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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学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6 15:57:10

西方文学论文

西方文学论文第1篇

文艺复兴运动是西方文学发展史上一次伟大的历史转折。这个时期的思想家开始肯定人和赞美人性。认为人应当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人应当是衡量一切的核心。他们呼吁人们应当从基督教的禁锢中解脱出来,追求现世的幸福。这一时期的文学其实是对中世纪压制人性的基督教禁欲主义的反抗。这个时期的文学以人为中心,赞美人性的美好,反对神的权威。

二、新古典主义启蒙运动文学与人性

理性是古典主义文学的核心,强调人应当克己自持,社会秩序和法律应当是人生活的核心。而18世纪前半叶开始的新古典主义文学,既肯定了人的情感,又强调人的理智。因而,比起文艺复兴时期文学表达的对于人性的自由的追求,新古典主义的文学则更增添了对于人性的理性的思考,社会人的思考。受到启蒙运动影响,在文学上,以呼吁人性自由,政治自由,宣扬善恶终有报思想的文学作品纷纷涌现。这些作品都带有说教的性质,赞美人性真善美的一面,批判和讽刺人性丑恶的另一面。五、浪漫主义文学与人性浪漫主义文学强调个人情感的自由流露,把人的情感置于首要位置。这一时期的文学作品中所呈现的人物都被赋予了奇特的品格和能力。他们以自己独有的人格魅力影响人,感染人。同时,浪漫主义文学又表达了对于自然的崇拜和向往,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表达了对于自然人性的渴求。

三、现实主义文学与人性

到了19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不断加深。资本主义社会的黑暗面不断的暴露在人们的生活中。此时,浪漫主义文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而勇于批判社会黑暗的现实主义文学逐渐取代了浪漫主义文学,成为文学的主流。现实主义作家从浪漫主义的狂想转入现实的冷静,从积极呐喊转为深沉思索。他们开始用他们的作品记录下层人民的苦难生活,生动描写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罪恶发家史,深入揭露资本主义金钱社会的黑暗面。表达了对人民苦难生活的同情。在资本主义社会对物质、金钱贪婪地追求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而敏感。这一时期的人性发生了异化。人在物质和财富面前丧失了精神的、心理的及人格的自由。在万恶的吃人的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看不到自己、社会发展的未来。对物质的追求和占有,逐渐使人性丧失了本性,走向了冷漠和罪恶的万丈深渊。

四、现代主义文学与人性

20世纪初的西方是个动荡不安的年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资本主义文明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随之而来的便是政治、经济危机、人的生存危机。两次世界大战、席卷整个西方的经济大萧条、战后的冷战、核战争的威胁等给人们带来了挥之不去的梦魇。现代主义文学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政治背景下产生的。现代主义文学反对西方传统文化、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深入挖掘人的意识和潜意识活动,提倡对人的主观世界的真实展示,高扬文学自身应有的表现功能。现代主义文学关注人性和人的生存状况,尖锐批判西方现代社会的荒谬性及其对人性的扭曲和异化,着重表现人的内心生活和心理真实。生活在物欲横流的现代社会,现代人受到传统的压抑。越来越感受到周围世界的荒诞、冷漠。现代家庭乃至整个社会到处都是人与人的欺诈、冷漠与疏离。人与人之间无法交流。在物欲的束缚下,人逐渐丧失了尊严和人格。人格逐渐扭曲,异化。人性走入了扭曲堕落的困境。这一时期涌现了很多杰出的文学作品。如卡夫卡的《变形记》、劳伦斯的《儿子与情人》、乔伊斯的《尤利西斯》以及艾略特的《荒原》。

五、结论

西方文学论文第2篇

价值问题自古以来就是哲学家研究和争论的重点问题,不同学者的研究结构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差别。具体来说,生活中的美丑与好坏问题就属于价值哲学的研究范畴。古希腊哲学和近代西方哲学视野下,哲学家多在美学和伦理学的名义下进行研究与分析,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但这种研究视角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没有一个相对稳定和完善的研究范畴,研究范式相对模糊,研究结果的准确度和可信度不高。随着近代伦理学和美学的不断发展成熟,价值论的研究也上升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更为先进,研究过程更为严密,研究思路更为清晰明确,价值论已经初现端倪。到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以经验论知识为基础,就事实与价值的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区分,他认为“是”与“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知识概念,其本质风格也存在差异,同时在进行认知研究时,研究者无法根据前者的合理性去推导后者。休谟的这种价值区分标准得到了包括康德在内的哲学家的一致肯定。同时,康德在进行价值研究时,立足于二元认识论和道德哲学的具体理论,提出了“事实的知识”和“价值的事实”两个概念。

在他看来,事实的知识属于经验世界范畴,而价值的知识则属于先验世界的范畴,同时价值的知识是出于先验的理性领域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知识。而德国哲学家洛采继承了这种划分理论,并将其扩展至世界的划分当中,划分了世界的具体领域。他认为世界是由事实的领域、普遍规律的领域以及价值的领域组成。其中,普遍规律的领域又主要表现为普遍的因果规律,即一些规律都是因果作用的产物;价值的领域包括善、美、神圣思想以及其各自体现的意义。在这三个构成领域当中,价值的领域居于首要地位,直接决定着其他两个领域的发展。同时,其他两个领域所包含的内容是价值领域实现其最终发展目标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洛采首次将价值论研究提升到哲学研究的首位,这是价值论发展的一次里程碑,具有标志性意义,对后世的研究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洛采在西方被称为价值哲学之父,他直接影响了西方价值哲学的产生和发展。价值哲学作为一种全新哲学被人们认识和了解则起源于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文德尔班的新价值哲学。文德尔班在继承和发展前人价值哲学的基础上,立足具体的研究实际,逐步建立起自己独具特色的价值论框架。它将传统伦理学、美学、哲学的研究视角进行了有机融合,提出了具有包含性的统一范畴,有利于价值研究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和完善。同时,价值哲学的产生也是哲学在面对危机所采取的自救行动。到了十九世纪后期,西方哲学由近代哲学向现代哲学转变,其研究方法、研究理念、研究视角都有了相应的变化,呈现出过渡期的不稳定性和冲突性。在这一时期,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哲学体系已经逐渐解体,传统的启蒙思想和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辨被人们逐渐抛弃,取而代之的是新兴的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自然科学在这一阶段大行其道,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和推崇。同时,伴随着传统理性主义哲学体系的瓦解,哲学研究变得杂乱无章,其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向无法有效明确。文德尔班认为哲学研究陷入了一种绝望的境地,需要优秀的哲学家去拯救。

此外,哲学家在研究时,忽略了哲学本身的中心任务,而将研究重点放在一些细枝末节上,造成了研究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有效整顿哲学研究,保证哲学研究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文德尔班对世界进行了重新划分与归类,它将世界划分为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其中,事实世界是科学研究和其他门类科学研究的对象和重点,而价值世界则是哲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必须予以足够重视。只有这样,哲学才能重新焕发出其生机和活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其学生李凯尔德在继承其哲学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将价值范畴作为其哲学研究的根本范畴进行分析与研究,这标志着价值哲学的创立与形成。

