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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鉴定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4 15:09:39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1篇

关键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现在,很多水库管理和建设的工作人员对水库蓄水安全鉴定不是很熟悉。所以文章针对水库蓄水安全的概念、意义和工作程序做出了介绍。

1 水库蓄水安全鉴定的内涵

水库蓄水安全鉴定指的是在水库蓄水之前,包括建设、加固、改建水库,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以主、运行机构、设计机构、监理机构、施工单位设计的自检报告为基础,全面复核设计、建造和管理。复核的内容主要和蓄水的直接安全相关,一般包括当挡水、泄水、取水建筑物以及和蓄水安全相关的部分,而对蓄水安全没有任何影响的厂房建筑物不进行评价。例如,在分期蓄水时还应包括后续度汛安全等部分。蓄水安全鉴定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为执行标准。在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时需要有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鉴定报告专家们写,没有评审的工作。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是蓄水验收的重要依据。

2 蓄水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为蓄水验收和工程完成后的兴利蓄水以及度汛安全提供了技术保证。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考察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可不可以蓄水、怎样蓄水、能不能安全度汛。

3 蓄水安全鉴定的任务

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任务就是评价和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检查的施工质量等对工程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然后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蓄水安全鉴定的意见,确认水库是否满足蓄水阶段的验收标准。工作任务主要是检查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对工程安全产生影响的因素,还就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没有解决好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然后对工程安全提出评价意见;对于那些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和施工,要分析对工程安全的影响是否严重,然后做出合理的评价;对于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和施工,可是评价专家认为存在安全问题的,也要给出合理的评价和解决方案。

4 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程序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工作大纲编制、自检报告编制、现场鉴定和鉴定报告编写四个部分。

4.1 工作大纲编制

对水库蓄水进行安全鉴定的机构有关专业的专家组进入实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项目法人、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的介绍,然后将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文件和设计原稿、设计变更、施工过程记录等资料收集起来。最后确定鉴定的重点、标准以及鉴定任务,对工程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进行分析,编制出工作大纲。

4.2 自检报告编制

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设备生产部门、安全监测人员需要分别编制蓄水安全鉴定的自检报告,项目的法人需要编写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工作报告,这些报告在相关单位审定完后要盖好公章,最后交到安全鉴定单位。

4.3 现场鉴定

专家组在进行现场查看,首先要查看各种相关的资料,然后和参加建设的各部门人员进行交流,充分了解设计、施工、建立等建设过程;接着对防洪度汛、蓄水方案、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质量、工程安全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最后在现场鉴定过程正发现的有安全问题的设计和施工提出解决意见,责令相关部门重新检查。

4.4 鉴定报告编写

专家组在对相关的工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后,明确给出工程的安全评价结果和水库能否下闸蓄水的论断,这样就初步完成了蓄水安全鉴定的报告。然后和各个部门进行意见交换,在对鉴定报告进行完善,专家组的每个人在鉴定报告上签上自己的姓名以后就能交到鉴定机构的有关责任人手中。有关人员审定完鉴定报告以后交到了项目法人手中。

5 蓄水安全鉴定评价项目内容

蓄水安全鉴定评价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形象面貌的评价;工程防洪度汛和蓄水方案的评价;和蓄水安全有关的地质条件的评价;和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评价;导流建筑物封堵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价;金属结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和调试情况的评价;安全监测设计和仪器埋设质量和监测成果的评价。

6 蓄水安全鉴定单位

近年来,我国大规模的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以前的鉴定单位就无法满足水库蓄水安全鉴定的工作需求了,水利部在2009年8月13日公布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中有12家单位为承担各类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有46家单位为承担大型及以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单位。

7 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如果建设的工程满足蓄水安全鉴定的标准,项目的法人就可以委托有鉴定资格热机构对水库蓄水安全进行鉴定。然后,鉴定机构就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的鉴定团队,团队中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要能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要有丰富的工程施工和设计经验、要是高级工程师,团队中的人员的专业要全面,要有地质专业人员、机电专业人员、施工专业人员、设计专业人员等,同时团队中专业人员的三分之一要是外聘专家。工程的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建立人员、质量监管人员等不应过问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也不能承担鉴定的工作。项目的法人要对各部门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让他们积极配合专家组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将全面、细致、准确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专业鉴定人员。在介绍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时要符合专家组的要求,并对专家组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重新检查和解决,同时做出相应的报告。最后鉴定机构要给出客观科学的鉴定报告。如果工程建设的部门对鉴定报告有意见,要写成书面意见交到鉴定部门,同时也要报给工程验收和水利监管部门。

8 结束语

综上所述,充分了解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内涵、重要性、主要任务、内容等。

参考文献

[1]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溪洛渡水站导流底孔通过下闸蓄水前安全鉴定[J].水利发电,2013(5):64.

[2]周慧蓉.庄头书库枢纽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分析与评价[J].山西建筑,2012(32)274-275.

[3]彭公朋,吕凯林.燕山水库枢纽工程通过蓄水安全鉴定[J].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08(5):82.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2篇

一、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相似之处

(一)功能类似

知识产权诉讼常常会面对一些科技难题。如医药、生化、光电、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范围等问题对于认定是否值得授予专利或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具有关键意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囿于知识与经验,并不能做出准确、合理的回答。而技术调查官和鉴定专家正是为解决这类问题而参与到诉讼中。鉴定专家以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就特定事项向法院提供专业意见,从而厘清诉争案件中的技术真相; 技术调查官也是以其专业知识来辅助法官突破专业壁垒, 更准确地判断科技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和证明力。

(二)诉讼地位类似

不同于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在诉讼中居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二者都是凭借专业知识而参与诉讼中到来,同时又不分属于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 也不受诉讼裁判文书的约束,拥有一种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即基于专业知识而发表客观中立的意见,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左右。其实,在知识产权诉讼中, 当事人聘请的诉讼人也可能具有专业的科技知识,因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人时不仅基于法律专业的考虑, 还会基于科技专长的考量。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诉讼人也可能是诉争标的领域的专家。然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中立和超然, 因为他们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参与诉讼,代表着所当事人的利益。

