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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4 15:12:54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1篇

一、奖励办法

村、社区一级调解的奖给集体,责任区工作人员调解的奖给个人。具体按照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处结案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1、简单矛盾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扶养纠纷及其它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民事纠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受理的简单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履行完毕的,街道每件奖励50元。

2、一般矛盾纠纷(包括:宅基地纠纷、土地、山林等承包纠纷、各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五人以下的劳资纠纷、三人以下的工(雇工)伤纠纷及其它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的民事纠纷)。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受理的一般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街道每件奖励100元。

3、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包括土地、山林等权属纠纷、因各种因素引发的1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有群体性上访或械斗倾向的纠纷、有民事转刑事倾向的纠纷、涉法涉诉纠纷、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五人以上的劳资纠纷、三人以上的工(雇工)伤纠纷或调处标的10万元以上的纠纷及其它案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受理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成功且按规定制作案卷材料,协议履行完毕的,街道每件奖励200元;重大疑难纠纷虽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阻止了矛盾的激化,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综治责任区按照要求进行登记且制作案卷材料的,街道每件奖励100元。

4、对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根据调委会或调解员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研究进行个案奖励。

5、设立调解工作规范化奖。每年对各调委会的调解工作进行评比,对调解成功率高、台账健全规范的设立三个奖项,一等奖一个,奖励1000元;二等奖二个,各奖励800元;三等奖三个,各奖励500元。责任区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责任区综治工作考核。

6、对调处跨村、社区、企业、责任区的矛盾纠纷的,本街道范围内不同调委会和责任区间的调解员可分别计奖。

二、奖励范围

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是指每年对街道范围内各村、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各综治责任区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给予适当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调处矛盾的难易程度(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调处结案方式,每年在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的基础上,街道财政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审核和发放

“以奖代补”的审核按季度进行。

1、各村、社区、企业调委会及责任区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将本季度所受理并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登记簿、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案卷报送司法所审核。

2、司法所对报送的调解纠纷进行统计、审核和汇总,对达到要求的案件数量进行登记统计,报送街道综治委审批。

3、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凭司法所出具的统计报表、经街道综治委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街道综治办统一发放,发放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

四、有关文书要求

1、辖区发生的所有民事纠纷,调委会和责任区必须认真按登记簿规定进行登记。

2、简单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含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及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人签名、协议签订时间、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等。

3、一般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节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申请表、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通知书存根、调解笔录、调解告知书、调解协议书(内容要求同上)、送达回执、结案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村、社区和责任区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2、务实创新,开拓进取。各级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切实把握“以奖代补”的大好时机,进一步深化和发扬“枫桥经验”,立足本地实际,找准载体和结合点,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3、对弄虚作假,虚报纠纷调解成功件数的,发现一件扣除双倍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2篇

【关键词】当代农村;新型纠纷

一、农村新型纠纷的现状

(一)相关概念的叙述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在追求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过程中,其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规定以及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相冲突,产生矛盾,进而引起社会失序的现象。本文所指的新型纠纷主要是指研究者在本次对江苏两地区(兆丰村和沈家村)的实证调查中所发现的本世纪近五至十年内新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或近期大量涌现而之前很少引起关注的纠纷。例如装修纠纷、网购纠纷、物业纠纷、拆迁纠纷等。

(二)农村新型纠纷的典型案例

1.装修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兆丰村的木工黄某遇到了一件尴尬事。据黄某介绍,当时在房屋装修时他承担了木工部分,并与包工头朱某口头约定,以工程图纸上的建筑面积为准,当时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666.82平方米。完工后,黄某发现,实际施工的面积比图纸上标明的建筑面积多出了几个平方。他要求包工头朱某按实际面积支付工程款,遭到拒绝。后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后,最终朱某接受了与黄某一起找房主,协商支付多余工程款的做法。

2.网购纠纷典型案例

沈家村老罗在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诺基亚手机,这款手机在网上标价比市场便宜了近千元,货到后,发现手机有明显的使用痕迹,根本不是网上介绍的全新手机,同时也没有发票和全国联保的单据。经追问,店主表明正因为是二手的所以才比市场价便宜,如果手机出了问题也只能到相隔几百公里外的另一个城市去修,本镇又无地方可修。

二、从新型纠纷看农村非传统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

(一)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矛盾是该地区非传统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

经济发展的过程实际上是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格局的重构过程。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营模式由原来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转变,群体利益也发生了重新的调整,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一些个体或小团体开始了不顾规范的约束、不择手段地进行原始积累。加上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

(二)法律滞后不完善、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

法律滞后一些新型纠纷发生后相关的法律的没有实施修改或跟进覆盖政策,当前我国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上的“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造成无法可依而引发社会矛盾纠纷。另外,政策法规与现实脱节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认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

(三)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不健全是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深层次体制原因

由于社会基层组织正处于一个转型阶段,一些基层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部分基层组织处于疲软状态。尤其是部分农村治保会、人民调解组织已是名存实亡,处于瘫痪状态,也就更不能发挥其对农村社会矛盾的化解和调处作用。基层组织控制力削弱,无形之中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调处而增多和加剧。另外,调解员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求相比相距甚远。

(四)当事人自身文化素质较低,法律知识欠缺、事前法律意识淡薄事后权益意识增强是纠纷产生的人为因素

随着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农民的思想观念也发生诸多变化。传统的美德受到冲击,古朴的乡风遭受感染,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爱以自我利益为中心,导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感情淡漠,个人与集体之间信誉度降低,大局意识缺乏。

