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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1 17:10:29

环境法学论文

环境法学论文第1篇

1.网络适用的课堂化,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对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而言,教师站在讲台上向学生讲解书本理论知识,这种形式相对枯燥、刻板。虽然这种教学方式也可以穿插案例教学法,但由于缺乏网络的支持,信息相对闭塞,表现形式单一,与普及的网络社会相脱节。对于在网络发达的时代成长起来的大学生而言,利用网络来学习成为他们乐于接受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将网络以教学的方式适用于课堂,用贴近学生生活的方式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主动性。在网络环境下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学生的学习不仅局限于课本的知识,也可以在网络上搜寻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更可以借助于身边的存储设备和网络工具发表自己的看法。网络的大环境给学生提供了激发和投入兴趣的平台,进一步的有利于完成案例教学法的教学任务。

2.网络资源的多样化,有利于教学案例的精选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在于案例的选择。要选择出典型的、适合所授知识的案例需要大量的案例储备。掌握大量的教学案例对教师来说具有一定难度,但在具有多样网络资源的今天,这种条件变得不再那么苛刻。法学教师在准备案例的时候有多种途径可以选择。如可以登录专业的法学案例网站查找,可以登录一些搜索网站搜索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件的视频,还可以下载央视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栏目的一些案件的视频,教师对这些案例进行筛选、剪辑等。同时,法学教师选择的案例不应仅仅局限于讲述并演绎案件事实的视频,还可以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完整的庭审实录。庭审实录视频同样可以根据教师和学生的分析来重现案件发生过程,观看这样的视频学生更能对案件当事人的感受身临其境,与此同时,他们学到的不只严谨的法学理论知识,还有生活中的待人原则和处事方法。

3.网络手段的丰富化,有利于提高教学活动的效率

在没有网络环境的前提下,在法学课堂上实施案例教学法,受制于课堂时间和学生人数,学生能够参与课堂讨论的人数极其有限,参与度不高又极大的影响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效果。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尽管很多高校法学专业课堂上有过百的学生,但教师和学生可以通过在网络论坛或QQ或MSN上互动交流,这种交流不仅表现为教师与学生一对一的交流,也可以是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数十人之间的交流,学生甚至可以在课堂上通过发手机微信的方式向教师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种网络带来的教学手段的丰富,延展了教学时间和空间,大大提高了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有效性,提高了教学活动的效率。

二、网络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原则

1.网络案例与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原则

网络案例与理论知识紧密结合原则是指教师在网络上精选课堂上授课所需要的案例时,应注意紧密结合需要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存在于这个平台上的案例会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这其中包括媒体、大众以及法学专业人员,而每一方都会给出自己对该案例的评价,这些观点可能不包含对理论知识的传达而只是单纯依个人喜好谈感觉,仅代表个人,甚至传达不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也可能对相同案例的评价并不侧重于法律的认知,而是侧重于对整个社会公众道德及社会人际交往秩序的理解。作为教师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应对案例做综合的把握,应有的放矢,侧重于选择表达对某一法学知识的不同观点的案例,以期开拓学生的理论知识眼界,从而让选取的案例更符合教学的需要,给学生正确的学习与生活的导向。

2.教师与学生平等互动原则

教师与学生平等互动原则是指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应放弃平时讲解理论时居高临下的姿态,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来,与学生平等交流。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如何,其中很重要的部分在于教师引导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教师与学生应有互动,为保证互动过程的顺利进行,教师应与学生平等互动。这种平等的态度和理念甚至影响学生以后的生活和工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重视教师和学生之间平等的地位,具体表现为学生能够摆脱学习者所处的弱势心理定位,勇于阐明自己的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作为发挥引导作用的教师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发言权,降低对学生对理论把握水准的心理预期,给学生以充分肯定,只有这样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才可以自由讨论甚至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使得学生的各种观点、理由及论据能得到充分表述,达到对案例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进而对所学知识有了更为准确、全面的理解,达到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3.案例典型性与创新性并重原则案例的典型性是指近期发生的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具有启发性和疑难性,给学生留有较大思维空间并且能够涵盖了所授知识点。这种典型案例对于学生来说,往往在课前已经通过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了解,在教师采纳这种案例的时候,学生会有很浓厚的兴趣积极投入课堂教学。并且由于典型案例的真实性、启发性和疑难性,更可以使学生将书本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培养学生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在此基础上,对教师而言,典型案例可以很好的提高教学效果,从而达到传业授道解惑的目的。创新性原则指的是教师在法学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坚持求异思维。这个原则要求教师在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时候,应放弃一贯的在分析案例的最后得出既定的统一的答案的做法。应允许和引导学生去质疑既定的答案,从既定答案中找出争议点,就争议点发表自己的观点,鼓励用不同观点去分析案例,鼓励学生克服既有的在学习其他学科过程中存在的思维定式,不局限于所学知识,从而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人才。

三、网络环境下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大背景下,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应是实用型、创新型人才,为了这个目标的达成,我们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应该在教育理念、教学手段以及教学方法上做出相应调整。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且举足轻重的教学方法,应切合时代需要做出相应改进,笔者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步骤如下:

1.课前准备阶段

第一,教师的备课。教师的备课主要分三个步骤,一是要熟练的掌握所授内容,这不仅包括对教材理论的把握,还包括对所授内容相关知识点以及相关学科知识点的了解。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很好的应对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二是选取典型案例。选好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的首要条件。案例是教学的主线,它是学生获得认知的载体,案例要有事物发展的过程描述,有简单的故事情节。因此在网络环境下,选择网络视频案例为佳。它能够很直观的展现案例的发展过程,也有关键的细节表现,相比较文字更为精准。三是通过一定方式使学生观看案例。在选取网络视频案例的前提下,教师只需要在论坛、QQ群、电子邮箱等任一联系方式上留下该视频的网络地址,通知学生在课前去观看即可。第二,学生的预习。在这个环节,学生应按照老师的提示,通过网络寻找到其的案例和推荐的配套资料以及按照“导引”线索可以找到的自选信息,并充分通览和透彻分析相关的案例材料,尽可能补充自己欠缺的且与案例有关的理论知识,准确把握案例材料中的关键信息点。

