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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5 15:00:25

关税政策论文

关税政策论文第1篇

一、误读引发的辩论和争议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2年第40号公告,以替代之前的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将两者进行比较,存在这样一个差异: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允许企业在搬迁或处置收入(以下简称为“搬迁收入”)中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以下简称为“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而2012年第40号公告则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取而代之的是“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可以从搬迁或处置收入中扣除”。例如,某企业有座大型储油罐,在搬迁过程中需要处置变卖。该储油罐的账面原值为3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处置变卖价格为250万元,在新生产基地重置同类储油罐需要350万元。该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为应税收入)。假设不考虑其他搬迁费用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所得=100+250-350=0元;而根据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所得=100+250–(300-100)=150万元。由此可见,企业执行2012年第40号公告,搬迁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会增加。

有学者认为,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考虑到了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时遇到的物价上涨因素,并且以允许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重复税前扣除的方式支持和鼓励企业政策性搬迁,因而可以视为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是2012年第40号公告取消了该项税收优惠,这对企业今后政策性搬迁有不利影响。也有学者认为,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允许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从搬迁收入中直接扣除,意味着纳税人所发生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成为了收益性支出,可能导致纳税人通过搬迁收入大量购置房屋、设备等方式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并且允许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重复税前扣除的方式违背了税法原则; 2012年第40号公告将其取消是一种错误纠正和立法进步。笔者认为,造成上述辩论和争议的原因有如下两点:第一,2012年第40号公告终止了之前的政策性搬迁政策规定。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关于允许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将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作法并非“原创”,而是源自2007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7]61号文件”) 的规定。财税[2007]6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7]61号文件的规定。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出台时没有引发巨大反响可以推断,普遍认为政策性搬迁中的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可以享受重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待遇至少可以追溯至执行财税[2007]61号文件的期间。当这一被广泛接受的观念被2012年第40号公告时,巨大的税负差异自然引发关注和热议。第二,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中的模糊表述。财税[2007]61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中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颇令人费解,而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未加解释地沿用。由于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颁布的,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又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一道“分水岭”,“按照现行税收规定”首先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关资产计税基础的相关规定。经过比照和筛查,大家公认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由此产生了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可以重复税前扣除的推论。

二、确认误读的理由及政策还原

造成上述辩论和争议的原因在于对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误读。国税函[2009]118号并没有允许重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可以重复税前扣除,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关于2012年第40号公告收紧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待遇和纠正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重复税前扣除这一错误规定的争论也应该烟消云散。确认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被误读的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资产重复税前扣除明显违背所得税原理。国家不会为支持和鼓励政策性搬迁而出台违反税法基本原理、扰乱税制的政策,实现上述目的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经济、行政和法律等途径。二是违背中央和地方之间财权与事权的划分原则。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政策性搬迁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之外,应该由地方财政负担。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用中央和地方共享的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政策性搬迁,这种作法不属于转移支付类型中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或专项转移支付,违背了分税制原则。三是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制定者不具备相应权力。《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显然无权设定税收优惠,不可能对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税基作出大幅减免。

那么又该如何正确理解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和财税[2007]61号文件中关于“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的规定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似乎提供了参考答案。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说,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认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该是重置固定资产原价减去一个余额,这个余额就是搬迁收入加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去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再看看2013年第11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不难发现,2013年第11号公告其实就是重申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的规定。承前例,企业在政策性搬迁中需要处置的储油罐账面原值为3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处置变卖价格为250万元,在新生产基地建造同类储油罐需要350万元。该企业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100万元(为应税收入),同样假设不考虑其他搬迁费用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和2013年11号公告):企业的搬迁所得=100+250-350=0元;重新购置储油罐的计税基础=350-(100+250-300+100)=200万元。根据2012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所得=100+250-(300-100)=150万元;重新购置储油罐的计税基础为35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搬迁补偿款的金额较大,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的计算方式,会导致重置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出现负数。而依据税法原理,资产的计税基础最低确认为零。

此时,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会导致税负高于2012年第40号公告。而反之,若搬迁补偿款金额较小,或者属于不征税收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导致的税负又会低于2012年第40号公告。究其原因,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受搬迁补偿收入的影响,导致税负波动较为剧烈。另外,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搬迁资产处置所得的计算与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减少了财税差异,更易理解。至此,国税总局出台2012年第40号公告的真实意图得以显现:使得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加完整、清晰和合理,更便于操作,提高税收立法质量,而不是收紧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收待遇。

三、结论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计税基础”的概念,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完全可以借此更加清晰和精准地表述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重置固定资产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限额。另外,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应该从税收原理、立法精神着手,不局限于字面解释。类似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所引发误解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仅按照条文字面理解税收政策,不深入探究政策的立法本意以及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关系,很可能会读不通、读不懂税收政策。“囫囵吞枣”式解读税收政策,必然为企业招来巨大的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1号)。

关税政策论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政策;有效性;制度约束

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与增值税的全面转型,再一次引起人们对税收政策问题的关注。但究竟什么是税收政策?什么是税收政策的有效性?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有没有制度因素的约束?本文拟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分析。

一、税收政策及其有效性的相关概念厘清

税收政策一词的使用频率颇高,但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却鲜有定义。本文有关税收政策的概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并依据公共政策的含义给出。所谓税收政策是指国家以增进社会福利为目的,从全体纳税人取得税收收入时所坚持的原则和所运用的制度。所坚持的原则以一系列的非正式制度(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为约束条件,所运用的制度是法律、法规、规章等正式制度(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所谓税收政策的有效性是指税收政策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福利。

二、不同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不同的制度因素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由于制度因素的多样性,本文有关制度因素的选取只能是选择性的,同时由于制度因素的复杂性和非独立性,有关制度因素的分析会存在交集。下文将主要按照非正式制度、潜规则(兼有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双重特点)、正式制度的逻辑顺序,采用列举法来对一些制度因素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予以分析。

(一)国家观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国家观

掠夺论(或剥削论)认为国家是掠夺或剥削的产物,是统治者掠夺和剥削被统治者的工具。诺思…指出掠夺论下,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机构,其职能是代表那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的国家将规定一套所有权使当权集团的收入最大化,而不顾它对整个社会的福利有什么影响。奥尔森的匪帮论指出国家是由流动匪帮向常驻匪帮的转变形成的。当一个流动匪帮选择一个地方驻扎下来,以税收代替抢劫并提供产权保护时,国家便出现了。

与掠夺论的国家观截然不同,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要为公民服务。巴泽尔以霍布斯的丛林状态作为分析问题的起点,认为在此状态下每个社会成员都同时从事生产、保护和偷窃。个体间关于生产和交换的契约最初依靠个体间的自我执行机制,这种契约的执行缺乏保证,最终那些在暴力上拥有比较优势的个人或团体从中脱颖而出。这种提供保护和保证契约执行的机制就是国家。