2西方价值论的主要观点

随着西方价值哲学的不断发展成熟,各派哲学家立足于其哲学理论的发展实际,提出了各自的主要观点,并形成了较为系统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各派别虽然研究的领域和方法各有不同,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价值论,即主观价值论、客观价值论、过程价值论。其中,主观价值论的代表人物有文德尔班、美国的培里、奥地利的迈农、实用主义理论的先驱詹姆斯等。他们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以主体需求为出发点,要求其研究必须符合主体的情感意志和道德追求,并根据其兴趣所在去理解和阐释价值的本质构成。美国的培里是新实在哲学的代表者,他同样认可主观价值论观点,要求将价值或善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出发点和目标,进行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研究。他还认为价值是欲望依附性的一种本质表现与外在特征。在他看来,价值是兴趣的集中反映,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具有价值,只要看它能够引起人的兴趣即可。

一般地,越是有价值的东西就越能引起人的兴趣,而无法引起人兴趣的事物自然也就不具有价值。杜威是实用主义价值论的代表,他认为价值是必然存在的,但要想对其直接定义则具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对价值定义的过程也是一个反省的过程,反省就必然会进行评价。在评价过程中,缺乏经验的研究者常常会将评价与定义混为一谈,从而无法准确定义价值。因此,为进一步明确价值的基本内涵,做到科学准确地定义,研究者必须根据事情的最终结果和内在性质进行定义和研究,更加注重研究的实际效果,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真理观的体现。萨特是存在主义价值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要求在进行价值论研究时应该将价值与存在联系起来,进行对比性研究,深入研究和把握价值与存在的内在关系,认识即存在。他认为自我存在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必须不断完善和整合,更好地追求其意识存在。他的存在主义价值论是由人的价值选择所决定的,特别强调人的主观性在价值发展中的作用。现象学的价值论是由胡塞尔提出并发展起来的,是一种追求哲学科学性和绝对性的唯心主义学说。这一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与欧洲的大陆哲学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它要求采用现象学的基本方法进行分析研究,以便将更好地解决价值论中的一些中心问题。舍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现象学的价值论,他承认价值研究的科学性,要求将这种客观性提升到超验性层面上来,学说带有明显的神秘主义和唯心主义痕迹。

3西方价值论的问题

西方文学论文第3篇

1.1背景知识型案例教学

目的是让学生了解每一种经济学理论出现的背后都有其相关的背景。能够对整个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脉络有更为清晰的把握。例如在向学生讲授微观经济学的效用理论时,经济学家是如何从基数效用论发展到序数效用论的背景介绍。给学生举例对某人来说,一个苹果的效用是5,一个香蕉的效用是6。这种逻辑的背后是效用是可衡量的。然后就会有学生提出质疑,效用的界定是人的主观感受和评价,为什么是可以衡量的呢?然后顺着学生的质疑,指出经济学家就提出了序数效用论。尽管效用没有办法准备的衡量,但是偏好是可以比较的。对于喜好的东西可以进行排序。有了这样的背景介绍,学生对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会有更清晰的把握。又如学生在学习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理论时,就必须将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在讲授时给学生进行介绍。否则,学生很难理解“凯恩斯革命”的意义。因此,在讲授这类知识点的时候,需要对相关理论的背景知识进行相应的案例设计与介绍。

1.2理论阐释型案例教学

目的是通过案例让学生加深对该原理或理论的理解。在讲授边际成本概念的时候发现学生对边际的概念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举个小的案例,提问学生“为什么当今社会的社会财富增长速度要比以前快得多?为什么比尔盖茨会那么有钱?为什么以前没有出现过‘比尔盖茨’?”然后就会引起学生们的激烈讨论。这样的现象就可以用边际成本的概念来解释。由于软件类的产品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只要规模不断扩大,利润的增长就相比传统产业要快出很多倍。所以,财富的积累速度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又如在宏观经济学中GDP核算的概念讲解时,学生不太容易理解进入核算的项目。合适的小案例讨论能够让学生更加清楚GDP的核算范围。“为什么从公司债券得到的利息应计入GDP?而人们从政府得到的公债利息不计入GDP?”“为什么人们在金融市场的投资如购买股票和债权在经济学领域不能成为投资?”学生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使得对GDP和投资概念的理解更为深刻准确。经济学上所讲的投资是增加或替换资本资产的指出,即购买新厂房、设备和存货的行为,而金融证券交易活动不是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产生真正的价值,只是一种产权转移活动,因此不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不能计入GDP。

1.3理论应用型案例教学

目的是提升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培养对理论知识的运用能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其创新能力。该种案例教学对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综合性要求较高,比较适用于课程大部分内容已经掌握阶段。例如在讲授完宏观经济学的AD-AS模型和IS-LM模型后,让学生结合当前的国内经济形势来讨论目前我国采取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依据和可能产生的效果。学生根据自己的掌握和理解进行积极的讨论,更加深了对经济学理论的认识。不同的教学内容可以辅助以不同的案例教学类型,那么究竟该构建怎样的案例教学模式才适合西方经济学的教学实际呢?

2案例教学模式的基本构成

2.1理论基础

(1)迁移理论。

莱文(Levin)的迁移假设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提出和检验一系列的假设,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

(2)格式塔学习理论。

韦特默认为,学校学习的目的,把掌握到的知识对比到社会情景中。通过机械记忆习得的内容,只能被用于非常具体的情境中去,即应用于类似于最初学习时的情境中去;只有通过顿悟理解的内容才能成为学生知识技能的一部分,随时可用于任何情境中的类似的问题上去。

(3)情景认知理论。

该理论认为只有当学习发生有意义的情境中时,学习才是有效的。情景为学习提供组织框架,而内容则决定学习的真实性。知识及其对情境的索引是镶嵌在环境中的。

2.2案例教学目标

通过对真实事件的剖析和对具体情境的推断,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是通过具体案例分析道抽象理论归纳,并从抽象理论知识演绎到真实情景,锻炼学习者的逻辑分析的思维能力。学习西方经济学的根本在于对经济分析方法和工具的掌握,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经济分析能力和对经济现象本质的洞察能力,便不能进入经济学大门,也很难说其余非经济学专业的学生有什么本质的差别。案例教学中,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内容,设计与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通过对具体的典型案例分析和解剖还原一个理论本来的事实依据,从而使得理论变得鲜活,便于学生理解与记忆。

2.3操作程序

2.3.1案例设计

案例设计是案例教学成败的关键。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重点,设计与选择合适的案例,并按照学习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的方式,在课堂授课过程中提高学生参与案例学习讨论的积极主动性。案例选择方面需要遵循四个标准:一是针对性。所谓针对性是指案例的选择与所学知识点的高度吻合。二是典型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示范作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现象,不能是过于特殊的个案。三是启发性。好的案例要启发的思考。因此,设计好的案例问题是学生思维的起点。四是亲近性。案例的选择最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事件,并且尽可能与学生已有的知识储备靠近,符合当代大学生的情感特征和认知特点,才更容易引发学生的共鸣,激发学生思考,促进参与案例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

2.3.2组织实施过程设计

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教学准备阶段:此阶段由教师完成案例的设计选择与任务设计工作。第二阶段案例分析阶段:可以采取授课过程的穿插案例思考和即时讨论与课前准备分小组讨论两种方式。对学生知识综合能力要求较低的背景知识型案例和理论阐释型案例,比较适合采用授课过程穿插的方式来进行案例讨论。而对于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的理论应用型案例更适合采取教师提前布置案例背景、学生课后讨论并准备、课中进行讨论结果展示的方式来进行。第三阶段学结。学生对自身案例学习的效果进行总结,对所学知识点进行反思,加深理解,在理论应用型案例讨论结束后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2.4效果评价

教学效果的评价可分为相对评价和绝对评价、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由于案例教学更多地是启发学生的思考和培养创新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难完全进行量化或单一地进行评估。因此,案例教学效果的评价可以采取以定性评价为主,定量评价为辅,以评语和客观题目测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

