,避免碰撞道路两侧构造物。根据护栏的结构分类,可以分為混凝土护栏、波形梁护栏和缆索护栏。波形梁护栏主要用于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其防撞性能良好,养护成本较低,并且比较美观,可以用作道路装饰。

3.2交通标线

施工单位在建设交通标线时,为保持其流畅度,应该尽可能地让标志线贴合道路线性。同时还要使用较为鲜明的颜色,保持其醒目度,以此来保证标志线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引导车辆行驶。

3.3路侧发光标志

在雨雪、清晨以及黄昏等光线昏暗不足的条件下,可视度较低,利用荧光材料和反光膜结合的发光标志可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交通工程中也广泛应用发光标志,车辆及行人很容易看到发光标志,能够对接下来道路的方向准确地进行辨认,有利于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4、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建设的质量控制对策

4.1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原材料质量好坏对安全设施的影响非常大。因此,需要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与监督,提高安全设施的有效性。要对材料供应商的生产资质及原材料检测报告等进行检查与监督,防止生产厂家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避免安全设施不达标的情况发生。还要对生产材料进行抽样检测,随机不定期检测,保证原材料达到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

4.2对专业人员加强管理

需要提升公路交通工程安全设施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在个人资质和技术水平方面。对施工专业人员进行考核,并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只有当施工人员对建设目标和质量要求有足够的了解,对施工进行严格操作,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4.3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

只有建立科学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建设过程才会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也让工程施工有制度保障。根据公路交通的特点与要求,因地制宜,制定严格的施工技术标准。安排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与指导,对施工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耐心指导工人采取措施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效益,促进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8篇

1、所选统计方法脱离了资料的性质

不同的资料类型和不同的研究目的采用不同的统计方法。按照资料的性质测定指标的多少,确定资料是计数资料还是计量资料,应用单因素分析还是多因素分析。

1〃1多因素资料是对每个研究对象测量的多个指标同时进行的综合分析,其分析计算过程相对复杂。常用的有回归分析;相关分析以及判别分析、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 析等。多因素分析多用于计量资料。

1〃2 单因素分析应用较多,按获取资料的方法,分计数资料和计量资料。首先,计数资料主要是针对要求某现象的频率和比例,利用率或比的相应计算方法。如做不同样本问的比 较则采用计数资料的显著性检验,样本率与总体率的比较用u检验;两个样本率的比较可用u检验或四格表的x 检验,多个样本率的比较可用行乘列的卡方检验或2XC表的卡方检验。其次,计量资料要结合研究目的确定相应的统计方法。对于显著性检验通常有T检验和F检验,T检验是用于两个均数问的比较,按研究设计与比较内容的不同又分为样本均数和总体均数的比较,两个样本均数差别的检验,配对资料的显著性检验。F检验用于多个样本均数的比较,按设计类型分完全随机设计的方差分析、随机区组设计的方差分析和组内分组资料的方差分析。

2、根据研究目的选用统计分析方法

不同的统计方法说明不同的问题,同样不同的问题要应用不同的统计方法来分析和表达。研究者在做统计分析前,首先要明确资料分析的目的、意图是什么,通过分析最终达到什么样的期望,临床工作者科研通常的目的主要有:

2〃1某现象发生的频率或比例如人群中重复癌的发生率,

采用频率指标,构成指标或相对比,可计算发病、患病、感染、阳性频率或构成等。 2〃2某人群的特征值,如平均身高、体重、血压等,采用平均水平和变异的统计指标。 2 . 3 临床正常值范围如血红蛋白、血糖、尿铅含量,多采用中位数法或平均数法。

2〃4 临床诊断方法效率评价,可分别计算各种诊断方法对某病诊断的准确度和可靠度,如x线对肺癌的诊断。

2〃5 临床疗效分析比较 如几种药物疗效的比较,视资料性质作显著性检验。

2〃6 现象间关联情况分析如眼PSRT与屈光度的关系,用线形相关和回归分析。 2〃7 人群的归类、评价,可选用判别分析、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等。

临床研究和实践中决不能通过统计学方法去实现自己的想象。根据已确定的结果刻意去套用某种统计方法,用目的去规划统计过程,只要分析比较,就一定要求结果显著等 等现象,只能使文章更为空洞,有失科学性。

3 严格把握统计方法的适用条件

各种统计分析方法都有其适应条件,在选用统计方法时,应严格把握,充分考虑所分析的资料是否符合其适用条件。对于计量资料在计算均数或显著性检验时,其基本条件

是正态分布、方差齐性,在资料分析时要通过图示或检验看是否符合这些基本条件,若不符合则需要做相应的处理。计算集中趋势指标可使用中位数或几何均数。做统计学检验

可通过数据转换使其成为正态分布,常用的转换方式有对数转换、幂指数转换、平方根转换等,或者改非参数检验。计数资料各种方法均有其自身的适应条件,如上列举的方法其基本条件是某一事件概率不会太小,若发生概率太低,则改用小概率事件显著性检验。 4 充分理解资料样本含量的概念

统计学是对研究样本进行抽象归纳的科学,没有足够的样本量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且统计方法也有其样本量的要求。如四格表的卡方检验要求样本量大于40,方格中理论数大于5(n~>40,t>5),若不符合则用校正卡方检验或精确概率法。行x列表的卡方检验要求理论数均大于1且小于5者不超过表中数的1/5,若不符合则改用其它方法(合理合并)。 5 合理控制混杂因素的影响

任何一种现象的发生都不是单纯的,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分析比较不同人群某现象的发生或存在状况时,要考虑除研究因素以外比较组之间其它条件是否相同,内部构成是否一致,其它因素对研究现象的影响如何。例如,有人研究文化素质对生育水平的影响,按年龄分组,发现50岁以上年龄组比20岁以上年龄组生育水平高而文化素质低,因而结论是文化素质与生育水平呈负相关。这一结论的错误就在于做缺乏资料的综合分析认识能力和混杂因素对研究现象的影响,忽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不同年龄妇女生育的作用。

混杂因素应在研究之前通过研究对象选择、设立对照、随机、匹配、双盲法等控制,但如果事先没有良好设计,则通过统计方法可以控制。若资料内部构成不同,存在混杂因

素,简便方法是分组比较或标化处理。若样本量不允许分组,则对计数资料可用组内分组的卡方检验、卡方值分割法、加权卡方检验法等,计量资料的比较可用协方差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