掠夺论与契约论所说的国家都能在历史和现实中找到佐证,但它们均不能涵盖历史和现实中的所有国家形式,因而是不全面的。诺思提出了有关国家的“暴力潜能”分配论。该理论的国家观带有掠夺和契约两重性。指出若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性的国家;若这样的分配是不平等的,便产生了掠夺性或剥削性的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即掠夺者(或剥削者)和被掠夺者(或被剥削者)。

2 国家观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掠夺论的国家思想影响深远。若以此国家观为基础来研究税收政策,则用布坎南的话说,它成了一门告诉政府应当如何征税、如何运用征税权……即向政府决策人提供建议的技术。在此背景下,对于公民而言,其缴纳的税收是皇粮国税,只问成本不问收益是合理的。对于相关的研究者而言,其研究的视角是宫廷理财或皇家理财;至于如何约束政府取得收入的问题不需进入此类研究的视野。民主宪政意义的国家以契约论为指导。在此背景下,对税收的理解应该是契约论的、双向的。就纳税人而言,一方面纳税人有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享有要求和监督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权利;就国家而言,国家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力,但同时国家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接受纳税人监督的义务。有关契约论下的税收思想,维克塞尔指出,除非人们预期能够从由政府征到的税款支付的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某些利益,否则无论是在立宪决策阶段还是后立宪阶段,谁也不赞成征税。林达尔更是从“税收价格论”的视角,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理论作为出发点,直接把税收看成是私人部门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向公共部门所支付的价格。从契约的角度来分析税收政策已经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从该角度构建指标体系并进行有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为能有效地构建并测量某一特定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与其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之间的联系,应构建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和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等指标。这些指标的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每单位公共产品的税收负担率=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某一考察对象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总额/某一考察对象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总额×100%

每单位税收负担的损失率=1-每单位税收负担的公共产品享受率

契约论指导下的国家观相比掠夺论指导下的国家观更具有民主精神,更能体现宪政理念。但符合上述要求的指标体系目前在各国财政统计资料的实践中尚没有明确。于是和该指标相关的一些信息,比如某一群体所享受的公共产品价值、所承担的税收负担都存在获取资料的困难。这会影响税收负担的有效测量。

  (二)多数人强制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多数人强制

既然民主宪政下的国家理论是契约性的,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委托人一方的公民自愿签订合约的前提是,任何一位公民不会受到政府的伤害或损害,同时确保政府对所有公民也一视同仁,全部政治决策都是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则做出。这一思想也是维克塞尔的自愿交换理论所要体现的,每一项公共活动的安排,没有哪个人可以被强制,既不会被某个称为“政府”的实体,也不会被某个选区中其他一些个人组成的某个同盟所强制。得到公众批准的每项活动,必然体现为一种完全多边交易的结果,其纯收益为所有各方享有。全体一致的民主是最大的民主,但在现实中要执行它却代价不菲。盛洪指出这种规则据说只有在波兰议会中曾存在过,但从来没有通过任何议案。由于一致同意规则的近乎不可行,即使在民主宪政下,公共决策也只能采用多数规则。多数规则并非天然合理,在人们所熟悉的实行多数通过规则的世界,政治权力的行使确实涉及行使强制的能力。当做出决定的多数否决少数的欲念时,一些公民对另一些公民实行了强制。

2 多数人强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税制有关税种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大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等。 总体而言,资源税的纳税人所具备的不确定性较前四类要小,并且资源税的纳税人在纳税总人数中所占的比重较小。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资源税问题上容易产生多数人强制。举例如下:甲国规定对所有矿产资源征税。a、b、c、d、e为甲国所辖的五个省区。a地为富矿区,其余四地为贫矿区。有关资源税的征税主要有以下需要选择的问题:(1)征税权的归属(假设税收使用权的归属与征税权的归属相统一,不存在转移支付)。(2)征税率的高低。在这两个问题上具体选取何种方式取决于五个省区的共同投票,适用多数规则。投票结果如表1(1、2、3、4表示投票偏好顺序):

依据投票结果,资源税最终会以80%的第一支持率实行中央低税。然而,在这种看似民主的决策程序背后隐藏着的却是a省区的几多无奈和辛酸。成本由自己承担,收益却由大家分享。这种征税模式最终会使a省区陷入资源过度开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经济发展落后的泥潭而难以自拔。在确定税收政策特别是资源税的税收政策时,若忽视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原则,多数规则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

(三)集体行动的逻辑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集体行动的逻辑

传统的利益集团理论认为,经济人会通过结成利益集团来谋求个人不能通过纯粹的个人行动所取得的利益。奥尔森对以上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他指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该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或集体物品。由于存在“搭便车”的行为,个人的投入与产出并非同步增长,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因此,集团的规模与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和集团行动的效果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小集团由于规模小、成员少、联系起来成本少,因此小集团相对大集团来说更容易形成行动的一致性。此外,奥尔森对集体利益作了区分:一种是相容性的,另一种是排他性的。前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后者指的是利益主体在追求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利益主体之间是种零和博弈。尽管相容性集团实现其共同利益比排他性利益集团容易,但是,相容性利益集团却不一定能够实现其共同利益。其主要原因是,集团成员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倾向,因此集团必须要解决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为此,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动力机制——有选择性的激励。所谓有选择性是指它要求对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区别对待。对那些为集团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奖励,对那些集体利益规章制度的违背者予以惩罚。而要做到赏罚分明同样是小集团较大集团容易。

2 集体行动的逻辑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各国在实践中往往实行差别的税收制度。这种差别对待体现在税收制度的各个方面,从税收实体法的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税收减免与优惠到税收程序法的税收惩罚等等。税制中有关实行税收差别对待的原则是税收的公平原则,即同等状况同等对待、不同状况不同对待的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与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对两种原则本身并没有太多的置疑,但两种原则的运用有其前提条件,即国家能够对不同的纳税人进行有效的识别。这里有两个难题,一是识别主体本身。国家是由人在实际运作的,而人群体也是一个集团,根据dye的解释,人构成的精英集团并非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大众的典型代表,精英是从经济社会阶层的上层中不按比例地抽取的。因此由国家来对纳税人进行识别是困难的。另一个难题是识别对象。小集团比大集团更容易使自己成为税收差别对待的获利者。有关税收差别对待的相关博弈分析如下:

