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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2 17:39:26

证据法学论文

证据法学论文第1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定》根据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诉讼理念和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解释和补充。《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随着2013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尤其是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制度相关规定如何理解与适用,将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一、关于举证责任

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述规定在原证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它仍然包含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最典型的概括。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责任。凡有诉讼即有请求,而任何请求又必须以一定的主张为依托;只要提出主张即会发生提供证据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具体的诉讼主张;另一方面,民事权益主体必须通过积极的行为提供与其主张内容相符的证据,以获取法官对其主张事实的确信,弱化和消解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避免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②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可以数次反复,是一种动态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又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确信程度而不断地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转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不能确定时应当规定由哪一方当事人对不利后果进行负担的一种风险和责任。在解决实际案件时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只要案件符合起诉的条件,法官就必须对原告的起诉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此时就为法官处理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案件指明了方向。尽管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官仍可对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虽然《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证据提出模式,但由于界限不够清晰,实践中,人民法院超越中立立场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在很长时间内大量存在。解释在《证据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范围和条件作出解释,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在实践中更有利于操作。

解释第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解释第九十六条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在《证据规定》列出的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孙他人合法权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就诉讼的实体内容而言,人民法院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或诉讼行为可能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诉讼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可以依职权进行干预,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对于诉讼的程序内容,由于与当事人实体权利没有直接关系,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则诉讼程序无法推进,基于公正与效率的考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指挥诉讼、管理诉讼,程序性事项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调查。

三、关于证人

证人证言是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证据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我国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证人证言作用十分有限,证人出庭出庭率低,证言反复,前后矛盾的情况突出。包括证人作虚假证言等情况也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只要证人具备正确表达意思的能力,即具有作证的资格。证人作证的行为不同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据法学论文第2篇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有时也被称之为“文证审查”,因而极易与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相混淆。但二者确实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法医学概念。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研究不同法医学工作程序,制定相关的法医学技术标准以及正确地实施相应的法医学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拟就这两个法医学概念,作如下辨义,供法医学同行们参考。

为了便于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试对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的概念,权作如下定义:

法医学文证检验,是指法医学鉴定人为了解决诉讼机关提请鉴定的医学等相关问题,为了取得鉴定所需的检验结果,对与鉴定事项涉及的(文字、图片)文图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的技术检验活动。

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泛指诉讼机关对案卷中反映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专指法医学专业人员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本文在探讨中涉及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时,是指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而言。

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都需要对文图证据进行审查等等。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显见的。

(一)从二者的主体身份看,首先,法医学文证检验是由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法医学鉴定人)来完成的一项技术检验活动;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是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的一项证据审查活动,根据我国诉讼法律规定,法医学专业人员在诉讼中无独立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其次,法医学鉴定人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医学或医药学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只能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

(二)从二者的性质与目的看,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法医学文证检验的目的,是为鉴定案件涉及法医学问题提出检验结果;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只是一项技术协助活动,其目的是协助具体诉讼部门完成对文图证据审查活动。

(三)从二者的对象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的对象主要是案发时已经存在着的文图资料;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对象则还会包括案发后形成的法医学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资料。

(四)从二者的工作方式看,法医学文证检验中,在验证文图资料客观性和可靠性时,通常需要借助于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等手段;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无须借助其他检验手段既可独立完成。

(五)从二者结论的内容及法律意义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结果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作为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依据,被包含与鉴定结论之中;二是直接作为检验结论进行报告。法医学鉴定结论显然是法定的诉讼证据,而法医学检验结论因其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内容,通常也会被作为附带证据为法庭所采纳。但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对文图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所作的评价,所以,审查意见因其不具备证据属性,而不能被采用作为诉讼证据。

证据法学论文第3篇

关健词:证据法学 事实信息理论 理论体系

一、证据法学的混乱及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进程中,我国的证据法学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同时,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完善、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等原因,在发展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症结。笔者将从总的理论上的混乱和具体研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两方面进行阐述,以达到了解证据法学研究现状的目的。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混乱。

证据法原理,也就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在证据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的新的理论观点,在这一背景下,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也随之产生了诸多争议,综合可知该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认识论和价值论之争;二是“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三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能否作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争。

(二)证据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缺乏一个明确、成熟的基本理论和在以往的证据法学研究中存在新旧学说并存,各派观点林立的现象,致使诸多证据法学问题仍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这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概念是证据法学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在法学理论与诉讼实践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此,我国学者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探讨,一直也存在若干的分歧。对于何谓“证据”,学者认识不一,总结各家观点主要包括“事实说”、“原因说”、“方法说”、“材料说”、“根据说”、“信息说”等学说。

2 证据的客观性属性。

在以往的证据属性理论研究中,证据的客观性一直被强调为刑事证据的第一属性。卞建林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写到:“一个证据能够发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原因在于它所具有的对客观事实的正确反映,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证据具有客观性,才具有证明能力,如果没有客观性,则证据本身的存在尚且悬疑,当然无法发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作用。”但是,现目前的理论研究中,不少学者对诉讼证据客观性提出了质疑。有的学者采取否认证据客观性的观点,张晋红、易萍两位教授在《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中论述到,“从法律上要求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客观真实实在是无法完全做到的;从理论上固守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就难免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形产生某种不协调,诉讼证据的客观性特征应予舍弃。”有的学者认为证据是主客观的统一,例如汤维健博士认为:证据当然具有客观性,不过对此要作辩证的、唯物的理解。不能认为证据就是纯粹客观的产物,是与主观性毫无关联的。对于证据的客观性既应当同证据的主观性相对立的背景下理解,又要同证据的主观性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惟其如此,人们才能真正揭示出证据的本性和证据的功能。

3 证明对象。

在刑事诉讼的证明中,证明对象也是学界争议激烈的问题之一。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对于这一问题,学理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主要包括“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笔者认为,学理上之所以会出现以上争议,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对证据事实的概念得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此基础上,促成了将证据事实与证据、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等相关概念混为一谈的局面,以至于使得整个证明理论因缺乏一个清晰明确的理论基础作为基点而变得不堪一击。

除此之外,证据法学中还存在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本文将不一一列举分析。综合上诉可知,证据法学在现目前的研究中的混乱局面,究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一个统一的、明确的、体现其最本质内容的理论基础。只有深入挖掘、探讨,找出其根基所在,才能开拓出二、事实信息理论及其理论意义。

(一)简述事实信息理论。

按照一般的证据法学研究体系,刑事案件事实信息理论,可以分为证据理论和证明理论两部分。首先,证据理论就是:案件事实发生,必然会留下这一案件事实曾经发生和存在的信息,这也就是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任何案件的事实,都会作为这一事实存在的信源,将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传输给一定的物或者人,为物所存储或人所记忆。只要有事实发生,就必然会有事实信息留存下来。即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留下信息的载体,并通过人或者物的形式传递出来;其次,证明理论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是人们发现和收集案件的事实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分析、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在此基础上,可推断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原理(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即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中,第一步是收集证据,并且从证据中识别和提取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第二步就是通过对证据中案件事实信息的正确感知和认识,得到事实判断这一证据事实。最后,通过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一个又一个证据事实,就可以正确地推断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二)事实信息理论的理论价值。

事实信息理论为证据法学找到了一条科学的出路,将证据法学所有的分支凝结到了一条主干上——事实信息。明确任何事物都是会留下信息的,因此我们能说明证据其实就是信息的载体;留下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会因人的主观意识而随意改变的,人收集、审查证据中的信息,只是人的主动活动,是对证据的一种判断、认识,并未改变证据客观性的本质;证据作为信息的载体,又通过人或者物的形式所表达,以此为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接下来,可以说明证明其实是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的过程,也就是由一个已经知觉和发现的证据所表征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信息去发现和判明待证案件事实的过程;待证事实即为证明对象以此类推下去。在事实信息理论的基础上,我们还能说明证据法学中的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规则等问题。事实信息理论以事实信息为起点将整个证据法学串联起来,以点到面,涵盖全部,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证据法学体系。 [论-文-网]