三、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解纷机制存在着如下问题: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多元化农村纠纷,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人民调解的效力缺乏法律强制性;纠纷的私力救济、无救济因为缺乏必要的引导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缺乏因事而异设立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日益凸显;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数量逐年递增,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成本;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缺乏沟通联系,难以形成系统化、配套化的纠纷解决体系。

四、相关的对策思考

(一)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有法可依

比如,目前应该建立室内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室内装修涉及多种材料,有的材料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但发生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标准可以比照,不能有力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建议建立装修材料强制性规范,规范比较混乱的装修装饰材料市场,同时为相应的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此外还应推行装修合同范本、加强行业监管,讲究行业的规范性,减少纠纷。

(二)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守法境界

在我国现阶段,农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少。所以,必须在农村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各类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必须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同时提供法律援助,让农民知悉尽可能多的维权途径。做好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化解农村多元纠纷的重要重要措施之一,肩负着和谐乡村矛盾的重任,任重而道远。

(三)坚持因情施策,做到“对症下药”

矛盾纠纷产生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其特点“对症下药”。在调处过程中,首先要充分认识矛盾纠纷,做到”三清”。不仅要弄清矛盾纠纷的局态,理清矛盾纠纷的因果,同时还要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其次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做到“快、准、宜”。一要快,就是指调解工作介入快、调处快。二要找准化解纠纷的切入点。三要因人而宜。第三要把握原则,规范运作,完善调解机制。矛盾纠纷多种多样,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也应该灵活多样。

(四)坚持管理创新,构建多元机制

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创新,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努力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及“民转刑”案件发生,筑牢基层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坚持多元多级的纠纷解决机制长期共存的方式构建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打造包括私力救济、组织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以及其他类别的纠纷解决机制,针对新类型的农村纠纷,成立相应的临时性纠纷解决机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5.

[2]范愉.纠纷解决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司法,2008(00):13-24.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74-106.

[4]梁开银.现代乡村社会结构变迁与民事纠纷解决路径选择[J].社会主义研究,2005(6):77.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小康生活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镇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把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处步入常态化运行机制。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预防、及时化解;、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明显减少;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协议履行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大幅度提升。努力实现无矛盾纠纷上交、积存,无因矛盾纠纷调解不及时、处置不当引起群众性械斗、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无重大矛盾纠纷发生的和谐稳定的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

1.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各调委会要在巩固调解组织、配强人员、规范工作、增强活力上下功夫,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度、业务建设进一步规范化,积极争创星级调委会。

2.加强调解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保障。各村、社区要择优选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文化水平和群众基础好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确保各调委会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今年将在全县开展调解能手和调解员等级评定。

3.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今年镇将组织4期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各调委会也要组织本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学习和培训。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1.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各村、社区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司法所将严格按照党委、政府和县业务部门的安排部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督导各调委会的排查工作,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

2.要结合实际,积极化解社会重点、热点、难点的矛盾纠纷。各村、社区要积极开展预防激化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进行疏导化解,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100%,调解成功率力争达98%以上。

(三)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创新

在全镇要做到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有关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同时将根据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矛盾纠纷调解专长建立人民调解员人才库,按照涉法涉诉、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劳动争议、征地拆迁、教育医疗、损害赔偿、土地边界、综合纠纷将人员进行分类建立乡、村(社区)两级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便于集中优势调处突发矛盾纠纷。当出现复杂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从人民调解员人才库中自主选择调解员,以保证调解的公正性。

(四)强化“调解也是执法”的意识

各村、社区要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受理、调解、回访、归档等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镇将组织人员对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质量进行指导、检查。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4篇

一、人民调解和拆迁工作衔接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可见人民调解调处的是民间纠纷,那么拆迁工作属于“民间纠纷”吗?一般人印象中认为拆迁更多的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好像不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其实这是缺乏基层工作实践经验的误解。拆迁是一件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有一个较为繁琐的流程性程序,在这个较长的工作过程中,总有这样或者那么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很多都是属于民间纠纷范畴。而且基层政府和拆迁部门面对这些矛盾纠纷反而存在“身份问题”、“角色定位”、“利益冲突”和“缺乏相对人”等诸多困难。具体梳理起来,从拆迁的流程性来看,拆迁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如下具体的矛盾纠纷。

一是在拆迁开始之前的情况摸底和实地调查过程中,因为隐性和显性的原因,存在的诸多矛盾纠纷。一般在拆迁开始前,老百姓总会通过这样或者那样的渠道得知即将要拆迁,为了利益最大化,这个时候一些矛盾纠纷就开始显露出来,比如突击盖违建,比如紧急迁移户口。人民调解因为有比较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系统,利用人民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作用,可以快速及时全面准确的反映此段时刻显露出来的矛盾纠纷,特别是一些面上的矛盾纠纷,带有群体性和广泛性,这个时候排查出来,可以为基层政府和拆迁部门及时应对提供准确的信息材料,也节约了很多时间。

二是拆迁户的家庭内部矛盾纠纷。这也是人们调解助力拆迁工作的重点。具体来说,拆迁户的家庭内部矛盾纠纷又有如下几种纠纷类型。第一个是房产确权纠纷;第二个是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分配纠纷;第三个是对拆迁补偿内容不一致的纠纷;第四个是财产分配后的履行保障纠纷。栖霞区燕子街道在下庙综合环境整治拆迁项目工作中,涉及拆迁户家庭内部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做了76件,其中父母的房产在拆迁中关于子女产权继承问题62件,占总数的81.6%;父母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的分配问题12件,占总数的15.8%;拆迁后父母所得房产百年之后子女继承问题2件,2.6%。

