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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价值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1 17:07:35

文学价值论文

文学价值论文第1篇

现时期,流行文化的广泛传播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冲击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更好地利用流行文化这一阵地对大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是教育者们必须思考的。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的关键阶段,他们对政治朦胧的认识需要教育者进行适时的正确引导。在指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和选择政治价值观时,必须认清其政治价值观的发展现状。

1.1大学生政治价值观出现的问题

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大学生传统的政治价值观受到了冲击。再加上流行文化的影响,使大学生政治价值观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在:1)大学生政治价值观呈多元化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观念涌入中国。而流行文化的发展为其广泛传播提供了载体。青年政治价值观就是青年人对政治理想、政治信念、政治问题、政治立场、政治现象等进行认识和评价时所持的观点和看法。盛行的流行文化带来了丰富的文化知识和政治价值取向,也对传统的主流政治价值观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一方面,流行文化所带来的某些政治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大学生的某些需要,这些政治价值观使大学生的政治观念和政治信仰呈现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另一方面,社会生活的高低层次性、纷繁复杂性及政治思想本身的相对独立性决定着大学生政治价值观会出现多类型共存的现象,表现出政治价值观多样性的特点。再加上我们正处在国际政治风云变幻的年代,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冲突,东西方经济、政治、文化的交融、交流、交锋日益频繁,也使大学生的政治价值观念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特点。2)大学生公民责任意识淡漠,法治观薄弱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法治观是公民政治价值观教育的内容之一,良好的法治观有利于政治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在流行文化的冲击下,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愈来愈被忽视。流行文化的娱乐性特征,使某些大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都抱着娱乐的心态,他们没有树立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为依法治国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在流行文化的冲击下,很多大学生对公民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缺乏必要的认识,进而忽视法治观教育。3)大学生政治价值观发展呈现不稳定性和反复性成年人的政治价值观经过长期的演变和深化,已经具有了稳定性。他们具有明确的政治观念和客观的政治态度,不会因为偶发的政治事件和急剧的社会变革导致政治上的反复。而大学生由于知识面的狭窄、社会实践活动的缺乏、理论思维的不成熟,尤其是流行文化的冲击,使大学生政治价值观的发展呈现不稳定性。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大学生的政治价值观的发展也是遵循这一规律,在政治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暂时的倒退和停滞是不可避免的,必然是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实现。但是,流行文化的冲击,使大学生的这种反复性和不确定性的概率大大增加,他们的徘徊期明显拉长。

1.2大学生政治价值观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流行文化的普及,使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作为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大学生政治价值观呈现出许多新的问题。如多元化的政治价值观选择、公民责任意识和法治观的忽视、政治价值观确立的反复性和不稳定性等。究其原因,主要有:1)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大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民族认同感与日俱增。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环境特别是社会政治环境中各个因素的性质,形式及变化都以不同的方式影响大学生的政治生活,进而影响他们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大学生正处于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政治理论学习的关键时期,他们思维的独立批判意识增强,迫切渴望能够独立地选择政治观点。而社会宽松的环境为文化的传播提供了多种渠道,流行文化就在其列。他们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零碎的乃至片面的政治见解。由此形成的政治价值观肯定是错误的和片面的。2)个体因素的影响社会政治现象的主体是政治的人即政治人,离开政治人的政治行为,一切政治现象都无从谈起[3]。个体政治价值观的树立主要受自信心、政治责任感等因素的影响。大学阶段是学生成长成才的关键时期,他们对政治的朦胧感情使他们既想参与政治又没有自信参与进去。自信心与政治的介入程度密切相关。自信心强的人他们的政治效能感就强。但是,大学生普遍表现出政治自信心缺失,他们不愿或没有自信参与和关注政治。再者,大学生的政治责任感普遍不强。流行文化的影响使他们更愿意以娱乐化的心态面对生活,他们不愿参与政治、不关心政治,进而影响政治价值观的树立。

2流行文化影响下大学生政治价值观培育的路径选择

流行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在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对政治价值观的发展带来了挑战。在面对这些挑战时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引导和培育大学生的个人价值观选择意识,使大学生的政治价值观教育能在良性的轨道上运行。

2.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大学生政治价值观选择提供理论基础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方面,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障。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理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学生群体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就是让大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用其指导自己的价值追求和目标选择。事物的发展都是相互的。一方面,流行文化能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会推动流行文化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有效地发挥两者的“正能量”,进一步影响大学生政治价值观的确立。

2.2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阵地作用为大学生政治观教育提供思想保障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校进行政治价值观教育的主阵地,是大学生进行理论学习的主渠道。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先导作用,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学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适时地调整和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使其能紧跟时代的步伐。当然,在积极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容和方法时,我们还应该注意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艺术性,就是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不能看作简单的说教,还应该在说教的同时,注意语言的艺术和方法的艺术,将两者相结合,才能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最优化发展。应在上课的同时,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使大学生能将相关教学内容融入实践活动中。只有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阵地作用发挥出来,才能使大学生在面对流行文化的冲击时能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

2.3推动校园网络文化育人功能为大学生政治价值观选择提供必要条件

校园网络是流行文化传播的主要载体。推进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发挥校园网络文化的先进性,使能体现主流意识形态的流行文化占据校园网络的各个方面,达到全方位、多途径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校园网络文化的建设,需要大学生们的积极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网络文化活动,如建成校园红色网络,举办网上政治理论竞赛等等。针对大学生中出现的一些思想问题,可以举办网络问答、网络干预等有效方式,使学生们能第一时间获得帮助。要严厉抵制流行文化的消极影响,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使大学生的价值观教育实现“网上网下”相结合,进而推动政治价值观的建立。

2.4培育大学生主体价值观选择意识为大学生政治价值观选择提供内在动力

文学价值论文第2篇

关键词:设计设计美学人文价值

一.人文精神简述

人文精神,一般指人类的文化精神。“人文”一词起源于14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文艺复兴时期,是文艺复兴文化的主导思想。主要针对以基督教神学为中心的封建文化,强调发掘古希腊、罗马的文化遗产,对其语言文字、自然科学和哲学进行研究,提倡一种以人和自然为研究对象的非神学的世俗文化。人文主义反对中世纪扬神抑人的观点,反对神学禁欲主义和所谓“来世”观念,反对封建等级束缚,反对教会的经院哲学和蒙昧主义等,强调重视人的价值,赞美人的力量,提倡尊重人的独立人格,满足人的欲求,认为人生来平等,肯定个人的品德、才能和努力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启蒙性质。

1979年版《辞海》对人文主义的解释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代表资产阶级文化的主要潮流。有两方面的含义:①指与中世纪神学不同的,以人与自然为对象的世俗文化的研究。②指贯穿于资产阶级文化中的一种基本精神,即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人道主义。”

人文学的产生,意味着一种以世俗的人为中心,提倡人性或人道的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开始取代宗教神学的旧世界观、价值观,因此,人文精神又可以称为以人间的世俗现象为中心和衡量取舍尺度的批判神学中心的精神。

中国的人文精神,是一种体认和效法天地之道,以礼仪去教化和规范社会中的人及其行为,改造和美化社会的道德精神。中国的人文精神尤其强调人在对天道的认识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对进退、死生、荣辱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并进行取舍和追求,以美化人的生活,实现人的价值。

总而言之,人文精神是各种文化要素的复合体,如认知方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处世哲学、道德意识、审美情趣、人格理想、价值观念、政治信念、爱国主义等等,都是构成一个民族人文精神系统的重要因素。

二.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

从人文精神衍生出来的人文价值,在各个领域都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设计中,它与设计美学关系密切,互为补充,促进了设计中人性化程度的提升。

“设计美学是从审美的角度认识设计、理解设计的一个窗口。设计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艺术设计的所有领域,从产品到设计过程、设计方法;从物的使用、消费到多种价值尤其是审美价值的获得;从设计计划、构想到设计的技术、制造;从物的实用功能到设计的文化品位、艺术形式、风格;从造物的形式到造物的思想与理想;从设计之物的存在到设计艺术风格史、设计美术史的研究,涉及诸多方面。”①

人文价值的概念由人文主义思潮中派生,简单说来,即将人文精神赋予在某种载体上,通过一定的方式传达出来,体现出历史感、文化感、人性感等诸多内涵,最终获得社会认可的一种价值体现。

人文价值概念属于美学的一个组成因素,因此设计中的人文价值,也隶属于设计美学,是体现设计美学内涵的一种重要表现元素,也是当今设计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

20世纪以来,由于科技进步、交通便利、通信发达,时空距离缩小,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但同时对本民族的文化发掘和保留,也成为一种趋势在各国出现。表现在设计中,就是各国经过对传统文化中人文价值的提炼和表现后,将之合理地运用于设计中。因此,对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的关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必须具有相应的社会基础

设计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设计不应该只是纹样,就形式而言至少包括造形和装饰两大系。起源研究就不能只看‘原始装饰’而不看工具。因此,说设计起源于人类起源同步,恐怕是合理的。”②由此可见,设计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它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一种延续。由于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有一个由低到高的过程,再者人类思维水平各时代的不一,形成了不同时代的设计具有不同的特征和精神、价值诉求。中国商周重礼器,很明显,这与当时的社会制度、精神需求,以及认知的价值观有关;同样,古希腊的雕塑重视人体的真实表现,也与其当时的社会制度、哲学思辨以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所造成的审美取向有关,温克尔曼对古希腊艺术的成就以“高贵的单纯,静穆的伟大”来总结,说明当时的艺术中已经有了一定的人文价值的表现;再如新中国刚刚诞生,国家一穷二白,在给人民指明国家的发展方向和美好的前景的同时,还要考虑如何解决人们的生活问题,因此,设计的标准化、简单化、直观化就成为当时的首要选择;而俄国十月革命时期也遇到了与新中国相似的问题,功能主义的出现正是顺应了当时的这种社会现状。产品设计的表现形式,外表朴实,讲求理性、素材简单,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当时能够接受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设计文化和美学风格,这种风格成为当时的一种主流风格。

上世纪60年代,美国由于越战带来的影响,曾经造成那一代美国的年轻人集体颓废,在设计的表现形式上,颓废、困惑、迷惘等各种思潮纷纷出现;另一方面,现代主义在整个西方社会开始衰落,“现代主义死了”的叫嚣喧嚣尘上,也造成西方美学思潮中的集体虚无现象的出现。这种语境下的设计,虚无现象也多有表现。

在当代的消费文化中,消费成为一种交流体系,一种语言的同等物。它既是一种理想价值体系,也是一种沟通体系和交换结构。人们对于物品的消费不再仅仅基于其使用价值,而是把它当作突出自己的符号,或让自己加入视为理想的团体的媒介。③设计在其中扮演着“沟通者”的角色。设计所创造的物品,体现出了生活方式的全部。而正是这些“为赋予有意义的次序所作的有意识和有动机的努力”,构成了人类的“生活叙事”。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这些日常文化中最本质的东西,因为对民族文化的重视,具有了很强的人文意味。

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轫的现代主义到20世纪70年代前后发展出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后现代主义,设计完成了从对个体关怀到对群体和社会关怀的嬗变,从对科学价值的追求发展到对人文价值的追求。这种对于人文价值追求的回归,与中国一直向往的“如乐之乐,无所不谐”的“和而不同”的美学境界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二)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应如何体现

传统的文化价值是一个国家最深厚的财富。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价值强调个人内在价值,以及人、物、自然的“关系价值”,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阴阳二元性,最终发展为“和而不同”的共生性思想。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人文价值最主要的表现思想,不同于西方思想中把和谐作为体现自然规律的数理关系,中国更强调其社会学意义。中国传统的人文价值的和谐思想符合消费社会中人们对文化意义和沟通的要求,同时也符合社会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本性。

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存在于把人作为人文主体,在设计的过程中关注消费者使用时所体会的主观感受和心理变化,从而使产品具备了某种精神特质和社会理想的状态,设计因此被赋予了一定的人文性。设计美学中人文价值的体现必须是将设计作为一个有生命的个体。从人文角度来讲,设计出来的产品已不仅仅是具有功能性价值的一般物品,它还要具有激发人的情感的功能。正因为在设计中以设计美学为指导,注意到体现其人文价值,因而与人建立起情感联系,具有了生命力,最终具有了真正的人性。

1.对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的表现

中国古代的建筑多采用飞檐形的大屋顶,从设计美学的角度理解,是为了处理和解释人与自然“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力图实现一种与天交流的心理。再如中国文化中的经典纹样——阴阳鱼,仍然是传达一种天人合一的境界,阴阳相融,生生不息。

筷子,是东方民族特有的饮食工具,最初出现于我国。一直以来,人们只是简单地把它作为吃饭的工具,很少去思考其中的人性因素和文化内涵。但筷子不仅是吃饭的工具,还具有审美的功能。筷子的使用,体现出一种和谐的动作之美,一种中华传统中的和善之美德,又深刻的文化内涵。在几千年的中国文化历史中,筷子不仅为我们带来了饮食时的便利,而且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甚至是我们身体的一部分,其中所蕴涵的丰富的美学观念,充分体现出了其的人文价值,包含了我们与生活的环境和产生的文化之间的情感关系。

民间工艺中的窗花、门花,孩童的虎头帽、长命锁,在各种木雕、石雕中出现的喜鹊登梅、松鹤延年、平安富贵等题材,都包含了一种祈福纳祥的美学思想,其中的人文价值深厚,传统文化的风情浓郁。

在当代设计文化中,设计美学于人文价值的结合更为紧密。当代的文化,是设计的文化。它既创造了当代社会丰富的物质生活,又承担着对人类未来理想的生活方式规划的重要任务。设计不能仅停留在运用现有的高科技成果,而应该借助科技为产品设计提供的物质基础,对未来的社会和世界有更远的预见和超前意识,不断探索新的设计方式和更为和谐的人类的生存方式。在充分实现设计美学的要求之外,将人文价值准确地融入到设计中,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设计。

设计中人文价值的实现有它的延续性,如“大众”车,20-30年代的口号是为人民的设计,而60年代新“甲壳虫”的出现仍然还是“大众”文化的延续,顺应了使用者感情或文化上的潜在需求;实现人文价值还可以通过寓意来实现,“可口可乐”的成功即是如此,它象征“青年一代”,象征一种新的消费阶层和群体,使其成为风靡美国各个阶层的休闲文化特征,并扩展到世界各地。这些都是人文价值在设计中的作用,是设计美学合理表现的典范。

我国的联想电脑在品牌的建设上不遗余力,成为世界华人新品牌是其不断追求的目标。从最初的“LEAGUE”转变为现在的“LENOVO”,充分说明了其在品牌的设计上的用心。不仅是为了创造一个中国的品牌,还要成为世界范围内都接受承认的品牌,成为世界级的华人品牌,真正实现“民族的才是世界的”的宗旨。联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华文化的深厚积淀中,获得长久发展的动力,广受国内外各层次消费者的欢迎,也成为公认的世界名牌。

2.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需求分析

近几百年来,特别是在本世纪,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科技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手段,这种质的飞跃不仅给人们带来了丰富的物质享受,也为产品设计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但是,在社会和精神生活领域,科技的功能还是有限的,尤其对人类的精神层次的需求,如生活的意义、情感寄托、人自身价值的体现等。当物质生活得到充分满足的时候,人类对精神生活的需求日益增加。在人文科学的领域,科技人文价值的体现是科技走向成熟化的标志,而在设计领域,人文价值的实现同样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从设计的角度来看,一个好的产品不仅要考虑人们对物质的需求,更要考虑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价值需求,即所谓的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因此,仅从技术生产上考虑的产品就必然会忽略人类的深层次需求,解决因以科技为基础的理性产品的负面作用,必须以设计美学为指导的设计理念,合理地认识人文价值的重要性,构建以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的现代设计体系,获得功能美与形式美的完美统一。

目前,无论学术界还是设计界,对人文现象和人文价值的关注,已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人类既具有伟大的创造力,也存在很多无法解决的局限性和弱点。对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的重视和开发,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人与自然、社会、历史文化等之间的相互依赖的关系,从而理解人的生存方式、欲望及价值观念的变迁。只有很好地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才能真正认识到人类自身的特点,设计并开发出优秀的产品为人类服务。

三.结语

合理体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是当代设计中应放在首要位置的设计思想,不仅考虑人类本身,还要兼顾到与人类生活关系密切的环境,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只有如此,才能使充分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

中国的传统文化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和社会性,即传统文化的三维性。它必须借助优秀的设计来展现文化的传承,传递不同文化下的设计价值。这种保护和发掘传统文化的产品设计其实就是对传统文化有效的传承。

设计关注人类的生存发展,也创造着人类更好的生活方式。设计者不仅是设计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消费者。设计在满足人的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求的前提下,其人文价值的体现也是设计者必须关注的课题。设计不仅是为了使用,更传递着设计者的思想、观念和情感。每一次设计,都是设计美学的人文价值的实现过程。把握这个过程,对设计者本身来说,就是与消费者的心灵沟通,是与生生不息的自然的共融。

所谓“和而不同”,构建和谐社会,从设计角度理解这个命题,正是基于合理地实现设计美学中的人文价值这个前提.

注释:

①《论设计美学中的“三美”》,李砚祖,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3月,第5卷,第1期。

②《图案设计原理》,诸葛铠,第29页,江苏美术出版社。

③《全球化语境下设计的人文价值构建》,张学东孔德宏

参考文献:

《图案设计原理》,诸葛铠,江苏美术出版社,1991年5月第1版。

《世界现代设计史》,王受之,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文学价值论文第3篇

文字本是记录语言的符号,仅作为一种交际的工具。唯有汉字,“交际”只是其价值系统的一个方面。它既是史前文明的高度结晶,又随文明进化而进化,并成为进化的内动力。通过它可以译解史前文明之谜。同时,充分发掘和利用其多维文化价值,将使中华民族不断创造辉煌。

(一)造字法与方法论

目前,世界上正在使用的文字以汉字为最古老,生命力最强。其他民族的原始象形文字早已随着文化的进化而湮没无传。汉字所以能历尽沧桑犹青春依旧,主要在其独特的造字参照系,造字原则,造字方法;构字参照系,构字原则,构字技法;书写参照系,书写原则,书写技法,书写个性等。

汉字最大的特点是象形,具有鲜明的“绘画性”,但它和绘画——非逻辑的个体的以形寓意的艺术有质的区别。就结果看,绘画重在“形”,汉字重在“象”。是忠实于对象的本来面目,通过集中、概括、加工等典型化的方法,抓住对象的典型特征,约定俗成地赋予对象特定的“含义”。字形上既有现实的“形似”,又带浪漫的“神如”。从总的哲学方法而言,汉字遵循现实主义的创造方法,具体地说,“象形”、“指事”主要是现实主义的;“会意”、“形声”是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有机溶入浪漫主义的方法。这两大方法相结合的创造方法,通过漫长的文字进化,潜移默化地作用于多维价值取向的汉文化,或者说,汉字创造所蕴含的这一方法论成为汉民族的集体元意识,使传统艺术——美的创造明显带着以现实主义为主旋律,同时辅之以浪漫主义的色彩。

汉字以现实主义为方法形象地描绘对象,这个“对象系统”即是‘造’字参照系”。它决定着汉字的本质特征。许慎说:“古者庖栖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视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1]“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2]并据此推断说:“黄帝之史仓颉见鸟兽蹄?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异也,初造书契。”[3]说“八卦”先于汉字产生,汉字为仓颉所造,都欠科学。若将二说有机综合以论汉字,便可得到汉字的造字参照系:(附图略)

天文、地理、动物、植物、人类社会,物质和精神界,其表象的特征和本质的规律正是创造汉字的参照系,是其师法的对象。以“天”、“地”、“人”三才,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为系统的参照系所创造的汉字,因能“以通神明之德”——表现精神世界,“以类万物之情”——表现物质世界,所以带有多学科意义的价值。作为文字,汉字首先也是为了交际的实用,但它是特殊参照系下的产物,汉字创造还兼顾识读理解功能。因而汉字体现了直观可辨,形、音、义有机结合,与对象同步进化的动态性原则。因其“象形”,所以其义显得直观,又因为以“形”为基础进行有规律的逻辑组合,其义便“可辨”。不少汉字可因形见义,望文生义、依字辨义。这一原则大大缩短了汉字与识读者的距离。汉字的识读过程完全成为有意识记的智力主动参与的过程。字符可对大脑产生有机的信息刺激,因而比纯符号化的拼音文字更易识读、理解和记忆。