三、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法学体系(一)完善我国证据法学体系的必要性,借鉴外国的经验重构我国的证据法学体系。

1、我们深切的认识到,由于现行证据立法的缺失和粗疏,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既不能满足检察业务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也没有完全顺应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尤其是随着我国检察业务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刑事证据制度的滞后性进一步暴露出来。司法实践中,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对证据运用的混乱程度已经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地步,因此,重视和加强对刑事证据与证明的研究,是证据法学逐步走向成熟的表现,也是现行检察制度和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更是实现诉讼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

2、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要修订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尽管大家在证据制度的立法模式上还有不少分歧,但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第二种观点主张分别制定与诉讼性质相适应的证据法典;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就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专门问题分别制定单行证据法;第四种观点主张把证据规则纳入实体法作为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但对于我国证据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的认识却基本一致。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在理论界的推动下开始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开始了创制证据规则的尝试,但是还不够深入。所以目前的司法现状都迫切需要并渴望一个新的证据法学体系的呈现。

(二)构建事实信息理论指导下的科学合理的证据法学体系。

事实信息理论是构建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科学理论,尽管目前学术界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否是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仍有争论。但是多数学者都认可认识论为我国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的理由有:第一、尽管解决纠纷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必要条件,但是毫无疑问,查明事实真相却更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第二、尽管认识论不能解释所有的证据活动,但是离开了认识论却无法解释相当一部分证据活动。第三、从规范证据资格问题的证据规则来看,尽管许多证据规则体现了价值权衡与外部政策的利益,但不能否认,诸多证据规则仍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查明事实真相的认识论目的。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无论是设立比较完整的证据规则还是制定单一或统一的证据法典都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立足于本国的实情,反映现实需要,而且要顺应历史潮流的近期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它不仅要继承原有法的合理和可行之处,还有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特别要将人类文明发展共性的成果体现其中。即不仅要反映本土化,又要符合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既要考虑本部门法的特性,又要考虑该部门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与其它相关部门法的协调;既要考虑到理论上的自圆其说,又要考虑到确立的制度、规则和观念性文化的冲突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的制约。因此,制定一部部门法,它必须是现实性与前瞻性的结合,是本土化向现代化的迈进,是部门法的自我完善及其与其它部门法的有机共融。既然在第一节中明确了事实信息理论和证据法学的紧密联系,那么在事实信息理论调整下的证据法学应当呈现怎样的新面貌呢?新证据法学巨大的变革性和突破性就将在事实信息理论的指导下让我们翘首以待。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证据制度的革新:

1、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制度的性质设计。

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定位,应当是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首要问题。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定位和出发点。明确了事实信息这个指导思想,否则立法就会走弯路。证据法的模式必须与诉讼结构的模式相匹配。才能够保证诉讼的效率性和正义性。

2、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制度的形式设计。

以制定单行证据法典为突破口,选择刑事、民事、行政证据法合一的道路,将司法活动与执法活动中的证据问题统一起来考虑,实现诉讼证据制度与非诉讼证据制度一体化。合理安排证据条文的规定,延续证据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传统。注意证据制度逻辑上的连续性,协调不同层次证据法律规范的冲突,确保宪法、基本法律、司法解释与国际条约的统一。确保建立一个完整具有易操作性的证据制度。

3、事实信息理论下的证据制度的特点设计。

建立起证据运行各个环节一体化的刑事证据制度,同对抗式诉讼格局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制度,强化物证地位的科学化刑事证据制度。特别注意证人这一证据形式的运用,要注重通过证人收集案件的事实信息和其它证据收集的区别。

结论:在重构证据法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始终坚持科学的事实信息理论的指导,这将是个漫长而充满艰辛的征程,最初必定会充满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声,但是我们一定会坚定信心不断的充实和完善事实信息理论,以无懈可击的完美理论来说服法学界人士的觉醒和共同努力,早日建立起世界一流的证据法体系,为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资料:

(1)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

(2)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张晋红、易萍:《证据的客观性特征质疑》。法律科学,2001.(04)。20/(4)宋世杰:《诉讼证据法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5)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法律出版社1989 年版。

(6)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

(7)宋英辉、汤维建主:《证据法学研究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8)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证据法学论文第4篇

关键词:议论文;精读课;教学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30-0071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教学是高中语文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中阶段的议论文教学既包括现代文,也包括文言文;既包括精读课,也包括略读课。如何实现议论文精读课的有效教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搞清议论文的基本要素

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及论证。

1. 论点

论点是作者在文章中提出的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事件的看法、观点、主张,它要求要正确 、鲜明、有针对性。如《过秦论》一文的中心论点就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2. 论据

论据是证明论点正确的证据,要想证明论点的正确,首先,论据必须让人觉得真实、可信, 能够充分证明论点。其次,论据要具有典型性,能收到“以一当十”的效果。第三,论据要新颖,尽可能地寻找一些新鲜的、能给人以新的感受和启示的论据。

3. 论证

论证过程是指运用证据阐释证明论点是正确的过程。它要求论述要深刻、周密,讲究说理的艺术。还以《过秦论》为例,文章叙述秦国逐步强盛的史实,极写六国合纵攻秦反而失败,为秦所并,显示了秦上升时期的蓬勃发展之势;然后又极写陈涉领导的义军,人少势孤却迅速秦王朝,突出了秦亡之速。通过这样的叙述,用历史事实互相对照,得出了秦虽有百多年的兴盛史,败六国,吞诸侯,一统中国,威振四海,却亡于兵士疲的陈涉之手,乃是仁义不施的结果。在探讨秦亡原因的同时,其过秦讽汉之旨已意在言外。这个过程就是论证过程。

二、理清议论文的结构

议论文的结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 纵贯式结构方式

按照引论(导论、绪论)、本论(正文)、结论三部分组织材料,称为纵贯式结构方式。它大体上是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顺序来安排的。又称“三段式结构方式”。

2. 并列式结构方式

围绕中心论点,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形成若干分论点,几个分论点构成并列关系,共同论证中心论点,这就是议论文的并列式结构方式。

3. 递进式结构方式

在阐述中心论点时,各层次、段落之间的关系,是环环相扣、逐层深入的关系,前一部分论述是后一部分论述的基础,最后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4. 对比式结构方式

这是把正反两方面的观点、事例,对比地组合在一起的结构方式,形成强烈的反差,使两种不同的事理在对比中更清晰,从而更有力地突出正面的论点和主张。

在议论文中,上述结构方式常常交错使用,一般是以某一种结构方式为主,以其他方式为辅。这样,既可使行文富于变化,又不会使文章杂乱无章。

三、弄清论证方法

1. 举例论证:列举确凿、充分,有代表性的事例证明论点;2. 道理论证:用马列主义经典著作中的精辟见解,古今中外名人的名言警句以及人们公认的定理公式等来证明论点;3. 对比论证:拿正反两方面的论点或论据作对比,在对比中证明论点;4. 比喻论证:用人们熟知的事物作比喻来证明论点。此外,在驳论中,往往还采用“以尔之矛,攻尔之盾”的批驳方法和“归谬法”。在多数议论文中往往是综合运用的;5. 归纳论证,也叫“事实论证”。它是用列举具体事例来论证一般结论的方法;6. 演绎论证,也叫“理论论证”,它是根据一般原理或结论来论证个别事例的方法。即用普遍性的论据来证明特殊性的论点;7. 类比论证,是从已知的事物中推出同类事例的方法,即从特殊到特殊的论证方法。