三是邻里纠纷。在拆迁过程中,对一些建筑物的认定,附属物的认定,混合物的分割等等,都涉及到邻里关系。

四是拆迁房屋的租赁纠纷。因为地处城郊结合部,很多私房房主都会或多或少的把部分房屋租赁出去,诸如房屋租赁未到期引发的赔偿纠纷,房客对房屋装修装饰补偿的纠纷,房客再次搬家费用承担问题,特别是门面房租赁引发的纠纷就更多,因为很多租赁门面房的都是做生意的,有的也领有营业执照,对拆迁获得补偿的期望值一般也比较高,如果不能得到满足,就会转化为租赁户和房主直接的矛盾纠纷。

五是拆迁工作人员与拆迁户的言语冲突等纠纷。在具体的拆迁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和被拆迁户,因为立场和角度的不同,被拆迁户往往把拆迁工作人员当作对立面,在政策理解和具体拆迁协议的条款上会有不同的理解,容易引发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而人民调解员作为第三方,对拆迁利益分配相对超脱,更容易被被拆迁户接受,也给双方发生矛盾后构建了一个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理的平台与渠道。

二、人民调解如何服务动迁拆违工作

在全区人民调解服务拆迁工作过程中,我们各级人民调委会和调处中心及时总结经验,并通过多方论证,认为人民调解可以在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中发挥作用,协调好双方的矛盾纠纷。

(一)人民调解服务拆迁工作的方式

人民调解服务拆迁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一是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纠纷,扫清以户为单位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的前置障碍。二是促成相邻关系的邻里纠纷解决,便于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清点核算。三是调处房屋租赁纠纷,理清房客房东法律关系。推进门面房拆迁工作。四十促成拆迁外矛盾纠纷的调解协议,清除捆绑拆迁工作的困难和难题。在拆迁工作中,经常遇到部分拆迁户,因为拆迁议题之外的原因,拒绝拆迁或者拖延拆迁,比如家里生活困难,要求申请低保的;家里有人生病的,要求大病医疗补助的;孩子大学毕业,要求寻找工作的;甚至是家里老人无人照料,要求提供托老服务的。这些议题本身不属于拆迁工作范畴,但是对拆迁户拆迁工作的心理有着微妙的影响,处理和协调的好,可以快速推进拆迁工作,处理协调不好,就会拖延拆迁工作。五是直接撮合拆迁户和拆迁单位达成调解协议。

(二)人民调解在服务拆迁工作中可发挥的作用

1、桥梁作用——为当事双方信息交流充当平台。人民调解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一方面利用此机会尽可能多的了解情况,还原事件真相,为协调打下基础;另一方面,避免双方直接接触,激化矛盾;第三也可以让双方的信息和要求顺利到达对方。

2、平衡作用——协调双方民事权益。在拆迁矛盾纠纷调解中,双方权益特别是拆迁户权益的维护很重要,因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调解要尽可能的协调好双方的民事权益,维护双方特别是拆迁户一方的合法权益,切忌被合理的怀疑偏袒拆迁一方。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5篇

一、多角度思考,寻求理论创新

(一)澄清三误区,解决认识问题。

1、澄清有违宗旨的误区。有人认为调解一般是以信息、能力和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让步而达成协议,调解一般是帮助强者来损害弱者,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违背了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调解确实需要当事人让步,但是并非都是弱者让步,也并非让步必然就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追求真相、追求权益必然需要花费时间、花费精力、花费成本和代价,并非每一个真相、每一项权益都值得去追求,各项权益之间常会发生冲突,调解有助于帮助当事人清醒认识、理智判断,及时中止当事人无谓的投入,时间、精力、金钱的浪费,并非损害而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体现了为民宗旨。

2、澄清有损权威的误区。有人认为,调解通常以合意来规避强制、以柔性来软化刚性、以保密来限制透明、以灵活来侵蚀规范,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形成,法官参与劝说当事人,破坏了法院中立和超然地位,不利于法院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国家和法律的干涉并非无限制、无疆界,民事权利本质上是私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调解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避免公权力的浪费,提高了公权力运行的效率;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法律规则总是滞后于社会现实,调解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则缺陷,避免与大众情感的冲突,使其不会个别牺牲其稳定,且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从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法官虽然参与劝说当事人,起引导促进的角色,但最终决定权在当事人,并不破坏其中立地位,相反,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避免当事人的不当上诉、申诉和缠诉,维护了法院的权威。

3、澄清有碍发展的误区。有人认为,搞大调解是不务正业,法官在非诉调解上花精力使案件数量减少,成绩无形,无法定量评估,会使法官的编制、待遇受到影响,从而有碍法官和法院的发展。法官和法院的科学发展并非只体现于办理案件的数量,而是体现于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法官通过大调解可以了解百姓的司法需求,摸索矛盾纠纷规律、积累解决经验,提高诉讼调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大调解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便于法官集中精力关注司法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矛盾纠纷的解决水平,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通过合理设置案件流程,全程全员调解,便于法院人员类别化管理,形成内部激励机制,有利于法官和法院的科学发展。