3结论与讨论

西方文学论文第4篇

关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论述恩格斯曾经这样说道:“经济发展的基础决定了政治、文化、艺术、法律、哲学等的发展,而这些方面的发展又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西方文学的发展和法律发展也是这种关系,既相互作用又相互影响。具体而言,我们能够从两方面来理解这种关系:第一,西方文学的法律影响;第二,法律对西方文学的影响。假如站在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探讨其对文学的影响,首先我们所看到的是法律给予西方文学发展众多的思想启蒙和创作素材。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律即包含了文学,这一主题始终存在。”西方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可以依据特殊的文学主题进行创作,能够有意地将真实生活的主题升华到作品主题中,或将法律思想精神寓意在创作作品中。有的文学作品的主题思想是通过作品人物、语言、行为方式等展现出来的,作家通过自己的思考,付诸于自己的文笔描述,自然而然地表现出了法律层面的思想和精神。当然,这一影响的前提条件是真实的社会生活中确确实实已有了这种思想和精神,且影响到文学作品的作家;其次,法律很好地为文学作品的创作提供现实事物冲突管理手段。波斯纳曾经说道:“文学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包含戏剧性,文学作品创作中不可避免地要有事物之间的冲突,而法律就很好地提供了现实事物的冲突管理手段,为文学作品创作提供素材技术处理。”针对波斯纳所说的这一点,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一文就明确地显示出来。假如说法律对西方文学的影响是浅层次的,那么文学对法律的影响就可以反过来说是极其深刻的。西方文学史发展容纳了社会生活的百科,真实地反映现实生活的种种事态,这其中也包含了对法律的反映。基于西方文学作品的阅读与考究,我们可以明确地了解到西方社会生活的历史与现实状况,对于法律的认识也清晰明了。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关于西方文学对法律的真实反映不是简单地描述法律条学术视点文,而是深层次地对法律进行精华提炼,借以艺术表现说法真实反映出来。

二、西方文学与法律的终极追求

正义“法律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是法的精神,法的正义精神则展现了文明社会发展的制度精髓。”简言之,法的精神就是法律源于内在的精神诉求,正义的法律精神是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体现。“正义”一词历史古老,却是人类社会一直提及的话题。有文明历史发展以来,人类一直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发展,人们对于正义的追求始终坚持不懈,这包含了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正是在对正义的努力和追求中,人类社会不断地进步、发展,和谐社会、人人平等更好地迎合了人们对于正义精神的追求。法的精神,提高了人的价值与尊严,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解放思想,解放人类自己。

(一)法律的精神追求

正义现代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尺度就是正义,正义关乎人类社会的进步,关乎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存,同时正义也成为了评价人与社会理想的最终价值形态。法律是人类思想精神的一种体现,是维护和管理人与社会关系的有效工具,它的价值判断可以被融入正义价值体系中,法律对于正义精神的诉求也引导着人们进步。也正因如此,判断法律价值好坏的关键因素成为了正义,法律明确正义,严惩罪恶,保护所有公民的利益,以此显示正义法律的价值。借用西塞罗曾经说过的话:“假如人们愿意接受法律的话,人们也就接受了正义。”这也说明了正义是法律的核心精神,法律源于对正义的追求和探讨。正义包含了更深层次的公平、公正、平等的思想精神,而这也是现实社会价值体系始终追求的终极目标,法律作为一种兼具权威性和公平性的人类活动管理体系,也因此必须将正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因此,有关于“法就是正义的说法”准确地对法律的核心精神予以表达。法律现已成为规范和管理人类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它的目的在于维护所有公民的利益,尽可能地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律的本质属性具有普遍性,然而由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对立关系,在法律规范管理的活动中有可能是公平正义的活动又反过来成为不公平、不正义的活动。《威尼斯商人》对于这一点的描述就展现得淋漓尽致。法律遵循普遍性原则就不可避免地使自己产生模糊性,基于法律模糊性的这一特点,在某些法律行为活动中要依据法律的核心精神来进行管理。而法律的核心精神就是正义,正义包含了人文精神、人文情感,文学很好地给予了法律补充。因此,可以理解,文学对法律的有效人文精神补充,让法律文件的编写变得更加完善,让法律的精神更好地反映人文价值观。

(二)西方文学的精神追求

西方文学论文第5篇

关键词:沈从文哈代人性乡土文明文化批判

沈从文是二十世纪初中国现代文坛上的一颗明星,哈代是十九世纪末英国杰出的现实主义作家。将这两位生活于不同国度、不同时代的文学大家相提并论并非无稽之谈,因为二人都以故土故人为背景创作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小说,并分别建构了各自独特的文学世界—“湘西世界”、“威赛克斯”王国。不但如此,二人更不约而同地关注着新旧文明撞击下的人、社会、文化。所以,对二人进行比较不单可以分析二人作品的异同,更为我们打开了一扇了解东西方作家在乡土文学这一共同母题之下不同文化心理的窗户。

一以人性为核心的文化批判

人性,是人类普遍的、共同的本质。古今中外的文学大家都在作品中用不同的手法、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永恒的主题作了风格各异的阐释,沈从文与哈代也不例外。这两位文学大家不谋而合地将目光投向了生活在现代物质文明之下的人,关注生命存在的健全与缺失。人性是他们文学创作的核心和归宿。

从边城走来的沈从文,接受了湘西文化的熏陶,注重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契合。他始终从人性的角度去打量世界,表现理想中的人生形式。柏子率真而又粗犷;翠翠纯真而又温柔;萧萧勤劳而又单纯;天宝和摊送胸襟坦荡,洋溢着原始的生命强力。这一系列人物形象投射出了最本真的人性和最自由的生命情态。而且,他还大胆地表现人性最真切的欲望。媚金渴望得到,花脚苗族寡妇追逐,青年男女自然野合,形象地淦释了人性的深层内涵—原始的、自由生命力的勃勃生机。在他的笔下,“湘西世界”是一个充满人情美、爱情美、生命力旺盛的化外之境。另一方面,对于扭曲变形的人性,他也予以了强烈的批判和鞭答。《龙朱》、《柏子》、《萧萧》、《丈夫》演绎了在异质文明的挤压下,乡下人灵魂的堕落史。

哈代的“威赛克斯”小说创作始于《绿茵下》,在这部作品中他已有意识地将叙述重点转移到人性这一主题。在其《小说与诗歌总集序》中,他曾谈到:“在威塞克斯也有十分丰富的人类本性,足够一个人用于文学。我对这种想法一直坚持不舍,所以,即使有时本来比较容易超越国界,使故事叙述带有更多的世界性色彩,我还是固守在威塞克斯界限之内,不越雷池一步。”①他塑造的人物,特别是早期作品中的,都表现出坚毅、刚强、勇敢的品格。虽然他们接连不断地遭受打击,但却始终不向环境和命运低头屈服,为实现人生理想排除万难。随着创作的深人,哈代惊异地发现现代社会对人性的压抑、扼杀,也目睹和感受了人与社会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对立。在《德伯家的苔丝》和《无名的裘德》中,自在的生活、古朴的民情已成为了一个遥不可及的美梦,取而代之的是以苔丝和裘德为代表的广大的乡村人民在现实与理想、灵与肉的冲突中被压垮、被撕裂。于是,在《绿荫树下》和《远离尘嚣》中,哈代苦苦地找寻着在现代社会中人的精神家园,反复吟唱着美好自然和完美人性的挽歌。