汉字音、形、义有机结合的原则,使每个汉字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它们以“形”为内核,以“义”为灵魂,以“音”为外壳,有机地构成一个信息码,这种以三维价值观界定的对象,使其交际功能更具精确性、客观现实性。音为形设,形因义存的独特个性又使汉字的认读理解带来便利。而拼音文字的音、形、义三者是相互割裂的,靠约定俗成纽结在一起。其识记过程是机械的记忆过程。给大脑刺激的信息强度类似于电话号码式的缺乏主动性和深度。

汉字的象形,不但象具体之形,还要象抽象之形,而且要描绘再现对象的典型特征,所以必然又和对象一起处于不断进化的生命律动之中。无论是时间的迁移、空间的变化,还是形状的异构,外力的干扰或是思想的革命,总有某一具体表现形式或抽象可变的本质特征的显现,汉字依此来概括描画对象。如果说艺术是永恒的,以象形为主色的汉字也是永恒的。即使以现代的“艺术标准”来看,汉字几乎可作为完全意义的艺术品。每个汉字都包含着造字主体(可能是一时一人,更可能是一代或数代的多人)对对象(客体)全方位的文化意义的最优化把握。即是说,认识对象并形象或本质地描绘对象时,凝结了主体的意识能量、认识水平、思维能力、思想观念、世界观、审美观、文化程度、品质修为以及当时背景下的整个自然与社会,物质与精神对主体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社会文化的各个学科体系对主体的综合作用都烙印在每个汉字之中,从这个角度说,每个汉字都是广义的文化意义的全息码。它积淀着文字史前的文明信息,又蕴涵着文字史后的文明进化的韵律。

(二)造字法与思维科学

汉字造字方法有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四种,核心是象形。这种造字方法循序渐进,自成体系,是系统思维科学高度发展的产物。

象形是“画成其物,随体诘诎”。[4]原始象形文字有的完全是图画般描绘对象,但由于赋予字音,旨在交际,其“义”要求从“形”中明示,使它从“画”中分离出来。画以表意,其义尚隐,字以表义,其意宜直。“直”的要求,使汉字只能用最典型的线条来勾勒。不少人认为象形文字是一种低级幼稚的文字,因而对汉字提出各种非难,甚至要用拼音文字来取代它。其理论的逻辑依据是原始的文字都是幼稚的象形字,汉字是象形字,所以也是幼稚的。所谓“物竟天择,适者生存”,原始的象形文字只有汉字在漫长的文化进化中生存下来,并且在大时代的变革中能注入新的血液,以新的风姿呈现出来。与外界不断进行能量交换,是一种不断吐故纳新的开放型文字。今知考古意义上的最早文字系统——殷墟甲骨文,是智慧高度发达下的成熟的文字系统。尽管同期别的民族也有类似的象形字,但只是个体的,非系统的巧合。所以它们最终成为“幼稚品”被淘汰。甲骨文不但成为具有活力的系统而且和当时的具有多维价值意义的文化同构,渗入社会文化各个层面,所以它并非低级文字。其实在殷周以前的千百年中,汉字已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进化的准文字期。通常以文字系统的诞生来界定社会文明和人类智慧,认为史前是低级的,文字史后才是高级的。对拼音文字来说,其本身无法译解被创造前的社会文明程度和主体智慧水平。在象形到拼音的质变中,割断了译解文明进化的链条。只有汉字才是译解这些奥秘的全息码。通过细致的剖析,汉字的象形之法,并非儿童式的涂鸦,而是对“天”、“地”、“人”三才如实的、系统的、典型的描摹。经过了由个别到一般,由个性到共性,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全部认识过程。并在具体的实践中进行修正,使之进一步准确化、符号化、目的化。这是一种复杂的意识活动过程。

其次,寓“义”于“形”。形为义设,义依形存。无义则形同虚设,无形则义无以生。形与义之间以直观对应的线性逻辑来贯通信息。“象形”字多用以指代事物的“名”,画一物指一物,观其形可知其义。可分为三类:一是个别特征称代,用“窥斑见豹”的方法,完善其形,以求其义。(附图略)法来描绘,在约定俗成的基础上表现其义。形与义更带外在强迫性的信息运载特点。

再次,以“形”、“义”、“音”称代事物是系统定义法的表现。“音”是一维的,“音”与“义”有机结合是二维认识,“形”与“义”与“音”三者辨证相因界定对象是三维(多维)的系统认识论,是智慧高度结晶的产物。

指事一法是“视而可识,察而见意。”[5]通过直观辨识就知其义。拼音文字充其量是“视而可读,察而见音”。其义得自机械的记忆。指事字逻辑上是以象形为基础的,离开“形”、“事”无从指起,是在形的基础上注入抽象的成份。其形象性较强,比较直观,从字形本身的特点可大致推知其义。是以形似为基础,神会为创造的具体的抽象符。通过这种辩证思维,得到三类指事字:一类是在原象形字——参照符上增加一个指示符——正补充符;二是原象形字——参照符上删除部分符号——负补充符;三是原象形字——参照符的方向改变——零补充符。但无论指事字的创造经历了多复杂的思维活动,仍然是源于形象,回归形象,以形象思维为主色的思维活动的结果,是一个完整的思维创造系统。显示了系统思维的第二个层面——初级中介层面的特征。具体的形加上抽象的指示符,表示一种既非原象形字义,又非指示符本身含义的新义。这类字在“形”与“义”之间用曲折勾连的线性逻辑通道来勾通其信息,昭示字义。

会意是“比类合宜,以见指?帧薄#?]它是以象形字和指事字为基础,由两个以上象形字或指事字构成。其义有一定直观性,可审字知义,望文生义。它不同于指事字只是在参照符形之上进行指称,而是多符多形间的结合。它虽以形为缘起,但不能直接因形而定义。如果说象形字多数是单独名物的“画”,指事字是因义设标的“象意”之“符”,会意字便是“有情节和主题的艺术之诗”了。在表象上,古汉字颇似毕加索的现代派绘画,但更具体而实用的是这些既形象又抽象的“艺术符号”,仅毫厘之差,便会使整个“情节”和“主题”都发生变化——字义变化。识读者在审字以求义的思维活动中须通过想象去丰富、补充符与符之间的意义中介环。其“形”与“义”之间靠空间交叉的逻辑通道来勾通其信息。呈现了思维认识的第三个层面——高级中介层的特征。认知的最重要方法是“得意忘形”。

最后是形声字——“以事为名,取譬相成”。[7]即按事物意思取个名称,再用一个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来表其读音。它是以象形、指事、会意字为基础,通过系统的逻辑思维来进行的高级造字法。抽象性最强。这一点虽然类同于拼音文字,但拼音文字的形与义与音的联系是人为强制的,仅靠约定俗成,不存在内在逻辑关系。作为纯抽象的符号,拼音文字本身无法显示其运载的信息,只表其音。所以,无法通过创造性的思维活动来求其字义。拼音文字的造字法建立的是静态的载体模式;汉字所建立的是动态的载体模式,它有自身的内在规律。拼音文字唯一趋势动因是“拼”,但拼的是“音”。对整个识字过程来说是“初级阶段”,“终极阶段”的“义”是拼不出来的,只能靠硬记;汉字唯一的静态因是“音”,音是约定好的。其识字过程也是“拼”,但拼的是“义”。犹其是形声字,音、形、义甚至可“一拼而就”。三者的关系是有机的逻辑关系,由音形义的思维过程,需经过思维活动的全过程:分析和综合,抽象和概括,比较,分类,系统化和具体化。通过这一系列的思维活动,音、形、义之间的信息得以贯通,但依据的是复杂的主体网络的系统逻辑。

汉字通过这四种造字法,在建立完整的文字系统的同时,建立了交际功能以外的多值文化功能系统,这是拼音文字所不能具备的。

首先,它构建了一个思维方法进化的系统模式。汉字的造字法从象形指事会意形声,在“认识”的角度上,它提供了一个对对象的形象描述形神兼顾得意忘形抽象概括的系统认识方法的进化模式。不论哪一种造字法其核心都是“象形”,都有一个“自在”的意义发生源,通过它不同程度地注入抽象成分,“形象”与“抽象”逆动消长,由象形指事会意形声,抽象成分逐渐递增,形象成分逐渐减少。是始于形象,终于抽象的连续思维的认识过程。人们在反复的识字过程中,除了知识人获得,还本能地受到认识方法的教育,使我们在认识对象时,善于通过对象的外在特征,从感性材料入手,经过反复抽象的思维过程,正确的分析问题,揭示问题,解决问题。

其次,汉字系统还构建了思维发展进化的系统模式:四大造字法下的汉字系统构建了具体可感的象形系统,形神兼备的指事系统,得意忘形的会意系统,抽象概括的形声系统。它们既独立又相因。无高度发展的抽象能力,便不能将对象的总特征作典型化处理,优选出出神入化的线条来形象地刻画对象——象形字,又由于形象思维的高度发展,而能天衣无缝地融汇到抽象的特征指称之中。通过对汉字由表入里的深刻认识,由于系统的交互作用,汉字既能有效的培养形象思维的能力,还能培养辩证系统的思维能力,而且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之间的中介思维被认识并得到培养。

此外,还建立了思维逻辑的系统模式:象形字培养直观线性的逻辑思维;指事字培养曲折勾连的逻辑思维;会意字培养空间交叉的逻辑思维;形声字培养立体网络的逻辑思维。从而对不同性质的事物运用不同的逻辑思维,使逻辑思维能力得到提高。四大造字法本身就隐含着极为严密的逻辑关系:感性认识模糊思辩抽象认识的连续性的逻辑关系。由于“指事”、“会意”两个既形象又抽象的中间环的运用,使的“模糊逻辑思维”得到揭示,并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传统的思维科学单纯研究“形象”与“抽象”两种端性思维,没有对介乎二者之间的连续的“模糊思维”的认识,这是经典哲学及其逻辑研究的产物,是不完善的。

汉字造字法正是上述高度智慧下的辩证系统思维的产物。这种思维水平和方法体系通过具体的文字创造,浓缩在每个汉字中,使我们通过汉字的使用,自觉或不自觉地吸收其全部能量,译解其全部信息,体现其多维的文化价值。

二 构字法之文化学价值

构字法指的是具体建构汉字的技法。它是造字法的一个子系统,由构字参照系、构字原则、构字技巧三个有机关联的层次组成。

(一)构字参照系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参照系是汉字具体的线条构建的技巧之师法体系。造字方法的参照系是天、地、人三才,物质态与精神态的自在客体,师法其“然”,是客体在一定时空背景中某一条件下的存在态或特征。构字法参照系是对象的这种存在态或特征的构成逻辑或规律,即师法其“所以然”。

在系统的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师法其“所以然”的参照系。

西方哲学及其他科学的原始面貌只能考诸有关著述;中国哲学及其他科学的早期特征即使无书可考,也能从文字的构造中窥探其灵魂。因为汉字界定对象是主观见诸客观的精神活动,它能呈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三维价值意义。

首先,物质世界及其事理是无限多样、个性各异的,为了准确地描述这些对象,只能采用与对象同构的思维逻辑来构造汉字,得到同样多样而个性各异的汉字系统。随着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对象的个性认识更加深入,使共性较强的记事或指称方法——结绳记事、积石为记等再也无法准确描绘对象以供交流时,促使了文字的产生。但汉字的现实主义方法的造字原则,使它同构于对象世界,呈现出与自然对象世界及相关事物一样的丰富和千姿百态。

无限纷繁而复杂的自然界并非无机的杂乱,是可以分门别类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通过对对象各有机系统的共性与个性关系的把握,对不同事物进行科学分类,并按其特征作形象指称。要对整个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及相关事理作种属分明的文字指称,就要具备不同系统事物的自然科学知识。要对飞禽进行指称,就必须有对整个动物界的系统认识,进而将飞行动物分离出来。又通过对飞行动物从形状到解剖特点的全面认识以确定类型。《说文解字》:“鸟,长尾禽总名也,象形”,“凡鸟之属皆从鸟”。有明确的“属”的概念,形象有其共性,解剖可见个性。《说文解字》收有120个“鸟”旁的字,多数用来称代不同的“鸟”。此外,还有:“隹,鸟之短尾总名也,象形”,“凡佳之属皆从佳”。《说文》中收“隹”旁字46个,包含了多数短尾鸟在内,是鸟类的又一种。凭此我们便能了解这些文字被创造时,上古先民的自然科学及其他科学的水平。《说文》共收9353个篆文,归纳为540个部首,以这些部首为定义根,将物质与精神世界的的无限复杂的对象进行分类,使各得其所,属性分明。可见汉字是自然科学及其他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产物。使识读者在汉字认知过程中,不但掌握字符本身指的“是什么”,而且知其“为什么”——得到学科意义的方法论教育。拼音文字的“类”、“属”仅是语法意义的,非表义对象本身。其分类的目的不是为准确的表意,而是服从语法的形式逻辑。

基于自然对象世界组构的无限性但非无理性,使汉字有限的偏旁与部首在合理的无限组合下与对象共构,并结合字与字的语法关系的组合,描述出整个自然与社会甚至思维领域的一切,且随对象的衍化而衍化。

个性各异的自然对象却有其形象组构的共性,它们都由点、线、面构成,汉字则按对象自身的特性进行点、线、面(偏旁)的有机组构,创造出千变万化的汉字系统。这是对参照系“所以然”的最本质的把握。最能体现造字时代人民认识自然的能力和征服自然的特征。

此外,自然万物存在的一个共同态是受地心引力的作用,重心垂直指向地面。古人虽不能认识万有引力,但处处感受到了这种现象。如实描绘对象的象形文字便本能地将万有引力作用下的事物的特征描绘下来,使得每个汉字呈方块状的合理布局,每个字都有其重心,重心是否当位、合理,决定着这一汉字的形体的线条布置是否合理和具有美感。尽管每个汉字都有明确的重心,但其线条的设置并非简单机械的组合,而是变化多端的有机构建。是由千差万别的不对称性、不均衡性构成整体的对称与均衡,从而组成方正结构体式的重心。这一点楷体表现得最突出,其他各体也明显遵循这种重心居中的对称组构原则。

以人类行为科学为参照系。汉字线条的构组还以人类行为科学为参照,将人类关系态的逻辑运用到点、线、面组合的逻辑中。人类以各种规范来协调相处,从而构组了各种秩序下的人际关系态。汉字的构造也明显带着这种协调相处的特点。上下左右,内外先后,大小长短等等都有严格规定,秩序井然,不失规矩。表现在上下关系中以上为先,自上而下;左右关系中以左为先,从左到右;内外关系中以内为先,先内后外。这些无疑具有人类行为科学价值。拼音文字的字母书写是无左、右、上、下、内、外的规则。既可自左向右,也可从右而左,既可从上到下,又能自下而上。字母与字母组合成文字时,只有单一的自左而右作线性横向排列。

人伦讲究秩序,但这种秩序并非一维的单向趋动,而是双向逆动的。这种原则体现在汉字构造上虽讲究上下、左右、内外的先后,但优先者并不能越位强占,更不可独霸,而是按自身的特点占据一定位置,进行合理分配。如“忠”,在上的“中”不宜过大过长占据“心”的位置,使在下者无法立足。同样,左右关系中,左先但不可欺后。如“林”,左“木”之捺宜短,右“木”之撇要收,在互让的关系中,协调构建,不过分夸张任何一方。

此外,在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中,汉字构造强调共性,群体大于个体,个性服从共性。具体地说是点、线、面(偏旁部首)的独立意义小,共构意义大。部首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共构,而且往往是带有共性意义的部首偏旁放在优先位置,或在上、在左、在先。拼音文字的字母独立性强,不同字母摆在一起无内在的必然共构性。显示以个性为中心的行为价值特点。汉字完全是由笔划(元素)偏旁部首(层次)单字(子系统)整个汉字系统,从个性到共性的逻辑组合,这种“共性优先”的原则,展示了传统行为科学的价值取向。汉字构造以上述各学科对象为参照系并与之发生价值同构关系,凝固着他们的信息,所以带有多维的文化价值。

(二)构字原则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原则是指汉字构建的具体技巧和手法所遵循的准则。它包括默记对象的模仿原则;辩证相生的组构原则: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

默记对象的模仿原则与中国绘画:从西安半坡出土的几件著名的人面鱼纹陶碗看,形象极生动,这种线条勾勒的画竟如西方现代派一般。然而,这种早就很成熟的艺术,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直到南北朝以后才中兴起来。但以线条勾勒为特征的象形字却得到充分发展,到南北朝时已走完了由甲骨金文、大小篆、隶书、正楷、草书等全部的进化过程。在漫长的文字创造过程中,汉字的构造方法和书写技法反而大大地影响和促进中国画的发展,并匡定了中国画的基本特征。

中国画不是西欧式的写生来再现对象,而是以默记对象的方法来再现客体。默写是先经过心智活动,将对象留在记忆中的典型特征(往往是点或线的)绘写出来,结果是“眼中竹”与“心中竹”与“笔下竹”俱不相同,愈加典型,愈加简练。呈现出特征线条勾勒的绘画特征。与象形字以特征线条刻画对象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以特征线条默画对象会因人而异,不同绘画者的思维水平、修养能力有差异,记住对象的特征也不尽同,所默画的同一对象也有区别,只能求得大致的相似,本质特征趋同——神似。中国画重神似而不拘于形似,东坡先生说:“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追求“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神妙境界。与汉字一样是现实主义基础上溶入浪漫的理想主义的成分。

以线条勾勒默画对象,而不是面对面的写生,使中国画忽视了“光”和“色”的变化及立体透视的科学性。这也是追求“神似”的必然结果。中国画以“散点透视法”的线条来构组对象,这与汉字以特征线条全方位地(必然是散点透视式地)设置也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工笔与写意,篆楷与行草;绘画与书法在传统的文化中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辩证生克的组构原则与古代哲学。文字史前哲学无稽可考却能从汉字构造的逻辑中得到破译。作为系统世界观的哲学是很晚才诞生的,作为人类的世界观甚至于初步的哲学体系在文字产生之前就存在于上古先民的物质与精神的文化生活中,既烙印在打制的石器中,陶器上,也凝固在千百年来群体集体创造的汉字中。因为汉字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如实地描述对象的交际符号。它有着客观存在性,还有第二位的主观性,而且是群体共同的主观性——文字只能是群体的创造,这与画有区别。这一群体性——社会共同性所表现出来的世界观、哲学等文化特征能从汉字中译解出来。

早期汉字的线条由直笔和曲笔这一对矛盾体组成。它们相生相克,相反相成。直有“横”“竖”;曲带“方”、“圆”。或横竖相接,方圆相依;或直曲成方,斜曲成圆。有左弯右拐,有上折下勾……。生克变化,无尽无穷,完全体现了对立统一的法则。汉字按不同规律不同原则,以几组简洁的符号组成无限复杂的文字系统。并共同体现着阴阳生克同构的特征。横一、再二、而三,但不可再四;一竖、二竖、三竖,而四竖不成字。横而太过制以竖;竖而不节抑以横。直笔添曲,曲笔加直;方中见圆,圆内生方。相依相斥,互为呼应;生克变化,浑然天成。

上述为“点”与“线”的哲学,进而由线构成面(偏旁)又由面构成“块”(文字)时,更显示了辩证法的熟练运用。这从偏旁与偏旁互相组构成字时的位置变化排列上,贯穿了辩证的甚至系统的哲学逻辑:左右结构,右左结构;上下结构;内外结构,外内结构;左中右结构,上中下结构;(上下)左右结构,左右(上下)结构,(上下)左右(上下)结构;(左右)上下结构,上下(左右)结构,(左右)上下(左右)结构;左右(内外)结构,(内外)右左结构;(左右)内外结构,外内(左右)结构;(上下)内外结构,(内外)上下结构;混合结构。

这种排列结构逻辑,还显示了数学的排列组合的理论价值。

在偏旁与偏旁或笔划的组合中,虽然是全方位的,但决不是无序的,有特定的逻辑性,并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关系。同一偏旁(共性)的字群中,每个个体不同别的个体,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共同的偏旁是其普遍性,是各个个体共同的组织信息块,但它是寓于各个个体的特殊性之中。无共性则无个性,无普遍性亦无特殊性。