2.课堂讨论阶段

在网络环境下,课堂讨论阶段可以分为配备了多媒体设备、能够链接上网的现实课堂和虚拟的网络化课堂。第一,对于现实课堂而言,由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讨论。不论班级人数多少,都应该分组讨论。首先,教师提出问题,设定讨论时间。其次,学生开始讨论,教师在课堂上巡回参与到小组的讨论中,及时了解学生的讨论情况,与学生进行对话。最后,在设定时间结束后,由每组派代表综合该小组的讨论结果发表意见。第二,对于虚拟课堂来说,由教师选择一个网络平台如校园论坛,确定一段时间,在几天也可以是半个月等短期内,可以组织学生分组,也可以不分组,鼓励学生就案例所展现的内容畅所欲言。教师主要负责答疑解惑,对学生发表的意见进行点评,与学生及时互动,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与教师交流。

3.课后总结阶段

第一,课堂讨论结束后,利用剩余的课堂时间由学生汇报讨论结果。可以派学生代表其小组做综合性发言,传达小组成员共同的观点。同时对于愿意发表自己个人意见的同学,应给机会允许并鼓励其做单独发言,针对这些发言,教师应做适当点评。在汇报结果的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多做肯定,激励学生能够更好的参与下次案例教学过程。第二,对于因时间所限不能当场做总结的或者在虚拟网络课堂讨论的情况下,鼓励学生撰写总结报告,对案例做出自己的分析。总结报告应先表述基本案情,再列出该案所引发的思考或问题,最后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出自己的思考结果或是问题答案。第三,对于少数有独到见解且有兴趣深入研究的学生,鼓励其充分利用校图书馆或网络图书馆查找资料,利用资料帮助自己的观点向纵深方向拓展,理清思路,指导其就自己的观点撰写相对专业的学术论文,最后引导其在相关的法学学术刊物上发表,最终增强学生学习法学的信心和研习法学理论的能力。

4.期末考核阶段

环境法学论文第2篇

环境法学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又可分为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历史沿革、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环境法的行政监督管理、国际环境法、环境法律责任等内容;分论部分可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两大部分,也有的还加上能源法或气候变化法等内容。在环境污染防治法部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放射性污染、危险化学品、电磁污染等内容,在自然资源保护法部分,包括水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内容。可以说,每一部分都包含有各种各样的案例。面对如此丰富多样的案例,如何选择适当的案例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选择与授课内容密切相关的环境法案例

何为密切相关?学生学习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学习过程中,一开始并不能掌握所有的知识点,而是有一个逐渐深化和接受的过程,要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积少成多。不能祈求学生一开始就接触实践中的复杂案例,要选择实践中比较简单的案例,该案例必须突出授课的知识点,如果没有合适的简单案例,也可以针对教学内容有目的的设计一些简单的教学案例,其内容以授课要讲的知识点为主,其案例情节的设计要体现出知识点的主要内容,绝不能为了图省事,随便选择一个复杂案例讲,那样的话,只会导致学生的反感,知难而退,或者囫囵吞枣,不明所以,其结果是事倍功半,甚至不如不用案例。因为不用案例,学生至少还能学到一些理论,而用了案例,学生因为没有搞清楚,把理论和案例混淆,造成不能掌握知识点。要特别注意案例的选择,必须结合环境法的特点,比如环境法的科技性特点比较突出,涉及复杂的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在学习环境法律责任的内容时,就要选择环境污染不太复杂的案例,否则,就会抓了芝麻,丢了西瓜,教学的重点就不是对环境侵权的认定,而是转化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环境监测和对监测结果的认定。再如,在学习排污收费制度时,学生很容易混淆的是“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和环境污染排污收费两次处罚的矛盾,同一个超标排污行为,会受到两个处罚,一个是根据环境保护法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另一个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实施的行政罚款,可以通过具体的案例参与,使学生明白这两个处罚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作出的不同性质的处罚,前者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环境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因此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强化学生对环境法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参与和互动

环境法案例教学的效果,还有赖于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是保证环境法案例教学质量的关键。应该结合时事热点,选择当前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重大环境案件,引导学生围绕这些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学习。因为中国现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这些环境问题,恰恰与西方国家在过去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高度的相似性,环境法的出现和发展实际上就是伴随着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断更新演化的。比如,在讲授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内容时,可选择最近几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让学生以公益代表人、或环保法庭的法官、或环境行政机关的人,或检察院的公诉人身份等参与,模仿借鉴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引导学生有目的地进行法庭辩论,相互收集证据,进行法庭质证等。如2011年中国首例草根社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是由北京自然之友和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联合曲靖市环保局针对云南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等违法堆放铬渣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事件提起的公益诉讼,可以让学生自愿结合,把学生分为五组,分别担任原告、被告、法官以及原告律师、被告律师等,模拟法庭调查收集证据、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过程,教师要注意学生在案例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提示或帮助解决。