以税收差别对待在两类集团中的博弈为例。分析同样采用个人主义的原则,以集团中的个人为分析主体,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假设策略a为两类集团采取积极态度争取税收优势,则为获取税收差别对待优势多支付的总成本均为a,多获取的税收总收益均为b,b>a,小集团的成员数为c,大集团的成员数为d,c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a,策略a)是一个占优均衡,即双方都会选择争取的税收优势。但由于小集团成员无论在净收益的绝对量上还是在成本收益比值的相对量上都高于大集团,因此,虽然双方都选择策略a,最终的税收制度会是双方利益妥协的结果,但无疑小集团是利益的主要受益者。现实中有话语权的小集团通常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税收差别对待通常只会产生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这与税收制度差别对待的税收原则是相悖的。

(四)公共选择理论及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公共选择理论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其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布坎南的自由主义观点表现在:对政府的作用以及政府越来越多地限制个人行为的倾向抱极不信任的态度,主张尽快对政府以及它的机构施加宪法限制。布坎南特别强调,其所说的自由并不仅仅是指没有约束和以自我为中心的利益。准确地说,只有加上不侵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限制条件,自由的概念才有意义。布坎南还引用穆勒的话来进一步对自由做了解释:“凡主要关涉到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人,凡主要关系到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其个人主义的观点表现在:个人才是最终的利益主体,国家和集体却不是。作为个人合作性组织,必须反映他们的利益和关心的问题。有了以上两个思想基础,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摒弃了以往分析中政治人和经济人人格的分裂。以往分析认为经济人是通过自私自利的行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而政治人是通过公益行为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布坎南认为,从事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就是同一个人,所有的政治行为主体——投票人、纳税人、候选人、立法者、官僚人员、利益集团、党派、管理机构和政府——都像在市场中那样寻求他们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个人在政治生活中联合在一起一如他们在市场中的结合一样,是为了实现他们各自的利益,在政治中通过协议来增进他们自己的福利,就像在市场中通过交易增加他们的利益一样。

2 公共选择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差别对待的效果,除了因集团理论与集体行动的逻辑而大打折扣外,公共选择理论使其作用进一步缩水。以下分别从行政部门、监督部门和可争取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几个角度进行博弈分析。

情形1:税收相关行政部门与税收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策略a为行为公正,策略b为行为腐败。a为监督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b为行政部门行为公正的净收益;c为行政部门行为腐败可增加的收益;d为行政部门行为腐败而监督部门行为公正时其须增加的成本,d>c;c'为两部门共谋腐败时行政部门需买通监督部门的支出,其大小也大致是监督部门此时可多获得的收益。博弈结果如表3。

博弈结果显示,策略b对于监督部门而言是一个占优策略,于是整个博弈转化为一个可以剔除的纳什均衡,(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纳什均衡解。在对监督部门的监督处于无力状态的情况下,差别税收 政策的差别为行政部门与监督部门共进免费的大餐创造了机会。

情形2:差别税收对待下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与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博弈。行政、监督部门的策略a为行为公正,此时可获净收益为b;策略b为行为腐败,此时可获得的净收益为b+d;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的策略a为主张税收优势,策略b为放弃税收优势,主张税收优势的成本为c,主张成功可得税收收益为a。博弈结果如表4。

经过一番较量,(策略b,策略b)是唯一的均衡,即应得到税收优势的普通纳税人会选择放弃税收优势,而行政、监督部门同样会选择行为腐败。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布坎南在《征税权》的开篇引用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的一段话“一条永恒的经验是,任何掌权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他会一直如此行事,直至受到限制”一语中的。既然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就像给老虎套上辔头那样困难重重,那么税收制度的制定应尽量避免差别对待,以减少政府手中的权力。

(五)意识形态理论及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1 意识形态理论

根据诺思的解释,意识形态是由互相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人们总是受一定的道德和伦理约束行事,而一旦人们发现其经验与它不符,就会试图改变其意识形态。这就是意识形态的本质。在诺思看来,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因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它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第二,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是灵活的。它要既能够得到旧的团体的继续拥护,又要能得到新的团体的拥护。第三,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克服“搭便车”问题。成功的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可以发挥以下作用:第一,保持社会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动员社会或团体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以实现规模效益。第二,可以为阶级或团体的存在提供一种合法性来源,确保团体或阶级内部的团结和谐及行动的一致。第三,转变为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准绳;内在化于人格的一部分,使人的行为具有一贯性。

2 意识形态理论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税收政策的既有意识形态、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对民众有关税收政策的最终意识形态产生很大影响。

情形1: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如表5。

表5中,既有意识形态是指既定对象对既定道德伦理的接受,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现实环境中言传身教和耳濡目染的道德伦理所产生的认知。最终意识形态是既定对象对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进行认识和校正后所认同的意识形态。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既有意识形态又取决于人类过去的道德伦理和既定对象的阅历。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又受既定现实环境的历史、背景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纳税人的影响不能忽视。

情形2: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如表6。

分析同上,最终的结果是既有意识形态和现实环境中的意识形态会最终影响征管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意识形态。因此,在研究税收政策时,有关意识形态对征管人员的影响同样不能忽视。

(六)潜规则及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约束

关税政策论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  税收  政策

        尽管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是,政府的财税优惠政策的宽松程度是影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够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企业年金计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要求,积极推广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了简要分析。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对于养老金收缴环节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我国的现行做法是,无论是企业为职工还是个人自己向年金计划缴费,只要进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就作为即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环节的税收征免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针对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是应税的。

        3、养老金领取环节税收征免规定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没有任何税收优惠,必须交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我国目前企业年金投资渠道狭窄,资金保值增值较困难,从长久来看,通货膨胀是养老金资产积累面临的重要风险。再加上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制而非收益确定制,职工退休时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本利和计发而不与物价指数和工资指数挂钩,这样,如果再对其养老金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无疑是雪上加霜。

        但是,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退休职工领取养老金收入一般是没有征税的,也就是说,虽然税收规则要求对养老金领取额征税,但是实际上没有征税。

        二、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年金的“引擎”,企业年金的发展需要政府税收政策的支持。但是与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环境相比,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瓶颈亟需突破。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不统一

        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无论是从国务院和国家职能部委的政策性文件,还是各地方政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来看,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政策在内容上存在着差异,是不统一的。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与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策性文件中,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不一致性。例如,关于企业缴费的免税额度: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部分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湖北、浙江、安徽等省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可以在成本中列支。二是,国务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性文件的不一致。国务院在国发[2000]42号文中明确规定,在试点地区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额外负担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免税,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却没有说明企业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可以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列支,只是规定了向企业年金缴费的最高限额。三是,各地方政府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方式也不统一,这不仅表现在各省之间,而且还表现在同级省政府不同地区之间:如,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有的优惠多,有的优惠少,有的干脆没有。