在点、线构面,面与点与线或面构成块(字)时,还体现着系统论的五大原则:一、系统的整体性原则。点线面块(字)是元素层次子系统系统的关系,同样单个汉字同旁汉字汉字系统也是由元素到系统的有机构成关系。它们既独立又有机关联。二是系统整体的动态性原则。就汉字的构成看它们是由几个基本笔划——元素组合起来的,作为基本符号本身无多大意义,但按一定逻辑组合后,元素与元素进行了信息交换、构成了偏旁进而构成字便带有了实际意义,起了质变。虽然各部分(偏旁)进行了能量交换,但并不破坏它们,而是保持了整体各部分的一定联系。就整个汉字系统而言,是不断与外在环境进行信息、能量交换的,不断进化,注入新的活力。三是系统整体的结构性原则。指在一定层次中形成结构的基础上的整体性。这在汉字的结构中体现的尤为鲜明。四是系统整体的层次性原则,即有序性原则。指任何有机整体都是按一定的秩序和等级组织起来的。汉字正典型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五是系统整体的相关性原则。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环境中,也是与外界其他系统进行联系或交换。汉字既是现实主义式描绘对象,是以三才为参照系,自然是处在一定环境中与对象不断交换信息和能量,随文化(广义)进化而进化。

通过剖析,传统哲学的特点是能够从汉字中得到合理破译的。并且我们可以清晰见到汉字笔划的有机组合所蕴涵的阴阳辨证的哲学精神孕育了中国传统哲学的胚胎。

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是整个东方艺术的核心原则,它源于儒家哲学,但这一哲学本身在文字史前就已受孕。汉字摹仿三才,有典型的建筑美。它重心居正,不偏不倚。不作畸形之态,常呈中正之貌,柔和协调之状。表现为一种自在美。早期汉字大致也呈方块状,端庄严正,重心稳实。但它并不呆板,其方正的总貌是由万法纷呈、千姿百态、个性各异的形体组成。中正生自偏曲,端方来于圆折,平和协调起于变化律动。正是这一辩证的矛盾运动,最后形成美的形态。中正和平是汉字构建的总的美学原则,每一具体的汉字组构又体现了不同的美学技巧,它包括:阴阳相接。其方位以上为阳,下为阴;左为阳,右为阴;内为阳,外为阴。它们互相依存,和谐相交,合为一体。线条以直为阳,曲为阴,方为阳,圆为阴。多数汉字是曲直方圆交互连缀。节奏分明,韵律生动。刚柔相济。线条以直为刚,曲为柔;线块以方正为刚,以斜曲为柔。斜直曲方,阳刚阴柔,既对立相克,又溶于一体。虚实相间。是对线块而言。笔划少而空疏为虚,多而绵密为实。汉字总是虚实相间,上空则下实,左空则右实。线条分布朗列均衡,充盈一体。动静相生。线条以方直为静,以圆曲为动。汉字多数是以曲直相交,动静相生。在平直方正的稳定静态之中,辅之以曲折园斜的变动之姿。动中见静,静中生动,并在这一矛盾运动中服从整体的中正和平之态,给人以完善独立,稳重端庄又充盈流转的变动的美感。在这些辨证关系的美学处理中,在线条的具体设置上,既富于变化,又不走极端,是高则低之,长则短之,大则小之,宽则窄之,实则虚之。有余则削,不足便补,盈亏相济,柔和协调,无不贯穿自然的美的法则。前面已论及汉字是呈方块状的总貌,尽管线条变化万法纷呈,但总体效果是对称分布的,重心位于方块的对角线交点上。显得端正典雅。而各个层次、各个角度不同性质的线条的辨证呼应,使稳重方正的外形展示于多姿多态的变化之中。这一中正和平的美学特征和传统哲学、美学价值、对象世界的内在韵律是有机统一的。

(三)构字技法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技法是指线条安排的具体技巧和手法。由点线、面的组织,方位座标的确定,结构安排等三个层次构成。

点线面组织的逻辑学价值。每个汉字都是系统态下的符号块、定义块,也是凝固各学科文化价值的信息块,所以其线条的组合要有一定的逻辑。在形状的象形上,除了艺术化的逻辑,形式上还有独特的组织方法。它是由点、线、面循序渐进,各自独立又配合共构的逻辑来进行。由点到线到面,点线构面,小面构大面。点、线、面又各有独立的功能,共构时互相以形式上的算术法相加,其功能却起了质的变化。一点与两点三点的含义绝不相同,丶冫氵灬——它们在组织上是相加,本质却完全有区别。但它们都是汉字系统中的一个功能项,独立是相对的,与其他功能项再构是绝对的。点与线、线与线、线与面、面与面的组构也遵循这一系统逻辑。

方位座标的确定。汉字的线条安排多设定在多维空间的立体坐标系中。因其象形性,所以在描摹对象时要在一定时空背景下进行,虽作散点透视但符合空间组构原则。因此汉字的(附图略)

现中汉字的粗细、明暗、浓淡等具有主体意义的方位特征尤为明显。汉字和国画一样是多视点的,呈视点移动组建的方位特色。因线条的座标方位的决定,线条便可进行全方位的辨证系统的组合。

结构安排。有了方位座标,在象形写真与中正和平的原则下,对线条作优化安排。安排技巧须按照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物质与精神态的价值取向进行,将文字创造时期的文化价值积淀在具体的布置中。

汉字是汉文化的全息码,是文字史前文化的信息载体,又是孕育史后文明的基因。人们用考古的方法,见铁而论冶炼,指鼎以说青铜,刀枪剑戟以谈军事。那么“文字”岂不正是史前文明留下的“文物”吗?汉字的功能不但在其外壳,它是远古文明的价值载体,同时提供塑造中华民族精神与性格的原动力!

【注】

[1][3]许慎《说文解字》十五

文学价值论文第4篇

[关键词]剩余价值;生产力;市场占有率。

[Synopsis]Thisarticlerevealsthatthesurplusoutsidethevalue(SurplusValue)andthesurpluswithinthevalue(ValueSurplus)belongtotwodifferenttypesofsocialwealthincrement;thoughtheyarecloselyrelatedintheprocessofsocialwealthincrement,eachofthemhasitsownpeculiareconomiclaw.Theeconomiclawssummedupinthearticlearenotonlyhighlyconvincingtheoretically,butalsoveryeffectiveintheiroperations,withgreatguidingsignificanceinpractice.Theyarea“goldkey”helpfultoeveryenterpriseinoperatingitscapitaltosuccess,andalsoa“weighinglever”foreverywealth–orientedpersoninhiseconomicappraisal.

[Keyexpressions]labor;productioncapacity;marketshare.

一、是什么创造了财富

人类社会财富的总量是从哪里增长出来的?财富的来源途径共有几种?这些途径的区别是什么?各自都有哪些规律?其间的辨证关系是怎样的?这些问题本是经济学首要研究的课题。很多经济学家和经济学理论都曾用不同的方法企图找到财富的真正来源,进而力图找出经济学基础性的科学依据及其发展的内在规律,他们为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理论研究上确实都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是,事实上所有的人都可以看到,各个经济学派的理论观点越来越趋向于远离,分歧越来越大,而不是越来越趋向于集合。有的人说财富是资本创造的;有的人说财富是劳动创造的;有的人说土地等自然价值给予了人类恩惠;有的人说人的知识架起了财富的阶梯……谁是谁非?让天下多少经济学研究者摸不着头脑!

不管是西方的宏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涉及到财富价值的来源即社会财富的总量是从哪里增长出来的问题时,不是装聋作哑,就是所问非所答地巧妙绕开这个话题。惟有“边际效用”理论,正面地探讨过这个问题,但它完全以人的主观心理的东西即“边际需求”来作为对价值的判断,就显得极为牵强附会。

奥地利的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克·冯·维塞尔说:“在需要的任何一个周期中间,同类和等量的财物所带来的满足的每一次追加,要被估计得较前一次为低。”(维塞尔,1982:第57页)。海洛因就不是这样。“满足的每一次追加”,不但不会“被估计得较前一次为低”,而且还会被估计得较前一次为高。投资者对利润的追求那更是不得了,没有什么“饱和点”,甚至在人死后还“死不瞑目”呢!

还有的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自然资源乃是财富不断在增加的源泉。乍一看还真使人觉得有道理,但是仔细一琢磨,有些问题就说不通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并非是专为人类增加财富而存在的,自它生成的那一天起,所有的动物(包括高级动物——人类)在它面前都是享有平等权利的。也就是说,自然资源既是人类的财富,也是其它动物的财富。既然自然资源本身就是财富不断在增加的根本原因,那么不管它是谁的财富,是人类的还是其它动物的,它都应该增加才对,不应该只偏爱人类。

但事实上,自然资源在人类的手中会变成财富不断积累增加,而在其它动物那里好像一点作用也不起,甚至连它们自身也被人类归类到自然资源中为人类所摆布。看来,财富的增加固然与自然资源有关,但人类的主动性、社会性因素占据着主导地位。

假若是劳动独自创造了财富,这就更使人们糊涂了,好像人一生下来就会劳动。如果一个人出生之始根本不会劳动,相反还需要吸取各种有价值的东西逐渐地将一个人培养成劳动者,那么我们看到的事实是:财富的价值首先培育了劳动,其后才是劳动再反过来创造价值。同样,整个人类的历史也是如此:当人还不成其为人——即人类的祖先同动物一样还“不会劳动”时,是不是人类的祖先所面对的一切都是没有价值的?人类的祖先由“不会劳动”到“会劳动”,是某种价值创造了劳动,还是“劳动创造了劳动”?

就财富的来源问题,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通常人们说某种经济学是否具有科学性,在于它是以什么样的价值判断为基础:以这样的判断为基础,某种经济学就是科学的,以那样的价值判断为基础,某种经济学就不是科学的。这是因为,“各阶级的经济学家都是从本阶级的‘价值判断’出发来研究经济问题的,并得出为本阶级服务的理论。”(梁小民,1984:第17页)。这样一来,由人的某种社会地位所决定的“价值判断”成了“魔术棒”,让人的主观能动性添长了两只翅膀,任由它在真理的天空中飞翔:都说自己飞得高;都说自己的判断是准确的。那衡量“价值判断”是否科学的“价值判断”究竟是什么?用什么“价值判断”来证明这一“价值判断”是否是科学的?

财富的来源问题不是什么“价值判断”的问题,它所要求的,是通过对价值的量化和分析所得出来的结论,总应该与客观现实相吻合。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使某种“价值判断”总是脱离实际,或者是总得不到实践的鉴证,甚而至于根本无法指导实践,那么它即使被某些人判断为是“正确”的,它也永远停留在“判断”的水平上,不会成为必须为人所尊崇的真理。如果经济学的研究总是撇开了财富的来源问题,仅是就它的“后来过程”品头论足,或是虽然涉及到财富的来源问题,但将它简单化,即认为财富的来源只有一种途径或说是一种方式,这样的经济学研究,就会缺乏彻底性,使经济学变得残缺不全甚至还引发争议和对立。

通常我们所说的经济增长,说的应是人类社会财富积累的增长。所谓的经济增长,“不单是要注意到生产总值的增长,即实际国民(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而且要注意到人均产量的增长”(石景云,1997:第2页);仅此还不够,不单是要“按人口平均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增长作为衡量的尺度”(王朗玲、孟庆琳,1997:第534页),而且应该关注到国民财富的人均实际拥有量及其增加或减少的趋势。国民财富净值的增加,才准确地体现为经济增长。那么,人类社会财富究竟是怎样增长出来的?我们通过研究发现,财富增长的方式应该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剩余价值的创造,另一种是价值剩余的创获。

二、剩余价值的创造

剩余价值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我们以制作衣柜为例来进行深入的分析。

如果我自己制造一个衣柜产品用于自己消费,那么:买木料、胶、油漆、钉等原材料共花了50元,又购买锯、刨、凿等必备的制作工具花了100元,共用了5天劳动时间将衣柜制作好。假设当时的社会平均劳动力价值是每日按10元计算的话,那么5天的劳动成本就是50元,合计计算这个衣柜的总价值是(50+100+50)200元。就是说,制作这个衣柜的总投入量是200元,而产出这个衣柜产品的价值量也是200元,投入量与产出量是相同的。

假如,一个社会中共有100人,这100人每人都需要一个衣柜,并且都像我一样自己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等,都自己亲手制作且衣柜制成后都用于自己消费,也就是所有的人都自给自足,那么,整个社会产品成本的总投入量为:1个衣柜产品成本200元×100个=20000元。

如图1所示,Y代表满足需求成本,X代表满足社会需求数量,Z代表应付社会产品成本。Z=X×Y。

(图1)

所谓应付社会产品成本,即是社会中每个成员各自生产相同的一单位产品整个成本投入的连续相加,因此Z线永远是水平运行的。这样的社会生产,由于它的总投入量与总产出量是相同的,因此不会有财富的节省,也就不会有财富的剩余和积累。

现在,我们换一种情况,看看会出现怎样令人惊奇的结果。

还是这100人的社会,每个人都需要1个衣柜。这次不同的是,所有采购和生产任务都交由我一个人来完成。这样我们再来计算一下:

(一)买木材、胶、油漆、钉等原材料。原来制作1个衣柜需花50元,现在要购买制作100个衣柜的原材料,总计要花5000元。其计算公式为:耗费量H1(5000元)=单位耗费(50元)×数量(100个)。

(二)耗费劳动力。原来制作1个衣柜,劳动力耗费量是50元,现在需制作100个衣柜,劳动力耗费量为5000元。其计算公式为:耗费量H2(5000元)=单位耗费量(50元)×数量(100个)。

由上可看出,购买原材料和耗费劳动力都属于可变耗费(H),即:每一种资源的耗费都是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可变耗费不见得只有原材料和劳动力两种,其总耗费的计算公式是:H=H1+H2+H3+……HN

(三)买生产工具。原来制作1个衣柜要花100元,实际上这套工具的使用价值不是只能制作1个衣柜,而是能够制作出100个衣柜它才损耗完。这样一来,只需买1套工具,共花100元。

经对照可发现,类似购买生产工具这样的花费(例如购买厂房等)属于不变耗费(U),即:在一定量的产品生产中,并不随产品数量的增加而增加或减少而减少,是较为固定不变的。不变耗费U也可以有多种,其总耗费的计算公式是:U=U1+U2+U3+……UN

最后再来计算一下:可变耗费10000元(H)+不变耗费100元(U)=10100元。这10100元即是实付社会商品成本(用S代表),比应付社会产品成本的20000元降低了9900元。换句话说,我用10100元的实付社会商品成本耗费,创造出20000元的应付社会产品价值,且所有购买衣柜的人实际并没有比原先多支付1分钱。如图2所示,这节省的9900元产品成本的耗费,就是在实付社会商品成本耗费之外所创造的剩余价值(G)。

一些动物和人类一样,也具有社会性。但是,惟有人类可以独享经济所带来的好处,所有动物都望尘莫及。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具有社会性的动物无法在满足需求的同时降低应付社会产品成本,也就无法创造剩余价值。

(图2)

我们的结论是:S=H+U;G=Z―S。创造剩余价值较重要的经济参数公式是U/X;X值越大,创造的G就越多。因此,创造剩余价值的核心问题是扩大市场占有率(简称市场率)。

由于剩余价值是在产品成本投入之外创造的,因此称它为价值之外的剩余。

就可变耗费与不变耗费而言,其中都含有不确定因素,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减少耗费。例如,我不想自己生产制作衣柜,可以用购买劳动力商品的方法雇佣10个工人,根据他们各自的技术专长,让他们各自只负责一道生产工序,这样工资支出就可以实现节省。这是因为,过去每天10元的劳动力耗费量用于1个人制作衣柜上,要求他凡是与制作衣柜有关的工种都得会,缺少哪一门技术都不行。而现在,只会锯的工人雇3人,每人每天工资7元;只会刨、凿、钉的工人雇4人,每人每天工资8元;只会打磨、油漆的工人雇3人,每人每天工资9元。这样,雇佣10个工人1天的劳动力耗费量共80元。于是我们就可以计算出,制作100个衣柜所耗费的劳动力价值总额是(80元×50天)4000元,比原来节省了1000元。另外,在购买原材料上,过去制作1个衣柜所需的原材料须花运输费5元,现在制作衣柜100个,计划应花运输费500元,而实际上因集中运输定会节省运费,可能只需300元就足够了。此外,批量购买原材料还可在零售价的基础上享受优惠批发价,按95折计算(即少收货款5%),又可节省225元。这样的话,仅H一项就又减少花费1425元,使生产制作衣柜的利润(即剩余价值G)由原来的9900元上升到11325元。U也是如此,如果所购买的这套生产工具,由原来制作100个衣柜即损耗完变成可制作200个衣柜,延长了生产工具的使用寿命,岂不是又实现了新的节省?

在我们前面所举的例子中并没有将这些不确定因素考虑进来,就已经确确实实地创造出9900元的剩余价值;就是说,创造剩余价值并不依赖于这些不确定因素,使剩余价值创造的过程不折不扣、准确无误地体现出来。如果再将这些不确定因素考虑进来,正常的情况下,只可能使剩余价值增多,不会使剩余价值减少。

三、价值剩余的创获

价值剩余是指一生产单位在一定量的产品生产劳动成本投入中,通过劳动力的产品延伸(即通过创造发明先进的生产工具、设备等来提高劳动生产力),而使维持劳动所实际消耗的自然价值量低于本应消耗的自然价值量,由此在保持自然价值消耗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增加劳动产品的创获,使其价值量在价值之内出现剩余。

譬如,某个农民维持其生存,其半年的粮食消耗最低限需要60kg。由于当时他的劳动生产力水平低,其半年的劳动成果正好只能收获60kg粮食,于是我们就会发现,他的价值创获量与消耗量是相同的。这样一种劳动创获量与其维持生存的消耗量相同的状况,我们称它为“价值平衡”。一个人维持其生存以求“价值平衡”所进行的劳动,这样的劳动量化,我们把它称作必要劳动,它与“教科书”中所说的“必要劳动”(蒋学模,1983:第54页)是有区别的。在必要劳动内所进行的劳动,只能保持价值平衡,不能额外创获价值剩余。

所谓的必要劳动,它是指一个人的劳动成果刚好只能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不能再多也不能再少,使劳动的总投入与劳动的总成本正好持平,相互抵消。如果劳动成果多了,那就会出现价值剩余;如果劳动成果少了,这个人就会饿死。因此,必要劳动说的就是生存上的必要,而不是时间上的“必要”。这是因为,原始人从早干到晚,甚至没黑没白,累死累活,却有时连生存都无法保障。如果我们给原始人规定出什么“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实在是没有意义。因为所有的劳动时间都用上,别说仍然见不到什么剩余产品,甚至还饿得慌。其原因很简单,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低得不成样子。

如果我们非要将劳动与时间挂上钩,那么,在生产力水平低的时代,其必要劳动的时间就长;在生产力水平高的时代,其必要劳动的时间就短。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马克思,2004:第一卷,第53页)。低劣的劳动尽管持续的时间长,但其劳动的质量仍然是差的,可是延长了劳动时间的结果是:加大了劳动耗费,因为每天都要吃饭。为了使劳动达到一定的质量——满足生存的最起码的质量,低水平的劳动就不得不用延长时间的办法来弥补,有时延长了劳动时间都不管用。由于传统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的”,劳动本身的量“是由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而劳动时间“又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为尺度”,(蒋学模,1983:第27页)从来不管维持这种劳动所必须进行的投入是多少,就使得社会劳动成本问题被忽略。

我们换一种情况看看会出现什么不同的结果。还是这个人,他苦思冥想地通过脑力劳动生出智慧,创新性地构想出一个耕犁,并且异想天开地把犁拴在牛身上去耕地,代替了以前的木锄头,用加大脑力劳动量的方法提高了体力劳动的生产力,在创获量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了消耗量,或是在消耗量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了创获量。