注重环境法案例教学实施后的教学反馈

环境法学论文第3篇

一、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实有权利的转化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人权具有三种存在形态,它们是人的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利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提出的权利要求和权利需要。应有权利的思想产生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或天赋人权(inborn right)的观念。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思想,洛克、卢梭等提出了自由、平等的概念,并把"自然权利"宣布为人权。洛克认为:"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来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时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 受洛克等人的人权学说影响,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均享有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生存、自由、追求幸福。"1789的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宣布: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自由平等。按照洛克的说法,所谓自然权利,实际上就是天赋人权,即人作为人应当有的权利。自由、平等是人类的自然本性和天赋人权。这是因为它不是哪一个国家和政府及其法律所赐予的,它是根源于人的本性中,是先于国家和政府而存在,所以它是绝对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让与的。应有权利来源于自然权利,但与自然权利有根本区别。自然法学派认为,在国家出现之前,人是处于"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本性。而"应有权利"则包含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第二,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利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而应有权利则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中。第三,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一种纯抽象的东西,对任何人都一样,不具有阶级性,而"应有权利"则是具体的,是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个个具体的权利,在阶级社会里,权利的具体性必然导致权利的阶级性。 我们认为,自然法学派的人权观脱离社会经济结构、脱离社会关系考虑人的权利,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但是它也包含了普遍意义上人的追求,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 在西方人权学说中,应有权利被认为是一种道德权利。例如英国政论家克兰斯顿(M·Cranston)认为:"这里的问题是:自然权利或人权或人的权利,是什么意义的权利,回答是:自然权利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且仅仅是一种道德权利,除非它由法律强制执行。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成为一种实在的权利"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人权的原意并不是法律权利,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道德是人们关于善恶、是非、正义与否等等的观念、原则、规范。人权就是人们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们认为把人权理解为一种逻辑上先于法律的道德权利并无不可。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而不管将人权理解为道德权利抑或法律权利其前提则必须立足于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提出人权的应有权利状态,表明人权是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法定权利或公民权的。法定权利不过是人们应用法律这一工具使人的"应有权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实现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权利是法律化了的人权。法定权利同应有权利相比,法定权利是明确的、具体的。作为一种明确的、具体的权利,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即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不是人权的全部。有些权利虽然未被法律确定为法定权利,但不等于这些权利不存在。如我国在1982年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上规定公民享有人格、尊严权利,但并不等于我国在此之前人格尊严是可以随意践踏的。因而,应有权利是一个比法定权利内容更为广泛的权利。" 只有存在'应有权利',才能产生应不应该以及如何去保障它的问题。否认'应有权利'的存在,法定权利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承认在公民权之外尚有人权的应有状态,人们才会有进一步追求的目标。 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实有权利与应有权利相对应,又与法律权利相连接。实有权利是权利价值的最高表现形式和权利追求的最终结果和归宿。"应有"的人权通过法律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因而可以说应有权利只有先行转化为法律权利,才有可能再从法定权利过渡到实有权利。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再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法定权利为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创造条件和基础,因而法律对权利的规定在人权的实现中具有关键地位。但是有了法律规定,也并不等于所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都可以转变为现实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在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 可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是人权由观念转变为现实的三个阶段,包容了人类不断为人权而抗争的画卷般的历史。二、环境权:向法定权利的转化 环境权概念最初是由西德的一位医生提出的。1960年,这位医生针对有人向北海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废物是侵犯人权的行为。但由于《欧洲人权条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的内容,该医生的控告被驳回。尽管该医生的控告遭到失败,但它却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争论。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如开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项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环境权首次得到国际上的承认是在1972年6月联合国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宣布:"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欧洲人权委员会经过十多年的讨论,也接受了环境权的主张。在1973年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应当享有的基本人权,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会议,全球各国人民共同致力于改善地球环境,提高人类生存质量,目的旨在维护人类的环境权。 环境权问题在国际社会提出后,特别是《人类环境宣言》对环境权承认以后,各国反映不一。有的国家在立法上给予环境权很高地位,有的国家则持谨慎态度。纵观各国立法现状,对环境权的立法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在宪法中明确对环境权问题进行规定。在宪法中明确创设环境权的只有少数国家。如韩国1980年宪法第33条规定:"国民有生活于清洁环境之权利,国家及国民,均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葡萄牙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66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享有有益健康与生态平衡的人类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这种生活环境的义务。"1980的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宪法确保"所有个人在无污染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南斯拉夫宪法规定:"人有得到健康的生活环境的权利。"秘鲁政治宪法第3章第123条规定:"所有人都有在有益于健康环境在居住的权利。所有人都有保护上述环境的义务。"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生态环境的权利。"美国向来以人权大国自居,而且在美国也有许多有关环境权宪法修正案的提案,但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在德国,尽管有绿党的强大压力,但要在德国宪法中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予以承认却遭到强烈反对。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这些国家,不仅有联邦宪法,还有州宪法。美国有五个州宪法对环境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如伊利诺州宪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任何人均得遵循适当的法律程序……实行此权以对抗任何政府或私人。"宾夕法尼亚州宪法第1条第27项规定:"人民拥有清洁空气、净水、以及保有环境的自然、风景、历史、与舒适的价值之权"。而德国各邦宪法并无环境权的明文规定。 另外,在 环境权概念提出后,有一些国家在其宪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如1972年巴拿马宪法第110条规定:"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积极保护生态条件,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失衡,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原东德宪法第15条第2项第二句规定:"水与空气的保持纯净、动植物世界以及乡土自然景观的保护受到国家各机关的保障,同时也是每个国民之职责。"我国宪法第26条第一款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此外,希腊、菲律宾、泰国、瑞典等国宪法中也有类似内容。除了一些国家的宪法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以外,联邦制国家的一些州宪法也有规定,如美国纽约州宪法第14条第四项宣示:"保育及保护自然资源与景观的秀丽是本州之政策。"密西根州宪法第4条第52项规定:"州立法机关应立法保障水、空气与其它自然资源,免受污染与破坏。"在宪法中宣示国家对环境进行保护是否等于国家规定了环境权,尚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国家在宪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就是对环境权的确认。也有人认为国家在宪法中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体现了对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也有人认为宪法中宣示国家对环境进行只规定了国家的环境管理权力而非公民的环境权利。 。我们认为,在宪法中以国家义务的方式宣示对环境进行保护,它反映着国家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也体现出环境保护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公害的直接愿望和结果就是对公民环境利益的维护,因而确实有维护公民环境利益的意思。但是,这种宣示性规定并不简单的就等同于环境权。因为在宪法中创设一项权利,会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巨大影响。