(三)参与诉讼途径类似

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人都不能因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项属于其专业领域或自己对之有浓厚兴趣而主动参与到诉讼,反而是法官基于审理的需要而通知参与。因此,二者参与诉讼都具有被动性。不过二者参与诉讼的途径还有细微差异,即鉴定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参与,而对于技术调查官, 当事人无权申请参与, 只能由法官指派。当然,对于鉴定人,即便有了当事人的申请,还需要得到法官的审核同意,才能参与诉讼。

(四)适用回避规定类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款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因此,对于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而且都适用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

二、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差异

(一)身份差异

按照《暂行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配置在知识产权法院, 而实务运作上也是由知识产权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因此,技术调查官在身份上属于法院内职员,而鉴定专家不属于法院内职员。正是这种身份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法庭格局中的位置也有差异。按照《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而鉴定人在法庭中处于证人的位置。

(二)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差异

在诉讼过程中, 鉴定专家会遭到当事人的质证。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因为鉴定报告对于法院认定事实具有关键意义,而质证是人类为了发现真实而发明的最伟大法律机制,因此,为避免鉴定专家的肆意、擅断或错误而影响公正判决, 鉴定报告应当依照法庭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质证。而当事人虽然可以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但是无权向其发问,反而是技术调查官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另外,鉴定人的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必须向当事人公开,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虽然记入评议笔录但无须向当事人公开。因为评议笔录虽然记载着法官裁判形成的过程,会存入法院档案,但只是法院内部文件,因而不须要向当事人公开。

(三)所做意见性质的差异

鉴定人所做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在性质上是证据,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只是就技术事项对法官所做的解释、说明和建议,不是证据。也正因如此,鉴定报告须要在法庭上开示和接受质证, 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无须经历这样的过程。

(四)诉讼参与程度的差异

技术调查官是法官的技术助手, 在法官指派参与诉讼之后,几乎全程参与诉讼活动。从诉讼文书的查阅到证据保全与调查,再到法庭审判,直至法庭评议,技术调查官都有权参与。而鉴定人员只是在证据鉴定与鉴定报告质证阶段参与诉讼活动,而在诉讼的其他阶段,鉴定专家可以置身事外。质言之,技术调查官是全天候参与诉讼,而鉴定专家只是在某个切面与诉讼发生交集。因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程度要远远深过鉴定人。

(五)获得报酬的差异

技术调查官是法院内职员,即法院内编制人员,其报酬自然是编制内薪酬,而鉴定专家并不隶属于法院,而是服务于鉴定机构,因此,其报酬主要体现为鉴定费。

三、传统专家鉴定人的不可替代及技术调查官介入的必要性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承担专家角色的是鉴定专家,而技术调查官可以说是新型的专家。如前所述,技术调查官几乎全程参与审判阶段, 而鉴定专家只是在证据调查与质证阶段参与诉讼。由于功能与地位的类似性,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进程又覆盖了鉴定专家的参与阶段,那么,技术调查官是否可以取代鉴定专家呢? 笔者认为,与技术调查官相比,鉴定专家的不可替代性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专业上的不可替代性。1.专业覆盖范围。由于技术调查官属于法院内职员,受限于经费与编制,法院聘请的技术调查官不可能覆盖各行各业。例如,《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共设5个大门类、58个一级学科、573个二级学科、近6000个三级学科。如果法院聘请的技术调查官要想将各个三级学科都包括, 而至少每个学科配备一名专家,就需要6000人,而这对于法院规模来说,是不可想象之事。2.专业分工。鉴定专家主要工作是对证据材料进行鉴识与解读,并形成专业报告。而技术调查官具有专业知识,甚至本身可能具有鉴定资格,但是其居于法官辅助地位,不能直接对技术事项进行鉴定, 而只是对鉴定报告进行理解、判读和审查,帮助法官理解。因此,鉴定专家是证据材料的解读者,而技术调查官是鉴定报告的判读者,二者有着不同的分工。其实就鉴定工作而言,可以分为两个层面:鉴定的工作流程以及流程背后的规范、方法与原理。完成鉴定的工作流程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设备来进行检验、测定、对比,从而得出鉴定报告。这一部分的工作可由鉴定专家来完成。而对于鉴定报告中术语、推理方法、原理是否科学、合理等层面的工作,则可由技术调查官来分析判断。3.时间成本。即便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同处于一个专业领域,由于鉴定工作需要操作精密仪器、实验比对,从而需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然而,技术调查官虽然也可以进行证据的收集与勘验工作,但是由于其全程参与审判工作,无暇从事费时耗力的鉴定工作。因此,让技术调查官取代鉴定专家在现实面上也是不可行的。

第二,保障诉讼当事人诉权上的不可替代性。由于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 对于判决结果有着关键作用,因此,鉴定专家与诉讼当事人有着更多的交集。而技术调查官更多的是与法官发生交集。就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而言, 除了当事人有权知晓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人的名单和申请回避这两点相同之外, 相对于鉴定人,当事人还有更多的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2.当事人有权获得鉴定报告;3.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质证鉴定人;4.当事人有权举发鉴定人的不当行为。