道理很简单,如果一边劳动创获,一边消耗一空,就没有财富的剩余和积累,这样的“劳动价值论”是缺乏说服力的。就是说,劳动能否创获价值剩余,它并不取决于“劳动”与否本身,而是取决于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能否通过不断创造先进的生产工具和设备来实现劳动力的产品延伸,取决于能否在保持产品创获量不变的情况下减少对自然价值的消耗,或是在保持自然价值消耗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增加劳动产品的创获量。

(图3)

如图3所示,D代表消耗量,C代表创获量;DY代表应该消耗量,DS代表实际消耗量。

当DS=DY时,就是一个人的必要劳动所能维系的最低生活保障。可是,同样还是生产创获60kg粮食,他只需消耗30kg粮食,从而出现了价值剩余。

这就好比,有同等价值量的某个产品,张三用落后的生产技术须用10天才能制造出来,而李四通过研究创新出一种先进的生产工具,实现了劳动力的产品延伸,他仅用3天就将同样的产品生产出来。在这里,李四在研究创新的脑力劳动过程中,用脑力劳动成本投入的价值量替代了另外本应投入7天的体力劳动成本价值量。也就是说,张三和李四他们在不同劳动时间的前提下,其劳动价值量的总投入是相同的,但其结果却不尽相同:张三的劳动没有创获任何财富的剩余,而李四却能够创获财富的剩余(ED)。因为李四所节省的那7天,可以说等于节省了对自然价值的耗费,或者说可以利用节省的这7天从事别的工作和劳动,可以由此创获更多的价值剩余。甚而至于,李四所创新出的这种先进的生产工具,所有使用它的人都能实现社会性的节省,所有个人或社会所实现的节省,都是李四脑力劳动所带来的剩余劳动,是创获价值剩余的源泉之一。

创获价值剩余有两种方式:一种是ED,另一种是EC。前者用一公式表示:ED=DS<DY,意思是价值剩余ED等于实际消耗量小于应该消耗量。后者用一公式表示:EC=CS>CY,意思是价值剩余EC等于实际创获量大于应该创获量。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使社会财富增加。由于这一财富增长方式的总投入量与其人的劳动成本是相等的,只不过脑力劳动的投入量加大并不一定会加大对物质的消耗量,因此它属于价值之内的剩余。

EC是怎样创获价值剩余的?举例说,水稻本身的产量若为每亩300kg,但通过人的(脑力劳动)科学研究和科学耕种,还是这亩地,也还是付出基本相同的体力劳动,其产量可以翻一番达到600kg甚至更多,这样一种使自然价值量增加的创获过程,可以使财富增加。

(图4)

同样是劳动,从其能否创获价值剩余的本质上说,本是可以区分出高与低、贵与贱来的。当一个人或一个社会DY=DS或CS=CY时,就是劳动价值低贱的时候;当DS<DY或CS>CY时,其间的差距越大,这样的劳动价值就越高贵。

同时,劳动能否创获价值剩余,应该以动态的完整过程来加以考核,并不是以某一次劳动过程或某一阶段劳动成果来做体现。这是因为,今天创获了价值剩余,并不意味着明天仍能创获价值剩余;前一阶段获得了劳动成果,也并不意味着后一阶段也肯定能获得劳动成果。过去创获的价值剩余用于补充现在的日常所需,有可能将过去积累起来的财富又全部耗费一空。因此,能否创获价值剩余,不该静止地考核某一天或某一段的劳动过程,而是应动态地考核全部过程。

针对不同的人,DS=DY或CS=CY是因人而异不会完全相同的。一个体重100Kg的强劳力一天的饭量可能最低要达到1Kg,那么他每天劳动创获量就不能低于1Kg粮食才能维持他的生存。另一个体重只有50Kg的弱劳力一天的饭量仅需0.5Kg,那么他每天劳动创获量就不能低于0.5Kg粮食。前者DS和DY都是1Kg,后者DS和DY都是0.5Kg,差了整整一倍呢。社会性的DS和DY,就是按照社会人口的总和所计算出来的总数值除以人口数量所得出来的平均数。

四、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财富不断积累的目的,创造剩余价值与创获价值剩余二者之间,虽然它们属于不同的经济学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但它们又是互为条件、缺一不可的。

这是因为,创获价值剩余的能力越低,那么它所能生产的产品就肯定越简单、越容易研制,这样的产品在制作和市场销售中,它的Z值与S值之间的价值差距就越小,也就会直接影响到在Z值与S值之间商品价格J的定位,最终导致货币剩余价值的创造力降低。反之,当创获价值剩余的能力提高后,在提高劳动成本投入的同时必然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这样的产品就越复杂、越不容易研制,它的Z值与S值之间的价值差距就越大,就会为商品价格J的定位腾出较大的空间,就会为创造更多的货币剩余价值提供基础条件(注:图5中的K为亏损区域;所有企业的资本运作,都是从K区域起步的)。

我们所说的剩余价值是由两部分组成的:货币剩余价值GM和资源剩余价值Gw。GM产生于资本盈亏分界线之后的S与J之间;Gw产生于亏损区域之外的Z与J之间。

前面我们曾举过的制作衣柜的例子,它的价值差距即Z值与S值是非常有限的,其主要原因是:U:H/X=1:1(100元:100元)。如果我们对照一下制作自行车产品,就会发现其中的奥秘。由于自行车是一种较衣柜而言要复杂得多的产品,为制造这辆自行车所购买的原材料成本可能与衣柜相差无几,但是为制造这辆自行车所必须购置的生产工具和设备以及其他的投入(例如购置厂房等),恐怕要比原材料成本高出几十倍或几百倍。因此,制造一辆自行车的Y值可能要达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这样一来,U:H/X就不会等于1:1,可能会是400:1或更悬殊。

(图5)

为什么生产电脑软件的企业发了大财?那是因为电脑软件产品更难研制,往往一个软件新产品的研制费用就要花上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属于U投入)。如果社会中需求这一产品的人们都自己研制,那Z值的投入和耗费将会是一个多么惊人的天文数字?这其中,一个电脑软件的原材料成本投入可能平均下来只需花几元钱,使U:H/X出现破天荒的差距。想一想,如果相当数量的需求者都要购买这个软件商品,那么实付社会商品成本就会随着社会需求数量的增加而降得越来越低,那等于是在应付社会产品成本与实付社会商品成本之间,将每个人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研制费用都节省下来。在这么悬殊的价值差距中,那剩余价值岂不是如鱼得水,游刃有余?人家不赚钱谁赚钱!

创获价值剩余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生产力。提高生产力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通过脑力劳动的发明、发现,创新出可供社会满足需求的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或新的生产工具以实现劳动力的延伸,在创获新价值的同时减少对自然资源的耗费,或是在付出相同劳动力的前提下使创获的自然资源增多。创获价值剩余的能力提高后,主要是将H中的部分价值(系指通过脑力劳动的创造发明)转换到U中去,使U/S公式中的U值增加,并相对使H/X中的H值减少,但它并不能保证扩大市场率。没有市场,生产力再高,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只能积压在仓库里,不但不会有剩余价值创造出来,而且还会造成资本的亏损。如前面所说,扩大市场率就是使U/X公式中的X值增大,从而使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分摊U的投入。但X值有时并不一定能为一家厂商所独自享有,会有很多厂商参与瓜分,也就必然会引起市场竞争。所有厂商竞争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扩大自身资本运作之中的X值。

在资本运作图表中,单个厂商的应付社会产品成本线、实付社会商品成本曲线和商品价格曲线等几项指标线,与同行业的所有其他厂商相对说都是完全独立运行、独立测算统计的。整个行业的某一指标线的测算和统计得自于该行业中每个厂商的这一指标线的简单累加。当每一项指标线的数据都得到累加后,这一行业的总资本运作图表就可以完整地绘制出来。

与上述道理一样,某一行业的总应付社会产品成本线、总实付社会商品成本曲线和总商品价格曲线等几项指标线,又与其他行业各不干扰,也是相对独立的。整个国家的各项指标线的测算和统计,得自于所有行业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简单累加,此后,国家的总资本运作图表就可以完整准确地绘制出来。整个人类社会的各项指标线的测算和统计,得自于所有国家的各项指标数据的简单累加,最后,人类社会的总资本运作图表就可以完整准确地绘制出来。

由此,这一资本运作图表对于一个小摊贩是适用的,对于一个企业是适用的,对于一个集团是适用,对于一个城市是适用的,同时还可适用于一个国家甚至适用于整个人类社会;它既可以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而且同时可以在宏观经济领域发挥作用。

现今,我们尤为重视提高生产力,把它看成是重视科学技术的标志,这是不全面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还是最优市场率。企业的管理科学、营销科学、广告科学等,都在为企业扩大市场率提供着科学指导。忽视了扩大市场率这一重要内容,譬如那些在“专利仓库”中仍在沉睡的发明创造,就无法通过资本运作使社会财富增加,甚至成为社会无效的劳动,白白耗费了财富。这样的话,科学技术就等于折了一只翅膀,经济的发展与腾飞就会遭受挫折。

五、“二道贩子”不多余

直接生产商品的企业如果盈利了,人们也许不会过多地责怪,觉得挺自然。但对那些不直接进行商品生产、只是从事商品买卖的商业来说,大都不给好脸。人们习惯地称之为“二道贩子”。这一称谓,明显地带有贬义的色彩。人们经常说的“奸商”,骂的就是这些人。从字面上理解,“二道贩子”似乎是一种多余的行当,是对消费者的额外盘剥,所以人们对它不说是恨之入骨,至少也是没有好感。曾经一时,人们还给“二道贩子”定了一项罪名——“投机倒把”。

把经商的买卖人说成是“二道贩子”,把他们看成是坐享其成、唯利是图的“奸商”,对于商品的流通渠道来说实在是一种误解。其实,如果“二道贩子”真的盘剥了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那么商人恐怕很难生存下来。事实上,商人不但越来越多,而且已经职业化了;商业的不断繁荣景象足以说明“二道贩子”不但不多余,而且大有作为。

按图6所示,生产厂的商品价格j并不是社会商品零售价格J,J高于j,其价值差距有时大、有时小。J虽然高于j,但它仍然远远地低于Z,所以零售商品的购买者仍能实现节省。同时,从图中还可以看出,生产厂创造了货币剩余价值IGM,“二道贩子”也能创造货币剩余价值ⅡGM。

也许有人会说,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出厂价,节省的不是更多么,为何非要去商人那里让人家加价再购买呢?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是的,消费者去生产厂直接购买,撇开了所有的中间商,这确实是个节省的好办法,但这并不一定能够达到节省的目的。

(图6)

我们举例说明。29英寸长虹牌纯平彩色电视机(型号:HD29933),天津市某商场2005年5月份的零售价是1899元,出厂价约1400多元。“二道贩子”中间牟利大约是500元。如果天津的某个消费者直接去生产厂购买一台,先别说生产厂一般不会以出厂价卖给消费者,就算特殊照顾卖给消费者一台,消费者来回来去光乘火车(硬座)的费用就得约500元,乘汽车、住宿、就餐、托运等其他的费用还要支出约500元,受的罪、花的功夫也应该折成成本费用,这样算起来,直接去生产厂购买商品,比从“二道贩子”手中购买商品还要贵得多、累得多。人们一边在咒骂着“奸商”的同时,一边又在源源不断地从“二道贩子”那里购买商品,这并非是消费者“贱骨肉”,而是因为消费者都会算经济账。正因为商业活动为消费者实现了节省,而不是增加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同时还使消费者享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所以商业日趋繁荣,一派蒸蒸日上的景象。

因此,商业投资者拿出自己的资本来向产业投资者整批买进商品,然后再零售卖给消费者,并非是产业投资者“心甘情愿地将自己剥削得来的剩余价值瓜分一部分给商业资本家”(蒋学模,1983:第116页),而是这一商业活动的过程,本质上能够实现社会成本的节省。试问:如果所有欲购买彩色电视机的消费者都千里迢迢地跑到四川绵阳去提货,这无形中得加大多少社会财富的投入与耗费?消费者要为此多支付多少钱?恰恰是因为商业投资者的经营活动能够使消费者实现节省,消费者才心甘情愿地接受商品的价格。

产业资本也好,商业资本也好,它们都各自遵循着自身的资本运作规律,在自己的经济领域创造剩余价值,与此同时也承担着各自的资本亏损的风险,他们创造剩余价值的原理都是一样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经济学者,都在这点上面犯了错误:他们不把剩余价值纯粹地当作剩余价值来进行考察,”(马克思,1975:第一卷,第5页),不像“教科书”所说的那样,“商业职工的劳动,就其从事商品买卖来说,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蒋学模,1983:第117页),“商业职工的工资来源于产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蒋学模,1983:第118页),“因为商人资本本身不生产剩余价值,所以很清楚,以平均利润的形式归商人资本所有的剩余价值,只是总生产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马克思,2004:第三卷,第314页)这样一些不正确的结论,实际上是在抹杀商业投资者和从事商业劳动的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在创造剩余价值的活动中所作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事实上,眼前的很多实例足以证明这一点。一些生产某种商品的企业干的热火朝天,创造的剩余价值无以数计,但是,一些销售同一种商品的企业却亏得一蹋糊涂,入不敷出。如果商业资本只是寄生在产业资本之上的“白吃饱”,那么在产业资本回报丰厚的同时,商业资本为什么会一败涂地?郑百文的事听说过么?如果说,产业资本可以源源不断地将自己剥削得来的剩余价值瓜分一部分给商业资本的话,商业资本怎么会出现亏损呢?如果说,商业职工的工资来源于产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话,那么在产业工人正干得“脚底朝上”的时候,商业职工为什么会下岗失业呢?

一般情况下,同一种商品,其J总是处于j之上,但这并不等于产业资本与商业资本混合在一块运作,而是它们各自在自己的经济领域内运作,它们都要想方设法扩大市场率,降低实付商品成本,创造归属于自己的剩余价值。当然,如果它们某一方经营不慎出现了亏损,相信谁也不会白白地往对方的泥潭里扔钱去填满窟窿,更不会在自己身上割肉去让对方“瓜分”,因为它们维护的都是自己的经济利益,没有被“瓜分”的义务。

六、结论

价值剩余的经济规律告诉我们,若使国民富强,首要的任务是提高国民的素质。提高国民的素质的主要方法,是学习和教育。而提高国民素质的目的,应是提高国民的创新能力。所谓学习和教育,是体现在整个社会用“必要劳动”的代价,换得大量的“剩余劳动”,其整个过程均以脑力劳动为核心。受过专门教育(包括训练)的人,在他们所接触的行业中,都大大地减少了重复性的投入,或是将这必不可少的投入大大地压缩了。所谓提高创新能力,是体现在通过深入研究和探索,在未知的领域中,通过发明、发现,来实现开拓性的创新工作。每一项创新,都有可能带来一个经济增长点。

一个人为创造发明所消耗的脑力劳动价值,正好是CS>CY和DS<DY之间的差额。仅就一个个体而言,他所实现的财富的增加正好是他脑力劳动的价值体现。但是,如果一个社会中所有的人都能无偿地使用这一创造发明,在不用进行任何重复性投入的前提下,所实现的财富的增加都属于剩余劳动,均是价值的剩余。这说明,E的“增长”实际上也是“节省”出来的。因为如果每个人都必须自己重新创造发明,且不说有些人不管再消耗多少财富也创造发明不出来,就算都有这种本事,那社会成本的耗费也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创新,创新,再创新,很多新的财富都会由它而生。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价值;知识就是财富。实现价值剩余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提高生产力;而提高生产力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重视科技创新。

剩余价值的经济规律告诉我们,若使国民富强,就要想方设法地将更多的科研成果和科技发明转化成会有市场需求的产品,并且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参与消费这一产品。同时,还要更彻底地开放商品市场,让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都能更自由地按照经济规律去进行资本的运作。

但是,作为企业来说,应着重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扩大市场率和提高商品价格。前者是使U/X公式中的X值增大,从而使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分摊U的投入;后者是使H/U中的H值减少,并把减少的部分通过知识资本的投入途径转换到U中去,使U值增加,即提高了技术含量,增大了附加值,从而使商品更难制造,商品价格的定位更易于定高。

一个企业开拓市场从而创造GM,其最简单又最重要的经济参数是:H+U/X。只有当X值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保证资本越过盈亏分界线F,且其X的数值越大,创造的GM就肯定越多。

另外一个问题,不但企业要予以关注,而且国家还要在宏观上注意调控,那就是市场竞争。即:某一种产品的生产所体现的N个投资者和通过H+U的投入争夺消费者X,它的公式是:X/N·(H+U)。在这里,N值越大,重复性的投入就越多,整个社会成本就越高。如果X值除以N(H+U)之后使所有投资者的资本运作都刚好等于F时,则这样一种社会化的大生产尽管产值GDP很高,一派繁荣景象,但社会财富并没有由此而增加,所有投资者都处于不亏不盈的状态中。如果连F都到达不了,则社会财富还会因此而减少。

如何使N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既不要控制过死,又不能放任其泛滥而导致恶性竞争,这是每一个国家政府部门都不能轻视的重大的经济管理问题。

需求数量X值的大小,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财富增加的数量。如果某种商品没有多少人购买,那么投资者就肯定入不敷出。因此,参与市场购买商品的人越多,对资本的正常运作就越有利,创造的社会财富就越多;反之则反。由这一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一个国家的大多数人都因为口袋里没有钱而被关在消费市场的门外,则商品的生产就会受阻。因为并不是人们不参与市场消费,而是因为人们没有经济能力参与市场消费。于是,商品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积压,资本周转不灵甚至出现亏损,导致萧条的连锁反应,国民财富增长的正常秩序就会被打乱。为了使经济能够持续繁荣,政府就必须关注大多数人的收入。只有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了,可支配的货币多了,他们才能具备更高的消费能力,才能使X值在各个商品市场领域内都呈现增大的趋势。故而,仅仅关注解决就业问题,只是满足在有限的低水平消费市场达到增加X值的一种手段,这样的一种经济发展战略是短视的。在解决好就业问题的同时,还要更加关注就业者的收入水平,在他们的收入增加得越来越多的前提下增强消费意识,更多地参与市场的消费,就能使企业的资本运作迈入持续增值的天堂。最终,国家的财富就会不断增长。

注释:

[1]蒋学模,《政治经济学教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2]梁小民,《西方经济学导论》。1984年。