四、实施办法

在议论文精读课中,笔者总结出的具体教学方法可概括为十二个字:找论点、理过程、明方法、品语言,即作者要证明什么(论点)――怎样证明的(论据)――运用了哪些论证方法(论证)――语言有什么特色。

以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四第三单元《拿来主义》为例,结合我校导学案教学要求,教学实施过程如下:

1. 自主学习环节(找论点)

在这个环节中,学生主要完成两个任务。第一个任务是了解时代背景,通读全文,并自己解决字词问题,同时给出字词测试题以检验其字词学习效果。第二个任务是在通读全文的基础上找出本文的中心论点――发扬“拿来主义”精神,阅读中外作品时注意吸取精华,剔除糟粕。

2. 精讲互动环节(理过程、明方法)

这一过程可以按照“怎样提出问题――问题怎样解决――解决问题有什么意义――运用了哪些论证方法”的思路来组织课堂。

(1)怎样提出问题

证据法学论文第5篇

摘要:天道论、人道论和哲学思维方式构成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主要哲学基础,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内容、价值和特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天道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注重政治性考量;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是传统证据文化的思想基础。人道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文化以“和谐”秩序与“无讼”理想为根本价值取向,具有严酷性、等级特权性和伦理性的特质。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非逻辑性和推理的类比性的特质。

我们要寻找法律文化生成的根源、发展规律和基本性格,就应当把研究对象放到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予以考察。从经济、政治、伦理、社会组织结构、哲学等多种角度出发分析其现实基础。本文拟对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作尝试性地探讨,以期不断深化和细化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

一、天道论与传统证据文化

在传统哲学里,天道论主要包括天意观、阴阳五行之道等内容。

(一)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天意观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君权神授思想使得皇帝和司法官吏在证据运用中注重政治性考量—维护神授的至上王权或君主专制统治秩序,这种考量往往使得皇帝、司法官吏尤其是酷吏在审判案件时首先考虑的就不可能是证据,或不可能仅仅考虑证据,从而损害司法正义的实现。

君权神授思想是古代社会天意观的核心内容。古人认为,人间有君王,乃天意。君权神授,王者通天地人。儒家大师董仲舒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天子父母事天而子蓄万民。刊受权君主治天下,这是天的旨意。

君权神授意味着皇权至上,皇帝拥有至高无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往往把司法当成维护君主专制和驾驭官僚的工具。这种政治性考量甚至个人爱好、性格、喜怒哀乐的情绪等常常左右证据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商封王、秦二世、隋场帝等暴君就是典型代表。

“太宗尝与侍从论狱,魏征曰:‘场帝时尝有盗发,稍涉疑似,悉令斩之,凡二十余人。大理承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余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

皇帝虽是最高的司法长官,但毕竟很少审判具体案件,因此,这种“稍涉疑似,悉令斩之”的现象更多的是由酷吏秉承皇帝的旨意完成的,比如张汤、杜周、来俊臣、周兴等都是历史上以逢迎皇帝,曲法裁判而著称的助封为虐的酷吏。酷吏的产生,除了性格和贪婪的因素外,多半与维护专制皇权的政治性考量相关。因此,中国历史上的酷吏,往往被皇帝作为维护专制王权的工具而加以重用。这样的情形史载不绝。

在君权神授天意观的笼罩下,一旦至上皇权干预司法,司法官吏就不得不把政治性的因素纳人案件的审理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政治同司法混同起来了。对此孔飞立曾感慨道,各级官僚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此话虽说得有些绝对,但也是一种事实。

(二)阴阳五行之道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天地自然、人类社会现象甚至精神现象无不遵循阴阳五行之道。阴阳五行之道在中国古代的思想领域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有人称其为“中国人的思想律”。自然,它也会影响到法律领域。其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具体影响主要有:

1.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阴阳五行之道的根本涵义或实质就是伦常之道。自然的阴阳秩序、五行秩序,实为亲亲尊尊、尊卑有序的秩序。人类应效法此种秩序,成就人道。”口传统证据文化中的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天地秩序伦理化的结果。

亲亲相隐制度来源于“亲亲相隐”的儒家思想。西汉时,亲亲相隐得到进一步规范化和明确化。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曰:“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间这一诏令首次用允许隐匿的形式正面肯定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不作证的正当性。

此后至清,各朝代的律例都确立了容隐制并且不断丰富和完善,亲亲相隐制度一直沿用了二千多年,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相隐之道离,则君臣之义废”。t}l可见,维护父子之道即护守君臣之义,因“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

2.德威并用,以德为主以威为辅是传统证据文化的思想基础。阴阳之道认为,阳尊阴卑,阴阳各有所司,不可或缺,否则,阴阳不调则会引起灾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儒家从五行之道发展出来的仁、义、礼、智、信的“五常”思想也体现在传统证据文化的各个表现形态之中。可以说,阴阳五行之道决定了无论是传统的刑事证据文化还是民事证据文化都是一种以“德”为主导以“威”为辅导的文化,“德性原则”是传统证据文化的基本原则,只不过刑事诉讼证据文化中的“威”比民事诉讼文化中的“威”更多一些而已。

“‘德’字在中国古代是一个长期被人们高歌的概念,也是历朝统治者反复弹奏的一个主旋律。’,例虽然不同的时代赋予“德”以不同的意义,但“其义即为‘德行’、‘德性’、‘德品’之类,至少也是主要包含此义,继而升华为一种法律(包括习惯法)理念,而主要不是别的什么。’佃铱此理解,“德性原则”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表现并不仅限于纠纷解决者在诉讼中的“敦亲睦族,教化为先”,而是通过具体的证据立法和司法,推“德性原则”于保护孤幼老废疾和情理司法之中。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有一些旨在保护孤幼老妇废疾等的证据规范。譬如,《唐律疏议?断狱》“老幼不拷讯”条规定:“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皆不得令其作证。违者减罪人罪三等。”

古代社会的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既要依据国法,又要讲理和情,达致理、法、情的和谐统一。就“理”而言,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要符合“事理”、“情理”和“天理”,强调证据的准确可靠,行为的恰如其分。就“法”而言,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要遵循朝廷的法令,执行法令一定要出于公心。就“情”而言,是指在证据实践中,要注重诉讼双方的人伦关系,权衡实际,灵活断案。三者都与“德性原则”密切相关。

当然,“德性原则”并不否定“威”在传统证据文化中的思想基础作用。制度化的刑讯和残酷的法外施刑、诬告反坐、审案中的跪着听审与“喝堂威”、“大胆刁民”的呵斥等等无不散发出浓浓的“威”的气息。只不过作为一种思想基础,它不能与德等量齐观,它只能在德的指导下,与德结合,才能实现自然秩序的和谐。

二、人道论与传统证据文化

就传统证据文化的哲学基础而言,天道论和人道论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合二为一的。本节内容与上文的差异性在于论述的侧重点和角度。

范忠信教授认为,人道论主要包括人之道和人之使命两部分内容。人之道的内涵有:(1)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2)法天之秩序,亲亲尊尊。(3)法天之生杀仁威、德刑并用。人之使命的内涵有:(1)参天地赞化育。(2)体现和成就“理”和“道”。(3)实现人之使命的途径、方法。