与此同时, 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关系的传统难题昭示技术调查官介入的必要性。

第一,法官审读鉴定报告的障碍。鉴定报告往往解决诉讼中的核心技术争议问题, 对于审判结果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官如何判读鉴定报告即成为重要问题。而技术鉴定常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对于鉴定意见的取舍,除了需要一般的理论与经验法则之外,还需要鉴定事项所涉及专业领域的基本观念, 才能判断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而面对鉴定报告充斥的专业术语、统计数据和推导公式,没有专业基础的法官自然一头雾水,这使得法官在审查鉴定报告时往往放弃实质审查,而是流于形式。法官审读鉴定报告的障碍在实务上表现为以下弊病。1.只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法官就不会劳神费力地评析鉴定报告,而是径直采纳鉴定结论。这就在实务上出现鉴定报告等于判决书的怪现象。法官是否采纳鉴定人的意见,应当有说理上的论据,才能获得鉴定人与当事人的信服。此种说理,当然不只是法律规范的解释而已,还需要科学上理据。相反的,鉴定专家往往希望自己的鉴定报告被法官重视,如意见未获采纳,鉴定人可能误以为法官不尊重专业知识。同时,法官不进行科学上的推理说明, 当事人也可能误会法官被鉴定专家任意摆布。2.对于同一技术事项的多份鉴定报告,法官没有能力从专业角度进行研判, 而是习惯性地认为新的鉴定报告好于旧的鉴定报告, 或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优于级别低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这既是对各份鉴定报告背后的鉴定专家专业素养的不尊重, 也使得当事人不停地要求重新鉴定, 或不断地向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寻求鉴定报告。3.在证据的证明力上,法官过于信赖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将鉴定意见凌驾于其他证据之上。这种将鉴定结论奉为神明、过分依赖的心态使得有些法官将错误的鉴定结论作为定为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有可能造成错案。

第二,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沟通障碍。由于各自的专业壁垒,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沟通障碍时有发生。例如,在德国实务中,法官如果依其生活经验及知识即能发现真相,就不必在诉讼程序中引用鉴定人意见。但是事实上,即使是一位受过训练的内行人,也无法对所有的专业问题有足够的了解, 再加上鉴定人不具有法律知识或对法律规定理解不足, 而法官因欠缺专业知识无法了解专业用语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在沟通不畅的情境下,法官对鉴定人意思产生误会, 而鉴定人在看到判决书后也会感到惊讶, 因为觉得他们的鉴定意见在法院判决书中被误解。由于法官欠缺科技知识, 而鉴定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这使得二者的关系会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法官完全信赖鉴定人鉴定报告的结论, 可能形成鉴定人主导裁判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官情绪性地排斥鉴定人的意见,则可能恶化法官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又如,在鉴定报告的质证阶段,由于欠缺专业知识与经验,法官不能就鉴定事项做出有意义、有针对性的发问,有时还可能扭曲和误会鉴定专家的意见, 从而不能让鉴定报告质证程序高质有效地完成。此外,由于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专业壁垒, 法官可能要求鉴定专家做一些技术事项之外的鉴定工作。以专利侵权为例,若鉴定意见只是述说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官不懂专利技术的情况下, 无法强求法官看了鉴定报告就能了解其中的专业涵意,因此法官多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侵权人有无过错。然而,鉴定是在厘清事实,有无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判断,让鉴定机构鉴定有无过错,就会造成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角色错位。再加上法官的判断与鉴定意见的结论不同时,反而无谓地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

在解决上述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难题方面, 技术调查官的引入是一种有益的选择。技术调查官可以在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使二者沟通更为顺畅。如果技术调查官在鉴定之前和之后发挥一定功能, 既可以促使当事人简化争议焦点, 也可以帮助法官深入理解鉴定结果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还可以改善长期以来备受诟弊的鉴定实务,专促使鉴定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朝精致细致的鉴定方向进行。

四、善用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促成二者的合力

毋庸讳言,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存在来源重合、功能重叠的可能,因此,如何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升审判效率,是法官需要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法官需要善用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使二者在诉讼中并行不悖,各司其职,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官有权审核何种事项送去鉴定以及审查鉴定人的资格。送鉴事项的圈定和鉴定资格的审查都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但是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 因此,法官有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技术调查官的协助。具体来说, 技术调查官可以在以下3个方面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1.鉴定材料的取样。要想获得良好的鉴定质量,前提是所送材料的关键性与未受污染。而什么样的材料是关键的,如何妥善保存这些材料,对于不具技术知识的法官来说, 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但是有技术调查官的参与,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暂行规定》第6条第3项就规定了技术调查官有权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因此,技术调查官在这一阶段就可以进入现场,发挥其专业特长。

2. 拟定鉴定事项。对于何种技术事项须要鉴定的问题,一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 可能有意扭曲或模糊争议焦点。这时技术调查官就可以发表专业意见,协助法官厘清双方争议焦点, 从而判断争议案件中的证据资料有无送鉴定之必要并使鉴定事项细致明确。例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在法律上规定得比较抽象,如何压缩争议范围,找到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关键点常常不是法官所擅长,从而需要技术调查官来明确。而待鉴定事项越细致明确,越能精准地找到适格的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也能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出明晰的鉴定结论。这些都有助于避免鉴定活动方面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从而促进诉讼进程。

3.选任适格的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就某技术事项发生较大分歧时, 就不大可能对同一个鉴定机构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即不能协商一致,这时就需要法官选定一家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对于法官选择鉴定机构这一具有技术性的事务,技术调查官即可发挥应有功能。技术调查官可以根据所涉鉴定事项的科技特点而调查鉴定机构的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检测仪器的适合性以及鉴定流程的规范性等方面,从而提供专业意见,有利于法官选择适格的鉴定机构。

(二)鉴定后的评估

举凡鉴定人有没有很好的调查技术、所使用的仪器或设备是否合适、有无错误的认知、情感或意识型态上有无偏见、鉴定材料有无遗漏、检验模型和推理是否符合科学原理、鉴定方法是否恰当等实质审查的内容,职业法官囿于科技知识的欠缺而大多主动放弃或有心无力。例如,有些鉴定报告中意见可能是鉴定人本着特别知识与经验而推测甚至臆测出来的, 然而不具有专门科技知识的法官,可能压根看不出来,或者虽内心有所怀疑,但看到鉴定人的博士学历、资深专家、学会委员、科技奖项与荣誉等头衔,而只能屈服其结论,对于鉴定报告照单全收。而有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左膀右臂, 法官就可以对鉴定报告进行实质评估,而不是流于形式。