        2、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不足并存

        缺乏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政策规定上看,2000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试点方案》规定,企业向企业年金缴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税前列支,但试点工作目前仅在辽宁省、吉林等省和极少数试点城市进行;少数非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大连、浙江、安徽)也出台了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而全国大多数地区尚没有正式出台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从涉税环节上看,企业年金的税收涉及三个环节:缴费阶段——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投资运营阶段——涉及增值收益税;养老金领取阶段——涉及个人所得税。从国际看,绝大多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体现在前两个阶段,第三个阶段一般均纳税。在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方政府的有关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的政策性文件中,对投资运营阶段,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相应的投资收益仍需纳税;对缴费阶段中的个人缴费基本上也没有税收优惠,个人的缴费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向企业年金的缴费也不是都免税。

        税收优惠不足主要体现在现行税收优惠中的最高免税比例过低,且灵活性太差。首先是税惠比例不统一,各省从3%到10%不等,缺乏较为合理的规范标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给监管带来不小的难度,也给不法之徒留下了违规操作的制度空间。其次,上述各地的税收优惠比例以5%居多,但实际情况是该比例明显偏低,无法激起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

        3、税收优惠规则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规则是以政府的《决定》、《通知》、《复函》、《试点方案》、《试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的,国家的立法机关及税务机关对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并没有专门的规定,更不用说有专门的法规。而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收入法典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缺乏严肃性。

        结束语

        虽然存在种种问题,但是实际上实行优惠税收政策亦表明政府在养老金计划中承担的部分责任,我们应该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同时,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导向,促使企业年金向政府既定的方向发展,比如保护职工的利益,这将有助于促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平,促使资本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税政策论文第4篇

如何理性认识税收收入增长高于GDP增长艾华(7)

税收与GDP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数量关系张伦俊(10)

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吴鹏飞(14)

税收经济分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王敏谭荣华李伟(17)

CAFTA框架下税收政策的协调关伟马进范祚军(21)

《税务研究》撰稿须知(20)

政府绩效管理与金税工程绩效靳万军(24)

“两权”监督需要内外结合陈建国(32)

加强税务登记注销的管理税务研究 李素梅(95)

加强税务登记注销的管理李素梅(96)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徐公伟(97)

新一轮税制改革应该如何迈步刘尚希应亚珍(33)

调整税收政策改革管理模式韩绍初(39)

出口退税机制运行效应及对策宋长军(44)

出口退税新机制评析姚重远(46)

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增值税收入的影响严才明(49)

对利息征税的改革方向及政策建议阎坤于树一(52)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之检讨那英剑(55)

我国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张巍(58)

发挥税收职能构建和谐社会杨继元(60)

税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几个问题胡彦伟(62)

观点摘要4则(64)

试论我国税法监督体系的完善吴伟达(65)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施锐利(69)

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黄亦瑾(72)

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补税依据林雄(74)

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思考夏文川李轩(77)

推进税源管理的精细化郦晓良邹志诚许银奎(80)

税务筹划若干误区辨析刘植才(82)

对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董再平(85)

科学规范我国企业集团所得税会计刘骏(87)

税务行政组织模式的理性思考朱晓波(90)

税务人才培养的若干设想章程(92)

电子合同应缴纳印花税谢薇(94)

出口退税与对外贸易失倏张斌高培勇(3)

对外经济均衡、产业结构升级与我国出口退横政策调整王晓雷(8)

对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标的再思考明安斌(13)

基金会适用横收政策研究郑苏晋王汀汀(15)

激励与怒制:非营利组织的横制构建陈小安(20)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分新与建议许捷(24)

《税务研究》撰稿须知(27)

税收、财经、会计、审计类图书北京金税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竭诚为您服务(F0004)

从税基的视角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汤贡亮周仕雅(28)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几点建议徐晔(32)

强化个人所得横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蒋晓蕙刘广洋(35)

经济全球化下的个人所得税改举何杨(3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存废之争与税收职能定位闻媛(39)

建立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程制度的探讨刘明慧崔惠玉(42)

关于推进办公室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认识李林军(46)

税务研究 略论我国的税收征管改革曾飞(49)

纳税遵从行为的实证研究苏月中郭驰(50)

基于演化博弈的和谐横收征纳关系的构建曲顺兰申亮郑华章(54)

浅析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目标与机制刘颖(58)

出口退税管理精细化探析林高星(60)

世界税制改革趋势与两岸税制研究樊丽明李齐云李文李华(62)

关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制度的法律思考安晶秋(68)

论我国税收立法技木之完善吴霖(72)

税收的原则王世涛(74)

贵州省电力行业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杨思辉程璟(78)

澳大利亚附加福利税对我国的启示陈卫东(82)

中、美个人所得税制的比较与借鉴廖文张祥龙(85)

加强税源监控的具体措施周瑞金(87)

关于企业对外投资经营税收问题的探讨赵岩(89)

税负转移的定量分析赵文生(92)

促进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谢学忠唐小芬(94)

提高税收管理员工作效能的相关策略董涛(96)

监管契约:一项税收管理职能的拓展吴俊英(97)

2006/2007宏观形势与税制改革陆百甫(3)

《税务研究》撰稿须知(13)

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中国部(F0003)HtTp://

鼓励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完善分析倪红日(6)

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创新与税制建设冯海波(10)

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林颖(14)

自主创新与财税政策效应曲顺兰路春城(17)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王乔饶立新(20)

税收支持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及作用点铁卫周宝湘(24)

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靳万军(26)

论资产的税务处理刘磊(33)

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张爱珠(39)

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王晓梅(42)

对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的思考夏文川(44)

论税法通则的立法架构施正文(47)

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我国税收司法改革刘蓉杜剑(51)

如何处理好依法征管与组织税收收入的关系凌荣安(55)

对我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变迁的几点反思刘次邦(58)

以管理创新实现管理强税税务研究 许月刚(61)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税收制度刍议邓保生(64)

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刘建光(66)

农业税取消后县乡财政状况的实地调研与对策研究倪志良原俊邓孝淙(69)

从“购、销、存”三个环节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钱洪波江辉(73)

税务系统如何创建学习型组织王桂林栗平潘红(95)

小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朱建河(96)

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林祥林雄(74)

论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戴海先(76)

我国税务管理信息化进程中的数字鸿沟及其跨越苏月中向景(80)

考虑税收遵从成本的逃税模型研究罗光萧艳汾(82)

对“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新政策争议的分析李登明葛蓉黄露(85)

税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考郦晓良(87)

构建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潘理权(88)

以税收契约为逻辑起点看诚信纳税王志荣(90)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税收苏昕(92)

中国税务学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工作报告杨崇春(6)

《税务研究》撰稿须知(31)

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中国部(F0004)

总部经济、地区间税收竞争与税收转移贾康阎坤鄢晓发(12)