表面上看来,二人的作品都反映了生活在“湘西世界”和“威赛克斯”王国里人物命运的变迁与完美人性的失落。归根究底,这些变化的深层原因在于浸润和滋养这些乡村居民的文化土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文化内涵的核心部分是由人的思想和价值观构成的,人的变化直接反映了哺育其成长的文化的变化。所以,通过考察人物命运和关怀生命本真,二人将笔触延伸到了现代文明重压之下急速蜕变、衰败的传统乡土文明与文化。而有特殊的时代语境使两位作家一致采用了文化批判的姿态:沈从文的创作高峰期是中国从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文明演进的蜕变时期。哈代生活在维多利亚王朝末期,即新兴的工业社会蓬勃发展,宗法制社会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被取代之时。

恩格斯说过:“任何进步同时也就是意味着相对的退步,这时一些人的幸福与发展是用别一部分人的痛苦和受压抑为代价而实现的。”②在二人眼中,传统的生活方式和乡土文化的现代化是一场及其痛苦的变革,现代文明俨然是一种践踏传统美好价值、扭曲人性的异己力量,宗教、法律等现代文明社会的产物束缚、阻碍着人对理想的追求,人沦为了现代文明的牺牲品却浑然不觉。为此,二人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文化批判。

沈从文构建了“湘西世界”的对立面—“都市世界”。他挥动手中的笔,剥去都市人的楚楚衣冠,尽情展露他们的虚情假意。他们或是油腔滑调的市井之徒,或者是趋炎附势的卑鄙小人,又或是自欺欺人的愚昧大众。总之,在这类小说中,我们可以窥测到都市人的种种丑态。在湘西的边城小镇,现代文明的浪潮滚滚袭来,在人们头脑中尊严和耻辱之间的界限已不那么分明,“利”与“义”之间的天平慢慢倾斜,勤劳、质朴、正直等传统美德以及原始的生命强力正加速离开古老的湘西世界。翠翠和摊送的爱情在“渡船”与“碾坊”的较量中最终是走向了悲剧。因此,乡土文明与现代文明的和谐共生,以及为理想人性寻找“诗意”的寄居地就成为了沈从文边城小说最重要的主题。

哈代身为乡土文明的产儿,他的小说敏锐地反映了19世纪末英国农村生活翻天覆地的变化,见证了迅速崛起的工业文明给农业文明以及深深植根于其中的乡村居民带来的极大伤害,也无比痛心地披露了传统文化在现代文明冲击下的悲剧命运。盖布利尔(《远离尘嚣》)、克莱姆(《还乡》)、苔丝等人物都是传统文化的血肉化身。通过他们,哈代揭露了现代工业文明践踏传统文明和反人性的一面,描述了在新旧两种文明的双重压力之下,人类精神世界里的分裂和危机,使现代与传统间的交战得以形象化、具体化。

人类文明的发展是以道德的沦丧、人性的压抑为代价的。两位作家将人性作为创作的起点和归宿,在各自的艺术世界中深入地探讨了现代社会里的人与乡土文化。在向人类本性深处开掘的过程中,发现了生命的不确定性里具有永恒价值的人性本真,也洞察了现代文明对乡土文明的蚕食、扼杀。

二持有双重价值尺度的精神流浪者

综观二人的小说,乡土世界与现代都市的二元对立是其文化批判的主要模式。在朴拙宁静的乡村世界与纷繁嘈杂的现代都市的夹缝中,立足人性这一基点,由乡土世界观照城市,或从城市反观乡土,城与乡形成了两个独立的、被隔离的世界。尽管二人力图站在边民或村民的立场来展开叙述和描写,但实际上不论是野蛮神秘的“湘西世界”,还是封闭落后的“威塞克斯”王国,都在一种双重目光的审视之下。

具体说来,沈从文凭借着“乡下人”的高尚品德和原始生命强力,在心理上蔑视、鄙薄都市人,大力颂扬在扭曲变异的现代环境中,生活在边城的人们保留了人与自然契合的生命本质,实现了生命的自主自为。但是这种“乡下人”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并未得到当时社会的广泛认可。这样,秉持“乡下人”评判标准的沈从文就只是都市人眼中一道独特的风景而已,他依旧孤独。同时,他也发觉边城其实是一个古旧的未开化的世界,而他引以为骄傲的精神后盾在异质文明面前是如此地不堪一击。他开始反思古老的乡土文明。虽然,他清楚地知道挽救这种自然、纯美的乡村人生形态的唯一途径是唤醒沉睡中的生民们。然而,他却不敢呼唤现代文明的到来,他犹疑了,退却了。

哈代与之类似。他的一生见证了英国农民阶级的逐渐消亡,亲身感受了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对乡村宗法文明的吞噬。作为知识分子,他在理性上认同达尔文提出的进化论,认为威塞克斯被带人一种全新的文明形态是历史的进步。然而,身为乡土文明的杰出代表,他在情感上深深地眷恋着宗法制社会里的淳朴生活和传统美德。在金钱的腐蚀下,这些美好的事物或发生了质变,或走向消亡。而农民不仅在经济上陷人了贫困、破产的悲惨处境,精神世界也被无情地卷入了工业文明的体系,原有的秩序被打破,人在新旧更替的时代无所适从。如何去看待这样一种残酷的、违背人性的但却又是历史发展必然的变化趋势,哈代为此陷人了情感与理性的冲突,他一生中都在寻觅理想的价值观和信仰。这种双重价值尺度的文化批判恐怕首先要归咎于,二人的双重身份和文化人格。二人集“‘乡下人”与知识分子的双重身份和文化人格于一身,这直接导致了双重价值尺度的产生。我们来看一下二人及其相似的生活经历。沈从文与哈代都出生在偏僻边远的乡村。童年时期的乡村生活既是他们文学创作素材的重要来源,也对他们的成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优美的自然景色、闲适的田园生活、传统的风俗习惯、古老的传说故事,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上烙下了深深的印记。成年后,他们满怀希望地来到现代都市,而都市却并未向他们张开欢迎的怀抱。生活中,他们目睹了种种黑暗、不公平的社会现状,遭到了都市人有意无意的歧视和排挤,深感与现代都市生活格格不人。于是,在内心深处,对都市生活的反感与日俱增,而对故乡和童年美好回忆的眷恋也在不断滋长。为了宣泄郁积于心头的苦闷,为了发泄对傲慢的都市人的不满,二人以各自的故乡风土为背景和原型建构了“湘西世界”、‘“威赛克斯”王国,鞭挞践踏传统、违背人性的现代文明。但这两位经过了现代知识洗礼的思想先驱也清醒地意识到,时代的车轮不可逆转,现代工业文明和商业社会的到来是一种历史的进步。更不幸的是,当他们“逃回”故乡时,发现乡土社会也不是一块净土,朴素的民风逐渐瓦解,乡村居民的道德价值跌落,到处都是丑恶的现实,坚守乡土的理想随之破灭。于是,他们始终在都市与乡土之间摇摆不定。

此外,当社会的主导价值体系发生变更,人们就被迫遵循新的标准来重新评估自身。可当新的价值标准的根基尚未稳固之时,用现代知识武装起来的人们常常在接受这样一套全新的标准的过程中也萌发强烈的怀旧情绪。他们希冀在旧的文化和价值体系中寻找到某种精神上的支撑。所以,虽然他们一次次地重复着返回故乡的精神之旅,但他们认同和眷恋的乡土世界正在飞一般地离他们远去。更让他们伤心的是,他们的思想、气质与一心向往的现代都市生活之间有着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这样一来,他们既不属于乡土也不属于都市,而是以一种边缘人的姿态远远地观望、审视这两种文化形态。所以,他们是游离、徘徊在乡土和都市、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精神流浪者”。