或许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在理论与现实条件不具备的时候,国家并不急于在宪法中对环境权作出硬性规定。既使对环境权作出明文规定的国家,环境权是否就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尚有疑问。 第二种是对宪法进行解释。早在200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对现今严重的环境问题不可能作出先知先明的规定,甚至没有"环境"二字。然而,有些学者认为宪法的现有规定仍得以推导出环境权的理念,尤其是宪法第五修正案所揭示的正当法律程序,第九修正案的权利概括规定条款,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和1871年的民权法。在西德,环境权的提倡者所主张的宪法寄居条款为基本法第1条人类尊严的保障,以及基本法第2条第2项自由发展人格之权。 日本学者则将希望寄托在宪法第25条关于"一切国有的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而文明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事业"生存权的规定,以及第13条:"一切国民均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国民生存、自由以及追求幸福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的福利,必须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的尊重"的幸福追求权。 在日本,环境权作为宪法上生存权的一翼,是构成国政纲领之一大体上得到了承认。[12] 第三种是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对环境权进行规定。如1969年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3条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日本1969年制定的《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序言中明确规定:"所有市民都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的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公害而受到侵害。" 可见,环境权正在从一种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尽管各国立法对环境权问题进行了程度不同规定,但是各国毕竟在不同层次对环境权予以重视,但它远未成为一种实有权利。因为,与环境权的立法相比,环境权在实践上得以维护则困难得多。不论是已经规定还是尚未承认环境权的国家几乎都不承认环境权可以作为诉讼的根据。在美国,直到目前为止,仍无一法院通过法律的解释承认具有宪法层次的环境权。美国法院在Tanner v .Armco Steel Corp.一案中完全否认宪法任一条款足以推导出环境权。法院认为环境问题涉及各种利益的权衡,也包含高度的科技背景,理应经由立法或行政程序寻求解决,法院不适作此判断。此外,环境问题难免涉及生态与经济价值之间的妥协,本身为一政治问题,宜经由政治程序解决。即使在州宪法中对环境权有明文规定的美国各州,法院也持保守的立场。在Commonwealth v. National Gettsberg Battlefield Tower, Inc.一案中,商家向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 Service )申请在盖兹堡战役旧址建立了望楼。宾州州长与州检察长代表州民,认为如此将破坏该战场的自然与历史环境,主张依宾州宪法第1条第27 项有关环境权的规定,诉请法院禁止该建设。然而,法院认为环境权条款所谓的"清洁空气"(clean air)或"纯净水质"(pure water)等用语,仍需进一步作科技上的确定。在此之前因太过模糊,根本难以作司法论断。如果在缺乏进一步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法院依州宪法的规定执行环境权,则所有土地所有人将不知如何适从。所以,法院认定该条款仅是原则性的宣示,在欠缺立法者通过法律将环境权的理念具体实现的情况下,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在西德,由于根本否认环境权的存在,因而西德行政法院亦否认基本法上有环境权或对环境的基本人权。[13] 在日本,司法实践亦否定环境权。例如,福冈地方法院小仓支部关于"丰前环境权诉讼"的判决(昭和54年8月31日)指出:(1)日本宪法第13条和第25条并未直接赋与第个国民以具体的权利。根据这些条文承认作为一种权利的环境,这在实定法是不可能成为根据的。(2)作为个人权利的环境权的对象即环境的范围并不明确。也就是说,构成环境的内容的范围以及地域的范围都是模糊不清的。与此相应,其的概念也不明确,进而无法限定权利者的范围。[14] 在伊达火力诉讼中的法院判决中指出"环境虽然是一定地域的自然性社会性状态,但其要素自身应该说是不确定并且流动的……是否具有能够成为私权的对象所应该具有的明确并且固定的内容及范围……存在着严重的疑问;再者,在何处寻求人的社会活动与环境保全的均衡点,怎样阻止环境污染及至破坏这一环境管理,应该通过民主主义的机构妥善地加以决定。"[15] 当然,否认环境权作为诉讼依据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置若罔闻。在一些国家,环境权益的维护是通过国家积极的控制污染和有效的环境立法实现的。在美国,"一系列判决确认,联邦机构在作出可能影响环境的决定时,有义务象重视经济因素一样重视生态因素。在哈德逊自然风景案中,由于联邦能源委员会在其所颁发的的执照中未能适当地规定环境建设的内容,法院宣布这个在哈德逊河谷建立一个发电厂的执照无效。该委员会认为'不能只是象裁判一样对好球和坏球作出判断',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必须受到有力和肯定的保护。"[16] 当然,环境权作为严格的法律概念应当进行科学界定,但却是一项与人的生存和社会发展相关联的权利,是人们不应剥夺的应有权利。所以,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都应当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人权"来对待。上述考察可以看到,我们现在正处于环境权作为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的过程,在世界范围中,环境权尚未成为一项普遍的法定权利。在国际上,环境权虽然得到承认,但仅在对各国并无拘束力的"宣言"或"决议"中进行指导性规定,并没有在对各国有约束力的"宪章"、"公约"等法律文件中进行规定。在各国的国内立法中,存在着极大的差异,目前还只是少数国家在宪法上承认环境权,赋予环境权公民基本权利的地位。无疑,在这些国家中,环境权实现了从应有权利的人权向法定权利的人权的转化。而在更多的国家中,环境权并没有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承认。所以,在总体上,环境权仍处在应有权利阶段,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有权利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 三、环境权与生存权 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权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17] 生存权是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提出的。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刚刚摆脱封建特权的束缚,在经济上,为了保障商品经济发展,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法律上就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对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就典型反映了资本主义宪法对以自由为主要内容的人权的保障。在私法领域,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确立了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自由变成了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则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自由和挥霍的权利。'正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在法律中,绝对不受限制的个人主义将导致自我毁灭。如果只让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得到通行,那么,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正是根据他被允许订立的契约,个人可能要被迫与所有真正的自由绝缘。威廉·布莱 克说:'一部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法律就是压迫。'一部适用于庞大的公司和他们的雇员的法律同样也是如此。"[18] 在资本主义从自由发展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之手"失灵,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表现在分配领域中就是:一方面是财富的无限聚积,另一方面却是贫富的两极分化;在资本家利益得以满足的同时,工人丧失了工作自由与生存的自由。在此情况下,国家伸出了"干预之手",对经济实行"两只手"并用的政策,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 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在其第二编第五章《共同生活》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秩序必须与公平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目的相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生存权的概念被各国普遍接受。法国1946年的第四共和宪法于序言中宣称:"对于全体人民,尤其对于孩童、母亲及老年劳动者,国家应保障其健康、物质上的享用、休息及闲暇。凡因年龄、身体、或精神状态、经济状况不能劳动者,有向国家获得适当生活方式的权利。"日本1946年的宪法第25条亦规定:"凡国民均有营养健康及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就一切生活部门,应努力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安全与公众卫生。" 生存权作为法律概念通常不仅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而且包括每一个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据此,生存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生命权,即人的生命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受到任何伤害和剥夺;另一方面是生命延续权,即人作为人应当具备基本的生存条件,如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保障。对生命权的这两方面的内容,西方资产阶级对此加以割裂,认为生存权主要是指人的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即只要政治上享有"生命安全"的权利,消灭了封建专制制度,人的生存权就有了保障。至于人民的基本的生活条件的保障,则完全被排斥在"生存权"概念之外。正如美国学者路易·享金指出的,"衣、食、住及适当的生活标准等等权利有美国都不是宪法权利,美国负有保护财产的义务,但没有提供衣、食、住,承担满足人的基本需要的义务,更不负有减轻饥饿,哪怕是本国人民饥饿的义务。"[19] 在我们看来,生存权是生命权与生命延续权的统一。在生存权中生命延续权是首要的,因为人只有首先活下来,才可能有尊严地活着。因而,作为生存权内容的第一方面是反封建的产物,而其第二方面则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剥削的产物。事实上,作为政治权利的生存权各国法律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得到各国刑法、民法等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但在第二个方面,各国差异巨大。在发达国家,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普遍提高,国家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人们的生命得以延续的物质条件已很充裕,维持人们生存的物质条件已不是问题。但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经济落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有相当多的人还面临生存危机。如何保障这些人的生存条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十分重要的问题。 环境权与生存权具有密切联系。在发达国家,虽然封建制度对人生存权的否定早已不复存在,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化,因污染导致的疾病正威胁、剥夺当代人的生存, 因而发达国家亦面临因环境问题而导致的生存危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权与生存权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比发达国家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威胁人们的生存、国家民族的生存;另一方面,由于严重的环境问题制约经济的发展又进一步导致贫困,再加上制度的不健全,有相当多的人口生活在温饱线以下。