[3]马克思,《资本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

[4]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

[5]石景云,《经济增长与波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文学价值论文第5篇

一、引 言 价值研究在20世纪的最后十多年里终于进入了中国法学界的视野。在“统治工具论”一花独放数千年的中国法学界,这一研究方法的伦理学转向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她预示着历来被视为御人“辔策”。统治工具的法律将被正义、自由等普遍伦理所羁束,也标志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时代转向。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就总体来看,传统法理学中的反价值基础仍未受到有力的质疑与批判,大部分学术成果局限于在概念上做文章,甚或只是将传统法理学中的反价值理念赋予价值的外衣,特别是对法学研究中的价值研究尚缺乏实证的考察。当然,历史本身并没有价值,它只是事实的存在。但是,我们从对法学中的价值研究的历史发展轨迹的展现中,从历史与现实的关联中却无疑可以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价值,特别是可以找到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发展有益的启示。正是本着这一理念,本文试图通过对价值问题在法学研究中的存在与发展的研究,寻找对21世纪的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学发展有价值的经验。这里的“价值处理”一词指法学研究中对有关道德、正义、公正等伦理问题的看法、它们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的看法及其研究理路。按照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基本理论取向及研究旨趣、价值处置,可以将法学分为三大类: 1.价值法学 价值的法学指将法价值作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强调正义、道德与法律不可分离的法学,价值法学将正义作为法的本质或法律追求的目标。价值的法定义具有选择性,正义是高于实在法、评价实在法的标准。价值的法学是西方法学的主流。从西方法学的源头——古希腊的法学至今,除了19世纪的短暂沉寂以外,价值法学均执法学之牛耳。依法学家对最终价值依据的阐述,可将价值法学分为自然的价值法学、神学的价值法学和科学的价值法学三种。 自然的价值法学指以自然为最终价值源泉的法学。古希腊、古罗马的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复兴的非神学的自然法及其他理性主义倾向的法学,均可归入此类。古希腊人相信世界是有序的,人类社会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自然有它的法,人类社会也有他的法,法律是自然的理性和人的理性的产物,人定法只有符合人类理性时才是法,否则便不是法。这种观念在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中就已存在。柏拉图、亚里土多德、西塞罗、洛克、卢棱、孟德斯鸠、康德、富勒等都是这个谱系中的佼佼者。 神学的价值法学指以神为法价值最终源泉的法学。在西方,神学的价值法学多与自然的价值法学存在亲缘关系。他们同样使用自然法学语言,不过自然本身也成了神的创造物,神取代自然而取得最终、最高价值源泉的地位,神成了正义和法律的化身。在西方,神学的价值法学的代表是犹太教法学和基督教法学,经典文献是圣经,代表人物是罗马后期教父学的代表奥古斯丁、中古中期经院主义神学的代表圣·托马斯。印度婆罗门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东方价值法学的代表。《摩奴法论》认为,法是梵天之子摩奴创造的,国王的法只是摩奴法的表现,如国王的法不符合摩奴之法,根本就不是法,“国王应立足于永恒的法”。中国古代儒家学说中强调法出自天理的观念也可归入此类。科学的价值法学指将法学研究中的价值科学化或试图通过科学的(实证的、逻辑的)方法研究价值问题和价值与法律关系的法学。这里的“科学”并非指结果而言,而是指方法的科学化。庞德从社会中、经验中寻找法律理想的思想、20世纪中叶在西方盛行的程序中心的法律理论及其他立足于现实寻找正义、确认正义与法律关系的理论可归入科学的价值法学之列。 2.去价值法学 去价值法学或价值无涉法学,指并不否认价值的存在与可知性和客观性,但是强调法学与价值无关,在法学中排斥价值研究的法学。此种法学只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在西方存在过较短时期。最后,这股思潮走向反价值的法学。可以列入这股思潮的有边沁、奥斯丁、马克斯·韦伯等人的法学。边沁和奥斯丁师徒并不否认法律价值的存在,不否认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他们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就是法律的价值。就边沁而言,功利主义就是立法者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原则,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可以看作是功利主义的法价值宣言。但是就他对道德的完全功利主义的处理而言,我们将他归入价值无涉的法学。奥斯丁的法学明确排斥价值研究,专事规范分析。这是后世“法哲学”和“法的一般理论”分化的开始。韦伯则强调科学研究应当是价值无涉的,“道德中立的”,韦伯坚决反对“能够产生一门告诉我们‘应该’。发生什么的‘伦理学’,他坚持将”经验事实的确定“和”自己的实际评价“区别开来。我们将韦伯归入去价值法学 ,主要依据就在于此。应当指出,韦伯批判的主要对象是权力者打着科学旗号将自我价值评价”唯一化“的企图,具有价值宽容的现代精神。 3.反价值法学 反价值法学是指那种否认正义存在、否认正义可被认识或否认道德与法律间关系的法学。反价值法学一直是价值法学的伴生物,在西方,除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短暂时期以外,它始终处于末流。反价值思潮在古希腊就存在,其时的怀疑论者、某些智者均有反价值倾向,柏拉图《理想国》中出场的著名的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就是其中之一。色拉叙马霍斯强调,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政府历来就是强者的统治,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平民的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的法律,“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早期反价值法学是直观的、经验的产物,他们常以经验中的人们对具体事物、具体行为正义与否的评价的对立来否证正义的存在,否认道德与法律间的联系。近现代的反价值法学是科学主义、形式主义的苦果。这股思潮始于休谟的事实与价值的两分,这种两分在康德哲学中有更清晰的表述。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的两分固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意义,但是,完全否认事实与价值的联系却对整个社会科学,特别是规范科学带来伤害。现代的反价值法学与前述价值无涉法学同出一源,是其极端表现,反价值法学不但从法学中排斥价值研究,而且进一步否定价值的客观性、可知性,认为价值没有意义。最有名气的反价值法学的代表当数汉斯·凯尔森。早年的凯尔森以康德的事实和价值两分论为起点,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自然科学研究事实,精神科学研究价值。他认为正义就是无条件地表现正当的社会秩序,而秩序就是实在法。所以“正义的判断,只是表示合规范的一种相对价值,因之,正义就是合法的别名”。同时,正义的绝对价值是超越于经验之上的,是不能用认识手段去把握的,从合理的认识立场来看,“只有利益及和利益相抵触的东西”,解决方法也只是“利益秩序”。他声称他的“纯粹法学”是真正的法学,他要从法学中去掉道德、正义等内容。他批评20世纪的法实证主义转向不彻底:他们没有割断道德和法律的联系,而这正是他要做的。可见凯尔森根本否认价值的可知性与客观性,并排斥法学对价值的研究。不过,中年以后,凯尔森的反价值立场有所松动,这表现在他对基本规范的表述上。在1934年出版的“纯粹法学”里,他陈述的作为一切规范合法性基础的“基础规范”其实是政治实力,而基础规范是否存在的标准是社会事实,这是赤裸的成王败寇学说。在1945年出版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里,这种松动已见端倪。在那里,基础规范成为“法学的预设”,他在陈述基础规范时说:“法律虽然不能没有权力而存在,但法律与权力、权利与强权依然是有区别的。”[12]他甚至设想将解决纠纷的特权从国家取走,交给“一个公正的权威机构”。[13]法学作为人文社会科学之一部分,它研究人的行为规范,它的最终依据是伦理,因此,虽然存在去价值法学和反价值法学,虽然在特定的时空中他们还具有一定优势,但是价值法学始终是法学主流,且始终是价值法学促成法律的进化、特别是法律的现代化、描述并评价这一历史进程当是本文之核心。 二、重内容的价值法学及其演变 法价值研究的根在于人类的道德实践。人类作为理智的存在物,道德观念的产生是她区别于其他物类的最终标志。无论种族肤色,也不分东西南北,不讲道德的物类群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类群体。正象孟德斯鸠所讲的穴居人的故事那样,不讲道德的“人类”群体早晚会自我毁灭。事实上即使强盗内部也有道德,“非道德”的人类群体只是对“外人”不讲道德而已。这一点只要看看日本军国主义者对中国人是多么的残忍与不人道、而对天皇是那样忠诚(忠诚是一种道德)就可以知晓。这就是康德所揭示的真理:恶是自身的对立物。从人际关系来看,道德即人际关系的正义,法律就其总体来讲(不排斥少数恶法)都体现了一定的道德内容,法学家不可能完全无视法与道德的关系。但是,由于国人的法指实证的制定法,特别是皇权左右立法的事实在中国几乎与自然事实一样天经地义,所以特别强调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在本体论意义上加以考察,并将道德、正义作为法律本体的思想却源于希腊。[14] 纵观法学史,法价值研究有重内容和重形式两大思潮。价值法学在同去价值法学。反价值法学的论战中经历了重内容——重形式——内容和形式并重的演变过程,其历史起点是重内容的价值法学。 希腊人开创的价值法学是重内容的,即关注法律本身的正义问题,确立了法律与正义的本体论关联。重内容的价值法学就其关注的具体内容来看,又有整体主义和个人主义两种学术倾向。希腊法学的价值取向是整体主义的,尤其是柏拉图的法学。整体主义正义论在希腊的兴起具有偶然性。公元前6世纪,希腊的部落社会逐渐解体,在此过程中,部落社会的整体主义精神开始解体,代之而起的是个体自由精神“这一精神的核心是强调法律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服务。如果一条法律不合时宜,经公众同意可以修改它;但是,只要它还为公众所支持,人们就必须遵守它。伯里克利在著名的雅典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高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是见诸史料的这一伟大精神的最早提倡者。伯里克利提倡政治个人主义原则。同时代及其后的哲人普罗塔哥拉、德谟克利特、苏格拉底都是这一新的时代精神——个人主义的传播者和阐发者。但令人遗憾的是,对外战争、革命、党争最终破坏了个人主义生存的基础,整体主义价值观死灰复燃再次成为主流观念。恰恰是在整体主义崛起的时代,法学知识开始体系化、法学知识开始与伦理知识结合,产生了希腊的整体主义重内容的价值法学。这一学术传统的奠基者非柏拉图莫属。柏拉图在与正义相对主义者的论辩中确立了可称为正义的、理性的法学传统。这一传统的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法律的理性本体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这一理性主义的法概念是形而上的,它超越实在法(包括制定法与习惯法),是评价实在法是否具有”法性“或正当性的标准。柏拉图法学的不足之处在于价值取向的整体主义。他认为人有三种品德:理性、意志和欲望,理性产生智慧、意志产生勇敢、欲望被节制,这个人就处于正义状态。这就是说,正义对个体意味着义务。柏拉图的社会正义就是人人按自己的才能各司其职,他的社会正义总原则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于他天性的职务,[15]这个职务由品性决定,而品性取决于人的不同质料:金、银、铜铁。据于此,柏拉图主张赤裸的阶级主义、等级主义。柏拉图的阶级主义是打着整体利益旗号的:他认为根据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最大的滥用权力。这种正义最终表现为一个哲人来安排的整个社会制度,其中包括公有制,从上到下的灌输式的教育,甚至公妻等等。应当指出,柏拉图的整体主义是批判性的,这从他坚持以理性为标准评价现实的法律与政治实践的论述中可以清楚地感受到。由此可知,柏拉图创立的价值法学是批判的、整体主义的、重内容的价值法学。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批判的价值传统。[16]但在利益取向上,亚里士多德出现了明显的向苏格拉底的回归。这表现在:他提出矫正正义,这个矫正正义是建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础上的,类似于康德的“纯形式”的正义,他批判柏拉图的共妻制,批判柏拉图的人治提倡法治等等。但是,诚如亚里士多德所明确指出的: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17]他关注的核心是正义的社会制度的建构,而不是个人权利的保障,所以,亚氏的主要利益取向仍然是整体主义的。 罗马法学虽然深受希腊法学的影响,特别是在帝国时代。但是罗马社会与希腊的“建构式”的城邦国家不同,罗马是个以独立的农民为主体的社会,所以罗马自有其精神:个人主义。罗马的个人主义精神与希腊的理性价值法学的结合,形成了充满批判精神和个人主义关怀的价值法学。罗马人深信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18]“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19]罗马法学也是充满批判精神的。西塞罗认为,“把所有基于人们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都视为正义的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如果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立的,那么便会存在抢劫法、通奸法……, ”人民通过的那许多危险的、那许多有害的决定呢?它们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20]在西塞罗那里,后世所谓实证主义的法概念是无容身之地的。罗马法学较希腊法学的最大差异是罗马法学”将人当作人,而非仅作为某一国家法律治下的公民来加以考虑“,[21]即罗马法学贯彻的是一种个体主义精神。罗马人有很强的自我服从意识,罗马人重视永恒的价值,并将他们神圣化为神的意志,这些意志被转换成个人的权利。无论在家庭或国家或朋友圈子里,罗马人都”重视人的人格和彼此关系“,而这”源自一种对每个个体人格的尊重。“[22]这种精神在罗马法学教育和西塞罗的思想中均有体现。例如,罗马法宣称的基本精神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23]西塞罗的理想国家是人人平等的自主的公民社会。罗马法学关注的不是社会正义的建构,不是柏拉图 式的社会工程描述,而是法律主体权利的保障。这在古代社会似乎是唯一的。 罗马帝国后期,罗马法学中的批判精神和个体主义精神开始衰退,到中世纪教会法时代,由于民族国家和教会权力的联姻,法学成了为实证法律和权力辩护的工具,罗马法学的个体主义精神也严重衰退。[24] 法学中对个体价值的再度高扬是启蒙运动的成果。启蒙运动打着复古的旗号,其实复活的是西塞罗的个人主义精神。他们以人对抗神,以个人对抗整体(教会)。古典自然法学旨在批判现实社会及其法律的基础上全面重构法律,创造自由、民主、平等的现代法律。古典自然法继承了被后世称为“狭义法概念”的理性本质法概念,认为法来自超验的人的自然本性,同时通过人的本性,赋予法律以自由、平等、权利的本质,正是古典自然法学派迈出了称之为“现代法律精神”的第一步。但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激进派,例如卢梭,他们努力的目标是通过法律体系外的批判实现法律与社会的整体改造,而这一社会改造思潮就其方法论而言,仍然是柏拉图式的,具有乌托邦色彩,它在摧毁旧制度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团结并加剧了法律发展的 三、法律价值研究的形式主义转向 如前所述,启蒙时期及其以前的价值法学是以追求法律内容的正义为特征的,他们的价值立足点是一个共识的或终极的、超验的实体或判断之神:自然或人性,这具有浓厚的哲学意蕴。18、19世纪,以实验为方法论特征的自然科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实证几乎成为科学的代名词,能否经受实证材料的检验成为判断科学知识与非科学知识的基本准则。自然科学中的经验、实证的方法逐渐向哲学、社会科学中渗透。这构成了对从超验的大前提演绎而来的传统价值法学的致命冲击。同时,传统的价值法学是以建构唯理主义为哲学根基的,它的极端化形成了现代迷信——理性迷信。当理性成为权威话语且话语权为极权主义者垄断时,就足以导致社会的狂悖,事实也正是这样。我们从形形色色的以意识形态全面改造社会的狂热行为中可以窥见它的身影。作为对传统哲学反思的产物,一个新的、以实证为特征的时代到来了。 这个转型始于休谟(David Hume,1711-1776)的事实与价值的两元论,关键性的人物是哲学大师康德。康德大概是最后一个重要的古典自然法论者,他承认自然法的存在并提出了著名的自由主义的法定义,但他的自然法却开始向形式主方面退缩。康德认为,纯粹理性仅是制定法规的能力,由于它缺乏制定法规的质料,所以只能成为意志行为的准则的形式,这种形式是意志作决定的最高原则,“由于这些人类行为的准则或规则来源于主观诸原因,它们自身并非必然地与客观和普遍的原因相一致,因而理性只能规定出这种最高法律,作为禁止做的或必须做的绝对命令。”[25]可见,康德视为最高伦理和最高法律原则的绝对命令是纯形式的。但是,康德始终是个个人自由主义者,对他来讲,自由是法律的不言而喻的内容,这从他的自由主义的法定义中可清晰地感受到。他曾明确地说:“成为法学家的标志的乃是权利的天秤而且紧跟着也还有正义的宝剑。”[26]他的法学的核心范畴是权利,他的法学的最终结论是以世界公民权利为基础的世界法。这些都是康德法学的个人主义价值关怀的明证。 康德身后,新旧康德主义者们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其中的极端分子将价值交给魔鬼,主张任何道德主张都可以正当化,走上了本文所说的“反价值”歧途。部分人则在形式方面推进了法价值的研究。重形式的价值法学主张正义具有主观性,只有形式才是绝对的。法学应关注法律的正当形式而不是正当内容。各家对价值重视的程度又各有差异。斯坦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可以看作是介于反价值法学和形式价值法学之间的人物。他对正义的内容作价值相对主义理解,同时对法与正义的关系作相对主义处理。他一方面认为理论的任务在于追求正当性原理,另一方面坚持正当性只存在于形式。至于内容,那是随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那就是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在《正义思想》(The Theory of Justice)一书中,他强调正义和法律是不相干的,法律并非从正义而来,反之亦然。正义和法同时来自于“纯粹意志”。基于对形式正义的关怀,他提出四条立法原则。透过形式,我们还是可以窥见斯坦姆勒对法律正义的关怀,特别是在形式方面。[27] 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作为斯坦姆勒的学生,具有明显的价值相对主义倾向,但是,可能由于他有幸目睹了希特勒恶法的罪孽,他在坚持法律 形式正义的同时,法律内容的相对主义态度有所软化。拉氏坚持应然和实然的两元论这一康德主义的基本观念,认为法律的正当是相对的,人们只能依据该体系的最高标准:在体系内对法律作正当与否的评价,而“关于应当的最终陈述是不可能被证明的或作为公理的。人们不可能辩明而只能自称知道关于应当的最终陈述。”[28]这是价值相对主义的口吻。但是,拉氏的价值相对主义不是“任何价值都可以正当化”意义上的价值相对主义,而是指“个人价值体系”、“整体价值体系”、“文化价值体系”之间的位阶不明,也无法证明,“唯有由个人人格深处才能决定,只能由良知决定”。[29]他认为,他的相对主义是克服教条主义的通道,目的在于防止价值独断。拉德布鲁赫对价值法学的贡献可以归纳为三:(1)在形式主义的旗号下提倡“伦理义务学”,此学说主张法律上的绝对权利观念,即人权,无论何种法律制度都必须保障人权,[30]实际上从形式正义而进入了内容正义,确证内容正义。(2)在内容正当和形式正当间寻求平衡。他的法理念三要素是:首先是公正即形式平等,但是形式平等可能会产生坏的结果;所以,其次要用功利来评价即合目的性,而合目的性会对法的确定性构成威胁;所以,第三个要素就是法的安定。但是公正、合目的性、法的安定这三要素的位阶问题是难以解决的。[31]这三要素其实是将法体系内的正义和体系外的评价与修正融为一体。(3)提出科学在价值评价中的作用。拉氏继承了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传统,坚持科学应当对价值评价保持克制:第一,在体系完整性中发展可能的评价;第二,叙述实现方法以及由科学所限定的后果;第三,发现每一评价在场的世界观前提。[32]这其实是一种价值宽容的思想。 法价值研究的形式主义转向源自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大张于理性主义的欧洲大陆,是对仅重内容的价值法学的反思与发展,在法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他使人们的法价值关怀由内容而走向形式或由单纯的内容走向内容与形式双重关怀。单纯内容的、独断的价值法学容易走向两极:反进化的或者革命的,这两者都对法律文明及其进化构成威胁。同时这一转向也使法学由哲学而走向社会科学或规范科学。还应当提出,我们过去过分看重了形式主义转向的负面效应,除极端的反价值的形式主义以外,重形式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前提,否定形式而单纯追求正义,当正义成为强者手中的工具的时候,动乱与暴政便降临了。难怪纳粹法官反对的主要思想是形式主义而不是“正义”,相反,他们拿“正义”作为工具使纳粹法庭成为赤裸的暴政。[33] 四、向内容正义的回归 由于单纯追求形式正义的法学存在对内容上恶劣的法律评价的盲区,因此,不久学界又再次将研究的重点转向法律内容的正当。内容正义的回归萌芽于20世纪初,勃兴于一战后的1940-1950年代,直至今日。二十世纪初复兴的自然法与新康德主义法学其实学术影响很弱。所以,真正向内容正义的回归始于二战以后。二战以后,向内容正义的回归浪潮具有4大特点:(1)涉及面广。就学术流派而言,复兴的自然法姑且勿论,就连具有浓厚反价值色彩的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社会法学派、后现代法学等也加入进来;就地域而言,不仅是西方法学,即使是反价值倾向很浓的东方法学也有波及,苏联法学1950年代开始的对维辛斯基法学和斯大林主义的清算是其代表;我国法学1980年代开始的对维辛斯基法学的反思也有明显的内容价值法学痕迹;就学科而言,不仅是法理学,就连部门法学也加入进来;不仅是法学,法学的相关学科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也都积极参与其中。(2)理论向度的多元。不仅对传统的实体内容正义有新的建树,而且扩充到程序内容的正义;不仅有立法向度的价值研究,而且开创了司法向度的价值研究;(3)强烈的人权关注。尽管人们在正义的内容方面难以达成完全的共识,但是,各学派却都关注人权,以人权的名义通过变革法律和完善司法过程而追求正义。 