应该说,上述人道论的所有思想对传统证据文化都会产生影响,或者说这些思想在传统证据文化中都是有所体现的。正是这些思想共同决定了传统证据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形塑着传统证据文化的特质。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追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为根本价值取向,这几乎是学界的共识。同样,作为整体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传统证据文化也是以和谐秩序与无讼理想为总原则的。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这种价值取向是以天人合一论为其哲学基础的。无论是儒家哲学,还是道家哲学、法家哲学,抑或其它的哲学派别,无不坚持天人合一观,认为人应该效仿阴阳之道和五行之道建立一个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互不争讼又洋溢着浓浓人情风味的社会秩序。如果说这些哲学派别在人道论上有所差异的话,则在于他们主张实现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的具体途径不同而已,比如,儒家主张“德主刑辅”、“以礼人法”,道家主张“无为而治”,法家则重视“法”、“术”、“势”。

在这种根本价值取向的指导下,传统证据文化具有以下三个鲜明的特征:一是传统证据文化的严酷性;二是传统证据文化的等级特权性;三是传统证据文化的伦理性。

下文,对传统证据文化的这三种特征略而述之。

(一)传统证据文化的严酷性

在中国古代纠问式诉讼中,证据活动常常出现无程序规则、践踏权利的现象。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则是诉讼客体,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他们没有辩护权,没有质证权尸连最起码的人身权也没有。制度化刑讯和法外刑讯冠冕堂皇地横行几千年,不仅是被告,被害人、证人也是被拷问的对象。对于诬告者则反坐之。这些都是传统证据文化严酷性特征的具体表现。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何以如此严酷,原因很复杂,但追求“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无疑是其终极原因。因为,“和谐”秩序和“无讼”理想在中国古代具有其独特的政治价值:一是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二是涉及各级官员的职责和政绩。古代社会所追求的“和谐”秩序是以维护君主专制和宗法结构为基础的。凡是涉足公堂的人,在统治阶级眼里都是“刁民”,他们的兴讼行为无疑是对君主专制和宗法结构的破坏。因此,为维持此种秩序,最好的方法便是倡导“无讼”。对于轻罪案件,通过教化以期实现“无讼”理想。对于重罪案件,则是“刑期于无刑”,对“刁民”予以残酷的刑讯和刑惩正是实现“无讼”理想形成“和谐”秩序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见,“无讼”理想不过是“和谐”精神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落实。

(二)传统证据文化的等级特权性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还体现于证据制度和实践对贵贱等级秩序的强调和贯彻。因为,传统的人道观认为,尊卑不分明,便不能生成“和谐”的秩序。由此,等级特权性便构成了传统证据文化的另一个特征。

传统证据文化等级特权性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1.贵族、官吏、特殊的种族不受拘系刑讯。早在西周时就有了“八辟制度”。曹魏时始将“八议”载人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对“八议”之人犯罪,司法机关无权审判,更不得按常规诉讼程序对他们进行拘系刑讯。贵族官吏不受刑讯,自唐以来皆有明文,唐、宋应议、请、减者,不合拷讯,但据三人以上的众证定罪,如有违反,故加拷讯的官吏以故失出人人罪论处,即罪五出人,亦以斗杀论。生异族统治的元代和清代,形成了种族的阶级,在诉讼上享有更多的特权。

2.法律规定一些特权阶级不用出庭对质。古代“法律根本否认士庶在诉讼上平等的地位,无论其为原告或是被告,均不使与平民对质,平民不能当面控诉他,他也没有亲自在法官前答辩的必要。”

3.法律一方面严格限制子孙、卑幼告父祖、尊长;另一方面则赋予父祖、尊长控告子孙、卑幼的特权。

(三)传统证据文化的伦理性

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维护“和谐”秩序的价值取向使得古代司法官吏在证据实践中必须要注重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尤其是在轻罪案件中,司法官吏大多以调解结案。对于调解者们来说,他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明断是非,而是“息事宁人”以防矛盾扩大,影响社会安定。“‘息事宁人’多半是混淆是非的‘和稀泥’。在极端情况下,案件事实完全被情理所掩盖,司法官吏根本不去关注案件事实,两造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非的必要,甚至连提供证据的机会都没有。情况往往是,司法官吏在清楚了两造的宗法伦理关系后,接下来不是进行事实调查而是予以训斥或道德感化,直至两造“甘结”。

这种特殊的司法形式在传统上是公认的,得到不断的阐释和实践。魏征说:“凡听讼理狱,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权轻重之序,测浅深之量”’‘学大师朱熹对此说得更明白些:“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店人在总结审判经验时也说:“凡关宗族亲谊必须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

司法的道德教化和情理考量尽管具有积极意义,但无疑削弱甚至是取代了证据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司法官吏也不注重司法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一味强调伦理道德的修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证据知识和技术的生成与发展。

三、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与传统证据文化

哲学思维方式是致知论的重要内容,是文化结构的内核,是某一种特定文化的生命力所在,它对于文化的延续、传递具有“遗传基因”的功能。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的陈陈相因和长久不衰与此关系甚大。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哲学思维方式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具有直觉性、意象性等特征。

(一)直觉思维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直觉,有人将它视为理性的东西,也有人将它视为非理性的东西。但有一点是人们的共识:直觉是以经验为基础,以“体认”和“意会”作为把握对象世界的基本形式,它不具有清晰的、严格的逻辑形式,因而它是与逻辑思维相区别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的思维形式。

直觉思维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并对中国传统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自然,直觉思维也深刻地影响着传统证据文化的个性,使得传统证据文化具有经验性和非逻辑性的特征。

1.传统证据文化的经验性

在一种直觉思维方法模式下,无论是证据的获取还是证据的运用都是以感觉经验作为基础的。可以说,传统社会运用证据的知识是实践理性的。首先,从思想而言,大多数证据思想历时两千多年不变,一代代思想家总是从历史来论证自身的合理性,如果事先不告诉你一个具体的时代,你就不知道它是属于汉代还是清代。比如,“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等思想侵淫在中国古代各个时代司法官吏的头脑中;翻开一部《历代刑法志》,不仅关于刑讯的观点了无新意,而且支持观点的理由也完全是引经据典、老调重弹。

其次,从技术而言,传统证据技术主要包括五声听讼技术、片言折狱技术、鞠情技术、刑讯技术和勘验鉴定技术等。这些技术虽然包含了一些科学的因素,但远不能说是科学技术,因为这些技术并不以严谨的形式逻辑和西方式的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为根据的,主要是司法官吏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型智慧的结晶。

我们可以检验鉴定技术为例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证。在古代社会,司法官吏的检验鉴定技术多是来自于经验。有宋一代,勘验鉴定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创立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单就检验技术而言,《洗冤集录》中很多精辟的总结。诸如“辨周身骨脉”、“辨检滴亲法”、“辨检验骨伤法”、“辨殴死及伪造伤”“辨勒伤”、“辨踢伤”、“辨自残及被杀伤”、“辨受毒伤”、“辨火炙伤”、“辨受杖伤”、“辨闷死伤”、“辨虎咬伤”、“辨阴脱伤”等等。

再次,从具体方法而言,在一个以经验传递为主要知识传播手段的社会,有经验的个体价值是相当巨大的,这种经验理性也赋予司法官吏以创造力。因为人在本质上是一种经验性的存在,经验所表达的是永远属于其自身知识系统的。传统社会的司法官吏凭借着自己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以及司法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性智慧,不拘一格、灵活多样地获取、运用证据,使得具体的取证方法、运用证据的方法在古代社会呈现出多样性和奇特性的特征。譬如,鞠情之术,这仅是对一种相对于刑讯获取供词的方法的理论概括,以情断狱实际包含着复杂、丰富、多样。大而化之,“情讯法”主要包括察听五辞、情理感化或教化、反复洁问、钩距和诈橘等具体方法。细而言之,则有“引贼上钩”、“假借他物”、“利用动物”、“”模拟试验、“察言观色”、“拉家常”、“咬文嚼字”、“乔装查访”、“考验情感”、“心里分析”等等,不一而足。