正因为如此,有些学者认为环境权的核心是生存权[20] ,有些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21] 。 但是,我们认为,环境权是不能等同于生存权的。环境权与生存权具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环境权与生存权产生的原因不同。生存权的产生是针对封建统治、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等导致的特权与不平等、贫困、失业而威胁人的生存问题而产生;而环境权则是因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而产生的。 第二,环境权与生存权价值追求不同。生存权追求的是人的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环境权所追求的是人免受环境污染危害的权利。 第三,环境权与生存权的内容不同。生存权的主要内容是人的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直接与人的生存密不可分的权利;环境权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参与环境保护活动获得良好生存环境的权利,生存权的范围显然大于环境权的范围。 第四,环境权与生存权的实现手段不同。实现生存权的主要手段是劳动活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而实现环境权的主要手段是协同对环境 进行保护。 由于环境权与生存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各自具有自己独特的产生背景和内容,因而应将环境权与生存权作为两个并行的权利,而不应当用生存权取代环境权。四、环境权与发展权 发展权"是从基于满足人类物质和非物质需要之上的发展政策中获益并且参与发展过程的个人权利,又是发展中国家成功地建立一种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亦即清除妨碍它们发展的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固有的结构障碍的集体权利。"[22] 第一个将发展作为一项权利作出规定的国际文件是《非洲人权和民族宪章》。该宪章第22条规定:"一切民族在适当顾及本身的自由和个性并且平等分享人类共同遗产的条件下,均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权。"联合国曾几次通过决议,强调发展权是一项人权。[23] 联合国大会《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79年)在第8项中"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1年3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设立了有关发展权的政府专家工作组织,开始起草《发展权利宣言》,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讨论,1986年12月4日,第41届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宣言在第1条宣布"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宣言指出:各国政府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它们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在获取基本资源、教育、粮食、就业、住房、收入等方面机会均等。《发展权利宣言》是联合国将发展权确认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的重要国际文件。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指出:"……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该宣言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所有民族都拥有自决的权利,以此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发展权与生存权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因为没有生存无所谓发展。另一方面,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实施发展权,生存权的实现才能获得持续的、可靠的保障,并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生存权的质量。所以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互为工具、互相包含的。但由于对不同的国家,它在不同的时期所存在的具体问题是不相同的。当人们的生存面临挑战时,首要的问题是强调生存权。但当生存危机得以克服,那么它所面临的问题是进一步发展,即会强调发展权。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部分人口的生存问题,又面临着整个社会的发展问题,因而决定了它必然对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同等重视。 发展权不仅与生存权具有密切关系,它还与环境权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有些人认为发展权与环境权是对立的,强调发展权,必然会牺牲环境权;强调环境权,必然牺牲发展权。因此主张要么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去谋求经济的发展,要么为保护环境而停止发展经济。我们认为将发展权与环境权对立起来是错误的。 首先,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为谋求经济的发展是错误的。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片面大力发展经济,忽视对环境的保护,造成震惊世界的工业污染事故,对各国具有前车之鉴。尽管这些国家经过长时间的治理,环境质量已经大为改善,但它们毕竟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次,为保护环境而停止发展同样是错误的。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贫穷依然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没有饭吃、没有衣穿,没有房住,这应当是最大的环境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经济的发展,不发展就不能解决人们的生存,就没有出路。因而,在发展中国家停止发展论是走不通的。实际上,既使发达国家也不会接受停止发展论。 我们认为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环境与发展的对立表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会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对环境的严格保护在短时期看制约着经济的发展。但在总体上看,环境与发展是统一的。表现在:发展导致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靠发展。 一方面,环境问题因发展而产生。翻开人类环境问题发展史,可以清晰地看出,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分不开的。以"刀耕火种"为特征的农业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农业文明使人类经历了最初的生态破坏问题,以蒸汽机为标志的工业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工业文明使人类面临着长时期的工业污染。当前人类所面临的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大环境问题 都是人类进化、发展的副产品。没有科学技术的发展,没有人类的进步,就不可能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 另一方面,环境问题的解决最终依靠发展。第一,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由发展提供物质基础。发展包括经济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环境保护就犹如无本之本、无源之水。这已被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所证明。第二,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由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保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但也是一个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它需要由科学技术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没有科学技术的进步,没有由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而推动的机器、设备、仪器的全面进步,就不可能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发展是唯一的出路,发展是硬道理,只有发展才能创造出包括清洁、适宜环境在内的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所以我们既主张要保护环境,同时应进一步发展,二者不可偏废。同样,环境权与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亦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既不能为环境权而否定发展权,也不可为发展权而否定环境权。在我国,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居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注释: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第1页。 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页。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克兰斯顿著:《人权》(1995年)第21页。 参见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第22-23页。显然沈宗灵先生在主张人权是道德权利时,与西方学者有本质区别,他是从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来分析人权的。 同上,第13页。 见李步云:《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载《法学研究》1991年第4期,第17页。 参见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载《民商法论丛》第381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 参见董灵:《环境权与环境法制创新》载《法学家》1997年第3期第36页。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台湾)第11页,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 参见(日)大须贺明:《环境权的法理》,载《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1期,第56页。[12] 见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载《民商法论丛》第381页。[13] 参见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第15页。[14] 见杜钢键:《日本的环境权理论和制度》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103页。[15] 见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载《民商法论丛》第348页。[16] 见[美]伯纳德 施瓦茨著:《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7页。[17] 转引自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39页。[18] 见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第171页。[19] 转引自《人权民主自由纵横谈》,同心出版社1994年版,第40页。[20] 见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16页。[21] 见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第47页。[22] 参见[美]斯蒂芬P马克斯:《正在出现的人权:八十年代的新一代人权?》[23] 联合国大会第34/46号决议(1979)、35/174号决议(1980),36/133号决议(1981)和41/128号决议(1986)