(二)树立三理念,解决方向问题。

1、和谐大局理念。调解可以弥合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和对立,摸平创伤和裂痕,消解当事人的误解和积怨,消解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化解矛盾和纠纷。大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综合治理手段,就是各种调解机构的调解职能,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2、拓宽渠道理念。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呈现范围广、内容杂、主体多、样态新,矛盾纠纷的现实要求我们解决渠道与之相适应,而我们构筑的大调解机制就是多机构、多主体、多手段并用,整合解决资源、创新解决方式、拓解决渠道,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将社会冲突消灭在前沿,避免积重难返、冲突升级。

3、保障民权理念。调解就是要以自治取代管制、以说服取代强迫,以引导取代强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各项选择,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实际运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调解机构、调解人员、调解方式、调解方案的权利,要将保障民权贯彻于大调解的各个角落、贯穿于调解的全程。

(三)借重三力量,解决整合问题。

1、民间组织。社会矛盾往往产生于家庭、家族、乡邻、村社、企业、行业、社区之中,民间组织处于矛盾纠纷的前沿,往往最先接触矛盾纠纷,民间组织是矛盾纠纷最便捷、最及时、最经济的解决通道,故应当充分发挥其调处职能,法院不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都应当重视民间组织的作用,利用人民调解将民间组织的整合,共同解决矛盾纠纷。

2、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权力广泛、可调配的社会资源众多,运行高效快捷,对于处理突发性、群体性、复杂性、专业性矛盾纠纷具有其他机关不可替代的优势,法院一方面要为行政机关处理上述矛盾纠纷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在处理上述矛盾纠纷时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在诉讼前将这类矛盾纠纷引导给行政机关处理,诉讼中委托行政机关调处或请行政机关协助。

3、公证仲裁。公证仲裁一方面作为矛盾纠纷解决渠道,

另一方面作为特定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存在。法院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公证仲裁的独立地位,不能轻易干涉公证仲裁,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证仲裁的配合和协作,对于合法的公证仲裁必须坚决支持,对于公证仲裁缺陷和瑕疵及时沟通和指正,及时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多层次的介入,发挥主导作用

(一)搭建三平台,解决空间问题。

1.引导平台。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对大调解和调解的优越性进行宣传,及时沟通各类调解信息、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效果,强化各级组织对调解的宣传意识,建立起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的信息引导平台,建立调解行为的考核激励制度,建立起调解的利益引导平台,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选择就近、及时、快捷和经济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2.对接平台。健全调解网络、加强对基层调解机构和人员的指导,使矛盾纠纷与基层调解有效;强化调解信息的收集沟通,强化综治办的信息枢纽作用,使民间调解与企业调解和行业调解、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处理和仲裁诉讼有效对接;充分利用法院和仲裁机构内部调解工作室的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诉讼和仲裁调解,努力构筑起矛盾纠纷与纠纷解决机构、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对接平台。

3.合力平台。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没有法院是不行的,但全部依靠法院也是不行的,法院一方面依靠党委政府,发挥大调解网络的作用,发挥非诉渠道的解决功能,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之前,另一方面,委托社会力量搞好诉讼调解,利用社会力量来协助进行调解,充分利用综治办和法院调解工作室的功能,共同打造矛盾纠纷解决的合力平台。

(二)完善三机制,解决制度问题。

1、资源共享机制。法院既要充分利用大调解的网络、人员、场所和平台,通过聘请诉讼联络员,搞好诉调对接、巡回审判、委托调解、协助调解、文书送达、判后答疑、协助执行、案件回访,搞好与诉讼相关的各项工作;又要为各机构的非诉调解的提供法律指导、业务培训和效果保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依靠党委领导、综治办的协调,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形成大调解格局中资源共享机制。

2、信息反馈机制。没有各种信息的有效运行,系统不可能高效运转,在大调解机制中,必须强化信息的搜集和沟通,强化综治办的信息枢纽作用,形成信息反馈机制。在大调解中,法院一方面要通过民间组织和人民调解反馈了解各种非诉矛盾纠纷的现状,了解了法律的空白和局限,从而提高诉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又要反馈各种诉讼信息,使调解机构明确调解协议被审查确认的情况,明白调解的效果、调解的瑕疵与不足,便于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调解能力。利用反馈信息,对调解行为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对调解效果进行评估,对调解力量进行整合。

3、优势互补机制。民间组织反应灵敏、行政机关运转高效、法院诉讼公正透明。民间组织点多面广人员分散,如果充分发挥作用可以过滤掉大量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体系健全层次分明、高效快捷,对于处理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有独到优势;司法机关程序严谨、运转规范、公正透明,对处理复杂性、法律性矛盾纠纷其他组织自叹不如。在大调解中就是要整合纠纷调处力量,科学规定各类机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建立起各类机构的优势互补机制。

(三)搞好三衔接,解决顺畅问题。

1、网络对接。法院要搞好诉调对接,既要利用大调解组织网络处理非诉矛盾纠纷、办理有关诉讼事宜,充实工作内容,避免其空转;又要对各级调解组织巡回指导、定期培训、提供法律帮助,及时对协议进行审查确认,搞好服务保障,避免其不转或滞转。

2、制度衔接。法院一方面要清理废止不利于各类调解机构相互衔接的制度和规定,清除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委托和协助调解的经费保障制度,建立调解工作室管理制度,诉调对接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指导,要帮助其他机构建立健全调解的资料、记录、报表、档案、台帐,健全调解的程序和管理制度,搞好工作制度衔接。