20世纪下半叶重内容的价值法学的主要理论向度有五个方面: 1.重新寻找自然法的依据 由于受到科学主义的驳难,自然法学在19世纪一度归于沉寂“在价值法学复兴的潮流中,自然法学力图重新寻找自然法的理论支点,这一努力的重要表现是对托马斯主义的再发现与创新,在重新解读托马斯主义中捡回失去的法律价值。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是法国哲学家马里旦(Jacques Maritam,1882-1973)。马里旦提出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以回应实证主义对自然法的非难。马里旦认为,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是出自人性的理性安排的一种秩 序,所以自然法具有道德性。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是指自然法是通过人性来认识的,而不是象发现几何规律那样通过抽象论证或概念推理来认识的。这就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只研究自然法本体的局限,同时也是对科学主义者们从认识论角度对自然法的非难的回应——自然法的认识方法与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不同,自然法不是不可认识的。不能因为自然法不能用科学方法(狭义的、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来认识就否定它有存在。新托马斯主义自然法的学术倾向与托马斯不同,他们是批判性的,批判的重点在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鉴于纳粹德国将人工具化带来的灾难,马里旦强调国家是工具,国家是为人服务的,而人的目的应当受道德约束。同时,他极力批驳马基雅弗里主义,强调除了目的合道德以外,手段也必须合道德。对民主制来说,目的是正义与自由,使用与正义与自由不相容的手段是一个自我毁灭的行为。[34] 2.从社会中寻找价值根源的努力 社会学研究与法学研究的相互渗透在20世纪初形成所谓的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社会学研究的明显实证主义倾向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消融价值研究的消极影响,例如孔德的实证主义和斯宾塞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中明显的反价值倾向,就深深地影响了法学研究;早期自由主义法学的代表埃利希将法律正义交给法官的“人格”也是证明。[35]然而价值研究并非必然与法学中的社会学研究倾向相悖。莱昂·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就是用社会法学的语言表达的“自然法”思想。狄骥在“实在法”之上预设了一个“客观法”,而这个客观法是来自作为社会事实的社会连带关系。实在法不但来自客观法,而且接受客观法的评价,可见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与古典自然法是同构的。如果说狄骥只是在社会法学名义下暗中保持了价值研究传统的话,社会法学巨擘庞德则完全肯定法律的价值。 庞德对19世纪!20世纪的法学中的反价值倾向不以为然,他认为“无论在古代和近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36]他对自然法学派表示尊重,他认为自然法理论反对的强力是“反对不根据任何原则、而只根据便宜行事、公共福利或个别官员的个人便利的各种主观意见所施用的强力,在这一点上,它并没有错。”而“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 .他认为自然法学派的“普遍理性”其实是一种“实在的自然法”。他对19世纪的显学“分析实证主义”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认为将国家意志抬到首位的纯粹法学“是一种幻想,他们不能忽视法律中的理想成份”。[37]针对价值怀疑论,庞德指出,任何法律都有“正当权威的基础”,“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38]由于正义怀疑论没有将任何东西置于统治者之上,而正义是加于统治者之上的,所以“关于正义的各种绝对观念导致了自由政府,而关于正义的各种怀疑论观念却和专制政治并行不悖。”[39]与自然法学从理性寻找最终价值依据的方法不同,庞德将目光转向社会和法律本身。庞德将法学史上寻找法律价值的方法归纳为三种:法律经验、法律假设和权威的观念(法律理想)。不管何种方法,人们都可以发现法律正义是一种调整关系的制度,以保证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满足人类享有各种东西各种要求的手段。正是这种制度促进文明的产生和发展,而这种文明包括对自然界控制的物质文明和对人类本性控制的精神文明。[40] 3.承认与揭示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前已论及,法理学的形式主义转向是科学主义思潮的产物,这一学术流派是以主客二分的认识论为基础的;这一认识论的特点是强调自然事实与意志世界的分离;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描述作为客体的法律的真理。这一认识理路的结果就是把法律看作主体的人统治客体的人的工具,法律是主体的人的意志、利益、权力的表现,因此谈不上正义与否。不过,法形式主义强调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它对法律现象的分析功不可没。哈特在继承了法形式主义传统的基础上实现了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41]通过对旧认识论结构的突破,哈特对实证主义的权力意志论进行了批驳。他将法律视为客观的社会规则,对这种规则的看法可以有外在观点和内在观点,并通过创立“内在观点”的理论,将法律与人的认同相连接,从而部分拣回被法实证主义者抛弃的自然法理论,实现了在实证主义传统内对“最低限度自然法”的承认。哈特一反实证主义者严格区分事实和价值的态度,强调自然事实与法律和道德规则内容之间在这方面特有的理性联系,虽然这种联系不是内在的;但是除非一定的 物质、心理或经济条件已经满足,否则任何法律制度和道德典章都无法建立。他承认自然法确实包含着对于理解道德和法律有重要意义的某些真理。[42]他从人的脆弱性、大体上的平等、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有限的理解力和意志力等五方面论述了最低限度自然法存在的必然。 哈特对两种形式主义的去价值法律观都持反对态度,一是重制定者权力意志的形式主义法律定义,即不参照任何特定内容或社会需要而以纯粹形式观点作出的法律定义,最典型是就是奥斯丁的“三位一体”的法概念;二是将正义与遵守法律等同的形式正义观,他强调对法律本身可以从正义角度进行评价,所以正义必须考虑法律的内容。[43]哈特对正义观结构的描述也很具启发性。他认为正义观由两部分组成:(1)一致的或不变的特征;(2)流动的、可变的标准。这种正义观坚持了正义的流变与不变的统一,与正义相对主义划清了界线。为了解决各种正义要求间的冲突,哈特提出了“正义位阶”的理论,他认为不同的正义观对同一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评价,价值小的正义应当让位于价值大的正义。这并不是说哈特主张价值相对主义,因为他在强调价值评价差异的同时强调在特定领域存在不可违背的正义原则。例如在民事侵权或民事损害赔偿领域有两条不可违背的正义原则:反对差别对待、应赔偿的不得不予赔偿。[44]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哈特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两方面对法价值相对主义作了有力的回应。 4.开拓正义研究的程序面向 如果18、19世纪的主流法学是实体法学的话,那么,20世纪的主流法学就可称为程序法学。[45]这一法学研究中的程序转向是对司法和立法实践中重程序努力的学术回应,在英美法系,正当程序也因而由一个程序原则发展成为一个包含程序和实体双重内容的法律原则。形式主义作为一种思潮,他所针对的主要是作为实体的内容。由于作为实体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多样性和易变性,这就使主张内容正义的法学在形式主义法学面前处于不利地位。进入20世纪下半叶,价值法学将目光转向程序正义,在程序方面论证法律正义的内容,有力地回击了价值相对主义。这方面的努力表现在对法规范本身表达方式的道德问题的研究,对实现正义的法规范的程序规范的研究。前者的代表是美国法学家富勒,后者是哲学家M·P·戈尔丁。 富勒通过将法律的道德性问题区分为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方法,将法学研究的视域由实体正义扩充到程序正义。他的法律外在道德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即实体自然法,它的最高原则是展开、保持和保护人际交往渠道的完整性。内在道德指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的方式,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他称为程序自然法。富勒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是相互影响的。他声称前人研究的主要面向是实体自然法,而他则着重研究程序自然法的研究。他将程序自然法或法律内在道德归纳为8大法治原则,列于首位的是法律的一般性。他认为程序自然法在许多实体问题上是中立的,但是在对人权本身的观点上是不可以中立的。[46]戈尔丁的法哲学是以内容正义为核心的。他把法哲学问题分为规范性问题和分析性问题,抛弃形式主义者反对研究规范性问题的理路。[47]值得注意的是,戈尔丁将程序公正作为公正制度的重要内容。“他认为”历史上最早的正义看来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虽然程序正义似乎是次要的正义,因为我们无法离开实体正义而设计程序标准,但是程序正义标准又是独立的,他不同于”正义理想“即实体正义。他认为程序公正尤其对纠纷的审理和解决的实现方式有决定性影响,也对第三者接受和使用劝导性纠纷的材料有决定性影响,程序公正与类法律式解决纠纷间存在特殊关系——来自类法律解决纠纷的本质,这是解决纠纷中的”类似自然法的立场“。戈尔丁将这种程序表述为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正性、平等性、中立性等。[48] 5.从程序上确证、充实实体正义的研究 19世纪以来,启蒙运动开创的自由、平等为核心的现代价值学说先后受到科学主义、决定论和后现代思潮的攻击。对科学主义来说,正义的内容是不可确证的,因而正义是不可信的;对各种决定论来说,价值是经济、民族历史或其他因素决定的,因而正义只是民族的、利益集团的私利的表现;各种后现代学说则从观念的多元性、非确定性、非连续性、否定存在普适性理性等方面诘难现代价值的存在及其合理性。面对各种非难,法学领域中的自由主义法理念逐渐被功利主义取代。1970年代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着手从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观念,发展出一种正义理论,使现代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念在新的基础上得到解释, 并在解释过程中进一步充实其内容,罗尔斯的方法是通过契约程序获得普遍主义的规范。罗尔斯认为道德判断者得设想自己处于原始状态中,此种状态下排除了权力,人人自由平等,人人都处在“无知之幕”下——人们对各自在所追求的秩序中所占据的地位处于无知状态。在这一理想的对话场景中,就可以得出他的两条正义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49]这一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目的在于以“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50]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假设和古典自然法学者的原始状态的假设是不同的。在古典自然法学家那里,自然状态是一种相对于社会(或政治)状态的前社会、前政治状态,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贯穿于整个政治运行过程中的个人所处的一种场景,这种场景促使任何人在为自己着想的同时也为他人着想。这是将个人抽象化、中立化的结果。罗尔斯的程序正义不仅是前提性的、基础性的,而且正义中内在地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内容。罗尔斯将正义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指对社会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实质正义指结果正义。罗尔斯认为这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在这一基础上,罗尔斯论述了“程序正义”问题。他通过把程序正义分为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分类方法,论述了正义的社会制度中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确证作为自由、平等的正义不可避免地包含了程序正义的内容。[51]继《正义论》之后,罗尔斯又发表了《政治自由主义》,如果说前者是道德哲学著作的话,那么后者就是政治哲学著作,其目的在于合理地重建在现代化过程中丢失的“政治正义论”,重点论述在观念多元的社会里,重叠共识、建立在合理基础上的社会稳定何以可能,建构政治自由主义的观念和制度框架。他的结论是,政治关系不是必须受权力和强制支配,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是可能的。人类具有一种虽然不完善的道德本性,它使人们得以受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当与正义观念驱动。在该书回答哈贝马斯的部分,罗尔斯反驳哈贝马斯将正义片面理解为程序正义的观念,重申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不可分性。[52]在上世纪末的《万民法》中,罗尔斯寻找一种作为“现实乌托邦的万民法”,论述寻求自由平等的正义社会中法律的普遍原则。将“正义的自由总念由国内体制扩展到人民社会”即全世界。[53]重程序正义研究的另一表现是将正义问题向司法领域扩展“在传统法理学!特别是在法实证主义者那里,法的制定与司法是绝然分开的,法的适用只是规范对事实的”涵摄过程“,即将待决事件纳入法规范下的、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是一个纯技术问题。法律得到正确无误的实现是它的最高境界。此种认识使司法过程中的价值研究被忽略。这其实是法律形式主义的一个副产品,在西方它于19世纪达于高潮,其典型代表为德国的概念法学和法国的科学法学。20世纪初,这一思潮受到质疑。质疑者首先是利益法学的代表埃利利希。埃利希在法本体论上主张”活的法律“即”社会内生秩序“本身,它先于国家产生。对司法过程,他主张法官”自由发现法律“,因为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就过时了,而且是不完整的,它既难管现在,更难管将来。因此,法官将根据本民族和本时代的精神,而不是根据”立法者的意图“适用法律。[54]由于这种思潮将司法正义最终完全交给了法官的法律感与正义观,因此它在突破形式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统治的同时,也对法的安定(司法过程中的形式正义)和整个司法过程中正义的实现带来危害。质疑法实证主义的第二种思潮是源于利益法学的、赫克的评价法学。利益法学主要关注的是立法中的利益评价,将司法中利益评价交给了法官;而评价法学则将利益评价由立法领域扩充至司法领域。评价法学者认为,法官可根据立法者的利益评价对司法中的利益作出评价,司法者不得自为评价”这就将司法过程看作一个源于立法的利益评价过程,是立法中的利益评价的延续,从而切断(起码是弱化了)了司法与正义的关联。 利益法学和评价法学对司法过程的去价值处理受到批判。德国法学家拉伦兹(Korl Larenz)从评价法学的盲区入手,讨论司法正义问题。拉氏认为,在许多情况下司法者仅仅靠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不能解决问题。例如,不确定法律概念、概括性条款、法律空白、立法者未涉及的新问题、立法评价的前提性条件的缺失、规范之竞合等等,不仅如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的法解释本身就超出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拉氏认为,如果司法过程仅仅是如实证主义者和评价法学认为的规范涵摄或利益涵摄过程,那么,司法就与“价值无涉”了。但是,法学及司法裁判的特色正在于“几乎完全是在处理评价的事”,[55 ]即司法本身是一个司法评价过程,因而与价值不可分离。法形式主义和评价法学都包含了司法价值无涉的主张,而利益法学则将司法正义交给了法官,忽略了在法律和法学上对法官的控制,这种对司法的认识与传统法学的视域局限有关。从这样的基本认识出发,拉伦兹将正义及其实现的研究拓至司法领域,他一方面确证司法领域里价值评价的不可避免性,另一方面寻找在制度上和学理上对司法正义予以规制与引导,以期追求司法中的正义“拉伦兹开创的在司法过程中并在制度框架内寻求正义的方法论为我们提供了将正义研究的领域扩展到司法领域的良好先例。 五、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法学 在当代重程序的伦理学、法学观念中,有一种程序的极端观念。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佩雷尔曼的“理性论坛”理论和卢曼的系统理论是其代表。哈贝马斯反对罗尔斯的建构理性主义,反对从正义的两个原则演绎出正义的社会制度的方法。他通过交往理性理论把正义问题转化为人际交往的合理程序:即公共理性运用的程序。这个程序要求一个理想交往情境,这个情境要求所有参与对话的人机会均等、谈论自由、无特权、不受强制。哈贝马斯认为,当对真理或正义的要求真正成为难以克服的问题的时候,“就再也不存在纯粹的演绎或者论据的决定性的东西了”,只能诉之辩论,[56]而合理的辩论依赖程序的合理性。在这种交往理性的哲学观念之下,他对他所谓的形式主义的法律范式和社会福利的法律范式进行了批判与超越,提出了“程序主义的法律范式”。这个法律范式回避了正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内容,而是着眼于这些价值的形成过程的正义或合理性。[57]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ChaimPerelman,1912-1984)的“理性论坛”理论几乎与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如出一辙。佩雷尔曼旨在通过公正和公开的对话方式在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中间实现正义,他强调某种普适性正义规范的存在——正义秩序的最高规范,但是这些结果只能由“理性论坛”的论证程序来完成。[58]源于帕森斯(T·Parsons,1902-1979)的卢曼(N.Luhmann)的系统论法律思想则由程序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在卢曼看来,根本没有“正确性”“正义”“真理”这类事物,只有 “符号”。通过符号,人们可以宣称好的意图,或者表达作为前提的共识,使正义、真理的观念与法律规范成为一体,这正是系统的功能。每个系统都有“自我正当化”的功能,而且自我承认“经由程序取得正当性”,因此,只有程序,没有“正当是什么”的内容,正确性与程序是同一的。[59] 这种源自康德主义和科学主义的片面的程序理论的片面性及对法学造成的伤害为德国法学家亚图·考夫曼所揭示。他指出,一方面,这种伦理学实际上主张只要仅仅在论辩伦理学(程序)方面正确地达成一致,那么任何不道德的东西都能够合理化;另一方面,一种忽略获得内容的应然程序的伦理学只是建议性、呼吁性的,它欠缺界限分明的形式,即认识的理论形态,而人们需要包含两种因素的理论:形式和材料、程序和内容。因此,考夫曼要建构一种兼顾程序和实体的“实际上是真理和正义的根本性程序理论”。[60]他在1997年为《法律哲学》第二版所写的序言中称:“正义的内容太重要了”,“形式的论证规则是必要的,然而单独却不足以整合出实践对话之规范,更遑论要决定实践对话”因此,它不能取代具有实质内容的论证规则。“[61]在总结终身研究的心得时,他告诫后人:律哲学必须重新更多地思考法的内容。[62] 考夫曼的程序、内容并重的法哲学是建立在对康德主义和后现代思潮反思的基础上的。康德伦理学旨在找到一种绝对的先验的、对全人类具有无条件拘束力的伦理原理——绝对命令,同时,在他看来,任何具体的规则都具有相对色彩,因此绝对命令只能是纯形式的。在形式主义统治下的法学界,“本来意义上的法学,即寻找内容上正当的法律的哲学不再能存在。”[63] 要超越单纯程序的法理学,首先必须回答内容正义是否可以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问题。在康德主义者看来,法律的内容正义具有多样性,无法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指无法确证普适性的规则),或起码是只能从形式去寻找正当的内容。19世纪的德国法学家克希曼(JuLius Hermann V·Kivchmann)就说过:法学以偶然性为研究客体,自己却成了偶然性,立法者修正三个字,整个图书馆都变成了废纸堆。[64]20世纪的波普尔也否认对规范科学认识的可能性,认为对规范的认识只是一种意见。这种思潮的核心是,作为科学的法学不能以法律正义的内容为对象,否则,法 学就不是“科学”。考夫曼指出这种观念背后隐藏着错误的科学观,他说,虽然法学方法并非完全理性的,但法学不是科学。“这种说法只有在精确的自然科学的科学概念才是全面而唯一的科学概念时,才是对的 ”。将法学作纯形式处理,正是把法学当作自然科学处理的片面的科学观念作祟,这种取自自然科学的方法本身是“不合理”且不科学的,法学的科学性只在于一种合理分析不是处处都合理的法律发展的过程。[65]考夫曼通过匡正主客体思维方法的失误来解决这一法认识论中的难题。与后现代的阐释学者同样,考夫曼将科学分为“描述的科学”和“理解的科学”两类,指出,即使对描述性的自然科学,主客体思维方式也是片面的,因为作为纯粹描述对象的客体并不存在,更遑论作为理解的社会科学。因此,法学必须找到自己的对象,这个对象不是纯粹描述的客体,而是“正当法律的非人可任意改变的存在论”根据。自然法以人的理性为存在论根据的做法,只是将自己的理解当作历史的理解,它很容易成为权力的理解。[66]断的自然法不行,它的反面纯形式主义更不行。那么,第三种道路如何呢?考夫曼在对他所谓的第三条道路——他的老师拉德布鲁赫的新康德主义、德沃金的法律诠释学、法律论证理论、法律一般原则理论和批判法学——分析过后,认为这些也都不足以成为法律内容正义的“实体存有”基础、法律的“实体存有”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晚年的考夫曼回到了法学永恒的主题——人,只有人才是法律正当性的基础。考夫曼从后现代的阐释学理论出发,认为法律的“当为”与“存在”是一个互动过程。法学作为理解的科学并不存在与意识相对立作为客体以及可以在其纯粹的客观性中把握的对象。也就是说,理解行为是由被理解的对象与理解主体本身共同构成的。因此,法学离不开人。考夫曼通过对人的独特理解来建构内容与程序并重的法理学。在考夫曼看来,人不是纯理性的人,也不是纯经验的人,而是“人格的人”。他认为纯经验的人会走向价值相对主义;纯理性的人会走向两个极端:无政府主义(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立法者)或者独裁(国家是自己的立法者)。[67]人是人格的人,“这意味着人与他人或他物处于一种关系的总和,所有的秩序都有一种关系的性格”,这种人格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受支配的事物”,这种事物确认了法律言说本身,基本上法律只有透过赋予每个人他作为人格人应得之事物才能取得正当性,这就是基本权利与人权。他的结论不是形式产生法,也不是自然法产生法,而是人格关系产生法。他自称这种理论为“以人格(关系)为基础的程序正义论”。[68]