2.证据文化的非逻辑性

中国传统哲学中有没有逻辑思维?如果有,与直觉思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这是一个至今仍在争论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传统哲学的直觉思维在本质上是排斥逻辑的或说是超逻辑的。因此,中国的传统思维是以直觉为主,以逻辑思维为辅。也有的学者的说法与此相反。晨阳教授认为,“中国传统哲学与西方哲学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它有无逻辑思维,而在于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的关系处理上与对方采取了颇为不同的方式,如果说,西方哲学家多把逻辑思维置之于直觉思维之上,或者有把直觉思维予以逻辑化的倾向,那么,中国古代哲学家的做法正好相反。笔者赞同高教授的观点,即中国传统哲学的思维方式是直觉的,本质上是非形式逻辑的。

其实,证据文化的非形式逻辑性正是传统诉讼文化的非逻辑性特质的一种具体体现。传统证据文化的非形式逻辑性主要表现为在证据运用中注人道德情感色彩的因素,甚至直接以人伦道德或替代证据本身的逻辑而得出结论。

在中国古代社会,以情理挤压甚至替代了逻辑的断案故事很多,这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狱”的典型折射。虽然,运用“情理”建立对事实的认识,有诸多成功的案例,以至于“片言折狱”被视为古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但“片言折狱”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断的泥沼,成为刑讯的元凶从而制造出大量的冤狱,这也是不可否认的。

当然,也不能说古代的证据实践根本不符合形式逻辑,事实上,绝大多数判决的形成是符合形式逻辑的,否则,基本的司法正义都无法实现。只是,古代的司法官吏将直觉思维置于逻辑思维之上,或者说古代的司法官吏并不具有自觉的逻辑思维。

(二)意象思维对传统证据文化的影响

意象思维与直觉思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意象思维的根本特点是以带有感性形象的概念、符号和运用象征的方式表达对象世界的抽象意义,及以直观性的类比推理方式把握对象世界的联系。意象思维与直觉思维中的“意会”方法在内容上有相通之处。其间的重要差别是前者与西方人重抽象思维的倾向形成反差,后者则是与西方人重逻辑思维的倾向构成对立。

传统证据文化中的意象思维主要表现为以自然现象、典故、现实之事等来类比证明具有相似性的案件事实。在古代司法实践中,由于事物发展的不可重复性或者不宜重复,不能直接验证,司法官吏往往使用类比的方法来检验证据的真假。

类比推理的现实基础或出发点是事物现象或属性的相似,但其表现形式则具有多样性。考察传统司法实践,证据运用中的类比推理主要有:用现实之事类比,用典故类比,用梦、神灵等象征之事类比。

1.用现实之事类比

用现实之事类比推理出案件事实是类比推理的常态,也最具有信服力。

2.用典故类比

在古代判例、判犊中,我们经常发现典故人判的现象,即司法官吏用典故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这既是经学思维的表现,也是意象思维的表现。

3.用梦、神灵等象征之事类比

证据法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 伤寒论 注释 方法学 朴学

问题的提出

《伤寒论》乃中医学奠基之作,确立了中医学辨证论治体系,被推为方书之祖。《伤寒论》又是疑义纷纭的文献。“自汉以来,治《伤寒论》者,无虑千百人,然而学术多歧,一是难衷。”[1]何以致此?“底本”不定、训释不一。 定“底本”乃研究《伤寒论》第一要务,然其不可遽得;退而求其次,以现存之底本,考量各家之注释,以求“一决是非于百家之中”[1],似是研究《伤寒论》可行而极有必要之工作。

《伤寒论》之注释,起于金代成无己之《注解伤寒论》。此前《伤寒论》诸研究者,如宋·庞安时《伤寒总病论》等,严格而言,均非注释,故《全国中医图书联合目录》将其纳入“发挥”之列。自成无己后,历代注释纷起。注释方法多从成无己所创之“以经释论”(以《内经》之医理注释《伤寒论》之医理)。

对历代注释之考量,首当考量其注释方法。唯其方法正确,方可信其结论,不然,若盲者指路,或是或非,皆难采信,以其无据耳,此所有治学之共性。医经注释总属训释之学,后者乃中国传统学术中之专门学问,以“经学”为学问中坚。由宋儒以意测为多的治经方法激起之反动,清代出现了强调证据、强调论证严密的“朴学”。 清·梁启超对“朴学”特点有10条概括[2],最为关键者为前3条,即“言之有据”、“以经证经”、“孤证不立”,其核心与基础为“言之有据”。“言之有据”者,方可再议“以何为据”、“何以为据”。

本文之工作即拟以上述“朴学”原则为准绳考量《伤寒论》历代注释之方法。本文非穷尽性研究,“知十而皆非真,不若知一之为真知也”,故择要例析。

注释之例析

参照马继兴《经典医籍版本考》“继成无己注本后,《伤寒论》的全注本较早的有明代方有执《伤寒论条辨》8卷(刊于1589年),张遂辰《张卿子伤寒论》7卷(刊于明末),清代喻昌《尚论篇》8卷(刊于1648年),柯琴《伤寒来苏集》8卷(刊于1669年),张志聪《伤寒论集注》(刊于1683年)等”[3],故选择上述6家作为历代注家之代表。

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伤寒论》第1条)

本条为《伤寒论》之首条。其内容涉及诸多核心内容,是其后各条之基础,其注释至为重要。首先必须注释何为“太阳”,“太阳”与“太阳经”是否一致?由“太阳”而推及“六经”之认识,旁衍出“六经提纲”。

本条又是无方之论,与有方之论可“以方测证”、“方证合参”之注释又有不同,缺乏直观客观之证据,其注释难度更大,慎密之方法尤为关键。

历代注释之分析:成无己为全文注释《伤寒论》之第一家,并创“以经释论”。然,其对首条之注释相对首条之重要(如前所述)实在失之过简,所引经文:“经曰:尺寸俱浮者,太阳受病。”[4]按训诂体例,可视“太阳受病”为“尺寸俱浮”之注释,而不可视“尺寸俱浮”为“太阳受病”之注释。有关“太阳”之注释,实仅“太阳受病,太阳主表,为诸阳主气”[4]13字,法取“以经释论”:《素问·热论》载“巨阳者,诸阳之属也,其脉连于风府,故为诸阳主气也。”但于《内经》与《伤寒论》之渊源,即“以经释论”之依据,未作充分之论证。以“朴学”原则第一条“凡立一义,必凭证据;无证据而以臆度者,在所必摈”裁判之,有失法度;且取“以经释论”舍“以论释论(以《伤寒论》释《伤寒论》)”,以“朴学”原则第二条“选择证据,以古为尚。以汉唐证据难宋明,不以宋明证据难汉唐;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 裁判之,亦失法度;再,论据单一,以“朴学”原则第三条“孤证不为定说。其无反证者姑存之,得有续证则渐信之,遇有力之反证则弃之”,仍失法度。故成无己此条之注释以“朴学”原则从方法学上考量,有失规范。

方[5] 、张(遂辰)[6]、喻[7]、柯[8]、张(志聪)[9]5家所注《伤寒论》首条中之“太阳”,无出成无己其右,以“朴学”原则裁判之,其注释方法皆失法度。本条所存争议者,非仅“太阳”一处,择要例析,以免流散。

太阳中风,阳浮而阴弱。阳浮者,热自发;阴弱者,汗自出。啬啬恶寒,淅淅恶风,翕翕发热,鼻鸣干呕者。桂枝汤主之。(《伤寒论》第12条)

《伤寒论》112方中,方名有桂枝者23方,方名有芍药者5方。按“朴学”原则第二条“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及第五条“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之研究,而求得其公则”,上述方剂皆可为桂枝汤注释之依据。本条亦是有方之论,可作“以方测证”、“方证合参”之示例。