我国的税收竞争异化与税权制度创新叶子荣林翰(18)

完善政府间税收划分研究田发周琛影(23)

过渡性资本外逃及其治理:税收成因与对策赵蓓陈斌(27)

税务研究 促进城市群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李平(32)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的几点思考袁振宇(35)

从稳定经济的视角看我国的税制结构调整林致远邓子基(41)

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朱建文(44)

关于修订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建议王国华马衍伟(46)

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问题探讨严才明(51)

浅议电子商务的课税原则刘德庆(53)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措施史元君吴卫东(96)

“十五”时期湖北省国税收入状况分析与思考刘勇(54)

广州、北京等六城市地方税收增长态势比较研究(58)

涉外税收争议焦点的剖析龙英锋(65)

税收契约与纳税人权利之保护油晓峰王志芳(69)

税收优先权浅议金明(72)

税源管理的影响因素及其完善赵喜红(74)

税源管理之会计报表涉税信息分析黄永高(77)

提高税源管理质量的建议许可吴强胜(81)

税源分析的新途径——申报率推算焦瑞进(83)

世界典型国家增值税收入规律的实证研究杨震(86)

欧盟的绿色增值税改革及借鉴王卉彤(89)

选择纳税评估指标的局限性及应对措施谭光荣(91)

对当前税收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张德平(94)

1978-2006年我国税收增长率变动成因探索胡怡建潘雷驰(3)

中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可持续性分析王志刚(14)

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的政策税务研究 建议(23)

建立我国财政收入能力测算体系的思考刘玲玲刘黎明李国锋(26)

试论公共财税体制与国有经济效能比较的理论分析框架周平轩(30)

试析我国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原因李佳(34)

Tiebout模型的研究:50年来的进展踪家峰李蕾(37)

关于房地产税费改革方向和地方财政收入模式的论辩杨斌(43)

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对策刘植才(49)

我国物业税制度设计对城镇公共管理模式的影响分析温来成(53)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若干思考陈志勇姚林(56)

《税务研究》撰稿须知(52)

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中国部(F0004)

甘肃省石油产业税负水平的分析及建议杨继元(58)

山西省国税宏观税负偏高的原因探析张有乾张锁林(63)

河南省宏观税负偏低的对策研究钱国玉(66)

税收立法应引进“合规性”管理理念郑智勇(69)

完善税收行政执法的若干思考张松(71)

我国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浅议龙朝晖方佳雄(74)

纳税遵从的成本——效益分析陆宁(76)

税收征管不同阶段政策设计探讨刘京娟(80)

对偷税行为决策的分析及启示阮家福冯绍武(82)

双元控制主体企业所得税逃税机理探析刘华刘锦源姚志勇(84)

当代西方国家财产税的理论研究及启示甘行琼(87)

税务研究 关于稽查工作的若干思考李亚民(91)

税务管理文化类型的选择和建立马敬良(93)

关税政策论文第5篇

摘 要 我国近几年由于市场结构和规模经济的逐步完善,已具备应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而外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则应用得比较成熟,尤其是“碳关税”的出现,引发了又一轮贸易保护。

关键词 战略性贸易政策 迪克西特模型 碳关税

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关税、配额等进口保护政策和出口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等出口促进政策,来加强本国厂商的竞争地位,扩大本国厂商的国际市场份额,从而实现垄断利润从外国向本国的转移,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实质上,发达国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象征,它和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保护论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其贸易保护的借口①。

一、理论起源

70年代末,麻省理工学院的克鲁格曼提出了 “新贸易理论”,他认为当今世界的市场结构发生了改变,不再是传统的贸易理论假定的完全竞争市场,由于规模经济的客观存在,在一些特殊行业里垄断是不可避免的。90年代哈佛商学院的波特提出了“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他从产业组织理论出发,分析企业的要素构成.用他的“菱形结构图”,表明了一国国际贸易与企业组织之间的紧密关系,这两个理论是国际贸易理论的最新发展,被称为“战略(策略)性贸易理论②”。

此外,布兰德(Brander)和斯潘塞(Spencer)(1985)建立了战略出口政策模型。该模型假定一个寡头行业中有两个生产同质产品的厂商,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的国家,并且二者的产品均在两个生产国以外的第三国市场上销售两国内部无消费,企业在该市场上利润的增加就等同于国民福利水平的上升(如下图所示)。

布兰德和斯潘塞(1981,1984)建立了战略进口政策模型,其主要观点是对进口的寡头垄断产品征收进口税,关税带来的进口价格上升会小于关税本身,这相当于政府利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克鲁格曼(Krugman)(1984)建立了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模型,它被认为是传统的幼稚产业理论的扩展。

二、经典实证研究

迪克西特(Dixit)(1988)评估了战略进口政策在美国汽车行业实施的效果。迪克西特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建立行业内需求和供应的平衡,该模型的前提条件是整个经济分为两个部门,某行业内和行业之外,其中该行业内部产品有替代性,而该行业内部产品与行业外部产品替代性很差。

主要函数关系为:

需求方面:

消费者效用函数:

预算约束:

指数包括:

产品数量:

价格水平:

供给方面:

成本函数:

其中,1/(1- )是行业内部各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 大于0,小于1; 为固定成本,c为不变的边际成本。利润最大化的两个条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新厂商自由进入直至净利润为零。

鲍德温(Baldwin)和克鲁格曼(Krugman)(1988)以日本和美国的半导体产品贸易中所实施的贸易保护政策为例对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的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日本政府的贸易政策确实对保护和促进本国行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有关战略性贸易理论的研究现状

经济发展稳定度和独立创新的能力决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在前些年规模经济不明显,不具备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础。近几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战略性贸易理论不断地被引入,事实证明,战略性贸易理论是新贸易条件下实现贸易盈利的必要手段。

(一)适用性的研究和适用产业研究

孙文远《论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适用性》,文章首先从战略性贸易理论的适用条件即是否垄断或寡占行业(按照美国学者贝恩的划分等级,对照中国CRn指数,可以列入寡占行业的大类企业有5个: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煤气生产和供应);是否有行业进入壁垒;行业规模经济水平是否高来判断我国是否符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其次从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以及政治经济条件(包括:独立地决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和效率;政府对经济信息的掌握程度)来综合判断。结论是,我国在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效果会受到一些因素影响,但不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是否适用的问题。

胡昭玲(2002)《论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相关产业的适用性问题》,梁滢(2008)《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保护政策的产业选择》,和苏映蓉(2003)《战略性贸易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等认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条件在中国已经基本具备,并且在我国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我国的特定行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分析