(三)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 但质证往往难以轻易否定其科学性、可信性或证明力。职业法官通常只重视鉴定结果而不重视鉴定过程、方法与推理,而借由技术调查官的帮助,就可以判断鉴定人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是否符合当前科学界所普遍接受的原则; 而就种类繁多的研究方法, 技术调查官可以知悉鉴定人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适当以及适用于探明案件事实的准确率的高低。总之,在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下,法官可以较好地明确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 从而在法庭调查阶段更能切中肯綮地发问,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3篇

[摘要]本文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内控报告鉴证标准的最新进展出发,解读PCAOB近几年美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企业内控报告的研究成果,探索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内控报告业务的有效路径,提出的建议包括准确地定位内控报告鉴证业务,强化审计独立性理念,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执业能力,提高内控报告的鉴证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内控评价标准和相关执业准则,规范内控鉴证报告的披露等等。[关键词]PCAOB;内控报告;鉴证;会计师事务所一、引言针对安然、世通公司等一系列财务丑闻,美国国会在2002年7月出台《萨奥法案》(SOA),旨在通过立法强制公司建立有效透明的监督体制,恢复投资者对美国资本市场的信心。其中第404条款对公司内部控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即国会不仅要求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而且要求注册会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2006年7月,我国论文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上市公司内控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有关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上市公司内控报告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国航、中国卫星及民生银行等50多家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在2006年年报中,主动披露了公司内部控制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实评价意见。上交所副总经理周勤业表示,上海交易所将用3年时间,让所有上市公司主动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情况;同时把目前的以会计控制为主的内部控制,过渡到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2006年9月,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要同时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因此,在2006年年报披露的深市公司中,有燕京啤酒、云南白药及首钢股份等24家公司主动披露了内控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无论是美国2002年的SOA404条款的实施,还是我国2006年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出台,都促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企业内控报告这项新兴的业务深入开展。笔者认为,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是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PCAOB在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对内控报告进行鉴证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二、PCAOB内控鉴证标准的最新进展及其实施效果的解读(一)PCAOB内控鉴证标准的最新进展PCAOB制定了审计准则第2号(ASNo.2)———“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审计”,以促使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从而为有效的公司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连续两年PCAOB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鉴证企业内控报告的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ASNo.2在美国国内的开展取得了相当程度的进步与完善;但是,在实施中暴露的问题也同样棘手,并亟待解决。2007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终了“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指南”,大大方便了公司今后执行SOA404条款,这标志着对SOA的修改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在实施内控报告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通常认为ASNo.2是导致他们过度谨慎的一个准则。因此,为提高内控报告鉴证质量和效率,PCAOB在修订完善ASNo.2的基础上,通过了审计准则第5号(ASNo.5),以提高准则的清晰度,降低其使用难度,该准则在2007年11月生效。(二)解读PCAOB内控鉴证标准的实施效果2005年11月,即实施ASNo.2的第一年,PCAOB了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ASNo.2情况进行调查的研究报告。在调查过程中,PCAOB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ASNo.2的第一年中遇到了巨大的困难。例如,没有可供借鉴的现成实例;具有评价与测试内部控制工作经验或受过类似培训的人员的短缺;SOA404条款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的紧迫,等等。在这种困境下,注册会计师执行该项审计活动的效率与效果远没达到原先预想的状态,没有满足ASNo.2要求达到的目标。但PCAOB相信,随着注册会计师有关经验的提高,该项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益会得到不断改进。2007年4月,PCAOB了一份针对ASNo.2实施第二年情况的研究报告。在报告中,PCAOB表示2006年对于内控审计的检点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有效率59/CHINAMANAGEMENTINFORMATIONIZATION审计研究的方式下实现内控审计的目标。通过对275个内控审计业务的检查,PCAOB发现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在提高内控审计的效率方面取得了进步(这里的效率是指以最小的努力和资源支出实现PCAOB准则的目标)。如使用同一个审计小组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在结合审计方面有进步;在采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上做得比较好,重点关注有关公司层面控制的测试和评价,花费较少的时间测试有关程序和交易层面的控制;根据风险水平的不同改变测试的范围,从而实现了较高的效率;利用他人的工作也比ASNo.2实施的第一年要多。这些进步源于对SOA404条款实施时间约束的放宽、审计人员和上市公司积累经验的增加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方法和员工培训方面的改进。尽管取得了上述进步,PCAOB表示还应关注并理性思考下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1.没有充分结合内控报告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有的审计师对于计划和执行两种审计在本质上是分开的,没有结合他们的审计;有的审计师没有根据控制测试的结果调整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有的审计师认为上市公司没有完成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所以他们延迟了控制测试,在近期末时进行,这与财务报表实质性测试工作的时间结合在一起,使得他们无法充分结合两种审计。上述表现都不利于审计师有效地完成两种审计。2.审计方法不当影响内控报告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有的审计师在工作中未能有效地运用自上而下的审计方法,而过多地使用自下而上的方法;有的审计师在对公司层面的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后,没有根据测试结果改变程序、交易层面控制的测试程度;有的审计师没有根据各个认定层次的风险水平而相应地调整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使用同一种方法,造成高风险领域审计资源不足,而低风险领域审计资源浪费的现象;有的审计师在穿行测试中,用不同的交易测试不同的控制,而没有用一笔交易测试整个控制;有的审计师没有通过充分地咨询被审企业的有关人员从而获得对整个交易过程全面的理解,而实施这样的调查可以有效地帮助审计师确定哪些环节在公司的控制是缺失的或者是无效的,从而确定下一步测试的性质和范围;有的审计师对于重要账户的识别仅仅基于定量方法,而没有应用定性方法,认为超过一定数量限制的账户就是重要的,应该被包括在控制测试中,而实际上对其测试的意义不大。上述审计方法的不当,都使得审计工作缺乏效率,降低了审计效果。3.合理有效地利用他人工作成果尚显不足准则允许审计师适当地利用他人(他们完全地符合审计师对特定控制风险的评估及执行者客观性和工作能力的要求)的工作,以实现审计师不在低风险领域重复工作,把自己的精力更好地集中在高风险控制上,但有的审计师没有在准则允许的程度内使用他人的工作。此外,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描述一个特定的范围(通常是百分比表示)来指导审计师使用他人工作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师通常选择最保守的方法(即选择利用他人工作范围的下线和自己测试范围的上线)。审计师仅仅使用定量方法,可能会影响审计测试的质量和效果。4.