历代注释之分析:成无己于桂枝汤条下首言:“阳以候卫,阴以候荣。阳脉浮者,卫中风也;阴脉弱者,荣气弱也……”[4]此为太阳中风之病机分析,至“与桂枝汤和营卫而散风邪也”[4]、“《内经》曰:辛甘发散为阳。桂枝汤,辛甘之剂也,所以发散风邪。《内经》曰:风淫所胜,平以辛,佐以苦甘,以甘缓之,以酸收之,是以桂枝为主,芍药甘草为佐也。《内经》曰:风淫于内,以甘缓之,以辛散之,是以生姜大枣为使也。”[4]乃桂枝汤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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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执注桂枝汤:“桂枝,其性味虽辛甘而属于阳,其能事则在固卫而善走阴也;芍药,擅酸寒而下气,快收阴而敛液。夫卫气实而腠理闭疏矣,非桂枝其孰能固之?荣血虚而汗液自出矣,非芍药其谁能收之?以芍药臣事桂枝而治中风,则荣卫无有不和谐者。佐之以甘草而和其中,则发热无有不退除者。使之以大枣而益脾,使之以生姜而止呕,皆用命之士也。”[5]成无己、方有执之注,据以医理、药理。医理乃各种证据中最不可靠之证据,如校勘之中,“理校”为最不可靠。“理校”之“理”,尚有词法之理、章法之理、训诂之理、医道之理等分别。医学自古就有金元门户之争,近世则有“伤寒”、“温病”之争等等,医理从无一致,为最不可靠证据当无异议。纵以医理(及药理)为据,亦有内证、外证之分,《伤寒论》中,桂枝可谓举目皆是,按“朴学”原则第二条“以经证经,可以难一切传记”,二者注释方法甚失严谨。方注中“芍药,擅酸寒而下气,快收阴而敛液……荣血虚而汗液自出矣,非芍药其谁能收之”之论点,颇有代表。喻昌、柯琴辈,均执此说。芍药首载《神农本草经》:“味苦,主邪气腹痛,除血痹,破坚积,寒热疝瘕,止痛,利小便,益气。”《伤寒论》第279条“本太阳病,医反下之,因尔腹满时痛者,属太阴也,桂枝加芍药汤主之。大实痛者,桂枝加大黄汤主之。”其中,桂枝加大黄汤乃治“大实痛”之方,其中芍药有六两之众,以酸敛释其药性是颇有矛盾的,用治荣血虚之虚证亦是颇难立论的。第280条“太阴为病,脉弱,其人续自便利,设当行大黄。芍药者,宜减之,以其人胃气弱,易动故也。”较第279条更为明确,芍药与大黄并提,所禁者在其“胃气弱”。第100条“伤寒,阳脉涩,阴脉弦,法当腹中急痛,先与小建中汤;不差者,小柴胡汤主之。”“不差者,小柴胡汤主之”示其其效即现,不必缓图,故可以“实痛”辨之,再结合第279条、280条,可“渐信之”。反观成无己、方有执注桂枝汤,尤以方有执注芍药为例,既不引《本草》,更尽弃《伤寒论》本论,以“朴学”原则第二条“选择证据,以古为尚。”、“朴学”原则第三条“孤证不为定说”、“朴学”原则第五条“最喜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之研究,而求得其公则”裁判之,其结论固不可取,其论证之方法更不可取。

张卿子未出自注[6],仅引各家之言。喻昌未详注桂枝汤[7],无可置评。柯琴[8]、张志聪[9]二家以“朴学”原则裁判之,其注释方法亦欠规范。

讨 论

本文所举二例之历代注释与注释方法,以“朴学”标准裁判,有失法度。

历代注释于方法学之不足在于:1、多数注释言而无据;2、证据的选用,尤于医理之注释,以自述医理最多,至多不过“以经释论”,而绝少选用最有力的证明方法,即“以论释论”。按“朴学”原则,“以经释论”证据强度不及“以论释论”;3、“孤证”多见,极少“罗列事项之同类者,为比较之研究,而求得其公则”。

近年来,临床医学之决策要求“循证”,从而形成专门之“循证医学(Evidence Based Medicine, EBM),其中对临床研究之文献有专门之“系统评价”。中医古籍文献研究虽较特殊,但“求实”之原则当是同一的。中医古籍文献在完成文献学的基础工作,如目录、版本、校勘后,其注释工作是古为今用的重要步骤,唯有准确、完整地理解古人之本意,才能在此基础上评判是非、决定取舍,而注释又由于既需文献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又需医学方面的专门理论,兼备之才不可多得,故医家在研习古籍时尤需小心,错解古人事尚小,误及今人则事大。“朴学”原则,虽从清代儒家治经中来,与新近临床之“循证” 名异实同,皆在“求实”处下功夫,以其一份“朴”,得其一份“实”,可为临床医家研习古籍之借鉴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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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文第7篇

论证,是音乐教育论文写作的一种基本方式和重要环节,是作者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运用论据证明论点的过程。论证是一种理性认识过程,需要采用逻辑思维方式,借助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以抽象的方法来反映事物的本质。针对不同的事物和问题,可采用不同的方法来论证,音乐教育论文常用的论证方法主要有归纳、演绎、对比、引证、例证、反证等方法。

一、归纳论证

归纳论证,是指从个别的、特殊性的前提推出一般的、普遍性的结论的论证方法。逻辑学中将这种方法称为归纳推理,其中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完全归纳推理要求考察同类事物的所有个体,从中发现他们各自所具有的属性,从而推导出该类事物共同具有某种属性的一般性结论。不完全归纳推理只考察部分个体的属性,并据此推出一般性结论。例如:“关于素质教育的涵义,我国理论界、教育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说法。其中,比较权威的表述和界定有下面几种:柳斌认为素质教育的要义有三:第一是面向全体学生,第二是让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第三是让学生主动发展。朱开轩提出素质教育应以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顾明远则将素质教育概括为:素质教育是一种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是重视个性发展的教育。以上这些表述与界定尽管不尽相同,但都力图把握素质教育的实质,概括素质教育的内涵,基本抓住了素质教育的根本。”上面的论证通过引用三位教育权威的论述,来归纳证明素质教育的涵义,因此具有较高的信度。一般,当某类事物或现象的个体数量不多时往往采用完全归纳推理的方法,而个体较多时,因无法一一考察每一个体的属性,则多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方法。不完全归纳法较简单易行,但要掌握比较权威的材料,才能获得可靠的结论。

二、演绎论证

演绎论证,是指从一般的、普遍性的前提推出个别的、特殊性的结论的论证方法。逻辑学中将这种方法称为演绎推理,其过程多采用三段论方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大前提表明某事物具有的一般原理,如:“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在一项报告中提出‘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做人’,这是新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小前提表明某事物个体或属性,如:“它提出了教育的核心是‘做人’的教育,尤其重视‘学会共处’这个做人做事的基础。”据此可以得出“学会与人交流、交往、合作、共处,是人生的一种能力和技巧,而音乐作为人类交流的一种方式,音乐教育应该在培养合作、共处意识方面有所作为”的结论。在论证过程中,有时可省略一个前提,如:“音乐教育作为美育的重要途径,其特质就是情感审美。情与美的这种不解之缘,决定了音乐教育的根本方式是:以情感人,以美育人。”运用演绎论证这种方法,应注意前提的选取,也就是说论证质量与结果往往取决于假说的正确性。特别是从逻辑分析本身作为前提或假说的来源,就需要作进一步的演绎推理来证明其正确性。在这种情况下,从逻辑分析到逻辑分析,反复进行推理验证,以逻辑分析的长度来增强说服力。