3、活动链接。法院可以观摩其他机构的调解活动,帮助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听取调解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调解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调解基础的案件到当地宣传和讲解,搞好示范调解;对调解人员的法律疑问进行释明和答疑,进行业务指导;搞好各种调解方式对接调研,将各类机构的调解活动有机的衔接起来。

三、全方位突破、搞好整体推进

(一)设立三地点,解决重点问题

1、在案源多处设立联络点。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交警队、公证处、综治办、办等涉及诉讼案件多的地方设立联络点,即可以对这些地点的非诉调解加强指导,从而减少诉讼压力;又便于诉讼中调取诉讼材料、传达诉讼讯息,进行诉讼中的委托和协助调解。

2、在基础好处设立示范点。有调解职能的机构种类繁多、人员复杂、分布广泛,法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每一机构每一个人员都进行直接指导,我们通过在基础条件好的机构或组织设立示范点,依靠党委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推广和引导,从而提高矛盾纠纷的整体调处水平。

3、在偏远地区设立巡回点。选择适当的案源、到偏远地区进行巡回审理或调解,组织群众进行旁听,既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又可以宣传讲解法律,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促进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善良风俗的形成,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

(二)把握三关口,解决难点问题

1、引导关口。首先搞好情绪引导,引导当事人理性分

析问题,正确看待矛盾纠纷;其次搞好信息引导,及时的分析自身的证据、正确看待案件事实,同时开示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再次搞好法律政策引导,引导当事人正确的解读法律,预测其法律后果;最后搞好利益引导,引导当事人正确看待风险、分析成本,权衡利益得失。

2、合意关口。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坚守中立地位,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引导不领导、参与不包办、建议不决策、答疑不欺骗、尊重不强迫,始终让当事人自我分析、自我判断、自我决策,对调解的过程如实记录,切实反映调解方案、调解协议的形成过程,如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合意。

3、审查关口。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审查当事人意思是否真实,是否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调解的程序、调解协议有无瑕疵,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有无其他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三)理顺三环节,解决热点问题

1、非诉环节。非诉环节是解决矛盾纠纷最为关键的一环,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环节化解大量的矛盾纠纷,缓解诉讼压力,搞好非诉调解行为的配合,重点应当抓好人员培训、业务指导、诉讼对接,搞好保障和服务。

2、委托环节。委托环节是易于出现问题的一环,委托前必须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制定正规的委托函和委托书,搞好案件材料的移交,强化对调解过程的跟踪,加强对调解行为的监督、调解结果的审查,对于超期和违法现象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3、协助环节。协助调解一般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或热点案件,他们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媒体关注的焦点,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当把握发言权和主导权,主动解答质疑,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及时和妥善处理案件调处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寻求三突破,解决亮点问题。

1、能力上有突破。大调解中通过整合调解机构,形成了解决纠纷的合力,法院通过对调解的指导,提升了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通过发挥各级机构的调处职能,从而使得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于萌芽,解决于非诉,法院可以集中精力来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增强了法院纠纷解决能力、规则创制能力;法院通过减量提质,对社会稳定和和谐的调控能力势必会得到提升和突破。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6篇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与20*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五、注重痕迹保存,规范卷宗档案管理。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7篇

关键词:医疗纠纷;专门法庭;纠纷

一段时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审理特定案件的专业法庭、专门法庭”进行了连篇报道,有关其利弊、存废的争论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此类法庭具有一般审判庭所没有的专业性强、组织机构灵活、见效快等明显优势,是新时期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机制创新的一大亮点,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的一剂“良药”。有人却认为,此类法庭的“投入”与“产出”严重失衡,甚至逾越了司法“被动性”“中立性”的底线,具有明显的功利性,不过是一些地方法院决策者谋取政绩的一个“花瓶”而已。在医疗纠纷数量激增、“医闹”事件频发的背景下,A省法院系统于2011年在B市C区法院设立了专门审理B市一审医疗案件的医疗纠纷法庭。该医疗纠纷法庭成立三年以来,其在优化现有医疗审判资源方面是否具有新举措?在整合和引导非诉资源参与医疗纠纷矛盾化解方面是否具有新方法?其是否确有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值得分析和论证的;医疗纠纷法庭是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一次有益尝试、是当前化解医疗纠纷矛盾的一剂“良药”,还是法院决策者一次“一厢情愿”的内设机构调整、或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花瓶”?也都亟待思考和探究。

一、C区法院医疗纠纷法庭的成立与发展

(一)C区法院医疗纠纷法庭成立的背景

A省的医疗资源分布严重不均,主要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分布在B市和D市,特别是高水平的大医院都集中在B市。医疗资源的分布情况决定了A省大部分的医疗纠纷也发生在B市,因而其医疗纠纷频发,但是进入诉讼阶段的医疗案件却极少。医疗纠纷持续增多与医疗诉讼案长期偏少之间的矛盾表明,司法权在化解医疗纠纷方面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就在于医疗案件所涉及的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疗诉讼存在证据认定难、司法鉴定周期长、过错责任难认定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又直接导致整个诉讼周期过于冗长、患方的诉讼成本过高、救助手段迟缓等难题。患方不愿意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已然成为一个可以理解的现象。因此,急需建立一个平台,让医患双方能寻找到沟通的平衡点,促使患方走依法维权的途径,这样才能及时化解医疗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在此背景下,A省首家医疗纠纷法庭于2011年在B市C区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有别于早前江苏、浙江等地所设立的医疗合议庭,C区法院医疗纠纷法庭具有正式行政编制,由B市中级法院指定其管辖B市所有一审的医疗案件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