由此可见,二人在精神上都是不折不扣的“流浪者”。他们疏远和排斥以都市为中心的现代社会,也不愿亲近渐渐腐化、堕落的乡土世界。在双重的压力下,他们想为自己的灵魂找寻一片栖息地,却发现无处容身。这使得他们在心理上产生了极大的失落感,也使他们开始以怀疑的目光审视、批判这两种文化形态。这可谓是二人在文化批判中持有双重价值尺度的根源,也是二人努力营造特异的艺术世界的原动力。但回过头来一想,也只有像沈从文、哈代这样的精神流浪者,才可能创作出在文学史上真正有深度、有价值的作品。因为只有他们才能洞察两种文化形态的冲撞给人类以及人类社会带来的改变和影响,只有他们才能清醒地在审视现代的同时又反思传统。

三不同的选择与出路

沈从文与哈代都试图找到解除逐渐消失的乡村世界和迅速崛起工业社会二者之间对立冲突的办法。但从当时的社会状况来看,“湘西世界”的蜕变还处于最初阶段,仅有沈从文这样的思想先驱才能意识到两种文明间的冲突、两种价值观的矛盾。而哈代“威塞克斯”系列小说中的故事很大程度上是对英国社会状况的真实反映。面对乡土社会受到现代物质文明的浸漫而颓然解体的现实,两位“精神流浪者”在各自的文学世界中不断求索并找到了不同的出路。

沈从文怀着人道主义精神积极投身于文学事业,希望通过自己的创作“使读者从作品中接触了另外一种人生,从这种人生景象中有所启示,对‘生命’能作更深一层的理解”③。他鼓起勇气,以完善道德和人性为宗旨建构他的文化故乡。湘西小说就是他这一哲学的艺术再现。他虚构了理想中的故土湘西,在这里,“优美、健康、自然,而又不悖乎人性的人生形式”作为了最高的审美批判标准。他努力挖掘故土人民的善良、淳朴、正直,而有意略去了乡村生活的落后、贫困,也忽略了乡民的愚昧、无知、鄙陋。他的力作《边城》就是这种“乌托邦”式的追求。小说不仅展现了优美恬静的田园风光,宁静自然的生活环境,古朴淳厚的世风民情,而且人与环境、人与人的矛盾、对立因为爱而消解,一切都笼罩在友爱和谐的氛围里,爱成为了构筑社会、弥合人际关系的纽带。并且,他“借文字的力量,把野蛮人的血液注人到老边龙踵颓废腐败的中华民族身体里去,使他兴奋起来”④,从而“弓}燃整个民族青春火焰”。由此可见,沈从文坚持唯美主义的原则对边城、边民进行了审美化改造,表现了其理想的人生形式,也传达了其以爱与美的理想重建民族精神与美德的愿望。

与沈从文重铸民族品德不同,哈代狠狠地撕碎了温情主义的面纱,对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抨击,把美好的事物毁灭给人看。他把爱情和婚姻生活作为探索社会的切人点,从感性和理性两方面去关注人。他的作品中,几乎所有的人物都在痛苦中挣扎,最后心力交瘁,或死于非命,或陷人孤独。苔丝作为他塑造的最为完美的女性形象,融坚定、热情、谦卑和刚毅等优秀品质于一身。但就是这样一位优秀女性,被人引诱,受辱后又被当成了伤风败俗的女人。苔丝的毁灭,使他的作品充满了震撼人心的悲剧力量;厌倦了沉闷的荒原生活的游苔莎,最终死在了逃离荒原的途中;淑大胆地追求不受任何世俗形式约束的爱情。但当她与裘德同居时,却心生犯罪感和堕落感。在异教和基督的抗争中,她内心万分痛苦,最终为基督殉葬。哈代的作品表明,人是生活于“有毛病的”世界里,无奈、悲愤、绝望的情绪像影子一样跟随左右,而死亡和毁灭是人生的最终归宿。不单如此,在展现人物现实生存困境的基础上,哈代进一步地把视野投向了更广阔的世界—人类赖以生存的大自然。他由关注个体生命的悲剧性冲突上升到关注全人类的悲剧性冲突,从个人的迷茫去理解全人类的困惑。他设计了“小时光老人”这一独特艺术形象,并借他来表达对人类困境的哲学思考。

西方文学论文第6篇

〔关键词〕西方法学,理性主体性,法官主体性,个体主体性,有限理性主体性

西方文艺复兴运动是西方近代思想史的界标,它带来人性、理性和法治的精神,从此,个人不再依赖神的指引,成为具有理性的自由人,人成为私法自治的权利主体,人类思想的进化从神学阶段转入理性的主体阶段。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想对主体性理论进行解构,标志着另一个转折的出现。以主体性理论为向度,上述进程可以表述为“主体性理论出现之前的神学时代——主体性理论时代——后现代主义的反主体性理论时代”,当然,即使在进入第三个阶段的今天,主体性理论仍占据主流的思想意识形态。如果把主体性理论出现之前的神学时代看作是“神主体论”,则人类思想史可表述为“神主体性——理性主体性——个体主体性”,个性主体性阶段是后现代主义思想对理性的主体性理论的批判。用简明的哲学表述,这两个转换的标志分别是“上帝死了”、“人死了”。

受主体性理论的影响,法学以文艺复兴为转折点,从神学阶段转入形而上学阶段(法哲学),这一阶段以自然法学为主,以抽象的理性人为主体性,即“理性主体性”的法学,但这时的自然法学与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不同。随着法学研究的科学化,19世纪中期出现了以法官发现、适用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本文称之为“法官主体性”的法学。到20世纪晚期,随着后现代主义对主体性理论的批判,法学出现了以“个人主体性”为研究范式的萌芽,主要以批判法学派为主。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提供了一种具有建构意义的颇具解释力的主体分析理论。

一、理性主体性的法学——以自然法学为主线

西方主体性哲学肇始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二元论的哲学命题。此后,笛卡尔式的“我思”在哲学史上以不同形式出现,诸如洛克的“心灵白板”,莱布尼茨的“单子”,康德的“先验主体”、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等等都是主体性哲学的表达方式。主体性哲学思维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法律人格的塑造上。近代的法学把人看作是整齐划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把人都当作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洛克在“论自然状态”时这样描述理性:“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育求助于理性的全人类,所有人都是平等的、独立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正因为人是有理性的,因而是自由的。自由主义理论论证的基础就是理性。

自然法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到中世纪,再到17、18世纪古典时代的自然法,都是以理性作为人类行为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在论述法律统治优于人治时说,“应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之中的最优秀者。因此,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中世纪神法法学也离不开理性这一范畴去解释法律,但认为人的本性是没有理性的,因此不得不运用理性去设计各种可行的方法和制度,来对付堕落的人类,因此体现理性的法律是神用来对付罪恶的产物。可见,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与文艺复兴后的自然法学不同,文艺复兴前的自然法学否认人具有理性,认为法的理性来源于上帝。

文艺复兴以后,理性虽走下神坛,却被启蒙哲学家抽象化,成为脱离经验世界的超验的绝对命令。康德认为,法律和道德不应当像以前的自然法哲学家所说的那样,建立在经验人性(the?empirical?mature?of?man)的基础上,而应当建立在理性命令基础上的先验的“应然”世界。黑格尔认为,一个自由的人是一个能够使其自然的情绪、非理性的欲望、纯粹的物质利益服从于理性的、精神的自我所提出的更高要求的人,理性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