佟家栋和丑立新(2007)《论我国石油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和谭智勇(2004)《中国服务业发展的前瞻性分析―一个战略性贸易理论的解释》分别对石油产业和服务行业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适用性问题进行说明,但他们的局限是只有定性分析没有定量分析。许统生(2004)《开放中的贸易保护准则与实证分析》,从战略贸易政策的角度分析贸易保护问题,他以我国汽车产业为例。借用迪克西特(1988)“校准刻度法”,计算出最优关税,最优补贴和最优福利再与现实中的贸易政策进行比较,最后评价我国汽车行业的贸易政策效果。

四、“减排”背景下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延伸

广义的“减排”是指减少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氟化物、粉尘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狭义的“减排”是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提到的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碳关税”便是狭义“减排”背景下出现的新名词。

(一)碳关税

“碳关税”是碳税的边境调节,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表面上看,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主要是欧盟)要求公平竞争的表现,实质上却包含了对没有承诺减排额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国家)的贸易歧视,没有发达国家的技术支援,短时间内,发展中国家不可能达到欧盟要求的贸易平等。

(二)碳关税与战略性贸易政策工具的关系

碳关税是符合布兰德和斯潘塞的“关税抽取租金论”的,会给征收该税的国家带来收益,当产品完全由国外垄断厂商提供时,只要其边际收益曲线比本国需求曲线陡峭,尽管可能引起该产品价格提高,然而税收带来的利益会远远大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此外,发达国家不仅靠碳关税收取了大量“租金”,同时避免了本国产品面临不含减排成本的产品的低价冲击。碳关税事实上成为了发达国家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再度抬头。

基金项目:北京工业大学第八届研究生科技基金。

注释:

①LU Chang―chun.The choice of strategic trade policy in China under the WTO frame.China-USABusinessReview.2009(03).

②王艳霞.战略性贸易理论与政策述评.长沙电力学院学报.2000(2):58.

参考文献:

[1]克鲁格曼.战略性贸易政策与新国际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45-80.

关税政策论文第6篇

关键词:中部地区;税收政策;跨国公司FDI;相关性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FDI。2009年中国FDI流入量约950亿美元,位居美国之后排第二。2012年实际利用FDI金额11,171,614万美元。

初期FDI在各地区投资极不平衡,东部地区吸引量占全国85%以上,中部和西部占比很少。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6省。关于中部崛起政策措施,总理在2005年就讨论过。其中,以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FDI,从而发挥FDI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得到广泛关注。那么,以中部崛起为背景,税收政策对FDI决策产生何种影响?有何变化?本文在回顾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具体分析了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对跨国公司FDI决策的影响。由于“中部塌陷”,发展速度与水平分别落后西部与东部,因而在“沿海开放”、“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之后提出了“中部崛起”。“扩散效应”作用弱于“回波效应”,因此特殊政策措施应该用来刺激落后地区。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而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中部经济发展。因此,本文将中部地区的税收政策与跨国公司FDI决策相结合进行研究,并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现有研究,突破以全国作为整体研究的束缚,选取中部地区,实证结合,检验FDI对税收的敏感程度,为中部地区在大环境下调整外资政策给出理论指导。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中,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人们便开始研究税收与FDI的关系。早期卢丁报告,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发现税收对外资流入有显著影响。Hines根据美国相应文献,认为税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会导致外资流入下降0.5至0.6个百分点。税率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经济环境相同的地区。韦尔斯认为,跨国公司高的流动性使其经常比较相邻区域的税收政策。因此,税收占其成本越大,也就越容易利用有利的税收政策。奥曼例证,大型跨国公司,工业化国家,新兴发展中国家,很大程度上会因为贿赂资金进行必要谈判。证据表明,低税收对如互联网相关的商业、保险和银行产业是主要考虑因素。

国内学者中,明泓使用中国29个省份在1988-1995年期间的数据检验了GDP、人均GDP、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劳动力成本、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出口额占当地出口额的比重这八个变量对FDI的影响,统计表明除了外资企业出口额占当地出口额占比,其他变量在统计上显著。孙俊用模型分析了政策优惠、基础设施、教育水平和工资成本等决定FDI流向变量的结构性变化。多次回归结果表明,政策优惠对FDI有正面影响。孙江明选择我国10个制造业行业七年的数据,分析税收政策对FDI的作用,最终面板模型的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对FDI有正的促进作用。

本文不是以全国或是一般的东部地区为分析对象,而是以引进FDI数量比较少的中部地区为分析对象,从产业层面进行研究,借鉴影响我国FDI决定因素的研究,以中部地区数据为基础,运用有效税率模型,对中部地区吸引FDI的因素进行了新的研究尝试。

三、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对FDI决策的实证分析

评估资本对税收激励的反应,有几种方法:弹性资本存量、Q理论模型、预期模型和有效税率模型。本文从边际有效税率出发分析中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对FDI的影响。关于有效税率的估算理论,主要研究公司的目标函数,是现金流现值最大化,从传统的C-D生产函数出发,按照动态规划理论得到欧拉方程,或按照Hamiton方程一阶隐含条件得到边际产出的公式。最后得出有效税率公式。

1.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1)有效税率,从绝对量上来说是资本税前收益率()和税后收益率

方程具有显著的拟合优度,说明中部地区税收优惠对FDI有正的相关性,低廉的劳动力和日益扩大的市场和经济能力也都对FDI有吸引作用。

四、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对FDI决策的有效性分析

1.中部地区FDI税收弱化效应分析

图1 FDI对税收优惠成本TAX的曲线分析图

观察图1,自1992年以来,整体呈上升趋势。TAX上升,FDI也相应上升。首先,我们对图中曲线进行分析。曲线的斜率为FDI/TAX,其经济意义指单位税收成本引起的FDI的变化。如图可知该曲线总体上升,但趋于平缓,从斜率减小可以看出。这说明单位税收成本所引起的FDI的变化逐渐减小,即税收优惠对FDI的吸引力逐渐减小。其次,用弹性Q的变化来分析FDI税收政策的弱化效应。其表示FDI对税收优惠的敏感程度。Q值越大,说明税收优惠对FDI的影响越大。第t期的税收优惠成本弹性Qt=FDIt/TAXt×TAXt/FDIt。

2.不同FDI税收政策地区影响的比较分析

由图2可以看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外资企业所得税占地方或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图2 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及全国外资企业所得税占

地方(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得出

从东、中、西部角度而言,东部外资企业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变化幅度要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这一指标在中、西部地区反映较为平缓,总体上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一直保持缓慢增长的态势。

这一表现正是我国起初地区差别税率的反映。越早享受对外开放优惠政策的地区,利用外资越多,优惠幅度越大,地区发展速度越快。由于税收优惠幅度的差异,中部地区吸引FDI没有东部多,由此,其GDP增长外商投资的贡献率也低于东部地区。