文学价值论文第6篇

新课标指出:高中语文课程应关注学生情感的发展,让学生受到美的熏陶,培养自觉的审美意识和高尚的审美情趣,培养审美感知和审美创造的能力。新课标如此关注学生审美素养的提升,这是由审美在人生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一方面学生作为完整的有机生命个体,审美是其感性生命的一种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实现学生的完满人性,审美是最好的途径之一,在竞争激烈、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中,审美有助于学生幸福地生活。此次新课标的一个最伟大之处,便是自始至终贯穿着人本理念。特别是当前学生的审美意识被应试的功利意识所屏蔽,呈潜在状态;学生审美感知力和审美想象力的迟钝和贫弱,审美能力还待提高,审美情趣有待提高。加强诗歌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诗歌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

文学审美活动有一个规律:即阅读是作家——作品——读者双向交流的一个动态过程,文学作品自身的艺术价值越高,就越能释放更多的审美信息,对读者形成的审美心理张力就越大,也就越能提高读者的审美能力。审美能力是一种包括感知、想象、联想、情感、理解等各心理因素在内的、对作品进行完形、对意味进行充分体验的能力。审美能力与审美心理张力成正比,审美心理引起的张力越大,审美能力的提高幅度就越大。如同人的身体一样,各心理因素如果能经常得到一定强度的实践锻炼就会增强素质和有所发展,反之就会衰老,会迟钝或萎缩一样,学生要切实提高自己的审美能力,就必须接受一定强度的审美实践活动,诗歌阅读便是这样的一种审美实践活动,它为学生审美实践的有效锻炼提供了一个绝好机会。教师虽然也可以采用艺术方式请学生欣赏图像文本提高审美能力,但是这些直观性、浅白性、受控性很强的表现形式留给学生的感知、想象、理解、创造的空间明显要小得多,主体审美能力提高的幅度也就要小得多。当电视屏幕直观而又固定化地呈现于人们的面前之时,一种规定性的现实存在替代了无数个心灵的创造,审美能力的提高因而受限。尽管表面看来,声、光、色、乐样样都有,似乎具有很丰富的审美信息,但它给予人的精神自由度是有限的、狭小的。诗歌以其浅白性、直观性、受控性特点成为一种最高的艺术,而诗歌教学这一以最高艺术为教学内容的诗歌教学,无疑是切实提高学生审美能力的最佳路径。

(二)诗歌教学能提高学生的审美趣味

审美意识与一般意识有很大的差别,它是人类在审美活动中形成的思想观念,是一种自觉的审美需要。审美需要的客观性,但是审美需要并不总是浮现于人的意识上层,很多时候人们关注的是实用、科学、伦理的领域,忽略了审美活动。诗歌几乎就是美的化身,它所包含的意境之美、音乐之美、情感之美、建筑之美能够强烈地唤起学生的审美需要,它所展现的美恰恰是通过学生的审美实践付出一定的审美劳动得来的,所以会让学生刻骨铭心,甚至终身难忘,从而使学生“嗜美上瘾”,其审美意识由此得到了有力的强化。诗歌教学还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审美趣味。诗是一种高雅的文学艺术,它比别类文学较谨严、较纯粹、教精致。诗歌教学通过激发学生兴趣,使学生不由自主地爱上诗歌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学生的审美趣味由粗俗走向高雅、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麻木迟钝引向敏锐丰富、由悦耳悦目的低级层次走向悦心悦意、悦志悦神的高级层次。所以,要养成和培养纯正、高雅的审美趣味,诗歌教学是最好的途径,诗歌教学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审美趣味。

二、诗歌教学能培育学生的诗性智慧

新课标在总目标中指出:在发展语言能力的同时,发展思维能力,激发想象力和创造潜能。在教学建议中又强调:要正确处理基本素养与创新能力的关系。在注重语言的积累、感悟和运用,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的同时,开发学生的创造潜能,促进学生持续发展。诗性智慧作为一种具有整合性的精神能力,在人类的各个历史阶段因被赋予不同的内涵而使之显现出不同的风格和风貌,但是一直以来贯穿始终的想象性、创造性却亘古未变。诗性智慧是一种以想象为形式的创造性思维,他的形式是想象,其结果是创造。想象力具有创造性的认识功能,因为想象是建立在感知与记忆基础上的一种表象运动,它不是物体的复现,而是对物体进行重组与再造。想象在其本质上也是对于世界的思维,但它主要是用形象来思维。在想象运行的过程中,由于头脑中表象的未定性、模糊性,所以会生发出许多新的变化,这直接带来思维的创新。

(一)从诗歌的本体特征看诗歌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诗性智慧

诗歌离不开想象,情感性、音乐性、想象性是诗歌的三大本体特征。想象是诗歌的本体,必不可少。诗从根本上说,是生活的反映,但绝非是生活的如实描写,而是一种想象的描写,雪莱说过:“诗使它所触及的一切都变形。”这指的就是诗歌的想象。要是有一首诗歌把生活表现得过于实在,太像生活的实际,这种照搬现实、缺乏想象的作品是称不上诗歌的,比如说“这个少女很美丽”就不是诗,“少女如花”这一带有想象性的言语便具备了诗歌的质素。因此,诗歌的创作离不开浮想联翩,离不开思接千载、视通万里。那些杰出的浪漫主义诗人,总是“精骛八极、心游万仞”,创作出激情澎湃、瑰丽多姿、光焰万丈的诗篇。屈原的《离骚》、李白的《蜀道难》、郭沫若的《凤凰涅磐》、但丁的《神曲》、歌德的《浮士德》等名篇都充满了优美、奇异、丰富的想象。

(二)从诗歌的阅读特征看诗歌教学能够激发学生的诗性智慧

欣赏诗歌的过程是一个展开想象的过程。诗歌是一个意象符号系统,意象是其基本构成单位,上至原始诗歌,下至当代诗歌,都离不开意象。诗歌中的意象是不可或缺的主导性成份,意象成分越多,诗味的成分也就越浓,有没有意象是诗与非诗的根本区别。没有意象,诗就成了直白与说明,也就不成其诗。读者阅读诗歌,也就是阅读这个意象符号系统。意象要闪现、组合,都必须依赖于读者的想象。因为意象的存在形态是人脑中的一种情感表象,它不同于绘画、雕刻、舞蹈、戏剧等艺术所塑造的形象,这些形象是外在的,直接呈现于人们的面前,作用于人们的感官,人们无需想象,只需要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就可以直接获得审美感受。诗歌中的意象,无论是人神鬼怪、飞禽走兽,还是鸟鱼花香、湖光山色、人间仙境等等的呈现都必须借助于人们的想象才能在脑海中映现出来。通过想象,诗歌中的意象得以舒展和叠合,直至成为意境。所以,要欣赏到诗歌的内在意象、意境之美,必须借助于想象,对诗歌的意象进行闪现、组合、转换与再创造,才能将文字符号转化为立体画面,把潜在的意象浮现出来,最终享受到诗歌的意象美、领略到诗歌的意蕴美。

(三)从诗歌的语言特征看诗歌教学容易激发学生的诗性智慧

诗歌容易激发学生的想象。可感性是诗歌语词的一个基本特征。可感性语词是指表述人的感官经验和感官感受的那一类语词,是对人类五种感官所领受到的内容的描述,这些语词以形象战胜抽象的方式,强化语符本身的信息刺激,使之成为一种具有强烈唤起能力的媒介物,诱导读者展开想象去把握可感性语词所代表的感性世界。如王安石的名句“春风又绿江南岸,明月何时照我还”,“绿”这一可感性语词就容易激发起读者的想象,使读者想到芳草萋萋、繁华似锦的一派喜人景象。又如宋祁的《玉楼春?春景》中的一句“绿杨烟外晓寒轻,红杏枝头春意闹”,“闹”字不仅让人想象出杏花争先恐后开放的情景,还让人想到芳香扑鼻、蜂飞蝶舞之类。总之,诗歌与想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诗歌教学可以通过诗歌阅读,激发学生的想象力,达到培育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目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诗歌教学是培育学生诗性智慧的肥土沃壤。

三、诗歌教学能涵养学生的人文精神

新课标指出:语文课程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使学生受到优秀文化的熏陶,塑造热爱祖国和中华文明、献身人类进步事业的精神品格,形成健康美好的情感和奋发向上的人生态度。新课标之所以强调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是因为人文精神作为一种生命意识,为人的发展提供了最深厚的精神动力资源;人文精神作为一种人文情怀,为人的发展营造了一种深切的人文关怀背景;人文精神作为一种超越品格,为人的发展创设了一种高远的人生理想境界。当代中学生的社会、人生意识在精神沙漠的风暴影响下,拜金主义进一步深入人心。在强大的物欲刺激氛围中,学生出现了所谓的“四无主义”现象,即无气魄、无关心、无感动、无责任。这样的精神面貌,迫切需要我们加强人文精神的教育,引导学生去关注和建构健康向上、充满人情味的生活世界,培养人文精神。

(一)诗歌教学能够唤起学生的生命意识

诗歌教学离不开伟大的诗篇,而伟大的诗篇之后站立着的正是伟大的诗人。诗人从自然的天籁和灵魂的启示中把倾听到的声音传达给人们,用心血谱写生命和灵魂的乐章。当我们年幼无知、或少壮有成的时候,我们从不感到生命正在一点点地走向末端。而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只不过沧海一粟,正因如此,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生命的短暂,珍惜生命,诗歌向我们敲响生命的警钟。当学生们阅读“生年不满百,常怀千岁忧。昼夜苦短长,何不秉烛游”(《古诗十九首》)和“秋风起兮白云飞,草横落兮雁南飞。……欢乐极兮哀情多,少壮几时兮奈老何”(汉武帝《秋风辞》)等诗句时,他们不能不深思:生命短暂,何不珍惜?诗歌还为我们提供活着的理由,向我们展示了各种崇高的人生价值观。李白的理由是“此行不为鲈鱼,自爱名山入剡中”;杜甫的理由是“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王维的理由是“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刘禹锡的理由是“天地肃清堪四望,为君扶病上高台”;柳宗元的理由是“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二)诗歌教学能够陶冶学生的人文情操

诗歌中的情感不同于普通情感,它是人文情怀的反映。首先,国身通一是诗歌史上贯穿始终的一条情感大动脉。诗人们将自己的整个身家性命与祖国、民族的命运紧紧地缠在一起,这也就是平常为人称道的爱国情怀。诗人们所写的诗篇往往是在国家民族存亡之秋、由奋起而抒发的一种激情,读来感人泪下,催人奋进;其次,诗歌中还渗透着浓浓的家园情结。家园情结就是对故土、对亲朋的深沉眷念和无限热爱之情。通过诗歌教学可以让学生们知道:世间除了金钱之外,还有一些没有任何功利目的、却让人动心的东西,那就是亲情、友情、爱情;再次,山水情怀也是诗歌情感的一大内容。它体现的是一种对大自然山山水水的热烈歌颂和赞叹之情。诗人们赞美吟诵自然,从自然中寻求心灵的慰藉和超脱。山水诗篇可以激发起学生对大自然的热爱之情。

(三)诗歌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超越品格

诗歌内蕴着奋发向上、锲而不舍、执著奋进、不竭奋进的人生态度和生命理念,诗歌是一种理想,它激励着学生不断进入超越之境,扬弃旧我,走向新我,使自己向更美好的生存状态发展,逐渐抵达理想。它使人确信,人的前途和命运应该能够而且应该掌握在人自己的手中。理想和信念一旦在耳边铿锵作响,它往往令人回肠荡气、热血沸腾,即使身处严酷的现实困境,也能升腾起生活的信心,奋起追求心中的目标。诗歌中包含的这种超越品格,使人不断朝着自己的目标迈进,走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志刚.略谈新课程理念下的诗歌教学[J].学语文,2006,(6).

[2]袁爱国.诗意的消解与建构——新课程背景下诗歌教学的问题与对策[J].语文建设,2006,(11).

[3]邱晓燕.逐层深入把握意境——试论新课程理念下诗歌教学的层次[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5,(S1).

文学价值论文第7篇

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一门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这是对数学作用的深刻理解,也是对科学化趋势的深刻预见。事实上,数学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连一些过去认为与数学无缘的学科,如考古学、语言学、心理学等现在也都成为数学能够大显身手的领域。数学方法也在深刻地影响着历史学研究,能帮助历史学家做出更可靠、更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些情况使人们认为,人类智力活动中未受到数学的影响而大为改观的领域已寥寥无几了。

二、数学:科学的语言有不少自然科学家、特别是理论物理学家都曾明确地强调了数学的语言功能。例如,著名物理学家玻尔(N.H.D.Bohr)就曾指出:“数学不应该被看成是以经验的积累为基础的一种特殊的知识分支,而应该被看成是普通语言的一种精确化,这种精确化给普通语言补充了适当的工具来表示一些关系,对这些关系来说普通字句是不精确的或过于纠缠的。严格说来,量子力学和量子电动力学的数学形式系统,只不过给推导关于观测的预期结果提供了计算法则。”(注:《原子物理学和人类知识论文续编》,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狄拉克(P.A.M.Dirac)也曾写道:“数学是特别适合于处理任何种类的抽象概念的工具,在这个领域内,它的力量是没有限制的。正因为这个缘故,关于新物理学的书如果不是纯粹描述实验工作的,就必须基本上是数学性的。”(注:狄拉克《量子力学原理》,科学出版社1979年版。)另外,爱因斯坦(A.Einstein)则更通过与艺术语言的比较专门论述了数学的语言性质,他写道:“人们总想以最适当的方式来画出一幅简化的和易领悟的世界图像;于是他就试图用他的这种世界体系来代替经验的世界,并来征服它。这就是画家、诗人、思辨哲学家和自然科学家所做的,他们都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做。……理论物理学家的世界图象在所有这些可能的图象中占有什么地位呢?它在描述各种关系时要求尽可能达到最高标准的严格精确性,这样的标准只有用数学语言才能做到。”(注:《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一般地说,就像对客观世界量的规律性的认识一样,人们对于其他各种自然规律的认识也并非是一种直接的、简单的反映,而是包括了一个在思想中“重新构造”相应研究对象的过程,以及由内在的思维构造向外部的“独立存在”的转化(在爱因斯坦看来,“构造性”和“思辨性”正是科学思想的本质的思想);就现代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构造则又往往是借助于数学语言得以完成的(数学与一般自然科学的认识活动的区别之一就在于:数学对象是一种“逻辑结构”,一般的“科学对象”则可以说是一种“数学建构”),显然,这也就更为清楚地表明了数学的语言性质。

数学作为一种科学语言,还表现在它能以其特有的语言(概念、公式、法则、定理、方程、模型、理论等)对科学真理进行精确和简洁的表述。如著名物理学家、数学家麦克斯韦(J.C.Maxwell)的麦克斯韦方程组,预见了电磁波的存在,推断出电磁波速度等于光速,并断言光就是一种电磁波。这样,麦克斯韦创立了系统的电磁理论,把光、电、磁统一起来,实现了物理学上重大的理论结合和飞跃。还有黎曼(Riemann)几何和不变量理论为爱因斯坦发现相对论提供了绝妙的描述工具。而边界值数学理论使本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远距离原子示波器的制成变为现实。矩阵理论为本世纪20年代海森堡(W.K.Heisenberg)和狄拉克引起的物理学革命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数学化程度日益提高,数学语言已成为人类社会中交流和贮存信息的重要手段。如果说,从前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在商业交往中,运用初等数学就够了,而高等数学一般被认为是科学研究人员所使用的一种高深的科学语言,那么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只懂得初等数学就会感到远远不够用了。事实上,高等数学(如微积分、线性代数)的一些概念、语言正在越来越多地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各种信息系统中,而现代数学的一些新的概念(如算子、泛函、拓扑、张量、流形等)则开始大量涌现在科学技术文献中,日渐发展成为现代的科学语言。

三、数学:思维的工具数学是任何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想工具。这是因为:首先,数学具有运用抽象思维去把握实在的能力。数学概念是以极度抽象的形式出现的。在现代数学中,集合、结构等概念,作为数学的研究对象,它们本身确是一种思想的创造物。与此同时,数学的研究方法也是抽象的,这就是说数学命题的真理性不能建立在经验之上,而必须依赖于演绎证明。数学家像是生活在一个抽象的数学王国中,然而他们在数学王国的种种发现,即数学结构内部和各种结构之间的规律性的东西,最终还是现实的摹写。而数学应用于实际问题的研究,其关键还在于能建立一个较好的数学模型。建立数学模型的过程,是一个科学抽象的过程,即善于把问题中的次要因素、次要关系、次要过程先撇在一边,抽出主要因素、主要关系、主要过程,经过一个合理的简化步骤,找出所要研究的问题与某种数学结构的对应关系,使这个实际问题转化为数学问题。在一个较好的数学模型上展开数学的推导和计算,以形成对问题的认识、判断和预测。这就是运用抽象思维去把握现实的力量所在。

其次,数学赋予科学知识以逻辑的严密性和结论的可靠性,是使认识从感性阶段发展到理性阶段,并使理性认识进一步深化的重要手段。在数学中,每一个公式、定理都要严格地从逻辑上加以证明以后才能够确立。数学的推理步骤严格地遵守形式逻辑法则,以保证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导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在逻辑上准确无误。所以运用数学方法从已知的关系推求未知的关系时,所得结论有逻辑上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数学的逻辑严密性还表现在它的公理化方法上。以理性认识的初级水平发展到更高级的水平,表现在一个理论系统还需要发展到抽象程度更高的公理化系统,通过数学公理化方法,找出最基本的概念、命题,作为逻辑的出发点,运用演绎理论论证各种派生的命题。牛顿所建立的力学系统则可看成自然科学中成功应用公理化方法的典型例子。

第三,数学也是辩证的辅助工具和表现方式。这是恩格斯(F.Engels)对数学的认识功能的一个重要论断。在数学中充满着辩证法,而且有自己特殊的表现方式,即用特殊的符号语言,简明的数学公式,明确地表达出各种辩证的关系和转化。如牛顿(I.Newton)—莱布尼兹(G.W.Leibniz)公式描述了微分和积分两种运算之间的联系和相互转化,概率论和数理统计表现了事物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内在关系等等(注:孙小礼《数学:人类文化的重要力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最后,值得指出的是,数学还是思维的体操。这种思维操练,确实能够增强思维本领,提高科学抽象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四、数学:一种思想方法数学是研究量的科学。它研究客观对象量的变化、关系等,并在提炼量的规律性的基础上形成各种有关量的推导和演算的方法。数学的思想方法体现着它作为一般方法论的特征和性质,是物质世界质与量的统一、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的最有效的表现方式。这些表现方式主要有:提供数量分析和计算工具;提供推理工具;建立数学模型。

任何一种数学方法的具体运用,首先必须将研究对象数量化,进行数量分析、测量和计算。同志曾指出:“对情况和问题一定要注意到它们

的数量方面,要有基本的数量的分析。任何质量都表现为一定的数量,没有数量也就没有质量。”(注:《选集》第4卷第1443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例如太阳系第行星——海王星的发现,就是由亚当斯(J.C.Adams)和勒维烈(U.J.Leverrier)运用万有引力定律,通过复杂的数量分析和计算,在尚未观察到海王星的情况下推理并预见其存在的。

数学作为推理工具的作用是巨大的。特别是对由于技术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观测的感性经验以外的客观世界,推理更有其独到的功效,例如正电子的预言,就是由英国理论物理学家狄拉克根据逻辑推理而得出的。后来由宇宙射线观测实验证实了这一论断。

值得指出的是,数学模型方法作为对某种事物或现象中所包含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所进行的数学概括、描述和抽象的基本方法,已经成为应用数学最本质的思想方法之一。模型这一概念在数学上已变得如此重要,以致于许多数学家都把数学看成是“关于模型的科学”。怀特海(A.N.Whitehead)认为:“模式具有重要性的看法和文明一样古老……社会组织的结合力也依赖于行为模式的保持;文明的进步也侥幸地依赖于这些行为模式的变更。”(注:林夏水主编《数学哲学译文集》第350页,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并进一步指出:“数学对于理解模式和分析模式之间的关系,是最强有力的技术。”(注:林夏水主编《数学哲学译文集》第350页,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物理学家博尔茨曼(L.E.Boltzmann)认为:“模型,无论是物理的还是数学的,无论是几何的还是统计的,已经成为科学以思维能力理解客体和用语言描述客体的工具。”这一观点目前不仅流行于自然科学界,还遍布于社会科学界。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或事物建立模型,是把握并预测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变化与发展规律的必然趋势。在欧洲,在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称为结构主义的运动,雄辩地论证了所有各种范围的人类行为与意识都有形式的数学结构为基础。在美国,社会科学自夸有更坚实、定量的东西,这通常也是用数学模型来表示的。从模型的观点看,数学已经突破了量的确定性这一较狭义的范畴而获得了更广泛的意义。既然数学的研究对象已经不再局限于“量”而扩展为更广义的“模型”,那么,数学概念的本质也在发生嬗变。数学正成为一个动态的、变化的、泛化了的概念体系,其涵盖的科学对象也必然随之增加。数学在社会科学中的模型建构大都以结构分析为目标,即在高度简化与理想化的框架中去理解社会行为机制。在某些框架下,利用科学去预测与控制一个社会系统的一切变量的更高层次的目标已经实现。