法律上的人正是按照这样一种抽象的理性标准来塑造的。法律鼓励人们的利益最大化的行动,因而契约自由是理性的。在法律责任的问题上,把自由意志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这是因为既然人的行动是受自己自由意志支配的,他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犯罪和侵权的行为人要为由自己的主观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负责,契约的当事人要为由自己自愿签订的契约负责。

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在17、18世纪基本上受理性主体性思想支配,但一个波澜壮阔的支流不容忽视,这就是德国的历史学派。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并不认为法律是不能更改的理性的产物,而是复杂的经验环境的结果。他们反对把法律主体塑造成抽象的理性的主体,提出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长成的,法律的主体应当是民族,本文称之为“民族主体性”。萨维尼在《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使命》中写道:“……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初期,法律如同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就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这些现象不是分离地存在着,而是一个民族特有的机能和习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具有我们看到的明显的属性。这些属性之所以能融为一体是由于民族的共同信念,一种民族内部所必须的同族意识所致。任何偶然或任意原因的说法都是错误的。”“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萨氏认为每个民族有不同的民族精神,因此有不同的法律原则,他反对在民族历史、民族精神得到彻底研究之前,根据自然法编纂民法典。

应该说,萨氏的“民族主体性”仍然是理性主体性的分支,其特点在于用民族理性代替一般的抽象的理性,强调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对法律的影响。这种思想对我国法学发展亦有重要影响。邓正来先生曾撰文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概念,作为对盲目追求和接受西方法律价值的批判,实际上也是一种在后现代话语包装下的民族主体性的翻版。

萨维尼之后,他的“民族主体性”理论被其弟子演化成为概念法学。萨氏认为既然法律是植根于民族精神而自然长成的,那么,对于人们、特别是法律家(尤其指法官)而言,并不存在创造法律的问题,而只存在如何发现法律的问题。到了以温德夏特为代表的概念法学那里,法律规范具有其肯定的、不变的和确定的内容,“法律是一个包罗万象、完整无缺的规则体系,每项规则便是一个一般性的命题。只需运用逻辑上的演绎法,把它适用至个别具体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确的判决。”这种法律形式主义的极端发展,窒息了主体性的发挥,为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所批判,即本文所称“法官主体性”所代替。

二、法官主体性的法学——以法律的不确定性为主线

同概念法学一样,分析法学也认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体系,认为法律是者的命令,恶法亦法,我们暂且称之为“者主体性”理论。后来哈特发展了分析法学,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引入分析法学,形成所谓新分析法学。哈特认为,法律具有空缺或开放的结构,法律规则分为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法院在处理处于边缘地带的疑难案件时,必然发挥法官的主体性,进行法官造法。这种边缘的模糊地带,实质上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对于如何解决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被许多学者划归权利法学派的德沃金教授提出另外的方案,他将法律中的规则和原则、准则相分离,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而多个原则、准则可以适用于同一案件,法官对同时适用的不同原则进行权衡,从而得到案件的“唯一正确”解。这是德沃金为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所提出的法律解释理论。

在法官的主体性上,新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确定的,因此法官的作用只限于解释法律。但这种局面很快被打破。20世纪初德国产生了自由法运动,强调审判过程中法官的直觉因素和情感因素,强调法官的自由裁定权,要求法官根据正义和衡平去发现法律。社会学法学的兴起,进一步贬抑了演绎逻辑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语)。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则把法律的不确定性强调到新的高度。卢埃林提出,法律研究的重点应当从规则的研究转向对司法人员的实际行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进行研究。他论证说,法律规则并不是美国法官判决的基础,因为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决定的。

法官主体性法学主要反映了普通法的特点和规律。这与普通法的预设前提是有关的,即法官是理性的代表,这个预设被认为是普通法的精神。1612年11月10日,英格兰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与詹姆士一世国王就国王收回部分案件的审判权一事发生争执,国王说:“朕以为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柯克回答:“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微臣认为陛下对英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而这些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财产等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natural?reason)来决断的,而是按人为理性(theartificial?reason)和法律判决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这里的人为理性,显然与自然法中整齐划一的抽象的理性概念是不一样的,而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养成的理性直感。这正是本文将“法官主体性”独立于理性主体性的依据之一。三、个体主体性的法学——以后现代主义思想为主线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批判启蒙、批判现代性的哲学思想。它认为启蒙以来的近代西方哲学是建立在一些虚构的概念之上的,诸如主体、自我意识、理性、真理等等。后现代思想家从各个方面攻击了启蒙运动发明的“理性主体”。在结构主义看来,没有先于环境存在的主体,主体是被各种关系和结构建构出来的,孤独的个体其实并不存在,人就是某种结构或者关系所编织的一个巨大的网状物中的一个小小的网节,人永远都是被决定的,自由意志的主体从来没有实现过。福柯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说法。可以说,近代主体性哲学中笛卡尔的“我思”式的主体以及个体的在先性地位在后现代主义话语中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反主体性思想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上也有很多反映。批判法学学者邓肯·肯尼迪分析了古典私法的结构,并指出个人主义是古典私法的意识形态基础。肯尼迪认为私法并不是只能从个人主义的角度来认识的,而且从“利他主义”的角度也解释得通。例如侵权行为法要求行为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契约法也要求对不履行契约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这些都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课以利他主义的义务。所以,一切制度都可以从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两个视角加以说明,个人主义并不是唯一正确的认识论。美国有学者利用结构主义的方法研究了纽约法院关于产品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产品责任的判决,研究表明:纽约法院最早把生产者对第三人的责任建立在产品的内在质量问题上,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是由于产品的危险性导致的。这反映了一种“主体与环境”二元分立的思维方式。法院后来的判决了先前的理论,认为生产者对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的责任基础是生产者对有可能给他人带来的危害是具有可预见性的。从而把责任的立论根据从“主体—客体”转换为“主体—他人”。这些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反主体性的后现代法学思维模式。

后现代主义着重于消解,而不注重建构。但理性主体性被消解后,处于后现代话语下的哲学家不自觉地为法律活动设定了一种新的主体性理论,即“个体主体性”,认为法律不是由抽象的理性主宰,也不是由司法精英主宰,而是通过参与其中的所有个体间的对话、商谈、沟通而形成的决定或共识。

哈贝马斯创立了人们交往行为中的“对话理论”,成为继分析法学派的逻辑方法、新修辞学派(以佩雷尔曼为代表)的说服方法之后的第三种基本的法学方法。这种对话理论认为,对话是人类行动、特别是思想沟通的基本的、重要的方式,不仅在精英文化中如此,在大众文化中也如此。在文化多元、价值多元的现实社会中,特别需要一套具有价值性的对话沟通机制。但对话机制无法实现传统意义上的统一理性,只能实现有限度的理性的统一:理性的统一性只是在对话和交涉的过程中的一种偶然的理解和暂时的合意,也只有在此中情形下,理性的统一性才有可能,因此,它是一个永恒的命题,是一张未给人们提供终点站的长途车票。这种有限的统一理性是哈贝马斯不愿意把自己混同于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原因。