环境法学论文第4篇

新经济环境下存货计划成本核算方法的优越性 论文摘要:本文就新经济环境下存货实际成本核算法和计划成本核算法进行对比,并进一步列示出计划成本法的优越性。 论文关键词:实际成本核算法;计划成本核算法;经济环境 存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为耗用或者销售而储备的各种物资,是企业资产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由于存货经常不断的处于耗用,销售或重置状态,因此我们可以将其喻为企业的命脉。尤其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的是企业不断提高其存货流转和更新的速度,而在流通和更新过程中准确合理地核算和计量存货更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断寻求一种方便快捷而又不失准确合理性的存货计价方法成了每个渴求持续发展的企业的当务之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的日常核算可以按实际成本,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来进行。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1实际成本核算法 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特点是:从存货的收发凭证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均按其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存货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我们不难看出,实际成本法所强调的是“实际”,即要求在每批存货的收发存中实际成本都应形影不离的相随。当然由此而带来的记录和计量的繁重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实际发出存货时,为了解决存货的采购成本在销售成本与期末成本之间的分配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规定可以采用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这几种计价方法的选择对企业损益的计算、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的计算以及所要交纳所得税数额的计算都有直接的影响,也增加了财务部门工作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所以选择一种稳健而准确的成本核算方法仍是企业不懈的追求。 2计划成本核算法 计划成本法是指企业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余均按预先制定的计划成本计价,同时另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作为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联系的纽带,用来登记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的差额,同时计划成本法下存货的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均按计划成本计价。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存货品种繁多、收发频繁的企业。如果企业的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品种繁多的,或者在管理上需要分别核算其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的,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 采用计划成本法,其首要问题是制定好一个合理的计划成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2.1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构成内容相一致 为保持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可比性,以考核财务部门业绩,要求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口径一致,包括买价、运杂费和相关的税金等。 2.2计划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 虽然计划成本的高低可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调整为实际成本,对发生和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并无影响,但如果计划成本脱离实际成本太多,则无法随时通过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考核采购部门的成果。所以在制定计划成本时,应尽可能使计划成本接近实际成本。可由企业的采购部门联合财会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存货以往实际成本,并根据物价涨幅等相关因素共同研究制定。当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发生重大差异时,应作调整。 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其基本的核算程序如下: 企业应首先考察与存货成本相关的各种因素,规定存货的分类、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单位计划成本。除一些特殊情况外,计划单位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其次,取得存货时,应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取得存货的计划成本填入收料单中,并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为“材料成本差异”进行登记。 还有,平时领用、发出存货都按计

环境法学论文第5篇

关键词:环境法学 方法论 主义

引言

自本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意识逐渐由法理学领域跨入了环境法学领域。除了不断吸收和改造法理学方法论外,很多学者尝试由环境法不断调整对象的特性等视角,针对法理学的方法论作出更正甚至是重建。因而环境法学者在本学科内掀起了一场方论论变革,但这当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趋向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有所超越。

1.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起,蔡守秋教授等一大批环境法学者对该学科的方法论体系进行了长期探索。进入本世纪以来,李明华、李可等人在借鉴法理学方法论的基础上,抓住环境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了集中探索。近年来,更多的人投入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围绕环境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由生态社会的来临提出的方法论生态化

环境法学是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既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学科,特殊的学科性质使其而临特殊的任务,即要处理异常繁杂的环境问题,这迫使其必须吸纳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处理问题;同时,自二战以来,现代世界开始由工业社会转变为生态社会,这种转变与后现代思潮相呼应,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当然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掀起了一场方法论革命。正是看到上述现象,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命题。其认为,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它部门法学的观点和方法。

(2)生态社会中借助生态哲学对环境法学对人的基本预设进行修改

如果说传统工业社会是以经济和消费为取向的“经济社会”的话,那么后工业社会就是以生态与和谐为取向的“生态社会”。相应地,后工业社会的“人”也由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人”转变为今天的“生态人”。社会与人的模式的转变必然对作为制度文明的法律和法学产生影响。尤其是环境法学,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其主要关注点,着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刚好与生态社会和生态人理念暗中契合。一些学者洞见到这一现象,提出了以有机论世界观和主客一体化为哲学基础,修改传统环境法学方法论对“人”的基本预设:将其由“经济人”修改为“生态人”,以应对社会观念变迁之需。

(3)人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转为构建环境法学上的后现代主义方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是后现代主义在该学科中的兴起,因此带来了该学科在方法论上的转向,即山传统的现代卞义方法论转向后现代卞义方法论。一些学者抓住这一方法论转变,将其应用到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建构中,使其由一种颠覆性力量变成一种建设性力量,即在反思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和机械主义的弊害,消解现代主义的基础主义、中心主义、单边主义等命题和克服其还原主义、主客二分范式的基础上,建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两类关系之间的关系等命题,树立有机主义、整体主义等世界观,形成多元主义、多边主义尤其是主客一体化等方法论。