数学的模型方法把数学的思想方法功能转化成科学研究的实际力量。数学中有一个分支叫应用数学,主要就是研究如何从实际问题中提炼数学模型。这是一个对研究对象进行具体分析、科学抽象和做出判断与预见的过程。如对客观事物的必然现象,人们用确定性模型去描述,而对或然现象,人们建立了随机性模型。模糊数学被用于刻画弗晰现象。而各种突变现象,如地震、洪灾等,则可以由突变理论给出数学模型。

五、数学:理性的艺术通常人们认为,艺术与数学是人类所创造的风格与本质都迥然不同的两类文化产品。两者一个处于高度理性化的巅峰,另一个居于情感世界的中心;一个是科学(自然科学)的典范,另一个是美学构筑的杰作。然而,在种种表面无关甚至完全不同的现象背后,隐匿着艺术与数学极其丰富的普遍意义。

数学与艺术确实有许多相通和共同之处,例如数学和艺术,特别是音乐中的五线谱,绘画中的线条结构等,都是用抽象的符号语言来表达内容。难怪有人说,数学是理性的音乐,音乐是感性的数学。事实上,由于数学(特别是现代数学)的研究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成“思维的自由想象和创造”,因此,美学的因素在数学的研究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以致在一定程度上数学可被看成一种艺术。对此,我们还可做出如下进一步的分析。

艺术与数学都是描绘世界图式的有力工具。艺术与数学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有力手段。在艺术创造与数学创造中凝聚着人类美好的理想和实现这种理想的孜孜追求。尽管艺术家与数学家使用着不同的工具,有着不同的方式,但他们工作的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描绘一幅尽可能简化的“世界图式”。艺术实践与数学活动的动机、过程、方法与结果,都是在其自身价值的弘扬中,不断地实现着对世界图式的有力刻画。这种价值就是在充分、完全地理解现实世界的基础上,审美地掌握世界。

艺术与数学都是通用的理想化的世界语言。艺术与数学在描绘世界图式的过程中,还同时发展并完善着自身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最基本的载体便是艺术与数学各自独特的语言体系。其共同特征有:(1)跨文化性。艺术与数学所表达的是一种带有普遍意义的人类共同的心声,因而它们可以超越时间和地域界限,实现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广泛传播和交流。(2)整体性。艺术语言的整体性来自于其艺术表现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数学语言的整体性来自于数学统一的符号体系、各个分支之间的有力联系、共同的逻辑规则和约定俗成的阐述方式。(3)简约性。它首先表现为很高的抽象程度,其次是凝冻与浓缩。(4)象征性。艺术与数学语言各自的象征性可以诱发某种强烈的情感体验,唤起某种美的感受,而意义则在于把注意力引向思维,升迁为理念,成为表现人类内心意图的方式。(5)形式化。在艺术与数学各自进行的代码与信息的意义交换中,其共同的特征就是达到了实体与形式的分隔。这样提炼出来的形式可以进行形式化处理。

艺术与数学具有普适的精神价值。有人把精神价值划分为知识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三种。艺术与数学同时具备这三种价值,这一事实赋予了艺术与数学精神价值以普适性。概括起来,其共同的特点有:(1)自律性。数学价值的自律性是与数学价值的客观性相联系的;艺术的价值也是不能由民主选举和个人好恶来衡量的。艺术与数学的价值基本上是在自身框架内被鉴别、鉴赏和评价的。(2)超越性。它们可以超越时空,显示出永恒。在艺术与数学的价值超越过程中,现实被扩张、被延伸。人被重新塑造,赋予理想。艺术与数学的超越性还表现为超前的价值。(3)非功利性。艺术与数学的非功利性是其价值判断有别于其他种类文化与科学的显著特征之一。(4)多样化、物化与泛化。在现代技术与商业化的冲击下,艺术与数学的价值也开始发生嬗变,出现了各自价值在许多领域内的散射、渗透、应用、交叉等现象。

在人类思维的全谱系中,艺术思维和数学思维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主导思维各居于谱系的两端。但两种思维又有很多交叉、重叠和复合。特别是真正的艺术品和数学创造,一般都不是某种单一思维形式的产物,而是多种思维形式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类思维之翼在艺术思维与数学思维形成的巨大张力之间展开了无穷的翱翔,并在人类思维的自然延拓和形式构造中被编织得浑然一体,呈现出整体多样性的统一。人类思维谱系不是线性的,而是主体的、网络式的、多层多维的复合体。当我们想要探索人类思维的奥秘时,艺术思维与数学思维能够提供最典型的范本。其中能够找到包括人类原始思维直至人工智能这样高级思维在内的全部思维素材(注:黄秦安《论艺术与数学的普遍意义及基本关系》,《陕西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

文学价值论文第8篇

构字法指的是具体建构汉字的技法。它是造字法的一个子系统,由构字参照系、构字原则、构字技巧三个有机关联的层次组成。

(一)构字参照系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参照系是汉字具体的线条构建的技巧之师法体系。造字方法的参照系是天、地、人三才,物质态与精神态的自在客体,师法其“然”,是客体在一定时空背景中某一条件下的存在态或特征。构字法参照系是对象的这种存在态或特征的构成逻辑或规律,即师法其“所以然”。

在系统的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基础上师法其“所以然”的参照系。

西方哲学及其他科学的原始面貌只能考诸有关著述;中国哲学及其他科学的早期特征即使无书可考,也能从文字的构造中窥探其灵魂。因为汉字界定对象是主观见诸客观的精神活动,它能呈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三维价值意义。

首先,物质世界及其事理是无限多样、个性各异的,为了准确地描述这些对象,只能采用与对象同构的思维逻辑来构造汉字,得到同样多样而个性各异的汉字系统。随着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对对象的个性认识更加深入,使共性较强的记事或指称方法——结绳记事、积石为记等再也无法准确描绘对象以供交流时,促使了文字的产生。但汉字的现实主义方法的造字原则,使它同构于对象世界,呈现出与自然对象世界及相关事物一样的丰富和千姿百态。

无限纷繁而复杂的自然界并非无机的杂乱,是可以分门别类的。“物以类聚,人以群分”。通过对对象各有机系统的共性与个性关系的把握,对不同事物进行科学分类,并按其特征作形象指称。要对整个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及相关事理作种属分明的文字指称,就要具备不同系统事物的自然科学知识。要对飞禽进行指称,就必须有对整个动物界的系统认识,进而将飞行动物分离出来。又通过对飞行动物从形状到解剖特点的全面认识以确定类型。《说文解字》:“鸟,长尾禽总名也,象形”,“凡鸟之属皆从鸟”。有明确的“属”的概念,形象有其共性,解剖可见个性。《说文解字》收有120个“鸟”旁的字,多数用来称代不同的“鸟”。此外,还有:“隹,鸟之短尾总名也,象形”,“凡佳之属皆从佳”。《说文》中收“隹”旁字46个,包含了多数短尾鸟在内,是鸟类的又一种。凭此我们便能了解这些文字被创造时,上古先民的自然科学及其他科学的水平。《说文》共收9353个篆文,归纳为540个部首,以这些部首为定义根,将物质与精神世界的的无限复杂的对象进行分类,使各得其所,属性分明。可见汉字是自然科学及其他相关科学高度发展的产物。使识读者在汉字认知过程中,不但掌握字符本身指的“是什么”,而且知其“为什么”——得到学科意义的方法论教育。拼音文字的“类”、“属”仅是语法意义的,非表义对象本身。其分类的目的不是为准确的表意,而是服从语法的形式逻辑。

基于自然对象世界组构的无限性但非无理性,使汉字有限的偏旁与部首在合理的无限组合下与对象共构,并结合字与字的语法关系的组合,描述出整个自然与社会甚至思维领域的一切,且随对象的衍化而衍化。

个性各异的自然对象却有其形象组构的共性,它们都由点、线、面构成,汉字则按对象自身的特性进行点、线、面(偏旁)的有机组构,创造出千变万化的汉字系统。这是对参照系“所以然”的最本质的把握。最能体现造字时代人民认识自然的能力和征服自然的特征。

此外,自然万物存在的一个共同态是受地心引力的作用,重心垂直指向地面。古人虽不能认识万有引力,但处处感受到了这种现象。如实描绘对象的象形文字便本能地将万有引力作用下的事物的特征描绘下来,使得每个汉字呈方块状的合理布局,每个字都有其重心,重心是否当位、合理,决定着这一汉字的形体的线条布置是否合理和具有美感。尽管每个汉字都有明确的重心,但其线条的设置并非简单机械的组合,而是变化多端的有机构建。是由千差万别的不对称性、不均衡性构成整体的对称与均衡,从而组成方正结构体式的重心。这一点楷体表现得最突出,其他各体也明显遵循这种重心居中的对称组构原则。

以人类行为科学为参照系。汉字线条的构组还以人类行为科学为参照,将人类关系态的逻辑运用到点、线、面组合的逻辑中。人类以各种规范来协调相处,从而构组了各种秩序下的人际关系态。汉字的构造也明显带着这种协调相处的特点。上下左右,内外先后,大小长短等等都有严格规定,秩序井然,不失规矩。表现在上下关系中以上为先,自上而下;左右关系中以左为先,从左到右;内外关系中以内为先,先内后外。这些无疑具有人类行为科学价值。拼音文字的字母书写是无左、右、上、下、内、外的规则。既可自左向右,也可从右而左,既可从上到下,又能自下而上。字母与字母组合成文字时,只有单一的自左而右作线性横向排列。

人伦讲究秩序,但这种秩序并非一维的单向趋动,而是双向逆动的。这种原则体现在汉字构造上虽讲究上下、左右、内外的先后,但优先者并不能越位强占,更不可独霸,而是按自身的特点占据一定位置,进行合理分配。如“忠”,在上的“中”不宜过大过长占据“心”的位置,使在下者无法立足。同样,左右关系中,左先但不可欺后。如“林”,左“木”之捺宜短,右“木”之撇要收,在互让的关系中,协调构建,不过分夸张任何一方。

此外,在群体与个体的关系中,汉字构造强调共性,群体大于个体,个性服从共性。具体地说是点、线、面(偏旁部首)的独立意义小,共构意义大。部首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共构,而且往往是带有共性意义的部首偏旁放在优先位置,或在上、在左、在先。拼音文字的字母独立性强,不同字母摆在一起无内在的必然共构性。显示以个性为中心的行为价值特点。汉字完全是由笔划(元素)偏旁部首(层次)单字(子系统)整个汉字系统,从个性到共性的逻辑组合,这种“共性优先”的原则,展示了传统行为科学的价值取向。汉字构造以上述各学科对象为参照系并与之发生价值同构关系,凝固着他们的信息,所以带有多维的文化价值。

(二)构字原则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原则是指汉字构建的具体技巧和手法所遵循的准则。它包括默记对象的模仿原则;辩证相生的组构原则: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

默记对象的模仿原则与中国绘画:从西安半坡出土的几件著名的人面鱼纹陶碗看,形象极生动,这种线条勾勒的画竟如西方现代派一般。然而,这种早就很成熟的艺术,后来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直到南北朝以后才中兴起来。但以线条勾勒为特征的象形字却得到充分发展,到南北朝时已走完了由甲骨金文、大小篆、隶书、正楷、草书等全部的进化过程。在漫长的文字创造过程中,汉字的构造方法和书写技法反而大大地影响和促进中国画的发展,并匡定了中国画的基本特征。

中国画不是西欧式的写生来再现对象,而是以默记对象的方法来再现客体。默写是先经过心智活动,将对象留在记忆中的典型特征(往往是点或线的)绘写出来,结果是“眼中竹”与“心中竹”与“笔下竹”俱不相同,愈加典型,愈加简练。呈现出特征线条勾勒的绘画特征。与象形字以特征线条刻画对象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以特征线条默画对象会因人而异,不同绘画者的思维水平、修养能力有差异,记住对象的特征也不尽同,所默画的同一对象也有区别,只能求得大致的相似,本质特征趋同——神似。中国画重神似而不拘于形似,东坡先生说:“论画以形似,见与儿童邻。”追求“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的神妙境界。与汉字一样是现实主义基础上溶入浪漫的理想主义的成分。

以线条勾勒默画对象,而不是面对面的写生,使中国画忽视了“光”和“色”的变化及立体透视的科学性。这也是追求“神似”的必然结果。中国画以“散点透视法”的线条来构组对象,这与汉字以特征线条全方位地(必然是散点透视式地)设置也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

工笔与写意,篆楷与行草;绘画与书法在传统的文化中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辩证生克的组构原则与古代哲学。文字史前哲学无稽可考却能从汉字构造的逻辑中得到破译。作为系统世界观的哲学是很晚才诞生的,作为人类的世界观甚至于初步的哲学体系在文字产生之前就存在于上古先民的物质与精神的文化生活中,既烙印在打制的石器中,陶器上,也凝固在千百年来群体集体创造的汉字中。因为汉字是主观见之于客观,如实地描述对象的交际符号。它有着客观存在性,还有第二位的主观性,而且是群体共同的主观性——文字只能是群体的创造,这与画有区别。这一群体性——社会共同性所表现出来的世界观、哲学等文化特征能从汉字中译解出来。

早期汉字的线条由直笔和曲笔这一对矛盾体组成。它们相生相克,相反相成。直有“横”“竖”;曲带“方”、“圆”。或横竖相接,方圆相依;或直曲成方,斜曲成圆。有左弯右拐,有上折下勾……。生克变化,无尽无穷,完全体现了对立统一的法则。汉字按不同规律不同原则,以几组简洁的符号组成无限复杂的文字系统。并共同体现着阴阳生克同构的特征。横一、再二、而三,但不可再四;一竖、二竖、三竖,而四竖不成字。横而太过制以竖;竖而不节抑以横。直笔添曲,曲笔加直;方中见圆,圆内生方。相依相斥,互为呼应;生克变化,浑然天成。

上述为“点”与“线”的哲学,进而由线构成面(偏旁)又由面构成“块”(文字)时,更显示了辩证法的熟练运用。这从偏旁与偏旁互相组构成字时的位置变化排列上,贯穿了辩证的甚至系统的哲学逻辑:左右结构,右左结构;上下结构;内外结构,外内结构;左中右结构,上中下结构;(上下)左右结构,左右(上下)结构,(上下)左右(上下)结构;(左右)上下结构,上下(左右)结构,(左右)上下(左右)结构;左右(内外)结构,(内外)右左结构;(左右)内外结构,外内(左右)结构;(上下)内外结构,(内外)上下结构;混合结构。

这种排列结构逻辑,还显示了数学的排列组合的理论价值。

在偏旁与偏旁或笔划的组合中,虽然是全方位的,但决不是无序的,有特定的逻辑性,并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辩证关系。同一偏旁(共性)的字群中,每个个体不同别的个体,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共同的偏旁是其普遍性,是各个个体共同的组织信息块,但它是寓于各个个体的特殊性之中。无共性则无个性,无普遍性亦无特殊性。

在点、线构面,面与点与线或面构成块(字)时,还体现着系统论的五大原则:一、系统的整体性原则。点线面块(字)是元素层次子系统系统的关系,同样单个汉字同旁汉字汉字系统也是由元素到系统的有机构成关系。它们既独立又有机关联。二是系统整体的动态性原则。就汉字的构成看它们是由几个基本笔划——元素组合起来的,作为基本符号本身无多大意义,但按一定逻辑组合后,元素与元素进行了信息交换、构成了偏旁进而构成字便带有了实际意义,起了质变。虽然各部分(偏旁)进行了能量交换,但并不破坏它们,而是保持了整体各部分的一定联系。就整个汉字系统而言,是不断与外在环境进行信息、能量交换的,不断进化,注入新的活力。三是系统整体的结构性原则。指在一定层次中形成结构的基础上的整体性。这在汉字的结构中体现的尤为鲜明。四是系统整体的层次性原则,即有序性原则。指任何有机整体都是按一定的秩序和等级组织起来的。汉字正典型地体现了这一原则。五是系统整体的相关性原则。任何系统都是存在于一定环境中,也是与外界其他系统进行联系或交换。汉字既是现实主义式描绘对象,是以三才为参照系,自然是处在一定环境中与对象不断交换信息和能量,随文化(广义)进化而进化。

通过剖析,传统哲学的特点是能够从汉字中得到合理破译的。并且我们可以清晰见到汉字笔划的有机组合所蕴涵的阴阳辨证的哲学精神孕育了中国传统哲学的胚胎。

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中正和平的美学原则是整个东方艺术的核心原则,它源于儒家哲学,但这一哲学本身在文字史前就已受孕。汉字摹仿三才,有典型的建筑美。它重心居正,不偏不倚。不作畸形之态,常呈中正之貌,柔和协调之状。表现为一种自在美。早期汉字大致也呈方块状,端庄严正,重心稳实。但它并不呆板,其方正的总貌是由万法纷呈、千姿百态、个性各异的形体组成。中正生自偏曲,端方来于圆折,平和协调起于变化律动。正是这一辩证的矛盾运动,最后形成美的形态。中正和平是汉字构建的总的美学原则,每一具体的汉字组构又体现了不同的美学技巧,它包括:阴阳相接。其方位以上为阳,下为阴;左为阳,右为阴;内为阳,外为阴。它们互相依存,和谐相交,合为一体。线条以直为阳,曲为阴,方为阳,圆为阴。多数汉字是曲直方圆交互连缀。节奏分明,韵律生动。刚柔相济。线条以直为刚,曲为柔;线块以方正为刚,以斜曲为柔。斜直曲方,阳刚阴柔,既对立相克,又溶于一体。虚实相间。是对线块而言。笔划少而空疏为虚,多而绵密为实。汉字总是虚实相间,上空则下实,左空则右实。线条分布朗列均衡,充盈一体。动静相生。线条以方直为静,以圆曲为动。汉字多数是以曲直相交,动静相生。在平直方正的稳定静态之中,辅之以曲折园斜的变动之姿。动中见静,静中生动,并在这一矛盾运动中服从整体的中正和平之态,给人以完善独立,稳重端庄又充盈流转的变动的美感。在这些辨证关系的美学处理中,在线条的具体设置上,既富于变化,又不走极端,是高则低之,长则短之,大则小之,宽则窄之,实则虚之。有余则削,不足便补,盈亏相济,柔和协调,无不贯穿自然的美的法则。前面已论及汉字是呈方块状的总貌,尽管线条变化万法纷呈,但总体效果是对称分布的,重心位于方块的对角线交点上。显得端正典雅。而各个层次、各个角度不同性质的线条的辨证呼应,使稳重方正的外形展示于多姿多态的变化之中。这一中正和平的美学特征和传统哲学、美学价值、对象世界的内在韵律是有机统一的。

(三)构字技法的文化学价值

构字技法是指线条安排的具体技巧和手法。由点线、面的组织,方位座标的确定,结构安排等三个层次构成。

点线面组织的逻辑学价值。每个汉字都是系统态下的符号块、定义块,也是凝固各学科文化价值的信息块,所以其线条的组合要有一定的逻辑。在形状的象形上,除了艺术化的逻辑,形式上还有独特的组织方法。它是由点、线、面循序渐进,各自独立又配合共构的逻辑来进行。由点到线到面,点线构面,小面构大面。点、线、面又各有独立的功能,共构时互相以形式上的算术法相加,其功能却起了质的变化。一点与两点三点的含义绝不相同,丶冫氵灬——它们在组织上是相加,本质却完全有区别。但它们都是汉字系统中的一个功能项,独立是相对的,与其他功能项再构是绝对的。点与线、线与线、线与面、面与面的组构也遵循这一系统逻辑。

方位座标的确定。汉字的线条安排多设定在多维空间的立体坐标系中。因其象形性,所以在描摹对象时要在一定时空背景下进行,虽作散点透视但符合空间组构原则。因此汉字的(附图略)

现中汉字的粗细、明暗、浓淡等具有主体意义的方位特征尤为明显。汉字和国画一样是多视点的,呈视点移动组建的方位特色。因线条的座标方位的决定,线条便可进行全方位的辨证系统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