影响内控报告审计的企业方面的因素有的审计师认为企业的环境会影响内控报告审计工作的开展,或者说企业的某些环境因素会增加审计师的工作量;有的审计师认为企业在近年末才完成内部控制的评估和测试,从而降低了审计师利用他人工作来减少自身进行测试的机会;企业为了能够补救识别的控制缺陷或其他的原因,要求审计师延迟内控测试,这样就减少了充分结合两种审计和使用他人工作的机会。对此,PCAOB鼓励审计师与其客户和他们的审计委员会尽可能地沟通,发现并解决企业自身的因素对审计师工作的影响。此外,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规范的自我监控程序,用来监督审计师在业务水平上与PCAOB的有关准则要求相一致。针对上述结果,笔者相信,通过改进审计方法,加强和规范有关培训和指南,增加内部监控以及与企业进行充分的沟通等途径,PCAOB所检查的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报告审计业务中会更加具有效率,审计过程将持续得到完善。上述思考对于提高我国刚刚起步的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效率尤为重要和珍贵。[1][2][][]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内控报告鉴证业务任重而道远1.准确地定位内控报告鉴证业务内控报告鉴证业务是由内部控制评价业务衍生发展而来。内部控制评价是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定,包括报表审计范畴的内部控制评价、专项鉴证范畴的内部控制评价以及管理咨询范畴的内部控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正确地划分不同的内部控制评价业务,并针对不同的类型采用不同的服务策略,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业务拓展战略。本文所探讨的内控报告鉴证业务属于第二个类型,对其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开展此项业务。与其他两类相比,这种业务要求对内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积极的、较高程度的保证,需要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因此,需要实施较多的测试。这不仅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和内部控制的鉴证规范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2.确保审计独立性审计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基石,是审计质量的根本保证。在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开展中,鉴证结果的可信性是审计人员鉴证内控报告所追求的目标,是内控报告鉴证的核心价值。注册会计师应确保其审计独立性,实现内控报告鉴证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进而达到鉴证结果的可信性。因此,与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时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一样,审计人员在执行内控报告60CHINAMANAGEMENTINFORMATIONIZATION/审计研究鉴证时,在实质和形式上应体现其独立性。针对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通过强化审计人员自身在执行内控报告鉴证活动时必须保持独立性这种理念;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加大对违反审计独立性的处罚力度等手段,促使审计人员在执行内控报告鉴证业务中确保其独立性。3.提高注册会计师相关执业能力随着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不断深入开展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整体水平及员工素质,更好地进行内控报告的鉴证工作。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还缺乏评估内控制度的专门人才,审计人员仅评会计、审计专业知识难以胜任此项业务。因此,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员工的继续教育培训,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吸收企业管理、信息技术、法律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队伍,有力地保持和提升其整体胜任能力,以提供更为全面的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深化对内控报告鉴证业务的执业内容以及评价标准的掌握,学习国外开展该项业务的先进经验,不断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4.提高内控报告的鉴证质量和效率我们应该借鉴PCAOB在规范内控报告鉴证业务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内控报告审计方法,以提高鉴证质量和效率。具体表现在:审计人员有效地结合内控报告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使用自上而下的方法,从评价公司层面控制开始,向下测试程序、交易层面上的重要账户的控制;对于重要账户的识别,应基于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的结合;在合理使用他人的工作方面,审计人员在特定事实和环境下,依靠自身的判断,结合使用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来决定重新执行他人工作的程度,使审计人员能够不在低风险领域重复工作,把精力更好地集中在高风险控制上;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规范的监控程序,使其内控报告审计的实施行为与有关审计准则的要求保持一致;审计人员要分析来自客户方面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地与客户及其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以提高内控报告审计活动的效率。5.完善相关执业准则针对内控报告鉴证业务,PCAOB先后出台了ASNo.2和ASNo.5及其他相关指南来指导审计师进行该项业务,而且这些准则和指南随着实际情况的改变在不断地完善,目的是指导审计师提高该项业务的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在我国,该项业务处于起步阶段,行业经验的积累严重不足。目前可以参考的内部控制审核标准是2002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该标准指出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时,可以参照该意见办理。随着近几年我国企业经营环境和会计、审计准则规范体系的重大变化,该标准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审计人员进行内控报告鉴证的需要,应尽快修订和不断完善内控报告鉴证业务标准和相关指南,以及作为审计人员在执行该项业务中的规范。6.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是用来指导公司设计和执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基本依据,也是评价内部控制健全和有效性的标准。SOA将内部控制评价及披露的范围限定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中。笔者认为,内部控制报告的评价范围应该更广泛些。因为现代内部控制的范围已扩展到企业整体控制,控制目标已不仅仅是保证财务报告可靠,还有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相关法令的遵循。仅仅评价和披露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不能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体情况,信息使用者无从了解企业整体控制环境和实际运作情况,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利用相关信息进行决策。因此,为使内部控制报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内部控制报告应考虑内部控制的各个组成要素,其评价范围应包括整体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情况。正如上海交易所副总经理周勤业所表示,要把目前的以会计控制为主的内部控制,过渡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整体的内部控制。7.规范内控鉴证报告的披露从1999年至今,我国监管机构对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需求范围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应该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披露内控报告及其鉴证报告,以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借助该报告判断公司的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质量,同时督促上市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并借以减少公司丑闻和重大财务错弊。其他非上市公司,可由其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决定是否对外提供内控报告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核意见。在内控鉴证报告中应说明内控健全和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在报告中指出该项缺陷。由于仅仅声明内部控制有效可能会使信息使用者产生某种误解,认为内部控制可以绝对防止舞弊,并持续有效。因此,在内控鉴证报告中应说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缺陷,有效的内部控制也只能对财务、营运、法规遵循等3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随着公司环境的变化,其有效性可能会发生改变。此外,内控鉴证报告的用语要标准化,以方便信息使用者阅读、理解和比较。主要参考文献[1]本报讯.上证所:明年年初推出公司治理指数[N].中国财经报,2007-10-30(8).[2]本报讯.美萨奥法案修改进入实质性阶段[N].中国财经报,2007-06-01.[3]PCAOB.ReportsontheSecond-yearImplementationofAuditingStandardNo.2,AnAuditof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PerformedinConjunctionwithanAuditofFinancialStatements[R].2007.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4篇