费希是直接提出“个体主体性”的法学家。他激烈批判自由主义理性观,认为几百年来人们被告知理性和信仰是不同的,理性是中立和客观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而信仰则是盲目的。在二者发生冲突时,放弃你的信仰,服从理性,这是最基本的公民责任。而法律是人类理性的集中表现,因此服从理性表现为服从法律。那么,理性又是从哪里来的?自由主义的回答是,理性不是从哪里来的,而是自然规律和人类本性的体现。然而,费氏则持相反的立场:“理性总是从某一地方来的,经常是从国家的正式主张,从党派的宣言,从法律的文本中表现出来。‘自由主义并不依赖于对理性的探索,而是依赖于对理性的假设,根据这样的假设,理性与信仰之间的对立就被制造出来了。’”显然,建立在这种自由主义理性观基础上的法治是教人们、甚至迫使人们放弃自己的具体的个体生命体验和丰富多彩的人类生活,而接受齐一性的法律规则和定于一律的行为模式。这是违背主体性要求的。因此,他强调解构并放弃自由主义传统的基于假设的“理性的主体性”,而站在更为实用的立场上,强调“个体主体性”,以恢复人的本来的主体面目。

四、有限理性主体性——一种经济分析法学的图式

经济分析法学派反对自然法的理性,反对分析法学的逻辑理性,也反对对话理论中的商谈理性,在对待法律的客观性问题上,颇具有后现代主义的解构特征。波斯纳认为,哈贝马斯的对话沟通无法达到对法律的共同的客观性的理解,只有通过人们共同的生活体验、共同的文化传统、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共同的思想信仰等等才有可能达成对法律的客观性理解,然而,在各不同主体间达成这种共同性,几乎是一个人们可欲而不可及的境域。但是,经济分析法学引入一种自认为是普适于人们的共同性因素,即人们对成本和效益关系的算计。他们认为,对于绝大多数法律而言,特别是对于和财产相关的法律,如侵权法、契约法等等而言,在法律中引入某种能够最大限度地造福于民众的经济学理论是可能的和必要的。也就是说,以成本和效益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学方法,对于达致对法律的客观性解释是有效的。

经济学提出的“成本和效益关系的算计”在人性论上的普适性,是否会成为一种新的“理性主体性”,即“经济人理性”主体性呢?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概念从而变为人类的另一个牢笼呢?“理性人是指有一个很好定义的偏好,在面临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偏好。”经济学上的理性人,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个整齐划一的抽象的人的画像,那么是否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表面上反对“理性主体性”,实质上又回到了“理性主体性”的窠臼呢?

确实,经济学中的理性假设,与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人本无二致。这只要回顾一下启蒙时代经济学上的个人主义与法学上的个人主义的对应就可看出来,比如资源的稀缺性、排他性与物权客体的稀缺性和物权的排他性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经济学自19世纪80年代由古典经济学进入新古典经济学时代,引入了效用概念及边际效用的原理,使经济学上理性人假设的“画像”更为丰富,利他主义行为被解释为由助人带来的心理满足感成为主体效用收益,特别是行为经济学从认识论上提出“有限理性”,对“经济人”假说进行批判,从而实现了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贯通。

经济学对“理性人假设”的批判,早期是从伦理人性论角度进行的,比如经济历史学派的瓦格纳,将经济动机二分;马歇尔也提出人的利他主义动机在家庭中的存在。20世纪以后,学者开始从认识论角度批判经济人假说。经济人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以对利益的认识为前提,因此经济人的表达中蕴含着绝对主义认识论的前提,就是说经济人这一伦理人性论问题隐含着认识论问题,通过研究认识论可解决伦理人性论问题,行为经济学则依此将伦理人性论与认识论贯通,将人性论变为一个认识论问题。美国经济学家凡勃伦最早质疑完全理性;赫伯特·西蒙根据经济决策者本身信息的不完全性,提出了“有限理性”的假定,将经济人假定从一个伦理问题转化为一个认识论问题。此后,行为经济学继续西蒙的理论路线,并将之与“经济人”假说研究的传统伦理方面结合,通过人们内心的认识偏见与扭曲批驳完全理性,通过影响人自治的因素批驳完全意志力,通过制度人批驳完全自利,对“经济人假说”进行全面的批判。因此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还原了主体行为的复杂性,从而摆脱了包括自然法学在内的传统法学上“理性主体性”的伦理人性论方法,实现了从方法论上的认识主体性,从而不再具有形而上意义。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西方文学论文第7篇

(一)文化认知概念

在心理学的概念中,认知主要是指大脑用于思维、记忆、感知、认可、分类等活动的过程。人有两种功能和作用完全不同的组织功能,一种被认为是遗传心理功能,此功能决定人类与环境之间如何相互作用,怎样向环境学习,另一种是称之为“认知结构”或“认知图式”的组织功能。“认知结构”是人类向环境学习的产物,是遗传心理功能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人类对语言的认知与人类的社会化过程是密不可分的,而文化的习得过程是人的社会化过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个体对文化知识的学习、理解与运用,而且这一过程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改变。语言成为人类交际的工具,成为文化的载体就是因为其是社会成员按照自己民族文化的模式加以运用的结果。母语语言的认知与母语文化的认知是同步进行的,从此种程度上说,一个人在习得语言的同时也习得了该语言所秉承的文化。对于大学英语来说,学生学习英语的最终目的是掌握地道的英语,并结合对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的文化认知,准确而得体地进行表达,达到有效交流的目的。因此,文化认知问题实际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问题,学生在使用英语时,要想得体地与他人交流,就需要遵从他人所在的语言文化中存在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比如不冒犯别人的隐私和忌讳等。考虑到中国的英语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社会文化认知能力是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是由于民族文化差异的存在,在对英美文化的认知过程中,中国的大学生如果就简单地套用汉语文化的固定模式,那在跨文化交际中,学生们便不能恰当、得体地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很有可能会犯一些所谓的“文化错误”。因此,对于生活在汉语和汉语文化环境下的英语学习者,必须在学习语言的同时有意识地学习英语文化,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累积和沉淀一定的英语文化知识,这样才能在使用英语的过程中做到恰当、得体、灵活、自如。

(二)西方文化认知能力培养对大学生的重要性

在英语教学过程中,文化的定义包括表层文化和深层文化两个方面。表层文化是由习惯性定势构成,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特色的行为模式,是在人际交往中一个民族约定俗成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通过观察和介绍人们可以逐步了解文化形态,但是较难理出头绪,这是因为表层文化比较繁多零散,不易整理。而深层文化主要是指精神层面,它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民族心理结构,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情感方式等,它与表层文化交融互摄、互为表里。深层文化由于它比较集中、系统、稳定,需要通过理性的思维才能把握,只有掌握了文化的深层含义,才能对一个民族的文化特征有较为全面、深刻的了解,由此,对其民族的表层文化的种种表现能更容易理解。制约着人们行为方式的深层文化是通过表层文化表现出来的,鉴于此,几乎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内容和行为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民族的表层文化的种种表现来探索其文化的特征,认识其深层的民族精神。这一点可以运用到对在英美文化认知的过程中,可以就某一语言现象设立专题,进行文化研究,把语言现象与其相关的文化有机融合,使学习者通过学习语言而学习文化。而在学习文化的过程中,又促进语言的学习,这也是行之有效的语言文化教学策略之一。

二、两者的关系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语言学家Harris提出利用话语分析(discourseanalysis)的方法进行语用研究。在此之后,世界各地的语言学家相继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话语分析理论和方法。他们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进行了大量例证。在实例分析的基础上,语言学家们深入剖析了话语活动的内在规律,分析了话语活动与意识形态和认知模式之间的关系。但是,这些理论和方法大都只注意语言系统和语义结构本身及其与省会文化和心理认知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这些理论和方法基本都是以语言为研究对象,往往忽略了其他意义表现形式,如图像、声音、颜色、动漫等。随着社会发展和全球一体化的深入,中国的国际交往活动益加频繁,中西方文化的交流、碰撞和合作呈现越来越突出的态势,因此对于大学生来说,学好英语势在必行。但是每一种语言都含有一些文化特性,这些文化特性是其他语言所不具备的,并且会随着民族的历史与文化不断发展。鉴于此,一个人如果不懂得目的语文化特性和语言使用规约,那么他基本上就没办法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并使用这门外语与目的语使用者顺利交际,所以任何语言教学或学习都不能脱离目的语的文化特性。飞速发展的时代为语言与文化的完美结合提出了新的问题和任务。针对以上所提出的问题,笔者将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1.利用视觉诗的多模态话语体系建设培养学生在词汇方面的文化认知能力