演绎推理的另一种形式是引申推理,又称归谬法。就是先假定对方的论点能够成立,然后加以引申,结果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从而证明对方的观点是错误的。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常有一些引起争议的问题,那么在各抒己见的同时,有时也会需要采用反驳的方法,比如下面这段论证:“在有些人看来,识谱的意义非凡,作用极其重要,比如将识谱喻为‘打开音乐之门的钥匙’,通往音乐彼岸的‘船’和‘桥’等等,意思是说,不通过识谱就无法接触、认识和学习音乐。自有人类时起,音乐就存在了,而乐谱的出现要比音乐晚得多,如果是只能通过识谱才能进入音乐之门的话,那么在乐谱诞生前的几千年里,人们岂非无门可入?那样长的一段音乐史岂不空白?”这段驳论针对过高定位识谱在普通音乐教育中作用的观点,通过音乐与乐谱关系的论述,证明对方观点的谬误。当然,就反驳的方法来说有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两种,而演绎论证则属于间接反驳的方法。

三、对比论证

对比论证,是将具有可比性的事物进行对照、比较后得出结论,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论证方法。通过事物之间的比较进行论证,更能突出事物的本质,有比较才有鉴别,可使观点表现得更深刻,给人以鲜明的印象和有益的启示。常用的对比论证有三种形式,即横比、纵比和类比。

横比,是将两个不同的事物进行横向比较,通过揭示两者间的差异来论证观点。比如将识字和识谱进行比较来证明识谱的难度:“识字,记住字形就认识了;识谱,只记住符号形状毫无意义。借助文字,可以阅读和写作,认识及情感活动通过视觉随即产生;借助乐谱,则必须还要通过听、唱、奏等途径,视觉与听觉共同参与才会引起情感及认识上的活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说,识谱远比识字困难得多。”又如,将专业音乐教育和普通音乐教育进行比较,来论证普通音乐教育的素质教育性质:“如果说,专业音乐教育进行的是训练‘台上人’(音乐家)的工作,那么,普通音乐教育则是一项培养‘台下人’(听众)的事业。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业,普通音乐教育要立足于培养‘台下人’,为音乐会培养更多的优秀听众,为音乐艺术造就更多的知音。”运用横比方法,要注意用作比较的双方必须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事物,这样才能形成反差,才能证明观点。

纵比,即将同一事物的前后进行纵向比较,通过揭示两者间的差异来论证观点。比如,将我国不同时期的中小学音乐教学大纲进行比较,来论证对唱歌教学的认识:“1982年颁布的小学、初中两个音乐教学大纲仍沿用了过去的‘唱歌是音乐教学的主要内容’的提法;而1988年颁布的小学、初中两个音乐教学大纲则有了改变,分别以‘唱歌教学是小学音乐教学的有效手段“唱歌是中学音乐教学的重要内容’取代‘唱歌是音乐教学主要内容’的表述。这种改变有利于澄清唱歌是中小学音乐教学唯一内容的片面认识,有利于学生音乐素养的全面提高。”运用纵比方法,用来比较的双方必须是性质相同而时段不同的事物,这样才能比较出前后发展的变化,以此来证明观点。

类比,是将具有相似性的事物,通过比喻的方式进行比较,进而证明论点的方法。例如:“如果说江苏民歌《茉莉花》犹如一幅清新、婉约的工笔画,那么东北民歌《茉莉花》就是一张热情、豪放的大写意,而歌剧《图兰朵》中的‘茉莉花’旋律则更像另类风格的西洋油画……这些《茉莉花》从不同维度深化着学生的音乐体验,那就是:《茉莉花》是美的,中国民歌也是美的。”类比虽然是通过比喻的方式进行比较,但它与比喻却不相同,因为用作比喻的双方是完 全不同的事物,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联系,仅仅在某一点上有相似之处;而用来进行类比的双方则是同类事物,两者具有本质上的相同点。

四、引文论证

引文论证,是引用事实或已被证明的原理、定律、定义或文献、著作来作为论证的根据或阐释观点的方法。其形式包括直接引证与诠释引证两种:直接引证是引文内容与证明的问题之间具有直接同一性,引文本身即能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诠释引证是引文内容与证明的问题之间具有间接同一性,引文需要通过诠释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

常用的引证写法有三种:一是直接写法,即在论证过程中直接引用原话,并用引号标明。例如:“日本‘铃木教学法’的创始人铃木镇一指出:‘教音乐不是我的主要目的,我想造就良好的公民。如果让一个儿童从降生之日起就听美好的音乐并自己学着演奏,就可以培养他的敏感,遵守纪律和忍耐等性格。’(M.保罗:《铃木教授的小提琴教学法》,《音乐译文》,1981年第3期)”一般,引文写在段中即可,如果要特别给以强调,可自成一段,以引起读者注意。二是间接写法,即论文作者在原文基础上以自己的语言间接表达引文大意,例如下面这种写法:“恩格斯称赞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汇集了法国社会的全部历史;列宁认为俄国工人阶级研究托尔斯泰的艺术作品,会更清楚地认识自己的敌人;毛泽东多次指出《红楼梦》可以当做历史来读,它能使我们认识什么是封建社会。”间接写法一般都放在段中,引文前要加冒号。三是串联写法,作者用一些衔接的语言把间断的引文串联成句或段。如下例:“梁启超认为,‘古来大宗教家大教育家,都最注意情感的陶冶,把情感教育放在第一位。’他在谈及美育的意义时指出,‘情感教育的目的不外将情感善的、美的方面尽量发挥,把那恶的、丑的方面渐渐压服淘汰下去’。并一再强调,‘这种功夫做得一分,便是人类一分的进步’。”在引文过长而又只是其中某些内容与论点有关,可采用串联写法,以使引文简洁。

运用引文论证时应注意引文内容的公认度与权威性,并要核查无误,不可引错,亦不能断章取义。此外,要注意有引有论,不能只是以别人的观点代替自己的论述,引、论相当才能收到令人信服的效果。

五、举例论证

举例论证,是列举具体的事实、数据、图片、乐谱等作为论据来证明观点的一种论证方法。论文写作中,例证法是一种最简单、易行,也是用得最多的证明方法。通常,例证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数据作为证据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事实作为证据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以数据作为证据,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前提是数据要权威和确凿,才能令人信服。以事实作为证据应采用最典型、最有代表性、最具说服力的事实材料来阐释观点的正确性。比如下例:“20世纪最后一年,我国最大的两个现代化都市——北京和上海分别出台了21世纪中小学音乐学科教育改革方案,关注和重视学生音乐兴趣培养,成了制定两个方案的学科专家们的共识。上海的改革方案把‘加强以激发学生学习音乐兴趣为前提的审美基础教育’列为音乐教育改革的第一突破点;北京的方案则提出‘作为基础教育阶段中小学音乐教学,其基础性主要不是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而是音乐兴趣’。”这段文章即是通过举例证明了培养学生音乐兴趣的重要意义。

同引证法一样,运用例证法时也要注意有例有论的问题。只有理论分析而没有事实依据固然不行,但只摆事实而不讲道理同样不能论证观点。事实只能表明现象,只能证明“是什么”,而理论才能揭示本质,才能说明“为什么是什么”。把例子和论述结合起来形成论证,既摆事实,又讲道理,才能有理有据有说服力。此外,应尽量避免使用孤证,不要抓住个别事实进行以偏概全的论证。

六、间接论证

证据法学论文第8篇

【关键词】PBL教学法 医学硕士研究生 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教学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4C-0034-02