(二)C区法院医疗纠纷法庭的发展特点

1.构建医疗纠纷远程网络鉴定平台,实现“不出省、费用低、耗时短的省外鉴定模式”的常态化。在现有的医疗诉讼条件下,鉴定意见往往决定了医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A省地处边远、鉴定资源匮乏、鉴定技术落后的现状,迫使当事人更愿意选择“省外鉴定”,然而“省外鉴定”所需的高昂费用却又让当事人(特别是患方)望而却步。鉴此,C区法院医疗纠纷法庭利用当前网络数据传输快捷、便利和高效的特点,打破传统司法鉴定的地域条件限制,探索创建远程网络视频鉴定平台。2012年,C区法院引进网络终端设备,与三家国内知名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③以及B市主要的九家医疗机构共同建立远程网络视频对接平台:其一,建立了适用于医学病历资料、影像资料传输的视频网络系统,实现病历资料无纸化、医学影像资料原始化的完整、快速传递,有利于鉴定机构对案件材料的辨别;其二,通过协商,以相同或低于鉴定机构一般收费标准的价格与鉴定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有效降低“省外鉴定”所需的高昂费用;其三,在鉴定听证中,外省鉴定专家只需在自己办公室就可通过高清同步视频参加在医疗纠纷法庭举行的鉴定听证会,而院方主治医师、诊疗科室人员等也可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在本医院办公室参加听证,实现多方、多地、同时在线参与听证的效果,有利于鉴定专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鉴定依据的客观、全面;其四,实现鉴定专家的远程视频出庭,当庭对案件当事人针对鉴定报告所提出的各项质疑进行逐一解答,故有利于当事人即时接受对其不利的鉴定结果。

2.构建非诉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处理纠纷。(1)改变传统受案模式,建立独立的“网络立案、视频调解”通道,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医疗纠纷的处理具有前期先在医院进行协商的特点,医疗纠纷法庭通过与B市主要的九家医院建立网络视频直接立案、调解的通道,对医患双方协调的过程、和解的结果予以指导和确认。通过“网络立案、视频调解”的特殊通道,医疗纠纷法庭可以及时了解当事双方纠纷的协商情况,接受双方的法律咨询,并在双方对真实病案认可的基础上,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的解答,引导双方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处理纠纷。法院的提前介入有利于医患双方建立有效的沟通,在纠纷发生后快速找到依法处理的平台,达成规范化的协议,避免双方自行和解所可能产生的隐患。(2)实现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构建非诉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一方面,通过建立与省医调委的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方面的主要职能作用和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功能,最大限度地将B市的医疗纠纷引入依法维权的轨道,将医疗纠纷化解在矛盾初期;另一方面,通过与省医调委建立“日常业务指导、重大疑难案件提前沟通、信息数据共享、调解案件对接”等工作对接机制,增强省医调委作为医疗纠纷前期处理机构的纠纷化解能力,提升医疗纠纷法庭对全市乃至全省医疗纠纷状况的了解、分析和研判能力,构建具有当地特色的非诉医疗纠纷化解机制。

3.选任医疗专家人民陪审员,提高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医疗案件的高度专业化限制了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能力,法官严重依赖鉴定意见进行裁判是当前医疗案件审理的一大弊端。2013年4月,C区法院面向A省选任具有五年以上医疗临床经验、具备医学专业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包含已退休人员)的相关人员作为医疗专家人民陪审员。通过长期与医疗专家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以提高法官审理医疗案件的专业化程度,逐步消除法官“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对专业医疗证据茫然无知”的窘境,增强了法官在案件中的独立判断能力。

二、设立医疗纠纷法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目前的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1.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数量持续上升。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成不争的事实,如“八毛门”“死婴门”等事件给医院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为了对付“医闹”,东莞市政府甚至允许医院保卫室配备攻击性装备。随着医疗纠纷数量的急剧增加,医患矛盾已上升为社会最突出的矛盾之一。

2.医疗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理结果呈现出调解率低、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上诉率高、审理周期长的特点。据统计,自2007年至2011年期间,B市一审共受理医疗案件198宗,结案153宗,结案率仅为77.3%;在已结案件中,调解结案22宗,调解率仅为14.4%。同期,深圳罗湖法院共受理各类医疗案件208宗,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仅有5宗,占全部收案的2.64%,远远低于其他各类案件平均88.2%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81宗案件中,上诉75宗,上诉率达到了92.59%;在已结案件中,每宗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为345天,最长的为1012天。

3.各方诉讼主体所掌握的知识、信息和病历资料不对等,不利于公正判决的作出。相比一般民事纠纷,医疗纠纷更为复杂和专业,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医学问题。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法律地位,但在医学知识、医疗信息以及医疗病历原始资料的掌握和运用上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医方具备专业的优势、管理的便利,在诉讼中通常掌握着几乎全部的证据材料,而法院和患方因为各种客观条件限制,不仅取证困难,对证据材料的解读同样困难重重。虽然法律对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患方,但这同样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患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以及法官对鉴定意见过于依赖的现状。

4.A省省内司法鉴定技术力量薄弱、资源匮乏,鉴定结果难以让当事人信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从众多候选机构当中随机选定。但从A省现状看,一些常见的司法鉴定项目却仅有个别鉴定机构能够受理,而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鉴定项目,则面临省内无鉴定机构可选的状况。由于省内的司法鉴定技术能力与省外存在较大差距,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省外的鉴定机构;可一旦选择省外的鉴定机构,当事人又难以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由此,造成了“省内别无选择、省外难以承担”的鉴定难题。