2.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趋向

(1) 不断跟踪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根据我国的现状,因为环境法学是一门后起的部门法学,其方法论体系尚不够成熟,并且它的研究主体多为新生代法学研究者,所以其在方法论建构中要借鉴其它学科的优势方法不断发展本学科。

(2)不断超越法理学方法论以此来建立本学科独立的方法论体系

在当前的方法论研究中,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研究范式的特殊性等对法理学方法论构成了挑战与补充。环境法学利用其新兴学科的后发优势,在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等三个维度上构成了对法理学方法论研究的超越,并有建立其独立的方法论的趋向。

(3)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转换成新人本主义

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只以“人”为中心和视点,只从人的向度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对“自然”采取了牢制的态度,从而形成了狭隘的旧人本主义研究立场。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转换成新人本主义视角,就成为今后环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趋向。

3.环境法学方法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

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研究的深入。主要表现为:首先,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多数学者局限于将法理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移植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环境法学上的“二次创新”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局限于二次创新,对深化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需要一次创新;其次,一些环境法学者在追求理论创新时,往往存在自说自话的现象,其所创造的范畴、命题和理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从而人为地制造了环境法学与法理学在方法论上的鸿沟,因而需要多加沟通;再次,传统环境法学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其价值立场,这种立场是现代主义和主客二分思维的产物,由于其存在视野狭隘、方法单一,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缺乏现实的功利效果,所以我国许多环境法学者逐渐从这种立场上撤退,转换到与之相异的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上,但在当前环境法学界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这就需要合理调节价值立场上的冲突,共谋发展;最后,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坚守法理学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仍能作为解决环境法上诸多难题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些人虽然在原有的主客二分立场上作出了退却,但认为对这一思维方式作出适度修正其仍能应对生态社会的诸多难题,而主客一体化的思维只是对前者的补充。

参考文献:

环境法学论文第6篇

 

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究其目的乃是人类为了应对自工业革命以来不断升级的环境危机,弥合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态势而设计的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机制。它是以环境法这一独立的法律部门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学科,是有关环境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学科、边沿学科,也是综合各种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资源法、能源法、区域发展法、土地法的产物。

 

环境法学的每一次跃进,无不与时代之发展,社会之变革休戚相关,环境法学在当代进一步兴盛的趋向也正是以生物时代、环境时代、信息时代的到来作为其演进的时代背景,如果我们回顾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就不难发现环境法学正是在不断冲破传统法学理论藩篱,努力铺就一条独特的体系之路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环境法学的孕育,形成和发展根植于时代变迁的历史土壤。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严重的环境危机,这些问题引起了有关学科和许多专家学者的注意。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不久,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于1968年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同时,环境问题的严重和环境管理的强化,也对环境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20世纪60、70年代的民权运动、环保运动和反越战运动,促进了新自然法学的发展。

 

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推波助澜的态势下,新自然法学的法律概念、正义论、权利论和民主论直接影响了环境法律概念、环境正义、环境民主和环境权理论的生成。论环境法学的形成和发展摘要:环境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间环境法学经历了形成、发展等诸多阶段。本文力图以时代背景为依托来透视环境法学的发展进程,回顾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格局,以此昭示其建制精神、体系架构及未来走向。为了适应环境立法的理论需要,在新兴的环境科学带动下,包括新自然法学派在内的法学家们开始研究对环境问题实行法律调控的理论,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兴起了关于环境权理论的学术讨论。

 

1971年,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约翰·罗尔斯教授发表了著名的《正义论》,一些环境法学家在《正义论》和其他自然哲学、环境伦理学观点的影响下,相继提出了环境正义、绿色正义、环境公平、环境权等主张,诸如《绿色正义》、《环境正义》等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环境法学理论著作的先后出版,现代环境法学理论在西方工业发达国家逐步形成。这种对环境权理论、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理论的讨论和研究,一方面促使许多国家开始形成以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中心的环境法体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讲授和从事环境法实务的专业环境法工作者队伍,他们成立环境法研究机构、创办环境法杂志、在大学开设环境法课程,纷纷出版、发表有关环境法的论文、教材和学术著作,从而促进了环境法学学科的发展。经过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二十一世纪初这40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外法学界一般认为,环境法(或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学(或环境资源法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学术界的这种主张,目前已经获得国家政府部门(如教育部门、科研部门等)和高等院校越来越多的承认和支持:一些国家和大学已经培养环境法学专业的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环境法学论文第7篇

论文摘要:环境权理论自诞生以来就被寄予厚望,在我国,环境权被认为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但是多年采这一问题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本文旨在理清思路,分析公民环境权理论的研究现状,并对这一现状作出反思与回应。

一、公民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自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先生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环境权初探》以来,关于环境权的讨论至今已有25年。众多学者都加人了环境权的大辩论,而且大部分关于环境权的论文都涉及到公民环境权论题。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我国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初将公民环境权定位为法律权利;90年代,又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权利形态定位为人权、应然权利和基本权利;21世纪初,又有学者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习惯权利。

1.20世纪80年代的法律权理论

20世纪80年代公民环境权的法律权利论的代表是蔡守秋。早在1982年,蔡先生就分析了环境权的产生过程,并得出下述三个结论:第一,从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环境权的提出是人类环境问题发展的必然产物;把环境权规定为国家和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各国宪法、环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一种发展趋势;环境权这个规范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之中。第二,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环境权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第三,有关环境权的理论正处于发展时期,我国的法学工作都应该为建立环境权的科学理论作出贡献。总之,蔡先生将环境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弱势地承认了环境权与人权的关联。在他看来,环境权只是在发生学上与人权相连,其在社会生活中主要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

2.20世纪90年代的应然权利论

20世纪90年代应然权利论的代表是吕忠梅教授和陈泉生教授。吕教授从传统法律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出发,将环境权视为一种应有权利。用她的话来说:“环境权是为克服和弥补传统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缺陷和不足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权利。”吕教授主张,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公民的人权。吕教授的环境权利理论设计倾向于将环境权具体化,在具体化的过程中她实质上将环境权民事权利化。