视觉诗主要以系统功能语言学和多模态话语分析理论为框架分析多种模态话语意义的构建和整合,是为运用文字但同时布置成有视觉效果的诗体。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中的词汇具有很强的社会文化和历史意义,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文化特征。而外语学习者虽然能背出大量的词汇,但是因为即使概念相同的词也会因文化而产生不同的联想意义,他们往往不知道在什么场合如何使用外语词汇。

2.通过图文关系语篇的多模态话语体系建设培养学生与语用有关的文化认知能力

语言学家以韩礼德系统功能语言学的三大功能为基础,以Kress&vanLeeuwen创建的视觉语法为理论框架上发展起来的视觉图像分析语法框架对图文语篇的意义构建进行分析。在系统功能语言学范式内进行的尝试中,认知语言学以多模态隐喻为突破口对多模态语篇隐喻意义的构建展开研究;社会语言学家发现实现社会语言能力关键不是Chomsky所说的语言能力,而是语境上的适合性,执行时的可行性和在交际情境中的对策能力,即根据社会环境恰当得体地使用语言的能力。在日常交际中,由于文化差异而导致的跨文化交际语用失误随处可见,这就对教师提出了要求,即在日常教学中不能简单地把母语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移植在外语的使用上,要注重从语用角度加强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也就是说,培养语言形式的准确性与流利性固然重要,但是也要引导学生留意语言使用的适当性。

3.建设动态语料的多模态话语体系,培养学生与非语言交际有关的文化认知能力

非语言形式的文化知识包括手势、身势、身体动作、面部表情、服装、眼神、体距、音调的高低等方面。所谓动态语料的多模态研究的主要是对非言语行为如手势、眼神、面部表情等如何互补生成意义潜势进行研究。除此之外,动态语料的多模态还重点关注如口头语言、视觉/听觉语言、态势语言等自然语篇是如何参与意义构建的,体现图像和声音在多模态视频语篇意义构建中的作用等。有数据表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30%是通过语言进行的,而70%则是通过非语言进行的。非言语流同样是富有表现力,会由于文化背景差异或感彩差异造成交际者之间的误解,甚至引起反感情绪。非语言形式的交际也会因为文化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学习者应该重视对于非语言形式交际的学习与了解,这是因为人们在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感情时为了更加形象生动地表达意思,常常使用大量的非语言手段,而在不同文化中这些非语言交际手段却有不同的含义,如果运用不当就会造成误解与伤害。

三、结语

西方文学论文第8篇

关键词:东西方;文学性

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3-0265-01

一、西方文学中的文学性

自20世纪“文学性”概念的提出,西方文学理论对这一问题解答的理路,呈现出泾渭分明的两条思想路径:一是将文学性视作文学客观本质属性,注重文学自身内在规定性的提炼,聚焦于文学语言层面的各种形式要素,信奉文学自律、语言自治;另一种则视文学性为特定历史语境下的产物,扬弃了客观本质论的观点,认为文学性是历史惯例的产物,将视角从文学自身静态因素的研究转移到置身于各种关系网络中的文学动态因子的探究中,强调文学的关系属性。

前者延续雅各布森的文学性定义,即“使一部作品成为文学作品的东西”,从俄国形式主义批评辗转至布拉格学派,再流播到法国,形成声势浩大的结构主义思潮,并与英美新批评的文本细读遥相呼应,再加上现代主义、先锋派、未来主义、新小说等文学流派的创作声援,标举文学自律、语言自治的文学性一时蔚为大观,成为主导性的文学风向标。但是,这一思维路径,割裂了与其它因素特别是外部因素的关系,把文学悬置于历史维度之外,将其完全看作是自足的、封闭的、独立的系统,忽视了潜伏在文学内的各个层面的活的因子,陷入了本质主义的僵局。

后者经由巴赫金对形式主义批评的批判,以具有社会性、历史性的话语概念扬弃索绪尔符号自我指涉的语言观;再由60年代后期的后结构主义思潮深化升华,福柯、德里达等解构了文学性的自律神话,文学的客观属性遭到普遍质疑;随后兴起的后现代主义思潮高举反本质主义的批判旗帜,而西方马克思主义则从历史的另一翼擦亮了意识形态理论的批判锋芒,加速了文学自我封闭解体的过程,在这双重批判质询下,文学性越来越被视为历史建构的意识形态产物。内容上,从起初只是单一的关注语言层面的文学自身,转变为致力于“文学”是如何生成建构的研究;方法上,从采用内部的、本质的、静态的视角切入,转变为外部的、动态的研究方法的采用。凡此种种持不同观点流派的出现,充分说明文学性的阐释是一个流变的过程,是因为文学性所属的文学这一客体并不是一个稳定的实体,在文学极具变化和漂移的历史长河中,无法用一个恒久的文学性对其进行规定,因此,文学性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也就是说,对于文学性而言,不存在抽象的、客观的、永恒的实体,只有在具体的、历史的实践中才能建构起文学性的意义,在不断的扩展与外延中丰富自己的内涵。

二、我国文学理论中的文学性

在我国,“文学性”一词的运用日渐频繁:一方面,对这一概念的解释尚存在诸多模糊、多义甚至争议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文学性”一词是泊来品,更多的是沿用西方文学理论史上各个流派对于文学性的定义,所以,它作为一个既定的概念理所当然地被接受和使用着。由于西方学术大力推崇思想的引导,削足适履的移植所导致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这种做法忽视了其在我国文化语境中表达的合理性及有效性,更加抛弃了我国传统文学理论模糊意义上的“诗性表达”。这些由文学性引发出的使人堪忧、发人深省的问题亟需解决。与其说是为文学性在我国文学理论土壤中找到一个安身立命之所,不如说是要以文学性为根基重新展开文学理论的研究,并旁逸到文学理论其它方面的改变,以实现重建我国文学理论的希冀。因此,有必要梳理我国关于“文学性”问题的研究脉络。

三、重释文学性的意义

当然,以上只是就文学性问题如何在我国提出、新世纪文学性是否存在泛化的双方论争、赋予“文学性”以新的现代内涵及如何建构文学性等关键性问题的综述,没有穷尽文艺学界对文学性问题探讨的所有观点,因此不免有不当之处。文学性从最初登上文学研究领域的舞台,就以文学的本质属性的身份呈现,自此,文学性对文学实施“立法权”,使文学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具有了合法性。

到21世纪,面对文学性泛化的事实,文学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专属文学领域的文学性已旁逸到其它文化样式中,操持着西方话语形态的“文学性”已无力解释泛化的现象。从学理层面看,重释文学性的前提是要清理出一块思想空地。能如其所是地呈现文学性,强调文学性的间性存在,既要对文学自身质的规定性进行研究,又要研究具有文学性的文本或话语现象。从终极意义看,文学性要具有对人类自我诗性存在的关注、思考与回答的内涵,分析这种诗性结构或诗性片断及其意义如何在话语生成中确立,最终旨归是建构以文学性为根基展开的文学理论研究思路,重建中国的文学理论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