(二)传统民事审判庭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日益明显

人民法院是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场所。然而,随着医疗纠纷专业化、复杂化的程度加深,传统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明显“力不从心”,医疗审判的功能和价值难以得到完整的实现。

1.普通民事法官“杂而不专”的办案现状与医疗案件应专门化审理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事人获取公正裁判的机会。一方面,传统民事审判庭的分案制度决定了审理医疗案件的法官一定是审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各类民事纠纷的“全才”;而由于医疗案件所占其中比例较小輥輯訛,致普通民事法官对于医疗纠纷往往接触不多、研究较少。另一方面,医疗案件的专业性、特殊性决定了其适宜由专门审判机构的法官进行类型化审理。医疗诉讼中,法官能够解读鉴定意见等医学证据材料并对其证明力作出客观评价,是判断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其与损害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先决要件。然而,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过度依赖,使当前医疗审判工作难以具备这一先决要件。现代医学的自然科学属性决定了医学是一门处于不断发展的学科,也决定了医疗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而如果医疗纠纷的裁判者在面对医疗诉讼证据时,犹如读“天书”一般,那么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又有何公正可言?因此,普通民事法官“杂而不专”的办案现状与医疗案件应专门化审理的要求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而这一矛盾严重阻碍了当事人获取公正裁判的机会。

2.参与主体的多方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医疗案件适宜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统一的审理和协调。从数量关系考量,医疗案件在普通民事案件中仅占极小的比例,往往不受重视;而从医疗纠纷的参与主体、法律关系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来看,其却是申诉、当中最为常见、最难处理的几类案件之一。不同于参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体大多仅有原告、被告,在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中,实际参与纠纷处理的主体可能包括患方、医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等;如出现患者死亡的情形,患方往往又由多个继承人组成;如出现转院治疗的情形,医方往往又由两家以上的医疗机构组成;如出现多项鉴定的情形,参与的鉴定机构通常在两家以上。这些参与主体构成一张极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网,它包含了患方与医方之间的侵权或合同法律关系、医方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主管关系、医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方与患方所进行的调解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对医方与患方所进行的行政协调关系等等。由此可见,参与一起普通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多方的,人数是众多的,而各方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又是复杂、多样的。人民法院在这些主体当中既是裁判者,又是这些复杂法律关系的协调者,更是纠纷的最终化解者。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恶化的状况下,一起普通医疗纠纷就有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与医疗纠纷参与各方进行有效沟通,获得其协助和支持;而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对医疗案件进行统一的审理和协调,正是现今较为可行的做法。

(三)医疗纠纷法庭可以作为化解医疗纠纷的大胆尝试

传统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诉讼的主要价值在于实现公正与效益,其中公正又包含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层面。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在实现医疗诉讼公正与效益的过程中,存在着现有审判机构难以逾越的各种障碍,而有效消除这些障碍正是医疗纠纷法庭具有优越性的最好体现。

1.医疗纠纷法庭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程序的实质公正。正如前文所述,运用传统民事审判庭来审理医疗案件,忽视了医疗纠纷的特殊性、专业性、参与主体的多方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等特点,无法体现审判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以致出现鉴定过程混乱、鉴定期限过长、鉴定结果不公正、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严重阻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医疗纠纷法庭通过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实现司法鉴定的透明公正、缩短诉讼期间、降低患方诉讼成本等相关措施,以简单、明了的方式让医患双方感受到医疗诉讼程序的公正、透明、高效,提高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和裁判结果的信服度。

2.审判机构的专业化促使法官医疗审判专业素养的提高,更有利于实现医疗案件的实体公正。现代社会中,社会纠纷出现专业化、复杂化的倾向日益明显,传统审判庭甚至出现了难以审理某些专业性纠纷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官断案犹如医生治病,如今判断一名医生的专业素质如何,往往并不在于其是否为包治百病的“通才”,而是更在于该医生对某一专门疾病领域的诊断和治疗;同理,从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的长远发展来看,人民法院不仅需要全面了解各项审判业务的“通才”,还需要精通某些专业领域的专案法官。由于医疗案件通常涉及疾病治疗方法的运用是否得当、具体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诸多医学问题,如果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审理此类案件,则可以通过审判经验的快速积累,增强法官对医学技术领域的独立判断能力,培养出一批具有专业医学知识且熟悉此类案件审判规律的专业型与经验型相结合的法官。简而言之,设置医疗纠纷法庭最大的好处在于通过长期的类型化审理,法官能够“久诊成良医”,累积丰富的医学知识和经验,从而保证最终裁决的公平公正。

3.医疗纠纷法庭有利于实现医疗纠纷化解的整体效益。与一般审判庭相同,医疗纠纷法庭处理医疗案件也追求效率,但这里的效率是指综合性效率,而不是简单的低成本、高产出或者单纯时间上的快捷。医疗纠纷法庭通过优化与整合现有审判资源、引导非诉资源参与医疗纠纷矛盾化解,来实现医疗纠纷化解的综合性效率:通过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和医疗专家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支持,医疗法庭办案法官的医学专业素养可得到显著的提高;通过构建医疗纠纷远程网络鉴定平台,实现“不出省、费用低、耗时短的省外鉴定模式”的常态化,彻底解决当事人长期诟病的“省内鉴定不公正、省外鉴定费用高”的司法鉴定难题;通过建立与省医调委的医疗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主要职能作用和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功能,最大限度地将医疗纠纷引入依法维权的轨道,将医疗纠纷化解在矛盾初期。因此,医疗纠纷法庭的诉讼与非诉纠纷化解措施是可行的。从综合效益考量,公正与高效的处理结果不仅使当事人之间“案结事了”,不存在“错误的成本耗费”,而且对于社会秩序、医疗秩序以及当事人的生活秩序的恢复也是相当有利的。