3.21世纪初期的公民环境权学说

公德近是21世纪公民环境权论的一位代表,在谷德近看来,环境权的实质是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他因而反对把自然、后代和人类整体视为环境权的主体。他认为,公民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习惯权利。他眼中的习惯权利是一种制度事实,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支撑。公民环境权只能是习惯权利的理由有:(1)环境权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中;(2)环境权依靠社会习惯得以保障。 徐祥民教授是义务先定论的代表,义务先定论者则从根本上否定公民环境权的存在,主张环境权是一种以环境义务的先行履行为存在条件的人类权利。。在徐教授看来,公民环境权论者所论述的以对环境要素和环境功能的使用为内容的环境使用权,都可以归人财产权和人身权;公民环境权论者所主张的公民环境权不能构成对那些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权利的制约。徐教授主张,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在他看来,人权发展的历史经过了初创期、发展期和升华期,三个时期的核心性人权分别是自由权、生存权和环境权。自山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履行消极不妨碍的义务,生存权的实现要求国家或社会积极地提供保障,而环境权是自得权,是保有和维护适宜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所谓自得就是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等待其他主体来提供方便,也不需要排除来自其他主体的妨碍。它的实现以人类履行自负的义务为条件。因此,在徐教授看来,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以确认义务和督促履行义务为实现保护环境目的的手段是正确的。

二、关于公民环境权研究的反思

环境法学论文第8篇

关键词:环境管理学;教学改革;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5)09―0052―02

一、引言

环境管理学是一门集自然科学、工程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学,其根本任务是通过改变环境观念、调整环境行为、控制“环境-社会系统”中的物质流,进而创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社会”环境。它在环境问题亟须解决的今天,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目前,环境类专业及相关学科均将此课程作为专业课或选修课开设。但由于该门课程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应用性和边缘性的特点,传统教学内容和方法已很难满足教学需要。因此,可采用优化课程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更新教学理念和转变考核方式等改革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二、结合教学大纲,优化课程内容

(一)课程的地位与作用

该课程主要通过介绍环境管理的基础理论、政策和技术方法,结合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管理、企业环境管理、废弃物环境管理、区域环境管理,以及我国和全球环境管理的内容、特点和要求,为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理论指导、管理技术与管理方法。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整个环境管理活动,有助于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运用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树立正确的环境保护理念。

(二)课程教学内容中存在的问题

环境管理学发展至今约有40余年,其基本理论还在不断完善,并且随着新的环境问题的出现,一些概念和技术方法也要继续充实和更替。教材内容不能及时更新导致案例结果与现实情况不一致,如叶文虎教授主编的《环境管理学》(一、二、三版)均有一次性餐盒污染防治中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和环境管理的案例研究内容,昆山保绿塑料再生处理公司将一次性餐盒制造成为再生塑料粒子,10年前作为成功实例被广为引荐,而前年焦点访谈栏目报道了该公司回收原料难的问题。另外,随着时间的更替,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相关法规、政策的颁布,一些统计数据、技术工艺和环境标准也会发生变化。

(三)合理优化课程内容

1.整合教学内容。理论基础、政策和技术方法部分为10学时,重点介绍自然资源、企业、废弃物和区域环境管理的途径和方法,约用15~16学时,介绍我国、外国和全球环境管理内容及特点,约占4~5学时。

2.引入案例分析,增强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环境管理学》(第三版)教材中给出了很多“阅读材料”,有助于对理论和方法实际应用的直观解释。同时,教师应扩宽横向知识,将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引入课堂,学生结合案例和实时进展情况会主动关注,并掌握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3.增加专业技术资格师介绍,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环境影响评价师、清洁生产审核师等职业资格师的条件、工作要求、特点等融合教学内容加以介绍,使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的同时,了解今后可能的就业方向,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

(一)教学手段

传统的教学模式已被证实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存在诸多弊端。通过课程教学改革,将多种教学手段应用于实践,如将环境管理时事政策和案例分析引入多媒体课件,以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热情,制作电子教案和网络教学资源,完善试题库等。图1是环境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路线示意图。

图1 环境管理学课程教学改革路线图

(二)教学方法

1.互动教学法。作为学习的主体,学生一定要参与到课程活动中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通过课堂提问、分组讨论、学生走上讲台等方式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真正融入到教学活动中。

2.案例教学法。生动的案例可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将文字理论知识与现实中的环境案例相结合,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相关原理和对具体环境管理方法的探寻,起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事实案例如北京雾霾、兰州水污染、松花江流域水污染和广场舞噪声污染等。

3.多媒体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有助于知识体系的系统传承,但其局限性也可见一斑。多媒体教学可以利用声音、图像等增加学生的直观感受,同时将课程中的原理、难点以形象的动画演示增加于课件中,使其变得简单易懂、一目了然。

4.实践教学法。结合教师科学研究内容,将实物演示引入课堂,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组织学生参加实证案例研究,切身体会理论知识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如开展校园环境问题调查,并让学生提出环境管理的相关途径和方法。

四、改革考核方式

考试是检测学生对所学内容掌握与否的一种方式,但传统的考核方式往往是“死记硬背”和一卷定“胜败”,不能完全反映出学生对知识体系的掌握情况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合吉林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规划及实施办法和吉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完善了“环境管理学”考核方式。

(一)试题库建设

试题库防止了学生猜宝押题和教师泄题,避免学生单纯为考试而学习,可以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和较全面掌握专业知识的能力。在试题库建设中注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原理、案例分析和实践应用的掌握情况。试题库共有800余道试题,其中考核理论联系实际应用试题分值占到40%左右,为科学评价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提供了平台,同时教师也能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为今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二)评价方式

环境科学专业考试课成绩包括平时成绩(10%~15%)和卷面成绩(85%~90%)。平时成绩包括出勤情况、课堂讨论和课后练习。试卷结构包括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在选择题、判断题中增加了关于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应用的实例,论述题中需要结合案例阐述环境问题的起因、现状、主要管理途径和方法。

环境工程专业选修课成绩包括平时成绩(40%~50%)和结业论文(50%~60%)。选修课主要是为了扩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专业特长。由于学生个体间避免不了存在差异性,因此对知识的接受、理解和运用也不尽相同。相比于专业考试课,选修课在评价过程中更注重学生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和对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叶文虎,张勇.环境管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冯变英,狄根虎.应用型本科院校数理统计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0).

[3]高新华.高校课程教学大纲的法学分析[J].现代教育科学,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