3.中部税收政策对FDI决策产业导向分析

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虽然由弱逐渐增强,但是其产业导向效果仍然不明显。数据表明,中部地区吸引FDI产业主要是工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等方面,而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产业投资比重小;且主要流入技术含量低的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显然不利于中部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优化升级。因此,需要地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适应优化升级的产业。

4.内外资不同税收政策对FDI决策的影响分析

表2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

即使所得税统一也不会影响引进外资。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保持强劲势头,投资环境良好。我国整体上低的负税水平使得中部地区相对国际也较低。对不同类型企业影响不同。大型跨国公司,凭借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即使没有税收优惠,他们也能获得其他优惠。中小跨国公司对生产和经营成本敏感性大,因此,当由于税率使投资成本提高时,这类投资就很有可能撤离到低税国家和地区。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有效税率模型,可知中部地区税收优惠对FDI确实有正的相关性。虽然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有助于FDI的流入,但这种正效应逐渐减弱。中部地区税收优惠在程度上,远远不及东部地区,但若地方政府盲目采用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会降低我国FDI质量,加剧外资企业对国内市场掠夺,同时也可能阻碍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虽然由弱逐渐增强,但是其产业导向效果仍然不明显。关于中部内外资企业税收统一对FDI的影响,整体上影响不大,但是分为大型跨国企业与中小型跨国企业有不同。

基于中部地区税收政策角度,政府可以改进优惠政策,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保证FDI投资流量;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体系;坚持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公平、例外、适度原则,从而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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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政策论文第7篇

由于环境保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它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产品与劳务,它往往是集体给予免费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环境保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难以进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规强制社会和企业对环境进行保护,并利用经济手段诱导经济主体对污染进行治理。在此过程中,财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税收实践,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著作《经济学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问题,为环境保护财税收理论的产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准备,但没有给出一个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马歇尔外部性理论的基础上,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净产出与社会净产出之间的差异,指出污染者需要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收,后人称之为庇古税。“庇古税”理论成为后人通过税收手段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种传统价格理论的缺陷是没有考虑产权因素,环境资源产权合一,是“庇古税”理论的前提条件。所以污染者付费并不是在所有条件下最优,税收方案的选择最终要取决于方案实施的成本。由于边际成本难以计量,“庇古税”存在忽略代际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更多的经济学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保莫和欧兹提出环境与价格标准程序法(1971),巴罗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税收方面,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制度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热点。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碳税等纷纷出现、其功能综合考虑了刺激和财政功能。各种排污税主要是用于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而各种能源税则主要用于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也希望其产生积极保护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环境税收付诸实践。西方各国陆续开征了各种环境税种,不少国家建立了一整套环境税制,逐步引入生态税制己成为传统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保护税收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绿色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绿色税制改革”。现在西方国家不仅普遍建立了绿色税制,而且绿色税收在许多国家己成为绿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对环境税的研究重点突出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实施、环境税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等,尤其是对就业的影响成为争论的焦点。

2、国内研究情况;

国内对环境保护财税的研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相对于国外都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的路径与国外大体相同,正在转入对税制的协调构建研究方面。

①征税依据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环境资源价值化和外部经济内部化;有的坚持经济生态综合平衡调节论;有的坚持环保资金调节论;还有许多专家从可持续发展调控方面来论述环境保护税收征税依据。税率的确定,有人认为,税率应该严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人认为税率应能体现市场价格和边际机会成本的差额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认为应专款专用,但有的人不认同。国际比较方面,主要是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环境保护财税实施的介绍和借鉴性研究。

谭宗宪(2004)认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环境状况的现实和国外先进经验说明:有必要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目前,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时机有利,基础有利,效率可行,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应该通过改收费为征税、对传统税种的完善、开征新税种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调控、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周文和与郭玉清(2007)认为,财税政策应在国债、税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适时调整,从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维护社会正义,使更广泛的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②环境保护财税收的实施条件

有些学者认为,宏观上要加强立法,微观上要加快产权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财政政策能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当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额资金和投资时,政府应给予一定的投资和适当的补助,以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征收排污费对环境保护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对排污企业收费,促进企业经济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费缓解了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增强了政府和企业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过征税、减免税等手段来调节政府和企业与环境保护的投资关系。

东北财经大学的马冰研究了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的实践,认为我国的税制应该借鉴国际经合组织的税制绿色化。杨金田和葛察忠在《环境税的新发展:中国和OECD比较》一书中,经过大量的实例和调查研究,认为中国的改革要放到三种互补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环境的补贴和税收政策、对现行的税种进行调整、引进新的环境税。同时,财政部为了系统了解国外的税制并对其发展变化进行系统研究,于1999年设立了《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从2000年起对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税制进行了系统研究,陆续出版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税制等丛书,对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现行的财政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激励不够,存在着对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费政策和财政补贴制度设计不合理等各种问题。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政府必须承担提供和保护环境公共产品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研究现行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效应,做出合适的财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认为,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是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绿色财税政策的和谐效应,进行深层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当前治理资源无序开发的根本措施。

③环境税收的现状

张俊,马力在《环境税立法的构想》(环境保护,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损失每年达2000多亿元。我国20世纪80年代前期环境破坏的损失约占GNP的6%。生态破坏的损失约为9%-12%:90年代前期约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环境破坏的速率低于环境增长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超过1380亿元,相当于当年GNP的2%-3%,生态破坏造成的年度经济损失为3845亿元,二者结合起来,每年的经济损失超过5000亿元。世界银行在1997年计算的我国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气污染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约占全球GN甲的7.7%,计4430亿元。

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十分严重,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而开征环境税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措施。为此,很多学者提出了关于开征环境税的观点和看法。何学昌、张士云在《论当前我国生态税收政策的选择》(乡镇经济,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国税制中尚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但确实有了一些环境保护效果的税种和税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污染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给予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

郝佳佳在其硕士论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2007.5)中讲述到: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探索国民经济的绿色GDP核算,而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具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与限制产业发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研究方法

①历史分析和实际分析相结合。在论述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演变及发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进行描述。要在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就必须对历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给出合适的评价,充分认识历史和现实因素对我国构建和完善环境税制的制约和影响。

②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国内和国外比较,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实践的成功经验,分析其教训,以其帮助我们构建我国的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体系。

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应用公共管理学、公共经济学、公共财政学、社会调查方法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技术,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的构想进行深入分析。

创新之处

关税政策论文第8篇

【关键词】 高新技术产业; 税收激励; 实证分析

一、引言

(一)研究问题及意义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我国综合实力的重要手段。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发挥作用的手段包括税收扶持、直接增加投入、创造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等,而税收优惠是各国普遍运用且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然而,目前我国企业研发活动所受税收政策支持较为薄弱。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将主题确定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研究,从税收激励的角度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分析流转税、所得税、政府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激励效应,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对于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式支出效率,加快产业升级及经济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效应的理论分析