一、PBL教学法与循证医学的理念和实践模式相符合

循证医学要求在临床实践中,将当前最佳的研究证据、临床医师的临床经验和专业技能以及患者的价值取向三者完美结合。循证医学被誉为医学实践领域里的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一种基于证据进行决策的医学实践模式。PBL教学法是以问题为中心的开放性、探索性的学习,是目前国际医学教育的主流教学方法之一。PBL教学法倡导以学生自学为主,教师引导性地提出问题,学生围绕问题进行文献查阅、综合分析和小组集中讨论,教师进行引导启发、交流互动、评估和总结。PBL教学法比传统教学模式更能激发研究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增加了获取大量应用知识的机会,培养了研究生运用知识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少教育工作者认为,PBL教学法“提出问题、自主探索、寻找证据、协作解决真实问题”的教学理念和方法,与循证医学“基于问题的研究,遵循证据的决策,关注实践的后果,后效评价、止于至善”的理念以及“提出问题,检索证据,评价证据,应用证据,后效评价”的实践模式不谋而合。因此,不少教育工作者将PBL教学法引入研究生循证医学的教学中,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医学硕士研究生制作系统评价/Meta分析也是循证医学实践

循证医学实践的类别有两种:一种是循证医学最佳证据的使用者,另一种是最佳证据的提供者。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证据的使用者,通过“提出问题—检索证据—评价证据—应用证据—后效评价”的模式来实践循证医学。作为高素质医学人才的医学硕士研究生,还可以成为最佳证据的提供者。循证医学的核心是“证据”,“证据”的核心是质量,故“证据”及其质量是循证医学实践的关键。高质量证据是指采用了足够的防止偏倚的措施来保证其结果的真实性、并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研究。系统评价/Meta分析被认为是临床医学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为循证医学提供了首选的高质量证据,为医学实践提供了全新、真实和可靠的医学信息。张静等调查显示:硕士研究生普遍对循证医学抱有很大兴趣,高达97.4%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实践循证医学。张静等认为,除对硕士研究生进行循证医学理论知识教学外,还应进一步强化循证医学相关技能应用,即临床最佳证据的制作和证据的评价方法、原则等。制作系统评价/Meta分析的过程,也是一个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医学硕士研究生通过制作系统评价/Meta分析,可以深入了解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动态,培养严谨的科研思维,提高英语写作水平和创新能力,因此,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教学在医学硕士研究生中广受欢迎。

三、PBL教学法在医学硕士研究生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在循证医学的教学中,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的教学特别适于引入PBL教学法。首先,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的操作性很强,学生必须积极发挥学习自主性,充分参与实践。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常包括以下步骤:确定题目、制定研究计划—检索文献—筛选文献—文献质量评价—资料提取—资料分析—解释结果,撰写报告—论文投稿—修稿—。在上述每一个环节中,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笔者就以这些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通过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而完成系统评价/Meta分析的撰写。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的教学,宜采用小组教学的方式进行,这也是符合PBL小组教学的要求的。2011年7月份至2012年12月,笔者应用PBL教学法对8名硕士研究生进行系统评价/Meta分析撰写的教学。笔者成立了“系统评价/Meta分析学习小组”,每个学习小组包括导师组以及2~3名硕士研究生学员。导师组成员包括临床专业导师、流行病学方法学导师以及有(发表SCI论文)经验的硕士研究生三方面人员,分别负责从选题、方法学以及具体操作细节方面对硕士研究生学员进行教学指导。尤其在选题、文献检索、文献质量评价和资料提取分析这几个关键环节中,充分应用了PBL教学法。具体如下。

(一)以临床问题为中心进行系统评价/Meta分析选题。选题的优劣是决定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成败以及能否成功发表的关键。由于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还有限,对学科发展方向把握的敏锐性还不够,因此,系统评价/Meta分析的选题工作主要由导师(尤其是临床专业导师)主导。基于硕士研究生的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导师组提出候选的系统评价/Meta分析题目,硕士研究生围绕候选题目查阅文献、自主学习。然后,召开选题评估讨论会,硕士研究生汇报自己对候选题目的初步评估意见,包括选题的临床或科研价值、可纳入的原始研究文献数量是否充足等。最后,导师组指导教师在学员们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归纳总结,对候选系统评价题目作出最终评估判断。在此过程中,硕士研究生的科研选题能力得到了锻炼。

(二)围绕系统评价/Meta分析选题进行文献检索。系统、全面的文献检索是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的基本要求。尽管很多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也学习过文献检索课程,但是由于缺乏实践操作,对于文献检索仍是生疏的。围绕系统评价/Meta分析的选题进行检索,远比空泛的检索练习更能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首先,笔者给学生讲授一些文献检索的基础知识,以打下一定的理论基础。接着,指导学生围绕选题进行文献检索实践,并围绕检索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进行自主学习、集体讨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掌握文献检索的方法和技巧。例如,对于检索策略的学习,导师组构建了“缺血性脑卒中的检索词有哪些”这个问题,围绕着这个问题,硕士研究生通过文献检索,全面搜集有关“缺血性脑卒中”的中文、英文检索词,并提交导师组,导师组评估后汇总正确的检索词,然后反馈给所有硕士研究生学员。通过以问题为中心的文献检索学习,硕士研究生熟悉了PubMed、Embase、Cochrane library等英文数据库以及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维普数据库(VIP)和万方数据库等中文数据库的文献检索。值得注意的是,进行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必须能获取文献全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外文文献获取还是有较大障碍的。有一部分英文文献可以直接从学校图书馆购买的外文全文数据库中获得。对于那些无法直接获得的英文文献,则指导学生在相关学术论坛求助,甚至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原文作者求取文献等方式获得,以此培养学生获取外文文献的能力。

(三)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进行文献质量评价和资料提取分析。文献质量评价需要运用临床流行病学方法学知识,故在进行文献质量评价之前,需要先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临床流行病学的强化教学,讲授相应的研究方法学知识,以打下扎实的流行病学基础。然后,围绕在资料提取和文献评价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开展学习。例如,对于评判纳入的研究“随机分配序列的产生是否正确”这个问题,教师构建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什么是随机分配?能够真正产生随机分配序列的方法有哪些?如何判断文献中使用的分配方法是否真正的随机分配方法?必要时如何与原文作者联系以获得进一步的信息?学生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文献查阅等自主学习,并在小组讨论会上汇报分享,教师进行总结分析与评论,由此,学生通过解决问题而掌握“随机分配序列的产生是否正确”的评判标准,并在后续文献质量评价中活学活用。通过围绕一个个问题展开学习,以点带面,学生不但能加深对流行病学方法学知识的理解,也在实践中逐步掌握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文献质量评价和资料提取的方法和技巧。另外,随着系统评价/Meta分析类型的增多,相关统计学方法发展也很快,一些新的统计学方法甚至难以找到相应的指导教材,这就给系统评价/Meta分析制作提出了挑战。对此,应鼓励硕士研究生通过多渠道获得统计学方法学习资源。

四、教学效果

自应用PBL教学法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系统评价/Meta制作小组教学以来,8名硕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论文写作水平、英语应用水平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具体如下:(1)论文写作能力:参加学习以来的一年半中,8名硕士研究生共在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循证医学英文论文1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中文学术论文8篇,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写作能力得到了提高。(2)科研水平:通过系统评价/Meta分析的撰写,加深了对临床流行病学方法学的理解和掌握,并且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开拓了眼界,培养了严谨的科研思维,提高了科研素养。8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加导师的多项科研课题研究,并分别协助导师成功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课题2项、厅级科研课题2项;还有1名硕士研究生协助导师成功注册软件专利1项。(3)英语应用能力:由于硕士研究生在制作系统评价/Meta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检索和阅读大量的英文文献,也使用英语语言撰写系统评价/Meta分析,而且在SCI期刊投稿的过程中必须使用英文与编辑沟通,因此,8名硕士研究生的英语阅读和写作能力得到了很大的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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