以期司法鉴定活动能更加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关键词:房屋质量;司法鉴定;鉴定注意事项

1、前言

近年来,随着商品房交易的兴盛,房屋质量纠纷频发,而公众的法律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当人们觉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在处理房屋质量诉讼时,常常要通过专业机构来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结果判定责任归属或为损失评估提供依据。笔者根据自己多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些个人浅见,希望使后来者能少走一些弯路。

2、常见的房屋司法鉴定内容

根据笔者这些年的工作经历,比较常见的房屋质量安全司法鉴定内容有:(1)业主在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房屋出现裂缝、渗水、墙体砌筑质量差、未按图进行施工等,而开发商不能给予满意的答复,业主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2)住户在装修过程中拆除承重结构影响到上层住户的安全或上层住户装修施工造成下层住户漏水或出现裂缝,双方(或多方)不能就赔偿达成共识,权益受侵害方提出诉讼,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3)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渗水、裂缝等,不能确定是开发商责任还是装修公司责任,为明确责任方,法院提出司法鉴定要求;(4)房屋倒塌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鉴定;(5)新建工程施工过程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常见的如房屋下沉开裂,门窗变形等,对影响程度进行鉴定。

3、房屋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

鉴定公司在收到法院的鉴定委托后,首先要明确鉴定的内容,对不明确之处及时向法院进行反馈,由法院联系原告和被告进行确认。其次要确认鉴定内容不超出鉴定公司业务范围,不超过鉴定公司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同时要对鉴定可行性进行初步判断,如笔者曾遇到司法鉴定要求对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检测,而国家标准对已使用的防水材料的力学性能没有提供检测方法,鉴定工作无法进行,遇到此类问题要及时通过法院向申请人进行说明。

明确鉴定内容后首先要对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笔者曾为贪图省事跳过此步直接进行现场鉴定,结果到现场后发现由于条件限制,常用的鉴定检测方法不适用,而更换鉴定方法需要回公司更换设备,结果笔者只能和法院、原告、被告方重新约定时间,浪费时间不论,申请人还因此怀疑笔者的技术能力,所以说初步调查是必须的过程。初步调查时,应有法院和原告、被告方到场,初步调查有以下目的:(1)通过和原告、被告沟通明确双方的分歧点并获得进一步的信息,通常,开发商为被告时,其对很多技术细节并不清楚,初步调查中就可以商定现场鉴定时要求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到场;(2)了解现场情况,并进一步判断司法鉴定的可行性,笔者就曾遇到司法鉴定要对楼板厚度进行检测,而楼下住户不愿配合,导致鉴定工作无法进行;(3)获得必要的资料,特别是施工图纸,判断图纸是否有效,是否经过审查,所有资料应交给法院进行质证,质证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4)初步判断房屋质量状况,有针对性的制定鉴定方案。

初步调查完成后通常由法院来指定正式现场鉴定的时间,现场鉴定时应注意:(1)鉴定依据的规范或标准应为房屋设计建造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而不是鉴定时有效的规范或标准。我国的标准通常5年左右就进行更新,标准更新后对很多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拿新指标来要求早期的房屋工程显然是不合适的;(2)当地方有规范或标准时,应使用地方规范或标准,因为地方有规范或标准通常要比国家或行业规范或标准要求严格;(3)现场鉴定过程中,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新资料必须经法院质证后方能采用;(4)鉴定过程必须要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现场见证,鉴定过程形成的记录,必须由原告(或人)和被告(或人)签字确认;(5)鉴定的结果不能向原告或被告提前透露,不能发表个人主观见解,不能在言语中有所偏向,引起原告或被告的不满,进而怀疑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4、司法鉴定报告

现场鉴定完成后,应及时对结果进行计算分析,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必要时应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结论是委托人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结论。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案例大多数是一种确定因果关系的鉴定,即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和检测手段,对案件的某种事实造成的结果或对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评判。因此,鉴定要根据案件的相关事实,结合各种证据材料以及现场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分析,有时还应考虑现场及周围的环境影响,通过仔细的分析研究与科学合理推断,作出鉴定结论。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应注意:(1)鉴定结论作为司法证据必须严谨、明确、清晰。鉴定结论要正面回答委托方的委托要求,不宜做出模棱两可的结论,不能判断的应注明不能判断;(2)所有结论应有出处,有数据为依据,不能根据经验主观判断;(3)报告应有现场鉴定过程的照片作为必要的见证;(4)鉴定结论必须通过庭审质证后,才能起到证据作用;(5)要明白自己的角色定位,司法鉴定的结论是为了陈明事实,而非解决法律问题。鉴定人员的工作是分析问题形成原因和造成的危害,而不是对事件责任方的认定,鉴定人绝不能越俎代庖,以法官的身份去判定责任,对案件进行定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有法律责任的内容,庭审中报告会被判定为无效,反而会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5、结束语