三、设立医疗纠纷法庭的基础考察

(一)我国设立医疗纠纷法庭的历史基础新中国“自下而上”的改革历史表明,医疗纠纷法庭产生和发展具有从基层先行试验的基础。与民众面对现有体制和机制的种种弊端而急切呼吁进行制度性改革的意愿相同,我国各类专门审判机构的实践也在期待立法的肯定。然而,中国的许多改革都很难归功于制度的提前规划或设计。无论是早期“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模式的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制的产生还是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都很难完全归功于决策者的顶层设计,而更多应归结于实务层面的自行实践及其智慧的结晶。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走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发展模式,其“总结基层经验,部分地区试点,草案征求意见,最后全面推广”的制度形成模式就是最好的说明。

(二)我国设立医疗纠纷法庭的现实基础一定程度的非法律专业知识是法官审判知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专门审判机构是法官获取非法律专业知识的理想场所。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笔者赞赏这一精辟概括,并认为法官专业化的实现必须依靠“知”与“才”的完美结合。法律向来就不是一门独立的社会学科。

早期的“法官”(司法执法人员)并不一定接受过专业的法律职业教育,但没有接受过法律职业教育并不意味着执法人员不需要相关的知识。众所周知,在古今中外的任何一个社会里,在社会中担任纠纷裁判者角色的总是那些知识渊博的年长者。出现此种情况并非是社会对年长者盲目的尊重,而是这些年长者对人生和社会有着更为全面和深刻的理解及领会,他们能更好地利用其经验和知识来断争止纷。由此我们推断,对于一个优秀的裁判者来说,深厚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知识比高深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当前,随着我国法官任职条件的不断提高,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法官已经开始逐渐具备“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但其“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还有待加强。

四、结语

矛盾纠纷化解经验材料第8篇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仪陇的长治久安,县委召开这次会议,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进行部署,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现就构建仪陇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增长迅速、情况日趋复杂,劳动关系、征地拆迁和物业管理等各类新型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多数纠纷涉及部门多、领域广,呈现化解周期长、处理难度大、易激化的特点,这些矛盾纠纷的处理,仅靠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力量已经难以应对。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是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的资源和力量而形成的各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这种调解体系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又注重吸收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特长,对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尽量采用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做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我们应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把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纳入工作议程,进一步提高对大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大调解机制纳入平安创建活动的总体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高规格、高起点”,加大投入,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组织协调,努力为大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加强对新时期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及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都来理解、关心、支持大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完善和创新“大调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

(一)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进程,筑牢大调解体系的第一道防线。要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民调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民调员主动调解”的要求,加强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为此,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下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与安置帮教股,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也应尽快完善乡镇调委会,已经建立起来的,要从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乡镇调委会要至少有3人组成,在乡镇综治办的框架下隶属乡镇司法所领导,可以聘请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参加。要健全村级民调会,配齐配强村级民调员,吸收有文化、素质高、有调解经验的年轻人进入民调会,特别要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众威信的人员参加,调优民调组织结构。人口较少、居住零散的,要探索建立联村调委会。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乡镇调委会、村民调会进行调整充实。要落实民调人员待遇,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县直有关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调解机构,明确主管领导、调委会主任和调解员,完善工作制度,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行业稳定中的作用。当前要重点在国土、城建、人劳社保、经贸局、教育、工商等大的系统和部门及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建立起行业调委会。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完善调解组织的有效对接,实行双向互聘。乡镇调委会要聘任有调解经验、群众工作能力强的资深法官担任民事调解指导员,民事调解指导员要通过系统授课、专题讲座、答疑释惑、协助调解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调人员进行培训。法院要聘请有威望、调解经验丰富的乡镇司法所长、乡镇调委会推荐的民调员为民事诉讼特邀调解员,还要从司法所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发挥作用好的调解员中聘请特邀陪审员,协助法院调解案件,或受法院委托独立主持调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

三、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的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控制和防范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明确要求,规范操作,落实责任,形成体系。加强信息员、村(居)调委会、镇(街道)调处中心、县调处中心四级预警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纠纷排查工作,做到对各类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分析机制,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动态,变被动为主动,为发现和解决普遍性、倾向性和政策性问题提供科学有效的信息资料。

(二)坚持矛盾纠纷的联动调处机制,强化整体合力,做到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力求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着力提高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应定期召开各级调处中心的联席会议,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保证联席会议各项工作的落实;针对重大的社会矛盾纠纷,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抓好落实。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整合调解资源,规范调解程序。

(三)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实行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和督办回访制度,切实保障调处中心的分流指派、调度、督办及责任追究权落到实处,逐步提高调处中心的威信和地位,防止少数部门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把各级调处中心调处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年终、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重大矛盾激化的予以责任追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调处中心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岗位津贴、福利待遇相挂钩。

(四)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新方法、新途径,主动争取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支持,加强对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增强调解的法律效力。积极探索利益协调机制,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大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法律工作者的专业优势,逐步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调处的能力与水平。注重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大调解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他们联系面广、号召力强的优势,为努力压降民转刑案件、预防打牢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