以色列经济学家罗伯特·奥曼(Robert J.aumann,1999)认为其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政府“种子基金”的大力推动。“种子基金”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融资担保。

郑士贵(2007)在对中国高技术产业化过程机制研究中写道高技术产业化的动力主要有:技术推力、需求拉力、政策驱动和企业家创新偏好。

朱平芳、徐伟民(2003)从动态角度运用面板数据分析中的随机效应模型实证研究了上海市政府的科技激励政策对大中型工业企业自筹的R&D投入及其专利产出的影响。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税收减免这个政策工具对大中型工业企业增加自筹的R&D投入具有积极效果。

吴秀波(2003)采用科技统计年鉴的数据对截至2001年底我国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9类37项中的研发费用扣除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定性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

2.税收对高新技术产业效应的实证分析

Shoven和Whally在1984年较成功地运用CGE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CGE Model)即“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对美国所得税制变动进行了分析。

夏长杰、尚铁力(2006)以2003年一年中国企业R&D支出变化率与企业所得税变化率关系的散点图得出以下结论:我国使用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对R&D的支出激励效应,但是效果并非十分显著。

(三)研究内容

首先,介绍了本文研究内容、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总结。其次,对高新技术产业概念及现状进行介绍,列举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并实证分析了税收激励与政府资助对R&D投入的影响效应。最后根据模型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政策建议,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税式支出效率。

二、相关理论基础

(一)中国高新技术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关理论

中国学者史及伟(2007)指出高新技术是一个包含多层含义的概念:第一,高新技术是一个科学技术领域内的概念。第二,高新技术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即通过商业化能够带来巨大利润。第三,高新技术是一个动态性概念。第四,高新技术是一个具有高综合性、高渗透性的概念。笔者认为:高新技术是能引起当代生产领域变革的技术,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的技术,对一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产生巨大的作用力,是具有重大社会价值或意义的技术。

通常认为高新技术产业是指那些以高新技术为基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集合,这种产业所拥有的关键技术往往开发难度很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却具有高于一般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2002年7月国家统计局印发的《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国高技术产业的统计范围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和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等行业。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效益、高增速,主要在发达国家聚集,在地理空间上以高技术园区为中心呈现群落,运作日趋国际化,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经济社会发展等特征。

2.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现状

通过分析比较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现状,见表1。

第一,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一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值不断增加,由2001年的12 263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60 430亿元;二是参加国际竞争的能力增强,出口值增加,2009年达到3 769亿美元。第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济社会贡献增大。这主要表现在吸收就业、增加国家和地方税收两个方面。2009年高新技术产业从业人员达到958万人,极大地缓解了国家劳动就业压力。同时,高新技术产业每年上交的利税额增长迅速,2009年绝对数达到4 660亿元。

(二)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的税种中,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的方式不仅限于减税和免税,还包括起征点的提高和应征额的减少等。优惠对象涉及到科技人员、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以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新产品的试制与推广、新技术的引进使用和机器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等许多内容。

同时,中国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还体现在直接的R&D支出、政府采购支出、财政补贴和财政融资方面。

2.税收政策的具体作用

第一,税收政策可以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动力机制。第二,税收政策能够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第三,税收政策能够舒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约束机制。

三、税收政策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激励效应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的选取(见表2)

本文选取R&D投入为因变量,流转税、所得税和政府资助为自变量,具体如下:

1.R&D投入(RD)。R&D投入亦即R&D支出。R&D只是创新活动的一个要素,但它代表了工业创新活动中最可靠、具有普遍可获得性和国际可比较性的统计指标。R&D投入可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活动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经济增长的潜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流转税(LZS)。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3.所得税(SDS)。本文中所得税仅包括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企业在一定期间获取的所得额作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4.政府资助额(GOV)。

(二)数据来源

R&D投入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全国R&D经费支出”数据。流转税、所得税数据均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各项税收”。政府资助额用《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1—2010)历年“国家财政科技支出”数据。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用《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2001—2010)历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

根据RD、LZS、SDS、GOV、OR的原始统计数据整理得出模型使用的流转税税负TTB、所得税税负ITB、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数据。其中流转税税负TTB=流转税LZS/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所得税税负ITB=所得税SDS/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政府资助额GOV/高新技术营业总收入OR。

(三)模型的建立、计算结果及分析

在上述变量基础上,选取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为因变量,流转税税负(TTB)、所得税税负(I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为自变量构建三元回归方程为:

RD=A1+B1TTB+B2ITB+B3GOV+u1

式中u1为随机误差。

参数估计有以下结果:

RD=2.513486-12.50012TTB

-2.802909ITB+105.8600GOV

R2=0.589479,说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比较好。1.流转税税负TTB的t=-2.765569,|t|>t0.025(6)=2.447,这说明流转税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负,表明流转税减少,企业R&D投入将增加。2.所得税税负ITB的t=-0.215721,|t|

由于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不显著,下面将之剔除,选取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为因变量,流转税税负(T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为自变量构建二元回归方程为:

RD=A2+B4TTB+B5GOV+u2

式中u2为随机误差。

参数估计有以下结果:

RD=2.462810-12.70831TTB+99.64552GOV

R2=0.586295,说明模型整体拟合效果比较好。1.针对H0:B4=B5=0,给定显著水平α=0.05,F0.05(2,7)=4.74,由于F=4.960145>F0.05(2,7)=4.74,拒绝原假设H0: B4=B5=0,说明回归方程显著,即流转税税负(TTB)和政府资助额占营业总收入比重(GOV)变量联合起来确实对R&D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RD)有显著影响。2.流转税税负TTB的t=-3.096613,|t|>t0.025(7)=2.365,这说明流转税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负,表明流转税减少,企业R&D投入将增加。3.政府资助额GOV的t=2.465927,|t|>t0.025(7)=2.365,这说明政府资助额这个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且系数为正,表明政府资助额增加,企业R&D投入将增加。

四、结论

根据以上实证检验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流转税的税式支出激励效应大于所得税的税式支出激励效应。而我国当前是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多于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显然这就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作用的力度。因此,从近期来看,应注重从流转税角度研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目前增值税已经全面转型,可以考虑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比一般企业更大的优惠。在流转税中增值税是最主要的税种,而高新技术产品一般都属于高增加值产品,增值税优惠会直接降低企业的税负,给企业带来实惠,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规模的发展。另外,需要从营业税方面考虑税收激励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制的逐步调整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会提高,最终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还是应以所得税为主。不过,当前应将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

第二,政府资助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应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科技支出,以提高企业R&D投入,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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