作为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必须明白,司法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以后成为法定证据之一,对案件的裁决具有重要的乃至决定性的影响,作为司法鉴定工作实施主体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坚持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做到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参考文献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5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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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

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6篇

一、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特殊性

(1)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我国对鉴定主体资格采用鉴定权主义,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包括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人。在实施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作时,资产评估机构的身份是司法鉴定机构,经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身份是司法鉴定人。正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才造成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面对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双重性。

(2)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客体的涉案性和广泛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为民事诉讼中涉案的财物或权利,包括立案时、诉讼中和执行中的财物或权利,所有的鉴定对象均涉及诉讼原被告双方甚至是第三人的切身利益。鉴定结论一直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之一,强烈要求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合法性。在个别的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也会涉及资产评估司法鉴定,但不是主流。实际工作中,鉴定对象不仅有一般意义上的各类资产,还有需要补偿的损失和需要确定的成本等特殊客体。

(3)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的证据性。目前,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的报告表现形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二是按《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出具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管采用何种报告形式都不能改变报告的证据性质。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4)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使用的限制性。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并非是当然证据,其证据力并不当然优于其他证据,必须经诉讼当事人当庭质证,且由法庭最终审查并认证。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只有经过质证程序后才能依法产生证据力,作为法庭判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合法应用前的质证程序,客观上对评估责任起到了一定过滤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5)资产评估司法鉴定立场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和贷款抵押评估、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拆迁补偿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入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出类评估等就高倾向评估以及税基评估、MBO企业整体评估、民进国退企业改制、处置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上市公司资产流出类评估、国有资产流入类评估等就低倾向评估不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既不就高也不就低。因为一方的多得或少付必然是以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多付和少得为代价的。不公平地增加一方的额外利益必然损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评估立场应坚持中立性和超然性,使评估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彰显。

(6)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启动权行使的特定性。评估项目的启动权由评估业务的委托人拥有。不同司法领域和环节,委托人有所不同。在自诉案件受理阶段,一般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向法院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我国目前实行司法官授权鉴定制度,或称中立鉴定制度,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启动权由法院行使。在公诉案件的立案阶段或侦察阶段,一般由检察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启动。在仲裁领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司法鉴定机构,无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司法鉴定机构。

(7)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具体事项的指定性。一般情况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以及评估基准日都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报告的用途或评估目的也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随意变更。对于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对象和评估范围内有详细清单的资产的权属问题,司法鉴定人只需尽到关注和披露义务,不对权属影响评估结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涉及股权资产评估时,仍须按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不清的资产尽量让有关当事人认定,并与主管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8)评估基准期的复杂性。一般的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是以法院等委托人指定的某年某月某日为评估基准期,以法院的委托函的落款日期即委托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但有些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如损失评估类司法鉴定项目)只能使用评估基准期,为一个特定期间,从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具体期间长度,由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短决定。

(9)鉴定结论取价标准的唯一性。不管是对普通对象的评估,还是对损失补偿的评估或对成本的评估等,都必须采用价格标准,而不能采用价值标准。这和企业价值评估或无形资产评估有所不同。只有以价格标准为基础进行评估,才对诉讼当事人是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如果采用价值标准,当价格和价值背离时,必须有一方为这种背离付出代价,这是利害关系人不能接受的。虽然市场价格很多时候并不等于价值,如股票和商品房的价格暴涨暴跌,但市场价格是公平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和转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上列举的特殊性外,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评估工作周期法律有明文限制等等。

二、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识别

对于风险的认识,不同的领域会有不同的概念和解释,并对风险进行不同分类。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风险实质就是评估风险。对于评估风险,评估行业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定义。对评估风险认识的差异,必然会带来风险防范的差异和疏漏。然而可以形成共识的是,对于评估行业来说,不管什么评估领域和什么评估专业,评估风险一定和评估责任及自身利益密切相关,因为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一旦可以免责或没有利益损失,所谓的评估风险就会荡然无存,同时评估行业也会失去存在的必要。评估风险是由资产评估的经济职能决定的。评估风险的识别存在两个标准,一是评估责任标准,二是利益损失标准。评估责任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依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评估风险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因故意或过失通过特定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侵权工具、或违法工具、或犯罪对象以及在评估项目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禁止的情形等原因,依法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或者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上存在导致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其相关权利造成不利以及受到评估协会行业制裁的可能性。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评估风险完全基于评估项目。评估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必然会使评估机构或其评估人员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失或对相关权利造成不利。需要注意的是,评估合同违约风险、开展未经许可的评估业务、评估费坏账、与评估项目无关的管理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风险不属于评估风险,但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为评估责任而构成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评估风险最主要的直接来源之一。从评估风险直接来源或直接起因角度看,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二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以外的原因引起的评估风险。从评估责任的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刑事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和其他责任评估风险。从评估技术角度划分,评估风险可以分为评估技术风险和非评估技术风险。资产评估司法鉴定项目的评估风险主要来源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报告引起的评估风险,而且行政法律责任评估风险占全部评估风险的主要份额。原因是资产评估民事责任和资产评估刑事责任注重评估结果,同时由于侵权构成四要件和犯罪构成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因此难以形成评估责任。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不仅注重评估结果,而且注重评估过程,同时鉴于违法构成只有一个客观方面,而且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造成行政责任成为评估机构的主要评估责任。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7篇

【关键词】医学科技成果鉴定;鉴定申请;问题;对策

科技成果制度毋庸置调动了我国广大不同领域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更新,为我国的科技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医学科技成果制度促进了我国医学技术的革新,推进了医学事业的发展,为人类减轻疾病痛苦带来了希望。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申请的奠基石,也是顺利通过鉴定申请和评审的必要途径。申请人不仅需要过硬的技术理论支持,还需要掌握撰写和组织鉴定资料的方法与原则。

1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要求

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1)通过实验研制、发明、考察、观测等一系列综合研究而取得的研究成果;(2)在研究过程中其研究内容必须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3)通过鉴定、评审或验收等方式使得研究单位所申报的科技成果能得到同行专家及社会的公认[1]。医学科技成果鉴定作为医学科技成果创新性、科学性的重要依据,必须遵照科技成果的基本要求,通过客观、公正的评审对已取得的有效医学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鉴定又可分为书面函审、会议函审和检测三种形式,目前的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基本都以函审为主。无论选择何种鉴定方式,鉴定资料都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正确,确保鉴定程序的有效性。

2 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中的常见问题

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主要由高校、主管卫生部门以及主管科技部门组织实施。虽然各组织部门的要求是不同的,但其对鉴定的主体部分要求基本相同。成果鉴定主要由“成果基本信息”、“成果研制报告”以及“附件”三个部分组成,而这三个部分又包含许多方面。如何真实、系统的描述出通过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成果报告,需要处理好下面几种常见的问题。

2.1 成果基本信息

通过成果基本信息甚至是成果的题目,专家能迅速了解申请成果的概况。目前,各地方的医学成果鉴定申请书无论电子表格或者网络申请,都必须涵盖成果名称、推荐单位、任务来源、申请单位(包括联合申请单位)和成果全部完成人的信息填写。申请人要对各提纲的意思进行明确把握,结合成果自身的特点进行总结、归纳,避免繁琐,简明扼要的阐述出申请成果的核心技术、国内外现状以及成果的突出作用和创新点。然而,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重点阐述少之又少,成果的优势归纳不突出,甚至仅仅是照搬了之前的课题申请书。显然,这样的成果信息缺乏说服力,更不能给专家留下深刻的印象了。

2.2 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是成果鉴定申请的首要附件,是核心。成果研制报告旨在反映研究成果达到的真实水平,对经过多年努力取得的研究成果的进行总结叙述。这部分的撰写直接关系到专家对成果内容的理解和评判。

2.3 其他附件材料

成果鉴定申请的附件,除了成果研制报告以外,还须附上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查新证明、引文分析证明,公开发表的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成果应用证明以及其他说明性文件等。

2.3.1 公开

成果鉴定资料提供的所有支撑论文,原则上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且所有作者对论文用于成果申报应有知情权。然而现实中,鉴定申请所附论文作者并不能全部存在于完成人中,申请者又未能提供非完成人放弃该论文所属权的声明或提供所有作者的知情同意书,最后导致形式审查不通过。这种现象随着我国与国外医疗机构或研究所的合作项目增多而愈发普遍。

2.3.2 应用证明

应用证明的初衷是能体现医学科研成果应用于临床工作,证明科技成果造福病患的重大意义;是应用单位的管理部门对成果应用情况了解后出具的相关说明。而现实中,成果申请人利用不同医院或医疗机构的同行关系,轻易就能拿到应用证明,对成果的应用描述完全脱离实际,甚至直接对未曾应用的成果夸夸其谈,直接照搬理论。但显然是不合适的。

2.3.3 查新报告

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正式查新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附件之一。医学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个别奖项也允许使用两年内出具的报告。查新报告按照其查新范围可分为国际查新及国内查新。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对查新范围并没有严格的要求,申请者可以结合自身成果的需要进行选择。

3 申请医学科技成果鉴定的建议

科研成果是一个累积生产到产出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较好的完成医学成果鉴定的申请,不仅要在申请时做好材料的撰写准备,更应在其前期科研课题的实施过程中做好管理、监督、记录和总结工作,才能让最后的成果鉴定水到渠成。

3.1 项目的执行管理

项目是因,成果为果。项目的执行情况直接关系着成果产出。在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研究方法的合理可行,取得的结果是依据先进的技术手段所得,根据其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此外,还要求项目组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2 组织鉴定材料

3.2.1 成果简介及成果研制报告

成果研制报告不同于论文,应该具体描述成果实施过程以及取得的效果。但同时,不能仅仅停留在描述内容方法等细节,而应根据实际内容挖掘、凝炼出成果的创新点,不能过于详细,也不适合过于简单。建议按照研究大方向分1~2个创新点。

3.2.2 成果论文与成果署名原则

在申请成果鉴定时,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最值得注意的就是署名。不仅仅是需要在成果鉴定申请前征得所有完成人及完成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更应该注意成果采用论文的归属权问题。申请成果鉴定时应该遵守下面两个原则:第一,成果包含的所有公开,其第一作者都必须为成果的完成人,或者非完成人的第一作者需提供放弃本篇论文的说明。

3.2.3 专家鉴定意见

目前成果鉴定仍然沿用了由申请人提名专家函审的方法,专家的函审意见基本上也由鉴定申请人来草拟。然而,申请人常常将专家意见拟得夸夸奇谈,只褒不贬,或尽是空话套话,没有实质意见。因此,在撰写专家鉴定意见时,应从成果的实际内容出发,中肯的提出优点以及不足。另外,由于我国的医疗科技技术与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一定的距离,申请人切忌在鉴定意见中将成果定为“国际领先”。一般,结合成果鉴定申请时查新报告的范围,国内的先进研究建议鉴定为“国内先进”,特别突出可列为“国内领先”。而进行了国际查新的成果,其鉴定意见一般可表示“国际先进”。这样的专家鉴定意见才更有说服力,复合上级部门的形式审查要求。

【参考文献】

个人工作鉴定报告第8篇

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鉴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根据《鉴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版权所有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